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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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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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地点、场所。第四条 零售2、点的设置遵循合法合规、布局合理、利民便民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第五条 本规定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第二章 总体布局规划第六条 将河池市各县(区)辖区分别划分为以下区域(情形):(一)城市(县城)区域,指各县(区)政府所在地区域,城市(县城)区域范围以河池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市(县城)区域范围明细表(附件1)为标准;(二)乡镇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乡镇区域范围以河池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乡镇区域范围明细表(附件2)为标准;(三)行政村区域,指除城市(县城)和乡镇区域以外由村(居)民委员会治理管辖的区域(含行政村和农村居民点),行政村持证数量和办证情况3、详见河池市辖区行政村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附件3);(四)特殊区域,指本规划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五)特殊情形,指本规划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第七条 各区域(情形)零售点的设置采取不同布局模式:(一)城市(县城)、乡镇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距离限制模式;(二)行政村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数量限制模式;(三)特殊区域零售点的设置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数量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模式;(四)特殊情形零售点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距离限制模式。第三章 各区域(情形)布局规划标准第八条 城市(县城)、乡镇区域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4、间距要达到150米以上。第九条 行政村区域按一村一证设置零售点,本规划实施前已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零售点的行政村不再增设零售点。第十条 下列区域零售点的设置,实行数量限制模式,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与其他零售点或申请点互为参照点,已设置的不再增设:(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内;(二)高铁、高速工程施工期限在1年以上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封闭式生活集中区内,且施工人员数量达到200人以上的(以工程项目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三)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内;(四)营业规模在100间客房以上的酒店、宾馆。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零售点的设置,实行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模式:(一5、)一个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建筑户数在200户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二)人数在1000人以上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园区、基地等,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三)大专院校校园内、成人培训基地内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且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四)机场、汽车站、火车站、动车站候车大厅内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五)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度假村、公园内,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申请点与最近零6、售点间距要达到200米以上。本条规定区域的店铺,铺面门口朝区域外经营的,零售点设置按第八条或第九条执行,所设的零售点不计入区域内零售点总量;铺面门口朝区域内经营的,不与区域外的零售点或申请点互为参照点;铺面前后贯通、两面门口分别朝向区域内和区域外经营的,要同时符合区域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及第八条或第九条设置规定的标准。第十二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城市(县城)、乡镇、行政村区域范围内重新选点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区域数量控制限制,与最近零售点间距要达到40米以上,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作为新申请点7、的参照点。第十三条 因政府统一规划移民搬迁,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在移民点范围内重新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区域数量控制限制,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要达到40米以上,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作为新申请点的参照点。第十四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设立,零售点位于中学、小学、幼儿园周围禁止设置零售点范围内的,在本规划正式施行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城市(县城)、乡镇、行政村区域范围内重新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区域数量控制限制,城市(县城)区域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要达到40米以上,其他区域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要达到20米以上,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作为8、新申请点的参照点。第十五条 因中学、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位于禁止设置零售点范围内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核准登记的城市(县城)、乡镇、行政村区域范围内重新选点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区域数量控制限制,与最近零售点间距要达到40米以上,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作为新申请点的参照点。第十六条 根据烟草行业相关文件精神设立的,具有形象展示、信息收集、消费跟踪、宣传促销、品牌培育、产品销售等综合性功能的自营店,不受区域数量控制限制,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要达到20米以上,同时不作为其他申请点的参照点。第四章 禁止设置的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9、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一)城市(县城)区域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半径范围内;其他区域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半径范围内;(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包括周边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各自最近一侧门沿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河池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4)。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的“封闭式”区域,是指区域外围有固定围墙或隔离物等明确边界与小区外部相隔的区域。第二十条 城市(县城)、乡镇区域因城市发展10、变化使区域范围需要进行重新调整界定的,行政村持证数量和办证情况有变化的,河池市烟草专卖局在政府官方网站定期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各县(区)在本规划施行前已经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按照原规划执行,在本规划施行以后受理的适用本规划。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河池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市(县城和乡镇)区域范围明细表(凤山县)一、县城东至鸳鸯洞隧道口;西至民顺驾校路口;西北至巴言桥头;南至污水治理厂、垃圾场二级路口;北至内龙电站遂道口、凤天二级路隧道口。二、乡镇1. 三门海镇:东至二级11、路口;西至三门海派出所大门、弄仁路口;北至三门海镇幼儿园。2. 长洲镇:东至更甫桥头;南至巴想环城路口;北至拉肥路口。3. 砦牙乡:东至砦牙六郎桥头;南至拉好路口;西至砦牙小学;北至砦牙乡中学路口。4. 乔音乡:东至乔音乡财政所;西至乔音乡林业站;北至乔音水库水坝。5.中亭乡:东至中亭村村门;西至中亭乡政府大门;北至凤凌二级路口。6.金牙乡:东至凤乐二级路口;西至凤乐二级路口。7. 平乐乡东至凤乐二级路口;南至平乐初级中学大门;北至力那小学大门、那弄桥头。8. 江洲乡:东至江洲村村部路口;西至江洲乡供水站。 河池市辖区行政村卷烟零售点布局名录(凤山县辖区)乡(镇)名称村民委员会 (名称)已设置12、零售点可设置零售点乡(镇)名称村民委员会 (名称)已设置零售点可设置零售点凤城镇巴旁村委会100长洲镇那老村委会40松仁村委会180乔音乡那王村委会60久文村委会160合运村委会60才劳村委会70怀里村委会30长峒村委会90巴甲村委会100拉仁村委会40康里村委会80凤凰村委会40上林村委会70兴隆村委会10额里村委会130恒里村委会120若里村委会80京里村委会160久加村委会190良利村委会70老里村委会30林兰村委会20大同村委会180弄者村委会60同乐村委会70三门海镇月里村委会90文里村委会80坡心村委会220板吉村委会20弄仁村委会70龙相村委会40谋屯村委会30久隆村委会140仁13、安村委会40金牙瑶族乡上牙村委会110央峒村委会30下牙村委会50廷社村委会10东王村委会40长洲镇长洲村委会60坡茶村委会120那拉村委会40猛干村委会40那爱村委会30外里村委会150那乐村委会20更沙村委会230板任村委会10金庄村委会20板伦村委会20干存村委会30那兵村委会20陇旺村委会60板均村委会40内里村委会100那烘村委会30大平村委会40郎里村委会110中亭乡中亭村委会80百乐村委会230六马村委会80中亭乡先锋村委会70江洲瑶族乡凤平村委会50柏林村委会40维新村委会40凤界村委会30相圩村委会50陇弄村委会20弄旁村委会10积善村委会90陇善村委会40平乐瑶族乡力那村委14、会40砦牙乡砦牙村委会40洪力村委会60平雅村委会90平旺村委会140板隆村委会30海亭村委会80泗务村委会30谋爱村委会180板叶村委会01登亭村委会60隆梅村委会50大洞村委会120板洞村委会10桑亭村委会90东风村委会10寅亭村委会140拉隆村委会20兰包村委会40弄怀村委会20江洲瑶族乡江洲村委会70拉英村委会30巴标村委会40河池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标准。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河池市各级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15、测量工作。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包括周边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各自最近一侧门沿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16、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第七条 测量标准。1.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图1)2.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零售点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图2)3.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零售点间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4.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点与零售点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图4)5.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17、(图5)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7. 申请点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各自最近一侧门沿之间进行测量。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10.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图6)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18、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比如规定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要达到15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80米的,可注明“15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烟草制品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河池市范围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河池市辖区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等行政许可审批、后续管理涉及经营场所事项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19、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合法商业使用权,用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地点、场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独立,经营行为不受生活起居活动的影响。经营场所和住所无明显界限的,由行政相对人明确经营场所和住所的范围划分并签署确认书。(二)经营场所应有固定的地址门牌号(含主管部门、责任管理部门编号、批准合法使用证明),在设计功能上具有长期性、不可移动性,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如实填写具体的固定地址名称。农村或其他特殊区域因历史、现实原因造成无固定门20、牌号(编号)的,通过实地核查,采取参照物加距离的方法予以固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对申请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应当配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必要时在核查过程中出示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属证明或使用权属证明,作出书面承诺予以确认经营场所信息。(三)新建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建成并且投入商业经营使用的条件,经营场所外墙脚手架应已全部拆除,一楼门、窗已安装完毕,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不影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常勘测。(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位置、出入口、经营面积等其它登记核准事项,导致不符合作出许可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准入条件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理。第五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规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备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烟草专卖局负责监督实施。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