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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电科技公司安全生产奖惩、防护设备及应急管理制度(55页)
航电科技公司安全生产奖惩、防护设备及应急管理制度(5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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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89089 2023-11-14 52页 242.05KB
1、航电科技公司安全生产奖惩、防护设备及应急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总 则1一、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二、伤亡事故管理制度4三、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制度6四、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制度7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六、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10七、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11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2九、危险作业审批制度13十、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4十一、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15十二、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6十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7十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9十五、安全防2、护设备管理制度22十六、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24十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5十八、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27十九、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制度29二十、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30二十一、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31二十二、危险源管理制度33二十三、应急管理制度35二十四、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制度36二十五、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37二十六、班组安全管理制度38二十七、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39二十八、文件及档案管理制度41二十九、安全标志管理制度43三十、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制度44总 则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程序化、规范化、系统3、化,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4、。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四)实际性: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一、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及检查内容,加强事故隐患管理,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减轻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查治范围包括公司的基础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三大5、部分。第三条 安全检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程、危险源(点)及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岗位特点以及生产要求进行。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良因素及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查验落实结果。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落实。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一) 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6、情况;(二)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三) 检查设备完好率,尤其是安全(包括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完好可靠情况;(四) 检查消防系统,包括应急器材贮存管理完好状况; (五) 检查工具、仪表安全情况;(六) 检查作业环境情况;(七) 检查作业和相关人员的各种不安全状况。(八) 检查库房原材料、成品贮存情况;(九) 检查水、电、汽管线系统完好状况;(十) 特种设备管理、使用及人员状况;(十一) 其它须进行的检查。第八条 公司采用日常检查、专业检查、综合检查、节假日检查等形式开展安全工作。第九条 专(兼)职安全员应对所管区域进行每天不少于一次的巡查;每周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周至7、少抽考两名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规程或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每周至少要对配电室、库房等重要部位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安全检查记录。第十条 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检查。第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要在每年的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后,组织安全检查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于每年冬季来临前组织开展防寒防冻、防火、防中毒检查工作,检修防寒防冻设备设施,排除设备、管线、容器积水,确保人员、设备不发生损害事故。于每年夏季来临前组织开展防洪、防涝检查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处理情况。第十四条 季节性检查、专项检查以及重大节日检查和综合检查整改情况应及时通报。8、第十五条 各项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纠正或整改,被检查人、被检查部门必须制定整改治理计划或控制措施,按要求限时间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检查人或检查部门,检查部门或检查人对整改治理或控制措施进行监控复核。第十六条 各岗位、各部门对安全隐患一经查出要本着“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整改,即:“三定”是指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指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区域);车间(区域)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公司不推上级。第十七条 对可能引发人身伤害和造成较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由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根据职责分工9、落实整改。在隐患治理过程中,隐患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生产技术部应进行监控。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调用被检查部门、岗位的相关资料 ,询问和抽考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人员行使检查职能时应遵守相关制度,尊重被检查部门和个人,文明检查。第二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和隐患可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的;(二)曾提出过整改要求而未整改的;(三)违反通用安全规程的;(四)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五)存在安全隐患威胁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以及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无视规程,冒险作业的;(七)10、拒绝检查、不配合检查或对检查人员进行攻击等行为的;(八)未按要求落实其他安全要求和工作部署的。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事故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工作主要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第四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11、大伤害的损伤。第五条 事故汇报程序。(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该立即向本班组或区域负责人汇报;本班组或区域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于10分钟内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指导协调现场处置;(二)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安全管理人员汇报。在确认需要外部协助时,通知120急救车。(三)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公司领导应于1小时内报告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性质和伤害程度决定是否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12、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八条 事故调查执行分级管理。第九条 轻伤事故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按时限提交事故报告;第十条 重伤以上事故由生产技术部报企业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并按有关要求上报。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区域、班组、人员及周边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3、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三)事故责任分析步骤。第十三条 通过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工作态度和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应负的责任;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如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等)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技术操作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违反技术操作的责任;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安全设施在用情况、防护程度、定期检定情况、安全系数,追究属于设备设施使用的责任;第十七条 根据事故后果(损失大小和性质轻重)及认识态14、度(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以后,应及时公布。第十九条 轻伤及以下事故,事故调查组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一周内制定处理方案;重伤及以上事故,事故调查组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制定处理方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第二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领导的批复和公司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者与相关群众的教育,事故处理结案后为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主要教育内容是:(一)事故发15、生的原因;(二)相关安全操作规;(三)设备的性能,潜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四)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五)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程序。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本公司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杜绝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级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三条 安全健康培训包括对新员工入厂的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16、种和“四新”教育、职业健康教育、复工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中层以上干部教育、全员教育、安全管理人员教育等。第四条 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教育主管机构为生产技术部。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经费到位。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教育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厂级各种安全教育培训;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训)取证工作;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复训)取证工作;检查指导车间(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七条 其它车间(部门)安全教育职责:(一)负责新员工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17、;(二)负责职工复工安全教育培训、转岗教育培训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培训教育;(三)组织职工参加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四)监督检查所属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 班组安全教育职责:(一)负责新员工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二)负责班组级职工复工教育培训、转岗教育培训;(三)组织职工参加车间、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班前安全教育。第九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监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取得安全管理合格证书,按规定参加复审和安全生产再培训。第十条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参加国家安监部门认可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复审和安全生产再培训。第十一18、条 新职工入厂必须进行三级教育。第十二条 转岗、复工人员需进行岗前教育。第十三条 离岗三个月需进行岗前教育。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进厂需进行有关安全教育。第十五条 公司内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一般有:安全会、安全讲座、收看安全教育录像、文件学习、班前班后会、事故分析会、周安全活动、节前节后教育、复工教育、专业培训、安全规程培训考试、安全操作技术比赛、特种作业培训、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方法有:课堂讲授法、实操演练法、案例研讨法、读书指导法等。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各种安全教育均应记录在案。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19、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新引进项目。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第五条 其它职能部门严格按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执行。第六条 “三同时”是指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健康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20、健康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七条 安全健康设施包括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音、防火防爆、降温保暖、人员疏散和锅炉、压力容器、机械、电气设备、油库、车库、仓库等的安全防护装置以及通风、采光、照明、场地的隔离通道、运输安全、职工的卫生保健、休息等设施项目。设施的资金来源包括在工程总投资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削减、挪用。第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九条 公司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21、个阶段,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一)、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论证;(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确保施工质量;(四)、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不符合安全规程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五)、建设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六)、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作好变更记录,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一)、设计人员必须2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护、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第十一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第十二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应派专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时,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用,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23、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减少和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第三条 特种设备管理机构为生产技术部。第四条 公司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24、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七条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第八条 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25、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第九条 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十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26、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六、特种作业人员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第三条 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机构为生产技术部。第四条 本企业所涉及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27、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压力容器操作、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年龄满18周岁;(二)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 符合相应工种(设备)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技监、安监部门签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相应特种设备操作证,禁止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禁止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28、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八条 特种作业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29、,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第十条 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第十一条 非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严禁进行有关操作。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七、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相关方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本公司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的正常秩序,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第三条 相关方包括:出租租赁场所、外来合作单位、运输单位、客户、学习代培、参观检查、临时劳务用工、供应商等单位及人员。第四条 相关方由公司涉外部门分别管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指导。涉外部门须确认相关资30、质,同时到综合办公室备案。外委施工方必须签署安全协议,安全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甲方(委托方)要求乙方(相关方)必须遵守的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二)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危险控制项目及措施;(三)乙方向甲方提出的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四)对违反协议造成人身伤害责任方的认定。委托方负责作业全过程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委托方有权对乙方的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协议、安全事故予以纠正和制止,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条 外来合作单位安全管理(一)外来合作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委托部门负责对外来单位的管理。(二)委托部门应与外来人员签订安全协议,交纳安全抵押金,协助组织相应的教育培训31、。(三)委托部门应及时到生产技术部备案。第六条 运输单位安全管理(一)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应安全、可靠、环保并通过年检,司机符合交通要求。(二)运输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协议,交纳安全抵押金,公司有权对运输单位人员违规或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进行处罚第八条 客户、学习代培、参观检查、供应商等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对于临时来公司且必须到生产现场的人员,须填写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记录,由接待部门负责向外来人员讲解现场注意事项,派专人全程陪同。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消防管理,预防减少火灾危害,结合32、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消防工作原则: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做到“四有一及时”,即:有防火负责人、有义务消防人员、有健全的防火制度、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及时消除火险隐患,保证消防安全。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消防工作。第四条 公司防火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第五条 对消防要害部位包括财务室、档案室、信息中心、物资仓库、危险化学品库、油品库、化验室、配电室、配电箱、强弱电线路、人员密集场所如食堂等实行重点监控。第六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工具要有专人保管,严禁挪做它用。根据部位情况,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做到消防器材管理的“三定”,即:定负责人、定存放位置、定检查方式。岗位职工应熟知火警电33、话、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及使用维护方法。第七条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一)仓库要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牌,库内严禁吸烟。(二)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储存。(三)对库内电气线路设备要做到定期检查,人走切断电源。(四)库内保持清洁整齐,不准堆放废油布、手套等带油物品。(五)库内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第八条 严禁非电气作业人员随意拆接电气线路。第九条 变配电运行岗位消防安全管理(包括电器室、操作室、主电室等电器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规定,站内禁止吸烟,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第十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消防要求,严防接触不良,绝缘不良,超负荷等引起火灾。第十一条 建立消防安全活动制度,每年组34、织一次消防演练。第十二条 职工认真学习“四懂、四会”,“四懂”即懂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灭火方法、懂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九、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内的危险作业管理。第三条 危险作业由生产技术部审批。第四条 危险作业审批程序危险作业由班组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或动火证报部门(车间)审核,经生产技术部备案审批方可进行作业。外委施工由施工单位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或动火证,报专业部门35、审核,经生产技术部备案审批方可进行作业单位。第五条 距基准面2米以上高度作业均属于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必须佩戴安全带,搭设脚手架、安全网等,做好相应安全措施。第六条 动火作业时,必须清理易燃物,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水等,设专人监护,禁止在承装有易燃易爆气体、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上动火。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天。第七条 大件吊装要编制吊装方案,方案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专人指挥,班组安全员要现场监护。第八条 其他存在较大危险的作业,在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措施,安全员、班长、区域长要高度关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第九条 对未经审批的危险作业,公司将依据有关制度追究责任。36、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及进入以上部门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临时用电由生产技术部审批。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二)公司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按有关程序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公司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按要37、求程序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般不超过7天。 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一)临时用电的安装方式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线路始端应有漏电保护器。(二)临时用电结束后,应立即将线路拆除,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3年。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司电网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38、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线。第十一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39、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年。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一、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二40、条 本条例适用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化学品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六条 供应组负责化学品的采购管理。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采取严格的登记负责制度。各环节层层把关。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产技术部举报。生产技术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正确处理。第九条 废弃危险化41、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供应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司机及相关人员应持有相应资格证件。第十二条 进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按规定路线行驶。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负责按要求安全使用,确保管道、设备设施不漏气和安全使用。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化学品场所的消防器材配备和消防检查工作;负责发生事故时的警戒和消防工作。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42、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二、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障厂区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非机动)车辆或行人,以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各单位(包括来厂施工、合作单位)都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制度,服从交通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实施统一处罚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处罚。 第四条 厂门口设置限速标志,厂区主干道划设人车分隔线。第五条 凡在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和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和号牌,并确保安装牢固43、字迹清晰、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第六条 外单位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在厂门执勤室登记,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因业务往来经常出入的,由公司业务接待单位开据证明信,持车辆和驾驶员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到办公室办理有公司标识的通行证。第七条 凡出租车辆,无号牌车辆一律禁止入厂。第八条 所有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听从指挥。第九条 进入厂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行驶。第十条 厂区主干线严格控制车速,按照规定速度行驶。第十一条 严禁车辆装载货物超宽、超高、超长。第十二条 厂区主干线和参观路线两侧及便道上,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第十三条 车辆载运易散落、飞扬、泄漏物品时,必须封盖严密。44、第十四条 车辆载运易燃、易爆、放射、腐蚀和剧毒等危险物品时,必须办理准运手续,使用专用车辆,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规定的速度直接运往目的地,中途严禁停留。必须停车时,司机和随车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出现车辆故障不能行驶时,设警示牌并有专人看护。第十五条 车辆在出入厂门时应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通行,严禁穿插、超越行驶: 第十六条 厂区道路上骑自行车一律不准带人、强行猛拐,不准侵占机动车道。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5、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职业病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五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作业环境治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规。 第六条 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对从事可能生产职业危害的岗位,公司有告知义务。第七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地方,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工作内容。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职业46、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八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九条 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条 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设有专人维护,不得带病运转。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弃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设不能正常运行时,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第十三条 按上级要求,定期请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第十四条 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结合安全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第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47、职工,生产技术部负责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第十六条 不得招收(含临时)、安排未成年人(含外用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及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生产技术部。第十八条 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二)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三) 要求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48、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四)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第十九条 对体检机构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通知员工本人,按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对确诊为职业病或需进一步复查的员工,除如实告知本人外,积极帮助员工联系医院就治和检查。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妥善安排。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安全生产行为的奖罚尺度,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49、度用于公司内对有关安全生产行为的奖励、处罚和责任追究。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各相关部门、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本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责任追究和对安全生产先进进行奖励。第四条 处罚和奖励要实事求是,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处罚单据、通报应由生产技术部或本部门领导批准,处罚以安全奖惩通知单、事故通报、安全检查通报等形式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视情节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经济处罚:(一)未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扣50元。(二)未按要求填写安全生产日志、记录、台帐等,扣50元。(三)外委施工管理部门、相50、关管理人员、施工配合人未履行职责等外委施工发生一般事故,扣相关部门100元,相关管理人员50元。(四)违反车辆管理规定,自行车、摩托车擅自进入车间,扣50元。(五)违反文明生产定置管理,扣50元。(六)违反外来人员管理规定,在管辖区域内的外来人员存在不戴安全帽或其他不安全行为而不予制止等,扣100元。(七)违反安全教育管理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迟到、早退以及考试作弊等行为,扣100元。(八)违反安全检查制度,未及时组织检查、未落实整改责任及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等,扣200元。(九)一般违反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情节轻微且安全危害较小,未造成严51、重事故,如指挥不规范,不按规定佩带指挥标志,违反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未按规定巡检维护等,扣50元。(十)损坏或擅自拆除、改造安全防护设施,不正确使用取暖、防暑降温设备或造成损坏,违反安全规定等,扣200元。(十一)一般违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如私自安装电器、接拉电线,手持电动工具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砂轮无防护罩,电焊机使用不符合要求等,扣100元。(十二)违反消防管理制度,损坏、丢失灭火器,未及时更换灭火器,检修时易燃物清理不符合要求等,扣100元。(十三)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行为,未按规定操作和控制烟尘、噪声等,未按规定佩带个人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体检,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台帐等,扣50元。(十52、四)损坏公物,如不正确使用桌椅、电脑、工具等造成损坏等,扣50元。(十五)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责任区内有烟头,扣50元。(十六)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产品、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据情况扣100至200元。(十七)其他一般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扣50至100元。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直至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同时追究班组长、安全员、部门领导相应责任:(一)违章指挥、违章冒险、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情节严重,一次300元。(二)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等,扣200元。(三)违反安全规程管理制度,不会背本岗位安全规程或53、无正当理由不回答,违规操作行为会直接导致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扣200元。(四)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或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以及拒不执行上级指令的,扣500元。(五)损坏安全防护设施未及时报告和恢复或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扣500元。(六)违反消防管理制度发生火险事故事件;未办理动火证擅自动火;严重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等,扣300元。 (七)严重违反文明生产定置管理规定且影响较大,如联查或重要参观时文明生产严重不合格,文明生产不到位引发安全或设备事故等,扣600元。(八)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管理制度,且安全危害较大,如无证操作特种设54、备,吊物从人头顶上方通过,野蛮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未按规定检验检测等,扣500元。(九)严重违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且造成设备损坏、停产等事故,扣500元。(十)违反相关安全规定,造成影响生产、设备损坏等严重事故,扣500元。(十一)违反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在重点部位检修擅自动火,配电室及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吸烟,在危险场所逗留等,扣500元。(十二)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十三)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罚款800元。 (十四)发现了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55、部门罚款1000元,对部门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十五)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从重处理。(十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视情节罚款200-500元。第八条 对造成轻伤事故、一般火险事件、设备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扣除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奖金,并按违规违制处理;对间接责任者及联保互保人员扣除200元至500元不等;对班组长、车间主任扣除200元至500元不等,对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员扣除200元至500元不等。第九条 对造成重伤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特别重大设备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扣除三个月以上奖金或内部下岗直至开除公职;对56、间接责任者和联保互保人员以及责任领导、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扣除500元以上一个月以下奖金。对生产部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处罚,由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决定。第十条 对造成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以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部门存在第八条所列严重违规行为或违规后果而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对部门落实相应处罚,再由部门落实到相关班组或个人。第十二条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免除当月安全奖励,免除劳动竞赛等先进资格,分别免除半年奖和年终奖励的50%。第十三条部门未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管理指标,部门扣除全年安全奖,部门领导追加扣罚500-2000元,具体金额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57、。所有荣誉、利益实行一票否决。第十四条 处罚扣款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五条 采购的机电设备、安全附件、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规定,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扣相关责任人员1000至2000元,出现较大安全隐患或造成安全事故的除加重考核责任人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的防护设施未履行“三同时”制度,存在事故隐患或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第十七条 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不认真,未制订相应的预防和58、控制措施或控制措施不得力,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扣除责任部门奖金200元至500元不等。第十八条 将工程建设、维修、技术改造、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扣除相关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不等,造成事故的加倍处罚。 第十九条 月奖根据处罚与奖励并重的原则,公司设立月度安全奖,当月未发生安全事故,按人均进行奖励,发生安全事故全员免安全奖。第二十条 年度奖励(一)年终奖励每年年终组织一次安全奖励,主要奖励在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状和安全生产保证书以及其它安全生产制度的先进个人、先进班组、先进单位以及被上级单位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二)特殊奖励59、对以下人员或部门奖励500-1000元:1、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或及时报告,因而避免安全事故的;2、提出并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的管理方法,从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或增强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并被采纳的;3、在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等方面突出,同时较好完成生产、工程、检修等任务的;4、在安全技术比赛、安全考试等活动中成绩突出者;5、在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者;6、获得上级公司、政府部门安全方面的先进个人以及其他荣誉相关人员。7、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奖励、罚没、专项费用等。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五、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防护设备管理,明确、规范检修、维修程序60、,确保安全防护设备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安全防护设备包括:机械设备设施上完全固定、半固定密闭罩;机械或电气的屏障;机械或电气的联锁装置;自动或半自动给料出料装置;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机械或电气的双手脱开装置;自动或手动紧急停车装置;限制导致危险行程、给料或进给的装置;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警告或警报装置等。第四条 公司安全防护设备管理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一)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三同时”工作落实情况;(二)检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状况,及时下发隐患整改61、指令,并监督落实。(三)监督检查需强检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进行验收、审核;(四)组织研究、改进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断改进职工作业安全条件。第六条 使用部门职责(一)落实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使用责任制;(二)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确保正常使用;(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第七条 设备检修计划、施工、验收必须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一并组织进行。第八条 有关部门必须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纳入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责任班组和相关责任人。第九条 安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损坏时,有自修能力的部门要及时组织检修并保证检修质量和使用效果;无自修能力的部门要提前写出检修申请,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62、部统一安排检修。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规程、作业指导书、使用说明书等使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发现隐患或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有关部门;安全设备设施维护,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负责,无能力维护的,由生产技术部确定。第十二条 需要强检的安全设备设施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按期进行。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六、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明确责任,确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检修。63、第三条 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主管机构为生产技术部。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一)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健康设备设施“三同时”工作落实情况;(二)检查健康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状况,及时下发隐患整改指令,并监督落实。(三)监督检查需强检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进行验收、审核;(四)组织研究、改进健康设备设施,不断改进职工作业安全条件。第五条 使用部门职责(一)落实健康设备设施使用责任制;(二)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确保正常使用;(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职业病设备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64、入生产和使用。第七条 设备检修、施工、验收必须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一并组织进行。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纳入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责任班组和相关责任人,其管理绩效纳入考核。第九条 加强检查和定期维修、检则,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第十条 不准随意拆除和移动现场的换气扇、排风扇、风机等设备;不准拖延检修时间;不准带病运转设备。第十一条 进行有害作业时,应首先穿戴好防护用品,开启防护设备,工作结束后及时关闭防护设备。第十二条 各生产岗位所属的密封设施,必须保持严密。因检查检修设备需要拆除时,事后必须恢复原样,保持其严密完整。第十三条 职业病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生产技术部,由65、生产技术部统一安排维修。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规程、作业指导书、使用说明书等使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发现隐患或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十五条 职业病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原则上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确定。第十六条 需要强检的职业病设备设施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综合办公室按期进行。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66、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检查、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随身穿(佩)戴的、符合国家标准及质量要求的防护用品。(一)劳保类别:年劳保、月劳保和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女工劳保用品。(二)年劳保是指以年为单位发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护目镜等。年劳保由生产技术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使用期限组织发放,由部门事务员统一领取,发放至个人。(三)月劳保是指每月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防护口罩、洗涤用品等。月劳保由供应组按月组织发放,按部门统一领取,再发放到班组,67、直至到个人。(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规定的由特定厂商生产的带有特种劳动防护标示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头部护具类、呼吸护具类 、眼(面)护具类 、防护服类、防护鞋类、防坠落护具类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一)必须是符合质量要求的合格防护用品;(二)必须按岗位、工种的需要,发放防护用品;(三)必须严格控制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四)必须严格掌握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一)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范围内通用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改进或增加新品种。(二)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调研、采购、发放工作,原则上不留库存,每月按实际人68、数计划,经部门领导审核,公司领导批准一次性采购发放。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防护用品计划的申报、领用,组织本单位物品的发放工作。(二)劳动防护管理人员做好劳保卡的建制、管理工作。(三)根据生产实际和保护职工安全健康出发提出劳动保护需求。第七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为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发放、使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第八条 供应组、生产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九条 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一)职工的防护用品的发放均按配置的岗位、工种和该岗位、工种的发放标准发放。外协工(除工作服款式不同外)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与同岗位、工种的正式职工相同。(二)职工为抢救事故,69、保护国家财产等特殊情况造成防护用品损坏,不能继续使用时,由本人写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提前换发。(三)职工的防护用品在厂内被盗时,由本人写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经保卫部门签证盖章,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予以补发。(四)因本人不慎,将防护用品丢失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本人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扣款手续后予以补发。第十条 特批程序由于丢失或因非工作原因造成防护用品损坏、缺失的,按采购价向财务交钱后,生产部门补发。第十一条 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一)职工在上岗工作时,必须按标准要求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二)严禁在工作岗位、生产现场赤裸上身、敞胸露怀。(三)发现不按标准穿戴防护用品者,70、必须按规定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防护用品的改进工作:(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完成新型防护用品的应用和推广工作。(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新型防护用品的试用计划和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试用,按计划完成后,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供试用情况的反馈材料,以便确定是否进行推广。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八、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女员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71、用于公司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管理。第三条 公司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第四条 女员工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公司不得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 女员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经正规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员工,在月经期间,应当给予其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第七条 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员工在铅、汞、苯、镉等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三、四级作业场所从事作业。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建立女工计划生育卫生保健档案,按要求定期对女员工进72、行健康检查。第九条 严禁安排怀孕女员工从事下列劳动:(一)人力进行的作业;(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三)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四)劳动场所中一氧化碳、汞、苯、砷、铍、铅、镉、二硫化碳、己内酰胺、氯丁二烯、环氧乙烷、甲醛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五)频繁弯腰、攀高、抬举、下蹲和其它可能导致急性中毒和意外流产事故的作业;(六)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第十条 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怀孕女员工,必须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73、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正规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一条 一般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可凭医务部门证明另增加产假1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员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按国家规定的疾74、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女员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第十三条 女员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二十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给予正常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五条 女员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75、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六条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员工,公司应当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第十七条 富余人员中的女员工,因怀孕或者哺乳婴儿而自愿请长假的,包括产假在内,时间不超过年。女员工产后请长假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女员工应与所在公司协商,经公司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续订或重新订立第十八条 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童工,对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十九条 76、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十九、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工厂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第三条 公司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第四条 进入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施工、安装的外来人员,由业务接口部门和施工、安装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并与生产技术部签订安全协议,需要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第五条 凡在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77、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是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公司内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公司内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维护和更新;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组织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负责划分工厂重点防火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第八条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安全要求对油漆存放库房、场地、高低压配电室、喷漆间、空压站进行封闭化管理。重要防火防爆场所的电气设施必须符78、合相应级别的防爆要求。第九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公司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生产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是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监督部门。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职责(一)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办法;(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三)考核相关部门执行安79、全生产“五同时”的情况。第五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计划、目标和年度计划考核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在本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长远规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一)长远规划是本企业在一个时期内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总框架。在编制企业长远规划中,应依据企业现状,由生产技术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的目标指标、措施等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二)规划针对性强,有配套的措施、检查、考核办法,每年应有诊断总结。规划中的目标指标要科学合理,尽可能量化,且有认证分析的支撑材料。第八条 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一)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80、,应建立完整的安全健康目标、指标考核体系,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确保目标指标的实现。年度工作计划应有规范的文本资料。(二)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由生产技术部分解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各职能部门、车间也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确保计划落在实处。同时,每季度各职能部门、车间应有阶段分析或目标分析。第九条 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纳入安全责任考核中,由生产技术部依据各职能部门、车间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第十条 企业在组织生产,安排任务中要坚持“安全第一”,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第十一条 生产部在组织生产时,应同时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条件进行安全确81、认,生产组织指挥人员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负责。第十二条 生产调度会,由生产部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部门生产协调会,也要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三条 凡工艺、材料发生变化,由技术部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生产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条件确认,方能组织生产。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本部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同时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停产检修工作开始前,各责任部门应当召开检修工作会,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落实检修保养的安全措施。所有的检修项目要有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8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第十六条 检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穿戴好劳保用品,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停送电审批”“动火审批”“临时用电审批”等手续,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七条 多人配合检修项目要有一人负责总体指挥,避免因多人指挥配合不当而发生事故。第十八条 检修保养验收时,安全装置保养、安全整改的完成情况与设备保养检修验收一同进行。第十九条 对忽视安全生产、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的,按考核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一、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制度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步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83、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监督执行。第四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一)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三)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危害防护;(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条 公司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条款,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84、品,并不断改善环境设施,加强环境监测,做好职工健康检查工作,减少和预防职业危害,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保障职工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健康,使职工享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防护待遇、物质待遇和保险待遇。第六条 职工应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履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条款,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防护,做到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第七条 公司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公司由于工作需要,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85、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安排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八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童工,对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九条 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有权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发现直86、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任何单位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二、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危险源管理。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源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第四条 安全主管负责该规则的审核。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签发。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公司公司内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规范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日常的监控管理。第七条 相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存在的87、危险源进行检查、防护。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较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及演练方案。每年至少根据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做好相关记录。第九条 危险源辨识方法采用作业条件危险度评价法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划分等级。 (一)计算公式:D=L*E*C式中 D作业条件的危险性 L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作业人员) C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二)因变量的取值:L取值: 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值事故或危险情况发生可能性分值事故或危险情况发生可能性分值完全会被预料到10可以设想,但高度不可能0.5相当可能6极不可能0.2不经常,但88、可能3实际上不可能0.1完全意外,极少可能1E取值: 暴露于潜在危险环境的分值暴露于危险环境的情况分值爆楼与危险环境的情况分值连续暴露于潜在的危险环境10每月暴露一次2逐日在工作时间内暴露6每年几次出现在潜在危险环境1每周一次或偶然地暴露3非常罕见地暴露0.5C取值: 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可能结果的分值可能结果分值可能结果分值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100严重,严重伤害7灾难,数人死亡40重大,致残3非常严重,一人死亡15引人注目,需要救护1D计算结果: 上述L .E. C三个分值乘积为下表分值分值级别危险程度级别分值危险程度320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2070可能危险,需要注意160320高度危险89、,需要立即整改20稍有危险,或许可以接受70160显著危险,需要整改第十条 一般每年对危险源进行辨识一次。公司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适时组织辨识。第十一条 危险源辨识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及时公布。第十二条 建立危险源档案,完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职责,生产技术部、生产部要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第十三条 危险源检查后应及时填写监控检查表。第十四条 对危险源监控要求(一)生产技术部每周一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3次。对查出的级以上危险源,及时上报,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整改。(二)车间对确定的危险源点,明确安全责任人。(三)车间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交接班时要进行安全90、技术交底,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四)危险岗位员工上岗前进行危险源安全防护措施培训。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三、应急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应急管理,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应急处置及日常的应急准备。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新编制、修订的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公司应急处置工作。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第五条 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发布应急预案。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根据公司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行业特点确定可能91、发生的紧急事件。根据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编制应急预案。第八条 应急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编写。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第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请有关专家评定,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最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第十条 应急预案按规定应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按要求定期评审和修订。第十二条 成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培训。第十三条 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桌面演练或综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十四条 应急器92、材由专人负责。每月检查一次,及时维护。灭火器每年定期更换一次。第十五条 应急电话应有专人值守。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结束后编制应急救援报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四、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从本质上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身体健康,明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第三条 安全生产资金由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93、,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制定年度、月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第五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第六条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原则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思想,以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为依据,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二)自力更生与勤俭节约的原则;(三)轻重缓急与统筹安排的原则;(四)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由部门、班组向安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安全隐患、设计施工方案、材料设施、预计费用等。生产技术部接到申请后要组94、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其可行性进行会审,形成“请示”逐级报财务部、总经理批准,相关部门按照领导批示组织实施,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财务部按照财务制度付款。第八条 劳动保护、防寒防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奖励、应急物资等费用的使用由生产部门提出计划,报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公司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财务部按照财务制度报销。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生产技术部。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五、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现场管理。第三条 生产现场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第95、四条 凡进入生产现场的生产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工作服和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工作服做到“三紧”,不准留长发、围围巾、穿拖鞋、凉鞋。 第五条 进入生产区域应按规定路线行走并注意警示标志严禁抄近路跨入危险区。 第六条 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严禁攀、坐、站、依靠不安全的装置。第七条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生产现场排除隐患再进行生产。 第八条 作业中要精力集中坚守岗位。未经领导批准不准将自己操作的设备交给他人操作或在非本人工作岗位擅自作业。两人操作时要有主有从责任明确。第九条 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当切断“电源、气源、火源”。第十条 机器运转时严禁从事清扫、测量、加油等工作。第十一条 操作、维修传动设备严禁戴手套或穿96、肥大的工作服。第十二条 维修机械设备和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检修线路”的标志牌,同时设专人监护。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应安排专人培同。第十四条 同一作业面或远距离操作时必须执行“确认制”、联络通畅、步调一致。第十五条 所有电器设备的外壳和外漏可导电部分必须要有可靠的接地。第十六条 生产现场的设备、设施落实“轮有罩、轴有套、口有盖、孔有蓖、坑有栏”五有防护措施。现场坑、槽、池、沟、罐等部位工作或维修完毕后,必须把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原状。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必须设专人管理,按储存规定统一放置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做好97、各项防范措施。第十八条 生产作业现场原有的隔离防护、联锁装置、报警装置、遥控监测、照明、信号、警戒标志、防雷装置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停用和挪用。第十九条 凡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暂时或长期停用的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注明“停用”或“闲置”字样。第二十条 生产区域、库房、料场等生产作业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第二十一条 成品、半成品要摆放整齐、稳妥,不得超高。及时清除工作现场的废料、散落物和垃圾。第二十二条 生产作业现场地面必须平整,无拌脚物、无积水、无油污。第二十三条 生产作业现场管路系统杜绝跑、冒、滴、漏现象98、。第二十四条 配电室、油库、氧气瓶、乙炔气瓶存放点等重点危险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入内。第二十五条 生产或作业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液体、粉尘、噪音、射线的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防毒措施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十六、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班组安全管理,创建标准化班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班组标准化建设。第三条 各车间负责班组安全管理。第四条 严格执行班长、安全员、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 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现场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班组长有安全评估验收权、安全生产决策权、组织指挥权。在安全隐患没99、有排除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拒绝开工、停止生产。班组生产中,实行一班三查(班前、班中、班后)。第六条 所有成员必须参加班前会。程序如下:(一) 班(组)长点名;(二) 互相检查个体安全防护状况等;(三) 传达上级要求或文件精神;(四) 按照本班工作计划分工;(五) 本班所存在的危险岗位、部位。有针对性地强调安全要求;第七条 交接班实行当面交班制。班前会会后交接。交接做到生产状况清楚、无安全隐患。若存在隐患,处理完毕方可交接。第八条 班组成员熟悉本岗位相关的危险源及其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工艺安全作业指导书。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第九条 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100、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按规定逐级报告。所做记录要真实、可靠、清晰,内容要完整。第十条 每月至少开展两次安全活动。第十一条 发生较大事故时,在报告的同时,按应急预案要求迅速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物料按规定位置存放。环境整洁,无杂物。做到文明生产。第十三条 正确使用各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各种警示标志清晰醒目。第十四条 按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厂以级员工转岗各复工、全员等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杜绝“三违”现象。第十五条 车间定期对生产班组进行验收、考核,并保存验收、考核记录。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七、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生产设备设施检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职工人身和101、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工作。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工作的安全管理。第四条 使用部门对分管的生产设施要严格遵循操作规程,认真检查生产设施运行中的动态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安全。第五条 生产设施的检维修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维修前的安全要求(一)维修前进行安全教育;(二) 填写设备检维修工作票根据维修项目的要求,落实维修人员,编制安全措施。安102、全措施应详细填写在设备检维修工作票上;(三)涉及危险作业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四)履行维修前设备交接手续。相关人员应进行现场确认签字;(五) 逐个检查检修用的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盲板、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各种工具、材料,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材料不得使用;(六) 转动设备切断电源。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七) 检查维修现场环境,消除隐患;(八)检修现场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警示灯。(九) 清理现场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废弃物等;(十)检查、清理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确保畅通无阻103、;(十一)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提供足够亮度的照明。第十条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一)参加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二)落实各项检维修安全措施; (三)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维修工作票,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四)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统一指挥、检修人员应步调一致;(五)对设备检维修工作票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第十一条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一)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二)恢复正常因检修需要而移动的防护栏、防护罩等安全措施;(三)清理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104、四)检修部门会同生产技术部、使用部门对检修项目验收、交接。第十二条 设备的维护与巡检(一)设备责任人每天对生产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二) 操作工严格按照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三)生产技术部巡检人员每周一次对主要生产设施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的压力、温度、声音、振动、油压、油温、油位、电流、电压及轴承润滑点、防腐保温、主要泄漏点等。发现问题,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一同会诊处理。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八、文件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档案的规范管理,更好的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制订本制105、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自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备用、备查价值的各类资质证照,文书、公文、公函,合同、图纸,影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有关安全的档案管理及有关基础建设的档案管理;生产技术部负责有关设备资料及有关质量技术档案的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五条 档案资料分为四类。(一)安全生产类(二)质量技术类(三)设备技术类(四)基础建设类第六条 档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公司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二)统筹规划并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106、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三)监督落实同步归档制度,指导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做好安全防范、修复和保护工作;第七条 档案归档范围及归档时间(一)对于公司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公司办公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移交;(二)必须严格按照归档时间进行归档。每月的最后一天定为档案归档日。如无正当理由延迟归档者,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失职问责。第八条 归档要求(一)归档的文件原则上一律为原件,凡有原件的文件,不能以复印件归档。传真纸不能直接归档,要尽量追加原件,必要时存复印件并加盖红章注明原件存放处;(二)归档的107、文件材料应对照归档范围完整、准确、系统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三)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电子文件,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的也一并归档保存;(四)声像类、实物类档案要清晰完整,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并按归档要求提供拍摄内容、时间、背景、作者等信息。(五)归档时送档人员和接档人均应在记录卡上签名,登记归档日期。第九条 重要档案借阅规定查阅重要资料,须按借阅管理权限呈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且必须在档案室当场查阅后归还,不得私自带出复印。第十条 普通档案借阅事项规定在安全部查阅一般数据和信息,办理普通登记手续即可,(一)借阅普通档案必须按108、时归还,并及时办理清户手续。逾期无法归还应提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二)借阅普通档案最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一次性借阅时间超过3天以上,须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三)借阅者必须保证原样归还所借的档案资料,而且完整无损,不得拆散、抽换、圈点、划线、涂改或作其它任何标记;(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所借档案,做到不丢失不泄密;(五)借阅的档案,一旦发生损坏、丢失或失密,应立即向生产技术部报备,按公司规定失职问责处理;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复印规定(一)公司的档案复印由档案人员进行;(二)复印完毕须注明用途,根据情况加盖“再复印无效”印章。第十二条 档案鉴定与销毁流程档案一经立卷、归档,未经鉴定,未109、报公司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鉴定工作由安全部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鉴定小组。(一)档案鉴定1、经鉴定小组鉴定后仍无法确定其保存价值时,应继续保存至次年再进行鉴定;2、鉴定小组不能单纯地从保管期限、年代或名称判别其价值,要从公司利用的角度综合衡量后提出存、毁意见。(二)档案销毁经批准销毁的档案,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妥善安排,不得作其它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九、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标志采购、保管、设置、维护的要求,预防事故发生,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110、安全标志的管理。第三条 供应组负责安全标志的采购工作。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制订安全标志的采购计划,检查和监督安全标志的设置。第五条 所在部门负责安全标志的维护、使用。第六条 安全标志的采购(一)生产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安全标志的需求。(二)生产技术部汇总、编制安全标志采购计划,提交供应组采购。(三)供应组采购的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的要求。(四)采购的安全标志到货后,供应组会同现场验收后,交现场保管、使用。第七条 安全标志的设置(一)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须要提醒他人注意安全的场所,设置安全标志。(二)安全标志由生产技术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安全标志使用导则进行111、设置。(三)现场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洁、内容齐全。(四)安全标志不宜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影响人员视线的障碍物的后面。(五)安全标志的设置应遵循稳固、明显、有效的原则。第八条 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一) 安全标志由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二) 在危险场所设置的安全标志,当危险已消除时由生产技术部及时收回。(三)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四)安全标志牌使用超过5年以上,已不能准确表达安全信息时向生产技术部申请报废。(五)安全标志牌有破损、字迹模糊、严重褪色等情况时可向生产技术部申请报废。(六)安全标志发生位移,应由设置部门及时调正、恢复,防止相关人员不能迅速地注112、意安全标志所表达的安全信息而发生意外。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十、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制度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公司的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的绩效考核、评审。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安全管理汇总资料及统计结果。第五条 各部门、车间;准备与本部门有关的安全记录资料。第六条 总经理对本公司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评定工作结束后形成正式文件,经总经理签字后作为公司的重要材料由综合办公室存档。评定结果以简报的形式113、向所有的部门、从业人员通报。第七条 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评定。第八条 绩效评定未达标的部门,所有人员扣发年终金。第九条 绩效评定办法 (一)检查各季度考核表。年初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部门。生产技术部每季度考核各部门安全活动是否达到公司所分解的目标要求。(二)检查各类安全检查表。各种安全检查是否定期组织;各种现场安全检查表是否按要求进行,是否与现场安全状况相符。(三)针对安全计划实施表,通过监测情况确定当年的安全计划落实情况。(四)根据去年的评定结果抽查今年的改进情况。第十条 绩效评定完毕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绩效评定报告,内容包括:(一)本年度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总体评价结论;(二)安全方针、目标和指标适宜性评价结论;(三)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和具体措施。第十一条 绩效评定结果应明确下列事项:(一)系统运行效果;(二)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三)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四)系统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五)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六)与相关方的关系。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按照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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