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计划(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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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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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计划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方针内容1.煤矿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内容是什么?煤矿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内容是:(1)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安全生产原则: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3) 安全生产手段:综合治理;(4) 安全生产目标:整体推进。2、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意义?(1)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对煤矿而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实现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使安全生产方针更全面、更完善、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利于实现安全发展。(2)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大众造福。改革和发展不2、能牺牲群众利益、煤矿发展不能牺牲矿工生命为代价。对煤矿来讲,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生命为本,以不死人为目标,不要带血的煤炭,新安全生产方针增加综合治理的内容,通过治理,可以避免和减少瓦斯、煤尘等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所以,新安全方针体现了党和政府心系矿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3)体现时代特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煤炭行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煤矿先进工艺技术不断更新应用。煤炭生产已今非昔比,与以前大不相同,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时代发展了,安全市场方针也要与时俱进。新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出台符合时代要求,切合实际,必将有力促进企业实现安全生产。(4)3、积极主动应对:煤炭企业井下生产,受着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灾害的威胁,特别是瓦斯和煤尘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源,小煤矿乱采滥掘,潜在事故隐患。新安全生产方针具有针对性、时效性、科学性,可以针对煤矿的隐患,对症下药,实施治理措施,变别动为主动,超前治理,防患于未然,这必将收到良好的效果,对安全生产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3.“安全第一”的含义是什么?“安全第一”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职工生命安全第一。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煤矿企业要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要牢固树立职工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2)职工身体健康第一。煤矿生产不能以损害职工健康为代价,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第一。(34、)各项工作安全第一。煤矿工作千头万绪,有许多工作需要做各级领导和每位职工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关系,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切切实实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4.“预防为主”的含义是什么?预防为主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预防为主”是“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搞好预防,以“预防为主”,向预防要安全。(2)避免就事论事,出了事故抓安全。“预防为主”可以使工作由被动变主动,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出了事故抓安全,损失已经造成,为时已晚。正确的方法是搞好预防性工作,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3)“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5、是辩证的统一,就像安全和生产是辩证的统一一样。“预防为主”是“安全第一”的前提、保障和基础,“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的目标、要求和动力,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有力地促进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时间:2014年9月2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二、瓦斯治理1瓦斯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瓦斯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是:“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2、“先抽后采”的要点是什么?(1)坚持“先抽后采”时瓦斯防治的基础,是从源头上治理瓦斯的治本之策和关键之举(2)一般情况下,矿井瓦斯是采用通风方法稀释和排除的。如果利用通风方法不能将涌出的瓦斯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浓度,必须考虑进6、行瓦斯抽放。(3)我国是以瓦斯涌出量的大小作为瓦斯抽放条件的,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不合理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a) 大于或等于40m3/min;(b) 年产量11.5Mt的矿井大于30 m3/min;(c)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d)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e) 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 m3/min。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煤层。(4)7、抽放瓦斯地面泵房和井下临时泵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5)抽放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浓度不得低于25%。(6)煤层瓦斯抽放难易程度可行性,取决于两个因素:即煤层瓦斯压力和煤层的透气性。煤层瓦斯的抽放难易程度分为三类:容易抽放、可以抽放和较难抽放。3“以风定产”的要点是什么?(1)“已风定产”方针的提出和实施,主要处于安全生产严峻形势需要,是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要求。(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在矿井总进风量比小于100%时,必须降低矿井产量或进行通风系统的改造与8、调整,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后允许的范围内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3)采区、采煤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在安排采区、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时,必须按规定进行风量计算,并按实际供风量确定采区、采煤工作面的产量。严禁在采区,采煤工作面风量不足的情况下安排生产。(4)新水平新采区投产之前,必须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必须按规定进行风量计算,并按实际风量安排生产,在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稳定或风量不足的情况下,严禁开采。(5)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积聚、不合理串联风时,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4“监测监控”的要9、点是什么?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和监控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矿井空气成分的监测:主要是监测矿井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包括CH4、CO、CO2、NO、NO2、炮烟等;(2)空气物理状态的监测:主要有温度、湿度、风速、空气压力、顶板压力等;(3)生产环节及各种机电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控:如采掘进尺、煤仓料位、水泵排水量,提升机、压风机、带式传输机、采煤机、综掘机、局部通风机、风门等的运行状态和参数。国内应用的监控系统主要分三大类,即KJ系列、TF-200和A-1型等。时间:2014年9月3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5.“四位一体”的内容是什么?“四位一体”是我国总结的一套行之有效10、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综合措施,习惯称为“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内容是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由四个方面构成整体。6、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瓦斯治理重点监察的内容是什么?根据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瓦斯治理重点监察下列内容:(1)瓦斯治理责任制;(2)安全投入;(3)瓦斯治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4)防治瓦斯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瓦斯抽放系统;(6)通风系统;(7)安全监控系统及电气防爆性能;(8)“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9)综合防治煤层自燃措施;(10)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瓦斯综合治理要构建什么样的体系?根据国务11、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的通知(安委办200815号)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通风可靠”的基础要求是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抽采达标”的基本要求是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监控有效)”的基本要求是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管理到位”的基本要求是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三、煤矿整顿1.煤矿有哪些情形的应予关闭?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文,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12、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1)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督、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5)3个月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6)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7)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2.发现煤矿有哪些情形的应责令其停产整顿?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13、的通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4)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5)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排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7)存14、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8)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第二部分 安全治理规定一、治理“三超”时间:2014年9月4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1什么时“三超”?煤矿“三超”是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什么是超能力生产?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超能力生产是指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15、同时作业的。3.什么是超强度生产?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超强度生产是指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煤矿生产。4.什么是超定员生产?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超定员生产是指煤矿企业未制定下井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生产。5.什么是煤矿生产能力?按照发改运行【2006】819号通知,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16、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6.煤矿发生哪些情形,应当组织重新核定生产能力?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差异较大的,应当组织重新核定:(1)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2)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的;(3)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存储量发生变化;(4)其他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7.煤矿核定生产能力“计量”单位是什么,年工作日为多少天?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为330天。8.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内容是什么?根据国家和17、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其内容是:(1)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2)露天矿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3)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18、9.矿井提升系统生产能力如何核定?(1)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备条件: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饿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齐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达到24h。(2)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天,每日提升时间16h计算。若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滚筒直径2m以上的提升机或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中央煤仓时,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计算。(3)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和采用带式19、输送机提升能力核定分别用公式计算。10.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控制入井人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出具体要求。(2)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逐步推进一个采区一个回采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3)20、优化设计,减少定员。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经综合分析类比和系统环节定岗定员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煤矿采区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置合理,应积极采用先进开采技术、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4)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按规定安排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严禁挤占设备检修时间进行生产作业;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5)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煤矿企业优化劳动组织合理21、安排队、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逐步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用三班进行生产,一班进行检修。(6)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煤矿企业应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逐步推进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将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纳入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7)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企业要实行“仙缘挂牌”制,煤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11.国有煤矿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按照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22、意见的规定,国有煤矿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按照规定的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格正规循环作业,严禁违反定员标准组织生产。采掘一线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严禁同一区域多单位违反程序作业、多头指挥。执行特殊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交接班时两班人员在现场交叉作业。二 隐患排查时间:2014年9月5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1.什么是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23、和管理上的缺陷。2.事故隐患分哪几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3.什么是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4.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5.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什么?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24、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区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104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25、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http:/www.mkaq.org时间:2014年9月6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6.整改安全隐患“五落实”的内容是什么?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进行整改,要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7.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哪些情形的?(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工艺、超过26、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然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5)未按矿井瓦斯登记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6)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8.“两个45条”是指什么?“两27、个45条”是我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七部委制度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七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各有45条,因此简称“两个45条”。9.“三条线”建设是指什么?“三条线”是指通向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电话线、供水管线和压风管线。曾有煤矿井下发生透水事故,作业人员被困,这“三条线”使被困人员活了下来。电话线可以保持和井上通话联系,供水管线给被困人员输送水和食物28、,压风管线可以不断供给新鲜空气。营救被困人员,往往需要一定时间,这“三条线”为被困人员提供了生存条件,使他们得以安全营救,因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这“三条线”为生命线,提倡为了实现安全生产所有采掘工作面都要安装配备这“三条线”。人们八这项工作称之为“三条线”建设。10.煤矿隐患的排查管理应进行哪些工作?煤矿隐患的排查管理应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规章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职工和有关业务部门对隐患排查管理责任;(2)隐患排查管理工程中,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和职工的综合安全素质,以推动隐患排查管理活动的有效进行;(3)实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每月进29、行一次隐患排查,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隐患排查会议,对现场排查的事故隐患逐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最高措施,做到整改项目、治理措施、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相关责任人“五落实”,并严格执行隐患整改验收制;(4)抓好信息反馈。建立健全信息反馈系统,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存储和反馈工作;(5)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在重大隐患地点悬挂表示牌,标明危险等级;(6)搞好隐患排查管理的考核和奖励。时间:2014年9月7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11.煤矿防治水害的原则是什么?根据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煤矿水害30、防治的原则是:“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简称十六字原则。12.煤矿水害综合治理的五项措施是什么?煤矿水害综合治理的五项措施是“防、探、疏、截、排”。防:即煤矿井上、下防水设施及防水措施;探:即煤矿井下探水(包括物探和钻探);疏:即疏水降压或疏干有害含水层;截:即留设各种防水煤柱阻隔有害水源;排:即煤矿井下的排水设施和排水能力。13、煤矿企业赋予职工哪十项权利?根据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煤矿企业应赋予职工以下十项权利:(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2)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31、;(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5)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6)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7)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8)检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10)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时间:2014年9月8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14、“三位一体”安全检查是指什么?“三位一体”安全检查是指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在开工前和生产过程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安全检查,32、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这三者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目标是一个实现安全生产。“三位一体”安全检查是班组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管理的基本环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力手段。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新技术一、监测监控时间:2014年9月9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包括哪些内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包括煤矿安全网络化监控、煤矿产量监控和人员定位监控三部分,并要不断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实现高效信息化安全管理。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实现哪“四级联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实现省、市、县、矿“四级联网”。信息管理由省煤炭工业厅(局)信息调度中心、各市(地)信息调度中心、集团公司调度33、中心、各县(区)信息调度室、各煤矿调度室组成。3.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有哪些要求?按照安委办【2006】21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的要求是:(1)所有瓦斯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所有底瓦斯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未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低瓦斯矿井,属于原国有重点煤矿范围的,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属于原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范围的应于2008年底前完成装备。(2)新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以下简称通用技术34、要求)。煤矿新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通用技术要求制造,并取得新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MA标志)。相关制造厂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开展安全监控系统换标工作。按通用技术要求制造并取得MA标志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目录及生产单位名单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及时予以公告(3)逐步改造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煤矿在用的安全监控系统原制造单位取得新的MA标志后,应与煤矿积极协商,共同制定方案,按新的MA标志证书确认的系统配置对煤矿在用系统进行更新改造。改造的重点:一是采用统一显示格式的系统软件;二是配置稳定性为15天以上的传感元件或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35、的关联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原国有重点煤矿应于2007年底前完成,其他煤矿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煤矿在用系统制造厂家未取得新的MA标志的,该系统应于2008年底前淘汰,在此之前,在用系统的制造厂家应继续为煤矿提供备件。(4)统一规划,严格准入。地方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部门应统一规划和协调辖区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型和装备工作;对未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低瓦斯矿井应制订装备计划,规定不同类型矿井的装备期限;对安全监控系统建设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对每套监控系统都能做到科学设计、标准化施工,严格验收,合格一套信息一套。4.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维修工作有哪些要求?(1)准确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煤36、矿要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并根据生产环境的变化对传感器的布置进行及时调整。要认真进行系统的定期调校和断电闭锁装置功能测试,确保监控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2)加强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同时,应当根据矿井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保证监控系统不间断运行,地面监控室24h有专人值班。各类小煤矿必须保证专人负责系统的检查和维护,不具备调校、检修能力的,必须与区域性煤矿啊测控仪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3)建立区域性煤矿安全测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各省(区、37、市)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扶持建立一批主要面向中小型煤矿的区域性煤矿安全测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各类煤矿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检修及申请承担安全计量器具检定等工作,同时,为各类煤矿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已建成的国有重点煤矿矿务局(公司 )检修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5.对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管监察的要求是什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管监察。对监管或监察范围内的煤矿尚未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提出限期装备的要求;逾期仍不装38、备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传感器安装地点不正确、数量不足、数据不准、未按照规定调校、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或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以及测控数据没有传输到中心站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查处。6.对瓦斯监控系统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瓦斯监测系统的信息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2)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健全的信息调度中心(室),确保24h比间断值守。省、市(地)、县三级瓦斯检测系统的信息管理纳入信息调度中心(室)的日常工作。地方煤矿的信息管理由市(地)主管部门同一规定。国有重点煤矿的信息管理由各煤矿集团公司统一规定。(3)对瓦39、斯监测系统的值班人员必须具备煤矿通风管理知识和熟练掌握瓦斯监测系统运行的操作技能,每班值班人数不得少于2人。(4)对瓦斯监测系统值班人员要按特殊工种对待,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发证工作由省局组织或由省局委托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7.煤矿监控室汇报处理程序是什么?(1)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煤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撤离现场人员和处理结果上报。地方国有煤矿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国有重点煤矿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国有重点煤矿向所属集团公司报告。报告必须有矿值班领导签字。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40、半小时上报1次,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也要及时上报备案。(2)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令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以备核查。(3)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及主扇停风、馈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矿值班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排查,同时上报有关部门。8.回采工作面如何设置瓦斯传感器?(一)低瓦斯矿井(1)监测内容:在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侧布置1个低浓度瓦斯传感器。(2)测点内容:测点按图要求布置(3)参数要求:瓦斯报警点:1%CH4;瓦斯断电点:1.5%CH4; 断电范围:工作面及41、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断电点:小于1% CH4;(二)高瓦斯矿井(1)监测内容:在回采工作面回风侧布置2个高低浓度组合瓦斯传感器。(2)测点布置:测点按图要求布置。(3)参数要求:T1、T2均为高低浓度组合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点:T1为1%CH4,T2为1%CH4;瓦斯断电点:T1为1%CH4;断电范围:T1为工作面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T2为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性设备。(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监测内容:在回采工作面的进风侧增设1个高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其余同高瓦斯矿井设置一样。(2)测点布置:测点按图的要求布置。(3)参数要求:T1、T2、T3均为高低浓度42、组合式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点:T3为1%CH4;瓦斯断电点:T3为1%CH4;断电范围:T3为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点:T3小于0.5% CH4。9.掘进工作面如何设置瓦斯传感器?(一)低瓦斯矿井(1)监测内容:在煤及煤(岩)巷道掘进面设1个低浓度瓦斯传感器。(2)测点布置:按图要求布置。(3)参数要求:瓦斯报警点:T1为1% CH4;瓦斯断电点:T1为1.5%CH4;断电范围:T1为掘进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点:T1小于1% CH4。(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监测内容:在掘进面回风流中增设1个高低浓度组合式瓦斯传感器。(2)测点布置:按图要求布置43、。(3)参数要求:瓦斯报警点:T2为1% CH4;瓦斯断电点:T2为1.5%CH4;断电范围:T2为掘进工作面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点:T2小于1% CH4。10.井下需要设置传感器的其他地点有哪几个?(1)回风流中设机电硐室。低、高瓦斯矿只需要在硐室入风口设1个低浓度瓦斯传感器(2)装煤点。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都必须装设低浓度瓦斯传感器。(3)瓦斯涌出区域。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安设1个低浓度瓦斯传感器;(4)测风站。每一个采区、一翼会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分别安设1个低浓度瓦斯传感器和风44、速传感器;(5)主要通风机风硐。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分别啊安设1个风速传感器;(6)有煤层自燃倾向矿井。应在易发生煤炭自燃的地点,如老采空区、煤柱、浮煤等处的回风流中适量按CO传感器;(7)在瓦斯抽放泵站应按规定设置相应传感器。此外,还可酌情配置局部通风机风筒开关、风门开关、自动洒水、喷雾粉尘、火灾及烟雾等传感器。三、机电设备1.煤矿井下禁止使用的设备有哪些?煤矿井下静止使用的设备如下(1)QC8、QC10、QC12系列电磁启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启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3)采用JR0、JR9、JR14、JR154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启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46、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后禁止使用);(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2.煤矿禁止使用的采煤工艺有哪些?煤矿禁止使用的采煤工艺如下:(1)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m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2)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47、09年底起禁止使用);(3)仓库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4)巷道式采煤(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5)高落式采煤(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通过跳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第四部分 安全管理要求一、管理人员准入1.国有重点煤矿的矿级领导和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和经历是怎样要求?根据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严格安全管理人员准入: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必须具备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48、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时间:2014年9月10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现任的上述管理人员比具备上述条件的,2年内必须整顿到位。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2、.国有重点煤矿招工的规定是什么?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三年内实施到位。(1)从事井下工作的新个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49、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2)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招用职工(包括招用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生产矿井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队”。二、管理人员现场指挥1.国有重点煤矿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是怎样规定的?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强化集团公司、矿两级调度指挥系统,确保指挥畅通、及时、有力。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作出规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50、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他劳动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区队管理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生产系统管理人员重点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强化夜班现场指挥。定期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三、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时如何规定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51、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122.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是怎样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52、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包括哪些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53、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4.矿(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应包括哪些内容?矿(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办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5)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矿(厂)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5.出现什么情况,从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1)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54、应当重新接受区、队、工段(车间)和班组的安全培训(2)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2014年9月11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6.“三项岗位人员”是指哪些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指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这“三项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才可上岗。7. “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时多少年?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是3年,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是2年。8、煤矿安全培训的“九落实”是什么?煤矿企业和各生产矿井55、必须建立培训基地,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对提高员工专业素质的要求。加强培训师资建设,规范培训教材,做到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九落实”。9、煤矿企业应依法取得哪“六证”?煤矿企业应依法取得“六证”是:(1)采矿许可证(2)安全生产许可证(3)煤炭生产许可证(4)营业执照(5)矿长资格证(6)矿长安全资格证10.煤矿企业违法安全培训的哪些情形应于以关闭?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6、,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第五部分 事故报告处理新制度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是怎样划分的?按照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同下)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57、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伤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上面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2.什么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理暂行规定,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3)事故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58、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3.报告事故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时间:2014年9月12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h。4.不同等级的事故,应分别上报至哪些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59、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爆炸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查院:(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4)上报的同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60、务院。 时间:2014年9月13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5.报告事故应包括哪些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后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区的措施(6)其他采区的措施6.事故报告后,出现什么新情况应及时补报?(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7.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61、以罚款的规定是什么?(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罚款的规定是什么?(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以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以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执行上述罚款外,并依62、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有哪些情形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先关责任人处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10.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如何罚款?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63、20万元以下的罚款。11.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如何罚款?事故发生单位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2.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如何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64、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13.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如何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14.事故调查由哪些部门组织进行?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65、;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热门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15.事故调查组由哪些部门派人组成?根据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又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激情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16.事故调查应在多少日内提交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66、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1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18.事故处理有哪些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的67、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淡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当按照热门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归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六部分 技术规程新标准时间:2014年9月14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68、授课人:XXX、授课内容1.一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是什么?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8h以上或采区72h以上;(2)瓦斯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4)井下着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以上;(9)巷道冒顶长10m(含)以上。2.二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是什么?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69、足72h(2)井下着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4)因火灾使采区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5m(含);(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含)以上;(8)巷道冒顶长5m(含)以上。3.三级非伤亡事故的标准是什么?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事故使全矿停工30min以上至2h或者使采区停工28h;(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火灾;(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70、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3m(含)以上的;(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3m以下的;(8)巷道冒顶长3m以上。4.重大未遂事故的标准是什么?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未遂事故:(1)矿井巷道或工作面风流中CO等有害气体严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2)主要臀大肌或分区主要通风机停风30min以上的;(3)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50min以上的;(4)水煤溃泄50t以上;(5)斜井或运输斜井跑车;(6)运输大巷机车追尾、撞车、翻车;(7)主提升或盘区强力胶带输送机发生断带,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筒;(8)井下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9)3kV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71、管爆炸或风缸捣毁;(10)炸药爆炸;(11)小煤窑与打矿贯通;(12)巷道贯通前通风设施构筑不到位,贯通时无区队干部现场跟班,造成通风紊乱瓦斯超限;(13)安全监测监控设施严重失去监控功能,不能准确传输反映监测地点瓦斯浓度的;(14)巷道贯通时未按设计要求,出现重大偏差;(15)绞车、溜尾固定不牢,拉翻绞车、溜子机尾;(16)非正常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0万元以上。时间:2014年9月15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5.伤亡事故的种类和标准是什么?按伤害程度,伤亡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种。(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国家标准:1天72、损失工作日105天。(2)重伤:指负伤后,须经医疗部门鉴定,由医生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国家标准:105天损失工作日6000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如: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可能残疾的;伤势较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眼部伤害较据有失明可能的,灼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的等均作为重伤处理。(3)死亡:国家标准:损失工作日=6000天。6.新安装的综采工作面验收标准是什么?新安装的综采工作面验收标准,分三部分:1) 生产部分(1) 顶板管理 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工作面支架前梁接顶严实;相邻支架间不能有明显差错(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2/3),架间间73、隙不超过规定(小于200mm),歪斜+5。工作面倾角大于等于15时,支架应设防倒防滑装置;支架顶梁与平板平行支设,其仰俯角小于7液压支架按规定安全压力表,数量、初撑力符合规定要求。(2)超前支护与安全。两巷超前支护20m范围内支架完整无缺,接顶严实,安全出口畅通无阻;绞车地瞄、声光信号、安全设施齐全可靠行人跨越运输机地点要有过桥;单体支柱支设迎山有劲,不漏液、不卸载,初撑力不低于50kN,并有可靠的防倒防滑措施(3)文明生产。两巷支架完整无缺,无断梁拆柱;材料设备码放整齐,无淤泥积水;两巷高度不小于1.8m,行人侧宽不小于0.7m;轨道质量:轨缝、水平、轨距等符合标准要求。2)机电部分(1)综74、采电气。电气设备、元件及各种缆线无失爆,工作面有供电系统图实现采煤机、运输机、皮带机传输开机时间;防爆设备有统一的防爆合格证、整定卡、标示牌,开关上架,有两防锁,五小件牌板化;两巷电缆吊挂整齐,接线合格,各类电缆选用正确;工作面使用支架灯,间距不大于15m,扩音电话间距小于等于12m;移变和高低压开关选型合理,保护齐全可靠;仪表校验合格,指示准确。(2)采机零部件齐全完好,连接部位紧固、可靠,结合面严密;各部位油位适当,无严重渗漏油现象,油质合格并有化验记录;各类仪表齐全,指示正确;各操作手把、按钮、旋钮齐全可靠,电控系统工作正常;有合格的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与运输机闭锁可靠。(3)支架泵站75、支架零部件齐全完好,液压系统无串漏,阀组动作灵活可靠,液管排列整齐,无挤压、砸埋现象;泵站零部件整齐完好,运转无异响,曲轴箱、柱塞箱油质合格。润滑良好;液箱盖、口网、磁性过滤器齐全完好,压力表齐全,指示正确,卸载阀动作可靠,蓄能器压力合格;有自动配液装置,乳化液配比合格,有拆射仪;有专用油脂库,采用不燃性支护,消防器材齐全、合格,闭锁齐全,有标示牌;有专用小油桶、抽油器,有注油图标。(4)四机设备零部件齐全完好,连接紧固可靠,对口严密减速器、盲轴润滑良好,有油标尺、通气孔,冷却水畅通,无严重的渗漏现象;紧链装置齐全完好;液力耦合器使用水介质或不燃性液,有易容合金塞和防爆片,硬连接必须双速开关或76、软启动开关;破碎机有安全护网;皮带机保护齐全可靠,有行人过桥,机头(尾)有爱情护网(罩),胶带不跑偏。3)通风(1)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合理、完善高瓦斯涌出区必须设尾巷;高沼气矿井和低沼气矿井的高瓦斯区域通风系统符合公司内部要求和有关规定;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通风设施质量符合标准要求。(2)瓦斯管理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区域综采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盲巷必须进行封闭保证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瓦斯不超限、无瓦斯积聚;应抽尽抽 (3)安全监测。煤层必须逢采必注,不注不采;上、下平巷要设防尘管路,皮带巷防尘管路每50m设1个三通阀,其他每100m设1个三通阀上、下平巷距安全出口50m以内安装净化水幕,水幕77、应封闭全断面,雾化,净化效果好;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安设清水加压泵,喷嘴完好无堵塞; 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质量符合规定;所有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应安装自动或手动喷雾装置。(5)其他。各种管理牌板设置齐全,内容填写正确;作业规程对防火、一通三防措施有明确规定。二、煤矿作业规程1.编制煤矿作业规程的原则是什么?编制煤矿作业规程的原则是:(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78、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经济效益。(3)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不得沿用、套用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组织施工。2.编制煤矿作业规程必须具备哪些文件资料?必须具备哪些文件、资料是:(1)已批准的有关设计(采区、综采工作面、基建工程等设计)文件、资料;(2)由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经过批准的地址说明书及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变化的勘察资料;(3)同一煤层或邻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瓦斯等级和煤尘的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水害等资料;(4)由通风部门提供的头发资料;(5)由机电部门提供的供电系统图和机电设备资料;(6)79、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7)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面交接班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通风安全仪表使用维修制度等。3.对煤矿作业规程的实施应重点抓好哪些工作?对煤矿作业规程的实施应进行过程、全方位管理,重点抓好下列工作:(1)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规程的指导、落实、修改和补充工作;(2)应定期复查作业规程执行情况;(3)从开工之日起,至少每月应重新学习一次作业规程;(4)工作面地质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5)在软岩、冲击地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80、自然发火、水害和“三下”开采等技术条件下施工时,必须按规定编制专项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6)施工结束后,应写出作业规程的执行总结,送交生产技术部门,连同煤矿作业规程及修改补充措施一起存档。存档的作业规程文本、电子文档不得修改,一般应保持3年以上。4.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是什么?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是:(1)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或生产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写,并履行审批和贯彻程序;(2)生产或施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原定作业规程不能适应安全生产要求,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3)临时接受的施工任务,或短时间即可完成的项目,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及时编制专项81、安全技术措施;(4)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预见性、正对性和可行性。编写前,编写人员必须到现场勘察工作面的实际情况,掌握现场施工条件,要使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5.井下作业出现哪些情况应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出现系列情况之一者,应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1)遇到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冒顶区、应力集中区;(2)施工过程中遇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3)在火区附近,注浆采区下分层威胁施工安全;(4)施工过程中突然遇到地质构造、过较大的断层、褶曲构造、老空、瓦斯异常、透水预兆等;(5)施工现场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方式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不符;(6)作业规程有关规定不具体或82、有未包括的内容;(7)其他可能受到危害或威胁的施工现场。6.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内容有哪些?(1)施工方法、工艺、工序安排等;(2)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3)生产系统与原规程不同的,在措施中说明;(4)工程的规格尺寸等,要有附图;(5)其他与措施有关的内容。第七部分 其他时间:2014年9月16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83、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时间:2014年9月17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二、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三、安徽84、省煤矿矿工珍爱生命七条守则一是监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执行,不听从违章指挥。二是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技能,不违反劳动纪律。三是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不带病、疲劳上岗。四是遵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施工措施,克服侥幸心理和不良操作习惯,不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五是落实瓦斯、水、火、顶板、机电运输事故防范措施,不违规启封封闭、揭煤和探放水。六是维护现场设备、设施和环境安全,不留安全隐患。七是了解灾害征兆和自救、避险知识,不进入隐患未知区域。时间:2014年9月18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四、国投新集公司区队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十条 第一条 必须符合安全准入规定,严禁85、未持安全资格证、无任职文件上岗。 第二条 必须召开好班前、班后会,落实“七必讲、四必问”, 严禁未对当班工作做出明确、合理的安排。 第三条 第三条 必须确保施工环境安全,发现隐患立即排除或上报,严禁强令职工危险条件下作业。 时间:2014年9月19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 第四条 必须把好职工下井关,严禁放任不放心人员下井作业。 第五条 必须确保现场规范作业,严禁违反既定规程、技术措施施工。 第六条 必须全力推广“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操作方法,做好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第七条 必须维护职工权益,实施人本管理,严禁“撇钩延点”组织作业。 时间:2014年9月20日、地点:五级86、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第八条 必须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严禁打击报复献言建策的职工。 第九条 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各类事故,严禁瞒报、迟报、漏报事故。 第十条 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规定、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及消极整改。 五、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时间:2014年9月21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从业人87、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时间:2014年9月22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5)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时间:2014年9月23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在作业生产过程中,必88、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时间:2014年9月24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时间:2014年9月25日、地点:五级培训机构、授课人:XXX、授课内容六、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