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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制定和严格遵守管理措施培训课件(57页)
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制定和严格遵守管理措施培训课件(5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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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上传人: 编号:757772 2023-09-26 57页 338.54KB
1、科学制定和严格遵守管理安全措施是企业预防事故及化解管理风险的根本途径,一、科学制定和严格遵守管理措施对安全生产的必要性研究,1.是单位安全生产的本质内涵。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是法律赋予单位的强制义务 安全生2、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是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是单位预防责任事故发生的决定环节(1)技术安全措施;(2)管理安全措施;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及职责、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经济政策、安全资格资质、外包项目管理、交叉作业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合同安全约定3、作业危害告知、安全设施同时、危险作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安全距离控制,等等。(3)劳动防护措施。提示: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安全措施、劳动防护措施都依赖严格有效的管理安全措施来保障。,4、是责任事故构成的必审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4、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0号)(6)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7)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于单位来说,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公认惯例和企业制度、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达到追诉标准且与事故结果存在因果联系的均可追究刑事责任。,二5、管理安全措施的基本内容,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要点:(1)是否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2)制定的主要负责6、人职责与法律规定内容是否相符;(3)主要负责人职责内容与预防行业风险的特点是否相符;(4)检查每项职责履行有效记录,看是否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安全管理机构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7、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要点:(1)是否按法律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2)高危行业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管理;(3)是否按法律规定明确管理职责;(4)管理职责内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规定;(5)逐一检查每项职责履行记录,特别注意记录的情况 是否及时进行报告或处理;(6)检查有关制度或履行职责的登记台帐,注意与抽查作业现场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结合比对。,3、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8、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点:企业全体人员分为生产岗位、保障安全生产岗位和监督安全生产岗位类别,责任制(1)是否明确各岗位人员;(2)是否明确各岗位责任范围;(3)是否明确各岗位考核标准;(4)是否制定责任制考核办法;(5)是否成立考核组织;(6)考核组织是否实施责任制考核并形成记录;(7)考核产生结果是否公开;(8)是否按照考核结果实施奖惩。,4、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9、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10、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11、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安全教育教训有关人员三级教育培训课时、内容、组织、管理应当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之规定。,要点:(1)是否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2)各类人员分级培训是否达到法定培训课时规定;(3)新进职工、劳务派遣工、学校实习生是否进行上岗前培训;(4)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书;(5)是否培训职工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12、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掌握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安全技术特性;(6)是否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试结果;(7)是否有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情况;(8)是否建立专门档案。,5.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13、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1)排查技术措施隐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14、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15、艺、设备”。,(2)排查管理措施隐患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16、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17、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18、理。”,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19、整改。特别提示:还应当排查下面讲到的应急管理措施隐患,(3)排查防护措施隐患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要点: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除当20、场当场改正的外,应报告负责人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对发现隐患和消除隐患应告知岗位职工;对排查治理活动如实记录,及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6、企业应急管理措施,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21、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2、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履行职责应详细记录形成法律事实,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过程中把客观情况通过记录形成的档案、台帐等资料,通过记录把安全管理客观事实形成书面的安全管理法律事实,证明企业安全生产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公认惯例、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痕迹化记录管理的作用,(1)是法律对单位管理人员开展管理活动规定的强制性义务;(2)是有关岗位人员履职尽责及开展工作绩效优劣的评判根据;(3)是发生事故时判定有关岗位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划分责任的原始证据。,三、不履行管理安全措施的法律责任,(一)单位事故发生23、前的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24、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25、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26、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27、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28、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29、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30、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31、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单位发生事故刑事责任,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共十七条,涉及刑法第132、134、135、136、137、138、139、146、232、234、389、397、402条,概括起来:,一是明确重大事故犯罪主体,解释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32、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且对上述罪名犯罪主体逐一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规定以死亡一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追诉标准。,三是明确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条件,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33、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规定,导致事故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认定情节严重;增加死亡三人,重伤五人或者经济损失五百万元,或者采取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四是明确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条件,解释规定,明确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绕口令他人违章34、冒险作业。,五是严惩生产、销售不合格安全设备犯罪行为,解释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处理。,六是严惩故意阻扰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犯罪行为,针对在实践中,某些安全事故发生后,为了掩盖事故真相,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有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导致被困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解释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据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七是明确从重35、惩处情节,(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八是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构成贪污、受贿罪和危害生产安全事故罪 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九是明确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的适用范围,解释对如何适用禁止令和职业禁止令作出规定,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人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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