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频发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培训课件(5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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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71548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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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和对策研究,主讲内容,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对重大事故案例进行深入的剖析,吸取事故的经验教训,研究工程生产安全管理方法和对策,以在工程中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海因法则,“海因法则”(HeinrichsLaw)是根据国际上工伤事故概率统计分析得出的一项安全法则。该法则认为:一起重大的安全事故背后有29个轻微事故,每个轻微事故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每个苗头背后约有1000个事故隐患,也就是说众多微小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只要任其发展都有可能酿成一起重大事故,国际劳工组织专家的统计指出,工作场所的疾病和事故每年导致的死亡人数2、比战争还多,全球每天平均有6000人死于与工作相关的疾病或事故,工伤事故每年导致35万人死亡,但是,因为工作疾病(如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死亡的人在数量上大约是前者的5倍,这部分死亡人数属于因工作疾病导致的慢性死亡,未统计在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之列,我国安全事故近年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每年1000亿元人民币,间接损失约为每年2000亿元人民币,占我国GDP的2.5%,死亡人数每天约380人,其中交通300人,其他安全生产事故80人,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平均每年15起,集中在煤矿和交通。在生产部门,矿业煤炭开采的事故危险率占第一位,其次是建筑业,工程事故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1.工程勘察设计原因3、2.施工方面的原因3.盲目压价竞争,层层转包原因4.自然、环境原因,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投资 其他,25%,50%,75%,100%,事故统计,事故次数,勘察,12,设计,124,施工,146,监理,7,投资,20,其他,2,调查已发事故原因总数311起,原因分布列表,事故频数,0.039,0.399,0.469,0.023,0.064,0.006,该统计只针对基坑、土方边坡类坍塌事故,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1.机械性作用 机械性作用主要有:机器设备或工具的伤害;物体打击;车辆碰、撞、挤压、倾覆等所引起的伤害;起重设备所引起的伤害;高处坠落;建筑物、堆置物、围墙、土石方边坡4、倒塌等2.化学物质的作用3.温度作用4.爆炸作用5.电流作用6.核辐射作用 除以上的直接原因外,许多间接原因也会引起事故的发生,间接原因种类较多,如环境、人的因素、外界其他因素等等,由于种类繁多,影响又是间接的,对其预防就更为困难,建筑施工生产与其他工矿企业生产有着明显不同的特点,现代建筑施工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产品固定、体积大、生产周期长 生产的流动性大 露天作业,受气候影响大 高处作业多 手工操作、劳动繁重、体力消耗大 施工现场、施工过程、工艺和方法变化大 现代建筑的功能要求越来越多,系统组成越来越复杂,存在交叉施工和配合 施工技术的发展和机械的增加 大量工人不固定,工人的整体受教5、育程度低,安全意识差 基于以上特点,建筑业的伤亡事故仅次于矿山井下,在全国各行业中居第二位,建筑工程施工常见伤亡事故: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围墙及脚手架倒塌和土方塌方其中,围墙倒塌、脚手架倒塌和土方塌方三类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是检查和防范的重点,每年的六月,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月,按常规,每年六月前要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安排布置工作,六月则要进行全国规模的安全大检查 2002年5月27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就目前建筑业施工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建设部部长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发出通知,对全国建筑工地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围墙、模板脚手架、土方边坡坍塌、塔吊倒塌、高6、处坠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2002.11.1.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自2004.2.1.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安全管理体系,从1983年起,我国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层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层面 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筑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筑企业要设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建筑企业的分公司、工程处,根据本单位的生产规模和职工人数,应设专职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并7、建立领导干部轮流值日的安全生产值日制度,施工工地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班组是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各班组设不脱产的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搞好班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基坑坍塌(成都人民商场事故、广州事故)围墙倒塌(成都营门口事故)脚手架倒塌(成都沙湾会展中心事故)塔吊事故(成都事故、江苏仪征事故)施工电梯事故(成都事故)高处坠落及物体打击事故(成都事故)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倒塌事故(峨眉、德阳事故),1.做好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 2.健全制度管理(如各自安全证照、市场准入、上岗资格等)3.做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4.做8、好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工作5.群众监督、举报,对策研究,贯彻和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建立和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技术管理 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与监督 劳动保护与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 奖励与惩罚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做好安全管理的基本工作,对策研究,安全管理的几种方法,1.现代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是当前企业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安全管理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传统型的“经验预防型”,一种是体现现代管理优势的“发现控制型”,2.安全系统工程 是指采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识别、分析、评价系统中的危险性,并依据这些分析结果来调整设计、工艺、设备、操作、管理、生产周9、期和投资因素,使系统可能发生的事故得到控制和消除,并使系统的安全性达到最好的状态,3.危险性预先分析 在每一项工程活动之前,首先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类别、出现条件、导致事故的后果等作一概略的分析,其目的是尽量防止采用不安全的技术路线、工艺、设备和操作。如果必须使用时,也可以考虑采取安全措施。分析工作必须做在行动之前,危险性预先分析的内容,归纳有以下八个方面:(1)危险因素(2)触发事故的条件(3)不安全的现象或状态(4)把不安全转化为安全所应具备的条件(5)如此下去产生事故的情况(6)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7)产生危害的等级(8)根据危险性的起因,采取什么预防措施,避免它发展成为事故,事故的分析方10、法,事故分析方法一:事故树分析 事故树分析,又称为故障树分析或事故逻辑分析,是一种遵从逻辑学演绎分析原则(即从结果分析原因的原则),来表示导致灾害事故(或称为不希望事件)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因果及逻辑关系的图就称为事故树分析,事故分析方法二:事件树分析 事件树分析,是从事件的起始状态出发,按照系统的构成情况,顺序分析各元件成功、失败的两种可能,就成功作为上分支,失败作为下分支,不断延续分析,直至最后一个元件,并最后形成一个水平放置的树形图事件树,这种方法就称为事件树分析,事故分析方法三:因果分析 因果分析,即把事故各种原因归纳分析条理化,并把主因搞清,明确预防事故的对策,再用简明的文字、线条全面表11、示出来,这种方法就称为因果分析,由于因果分析图形象一个水平放置的鱼刺,又称为鱼刺分析图,危险预知训练,危险预知训练,即指对作业现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实地的想象和防护的一种演习和训练活动。目的是使全体作业人员了解现场实际的危险情况,并针对这些危险情况所采取的技术对策和应注意的事项,达到事前提醒和防范的目的,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安全标准,各国对安全都制定了国家标准,安全标准的制定,要考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人们的接受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确定,以生产实际的平均死亡率为基础,制定一个低于已经发生的实际死亡率的数值,英国原子能委员会(ICI)确定的标准是取FAFR的十分之一作为安全标准,这种12、方案的实质,就是在安全设计时,要按照所有人对每一种危险,都应保证在FAFR的十分之一值以下,FIFR作业现场的危险率,每1亿工作小时的事故死亡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3、;(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14、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5、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16、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安全管理应对全部偶然事故和伤害作出即时正确的报告,包括那些不具备严重性的事故和伤害,往往在一个严重的事故前总有若干临近的信息,适当17、地注意这些并制订出相应的预防改进措施,对预防重大事故具有重要的作用每周应举行至少一次安全会议,在采用新型设备前、在进行新的操作前、在采用新技术前,均应举行安全会议,强调安全措施,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要,条例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18、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19、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20、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21、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1.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2.各类工具式模板(滑模、爬模、大模板等)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4.现场临时用电工程5.外电、供气、管线及毗邻建筑物防护工程6.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脚手架、卸料平台7.塔吊、施工电梯安拆工程8.起重吊装工程9.采用人工、机械、爆破拆除的工程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设部相关规定,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需要进行专家论证:1.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基坑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3.30m及以上的高空作业工程4.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工程,建设部相关规定,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