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讲义(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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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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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材料一、公司简介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处xx市,公司所处海拔4100m,矿区年降水量为139.1mm,年蒸发量为1663mm,年平均气温-4.8,最高气温21.2,最低气温-30.5,风向暖季多东风,寒季多西风,基本上为东西风交错,封冻期为10月至次年4月。公司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科学求实、勇创佳绩为企业精神,以内抓基础管理、外树企业形象、合理利用资源、服务客户需求为企业的经营方针,公司一期建设规模为采选250万吨/年,服务年限29年。公司主要从事铁矿资源的采选,铁矿石资源储量7100万吨。我矿的矿井通风类型为采用中央风井进风、两翼(东西风井)出风的中央对角式通风系统2、。本矿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不安全因素:(1)矿山生产中要通过断层带,有可能产生岩石失稳现象;(2)坑内采矿可能引起地面塌陷、错动;(3)爆破作业引起粉尘、飞石危害及地震效应;(4)竖井提升引起断绳、掉渣、高坠事故;(5)井下火灾或透水;(6)机械伤害、触电伤害等。公司规定的职工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有:(1)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2)岗位工人必须接受公司各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到伤害。(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3、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5)不断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6)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工具及个体防护用品,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的整洁。作业前认真做好岗位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报告。(7)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参加公司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8)发生事故和危险时,积极抢救伤员,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二、新职工安全教育的内容、目的及要求入厂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招收的职工、新调入职工、来厂实习的学生或其他人员所进行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及要求:1、具备必要的安4、全生产知识。首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其次是有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知识;其次是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离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教育:是指对从事生产与生产有关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观念、知识、技能的传授与培养的整个过程。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安全规章制度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安案例教育等。三、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的是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5、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向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发生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偿金。如果工伤社会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6、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的规定。(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7、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以下4点:a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b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c出现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d该项权利不适用于8、某些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员、船舶驾驶员、车辆驾驶员等,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义务:(1)、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于9、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五十条;其立法的目的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1、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地下开采五大灾害:水、火、瓦斯、顶板和粉尘等地质灾害。(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规范。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10、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2、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职工的监督: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以下权利:a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b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c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的监督: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11、进行监督。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3)安全培训a全员培训: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b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4)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12、。(5)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13、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道路通行的规定:1、机动车通行规定:a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径铁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形下,不得超车。 b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14、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C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严禁拖拉机通行。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2、非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km。3、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托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15、急公务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1、劳动者的权利: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由于生理等原因不适宜从事某些危险性较大或者劳16、动强度较大的劳动,属于弱势群体,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1、女工保护:a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b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c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d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17、班劳动。2、未成年工保护:a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b要求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1、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18、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信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书,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可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2、关于劳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19、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的规定。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因此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二类:电工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和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作业。4、关于劳动者安全卫生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劳20、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权,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女工依法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义务: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义务;负有及时报告劳动过程中险情的义务;负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商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121、职业病的概念和分类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如: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氟可致氟骨症;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润骨症;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职业有害因素。界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2、生产性粉尘及尘肺病生产性粉尘来源于固体物质的机构加工、物质22、蒸汽冷凝;物质的不完全燃烧等。a 矽尘。矽尘也称为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矽尘导致的职业病矽肺。b 煤尘。指煤矿井下开采时,在掘进和采煤工作中接触的粉尘,主要是煤尘和SiO2粉尘,这种混合性粉尘叫煤矽尘。煤矽尘主要引起煤矽肺。3、生产性毒物及职业中毒生产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有毒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其常见的职业中毒类型如下:a 金属及类金属中毒。铅中毒者口内有金属味、流涎、恶心、呕吐、腹胀、阵发性腹绞痛、便秘和腹泻,严重者出现抽搐、瘫痪、昏迷、循环衰竭、中毒性肝病、中毒性肾病、贫血、中毒性脑病等;磷早期中毒症状一般为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症状。b 有机溶剂中毒。苯中毒主要影响造血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c 刺激23、性气体中毒。常遇到的有害气体主要有氯气、光气、氮氧化物及氨气。d 窒息性气体中毒。主要有一氧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接触高浓度的硫化氢可立即昏迷、死亡,称为“闪电性”死亡。二氧化碳中毒,主要存在于不通风的发酵池、地窖、矿井、下水道、粮仓等处。4、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及所致职业病a 噪声及噪声聋。噪声可分为:空气动力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噪声主要是对听觉器官的损害,还可以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及全身其他器官功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b 振动及振动病。振动病分为全身振动和局部振动,局部振动病为法定职业病。c 异常气候条件引起的职业病。主要包括以下3种:中暑、减压病、高原病。5、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24、在一般体力劳动过程中,突出的有强制体位(长坐、长立)和重体力劳动的负重作业两方面问题。我国目前规定,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禁忌每次负重质量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质量超过25kg的作业。6、职业健康监护a 职业健康检查。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上岗前的健康检查,要求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筛选职业禁忌症,保证不安排他们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要求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者有与所从事职25、业相关的健康的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离岗时的健康检查,要求用人单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合、解散、破产时,亦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应急检查,要求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地375号令公布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条例26、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1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权利主体: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只限于本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其他人不享有这项权利。如果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职工或者雇工以及其他人造成伤害时,只有本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补偿,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人则不能享有这项权利。所以,工伤保险补偿权利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保险补偿的原则: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即无过错补偿的原则,只要因公受到伤害就应补偿。工伤保险不强调造成工伤的原因、过错及其责任,只要确认职工在法定情形下发生工伤,就依法享有27、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2、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工伤: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e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28、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四、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安全生产管理概述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29、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和状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3E原则:针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而采取的3中防治对策,即工程技术对策(Engineering),教育对策(Education)和法30、制对策(Enforcement)。四不放过:即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目的:一方面是增强生产经营31、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另一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能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安全生产。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班组是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32、作的关键,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岗位工人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员工安全生产职责的主要内容: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33、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a、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34、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c、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d、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实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又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35、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e、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f、对从业人员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g、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劳动36、防护用品管理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两大类。a、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用人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做到“三会”,即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b3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安全标志标识由盾牌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编号组成。5、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员注意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标志。安全标志按其使用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九种:(1)防火标志(2)禁止标志(3)危险标志(4)注意标志(5)救护标志(6)小心标志(7)放射性标志(8)方向标志(9)指导标志。6、安全色:是根据不同颜色给人的不同感受38、而确定的。安全色采用红、蓝、黄、绿四色。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1、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2、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a、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b、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5000万元至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c、较39、大事故:一次造成3-9人死亡;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0万元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d、一般事故:一次造成1-2人死亡;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万元至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的分类:a、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技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b、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称为伤亡事故。只造成生产中断、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40、的事故称为非伤亡事故。c、依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五、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知识1、安全帽的主要作用是:防止物料下落击中头部及行进中碰撞突出物而受伤。安全帽的使用注意事项:要有下颏带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与碰掉;热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帽体变形;安全帽使用超过规定限值,或者受过较严重的冲击后,虽然肉眼看不到裂纹,也应予以更换。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佩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41、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否系紧等,确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2、安全帽应有哪几部分组成:帽壳、帽衬、下领带。3、国家标准规定安全帽的3项永久性标识是:一是制造商名称及商标、型号;二是年、月;三是许可证编号。国家规定一顶安全帽的重量不应超过400克。如果安全帽上标有“D”标记,说明该安全帽具有绝缘性能。标有“R”标记的安全帽是表示耐燃烧性能要求的安全帽。受过一次强冲击的安全帽应及时报废,不能继续使用。4、安全网使用3个月后,必须进行绳的强度试验。5、“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6、安全工作的“四有”指有制度、有措施、有布置、有检查。7、生产过程中的“三要素”是指42、人、机、物。8、锅炉压力表在刻度盘上刻有的红线表示最高工作压力。9、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吨/小时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器。10、每个生产矿井至少要有2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11、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法是:高挂低用。安全带使用2年后应检查一次。安全带使用注意事项:在使用安全带时,应检查安全带的部件是否完整,有无损伤,金属配件的各种环不得是焊接件,边缘光滑,产品上应有“安鉴证”;使用围杆安全带时,围杆绳上有保护套,不允许在地面上随意拖着绳走,以免损伤绳套,影响主绳;悬挂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因为低挂高用在坠落时受到的冲击力大,对人体伤害也大。12、高空工作台的围栏的高度应是1米以上。43、13、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与明火、火花点、高压线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14、氧气瓶口为什么不能沾油脂?答:油脂,尤其是不饱和脂肪的油脂,很容易发生氧化发热反应,引起燃烧。如果氧气瓶口沾有油脂,当氧气高速喷出时,高压气流与瓶口磨擦产生的热量能加速油脂的氧化过程,极易引起燃烧,甚至引起气瓶爆炸。1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为什么都留有一定压力的余气?如果瓶内不留有一定压力的余气,空气和其它气体可能会侵入瓶内,气瓶内的气体就不纯了,会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所以气瓶必须留有一定压力的余气。16、同时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千斤顶时,应使用每台千斤顶负荷平衡,防止发生倾斜事故。17、井下梯子架设44、时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18、井下预防火灾有哪些措施?答:严禁明火取暧及燃烧木料及其它可燃性材料;井下放置炸药、柴油及其它易燃品的地点严禁抽烟或明火;井下炸药及易燃品的上方及附近严禁放置或悬挂电石灯等。 19、作业环境的确认是什么? 作业环境的确认包括哪些内容?作业现场的照明是否良好;作业现场是否存在着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作业现场物料的堆放、巷道顶帮是否稳固;作业现场的自然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20、试探冒顶危险的方法有木楔法、敲帮问顶法、震动法;21、个体防护的意义是什么?其主要措施是什么?答:其意义是进一步防止粉尘危害,尤其是呼吸性粉尘的危害45、,保护身心健康。主要措施是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器具。22、人的不安全行为:、不按规定的方法操作;、不采取安全措施;、对运转中的设备进行清擦、加油、修理调节;、使安全防护设置失效;、造成危险状态;、使用保护用具,防护服装方面的缺陷,、不安全装置;、接触或置身于危险场所;、其它不安全行为。23、违章操作的表现:(1)、违反劳动纪律;(2)、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3)、违反安全制度;(4)、违反操作规程。24、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使用时将灭火器提到距火源适当的位置,并注意选择好风向,头朝上直立地面上,一手握喷嘴对准火源,另一只手向上提钢瓶上的拉环,钢瓶内气体立即进入筒身内,在气体压力的作用下干46、粉经喷嘴射出。喷粉时手握住喷头,对准火源水平喷射,左右移动,快速推进,要防止死灰复燃。25、燃烧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可燃物、助燃物、点火源。常用的灭火方法:窒息法、隔离法、冷却法、化学抑制。26、锅炉的三大安全附件是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27、炮烟中所含有毒、有害气体除CO、H2S、SO2、SO3外,还有氮氧化物。28、矿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1)爆破时没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2)炮烟中毒;(3)冒顶片帮;(4)装岩和转运矿石时,设备伤人事故;(5)溜井安全管理不善,致使人员和设备坠井事故;(6)电机车伤人事故。 29、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确认:(1)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2)机械设47、备运行是否良好;(3)所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4)是否有具体的施工检修等安全措施;(5)机械、设备的重点部位磨损变形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30、交接班制度中的“十交”、“五不接”内容:“十交”是:1)交本班生产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2)交设备、仪表运行情况和使用情况;3)交不安全因素及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事故处理情况;4)交工具数量及缺损情况;5)交工艺指标执行情况和为下班做的准备工作;6)交原始记录是否完整、正确;7)交原材料使用的产量质量情况及存在问题;8)交上级指示、要求;9)交岗位区域卫生;10)交岗位跑、冒、滴、漏及处理情况。“五不接”是:1)生产不正常、事故未处理完不接;2)设备48、问题不清楚不接;3)卫生区域不干净不接;4)岗位记录不全不接;5)车间交给任务未完成不接。31、常用灭火器种类有:泡沫灭火器:适用于各种可燃液体、可燃液体的灭火。1211灭火器:适用于各种电气、油类、精密仪器及各类火灾灭火。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油类、可燃性液体、气体、电器设备和遇水燃烧等物的初起火灾灭火。(带电设备着火,不能用泡沫灭火剂扑灭。)32、安全电压:我国国家安全标准规定的安全电压的额定值分为:42伏、36伏、24伏、12伏、6伏五级。33、在高压电线意外落地的危险区域,避免跨步电压触电的方法:采用单足跳或双足跳脱离危险区域。34、安全生产法对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一是生产49、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二是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3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的范围: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六、急救常识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为了及时、正确的作好事故现场急救工作,每个职工都应掌握一些最常用的急救知识。1、急救原则:先救命、后治伤。2、急救步骤:止血、包扎、固定、救运。3、常用急救办法:(1)包扎:伤口包扎绷带必须清洁,伤口不要用水冲洗。如伤口大量出血,要用折叠多层的绷带盖住,并用手帕或毛巾必要时可撕下50、衣服扎紧,直到流血减少或停止。(2)碰伤:轻微的碰伤,可将冷湿布敷在伤处。较重的碰伤,应小心把伤员安置在担架上。等待医生处理。(3)骨折:手骨或腿骨折断,应将伤员安放在担架上或地上,用两块长度超过上下关节、宽度不小于1015cm的木板或竹片绑缚在肢体的外侧,夹住骨折处,并扎紧,以减轻伤员的痛苦和伤势。(4)碎屑入目:当眼睛为碎屑所伤,要立即去医院治疗,不要用手、手帕、火柴梗及别的东西揩擦眼睛。(5)灼烫伤:用清洁布覆盖伤面后包扎,不要弄破水泡,避免创面感染。伤员口渴时可给适量饮水或含盐饮料。经现场处理后的伤员要迅速送医院治疗。(6)中毒:立即将中毒者移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让其仰卧,解开衣服,但勿51、使受凉。如中毒者呼吸停止,则施行人工呼吸抢救。(7)触电:发现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关闭电门或用干木材等绝缘物把电线自触电者身上拨开。进行抢救时,注意勿直接接触触电者。如触电者已失去知觉,应使其仰卧地上,解开衣服,使其呼吸不受阻碍。如触电者呼吸停止,则应进行人工呼吸。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摘录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52、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2、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3、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O.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4、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有效宽度,不小于1.Om;有效净高,不小于1.953、m;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5、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Om;-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6、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54、2m。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7、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6m。8、下列情况,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乘坐吊桶;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井筒施工时55、的吊泵作业; 在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9、用吊桶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关闭井盖门之前,不应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吊桶上方应设坚固的保护伞; 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O.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应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应检查一次; 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应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吊桶应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其升降距离不应超过40m; 乘坐吊桶人数应不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应面向桶56、外,不应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应乘人; 不应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人员方可进出吊桶; 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应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10、防坠10.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10.2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10.3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57、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11、采矿机械11.1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有良好照明; 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 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 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 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 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11.2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 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 人员不应从升举58、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 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 车箱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12运输和提升12.1水平巷道运输12.1.1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12.1.2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班发车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确认合格方可运送人员;人员上下车的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发车电铃;如有两个以上的开往地点,应设列车去向灯光指示牌;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59、人员上下车时,应切断电源; 调车场应设区间闭锁装置;人员上下车时,其他车辆不应进入乘车线; 列车行驶速度应不超过3ms; 不应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蚀性物品或附挂处理事故以外的材料车。12.1.3乘车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服从司机指挥; 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应露出车外; 列车行驶时和停稳前,不应上下车或将头部和身体探出车外; 不应超员乘车,列车行驶时应挂好安全门链; 不应扒车、跳车和坐在车辆连接处或机车头部平台上; 不应搭乘除人车、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12.1.4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60、小于lOOmm。停放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的车辆,应用制动装置或木楔可靠地稳住。12.1.5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lOm,坡度大于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在能够自动滑行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矿车通过道岔、巷道口、风门、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12.1.6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61、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12.1.7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爆炸性气体的回风巷道,不应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高硫和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每班应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应使用; 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12.1.8电机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应不超过20m,运送物料应不超过40m;14t以上的大型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应根据运输条62、件予以确定,但应不超过80m;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上,非机动车辆应经调度人员同意方可行驶; 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双机牵引列车允许l台机车在前端牵引,1台机车在后端推动; 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 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声响或其他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应摘挂钩; 不应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长距离顶车倒退行驶;若需短距离倒行,应减速慢行,且63、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12.1.9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O.6m;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不应熄火下滑;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13通风防尘13.1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64、化碳应不高于O.5。13.2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O.5mg/m3。13.3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供风量应不少于每人4m3min:按排尘风速计算,硐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应不小于0.5ms;箕斗硐室、破碎硐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符合GBZ 2规定的前提下,分别采用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有柴油设备运行的矿井,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千瓦每分钟供风量4m3计算。13.4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65、0。13.5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O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O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13.6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13.7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14电气设施14.1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66、超过1140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14.2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视其作业要求而定。14.5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67、置。14.6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68、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夕皮;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14.7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密闭。14.8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15、防火和灭火15.1发现井下起火,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火灾应急预案,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69、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火源无法扑灭时,应封闭火区。15.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之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15.3主管矿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同时,应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15.4需要封闭的发火地点,可先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然后再砌筑永久性防火墙。进行封闭工作之前,应由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的救护队员检查回风流的成分和温度。在有害气体中封闭火区,应由救护队员佩戴隔绝式呼吸器进行。在新鲜风流中封闭火区,应准备隔绝式呼吸器。如发现有爆炸危险,应暂停70、工作,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加以清除。7.职业危害防治7.1.1矿山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7.1.2矿山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水质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7.1.3矿山企业应经常检查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防尘设施正常运转。7.l.4矿山企业应对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7.1.5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总粉尘: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空气含尘浓度71、,凿岩工作面应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接尘人员每三个月测定两次;每个采样工种分两个班次连续采样,一个班次内至少采集两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应少于四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一次;作业地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应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应不少于三个。 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矿山企业,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7.1.6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应每年测定两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尘可不作测定)。7.1.7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进行72、硐室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测定。7.1.8空气中含放射性元素的作业地点,粉尘浓度应每月至少测定三次;氡及其子体的浓度,应每周测定一次,浓度变化较大时,每周测定三次。7.1.9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应随噪声声级的不同而异,并应符合表lO的规定。但最高限值不应超过115dB(A)。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应不超过表11的规定。表10允许噪声暴露日接触噪声时间(h)卫生限值【dB(A)】8854882911941/2971/41001/8103八、下井须知1、下井人员必须详细了解作业区域的安全通道及区域内的危险源(点)。禁止私自带领无关人员下井。2、同行及73、一起作业人员必须相互监护,要注意周围环境状况,一旦发现险情立即向同伴发出信号。3、行走时,在运输大巷中必须走较宽一侧。遇到运行的车辆时要止步避车;在沿脉中,要走在穿脉口一侧并注意脚下有无移动的风水管、电缆等。遇到运行的机动车辆时,要止步举灯示意(示意时禁止晃灯或用灯光直照司机)。严禁扒乘各种车辆。4、竖井中禁止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上下同一节梯子。禁止携带物件(品)者与他人同时上下同一井筒中的梯子,要遵循带物者先下后上的原则。5、必须随时了解爆破时间,临近爆破时间或接到爆破警戒时,要及时到安全地点避炮。6、遇到警戒牌、红灯信号、警戒栏杆时,必须止步、确认。禁止在井下经常爆破区域及废旧的井巷、溜井口、掌子面逗留。严禁进入悬空区。7、严禁在井巷中私自生火。8、停、留时要找安全地点,禁止摘脱安全帽,禁止敞开衣襟、领口等。9、爆破后,确认岩体相对稳固,炮烟散尽后,方可进入作业区。作业前必须做好敲邦问顶。10、带长件下井,必须注意架空输电线,严防触电;所带长件要与巷道走向平行,遇有车辆时必须放下。11、绑扎风、水管时,接头处的铁丝必须顺管线走向砸平并将相临接头两端的铁丝相互连接牢固。12、开终端风、水阀门时,要蹲下,身体侧对阀门,严防阀门飞脱伤人。13、物料罐笼严禁乘人。14、禁止向天井、竖井内抛物。15、严禁酒后入井,严禁在井下戏耍打闹。 安全环保科 xx年编印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