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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方案(2021-2025年)(80页)
来宾市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方案(2021-2025年)(8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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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
上传人:l** 编号:750997 2023-09-18 94页 130.13KB
1、来宾市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目 录前 言.4第一章 规划背景.5 第一节 发展基础.5 第二节 发展环境.10第二章 总体思路.11 第一节 指导思想.11第二节 基本原则.12第三节 主要目标.13第四节 发展重点方向.16第三章 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8第一节 完善服务标准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19第二节 强化生育照护服务,全力保障幼有所育.20第三节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巩固提升学有所教.22第四节 稳定扩大社会就业,充分保障劳有所得.23第五节 加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持续推进病有所医.25第六节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坚持强化老有所养.27第七节 保障基本住房有效供给,更2、好实现住有所居.29第八节 加快发展文体事业,有效强化文体服务保障.30第九节 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络,不断强化弱有所扶.32第十节 加大优军优抚力度,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34第十一节 加大倾斜支持力度,着力改善重点地区服务.35第四章 着力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36第一节 扩大优质资源供给,大力推进幼有善育.37第二节 强化教育协同发展,高标准推进学有优教.38第三节 打造优质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提供病有良医.40第四节 加大普惠养老资源供给,稳步推进老有颐养.41第五节 营造健康稳定市场环境,高品质实现住有宜居.42第五章 有效丰富多层次多样化公共服务供给.43第一节 拓展多层次多样3、化生活服务.43第二节 推进重点行业可持续发展.44 第三节 实现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品牌化升级.47第六章 系统提升公共服务效能.48第一节 科学布局公共服务设施.49第二节 构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格局.50第三节 提高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水平.52第七章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保障.54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54第二节 加强财政金融支持.54 第三节 加强设施用地保障.55第四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55第五节 加强项目支撑引领.56第六节 加强实施监测评估.56附 件 “十四五”时期来宾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57前 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4、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关键时期。新时期要求来宾市再接再厉,主动作为,全面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补短板、提质量、上水平,这对于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规划主要涵盖托育、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救助、优抚、文体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从公共服务供给的权责分类来看,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非基本公共服务两大类。其中,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政府承担主要保障供给数量和质量的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和公益性社会机构补充供给。非基本公共服务5、是为满足公民更高层次需求、保障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所必需但市场自发供给不足的公共服务,政府通过支持公益性社会机构或市场主体,增加服务供给、规范服务质量,推动重点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化发展,实现大多数公民以可承受价格付费享有。同时,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生活性服务是为了满足公民多样化、个性化、高品质服务需求,完全由市场供给、居民付费享有的服务,政府主要负责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产业规范可持续发展,为今后扩大公共服务体系范围蓄势储能。本规划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2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广西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及来宾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是“十四五6、”时期促进我市公共服务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第一章 规划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发展基础更加坚实,群众对公共服务的种类、质量、水平有了更高更广的需求,公共服务发展面临一系列新的机遇和挑战。第一节 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来宾市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取得可喜成绩,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走在自治区前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领先全区一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居全区中上水平,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名列全区前茅,为到“十四五”期末建成覆盖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打下了扎实基础。基本公共教育交出亮丽成绩单。教育事业主要发展指标超额达标并稳步提升。到2020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97.4%7、,义务教育巩固率98.2%,高中阶段毛入学率94.9%。制定出台来宾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扩容提质,实现了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县县全覆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走在自治区前列。全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后顺利通过国家评估认定,率先在广西实现“国检率”100%,位居广西首位,圆满完成来宾市教育发展大会确定的“创建广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行市”目标。一批新建学校建成招生,消除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攻坚成效明显,全面消除超65人以上“超大班额”,提前一年完成自治区目标任务。深化学区制改革,全面启动教育集团化办学,推动了全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和专8、业结构优化,来宾职业教育中心学校通过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校验收,被评为广西首批四星级学校。公共就业服务稳步提升,社会保险体系不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到2020年,全市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6.08万人,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4万人的152.18%。全面启用自治区第三代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市、县(市、区)、乡、村四级联网,村级就业信息发布覆盖率达100%。扎实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继续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等优惠政策。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和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到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1.5%,9、已实现“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参保率达到90%”的目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99万人,已实现“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02万人”的目标;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2.79万人,已实现“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48万人”的目标;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口覆盖率97.14%。 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期末,全市每干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分别为5.82 张、2.19 人、2.91人,较2015 年分别增长 28.19%、39.49%、60.1%;每千常住人口卫生人员数8.23人;每干常住人口卫10、生技术人员数6.57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为 2.1人;全市人均预期寿命从2015 年的 76.71岁提高到 77.6 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15年的 20.62/10万、3.87、5.54降至7.82/10万、2.46、3.46。成功应对各类重大传染病等突发疫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为维护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基本社会服务取得新成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不断夯实养老服务发展基础,累计打造5个养老服务示范园区。“十三五”期末,全市每千名老年人口养老床位数30.46张,达到全区平均水平。基本形成11、结构优化、功能多样、布局合理、长期供养和短期入住相结合的养老服务网络。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对“散、小、乱、差、闲”的敬老院、五保村进行整合和功能转型,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档次和水平。健全了以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为基础,以临时救助和慈善援助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持续推进。“十三五”期末,全市县级以上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全部达到部颁三级以上标准,810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达到“六个一”标准,配备了810个文化专管员,全市共有文化文艺12、志愿者6.3万多人,组建文艺协会80多个,会员1.4万多人,公共文化设施不断完善,队伍不断壮大。搭建了“来宾文化云”数字平台,全市96.2TB数字资源共建共享,252.6万册图书通借通还,建成线上线下文化馆,打通公共文化服务基层群众最后一公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入选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政论专题片必由之路。成功承办广西“壮族三月三民族体育炫”暨首届广西体育庙会、“奔跑吧广西”生态马拉松系列赛(象州站)。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新进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核工作,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落实到位,2016年起,每年帮助1.7万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帮助1.5万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13、活补贴。通过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阳光家园计划”,共为2475名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残疾人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就业创业、文化体育和社保服务方面有积极进展。专栏1 来宾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指标单位目标值2020年完成值属性基本公共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598.2约束性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的比例%95100预期性基本劳动就业创业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46.08预期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万人次33.77预期性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9091.5.约束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95.19约束性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人均预期寿命岁77.577.6预14、期性孕产妇死亡率1/10万187.82预期性婴儿死亡率7.52.46预期性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9.53.46预期性基本社会服务养老床位中护理型床位比例%3030.46预期性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5019.84预期性基本住房保障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万套2.11422.1142预期性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共图书馆流通人次万人6065.24预期性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899约束性国民综合阅读率%81.386预期性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万人93113.28预期性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9095.5预期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8095.5预期性注:内15、数据为年累计数。第二节 发展环境发展机遇。当前我市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产业转型升级步伐逐步加快,人民安居乐业,为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提供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进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保持旺盛需求的同时,也对普惠性、个性化的非基本公共服务产生更高期望,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格局正在加速形成。国家出台一系列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的重大政策举措,要求制定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补齐社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增强非基本公共服务弱项,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公共服务需求。持续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生活品位,也会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多16、有效需求,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内生动力。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深入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不断涌现,科技创新为公共服务“提质增效”提供新的动能。面临挑战。受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和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国内外经济运行下行风险仍然存在,我市基层“三保”和民生投入保障面临较大压力,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供给水平仍需提高,尤其是脱贫地区的公共服务能力普遍偏低、公共服务可及性较弱;非基本公共服务弱项较为明显,优质教育、医疗等资源总体短缺,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与群众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公共服务领域财力保障、人才支撑、市场培育17、治理体系、社会力量参与等体制机制改革需进一步深化,同时也面临人口结构变化、家庭功能弱化、民生需求升级等因素影响,对我市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带来严峻挑战。第二章 总体思路第一节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科学合理界定基本公共服务与非基18、本公共服务范围,正确把握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着力深化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丰富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性服务供给,建立统筹城乡、公平可及、服务便利、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网底,不断顺应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的新变化,在促进共同富裕道路上迈出坚实步伐,让壮乡人民幸福美好生活更具品质更有品味。第二节 基本原则科学界定,权责清晰。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突出社会公平,科学界定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明确政府、社会、个人之间的权责边界,突出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合理增加公共消费,保持适当的民生支出力度19、和效度,保障民生改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兜住底线,保障基本。明确政府兜底保障的标准与水平,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统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明晰各级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兜底责任和对普惠性公共服务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构建以基本公共服务和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为主体、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为有益补充的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协同发力、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发展格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基本市情,积极关注回应群众呼声,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20、作力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不超越发展阶段,不提过高目标。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调整保障标准。第三节 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性公共服务实现提质扩容,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有序发展,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多元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基本形成,民生福祉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加快补齐、均等化明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差距明显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产品更加公平可及,群众基本民生需求得到充分保障。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持续拓展、实现提质扩容。普惠性公共服务21、内容更加丰富,获得方式更加便捷,供给主体更加多元,服务价格更可承受,质量有保障、安全有监管,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厚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的普惠性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成。生活性服务品质不断提升、实现多样化供给。多样化、个性化、高品质的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生活服务产业规模明显扩大,供给方式不断丰富,生活性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显著增强。公共服务制度更加完善、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公共服务实施机制更加完善,公共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公共服务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保障机制更加成熟,服务内容、管理流程、监督评22、价更加透明规范,运行稳定高效可持续。专栏2“十四五”来宾市公共服务主要指标分类序号指标单位2020年情况2025年目标指标性质幼有所育1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1.24.5指导性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覆盖率%应保尽保应保尽保约束性学有所教3学前教育毛入园率%97.493预期性4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8.297约束性5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94.993预期性6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10.2610.7约束性7参加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万人次6.043.5预期性病有所医8人均预期寿命岁77.679指导性9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人2.193.0指导性10每千人口拥有注23、册护士数人2.913.96指导性1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5.1997约束性老有所养12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30.4655约束性13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50100约束性1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91.595预期性15养老服务床位总量(含旅居养老服务床位)万张1.111.3预期性住有所居16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的保障率%应保尽保应保尽保约束性17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率%应保尽保应保尽保预期性18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万套0.46940.8806预期性弱有所扶1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99100约束性文体服务保24、障20每万人接受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次数2万次0.621预期性21人均体育场地面积3平方米2.52.8预期性22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平方米2530预期性指标解释:1.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2. 每万人接受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次数中的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和艺术演出场所。3.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体育场地内可供开展训25、练、比赛和健身活动的有效面积与人口的比值,以“平方米/人”表示。在计算某地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时,所依据的人口数量通常是指所辖区内常住人口数量。4.内数据为“十三五”或“十四五”期间年累计数。第四节 发展重点方向“十四五”时期,全市公共服务发展重点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着力构建完善以下九大服务体系。构建安全普惠的优生优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健康、普惠可及、多元优质的生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多样化、多层次服务模式,促进生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优质共享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多渠道增加教育资源供给,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更加公平、更高质量发26、展。构建高效便捷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坚持就业优先导向,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岗位并重,全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构建全方位全周期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健康来宾行动,坚持预防为主、医防结合,改善医疗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注重资源下沉、整合协作和优化升级,构建完善优质高效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构建幸福暖心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广西健康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不断丰富养老产品,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供给服务体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27、的住房制度,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居住品质。构建更加扎实温暖的兜底保障服务体系。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关爱服务,保障特殊困难群体有尊严地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提高社会服务兜底能力和水平。构建军民和谐的优军优抚服务体系。扎实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加强技能教育培训,大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引导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提高军人的荣誉感、尊崇感和获得感。构建充满活力的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完善公共文化和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动文化体育事业和文化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第三章 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28、化按照国家、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安排,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以涵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为核心,以促进城乡、区域、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线,以各领域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为依托,以统筹协调、财力保障、人才建设、多元供给、监督评估等五大实施机制为支撑,是来宾市保障全民基本生存发展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框架。第一节 完善服务标准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有保障、文体服务有保障”的民生保障目标,建立来宾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公共29、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牵头负责部门及支出责任,作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基准和人民群众享有相应权利的重要依据。实现全体人民公平接受教育、体面劳动就业创业、保障身体健康、获得社会救助和福利、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参加文体活动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目标。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筹。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增加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服务供给。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政策,完善异地结算、钱随人走等相关制度安排,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动态调整常态化、制度化。按照稳妥有序、论证充分的原则,在保持基本公共服务范30、围和标准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兼顾财政承受能力,适时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第二节 强化生育照护服务,全力保障幼有所育提升优孕优生服务水平。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为孕产妇规范提供孕期健康检查、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建立覆盖城乡居民且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支持措施,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管理,推进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31、。完善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患儿家庭负担。提高婴幼儿健康管理水平。强化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0-6岁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增强家庭照护能力,依托妇幼保健机构,推进医育结合新模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到2025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加强儿童照护关爱服务。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为困32、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和机制,提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加强县级、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留守儿童数量较多地区的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家庭教育指导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利用县、乡、村(社区)“妇女之家”“儿童之家”、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阵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强化家长主体责任意识,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服务的工作格局。专栏3“幼有所育”项目1. 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服务。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并准备结33、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来宾户籍的夫妇免费提供优生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等婚前医学检查服务。2.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服务。为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的夫妇(每孩次)免费提供1次优生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服务。3. 孕产妇健康服务。为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免费建立母子健康手册,规范提供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等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4. 婴幼儿照护服务。依托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5. 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按服务标准为辖区内常住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为0-6岁儿童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6. 34、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功能完备的儿童福利设施,完善儿童养育、残疾儿童医疗、康复、特教及开展家庭式养育所需的设施设备,提升集中养育的专业化水平。7.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到2025年,实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率达75%。第三节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巩固提升学有所教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十四五”时期,首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布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大义务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学校师资配置机制,统筹教师编制配置和跨区调整,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畅通城乡教师双35、向交流渠道。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和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加大农村教师补充。推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强城镇学校建设,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推行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标准。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加强学生资助规范化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困难学生纳入学生资助和社会救助范围,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持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供餐质量,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专栏4“学有所教”项目1.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36、)率先实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试点,新建、改扩建一批义务教育学校。到2025年20%的县(市、区)达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支持每个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办好一所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2. 乡村义务教育素质提升工程。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大力推进乡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持续改善乡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配齐必要设施设备,保障教育教学需要。第四节 稳定扩大社会就业,充分保障劳有所得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十四五”时期,坚持把就业创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统筹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布局,制定实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指导性标准,整合37、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鼓励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加大对新型农民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设施。推动劳动者在就业地平等享受就业服务,促进城乡就业公共服务均等化。开展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就业。加快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打造集政策解读推送、业务办理咨询于一体的线上智能服务、线下自助服务体系。推进社保转移接续,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服务能力,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创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充分就业社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围绕实施产业振兴、乡38、村振兴等战略,组织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培训费用税前扣除。加强专项职业能力开发,定期更新发布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完善工伤失业保险服务。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及配套办法,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加强工伤康复工作。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专栏5“劳有所得”项目1. 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行动。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巩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果。2.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计划。引导返乡留乡农民工投入农业生产,参与农田水利、村庄道路、人居环境整治、乡村39、绿化等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返乡留乡农民工创业带动行动。3. 就业帮扶专项行动计划。开展易地搬迁就业帮扶巩固提升计划,巩固和完善劳务协作和对口帮扶机制,建立易返贫致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第五节 加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持续推进病有所医增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十四五”时期,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民小康”的理念,把全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内涵。统筹做好乡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巩固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健全以医疗机构为依托,“自治区市县”三级疾控机构和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防治结40、合、全社会协同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实施来宾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强建优市、县级疾控中心,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准化和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推进来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综合楼等一批疾控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实验室网络建设,全面提高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监督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县域医疗服务水平。推进县域内基本医疗卫生资源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加强县级医疗机构综合能力建设,强化县(市、区)公立医院在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龙头地位和县域内医疗中心的功能定位。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支持打造一批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推荐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41、构,巩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成果,确保乡村医疗服务“空白点”动态清零。加强妇女儿童医院建设,推进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培养和引进工作,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加大青年骨干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进一步提高村医待遇,做好村医养老保障。强化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突发急性传染病综合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托区域性医疗中心建设区域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健全市、县120急救体系,加强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重大疫情救治网络,建立“分级、分层、分流42、”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立统一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确定储备目录,制定储备计划,完善储备制度,合理布局储备场所,完善动态储备、更换、调用机制,提升卫生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运输能力。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医保缴费参保政策,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推动自治区级统筹。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落实全国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加强区内异地就医结算中心建设和跨区域业务协作。专栏6“病有所医”项目1. 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程。推动市疾控中心全面达到国家标准。43、2. 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推进来宾市公共卫生技术与应急指挥中心、来宾市人民医院传染病区项目和来宾市第三人民医院(来宾市传染病医院)等项目前期工作,待资金到位后再实施建设。3.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推动有条件的县级医院基础设施达到三级医院标准,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升级为二级医院水平或乡镇卫生院推荐标准,全面开展社区医院建设,持续实施县级远程医疗中心建设工程。4. 妇幼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来宾市妇幼保健院妇儿综合楼项目。提升市、县两级妇幼保健院服务能力。5. 推进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的爱国卫生运动机制,44、不断加强公共卫生队伍、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卫生城镇创建。第六节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坚持强化老有所养扩大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和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100%。加强养老资源统筹,布局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立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覆盖率总体达60%。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落实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人均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求。支持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闲置资源,或采45、取租赁、政府回购等方式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完善农村幸福院、村级老年活动中心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丰富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内容,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实施社区和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强化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兜底线、保基本职责,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和轮候制度,优先满足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养老保障服务水平。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支持更多企业单位建立年金计划。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完46、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制度,逐步提升老年人福利水平。健全养老服务培训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壮大养老护理员、养老服务社工、营养指导员队伍。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专栏7“老有所养”项目1. 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推动在乡镇(街道)范围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和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2. 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25年底,每个县(市)至少建有1所失能照护服务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3. 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主要进行施工改造、设施配47、备、辅具适配,到2025年支持1000户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4.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提供上门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培育创建老年人宜居社区。5. 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达标工程。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依据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相关国家标准,评定为一级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街道)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在80%以上,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在80%以上。6. 乡村养老服务提升工程。建设一批村级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48、,提升改造一批村级养老服务设施。第七节 保障基本住房有效供给,更好实现住有所居“十四五”时期,按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元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给制度,努力实现住有所居。加强基本住房保障。实施公租房保障,坚持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保尽保”。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加大住房改造服务。有序推进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工程进度和回迁安置。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鼓49、励通过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专栏8“住有所居”项目1. 公租房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2.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优先将群众改造意愿迫切、安全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的棚户区等纳入改造范围,为棚户区居民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3. 农村危房改造。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及时发现,动态清零,通过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第八节 加快发展文体事业,有效强化文体服务保障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城乡公共设施,统筹建设基50、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提升农家书屋服务能力。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中心推进总分馆制建设,完善多元一体的博物馆体系,支持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推动全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智慧广电乡村工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构建有线、无线和直播卫星协同发展的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网络。到2025年,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达到318平方米,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人口覆盖率达90%。大力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健全支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机制,广泛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力度,支持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设施按规51、定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城市对农村文化建设的帮扶,建立文化志愿服务制度,构建公共图书、文化活动、公益演出、公益电影等公共文化服务配送体系,开展“文化三下乡”等文化惠民活动。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场、健身步道、体育公园、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公共健身设施建设,合理利用体育中心、闲置厂房、校舍操场、社区空置场所等,积极拓展公共体育活动场地,鼓励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建设非标准的健身场地设施。加强老城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在城乡、行业和人群间的均等化,打造城镇社区15分钟健身圈。将促进儿童青少年提高身体素养和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作为学校体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开齐开足体育课,推动足球、52、篮球、排球的普及提高。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有序促进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专栏9文体基本公共服务项目1.“壮美广西智慧广电”工程。实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质量提升、安全播出、应急广播体系等工程建设。2. 文化惠民工程。实施基层文化场馆提升工程,开展文化艺术下基层活动,推动农村电影放映优化升级。完善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施。推进工人文化宫建设。3. 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传承。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文物平安工程,开展大遗址保护、展示和环境整治工程,实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创建等工程。4. 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建设。持续推动市、县(市、区)至少建立1处妇女儿童活动场53、所,提高妇女儿童精神文化生活质量。5.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学校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对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不少于县(市、区)规定的最低时限。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6.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国家服务标准和全国评估必备条件要求规定的最低时限。第九节 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络,不断强化弱有所扶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54、领域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办法,推动社会救助与儿童福利、教育、养老、就业、住房、医疗等政策制度有机衔接,逐步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社会帮扶机制。提升社会救助设施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或救助站,实现救助服务网络全部覆盖。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推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困难群众的工作列为村(社区)重要工作内容。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和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支55、持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加强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争取到2025年建设一所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加强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支持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实施老旧殡仪馆改造,推进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推动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支持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健全完善偏远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加强法律援助专业人员培训,优化法律援助人员资质,提升法律援助质量。专栏10“弱有所扶”项目1. 最低56、生活保障。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加强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生活保障。2. 社会救助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3. 困难残疾人帮扶行动。加强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康复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4.实体平台建设。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5.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落实标识标牌统一、功能设置规范、职能进驻完善、人员配备加强、工作制度健全的工作要求,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第十节 加大优军优抚力度,维护退役军人57、合法权益落实优军优抚待遇。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完善退役士兵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政策,合理提高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待遇标准,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健全退役军人基层服务体系。严格按照“五有”(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保障)标准,加强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基础设施,推进提升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推动退役军人基层服务与基层党建、基层治理深度融合,不断提升退役军人基层服务能力。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推进各级退役军人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建立创业导师库,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58、会、创业大赛、创业创新产品展销会等,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健全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和教育培训机制,完善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和专业目录,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教育联盟。专栏11优军优抚保障项目1.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继续推进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动全国示范型、标杆型、精品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创建。2. 优抚医院和光荣院建设。推动优抚医院建设。推进现有光荣院提质升级。3. 烈士纪念设施提质改造工程。建设和升级改造烈士纪念设施,全面提升管理保护水平。第十一节 加大倾斜支持力度,着力改善重点地区服务补齐少数民族聚居区基本公共服务短板。聚焦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按照当地基本公共服59、务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加大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创新保护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民族地区有线高清交互数字电视机顶盒推广普及项目。补齐脱贫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逐步提高脱贫地区、脱贫人口的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水平,拓宽劳动力就业渠道。深入开展粤桂精准劳务协作,完善区内区外协作机制,持续做好面向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劳务派遣、外出务工服务。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持续完善控辍保学机制,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推广以工代赈等就业增收帮扶方式,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60、帮扶机制,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倾斜支持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24个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含享受政策待遇县)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鼓励采用定向援助、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支持脱贫地区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形成帮扶长效机制。第四章 着力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进入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加强托育、教育、养老、医疗、住房等领域普惠性规范性服务供给,推动非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化、优质化,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第一节 扩大优质资源供给,大力推进幼有善育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资源供给。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满61、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的托育服务需求,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到2025年,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低于4.5个。规范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和广西示范性托育62、机构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保障托育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制定存量房屋和设施改造提升为托育场所设施有关建设标准、指南和实施办法,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全覆盖。严格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支持各类高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第二节 强化教育协同发展,高标准推进学有优教加快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优化城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每个乡镇至少要办好1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3万以上人口的大镇要办好23所公办幼儿园,大村独63、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在村级幼儿园难以覆盖的偏远山村,可设置公办幼儿园分园。鼓励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高校、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园,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保障普惠性资源供给。规范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建立适应山区偏远区域学前教育服务模式,形成覆盖城乡、公平优质、多元发展的学前教育体系,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通过购买服务、财政奖补等多种方式支持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健全学前教育投入和成本分担机制、师资保障机制。到2025年,学前教育毛入园率提高到93%。促进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化发展。制定高64、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按每10万15万人口设置1所普通高中。控制普通高中班额,基本消除“大班额”,加快消除超大规模学校。实施县域高中发展提升计划,配齐配足各学科专任教师。实施县域高中托管帮扶工程,进一步完善选课走班、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指导等制度。推动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星级特色普通高中建设,扶持优质民办高中发展,促进办学模式、课程设置、培养方式、评价方式多样化特色化。协同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全面实施新课程、使用新教材。加强职业教育能力建设。深入开展职业学校达标建设,完善从中职、专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体系,实施“双高计划”,稳步推进职业本科教育,深入推进65、“1+X”证书制度试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打造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成效明显、示范性强的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园区)。推动高等教育振兴发展。落实科教振兴战略,大力普及高等教育,进一步改善高校办学条件,扩大学位容量,深化与国内“双一流”大学合作。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落实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双万计划”,建设高水平高校。加快构建全民学习教育服务体系。完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统筹协调发展机制,畅通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扩大终身教育资源供给渠道,推动职业学校扩大培训规模,加强开放大学体系建设,增强社区学校、老年学校办学能力。发展66、交互式、个性化教学模式,创新开放灵活的学习方式,建设全民终身学习型社会。第三节 打造优质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提供病有良医优化区域优质医疗资源布局。聚焦重点人群健康需求,提升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与保障能力,引进优质医疗资源,推动建设一批相关疑难复杂疾病诊疗能力突出、科研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超、辐射效应明显的高水平医院。统筹考虑人口、区域、交通等因素,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均衡化、服务水平均质化。以差异化、错位化发展为导向,加强重点学科(专科)建设,推进一批高水平医院组团式帮扶发展,培育一批高水平医疗集团和专科联盟。加强城乡医疗资源协同发展。强化县级医院提标扩能,补齐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短板,力争县67、级医院基本达到三级医院硬件条件。推进县级重点专科和专病中心建设,促进县级医院达到国家综合服务能力推荐标准。支持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偏远地区辐射延伸,构建县乡一体、以乡带村、城乡联动的新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大力发展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壮瑶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独特作用。完善“智慧医疗”体系。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等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形成统一的、功能齐备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发展远程医疗服务,加强互联网医院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广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新技术在卫生健康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推进智慧医院系统建设,提68、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患者就医体验。第四节 加大普惠养老资源供给,稳步推进老有颐养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形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深入开展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工作,引导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提升家庭照护能力。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推进普惠性养老和互助性养老,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夯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提供失能护理、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养老机构,支持基层医疗69、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构建适度普惠性养老服务新环境。合理确定普惠性养老服务项目和价格,明确受益范围和支持标准,由市场机制形成普惠养老分级服务价格。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支持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建设老年大学,促进老年教育发展。第五节 营造健康稳定市场环境,高品质实现住有宜居改善住房供应条件。鼓励人口流入多、住房供需矛盾大的城市加大住宅用地和住房有效供应,保持供需基本平衡,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满足合理性的改善住房需求。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供应范围以面向70、户籍人口为主,逐步扩大到常住人口。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租购并举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优化社会住房资源配置。依托公共交通网络,建设一批交通便捷、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综合型社区和人才公寓,提前规划布局教育、医疗设施,满足合理就学就医需求,引导就业人口就近居住和生活。提升居住生活环境。针对不同年龄层次人群需要,开展公共设施的适老化、适儿化改造,提升社区生活品质。建设适应儿童的服务设施,创建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第五章 有效丰富多层次多样化公共服务供给适应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趋势,积极拓展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种类,提71、高供给质量、提升供给能力,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民生需求。第一节 拓展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紧扣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养老托育、休闲旅游、广播电视、艺术欣赏、体育健身等方面的高品质、个性化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产业化发展道路,坚持包容创新、鼓励探索、积极培育的发展导向,积极拓展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种类,鼓励业态模式创新。充分发挥生活性服务业对公共服务体系的补充和支撑作用,优先发展能够与公共服务密切配合、有序衔接的相关产业,规范发展教育培训服务,促进健康服务提档升级,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体育服务加快发展,推动家政提质扩容。第二节 推进重点行业可持续发展鼓72、励医疗健康服务高品质发展。鼓励发展医学检验等第三方医疗服务,推动精准医疗等新兴服务发展。推动大健康产业发展,支持中医药保健、医疗康复、健康管理、心理咨询等与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联动融合发展。推动发展智慧医疗,鼓励医疗机构提升信息化水平,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开发应用。鼓励发展第三方评价,促进医疗服务规范化发展。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大力发展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等职业保险,发展消费型健康保险。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推动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发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等新业态,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宜居康养胜地。拉长养73、老产业链条,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推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养老服务向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领域延伸。推动文旅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提升格调品位,推动旅游国际化、品质化发展,推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加快发展大众旅游、智慧旅游,创新旅游产品体系,培育数字文旅共享经济新模式。推进红色旅游、文化遗产旅游、边境旅游、旅游演艺等创新发展,提升度假休闲、乡村旅游等服务品质,培育发展邮轮游艇、研学旅游、低空旅游等新业态。健全旅游基础设施和集散体系,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强化智慧景区建设。建设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74、规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推动智慧广电创新发展。全面对接文化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乡村振兴等战略,完善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统筹无线、有线、卫星、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构建广播电视现代传播新体系,依托广电5G网络发展5G广播电视,开通广播电视和公共安全应急服务,使广播电视网成为智慧城市、智慧乡村的主流承载网络,推动广播电视由户户通向人人通、移动通、终端通升级。大力发展“智慧广电+公共服务”,推进智慧广电参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乡村、数字家庭建设,与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等数字化智能化共同发展、深度融合。大力发展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网络剧、短视频、网络电影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产业,鼓励75、和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构建大视听全产业链发展格局,加快培育新型业态、新型消费模式。推动体育服务加快发展。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兴办多种形式的健身俱乐部和健身组织,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繁荣发展足球、篮球、排球、水上等运动,推动体育竞赛表演发展,办好2023年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等重大体育赛事,丰富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普及推广户外运动,促进体育旅游、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经纪等发展。鼓励发展智能体育,培育体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建立供给充分、服务便捷、管理规范、惠及城乡的家政服务体系。实76、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支持中小家政服务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深化家政服务领域产教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领跑企业与本地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实施家政服务进社区行动,推动家政企业设置社区服务网点。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第三节 实现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品牌化升级做大做强做优生活性服务业。推动健康、养老、托育、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重点领域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有序放开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做大做强做优公共服务,引导其加大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促进服务保障水77、平不断提升、优质资源总量不断增加、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支持服务企业拓展经营领域,促进文化、体育、旅游、养老、广电、家政等服务跨界融合发展,鼓励发展体验服务、私人订制、共享服务、智慧服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强服务品牌培育。引导龙头型领跑型服务企业集约式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代表性特色化服务体系。鼓励拥有优质资源的公共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作、连锁经营等多种方式,跨地区铺设服务网点、参与服务供给,共享先进服务技术和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效能。强化服务标准建设。推动行业标杆化服务标准建设,构建责任清晰、多元参与、依法监管的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深化企业主体责任,支持社会组78、织制定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强化政府监管能力,开展监督检查结果公开、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质量信用记录、严重失信服务主体强制退出等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质量投诉举报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发挥奖励激励作用,鼓励产品创新,弘扬工匠精神。健全生活性服务业认证认可制度,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诚信化职业化发展。鼓励开展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第六章 系统提升公共服务效能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为目标,紧扣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生产供给、服务享有、要素保障等关键环节,科学谋划、改革创新,系统推动公共服务提质增效,不79、断增强公共服务体系服务地区重大战略能力。第一节 科学布局公共服务设施按服务半径和人口规模优化布局。2020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为207.7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0.80万人,乡村人口106.92万人。按照常住人口区域分布,合理规划公共服务半径,科学布局城镇、乡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贴近服务对象。幼儿园和小学、社区养老托育设施、卫生站(室)等服务频次高、服务对象活动能力弱的设施,应适度控制设施规模、合理安排设施密度,打造居民身边的15分钟服务圈。人员居住相对分散的偏远农村地区,因地制宜、统筹布局固定服务设施和流动服务设施,利用先进技术提高农村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便利性。加大向条件基础好、发展潜力大、80、人口集聚能力强的村庄公共服务投入,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公共文化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行效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体现功能优先、经济适用、便捷有效,对高频次服务设施,应适度减小规模、增加布点,通过总分馆(院)、连锁等多种方式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对服务频次相对较低或服务事项具有较强相关性的设施,应优化服务链条、适度集中布局。加强相邻交界地区设施共建共享。加强跨地区统筹协调,探索相邻交界地区打破行政区划限制,统筹公共服务标准,互联互通相关信息数据。加强投资、财税、产业、土地、人口等政策配套协调,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为城乡居民就近享有公共服务提供便利条件,81、进一步缩小县域间、地市间服务供给水平差距。谋划推进与周边市(县)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发展,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第二节 构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格局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快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强化公益属性。聚焦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公共服务需求,引导事业资源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加大对人口集中流入地区的事业编制统筹调剂力度,解决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文化等编制急需。探索推进高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等重点领域薪酬制度改革,支持加大自主分配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完善相关政策,放开放宽准入限制,推进公平准入。在82、资格准入、职称评定、土地供给、财政支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方面公平对待民办与公办机构,及时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审批服务,整合公共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跨区域服务等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健全孵化培育、资金支持等机制,大力培育发展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社区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开展社区志愿服务。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大力培育社会83、工作类社会组织,引导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服务,逐步实现“社工+志愿者”“社工+慈善”联动模式常态化。发挥国有经济作用。进一步明确国有经济参与公共服务的领域和条件,鼓励和引导国有经济以兼并、收购、参股、合作、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服务,推动国有资本在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服务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发挥更大作用。更好发挥国有经济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作用,支持国有经济参与的公共服务做大做强,培育发展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社会服务企业和企业集团。加大国有资本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发挥国有经济的公益性、保障性作用,有效弥补市场失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84、。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推动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购买的公共服务,原则上政府不再安排对公办机构的新增建设投入。根据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管理。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定价机制、招投标机制、购买流程和购买服务评估机制。第三节 提高公共服务便利共享水平推进新技术创新应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互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通过“科技手段+85、公共服务应用”的方式,发展灵活多样的远程服务,增强公共服务对接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能力,扩大优质公共服务资源辐射覆盖面。促进公共服务与互联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大力培育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性平台和行业垂直平台。加快信息无障碍建设,切实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众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加快公共服务数字化发展。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强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重点领域数据信息交换共享,加快实现民生保障事项“一地受理、一次办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证明互认,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等方式,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减少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发展数字化教育服务,完善在线教育资86、源共享体系。深化和拓展医疗信息化应用范围,持续提升偏远农村地区远程医疗设施设备普及,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丰富数字文旅服务,实施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工程,建设智慧图书馆体系、智慧博物馆、数字化美术馆和数字化艺术档案,打造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库群,建设公共文化云。加强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弘扬。深入发展智慧旅游,加快建设智慧旅游景区。加强公共服务数据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推动服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大对基层服务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优化服务产品供给机制,推动资源下沉。拓展社区公共服务管理职能,加强综合服务、兜底服务能力建设。加强专职化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坚持上下联动、纵横协调,确87、保公共服务沉得下、立得住、推得开。充分发挥县城支点作用,推动县域内规划、政策、投入、项目等同城化管理,重点加强县城公共服务资源投入力度,提高县城公共服务机构对基层的辐射带动能力。大力发展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加大政府购买服务资源向乡镇(街道)倾斜,畅通和规范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第七章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保障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突出政府主导,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共同研究推动解决公共服务工作中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及政策创新等重大问题。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服务规划或实施方案,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公共服务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目标和重点任务如期完成。第88、二节 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加大财力保障力度,确保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综合利用债券、保险、信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依法合规为社会领域公共服务项目融资提供支持。着力构建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融资体系,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服务。第三节 加强设施用地保障结合新型城镇化和人口发展趋势,综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能力等因素,对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布局。将公共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适当向公共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机构建设用地,89、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第四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健全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强化定岗、定向培养,完善远程教育培训。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支持职业院校加强家政、托育、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社工等社会领域紧缺专业建设,加快培养公共服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引导公共服务和管理人才向基层流动。完善基层人员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障等激励政策。鼓励通过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基层服务力量。第五节 加强项目支撑引领强化“项目为王”意识,用项目建设的新突破带动公共服务高90、质量发展。聚焦本规划确定的目标、领域、任务,谋划实施一批关系全市公共服务提升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滚动调整、动态更新相关储备库,精心组织、科学实施,确保项目如期完工见效。第六节 加强实施监测评估建立完善公共服务监测评估体系,适时组织开展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效果评估。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推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做好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定期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分析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94 -附件: “十四五”时期来宾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91、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主责单位一、幼有所育1.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怀孕的夫妇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19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符合生育政策,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地政区域内并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夫妇双方为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均可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依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教育指南、体格检查指南、临床检验操作指南、妇科超声检查指南、优生咨询指南履行相应职责,按照广西免费婚前医学保健和孕92、前优生健康检查实施方案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1.优孕优生服务(2)孕产妇健康服务孕产妇免费为辖区的常住孕产妇规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分别在孕早期提供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各提供2次健康管理服务,提供1次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1.优孕优生服务(3)基本避孕服务 育龄夫妇93、为有需求的育龄人群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服务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包括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服务、咨询指导、发放服务和随访服务;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8项。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自治区级集中采购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免费便民发放;自治区、市、县、乡逐级实施免费避孕药具存储和调拨,开展质量控制,做好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药具发放和相关信息登记等工作;设有妇科、产科、计划94、生育科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均可承担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发放工作。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协议妇幼保健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并签订协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批准可以提供免费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服务。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1.优孕优生服务(4)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95、员。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163号)、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7号)、关于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同城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桂医保发2019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及其它统筹区生育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由用人96、单位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市医保局2.儿童健康服务(5)预防接种0-6岁儿童为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服务规范及相应技术方案开展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预防接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2.儿童健康服务(6)儿童健康管理0-6岁儿童为辖区内常97、住的0-6岁儿童建立保健手册,提供13次免费健康检查(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1次),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满月健康管理、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儿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以及视力、听力和口腔筛查与保健等服务。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3.儿童关爱服98、务(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2021年、2022年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350元、142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950元、1022元。2023年起,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各地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制定当地孤儿基本99、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号)中困难群众救助项目的规定执行。市民政局3.儿童关爱服务(8)困境儿童保障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困境儿童提供相应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强化困境儿童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100、见(桂政发201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桂政发201845号)等文件标准执行。完善基层困境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立自治区、市、县、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工作网络。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根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等各类困境儿童的具体内容明确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号)执行。市民政局、教育体育局、医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残联。3.儿童关爱服务(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父母双方外出务101、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中小学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关爱保护;动员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及时发现、保护和帮助处于危险处境的农村留守儿童,确保其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9号)等文件标准执行。各地加快构建家庭、102、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全面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对重点对象进行监护随访核查,并有详细走访记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市民政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二、学有所教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减免保教费。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儿童、103、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原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以及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依程序确定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9120号)执行。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自治区资金按每生每年1500元对各地予以补助,公办幼儿园保教费104、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由所在市、县财政承担。市教育体育局5.义务教育服务(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义务教育阶段生均每年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每年生均增加2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教学点)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9120号)执行。市教育体育局5.义务教育服105、务(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的课程教科书和部分地方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科目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并对部分教科书实行循环使用制度;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学生字典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元。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由自治区确定课程目录和制定补助标准。免费提供的国家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由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及自治区教育教学实际统一采购配发给学生。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106、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120号)执行。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确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级财政承担。市教育体育局5.义务教育服务(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120号)执行市教育体育局5.义务教育服务(14)贫困地区学107、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不含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自治区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在校195天计算。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120号)执行。国家试点县中央财政全部承担。市教育体育局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5)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108、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120号)执行。市教育体育局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和非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等。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109、行。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依程序确定的收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可继续向学生收取。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120号)执行。市教育体育局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的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110、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120号)执行。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对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学费;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11、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按照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112、案(桂政办发2019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193号)执行。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劳有所得8.就业创业服务(19)就业信息服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便民规范(试行)(桂人社发201539号)等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依据市县财力状况、资金需求系数、就业考评系数及其他公共就业相关因素确定自治区级财政分担额度,其余部分由市、县113、级财政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就业创业服务(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 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指导服务。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市、县级财政分114、级负责。创业服务经费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中安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就业创业服务(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就业创业服务(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115、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为存档人员提供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116、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执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就业创业服务(23)就业见习服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以及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根据本人意愿,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3-12个月实践锻炼。在就业见习期间,见习人员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117、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02号)、(桂人社规20223号)、来宾市就业补助资金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来人社发202217号)等文件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就业创业服务(24)就业援助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提供政策宣讲、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服务及相关补贴等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对通过市场渠道难118、以实现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提供政策宣讲、职业指导、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服务及相关补贴等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归零。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就业创业服务(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困难家庭劳动者、各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为符合条件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119、的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鉴定补贴。困难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02号)、(桂人社规20223号)、来宾市就业补助资金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来人社发202217号)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资金解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就业创业服务(2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所有单位和个人。为社会公120、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在线受理和投诉举报、行风投诉、政务热线等服务。人工服务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90%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8.就业创业服务(27)劳动关系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务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调查信息等服务。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调查信息,发布有关工资信息、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就业创业服务(28)劳动用工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121、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咨询、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等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执行。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9)失业保险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达到启动条件时给失业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失122、业人员支付失业补助金;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保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等执行。由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30)工伤保险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包括: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123、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病有所医10.公共卫生服务(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城乡居民。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124、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达到60%以上。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10.公共卫生服务(3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自治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广西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每年增长不少于1个百分点。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10.公共卫生服务(3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辖区内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125、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免费提供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95%以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10.公共卫生服务(3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城乡居民。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计划生育信126、息报告。提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与指导。为城乡居民提供相关科普宣传、教育服务。开展乡镇集中式供水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10.公共卫生服务(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辖区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免费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127、南(2018)执行。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到50%以上。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10.公共卫生服务(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现症地方病病人。为辖区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氟骨症、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等全部现症地方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个案管理。对氟骨病、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开展氟骨症、克汀病病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将符合标准的病人纳入残疾人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128、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10.公共卫生服务(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登记管理、随访、康复指导和危险性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规范管理率和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分别达到80%以上。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10.公共卫生服务(3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含MDR-TB)及肺结核可疑者。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129、估等服务。为肺结核可疑者提供筛查、推介转诊和追踪。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肺结核可疑者转诊率100%,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10.公共卫生服务(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权利与责任告知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率达到90%以上。中央财政承担。市卫生健康委10.公共卫生服务(4130、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和毒品有关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暴露前后预防用药等综合干预措施。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艾滋病病毒暴露后预防技术指南(试行)(2020年版)执行。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中央财政承担。市卫生健康委10.公共卫生服务(4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城乡居民。提高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水平,按国家规定将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广西医疗卫131、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10.公共卫生服务(42)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城乡居民。对供应城乡居民的食品药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发布食源性疾病预警信息。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对高风险产品的监管强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提供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物,药品出厂检验合格率达到100%。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市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11.医疗保险服务(43)职工基本132、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号)、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广西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桂税发202075号)及各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133、市医保局、广西税务局来宾分局11.医疗保险服务(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来宾户籍或居住证的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符合条件未就业港澳台人员、外国人等。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将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教港澳台201369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134、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等文件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补贴部分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有关规定执行。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市医保局、广西税务局来宾分局11.医疗保险服135、务(45)医疗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所有参保单位和个人为社会公众提供医疗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在线受理和投诉举报、行风投诉、政务热线等服务。人工服务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9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级负责。市医保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46)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户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夫妇或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20元的奖励扶助金。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136、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4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特别扶助金,直到本人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1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05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20元、590元、36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特别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桂财社202276号)执137、行。市卫生健康委五、老有所养13.养老助老服务(48)老年人健康管理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免费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等。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按照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市卫生健康委13.养老助老服务(49)老年人福利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1.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对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补贴;2.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138、评估,做好与养老服务的相关衔接;3.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按年龄发放高龄津贴。(1)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财力状况和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能力综合评估情况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自主确定认定评估办法及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2)各地可根据当地的财政状况、高龄老人的数量、当地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水平相适应的高龄老人津贴标准,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津贴标准。市、县级财政负责。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14.养老保险服务(5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139、。支付可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发放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桂人社规2019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施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等文件标准和要求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14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养老保险服务(5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来宾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提供参保经办服务,按规定为缴费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为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桂人社规201822号)等文件标准和要求执行。主141、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住有所居15.公租房服务(52)公租房保障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保障面积标准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租金水平或租金补贴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6.住房改造服务(53)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棚户区居民。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给予资142、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6.住房改造服务(54)农村危房改造居住在危房中或无房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对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或无房户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按照每年自治区印发的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动态清零。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建设资金由政府补助143、村委会筹集、对口帮扶、社会捐助、个人自筹等组成,其中政府补助包括中央、自治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七、弱有所扶17.社会救助服务(55)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广西户籍家庭。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城乡低保保障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规程执行。各地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分档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消费品支出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144、和财力状况制订、公布各县(市、区)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其中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号)中困难群众救助项目的规定执行。市民政局17.社会救助服务(5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具有来宾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教育救助和基本殡葬服务等保障。特困人145、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各县(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照料护理标准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半自理的特困人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的特困人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号)中困难群众救助项目的规定执行。市民政局、医保局、教育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17.社会救助服务(5146、7)城乡医疗救助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人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待遇标准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地中海贫血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参保资助标准、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等各项医疗救助147、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级资金,按因素法确定对市县级财政的补助额。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补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实。市医保局17.社会救助服务(58)疾病应急救助在市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148、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给予紧急救治服务。紧急救治服务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医疗机构为救治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补助费用范围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79号)确定。自治区级与各地级以上市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卫生健康委17.社会救助服务(59)临时救助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149、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7号)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标准分为一般救助标准和重大困难救助标准,一般救助标准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救助对象面临重大150、生活困难和重大刚性支出、一般救助标准无法解决困难的,可按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救助。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号)中困难群众救助项目的规定执行。市民政局17.社会救助服务(60)受灾人员救助全市区域内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在应急期间,按照受灾属地管理原则,无论户籍人口还是外来人口均由受灾地提供相关补贴;遇难人口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受灾地提供相关补贴。及时为本辖151、区内受灾人员(含外来人口)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户籍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对因灾遇难(失踪)人员的亲属发放抚慰金;对因旱灾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物价水平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152、区)人民政府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现行执行标准为自治区应急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桂应急发2020152号)。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生活救助工作,由中央财政和我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自治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和属地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资金,按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其他自然灾害的生活救助,原则上由市、县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应急局18.公共法律服务(61)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153、殊案件当事人。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确定的具体办法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市、县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给予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补助。法律援助补贴范围与支出标准参见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市司法局18.公共法律服务(62)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村(社区)委会及村(社区)居民154、。为村(社区)居民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为村(社区)委会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社区)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开展法治宣传;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41号)执行。市、县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财政补助金支出标准按照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15183号)规定执行。市司法局18.公共法律服务(63)人民调解服务符合人民调解受理案件范围的存在民间矛盾纠纷的公民和特定当事人。人民调解对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155、矛盾纠纷双方提供纠纷化解服务,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疏导,促进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化解矛盾纠纷协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执行。市、县级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给予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补助。人民调解经费补贴范围与支出标准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市司法局19.扶残助残服务(6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广西户籍,15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广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的各类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三级或四级的精神残疾人(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和其它福利性护理补贴的除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规定的申领程序和服务管理,按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57、9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残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执行。自治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研究制定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基础标准。各地在自治区基础标准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具体标准,所增加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2021年158、,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民政局19.扶残助残服务(65)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具有来宾户籍,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条件的残疾人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执行。各地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分档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159、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须的消费品支出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订、公布各县(市、区)城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其中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广西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93号)中困难群众救助项目的规定执行。市民政局、残联19.扶残助残服务(66)残疾人托养服务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根据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状况及当160、地托养机构条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社区日间照料和寄宿制机构托养等托养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执行。市、县级财政负责,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级资金,对市县级财政适当补助。市残联19.扶残助残服务(67)残疾人康复服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残疾儿童。提供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帮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161、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条件的限制。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服务规范执行。基本康复服务人均每年190元,基本辅具服务人均每年1000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人均每年20000元。市、县级财政负责,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级资金,对市县级财政适当补助。市残联、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教育体育局19.扶残助残服务(68)残疾儿童及青少年助学服务学前教育、义务教162、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具有广西户籍的在校残疾儿童、青少年学生。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青少年学生根据其不同教育阶段给予相应的教育资助,具体包括学前教育阶段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提供免费教科书,给予困难学生补助;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给予免学杂费,提供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给予免学费,提供助学金;高等教育阶段给予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资助。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规定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同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青少年给予不同项目、不同标准的资助。具体资163、助项目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生活费补助、免学费等共21项。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桂财规20193号)规定,按照“保障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由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教育体育局、残联19.扶残助残服务(69)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164、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按照国家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级财政负责,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级资金,按因素法对市县级财政适当补助。市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19.扶残助残服务(70)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残疾人。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165、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为节目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市、县级财政负责,自治区财政适当补助。市残联、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党委宣传部、教育体育局。19.扶残助残服务(71)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人、老年人等。优先对有无障碍改造需求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家庭无障碍改造,逐步将改造范围扩大到其他残疾人家庭。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商业区、居住小区、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实施无障碍改造。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实施。家庭无166、障碍改造标准按照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指导手册(2019年版的通知有关要求实施。市、县级财政负责,自治区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级资金,对市县级财政适当补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残联八、优军服务保障20.优军优抚服务(72)优待抚恤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167、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全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以及残疾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优军优抚服务(73)退役军人安置退役军人。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对其他退役军人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168、士兵易地安置实施办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发放经济补助。退役军人安置率达到100%。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优军优抚服务(7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退役军人。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1930号169、)、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桂退役军人发20201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桂退役军人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优军优抚服务(75)特殊群体集中供养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170、没有光荣院的地区依托公办养老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九、文体服务保障21.公共文化服务(76)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城乡居民。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实行错时开放,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总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按照171、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号)执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1.公共文化服务(77)送戏曲下乡农村居民。为村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按照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号)执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21.公共文化服务(78)收听广播城乡居民。为全民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建立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贯通的应急广播体系,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172、7套广播节目。按照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号)执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1.公共文化服务(79)观看电视城乡居民。提供电视节目服务。通过地面数字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按照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号)执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1.公共文化服务(80)观赏电影中小学生、农村居民。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个行政村每月免费173、放映1场数字电影。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按照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号)执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体育局。21.公共文化服务(81)读书看报城乡居民。为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数字出版读物,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为盲人提供价格适宜的盲文出版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按174、照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号)执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21.公共文化服务(82)少数民族文化服务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22.公共体育服务(83)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城乡居民。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包括公共体175、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学校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对公众开放。开放时间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不少于县(市、区)规定的最低时限。全民健身日免费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全民健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全民建设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教育体育局22.公共体育服务(83)全民健身服务城乡居民。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推广使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电子证书。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及自治区体育局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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