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53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正***
编号:788066
2023-11-14
53页
334.66KB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总则3第一章 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3第一节 原则3第二节 各级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3第二章 各部门质量安全职责、权限7第一节 原则7第二节 各部门质量安全职责、权限7第三章 设备维修保养和清洗消毒管理制度12第一节 原则12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12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12第四节 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13第五节 校准13第六节 生产用水14第七节 设备的清洗消毒14第四章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及外协加工品的2、采购管理制度(包括查验制度)15第一节原则15第二节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要求16第三节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信息16第四节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进货查验制度17第五节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18第五章 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企业标准依法备案及工艺文件管理制度19第一节 原则19第二节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19第三节 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及工艺文件管理制度22第六章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24第一节 原则24第二节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建立档案制度24第三节 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制度24第七章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办法(包含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3、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25第一节 原则25第二节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26第八章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29第一节 原则29第二节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29第三节 检验检测设备管理制度30第九章 不符合情况管理办法(包括不合格品管理制度)31第一节 原则31第二节 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管理31第三节 不符合情况的控制和管理32第十章 食品标识标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事项管理制度33第一节 原则33第二节 食品标识及标注内容33第三节 标识管理34第十一章 成品贮存管理制度34第一节 原则34第二节 成品贮存及环境要求34第三节 成品的入、出库4、制度35第十二章 产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36第一节 原则36第二节 产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37第十三章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37第一节 原则37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37第十四章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39第一节 原则39第二节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39第十五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收集和记录管理制度40第一节 原则40第十六章 企业诚信制度(包括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保障制度)42第一节 原则42第二节 企业诚信制度42第十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47第一节 原则(47第二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47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5、主体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要求,食品生产企事业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并符合相关要求。第一章 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一节 原则第一条 公司应建立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机构应独立于其它机构,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质量管理机构可以分别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第二条 质量管理机构应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不得委托给其它机构的人员。第三条 公司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6、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应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所有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第四条 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有详细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职能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解释第二节 各级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第五条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和义务5.1应通过向公司全体人员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制定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进行管理评审等活动,对建立、实施一体化管理体系7、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提供依据;5.2应以增强顾客满意为目的,确保顾客的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满足;5.3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5.4任命管理者代表、食品安全小组组长和中层领导并授予相应的权利;5.5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5.6为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源;5.7批准本公司的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及相应的管理方案第六条 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和义务6.1对总经理负责,分管公司日常管理;6.2加强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落实本公司的方针,负责生产过程中环境目标指标的落实,确保全面完成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任务;68、.3搞好公司内部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和审核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稳定提高,满足用户需求;6.4负责本公司的生产、产品及服务过程中的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控制,主持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环保/食品安全问题;6.5加强职工文化技术教育,不断提高生产人员素质;6.6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生产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紧急情况的环境影响;6.7对公司内发生的重大质量、环境事故和出厂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公司信誉的严重毁损负责;6.8对公司生产中发生的设备、人身、火灾和严重事故负责;第七条 采购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7.1负责全面组织和策划公司生产物资的采购工作。7.2负责对合格供方的评价和选择。9、7.3负责对采购不合格原料的处置批准工作。第八条 技术研发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8.1负责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策划及产品实现的工作,8.2负责信息交流,收集、反馈、处理;8.3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装置组织进行检定和校准;8.4负责编制各类操作规程、卫生验收规范、原材料验收规范、产品验收规范等作业文件,并监督执行。8.5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策划和实现的各项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目标指标的符合情况、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进行等合规性进行监控和管理,8.6负责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8.7负责对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置及产品状态的标识的管理;8.8负责实施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0、的确认、验证和改进;8.9 负责管理评审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8.10负责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8.11负责对公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提出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管理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8.12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急响应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控制;8.13负责对生产的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的确认。第九条 企管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9.1利用各类媒体在公司内实施内部沟通,传达公司经营理念,确保重要信息的上传下达;9.2宣贯质量和环保意识,营造企业文化;9.3制定公司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跟踪、检查;9.4负责对外招11、聘工作;9.5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系统;9.6收集、分析、处理人力资源方面的信息,为公司在人力资源方面作出的决策提供依据;9.7负责公司对外联系及外部信息的收集与传达。9.8负责车辆和食堂排污的控制;9.9负责对公司消防安全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制订火灾应急准备和演练;9.10负责管理体系其他相关要求的实施9.11负责法律法规的收集、评审、体系文件和记录的管理,确保有效控制第十条 生产设备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10.1负责提供生产过程所需的能源;10.2负责设备选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使设备符合质量要求;10.3负责生产、环保设备和检测器具的控制及维护和保养工作;10.412、负责对本部门所需的资源进行识别,拟定并反馈各项资源需求计划10.5收集、分析、处理,工程设备方面的信息,为公司的决策提供依据10.6组织对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10.7负责公司设备管理、建档,组织编写相应文件;10.8负责污水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的控制;10.9负责制订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响应;10.10负责进行重要环境因素关键特性的监视和测量;10.11负责对运行控制中出现的不符合进行监控并对处理情况进行验证10.12负责管理体系其他相关要求的实施。10.13根据管理体系的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正确操作,确保所生产的产品达到预期的要求;10.14负责产品的生产加工,对加工过程中的原、辅(材)13、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负责;10.15负责生产过程中质量、产品标识、产品防护、卫生管理,通过对工作环境的控制使产品及过程符合即定目标,确保产品及时供应并不断提高质量,确保管理体系在本科室有效运行;10.16收集、分析、处理生产加工方面的信息,为公司的决策提供依据;10.17负责对科室所需的资源进行识别,拟定并反馈各项资源需求计划;10.18负责控制废水和废弃物的排放;对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物品的控制;10.19负责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能源,降低能耗;10.20负责管理体系其他相关要求的实施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小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11.1负责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产品的策划和更新,编制HAC14、CP计划、操作性前提方案及相关管理性文件;11.2负责验证程序的实施和控制措施组合的确认(操作性前提方案、HACCP计划);11.3负责CCP点的监控、纠偏、验证工作第十二条 销售部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12.1负责产品销售及与顾客的沟通,组织合同评审。12.2负责组织顾客满意调查,将顾客要求的有关信息反馈到公司相关部门。12.3负责食品发生意外时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招回。第十三条 仓库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13.1负责各类原材料、成品的保管,确保帐卡物一致,并按公司要求作好各类物品的收发控制。13.2负责对各类物品的防护状况、标识防止各类物品因保存不当产生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况第十四条 办公室15、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和义务14.1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总经理指示的贯彻执行。 14.2负责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综合全厂生产、行政各方面的情况,主动做好典型经验的调查总结,及时向总经理汇报、请示工作。 14.3负责全公司办公室的分配调整及办公用品、用具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并对办公用品、用具标准化及各科室文明办公进行检查督促。 14.4负责完成总经理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14.5负责公司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并依据企业需求及任职要求编制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4.6负责招聘计划的制定。14.7负责公司员工培训记录及总结。 14.8负责公司卫生检查制度的制定及16、卫生检查计划。14.9负责公司特殊工种的登记备案。14.10负责公司员工每年的健康检查第二章 各部门质量安全职责、权限 第一节 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制度。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项目制定如下各部门质量安全职责和权限。第二节 各部门质量安全职责、权限 项目序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部门职责、权限企业资质变化情况1.1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定期与上级行政部门沟通进行年检,及相应的变更。1.2食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规定1.3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符合规17、定1.4条件变化后报告情况符合规定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2.1采购食品原料索证符合规定由采购部负责与合格供方联络和沟通索证;质检部门负责采购进货的查验。2.2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符合规定2.3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索证符合规定2.4实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符合规定库房出入库记录并建立台帐;生产车间做好投料记录2.5存放、使用回收食品情况符合规定库房出入库记录并建立台帐,提供适宜的贮存环境生产过程控制情况3.1厂区内环境清洁卫生状况自查记录符合规定由生产部或技术部按食品卫生规范制定本单位的卫生要求,由生产车间按食品企业卫生要求,对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要求及生产过程人、机、料、法18、环等方面的要求实施控制,生产部对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符合规定3.3生产加工设施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符合规定3.4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符合规定3.5产品投料记录符合规定3.6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符合规定3.7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符合规定3.8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符合规定3.9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符合规定3.10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符合规定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4.1用于检验的设备情况符合规定检验设备由质管部负责联系国家计量检定部门进行定期的周期校准备和检定;质检员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实验19、室负责按食品出厂检验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或委托检验,质管部监督实施情况。4.2检验的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情况符合规定4.3检验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符合规定4.4出厂检验项目情况符合规定4.5出厂检验的原始数据记和检验报告符合规定4.6产品留样记录符合规定4.7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符合规定4.8委托出厂检验情况符合规定不合格品管理情况5.1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处理记录符合规定质管部负责组织不合格品的评审;采购部负责对采购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理,质管部进行监督;生产车间对生产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理,质管部进行监督。5.2采购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记录符合规定5.3采购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20、符合规定5.4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符合规定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6.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符合规定技术部负责明确食品的标识及标注内容,组织进行食品标签的印制,组织生产车间进行食品的标识,确保食品标识标注符合要求6.2成分或者配料表符合规定6.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符合规定6.4保质期符合规定6.5产品标准代号符合规定6.6贮存条件符合规定6.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符合规定6.8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符合规定6.9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符合规定6.10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符合规定6.11法律、法21、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符合规定食品销售台帐记录情况7.1产品名称符合规定销售部负责建立食品销售台帐,记录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7.2数量符合规定7.3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符合规定7.4检验合格证号符合规定7.5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符合规定7.6销售日期符合规定7.7出货日期符合规定7.8地点符合规定标准执行情况8.1企业标准备案符合规定技术部负责企业标准的备案,负责及时收集最新的标准8.2收录执行最新标准符合规定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9.1产品名称符合规定技术部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记录,并组织进行原因分析和处理,组织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处理结果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22、报告9.2批次及数量符合规定9.3不安全项目符合规定9.4产生的原因符合规定9.5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符合规定9.6召回产品处理记录符合规定9.7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符合规定9.8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处理情况符合规定从业人员10.1企业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符合规定办公室负责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并组织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10.2企业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符合规定接受委托加工情况11.1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材料符合规定技术部负责对接受委托加工情况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确定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11.23、2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符合规定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12.1投诉者姓名及联系方式符合规定客服部负责对对消费者投诉进行登记,并及时移交技术部,由技术部组织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采取纠正措施,客服部负责将处理结果通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沟通直至其满意12.2食品名称符合规定12.3数量符合规定12.4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符合规定12.5投诉质量问题符合规定12.6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符合规定12.7处理结果符合规定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记录13.1收集与企业相关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符合规定技术部负责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反应13.2企业做出的反应符合规定企业24、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14.1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符合规定技术部负责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14.2企业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符合规定14.3企业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符合规定第三章 设备维修保养和清洗消毒管理制度第一节 原则第一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尽可能降低发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第二条 应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第三条 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25、保存记录。第四条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控制记录第二节 设计和安装第五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产品有任何危害,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产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产品,或向产品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并造成危害。第六条 产品的生产和控制应配备具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第七条 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以避免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第八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产品或容器造成污染。第九条 生产用工器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操作规程,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记录。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第十条26、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第十一条 应制订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有相应的记录。11.1操作人员和维(检)修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责任制,确保在用设备完好。 11.2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通过学习技术,做到“三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已操作的设备;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超负荷使用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27、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11.3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定时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3)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4)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28、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 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 (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巡视记录,以及重点设备维护记录。 (6)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11.4搞好设备润滑。严格执行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坚持“五定”、“三级过滤”(五定: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三级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储油桶,岗位储油桶到油壶,油壶到加油点);同时对润滑部位和油箱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 11.5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11.6员工对所负责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7车间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29、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第十二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进行重新确认或验证,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第四节 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第十三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第十四条 生产设备应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第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通常应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第十六条 用于产品生产或检验用的主要或关键设备,应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修和维护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产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第十七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标明清洁状态。第十八条应尽可能将闲置不用的设备30、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有故障的设备应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十九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第五节 校准第二十条应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第二十一条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应特别注意校准的量程范围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第二十二条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第二十三条超出校准合格标准的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不得使用。第二十四条如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31、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按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六节 生产用水产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生产用水。第二十五条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纯化水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第二十六条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生产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第二十七条纯化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第二十八条应对生产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第二十九条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32、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第三十条应按照书面规程消毒纯化水管道和及必要时包含其他供水管道,并有相关记录。操作规程还应详细规定用水微生物污染的警戒限度、纠偏限度和应采取的措施。 第七节 设备的清洗消毒第三十一条规范生产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满足设备的清洗消毒要求,达到设备的清洗消毒效果。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的控制:1、定期维护保养:对所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管理,一月一小保养,半年一次大保养,确保设备正常工作。2、定期清洗消毒: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设备、设施,根据不同要求,定期用灭菌液消毒处理(当班一次、一周二次、批批处理)由操作人员实施,并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33、 3、操作人员应对所操作的机器设备的性能、运行情况十分熟悉,能及时排除各种故障,并熟悉机器保养的程序和时间,以确保机器设备正常运转。同时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认真做好防护工作。4、认真执行当班生产人员交接班登记制度,明确工作职责,预防事故发生。5、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期间必须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设备使用寿命。6、在工作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工作后对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保持设备清洁卫生。7、坚持班清班洁,每班停车后,应及时打扫车间卫生,对机器设备、设施及时进行卫生保养,检查机器设备是否正常,发现故障应及时汇报处理。同时对仪器、仪表,要经常进行校对,定期检查并登记清楚。8、停产34、复产前后应对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控制情况进行登记。9、生产设备应专人保养,并建立使用、维修、保养档案。10、当班人所使用的设备,如因使用不当而发生损坏的,应要求使用者按设备修理费的高低酌情进行赔偿。11、经常对设备电源、电路、电压进行检查和维修。12、相关记录必须保存2年以上。第三十三条 相关记录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检修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设备维修、保养和清洗消毒控制流程:配备适宜的设备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 制定设备维修、保养和清洗消毒计划按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并建立记录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对生产设备进行状态标35、识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生产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章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及外协加工品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查验制度)第一节原则第一条 对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及对供方进行控制,保证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要求,避免由于供应商不能按质、按时、按量供货所产生的失信风险。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二条 进货查验记录要求(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36、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二节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要求第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37、)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评估,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主要物料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其它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做出质量评估。第四条 应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质量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质量评估人员的组成及资质,确定现场质量评估周期以及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第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的实践经验。38、第六条 现场质量评估应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体系。现场质量评估应有报告。第七条 必要时,应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第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名称(如有)等,并及时更新第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现场质量评估,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39、合格处理记录。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评估。第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第十一条 企业应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评估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第三节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信息第十二条 采购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库存量、资金占用情况等编制月度、年度采购计划。月度采购计划经采购部经理审批后实施;年度采购计划,经采40、购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计划中应清楚说明对采购物资的要求,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合格供方等内容,每月根据采购计划,由采购部门实施采购。第四节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进货查验制度第十三条 食品原料(包括辅助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包装物及洗涤剂、消毒剂等)的进货查验记录是实施食品可追索的重要依据,是实现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保证,必须真实。第十四条 食品原料(包括辅助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包装物及洗涤剂、消毒剂等)验收的内容包括:供货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或同批次检验报告(简称三证)复印件,产品的外41、观、标识、产品的一般卫生状况、几何尺寸等。验收时应认真核实供货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记录查验情况1、 主要原辅材料(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批量购买的原材料要求供方提供小样,小样经过公司确认后封存,验收时根据小样的质量对购进的原材料进行验收: 外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发霉、生虫等异常现象。有小样的原辅料应对照小样验收。 产品标识是否符合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对纳入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包装物,应使用获证的产品。 原材料外观用感官检验,是否有肉眼可见的杂质; 要求42、大样与提供的小样质量一致; 必要时,做理化和卫生检验,检验内容见相关标准。 生产肉制品的企业还需查验肉类检疫合格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以及采购合同。2、食品包装物:包装物的外观检验如下项目:批量印制包装物要求供方提供材质、目测感官小样,根据小样的质量对批量印制包装物进行验收: 对纳入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包装物,应使用获证的产品。 对规定选用的材质要求注明,是否是食用材质,提供检验报告单,验收时对材质进行核对; 是否有产品标识及产品状态标识; 几何尺寸用卷尺或游标卡尺测量;3、洗涤剂、消毒剂的验收方法: 包装是否完好。 是否有产品标识及产品状态标识。 性能以供方提供的自检报告或合格证明进行43、验证。第十五条 必须对所购进的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物及洗涤剂、消毒剂等建立查验记录。1、记录的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2、对验收合格的填写验收入库单,并有质量登记,及时入库;对验收不合格物品有处理结论,并不得入库。3、查验记录资料必须保存3年以上。第十六条 食品加工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第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并罚款200元;发现二次扣除500元;发现三次及以上者调离岗位或开除;对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44、机关处理。第五节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第十八条 为避免因误解而影响产品或工作质量,委托生产或检验必须正确界定、经双方同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合同必须明确说明质量受权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其全部职责。第十九条 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第二十条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现场评估,对受托方的资质条件、厂房设施和设备、技术水平、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确认采用委托方式45、仍能保证遵照执行本规范阐述的原则和要求。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产品标准和其它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产品造成的危害。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发运来的所有已生产的产品和物料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或该产品已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第二十五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称职人员,以顺利完成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第二十六条 受托方应确保所有收到的物料、中间46、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第二十七条 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品技术、检验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经双方同意。第二十九条 合同应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销售每批产品的方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产品标准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批准放行使用、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47、第三十条 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或由受托方保存,但委托方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在委托方质量缺陷处理或产品召回处理的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即当出现投诉或怀疑有缺陷时,委托方必须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第三十一条 合同应允许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质量审查。第三十一条 委托检验合同应明确受托方同意接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控制流程:进行供方的评价和选择建立合格供方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评估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 48、)明确采购要求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实施采购对采购产品进行验证(食品原料、包括辅助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包装物及洗涤剂、消毒剂等验收的内容包括:供货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或同批次检验报告(简称三证)复印件 )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帐,记录每批采购的原辅料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进货名称、数量、日期等内容;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台帐和使用记录,保证购进的食品添加剂与使用记录应一致记录各种购进原辅料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情况*外协加工品的采购控制流程:(委托生产与委托49、检验) 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现场评估,对受托方的资质条件、厂房设施和设备、技术水平、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签订委托合同并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批准放行使用、生产和质量控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质量审查、受托方同意接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或由受托方保存,但委托方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 第五章 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企业标准依法备案及工艺文50、件管理制度第一节 原则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2、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第二节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四条 51、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企业标准的52、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53、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第九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第十二条54、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55、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第十七条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56、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二)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57、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第二十一条 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质量监督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节 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及工艺文件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执行各类标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参考资料及技术工艺文件进行有效控制,确保现场使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执行最新的工艺文件,有效控制食品生产和产品质量。第二十五条 技术部负责收集与生产的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参考资料;负责组织企业标准的编制和备案;负责组织编写工艺文件,并58、控制各类标准、工艺文件的分发,确保现场能够等到文件的有效版本。第二十六条 标准及工艺文件的管理要求(一)标准及文件的编号1、技术部负责收集与生产的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参考资料延用原编号。2、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3、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4、工艺文件可按需编号。(二)食品安全标准及法律法规的收集及企业标准、工艺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发布1、技术部负责收集与生产的产品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参考资料的最新版本,并组织相关部门评价其适用性,根据需要复印相应59、的份数,加盖“受控”印章分发到相关部门使用,并把旧标准收回。2、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备案后的企业标准由技术部印制相应的份数进行登记和分发。工艺文件由技术部组织编制,经技术部主任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布;(三)标准及工艺文件的发放和使用 1、技术部负责标准及工艺文件的建档、保管、发放工作。每年及时编制“执行标准一览表”,“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一览表”及时向各部门发布。 2、文件的使用部门对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应妥善保60、存,防止丢失、损坏。需要使用文件的人员不得随意借用他人的文件复印,确实需要领用文件时,需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3、文件的审批原稿由技术部负责归档保存,文件的复印件由技术部加盖“受控”印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4、任何人不得在受控文件上乱涂、乱画、乱改,不准私自外借,确保文件清晰、易于识别。(四)工艺文件的更改控制 1、文件修订或更改时,由原编制部门提出文件更改申请,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由原审批部门和人员负责审核、审批,当原编制或审批部门因机构调整已被撤消时,由具有相应职能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文件更改的提出或审批,但必须获取原审批所需的背景资料。文件的更改经审批后,由原制发部门组织更改61、。 2、文件的更改方式采用划改、换页和换版 划改:部分更改采用划改的方法,在原文件相应条款处进行修改。即在原有文字上画两道横线,并在原有文字的适当位置写出更改后的内容。 换页:为保持文件的严肃性和便于阅读,文件累计更改面积不得大于该页有效面 积的1/4或划改次数不得超过4次,否则必须作换页处理。文件使用人员负责进行换页处理,作废页按规定统一销毁。 换版:文件有重大更改或重新排版时需要换版,新版文件生效时,原版文件同时作废,由技术部负责收回,统一销毁。(五)文件的作废与销毁 1、所有失效和作废文件均交到技术部,在“文件发放登记表”上做好记录,在作废文件上加盖“作废”印章进行标识,防止作废文件的非62、预期使用; 2、为积累知识或作为参考需保留的作废文件,由留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文件留用/销毁申请表”,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由技术部加盖“留用参考”印章,由申请留用部门隔离保存。 3、作废文件需要销毁的,由技术部填写“文件销毁/留用申请表”,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由技术部进行统一销毁,技术部领导监销,做好销毁记录。第二十七条 质量记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文件发放登记表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一览表执行标准一览表文件更改审批表 文件销毁/留用登记表 第六章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第一节 原则第一条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63、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第二节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建立档案制度第二条 食品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生产加工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第三条 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第四条 新调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第五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64、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第六条 建立食品生产人员健康档案,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加工人员,要定期体检,员工患病应及时申报,发现问题及时调离,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第七条 食品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检查的情况记录于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工作。第三节 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制度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要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第65、九条 新职工上岗前,应主动接受岗前教育、培训,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承担的工作有一个基本认识和了解。未经岗前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在本单位内部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或是安排从业人员参加由相关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不断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一)办公室评估员工的培训需求,制定整体培训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计划。 质量管理部门及技术部、生产部负责组织培训的实施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性质、参加人员、时间安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法等。(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内容包括:*有关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食品质量安全66、市场准入制度及审查通则;*产品标准、工艺文件等技术文件;*质量管理知识、质量管理文件的培训;*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及其它应知应会知识等。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鼓励职工参加各类业余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思想觉悟和专业技能。第十二条 在职职工应主动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学习班,培训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之一。无故不参加者扣除当月10%的奖金。第十三条 相关记录1、从业人员健康档案2、培训计划3、培训考核记录4、职工培训档案第七章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办法(包含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第一节 原则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一)企业应定期对67、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68、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第二节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第二条 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确定关键控制点并作好记录。第三条 人员及人员卫生的控制:1、生产人员必须持证、挂牌上岗。2、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生产人员在上岗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上厕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生产人员在工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鞋以及手套,同时将头发置于帽内;对工作衣、帽、鞋要做到勤洗、勤换;工作人员应讲究个人卫生,勤洗头、勤洗澡、勤换衣,不留长发、长指甲、长胡须,工作时不使用化妆品、不戴戒指,不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卫生间等与生产无关的场所,不在生产车69、间和仓库内吸烟、吐痰、会客、吃食物、喝酒、乱扔杂物。 3、外来人员获准进入车间参观、检查时,应穿戴工作衣、帽,并经洗手后,方可进入车间参观、检查;闲杂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加工场所。4、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与基本技能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5、每年对生产人员、质检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至合格方能上岗。6、各生产人员、质检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操作技术、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技术、规程进行操作和检验。7、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第四条 厂区内环境、70、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的控制:1、保持车间内整洁,不乱堆放杂物。控制区、洁净区要根据规定认真清扫,工作前要用物理及化学方法消毒灭菌。 2、车间内的各种规章制度整洁、美观、挂牌上墙。3、工作区要做到窗明地净,四壁无尘,物品存放有序,标志规范,环境清新;防鼠、防蝇、防虫、防尘措施齐全。4、卫生区包干到人,坚持每日工作前后各打扫一次,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5、在生产区域特殊环境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该工作区的特殊规定要求。对生产用的各种材料进行分类保管,不得混杂。主要包括:原料、辅料、半成品、废料、副产品、包装材料。6、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废弃物品,存放在远离生产车间的加盖废物桶里,并及时清运出厂。7、定71、期检查,认真记录检查情况。8、查验记录必须保存2年以上。第五条 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的控制:1、定期维护保养:对所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管理,一月一小保养,半年一次大保养,确保设备正常工作。2、定期清洗消毒: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设备、设施,根据不同要求,定期用灭菌液消毒处理(当班一次、一周二次、批批处理)由操作人员实施,并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3、操作人员应对所操作的机器设备的性能、运行情况十分熟悉,能及时排除各种故障,并熟悉机器保养的程序和时间,以确保机器设备正常运转。同时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认真做好防护工作。4、认真执行当班生产人员交接班登记制度,明确工72、作职责,预防事故发生。5、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期间必须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设备使用寿命。6、在工作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工作后对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保持设备清洁卫生。7、坚持班清班洁,每班停车后,应及时打扫车间卫生,对机器设备、设施及时进行卫生保养,检查机器设备是否正常,发现故障应及时汇报处理。同时对仪器、仪表,要经常进行校对,定期检查并登记清楚。8、停产、复产前后应对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控制情况进行登记。9、生产设备应专人保养,并建立使用、维修、保养档案。10、当班人所使用的设备,如因使用不当而发生损坏的,应要求使用者按设备修理费的高低酌情进行赔偿。11、经常对设备电源、电路、电73、压进行检查和维修。12、相关记录必须保存2年以上。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生产用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物及洗涤剂、消毒剂质量的控制:必须使用经进货查验合格的物料,并对所使用的物料进行感官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生产工艺的控制:1、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工艺、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不得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和回收的食品生产食品;2、根据食品生产工艺确定合理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并做好记录。关键质量控制点记录主要包括:生产投料记录、生产温(湿)度、压力74、产品特性控制指标记录、车间卫生控制记录、生产人员卫生控制记录、半成品检验记录等。3、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放原料的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生产厂家的详细信息(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等;4、食品加工过程检验 班组领料时要对核对原料是否齐全,是否有变质的原辅料。质检员每天对班组生产的产品特性、规格、形状、包装做抽检,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天两次。 包装过程中对产品做感官检查,并做好不合格品的记录。每月对批量产品做一次全项出厂检验。新产品检验要依据检验指导卡检验其各项指标,并验证其保质期。质检员定期对原料仓库、包装仓库、成品仓库的储存条件进行检查。75、生产用水检验,一、四季度每月检验一次,二、三季度每月检验二次。对当班检验或复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半成品要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防止不合格半成品流入下道工序。 5、以上各项检查均须做好检查记录或检验记录,相关记录保存3年以上。第八条 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九条 质量记录1、生产投料记录2、生产关键控制点控制(温湿度、压力)记录3、产品特性控制指标记录4、厂区环境、车间卫生控制记录5、生产人员卫生控制记录6、半成品检验记录7、生产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第八章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76、包括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第一节 原则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六)企业自77、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节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二条 出厂检验要求1、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设置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本企业产品出厂检验。2、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抽检所有产品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质量指标,保证产品合格率为100%。3、成品必须做到批批检验,如实填写检验记录、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由质量检验部门加盖合格签章后方能出厂。食品生产者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4、严格出车间产品合格证78、加贴的管理,对不合格产品,当班检验人员不得发放合格证。5、对当班检验或复检过程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报告,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三条 检验人员要求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须不受任何行政的和其他外界的干扰,确保出具的检验报告客观、公正。第四条 检验记录控制1、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2、质量检验部门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79、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归档保存2年以上。第五条 委托检验要求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第三节 检验检测设备管理制度第六条 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第七条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采购,新购进的检验、测量、试验设备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检验、测量、试验设备,由技术研发部建立台帐,统一编号,制定检定计划、操作规程等管理文件,按检定计划组织委托检定,按期进行内校工作并作好相应记录,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校准。本公 司80、不能检定校准的,应送交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 第八条 属于自校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品控中心应每天做好自校记录,包括设备型号、编号、地点、检验周期、检验方法、验收准则及发现问题应采取的措施。第九条 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有校准状态标识或经批准的识别记录。第十条 如发现测量过程中失准或测量设备偏离校准状态,相应部门应检验、测量的结束评定其有效性,并做记录。对失准的检测设备及时报技术研发部,有企管部组织维修,维修后需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 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进行正确操作;若新进人员在未参加培训前不准使用仪器检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使用,未经培训81、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者及未经允许者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质量记录1、出厂检验记录2、检验设备台账3、产品检验留样台帐第九章 不符合情况管理办法(包括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第一节 原则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第二节 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管理第二条 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的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使用或交付造成的企业失信风险。第三条 企业须按照产品的监视和检测相关制度和标准,分别对原材料、过程产品、最终产品、顾客投诉的不合格品进行检验,并对不合格品造成的企业失信风险82、做出评估,对不合格品填写“不合格品报告表”并通知不合格发生部门进行标识、隔离。 第四条 生产过程产品及成品不合格的控制1、严格生产过程检验制度,杜绝不合格半成品流入下道工序。2、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制度,杜绝不合格品产品入库,验收时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向生产车间退回。3、生产车间接收退回产品后,应立即复检并查找原因,及时纠正。不合格品能二次处理,需经分管质量的生产厂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二次处理;对感官指标、微生物等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报损处理时,一律按废料处理。4、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合理报损产品,由保管员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报损销毁,并做好记录。第五条 不合格品评审 对不合格项目由质量83、检验人员、质量负责人、车间主任和生产操作人员等,共同认真分析原因。根据不合格品分级标准对不合格品进行初审并给出不合格的分级和初步处置意见。评审结果中一般指明不合格品处理的执行部门、跟踪部门,以实施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第六条 顾客投诉的处理 销售过程中顾客投诉的产品,由销售部售后服务人员填写“质量信息反馈单”传递到技术研发部,如有样品,送技术研发部化验室进行鉴别或委托检验。技术研发部负责将“质量信息反馈单”传递到责任部门,责任部门针对不合格反馈内容查找并分析产生原因,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传回技术研发部,技术研发部跟踪责任部门整改情况,并将 “质量信息反馈单”返回销售部,84、销售部依据鉴别或化验结果,如果确定为不合格,按照消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和处理。经过确认的杂质、异物类质量投诉或化验室抽检时发现存在杂质和异物的产品,依据“产品中出现异物处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产生较大诚信影响的顾客投诉,须启动相关诚信危机处理机制,积极应对。第三节 不符合情况的控制和管理第七条 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复检确认,即刻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不合格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85、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以上处理办法必须严格执行,如发现违规者,扣除经办人员一月工资并按照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10%进行处罚;对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及时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八条 质量记录5.1 产品检验记录5.2不合格品分级标准5.3不合格品报告单5.4质量信息反馈单5.5质86、量信息反馈汇总表5.6不合格品汇总表*不合格品的控制流程:不合格品进行有效的识别、标识和记录,必要时进行隔离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处置(分别对原材料、过程产品、最终产品、顾客投诉的不合格品进行检验,并对不合格品造成的企业失信风险做出评估 )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品的再发生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经复检确认,即刻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不合格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章 食品标识标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事项管理制度第一节 原则第87、一条 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第二条 为了加强企业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确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节 食品标识及标注内容第三条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性,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明白消费、健康消费。产品配方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实事求是标注配料表。第四条 明确标注厂名厂址、联系方式,产品的名称和地址应88、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名称和地址。第五条 产品应科学合理制定保质期并明确标注保质期和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第六条 加强对产品标识标注标注的管理。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认真实施企业产品标识标注的备案管理。第七条 杜绝在产品生产中原料掺杂掺假和以次充好、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产品标识标注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第九条 企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它质量证明。第十条 积89、极落实食品标识标注的科普知识、保证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能够获得客观真实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第十一条 企业为客户生产的不直接销售的产品,其产品的标注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第三节 标识管理 第十二条 仓储部、原料部、车间应标识生产全过程(原辅料、包装材料、各阶段半成品、成品),检验、验证状态的应包含在标识内容中,应能明确区分及有效追溯,按GMP规定的各相关制度中有关标识的内容具体实施。第十三条 研发中心控制成品的预包装标识应符合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相关标准、法律法规等的要求。第十四条 仓储部应保持原辅90、料、包装材料入库的账目记录,内容应包括供方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规格、生产日期及批号、数量、分级等信息。第十五条 仓储部应保持各阶段半成品、成品入库的账目记录,内容应包括班次、品种规格、生产日期及批号、数量、半成品阶段等信息。第十六条 原料部应保持原料收购的账目记录,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收购日期、数量等信息,与原料交接单一致。第十七条 物流部应保持成品发货的账目记录,内容应包括收货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规格、生产日期及批号、数量等信息。第十八条 按GMP制度要求,车间应为半成品、成品生产过程填写各种生产记录,特别是配料记录。第十九条 按GMP制度要求,车间应为半91、成品、成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时包括到期日期)及批号,经巡检检查,发现无日期和日期有误的产品应处理。填写包装喷码记录。第十一章 成品贮存管理制度第一节 原则第一条 对食品的贮存及环境提出要求,完善出入库制度,以保证成品贮存的质量和安全。第二节 成品贮存及环境要求第二条 成品库房内应做到地面清洁无杂物、灰尘,作业区应随时清扫,始终保持库房干净、整洁。成品库房附近50米内清洁、无污染源 (厕所、牲畜粪便等)。第三条 库房内设施与物品表面,应做到无可视灰尘,并保持清洁。库房应经常通风,保持干燥,防止潮湿发霉。第四条 原辅材料、包装物、半成品、成品应放在不同的库房内,分批次、种类、分区放置。成品存放时,应92、离地10-15cm,离墙30-50cm。第五条20kg、25kg、50kg规格的粉末类物质,应按照码联跺的方式进行整齐摆放,高度在8层以下;箱装物质应分类、整齐码放,高度应在8层以下;液体物质保存时,不得破坏内外包装,使液体溢出。并进行隔离保管。不同批次、品种的成品放置时,应留有50-100cm的距离,以利于通风。第六条 库房物品摆放时应轻拿轻放,避免造成物品的破损。成品库房内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的物品。第七条 成品库的防昆虫、防潮、防鼠、防飞鸟的管理。库房内应放置粘鼠板、扑鼠器,做好防鼠工作。不允许使用灭鼠药。库房应设置通风口,并在通风口安装纱网,进行通风;使用的纱网,用以防93、止昆虫、苍蝇、飞鸟等的侵入。第八条 成品库房内不得掸水,库房房盖不允许渗漏雨、水,库房的通风口应有防水倒灌的设施。如百叶窗。物资和食品仓库和贮存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污染的条件。需要使用冷藏贮存的物品,必须控制适宜的贮存温度。第三节 成品的入、出库制度第九条 食品入库管理 加工食品入库应按规定包装,每件应有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有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检验员签名或盖章等。加工人员对包装的食品数量负责,检验员对质量负责。 食品入库时,应采用适宜的搬运方法和工具,应按仓库保管员指定的位置码放,且应离墙离地、分垛码放,以堆放稳定、整齐、美观、便于清点数量为原则。 每批食品入库完毕,仓库94、保管员应与负责入库人员当面点清入库数量,办理入库手续。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成品入库时,必须根据车间产品入库单严格核对品种、数量、生产及打印日期,符合后,办理入库并及时记录,建立“成品物资保管台帐”,对外包装不合格产品库管员有权拒绝入库。第十条 食品出库管理 提货人员到仓库提货必须持有商品调拔单,保管员方可发货。 食品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和提货人员应当面验证包装上面的名称、数量及合格证,包装是否完整,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食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以免食品贮存时间过长而变质。 如实记录出库食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95、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库时应认真填写“出库单”,要求字迹清楚,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及序号准确,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出库。并建立“产品销售台帐”。 第十一条 食品贮存管理 食品用原材料和食品入库后,应做到“一明”、“二齐”、“三清”、“四定位”、“五防”。一明:标志明显。二齐:库容整齐,码堆整齐。三清:品名清、规格清、数量清。四定位:按区域、架、层次、货位对号入座。五防:防混、防破损、防污染、防碰、防潮。对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要求。 保管员应及时填写货卡,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三一致。 食品用原材料和食品仓库随时进行核对,成品库96、每日填报盘存表。 仓库保管员应经常查看易变质的物资和食品,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质检人员复检,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处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过贮存期的物资和食品,仓库保管员应采取隔离措施,并挂“不合格”标识,专题报告申请处理。 食品、物资出入库要及时上下帐,保持帐、物相符。第十二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应有专人专柜,实行双人双匙管理,并作好记录。第十三条 质量记录1、成品库存物资台帐2、商品调拔单3、出、入库单*成品贮存管理流程:明确成品贮存及环境要求 (可以参照产品标准对贮存的要求)对成品出入库进行控制:产品入库控制:合格产品方可入库并填写入库记录,建立97、成品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成品入库时,必须根据车间产品入库单严格核对品种、数量、生产及打印日期 )产品出库控制:提货人员到仓库提货必须持有商品调拔单,出库时应认真填写“出库单”,要求字迹清楚,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及序号准确,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办理出库。保管员方可发货。食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以免食品贮存时间过长而变质。建立“产品销售台帐” 如实记录出库食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章 产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 第一节 原则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98、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第二节 产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第二条 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销售台帐,食品销售台帐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并保存2年以上,销售台帐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销售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区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交付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以便宜发现问题实现产品分布场所的可追溯。第三条 食品销售必须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有存根联、发票联和随货同行联。第四条 企业建立99、食品销售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销售商或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第五条 相关记录产品销售台帐第十三章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第一节 原则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第二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不安全食品对社会及消费者造成危害,有效地回收本企业生产的已经发100、生或可能发生不安全的产品,特制定本制度。第三条 适用于回收本企业生产的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不安全的产品的回收及对相关方通告过程的控制。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第四条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需实施产品召回-国家有关部门通报与本企业有关的疫情时;-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经技质部评估后确认可能影响到整批产品时。第五条 召回产品分类回收类:召回产品必须进行特殊处理的,产品外包装标识“HS”;回收类:召回产品无须进行特殊处理的,产品外包装标识为“HS”。第六条 产品召回的实施1、技术研发部确认产品需要回收时,掌握该产品的信息后,马上召开诚信小组工作会议,2小时内制定“产品回收计划”,经技术研发部经理审核,总经理(101、主管副总)审批后发给销售部。 2、销售部接到“产品回收计划”后立即组织实施产品回收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3、销售部接到 “产品回收计划”后,4小时内发至市场各作业区,并要求市场各作业区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4、各作业区接到“产品回收计划”后,由作业区经理立即指定专人通知各作业点停止销售指定回收的产品,并进行调查、核实,明确产品的所在位置及数量,填写“不安全产品回收记录”,即已销售多少件,某作业点、超市、柜台现存多少件,库存多少件,共计多少件,回收产品预计统一储存地点(库房),预计返回公司库房的时间,并将上述信息在接到“产品回收计划”后24小时内发至销管部副经理处(要求发件后电话确认生效);5、102、销售部接到市场作业区回执的“不安全产品回收记录”后,2小时内反馈给技术研发部;6、作业区经理指定专人负责将上述未销售的产品回收到预计统一储存地点(库房),产品外包装上标识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如果“产品回收计划” 中标注回收产品为“回收类”,外包装上必须标识“HS”,如果“产品回收计划” 中标注回收产品为“回收类”,外包装上必须标识“HS”,“回收类”产品不得与返粉混淆,必须单独放置;7、各作业区经理负责组织将上述回收产品以最快的速度运输至公司库房,(“回收类”产品不得与返粉混淆运输),并将运输合同及预到货通知发至销管部副经理处(要求发件后电话确认生效)。如因特殊情况暂不能返回公司库房的,103、应将产品妥善保管,并通知销管部副经理计划返回时间;8、回收产品返到公司库房后,销管部第一时间通知技质部,由技质部确定该产品的处理方法并跟踪处理过程。第七条 召回产品的处置和措施管理1、技术研发部监督回收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总经理(主管副总)汇报。收回的产品由技术研发部指定工厂按要求进行处理。2、引起广泛性食品中毒,如:大肠菌群O157:H7,要通过国家农业部门通报,发布警告。3、 对不安全产品由技术研发部组织实施纠正措施,杜绝以后再次发生类似问题,具体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4、技术研发部将产品回收资讯归档保存,备查。 第八条相关记录 产品召回记录第十四章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第一节 原则104、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第二条 为确保质量缺陷在遭遇投诉时,投诉通道能够迅速打开,并系统地、逐步地令投诉问题得以验证和核实,实现在客服接待时礼貌应对、在工厂整改迅速有效,在内部处罚落实到位,特拟定本制度。 * 强调要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接收顾客的投诉,并将投诉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的技术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进行问题的确认和原因分析,制定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以防止问题的再发生,并及时交处理结果与顾客进行沟通,直至顾客满意。 第105、二节 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第三条顾客投诉信息的处理1、 客服接到顾客投诉信息后,必须以恰当得体的态度给予客户一定的致歉,对给顾客造成的麻烦表示歉意,但同时表示公司将尽快着手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一旦证实确为本公司的责任造成了产品的质量问题,将给予客户正式的道歉及适当的补偿。同时,客户部负责及时将投诉信息递交品管部进行调查。2、技术部接到投诉信息后,迅速对顾客投诉的问题进行理论的评价与验证,并填写“质量信息反馈单”递交工厂技术部。3、工厂技术部(可据企业部门设置情况分工,以下同)接到“质量信息反馈单”后,对产品进行进一步确认,并根据不良现象,组织品管、生产部门召开专题研究会,对反馈的质量问题106、进行原因分析,拟采取有效纠正/预防措施,生产厂长、技术部部长、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必须参加评审,其它部门人员根据需要参加。如果同样的质量问题3个月内连续出现3次或3次以上,技术部要直接向厂长汇报,厂长也要参加评审。分析的原因和制定的措施由技术部填写在“质量信息反馈单”上,所有参加评审的人员必须在“质量信息反馈单”上签字。经厂长确认后,在4 个工作日内回传品管部。4、每月30日前,技术部品管员对每月的1日至25日接收的“质量信息反馈单”进行汇总,部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批准后,下发工厂技术部。5、技术部长接收“月度质量信息汇总表”后,要向厂长、生产厂长、车间主任、品控中心下发此表,每月4日技107、术部长组织厂长、品控、生产厂长、车间主任、班长、工艺员召开质量评审会,通报本月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各工厂的质量信息反馈内容,同时对本工厂出现质量问题所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效果验证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对其他厂发生的质量信息反馈组织各部门制定预防措施。6、每月的评审会要形成会议纪要,技术部负责接到汇总表10日内回传品控中心。7、品控中心品管员对工厂回执的质量问题整改措施进行验证,采取办法为索要相关记录、回访责任人及委托他人到工厂现场验证。8、品控中心每月到工厂抽查相关人员验证质量信息整改结果。9、品控中心每半年对各工厂的质量信息反馈次数、反馈回执及时性、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有效性、整改验证情况作出评价,报108、生产部,作为对工厂厂长、技术部长及部门领导业绩考核的一项,品管部在公司管委会通报各工厂质量信息反馈回执及验证结果。第四条 投诉产品中出现异物的处理1、品控中心品管员负责对含有异物产品的确认,与反馈部门索取照片及含有异物样品交给生产部。异物的种类(按严重程度由重到轻排列):(1)苍蝇。(2)昆虫类生物(苍蝇除外):蚂蚁、蚊子、瓢虫、飞蛾等。(3)操作工服饰携带物(工作服线头、头发、毛衣线头等)。(4)与半成品粉直接接触的工器具携带物(筛网、扫塔工具等)。(5)包材携带的异物。(6)肉眼可见大块杂质。 2、对于产品中出现异物的质量信息反馈,在接到质量信息反馈三日内,厂长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写明事情经109、过,制定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明确对直接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决定,上交品控中心品管员。3、每月30日品控中心品管员对出现异物、杂质的质量投诉汇总后报生产部经理、主管副总和本部领导。生产部负责将罚款通知下发至各工厂技术部,责任人将罚款交与财务科,技术部将缴款凭证回执品控中心。4、主管副总指派1人到该工厂车间工作3个工作日以上,协助整改。第五条 质量记录投诉登记处理记录第十五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收集和记录管理制度第一节 原则第一条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第二条 获取、确定、更新、管理本110、公司适用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方面的信息资料,为公司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收集和记录管理第三条 根据本公司的活动、产品或服务等,确定适合本公司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要求的监测标准方法。 第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应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1、国家更新的相应的法律法规。2、国家新发布的最新检测方法和检测项目。3、执法部门的通知、公报和要求。4、国内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风险信息。第五条 获取相关法规和信息的途径:食品安全小组(技术研发部)利用不同的途径如网页下载、咨询公司、行业协会、或有关质量监督部门、报刊等,获取适合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的法律法规111、信息及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第六条法律法规的收集和整理1、食品安全小组(技术研发部)对收集的标准及法律法规进行确认,适用公司的登记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上,保存文件正本,将复印件(或电子件)传达给相关部门。2、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其适宜性,食品安全小组(技术研发部)每周至少一次在网上或每月一次到有关部门跟踪法律法规信息,当出现新修订或新发布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新。3、食品安全小组(技术研发部)将所收集到的新版和新收集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经整理后更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并将法律法规原件存档,复印件(电子件)传给相关部门,并对废止的法律法规,予112、以标识(加盖作废章)或处置,防止误用。4、有关部门收到新的或经修订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时,对是否需修改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提出意见,如需修改按文件管理控制程序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收集和记录1、食品安全风险收集应包括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服务各环节,监测的产品应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辅料。2、通过媒体报刊以及质监部门收集国内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销售部负责市场的风险收集;采购部负责原辅料和包材的风险收集;品控部负责检验方面的风险收集。3、各部门做好风险收集的评估和记录,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按人员培训制度的要求对有关人员作培训及內部信息交流,通过培训113、及信息交流使有关人员了解及掌握适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信息,以满足食品安全管理运行的需要。第九条 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信息的相关文本和记录由食品安全小组(技术研发部)负责保存以及提供相应查阅工作。第十条 记录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2、食品安全风险收集记录第十六章 企业诚信制度(包括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保障制度)第一节 原则第一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诚信制度1、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一切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自觉履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承诺。 2、自觉遵守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3、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114、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诚信立业,守法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4、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认真记录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销售等台帐;认真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5、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节 企业诚信制度第二条 诚信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设立专门的诚信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诚信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诚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有专职(或兼职)的诚信管理工作人员。(一)诚信管115、理机构职能: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诚信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2.制定、修订本公司诚信政策、诚信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诚信管理工作的考核。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诚信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3.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诚信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诚信状况统计分析。4.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二)主要职责:1、诚信管理机构负责人职责(1)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诚信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2)制定、修订本公司诚信政策、诚信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诚信管理工作的考核;(3)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116、使用;(4)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5)汇总、分析客户诚信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6)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2、诚信管理员的主要职责:(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 纠纷。(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5)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诚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报告。(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7)定期向诚信管理负责人汇117、报诚信管理情况。(8)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第三条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1、定期组织学习国家关于诚信法律法规的系统知识,制订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计划,按计划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2、诚信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诚信管理员还必须取得诚信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3、公司分管诚信工作的负责人定期组织活动,结合诚信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第四条 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一)合同签订管理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118、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集团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企业以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4、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5、销售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供应部门外出采购尽可能采用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如果没有合同119、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诚信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6、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7、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8、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9、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10、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120、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11、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技术合同专用章由诚信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12、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发现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13、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诚信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14、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二)合同履约管理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121、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6、诚信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122、行情况台帐。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合同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2、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3、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4、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诚信管理机构报告。 5、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123、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五条 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1、诚信管理机构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诚信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将客户的诚信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制订不同诚信等级所对应的诚信额度、诚信期限、诚信折扣。 2、诚信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诚信标准、诚信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3、诚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诚信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诚信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函等表格;受理客户诚信申请;采用对客户124、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诚信评级,报主管副总审批后,确定诚信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4、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补充客户诚信信息,每年末对客户的诚信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的年审评价报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诚信等级。 5、对延迟付清款物的客户,视情节轻重给予诚信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款物的客户授信额度为0,要求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拒绝业务往来。6、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诚信管理机构反馈;诚信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客户诚信状况评价结果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 第六条客户诚信档案管理制度1、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125、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2、公司所有合同126、都必须按部门编号。诚信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合同管理台帐。3、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诚信管理员。诚信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4、建立完整的客户诚信资料,包括客户诚信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诚信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函、客户诚信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付款习惯、财务状况、商账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原始资料。 第七条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酌情采取下列措施:1、取消赊销条件;2、停止供货;3、取消供货资格;4、诉诸法律。(二)、本企业发生失信违127、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1、表现形式: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产品合格率未达标、拖欠货款或其他。2、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合同纠纷处理: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通报诚信管理机构,提供材料。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诚信管理机构参加仲裁或诉讼。5、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的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自发出或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由128、承办人送交诚信管理机构备案。6、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7、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8、在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行使可能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处分权时,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公司批准。 第十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第一节 原则(第一条 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第二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129、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第三条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追究食品安全事故责任遵循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3.1 品控中心负责第一时间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真正原因。3.2 生产部配合检查生产工作中是否存在生产环节漏洞。3.3 行政部负责在确定事故责任人后,给予何种处罚的设定及公布。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4.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4.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130、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4.3生产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4.4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4.5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6未按规定审核发布食品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7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第五条 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5.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5.2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给予责任人开除及一定惩罚处理131、;5.3情节及其严重、损害和影响非常大,已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六条 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6.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以上 的;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6.2 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过30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产生重大影132、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第七条 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认责任人并划分责任;7.1 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违犯公司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7.2 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7.3 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事故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7.4领导不采纳相关部门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7.5 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有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