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信息中心技能岗位法律法规知识安全培训讲义(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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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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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中心技能岗位安全培训教材(法律法规部分)目 录XX煤矿“4.23”北风井变电所触电事故调查分析报告1“10.11”压风机烧毁事故调查分析报告17信息中心安全法律法规21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21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3三、基本职业道德要求39四、信息中心员工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41五、信息中心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42兖矿集团有限公司xx煤矿“4.23”北风井变电所触电事故调查分析报告(xx年5月4日)xx年4月23日10时10分,xx煤矿机电工区在北风井变电所供电系统改造施工时,因职工违章打开并误入规程措施规定严禁打开的开关柜,造成1人触电死亡。死者概况:孙厚忠,1963年4月18日出2、生,1982年7月参加工作,xx煤矿机电工区矿井维修电工,电气维修班班长,高级技师,两届集团公司优秀技能人才。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集团公司迅速成立由安监局、机电部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分析。经过现场勘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核实有关技术、管理资料,查明了事故的经过、性质及原因,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一、项目概况及实施过程xx煤矿南、北风井变电所是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的要害场所,是矿井“四大运转”系统之一,属一级负荷变电所。两变电所原高压开关柜为GG1-A型开关,均由济宁开关厂生产,南风井变电所配置7台,为95年33、月产品;北风井变电所配置6台,为90年9月产品。开关柜使用年限较长,部分元器件老化,少油断路器为淘汰产品,不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且已达到报废年限。矿于2006年底决定更换上述设备,选用与原设备性能基本相同的新型GG1-A型开关13台,询价每台3.5万元,计划资金45.5万元,经公司审查批准列入2007年维简计划。在公司下达正式计划后,xx煤矿于2007年6月2日组织设备购置选型技术论证,所选开关柜为新GG1-A型。因该产品为内部保护A类产品,故直接选用东方机电公司为供货厂家。双方商定于2007年7月在xx煤矿签订技术协议书,由xx煤矿提供原变电所供电草图。在技术洽谈期间,经双方到拟改造的北风井4、低压变电所现场测量,因空间尺寸不能满足原方案要求,由xx煤矿在东方机电公司所推荐的几种开关柜型中,综合考虑安装空间和计划资金,选定了与计划型号不同的井下用ZBK1-GG矿用一般型开关柜,调整为南风井6台,北风井5台,配置数量比原设计各减少1台。2007年9月19日,由东方机电公司依据双方商定意见,绘制了高压开关系统图,经矿签字确认,并签订技术协议书。东方机电公司依据技术协议书,进行开关柜产品二次接线图设计,并于10月16日经矿签字确认。2007年10月23日,物资部和东方机电公司按规定程序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xx年2月,东方机电公司按产品规格要求进行检验后,送货到矿。xx煤矿供应科组织机电科、5、计划科、机电工区进行到货验收。未办理验收手续(为报计划完成,于2007年12月提交出库验收单)。xx煤矿将南北风井开关柜更换作为一项工程,列入矿3月份井下辅助(单项)工程作业计划表,计划3月8日-22日施工,以xx煤矿2月份工作总结和3月份工作安排附表形式印发矿属各单位。项目由机电工区负责施工,机电科负责安装过程中质量监督、把关。南风井变电所改造于3月30日完成。北风井变电所改造计划顺延至4月份,作为重点检修项目列入4月份矿井月度停产检修计划,计划xx年4月26-27日施工,并正式上报机电部。北风井开关柜更换实际自4月15日开始施工,17日5台开关柜就位。布置方式为:自南向北按1#-5#的顺序6、单面排列,其中,1#、2#柜为II回路,4#、5#柜为I回路,3#柜为联络柜。22日11时进行II回路由老系统切换接入新系统,并投入运行。23日上午进行I回路安装切换工作,作业期间北风井为单回路供电。二、事故经过4月23日大班,机电工区区长赵广党主持召开班前会,安排班长孙厚忠等5人进行北风井变电所I回路的系统切换工作,并强调认真执行停送电制度,落实好“两票三制”制度,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和本工种操作规程施工。按照措施规定,机电工区副区长赵民为项目负责人,孙厚忠为现场安全监护人,副班长李良恒为现场施工负责人,机电科负责现场业务指导并进行电气试验,作业时间为大班。在23日实际施工过程中,机电工区区长7、赵广党安排该项目负责人、副区长赵民下井跟班,由赵广党临时代替赵民到北风井变电所施工现场跟班。8时50分,因迎接“三防”检查,赵广党在现场对孙厚忠、李良恒强调施工电安全后,9时离开现场。机电科也因迎接检查,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业务指导。赵广党离开后,孙厚忠等5人继续施工。现场施工负责人李良恒按照工作票要求对原I回路高压柜电缆进行拆除,经机电科进行电缆电气试验合格后,在5#高压柜组织压接I回路负荷电缆,李良恒在5#高压柜内作业,孙新民、陈金川、李伟斌3人在5#高压柜后作业,孙厚忠负责现场安全监护。10时10分,在5#高压柜作业的李良恒等4人听到临近的开关柜前面发出响声,随即前往检查,发现孙厚忠8、倒在正常作业区外的3#高压柜内,II回路跳闸,北风井停电、风机停车。李良恒等人立即将孙厚忠拖出高压柜就地实施抢救,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恢复II回路供电,开启风机,并将孙厚忠送矿医院抢救。孙厚忠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矿及煤业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安监局、机电部等部门有关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应急处理,并及时向济宁市安监局报告事故有关情况。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地面机电责任事故。四、事故原因1现场安全监护人未履行现场安全监护职责,违章进入带电区域并打开带电的3#联络柜,误入带电间隔导致触电死亡,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施工措施第17条规定,“更换回路电源时,严禁打开1#、2#、9、3#高压开关柜前后柜门(带回路电源)”。 2没有执行工作票安全措施,未在带电开关与非带电开关之间设置遮栏和警示,导致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致使不能有效阻止现场人员误入带电区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变电所第一种工作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84条、85条、86条规定,明确要求“在3#、4#开关柜之间装设遮栏,在4#开关柜刀闸手柄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已接地标示牌”。但现场没有按要求设置遮栏和悬挂相应警示牌,而且错误地在有电的3#联络柜悬挂“已停电”标示牌。3在不符合送电切换规定的情况下违规送电,致使回路安全防护性能达不到规定要求,现场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继续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10、。送电前未对开关柜各种安全防护功能进行检查,不能实现有效安全防护;开关柜后封板部分未安装,开关柜前未铺设绝缘板,变电所正式运行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调查中了解到,在22日回路已送电的情况下,开关柜门仍处于敞开状态,致使回路违章运行。4改造方案存有严重缺陷,开关柜选型不合理,致使源头留下固有隐患,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方案制定因陋就简,没有考虑保证安全运行的需要,利用原空间尺寸狭小的低压配电室,选用安全可靠性差的一次接线系统方案,缺少1台隔离刀闸柜,改变了原设计方案和原设备型号;对厂家提供的开关柜系统图和二次接线设计图审查把关不严,对存在的技术缺陷未提出任何异议,草率签字确认,致使3#联络11、柜隔离开关下刀口始终处于带电状态。变电所开关柜操作通道安全距离达不到规程要求(规定不小于1.5米,实际只有1.47米)。开关柜选型不合理,选择了用于井下、防护功能较低、目前矿区已淘汰使用的开关柜。5联络柜产品设计有漏项,产品质量管理有漏洞,致使联络柜带电显示和闭锁装置缺失,属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产品,达不到“五防”功能之一的“防止人员误入带电间隔”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东方机电公司在进行3#联络柜二次接线图设计时,没有考虑设置防止带电误入的DXN-Q型户内高压带电显示装置显示器及闭锁装置,技术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安全防护设计漏项。不符合GB 50060-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12、范第2.0.4条关于“室内配电装置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的要求。产品质量管理存有漏洞。本应由生产技术部门签订的技术协议书,实际由不具备相关技术资质的销售员签订,预算员审核,销售部长审批,致使系统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同时,产品出厂验收把关不严,尽管产品都按图纸要求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但经现场2次带电开门试验发现,3#联络柜不能实现防带电误入的功能,2#、4#开关柜虽然设置了闭锁装置,但在进线电缆头带电状态下仍能打开前门,达不到设计要求。6.职工安全技能缺失,安全培训不全面,致使对现场可能引发的危险因素认识不到,不能达到有效自保互保能力,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变电所值班人员上13、岗前未经相关安全操作培训,不掌握新设备操作要领和安全注意事项;施工人员不清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相关内容,达不到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致使现场违章作业现象突出。7现场安全制度措施执行不严格,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1)变电所第一种工作票制度执行不严格。工作票执行人在未实施工作票内容的情况下,在工作票、操作票上签字;现场施工负责人未对工作票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违规代替安全负责人签字。(2)现场岗位职责不落实。工作票执行人不履行岗位职责,未按要求设置遮栏、挂警示牌;施工负责人未对现场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在现场没有采取有效防护和警戒措施的情况下违章组织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自14、主保安意识不强,在干部违章指挥、现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参与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不仅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制止现场违章行为,反而违反措施规定误入禁区,现场逐级安全责任不落实,“三位一体”、“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制度没有得到执行。(3)工区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的关键时期被临时安排从事其他工作不在现场;临时替代项目负责人在现场跟班的区长也因其他工作安排而离岗,造成现场施工在关键环节安全管理缺位。特别在回路带电运行的特殊期间,前后柜门打开的情况下,施工人员脱岗,现场施工管理极其混乱。8. 重大系统改造项目管理不规范,施工计划性不严肃,措施编审不规范,是造成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115、)项目管理不规范。以维简项目实施生产系统关键环节技术改造,系统方案未经正规设计和严格论证,未报主管部门审批,违反煤业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兖煤股生技字200241号)第25条“实施主要设备、系统、装置的改造更新计划,应由单位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技术方案论证,报公司审批”和第8条“四大系统(四大运转系统、供电系统、井下主煤流系统、洗煤系统、储装运系统等)装备的技术论证上报公司”规定。(2)项目施工安排随意。北风井开关柜更换项目列入4月份矿井重点停产检修计划,未经机电部批准,擅自提前开工,并且不能如实汇报。违反煤业公司矿井生产系统装备检修管理办法规定(兖煤股生技字200737号)第19条、16、第37条关于“重点检修项目变更应向公司汇报”的规定。(3)措施编审程序不规范,审批制度执行不严格。措施会审只有机电科、安监处、机电工区参与,未通知与此工程有关联的部门参加。施工措施从编制、审批到传达、学习均在项目开工的前一天完成,措施编制和传达学习时间仓促。9. 业务保安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全面,现场安全监控力度不够,导致现场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整改,是造成事故的又一个重要原因。机电科在项目方案制定、技术论证、作业计划编制和设备验收等关键环节技术把关不严,在项目施工的关键时期无专业人员现场跟班,业务指导不力。安监处对地面单项工程和零活作业汇报制度执行情况监督不力,对施工单位漏报行为追究不严17、格,工作安排不细致,致使施工信息掌握不充分,安全监管存有盲区。机电部对于本专业范围内重要地点的维简计划掌握不全面,工作不主动;在得知检修计划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完成施工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追究矿方责任,也未及时到现场查明项目真实进展情况,业务保安责任不落实。10安全认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全面,领导责任不落实,致使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现场“三违”、隐患问题突出,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矿对涉及矿井重大安全的系统改造,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思想重视不够,未能将风井供电系统改造作为重点项目进行重点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矿缺乏统筹安排,组织保障不力,经查矿安全办公会、调度早会等会议纪要、记录,18、无与此项目相关的任何安排和要求,造成安全管理缺位。分管矿长召集的专项协调会,只有机电科、机电工区、水电暖工区、土建工区参加,未通知调度室、安监处等综合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未按规定向安监处、调度室汇报,造成安全信息中断,安全管理脱节。施工期间,除分管机电矿长、机电科、机电工区有关人员到过现场外,矿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及安监人员从未到过施工现场,反映了各级安全自觉履责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全面、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第一的思想不能有效落实到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上,致使现场安全得不到有效监管,干部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现象十分突出,现场始终带着隐患违章作业。五、暴露的问题及教训通过对事故的深入调查和19、原因剖析,这起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管理责任事故,性质严重,教训深刻,集中暴露出逐级安全认识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全面、制度措施不落实、教育培训不到位,管理干部未尽职,本质安全理念缺失,导致技术管理有漏洞,隐患排查有死角,综合监管有盲区,致使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章行为突出,源头带有隐患,发生事故成为必然。(一)安全第一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干部职工安全境界不高、警觉不够。干部职工安全境界不高,吸取以往事故教训不深刻,没有时刻保持安全高度警觉,在实现一定安全周期后,逐级安全思想麻痹,安全第一的思想认识没有真正贯穿到实际工作当中。特别是对于事关矿井重大安全系统改造的变电所改造工程重视不够,简单视为设备更换,仅作20、为一般工程管理,不能正确认识安全投入与资金计划的关系,忽视安全需求,因陋就简,草率行事,因小失大,致使改造工程方案制定随意、计划管理随意、施工安排随意、现场管理混乱。(二)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过程控制存有漏洞。管理干部作风不扎实,履责意识不强,对矿井重大安全系统改造工作不重视,深入现场不够,以包代管,造成对现场安全动态不掌控,对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想不到、说不到、做不到、管不到,对施工项目长期存在的混乱管理违规违章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工作中满足于原则性提出、粗线条安排,大而化之,应付凑付,造成逐级安全责任落实悬空,致使变电所改造工程计划安排、方案设计、设备选型、设备验收、安装调试等各21、个环节管理失控,导致在治理重大隐患过程中发生事故,不仅没有达到消除隐患目的,反而留下更为严重的新隐患,目前南北风井变电所仍处在带着隐患运行的状态。(三)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执行力不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不严肃、不到位,长期存在不按计划施工、检修项目安排随意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于本应列为安全重点工程的变电所再造项目,计划管理不严格,计划变更草率,以维简计划实施改造工程,违规擅自施工,且没有及时、如实汇报,规避上级业务部门监管;施工过程中,把规程措施当成开工护照,票证管理不执行,审查确认程序不规范,“三位一体”安全评估检查、“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重大技改、检修项目安全备案等一系列22、行之有效的安全工作制度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没有真正落到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规范约束作用。(四)技术管理不到位,业务保安有漏洞。对要害场所供电系统改造项目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够,致使变电所改造技术论证不严格,重大施工项目无正规设计,导致方案有缺陷,设备选型错误,达不到矿井一级负荷变电所安全要求,没有从技术源头上保障安全。有关业务部门业务保安责任落实不到位,制定的同类制度规定相矛盾、标准不一致、规定不明确;主动深入现场检查指导的自觉性较差,对重大系统改造施工掌握不够,对本专业安全技术审查把关不严,隐患排查不细,没有及时发现现场隐患和施工措施、施工环节中存在的23、安全缺陷。特别是对违反矿井检修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分析、不追究,老好人思想严重,致使违规施工没有得到及时制止。(五)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缺失。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第一的理念还没有形成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干部安全责任不落实,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警觉不够,防范意识不强,始终带着隐患冒险作业,现场职工“十项权利”没有落到实处。职工上岗培训不全面,干部职工对规程、标准不掌握,安全技能缺失,达不到应知应会基本要求,违规违章行为突出。(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动态监管存有死角。各级干部对重点施工项目关键时期、关键环节靠前指挥、跟踪指导力度不够,会议24、不安排,现场跟班、带班、安全专盯制度不落实,业务指导监管不到位,对现场长期存在的隐患无认识、无制止、无纠正,导致对现场作业动态失去有效监管。安监部门对变电所改造工程不掌控,安监人员现场跟班盯岗不到位,形成安全监督检查的死角和盲区。(七)安全管理形式有误区,形式与内容不统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工作部署不坚决,安全管理重形式、轻落实,重表面、轻实质,精细化管理没有真正体现在安全日常管理上,致使以表面掩盖问题,安全认识片面,以为组织健全就发挥了监管作用,以为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就落实了安全责任,以为没出事故就不存在问题,以为增加了技术装备就能保证安全高保险,以为抓过就等于抓好了,导致安全整体工作停于表25、层,不深入、不扎实。(八)产品质量隐患突出,产品设计、生产、检验逐级把关不严格。东方机电公司缺乏安全责任意识,不能正确认识产品质量缺陷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危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不严格,忽视产品质量安全,违规签订技术协议,对用户提供有缺陷的技术方案审查不严,产品设计有缺陷,审查程序不规范,层层技术把关不严格, 出厂检验不严细,致使存有严重缺陷的产品进入作业现场。七、防范措施(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安全极端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深刻吸取“4.23”事故教训,高度警惕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时刻保持清醒的安全政治头脑,深刻排查安全思想认识上的隐患,始终坚定安全“四个一切”不动26、摇,从严落实集团公司安全工作部署及一系列安全制度规定,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真正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认识贯穿到实际工作当中,注重抓实质、求实效,确保所有工作首先要确保安全工作,所有投入首先要保证安全投入,所有责任首先要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形式与内容高度统一,严防以形式取代管理的各类安全不良行为。(二)扎实开展“机电管理集中整治”活动,从深层次上全面排查整治机电管理问题隐患。针对当前机电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开展“机电管理集中整治”活动,逐级制定活动方案,对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立足管理源头,从深层次上全面排查整治存在问题和隐患。重点加强生产系统可靠性全面排查,严查检查机电系统安全闭锁装置27、不全、安全防护功能不可靠、系统配套不完善等问题,凡不具备安全运行和安全防护功能的,一律列入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按照重大隐患治理“五落实”要求加快整改。规范矿井停产检修计划管理,严格按程序组织报批,严禁随意变更计划和无计划施工。(三)规范重大技改项目和特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加强规程措施检查落实。加强重大技改项目和特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完善重大项目安全评估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组织技术论证,严格按程序逐级申报、审批,确保方案设计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加强规程措施和施工票证管理,建立完善定期排查制度,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定期对规程、措施编制、会审、传达、考试和票证签批执行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28、,严防规程措施关键环节内容缺项、特殊措施针对性不强、编制传达不及时、会审制度不严格等突出问题,严查票证签批随意、执行不严等不良行为。(四)加强安全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强化对安全行为不放心人排查。有针对性的强化安全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有效提高干部履责意识、履责能力,提高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增强职工风险辨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职工远离“三违”,敢于拒绝“三违”,维护好职工“十项权利”。加强对安全行为不放心人的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现场班组长、业务骨干、技术能手现场作业行为,严查习惯性违章,严防以经验取代规程、以习惯取代措施、艺高冒险等不良行为。 (五)强化内部生产厂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不合格产品进入29、生产作业现场。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强化内部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严防存有安全技术缺陷的不合格产品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严防因产品质量问题带来新的安全隐患。对于内部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安全问题的,一律从严分析、公开曝光;问题严重的,取消内部产品市场保护资格。(六)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严查安全管理死角和盲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严查安全管理漏洞和死角,严查安全不尽职的干部,严查不尽责的安全监督人员,严查制度措施不落实的现象,严查各类“三违”行为,对存有安全问题的单位,严格挂牌督办。加强矿井地面单位安全监管,严格地面施工安全监控,确保安全监管全面,不留盲区。严格落实业务保安责任,强化业务指导和技术把关,抓好本30、专业存在问题、隐患整改,严查专业范围内各种违规行为,做到自觉尽职尽责。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对于各类严重“三违”和安全侥幸问题,一律作为事故从严分析,从严处理,坚决遏制各类事故苗头。针对目前xx煤矿南北风井变电所存在的系统隐患,由煤业公司列入重大隐患治理计划,严格按照重大隐患治理“五落实”要求立即组织整改,隐患消除之前必须严格制定并落实特殊安全措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同时,由机电部、东方机电公司联合对矿区在用变电所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排查,对存有类似系统设备缺陷的,一律列入隐患治理计划加快整改,并由各级安监部门严格监督落实。“10.11”压风机烧毁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一、事故单位:运转工区二、事故时间:31、2001年10月11日0时40分三、事故类别:机电事故四、事故性质:责任事故五、伤亡情况:未发生人身伤害六、事故经过和经济损失情况:2001年10月10日23时50分左右,运输工区电瓶车撞坏调度站以北大巷供水阀门,井下调度员倪科训接运输工区井下电瓶车司机周在伟、把勾工李成华、班长周伟汇报后,于23时52分向井上调度员吕传玉汇报。23时54分,吕传玉通知运转工区值班副区长宗建文,井下主供水阀门坏,安排维修人员下井准备修复。11日0时12分,维修工程方、任磊到达撞坏的阀门处,通过倪科训通知吕传玉停水,然后二人关闭了副井口供水大阀门。0时17分,井上停止向井下供水,0时40分,压风机司机金章凡向调度32、室汇报里边的压风机冒烟着火,要求调度员通知井下变电所停电,并立即进行救火工作;0时41分,吕传玉通知变电所停电,0时42分,通知宗建文立即下井处理压风机爆炸事故,向值班领导鲍学彬汇报,同时电话寻找已经下井的调度值班干部杨云峰、王立伟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勘察和事故处理。事故现场情况:两台压风机油汽分离器、冷却器、机头、电机、风机排气管等通体炽热,表面油漆剥落,高压胶管烧化,照明电缆烧毁,两馈电开关置于“通电”位置。该事故的发生,烧毁两台压风机的泵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8万元,同时给矿井掘进生产造成极大影响。事故发生时,0时53分采二工区受烟汽影响,被迫短时间停产撤人。七、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33、:从事故经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压风机司机金章凡,值班期间责任心不强,未按照工区规定对压风机运转状态进行巡回检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井下调度员倪科训在具体协调指挥维修管路停送水等工作中,不了解停水造成的影响,在未提前通知压风机司机停机的情况下要求地面停水,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3、井上调度员吕传玉、管路维修工程方、任磊不了解停水造成的影响,运转工区值班副区长宗建文安排工作不到位,均未在停水前安排停压风机,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4、运输工区电瓶车司机周在伟、把勾工李成华撞坏供水管路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可以认定,该起事故属于责任事故。八、事34、故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从事故原因分析可以认定以下责任:1、压风机司机金章凡对事故负直接责任;2、井下调度员倪科训对事故负主要责任;3、井上调度员吕传玉、维修工程方、任磊对事故负重要责任;4、运转工区值班副区长宗建文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区长孙庆兰负领导责任;5、运输工区电瓶车司机周在伟、把勾工李成华对事故负间接责任;运输工区带班班长周伟、值班副区长刘化光对事故负间接领导责任;6、调度室主任秦加平对调度员违章指挥负领导责任;7、调度值班干部鲍学彬、杨云峰、王立伟对事故负领导责任;8、机电副矿长马德山对事故负分管领导责任。经矿党委会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如下:1、2、3、4、5、八、防范措施35、:为避免出现类似机电事故,制定如下防范措施,要求全矿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1、加强机电维修工培训工作力度,特别是维修工应知应会知识、处理应急事件的常识培训,提高职工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防止事故损失扩大。2、加强值班干部、调度值班人员的素质培训和工区干部的责任心教育。3、机电部门制定管理制度。指出停电、停水、停风等对各生产单位早晨的影响和管理办法,各重要机台、特殊工种应知应会内容,并在近期组织培训和考试。4、在全矿范围内开展岗位责任制培训,明确各岗位工种的责任。信息中心安全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36、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的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37、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在新时期,预防为主的方针又有了新的内涵,即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具体地说,就是促进安全文化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的互动,为预防安全事故打造良好的习惯的力量;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把安全38、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投入水平,增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坚持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是由我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面临的新形势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对39、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人手,多管齐下,综合施治;安全生产法律政策的落实,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的合作以及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既存在历史积淀的沉重包袱,又面临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实施综合治理。从近年来安全监管的实践特别是今年联合执法的实践来看,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手段。因此,综告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40、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金,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特种作41、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以下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这一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责任者、从业人员和国家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安全生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生产活动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即由谁依法管理,而不管生产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最高,其他针对具体行业或工种的法规、条例,其法律地位应在安全生产法之下。如有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地方,必须加以修改或视为无效。(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42、知情、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有接受和改进的义务。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43、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遇险停、撤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入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保(险)外索赔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从业人员的义务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44、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章作业的义务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虽然会给生产活动带来某种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伤害的直接屏障。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45、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安全隐患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2.劳动法相关知识1994年46、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1)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47、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从中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即拿到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才能上岗。3.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主要应当了解两条:(1)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48、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安全相关规定第六条 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49、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1)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2)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3)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4)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1)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50、地区电信业务;(2)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3)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4)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第六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第六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第六十二条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六十三条使用电信51、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第六十四条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调用各种电信设施,确保重要通信畅通。第六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第六十六条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52、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53、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54、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二)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生产经营单位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保障,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所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够自觉地按照法定要求搞好安全生产保障,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样十分重要、不可缺少。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55、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于安全生产关系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面较广,仅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的、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等。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56、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为了保证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享有的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应当遵守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三是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监察。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57、等结果负责。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六是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1)事故隐患报告58、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对重大事故隐患,经确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隐患类别;事故隐患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对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查处,国务院第302号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59、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六条特别规定: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人员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是事故报告制度最基础的部分,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决定等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因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事故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向上报告和立即组织抢救,所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在自救60、互救的同时,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以及初步估计的事故原因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以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接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61、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一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能总结以往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重点,提出预防事故的思路和办法,是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需要;二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及时出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对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意义重大;三是专业化的应急救援组织是保证对事故及时进行专业救援的前提条件,会有效避免事故施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伤亡和损失,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成本。(l)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要求安全生产法62、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归纳其要点,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以上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63、调查处理工作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真正查明事故原因,才能明确责任、吸取教训,进而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为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生产安全事故的结案。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64、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意味着,任何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在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必须贯彻“责任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坚决克服因人施罚的思想。无论什么人,只要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了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坚决予以追究,决不应姑息迁就,不了了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中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65、位中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还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人员。正确贯彻这一制度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客观上必须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前提,如果离开了这一前提,责任追究将无从谈起。事故是否发生或者是否构成安全事故,国家已有明确的规定。在判定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依法办事,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2)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分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前提。这就要求,必须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每个单位、每个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对事故责任66、加以认真分析判断,寻找出真正的事故责任人,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凡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都必须承担责任;反之,就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责任自负”的法制原则在责任追究制度中的具体体现。(3)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责任的落实和追究。当然,强调追究责任的重要性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追究责任,想、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想追究什么责任就追究什么责任。相反,追究责任必须依法进行。目前,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行政法规,除安全生产法外,还包括煤炭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67、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责任追究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法律责任种类上,不仅包括行政责任,而且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责任的种类和处罚幅度执行,该重则重,该轻则轻。三、基本职业道德要求1.爱岗、尽责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岗位,热爱自己的职业。只要长期从事某一项职业,其职业特点就会和人的行为习惯慢慢融为一体,形成职业习惯,例如一名有过军旅生涯的人举手投足之间会流露出刚毅果断的阳刚之气;一名厨师总喜欢评价饭菜的味道;甚至一名擦皮鞋的从业者看见别人的皮鞋脏了也会手痒。这说明每个人对自己从事的职68、业久而久之总会形成某种程度的热爱情感。三百六十行,不管从事哪种职业,只要倾注自己的全部情感,全力以赴,持续努力,都有可能做出突出成绩,成为业界精英。爱岗与尽责是统一的。尽责就是按照岗位的职业道德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爱岗不仅表现在情感上、语言上,更应该表现在工作过程中。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加工的产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这就是尽责。每个恪守职业道德的人应当明白,合格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查出来的。检查不过是别人要履行的一道程序,自己应该用免检的标准要求自己。一个企业里达到这种免检思想境界的职工越多,企业的信誉度就会越高。尽责应当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它不需要领导检查,也不需要同伴监督,69、甚至不考虑事后的评价或报酬。它只是干一行爱一行,干一件事就要求自己必须有始有终,追求尽善尽美的思想道德境界。具备这种职业道德的人,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有一股子韧劲,不达目标决不罢休。2.文明、守则过去人们提到“文明”二字,往往认为是举止文雅,说话轻声细语,和工人劳动好像沾不上边。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文明是一种内在的品质,它表现在各个方面,工作、劳动中更能体现一个人的文明程度。工人也应该讲文明,没有文明的工人就不会有文明的工厂;没有高素质的工人就生产不出高质量的产品。这并不难理解,关键是如何傲,如何养成。在我国,文明工厂、文明车间活动的推广已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文明工人、文明作业、文明现场的70、要求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实际上后者更为重要。因为后者是基础,基础工作做好了,文明车间、文明工厂是水到渠成的事。企业因此也能够长期受益。所以培养工人的文明道德观念应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内容,常抓不懈。文明与守则也是统一的。守则指遵守上下班制度,遵守操作规程等。现代社会要求人们不管以前熟不熟悉,都要互相协作,遵守必要的规则。唯有如此,生产才能顺利进行,生活才能和谐有序。作为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自觉克服自由散漫的小农生活意识,严格按制度、规程办事。否则,就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工人。四、信息中心员工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特种作业人员由于岗位的特殊性,理应在职业道德水准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1.安71、全为公的道德观念特种作业不仅对操作者本人有较大危险,对周围的人和物都有较大危险。例如电工作业、起重作业、爆破作业等。一旦发生事故,殃及的人和财物一是范围广,二是损害大。所以,每个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保证自身的安全,还要有安全为大家的道德观念。应该意识到自己的安全责任比别人更重,要求也应该更严。始终要牢记:一人把好关,大家得安全。这就是安全为公的道德观念。大家常说:安全为天。如何理解这个“天”字?作为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把“天”理解为:一个人承担着两重重大安全责任,一个是别人的生命财产(包括国家、集体财产)安全,一个是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2.精益求精的道德观念产品性能是否安全可靠,与加工质量、操作72、精度密切相关。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对自己加工的产品在质量上、精度上应有更高的要求标准。特种作业的特字,不仅特在工作性质上,也应该特在工作要求上。精益求精是争一个特种作业人员应有的工作态度和道德观念。3.好学上进的道德观念好学上进、勇于钻研,是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又一道德品质。由于特种作业多具有危险性、重要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挑选人员时需要提高素质标准;但仅如此还不够,为了保证长期胜任本职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好学习善钻研。通过学习一方面尽快掌握现有的设备、技术,为保证生产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允许的条件下,还可以自己进一步改进设备,使其达到本质安全型设备的要求。所以,作为一名特种作业人73、员,应当争取做工人中的灰领(在技术、能力等级上达到较高层次,属工人阶层中的精英),实现更高的人生价值,为企业为国家做出更多的贡献。五、信息中心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内容如下:(1)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各岗位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全部设备和系统,掌握构造原理、运行方式和特性;(3)在值班、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准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应制止,对违章作业领导要提出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4)严格遵守74、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提前进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值班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5)工作中不做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情,不准擅自乱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机具设备和车辆;(6)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保证运行、备用、检修设备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检查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设备发生异常和缺陷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联系汇报,不得让事态扩大;(7)定期参加班组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积极参与解决不安全问题; (8)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主动积极参加抢险救援。除了明确岗位职责外,还应该加强监督检查考核,以便促进岗位职责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