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勘测设计公司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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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81749
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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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管理规定 0625 发布 0701 实施 Q/YDS-2165- 1 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管理规定 0 引 言 为了加强设计专有技术的保护与管理,维护设计专有技术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增强我院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标准。1 范 围 本管理标准适用于我院设计专有技术的开展、申报和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导则 (建2、质2003210号)建设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及管理办法(2015 版)3 职 责 3.1 总工程师 主持院设计专有技术申报项目计划评审、成果评审,审定和批准向上级申报的设计专有技术。3.2 科技信息部 归口管理设计专有技术工作。科技管理专责协助主任做好以下工作:根据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包括申报成果的确定、申报材料评Q/YDS-2156- 2 审、协助查新、材料出版、院内归档工作,对成果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了解和搜集申报专有技术的有关信息;组织参加评审会。3.3 部门主管(部门总工、部长、主任工程师)组织开展本部门设计专有技术研究,督促3、和检查项目的实施,审查专有技术申报项目和成果。3.4 项目负责人 组织开展设计专有技术工作,编制设计专有技术成果,准备专有技术申报所需相关材料。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的范围和条件 4.1.1 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的范围 1)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新颖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设计技术。2)工程设计专有技术包括 没有公开过或者没有取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和相关的技术数据、计算方法以及各种技术知识、经验、诀窍和方法。在工程勘测设计中能提高生产力、缩短工期、节约资源、改善环境、增加安全、4、降低造价等,比原有技术或国内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并经工程实践证明。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的提供形式一般为设计图纸、设计方案、数据资料、计算机软件等。工程设计专有技术可以是:单位自行或合作研究开发的原始创新成果;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经改进后,在国内首先采用的创新成果;成功综合国内外各行业已有技术的创新成果。4.1.2 工程设计专有技术应具备的条件:a)实用性,必须是种能够在工程设计中直接应用的成熟技术;b)新颖性,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c)获利性,必须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d)保密性,必须采取一定的保密手段,能保持它不为公众所知悉。Q/YDS-2165- 3 4.2 设计专有技术的申报 4.25、.1 根据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的通知要求,由科技信息部组织各部门进行申报,编制年度专有技术申报计划表(表 2165-1),4.2.2 科技信息部组织院内专家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成果进行评审,评审会由总工程师组织,副总工各部门主管(部门总工、部长、主任工程师)、科技信息部等参加,最终确定当年申报的专有技术目录。4.2.3 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申请应提供的主要材料 1)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申请表(见表2165-2);2)有关的技术资料;3)电力行业级的查新报告;4)运行投产一年的用户评价证明;5)合作完成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完成的设计专有技术应附合作研究开发协议或委托研究开发协议。4.2.4 根据评审会确定的6、申报目录和 4.3.3 要求,科技信息部组织进行申报:1)首先进行科技查新,已有查新报告且在有效期(两年内)除外,由科技信息部协助进行科技查新,项目负责人填报科技查新委托书,查新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完成;2)项目负责人填报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申请表(表 2165-2),经所在部门主管审核后交科技信息部审核;3)项目申报部门安排获取应用证明;4)科技信息部对申请表、有关的技术资料、查新报告、应用证明审核后,交总工程师审批;5)如有合作单位,由项目所在部门与合作单位联系,并征得同意后盖章,特别要明确知识产权归属;6)科技信息部组织出版寄出、归档、办理评审费手续。4.3 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与授予 7、Q/YDS-2156- 4 4.3.1 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组织行业内的专家、按照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及管理办法(2015 版)进行。4.3.2 同样的技术成果只能被授予一项设计专有技术。两个及以上申请单位申请同一项目的设计专有技术,授予先申请单位,或经相关方协商同意授予一个单位或共有。4.3.3 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包括业主、母公司和上级单位)委托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申请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申请被审定后,申请单位为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的权利人。4.4 使用与转让8、 4.4.1 工程设计专有技术在工程勘测设计招投标、优秀工程勘测和设计评选中,可作为一项评价的指标。4.4.2 采用特定的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的勘测、设计、总承包、监理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国务院令),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4.4.3 工程勘测设计中使用设计专有技术时,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中规定,可按设计收费基准价上浮25,具有特别重大效益的可由发包人和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权利人协商确定收费额。4.4.4 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经院研究批准,可进行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具体按科技成果及专利管理规定(Q/YDS9、-2163),受让方要按合同协议的约定承担技术保密责任。4.4.5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的设计专有技术可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集体购买转让,向行业推广。4.5 保护 4.5.1 技术创新、专利、专有技术在工作立项开发前,应进行相关专利文献的检索、分析和跟踪,避免重复研发和涉及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研发工作完成后,对不适宜申请专利但具有商业价值的非专利技术,应作为工程设计专有技术加以保护。4.5.2 直接或间接参加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研发工作的人员,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属单位所有的设计专有技术成果。4.5.3 已取得10、的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的相关人员和部门,应遵守我院有关保密制度,有Q/YDS-2165- 5 义务和责任保护我院的工程设计专有技术。4.5.4 对采用我院的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文件、技术方案、科研成果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明示“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标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认真保护,严格管理。4.5.5 对采用我院的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进行工程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上明示“设计专有技术”标识,并应书面提出保护设计专有技术的要求,除招投标文件中有特别约定外,应当及时索回未中标的投标方案及投标文件,防止我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流失。4.5.6 工程设计专有技术在工程中采用时,要明确告知业主,必要时11、可与业主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将含有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标识的文件、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泄露给第三方,以及第三方明知是他人的保密文件、设计图纸及说明书仍擅自使用。4.5.7 在劳动合同中,应规定对工程设计专有技术保护的技术保密条款;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我院技术利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凡有这种约定的,应向离职的受竞业限制的有关人员支付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4.5.8 发现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被侵犯或侵占时,在获得确切证据后,可以直接向侵权者发出信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说明12、侵权的后果。双方可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以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4.5.9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评审的电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成果有效期为五年(以 协会公告之日起计),对到期仍然符合4.1.2条规定的,须重新申请,经复审后可延长其有效期限,否则将自动失效。4.6 奖励与处罚 4.6.1 我院对获得的工程设计专有技术每项给予 6000 元奖励,具体奖金分配按工程、科技、软件及质量管理小组获奖成果奖励规定(Q/YDS2170)。4.6.2 对员工有侵害本单位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的行为,我院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行为人处分13、及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Q/YDS-2156- 6 5 报告和记录 表 2165-1 年度专有技术申报计划表 表 2165-2 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申请表 Q/YDS-2165- 7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表 2165-1 年度专有技术申报计划表 序号 成果名称 专 业 简要说明 备注 Q/YDS-2156- 8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表 2165-2 工程设计专有技术申请表 申请单位 成果名称 专 业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450007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号码 合作单位 委托单位 本成果主要完成人情况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称工作单位 在本成果中的 主要工作内容 1 2 3 4 5 6 7 8 Q/YDS-2165- 9 技术经济简要内容:1、用途与使用范围 2、主要技术特点与指标 3、主要效益 4、推广应用实例 5、本成果与国内外近期技术水平的比较 附件目录:申请部门意见:部门领导(签字)年 月 日 评审意见:总工程师(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