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4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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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61929
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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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屏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3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3.1应急指挥机构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3.2日常管理机构职责3.3专家委员会职责3.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医疗机构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4.1监测4.2预警预警级2、别预警方式与方法预警信息报告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内容网络直报4.4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5.1应急响应原则先期处置原则扩大应急原则5.2应急响应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II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III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级应急响应5.4调整应急响应级别5.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终止条件终止程序6 善后处理6.1评估6.2保持6.3奖励6.4责任3、6.5抚恤和补助6.3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7善后处理7.1技术保障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演练7.2物质与经费保障物质保障经费保障通讯与交通保障法律保障宣传教育8 预案管理8.1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8.2监督检查9 附则9.1名词术语9.2预案实施时间1 总 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4、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方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3)依法处置,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5、,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学技术保障。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宁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屏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编制6、本预案。1.4适用范围处置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适用本预案。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波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订预案。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四个级别。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发生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或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的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7、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3)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由国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并有扩散趋势。(5)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引发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6)发生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或样本丢失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计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在我县内发现鼠疫、肺炭疽1例及以上。(2)在我县内,1周内发生霍乱30例以上,8、并有扩散趋势;霍乱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4)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在我县内,短时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30例以上;或发生20-30例,出现死亡病例;或涉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扩散趋势。(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9)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中毒死亡10人以上。(10)一次9、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1)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12)省卫计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霍乱在我县内,1周内发现10-29例,并有扩散趋势;或涉及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扩散趋势;或包括我县在内的2以上县(市、区)发生霍乱流行,发病30例以上。(2)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3)一周内在我县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4)出现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丙类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5)预防10、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6)在我县内,短时间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0例以上;或出现10-2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7)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有中毒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且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上。(9)市卫计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1)在我县内,一周内发生霍乱10例以下,并有扩散趋势。(2)在我县内,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内病例有死亡病例;或2周内,发生麻疹10-30例,或10例以内11、有死亡病例;或白喉、乙脑、流脑、血吸虫非疫区(过去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发生首例病例。(3)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以及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6)在我县内,短时间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19例。(7)县卫计局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3.1应急指挥机构3.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组成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卫计局局长12、担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3.1.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决定,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3.1.3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予以确定,主要有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监察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电局、发改局、民政局、经商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环保局、旅游局、气象局、红十字会、13、人武部、物价局、住建局、安监局、武警中队、侨办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3.1.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处置工作。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引导正确舆论导向,提高社会透明度;督促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监察局: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卫计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14、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流动人员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工作。公安局:密切关注、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和对经批准的发生地域进行封锁和管制。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保障机制,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局:协助处置学校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15、生事件防控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应急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卫计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域的药品安全、食品卫生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广电局:会同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家卫计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16、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知识普及。发改局: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民政局: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经商局:指导地方政府和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生产和供应;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做好医药储备及其调度工作;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根据需要,及时17、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调运必需物资,保证供应。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公路交通工作及乘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物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或疫症等情况,及时会同动物防疫部门采集、检验标本;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18、和趋势预警信息。水利局:负责水源地的监督管理。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气象局:组织气象预测,及时分析评估风向、天气变化等自然因素对事件发展趋势造成的影响。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要素,预测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红十19、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发出呼吁,同时向省、市红十字会通报情况,呼吁援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人武部: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物价局:负责对药品(药材)、医疗器械和粮油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必要时向县政府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建议,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住建局:负责城镇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配合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县环卫20、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协助卫计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域的环境卫生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武警中队:组织武警中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侨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涉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交流;协调我县与有关国际组织在突发事件中的交流与技术合作;争取国际援助。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21、控制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3.2日常管理机构职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卫计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3.3专家委员会22、职责卫计局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卫计局交办的其它工作。3.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23、展应急处理工作。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病因检测、诊断,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负责职业中毒与化学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样本采集,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协调、指导现场消杀。协助卫生监督所开展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县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承担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等前期工作,直至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24、始承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工作。3.4.3卫生监督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域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负责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给予中毒病人救治指导,负责开展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县卫计局卫生监督所协助县卫计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乡镇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屏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卫计局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应机构)25、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有关部门 领导或业务指导 配合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4.1 监测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要求,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卫计局要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4.2预警4.2.1预警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26、般4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2.2预警方式与方法.1方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是针对卫生系统内部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2方法。内部预警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4.2.3预警信息报告.1确认。县卫计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27、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含预警组织、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2报告。县卫计局应将预警意见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属于一般预警级别(蓝色)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黄色)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严重(橙色)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红色)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卫计委、省卫计委、市卫计委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28、个人。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卫生行政部门;(4)县人民政府;(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4.3.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29、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4.3.3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1首次报告。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30、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涉及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2进程报告。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3结案报告。事件基本终止,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作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4.3.4网络直报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31、后,应逐级及时审查核实,发现不实信息,要立即纠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确认信息真实无误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生、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计局应立即报告市卫计委和省卫计委。4.4信息发布4.4.1预警信息发布预警意见经过批准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新闻部门应积极配合。4.4.2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低或增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批准实施预警的部门请示立即32、解除预警,经批准后立即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4.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未经授权,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发布任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5.1应急响应原则5.1.1先期处置原则县人民政府和卫计局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5.1.2扩大应急原则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散趋势,或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扩大应急。对在学校、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或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5.2应急响应措施5.2.1各级人民政府(1)组33、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波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按规定应由省卫计委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按规定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超出我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范围;在本县范围34、内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范围。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5)开展群防群治:组织乡镇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配合卫计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6)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35、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8)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严防、严查、严堵病死畜禽和霉变商品流入36、市场销售,确保食品消费安全。5.2.2卫生行政部门(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3)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4)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5.2.3医疗机构(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队或确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37、绝接诊。(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5.2.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38、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开展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工作。(3)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5.2.5卫生监督所(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5.2.6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医疗机构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39、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的准备。(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7)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5.3.1I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40、和处理需要,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组建若干工作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2县卫计局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组织有关单位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做好启动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请求省卫计委、市卫计委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指导。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情况。.3县直部门应急响应县直有关部门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应按照本应急41、预案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到位,在县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工作。.4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前,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启动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后,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5.3.2II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计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需要多部门参与事件应急处理的,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2县42、卫计局应急响应县卫计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组织有关卫生单位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要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实施级响应的建议,上报市卫计委,并提出相关技术支持和要求;需要多部门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乡(镇)卫生单位通报情况。.3县直部门应急响应县直有关部门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应按照本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到位,在县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工作。.4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前,乡(镇)人民43、政府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启动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后,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5.3.3III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计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启动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需要多部门参与事件应急处理的,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态势时,县人民政府应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2县卫计局应急响应县卫计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44、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3县直部门应急响应县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组织力量会县卫计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5.3.4级应急响应.1县卫计局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需要实施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准备工作,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施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45、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或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施级应急响应。确认级应急响应后,县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2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理需要以及县卫计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3县卫计局应急响应县卫计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卫生单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46、接触者的隔离、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提请市卫计委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4县直部门应急响应县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组织力量会同县卫计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5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卫计局报告。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4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47、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或者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支援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卫计局请求扩大应急,县人民政府或卫计局接到请求后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做出提高响应级别的决定。5.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5.5.1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5.5.2终止程序I级、II级应急响48、应终止,按规定应由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III级应急响应终止,按规定应由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市卫计委向省卫计委报告。IV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县卫计局向市卫计委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6善后处理6.1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49、计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计委。6.2保持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卫计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6.3奖励县委、县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嘉奖。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50、关人员;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6.4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6.5抚恤和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6.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51、的物资、设备等,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县人民政府和卫计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7.1技术保障7.1.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1组建原则县卫计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2县级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县卫计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52、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中毒、防汛救灾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10人左右。乡(镇)卫生院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管理与培训县卫计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组织和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7.1.2演练县卫计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53、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如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7.2物资与经费保障7.2.1物资保障卫计局、经商局、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县卫计局向县经商局和财政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经商局负责组织、落实,财政局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计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经商局和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7.2.2经费保障县、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应保障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局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7.2.3通讯与交通保障县应急机构、医疗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5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统筹安排。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7.2.4法律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7.2.5宣传教育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56、面的作用。8预案管理8.1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8.2监督检查县卫计局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9附 则9.1名词术语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57、事件。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是指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污染、泄露、丢失等事件,可能造成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传染病暴发、流行。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9.2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屏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南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屏政办2012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