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公司融资管理规定(4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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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焦**
编号:67447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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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规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1 总则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 )整体发展需 要,保证生产经营顺利开展,规范中建股份的融资业务管理,防范 债务风险,降低融资成本,提升价值创造能力,推动形成全集团一 体化融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国人民银 行信贷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建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中 建股份融资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建股份及所属各级法人公司、非法人机构,包括: 1.2.1 母公司:中建股份; 1.2.2 二级子公司:中建股2、份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建股份各事业部 在管理关系上视同二级子公司; 1.2.3 三级子公司:二级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1.3 主要应对的风险主要应对的风险 制定本规定旨在消除融资业务管理过程中的如下风险: 1.3.1 与现行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国家财经法律 法规要求存在冲突导致的风险; 1.3.2 与中建股份内部其他财务资金相关管理制度之间条款相冲突的风 险; 1.3.3 融资业务管理层级不清、融资业务管理内容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 导致的风险。 1.3.4 融资业务管理制度行文不规范、行文格式不统一造成的风险。 1.4 术语定义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融资”是指:3、 1.4.1 带息负债 各级公司筹借的需要按期还本付息的负债,包括但不限于: 1.4.1.1 各级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筹借的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回购型应收账款保理、信用证押汇视同流动 资金借款管理; 1.4.1.2 各级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各级公司自身开出的 商业承兑汇票视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 1.4.1.3 各级公司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4.1.4 各级公司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永续债券、可换股债券、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长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 工具等或其它类似的金融产品; 1.4.1.5 各级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向其他企业筹借的委托贷款; 1.4.1.6 各级公司通过融资租赁、信托等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的融资业务。 1.4.2 其他融资业务 包括无追索权的应收帐款保理, 资产证券化, 有限合伙基金及通过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