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讲义(6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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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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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培训讲义-法规部分第一章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保法律体系基本知识第一节 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一、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对安全生产有原则性条款,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各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中所有这些 规定,2、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反各项劳动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做了规定。如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3、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基本法(一)劳动法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暂时起到了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基本法的作用,是我国制定各项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律的依据。该法以宪法为基础,共13章107条,其中第4章“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第6章“劳动安全卫生”及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涉及职业安全健康内容。 (二)矿山安全法 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如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随后陆续颁布5、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都属于此类。 (三)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作为一部安全生产大法,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6、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同时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其他相关法 职业安全健康涉及社会生产活动各方面,因而我国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均与此相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指出:“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章规定:“工业产品的7、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其他一些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部分条款也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因而也属于此类。 四、职业安全健康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或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而颁布的条例、规定等,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五、各部门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规章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8、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卫生部颁布的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等。 六、职业安全健康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指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劳动保护规范性文件,是对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它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七、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根据劳动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职9、业安全健康标准属强制性标准,从而赋予了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的法律地位,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主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目录见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章规定:“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第二章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10、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八、国际公约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职业安全健康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直接实施的法律规范,而是采用会员国批准,并由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依据的公约文本。国际劳工公约经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批11、准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该公约发生效力,并负有实施已批准的劳工公约的国际法义务。新中国成立后已加入的条约有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等。九、其他要求其他要求指的是行业技术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等。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体系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二、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12、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三、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基本法的具体化。单行法名目多,内容广,可归纳如下。 (一)土地利用规划法 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国土整治、农业区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方面,目前已颁布了城市规划法。 (二)污染防治法 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部分,一般来说,在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法是从污染控制法发展而来的,在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污染防治法占的比重最大。 我13、国已颁布的污染防治法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资源法 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以保证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保存物种遗传的多样性,保证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目前我国已颁布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等环境资源法。四、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我国还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14、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30多条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了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六、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其他部门法也包含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15、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一些经济法规。其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消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防疫法也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 八、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签订的国际公约,是中国承担全球环境保护义务的承诺。匡际公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律(我国保留的条款例外)。第二章 职_ 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是调整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同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如国家制定的各种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程、决议、命令、规定或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它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之一。我国早在建国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16、会议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了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及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备。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 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重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对劳动安全健康提出了基本要求。除劳动法外,我国已颁布多项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相关的专项法律。目前,已经形成以中华人17、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第一节 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总体要求一、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劳动生产过程中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党和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和政策方面的文件申明确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基本方针,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典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中都主张把这一方针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这一方针成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二、我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多年来一直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职业安全健18、康工作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发挥出了很好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应对加入WTO的挑战,行业管理职能已不再发挥作用,基于对新的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国家提出了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新的工作格局。 (一)政府统一领导 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指标考核体系,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 (二)部门依法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的职责,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9、(三)企业全面负责 各类企业(包括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加强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企业应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建设起一流的企业安全文化。 (四)社会监督支持 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机制。重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第二节 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一、中华人20、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依据,同时它以国家意志把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保证的基础上,既是劳动者在劳动问题上的法律保障,又是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而且为制定单项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该法共13章107条,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放假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章32作时间和休息休21、假”,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74号令)第3条的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修改为四十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22、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1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可视为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23、制度”主要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危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标准共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24、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25、辅助设施(如:女212生室、更衣室等)。“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因此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二类: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和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和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特种作业26、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3关于劳动者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权,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7、。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义务;负有及时报告劳动过程中险情的义务;负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的义务。 4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和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一项劳动保护制度。劳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统计、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和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28、职业性危害,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主要是指:矿山安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处理方法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 (三)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劳动法第七章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29、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它共分8章50条,分别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共分6章54条,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30、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火灾预防方面的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在消防组织方面的规定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1)、(2)、(3)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31、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7章79条。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管理原则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由于职业病一旦发生,就很难治愈,所以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从致病源头抓起,采取前期预防,同时,在劳动过程中需要加强防护与管理,产生职业病后需要及时治疗,并对职业病病人给予相应的保障,做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由于造成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有多种,其造成职业32、病的危害程度也不相同,其管理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职业病的管理除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之外,还需要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都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需要各方面的人员和单位认真重视,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立法目的。 (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该法在总结我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来所做规定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规定了预评价制度: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33、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以上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再走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从源头管起,从根本上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该法对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为此,该法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34、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应当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2)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及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该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职业危35、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开工。 (3)针对一些中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危险化学晶、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而没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没有说明书或者没有中文说明书,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乏防范意识,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该法规定: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与职业危害相关的事项和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治等措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针对在经济活动中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现象,该法对转移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双方做36、了限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事实,不告知劳动者危害真相,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不提供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导致职业危害发生的情况,该法规定: 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 项; 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劳动者因调换岗位或者工作内容改变而从事合同37、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危险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危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6)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职业性健康损害和职业病病人,通过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指导劳动者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该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定38、期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此外,该法还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做了相应的规定。 (四)关于职业病的诊断管理 关于职业病诊断管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1)考虑到职业病诊断属于医疗活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有特殊要求。据此,该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39、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2)考虑到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对劳动者赋予职业病诊断选择权。据此,该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考虑到职业病诊断比较复杂,其结果往往关系到劳动者享受的待遇,需要严格规范管理。据此,该法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五)对职业病病人的治40、疗与保障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发现患有职业病或者有疑似职业病的,必须及时诊断、治疗,妥善安置。据此,该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 (1)关于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关于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该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3)关于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该法规定: 41、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此外,本法根据所设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危害后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的处罚;对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本法还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做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42、。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第344号令,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对中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职责 危险化学晶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环保部门、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危险化学晶的生产和储存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43、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44、仓库,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四)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晶,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5、五)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法律责任 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46、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该标准对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如何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3)47、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按国家标准GBl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及劳动条件,明确应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 (4)标准规定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5)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6)标准规定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用相应48、的滤毒罐(盒),且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7)标准规定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8)标准规定对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9)标准规定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企业中可能会有不49、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标准中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并说明此项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第三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50、预评价制度等。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51、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国际上把这种纵向安全生产责任制也称作“线式管理”(LineManagement); 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HSE()SH管理体系中,就是相关要素在职能部门的划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52、(1)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安全技术措施 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 (二)职业健康措施 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 (三)辅助设施 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53、沐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 (四)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 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 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劳动者(从业人54、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知识能力、上岗条件等都提出了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及持证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培训教育及考核相适应,2002年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建55、立和统一规范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使相应的人员经过培训达到持证上岗要求。四、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和查事故处理。查思想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领导和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查管理是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正常工作;查隐患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整改是检查用人单位对过去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查事故处理主56、要是检查用人单位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深入车间、班组,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健康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为保证检查的效果,必须成立一个适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查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来确定。 五、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统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57、的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我国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40多年的不断总结,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组织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1989年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2001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第302号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2伤亡事故统计 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我国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58、知”和1993年发出的“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等。 (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 1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卫生部曾于1988年修订颁发了职业病报告办法,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具体办法。根据此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2职业病处理 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职业康复等59、工作,目前可按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1987年11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六、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举和惩戒制度。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监察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设在行政部门,设置原则、管理体制、职责60、权限、监察人员任免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机构与被监察对象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行政执法机构和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职业安全健康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来执行监察任务。 七、“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止法第十六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八、安全评价和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制度61、 原劳动部1996年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8年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正式提出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1999年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从政策上将此项工作引向更深的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对开展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安全健康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 女职工是指各行各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和62、团体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范畴来讲,一般女职工仅指相对于领导干部以外的普通劳动者,而其中占多数的是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未成年工,是指已被录用的、在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国的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与童工都是未成年人,但是童工的年龄更小。在劳动法上两者的区别是未成年工是允许录用的工人,但要给予特殊保护;而童工一般是法律所禁止录用的(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的例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本身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应当给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女63、职工由于其生理特点,往往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同时她们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婴幼儿的天职。如果在劳动中对于女职工的这些特点不予注意,不加以保护,不仅会影响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安全和健康。未成年工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高温等不良的工作环境,不合适的劳动工具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是对生产力的保护,有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大业。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规定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所谓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64、动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这些有害因素有的直接损伤女职生殖系统或生殖机能,有的间接造成生殖损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安排女职工在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存在的条件下生产或工作。三、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里讲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除了不得采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65、动外,对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招用在地面工作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爆破等危险作业;同时,对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也应加以限制,不得安排他们加班、加点和夜间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要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录用,录用后还要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概念一、调整对象、特点和主要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的定义: (安全生产法是国家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作业条件的改善,促进安全生产健康发展所采取的66、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关于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间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所发生关系的准则。其调整的关系有如下特点: (1)关系是经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关系。它体现着工人阶级和广大公民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安全生产法对其所调整的关系已明确规定,并赋予这些关系以法律关系的性质。若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法人代表不履行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本法的执法部门可以直接或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 (二)安全生产法的特点 (1)它的内容涵盖了大量的各类技术规67、范,这些技术规范是为了有效、安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制定的。它是依据自然规律规定人们在生产经营劳动过程中如何使用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规范。 (2)安全生产法作为法律出现,有其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一面,因此它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因为,违反所规定的技术规范就会产生一些后果,不仅会危及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而且会造成生产经营上的损失,甚至还会给周围社会环境造成危害。因此,为了维护一个国家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统治阶级就有必要通过国家,把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规定为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违反此项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法受到制裁。所以,遵守以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法就其本质来说,68、仍然是适应阶级统治的需要,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超阶级的。生产安全属于劳动安全的范畴,但由于生产劳动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在劳动安全立法方面,国外有些经济发达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和矿山安全健康都进行了立法。 (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69、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4J,k,3kA,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70、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实质,就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这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安全生产法的最重要的原则。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一71、规定肯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重视。这一条宪法原则,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立法依据,和安全生产的实际工作相结合使之成为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这条基本原则指导下,安全生产法从总则到各章都是围绕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不受损失,维护劳动者权利这个根本宗旨展开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这是安全生产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安全生产法第16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正是“预防为主”思想的具72、体体现。通常我们强调安全生产条件,主要从物质条件方面考虑,包括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如果作业场所缺乏安全保障,设备性能有缺陷,安全设施不完善,往往直接地或间接地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物质保证,强调这一方面是完全必要的。广义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包括人的因素,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素质。这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安全生产法中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强调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既是立法的一个目的,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安全生产法在第一章总则中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和工会组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73、督管理作了原则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具体规定了各方的职责。事实证明,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出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或者监督不力造成的。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安全生产法制定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这一原则。 (四)确立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奖惩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通过法律形式,确立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奖惩机制,对于推动人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74、用。 (五)鼓励开展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开拓了人们的视野,使过去许多不为人知的危害人类安全健康的因素被揭示出来;另一方面由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在保护人类安全健康方面又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正是这些实际需要,推动着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不断向前发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这就从法律的角度,充分肯定了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对促进和保障安全生产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要根据75、安全生产法确立的这一基本原则,切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的问题,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以尽快缩小我国和发达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差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一、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责任的确定 按照“三方原则”,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从业人员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是安全生产法的一个特点,也是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在安全生产领域立法过程中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种新尝试。按照“三方原则”确定各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可以出现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对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7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落脚点,其安全生产责任是十分重大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全面负责”。第10条第二款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77、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可以归结为以下5条: 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些原则规定,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以及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和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进一步细化,做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担负着十分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8、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79、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6个方面: (1)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安全生产意识; (4)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5)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法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制定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适80、时修订。 在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对政府的职责,特别是对政府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二、从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第四十四条到第四十八条详细地规定了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同时,也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拥有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及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81、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计、同时82、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具有如下权力: (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具有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是否认真83、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等有关规定的权利。企业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人,有权利学习、了解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同时,也有权利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认真执行这些规定。正如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规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所要求的那样,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安全生产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对于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有权利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经营者提出批评。对于没有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4、规程等规定而导致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有权提出控告,各级领导不得为此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2)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当人力无法抗拒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有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自我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任何人不得对职工采取强制命令等手段要求其继续工作。 (3)有权利制止任何人为地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违章指挥,对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当前,有些企业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很多,我们必须吸取血的经验85、教训,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此项权利必须得到贯彻落实。 (4)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领导人忽视从业人员和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错误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职工有权利提出批评或控告,任何人对此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对从业人员和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三、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第四十九条到五十一条规定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86、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具有如下义务: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及有关的安全生产法规、规定、条例和各种安全生产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的岗位责任制。国家制定颁布了保证安全生产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生产企业的职工有责任、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违背。 (2)经常检查工作地点及设备的安全状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已查明的违反安全规程及准则的行为。对已发现违反安全规程87、及准则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只有时刻保持“安全第一”的思想;才能保证安全生产,避免事故的发生。 (3)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每一名职工都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 (4)发生事故后,企业职工有积极参加抢救事故的义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的每个部门及企业职工应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尽一切可能减少职工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要有组织地服从抢救指挥部布置的各项任务,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逃避事故抢救工作。对在事故抢救中表现突出的职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积极参加事故抢救,保证88、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是每一名职工都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四、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89、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职责: (1)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 (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权; (3)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4)工会的建议撤离权;(5)工会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权利。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90、从77条至95条共19条,主要规定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等。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和处罚。 法律责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法律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违反了法律规范,实施了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也只能对91、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适用。(2)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3)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法律的执行。这种国家强制力来自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一、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亦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主体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包含民事义务。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92、事责任。”二是指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有以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义务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公民、法人之间依法约定的义务,无论何种民事义务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法律关系,违反民事义务往往给对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二、行政责任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后果93、,并且这种违法行为没有超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违法限度。(2)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国家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1)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94、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它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也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二是刑事责任具有更强的强制性;三是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四节 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全国所有行政区域和所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安全管理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安全管理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制定安全法律和法规,并负责监督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指导企业的安全管理活动,组织全面的安全检查95、,处理重特大事故,组织力量开展安全科学和技术研究,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等。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2)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3)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对设在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96、知规定执行。 (4)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国务院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5)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6)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7)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97、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以及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9)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10)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 (11)开展安98、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负责国家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拟定煤炭工业安全标准,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3)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重大、特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科研工作,组织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99、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5)拟定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的查处工作。 (6)组织、指导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认证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7)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8)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9)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管理全国锅炉压100、力容器工作、行使监察职权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四)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101、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国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草拟、审查消防行政法规,制定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消防科技研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指导消防部队的业务建设和教育训练。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五)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1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实施。其职责是指导全国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草拟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交通安全科学研究。 公安部102、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人,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部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船舶航运管理和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监督船舶的危险品装卸作业;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及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航政、海区航道、航标和引水管理;拟定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措施,负责交通企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统计分析;调查处理特大事故;负责全国海上援救中心办公室的工作。 (六)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属于卫生监103、督范围。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制建设,粉尘危害防治,职业中毒防治,物理因数和不良气象条件职业危害防治,职业肿瘤防治等。主要职责为: (1)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职业卫生政策、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根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104、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1)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 (2)105、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 (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4)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5)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四、监督检查人员 (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监督检查主体必须合法,即检查人员必须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2)检查内容必须合法,即必须是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检查; (3)手续、程序必须合法。如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等。 (二)道德素质 (1)忠于职守; (2)坚持原则;(3)秉公执法。(三)执法中的注意事项(1)出示有效的监督证件;(2)保守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技术秘密106、和业务秘密;(3)对检查情况应做出书面记录并签字。(四)需要做出书面记录的事项(1)检查的时间;(2)检查的地点;(3)检查的内容;(4)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五、中介机构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一)中介机构的职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属于服务性的中介机构,主要职责是接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委托,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二)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 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承担安107、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中介机构的责任 中介机构应对其技术服务的结果负责。六、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匀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文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二章 事故预防理论与安全管理措施 为了达108、到保障人的身心安全与健康,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的目的,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控制和消除事故。对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理论分析,制定可靠的预防和控制的方法,正是安全管理、安全监督的核心内容。第一节 事故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一、几个有关概念 (一)事故 定义: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伤害、疾病和(或)对财产、环境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一件或一系列事件(引自SYT62761997标准)。 事故有如下特点: (1)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们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们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中都可能发生事故。因此若想把活动按自己的意图进行下去,人们就必须努力采取措施来防止事故。 (2)事故109、是一种突发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 (3)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 (4)事故这种意外事件除了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顺利进行之外,往往还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坏或环境破坏等形式的后果。 (二)事故调查 对发生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的同时,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或制度)采取有组织的勘察、取证、分析和技术鉴定等工作,就称为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寻找和分析事故发生的一切原因,并以报告的形式提交有关部门。事故调查一定要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和真实的原则。 (三)“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110、过;未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二、事故分类事事故分类事故在不同层次的机构分类方式不同,下面介绍国家事故分类和企业事故分类。(一)国标事故分类根据事故发生后造成后果的情况,在事故预防中把事故划分为伤害事故、损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未遂事故。 1按事故类别分类表21 按致害原因的事故分类 1 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 3 机械伤害4 起重伤害 5 触电 6 淹溺 7 灼烫 8 火灾 9 高处坠落 10 坍塌 11 冒顶片帮 12 透水 13 放炮 14 火药爆炸 15 瓦斯爆炸 16 锅炉爆炸 17 压力容器爆炸 18 其他爆炸 19 中毒和窒息 20 111、其他伤害 2按伤害程度分类 在伤亡事故统计的国家标准GB64411986中,把受伤害者的伤害分成3类。 (1)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 (2)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天的失能伤害。 (3)死亡:发生事故后当即死亡,包括急性中毒死亡,或受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亡损失工作日为6000天。 3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为了研究事故发生原因,便于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事故按严重程度细分为6类。 (1)轻伤事故: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发生了重伤但是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112、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及10人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的事故: 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4按事故经济损失程度分类 根据国标企业职工伤113、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的规定,将事故分咸以下4类:(1) 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的事故。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分类(见中油质字1999194号文件) 1按事故性质分 责任事故:可以预见、防止和避免,但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管理疏漏而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事故。98以上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和技术事故。是由于人们的认识水平或科学技术水平达114、不到应有的能力,由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无法避免的事故。 2.按事故伤害程度分 有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轻伤事故:一般指伤害不太严重,损失在1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重伤事故(下列之一):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可能失明的。 (6)手部伤害:大拇指扎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扎断两节或任115、何两指各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屈、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断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按照事故等级分 小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轻伤1至2人。 (2)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下同)。 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轻伤3至10人。 (2)一次重伤1至2人。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116、。(相当于分类2中的重伤事故) 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1)一次轻伤11人及11人以上。 (2)一次重伤3至10人。 (3)一次死亡1人至2人(含伤后一个月内死亡)。 (4)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特大事故(下列之一):(1)一次重伤11人及11人l;2_k。(2)一次死亡3人以上。(3)一次直接经济损100万元以上。4按伤害方式分与国标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同。 三、事故产生的原因 根据事故的特性可知,事故的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着某种规律,所以研究事故最重要的是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的原因分为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所谓117、事故的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又称一次原因。大多数学者故的直接原因只有两个,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少数学者,如美国的(DenPeterson),N1j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管理失误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为统计方便,家标准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细分类。 1物的不安全状态方面的原因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无防护。具体包括: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局部通风机无消音系统,噪音大;危房内作业;未安“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其他。 防护不当。具体包括:防118、护罩未在适应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坑道掘进、隧道撑不当;防爆装置不当;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爆破作业隐蔽所有缺陷;电气装部分裸露;其他。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设计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具体包括:通道门遮挡视线;制动装置有缺欠;离不够;拦网有缺欠;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施上有锋利倒棱;其他。 强度不够。包括: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包括: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其他。 维修、调整不良。包括:设备失修;地面不平;保养不当、设备失灵;其他。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包括防护服119、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指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陷指所用防护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照明光线不良。包括:照度不足;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光线过强。 通风不良。包括: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风流短路;停电、停风时进行爆破作业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就爆破;瓦斯超限;其他。 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所杂乱。包括: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其他。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地面滑。包括: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冰雪覆盖;地面有其他易滑物贮存方法不安全。环境温度、湿度不当。2人的不安全行为120、方面的原因(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跑动而不是走动。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器超速运转。违章驾驶机动车。酒后作业。客货混载。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工件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其他。(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拆除了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因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其他。(3)使用不安全设备。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其他。(4)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121、切屑。不用夹具固定,手持工件进行加工。(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冒险进入涵洞。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开危险区。 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人油罐或井中。 未做好准备工作就开始作业。 冒进信号。 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易燃易爆场所有明火。 私自搭乘矿车。 在绞车道行走。 未及时了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122、中,忽视其使用。 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未戴防护手套。 未穿安全鞋。 未戴安全帽、呼吸帽。 未佩戴呼吸护具。 未佩戴安全带。 未戴工作帽 其他。 (12)不安全装束。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时穿肥大服装。 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其他。 (13)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处置错误。 据统计,某年全国休工8天以上的事故中,有96的事故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的事故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日本全国某年休工4天以上的事故中,有945的不安全行为有关,835的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 这些数字表明,大多数事故既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也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说,只要控制好其中之一,即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123、状态中有一个不发生,或不同时发生,我们就能控制大多数事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这对于事故的预防与控 6重要的,因为控制两者和控制两者之一的代价是完全不一样的。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的间接原因,则是指使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事故的间躬以下7种:技术上和设计上有缺陷;教育培训不够;身体的原因;精神的原因;管理上有校教育的原因;社会历史原因。其中前5条又称二次原因,后2条又称基础原因。 1技术上和设计上有缺陷 “技术上和设计上有缺陷”是指从安全的角度来分析,在设计上和技术上存在的与事故发生原因有关的缺陷。其包括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控制方法、维修检查等在设124、计、施工和材料使用中存在的缺陷。这类缺陷主要表现在:在设计上因设计错误或考虑不周造成的失误;在技术上因安装、施工、制造、使用、维修、检查等达不到要求而留下的事故隐患。 (1)设计违反规范、标准、规程。如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标准及其他专业规范、标准等的要求。 (2)设计错误。具体表现在图纸、公式的使用及计算中的错误,材料、设备选择错误。 (3)总体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规定或没有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造成设计不符合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要求。 (4)设备安全不符合设备安装验收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5)工程施工技术水平差,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 (6)检测、检验技125、术落后,未能发现隐患。 (7)因操作人员操作技术不熟练,操作方法不当而造成事故的,也属技术上的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 “教育培训不够”是指形式上对职工进行丁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但是在组织管理、方法、时间、效果、广度、深度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职工对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不了解,对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劳动纪律没有完全掌握,对各种设备、设施的工作原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等没有学懂弄通,对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安全防护方法、安全生产特点等一知半解,应付不了日常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能真正按规章制度操作,以致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此外,教育培训是否足够,不126、仅要考虑培训内容是否满足要求,还应当注意到员工在培训中所接受的知识有些是要随时间而衰减的,也有的要及时更新。也就是说,即使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培训,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员工所具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还有可能低于从事本职工作的最低要求。因此,必须对员工进行再培训并达到相应的水平。否则,仍有可能因此而引发事故。 3,身体的原因 “身体的原因”包括身体有缺陷。如眩晕、头痛、癫痫、高血压等疾病,近视、耳聋、色盲等残疾,身体过度疲劳、酒醉、药物的作用等。 4,精神的原因 “精神的原因”包括怠慢、反抗、不满等不良态度,烦躁、紧张、恐怖、心不在焉等精神状态,褊狭、固执等性格缺陷等。此外,兴奋、过度积极等精神状态也有可127、能产生不安全行为。 5管理上有缺陷 “管理上有缺陷”包括劳动组织不合理,企业主要领导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不强,作业标准不明确,缺乏检查保养制度,人事配备不完善,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健全的操作规程,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等。劳动组织是对整个社会生产过程合理组织和使用劳动力的全部工作的总称。劳动组织可分为社会劳动组织和企业劳动组织两个层次。这里主要是指企业劳动组织。企业劳动组织不合理影响企业内部的劳动分工协作,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安o劳动组织不合理主要包括以下10点: (1)劳动分工不明确,任务分派不具体。 (2)作业岗位之间不协调,各生产环节之间缺乏128、统一配合。 (3)安排人员不科学,造成有的岗位、工种人浮于事,有的则超负荷劳动。 (4)生产作业现场指挥不当或指挥信号不明确,造成指挥失误。 (5)劳动定员、定额不合理,工作量与职工的劳动能力不相适应。 (6)劳动时间或作业班制不合理,致使工人连续加班加点,得不到充分休息。 (7)指派不具备岗位技能或作业条件的职工从事该岗位工作。 (8)工作场地或作业秩序混乱。 (9)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企业管理不严格,职工劳动纪律松弛。 (10)其他。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包括检查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没有进行检 i的次数太少,间隔时间太长;另一方面是指对某一特定的设备、设施、场所等,虽已进行129、但查得不细、不深,未能发现问题,因而未能避免事故发生。 “指导失误”是指对生产的组织管理、工艺技术等的指挥决策和对事故抢救的指 $周,处理措施不当,发出不正确的指令,未能避免事故发生或未能控制事故的蔓延。 事故统计表明,85左右的事故都与管理因素有关。换句话说,如果采取了合适 6施,大部分事故将会得到很好的控制。因此可以说,管理因素是事故发生乃至造成严重最主要原因。 6教育的原因 “学校教育的原因”是指各级教育组织中的安全教育不完全、不到位等。学校,学、初中、高中还是大学,在对学生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也担负着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合社会需要的人才的重任。素质中当然包括安全素质。而且学校老师的思想、观130、点 芹影响甚至终生都难以消除。许多事件表明,正是由于学校教育中在安全教育方面的不到位,大多数仍停留在常识式的初级阶段,使得学生面对形形色色的突发性事件,不知受了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另一方面,面对意外事故,没有相应的素质,学生也一样会行为失当。如近年全匡发生过多起因下课后拥挤而使多名学生伤亡的重大事故。又如在火灾事故中没有采 玛救助行动而造成伤害的实例也屡见不鲜。而且调查表明,人的安全素质的高低与受教度有一定的联系,但并非像其他素质那样明显。2001年上海某船厂发生的吊车倒 场人的恶性事故,受害者中有9人为某著名高校教师;大学的实验室也经常因安全素质不各类伤害事故。有一位著名加拿大核物理学家为131、阻止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奋不顾身,用住了两块即将碰撞进而产生毁灭性核反应的核原料,最后因受到超量辐射而身亡。这告诉我们,实验装置的设计,实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人员,虽然都是世界级高水平的科 并不具备最基本的安全素质;否则,这些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且,也正是由于他高等教育,对他们就要有更高的安全素质要求。因为对企业,对政府,对各行各业来说,搞工艺、搞产品、搞设计、搞企业管理,还是搞行政管理、搞监督保证,承担主要任务的大过高等教育者,他们的安全素质的高低对产品的质量,对生产过程的安全保证,对整个;相对稳定都是息息相关的。 7社会历史原因 “社会历史原因”包括有关安全法规或行政管理机构不完善,人们的安132、全意识不高 苇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在其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对人们无不打下深深的烙印,形成各种传统的观念或模式,人民生活水平的高低所反映出来的安全意识,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意识,受教育水平,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等都无所不在地对人们造成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近年来我国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事故受损后索赔案例的迅速增加,索赔金额的攀升,都反映出整个社会对人们的影响所致。 (三)事故的根本原因缺乏控制 间接原因滋长了低标准行为和条件,然而,这些不是“原因一结果”这一关联的开端。因果链表明支配事故/ 席件的根源是缺乏控制,这是根本原因。因此,必须针对根本原因建立133、一套标准,并按照此标准进行系统地检查。管理人员要对安全标准和管理失控程序进行专业管理;知道标准、计划及如何组织工作以满足标准;直接给人们提供要达到的标准;监测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表现。这些是管理者应该控制的。如果没有这些,人的行为就可能失控,事故就会开始发展并且引发间接和直接的因素,导致损失。四、事故统计表表22 19962000年XX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类别统计表事故统计见表22表2 事故类别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 物体打击 40 16 22 71 22 50 38 4 34 22 6 17 17134、 4 13 车辆伤害 14 11 6 28 23 18 16 12 9 24 19 13 20 15 14 机械伤害 48 15 33 61 19 42 30 7 24 25 6 20 10 2 8 起重伤害 6 1 5 9 4 5 9 7 2 5 2 3 8 5 3 触 电 19 16 4 18 14 4 3 3 0 9 6 4 4 3 1 淹 溺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灼 烫 6 3 6 5 l 3 3 0 5 2 l 1 3 0 6 火 灾 8 4 5 10 5 4 6 4 4 6 5 1 2 2 5 高处坠落 17 1 16 23 5 18 23 135、5 18 14 5 11 13 3 10 坍 塌 2 1 1 4 2 2 0 0 0 3 1 2 4 5 0 放 炮 0 0 0 0 0 0 0 0 0 1 5 0 0 0 0 火药爆炸 2 0 2 2 0 2 1 0 2 0 0 0 l 0 1 油气爆炸 4 3 3 3 1 3 6 12 5 3 9 6 2 0 3 锅、压爆炸 3 0 2 1 1 0 0 0 0 l 2 0 0 0 0 其他爆炸 5 3 3 2 2 1 2 3 0 4 3 1 l 2 1中毒和窒息 l 2 0 7 19 l 3 3 1 3 4 0 3 3 2 其他伤害 11 3 8 12 1 11 1 0 1 4 0 3 4136、 1 3 合 计 185 79 116 256 119 164 141 60 105 126 74 82 92 45 70注:事故起数为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起数(下同)。表2-3 1996-2000年XX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按专业统计表 专业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 物探 4 7 6 6 1 0 1 3 6 1 2 2 0 钻井 19 45 2l 23 31 6 25 18 6 12 12 5 9 采油气 13 30 22 19 16 8 13 16 9 7 0 0 0 作业 37 13 25 21 7 1137、5 10 1 9 9 2 7 集输 4 3 2 2 0 3 1 0 l 1 1 0 基建 11 28 14 15 11 3 8 7 5 4 13 9 4 电力 7 3 4 3 0 4 2 0 2 2 0 2 炼化 12 6 8 11 10 6 21 12 10 4 2 5 机加工 21 5 16 12 2 11 10 2 9 7 3 5 运输 22 9 14 16 12 8 17 13 9 19 14 14 辅助 23 28 12 22 10 10 5 14 16 14 15 5 14 其他 9 15 5 10 7 2 6 7 4 4 8 2 10 合计 185 79 116 256 119 138、164 141 60 105 126 74 82 92 45 70表2-4 1996-2000年XX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原因统计表 事故原因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起数死亡重伤技术和设计 有缺陷 2 6 4 1 1 0 2 0 l 4 2 3 设备、设施、 工具、附件 有缺陷 6 11 10 22 6 17 15 7 9 7 1 7安全设施缺少 或有缺陷 2 8 4 1 3 3 1 3 2 0 2 生产场地 环境不良 4 13 12 3 9 4 2 2 6 1 5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0 5 1 1 0 139、l 0 1 3 2 1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0 0 1 1 0 2 0 1 l 0 4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396179823663725744472729 劳动组织 不合理 7 7 5 3 1 2 4 2 3 2 0 2 对现场工作 缺乏检查或 指挥失误 7 10 9 5 6 4 7 1 6 3 0 3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知识 3 2 7 0 0 0 2 0 2 2 0 2 其他 15 16 24 10 4 7 14 4 10 15 12 12 合计 185 79 116 256 119 164 141 60 105 126 74 82 92 45 70第二节事故致因理论 事故的定义和特140、性可知,事故是违背人的意志而发生的意外事件,而且事故具有明显的因果性和规律性。因而,要想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进而预防和控制事故,就必须在千变万化、各种各样的事故中发现共性的东西,把它抽象出来,即把感性的认识与积累的经验升华到理论的水平,反过来指导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事故控制的最有效的方案;否则,只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跟在各类屡禁不绝、形式各异的事故后面疲于奔命。这类阐明事故为什么会发生,是怎样发生事故的,以及如何防止事故发生的理论,被称为事故致因理论,或事故发生及预防理论。 致因理论是从大量典型事故的本质原因的分析中所提炼出的事故机理和事故模型。这些机理和模型反映了事故发生的规律141、性,能够为事故的定性定量分析,为事故的预测预防,为改进安全管理工作,从理论上提供科学的、完整的依据。 致因理论是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产物。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有所不同,特别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人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所处地位的变化,引起人的安全观念的变化,使事故致因理论不断发展完善。一、事故致因理论的发展过程 故致因理论是安全科学的主要内容之一,因而与安全科学一样,事故致因理论也是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人们对于安全问题的逐渐深入而深入的。 20世纪50年代以前,工业生产方式是利用机械的自动化迫使工人适应机器,一切以机器为中心,工人是机器的附属和奴隶。与这种情况相142、对应,人们往往将生产中的事故原因推到操作者的头上。 1919年,英国的格林伍德(MGreenwood)和伍兹(HWoods)经统计分析发现工人中的某些人较其他人更容易发生事故。进而,在1939年,法默(Farmer)等人据此提出了事故频发倾向的概念。其基本观点是:从事同样的工作和在同样的工作环境下,某些人比其他人更易发生事故,这些人即为事故倾向者,他们的存在会使生产中的事故增多,如果通过人的性格特点等区分出这部分人而不予雇佣,就可以减少工业生产中的事故。因此,人员选择就成了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但由于个性研究中量度界限难于确定,即不能解决危险的同等暴露等原因,该理论一直得不到证实。在现代社会中,143、该理论主要应用于工作任务分配、工作选择等方面,具有定的参考价值。 1936年,美国人海因里希(WHHeinrich)在工业事故预防一书中提出了事故因果连锁理论,认为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一连串的事件按一定因果关系依次发生的结果,并用多米诺骨牌来形象地说明了这种因果关系。这一理论建立了事故致因的事件链的概念,为事故机理研究提供了一种极有价值的方法。但是该理论也和事故频发倾向理论一样,仅仅关注人的因素,把大多数的工业事故责任都归因于工人的不注意等方面,表现出时代的局限性。 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有了飞跃的进步,不断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新材料及新产品给工业生产及人们的生活面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144、带来了更多的危险,同时也促进了人们安全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不能把事故的发生简单地说成是人的性格缺陷或粗心大意,应该重视机械的、物质的危险性在事故中的作用,强调实现生产条件、机械设备的固有安全,才能切实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1949年,葛登(Gorden)利用流行病传染机理来论述事故的发生机理,提出了“流行病学方法”。葛登认为流行病病因与事故致因之间具有相似性,可以参照分析流行病因的方法分析事故。 按照流行病学的分析,流行病的病因有3种,即当事者的特征,如年龄、性别、心理状况、免疫能力等;环境特征,如温度、湿度、季节、社区卫生状况、防疫措施等;致病媒介特征,如病毒、细菌、支原体等。这145、三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可以导致人的疾病发生。与此相类似,对于事故,一要考虑人的因素,二要考虑环境的因素,三要考虑引起事故的媒介。 显然,这种理论比只考虑人的因素的早期事故致因理论有了较大的进步。它明确地提出了事故因素间的关系特征,认为事故是几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并推动了关于上述三种因素的研究和调查。但是,这种理论也有明显的不足,主要是关于致因的媒介。作为致病媒介的病毒和细菌在任何时间和场合总是有害的,只是需要加以分辨并采取措施防治;而作为导致事故的媒介到底是什么,却较难定义,无论是有人提出的能量还是伤害方式,都不能完全起到媒介的作用,因而较大地限制了该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1961年由吉布森(G146、ibson)提出,并由哈登(Hadden)引申的能量释放论,是事故致因理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一步。该理论认为,事故是一种不正常的、或不希望的能量释放,各种形式的能量构成了伤害的直接原因。因此,应该通过控制能量或控制能量载体来预防伤害事故,并提出了防止能量逆流人体的措施。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越来越复杂,人们开始结合信息论、系统论和控制论的观点、方法进行事故致因分析,提出了一些有代表性的、且在现在仍发挥较大作用的事故致因理论。 1969年由瑟利(JSurry)提出的瑟利模型,以人对信息的处理过程为基础描述了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该理论认为,人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出现失误从而导致147、人的行为失误,进而引发事故。而1970年海尔(Hale)的“海尔模型”,1972年威格里沃思(Wigglesworth)的“人失误的一般模型”,1974年劳伦斯(Lawrence)提出的“金矿山人失误模型”,以及1978年安德森(gandersoil)等人对瑟利模型的扩展和修正等,都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人失误与事故的关系问题。 这些理论均从人的特性与机器性能和环境状态之间是否匹配和协调的观点出发,认为机械和环境的信息不断地通过人的感官反映到大脑,人若能正确地认识、理解、判断,做出正确决策和导致合适的行动,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或事故对自身或他人的伤害。 1972年,本纳(Benner)提出了扰动起源事148、故理论,即P理论,指出在处于动态平衡的系统中,是由于“扰动”的产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此后,约翰逊(WGJohnson)于1975年提出I,“变化一失误”模型,塔兰茨(WTalanch)在1980年介绍了“变化论”模型,佐藤吉信在1981年提出了“作用变化与作用连锁”模型,都从动态和变化的观点阐述了事故的致因。 80年代初期,人们又提出了轨迹交叉论。该理论认为,事故的发生不外乎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大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即人、物两大系列时空运动轨迹的交叉点就是事故发生的所在。预防事故的发生就是设法从时空上避免人、物运动轨迹的交叉,使得对事故致因的研究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值得指出的是149、,到目前为止,事故致因理论的发展还很不完善,还没有给出对于事故致因进行预测、预防的普遍而有效的方法。某个事故致因理论只能在某类事故的研究、分析中起到指导或参考作用。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通过对事故致因理论的研究,可以使我们深入理解事故发生的机理,指导我们的事故调查分析乃至预防工作,为系统安全分析、危险风险评价和安全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依据,最终促使对事故的研究从定性的物理模型向定量的数学模型发展,为事故的定量分析和预测奠定基础,真正实现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二、几种常用的事故致因理论 (一)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1海因里希因果连锁论 1931年美国WHHeinrich提出,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150、,而是一系列互为因果的原因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海因里希把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事件的连锁,即: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1)人的不安全行为;(2)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的,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 海因里希最初提出的事故因果连锁过程包括如下五个因素: (1)遗传及社会环境。 遗传因素及社会环境是造成人的性格上缺点的原因。遗传因素可能造成鲁莽、固执等不良性格;社会环境可能妨碍教育、助长性格上的缺点发展。 (2)人的缺点。 人的缺点是使人产生不安全行为或造成机械、物质不151、安全状态的原因,它包括鲁莽、固执、过激、神经质、轻率等性格上的、先天的缺点,以及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后天的缺点。 (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 (4)事故。 (5)伤害。 直接由于事故产生的人身伤害。 人们用多米诺骨牌来形象地描述这种事故因果连锁关系,得到图21那样的多米诺骨牌系列。在多米诺骨牌系列中,一颗骨牌被碰倒了,则将发生连锁反应,其余的几颗骨牌相继被碰倒。如果移去连锁中的一颗骨牌,则连锁被破坏,事故发生过程被终止。海因里希认为,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2现代事故因果连锁论 现代安全观念认152、为,发生在生产现场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为事故的直接原因必须加以追究。但是,它们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是其背后的间接原因的征兆,是根本原因管理失误的反映。这种管理失误论的事故因果连锁如图22所示。 在该事故因果连锁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发生是由于个人原因及工作条件方面原因造成的。在安全工作中只有找出这些间接原因,采取恰当措施消除它们,才能防止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的出现,以便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管理失误是该事故因果连锁中最重要的原因因素。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在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机能中,控制是安全管理的核心。它从对间接原因因素的控制人手,通过对人的153、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达到防止伤亡事故发生的目的。所谓管理失误,主要是指在控制机能方面的缺欠,使得最终能够导致事故的个人原因及工作条件方面原因得以存在。按此理论,加强企业管理和安全管理是防止伤亡事故的重要途径。 人们对管理失误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管理图2-2失误反映企业管理体系方面的问题。它涉及如何有组织地进行管理工作,确定怎样的管理目标,以及如何计划、实现确定目标等方面的问题。企业应该建立并不断完善反映现代安全观念的管理体系。 现代事故因果连锁模型如图22所示。该模型中把物的因素进一步划分为起因物和加害物。前者是引起事故发生的物体;后者是作用于人体导致人员伤害的物体。模型明154、确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行为人(事故肇事者)的不安全行为。 (二)事故频发倾向理论 该理论于1919年由英国MGreenwood提出,指个别人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 酌内在倾向。认为事故频发倾向者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事故频发倾向(AccidentProneness)是指个别人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的内在倾向。 1919年,格林伍德和伍兹对许多工厂里伤害事故发生次数资料按如下三种统计分布进行统计检验:泊松分布、偏奇分布(BiasedDistribution)、非均等分布(DistributionofUnequalLiability)。 为了检验事故频发倾向的稳定性,他们还计155、算了被调查工厂中同一个人在前三个月里和后三个月里发生事故次数的相关系数。结果发现,工厂中存在着事故频发倾向者,并且前、后三个月事故次数的相关系数变化在037012075007之间,皆为正相关。 1事故频发倾向者往往有如下性格特征 (1)感情冲动,容易兴奋; (2)脾气暴躁; (3)厌倦工作、没有耐心; (4)慌慌张张、不沉着; (5)动作生硬而工作效率低; (6)喜怒无常、感情多变; (7)理解能力低、判断和思考能力差; (8)极度喜悦和悲伤; (9)缺乏自制力; (10)处理问题轻率、冒失; (11)运动神经迟钝,动作不灵活。 2预防事故措施 (1)人员选择。即通过严格的生理、心理检验,从众156、多的求职人员中选择身体、智力、性格特征及动作特征等方面优秀的人才就业。 (2)人事调整。把企业中的事故频发倾向者调整岗位或解雇。 (三)能量意外释放理论 1961年由Gibson和Haddon提出,认为事故是一种不正常的或不希望的能量释放。调查伤亡事故原因发现,大多数伤亡事故都是因为过量的能量,或干扰人体与外界正常能量交换的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引起的,并且,几乎毫无例外地,这种过量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释放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即,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使得能量或危险物质失去了控制,是能量或危险物质释放的导火线。 美国矿山局的扎别塔基斯(MichaelZabetakis157、)依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建立了新的事故因果连锁模型(见图23)。 1防止事故 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为防止事故发生,可以通过技术改进防止能量意外释放,通过教育训练提高职工识别危险的能力,可佩带个体防护用品来避免伤害。 2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能量意外释放的直接原因,是管理缺欠、控制不力、缺乏知识、对存在的危险估计错误,或其他个人因素等基本原因的征兆。 3基本原因 基本原因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领导者的安全政策及决策。它涉及生产及安全目标,职员配置;信息利用;责任及职权范围、职工的选择、教育训练、安排、指导和监督;信息传递,设备158、装置及器材的采购、维修;正常时和异常时的操作规程;设备的维修保养等。 (2)个人因素。能力、知识、训练;动机、行为;肉体及精神状态;反应时间;个人兴趣等。 (3)环境因素。 为了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必须查明事故的基本原因,并针对查明的基本原因采取对策。 4预防事故思路 , 防止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防止人体与过量的能量或危险物质接触。 约束、限制人体与能量接触的措施叫做屏蔽。 事故预防措施: (1)用安全的能源代替不安全的能源; (2)限制能量; (3)防止能量蓄积; (4)缓慢地释放能量; (5)设置屏蔽设施; (6)在时间和空间上把能量与人隔离; (7)信息屏障。第三节 事故预防控制 159、我们已经认识到绝大多数(98)以上的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根据这一判断,如果我们能够预知导致一个特定的事件或结果,我们也就能够应用管理(MNA(;E臣NT)技能来避免其发生或者设法保护人和财产免受严重影响,也即,我们能够对其进行控制(1)N”lOL)。 事故预防是指通过采用技术和管理的手段使事故不发生。事故控制是通过采用技术和管理手段,使事故发生后不造成严重后果或使损失尽可能地减小。例如:火灾的预防和控制,通过规章制度和采用不可燃或不易燃材料可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火灾报警、喷淋装置,应急疏散措施和计划等则是在火灾发生后控制火灾和损失的手段。一、事故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海因里希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160、的不安全状态的主要原因归结为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不正确的态度。个别职工忽视安全,甚至故意采取不安全的行为。 (2)技术、知识不足。缺乏安全生产知识、缺乏经验,或技术不成熟。 (3)身体不适。生理状态或健康状况不佳,如听力、视力不良,反应迟钝、疾病、醉酒或其他生理机能障碍。 (4)不良的工作环境。照明、温度、湿度不适宜,通风不良,强烈的噪声、振动、物料堆放杂乱,作业空间狭小,设备、工具缺陷等不良的物理环境,以及操作规程不合适、没有安全规程及其他妨碍贯彻安全规程的事物。 针对这四个方面的原因,海因里希提出了事故控制的3E原则,即工程技术(Engineering)、安全教育(Education)161、安全管理(Enforcement)等三个方面的措施。 Engineering-_T:程技术: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不安全因素,实现生产工艺、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的安全。 Education教育:利用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训练,使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需的知识和技术。 Enforcement强制:借助于规章制度、法规等必要的行政乃至法律的手段约束人们的二、安全技术对策 换言之,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在上述三千方面实施事故预防与控制的对策,而且还应始终保持三者间的均衡,合理地采取相应措施,或结合使用上述措施,才有可能搞好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如图27所示。 安全技术对策着重解决物的不162、安全状态的问题;安全教育对策和管理对策则主要着眼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问题,安全教育对策主要使人知道应该怎样做,而安全管理对策则是要求人必须怎样做。 从现代安全管理的观点出发,安全管理不仅要预防和控制事故,而且要给劳动者提供一千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所以安全技术对策理论应是安全管理工作者的首选。 安全技术对策是以工程技术手段解决安全问题,预防事故的发生及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是预防和控制事故的最佳安全措施。 (一)安全技术对策的基本原则 安全技术可以划分为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及防止或减轻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这是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在技术上的保证。评价一个设计、设备、工艺过程是否安全,可从以下几个163、方面加以考虑。1防止人失误的能力 必须能够防止在装配、安装、检修或操作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人的失误。如单项电源插头,规定火线、零线、地线的分布呈等腰三角形而非正三角形,还规定了三线各自的位置,这样就可以避免因插错位置而造成的事故。 2对人失误后果的控制能力 人的失误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此一旦人发生可能导致事故的失误时,应能控制或限制有关部件或元件的运行,保证安全。如触电保安器就是在人失误触电后防止对人造成伤害的种技术措施。 3防止故障传递的能力 应能防止一个部件或元件的故障引起其他部件或元件的故障,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如电气线路中的保险丝,压力锅上的易熔塞。后者在限压阀发生故障或堵塞164、时,自动熔开以释放压力,避免因压力超高引发锅体爆炸;前者也是以熔断的方式防止过电流对其他设备的损害。 4失误或故障导致事故的难易 应能保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人失误或故障,或一个失误,一个故障同时发生才能导致事故发生。对安全水平要求较高的系统,则应通过技术手段保证至少3个或更多的失误或故障同时发生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常用的并联冗余系统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 5承受能量释放的能力 运行过程中偶然可能会产生高于正常水平的能量释放,应采取措施使系统能够承受这种释放。如加大系统的安全系数就是其中的一种方法。 6防止能量蓄集的能力 能量蓄集的结果将导致意外的过量的能量释放。因而应采取防止能量蓄集的措165、施,使能量不能积聚到发生事故的水平。如矿井通风就可以防止瓦斯积聚到爆炸的水平,避免事故发生。 , (二)安全技术对策的基本手段 为使系统符合上述基本原则,人们提出了许多种实施安全技术对策的基本手段,其中最典型的论述包括以下3个方面。 1,生产设备的事故防止对策 日本学者北川彻三提出了以下对策: (1)围板、栅栏、护罩。(13)增加强度。 (14)遮光。 (15)改造。 (16)加固。 (17)变更。 (18)劳保用品。 (19)标志。 (20)换气。 (21)照明。 2防止能量意外释放的措施 美国人哈登则根据能量转移论的观点,认为防止事故应着眼于防止能量的不正常转移,并以此提出了防止能量逆流于166、人体的措施。 (1)限制能量。如限制能量的转移速度和大小,使用低压测量仪表等。 (2)用较安全的能源代替危险性大的能源。如用水力采煤代替爆破采煤、用煤油代替汽油作溶剂等。 (3)防止能量积聚。如控制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电器上安装保险丝等。 (4)控制能量释放。如电器安装绝缘装置、在贮存能源时采用保护性容器(如盛装放射性物质的专用容器)、生活区远离污染源等。 (5)延缓能量释放。如容器上设置安全阀、座椅上设置安全带、采用吸震器件减轻振动 氰 (6)开辟能量释放渠道。如电器安装接地电线、水电站设置泄洪闸等。 (7)在能源上设置屏障。如安装消声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设置防射线辐射的防护层 氰 (8)167、在人、物与能源之间设置屏障。如安设防火门、防护罩、防爆墙等。 (9)在人与物之间设置屏障。如配戴安全帽、手套、穿着防护服、安全鞋等。 (10)提高防护标准。如采用抗损材料、双重绝缘措施、实施远距离遥控等。 (11)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防止损失扩大。如改变工艺流程、增设安全装置、建立紧急救护中心等。 (12)修复和恢复。治疗、矫正以减轻伤害程度或恢复原有功能。 上述第110类即“屏障”。哈登还指出:中断能量非正常流动的屏障,在能量转移过程 十建立得越早越好。潜在的事故损失越大,屏障就越应在早期建立。而且应当建立多种不 瞅型的屏障。 3消除、预防设备、环境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基本原则 针对设备、环境中168、的各种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特点,综合归纳各种消除、预防对策措施, 蒯得出消除、预防设备、环境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基本原则。 (1)消除: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和有害因素。其手段就是实现本质安全,这是预防事故 堋优选择。 (2)减弱:当危险、有害因素无法根除时,则采取措施使之降低到人们可接受的水平。 姗靠个体防护降低吸人尘毒的数量,以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等。 (3)屏蔽和隔离:当根除和减弱均无法做到时,则对危险、有害因素加以屏蔽和隔离, 傲无法对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如安全罩、防护屏。 (4)设置薄弱环节:利用薄弱元件,使危险因素未达到危险值之前就预先破坏,以防止 勤破坏性事故。如保险丝、安全阀、爆破片。 (5)169、联锁:以某种方法使一些元件相互制约以保证机器在违章操作时不能启动,或处在危险状态时自动停止。如起重机械的超载限制器和行程开关。 (6)防止接近:使人不能落人危险或有害因素作用的地带,或防止危险或有害因素进人人的操作地带。例如安全栅栏、冲压设备的双手按钮。 (7)加强:提高结构的强度,以防止由于结构破坏而导致发生事故。 (8)时间防护:使人处在危险或有害因素作用的环境中的时间缩短到安全限度之内。如对重体力劳动和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实行缩短工时制度。 (9)距离防护:增加危险或有害因素与人之间的距离以减轻、消除它们对人体的作用。如对放射性、辐射、噪声的距离防护。 (10)取代操作人员:对于存在严重危170、险或有害因素的场所,用机器人或运用自动控制技术来取代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11)传递警告和禁止信息:运用组织手段或技术信息告诫人避开危险或危害,或禁止人进入危险或有害区域。如向操作人员发布安全指令,设置声、光安全标志、信号。 这些原则可以单独采用,也可综合应用。如在增加结构强度的同时,设置薄弱环节;在减弱有害因素的同时,增加人与之的距离等。 (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 通过设计来消除和控制各种危险,防止所设计的系统在研制、生产、使用和保障过程中发生导致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的各种意外事故,是事故预防的最佳手段。为了全面提高现代复杂系统的安全性能,在系统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即在运用各种危险分析技术来识别171、和分析各种危险,确定各种潜在危险对系统的影响的同时,系统设计人员必须在设计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保证所设计的系统具有满足要求的安全性能。因此,为满足规定的安全要求,可以采用不同的安全设计方法。 1控制能量 对于任何事故,其后果的严重程度与事故中所涉及的能量的大小紧密相关,因为事故中涉及的能量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系统所具有的能量,因而用控制能量的方法,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如系统的电源部分,可以用36V安全电压或电池的,尽量不用220V交流电;可以用220V交流电的,不用高压电,即可大大减少电气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的严重程度也随失控能量的大小而变化。例如,172、两辆汽车相撞损坏的严重程度与汽车所具有的动能成正比,降低汽车的速度就可以降低事故的损失程度。 当然,能量的类型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例如,假设某种性能稳定的炸药爆炸时所释放的能量与汽油燃烧时释放的能量相同,但所产生的危险却会各不相同。汽油易燃,炸药则一般需要雷管或其他类型的炸药引爆。因此,前者比后者更危险。然而,炸药爆炸时能量的释放速度远比汽油高得多,爆炸的冲击波和热量都是毁灭性的,因此从这一点上,炸药的爆炸产生的危害比汽油燃烧的危害更大。 2危险最小设计 通过设计消除危险或使危险最小化,是避免事故发生,确保系统的安全水平的最有效的方法而本质安全技术则是其中最理想的方法。 所谓本质安全技术,是173、指不是从外部采取附加的安全装置和设备,而是依靠自身的安全设计,进行本质方面的改善,即使发生故障或误操作,设备和系统仍能保证安全。 本质安全(IntrinsicSafety)一词来源于电气设备的防爆构造设计,即不附加任何安全装置,只利用本身构造的设计,限制电路自身的电压和电流来防止电弧或火花引起火灾或 目炸性气体。该电气设备在正常工作时,即使发生短路、断线等异常情况,仍能保持其防爆 这类研究目前已扩展到了所有机械装置和其他相关领域,尤其是人的能力难以适应制的设备和装置。 在本质安全系统中,人发生失误也不会导致事故,因为发生事故的条件不存在。故障全装置和隔离等方法不能保证本质安全,因为发生事故的条174、件并未消除,只是采取了一 蜀制措施。 当然,在设计中,使系统达到本质安全是很难的,但可以通过设计使系统发生事故 自尽可能地最小化,或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为达到这一目标,设计系统时应从以下两个 了取措施。 (1)通过设计消除危险。可以通过选择恰当的设计方案、工艺过程和合适的原材料 身危险因素。如消除粗糙的棱边、锐角、尖端和出现缺口、破裂表面的可能性,即可大大防止割破、擦伤和刺伤类事故;在填料、液压油、溶剂和电绝缘等类产品中使用不易燃的材料,防止发生火灾;用气压或液压系统代替电气系统,就可以防止电气事故;用液压系统代 召系统,即可避免压力容器或管路的破裂而产生的冲击波;用整体管路取代有多个接头的 175、f以消除因接头处泄漏造成的事故;消除运输工具中的突出部位,如车辆上的把手和装饰 :可防止突然刹车时对车内人员造成伤害;选择应用可燃材料或物体时,应选择燃烧时不产毒气体的材料等。 (2)降低危险严重性。在不可能完全消除危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设计降低危险 酡性,使危险不至于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严重的伤害或损失。如限制易燃气体的浓度,使 其 逆爆炸极限;在非金属材料上采用金属镀层或喷涂其他导电物质,以限制电荷的积累,防止引起火灾、爆炸、设备损坏等事故;在电容器或容性电路中采用旁路电阻,以保证电源切 6将电荷减少到可接受水平;利用液面控制装置,防止液位过高或溢出等。 3隔离 隔离是采用物理分离、护板和栅栏176、等将已识别的危险同人员和设备隔开,以防止危险危险降低到最低水平,并控制危险的影响。隔离是最常用的一种安全技术措施。 预防事故发生的隔离措施包括分离和屏蔽两种。前者指空间上的分离,后者指应用的屏蔽措施进行隔离,它比空间上的分离更加可靠,因而最为常见。利用隔离措施,也可不相容的物质分开,以防止事故。如氧化物和还原物分开放置就可避免氧化还原反应的及引发事故。 隔离也可用于控制能量释放所造成的影响,如在坚固的容器中进行爆炸试验,防止对其他物体的影响。 隔离也可用于防止放射源等有害物质等对人体的危害。如X光室医生的含铅防护即可防止X射线对医生的伤害。 护板和外壳也常用于隔离危险的工业设备,如各种旋转部件177、热表面和电气设备等。 此外,时间上的隔离也是一种隔离手段。如限定有害工种的工作时间就可防止受虱的危害,保障人的安全。 常见的隔离的示例还有:将高电压部件或电路安置在保护罩、屏蔽间或栅栏中;在热能因热产生有害影响的材料或部件之间设置隔热层;将电器的接插头予以封装以避免潮湿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影响;利用防护罩、防护网等防止外来物卡住关键的控制装置,堵塞孔口或阎;在微波、X射线或核装置上安装防护屏以抑制辐射;采用带锁的门、盖板以限制接近运动机械或高压配电设备;把带油的擦布装进金属容器中,防止接触空气发生自燃等。 4闭锁、锁定和联锁 闭锁(Lockouts)、锁定(Lockins)和联锁(Interlo178、ck)是另一类最常用的安全技术措施。他们的安全功能是防止不相容事件发生或事件在错误的时间发生或以错误的次序发生。 (1)闭锁和锁定。 所谓闭锁,是指防止某事件发生或防止人、物等进人危险区域。如油罐车上的闭锁装置,可防止在车体未接地的情况下向车内加注易燃液体;将开关锁在开路位置,防止电路接通等都足闭锁的手段。 锁定则是指保持某事件或状态,或避免人、物脱离安全区域。例如在螺栓上的保险销就可防止因振动造成的螺母松动,飞机弹射座椅上的保险销可避免地面人员误启动引发弹射坐椅上的雷管和火箭;停车后在车轮前后放置石块等物体,可防止车辆意外移动而引发事故等。 (2)联锁。 联锁装置主要应用于电气系统中,主要目179、的是保证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事件不发生。在这里不作详细介绍。 5故障一安全设计 在系统、设备的一部分发生故障或失效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也能保证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称为故障一安全设计(FailSafeDesign)。故障一安全设计确保故障不会影响系统的安全,或使系统处于不会伤害人员或损坏设备的工作状态。一般情况下,故障一安全设计能在故障发生后,使系统、没备处于低能量状态,防止能量意外释放。 按系统、设备在其中一部分发生故障后所处的状态,故障一安全设计分为以下3种类型。 (1)故障一安全消极设计(FailSafePassiveDesign)。这种设计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使系统停止I作,并将能量降低到最低180、值,直至采取矫正措施。如电气系统中的熔断器在电路过负荷时熔断,把电路断开以保证安全。 (2)故障一安全积极设计(Fail-SafeActiveDesign)。故障发生后,保持系统以一种安全的形式带有正常能量,直至采取矫正措施。如在交通信号指示系统的大部分故障模式中,一 日发生信号系统故障,信号将转为红灯,以避免事故发生。 (3)故障一安全工作设计(FailSafeOperationalDesign)。这种设计保证在采取矫正措施前,设备、系统正常地发挥其功能。这是理想的工作方式。 6故障最小化 故障一安全设计在有些情况下并非总是最佳选择,如它可能会过于频繁地中断系统的运行,这对系统的运行是相对不利的,特别是对于需要连续运行的系统更是如此。如化工厂中的化学反应过程、高炉冶炼过程,如果中断系统运行,后果相当严重。因此,在故障一安全不可行的情况下,可采用故障最小化方法。故障最小化方法主要有降低故障率和实施安全监控两种形式。 降低故障率是可靠性工程中用于延长元件或整个系统的期望寿命或故障间隔时间的一种技术。降低了可能导致事故的故障发生率,就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起到预防和控制事故的作用,即以提高可靠性的方法提高系统的安全性。降低故障率通常有6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