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培训课件(2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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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晴
编号:757754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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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重点介绍以下内容: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相关规定;二、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基本职能和职责;三、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与义务。,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相关规定,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4月9日签署,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报告、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1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国务院条例定义)。辽2、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伤亡事故的定义: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也就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2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前面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3工会的职责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4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5、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五)已经6、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7、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事故调查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8、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9、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10、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人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6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具体是指地震、洪水、泥石流、冰雹、大雪等自然灾害(不包括雷击)造成的伤亡事故。这种非责任事故不按生产事故处理。对于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但要进11、行报告、调查、分析,目的是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7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照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伤亡事故,调查组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担任,有关部门和工会任副组长;下设三个小组:一是现场勘察组(技术组),负责对现场勘察,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后,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直接责任人,写出事故调查的技术报告;二是调查取证组(管理组),负责对事故发生涉及的管理方面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事故的管理原因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写出事故发生的管理责任的书面报告;三是综合组,负责调查前两个组没有涉及的调查内容,如企业隶属关系的沿革情况等,根据12、技术报告、管理责任报告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初步处理意见,形成调查组的综合报告。三个小组组长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工会的同志担任。,8事故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划分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即指在其责任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的人员。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发生起主导作用的人员。即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分为:A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B 重要领导责13、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9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作业人员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 技术知识;管理人员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尤其是接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后,拖延、不改;安全设施超过检修期限运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普遍原因,据统计占90%以上;采购、佩戴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二、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基本职能和职责,(一)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基本职能即监督职能主要依据是:1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从历史沿14、革看,工会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始终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时期:1983年国务院85号文件确立了“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市场经济时期: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工作格局: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2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明确了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的职责: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分别规定15、了工会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的职责。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工会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16、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按照国家实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规定,各级工会通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行使监督职责。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职责是:1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2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17、建议。,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严重存在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4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5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18、,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6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7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8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安19、全生产合格班组;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三)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责任追究制度20、 2002年12月,辽宁省委、省政府两办联合转发了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了要实行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内容是:要落实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责任,明确各级工会主席是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群众监督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主席对群众监督工作负有分管领导责任;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规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群众监督负有相关责任。凡是由于在工作中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职责,在责任事故中负有失职、渎职责任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要追究其相应责任;属于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根据事故的原因,追究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领导的责任21、。对安全生产群众监督责任的追究,应由参加事故调查的上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调查后,向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程序落实。,三、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与义务,(一)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二)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