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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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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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江市市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提高我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各类应急演练和处置经验,制定本预案。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2、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机理、过程、性质和危害对象,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3、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按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I级:规摸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影响全区范围,需动用全区力量甚至请求上级政府增援和协助方可控制的突发公共事件。 II级:规摸大,后果特别严重,发生在我区以内或是波及两个镇(乡)、街以上,需请求市级有关部门力量方可控制的突发公共事件。 III级: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大,发生在一个镇(乡)、街以内或是波及两个镇(乡)、街以上,超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能力,需要动用区级有关部门力量方可控制的突发公共事件。 IV4、级:影响局限在社区和基层范围内,可被社区和基层政府控制的突发公共事件。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首要任务,把人作为应急施救主体,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常态下加强演练,应急状态下依法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 “统一领导、综合协5、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政府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全民参与,群防群控。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奠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社会基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学校、新闻舆论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6、作用,宣传、培训、普及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知识,提高公众避险救助能力,增强全社会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识。1.6 应急预案体系 我区预案体系分为五个层次:(1)区总体应急预案。内江市市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是区政府依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并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应急资源及应急行动的整体方案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规范性文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10.1。(2)区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部门为应对某类或几类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是区专项指挥部和区政府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7、应急管理及处置和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3)区级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某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是区政府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管理及处置和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 部门应急预案由区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备案。(4)镇乡级及基层应急预案镇乡级及其基层应急预案。镇乡级应急预案,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村、社区等基层应急预案,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和督促实施。我区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学校、医院等生命线工程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应急预案8、,并报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体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事前制订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指导督促。 各级各部门各类预案必须加强对接。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适时调整和完善。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区政府是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设立内江市市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9、管理处置工作。(1)区应急委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向市政府报告我区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制定和综合审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研究确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性意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社会联动机制;组织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决定我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和总结经验教训;决定对涉及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单位、人员的奖惩。(2)区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区人武部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区10、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政法委、区人武部、区委群工局(区政府信访局)、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应急办、区信息办、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畜牧食品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司法局、区物价局、区人事局、区审计局、区农工办、区水利农机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局、区统计局、区国土分局、区广电分局、区科技局、区城工局、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区电业局、区粮食局、区供销社、区水产渔政局、区航务(海事)处、区防洪办、区团委、区侨联、区台办、区红十字会11、区公安消防大队、移动内江市中区分公司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3)区应急委组成人员职责: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区应急委工作会议和指挥、协调、决策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或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2.2 指挥机构区应急委下设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等7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应急委下设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若干12、人。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是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由区主要领导负责直接处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1)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救灾办牵头,负责内江市市中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应急办(救灾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应急办主任担任。 (2)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区安监局牵头,负责内江市市中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13、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3)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环保局牵头,负责内江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4)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药监局牵头,负责内江市市中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内江市市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局局长担任。(6)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畜牧食品局牵头,负责内江市市中区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畜牧食品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畜牧食品局局长担任。(7)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内江市市中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区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15、应急指挥机构。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区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2.3 办事机构区政府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区政府应急管理的常设机构。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办区应急委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区应急委的工作指令;执行区应急委的决定;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经区应急委批准,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预警和灾害信16、息;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定期修订本预案;检查指导各镇(乡)、街和区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检查各镇(乡)、街和区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协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应的服务;负责与驻内部队、武警部队在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联系。 2.4 工作机构区政府各部门是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17、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处置工作。区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专项应急预案中确定。2.5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机构和职责各镇(乡)、街应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既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应急处置的主体,又是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2.6 专家组区政府和各专项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0.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责任部门、主要参与单位见附件10.3。3 预防、预测、预警 3.1 预防 区政18、府各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监督检查工作,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19、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20、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3.2 信息监测与预测 区政府应急办、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早提出预防措施或采取应急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将突发公共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区政府应急办、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实现互联互通、信息交流和情报合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通过监测系统及分析预测可能会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向区政府应急办和21、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经区政府(或区应急委)批准后,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3.3 接警(接收信息) 整合公安110、交通122、消防119、急救120等现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有义务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的处置。公安110、交通122、消防119、急救120在获悉报警和预警信息后,立即向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应急办或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22、应急办接报后,及时组织核实判断,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处置。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规范地向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预警。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原则。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四级(IV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按区政府审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予以确定。3.4.3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23、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一般、较重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决定发布,并立即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严重、特别严重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市应急委确定预警级别,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性质、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急措施24、和发布机关等。 充分利用广播、报刊、通信等媒体资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鸣锣击鼓以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和学校等特殊场所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通告方式。 对可能在全区或市内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应急办报区应急委批准后可以变更预警级别,由区应急委提请区政府同意后,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向相邻县(区)通报。 区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3.5 25、预警处置 发布预警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采取防范和保护措施。3.5.2发布较重级、一般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有关部门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有关信息的26、报道工作进行管理;(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除采取3.5.2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27、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流程见附件10.4。4.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28、立即如实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含较大)以上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经区政府(区应急委)同意后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要求见附件10.5。 区政府应急办接到信息报告后要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对一般(IV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事发地政府(街道)进行处置,视情况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对于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区应急办直接向区长报告,并将区政府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传达给有关镇(乡)、街道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同时,按照分级标29、准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本区行政区外的,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向有关县(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通报情况,同时上报市政府。4.2 先期处置任何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急办。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应急办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区政府领导指示和要求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30、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指挥机构,按照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地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等。4.3 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区、镇(乡)、街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负责处置。根据区政府应急办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较大(31、II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处置,启动区级应急预案,上报市相关应急专项指挥部,请求市相关应急专项指挥部、市政府相关部门派员到现场指导。 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处置,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上报市政府和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请求市政府派员到现场指导。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迅速到位,专业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预案启动格式见附件10.6.4.4指挥与协调 区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或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挥。主要任务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事发地32、政府(街道)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置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区应急委、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地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等。 事发地镇33、(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4.5 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区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有关方面、其他县(区)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必要时按法定程序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实施应急扩大时,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34、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有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决定应急状态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结束,由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或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宣布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让公众知晓。5恢复与重建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协调。主要内容包括: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心里干预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35、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5.2 社会捐赠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在必要时开展捐赠活动,并积极争取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捐款捐物,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群众。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36、5.3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经区政府应急办审核后向区政府报告。市政府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每月报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区37、委、区政府报告。5.4 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6信息发布6.1 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制度,依法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做到科学、依法、有效管理。6.2 由区政府和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按内江市突38、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实施。7应急保障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区总体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有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须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切实做好有关保障等工作。 区应急保障部门职能职责见附件10.7。7.1 应急指挥中心内江市市中区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主要用于大规模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会商、决策、指挥。区级7个专项指挥部建立分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与区级各专项指挥部分中心、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对接。在39、区应急办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室,与区应急指挥中心对接,主要用于一般和较大规模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会商、决策、指挥。7.2 应急队伍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系统(含公安消防和企事业单位专兼职消防队伍)和区安全应急救援队为突击力量。区公安派出所、区消防大队、区民兵应急分队等为区政府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水利、国土、林业、畜牧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如:水、电、油、气、矿山、危险化学品、林场等)必须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预备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40、城镇社区、村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预备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依托各级共青团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社区,建立形式多样的应急志愿者队伍,重点加强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构筑社会参与平台和制定有关鼓励政策,逐步建立政府支持、项目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应急志愿服务机制。由各级团委、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常态下各专业技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应急时根据需要参与应急救援。 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单位要对各类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装备水平,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救援能力。 各镇(乡)人民政41、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区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级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7.3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区政府要在每年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防治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滚动管理。防治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42、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安排防治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实行快速拨款程序。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先办理拨款,再补办报批和有关追加手续。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7.4 物资保障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区政府统一规划,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登记制度,分级分类地合理储备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处置的物资供给;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本部门、本地区43、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生产、储备、调拨体系和方案, 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7.5 基本生活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7.6 医疗卫生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及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区经委会同区食品药监局等部门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7.7 交通运输公安、交通、水运等部门为应急救援44、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7.8 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45、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7.9 人员防护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规划和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设立明显的标志,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7.10 通信保障区经委负责协调组织各电信、网络运营商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46、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由区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解放军驻内部队、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区政府应有备用通信工具,配置2-3部卫星电话。7.11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单位、公民必须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7.12 公共设施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47、测和处理。7.13 抢险装备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的登记制度和数据库,保证应急状态时政府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7.14 技术储备与保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技术和发生机理、规律以及应急处置等科学技术的研究,全面提升我区应急处置的科技含48、量。8监督管理8.1 预案演练广泛开展经常性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区政府应急办统一规划全区预案演练工作,协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付诸实施,组织各专业队伍和有关单位进行合成演练和协同演习。 各级各部门、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每年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级预案、部门预案、专项预案开展1-2次不同层级、不同规模、不同科目的应急演练。 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每年必须组织1-2次“紧急避险、撤离、逃生”演练。8.2 宣传教育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49、普及活动。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与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公共安全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要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8.3 培训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培训班;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区委党校、行政学校要将应急管理教育纳入各级干部、国家公50、务员培训内容。区政府应急办要搞好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工作。8.4 责任与奖惩区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 附则9.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9.2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10 附件10.1 区总体应急预51、案框架图总 则编制依据编制目的 应急预案体系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分类分级镇(乡)、街道机构和职责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领导机构实施时间预案管理组织体系专家组预防、预测、预警信息监测与预测预防预警级别及发布布接警(接收信息)预警处置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应急响应先期处置扩大应急指挥与协调应急结束恢复与重建社会捐赠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信息发布经费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应急保障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人员防护社会动员抢险装备通信保障治安维护技术储备与保障公共设施预案演练监督管理培训宣传教育责任与奖惩附则附件10.2 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框架图市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时府一般级52、别时府区应急委区人武部协调驻内部队府省、市驻区单位府区政府应急办区各类接警中心府区应急平台府专家库府信息数据库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药品、动物疫情、环境指挥部(设在区药监、畜牧、环保等部门)区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设在区公安分局)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设在区卫生局)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设在区安监局)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设在区政府救灾办)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应急救援专业部门府区政府有关应急保障部门府区级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10.3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责任部门、主要参与单位一览表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53、主管部门应急协管部门备 注自然灾害水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区水利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等地质灾害区国土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等生物灾害区农业局(农业生物灾害)区科技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等生物灾害指因水产生物、病虫灾或新传入我区的有害生物爆发流行造成的灾害区林业局(林业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区林业局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雷电灾害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市建设局事故灾难事故灾难道路交通事故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等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局、区经委等这里的工矿贸企业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除矿山井下之外的54、)建设工程事故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农机局等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区公安局区文体局、区广电局等电力事故区电业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等通信事故区经委电信内江分公司、移动内江市中区分公司等特种设备事故区质监局区航务(海事)处河船舶事故区航务(海事)处区经委、区交通局等火灾事故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武警消防大队等这里的火灾事故指除森林、矿山井下以外的火灾公共卫生事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区环保局区经委、区安监局、区水利农机局、区渔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国土分局、区卫生局、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城工局、区航务(海事)处等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区55、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公分安局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经委、区交通局等农业生产事故区农业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农业生产事故指因水产养殖、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等造成的事故动物疫情区畜牧食品局区突发动物疫情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区卫生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区突发食品药品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社会安全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恐怖袭击区公安分局区国保大队严重刑事犯罪事件区公安分局区国保大队群体性事件区公安分局(群体性治安事件)有关职能部门区群工局(其它群体性事件)区公安分局、有关职能部门等金融突发公共事件56、区财政局区信用联社广电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区广电局区公安分局等粮食安全事件区粮食局区农业局、区统计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物价局、区电业局等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等市场经营秩序事件区工商局区经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等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区物价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工商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等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区公安分局电信内江分公司、区区信息办、区国保大队等涉外、涉港澳台突发公共事件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区侨联(涉外事件、涉港澳事件)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保大队、区政府新闻办等区台办(涉台事件)山林纠纷突发公共事件区林业局区公安分局等水利纠纷突发公共事件区水利农机局57、区公安局、区环保局等注:1、本表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2、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对本表所列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作出调整或补充。3、随着应急管理体制的健全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及相应的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将不断补充、调整和完善。10.4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区有关部门或镇乡政府、街道)突发公共事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及部门向区有关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传达领导指示恢复重建(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善后处理(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应急结束(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58、机构批准)扩大应急(区政府、区有关部门)指挥与协调(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人民政府)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街道、区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区政府应急办) 上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并提出处置意见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和预警发布(区政府批准) 启动有关应急保障预案区政府派工作组专家组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调查评估(区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发布和通报(区政府应急办会同新闻宣传部门) 10.5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格式和内容报告单位: 报告人: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 地 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生的趋势:处置情况:拟59、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现场情况: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接收信息部门: 接收人: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要求下次报告(续报)时间:10.6预案启动格式1、信息来源:2、突发公共事件现状:3、宣布事项:4、宣布人:5、预案类别:10.7 区应急保障部门职能职责表 应急保障职能机 构通信公共设施基本生活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物资能源治安维护技术保障资金人员防护水文与气象新闻发布政策与法则区发改委区经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局区国土局区规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农机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委区审计局区地税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工商局区水产渔政局区质监局区食品药监局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群工局区政府新闻办区航务(海事)处区信用联社区红十字会区电业局区供销社移动内江市中区分公司注:为保障牵头部门,为保障协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