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4页).docx
下载文档
上传人:正***
编号:456303
2022-07-18
4页
23.17KB
1、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管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建筑安装业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成本费用核算复杂、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利润等特点,且建筑安装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合同,项目经理承包,以项目经理部为单位,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后,经营成果归项目经理所有。加之大部分企业帐务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2010第一季度,我们以“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在全市的执行情况”为课题,组织人员在_(省、市、区、县)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征管现状XX年年该市共有企业征管总户数为685户,征收所得税额为5817万元,其中:跨省、市(地)外来经2、营户在本地纳税的户数为231户,征收所得税额为67万元;外出经营户回本地纳税的户数为95户,征收所得税1036万元。近年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把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作为税收收入的重要增长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_(省、市、区、县)地税局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分析总结建筑安装业市场的特殊运行规律,结合自身征管实际,制定了_(省、市、区、县)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按施工项目进行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政把关、全程监控、分级认定、分级年鉴、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一是建好台帐,管好税基。首先做好纳税人各种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类3、管理,加强对各种信息数据的评析和纳税评估;其次,在总局和省局要求建立12个台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了企业所得税控管台帐、建筑安装企业分户征收台帐、等管理台帐,对税源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二是加强协调、源泉控管。与国土、房管、城建、发改委等部分保持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最新情况,摸清税源底数,防止了税款流失。与国税税政部门建立了联系制度。在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统一税负标准,协调征管范围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三是完善制度,强化征管。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了征收方式鉴定和年检办法;加强外来建安企业的管理。强化报验登记手续,明确纳税地点,统一税负标准,加强内查外调。四是双向监控,以票控4、税。制定了_(省、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专用发票一律由地税机关代开,建设单位向建筑安装纳税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按发票上开具的工程价款金额征收税款。二、当前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业主索票意识薄弱,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表现在市镇工程上,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5、方面,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收管理空子,故意不开票,拖延开票,项目漏申报,收入不入帐、少入帐,偷逃税款。(六)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和_(省、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6、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无法追回了。(七)现行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不合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外出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税收管理政策存在缺陷。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这一规定赋予了7、税务机关对外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227号文件规定:“建安企业到本县(区)外施工的,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仅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建安企业所得税就可脱离经营地的管辖,但事实上形成了建安企业管辖权的双主体,即流转税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管辖。施工项目与税收管辖权的分离,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执行口径的不同,必然导致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税负不公也就在所难免。这也就给了纳税人选择企业所得税纳税8、地点的空间。2、信息交流渠道不畅通。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是你敲你的锣、我打我的鼓,各自为阵,没有建立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的有效渠道。不要说国税与地税之间,就是全省地税系统内各设区市及各市、县、区局之间,甚至同城各局之间都未能实现建筑项目施工信息交换和比对,主管地税机关根本无法切实了解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的异地施工的真实情况,不能有效控管外出建安企业的纳税情况,这也为外出建安企业提供了偷逃税的机会。_(省、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规定,建安企业外出施工项目结束后,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外管证上签注开具发票金额、号码或出具开具发票清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开票时间、金额、发票号码9、等),企业据以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建安企业在异地施工项目结束后,应对外管证上签注的金额或开具发票清单的金额与企业的核算情况进行核对,发现异地施工项目收入未并入核算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个规定如能切实执行,对规范管理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地并没有认真落实做好信息传递,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建安企业在外地承揽工程时,干脆不办理外管证,那么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而他们也很少主动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去办理报验登记、接受正常管理,使得这一部分企业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3、对外出施工建安企业使用外管证的管理上存在漏洞。为加强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区别固定业户和临时经营,税务机关自八十年代开始就一直使用外管证。由于使用外管证,有利于本地企业和本地税收收入,对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要求开具外管证,只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乐于开具。这里存在四个问题:一是按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管证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外出经营活 4 / 4
CAD图纸
上传时间:2021-05-24
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