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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人事薪资及质量考核奖惩管理制度211页
集团公司人事薪资及质量考核奖惩管理制度2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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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综合
上传人:yua****ong 编号:966270 2024-09-03 203页 1.08MB
1、集团公司人事薪资及质量考核奖惩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1、 人事管理制度12、 考勤管理规定93、 薪资管理办法144、 绩效考核办法185、 人员动态目视化管理规定206、 劳动纪律、生产秩序管理规定217、 员工奖惩规定228、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49、 工伤管理规定2810、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3111、员工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3512、干部任用管理办法3713、集团公司派出机构管理办法3914、汽车驾驶员工资考核办法4015、生产经营管理制度4316、外协加工及内部转委托加工规定512、17、现场管理考核办法5518、成品入库管理规定5719、内部协调(协作)制度6220、质量考核与奖惩规定6421、售后服务管理规定7222、设备管理规定7623、工装管理规定8624、周转物管理规定9525、机动叉车使用管理规定9726、车辆使用维护管理规定9927、财务管理制度10228、差旅费报销规定11829、通讯费报销规定12030、招待费管理规定12231、仓库管理制度12332、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12633、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12934、配备车辆使用管理规定1313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管理规定13236、计算机管理规定13337、物资申购管理规定13738、合同管理规定3、13939、公文管理规定14140、档案管理、借阅制度14741、印章管理办法14942、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5043、消防管理规定15844、员工日常行为规范16045、物资出门管理规定16246、门卫管理制度16447、集体宿舍管理规定166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努力营造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和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的主要职责4、是:(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政策和人力资源开发计划;(二)负责编制各公司及集团公司各部门定员定编方案,根据定员定编方案控制人力资源并负责集团内部人力资源调剂;(三)负责统一发布集团公司对外招聘信息,统一安排对外招聘事宜;(四)负责集团公司各部门所有员工及各公司部长级以上干部的招聘、录用、考核等工作;(五)负责按照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编制培训计划并组织相关培训,开展培训考核。(六)负责对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的人员流失率考核;(七)负责对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监督与考核;第四条 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各公司人事主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公司人力资源政策和人力资源开发计划5、;(二)负责协助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编制本公司所属各车间(分厂)、各部门定员定编方案,并根据定员定编方案控制本公司人力资源;(三)根据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参与对外招聘;(四)负责本公司科级以下员工的招聘、录用、考核等工作;(五)负责按照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编制本公司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相关培训。第五条 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招聘的员工,其录用手续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其档案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考核、薪资待遇、晋级、转岗、辞职、辞退等,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办理。上述人员的录用、薪资待遇、晋级、转岗、辞职、辞退及其考核结果等,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6、第六条 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招聘的员工,其录用手续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其档案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保管;其考核、薪资待遇、晋级、转岗、辞职、辞退等,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办理。上述人员的录用、薪资待遇、晋级、转岗、辞职、辞退及其考核结果等,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第三章 人力资源控制第七条 集团公司生产主管部门及各公司应当根据生产任务情况及企业发展需要,提出人力资源需求计划。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会同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公司制定定员定编方案,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人力资源控制。定员定编方案应当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第八条 由于生产任务增加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7、突破定员定编临时增加人员的,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当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经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第九条 各生产车间(分厂)及各级职能部门(以下称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定员定编方案,或者根据已批准的人员增补申请单申请增加人员时,应当提出岗位任职条件。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和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集团公司和各公司人力资源总体情况,首先进行内部调剂。内部不能调剂的再组织对外招聘。第十条 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底编制当月员工花名册和新进员工月报表、离职人员月报表,分别报送集团公司和各公司领导及各级财务部门。其中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编制的员工花名册和新进员工月报表、离职人员月报8、表电子文档应当报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一份备案。第四章 招聘与录用第十一条 各公司根据人力资源需求决定参加有关招聘会的,应当事先拟定招聘启事或招聘简章,并将招聘启事或招聘简章电子文档报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统一安排对外招聘事宜。其中需要赴外地招聘的,应当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十二条 参与招聘的有关人员应当将应聘者提供的应聘资料,按照招聘职责分工分别转交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其中,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招聘的,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招聘的,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 第十三条 9、招聘员工一律遵循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人员必须明确以下内容:(一)岗位名称及名额;(二)任职条件及要求;(三)待聘岗位的试用薪资及相关待遇;(四)到岗时间;(五)招聘形式。第十四条 人事部门在组织招聘时,应当要求应聘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汽车驾驶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等有关资料,同时应当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本人的家庭住址、移动电话(含小灵通电话)及住宅电话、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及工作简历。第十五条 拟聘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技术工种操10、作工必须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如确有技术条件可适当放宽;一般操作工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下。(二)身体健康,无明显生理缺陷;(三)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有敬业精神;(四)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是,普通操作工及辅助工除外。从事管理工作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对应聘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面试。第十七条 对应聘者的面试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公司招聘普通操作工及辅助工,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对应聘者进行审查、筛选后直接确定。(二)招聘技术工人(含检验员)、专业技术人员、各管理人员,由人事主管部门对应聘者进11、行初试,经筛选后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复试。(三)招聘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及特殊岗位人员,经复试合格后,应当提请集团公司总裁与其个别面谈,并由集团公司总裁决定录用与否。第十八条 应聘者在复试时,一般应有人事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但是,集团公司总裁直接聘用的人员除外。第十九条 主持面试和考核的人员应当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应聘者加以甄别,并对拟录用人员的合格与否负责。第二十条 应聘者经面试合格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分别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录用手续。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在录用前应当进行社会背景调查;不能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12、,应当通过公安部门进行网上查询以确认其无犯罪记录。第二十一条 应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一)曾被本公司开除或除名的;(二)违法犯罪并受过刑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法律追究的;(三)对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的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经体检不合格的;(五)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的;(六)品行恶劣,被原单位开除的;(七)未成年的;(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二条 经面试合格决定录用者,人事部门应告知其报到日期及报到时应当提供的资料。拟予录用的新员工,主持复试的有关人员应当提出其试用期薪酬待遇的建议,并按录用审批程序报批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在录13、用员工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班组长以上各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介绍自己的亲友到自己所在的部门或车间、班组工作;同一家族不得有二人以上同时在同一部门工作。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员工一经录用即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其工作表现出色的,在合同期限届满并按原录用审批程序报批后可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 凡被录用的新员工,都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期和试用期。岗前培训期为15天。岗前培训期内应聘者由于自身的原因离职的不支付薪资。岗前培训期满无违纪行为,经考核能基本适应岗位要求的转14、入试用期。普通操作工、辅助工试用期(含岗前培训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其试用期(含岗前培训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其试用期(含岗前培训期)一般为三个月,其中工作表现出色的,试用期可适当缩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第二十六条 新聘员工在试用期内请假超过10天(含10天)的,试用期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内请假超过15天(含15天)的,视为试用不合格;确有特殊情况的报各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试用期。第二十七条 新聘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其他情形的,应当立即解除15、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 新聘员工试用期满前一周,人事部门发给员工试用考核表,由新聘员工所在单位对其工作技能及工作表现作出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经人事部门审核并按原录用审批程序报批后转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试用期内发现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在鉴定中提出不予录用的建议,经人事部门审核并按原录用审批程序报批后解除合同或协议。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合格被转为正式员工的,由公司或部门主管领导依被考核者之考核成绩及工作技能等综合因素,提出被考核者转正后的建议薪资,并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五章 服务第三十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集团公司及其所在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第三十16、一条 员工应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并接受上级的指挥和监督,对待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无故拖延,并有义务保守和保护工作中所涉及到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在公司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一切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对外接洽工作和交往时不得有损害公司形象和名誉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员工相互之间应友好相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应加强协作。接受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指派为客户服务时应共同维护本企业利益。第六章 福利待遇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公司根据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结合每位员工的工作内容、知识水平、业务能力、技术熟练程度、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因素,合理确定员工待遇。第三十五条 员工待遇分为基本工资加绩效17、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工龄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质量奖及发明创造奖等各种奖励。第三十六条 新员工自来公司报到之日起计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起停薪。其中,基本工资按日计算。第三十七条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只计发基本工资或计件工资,不发奖金。第三十八条 已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企业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除外。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业务能力(技术熟练程度)、工作态度、工作效率、遵章守纪、完成任务等各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第四十条 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18、三种。(一)试用期考核依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二)平时考核由各级主管领导负责。主要从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状态三个方面进行,并按照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兑现。(三)年终考核分别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和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公司于每年12月中旬按照员工年度考核表对所属员工进行逐项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审核,报批后兑现。第四十一条 员工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加薪、降级、减薪之依据。第四十二条 员工在生产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特别奖励。(一)工作表现优异,或通19、过革新、创造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二)在维护公司利益或公司安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三)在意外事件中积极排除险情,避免或者减少公司财产损失的;(四)有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其他突出事迹的。第四十三条 员工在生产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的,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除名。(一)拒绝服从领导安排又无正当理由的;(二)不能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又无正当理由的;(三)违反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四)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八章 人员异动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均应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服20、从人事部门的岗位调配。员工异动分为调动、升职、降职三种。第四十五条 员工在各公司内部异动的,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报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员工在各公司之间以及集团公司各部门与各公司之间、集团公司各部门之间异动的,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四十六条 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由拟调入的单位填写员工调动申请单,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人事部门下达调动通知单。第四十七条 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升职、降职及同级调动的,根据集团公司或各公司下发的有关人员聘用、解聘文件执行。第四十八条 部长级以上人员岗位异动时,应当按照本21、制度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填写管理人员离岗交接单,办理工作交接。管理人员离岗交接单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交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存档。第九章 离职第四十九条 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0日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日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各公司部长级以下人员的辞职申请,由所在车间(分厂)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各公司部长级以上管理人员及集团公司各部门人员辞职申请,由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公司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第五十条 辞退各公司部长级以下员工的,由被辞退员工所在车间(分厂)或部门填写辞退员工报告单22、,写明辞退理由,由车间(分厂)或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总经理批准。辞退集团公司各部门员工以及各公司部长级以上员工,由被辞退员工所部门或公司填写辞退员工报告单,写明辞退理由,经部门或公司领导签署意见、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辞职或辞退的员工,方可持人事部门签发的员工离职交接单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与接替其工作的员工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交还所使用或保管的财物。第五十二条 员工离职时的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一)近期虽已完成但仍需接替者知悉的事项;(二)近期尚未完成需要继续进行的工作;(三)财务、统计、仓管23、采购员、销售员、驾驶员、行政后勤管理等有关人员所保管的账目;(四)与工作有关的文件、管理制度、资料、图纸、样品、样件或其他物品;(五)工作中需要与有关政府部门、业务单位联系的相关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资料;(六)其他应交接的事项。第五十三条 员工离职时应当交还的物品包括:(一)员工卡、考勤卡以及从公司借用的床铺等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交还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工具及包括计算机在内各种办公用品;(三)向有关部门借阅的图书、资料及各种证件;(四)向财务部门借用的款项;(五)财务、统计、仓管、采购员、销售员、行政后勤管理等有关人员所保管的财物。(六)应当交还的其他物品。第五十四条 员工离职交接单应24、当分别由所在单位、仓管部门、劳保用品管理部门、图书图纸资料管理部门、行政及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第五十五条 管理人员离职时,除按照员工离职交接单进行交接外,还应当填写管理人员离岗交接单,并由以下相关人员监交:(一)部级以上管理人员,由直接主管领导和集团公司人事部门主管监交;(二)财务、统计、仓管、采购员、销售员、行政后勤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公司账目、财物的人员,离职交接时应当由部门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监交;(三)资料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外协员等其他有关人员离职交接时应由直接主管领导监交。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员工离职交接单及管理人员离岗交接单分别交集团公司和25、各公司人事部门存档。第五十六条 人事部门凭已全部签字确认的员工离职交接单及管理人员离岗交接单签发薪资结算通知单。离职员工凭人事部门签发的薪资结算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第五十七条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等于本企业为其提供的培训费用。实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五十八条 员工未按规定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将给予除名,取消所有福利待遇。由于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销售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有关人员离职后的二年26、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其他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考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考勤管理,确保考勤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团公司和各公司人事部门作为考勤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考勤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并对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其中,集团公司人事部门除对集团公司各部门进行考勤管理外27、,还应当对各公司的考勤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第三条各公司以基层班组和下属各职能部门为单位,集团公司各部门以部门为单位,实施考勤管理。上述班组、各级职能部门等,统称为考勤单位。各考勤单位应当设立兼职考勤员,负责对本考勤单位人员实施考勤。考勤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并对考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各考勤单位的考勤表应当每日公示,以便接受监督。考勤表未实行每日公示的,每发现一次,对考勤员和考勤单位负责人分别处10元罚款。第五条员工应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2:30至16:30。现时每周休息一天,即每周的星期天为休息日。因季节变化和生产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28、以总裁办公室通知为准。第六条非有特殊情况,请假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事先报批。事先未报批便休假的,按旷工处理。第七条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内遇有突发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考勤单位或人事部门。但事后必须向人事部门提交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按旷工处理。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勤达半天的,所在考勤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第八条员工上下班实行刷卡制度,其出勤均以刷卡为准。刷卡记录为核发薪资的主要依据。各考勤单位的内部考勤记录作为参考。新聘员工在办理考勤卡之前,上下班、加班等以门卫处登记和考勤单位考勤为准。第九条由于个人原因未带考勤卡的,上下班应在门卫处登记。漏刷卡又未在门卫处登记的29、,应当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门说明原因,并处5元罚款。该说明应由所在车间(分厂)或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没有说明原因的,当天计为缺勤,并处50元罚款。不能说明原因且考勤员亦未作考勤的,按旷工处理。第十条员工上下班、加班及其他时间进出公司,均应主动刷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刷卡或要求他人代为刷卡。他人未出勤而代他人刷卡的,每发现一次,处50元罚款;本人未出勤而要求他人代为刷卡的,当日按旷工处理。第十一条除部级以上管理人员外,上班(含加班)中途及中午出公司时未经刷卡的,门卫不得放行。未经刷卡门卫即放行的,每发现一次,对门卫当班执勤人员处10元罚款。拒绝刷卡的,对当事人处50元罚款。凡中途刷卡离开公司30、的,应有请假条或出门证与其一一对应,中途刷卡离开公司没有请假条或出门证且不能说明原因的,按早退或旷工处理。第十二条员工工作期间因工外出的,必须填写员工出门证。员工出门证应当由所在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签准。营销、采购、质保、出纳、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外协管理等有关业务人员在事先向门卫执勤人员备案及外出登记的情况下,中途因工外出可免办员工出门证。第十三条员工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一)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处5元罚款;(二)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处30元罚款;(三)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的,处50元罚款;(四)员工每旷工1天,处100元罚款;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431、天,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具体情况给予除名。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论处:(一)拒不服从有关领导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的;(二)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或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缺勤的。第十五条员工无故缺勤4小时及4小时以上的,其所在考勤单位应当在逐级上报的同时,最迟于次日上午书面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第十六条除集团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外,员工因故不能上班的,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一)请事假的,在请假单中写明请假事由,并按请假时间长短及批准权限分别报批。(二)请病假的,应有正规医院(其中属工伤的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建议病假证明,持该建议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32、续,并按请假时间长短及批准权限分别报批。(三)请婚、丧假的,应提交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死亡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四)遇有特殊情况未及事先请假的,应于当日上班前一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向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陈述事实,经同意后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非一线生产员工请假的,应当指定职务代理人,并列出需要完成的工作供代理人执行。第十七条请事假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予累计计算。当月累计超过4小时的按累计天数扣除薪资,当月累计不足4小时的部分免扣薪资。兼职考勤员应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本部门、本车间(分厂)员工上月考勤记录、考勤汇总表及请假单报人事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员工请假按以下33、程序和权限报批:(一)各公司一般员工请假1日以内的,由车间领导批准;请假1日以上3日以内的,经车间领导审核,由部长或分厂厂长批准;请假3日以上6日以内的,分别经车间、部长或分厂厂长审核后报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请假6日以上15日以内的,分别经车间、部长或分厂厂长及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请假15日以上,分别经车间(分厂)领导、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二)各公司车间主任、部长、分厂厂长请假1日以内的,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请假1日以上15日以内,报总经理批准;请假15日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三)各公司总经理助理请假1日以内的,总经理批准;请假1日以上的,经总经理审34、核后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四)集团公司各部门员工请假6日以内的,部门领导批准;请假6日以上15日以内的,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请假15日以上的,经部门领导及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五)各公司总经理及集团公司各部门领导请假,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第十九条 凡连续请假的,应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而将连续请假分开审批的,每越权批准休假一天,对批准休假的有关管理人员处50元罚款。第二十条 全年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5日、病假一般不得超过30日。1个自然月内请病、事假超过3日的,当月不得享受工龄工资及年终奖。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35、要必须加班的,应事先填写加班通知单,经部门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凭加班通知单加班;如临时安排加班,须在次日上午补开加班通知单。当日加班的,其加班通知单(人事联)最迟应于次日上午送交人事管理部门备案。未及时备案的,加班通知单无效。非有特殊情况和非实行计件工资的有关人员加晚班的,应当在下班半小时后计算加班时间,并在门卫有相应的刷卡记录。第二十二条凡加班调休的,应在办理请假手续的同时,将加班通知单(交加班者联)和请假单一同交考勤员。已办理请假手续但未提交加班通知单(交加班者联)休假的,只算作事假,不得作调休处理;虽已提交加班通知单(交加班者联)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其缺勤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三条员工加班36、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实行计件工资的生产工人其加班工资包含在计件工资中,不再另外发给加班工资。(二)一线实行非计件工资的生产工人以及检验员、仓管员等,其加班确实不能调休的,按小时计发加班工资。(三)生产、技术、质保、财会、非跟班作业统计、营销、采购、行政、人事等一般管理人员及车间主任以上各级管理人员加班的,不计发加班工资,不安排调休,但可以统计加班时间,作为绩效考核和年终嘉奖的依据;节、假日加班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调休。并且每两个月可享受1天带薪休假。但是,两个月内节、假日加班累计不超过1天的除外。(四)加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60分钟。凡加班时间在60分钟以内的,原则上不37、计发加班工资。(五)所有加班均有刷卡记录,并与加班通知单一一对应。凡没有加班通知单或加班通知单与刷卡记录不相符的,一律不得计发加班工资。(六)凡加班申报时间有弄虚作假并经查证属实的,除不计为加班外,另处100元以上罚款。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当凭加班通知单加班。一线实行非计件工资的生产工人以及检验员、仓管员等,其加班能够安排调休的,应当在加班后1个月内凭加班通知单申请安排调休。1个月内不能安排调休的,经所在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安排调休的期限可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安排调休的应发给加班费。加班后1个月内未调休且未经领导批准延长调休期限的,不得再安排调休,其加班通知单作废。第二十五38、条凡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以确保整体任务的完成。否则按旷工论处,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人事部门每月应当对各考勤单位的考勤情况至少进行4次不定期抽查。凡未按规定进行考勤的,每发现一次对考勤员处10元罚款。考勤不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发现一次对考勤员和考勤员所在的考勤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处100元罚款。人事部门每月抽查少于4次的,每少一次给予人事部门有关责任人处1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附:请假类别一览表请假类别一览表类别请假原因给假期限证明文件薪资发放备注公假奉派参加进修考察或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确定缴验有关文件薪资照发总39、裁批准参加与现任职务有关的考试或技能测试根据需要确定缴验准考证和有关证书薪资照发总裁批准工伤假工作期间因工受到意外伤害最长不超过3个月县级以上医院建议病假证明按照公司工伤管理规定执行公司或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书并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实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根据病情确定正规医院建议病假证明不发薪一个自然月中病假累计超过3天,当月不享受工龄工资及年终奖事假处理个人私事根据需要确定不发薪一个自然月中事假累计超过3天,当月不享受工龄工资及年终奖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3日死亡证明发本薪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合同制员工婚假本人结婚7日结婚证明发半薪已签订固定期40、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分娩假从业女性员工分娩60日婴儿出生证明发1/3薪,并于复职后一月后发放已签订固定期、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且符合计划生育要求从业女性员工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15日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发1/3薪,并于复职后一月后发放已签订固定期、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要求且只能享受一次备注:已办理生育保险的,分娩假期内不再享受薪资待遇。薪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薪资管理,实现员工的收入与其劳动技能、劳动态度、工作质量、工作业绩相一致,以便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产品(工作)质量和经济效益,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公司实施模拟独立核算,并实行薪资总额包干、二级核算41、分配制度。薪资总额中除生产工人工资外,还应当包含生产管理、工程技术、质检、后勤保障等各类人员的薪资。第三条以模具、工装夹具等单件小批量产品及数控加工产品为主导产品的各公司或公司下属车间(分厂),实行按毛利计提薪资的分配制度。其薪资总额按照当月毛利的一定比例计提。毛利为全部产值在扣除原辅材料费、水电费及工具、夹具、刃具损耗(折旧)费、维修费、厂房设备折旧费、运输费、办公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第四条以定型产品为主导产品的各公司或公司下属车间(分厂),实行按产品的产量计提薪资的分配制度。其薪资总额为:(一)根据不同车(机)型所配套的产品的产量计提的薪资部分。即根据工时定额核算出单车(机)薪资42、额,然后根据入库产量核算当月应当计提的薪资额度。(二)按照应当计提薪资额度的一定比例计提生产管理、工程技术、质检、后勤保障等各类人员的薪资。(三)经报批后,自制工位器具、设备的,其当月产值在扣除原辅材料费、水电费及工具、夹具、刃具损耗(折旧)费、运输费、办公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毛利的一定比例计提的部分。第五条按产品的产量计提薪资的,在按产品计提薪资、实行薪资总额包干的同时,实行单车(机)成本包干。即成本超支部分从应当计提的薪资总额中按一定的比例扣除;成本节约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奖金。成本包括机物料、低值易耗品、能源、运输、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各类费用,以及维修费、厂房设备折旧费。43、第六条市场营销中心及其派出各公司销售部部长、业务员、销售内勤等有关人员,实行营销业绩与收入挂钩的分配制度。具体按照销售承包考核办法执行。第七条除市场营销中心外,集团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按权重比例与集团公司总产量挂钩计提薪资,实行薪资总额包干。第八条员工的薪资待遇主要有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工龄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质量奖及其他奖金。第九条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薪资水平,提出各类人员的薪酬参考标准。该参考标准包含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但不包括工龄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质量奖及其他奖金。各类人员的薪酬参考标准将根据实际适时修订。非有特殊情况,员工的薪资不得超出44、该参考标准。第十条新进员工的薪资在主持面试的有关人员提出的参考意见的基础上,由人事部门核定,并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执行。第十一条一般管理人员(含营销、采购、会计、统计、仓管、质保、生产调度、后勤等),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制度。基本工资按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岗位特点、责任大小,以及知识水平等因素,经综合考核后确定;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经考核后确定。第十二条计件工资主要适用于工作成果能够量化的一线工人以及临时用工。在完善工时(计件)定额的基础上,冲压、焊接、喷涂(包括上、下件)、电泳、模具、车工、钳工、铣工、磨工、数控等各类操作工,均实行工时(计件)考核,45、其工资按照实际完成的工时(产量)计发,并实行成本、质量、安全、交货期限(生产进度)考核。第十三条凡不能实行工时(计件)定额的其他一线工人或者辅助工,按基本工资考核。基本工资按照员工的岗位特点、劳动技能、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工作绩效等因素,经综合考核后确定,并与部门、班组效益挂钩。第十四条凡正常出勤以及加班超过2小时以上的,均给予餐费补贴。其中,正常出勤的,每天补贴4元;加班超过2小时以上的,每班次补贴2元。餐费补贴可随工资发放,也可充入考勤卡内,员工凭刷卡就餐。第十五条凡外地单身员工且在本市无住房,需要租房居住的,公司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其中,普通工人每人每月补贴20元;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每人每46、月补贴50元。但是,本企业能安排集体宿舍居住的除外。第十六条集团公司设立质量奖。冲压操作工当月未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且当月所生产的产品废品率不超过质量目标的,每月享受50元质量奖;检验员当月未发生错、漏检,且当月所检验产品的废品率及零公里退件率不超过质量目标,顾客没有质量投诉的,每月享受100元质量奖。质量奖的奖金在分厂奖励基金中列支。冲压操作工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除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外,不得享受质量奖。新进冲压操作工在未实行计件考核前,不享受质量奖。但质量方面的考核仍按质量奖惩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实行本企业工龄津贴制度。凡签订劳动合同且在集团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每月47、给予工龄津贴25元。此后工龄每增加一年,增加工龄津贴25元。工龄按整年计算。不满一年的部分,不计工龄。工龄工资于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各调整一次。第十八条员工的工资晋级分为试用考核晋级和定期晋级、特殊晋级三种。试用考核晋级是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经考核合格并被正式录用后,由所在单位领导依被考核者之考核成绩及工作技能等综合因素,提出被考核者考核晋级工资建议,并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执行。定期晋级于每季度末进行。凡认为应当晋级的,由员工所在单位填写员工薪资级别调整审批表并按照人事制度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于季度末分别报集团公司和各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48、领导集中审议,或者直接由人事部门初审后报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特殊晋级可随时进行。在员工取得突出进步或者有其他特殊贡献,需要及时晋级以资鼓励时,由员工所在单位填写员工薪资级别调整审批表,经各公司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第十九条员工加班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实行计件工资的生产工人其加班工资包含在计件工资中,不再另外发给加班工资。(二)一线实行非计件工资的生产工人以及检验员、仓管员、机修工、模修工等,其加班确实不能调休的,按小时计发加班工资。(三)生产、技术、质保、财会、非跟班作业统计、营销、采购、行政、人事等一般管理人员及车间主任以上各49、级管理人员加班的,不计发加班工资,但可以安排调休。未安排调休的可以统计加班时间,作为绩效考核和年终嘉奖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门卫、售后服务等特殊岗位的有关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确定工资报酬。其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不计作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第二十一条企业管理中心、项目管理中心、市场营销中心、总裁办公室等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分别将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及现场管理情况的考核汇总资料,质量指标考核、个人质量奖惩考核及工艺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汇总资料,造成客户停线及客户投诉、抱怨、罚款等情况的考核汇总资料,以及安全生产考核汇总资料,报财务审计中心。第二十二条各考勤单位的兼50、职考勤员应当考勤管理规定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将本单位员工上月考勤记录、考勤汇总表及请假单报人事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电子考勤记录(备份)及考勤汇总表、薪资变动情况、员工奖惩(包括质量奖惩)情况、住房补贴、代扣社会保险费、其他代扣款等有关汇总资料分别报财务审计中心和各公司财务部。质量奖惩情况由技术中心和各公司质量保证部门汇总后,分别报总裁办公室和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第二十三条 财务审计中心根据目标考核办法和集团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报送的考核汇总资料,于每月10日前核算出各公司及实行薪资目标考核的有关职能部门上一个月应当计提的薪资总额,并将各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51、门应当计提的薪资总额汇总后报总裁批准。第二十四条各公司财务部和集团公司财务审计中心根据员工的出勤及加班情况、已核定的薪资标准、实际完成工时以及内部考核结果,在总裁核准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负责核算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所有人员的工资。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财务审计中心和集团人事主管部门报薪资核算表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各一份。各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实际核发的薪资不得超过应当计提的薪资总额。第二十五条财务审计中心根据各公司报送的薪资核算表,总裁办公室报送的有关汇总资料,编制薪资汇总表,并于每月18日前将薪资汇总表交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校对并报总裁审核。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和各公司的各有关职能52、部门应当对各自的考核汇总资料及核定的薪资标准的准确性负责;财务审计中心和各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各自核算的薪资的准确性和薪资汇总表的准确性负责。凡与薪资有关的各类汇总资料、报表均应有经办人(制表人)、审核人签字。第二十七条员工当月薪资于下月发放。每月25日为薪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或提前。员工当月奖惩所涉及到的款项应当在下月发薪时兑现。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薪资核算分配办法,报总裁批准后抄送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绩效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明确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集团公司实53、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考核的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技术、质量、财务、销售、采购等所有办公室业务人员。第三条 绩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上级考核下级的原则。同一管理层级的正、副职管理人员均由上级领导考核,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由总裁考核。(二)重实绩的原则。以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实际工作成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三)综合考核的原则。在考核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同时,对单位领导还应当考核安全、质量、交货期限、现场5S管理等内容,对其他人员还应当考核执行力、业务能力提升、工作态度、工作质量、文明办公等内容。(四)量化考54、核的原则。凡能用数据反映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其他各情况的,应当使用量化指标进行考核。(五)直接领导与间接领导共同考核的原则。由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采购、销售人员,其绩效考核由行政关系所单位领导(直接领导)和业务主管领导(间接领导)共同考核。其中,直接领导考核权重占60%,间接领导考核权重占40%。(六)与薪资挂钩的原则。考核结果直接与个人绩效工资部分挂钩。第四条 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各部门所有人员及各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作为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所有办公室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办公室业务人员的考核主要从工作业绩55、工作能力、工作状态三个方面进行。其中,工作业绩占60%,工作能力20%,工作状态各20%。具体考核内容见管理及业务人员绩效考核表。第六条 管理及业务人员绩效考核表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制定。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理岗位的不同特点,在工作业绩方面确定不同的考核重点,并根据集团公司重点工作的变化适时调整内容。第七条 在各级管理人员及办公室业务人员核定工资的基础上,提取一部分作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所占核定工资的比例,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门根据集团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及其他有关情况综合确定,报总裁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对各级管理人员及办公室业务人员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各级管理人员及办公室业务人员应当按56、照管理及业务人员绩效考核表所规定的内容,先自我评分。个人自我评分仅作参考,但不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第九条 上级对下级的考核评分即为被考核人的考核得分。其中,集团公司委派人员考核得分为直接领导与间接领导分别评分后乘以权重系数之和。第十条 被考核人的考核得分再加上20后,直接转化为绩效工资的百分比系数。绩效工资额乘以考核后的绩效工资系数为被考核人当月的实际绩效工资。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各公司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述人员绩效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门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公司各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述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报公司人事部门,由公司人事部门汇总后57、于每月8日报公司财务部门核算。第十二条 上级在对下级进行考核评分的同时,应当对其工作的总体情况作简要点评。考核结果应当反馈给被考核人。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的每月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人年度综合考评的依据之一。第十四条 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可在上述规定的政策范围内,根据本公司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制定的考核细则应当报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人员动态目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基层班组(以下简称考勤单位)的人员动态目视化管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58、公司、集团各部门应当按照考勤单位建立人员动态目视化管理看板。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建立各公司的人员动态目视化管理看板。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集团公司的人员动态目视化管理看板。实行分班作业的生产车间或班组,应当按照不同的班次(白班、晚班)分别实行人员动态目视化管理。第三条 各考勤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人员动态目视看板管理责任人,并将目视看板管理责任人报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备案。看板管理责任人请假或外出公干时,应当指定其他有关人员代为履行看板管理职责。第四条 目视看板管理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根据本考勤单位人员出勤的实际情况,每日上午9:00前更新看板内容。其中上晚班的,应当在上班后的59、1小时内更新看板内容。目视看板管理责任人应当对目视看板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各考勤单位负责人应当检查、监督本单位目视看板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并对本单位人员动态目视看板内容的真实性承担领导责任。第六条 各考勤单位应当于每日上午10:00前,将前一日晚班及当日白班人员动态情况报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并由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第七条 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考勤单位的人员动态目视看板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其中,各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应当每天检查一次,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4次。凡看板内容未进行每日更新或看板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发现一次对看板管理责任人和考勤单60、位负责人分别处10元罚款;看板管理责任人未将人员动态情况及时报人事主管部门的,每次处5元罚款。第八条 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在检查人员动态目视看板管理情况时,应当作出检查记录。各级人事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人员动态目视看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每少一次对人事部门考勤管理责任人或人事主管处20元罚款。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劳动纪律、生产秩序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生产秩序管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员工上班时应佩戴上岗证。未佩戴上岗证的,门卫有权阻止其进入厂区。上岗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凡上岗证丢失或者61、损坏的应及时补办。其中,因丢失而补办的须交手续费20元;因损坏而补办的须交手续费5元。上述手续费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第三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应集中精力投入工作,不得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不得相互聊天、嬉戏打闹,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非因工不得相互串岗。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规定处罚。第四条 上班时间内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高跟鞋及露脚趾凉鞋进入生产和工作场所,女工不得穿裙子进行生产操作。在生产现场操作应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上述规定,每发现一次,处20元罚款。第五条 所有车辆进入厂区均应减速行驶。自行车、摩托车、汽车应停放在停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进62、入厂房。自行车、摩托车进入厂房或没有停放在车棚等指定地点的,每发现一次,处10元罚款。第六条 除公干外,上班前不得饮酒。因公干确需陪客不得不饮酒的,不得影响正常工作。非公干酒后上班的,每发现一次,处50元罚款。第七条 除指定地点外,厂区内禁止吸烟。凡在厂区非指定地点吸烟的,每发现一次,处20元罚款。第八条 严禁私自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生产或工作场所。违者处50元罚款。第九条 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配电房、库房等重要场所。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处20元罚款。第十条 爱护工具、设备及公共设施,并按规定对工具、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故意损坏公物的,除赔偿损失外,另处200元以上罚款。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63、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员工奖惩规定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切实调动员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设立全勤奖。员工凡连续一个月未请病、事假,且没有迟到、早退的,发给当月全勤奖10元;连续一年未请病、事假,且没有迟到、早退的,发给当年全勤奖150元。上述全勤奖于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其中,获得全年全勤奖的,不再发给每月全勤奖。第三条 集团公司设立合理化建议奖。集团公司鼓励员工就企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凡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将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奖励。其中,采纳合理化建议后给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64、可给予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革新创造奖。凡在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有特殊贡献的;通过质量改进、技术革新提高了产品质量、生产效率,降低了材料消耗的;通过发明创造取得科技成果的,均可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成果特别显著的,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立功绩奖。凡服从安排并积极完成任务,各方面表现突出,年终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接受临时任务后表现突出,为公司争得声誉的;有拾金不昧、热心助人等突出事迹的;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或处置其他突发性事件,并在抢险救灾或处置其他突发性事件中处置得当,避免或者减轻公司财产损失、有关人员的人身伤害的;65、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予排除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排除的,均可给予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奖励。其中事迹特别突出的,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质量奖。凡一贯重视产品质量,一年之中产品无报废、返修等质量问题或工作中无质量差错年终被评为质量标兵的;在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成批报废、成批返修等质量事故的,均可给予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奖励。其中事迹特别突出的,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处5至10元罚款。(一) 工作时间内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的;(二) 工作时间内聊天、串岗的;(三)工作时间内在计算机上打游66、戏、上网聊天的;(四)违反管理制度、工艺纪律、安全操作规程的。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接受有关领导及班组长分配的任务,给生产或工作造成影响的;(二)工作时间内看书睡觉、打闹,或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影响正常工作或企业安全的;(四)违反管理制度、工艺纪律、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五)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故意隐瞒不报,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积极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六)进出厂区拒绝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或酒后强行进入厂区上班,或携带物资出厂时手续不全,因而与执勤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67、良影响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 管理人员因渎职引起质量、安全事故并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因渎职造成客户生产停线在1小时以內的;(二)明知自己所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故意隐瞒不报并当作合格品提交的;(三)上班时间内做私活的;(四)故意扰乱生产秩序,或故意混淆生产现场标识,造成一定影响的;(五)辱骂他人或动手打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六)私拿公司财物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管理人员因渎职造成严重质量或安全事故、重大财产损失、客户生产停线一小时以上的;(二)明知自己所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故意隐瞒不报并当作合格品提交,造成严68、重后果,影响公司声誉的;(三)利用公司材料、工具、设备做私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四)盗取公司财物的;(五)利用工作之便,通过伪造印信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公司财物的;(六)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贿赂,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七)带头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生产和正常工作秩序的。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奖惩,有关管理制度已作相应规定的,按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的奖励、各公司金额在200元以上的奖励以及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所有处罚,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集团公司各部门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处罚由总裁办公室主管领导批准;各公司金额在200元以下的奖励以及金69、额在500元以下的处罚,报各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其他奖惩事项,按照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制度执行。第十四条 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行四级监控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70、考核;各公司及应当成立公司级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生产车间(分厂)应当成立车间(分厂)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车间(分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各生产班组应当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总裁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或其他有关领导担任,各公司总经理和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各公司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各部门、各车间(分厂)领导及机修、电修、模修负责人为公司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车间(分厂)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各车间(分厂)领导及相关人员组71、成;各车间(分厂)应当为各生产作业班组指定安全员。第五条 总裁办公室和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集团公司和各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和各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此外,各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隶属于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第七条 生产现场应做到布局严谨合理,物件摆放有序,道路畅通无阻,防护设施齐全,安全标志明显。第八条 生产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不准”,即生产操作人员不准带手套上72、旋转机床操作,女工不准穿高跟鞋、穿裙子、戴围巾进行生产操作,工作现场不准吸烟,自行车不准进入厂房,交通要道不准堵塞。第九条 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应满足操作需要,照明设备应符合要求。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地点及传动机械的外露部分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女工上旋转机床操作必须戴工作帽。第十条 使用电气设备、起重机械、运输设备、物料搬运工具等,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各分厂及各有关部门所使用的其他工具、设备必须加强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所有设备不得超负荷和带故障运行。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正确使用,定期检修,不得随意拆除。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项安全检查,73、并于法定节假日进行专门的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排除安全隐患。各公司安全生产小组每月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车间(分厂)安全领导应当坚持每周对本车间(分厂)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各班组安全员应坚持每日对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回检查。所有检查均应有完整的记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生产现场的管理情况等。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于严重违章行为应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各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第十四条74、 各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目标责任制,实施安全目标管理。各公司安全目标为:(一)无死亡及重伤事故,无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二)员工年度因工受伤率不超过1.5%;(三)年度事故损失人均不超过50元,其中商业保险赔付的不计算在内;(四)年度事故损失工作日人均不超过0.6天;(五)企业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和各公司每年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六条 新员工上岗实行公司、车间(分厂)、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内容主要为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自75、我安全防范的基本要求,传达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要求等,以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二)车间(分厂)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生产车间(分厂)负责组织。主要是本车间(分厂)各种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遇有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等,以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技能。(三)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班组负责组织。培训内容主要为本班组的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本岗位设备工装性能、操作方法及安全操作规程等,以便员工有针对性的做好安全防范。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离岗或因工受伤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以及调换岗位的人员,重新上76、岗前应由现所在公司再次组织安全培训。第十九条 公司、车间(分厂)、班组安全培训应当完整的培训记录和相应的考核,其中对新员工的培训应填写三级培训卡,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和各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目标管理的要求,对各级各类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其中,对公司级领导的考核由集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各级各类人员的考核由各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一条 发生工伤事故或设备事故,受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其他人员应迅速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如切断电源、关闭机器等,并对受伤人员实施必要的救助。与此同时,口头报告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77、门。第二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除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外,应保护现场,以便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各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制作事故报告书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大小,在必要时候可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当事者及事故目击者均有义务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情况。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充分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召开由发生事故的公司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听证会,对事故原因作出分析判断,并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根据上述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处理意见,写出工伤事故责任鉴定书,报集团公司安全78、生产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事故作出最终处理。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和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事故的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其他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受伤的,应当依照工伤管理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和各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台帐和工伤事故档案,其内容包括:(一)工伤事故报告书及工伤事故责任鉴定书;(二)事故调查材料;(三)医疗证明、病历等;(四)保险公司赔偿情况;(五)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 生产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79、一,每发现一次处20元罚款。(一)生产操作人员带手套上旋转机床操作的;(二)女工穿高跟鞋、穿裙子、戴围巾进行生产操作的;(三)女工不戴工作帽或长发露在工作帽外上旋转机床操作的;(四)将自行车停放在厂房内影响正常通行的。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而导致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损失总额的1%、2%、3%和4%,分别对各公司领导、车间(分厂)领导、班组长和事故责任人处以罚款。同一级别有两个以上责任人的,各责任人的罚款在上述额度内按照责任大小分摊。在一次安全事故中对个人的罚款,以其本人工资的50%为最高限额。此外所指工资不包含各种补贴和资金。事故损失总额中应包含设备损失、模具损失、工伤80、医疗费用以及因事故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因违反有关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操作规程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征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第三十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安全事故,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应予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工伤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健康,保障员工因工遇到意外事故受伤时能得到及时救治,妥善处理员工因工受伤后的医疗费等有关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不安全不生产81、的原则,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不断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第三条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四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其他员工应迅速采取适当处置措施,进行自救或救助,如切断电源、关闭机器、包扎伤口等。情况紧急的应立刻组织车辆送往医院急救。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在实施救助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口头报告所在分厂(部门)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第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以便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事故的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书送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并按照安全生产“四不放82、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第六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的大小等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凡医药费预计在100元以上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其中医药费预计在500元以上的较大工伤事故,还应当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可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当事者及事故目击者均有义务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情况。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机器设备失灵等原因受到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意外事故受到83、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五)在上下班必经之路途,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伤的;(二)工作时间内因醉酒及酒后上班导致受伤的;(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身伤害的;(四)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条 员工因工受伤的,应当到集团公司定点医院或其他县级以上医院就诊。但是,预计医疗费在100元以下的轻伤除外。因伤势严重或其他原因必须转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应当由就医的市级以上医院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后方可转院。第十一条 发生工伤事故后84、,预计医疗费在100元以下的轻伤以及到非公司定点医院就医的,其工伤医疗费原则上由本人垫付。本人垫付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财务部门借支。第十二条 发生工伤事故后到集团公司定点医院就医的,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具的就诊介绍信记账结算费用。情况紧急来不及开具就诊介绍信的,可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与集团公司定点医院电话确认后记账结算费用。第十三条 员工因工受伤的,其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伤势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住院费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后的其余部分,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以内但不属于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的,由公司承担;超出标准规定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由个人承担。但是,由于85、个人严重违章操作或因个人重大过失导致受伤的,除保险公司按规定比例赔付外,其余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二)伤势较轻无需住院治疗,医疗费在100元以内的按照30%、医疗费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按照20%、医疗费在300元以上的按照10%,由个人分段累计承担。但是,本人无过错的除外。(三)除紧急抢救外,必须使用超常规医疗设备的,应当报请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使用超常规医疗设备的,其费用不予报销。(四)员工在工伤治疗期间,必须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药品。使用非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其费用自理。(五)因工受伤员工在工伤治疗期间,非工伤引起的其他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第十四条 员工因工受伤后86、的生活补助费及工资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住院治疗期间,每天发给生活补助费15元,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二)出院后根据病情及出院小结、及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证明,酌情给予病假。病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三)员工因工受伤虽未住院但确需休息疗养的,凭事故报告书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建议病假证明休假,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四)医院建议病假期满后,应当上班。医院建议病假期满后未及时上班,停发工资。第十五条 员工因工受伤住院期间,生活无法自理确需陪护的,由公司安排人员陪护或者由伤者亲属陪护。由伤者亲属陪护的,每天发给40元护理费,其床位费在20元以内据实报销,并可据实报销1人的汽车客票或火车硬座客票。第十87、六条 员工因工受伤后需要治疗的,其交通费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伤势较重需要紧急救治的,由公司安排车辆或由定点医院安排车辆送医院治疗。公司及定点医院均无法安排车辆的可乘坐出租车,事后凭票据实报销车费。(二)经治疗后需要复诊的,应当乘坐公交车,事后凭票据实报销车费。确属行动不便不能乘坐公交车的,可由公司安排车辆接送。员工因工伤复诊所发生的出租车费一律不得报销。第十七条 员工因工受伤经治疗终结后,已构成伤残但仍能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的,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不能从事相应工作或本人不愿意继续工作的,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第十八条 已构成伤残并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本人向劳动鉴定机构88、申请鉴定,并对照相应的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中,对伤残等级无争议的,亦可直接由双方协商确定经济补偿额度。第十九条 员工已参加工伤保险并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伤残补助金的,公司不再给予其他补偿。但在危急关头抢救公司财产,保护公司其他员工的生命安全,或者为制止犯罪而致伤者除外。第二十条 员工因工受伤其工伤假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确属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建议请假证明到所在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考勤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审批权限报批。(二)不能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委托他人代办或于事后及时补办。(三)员工因工受伤休假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按病假处理,超过6个月的按停薪留89、职处理。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工受伤治疗期间,其病历、出院小结、医院出具的发票等应妥善保管,待医疗终结后交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理保险赔付和报销手续。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病历、出院小结、发票等有关资料丢失以致无法申请保险赔付及办理报销手续的,其医疗费用由其本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因治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照差旅报销规定由公司报销。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工伤住院及休养期间的基本工资,由所在公司按照考勤管理规定报人事主管部门统一核算,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随薪资发放。第二十四条 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事故肇事者或肇事车辆所有人支付受伤人员的有关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90、,公司不再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其他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没有规定的,按其他有关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有计划地进行人力资源开发,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集团公司建立集团、公司、车间(分厂)三级教育培训体系,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第三条 集团公司人事部门为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根据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开展培训需求调查,编制集团公司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二)负责培91、训费用的预算、审核和控制;(三)负责集团公司内部师资队伍及培训资源的统一管理;(四)负责与外部培训机构的联系及外聘讲师的资格审核;(五)负责对各公司提供培训指导、监督及培训资源支持;(六)负责集团公司级培训项目的具体策划、组织和实施;(七)负责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进行有效性评估。第四条 集团下属各公司各配备兼职教育员。兼职教育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开展公司培训需求调查并报总裁办公室;(二)协助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落实培训计划;(三)做好本公司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及转岗培训;(四)具体组织实施本公司的教育培训计划;(五)负责本公司培训资料、培训记录及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当9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员工岗位任职资格及要求,作为员工岗位培训和转岗的依据。第三章 岗前教育第六条 新工人上岗必须接受三级培训教育。(一)入职后应当首先接受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入职教育培训。其内容包括集团公司发展概况及组织结构情况、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二)接受由各公司人事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内容包括分厂管理规定、设备维护保养知识、工艺纪律、安全操作规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4小时。(三)接受车间(分厂)或班组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为岗位操作技能及操作规范、生产作业程序。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其上岗资格由集团93、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凡需培训的,由所在公司向集团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其中培训费由集团公司承担的,应当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离职的,应当扣取相应的培训费。第八条 新聘专业人员上岗应接受集团、公司两级教育培训。(一)入职后应当接受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入职教育培训。其内容包括公司发展概况及组织结构情况、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安全与质量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二)接受公司组织的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程序、任职要求等,并于入职后的一周内,由部门负责人与之个别交流,征求意见,了解其对岗位适应情况,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94、题。第九条 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转换岗位后,由转岗后所在公司负责对转岗员工进行转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现岗位职责、部门工作要求及相关操作技能等。第十条 入职教育应当在新员工集中上岗时进行。但是,确因工作需要,零星上岗的,除入职时作必要的安全教育外,其他方面的教育可于每月底集中进行。第四章 在职培训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接受在职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其中,管理人员的在职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0课时;其他人员的在职培训课时不得少于32课时。公司内部组织的各种培训以及送外部培训的课时均计算在内。第十二条 员工在职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教育、质量与安全意识教育、企业管理知识培训、专业知识95、(技能)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等。此外还包括一专多能、一人多岗培训。第十三条 员工的在职培训,根据需要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门、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公司分别组织。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人事部门于每年11月下旬开展下一年度培训需求调查。各公司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培训需求,经公司、集团公司部门领导签字后于12月上旬报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人事部门根据各分厂及各职能部门提出的培训需求,结合公司培训规划,于每年12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总裁批准后下发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执行。第十六条 各公司内部培训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安排的专项培训,由各公司或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96、门自行组织,报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在职员工需要送外部培训的,由各公司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填写外部培训申请表,写明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费用等事项,经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并报总裁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经外部培训后获得培训证书的,应当在获得证书后一周内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交集团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没有培训证书的应当提交培训小结。第五章 培训管理第十九条部级以上管理人员及各级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为企业内部培训兼职教员。非有特殊情况,接到人事部门安排的培训任务后,兼职教员不得拒绝。第二十条有关人员接到培训任务后应当提前收集资料,编写教案。教案完成后应当由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以提高教案质量,97、确保培训效果。经会审的教案以及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的培训计划应当报集团公司人事部门一份备案。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开展“我来讲一课”活动。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作为兼职教员,除完成人事部门或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内部安排的培训任务外,每年应在“我来讲一课”活动中授课一次以上。第二十二条“我来讲一课”活动按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每人授课一次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其授课内容及培训对象由授课人自行确定报人事部门调配。第二十三条内部培训需要外聘请授课老师的,可由培训组织者推荐,并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办理聘请手续。第二十四条培训所需的教材(含音像制品)及相关器材,应由培训组织者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人98、事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并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统一购置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员工参加外部培训的,其培训费用一般由公司承担。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所发生的报名费、资料费、课时费、考试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与培训有关的费用,以及培训期间所计发的薪资,均列入培训费用。第二十六条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的,应当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参加外部培训每发生5000元培训费用,其劳动合同期限在原约定的基础上延长一年。培训费用超过3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第二十七条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含因培训而延长的期限,下同),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的,应当按照“培训费用总额劳动合同约定99、期限未履行合同年限”计算向企业支付培训费用。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员工个人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记录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课时、主讲教员等事项。第二十九条各级人事部门及各级职能部门在组织培训时,应当做好培训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员工签到,以便作为培训考核的依据。第六章 培训考核第三十条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的,每缺1课时,处1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凡应当参加的培训,有关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或需要迟到、早退的,应当向培训组织者请假。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的,比照考勤管理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将手100、机等通讯工具置于振动状态。因通讯工具之铃音影响他人听讲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1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培训组织者应当做好考勤工作。对违反规定应当作出处罚的,应提出处罚建议报人事部门依本办法作出相应处罚。第三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组织者应组织必要的考试,其成绩报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应当对考试成绩进行汇总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但是,所培训的内容只要求接受培训者作一般了解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培训考试成绩与奖惩挂钩。凡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将根据得分情况处105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凡因违反本管理办法受到处罚的,不得参与先进个人、质量标兵等各项评比。无特殊原因未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的,除不得参与先进个人、质量标兵等101、各项评比外,不得享受年终奖。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员工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促进员工学习业务,提高员工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及实际操作技能,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的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专业人员及技术工人的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分散进行、严格标准、统一评定、保证质量”的原则。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指导、协调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考核委员102、会由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主管领导及技术骨干和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第五条 各公司可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成立专业技术等级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公司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各公司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各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第六条 各类人员的专业技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专业技术等级考核由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并按照专业理论、实际操作技能和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完成任务、遵章守纪)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第七条 各类人员的专业理论考核以笔试或面试方式进行。专业技术等级由考核委员会组织制定。第八条 初级、中级、高级专业理理论笔试及面试题目、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由103、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分级拟定。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的分级拟定原则,由各公司组织制定笔试及面试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应当报考核委员会审定。第十条 各类人员的专业理论考试、面试由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必要时也可由各公司自行组织。由各公司自行组织的,考核委员会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监考。第十一条 各类人员专业理论考试结束后,由考核委员会组织阅卷、评分。其中技术业务理论面试可由主持面试的有关人员当场作出评判。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笔试、面试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经专业理论笔试、面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各专业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各专业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在考核委员会的监督下,由各公司分期分批现场组织实施,最后由考核委104、员会评分。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的有关个人,在以往的生产和工作中开展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所取得的成绩,也可作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评分的依据。第十三条 组织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前,考核委员会应事先公布各类人员晋级的条件及考核程序、时间及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考试、面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的成绩均为60分以上者,为考核合格,由集团公司核发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仅表明持证人在本集团公司内所具有的相关专业技术水平,但不作为对外技术劳务合作交流中的有效凭证。第十六条 持有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享受相应等级的技术津贴。第十七条 取得专业技105、术等级证书的有关个人,可参加地方劳动等有关部门的技术等级资格考评。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等级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及各公司专业技术等级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及各级人事部门的有关人员,不得在员工专业技术等级考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考试题目、标准答案。在专业技术等级考核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考试题目、标准答案等行为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作出处罚。第十九条 参加专业技术等级考核的有关人员在专业技术等级考核中作弊的,考核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参考资格;因弄虚作假取得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由考核委员会予以撤销。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106、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干部任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聘任、考核等各环节的管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在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担任一定职务的各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干部聘任或解聘实行提名(提议)、管理与考核、聘用与解聘三权分立。第四条 干部聘任或解聘一般由主管领导提名或者提议。拟任干部除主管领导提名外,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选聘:(一)员工个人自荐;(二)集团公司内部公开招聘;(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四)其他组织或个人推荐。第五条 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负责各公司部级及部级以上干部日常管理107、与考核工作;(二)负责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所有干部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三)负责上述干部的培训工作。第六条 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科及科级以下干部的日常管理;(二)负责科级以下干部的考核工作;(三)协助总裁办公室进行科级及科级以上干部的考核工作;(四)科级以下干部的培训工作。第七条 人事部门对拟聘任或解聘的干部进行考察或考核后,分别由集团公司总裁或各公司总经理聘任或解聘。第八条 任用干部应当坚持重品质、重业绩、重能力,以及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第九条 拟任干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品行端正;(二)办事公道;(三)具备与拟聘任的岗位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108、文化程度,其中特殊岗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四)具有与拟聘任的岗位相适应的综合管理能力;(五)具有良好的管理沟通能力。第十条 通过直接主管提名、个人自荐、集团公司内部公开招聘选拔的干部,由集团公司和公司两级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共同考察。第十一条 对候选人的考察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问卷调查。根据事先拟好的内容,向工作中与候选人有较为密切接触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参与问卷调查的应当有5人以上。(二)个别交流。由人事部门主管及用人单位有关人员2人以上,听取与候选人的直接上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了解候选人的有关情况。(三)与候选人面谈。由人事部门主管及用人单位有关人员2人以上,109、与候选人作面对面交流,主要考察候选人的思想动态、对拟任的岗位认知程度、任职打算与设想等。第十二条 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推荐的方式选拔的干部,在按照面试程序进行面试后,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对其进行考察。社会调查的对象主要为候选人原工作单位的有关领导、同事及其同学、亲戚朋友等。第十三条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推荐的方式选拔的干部候选人,在正式聘任前,应当有三个月试用期。其中特别突出的,经集团公司总裁或公司总经理批准,可适当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满,由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候选人进行考察。第十四条 经考察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建议,分别110、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公司总经理或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其中,各公司部级及部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各部门科级以上干部聘任由总裁批准;各公司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由总经理批准。第十五条 作为派出机构的各公司财务、销售、采购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分别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中心、市场营销中心和采购供应中心提名。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拟任干部,属各公司部长级以下管理人员由各公司总经理聘任并由总经理办公室下发聘任通知;属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及各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总裁聘任并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下发聘任通知。第十七条 经考察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不予聘任111、。其中,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推荐的方式录用的候选人,应当降格使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已在任的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干部考评办法连续2个月被考评不合格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由人事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提出降职或解聘的意见或建议,分别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与干部聘任相同的程序,作出相应的调整。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集团公司派出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完善集团公司对下属各公司在财务、供应、销售方面的约束机制和监控体系,保障集团公司资产的有效运营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112、企业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公司财务、采购、销售等业务部门为集团公司派出机构,并实行“垂直领导,属地管理”。上述派出机构在业务上分别隶属于集团公司财务、采购、销售等相关职能部门垂直领导,在行政上隶属于所在公司管理。第三条 上述集团公司派出机构负责人及其财务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含销售内勤)均由集团公司财务、采购、销售等相关业务部门委派。但是,各公司销售部门所管辖的物流、仓管、搬运、装箱等有关人员及辅助人员除外。第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采购、销售等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对上述对口业务部门的委派人员作出必要调整。但调整前应当与委派人员所在公司领导进行必113、要的沟通。其中,上述委派人员从一个公司调往另一公司的,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下达调令。第五条 集团公司派出机构所属委派人员在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对口业务部门的指导,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向集团公司对口业务部门领导报告工作。集团公司派出机构所属委派人员的业务考核、晋级、加薪均由集团公司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但是,所在公司领导对委派人员的晋级、加薪有建议权。第六条 集团公司派出机构所属委派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公司的监督,其考勤、办公和劳保用品的发放、后勤保障等由所在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所在公司的办公例会、生产作业会等有关会议,听取关于集团公司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第七条 集团公司派出114、机构所属委派人员的绩效考核,由集团公司对口业务部门领导和所在公司领导共同负责,具体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汽车驾驶员工资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驾驶员的管理与薪资考核,切实调动汽车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提取驾驶员基本工资的50%对其进行日常考核,其余工资按行车里程计提。日常考核内容及办法见下表:表一: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工作态度不服从部门工作安排或服务态度被投诉经查证属实每次扣罚20至50元,月最高罚款限额为核定工资的15%车辆维护车辆由于日常保养较差,或发生非正常故障并影响出车扣罚核定工115、资的5%至15%安全行车不遵守交通法规,违章驾驶造成安全责任事故视事故责任大小,每次扣罚核定工资的10%至20%;造成大事故(车辆严重损坏或人员伤亡)的,每次扣罚核定工资的30%装卸货物不参与装卸货物并被投诉每发生一次从核定工资的50%中扣罚10元第三条 货车驾驶员按每车次(来回双程)计提工资。车次工资计提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并根据情况变化作适时调整。按车次计提工资的,车辆在回程时必须携带周转箱、包装物、退件等货物。第四条 除规定的各送货地点外,其他短途运输双程不足25公里的,比照里程工资计提办法执行。超过25公里的,按照下表规定考核里程工资。表二:车 号每公里计提工资车 号每公里计提工资116、皖B-08989/A46300.20元皖B-039390.23元-皖B-05172/064470.21元第五条 同一车次同时向几个地点送货、取货的,按最远的地点计算里程工资。第六条货车驾驶员应当兼送货员,并负责单据交割。其中,由桥北向“美的”总部和“美的”工业园送货的,还应当负责开送货单。货车驾驶员未履行送货员职责的,每车次工资下浮20%。第七条主要从杨王至奇瑞送货的驾驶员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12小时。所有货车驾驶员加班均只按每车次计算里程工资,不再另按时间计算加班费,且安排加班必须服从。第八条运输量不足时,货车驾驶员应听从市场营销部门安排做其他工作。做其他工作的按基本工资考核发放。第九条小车驾117、驶员除提取核定工资的50%外,其余按每公里0.15元计提工资;加班除按本人核定工资的50%核发加班费外,其余按出车里程计算工资;出车去本市郊县及50公里以外地区的,按本人核定工资的100%计发,不另计里程工资。第十条所有车辆油料消耗按下表考核。每超额1升扣罚7元,每节约1升奖励2元。油料消耗按实际里程计算。表三:车 号百公里油耗(升)车 号百公里油耗(升)皖B-118686.6皖B-0517215皖B093276.6皖B-0644719皖B-0898911皖B-0393923皖B-A46307.5第十一条驾驶员出车时,必须在每次结束时填写出车报告单。出车报告单应当详细填写出车的时间和地点并由产118、品交付员、仓管员、售后服务人员或其他用车经办人即时签字确认。第十二条汽车驾驶员事后补填出车报告单,或者事后由送货员、仓管员、售后服务人员或其他用车经办人补签字的,每发现一次处20元罚款。模仿他人笔迹自行签字的,每发现一次,处500元罚款。出车报告单无人签字,或者未逐次、逐项填写出车报告单的,所记录的出车里程无效,即不予计算里程工资、不计入油耗考核。第十三条汽车驾驶员以虚跑里程的等方式虚报车次的,除所虚跑的里程不作统计、所发生的油耗比照每超额1升扣罚7元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每虚报1车次处200元罚款。产品交付员、仓管员、售后服务人员或其他用车经办人对汽车驾驶员虚报车次给予签字确认的,对已确认的每一119、车次处500元罚款。第十四条出车报告单所记录的里程仅作油耗考核的依据,但不作为里程工资考核的依据。里程工资按车次考核。出车报告单月底上交汇总前应当报部门领导签字。第十五条车辆里程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向部门领导及有关行政主管人员报告。里程表在修复之前,按车次工资计提办法核定的公里数计算里程。第十六条到加油站加油或到修理厂维修车辆的,其里程不计入工资考核范围。但应当做好里程数和时间记录,以作为油耗考核的依据。车辆单次加油数量不得低于该车油箱标定的存储量的70%。第十一条货运车辆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运输费用,合理调度车辆,确保各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第十八条货运车辆主管部门应当对货车驾驶员实行定人定120、车,并严格按规定考核。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附:车次工资计提办法车次工资计提办法车 号起点终点来回里程每车次工资备 注皖B-08989杨王奇瑞12公里5.00元皖B-A46305.00元皖B-064475.50元皖B-051725.50元皖B-039396.00元皖B-08989杨王金川12公里2.60元皖B-A46302.60元皖B-064472.60元皖B-051722.60元皖B-039393.00元皖B-08989杨王桥北15公里3.20元皖B-A46303.20元皖B-064473.20元皖B-051723.20元皖B-039393.80元皖121、B-08989杨王塔奥8公里2.50元皖B-A46302.50元皖B-064472.50元皖B-051722.50元皖B-039392.80元皖B-08989杨王三佳13公里2.80元皖B-A46302.80元皖B-064472.80元皖B-051722.80元皖B-039393.30元皖B-08989桥北奇瑞22公里6.50元皖B-A46306.50元皖B-064477.00元皖B-051727.00元皖B-039397.50元皖B-08989桥北美的总部23公里4.80元皖B-A46304.80元皖B-064474.80元皖B-051724.80元皖B-039395.80元皖B-08989122、桥北美的工业园或威创25公里5.00元皖B-A46305.00元皖B-064475.00元皖B-051725.00元皖B-039396.00元注: 1、皖B-03939货车主要以运输钢板、落料片为主,兼产品运输。从奇瑞拉落料片10.00元/趟;从桥北-杨王拉钢板6.00元/趟。没有涉及到的送货点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2、从桥北到美的总部、美的工业园、威创三地之中的两个以上地点的,在按最高标准计算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地点则每车次另加1元。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确保向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市场营销中心负责确认客户要求,123、并根据客户要求制定年度及月份销售计划。第三条 项目管理中心作为集团公司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市场营销中心提供的销售计划制定公司年度、月份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年度、季度及月份原辅材料及外协配套件供应计划,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生产任务协调;负责对各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原辅材料供应、生产及产品开发进度考核。第四条 采购供应中心根据项目管理中心制定的年度、月份原辅材料供应计划,负责制定年度、月份及每周原辅材料采购计划,并负责原辅材料采购计划的具体实施。第五条 各公司负责根据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公司月份及每周生产作业计划及原辅材料需求计划、外协配套件供应计划,并按生产作业计划组织生产,124、确保向客户准时交付产品。第二章 客户需求信息管理第六条 客户输出的需求信息由市场营销中心统一采集、整理、传递。市场营销中心应当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第七条 客户需求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信息共享和内部双向沟通的原则。即客户的需求信息应当让各有关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都能掌握;各有关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在得到客户需求信息后,应当将客户需求的满足程度等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场营销中心等原信息来源单位。(二)信息内容真实性、信息传递及时性的原则。即客户需求信息应当来源于正当渠道,是真实的;有关部门对客户需求信息应当及时传递到有关公司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125、。第八条 新产品开发成功后由小批量供货转入批量供货阶段,由市场营销中心提前制定客户需求计划报项目管理中心。项目管理中心根据各公司的生产能力协调落实生产任务,并制定生产计划下达到有关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在下达生产计划前应组织产品开发单位与接受任务的其他单位之间进行工作交接,以确保接受任务的单位能顺利达产并能正常供货。第九条 市场营销中心应当保证客户需求信息的准确性,各公司应当保证成品库存实时数据的准确性。因客户需求信息和成品库存实时数据不准确导致供货不及时的,由市场营销中心和各有关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十条 市场营销中心应当根据客户输出的信息于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销售计划126、,于每月26日前制定下一月份的销售计划。销售计划应当由市场营销中心主管审核,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第十一条 各公司销售部根提前一周制定下一周空调零部件销售计划,并根据客户的临时需求及计划的调整,制定补充销售(销售调整)计划。每周销售计划、补充销售(销售调整)计划由市场营销中心主管审核,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年度销售计划、月份销售计划、每周销售计划、补充销售(销售调整)计划应当提交项目管理中心并抄送采购供应中心、财务审计中心及各公司。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年度销售计划于每年12月6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于每月27日前制定下一月份的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及月份生产经营计127、划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应当发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经批准的月份生产经营计划应当发各公司并抄送采购供应中心及财务审计中心。第十五条 采购供应中心应当根据年度销售计划于每年12月6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原辅材料及外协配套件供应计划,于每月27日前制定下一月份原辅材料及外协配套件供应计划。年度、月份原辅材料及外协配套件供应计划,应当由采购供应中心主管审核,项目管理中心主管会签,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年度、月份原辅材料及外协配套件供应计划,应当抄送财务审计中心。第十七条 各公司生产部在月份生产经营计划下达后的24小时内,制定下一月份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外协加128、工计划,在每周销售计划下达后的8小时内制定下一周空调零部件生产作业计划,并根据补充销售(销售调整)计划制定三日滚动生产作业计划。所有生产作业计划、外协加工计划均应由生产部部长审核,报总经理批准。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生产作业计划及外协加工计划应当发各车间,同时抄报项目管理中心,抄送公司各业务部门。第十九条 各公司采购部应当在周空调销售计划下达后的24小时内,制定下一周空调零部件原辅材料及外协配套件供应计划,并根据补充销售计划适时制定追加原辅材料及外协配套件供应计划。周空调零部件原辅材料供应计划、追加原辅材料及外协配套件供应计划,应当由采购部部长审核,生产部部长会签。经审核、会签的原辅材料及外协配套129、件供应计划应当报总经理批准。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周空调零部件原辅材料供应计划以及追加原辅材料及外协配套件供应计划,应当抄送公司财务部并抄报采购供应中心。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生产经营计划、生产作业计划、原辅材料及外协配套件供应计划、外协加工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第四章 生产控制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每周至少应组织召开一次由生产部长主持、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各车间负责人参加的生产作业会,通报生产作业信息,协调解决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召开由项目管理中心主管主持、各公司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不定期生产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各公司在生产中遇到技术、质量、原辅材料供应、工装130、设备及人力资源配置等有关问题。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中心应当制定处理停电、停水、关键设备故障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计划,并保证在突发性事件出现时能立即启动该计划,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和服务能持续进行。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完成,在特殊情况下,项目管理中心可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临时调整各种资源。项目管理中心就临时调整资源所下达的指令,各公司及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无条件执行。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生产过程控制,提高产品质量,确保生产安全,生产作业现场应当实行定置管理,并做好区域、产品状态、安全等各种标识;应当置备作业指导书、图纸及其它工艺技术文件,且易于操作者取得,以便操作者按照规范131、操作。第二十七条 生产任务结束后,各公司生产统计人员应当通过K3系统及时填报生产报表,准确反映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其中生产月报表应当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书面报财务审计中心和项目管理中心。第五章 生产任务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下达到各单位的生产任务,都必须实行任务号管理。财务部门凭生产任务号办理产值结算手续。第二十九条 生产任务号由4组数字或字母组成。其中第一组为生产单位代号;第二组为产品类型代号;第三组为年份月份代号;第四组为生产任务序号。见下图:-生产任务序号年份月份代号产品类型代号生产单位代号第三十条 生产单位代号为各公司名称前两个汉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中兴公司为“ZX”,中山公司为“ZS”132、,中瑞公司为“ZR”。第三十一条 产品类型代号按以下规定编制:(一)定型产品,是指小批量试装合格后已转入生产单位的正常供货的产品,代号为“98”。(二)开发产品,是指正在开发的产品及已经开发但尚未转入正常供货的产品,包括样件、小批量试装件,代号为“88”。(三)模检夹具,是指各单位申请制造、改制、维修的模具、检具、夹具等,代号为“78”。(四)工装杂件,是指各单位申请制造、改制的工位器具、杂件,以及基建改造等其他协作项目,代号为“68”。(五)协作加工,是指各单位之间相互委托单工序产品加工任务,如车、铣、磨、线切割、下料等,代号为“58”。第三十二条 年份月份代号分别取纪年的后两位数字及月份的133、两位数字组成。月份为一位数的,前面加“0”,如2007年8月编号为“0708”。第三十三条 生产任务序号由三位数字组成,按下达生产任务的先后顺序编制,如第一项任务为001,第二项任务为002,依此类推。第三十四条 编制生产任务号应当遵循同一个月份(或同一时间)、同一项目、同一厂家的同一系列产品,编制同一个任务号的原则,并且在同一年度内应当连续编号,以便分类管理和追踪。第三十五条 按照正常的工艺路线划分由各公司承担的定型产品生产任务,在项目管理中心下达生产计划后,由各公司自行编制生产任务号。第三十六条 开发产品、模检夹具及工装杂件的制造、改制、维修等,由项目管理中心统一编制生产任务号。第三十七条134、 各公司之间的零星委托加工,由项目管理中心编制生产任务号;不涉及领料的零星委托加工,双方直接以完工交接单交接的,可不编制生产任务号。公司内部各车间的委托加工,可由各公司自行编制生产任务号。第三十八条 追加生产计划的,在接受追加计划后可以由公司编制追加任务号。第三十九条 生产任务号应当与月份生产计划相对应。各公司自行编制的生产任务号应当报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已下达的生产任务号应当由编制单位按月报财务审计备案。没有生产任务号的,财务审计中心不得计算产值。第四十条 材料库根据生产计划、产品的原辅材料消耗定额,凭生产任务号限额发料。暂时没有确定原辅材料消耗定额的,由各公司申请项目管理中心批准发料。财务审135、计中心负责根据生产计划、产品消耗定额及生产任务号对发料进行监控。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生产任务号统计原辅材料消耗和加工工时。第四十一条 内部委托加工产品完工后,由加工单位办理完工交接单,填写生产任务号、注明结算价格,并于每月底将当月经签字确认的完工交接单汇总后交财务审计中心结算。第四十二条 有关人员在填写领料单、物流卡、入库合格证等有关单证时必须填写生产任务号。第六章 工时定额管理第四十三条 技术中心负责工时定额的归口管理。第四十四条 各公司转入小批量生产的开发产品,由技术中心在转入小批量生产后的15日制定工时定额。第四十五条 外调模具转小批量生产由各公司向技术中心书面申报初始定额。技术中心应当在接136、到公司书面申报后30日内完成工时定额。第四十六条 项目管理中心在向各公司下达零星工装、杂件生产任务的同时,应同时通知技术中心下达定额工时。遇有特殊情况可先加工然后由技术中心核定工时。第四十七条 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制作的工装样件,在产品开发完成后,由技术中心一次性核定工时。第四十八条 技术中心制定的工时定额或者核定的工时,应当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经批准的工时定额或核定的工时,作为核算的依据,在下达各公司的同时应当报财务审计中心备案。第四十九条 模具制造只核定产值,不核定工时。第七章 生产件物流跟踪卡管理第五十条 各公司在生产前由车间主任或带班负责人负责填写领料单。领料单应填写生产任务号、生产批137、次号、物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零件号等内容,并在“首卡”字样后第一个方框内打“”,以示该卡为首卡。第五十一条 领料单应由车间主任或带班负责人签名,并交领料人。领料人凭已填写好的领料单向材料库领料。第五十二条 材料库仓管员应当按照材料消耗定额发料。发料时仓管员应在领料单上填写实发材料数量及折合产品数量,签名后将其中一联连同材料一并交领料人。第五十三条 材料库仓管员在发料的同时,应负责填写生产件物流跟踪卡(以下简称物流卡),其中出卡时间、首卡号、零件号、零件名称、下料数量等内容由发料人填写,并由发料人签名;原辅材料批次号(外购材料)、生产任务号、材料规格牌号、生产批次号由检验员填写并由检138、验员签名。物流卡随材料转序,并实行一料一卡制度。第五十四条 领料人应当核对领料单、物流卡上所填写的生产任务号、零件号、材料规格牌号、实物数量等内容,防止错领、多领或少领。核对无误后,领料人应当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并将领料单(领料部门联)及填写完整的物流卡连同所领材料一起交生产车间。其中物流卡应当交第一道工序生产者。第五十五条 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其每道工序都必须有物流卡。没有物流卡的,操作者应当拒绝生产。产品的每道工序完工并经检验合格后,均应由当班检验员填写工序号、工序名称、合格数量、返工数、报废数、生产日期等内容,并由当班检验员签字确认。第五十六条 物流卡随周转箱进入下道工序。已完工的工序,其半139、成品或成品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周转箱的,应当由检验员填写物流卡分卡,以确保一箱一卡。填写分卡时,应在“分卡”字样后第一个方框内打“”,以示该卡为分卡;在“分卡”字样后第二个方框内填写分卡号。分卡其余内容的填写同首卡。第五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分卡所标识的产品在转序时可以再产生分卡(第三层次分卡)。检验员在填写第三层次分卡时,应在“分卡”字样后第二个方框内的填写第三层次分卡号。第三层次分卡号由二组数字组成,中间用横杠隔开。其中前一组数字表示第二层次分卡号,后一组数字表示第三层次分卡顺序号。第三层次分卡其余内容的填写同首卡。第五十八条 物流卡中的产品数量,由检验员根据各机台计数器读数记录。各机台操作者140、在产品首检合格后、正式生产前,应当将计数器“清零”,即将原读数清除,以便在正式生产时从零开始重新计数。检验员应当对计数器“清零”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当计数器失灵时,操作者应当立即向班组长及车间领导汇报,以寻求解决。其中经设备维修人员确认不能修复的,应当立即更换。第五十九条 产品前置工序只有部分完工且需要转入下工序生产的,经检验合格后,填发分卡随产品转序。但首卡仍留在本工序,待本工序产品全部完工后随最后一批产品转入下工序。第六十条 产品最后一道工序完工并经检验合格后,检验员应在“首卡”字样后第二个方框内填写分卡数,并开具合格证。合格证应填写生产任务号、生产批次号、物流卡号等内容。第六十一条 物流141、人员应当对照物流卡核对完工产品数量及产品零件号等有关内容。物流人员核对时发现数量及其他记录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检验员更改物流卡记录。物流人员应当根据核对后的物流卡及合格证填写装箱单,办理产品入库手续。第六十二条 产品最后一道工序检验员在物流人员办理产品入库手续的同时,将物流卡交统计员统计工时。物流卡为统计生产工时的唯一依据。检验员在向统计员移交物流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应签字确认。第八章 产品交付考核第六十三条 产品准时交付,对外是指根据供货合同、协议、客户订单等确定的期限交付产品,对内是指根据销售计划、提货单、生产计划、生产调度单、采购申请单、采购计划、内部委托加工单、工作联络单、各种142、申请单等所确定的期限交付产品。第六十四条 产品准时交付率是指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实际交付产品数量与计划交付产品数量之比。产品准时交付率应当达到100%。非客观原因不能准时交付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企业管理中心负责产品准时交付率考核,并对产品延期交付责任进行认定。第六十六条 市场营销中心部负责将对外产品延期交付情况按月汇总后报企业管理中心;在产品延期交付责任出现争议时,负责将争议事实及时提交企业管理中心调查认定。第六十七条 各委托单位在出现内部产品延期交付时,负责将延期交付的情况及对产品延期交付责任有争议的事实及时报企业管理中心。 第六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可能影响对外产品准时交付143、的,各公司应当及时向项目管理中心、市场营销中心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任务。项目管理中心、市场营销中心应当及时与客户协调,力争对产品交付计划作适当调整。计划虽作调整,但已造成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公司作出必要的处罚;未造成实际后果的,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第六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可能影响对外产品准时交付,有关公司未及时向项目管理中心、市场营销中心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对外产品延期交付的;或者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对外产品延期交付的,每发生一起,对公司至少处500元罚款,并按照各公司主要经济指标考核方案执行。由于前款所述的原因,导致对外产品144、延期交付,已造成客户停线的,由公司承担客户全部罚款金额的30%。客户罚款尚未确定的,按照客户关于停线罚款的有关规定预先估计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较大的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作个案处理。第七十条 由于市场营销中心未及时下达销售计划或提货单导致对外产品延期交付的,分别比照本制度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市场营销中心责任。由客户提供的落料片,各公司每周向采购供应中心报紧急需求计划,由采购供应中心负责与客户联系并组织供货。因客户不能准时供货造成停线的,由市场营销中心负责与客户交涉。第七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可能影响对内产品准时交付,承担生产任务的公司及时向项目管理中心及委托单位通报情况并采取措施,或者对产品145、交付计划作适当调整,未造成实际后果的,不予处罚。第七十二条 由于客观原因可能影响对内产品准时交付,有关公司未及时向项目管理中心及委托单位通报情况并采取措施或者对产品交付计划作适当调整,导致产品不能准时交付的;或者由于主观原因,导致产品不能准时交付的,每发生一起,对承担生产任务的公司处100元罚款。第七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可能影响对内产品准时交付,有关公司未及时向项目管理中心及委托单位通报情况并采取措施或者对产品交付计划作适当调整,导致产品不能准时交付;或者由于主观原因,导致产品不能准时交付,已对委托单位的生产或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可能影响146、对内产品准时交付,有关公司未及时向项目管理中心及委托单位通报情况并采取措施或者对产品交付计划作适当调整,导致对外产品延期交付,影响到委托单位对外产品交付的,分别比照本制度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第七十五条 市场营销中心及各委托单位在出现产品延期交付情况后,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企业管理中心。企业管理中心根据市场营销部及各委托单位提供的产品延期交付情况及调查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核。第七十六条 各公司应当根据集团公司领导审核的处理意见,将本公司的罚款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人。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七条 已交付的产品由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客户停线的,比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147、理;造成客户质量罚款的,还应当按照质量奖惩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外协及内部转委托加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协加工及内部转委托加工管理,规范工作流程,降低成本费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团公司所有产成品、半成品或单一工序外协加工及内部转委托加工,均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采购供应中心职责:(一)负责外协供应商的选择。(二)组织对外协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评审。(三)负责外协加工的合同谈判、签约和加工费用的审核、结算。(四)负责外协件的质量和交付时间控制。(五)负责部分外协件的具体实施.(六)负责同供应商的沟通、协调以及对供应148、商的检查、考核。第四条各公司职责:(一)负责提出外协加工及内部转委托加工需求。(二)负责外协加工件及内部转委托加工件出、入库数量(或重量)的计量和统计。(三)负责开具外协加工件及内部转委托加工件收、发料单据。(四)负责外协加工件和内部转委托加工件的质量检验。(五)协助采购供应中心对外协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评审和质量控制。(六)负责外协加工件及内部转委托加工件质量鉴定。(七)负责绘制(编写)外协加工件图纸(含电子图)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其中线切割加工件应在图纸(含电子图)上标明线切割加工的长度尺寸。(八)负责外协加工件加工过程中技术问题的处理。第五条项目管理中心职责:(一)负责下达内部转委托加工149、生产任务号。(二)负责内部转委托加工进度考核。(三)负责外协加工审批。第六条财务审计中心职责:(一)负责外协加工比价管理。(二)负责审查外协件出、入库单和统计报表。(三)负责核对供应商结算发票。(四)负责内部转委托加工结算。第三章外协加工及内部转委托加工的具体实施第七条外协加工供应商由采购供应中心组织各公司质量保证部等相关部门,根据生产加工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协作加工价格及企业信誉度等因素综合评审确定。第八条外协加工供应商确定后,应签订必要的协作加工协议,明确外协加工件逾期交货及质量保证责任。第九条除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加工的项目由生产管理部授权直接外协加工外,其他加工项目需要外协加工的,送外协加150、工前必须报项目管理中心批准。第十条外协加工件及内部转委托加工件(材料)在送交加工前,由提出加工需求的公司报检,确认加工件(材料)质量、数量(或重量)并做出相应的标识。第十一条在送外协加工及内部转委托加工的同时,由提出加工需求的公司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确定配套外协件的材料定额,提出技术质量要求及加工周期。第十二条提出加工需求的公司应当填写委托加工物资发料单、内部委托加工单或联络单等有关单据。其中,委托加工物资发料单应当填写产品名称、图号、加工内容及发料人姓名等。第十三条外协加工手续如委托加工物资发料单等应当由经办人及检验员签字确认,并经车间主任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十四条热处理及表面发蓝处理151、外协加工件应在发料前称重,并由检验员对加工件重量签字确认。第十五条线切割外协加工件在发料前应当由经办人员计算出加工面积,并由检验员对加工面积签字确认。中兴公司的线切割加工件首先由中山公司完成;中山公司确实不能完成的,经中山公司确认并报项目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外协加工。第十六条表面镀锌、浸塑等长线产品外协加工,各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外协供应商上门取货;临时急件及非长线产品由各公司自行送外协加工。第十七条其他零星外协加工项目且无固定协作厂家的,在报项目管理中心批准后由采购供应中心确定外协厂家,并由各公司提出外协加工周期及技术质量要求,办理外协加工手续。第十八条除当日必须送外协加工的急件外,各公司应当152、按照加工项目集中安排外协加工。第十九条各公司之间的内部转委托加工件,在办理转委托加工手续并提出加工周期要求后,由委托方直接转加工方。第二十条外协加工件及内部转委托加工件在交付外协加工供应商或内部加工单位时,应当由接收者在有关单据上签字确认。其中,线切割外协加工的经办人员应当与外协供应商逐项核对加工内容,并由对方经办人员在委托加工物资发料单签字确认,并交一联给对方留存,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十一条外协加工件及内部转委托加工件完工后,除供应商送货的外,由委托单位取回。第二十二条线切割外协加工件在取回时,应当由外协加工经办人员在外协供应商加工记录上签字确认。线切割加工件经检验合格后,应当开具委托加工物153、资收料单给外协供应商。委托加工物资收料单的填写同委托加工物资发料单。委托加工物资收料单应当及时录入K3系统。第二十三条已完工的其他外协加工件及内部协作加工件,由接收单位负责核对数量、检查质量,并在有关单据上签字确认。其中直接入成品库的,由仓管员就近报检。第四章费用结算第二十四条采购供应中心每月30日前收取各公司委托加工物资收料单第三联汇总,并与外协供应商存留的委托加工物资收料单第四联核对,确定外协加工件数量。其中线切割加工件应当由采购供应中心核定实际加工面积,并由委托单位确认。第二十五条采购供应中心根据核定的加工件数量(线切割加工件加工面积)与外协供应商统一办理结算手续。所有外协加工结算手续应154、当报财务部审核。财务审计中心凭发票付款。第二十六条内部转委托加工凭入库单或完工交接单等有效单证由财务审计中心按月办理结算手续。其中属委托加工的,完工交付时由加工单位填写完工交接单,按照内部协作结算价格标准注明结算工时价格和定额消耗材料(牌号、重量),经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转委托加工按下表规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该价格为原材料以外的所有费用。原材料由加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费用另外计算。工种/设备冲床、油压机车床铣床磨床摇臂钻床线割普通钳工数控铣焊接模具钳工辅工40T以下100T以下160T250T315T500T630T协作价(元/H)15182032407590192020201155、1166020208以上价格不作为外协加工价格的依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现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确保安全生产,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公司成立由生产部牵头、质量保证部门和总经理办公室共同参加的检查小组,负责现场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其中,生产部负责考核生产现场秩序、定置管理及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质量保证部门负责考核工艺纪律落实情况;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考核文明办公情况。第三条 检查组对现场管理检查考核每周不得少于一次。考核结果由生产部负责汇总,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156、场管理考核汇总表报财务部。第四条 集团公司生产主部门对各公司现场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与考核。第五条 生产车间及库房应实行定置管理,并留有安全通道。现场应有平面定置图。所有设备、工位器具、物料、在制品、成品、废品等均应按定置摆放,并做到整齐、有序。现场没有定置图的,处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50元罚款。设备、工位器具、物料、在制品、成品、废品等没有按定置摆放或摆放无序的,每发现一处,对有关责任人处5元罚款;责任人不明确的,对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处5元罚款。第六条 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废品等均应有标识,且标识应当清晰、准确。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废品等无标识或标识错误的,每发现一处,对有关责任人处1157、0元罚款;责任不明确的,对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处10元罚款。第七条 正在加工的产品,其生产现场必须有相应的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或工艺规范、检验指导书。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或工艺规范、检验指导书应当便于操作者取得。当加工的产品或工序改变时,生产现场的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或工艺规范、检验指导书应当及时变更。第八条 生产现场没有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或工艺规范、检验指导书,或者加工的产品或工序改变后,控制计划、作业指导书或工艺规范、检验指导书未及时更换的,每发现一次,对有关责任人处5元罚款;责任人不明确的,对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处5元罚款。第九条 检验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填写物流跟踪卡。物流跟踪卡158、应当随工序流传、交接。检验员未填写物流跟踪卡或物流跟踪卡未随工序流转、交接的,每发现一次,对检验员处5元罚款。第十条 生产过程中的每道工序都必须实行“首检”制和“三检”制,并有“首检”和“三检”记录。首件经检验后应当放置在指定位置。未进行“首检”和“三检”或相关检验记录不全的,每发现一次,对各有关责任人分别处10元罚款。第十一条 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废品、边角料等应当置于工位器具内,不得随地摆放。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废品、边角料等随地摆放的,每发现一起,对有关责任人处5元罚款;责任人不明确的,对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处5元罚款。第十二条 生产过程中的不同零件,以及同一零件的合格品与不合格品159、同一零件处于不同工序的半成品不得混放。不同零件或同一零件的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或同一零件处于不同工序的半成品混放的,每发现一起,对有关责任人处10元罚款;责任人不明确的,对有关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处10元罚款。第十三条 操作者应当按照设备管理规定和工装管理规定对设备、工装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按要求填写点检记录和设备运行交接班记录。未按照设备管理规定和工装管理规定对设备、工装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领用、入库信息登记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责任人不明确的,对有关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处5元罚款。第十四条 每天工作前和工作结束后,操作者应清理、打扫设备和工作现场,确保设备和工作现场整洁、卫160、生。工作前或工作结束后没有及时清理、打扫设备和工作现场的,每发现一次,对操作者处5元罚款。责任人不明确的,对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处5元罚款。第十五条 生产和工作现场不得放置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物品。凡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物品,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有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物品,每发现一件,对有关责任人处5元罚款;责任人不明确的,对车间(分厂)或部门领导处5元罚款。第十六条 不得在生产和工作现场以及向窗外乱扔食品包装袋(盒)、饮料瓶、纸屑、废手套、烟头等杂物。在生产和工作现场以及向窗外乱扔食品包装袋(盒)、饮料瓶、纸屑、废手套、烟头等杂物的,每发现一件,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责任不明确的,对车间(分厂)或部161、门领导处5元罚款。第十七条 各车间(分厂)、部门应当按照卫生责任区的划分,指定专人及时清扫责任区域内的卫生、清倒垃圾。各车间(分厂)、部门责任区内卫生未及时清扫、垃圾未及时清倒的,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责任人不明确的,对车间(分厂)、部门领导处5元罚款。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成品入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流管理,提高库存数量准确性,确保储存期间的成品质量,确保发货状态符合顾客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成品入库过程的管理。第三条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各车间(分厂)、各有关部门在成品入库管理分别承担的职责是:(一)各车间(分厂)负162、责按要求做好成品入库前的准备,如称重、过数、贴合格证和装箱卡等。(二)销售部负责制定成品安全库存期量标准;负责成品的数量检查、接收及保管、防护;负责成品库库存成品的盘点和库存报表的编制报送。(三)财务部负责组织定期对成品库盘点及审核盘存报表。(四)生产部负责单元成品数量超差或超计划入库的考核。(五)质量保证部门负责成品入库前的质量检验;负责成品储存期间质量责任判定和考核。第四条 本规定引用的GB/T2828.1-2003相关术语和定义如下:(一)单位产品:是指可单独描述和考察的事物。例如:一个有形的实体;或一定量的材料;或一项服务、一次活动或一个过程;或上述项目的任意组合。在本规定中称“单位产163、品”为“单元成品”,如一箱、一袋、一托盘、一地垄成品,而非一个成品;(二)不合格:是指不满足规范的要求。在本规定中,是指经检查,单元成品标识数量与实际数量的误差超过4。(三)批:是指汇集在一起的一定数量的某种产品、材料或服务。(四)批量(N):批中产品的数量。在本规定中是指每日入库的单元成品数量。(五)样本:是指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六)样本量(n):是指样本中产品的数量。在本规定中是指每日抽查核对数量的单元成品数量。(七)抽样方案:是指所使用的样本量和有关批接受准则的组合。(八)接受质量限(AQL):是指当一个连续系列批被提交验收抽样时,可允许的最差过程平均质量164、水平。第五条 成品入库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包装:(一)汽车钣金件使用标准箱或蒙皮周转箱装箱入库,装箱数量不限,但产品入库时装箱高度不得超过箱口以避免堆压变形,周转箱规格为1000800600。(二)汽车电泳漆件装箱数量必须符合看板数量要求,使用标准周转箱装箱入库。(三)汽车镀锌件按开发件(镀锌件、电泳漆件)分、包装规定执行。(四)空调钣金件、喷涂件使用与之相适应的周转箱、托盘及布袋进行包装,并确保包装物在运输中能起到防护作用。第六条 成品入库一般要求:(一)汽车钣金件入库前必须进行防锈处理。(二)入库产品应做到工件表面干净、无污迹和灰尘。(三)“一模两件”及其他分左、右件的成品,入库时不得放165、在同一周转器具内,应分别装箱入库。第七条 单元成品按以下规定进行计数:(一)单元成品的数量一般通过称重、过数或其他方式,由车间(分厂)物流人员和销售部成品库仓管人员经办确认,办理入库交接手续。(二)称重仅用于扩大抽查范围,只对入库数量作大致判断,不作为实际入库数量的依据,判断不准时以过数确认;过数仅用于抽检。(三)单元成品的包装容器(周转箱)重量,应在周转箱的侧面左上角用黑色记号笔标注。(四)在成品装箱前应清除单元成品包装容器内部可能存在的废料或其他杂物,确保包装容器重量符合实际情况。第八条 成品入库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标识:(一)成品入库前应填写合格证,做好装箱卡等标识,并在装箱卡上注明单166、元成品总重量。(二)合格证、装箱卡均用透明胶带粘贴在周转器具侧面的右上角。(三)入库成品在办理入库手续时应临时存放在待入库区,经验收后由销售部成品库仓管人员按库房定置要求移入指定位置。第九条 单元成品(如一箱、一袋、一托盘、一地垄等)标识数量与实际数量允许的误差为4。单品种成品月入库总数不得超过当月销售计划数量与安全库存数量之和。第十条 单元成品数量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抽查:(一)成品入库前,成品库应参照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对单元成品数量进行抽查。(二)抽样方案为正常检验,检验水平为水平,AQL值为0.04。(三)样本量及抽样方案参照GB/T2828.1-2003样本167、量字码和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执行。第十一条 未经车间(分厂)同意,销售部有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现场装箱发货,违反者将按照质量考核与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已经办理入库手续的成品,未办理出库手续或未经许可一律不得移出仓库。未办理出库手续或未经允许将入库成品移出仓库的,每次对责任人处罚30-50元。第十三条 零件名称、零件号等标识必须与实物相符。标识与实物不符的,按每次20元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由于成品库分箱或其他原因造成标识与实物不符,由成品库承担相应责任。由此造成客户生产停线的,按质量考核与奖惩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另行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销售部应当每日对车间(分厂)入库的单元成品按GB/282816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要求,进行抽查核对数量。标识数量与实际数量的误差不超过4的不作考核;标识数量与实际数量的误差超过4的,则由生产部对有关责任人按每误差一件罚款1元做出处罚。车间(分厂)不能将落实责任人的,则该罚款由车间(分厂)或有关车间负责人承担。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定期对已入库的单元成品按照GB/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要求进行抽查核对数量。标识数量与实际数量的误差不超过4的不作考核;标识数量与实际数量的误差超过4的,则由生产部按照每误差一件罚款1元对销售部做出处罚。销售部不能将责任落实人的,则该罚款由部门内部有关负责人承担。第十六条 销售部及财务部在抽查过程中,发169、现单元成品标识数量与实际数量误差超过4的,应当加倍抽查或全数核查。未加倍抽查或全数核查,造成客户投诉或罚款的,由销售部按照质量考核与奖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七条 单件月入库总数超过月销售计划、追加销售计划与安全库存数总和的,由生产部按每项30元分别对车间(分厂)、销售部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罚;车间(分厂)、销售部不能将责任落实到人的,则该罚款由车间(分厂)、销售部负责人承担。第十八条 销售计划调整(减少)后已经投入生产的产品,仍按计划入库,不作超计划考核。但是,入库数量超过原销售计划数量和安全库存数量之和的,仍按规定考核。第十九条 对不需要进行二次分装、直接发货的产品,在包装没有改170、变的情况下,出现数量短少的,短少部分应由车间(分厂)负责补齐,并由生产部按每误差一件罚款1元对车间(分厂)作出处罚。车间(分厂)不能将责任落实到人的,则该罚款由车间(分厂)负责人承担。第二十条 由于客户原因造成产品存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成品库应当向车间(分厂)申请重新检验。车间(分厂)接成品库申请后应当重新检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GB/T2828.1-2003样本量字码表2: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表1样本量字码批 量特殊检验水平一般检验水平S-1S-2S-3S-428915162526501519091150151280281500501120012013200320171、110000100013500035001150000150001500000500001及其以上AAAABBBBCCCCDDDAAABBBCCCDDDEEEAABBCCDEEFFGGHHAABCCDEEFGGHJJKAABCCDEFGHJKLMNABCDEFGHJKLMNPQBCDEFGHJKLMNPQR表二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样本量字码样本量接收质量限(AQL)0.0100.0150.0250.0100.0650.100.150.250.400.651 01.52.54.06.510152540651001502504006501 000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172、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c ReABC2350 10 10 11 21 22 31 22 33 42 33 45 63 45 67 85 67 810 117 810 1114 1510 1114 1521 2214 1521 2230 3121 2230 3144 4530 3144 45DEF813200 10 10 11 21 22 31 22 33 42 33 45 63 45 67 85 67 810 117 173、810 1114 1510 1114 1521 2214 1521 2221 2230 3130 3144 4544 45GHJ3250800 100 10 11 21 22 31 22 33 42 33 45 63 45 67 85 67 810 117 810 1114 1510 1114 1521 2214 1521 2221 22KLM1252003150 10 10 11 21 22 31 22 33 42 33 45 63 45 67 85 67 810 117 810 1114 1510 1114 1521 2214 1521 2221 22NPQ5008001 2500 10 174、10 11 21 22 31 22 33 42 33 45 63 45 67 85 67 810 117 810 1114 1510 1114 1521 2214 1521 2221 22R2 0001 22 33 45 67 810 1114 1521 22 使用箭头下面的第一个抽样方案。如果样本量等于或超过批量,则执行100检验。 使用箭头上面的第一个抽样方案。 Ac 接收数。 Re 拒收数。内部协调(协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的工作协调与协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团公司布置工作、决定重大事项、作出重要人事安排、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等,由175、总裁办公室以公司名义发文,并经总裁或集团公司其他主管领导签发后下发执行。第三条下级向上级汇报重要工作、提出建议,或者需要上级给予批复的请示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四条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提交的报告或者其他文件、表单等,需要总裁或者集团公司其他主管领导批复或者签署意见的,应交由总裁办公室传递,并由总裁办公室做好记录和催办工作。第五条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非日常工作事项,由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领导或各有关具体经办人员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口头协调。口头协调不能解决的事项,或者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应采用内部工作联络单等书面形式进行协调。内部工作联络单由提出协调事项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填176、写,报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其他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协助办理。第六条按照职能分工,应当由其他公司或集团公司其他部门完成的正常工作,按照业务流程由有关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以委托加工单、申请单等形式提出,其他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无条件接受。第五条接受协作要求或申请、委托事项的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因外部因素或资源的制约,不能按期完成协作或委托事项的,应当及时将信息传递至要求协作或提出申请的公司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未传递信息或由于主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协作或委托事项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有关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加班或遇有临时任务,需要其他公司或集团公司其他部门协助的,应当提前通知177、其他公司或集团公司各部门。接受通知的公司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予配合。遇有紧急情况临时需要其他公司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协助,或者需要动用其他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保管、使用的原材料、工具、设备的,公司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领导应先电话联系以取得对方允许,事后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第七条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之间遇事不得相互扯皮、推诿。凡相互之间不能协调的事项,应报总裁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之间需要协作的紧急事项,被要求协助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应无条件协助办理,其不同意见可于事后报总裁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处理。第八条由于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178、门之间相互扯皮而影响正常工作的,由企业管理中心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报总裁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各有关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罚。第九条 有关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认为其他公司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未及时履行其职责,从而影响本公司或本部门生产或工作任务完成的,应当向企业管理中心提出投诉。生产或工作受影响而未向有企业管理中心投诉的,应当对此承担责任。第十条 企业管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裁或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责任单位作出处理。但是,有关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要求协作或申请、委托的事项其内容、要求、完成期限不明确,导致要求协作179、或申请、委托的事项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接受任务的一方在接受任务时对于不明确的问题没有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单位在接受处理的同时,应当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第十二条各公司内部的工作协调与协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附:公司内部工作联络单样式集团公司内部工作联络单制单: 日期:申请单位协作单位完成时间协作内容具体要求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协作单位领导(签字):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质量考核与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实现质量目标,确保客户满意,结合集团180、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以及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各类人员的质量考核与奖惩。第二章 质量考核与奖惩原则第三条 谁出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由于产品质量差错或工作质量差错导致客户退货的,个人或部门出错由个人或部门承担责任;两个以上个人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出错的,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共同承担责任。第四条 责任推定原则。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的过错,则认定为该工序(环节)当事人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下道工序(环节)应当检查上道工序(环节)的产品(工作)质量,并有责任对上道工序(环节)出现的差错进行纠正或要求有关责任人予以纠正。未发现上道工序(环节)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发现问题181、后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 上级承担责任的原则。凡下属出现差错的,直接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无法落实责任人的,直接领导或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新进公司不足一周或未进行培训的员工,已明确师徒关系的由师傅承担质量责任,未明确师徒关系的由车间主任和班组长承担质量责任。第六条 公司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承担责任的原则。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或工作差错导致客户罚款的,有关责任公司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承担全部罚款的30%,并由公司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将该罚款落实到相关责任人。但是,罚款金额较大的,经总经理核准后可适当降低罚款比例;客户已经投诉但未罚款的,除本制度已作规定外,按182、照员工奖惩规定及其他有关制度处理。第七条 鼓励创新原则。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或者为节约生产成本,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在对原有生产工艺进行改进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可不予追究责任。对既不违反规定程序,又敢于创新,大胆处理技术质量问题的各类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第八条 择重奖惩原则。对同一质量问题,符合两项以上嘉奖或处罚条件时,按最高项标准条件嘉奖或处罚。第九条 加倍处罚原则。凡出现产品质量差错或工作质量差错造成退货、受到投诉或者受到处罚后,不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关责任人加倍处罚。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第十条 企业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收集、整理、核实各方面反馈的质量信息和客户183、退货信息;(二)依据已核实的情况对各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质量考核;(三)汇总质量考核结果报财务审计中心;(四)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发布重大质量问题通报。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职责:(一)制定重大质量问题改进计划和改进措施,并组织、监督各公司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实施质量改进;(二)组织及零公里退货鉴定;(三)组织制定质量担保期内汽车零部件及其他产品索赔鉴定标准。第十二条 总裁办公室职责:(一)组织年度“质量标兵”的评选活动;(二)质量考核情况的宣传展示。第十三条 财务审计中心职责:(一)兑现根据质量考核结果所确定的经济责任;(二)根据质量保证部门统计的内、外部故障品数量,完成内、外部故障成本统计。第184、十四条 各公司及其质量保证部门职责:(一)对各车间(分厂)、部门之间的质量责任进行认定;(二)组织售后退货鉴定;(三)在公司范围内发布有关质量问题通报;(四)实施公司内部质量考核;(五)组织售后退货工作并将退货信息反馈给企业管理中心;(六)负责将客户的处理(罚款)信息反馈给企业管理中心及财务审计中心;(七)内、外部故障品统计。第十五条 对各级各类人员的质量奖惩按以下程序和权限报批:(一)操作者、检验人员在生产、检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各公司质量保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由公司质量保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三185、)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及部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由企业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总总裁批准。第四章 产品质量考核第一节 工序质量考核第十六条 为确保产品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在零件的加工制造过程中,每道工序的操作者必须填写生产件物流跟踪卡。没有按照要求填写生产件物流跟踪卡的,每发现一次对操作者处10元罚款。第十七条 操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履行首件产品“三检”(即操作者自检、班组长复检、检验员专检)手续,并在首件产品检验记录上签上姓名、日期。没有履行首件产品“三检”手续就擅自操作的,每发现一次对操作者处10元罚款;由于没有履行首件产品“三检”导致批量质量问题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186、二十条关于批量质量事故的规定追究操作者的责任。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称为首件产品:(一)每个工作班开始加工的第一件产品;(二)每道工序加工的第一件产品;(三)生产中更换或重新调整工夹模具、机床或成型刀具后加工的第一件产品;(四)生产中更换操作者加工的第一件产品;(五)生产中更换工艺文件或更新调整工艺参数后加工的第一件产品。第十九条 不合格材料或规格不符合有关工艺文件要求的材料,未经批准不得代用。擅自代用材料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处30-100元罚款。第二十条 未经首检或者虽经首检但首件不合格便开始生产,造成50件以上批量产品质量事故,由检验员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对操作者处50-187、1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未经首检或者虽经首检但首件不合格便开始生产,造成50件以上批量产品质量事故,而检验员在检验频次范围内未及时发现的,除对操作者处50-100元罚款外,对检验员处30-5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虽经首检但检验员未发现首件产品不合格便开始生产,造成50件以上批量产品质量事故的,对检验员处50-100元罚款,对操作者处10-3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首件产品虽经检验合格,但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造成50件以上批量产品质量事故,而检验员在检验频次范围内未及时发现的,对检验员处30-50元罚款,对操作者处10-3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开展“三工序”(检查上工序、做好188、本工序、服务下工序)活动。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对于上道工序或前置工序在制品或成品存在锈蚀、缺料、多料、漏序、漏冲孔、孔偏、混放等经目视检查能发现的质量问题,下道工序操作者每发现一件,则对下道工序的操作者奖励1元,同时对上道工序或前置工序操作者罚款1元。不能明确上道工序或前置工序责任的,对发现质量问题的上道工序操作者罚款1元。第二十五条 工序路线较长、涉及内部转序且批量较大的(如电泳、喷涂等)产品,发生批量质量问题,依据生产件物流跟踪卡无法精确追溯个人质量责任的,按照每件1元对承担该工序生产任务的班组或车间作出处罚,并由班组或车间将全部罚款分摊到个人。第二十六条 在装箱时发现有不合格品的,对车间及189、成品库装箱工每发现一件给其奖励1元,同时对上道工序或前置工序操作者罚款1元;不能明确前置工序责任的,对完工工序操作者罚款1元。不合格品比例超过3%的,其超过3%的部分每件对成品检验员罚款1元。第二十七条 检验员在进行成品检验时发现成品存在锈蚀、缺料、多料、漏序、漏冲孔、孔偏、混放等质量问题,凡经目视检查能够发现的,每发现一件,对装箱工或完工工序操作者罚款1元;成品检验员未发现而被其他人发现的,每发现一件,对成品检验员罚款1元,对其他发现者奖励1元。尺寸不合格被成品检验员发现的,每发现一件对上道工序检验员罚款0.5元,对成品检验员奖励1元。第二节 检验、装箱、入库、贮运质量考核第二十八条 检验员190、按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做好每个零件的首检、巡检和终检,并做好检验记录。检验记录不完整的,每发现一次处1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已完工的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入成品库或直接发货。确有少数急件需要夜间发货的,应当及时通知当班检验员进行检验并开具合格证、办理入库手续。产品的紧急放行必须由分厂质量保证科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没有合格证直接发货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处10-50元罚款。第三十条 错开检验合格证、出入库单、装箱单、供货清单等有关单证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处10元罚款;错开上述单证被他人发现的,每次奖励发现者10元。开错的合格证、装箱单或供货清单等单证已交给客户,被客户投诉,影响公司声誉的191、,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50元罚款;由此导致客户罚款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因质保人员内部分工和工作安排不当,导致部分工序首件无人检验或造成质量问题的,对分厂质量保证科负责人及相关检验员处10-5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由于搬运、贮存、运输不当造成产品损坏在50件以内的,按照每件1元处罚直接责任人。超过50件(含50件)的批量产品损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0-100元的罚款。不能界定责任的,对各公司主管搬运、贮存、运输工作的负责人处50-1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检验员已经开出不合格品通知单,但车间相关人员漠视质量,擅自生产或办理入库手续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300元罚192、款;成品库有关人员明知产品不合格仍允许入库的,对成品库有关人员处以100-300元罚款;由此导致客户罚款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产品入库后因保管、分装、运输、防护、交付过程中产生的锈蚀、变形、划伤等缺陷导致不合格的,每发现一件对市场营销部处1元罚款;但是,在产品交付以前市场营销部有关人员发现上述问题,经分厂检验人员认可后并同意放行的,则对分厂按每件1元进行处罚。第三节 外购、外协不合格品质量考核第三十五条 检验员在进货检验中发现不合格品,应当书面通知采购员和供应商。在此后的供货批次中再次发现同一质量问题,对供应商加倍处罚。采购员能及时退货的则免于处罚;未能及时退货的,每批次对193、采购员处10-30元罚款。外购、外协产品(加工件)不合格,检验员在进货检验中未发现的,每批次对检验员处5-15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检验员在检查对外委托加工产品时发现不合格,采购员能及时要求供应商返工的则免于处罚;未及时要求供应商返工的,每批次对采购员处10-30元罚款。第四节 质量目标考核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月份废品率在年度质量目标范围内的,不予处罚。月份废品率超过年度质量目标的部分,按每件1元处罚责任者;无法追溯或界定责任者,则分别按每件0.7元和0.3元处罚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和公司主管领导。罚款金额500元以上的报总裁作个案处理。第三十八条 故意弄虚作假、谎报虚报内部废品率的,对责任人处1194、00-500元罚款,同时对责任人所在公司的车间、部门主管领导处50-200元罚款。第五节 客户生产停线及退货、索赔责任考核第三十九条 产品出现批量缺陷造成客户停线的,由生产该产品的公司承担客户全部罚款金额的30%。客户罚款尚未确定的,按照客户关于停线罚款的有关规定预先估计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较大的报总裁作个案处理。第四十条 客户在进货检验时发现产品因制造缺陷导致不合格品(客户因持续改进需要提出新的质量标准除外)造成批量拒收退货的,对公司按每件1元处以罚款。第四十一条 因入库产品标识错误导致不合格并引起退货的,由各公司对生产车间(分厂)按每件0.9元处以罚款,对销售部成品库按每件0.1元处以罚款。195、第四十二条 产品存在制造缺陷,由客户在继续加工过程中发现并作零公里退货的,每月单件退件率不超过1000PPM部分不予处罚;超过1000PPM部分按每件1元对公司处以罚款。退货数额较大的报总经理作个案处理。第四十三条 产品存在非制造缺陷,由客户在继续加工过程中发现并作零公里退货且不能界定质量责任的,每月单件退件率不超过1000PPM部分不予处罚;退件率超过1000PPM部分,由各公司按每件0.5元分别对生产车间(分厂)和销售部物流人员处以罚款。退货数额较大的报总经理作个案处理。第四十四条 美的喷涂件发生划伤、变形问题的零公里退件,单件超过5000PPM部分按每件1元对公司处以罚款;其他问题的零公196、里退件,单件超过1000PPM部分按每件1元对公司处以罚款。第四十五条 各公司应指定质保等有关人员进行零公里退货鉴定。一般情况下每天进行一次零公里退货鉴定并办理退货手续,遇有特殊情况应按照客户要求的时间进行鉴定并办理退货手续。对不能及时退货导致客户抱怨的,或者退货鉴定错误造成损失的,对指定的产品退货鉴定人员处以30-1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 售后退货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因制造缺陷(含供应商责任的制造缺陷)导致的售后退货,索赔金额每月总共不得超过2000元,其中油箱口盖单项不超过800元,其他产品不超过1200元,超过部分按30%由公司承担,并由各公司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人;(二)因设计缺陷导致的197、售后退货,技术中心承担退货损失的30%。(三)因外协配套件不合格导致的售后退货,供应商承担全部退货损失,由采购供应中心及时开票在供应商的货款中扣减。全部损失已由供应商承担的,对采购员和进货检验不再处罚。第四十七条 各公司质量保证部门应当指定有关质保人员和市场营销中心业务员一起,按照客户要求的时间进行售后退货鉴定。售后退货的鉴定依据为汽车零部件(质量担保期内)索赔鉴定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售由于后退货鉴定错误造成损失的,则对指定的售后鉴定人员处以退货损失30%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出现客户明显误判的情况后,参与鉴定的有关人员已向技术中心、市场营销中心及各公司领导反馈,但上述领导未及时交涉导致零公里退198、货及售后退货的,对技术中心处以退货损失40%的罚款,对市场营销部处以退货损失40%的罚款,对有关公司处以退货损失20%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未按计划送检或送检不合格,造成客户口头抱怨的,每次对责任单位处100元罚款。未按计划送检或送检不合格,造成客户罚款的,责任单位承担全部罚款的30%,同时应当承担二次送检的检验(试验)费用。第五十条 由于客户设计变更,已生产的产品不能使用造成积压或退货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由于公司超计划生产,在客户设计变更时造成积压或退货,能作返工或返修处理的,对公司按每件1元处以罚款;造成产品报废的由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含材料成本和工时成本)。(二)公司按照计划生产或经市199、场营销中心认可后生产的产品,因客户设计变更造成积压或退货,能作返工或返修处理的,对市场营销部按每件1元处以罚款;造成产品报废的由市场营销中心承担全部损失(含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第五十一条 美的产品“外检”不合格,导致客户罚款的,生产美的产品的公司承担罚款金额的30%。第五十二条 美的件因“两器”导致客户索赔的,按索赔金额的5%处罚公司,并由公司按3%、2%的比例将罚款分摊到生产车间和质量保证部门。第五章 质量奖考核第五十三条 冲压操作工当月未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且当月所生产的产品废品率不超过质量目标的,每月享受50元质量奖。第五十四条 检验员当月未发生错、漏检,且当月所检验产品的废品率及零公200、里退件率不超过质量目标,顾客没有质量投诉的,每月享受100元质量奖。第五十五条 操作者和检验员故意隐瞒已发生的质量问题,虚报产品合格率,从而取得质量奖的,除当月质量奖应当取消外,另按每人50元和100元分别对操作者和当班检验员进行处罚。第五十六条 操作工及检验员的质量奖由各公司质量保证部门于每月5日提出,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六章 工作质量考核第五十七条 有关公司未按计划组织生产,在产品零库存的情况下造成客户停线的,由公司生产部门及有关生产车间(分厂)承担客户全部罚款金额的30%。客户罚款尚未确定的,按照客户关于停线罚款的有关规定预先估计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较大的报总裁批准后作个201、案处理。第五十八条 在有合格产品库存的情况下,由于有关公司的销售部门未及时发货造成客户停线的,由公司销售部门承担客户全部罚款金额的30%。客户罚款尚未确定的,按照客户关于停线罚款的有关规定预先估计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较大的报总裁批准后作个案处理。第五十九条 由于工作质量问题造成客户停线罚款的,由各公司将罚款落实到有关责任部门或生产车间(分厂)。不能落实责任部门或生产车间(分厂)的,由公司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罚款。第七章 考核程序第六十条 生产车间(分厂)及质量保证部门对于已经出现的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问题,应当在查明责任的情况下,及时提出奖惩意见,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有关202、领导批准。第六十一条 各公司质量保证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对公司内部各车间、各部门及有关个人的质量目标考核结果、质量奖以及有关质量统计报表等,报企业管理中心。第六十二条 企业管理中心对各公司上报的质量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各有关方面反馈的质量信息进行审核、汇总,提出质量目标考核奖惩意见,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第六十三条 各公司质量保证部门及企业管理中心将已批准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于每月8日前分别报公司财务部和集团公司财务审计中心。第六十四条 财务审计中心按照已批准的质量考核结果,分别对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实施奖惩,并由各公司财务部和集团公司财务审计中心在有关个人工资或各公司工资总额中兑现203、。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废品率、零公里退件率、售后退件率均按单件统计考核。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售后服务管理,明确售后服务人员的职责,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维护企业信誉,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售后服务过程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退件,是指客户在产品接收时或在接收后的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影响使用的缺陷需要退回的不合格品。第四条各公司质量保证部门负责售后服务管理和售后服务人员的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市场营销中心代表客户负责对售后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第五条售后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对客204、户生产现场出现的不合格零件即时进行挑选或修复。(二)收集、记录、反馈产品在客户装配现场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改进意见。(三)跟踪了解客户需求变化和对产品质量的满意程度,及时向部门领导及时反馈信息,提出改进建议。(四)及时处理客户处发生的退件,对公司产品质量趋势进行监督,及时反馈;(五)回收并保管公司在客户处的财产(如周转箱、可回收包装物、橡胶保护套、地笼等)。(六)在向客户交付产品时,协助卸货及包装物装车。但是,卸货或包装物装车时售后服务人员正在客户生产线上服务的除外。(七)在美的公司生产时负责拆卸产品包装物,并将待装配的产品按客户要求码放到指定位置。(八)负责对已交付产品中的不合格品的重新包装、归205、类存放,并做好数量及状态标识。第六条售后服务应当以满足客户需要为出发点,确保在客户需要的第一时间提供各种服务。正常情况下,在接到客户通知后10分钟内应能到达现场。第七条无需退货、可返工或返修的不合格的同一批零部件,应当在一个生产班次内返修完成。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售后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拖延:(一)产品已经送达客户仓库后发现有锈蚀的,或者在客户生产工位上发现有锈蚀的;(二)对于已经送达客户处的产品发现有毛刺等缺陷需要修复的;(三)对于已经送达客户处的产品发现有缺工序、漏工序等缺陷,需要采取现场挑选、返工修理等应急措施的。第九条对于物流配送到客户处的产品,交接时需要提供相关206、支持的,售后服务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问题处理完毕后再向部门领导反映。产品交接时出现问题应当积极与客户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沟通协调,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客户扯皮推诿,更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第十条售后服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的收集、汇总、传递、反馈工作。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可能导致客户停线(或已经导致客户停线)的,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本部门领导以及责任公司领导等有关人员。产品出现批量事故必须初步查清事故原因并作好记录,第一时间内通知本部门领导以及责任公司领导等有关人员,并立即作好后续服务准备工作。客户报缺件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市场营销部产品配送人员和本部门领207、导。对客户生产线的生产时间安排、排产计划及变动等相关情况,应当及时了解并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本部门领导及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对正常供货的产品(尤其是没有实行电子看板供货的产品)在客户处的库存信息,应当并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本部门领导及公司内部相关部门。第十一条售后服务人员应当定期收集客户厂区内所有产品配送点的周转箱、包装物等工位器具,防止周转箱、包装物等工位器具被客户生产线长期占用或者被其它厂家占用或盗用,以保证公司产品的正常配送。第十二条售后服务人员在核对客户处的周转箱、包装物等工位器具实物后,与产品交付人员(包括送货员和司机)办理交接手续,将周转箱、包装物等工位器具交产品交付人员(包括送货员208、和司机)运回。交接时应当在交接单上签字认可,确保实物和交接单一致,同时应当妥善保管客户返还的“供应商留存联”和公司的“发货人记账联”,于月底一并上交市场营销部内勤管理员汇总核对。第十三条对已经寄存客户仓库但未使用的产品,予以妥善保管,确保不丢失、不损坏,并维持库区现场4S管理,做好产品的分区存放工作。第十四条在办理客户退件等有关手续时,应当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缺陷产品给客户已经造成或即将造成的影响,并采取应急措施以消除该影响。同时应了解退件的初步原因。在退件得到有关公司质保人员确认并在客户处的不合格品退件单上签字后,对照退件清单清点数量,与产品交付人员(包括送货员和司机)交接后安排运回,并保证209、货、单的一致性。第十五条售后服务人员实行两班工作制。其中,在美的公司的上班时间,白班为8:00至20:00;晚班为20:00至次日8:00。在报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其工作时间调整由班长统一安排,但必须提前到岗。在奇瑞公司的上班时间根据奇瑞公司生产线工作时间的变动确定。第十六条售后服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应严格遵守客户的有关管理制度,工作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规定的工作区域范围。其中,在奇瑞公司的工作区域为一焊、二焊、三焊、一总、二总、三总、一发、二发等场所;在美的公司的工作区域为库区或客户指定的休息室等场所。在客户正常生产期间,其生产现场不得离人。第210、十七条售后服务人员在当班期间应做好交接班记录,详细记载当班发生的质量问题、客户生产变动、客户要求以及公司内部要求传递的信息,并将交接班记录本交下一班次的售后服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同时应详细记录每天发生的零部件质量问题,统计发生退件的清单,对于存在质量波动的情况应及时通知部门领导和有关公司质保负责人。第十八条售后服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售后服务所使用的运输、维修工具。未经部门主管以上领导同意,不得将液压叉车等运输工具及其它相关维修工具借给非本公司人员使用。第十九条售后服务人员应当服从客户现场管理人员合理的工作安排,对无法完成的工作应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时应当耐心地说明理由,或向211、部门领导报告,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第二十条售后服务人员对外均代表本企业。凡客户提出的问题均应认真对待并及时给予答复或处理,不得以“不是我管的事”为理由进行推脱,不得损害企业信誉和企业利益。售后服务人员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第二十一条售后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做到着装整洁,举止文明,不得有手插口袋或手提茶杯等不文明行为,做到尊重客户,礼貌待人。第二十二条售后服务人员应当做到工作踏实,态度认真,作风严谨,团结协作,敢于负责。在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完成部门主管和部门领导布置的临时任务。第二十三条各公司应当根据售后服务工作完成情况及客户的褒奖与投诉,对212、售后服务人员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售后服务人员没有及时进行信息的收集、汇总、传递、反馈工作,影响向客户正常供货的,每次处205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售后服务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反馈客户方面的有关信息导致客户停线,或已经停线但未反馈信息的,每次处501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售后服务人员对客户反映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没有及时响应,或者由于服务态度差,因而遭到客户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处2050元罚款。其中已造成后果的,处50100元罚款。第二十七条售后服务人员没有按照要求做交接班记录,或没有按照要求统计、记录零部件质量问题,每发现一次处1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售后服务人员在与产品交付人213、员(包括送货员和司机)进行产品及工位器具、包装物进行交接时,手续不清或者货、单不一致的,每次处2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售后服务人员与客户发生争执并遭客户投诉的,每次均处10元罚款。但是,已经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处罚的,则不再处罚。第三十条售后服务人员擅自离岗、迟到、早退等各种违纪行为,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从重处罚。故意隐瞒不报被检查发现的,加倍处罚。第三十一条售后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当由各公司质量保证部门组织必要的培训。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设备使用寿命,降低资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214、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名词与定义:(一)设备:本规定所指设备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加工、辅助生产、生产测量和试验、生活、办公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技术装备。(二)外购设备:是指通过联合研制或购买、赠与等行为所获取的设备。(三)自制设备:是指利用本公司技术、装备资源自行开发研制的设备。(四)设备改造:是指为满足某种生产技术工艺性能的需要,采用先进技术对原有设备进行局部改进,改善设备性能,提高设备工作效率,以满足实际需要。(五)通用设备:是指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可为多种产品服务的设备。(六)专用设备:为某种技术工艺或某种产品生产服务,具有独特技术性能的设备。(七)特种设备:因本身和外在因素作用,易发生215、事故,并且发生事故时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较大的设备。(八)固定资产:指本企业所持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台价格2000元以上的设备。第三条设备管理原则:(一)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修理相结合;修理与改造、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现有设备效能的原则。(三)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管理中心作为设备主管部门,216、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各种设备年度大修、项修及二级保养计划;(二)负责设备更新、改造、添置的审核;(三)负责对设备的规划、选型、验收、使用、调剂、调拨、改造、检修、更新直至报废等全过程统一管理;(四)负责对各单位的设备日常维护与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五)负责设备建账、编号管理,负责设备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并交公司技术资料室归档;(六)负责组织开展设备维修工作的技术与经济分析;(七)负责编制设备使用、维护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设备管理文件,建立设备履历本,制定保养内容,按要求及时填写各项修理、保养记录;(八)负责组织设备故障和设备事故的鉴定、分析工作;(九)参与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第五217、条采购供应中心职责:(一)负责按外购设备、配件技术要求采购设备、配件,办理出入库手续;(二)建立供应商档案,确保其长期售后服务;(三)负责报废设备的处理。第六条总裁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机动车辆的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检查考核;(二)负责机动车辆的年度检测工作;(三)负责制定单车油料消耗定额。第七条财务审计中心职责:(一)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组织清产核资;(二)负责对设备的建帐、盘点、调拨、处置进行监控并作账务处理。第八条技术中心职责:(一)参与设备投资、更新、改造方案的论证和设备鉴定验收工作;(二)编制设备修理工时、材料消耗定额;(三)负责建立检测、试验用设备台帐;(四)负责制定检测、试验218、设备校验周期和校验方法,并具体实施;(五)负责新技术、新材料在设备制造与维护保养中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六)负责向各公司及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催收设备资料、档案;(七)负责工装技术资料保管并保证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第九条各公司工程部作为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公司设备管理台帐;(二)对公司内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三)负责各种设备年度大修、项修及二级保养计划的具体实施。第十条各车间、班组职责:(一)建立健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责任制度,具体落实设备维护保养责任;(二)负责检查各包机人的日常保养执行情况,落实设备一级保养计划,协助完成公司下达的设备二级保养及219、大修、项修任务;(三)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台帐,并按要求填报设备使用情况的各类报表;(四)贯彻执行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第三章设备日常管理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一条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各公司设备维修人员应在一周内按设备统一编号规则编号,登记设备资产台帐,并报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第十二条投入使用前,各公司设备维修人员应当建立设备履历本,并按照设备使用、维护操作规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第十三条对于国家强制性安全检验的起重、运输、压力容器、动力等特种设备,应根据国家特种设备监察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预防性维护工作,严禁带故障运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第十四条设备运行过程中出220、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设备维修人员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第十五条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及网络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必须遵守公司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的运行安全。第十六条各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设备及附件清查工作,并将清查情况报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对盘盈、盘亏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裁审批。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各公司内部机构撤并时,撤并前的各有关单位应做好设备清查工作,并将清查情况书面报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在对清查情况进行必要221、的核对后,由撤并前的单位向撤并后的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设备移交手续。第十八条设备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设备管理台帐,收集整理并及时向总裁及各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传递设备添置、使用、维护保养等信息。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备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设备信息及报表。第二节设备价值的确定第十九条所有设备按以下规定确定其价值:(一)自制设备按设计费、工时费、调研旅差费和原材料实际消耗费计价;(二)各公司之间调拨的设备按原值计价;(三)外购设备按购置价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计价;(四)年度清点时发现帐外设备按同类设备平均市场价新旧率计价。第三节设备添置第二十条设备添置由设备使用单位依据工作和生产需要222、提出申请,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立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或购置设备。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立项后,属于外购设备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设备购置申请单,写明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价格、用途、购置理由等内容,办理购置手续。属于自制设备的,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技术要求,方案通过评审后,承制单位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后的设备外购、自制、改造方案。需更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外购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设备维修人员进行清点,组织设备安装,按照设备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组织验收,填写设备验收单,收集设备技术文件,223、交技术中心技术资料室存档。第二十四条自制设备自制完工后须经相应的试用期(通用设备为6个月)试用。试用合格后,由承制单位提出鉴定申请,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按生产工艺、技术规范、维修要求进行鉴定验收,签署鉴定报告。鉴定合格的设备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办理完工手续,结转制造费用。第四节设备调动第二十五条设备调动应当事先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调动设备。设备在各公司间调动,由设备使用单位向设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设备主管部门直接提出动议,报总裁批准。设备在公司内部调动,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报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凡同类型设备连续三个月使用率低于50,或单台设备使用率低于224、20的,应根据集团公司经营需要进行调动。第二十七条设备调动时,调出单位应将随机部、附件及相关资料一并移交调入单位。如有缺损,按现价由包机人或所在单位赔偿。第五节设备改进与改装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改动设备结构。第二十九条设备的改进或改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改动(费用2000元以下)由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批准。设备改进与改装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或大、专、精、动力设备的改进与改装,由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报总裁批准后实施。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的改进或改装,涉及到设备安全的改进或改装,或者改进或改装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应进行技术可行性及经济性论证。通过论证的,经集团公司设225、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后实施。第六节设备更新与改造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设备更新、改造:(一)经过多次大修,技术指标达不到加工工艺要求,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二)大修理费用超过更新、改造费用的;(三)严重污染环境,耗能高,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无法修理或修理不经济的;(四)国家有关部委公布的限期淘汰设备。第三十二条设备更新与改造,由使用单位提出方案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列入年度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报总裁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三条各公司应当在每年12月5日前依据集团公司下年度生产任务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报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226、门组织审核汇总,报总裁批准。第三十四条起重、运输、压力容器、动力等特种设备的更新、改造(包括改进、改装),其承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认证资格,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有关法规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节设备报废管理第三十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一)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效率低且无改造价值的;(二)经过测,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或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三)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厂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四)腐蚀严重,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会造成严重跑、冒、滴、漏的;(五)耗能大,超过国家标准的;(六)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或健康,进227、行改造又不经济的;(七)因事故、设备内在质量等原因或其它灾害使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第三十六条设备报废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核实后,报总裁批准。第三十七条凡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无法发挥设备使用价值的,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组织设备维修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报总裁批准后,按报废处理。第三十八条报废设备的残体由集团公司采购供应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裁批准后统一处置。第四章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第三十九条操作人员第一次使用设备前,必须学习设备的结构、性能、操作方法、维护保养及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四十条使用特种设228、备的,应当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第四十一条每台设备均应指定专人使用维护,即实行设备包机制。包机者必须熟悉和掌握所包设备的结构、性能、加工范围、润滑方式、维护保养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用好、管好、维护好设备。第四十二条设备维护人员应当及时对设备进行检修,并督促包机者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三条设备包机由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到人。包机牌写明包机者姓名,粘贴在设备醒目位置。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及各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应当对包机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四十四条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其主要内容是:班前认真检查设备状况,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加注润滑油,填写设备229、点检记录;班中按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并注意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班后擦拭设备,整理场地,确保设备清洁、润滑、安全,做好交接工作;周末进行彻底擦洗。第四十五条设备的一级保养内容为:彻底擦拭设备,更换或修复磨损件,调整配合间隙,修磨摩擦面,清洗油箱,更换或添加润滑油,检查电器和线路。通用设备的一级保养每季度进行一次,专用设备的保养应按设备使用、维护操作规程的相应要求执行。一级保养由设备维修人员负责完成。第四十六条设备保养工作结束后,应在设备履历本上作好保养情况记录。第四十七条日常保养由使用车间班组长每周按各类设备完好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作为月底填写设备维护检查评分记录的依据,检查合格的,230、粘贴设备完好标志。第四十八条各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类设备完好标准,每月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并发布检查情况。第五章设备修理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依靠技术进步,保证检修质量,控制检修范围,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第五十条设备修理单位应根据设备的修理技术标准和设备技术说明书规定,编制设备修理作业指导书,以保证设备修理后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五十一条设备修理包括大修、项修和二保。(一)大修:对设备进行全部解体,修理基准件,修复或更换全部磨损、腐蚀、老化零件,全部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恢复原有的精度、性能和效率。(二)项修:对设备的重要部位或需要修理的部件进行分解,针对设备磨损严重的部位和精231、度超差的项目进行修理。更换磨损和失效的零部件,恢复设备超差项精度和性能。(三)二保:拆卸清洗零部件,更换或修复磨损件;调整配合间隙,修磨摩擦面;清洗油箱,更换润滑油;更换老化的电器元件和线路;彻底擦拭设备内外。第五十二条设备修理结束后,必须通过公司组织的检验验收;对于特种设备的修理,必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验收后应当有验收记录和结论。第五十三条设备的年度修理计划,以满足产品加工质量对设备的要求为前提,以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运转台时为依据,结合历年的设备修理间隔情况制定。第五十四条每年10月份由设备使用单位申报下年度的设备修理项目并说明理由,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根据设备状况,结合申报232、项目和修理工作量,进行工程预算,综合平衡,编制年度修理计划预案。修理计划预案经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报总裁批准后,形成年度修理计划。第五十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不再安排大修:(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修理价值的;(二)已经过三次大修的;(三)预计大修后精度达不到工艺要求,且经济上不合算的;(四)设备本身技术落后的。第五十六条列入修理计划的设备因报废、不可拆卸、无更换件或更换件价值过高等原因,其修理计划应予撤消。撤消修理计划由承担修理任务的单位或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经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总裁批准。经批准撤销的修理计划应当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设备修理计划的追加,由设备使用233、单位提出报告,经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后实施。第五十八条按照设备修理计划,属于自行修理的项目,由各公司设备维修组承修;属于委托外单位修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采购供应部门和各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共同落实修理单位。第五十九条设备修理完工后,各公司设备维修组应在设备履历本上填写设备修理记录,并由检验员、设备维修人员和使用车间按照修理检验标准、修理工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修理完工手续。第六十条自完工交付之日起计算,设备大修完工后的保修期为6个月;项修、二保完工后的保修期为3个月。保修期内,由于修理质量而造成的故障,由修理单位负责修理排除。第六十一条采购供应部门应做好设备维修用零234、备件的供应工作。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注意保持合理的储备量,防止积压。各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在提出设备维修零备件申请计划时,应当注明零备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供应周期等内容。第六章设备事故处理第六十二条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和效能降低,均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按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按事故的性质不同,分为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破坏三种。第六十三条设备事故按以下规定划分等级:(一)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下为设备损坏(不列为事故)。(二)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5000元以下,厂区停电(水、压缩气等)10分钟以下,或一个厂房停电(水235、压缩气等)30分钟以下为一般事故。(三)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全厂区停电(水、压缩气等)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停产一天以内;或一个厂房停电(水、压缩气等)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停产3天以内的为重大事故。(四)损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全厂区停产1天以上(含1天)或一个厂房停产3天以上(含3天)为特大事故。第六十四条发生设备事故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设备维修人员及公司有关领导。第六十五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按照要求填写事故报告,报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并抄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236、主管部门。第六十六条事故发生后,设备使用单位领导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查、分析、处理,并制订预防措施。所有事故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第六十七条设备事故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处理。第六十八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在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处理的同时,由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第六十九条对于处理设备事故有功人员,将予以表扬和奖励。第七章检查、考核与奖惩第七十条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各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使用与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七十一条设备237、外购、自制或改造实施前,未进行必要的经济、技术论证,造成设备闲置的;或者由于论证不充分,造成设备的型号、规格及技术参数和工艺要求不相吻合,致使设备无法使用的,对直接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对于验收合格的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登记入账并进行编号标识,致使设备台账不清的,对负责该工作的有关人员处20元罚款。第七十三条设备使用单位未实行设备包机制,致使设备无专人维护保养的,对生产车间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处200元罚款。第七十四条操作者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加注润滑油等日常保养,填写设备点检记录的,每发现一次,对操作者处5元罚款。第七十五条238、在设备管理、维修和设备技术革新中有重大贡献的,应当列入科技成果进行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设备统一编号规则设备统一编号规则一、设备编号由3组数字或字母组成。其中第一组为公司代号,由公司名称“中兴”两个汉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ZX)组成;第二组为设备类别代号,由一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第三组为设备序号,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见下图:XX - X XXX 设备序号 设备类别代号 公司代号二、设备类别代号:D:锻压类M:磨床类Z:钻床类K:电器控制类Y:液压类Q:起重类H:焊接类W:装卸类J:剪切类L:运输类R:热处理类P:其它类型239、C:车床类T:镗床类B:表面处理类U:试验类X:铣床类E:压力容器类S:加工中心类三、设备编号示例:ZSS010:中山公司加工中心类设备,编号为010。工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装管理,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有效控制产品质量,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装主要包括模具、检具、夹具、工位器具,专用工、量、刃具等。 第三条工装管理原则:(一)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实行各公司自主管理和集团公司监管指导相结合,促进各公司工装管理规范化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艺装备(简称“工装”)是指240、在生产过程中为产品或生产工艺服务的物质手段。如工、夹、量、模、检、刃具等。本规定所称工装管理,是指对工装设计、制造、使用、修理直至报废后退出生产领域的全过程管理。本规定所称工位器具,是指用于摆放和转运零件的工装,包括小车、货架、周转箱等。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项目管理中心为集团公司工装管理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工装采购、自制计划审核、汇总;(二)负责工装调剂、调拨的组织协调;(三)负责组织自制工装鉴定及工装事故的鉴定、分析;(四)负责对工装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五)参与工装对外采购招标工作。第六条采购供应中心职责:(一)负责外购工装的订货;(二)负责工装外购配件的241、采购;(三)负责报废工装的残值回收。第七条技术中心职责:(一)参与工装采购及自制计划的会审;(二)负责制定各类工装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三)自制工装的设计及工艺编制,或对已有设计进行工艺和标准化审核;(四)负责制定检测用量、检具的校验周期;(五)负责检测用量、检具校验的具体实施;(六)负责建立检测用量、检具台帐;(七)负责制定自制工装工时定额;(八)负责向各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催收工装资料、档案;(九)负责工装技术档案保管并保证工装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第八条各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装使用单位)职责:(一)负责提出、参与制定工装设计的各种技术要求;(二)负责建立本单位工装台帐并进行工装242、的使用管理、考核;(三)负责本单位工装的日常维护;(四)负责本单位工装制造、修理计划编制及具体实施;(五)负责工装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并上交技术资料室;(六)负责工装建帐、编号管理;(七)负责工装实物的标识管理;(八)负责自制工装的质量控制。第九条财务审计中心职责:(一)负责自制工装的价格核算;(二)负责全部工装的价值管理并组织工装盘点。第三章工装制造、外购、修理申请及计划的编制和管理第十条工装制造、外购、修理申请及计划编制的依据:(一)产品生产计划;(二)产品生产工艺方案和工艺规程要求; (三)产品生产图样; (四)产品检测、周转需要;(五)本企业设备和生产技术条件;(六)有关技术参数和标准243、。第十一条工装制造、外购、修理申请程序: (一)新产品开发所需工装,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工装主管部门审核并由集团公司工装主管部门决定自制或外购。其中需要外购的,应当分别报集团公司技术部门、采购供应部门和财务部门会签。(二)因工序改进、产能扩大需要新增工装及复制、修理工装的,由工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工装主管部门审核并决定自制、修理或外购。其中需要外购的,应当分别报集团公司技术部门、采购供应部门和财务部门会签。(三)自制、修理或外购工装,其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在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应当报总裁批准。第十二条在提出工装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244、一)自制工装应当绘制图纸,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列出所需材料和外购件清单,按照工装统一编号规则注明工装编号。(二)复制、改制的工装应注明原有工装编号,自制的理由或改制的依据。第十三条年度工装制造、外购、修理计划由使用单位于每年11月15日至12月5日前提出申请,按照第十条、条十一条规定程序报批后,下发到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或制造、修理单位实施。根据需要临时提出的工装制造、外购、修理申请,按照第十条、条十一条规定程序报批后,作为临时计划下发到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或制造、修理单位实施。第十四条已列入年度计划及临时计划的工装制造、修理项目,由集团公司生产主管部门下达生产任务号并落实制造及修理单位,控制制造245、及修理成本,考核工装制造、修理进度。第十五条已列入年度计划以及临时计划的工装外购或委外修理项目,由集团公司采购供应部门负责对外订货或落实外委加工厂家,并由集团公司采购供应部门负责对外购和外委加工的工装质量和加工进度实施监控。第十六条因制造、修理出现的质量问题,使用单位直接退回制造单位,并报集团公司工装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凡经批准实施的工装制造、修理计划,如撤消或变更,应由工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八条列入工装制造、修理计划项目,一般情况下当月任务应于当月完成;临时修理项目及急件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第十九条制造单位应严格按图纸和工艺制造工装。在制造过程中如有疑问,应与工246、装使用或设计单位技术主管协调解决。第二十条工装制造、外购、修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直接计入使用单位成本;工装制造、外购、修理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第四章工装鉴定、验收管理第二十一条工装鉴定的目的是验证工装制造质量是否满足生产工艺要求;检验工装的可靠性、合理性和安全性。第二十二条工装鉴定范围包括首次设计制造的工装;经重大设计改进的工装。第二十三条工装鉴定依据分别为: (一)产品图样及技术要求;(二)产品的制造工艺规程;(三)产品的生产效率;(四)经评审的工装设计图纸,包括工序图、排料图等。第二十四条工装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装与设备(测量仪器)的关系:(1)工装是否能247、正确安装在工艺所规定型号的设备(测量仪器)上进行加工和测量。(2)工装与设备的连接部位、结构尺寸、定位精度、装夹位置是否符合设备(测量仪器)的要求。(3)工装与零件装夹后的重量及总体外形尺寸是否在设备(测量仪器)承重、规格等允许范围内。(4)工装在设备(检测仪器)上的装卸与操作是否方便、是否安全可靠。(二)工装与被加工或被检测零部件的关系:(1)工装上的定位件的位置是否与被加工件、被检测零部件位置要求相符。(2)工装夹紧方向、夹紧力,使工装或工件在夹紧后产生的变形,是否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3)工装能否满足被加工或被检测零部件精度等级和几何尺寸要求。(4)工装对产品质量和产量的影响因素等。(三248、)工装与工艺的关系:(1)工装的定位基准及工艺尺寸是否符合产品生产工艺要求。(2)工装的测量基准及测量尺寸是否符合产品生产测量要求。(3)工装的夹紧部位、夹紧方法是否满足产品生产工艺要求。(4)工装自身的使用寿命。模具鉴定除上述相关内容外,还应当符合模具设计制作鉴定、验收标准。第二十五条工装鉴定由集团公司工装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工装鉴定应依据工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大小、对产品质量影响程度正确选择鉴定方法。第二十七条作为测量、定位用的工装必须进行几何物理量鉴定。几何物理量鉴定由技术主管部门依据工装技术图纸、工艺规程要求进行几何测量和物理试验,并依据测试结果签发工装质量证明书。第二十八249、条对不能直接通过几何测量或物理试验得出质量结论,只能通过最终使用结果来验证技术质量状态的工装,工装鉴定应采取产品验证。第二十九条工装交付前必须进行会审鉴定。会审鉴定应组织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技术、检验等有关人员,依据技术性能要求、产品图样、制造过程检验记录以及关键部位试验测定报告,对工装的外形、结构、操作、安全、使用寿命等方面的符合性进行评定。依据鉴定结论签发产品质量证明书。第三十条工装鉴定由工装制造单位提出申请。申请鉴定前,制造单位检验员应按工装图纸和加工工艺要求做好检验工作,每套工装均有检验记录,并附有检验合格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鉴定。第三十一条除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工装必须鉴定外250、,其它工装实行验收交付。工装鉴定内容的相关条款适用于验收。第三十二条工装鉴定、验收的意见和结论应在鉴定、验收记录上记载。第三十三条未经鉴定、验收的工装不得办理完工手续,不得申报工时。第三十四条合格的工装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库和财务手续。不合格的工装返回制造单位整改。第五章工装的命名和编号管理第三十五条工装按其用途命名。例如:用于产品定位装夹的为“定位夹具”;用于板材冲压模具的为“落料模”等。第三十六条所有工资均实行编号管理。工装编号由工装使用单位按照工装统一编号规则进行。第三十七条为便于工装使用和保管,工装制造完毕后应做标记,标记除标注工装编号外,还须标注产品的系列号和图号(或工序号)。专用量、251、刃具应标注尺寸和规格。 第六章工装日常管理第三十八条凡实物形态工装均应建立台帐。工装台帐按类别分为工位器具台帐、量、检具台帐、夹具台帐、模具台帐。工装使用单位应分类建立工装台帐,并报集团公司工装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每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工装账、物清查,做到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裁审批。第四十条工装价值按以下规定确定:(一)新设计自制的工装价值,应按工时和材料实际消耗并参照市场价确定;(二)重新制造的工装价值,按原制作价乘以价格指数确定;(三)调拨工装按调拨价计价;(四)外购工装按购置价加上包装、运杂费计价;(五)季度清点时发现帐外工装应重新估价入账。第252、四十一条工装实行有偿调拨。各公司之间的工装调拨,由集团公司工装主管部门协调,报总裁批准。调拨工装由调出单位填写工装调拨单,工装调拨单一式四联,财务联交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核减核增调出、调入单位资产。第四十二条由于外协需要必须借出厂的工装,应当经各公司领导同意,关键工装应当报总裁领导批准。外借工装应严格办理借用手续,并报集团公司工装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备案。借用期间发生的修理费,由借用单位负责。第四十三条工装的购置由采购供应部门组织,依据订购合同实施。接收前必须经过鉴定,如发现与图纸不符、缺件、文件不全的,应立即与供货单位交涉。第四十四条凡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工装,使用单位或保管单位应及时进行封存,并253、做好防锈工作。第四十五条工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废:(一)经鉴定,修理后在技术上不能满足产品工艺要求或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产品已淘汰或不再生产的; (三)修理费超过更新制造费用的。第四十六条工装报废,由工装使用单位填写工装报废申请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裁批准。经批准的工装报废申请单的财务联交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核减单位资产。报废的工装残体由集团公司采购供应部门统一回收处置。第四十七条工装的技术状态必须与产品的技术状态相适应。对检测用的工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和标识,并做好检定和标识记录。对随产品更改而更改(或重制)的工装,使用单位应标识更改批次并将老状态的工装封254、存或报废。第四十八条工装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均属不合格工装:(一)已经损坏的;(二)功能出现不稳定现象的;(三)使用期已超过规定的检验或标识认可周期;(四)检测用工装的调整锁定封缄已被损坏;(五)检定或标定性能、精度超差;(六)工装设计、制造存在明显缺陷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凡属不合格工装,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做出不合格标识。第四十九条不合格的工装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工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集团公司工装主管部门,由集团公司工装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制定修复或制造方案; (二)工装因设计、制造缺陷导致不合格,由工装设计、制造单位处理; (三)255、经过检验不合格,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工装让步使用,但必须经过技术论证。经技术论证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由工装使用单位填写工装让步使用申请单,报集团公司技术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第五十条由集团公司技术部门负责收集管理的工装技术资料包括:(一)自制工装完整的技术图纸、检验合格证;(二)购置的工装技术鉴定书、合格证、检验单、图文技术资料以及装箱单;(三)历次检验、测试记录;(四)工装改进的技术图纸资料;(五)历次制造修理费用记录。第五十一条工装设计、制造单位应在工装鉴定、验收时将技术资料备齐归档。集团公司技术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化要求对归档资料进行审核。第七章工装的保管、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二条入库的256、工装应有检验合格证以及工装鉴定、验收记录。工装入库应及时按类别记入工装台帐。其中模、检具必须填写单台工装管理档案。第五十三条在库工装必须做到不锈蚀,不损坏,存放整齐,帐物相符。其中,卡形工具、长形刀具和各种心轴等竖挂存放,以免变形;量具、卡规、塞规等精密工装应放在有油的容器内防锈、防尘;检具、模具等重要、关键工装应上架定点存放,并做好防锈、防尘工作;停用工装或使用次数很少的工装应进行即时油封。第五十四条工装(模具)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修理。工装(模具)的一级保养由使用单位(调模工)进行,二级保养和修理由专业(模具)维修工进行。每副工装(模具)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二级保养,每年进行一次修理。保养、修257、理后应及时填写工装维修记录。第五十五条仓管员必须将工装的使用维修情况如实记入工装管理档案。第五十六条检测用工装应进行定期校验与标识。工装保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按周期送检。第五十七条需要借用入库工装的,应当填写借用登记表,并由借用者签字确认。同时应认真核对产品工艺卡和工装编号,以免出现差错。工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问题时,借用者应主动向仓管员反映,由仓管员报请有关人员处理。第五十八条工装使用完毕后应当清理干净并及时归还。如发现有损坏或丢失零件者,必须填写工装损坏丢失报告单,视情节给予必要处罚。工装(模具)归还时,应在管理卡上填写最后一只零件加工或最后测量、定位的检验记录和其它相关事项,并由检验员签章258、。第五十九条特种工装的使用和维护,应由使用单位编制特种工装维护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维护操作。第八章工装检查与管理考核第六十条各公司每月应对所用工装进行一次检查,督促有关人员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第六十一条集团公司工装主管部门每季度对集团公司范围所有工装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发现问题,通知使用单位及时予以整改。第六十二条入库工装没有检验合格证以及工装鉴定、验收记录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处1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工装入库应及时未按类别记入工装台帐,其中模、检具未填写单台工装管理档案的,每发现一起,对直接责任人处1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在库工装出现锈蚀、损坏,或帐物不符的,视具体情况对仓259、库管理人员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卡形工具、长形刀具和各种心轴等未竖挂存放,以致变形的,每发现一起,对仓库管理人员处10元罚款。第六十六条量具、卡规、塞规等精密工装及检具、模具等重要、关键工装未按规定进行防锈、防尘处理,从而影响其精度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或停用工装未及时进行即时油封的,每发现一起,对直接责任人处10元罚款。第六十七条仓库管理人员未将工装的使用维修情况如实记入工装管理档案,或检测用工装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与标识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处10元罚款。第六十八条对在工装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员工奖惩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其中对工装管理、维修和技260、术革新有重大贡献的,应列入科技成果进行奖励。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工装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附:工装统一编号规则工装统一编号规则一、工装编号由4组数字或字母组成。其中第一组为公司代号,由公司名称前两个汉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第二组为工装类别代号,由二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第三组为工装序号,由三位或四位(标准周围箱、非标准周转箱及塑料周转箱编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见下图:XX - XX XXX 工装序号 工装类别代号 公司代号 二、类别代号:HJ:货架MJ:模架BJ:成品摆放架GT:钢质托架MT:木质托架BX:标准周转箱FX:非标准周转箱SX:塑料周转箱261、GX:工具箱GC:工装车QT:钳工台HA:焊接夹具HB:焊接检具GA:工艺夹具GB:工件检具YT:登高云梯三、工装编号示例:ZX-FX0020:表示中兴公司非标准周转箱类工装,编号为0020。周转物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周转物管理,对周转物各个周转环节实施适时监控,防止周转物丢失,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周转物周转(收发)过程管理。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工装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周转物,主要是指半成品、成品在转序、交付过程中所使用的周转箱、成品托架、包装布袋等。第四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周转物周转(收发)登记台账,指定专人对周转物的周转(收发)情况进行适时记262、录,并于每月底制作周转物收、发、存情况统计报表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第五条 公司内部各车间向成品库交付产品时,应当在产品入库单上注明周转物数量,并由仓管员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第六条 公司内部各车间在向成品库领取周转物时,应当由成品库仓管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填写周转物交接单,并由车间统计人员签字确认。第七条 各公司销售部门在向客户交付产品时,由成品库仓管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填写周转物交接单,由送货驾驶员签字确认。周转物交接单“财务稽核”联及“记帐”由送货驾驶员将货物送达客户后交售后服务人员验收并签字确认,然后再由送货驾驶员返还给仓管员稽核。第八条 周转物自客户处返回时,由售后服务人员填写周转物交接单,由送263、货驾驶员签字确认。周转物交接单其中两联在周转物交回成品库后交成品库仓管员验收并签字确认。第九条 售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售后服务管理规定负责对周转物进行回收、保管,确保在客户处的周转物不丢失。第十条 周转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损坏的,有关人员应当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做出责任认定。其中能修复的由各公司给予修复;不能修复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单,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报废处理,并分别报集团公司工装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销账。第十一条 各公司每月底应当对周转物进行一次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周转物盘点结果进行抽查。凡出现盘盈盘亏的,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裁批准后264、做出处理。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有关人员未经成品库仓管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同意,并办理周转物交接手续,擅自从成品库取走周转物的,按照每件5元对生产车间有关人员处以罚款。第十三条 成品库有关人员未经生产车间主管人员同意,并办理周转物交接手续,擅自从生产车间取走周转物的,按照每件5元对成品库有关人员处以罚款。第十四条 成品库仓管员、送货驾驶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交付产品、回收周转物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周转物交接手续,每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处20元罚款。第十五条 成品库仓管员、送货驾驶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交接过程中发现周转物数量短少的,除按照周转物成本价赔偿外,每少一只另处1至50265、元罚款。第十六条 经盘点,发现周转物数量短少的,相关责任人除按成本价赔偿外,每少一只另外1至50元罚款。不能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责任单位领导承担。第十七条 送货驾驶员、售后服务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私自偷运、倒卖公司周转物或勾结他人偷运、倒卖公司周转物的,经调查核实后,除按照损失额予以赔偿外,另按周转物制作成本价的2倍处以罚款,并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送货驾驶员、售后服务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发现并阻止他人偷运、倒卖公司周转物的,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周转物制作成本的20%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工装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机动叉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266、一条 为加强机动叉车管理,提高机动叉车使用效率,降低成本消耗,确保机动叉车运行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按照设备管理规定对机动叉车日常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机动叉车的日常维护管理,并落实维护责任人。总裁办公室负责机动叉车驾驶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培训及其上岗资格管理。第三条 机动叉车驾驶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和车辆驾驶证。驾驶叉车前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叉车进行例行检查,确认叉车完好方可驾驶。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制定机动叉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267、维护保养规定,确保机动叉车的使用及维护保养有章可循。第五条 机动叉车驾驶员在装卸、运输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机动叉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谨慎驾驶,规范操作,确保人员、机动叉车、产品、设施的安全。严禁酒后驾驶机动叉车。第六条 机动叉车驾驶员应当严格按照机动叉车起重能力进行装卸、搬运作业,不得超载或违章使用叉车。特殊情况需要超载的,必须由使用部门领导批准,并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第七条 外单位租用机动叉车的,必须由集团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使用单位事先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按物资出门管理规定办理出门手续,并按市价计收租赁费用。非经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出门手续,机动叉车不得驶出厂区。第268、八条 集团公司内部各公司或有关部门相互借用机动叉车的,应当报机动叉车使用单位领导批准。其中借出厂区的,按照物资出门管理规定办理出门手续。第九条 机动叉车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由驾驶员负责,并由驾驶员详细登记单车维护、保养和修理台帐。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机动叉车的大、中维修计划,并监督实施。机动叉车需要送外部维修的,使用单位应填写车辆报修单,经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审核转总裁办公室实施,并由叉车使用单位作好维修记录。第十条 机动叉车使用单位应建立油料登记台帐,油料领用单应由叉车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每月用油量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列入成本考核。第十一条 无证驾驶机动叉车的,每发现一次对驾驶者处269、10元罚款;叉车驾驶员明知他人无机动叉车驾驶资格而将机动叉车交他人驾驶的,每发现一次对叉车驾驶员处10元罚款。无证驾驶机动叉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建筑设施、有关物品及车辆损坏的,无证驾驶者以及明知他人无驾驶资格而将机动叉车交他人驾驶的叉车驾驶员应当承担或共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机动叉车驾驶员违章操作机动叉车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处理外,造成建筑设施、有关物品及车辆损坏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机动叉车驾驶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擅自将机动叉车借给外单位使用的,每次处1000元罚款。因擅自借给外单位使用导致安全事故或车辆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270、失和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叉车驾驶员违反规定酒后驾驶机动叉车的,每次处100元罚款。酒后驾驶机动叉车造成后果的,除罚款外按本规定其他有关条款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设备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各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及公司实际,制定机动叉车管理实施细则。各公司制定的机动叉车管理实施细则应当报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车辆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成本消耗,确保行车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主要指货运和271、客运车辆,不包括机动叉车和电瓶车等其他特种车辆。第三条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编制车辆年度大、中修计划,组织车辆大、中修鉴定工作。总裁办公室作为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车辆保险、号牌、年检等手续;负责交纳车辆养路费和道路运输规费;负责所有机动车辆的油耗管理与考核;负责车辆委外修理;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及保险理赔;负责客运车辆的统一调度管理及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用车考核;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修理、维护、保养考核。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门负责货运车辆的使用调度管理及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用车的考核。各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货运车辆使用单位)负责货运车辆的日常维护保272、养。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在总裁办公室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的客运车辆的调度管理和车辆的维护保养。第四条 除临时接送客人或遇有其他紧急事项外,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用车单位)使用车辆应至少提前2小时填写派车申请单。派车申请单应写明用车事由、出车地点及行车路线、预计用车时间等,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车辆调度管理部门根据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申请用车情况,按先后缓急做出合理安排。第五条 申请派车去市区内办事的,由用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其中,由总裁办公室授权有关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调度管理的车辆,公司内部各部门申请用车时,由公司各职能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申请派车去市区以外50公里以内地区办事的,由用273、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裁办公室批准;申请派车去50公里以外地区办事的,由用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总裁批准。第六条 申请派车去50公里以外、合肥及南京以内(含合肥、南京)地区办事的,应从严控制;去合肥及南京以外地区办事的,除确有特殊情况外不得申请派车。第七条 有几个用车单位同时申请用车在市区内办事或市区以外同一地点办事时,应在合理确定行车路线的基础上尽可能一并安排,以避免车辆重复往返。第八条 有关人员必须按派车申请单指定的地点和线路执行任务,不得随意改变行车方向。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的,应于事后向车辆调度管理部门说明原因。出车任务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公司,不得随意逗留。第九条 汽车驾驶员每次274、出车任务完成后,应填写出车报告单,详细记录实际行车路线、行车起始地点和时间、里程表的实际读数、行车里程等。出车报告单应当由用车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出车报告单应分次填写,并与派车申请单一起,于每月底交车辆调度管理部门,作为对驾驶员薪资考核和对各用车单位用车考核的依据。第十条 车辆调度管理部门应按行车里程和用车次数,于每月底对各用车单位用车情况做出统计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以便对各用车单位进行费用指标考核。第十一条 外单位或有关个人借用集团公司车辆的,应由与该单位或有关个人有业务联系的部门填写派车申请单,报总裁批准。外借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纳入有关单位或个人用车费用考核。第十二条 所有车辆在结束任务后275、应停放在公司内或指定的车库内,不得乱停乱放,更不得停放在非指定的地点过夜。确有特殊情况,专职驾驶员在完成任务后需要将车辆带回的,应当事先得到车辆管理部门有关领导的允许。第十三条 车辆调度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油料登记台帐,车辆驾驶员在领用油料或领取加油卡时应当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凡集团公司车辆均应使用油票或加油卡加油。总裁办公室应当建立单车油料领用登记台帐或逐月打印使用加油卡加油记录。使用油票加油的应由驾驶员在领用油票时签字确认。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用现金加油的,其发票必须经总裁办公室行政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总裁办公室行政主管人员应做好现金加油记录。总经理办公室应于每月底对所有车辆在月内的行车276、里程、油料消耗等情况,作出统计分析。凡单车油料消耗超过定额且未能说明理由的,其超过部分按照汽车驾驶员工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第十五条 车辆调度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汽车驾驶员)负责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以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未指定专人维护保养车辆,导致车容不整、车辆损坏的,由车辆调度管理部门领导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或用于私事。酒后开车,以及将车辆交无关人员驾驶或用于私事的,处500元以上罚款;造成后果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七条 汽车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驶。第十八条 在行车过程中如发生道路交通277、事故,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以便求得妥善处理。第十九条 由于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引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或人员伤亡的,除向保险公司索赔外,应按照汽车驾驶员工资考核办法的规定,并视责任大小对驾驶员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条 为保持车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机动车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大、中修理。车辆出现故障,需要进行计划外大、中修理的,由负责车辆维护保养的驾驶员填写车辆报修单,经设集团公司备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报总裁批准后实施;车辆需要局部维修的,由负责车辆维护保养的驾驶员填写车辆报修单,经集团公司车辆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车辆驾驶员因违反车278、辆管理制度,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或由于出现故障未及时报修造成车辆损坏的,应承担不少于30%的修理费用。由此导致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车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单车修理台帐,对机动车辆的保养、修理应有详细记录。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及时、正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涉及公司财务管理体系、财务预算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流279、动资产管理、长期资产管理、经营成果管理、财务活动分析和评价及票据管理等内容。第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适当集权、例外分权的综合型财务管理体制。适当集权是指财务审计中心作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编制集团公司财务、成本计划,安排各项资金,处理财务收支,核算集团公司的成本与盈亏;例外分权是指各公司财务部作为各公司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针对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本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职能。第四条 各公司财务部为集团公司财务审计中心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属地管理”。即各公司财务部所有人员由财务审计中心统一调配,各公司财务部在业务上接受财务审计中心的统一管理,在行政上接受280、所在公司的属地管理。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全面行使集团公司财务决策、控制、监督权,并对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负责。各公司总经理在集团公司总裁的授权范围内,对本公司的财务工作行使审核权、监督权,并对本公司财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集团公司和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集团公司及各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统计管理、资产管理、仓储管理、会计核算、薪资核算、定额控制、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等工作,开展日常财务活动,并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集团公司其他各级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财务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281、所取得的原始票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 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 为正确反映财务活总体动情况以及单独反映和某一方面的财务活动项情况,财务部门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预算分为综合预算和专门预算。综合预算是反映财务活动的总体情况,其重点是基于年度财务成本计划的成本费用预算。专门预算是反映某一方面的财务活动情况,其重点是月份资金使用计划的现金预算。第七条 年度财务成本计划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主持编制。年度财务成本计划应当提出总体目标成本和各项费用控制指标。年度财务成本计划主要由制造成本计划、期间费用计划等组成。年度财务成本计划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年度财务成本计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282、:(一)各单位根据年度销售计划,编制成本及费用计划,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成本及费用计划报财务审计中心;(二)财务审计心对各单位上报的成本及费用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结合集团公司整体目标成本和费用控制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编制计划草案,并提出指标分解方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财务成本计划草案及指标分解方案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三)经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和指标分解方案,于每年1月10日前下达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执行。财务审计中心以年度财务计划和指标分解方案为依据,对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实施财务考核。第九条 各项成本费用计划由以下各单位负责编制:(一)各公司主、辅材料及低值易耗283、品耗费用计划由各公司编制并报项目管理中心汇总;(二)物资采购费用计划由采购供应中心负责编;(三)固定资产更新、添置及技术改造费用计划、设备维修费用计划、工具工装制造费用计划,由项目管理中心负编制;(四)新产品研发试制费用计划、技术资料费用计划,由技术中心负责编制;(五)工资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用计划及职工培训经费计划、劳动保护用品费用计划、车辆运行费用计划、房屋维修计划,由总裁办公室负责编制;(六)质量成本计划由各公司质量保证部门负责编制,报技术中心汇总; (七)财务费用计划由财务审计中心负责编制。第十条 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在财务成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已经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效益原则,284、及时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作为对原计划的调整和补充,由财务审计中心整理汇总,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后执行。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当对各有关成本费用计划的准确性负责。计划费用与实际支出费用的差异率超出规定指标的,列入目标考核范围,由财务审计中心按照规定考核。第十一条 各单位于每月最后一个统计工作日前编报下月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报财务审计中心,以便合理安排资金,确保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投资管理第十二条 资金筹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满足投资和生产经营需要为目标,确定必要的资金需求量并选择合适的资金投放时间;(二)以降低筹资成本为目标,选择最佳筹资组合方式;(三)以提高筹285、资效益为目标,选择最佳投资与筹资的结合点。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通过合理调配自有资金和负债两种方式筹集资金。在负债筹资方面除了向银行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外,还应充分利用企业自身信誉尽可能做到分期付款或将付款期限适当后延;或者在公司资金紧缺时,尽可能以应付票据形式支付有关款项;或者依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款项(预收款),以缓解资金需求矛盾,达到筹措资金的目的。第十四条 在选择金融机构办理借款业务时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借款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由财务部门建立台帐管理。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投资主要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其中,短期投资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收回的投286、资;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对厂房、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的投资。第十六条 短期投资由各公司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方案,公司财务人员对投资的成本和收益作出分析,报集团公司财务审计中心审核,经总裁批准后实施。其中需要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由集团公司报批后实施。第十七条 短期投资到期收回后,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投资结果作出分析评价并报总裁。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主要有与各公司创建有关的创始性投资,与新产品和新市场有关的扩充性投资,以及其他追加性投资。第十九条 投资规模较小的长期投资项目一般由各公司提出;投资规模较大的长期投资项目,由技术中心提出。第二十条 长期投资项目提出后,由提出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287、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可行分析评估报告,报总裁批准。其中重大投资项目应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裁同意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长期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增加投资的;或者由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致使原投资计划继续实施已不经济,需要停止项目的实施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长期投资项目完成后,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进行投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报集团公司领导。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当对重大288、财务活动和事项实行风险控制。以下为重大财务活动和事项:(一)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需用资产进行抵押的事项;(二)重大项目投资;(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有关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需要其他公司提供信誉担保的;(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有关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对外经营活动中,需要由其他公司提供债务担保的;(五)经确认的不良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在建工程的损失等)的处置事项。包括:(1)坏帐损失。其单项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事项;(2)存货损失。发生的存货盈亏、毁损、报废、丢失、积压,扣除责任人赔偿及残值收入后,其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事项;(3)在建工程289、报废。扣除责任单位、责任人赔偿及残值收入后,其单项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重大项目的实际投资大于立项批准金额的,其超出部分的事项;(七)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事项。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风险控制的重大财务活动和事项,在总裁认为必要时,实行联签制。参与联签的人员由总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办理联签事项时,财务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单位的会计报表、银行借款的用途说明及有关资料;(二)应予处理的不良资产的详细清单及有关资料;(三)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及有关资料;(四)产权转让的原因及有关文件资料;(五)应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第一节 货币资金290、管理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一律通过内部转账结算或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用现金结算。各公司与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现金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开支均应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结算。第二十七条 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一)职工各种劳动报酬及福利支出;(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三)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四)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务部门实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库存现金一般限额为5000元,超过部分应于当日下班前交存银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库存现金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定。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291、条例,现金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用收入的现金直接支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应事先报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支付;(二)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三)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四)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五)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六)不准保留帐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第三十条 在规定范围内的现金支出及备用金借款,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各公司在1000元以内的由财务部门主办会计及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超过1000元的经总经理审核后报总裁批准;集团公司各部门所有现金支出及备用金借款由主办会计及集团公司财务部门292、负责人审核后报总裁批准。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并遵循就近、高效、安全的原则,在报总经理批准后,选择适当的银行为公司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同时也可根据需要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职务不相容原则,指定专人分别保管印鉴及票据。其中,出纳负责保管总裁印章、从银行领购的票据及各种有价证券,总账会计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月与银行对帐,以加强资金收支管理。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界定其他货币资金各项收支业务的范围,及时办理其他货币资金结算事项,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按规定及时转回,真实反映不同状态货币资金的比例结构。第二节 应293、收、应付账款管理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回笼工作。为此应建立应收账款明细账薄,制定货款回笼计划,落实催收责任人,并按月制作应收账款汇总表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及总裁。其他应收账款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按月汇总报总裁。第三十六条到期未能结算的应收账款,市场营销部门应当制作报表并说明原因,报集团公司财务集团及总裁。其他到期未能结算的应收账款,各级财务部门应当要求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汇总后报总裁。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市场营销部门的应收账款明细账薄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核查,及时掌握货款回笼计划执行动态,出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发出预警,并向总裁报告情况294、,以便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八条 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所有工装设备添置更新、物资采购、基建进度款等各项应付款,在取得相应发票前应由经办人填写借款申请单办理预付款手续。借款申请单由经办人签字,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裁批准。财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借款申请单办理借款手续。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当按月提出对外付款计划,注明客户单位名称、业务发生时间、付款金额、付款期限等内容。对外应付款在支付时应当遵循“先紧急,后一般”的付款原则。财务部门及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应付款台帐,已付款项应当及时销账,以防重复付款。第三节 存货管理第四十条 根据“归口分295、级”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归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存货管理职责。各级财务部门应当组织对存货的及时盘点并建立清查制度,对盘盈、盘亏的存货经批准后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 物资采购必须履行先计划、后申请、再采购的程序。为避免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所有采购申请均应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其中非常用物资采购及大额采购应当报总裁批准。第四十二条 所有物资均由集团公司和各公司采购供应部门指定专人定点、定量、定时采购。常用物资采购及大额物资采购应当实行比价管理。各级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资比价采购的监督和检查。第四十三条 材料采购后,除因急需、零星、金额小的业务,可以凭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署的发票报销外,其余必须296、由专人负责,根据发票及验收合格的材料数量填写材料入库单;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半成品和余料等入库,填写入库单并在有关栏内注明“余料”、“委托加工材料”等字样以示区别;各项完工产品检验合格在入库时应当填写产品入库单或以完工交接单代替产品入库单。第四十四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存货台帐,各项存货的使用、发出及超储、积压、毁损情况应当及时录入K3系统。第四十五条 存货发出(包括各单位领用、对外销售、对外委托加工以及内部转移等),应当先填写领料单等相关单证。领料单等相关单证应当由经办人签名,并由经办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审核签字。其中:(一)领用定额内的材料或消耗性材料应当使用领料单;297、(二)月末对已经领出但尚未使用的材料作退库处理的,应当使用红字填写的领料单;(三)领用委托加工材料以及半成品出库应当使用委托加工物资发料单;(四)物资在公司内部仓库之间转移应当使用物资调拨单;(五)产成品出库应当使用产品出库单;(六)工装及内部各公司之间临时委托加工产品出库应当使用完工交接单。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集团公司范围的存货清查。各公司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月度、季度或年度存货清查。清查的重点为核对账账、账实、账表和账证是否相符。清查后应当编制盘盈、盘亏报告,并提出盈亏处理意见。其中数额较大的盈亏处理意见或者全集团公司性存货清查的盈亏处理意见,应当报总裁审298、批。第四节 帐外资产管理第四十七条 帐外资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款项;(二)抵债物资;(三)已核销的积压物资;(四)已进行帐务处理的报废、毁损物资;(五)其他帐外资产。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账外资产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清查,确保账账、账实相符。第四十九条 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款项,应当在核销月的当月建立备查账。各级财务部门和应收款责任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款项回收计划、回收办法,明确回收责任人,并按月将款项回收情况汇总后报总裁。第五十条 以物抵款时,必须事先报总经理批准。物资抵回后,应及时建立实物帐,制作抵债物资清单,确定保管人。299、同时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会同集团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抵债物资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已核销的积压物资和已进行账务处理的报废、毁损物资,在核销或账务处理的当月,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实物帐,注明物资存放地点,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核,确保账实相符。第五十二条 其他帐外资产如报废设备、工装及低值易耗品等,按集团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当合理界定积压物资,有效降低存货占用成本,避免存货积压、毁损。第五十四条 下列物资为积压物资:(一)抵债物资;(二)一年内未领用或未销售的存货。零星物资、短缺物资、经集团公司批准需长时间储备的特种物资不属于积压物资。第五十五条 所有积压物资应当以专项300、报告的形式,经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报总裁批准后,按现行存货市场价折价处理。年度内积压物资原则上在当年内进行账务处理。第五章 长期资产管理第一节 固定资产管理第五十六条 根据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固定资产由集团公司和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管理,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第五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资料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设备、工装等;(二)虽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是其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301、物品。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其中: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参加公司生产经营过程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工装等;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参加生产经营过程的后勤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器具、交通运输工具等。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计价:(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制)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二)自行建(制)造的固定资产,按管理部门核定的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四)融资租302、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以前所发生的支出计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凭据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无相关凭据的,由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重置完全价,作为入账价值。(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作为入账价值。(八)经批准调拨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九)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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