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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及财务管理制度汇编(404页)
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及财务管理制度汇编(40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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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88971 2023-11-14 403页 972.75KB
1、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及财务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1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82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84 4.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186 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91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1927.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948.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969.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9910.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1111.矿井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218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 22813.安全生产奖罚及责任追究制度 2、23014.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23315.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2351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2361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3818.职业危害防护制度 23819.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24320.新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24621.薄弱人员排查管理制度249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5023.制止“三违”和反“三违”人员管理制度26024.领导干部现场轮流带班制度26525.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管理制度26826.要害场所进出管理制度27027.要害场所干部上岗制度27128.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27229.安全信息管理制度27230.采煤工作面特殊时期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7331.地面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27832.班前、班后会安全生产会管理制度28233.跟班干部、安监员、班组长现场责任落实制度2833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286二、安监机构管理制度35.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绩效考核及管理制度 32236.安监员末位淘汰管理制度 32337.安全检查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32538.安监员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处理汇报制度 32639.安全隐患卡管理制度 328三、综合管理办公类制度40. 办公室机要管理制度32941.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33042. 保密制度33443.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3844. 车辆维修保养制度33945. 出车管理规定344、146. 档案管理制度34247. 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制度35048. 会议管理制度36249. 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36550. 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36851. 司机管理制度36952. 卫生保洁制度37153. 信访工作制度37454.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37855. 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制度38156. 职工食堂管理规章制度382四、财务类制度57. 财务主管岗位职责38958. 出纳员岗位职责39159.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39360. 票据管理制度39661. 银行出纳岗位职责39762. 资金管理制度398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矿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 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5、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6、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7、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两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8、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3条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4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有单独专用回风巷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9、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责任追究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第25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10、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26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11、,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2、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31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3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13、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14、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第41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第42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4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5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15、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 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9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5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16、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矿长生产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17、关问题。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子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18、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负责协助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安全隐患。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19、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20、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0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21、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子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5条 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26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22、责任。第28条 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领导责任。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23、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24、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第3条 组织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25、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第9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26、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27、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28、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1条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24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29、任。第26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330、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31、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矿长安全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32、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考核奖罚细则。第7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33、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第11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技措工程。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34、,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35、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13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第25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第26条 未及时监督矿37、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机电矿长机电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并取得安全38、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3条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第4条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5条 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6条 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第7条 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39、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第8条 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9条 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第10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第11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12条 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40、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确保满足要求。第13条 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第14条 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41、的。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0条 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1条 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42、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第23条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 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6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43、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第28条 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外44、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监科安监科是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能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煤矿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煤矿生产经营管理中有关煤矿安全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一、部门职责第1条 保证煤矿在生产45、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第2条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第3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第4条 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汇总上报事故隐患。第5条 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情况。第6条 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动态,及时为领导提供安全信息;参与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第7条 监督检查规程的编制、审批、学习、现场执行等情况;参加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参加受水威胁采掘工作面问题排查和地质说明书的审批。第8条 参与编制、审查安全规划、计划、灾害预防和处46、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以及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等,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9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对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瓦斯异常区、老空积水等安全管理重点加强调度、检查。第10条 监督检查安措工程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第11条 参加事故抢救、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处理。第12条 组织或协调组织安全检查、质量验收等工作。第13条 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按规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第14条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47、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第15条 监督检查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48、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未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有效监督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对安全规划、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以及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审查及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未对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安监科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或在考核处理中弄虚作假的,安监科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49、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对从业人员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发现本煤矿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不加制止或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的,安监科应负主要责任。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责任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调度室调度室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职能机构,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工作,调度室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等必备知50、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一、部门职责 第1条 保证在进行生产调度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调度管理 。第2条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对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指示、通知、通报、命令等,及时送交领导批示和转发,并负责督促检查。第3条 及时准确传达本单位领导安全生产决定,组织、协调、调度好全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随时掌握生产动态,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重点工程、高温火点、瓦斯、水患等到情况进行重点调度,负责督促有关部51、门和单位采取积极措施处理。第5条 负责解决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第6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第7条 发生事故时,负责如实迅速地向领导汇报,应向xx能源公司汇报的事故,必须及时向xx能源公司调度室汇报;按照领导批示,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负责协调、组织恢复生产。第8条 搞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调度协调工作。第9条 保质保量完成生产调度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52、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者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按规定及时做好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对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指示、通知、通报、命令等,未及时送交领导批示和转发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3条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53、准确,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4条 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7条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调度室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工作人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54、真相的,调度室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责任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是煤矿生产技术组织、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采掘、通防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搞好生产技术组织、管理工作。一、部门职责第1条 在生产技术组织、管理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 按照分工,编制安全工作计划、规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55、技措工程计划等,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第3条 负责矿井一通三防、防突、防治水、顶板、轨道运输、巷道维修、地质测量及放炮等有关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第4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第5条 参加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第6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一通三防、防突、防治水、顶板、轨道运输、巷道维修、地质测量及放炮等到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检查治理情况;对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重点工程、高温火点、瓦斯超限等安全重点加强管理。第7条 指导基层技术人员编制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56、施。第8条 协助组织并参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通风阻力测定、反风演习、救灾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第9条 负责审查、参与审批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第10 条 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第11条 参与审批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参与受水威胁采掘工作面问题排查,研究制定防治方案第12条 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第13条 编制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有关工种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第14条 参加煤矿生产许可证复审,按要求提供有关安全技术资料。 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57、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相关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相关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未及时组织分58、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8条 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等,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0条 在由生产技术科组织的有关计划、规划、规程、措施以及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本科室人员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59、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22条 生产技术科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分工范围内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术科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经营管理科经营管理科是负责矿山经营、工作核算、财务管理、煤炭销售、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供应过程中的职能机构。经营管理科工作人员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一、部门职责第1条 60、保证在煤矿经营、工作核算、财务管理、煤炭销售、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第2条 组织制定爆炸材料运输、管理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第3条 组织制定矿用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发放制度,监督实施。第4条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建立发放台帐。第5条 保证矿用产品、设备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证件齐全。第6条 保证在组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培训工作中,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时进行培训。第7条 组织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档案61、。第8条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质量工资制度,并监督实施。第9条 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措计划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安全基金管理和使用,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经费使用台帐。第10条 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管理科相关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供应科相关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62、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相关证件不齐全,供应科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组织制定爆炸材料运输管理制度、措施的,供应科负直接责任。第15条 爆炸材料运输管理制度、措施执行不严,在分管范围造成流失的,供应科负直接责任。第16条 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达不到有关标准规定的,供应科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组织制定安全技措计划费用管理制度,财务科负主要责任。第18条 未按规定管理、提取、使用安全技措费用或安全基金或挪作它用的,财63、务科负主要责任。第19条 对安全技措计计划资金的提取、使用未进行有效监督的,财务科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技措计划费用管理、提取、使用台帐或管理不规范的,经营管理科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营管理科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是煤矿综合服务工作的主要单位。具体分管矿山保卫、消防管理、外事接待、农事管理、工业卫生、澡堂食堂、车辆管理工作,该部门要掌握综合服务工作管理要求,熟悉综合服务工作的整个流程。保证煤矿综合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一、岗位职责第1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64、展工作,在煤矿综合服务工作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第2条 监督综合服务各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第3条 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第4条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后勤服务工作保障问题,不得影响正常生产。二、责任追究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合服务分管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65、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合服务分管领导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7条 综合服务分管领导因为自身原因,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的后勤服务,综合服务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8条 煤矿提供的综合服务工作不正常或不合格,综合服务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第9条 提供的服务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综合部门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0条 综合服务分管领导分管的有关科室66、不能协调工作,影响正常的安全生产的,综合服务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第11条 综合服务分管领导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合服务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职能部门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监科长安全科长是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67、技术规范等规定。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3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 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第5条 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第7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察,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第8条 协助相关科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科职工的安全意识。第9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68、,提出具体建议。第10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第12条 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14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第15条 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第16条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第17条 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69、规程的执行情况。第18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70、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2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在安全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科长负相应责任。第24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未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71、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煤矿安全管理系统不能够有效运行,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科长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72、调度室主任调度室主任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协调工作。调度室主任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第2条 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科门落实。第5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第6条 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73、的收集、整理工作。第7条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第8条 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调度。第9条 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第10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第11条 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第12条 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第13条 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74、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调度室主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9条 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75、受伤害或损失,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2条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5条 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7条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876、条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29条 调度室主任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技术科科长 生产(技术)科长是煤矿生产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以及其他技术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科77、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安全生产副矿长、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3条 组织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上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第4条 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负责煤矿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等工作。第5条 负责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第6条 参加采掘工作面作78、业规程、措施的审查,组织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活动。第7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8条 参与灾害预防、反风演习。第9条 及时上报各类技术资料、报表。第10条 建立煤矿技术档案,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第11条 按规定组织本科室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第12条 组织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工作。第1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79、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80、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生产技术科科长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18条 对煤矿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9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 生产技术科编制的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在由生产技术科科长组织的有关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在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81、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因生产技术科科长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6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上报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第27条 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生产技)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生产技术科科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科82、科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技术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技术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经营管理科科长经营管理科科长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煤炭销售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科科长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经营管理科科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一、岗位职责第1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83、资、设备采购煤炭销售、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第3条 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第4条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二、责任追究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管理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84、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管理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7条 经营管理科科长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管理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8条 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管理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9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管理科科长85、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0条 经营管理科科长分管的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管理科科长负主要责任。第11条 经营管理科科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经营管理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12条 在分管工作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管理科科长负领导责任。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办公室主任综合办公室主任是煤矿后勤服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主任要掌握矿后勤服务工作管理要求,熟悉后勤服务工作的整个流程。综合办公室主任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一、岗位职责第1条 应在分工范86、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后勤服务工作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第2条 监督后勤服务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第3条 加强对分管工作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第4条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后勤服务工作保障问题,不得影响正常生产。二、责任追究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合办公室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87、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合办公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7条 综合办公室主任因为自身原因,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的后勤服务,综合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8条 煤矿提供的后勤服务工作不正常或不合格,综合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9条 提供的后勤服务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综合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0条综合88、办公室主任分管的有关工作不能协调好,影响正常的安全生产的,综合办公室主任负主要责任。第11条 综合办公室主任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合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第12条 在分管工作中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综合办公室主任负领导责任。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区队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掘工区区长采掘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掘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掘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 在组织生产89、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采掘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采掘工作面的生产。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90、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10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第11条 负责区队(班、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第12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第13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第14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15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18条 组91、织落实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掘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掘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92、(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3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掘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采掘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5条93、 采掘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掘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对本工区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掘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在采掘过程中,没有按照“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掘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9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掘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采掘工区区长负主要94、责任。第30条 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掘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1条 采掘工区区长没有组织好采掘工区的班前会,未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掘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掘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掘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掘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掘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掘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95、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掘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7条 采掘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掘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 采掘工区区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掘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掘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掘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 分管的采掘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采掘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机运队队长机电队队长是煤矿机电、96、提升运输安全技术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矿井机电、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及现场管理工作。机运队队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等必备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解决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一、部门职责第1条 在煤矿机电技术组织、运输、现场管理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第2条 负责编制机电、运输工作计划、规划,编制有关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险援预案、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等,并组织监督实施。第3条 负责排查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97、隐患、编制治理措施,并组织督促落实。第4条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等安全管理、检验、登记工作。第5条 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第6条 监督检查机电设备(设施)的进货验收,保证机电设备符合规定要求。第7条 负责组织、安排机电、运输设备检修等,编制检修计划、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第8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第9条 检查机电系统规程、措施、计划、规划等制定、审查、落实情况,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10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季节性机电安全工作计划、措施。第11条 负责监督检查煤矿高低压供电98、各类保护,保证高低压供电安全,各类保护齐全、完好。第12条 负责组织建立煤矿机电、提升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第13条 加强对设备维修的管理,保证维修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第14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第15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运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99、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运队队长相关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9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运队100、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0条 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科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运队队长负重要责任。第22条 分管人员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运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3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运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运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5条 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维修质量,达不101、到规定要求,投入使用的,机运队队长负主要责任。第26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运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防突队队长防突队队长是煤矿通防一线、防突工作的安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通防一线、防突安全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防突队队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防突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102、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防突”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防突”工作。第3条 组织制定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防突”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按时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第6条 在“一通三防、防突”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防突”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防突”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防突”工作管理水平。第9条 103、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防突资料进行审阅、把关。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11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第12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第14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15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第16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突出的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第17条 定期组织104、开展“一通三防、防突”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防突”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第18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鉴定和标校。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第20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突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105、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突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106、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第28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防突”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29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防突”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防突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第30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防突”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防突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防突”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防突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防突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不107、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防突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防突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防突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防突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 预防瓦斯积聚、瓦斯突出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防突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防突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突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 发现或得知作108、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防突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1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防突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突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部分 各岗位(工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度室调度员调度室调度员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员,负责安全生109、产调度、协调管理工作。调度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必须积极协助调度室主任、副主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搞好本企业调度管理工作。第2条 遵守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3条 负责对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指示、通知、通报、命令等,及时送交领导批示和转发,并督促检查。第4条 参加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比。第5条 参加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第6条 随时掌握生产动态,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重点工程、高温火点110、瓦斯、水患等情况重点调度,负责督促有关科门和单位采取积极措施解决。第7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随时掌握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第8条 发生事故时,如实迅速地向领导汇报,并按照领导要求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负责协调组织恢复生产。第9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10条 按规定参加本科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技术水平。第11条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 汇报 各种 报表 和数据。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调度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111、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调度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未及时进行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调度室调度员记过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调度室调度员记大过直至开112、除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调度室调度员开除的处分。第16条 对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通知、通报、等没有及时送交领导批示和转发。调度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遵守本专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定,调度员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在参加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调度员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因调度室调度员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调度室调度员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不及时制止的,调度室调度113、员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发生事故时,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或汇报不准确,调度室调度员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因调度指挥失误的,调度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调度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调度员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有关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员安全员是井下安全生产和主要场所安全检查的主要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的要求监督现场施工。安全员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114、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熟悉检查现场范围基本情况,熟练掌握检查范围的安全质量标准。第6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喝酒,入井时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115、行车时严禁行人。第7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对危及安全的隐患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整改,并及时向安监处汇报;按有关规定制止“三违”。第8条 井下发生停风、停电、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时,必须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迅速向矿调度室、安监处汇报。第9条 发生事故时,要立即如实向矿调度室、安监处汇报,并组织或协助组织抢救。第10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积极自救、互救。第11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2条 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对现场存在的较大问题要专门向安监处值班领导汇报。第13条 严格按规定交接班。第14条 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116、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事故负监督检查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员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给予安全员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117、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员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没有检查,没有发现和督促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对危及安全的隐患没有立即令其停止作业整改,没有及时向安监处汇报;没按有关规定制止“三违”的,安全员应负主要责任。第19条 井下发生停风、停电、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时,没有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没有迅速向矿调度室、安监处汇报的,安全员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发生事故时,没有立即如实向矿调度室、安监处汇报,没有组织或协助组织抢救的,安全员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没118、有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安全员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安全员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安全员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安全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员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煤矿搬运工煤矿搬运工是井上、下物料运输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煤矿搬运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119、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4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5条 入井人员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6条 熟悉装料车辆性能,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7120、条 运送物料,必须按规定封扎牢固。第8条 运送超高、超长、超宽、超重设备、物料时,必须严格按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操作。第9条 平巷推车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10条 大巷运送物料时必须服从调度站统一调度指挥。第11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2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3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搬运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121、屡教不改的;(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搬运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 搬运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搬运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 不能熟悉装料车辆性能,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未处理,搬运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在运送122、物料时,没有按规定封扎牢固,搬运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运送超高、超长、超宽、超重设备、物料时,没能按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操作,搬运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搬运中的问题,搬运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搬运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发生事故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未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搬运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搬运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搬运工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123、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爆破工爆破工是从事井下爆破作业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爆破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124、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7条 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第8条 炸药、雷管必须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按规定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乱扔乱放。第9条 熟悉炸药、雷管性能,按作业规程爆破作业说明书规定布置炮眼、装配起爆药卷、装填炸药、水炮泥、炮泥。第10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如实记录。第11条 不符合装药、爆破条件时严禁装药、爆破。第12条 爆破母线及连接线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短母线、多母线爆破。第13条 随身携带发125、爆器钥匙,严禁联合爆破。第14条 严格执行爆破“三保险”和“三遍哨”制度。第15条 按规程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第16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7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8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有关管理制度造成的炸药雷管丢失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爆破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126、(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1条 爆破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爆破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地点的爆破情况检查不认真,爆破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未按照作业规定要求的装药结构、起爆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的,或对其他工种127、造成影响的,爆破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爆破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爆破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爆破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7条 生产过程中,爆破工工作范围内缺乏安全设施及防火、防尘等措施,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的,爆破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8条 爆破工工作范围内爆破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第29条 爆破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爆破工负直接责任。第30条 爆128、破工不持证上岗或不认真进行放炮、警戒检查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爆破工负主要责任。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爆破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采掘电钳工采掘电钳工是在井下采掘工作面从事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采掘电钳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129、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7条 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验电笔、停电牌、放电棒等,严格执行停电挂牌、验电、放电制度。第8条 严格按130、规定对所管辖设备、电缆等定期检查、试验、维护、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9条 保证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设施齐全、有效。第10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1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2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掘电钳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131、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掘电钳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不按规定停送电,造成事故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采掘电钳工在维修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掘电钳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的设备造成的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 不服从管理,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18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132、的问题,采掘电钳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按要求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造成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生产过程中,采掘电钳工在工作范围内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防水等措施,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的,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在分管范围内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采掘电钳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掘电钳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对于上133、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采煤工采煤工是在井下采煤工作面使用电动、风动机具、移溜器等工具从事打眼、落煤、装煤、攉煤、运送物料、推移输送机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采煤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134、。第4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5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第6条 严禁空顶作业。第7条 严格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检查周围支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8条 熟悉打眼工具性能及使用方法,按爆破说明书打眼。第9条 攉煤时严禁向输送机内放置柱、梁、大块矸石等物料;发现输送机内有柱、梁、大块矸石等物料时必须立即发出信号停机处理。第10条 发现拒爆的雷管、炸药,立即通知爆破工处理,严禁手拉、镐刨、锨挖。第11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移动刮135、板输送机。第12条 严格遵守相邻工序间有关安全距离第13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4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5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36、依法给予采煤工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二)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采煤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地点的检查不认真,采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未按照采煤区队以及班组要求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的,或对其他工种造成影响的,采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采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137、,采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工人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采煤工应负主要责任。第24条 生产过程中,采煤工工作范围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等措施,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的,采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采煤工工作范围内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工负直接责任。第26条 采煤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采煤工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工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138、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采煤机司机采煤机司机是在井下采煤工作面使用采煤机组等机具从事落煤、装煤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采煤机司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139、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7条 熟悉采煤机及配套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原理等。第8条 启动采煤机前必须按规定检查各种安全、通讯设施和顶板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9条 启动采煤机前必须按规定发出信号,撤出危险区人员,否则不得启动。第10条 保证防尘设施齐全、有效、正常使用。第11条 检查、检修采煤机或停止运行时,必须按规定切断电源、打开离合器。第12条140、 需到面前工作时,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防止冒顶、片帮伤人。第13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4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5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机司机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141、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机司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处罚、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采煤机司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熟悉采煤机及配套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原理的,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启动采煤机前不按规定检查各种安全、通讯设施和顶板支护情况,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采煤机司机应负主要责任。第21条 启动采煤机前不按规定发出信号,不撤出危险142、区人员而启动的,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防尘设施不齐全、有效、不正常使用的,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检查、检修采煤机或停止运行时,不按规定切断电源、打开离合器的,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需到面前工作时,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冒顶、片帮伤人的,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采煤机运行中的问题,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发生事故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采煤机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143、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机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掘进机司机掘进机司机是掘进机操作的执行者,是掘进机司机操作的直接责任者,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的规定,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具备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规定的上岗条件。一、岗位职责第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掘进机司机应掌握掘进机司机操作标准,刻苦学习本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第3条 掘进机司机144、必须熟悉掘进机相关的设备结构原理,各种技术参数等。第4条 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件上岗。第5条 开掘进机前必须检查掘进机及相关设备的安全保护是否齐全、可靠,内外喷雾是否达到要求,检查掘进机的固定情况是否齐全、固定、可靠,检查周围顶板、支架、通信设施等是否齐全、灵敏、可靠。第6条 操作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截割前首先要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循环进尺进行截割,进行支护后可进行下一个循环,严禁空顶作业。第7条 掘进机启动工作后,要注意监听运转声音、观看各指示灯是否指示正确、各部油位是否在规定位置上,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进行处理和汇报。第8条 要搞好与其他145、工种的配合与协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完成本班的生产任务。第9条 认真填写掘进机运转日志和检修、检查记入,对掘进机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要经常向区队值班人员反映。第10条 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时要将设备质量、运行情况、安全保护情况和存在问题向对班司机交接清楚。第11条 熟悉本工作地点灾害预防措施和避灾撤离路线。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机司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一)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二)提供虚假情况。(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问题。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146、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 工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掘进机司机没有熟悉掘进机相关的设备结构原理,各种技术参数等,掘进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掘进机司机没有持有效证件上岗,掘进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开掘进机前没有检查掘进机及相关设备的安全保护是否齐全、可靠,内外喷雾是否达到要求,没有检查掘进机的固定情况是否齐全、固定、可靠,没有检查周围顶板、支架、吊梁147、通信设施等是否齐全、灵敏、可靠,掘进机司机负主要责任。第18条 操作时没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截割前没进行敲帮问顶工作,没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循环进尺进行截割,没进行支护就进行下一个循环,空顶作业,掘进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掘进机启动工作后,没注意监听运转声音、观看各指示灯是否指示正确、各部油位是否在规定位置上,发现异常没有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进行处理和汇报。掘进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没有搞好与其他工种的配合与协作,在没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本班的生产任务。掘进机司机负主要责任。第21条 没有认真填写掘进机运转日志和检修、检查记入,没对掘进机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要经常向区队值148、班人员反映。掘进机司机负主要责任。第22条 没有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时没将设备质量、运行情况、安全保护情况和存在问题向对班司机交接清楚。负主要责任。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矿井测尘工矿井测尘工是利用测尘仪器在井下巷道从事粉尘检测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矿井测尘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149、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4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5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6条 了解有关仪器仪表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第7条 熟练掌握各种粉尘参数标准要求;按规定准确测量粉尘含量并认真记录。第8条 不得伪造检测数据,按规定填报测尘报表。第9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150、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0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1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尘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尘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151、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 测尘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 不熟练掌握各种粉尘参数标准要求;不按规定准确测量粉尘含量并认真记录的,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 伪造检测数据,不按规定填报测尘报表的,应负主要责任。第17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测尘中的问题,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发生事故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应负直接152、责任。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测尘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矿井测风工矿井测风工是利用仪器、仪表在井下从事风量检测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矿井测风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153、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4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5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6条 了解有关仪器仪表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第7条 熟练掌握各种风流参数标准要求;按规定准确测量风压、风速、风量、湿度、温度等风流参数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向通风区和矿调度室汇报。第8条 不得伪造检测数据,按规定填报测风报表。第9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154、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0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1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风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给予测风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5、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4条 测风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 不了解有关仪器仪表性能,不掌握使用方法的,应负主要责任。第16条 不掌握各种风流参数标准要求;不按规定准确测量风压、风速、风量、湿度、温度等风流参数并认真记录的,发现问题没立即向通风区和矿调度室汇报的,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 伪造检测数据,未按规定填报测风报表的,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通风中的问题,应负直接156、责任。第19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发生事故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矿井测风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井测风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矿井防尘工矿井防尘工是在井下工作面、巷道内使用管路或设施从事矿井防尘、隔爆等措施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矿井防尘工必须掌握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157、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4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5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6条 熟悉防尘管路、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安装要求,并按规定安装。第7条 158、安装防尘管路、防尘设施、隔爆设施、清尘时注意敲帮问顶,防止冒顶、片帮伤人。第8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9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0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尘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15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尘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防尘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按要求安装防尘管路、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通风中的问题,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发生事故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160、负责人汇报,并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矿井防尘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井防尘工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运输皮带操作工运输皮带操作工是在井下操作大型钢缆强力皮带输送机,运送煤、矸石、矿石物料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运输皮带操作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161、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上岗前不得喝酒。第7条 入井人员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8条 熟悉所操作运输皮带机设备性能、操作方法。第9条 162、开机前必须检查安全设施和信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10条 精力集中,正规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停机检查、处理。第11条 停机时必须停电。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3条 入井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4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岗位司机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1)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3)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163、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岗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岗位司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虚假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17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而出现事故的,岗位司机应负直接责任164、。第18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地点的检查不认真,岗位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对不服从管理,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发现生产中的问题而发生事故的,岗位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岗位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因接听信号不清,或接到紧急停机信号和不明信号时未能停车或随意开车而造成事故的,岗位司机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对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的设备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对不按要求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对分管范围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事故负监督检查直接责任。第25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165、情,未采取应急措施并未向区队管理人员汇报的,岗位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工作范围内缺乏皮带机保护装置及保护失灵的,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的,岗位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岗位司机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岗位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矿井轨道工轨道工是煤矿铺设、维护或拆除临时轨道、永久性轨道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轨道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166、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4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5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6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7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167、禁行人。第8条 熟悉轨道铺设、维修设备、工具使用方法。第9条 严格按质量标准铺设轨道,不得与整棚等工作平行作业。第10条 在用轨道维修时必须按规定设置警戒。第11条 及时检查、维修轨道运输安全设施,保证时时处于完好状态。第12条 大巷运送物料时必须服从调度站统一调度指挥。第16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7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8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轨道工批评教育、168、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处罚、开除的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轨道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运输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对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运输事故现场的,)阻碍、干涉煤矿运输事故调查工作,拒绝169、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第22条 轨道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轨道铺设质量差,对轨道工作地点的检查不认真,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工人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7条 生产过程中,轨道工工作范围内170、缺乏安全设施,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的,轨道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8条 轨道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轨道工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对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的设备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对不服从管理、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对不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造成事故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对分管范围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事故负监督检查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轨道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轨道工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171、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矿山火药库工矿山火药库工是在火药库从事火工品发放与管理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矿山火药库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172、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威力、危害及保管发放常识。第7条 严格按设计库容量储存爆炸材料,不得超过设计储存量。第8条 严格按规定对雷管编号,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第9条 熟悉消防设施性能、熟练掌握正确使用方法。第10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第11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2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火药库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1)违章173、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2)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3)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火药库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火药库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火药库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按设计库容量储存爆炸材料,超储174、的。火药库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火药库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火药库管理中的问题,火药库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火药库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发生事故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未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火药库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火药库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火药库工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矿车修理工矿车175、修理工是使用机具,对矿车进行定检、维修保养、修复及清车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大规程施工。矿车修理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176、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第7条 熟悉矿车修理、清理设备性能、操作要求,并能正确操作。第16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7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8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77、矿车修理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偷工减料、私自修改维修工艺、对矿车维修配件质量不进行鉴别而盲目使用的;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车修理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运输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二)伪造、故178、意破坏煤矿运输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运输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第22条 矿车修理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车修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未按照调度人员要求进行维修的,对其他工种造成影响的,矿车修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矿车修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矿车修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矿车修理工应179、负直接责任。第26条 生产过程中,矿车修理工工作范围内缺乏安全设施,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的,矿车修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8条 矿车修理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矿车修理工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对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的设备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对不服从管理、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对不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32条 对分管范围内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事故负监督检查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矿车修理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车修理工负直180、接责任。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防突工井下防突工是在井下工作面使用电动、风动钻机具从事防突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井下防突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181、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7条 安装或操作钻探设备时必须注意敲帮问顶,防止冒顶、片帮伤人。第8条 熟悉钻探设备性能和操作要求,并按规定操作。第9条 掌握钻孔设计技术参数,并严格按要求钻探。第10条 收集整理钻探资料,并及时汇总上报。第11条 在瓦斯、水等危险区钻探,必须熟悉紧急避险措施。182、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3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4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突工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突工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183、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防突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防突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安装或操作钻探设备时必须注意敲帮问顶,防止冒顶、片帮伤人。未按要求执行的,防突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熟悉钻探设备性能和操作要求,未按规定操作。防突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能掌握钻孔设计技术参数,未严格按要求钻探。防突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没有收集整理钻探资料,未及时汇总上报。防突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在瓦斯、水等危险区钻探,不熟悉紧急避184、险措施。防突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通风中的问题,防突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防突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发生事故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防突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防突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突工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矿灯管理工矿灯管理工是从事矿灯发放、维护检修保证矿灯正常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185、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进行操作。矿灯管理工必须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保证安全生产。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在工作中按章作业,正规操作,加强责任心与自主保安意识。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熟悉矿灯充电、检验、维修的器具性能,并186、能正确使用。第7条 严格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第8条 加强矿灯维修,确保矿灯有效照明时间。第9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10条 矿灯管理工应在班中做到巡回检查: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巡回检查的内容是:安全保护系统是否正常运转;矿灯充电架是否正常运转。各种仪表指示是否准确,是否有损坏现象。每盏矿灯是否有失爆现象;是否有矿灯灯泡烧坏现象。每班要将下井人数及上井人数及时的上报。第11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矿灯管理工在交接班时,应做到如下的检查:每盏矿灯的各部件连接是否齐全、牢固。灯头闭锁应符合规定,矿灯本身是否清洁卫生。各种保护及灯线、灯壳187、必须完整无损,指示器指示正确。是否有矿灯没有补酸。本班下井人数与上井人数是否对应,没有上井的人数要给下一班的交待好。第12条 充电室内灭火器及灭火用具齐全、完整、可靠、合格。第13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4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第16条 严格配酸、补酸制度,按要求执行操作规程制度。二、责任追究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充电管理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188、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8条 充电管理工在操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充电管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于工作制责内的范围检查不认真仔细,矿灯完好程度达不到要求,充电管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及时解决一般的事故,充电管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无故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充电管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不能适应操作时,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充电管理189、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充电管理工未及时发现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或发现但不及时处理或汇报的,充电管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监察中,充电管理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充电管理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26条 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有关事故的,给予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27条 对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的设备造成的190、事故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对分管范围内因监督检查造成的事故负监督检查直接责任。第29条 对于以上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矿井泵工矿井泵工从事煤矿各种类型泵的操纵、看管等工作。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操作,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按时参191、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7条 熟悉所操作设备性能、操作要求,并正规操作。第8条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第9条 如实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第10条、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1条、熟悉192、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2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13条 主排水司机应专职。无司机合格证者不得从事主排水泵的运行操作。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主排水司机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 大泵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司机将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于193、工作职责内的检查不认真、不按规定巡检、设备漏水严重,司机将负直接责任。第17条 不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及时解决一般的事故,司机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不参加上级或区里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司机将负主要责任。第19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不能适应操作时,未向管理人员汇报的,司机将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司机未及时发现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司机将负主要责任。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司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司机将负直接责任。第22条 阻碍、干涉上级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194、警告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23条 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有关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24条 对于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内的设备造成事故的,司机将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对分管范围内因监督检查不利而造成事故,司机将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对于以上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矿井机修电工矿井维修电工是使用仪表、工具,从事矿井大型专用设备及矿井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195、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班前、班中不得喝酒。第7条 入井人员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按规定佩戴196、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8条 熟悉矿井电气设备性能、原理及故障判断方法。第9条 熟练掌握电气设备检查维修机具、仪表使用方法,并能正确使用。第10条 按规定定期检查、维修电气设备,检修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及验电、放电制度。第11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2条 入井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3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井维修电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197、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矿井维修电工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 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井维修电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 矿井维修电工在维修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198、安全设施不齐全的,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的设备造成的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不服从管理,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矿井维修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按要求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造成的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生产过程中,矿井维修电工在工作范围内缺乏安全设施及防火、防尘等措施,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的,应负直接责任。第2199、3条 在分管范围内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矿井维修电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矿井维修电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测量工矿山测量工是在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使用测量仪器等工具从事井巷测量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矿山测量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200、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4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5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6条 严禁空顶作业。第7条 了解有关测量仪器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第8条 不得与整棚、运输、耙装、爆破201、等工作平行作业。第9条 准确记录、计算各种测量资料。第10条 严格执行测量资料复测、验算、校对制度。第11条 及时准确地填绘有关图纸。第12条 严格执行巷道贯通通知制度。第13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4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5条 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对因本人测量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山测量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202、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山测量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8条 矿山测量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山测量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矿山测量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井下测量工作中出现明203、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或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矿山测量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矿山测量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矿山测量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工人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矿山测量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矿山测量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山测量工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矿山地质204、工矿山地质工是在井下采掘工作面使用专用仪器等工具从事井巷勘测、分析地质资料等地质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矿山地质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4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地质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的岗位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5条 熟悉205、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6条 严禁空顶作业。第7条 了解有关仪器、工具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第8条 不得与整棚、运输、耙装、爆破等工作平行作业。第9条 准确勘测、记录、分析各种地质资料。第10条 及时准确地填绘有关图纸。第11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2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3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206、为之一的,给予矿山地质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山地质工留矿察看处罚、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 矿山地质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山地质207、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矿山地质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或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矿山地质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矿山地质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矿山地质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矿山地质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矿山测量工故意弄虚作假208、隐瞒真相的,矿山地质工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矿山救护工矿山救护工是在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从事灾害救护、抢险、瓦斯排放、启封火区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矿山救护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规定参加训练、演习和熟检工作。 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209、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和氧气呼吸器等自救装备;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7条 熟悉责任范围内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情况、抢险、救灾路线和各种事故的抢救原则、程序、方法。第8条 服从现场抢救指挥,不得擅自行动。第9条 按规定参加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反风演习等工作。第10条 做好自我保护,210、防止自身伤害。第11条 发生救护队员伤害事故后要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并要积极自救、互救。第12条 熟悉避灾路线,遇紧急情况能安全撤离。第13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山救护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山救护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矿211、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 矿山救护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山救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 不服从现场抢救指挥,擅自行动的,矿山救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矿山救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发生事故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矿山救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通风工故意弄虚作假、212、隐瞒真相的,矿山救护工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锚喷工锚喷工是在井下掘进工作面使用电动、风动机具、锚喷机具等工具从事巷道锚喷支护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锚喷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213、做到应知应会。第4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5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6条 严禁空顶作业。第7条 严格坚持敲帮问顶制度。第8条 熟悉打眼、锚杆安装、喷浆设备、工具性能及使用方法,按作业规程规定打眼、安装锚杆、喷浆。第9条 按规定搅拌喷浆材料。第10条 锚喷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要求。第11条 人力推车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214、,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3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4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锚喷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处罚、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215、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锚喷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锚喷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锚喷工作地点的检查不认真,锚喷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按照掘进队以及班组要求规定的锚喷作业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的,或对其他工种造成影响的,锚喷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锚喷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锚喷工应负216、直接责任。第22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工人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锚喷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生产过程中,锚喷工工作范围内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等措施,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的,锚喷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锚喷工工作范围内锚喷支护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锚喷工负直接责任。第25条 锚喷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锚喷工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锚喷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锚喷工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217、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矿井通风工矿井通风工是在井下采掘工作面或矿井通风系统中从事安全设施的构筑、调节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矿井通风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218、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7条 熟悉密闭、风门、风障、风桥、风墙等通风设施和有关安全设施性能、作用。第8条 熟练掌握通风设施和有关安全设施安装要求、安装方法和质量标准。第9条 按质量标准建筑、构筑、安装通风设施和有关安全设施。第10条 按规定安装、拆除局部通风机、风筒,检查局部通风机运行情况,修补风筒。第11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219、互救。第12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3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处罚、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220、)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 通风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按通风设施和有关安全设施安装要求、安装方法和质量标准施工的。通风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按规定安装、拆除局部通风机、风筒,检查局部通风机运行情况,修补风筒,通风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通风中的问题,通风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通风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发生事故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221、报,并积极组 发生事故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通风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通风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工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是在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中使用监测仪器仪表等工具检查瓦斯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瓦斯检查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222、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7条 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按照规定时间、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并223、如实填写牌板、记录,不得漏检、漏填,不得伪造记录。第8条 巡回检查时发现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要立即按规定撤出危险区人员,并按规定及时汇报。第9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规定交接清有关内容。第10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1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2条 按规定填报瓦斯日报表。第13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对本人瓦斯漏检、虚报问题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224、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处罚、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 瓦斯检查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瓦斯检查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漏检、漏填,伪造记225、录,或未按规定填报瓦斯日报表,瓦斯检查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瓦斯检查工作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瓦斯检查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瓦斯检测中的问题,瓦斯检查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瓦斯检查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巡回检查时发现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未立即按规定撤出危险区人员,并按规定及时汇报。瓦斯检查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瓦斯检查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瓦斯检查工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226、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巷道维修工巷道维修工是在井下采煤工作面使用电动、风动机具等工具从事巷道维护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巷修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4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227、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5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6条 严禁空顶作业。第7条 严格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检查周围支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8条 熟悉有关设备、机具性能,掌握使用方法。第9条 处理冒顶必须坚持由外向里进行。第10条 修复的巷道必须符合施工措施和质量标准要求。第11条 拆换巷道支架时坚持先支后回原则。第12条 支护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回撤必须坚持由里向外的程序。第13条 回撤支架时必须坚持远距离回撤。第14条 人力推车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28、有关规定。第15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6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7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229、看处罚、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0条 巷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巷道修复工作地点的检查不认真,巷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规定的施工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的,或对其他工种造成影响的,巷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巷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230、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巷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工人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巷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生产过程中,巷修工工作范围内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等措施,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的,巷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巷修工当班工作范围内支护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工负直接责任。第28条 巷修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巷修工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巷道掘砌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工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231、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斜巷信号把钩工斜巷信号把钩工是在井下斜巷车场从事信号操作运输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4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232、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5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6条 绞车运行前必须检查信号、行车报警装置、巷道安全设施、钢丝绳、保安绳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7条 熟练掌握并正确使用提升信号。第8条 松、拉车数必须符合规定。第9条 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物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10条 车辆运行期间不得离开信号峒室。第11条 处理车辆掉道时必须按作业规程有关规定操作。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233、互救。第13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4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斜巷把钩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斜巷把钩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处罚、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234、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斜巷把钩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地点的安全设施、信号检查不认真,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按照“三大规程”要求规定的作业进行生产的,或对其他工种造成影响的,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235、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工人撤离、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生产过程中,斜巷把钩工工作范围内缺乏安全设施等其他要求的,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的,斜巷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斜巷把钩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斜巷把钩工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斜巷把钩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工负直接责任。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液压泵工液压泵工是在井下采掘工作面从事维护液压管路和泵站正常运转、保236、证液压管路压力达到要求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液压泵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237、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7条 熟悉液压泵及配套设备、设施性能、操作方法等。第8条 及时检查设备、设施、管路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有关负责人安排检修处理。第9条 保证液压泵达到规定压力。第10条 掌握乳化液配比规定及检测方法,保证乳化液配比浓度符合要求。第11条 液压泵不得随意停止运转。第12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3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4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238、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液压泵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液压泵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处罚、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239、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7条 液压泵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液压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不熟悉液压泵及配套设备、设施性能、操作方法的,液压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及时检查设备、设施、管路完好情况,没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有关负责人安排检修处理的,液压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液压泵达不到规定压力的,液压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不能掌握乳化液配比规定及检测方法,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要求,液压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液压泵随意停止运转,液压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泵站压力中的问题,液压泵工应负直接240、责任。第24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液压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发生事故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液压泵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通风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液压泵工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凿岩工凿岩工是在井下掘进工作面使用电动、风动机具等工具从事打眼、装岩、运送煤、物料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凿岩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241、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4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5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6条 熟悉凿岩机具性能,并能正确使用。第7条 严格敲帮问242、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防止冒顶、片帮伤人。第8条 按爆破作业图表规定打眼。第9条 坚持湿式凿岩。第10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1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2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凿岩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243、的。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凿岩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处罚、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凿岩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地点的检查不认真,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7条 未按照掘进队以及班组要求规定的开凿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的,或对其他工种造成影响的,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8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244、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工人撤离的,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生产过程中,凿岩工工作范围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等措施,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凿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凿岩工工作范围内支护质量、安全出口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凿岩工负直接责任。第23条 凿岩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凿岩工负直接责任。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245、凿岩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凿岩工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支护工支护工是在井下采煤工作面使用支柱支护顶板的从事采煤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 支护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3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246、知应会。第4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5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6条 严禁空顶作业。第7条 严格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检查周围支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8条 熟悉支柱性能,严格按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规定架设支柱、支架。第9条 回撤支柱、支架必须遵守由下而上的顺序;分段距离、分段位置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第10条 严格执行回柱监护制度。第11条 保证回撤后退路畅通。第12条 247、按规定使用长柄工具远距离回撤。第13条 严格遵守相邻工序间有关安全距离。第14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5条 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6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责任追究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支护工经济处罚、留矿察看直至开除矿籍处分:(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8条 煤矿发生248、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支护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留矿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二)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9条 有以下行为的,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严禁空顶作业的。不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检查周围支架情况,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熟悉支柱性能,不严格按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规定架设支柱、支架的。回撤支柱、支架必须没有遵守由下而上的顺序;分段距离、分段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不执行回柱监护制度的。回撤时249、后退路不畅通的。不按规定使用长柄工具远距离回撤的。不严格遵守相邻工序间有关安全距离的。第20条 支护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支护工作地点的检查不认真,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2条 未按照采煤队以及班组要求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生产的,或对其他工种造成影响的,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3条 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4条 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5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250、报、未及时通知其他人员工人撤离的,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6条 生产过程中,支护工工作范围内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等措施,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要求整改处理,支护工应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支护工工作范围内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28条 支护工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瓦斯抽放泵操作工抽放瓦斯工251、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掌握瓦斯泵的结构、性能,会进行一般的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理,定时记录各种运行数据。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进行操作,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保证矿井设备正常运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252、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班前、班中不得喝酒。第7条 抽放瓦斯泵司机负责泵的停、开和日常维护管理及运行参数的调整、记录工作,并定时向本单位调度汇报。第8条 熟悉设施性能、用途,熟练掌握操作程序、要求,并能正确操作。第9条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第10条 严格执行矿调度室命令,不得随意停止设备运转。第11条 认真填写有关运行记录,按规定严格交接班。严禁脱岗、玩岗、睡岗。必须尽职尽责,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第12条 设备发生故障要迅速启动备用设备,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第13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二、253、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瓦斯抽放泵操作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在操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将负主要责任。第18条 不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及时解决一般的事故,操作工将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于工作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认真仔细,操作工将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参加上级或区254、里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瓦斯抽放泵操作工将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不能适应操作时,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瓦斯抽放泵操作工将负主要责任。第22条 瓦斯抽放泵操作工未及时发现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将负直接责任。第23条 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司机将负直接责任。第24条 阻碍上级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25条 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有关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对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警告255、以上的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26条 对于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内的设备,造成事故的将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对于以上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污水处理工污水处理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掌握污水处理设备的结构、性能,会进行一般的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理,定时记录各种运行数据。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进行操作,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保证矿井设备正常运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严格执行规程和交接班的有关规定,严格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第2条、认真学习业务,熟悉本岗位的设备型号、性能、操作方法,经常巡视检查设备的运256、行状态,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第3条、爱护设备及消防设施,妥善保管好备品、备件,经常保持工作场所,设备的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生产。第4条、工作时要集中精力,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第5条、加强责任心,做到不发生任何责任事故,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汇报,决不能拖延和隐瞒。第6条、按规定填写好应填写的记录,做到准确及时。第7条、严禁在岗位上看书、织毛衣、睡觉。严禁上班穿高跟鞋,拖鞋,上班必须穿工作服。 第8条、搞好治安保卫,严禁外人参观,因公事进入必须登记。 第9条、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二、责任追究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污水处理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257、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在操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将负主要责任。第18条 不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及时解决一般的事故,操作工将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于工作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认真仔细,污水处理工将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参加上级或区里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污水处理工将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258、不能适应操作时,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瓦斯抽放泵操作工将负主要责任。第22条 污水处理工未及时发现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将负直接责任。第23条 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污水处理工将负直接责任。第24条 阻碍上级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25条 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有关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对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26条 对于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内的设备,造259、成事故的将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对于以上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绞车司机绞车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并掌握绞车设备的结构、性能,会进行一般的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理,定时记录各种运行数据。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进行操作,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保证矿井绞车设备正常运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操作。新司机上岗不得小于15天的熟悉见习操作。无证者不得充当值班司机,不得违章操作,否则,追究值班司机的主要责任。第2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绞260、车机械,电气部分的技术特征,操作绞车及系统工作性能和主要部件构造,运转原理。第3条、开车前,必须检查过卷保护,限速保护、紧急刹动闸闸瓦磨损保护,松绳保护,信号装置等是否灵敏可靠,车辆在没有进入上、下、中部车场内时不得脱离岗位。第4条、启动绞车时,必须平衡、缓慢、速度逐渐增加,松车时不准断电,避免超速运行,并且要观察电流、电压表变化指示情况。第5条、司机必须精神集中,熟悉提、松车使用信号,接到信号后确定无误方可开车,否则,信号不明确,无信号时不得开车。第6条、 操作绞车时不准吸烟,不准与他人讲话,严禁打盹,集中精力操作,绞车在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断电,采取有效措施,汇报工区值班人员或矿调度室261、,及时进行处理。第7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司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岗位,在工作现场交接班,双方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第8条、搞好绞车房内外清洁卫生,设备无油垢,灰尘,工具备品配件存放整齐,严格执行劳动纪律,认真做好外来人员登记。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绞车司机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 在操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操作规程262、标准和技术规范,将负主要责任。第11条 不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及时解决一般的事故,造成较大事故的将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于工作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认真仔细,污水处理工将负直接责任。第13条 不参加上级或区里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绞车司机将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不能适应操作时,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将负主要责任。第15条 绞车司机未及时发现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将负直接责任。第16条 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绞车司机将负直接责任。第17条 阻碍上级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263、和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18条 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有关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对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18条 对于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内的设备,造成事故的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以上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瓦斯监测工瓦斯监测工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并掌握瓦斯监控设备设备的结构、性能,会进行一般的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理,定时记录各种运行数据。264、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进行操作,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保证矿井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熟悉机电防爆知识,煤矿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知识,甲烷报警断电仪和监测系统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 第2条、负责全矿甲烷报警断电仪和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和回收工作。对全矿井下使用的断电仪做好正常的日检维护,确保探头灵敏、准确、到位、定期校正。第3条、负责所辖范围内监测电缆吊挂整齐,主机保持整洁,防爆,探头吊挂符合要求,瓦斯电闭锁正常、信号数据准确。第4条、服从安排、听从指挥、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违纪、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完成上级下达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第5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安全意265、识提高质量标准化程度。第6条、搞好所辖范围内的记录、台帐。第7条、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瓦斯监测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 在操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将负主要责任。第11条 不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及时解决一般的事故,操作工将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未严格执行交266、接班制度或对于工作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认真仔细,造成事故的将负直接责任。第13条 不参加上级或区里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瓦斯监测工将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不能适应操作时,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瓦斯抽放泵操作工将负主要责任。第15条 瓦斯监测工未及时发现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将负直接责任。第16条 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绞车司机将负直接责任。第17条 阻碍上级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18条 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有关事故267、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对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18条 对于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内的设备,造成事故的将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对于以上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扇风机操作工操纵主通风机,供给井下新鲜空气及矿井反风,监视日常风机工作状态,定时记录各种运行数据,掌握全矿通风信息。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进行操作,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保证矿井通风正常。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268、,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班前、班中不得喝酒。第7条 熟悉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第8条 熟悉反风设施性能、用途,熟练掌握操作程序、要求,并能正确操作。第9条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第10条 严格执行矿调度室269、命令,不得随意停风、送风、反风。第11条 认真填写有关运行记录,按规定严格交接班。第12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严禁脱岗、玩岗、睡岗。第13条 设备发生故障要迅速启动备用设备,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第14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坚决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主扇风机操作工经济处罚、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270、;(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7条 在操作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操作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将负主要责任。第18条 不按章操作,不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及时解决一般的事故,主扇风机操作工将负直接责任。第19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于工作职责范围内工作不认真仔细,主扇风机操作工将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不参加上级或区里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主扇风机操作工将负直接责任。第21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不能适应操作时,未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的,主扇风机操作工将负主要责任。第22条 通风司机未及时发现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的,主扇风机操作工将负直接责任。271、第23条 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司机将负直接责任。第24条 阻碍上级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25条 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有关事故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对延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26条 对于擅自操作非允许操作范围内的设备,造成事故的将负直接责任。第27条 对于以上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272、关处理。变电所值班员变电所值班员是执行调度命令和运行操作的监护人,是当班设备维护巡视、倒闸操作、事故处理、实施安全措施和运行管理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的规定,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具备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规定的上岗条件。一、岗位职责第 1条 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条 值班员应随时掌握本站的运行方式,刻苦学习本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做好事故预想和运行分析,做到“常备不懈”。第 3条 值班员必须认真完成巡视检查图表规定的各项工作。第 4条 负责整理当班内发生的事故与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与273、处理经过,并及时向科值班领导及矿调度室和上级电力调度汇报。第 5条 值班员之间,要密切配合,统一认识,互通情报,搞好团结。第 6条 负责对跟班学员的培训,并对他们负有安全责任。第 7条 负责当班内的报表、日志记录及矿用电日报的计算与投送,保证信息不终断。第 8条 负责当班内的安全,消防用具、工具、仪表、生活用具的管理和存放,并负责当班内的卫生、清扫、维护工作,认真地接班移交。第 9条 严守工作岗位,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上班穿工作服,不准穿高跟鞋,不干私活。第10条 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第11条 在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应迅速而正确地274、进行必要的处理。第12条 对任何违犯电气安全检查工作规程,并足以秧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检查,应立即制止。二、责任追究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值班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一)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二)提供虚假情况。(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问题。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5条 工作过275、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值班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持操作资格证上岗,值班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 不按巡视检查图表规定的各项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值班员负直接责任。第18条 不详细记录当班内发生的事故与异常情况与处理经过,不及时向科值班领导及矿调度室和上级电力调度汇报,值班员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不对跟班学员培训,进行安全监护,值班员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不严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干私活造成事故,值班员负直接责任。第21条 不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值班员负直接责任。第22条 不制止违犯电气安全检查工作规程的检查,值班员负主要责任。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276、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空压机司机空压机司机是确保全矿供风正常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正常供风全面负责,掌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空压机司机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班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证,持证上岗。第3条 积极参加有关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4条 严格遵277、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第5条 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第6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拒绝违章指挥。第7条 熟悉空压机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第8条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集中精力,正规操作。第9条 严格执行矿调度室命令,不得随意停开压风机。,第10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第11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2条278、 设备发生故障后要迅速启动备用设备,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第13条 按规定认真填写有关运行记录。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器维修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一)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二)提供虚假情况。(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问题。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 对于发现安279、全隐患,不排除、不报告,造成后果的空压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对于误操作造成后果的,压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8 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班前、班中喝酒造成后果的,压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自主保安意识差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以上规定如遇上级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冲突的,按上级部门的处理结果为准。井口检身工井口检身工是入井检身和井口运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出入井人员的检查和井口运输安全工作,对入井安全负全面责任,井口检身工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确保入井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280、“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证,持证上岗。第3条 积极参加有关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熟练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4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入岗位前应携带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上班前和工作中严禁喝酒,严禁串岗、玩岗、脱岗和睡岗。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入井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第6条 熟悉岗位工种所需要的各种仪器(如饮酒检测器、金属探测器)的原理及使用技巧,能排除简单故障,并281、能正确使用。 第7条 严格监督检查,严禁违反规程规定的职工下井和违章从井口进行运输。第8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杜绝空班漏检。第9条 井口检身工要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和井口运输安全等有关规定第10条 按规定认真填写有关记录(如测酒、检身)。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口检身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一)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二)提供虚假情况。(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问题。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282、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严格监督检查,对下井的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要仔细检查,发现违纪人员立即制止,漏检一人造成危害的, 井口检身工负直接责任。第14条 对穿化纤衣服人员没有查出,造成危害的,井口检身工负直接责任。第15条 对携带烟火和点火物品下井没有查出,造成危害的,井口检身工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对喝酒人员没有查出造成事故的,井口检身工负直接责任。第17条 严格井口运输安全,因把关不严造成井口运输安全事故的,井口检身工负直接责任。第18条 保护好所用的仪器设备,并保持完好,因使用不当或管283、理不严,造成仪器设备毁坏或丢失的,井口检身工负直接责任。第19条 严格做好检身记录,记录不及时或不认真一次,井口检身工负直接责任。第20条 严格交接班和劳动纪律,对不交接班一次或脱岗、睡岗一次,造成危害的,井口检身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配电工配电工是确保全矿供电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供电运行与安全全面负责,配电工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第2条 按规定参284、加特种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证,持证上岗。第3条 积极参加有关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第4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入岗位前应穿戴好规定的劳保用品,上班前和工作中不准喝酒。第5条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拒绝违章指挥。第6条 了解供电系统图,熟悉高低压配电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操作要求等,掌握现场电气事故处理方法。第7条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工作时随时观察设备、仪表及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285、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集中精力,正规操作。第8条 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制度,不得随意停送电。第9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后详细检查各部分是否正常,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工作。第10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发生事故后要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自救、互救。第11条 井下配电工要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第12条 井下配电工必须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灾害后能安全撤离。第13条 按规定认真填写有关运行记录。二、责任追究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86、电器维修工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一)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二)提供虚假情况。(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问题。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6条 对于发现安全隐患,不排除、不报告,造成后果的,配电工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对于误操作造成后果的,配电工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班前、班287、中喝酒的,配电工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自主保安意识差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程度评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中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规定如下:一、安全办公会议召开周期 矿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扩大安全办公会。二、安全办公会议的内容(一)传达上级安全会议、文件,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及时贯彻落实,并有落实记录。(二)矿在有上288、级重要安全指示精神需要传达、现场安全质量问题较多、零打碎敲的事故不断发生、安全关键时期或发生了重大安全问题时,要及时召开安全办公会。(三)矿扩大安全办公会要全面总结安全工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排查事故隐患、制定下一步的安全目标措施。三、安全办公会议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员(一)矿安全办公会由矿长主持,矿长不在家时有主抓安全生产的副矿长主持,综合办组织并负责下好会议通知。(二)本矿安全办公会有矿长主持,矿长不在矿时,由生产矿长主持安全办公会。(三)矿安全办公会有矿班子,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本矿矿长及安全矿长参加。本矿安全办公会由矿级干部、调度、安监、技术、各生产区队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矿扩大289、的安全办公会要求全矿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四、安全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一)矿安全办公会议,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单位、科室。(二)矿扩大的安全办公会议,要求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存档,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到有关区队、单位、科室学习贯彻。(三)安全办公会议要求会议有正规记录(含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缺席人员及原因、会议主要议题、发言内容、会议决定的问题等)。五、安全办公会议的贯彻落实(一)每次安全办公会后,各单位、科室要层层召开会议,落实安全办公会精神,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订出各自的安全目标和措施。(二)对于安全办公会制订的各项安全措施的290、落实,矿和各专业负责人是各自分管专业的第一责任者;矿区队、单位、科室的正职是本单位部门抓贯彻落实的第一责任者。出了问题首先要追究第一责任者的责任。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矿安全工作的指导,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把握安全工作的方向,最终实现全本矿安全工作目标,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等要求,决定对全矿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第二条 安全目标的制定必须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水平和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生产经营计划,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条 矿于每年年底前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安全目标。由安监科征求有关部门291、领导意见,提出安全目标建议,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讨论确定。第四条 制定安全目标要做到(一)矿在制定全年安全工作指导性文件时,必须含有矿年度安全工作奋斗目标的内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都要围绕安全工作目标展开。(二)矿安全目标要向基层各单位层层分解,年初矿长应与各科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定每个基层单位应达到的安全工作目标,并按每月或每季度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与奖惩。(三)各科室要相应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目标,并向各基层单位层层分解目标,加强目标管理,严格奖惩考核。(四)矿根据工作实际,可在年度安全目标指导下,制定阶段性的安全奋斗目标,以促进安全工作开展,保证全年目标的实现。(五)本矿阶段安全目292、标和实施措施要及时公布于众,每周安全办公会要布置本周的工作目标与措施,每月、每季初的全矿工作会要安排当月和本季度的安全工作目标与措施。第五条 保证措施(一)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长效机制。(二)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活动,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三)实行领导干部安全包保挂靠制度和业务保安责任制,加强基层领导力量,协助基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问题,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四)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推广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采掘工作面和矿井装备水平,逐步实现本质安全型矿井293、。(五)开展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确保矿井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六)加强冬季四防、雨季三防管理工作,根据季节特点和特殊时期要求,积极开展安全工作。(七)强化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优势。(八)严格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九)坚持领导干部安全调度值班和带班下井制度,确保调度指挥系统的高效统一,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十)及时编制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定期演练,确保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第六条 检查考核本矿依据安全奖惩考核办法,每月(季)度对各单位安全目标完成情294、况进行一次考核兑现并予以公布。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一、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专项安全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二、安全费用的分配原则按照有xx能源有限公司集中统管,两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配安全费用。按年度原煤产量计划吨煤提取分配。具体分配标准按xx能源有限公司规定执行。(一) 矿控制的安全费用。本矿预留的安全费295、用,作为安全费用准备金,用于计划年度内重大安全技措工程、抢险救灾和矿井季度安全质量达标奖励等;(二)矿自主安排的安全费用。在公司分配的安全费用指标内,自行安排项目内容,包括单项工程、设备、仪器仪表等。其中仪器仪表所占比例不超过xx能源公司规定,不足部分从成本中列支。三、各矿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根据上级规定和各矿的实际情况,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是:(一)矿井防治水1.完善和改造矿井排水系统的主要工程、主要设备、管道及电缆;2.防治水钻探设备;3.矿井水文地质补勘工程;4. 矿井疏放水工程;5. 矿井其它防治水工程。(二)一通三防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的工程296、设备及仪器仪表;3.完善和改造瓦斯抽放系统、防突、压风自救系统所需的工程、设备;4.完善和改造综合防尘系统所需的设备;5.其他一通三防仪器仪表。(三)机电1.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2.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四)运输1.主、副井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2.井下水平、采区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3.其他运输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五)顶板1.顶板观测所需的各种设备、仪器、仪表;2.矿压监测监控系统。(六)安全1.矿井安全检查所需的设备、仪器、仪表。2. 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的支出;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4. 297、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为目的支出;5. 抢险救灾支出;(七)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四、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费用计划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安全费用计划管理的编制、审核与实施;(二)总工程师具体负责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审核与实施,计划年度的11月份,组织各专业负责人、经营管理科、技术、地测、机电、通防、调度、器材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年度的安全费用调整计划和下一年度的安全费用计划,经矿研究同意后报xx能源公司审批。(三)经营管理科是安全费用计划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费用计划的编制、审查、统计与上报;根据计划安排筹措资金;各分管负责人是本专业安全费用计划管理的298、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实施与统计本专业安全费用计划;经营管理科负责设备的采购;安监科负责监督检查安全费用计划的实施。 (四)各项安全费用计划的完成,必须以经营管理科出具的单据证明为准,每个月计划科以经营管理科出具的单据,统计各项安全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并进行汇总、审核与上报。(五)安全费用的安排要严格控制在xx能源公司确定的安全费用指标限额内,按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进行安排,不属于安全费用支出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不予安排。对各自所安排项目的安全费用要列足,不准留缺口。(六)确保安全费用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下达,各专业必须严格按下达的安全费用计划内容、工程量、工作量等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299、变安全费用计划内容,要严格执行安全费用计划,认真组织安全费用项目的实施,同时杜绝无计划、超计划的现象发生。(七)对没有下达安全费用计划的工程和设备等不准开工、不得订货、不予付款。(八)安全费用计划项目内容的变更,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遇有特殊情况,其内容需要变更的,要先落实所需安全费用,经矿研究同意后,由计划科编制专题报告,经xx能源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矿研究同意,不得变更和调整安全费用计划。否则,视为计划外项目。(九)各专业的安全费用计划项目,年末经xx能源公司有关处室按专业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安全费用不超年初计划安全费用总额。年末,验收结果由各专业汇总签字,并经经营管理科签字后,作为300、年终财务决算的依据。(十)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中矿自主安排的项目,严格按xx能源公司批准的年末调整计划作为年终财务决算的依据。(十一)安全费用计划项目必须按时完成。上半年项目开工率达到65以上,资金完成40以上;三季度末开工率要达到90以上,资金完成75以上;年底必须全部完成。(十二)矿长应定期向xx能源公司报告矿安全费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十三)矿每月对安全费用的完成情况组织检查,平时平衡解决安全费用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十四)对安全费用计划执行不力的,罚款2005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五、资金审批及各单位工作职责(一)安全费用资金审批程序安全费用资金的审批,由各301、项计划的主管负责人,严格按照矿下达的年度计划,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请矿长审批。(二)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1.经营管理科是维简、大修、安全费用计划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计划的编制、审查、统计与上报;每月月底,统计、审查、汇总各项计划的完成情况, 经矿批准后,上报xx能源公司。2.经营管理科根据计划安排筹措资金,并对计划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帐目、发票三相符;所有计划的完成,必须以发票为准,否则,不准入帐。凡超计划的项目,必须经矿研究同意后,方可入帐。3.各分管专业负责人是本专业安全费用计划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实施与统计本专业的资金计划。4.供应科负责302、各项设备的采购;5.安监科负责监督检查安全费用计划的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为切实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本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安全质量各项考核奖惩制度,并从2011年四季度开始实行矿井季度安全质量达标竞赛活动,努力打造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战略品牌。矿成立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调度室、安监科、生产区队、经营管理科、技术科、综合办公室等单位科室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安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创建和管理工作。二、安全质量检查标准矿各专业科室室下井检查,必303、须严格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进行认真检查,每次检查都要有检查问题、有考核罚款、有整改措施,要求矿安监科对每次检查情况都要以通报形式下发各单位。要求各专业、区队、安监科及各类安全质量检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对照检查验收。三、安全质量检查措施(一)全矿干部职工要树立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思想,以质量保安全,以安全促效益,认真落实安全质量目标责任制。采掘工程质量旬消灭不合格品,要积极创建精品和亮点工程。(二)本矿各专业负责本专业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各区(队)成立以主管区(队)长为组长的安全质量管理小组,配齐专职的安全质量验收员。在施工中,要实现全面安全质量管理,严格安全质量验收制304、度,把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消灭在施工过程中,实现动态达标。(三)本矿每月由矿长牵头至少组织一次覆盖率100%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重点单位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四)本矿安监科要充分发挥专职质检员作用,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采取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呼的随机动态验收方式,坚持对各区队施工地点实行旬检月验的定期检查验收制度。各区队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要跟班进行验收。安监员要进行安全质量动态班评估。(五)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施工,确保安全质量动态达标,实行巷道安全质量终身负责制,严禁留有隐患工程,凡在服务年限内因安全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要严肃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检查验收人员的责任。(305、六)各级验收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原始记录填写认真齐全。各专业各单位对各类质量验收及资料要妥善保存,不得丢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结合我矿实际,依照特别规定第九条,认真抓好本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定排查制度、治理措施和报告制度,通过排查和治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如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坚持以排查为目的,治理为根本,报告是保证,把排查制度化,治理经常化作为工作重点。规定由矿长负责组织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监科、技术科、调度室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每旬排查一次,排查时306、不走过场,必须认真排查并做好排查记录。排查地点:地面和井下。隐患排查内容,按照特别规定第八条(十五)款所列情形,结合本矿实际进行排查。重点是排查通风系统、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顶板、安全设施、电气设备、监测监控系统。每次排查结束,按隐患分类拟定书面排查情况,及时召开矿务会议,研究治理方案,制定整改措施,组织落实整改。每次排查结果、整改结果、负责参与排查和整改的人员,必须签字作为存档管理。治理制度: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分类制定整改措施,报县和公司安监处审批。接到县和公司安监处批复后,及时召开全矿管理人员会议,立即贯彻落实整改措施,由矿级领导分工负责把关,落实到各科室人员,积极组织人员限期整307、改完成。整改过程中,负责整改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整改措施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组织进行整改。谁负责的项目,谁负责检查验收签字。按照排查出的隐患,逐条治理,从根本上消除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每次整改结束时,由各科室负责施工人员进行汇报整改结果,然后组织人员全面复查。复查结束,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报告制度:按照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将每月定期排查的隐患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县和公司安监处。排查报告上报时,由矿长、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上报。报告报出时间:每月8日、18日、28日。每报出一份,留一份存档。上报部门和上报时间要进行登记。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责任落实308、,严格现场管理,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本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一、组织要求(一)矿长(矿长授权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全矿井上、下所有头、面、地面地点进行履盖率达100%的安全大检查。(二)专业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井下重点头、面、岗点进行的安全检查。(三)安监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参加分组检查外,要不定期对薄弱时间、重点头、面、边远地点、零星岗点进行动态检查,做到小检查不断线,大检查经常有。(四)安监科组织安排安全员对所有头面、运输线路、零星309、岗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做到安全检查24小时不断线。(五)参加调度值班的矿领导,每天都要组织值班人员对中、夜班的现场进行重点安全检查。(六)节假日及安全特殊时期适时成立安全督察小分队,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井下现场实行,不定时间、不定地点的动态安全检查。二、检查内容(一)各基层单位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和矿安全生产要求情况。(二)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突等各生产、辅助单位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三)采煤工作面、掘进头的动态及静态工程质量情况。(四)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突、防治水等各生产岗点的安全设施、检测仪器的正常使用和机电设备的完好情况。(五)全矿井上、下各生产岗点、工作区域的卫生面貌及文明生产情况。(六)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跟班情况,职工劳动纪律及正规操作情况。(七)地面重要安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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