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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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e****97
编号:632718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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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附件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一、总则第一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条 XXX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分别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项目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安全总监)、总监理工程师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质量、环保、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核。第三条 对违反XXX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安全2、文明施工考核细则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人员,开具处罚通知单、通报进行处罚,由受到处罚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接收后,逐项整改落实。二、处罚项目及标准(一)基本规定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者罚款2000-5000元,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办理开工手续。第五条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每少1人,罚款2000元。第六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现场安全员不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或工作不负责任,处罚相关安监人员200-1000元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重大施工项目、危险作业、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无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科学、不3、规范、不切合实际、不全面,处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未履行审批手续,强行擅自施工的,处罚责任单位3000元。第八条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不落实,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九条 无安全管理台账,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各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台账、记录、表报等资料,不健全、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第十条 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交底记录,每项罚款1000元;被交底人未签字,每次罚款500元。第十一条 安全活动要按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开展,对未开展安全活动的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对未参加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的相关人员每次罚款500元;安全活动要做到工作规范、讲求实效4、,每次都要有主题、有检查、有总结、有考核,不能流于形式,参加安全活动的人员要签到,安全活动要有详细的记录,并及时报送安全工作分析、总结报告及安全月报,缺一项每次罚款200元。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每次罚款1000元。发生事故隐匿不报,每次罚款500020000元,情况恶劣者加重处罚。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劳务队伍以包代管,疏于管理,视现场情况每次罚款1000-2000元。第十四条 未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未编制安全控制措施的,每项罚款5000元;对危险点、危险源预控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没有针对性,流程不明确,使所做安全措施流于形式者,每次罚款500-15、000元。第十五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例会,每人次罚款500元;参加会议迟到的人员每人次罚款200元。(二)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第十六条 大、中型施工机械及各种特种设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定期鉴定和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者,罚款500-1000元。第十七条 施工机械未悬挂安全准用证、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无管理制度,情节给予300元-1000元的处罚。第十八条 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及制动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每台处罚500-2000元。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技术文件、使用维护保养检查记录、交接班检查记录不全,对工作负责人每项每台罚款200元。第二十条 起重机无防止重物坠落、失重倾倒、挤压、高处跌落、触电6、等伤害措施,每次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钢丝绳、吊钩、滑轮、导向轮存在缺陷、腐蚀现象,机械回转部件无安全罩,电气系统无接地或接地不合格,液压系统有漏油现象,走行轮磨损严重,下班后起重机无安全防误动措施,视情节每项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第二十二条 无临时停电、6级以上大风保护措施,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十三条 大件吊装无安全措施,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起重作业无专业人员指挥,对工作负责人每次处罚200元;起重吊车吊物作业时,作业半径范围内有人,对吊车司机每次处罚200元;对工作负责人每次处罚1000元。第二十四条 塔式/桥式起重机安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缺一不可7、,每缺一项罚款1000元,并令其停止安装:(1)塔式起重机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2)安装方案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3)具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4)必须有安全措施或方案;(5)安装单位具有安装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 塔式/桥式起重机运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视情况每缺一项罚款200-1000元。(1)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验;(2)运行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持证上岗;(3)建立设备技术档案;(4)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规程;(5)指挥人员指挥用的哨子小旗等备齐,掌握指挥要领;(6)上、下操作室安全保护措施完善。第二十六条 塔吊与结构物间的固定连接未达到牢固可靠要求,每处罚款2000元;揽风绳、地8、锚埋设不牢或揽风绳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七条 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安全有效、专人管理否则,处罚责任单位每台500元;各类施工机械超期服役的,处罚责任单位每台500元。(三)现场管理第二十八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第二十九条 当值当班人员严禁饮酒或酒后进入施工作业区,否则,每人次罚款500元。第三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与高跟鞋,否则,每人次罚款200元。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均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每人次罚款200元。第三十二条 关健9、部位、危险点施工、大型物件的吊装及要求施工负责人及安全员应到位的重大、重要施工交叉作业、危险作业,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或安全员未到位者,每人次罚款500-1000元。第三十三条 各主要施工区均应设置必要规格一致的工作牌、安全警示牌、安全制度牌(详见中国国电标准化图册);特别危险地段或带电设备必须设置安全警示牌,必要时应根据监理的要求设置专职安全员值班。危险地段或带电设备未设警示牌,一次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必须值班的危险地段无人值班者,一次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安全标志牌丢失、损坏或不符合国电集团安全标识规定,每处罚款200元。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服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下达的停工令10、,继续野蛮施工的处罚责任单位每次10000元,处罚责任人每次1000元;不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组织的安全文明检查、考核及奖惩,视情节每次罚款5000-10000元,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不听从建设单位安监部门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及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处罚责任单位每次2000元。第三十五条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弄虚作假未复查验收的,每项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整改不到位、回复不及时,每次罚款500元。第三十六条 现场安全员值班必须佩带袖标或其他能表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全工地统一),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各工作面应有安全员值班,否则一次罚款500元。第三十七条 所有施工人员包11、括聘用民工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抽查到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考试成绩而参加施工的责任者,每人次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不对入场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无培训考试记录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三十八条 班组长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工区负责人、当班班长各处罚500元;未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组织施工,对工作负责人每次处罚200元;现场人员违章指挥,处罚违章指挥人员200元。第三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每人次罚款200元;虽戴了安全帽但未系好下颚带或安全帽不合格,违章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第四十条 现场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安全距离不足5米,处罚施工人员每人次10012、元;气瓶未涂刷气体介质色标、无防护帽、无防振橡胶圈、无防晒棚、摆放混乱、固定不牢固等每处罚款100元。第四十一条 工地现场交通指挥人员必须穿醒目服装、哨子小旗配备齐全,若发现不符合规定者,每次罚款200元;不按规定指挥车辆导致交通堵塞者每次罚款500元。(四)高处作业第四十二条 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未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处罚责任单位每人次500元;对患有心脏病及恐高症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安排从事高处作业的,处罚责任单位每人次1000元。第四十三条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不合格,每人次罚款200元。第四十四条 高处作业应挂设安全网并及时清除网内杂物,对不使用安全网或安全网不13、符合要求的,每处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安全网内杂物清理不及时每次罚款500元,坠物一次罚款2000元;高处作业、立体交叉作业无安全保护措施或措施不到位,每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四十五条 所有施工材料、工具必须机械吊运或人工搬运,不得随意抛掷,否则,每次罚款100元。第四十六条 各类孔洞等危险点均应临时封堵或设置栏杆(包括施工临空面也应设置栏杆),无安全遮拦或盖板等防护设施或设施不合格,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擅自拆除或移动安全遮拦、盖板等设施,处罚拆除或移动人员200元。第四十七条 各个施工面的上下道路必须畅通,爬梯、马道必须设置栏杆,否则,每次罚款500元。第四十八条 脚手架地基承载力14、不足或强度、刚度、稳定性不足,不按规范搭设,造成倾倒的;河道中的脚手架无防洪水和防漂流物冲击措施的;每处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工作层脚手板不满铺牢固,脚手板、跳板、斜道板不符合规格,架子搭设未挂牌(无承载验收合格标牌、责任人)或安全网未按规定敷设,栏杆、梯子不按规定使用或拆除,每处罚款1000元。第四十九条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否则每处处罚500元;第五十条 高处作业在清理危石时未自上向下进行,每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上下层进行重叠作业的,每处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五)房屋建筑等第五十一条 明挖基坑放坡、侧壁支撑措施及基坑周围设置护栏等15、安全设施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管理规定,靠近既有结构物基坑开挖,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否则,每处罚款500-1000元。第五十二条 模板应按规范安装、拆除,不得出现垮塌事故,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第五十三条 多机在同一作业面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或多机相互间未保持安全距离,每处罚款责任单位200-500元。(六)施工用电第五十四条 工地所有配电盘柜、变压器、带电设备等均应按有关要求设置,并悬挂安全警示牌和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否则,发现一处罚款500元;安全警示牌不醒目、保护设施不全,每处罚款200元。第五十五条 电源线路必须规范搭接和架设,严禁乱接乱拉,否则,每处罚款1000元;电16、源线路外包绝缘层出现破损、老化,必须及时更换,不得存在裸线,否则,每处罚款500元。第五十六条 临时电源刀闸、开关不得有破损,熔断丝按规定容量配置,不得用其他材料代替,配电柜、配电箱必须加锁,缺少接零、接地,接线不规范,门不能关上的,配电箱安装不牢固,损坏、变形不及时修复、更新,每处罚款200元。第五十七条 照明和用电线路必须有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时应切断电源,照明设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否则,每处罚款200-500元。第五十八条 生活区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的灯泡、电炉、电暖气,宿舍禁止使用电炊具等电器用品,否则,每处罚款200元。第五十九条 停工期间应采取断电措施的区域继续供电的,每处罚款50017、元。(七)防火、防雷电及消防管理第六十条 工地必须设立动火区域,并有明显标志,否则,罚款1000元;在动火区域以外动火者,每次罚款3000元。第六十一条 供暖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做到人走火灭,人走断电,满足防火及安全用电要求,否则,每次罚款200元;生活区取暖煤炉未加装防火罩,未设专人管理,每项罚款200元。第六十二条 工地所有仓库、油库、值班室、工作面、易燃易爆工作场所均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否则,发现一处消防器材不合格或不符合消防规定,每项罚款1000元;消防器材布局不合理、配置不齐全、数量不足,处罚责任单位每处500元。第六十三条 若发现一处火灾隐患,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并限期整改;消18、防器材使用后不及时补充的,处罚责任人100元。第六十四 炸药库、油库(罐)等易燃易爆危险警戒区内严禁吸烟,否则,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林区、草场、厂区等禁烟场所,每发现一人次吸烟罚款200元。(八)文明施工、交通安全及应急管理第六十五条 现场主要道路摆放设备材料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施工道路不整洁,无专人清扫或清扫不及时,道路泥泞、不平整、积水,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六十六条 因道路清扫维护不及时、交通安全警示标志丢失、损坏或不齐全、退色等处罚责任单位每处200元。第六十七条 施工机械、车辆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碾压草场、耕地、破坏林木等除承担相关责任外,每次处以500元罚19、款。第六十八条 严禁用货车、平板车、翻斗车、装载机载人或驾驶室超员,否则,每次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第六十九条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处罚驾车者500元;运行车辆车况不良,违规行车,有超载、超速和强行占道行驶行为的,处罚责任单位及驾车者各200元。第七十条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乱停乱放,表面油漆脱落或不整洁影响施工单位形象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七十一条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无垃圾箱、垃圾清理不及时或不按规定地点乱倒,排水不畅通,无专人管理;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不符合卫生标准;处罚责任单位每处500元。环境卫生经检查定为脏乱差的,处罚责任单位每处1000元。第七十二条 施工污水不按20、规定任意排放,处罚责任单位每处500元,工作负责人800元;垃圾、废料堆积不规范、无人管理,处罚责任单位每处1000元。第七十三条 应急体系不健全,组织措施和事故紧急预案未制订或有预案未开展演练,每项罚款1000元。第七十四条 河道中的基础未做好汛期洪水预警及防护工作就进行施工的,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第七十五条 未储备足够的防汛物资,未按要求开展防汛检查,未做好施工人员和设备的撤离与加固措施,视情况每次罚款500-1000元。(九)违章及事故处罚第七十六条 对上述违章违规行为制止不力,重复的发生,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加倍处罚。第七十七条 发生未遂事故或发生恶性未遂事故,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0-5000元的处罚。第七十八条 发生轻伤事故处罚责任单位每人次5000元。第七十九条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第八十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视情节一次罚款500020000元。第八十一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不含特大事故)的责任单位,视情节给予给予1000050000元经济处罚。三、附则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由XXX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自xx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