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电专业工程施工合同(4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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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17487
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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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机电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机电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用稿)(专用于沿地与沿科旗下公司签约)编制xx日期2011.5.22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订记录日 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7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91一般约定91.1词语定义91.2语言文字111.3法律11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1.5合同协议书11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11.7联络121.8转让121.9严禁贿赂121.10专利技术121.11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32发包人义务132.1遵守法律132.2提供施工场地132.3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132.4组织设计交底132.5支2、付合同价款132.6组织竣工验收132.7其他义务132.8发包人代表133监理人13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33.2总监理工程师143.3监理人员143.4监理人的指示143.5商定或确定154承包人15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54.2履约担保164.3分包164.4承包人项目经理164.5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74.6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174.7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74.8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174.9承包人现场查勘174.10施工现场广告权益174.11配合销售工作174.12不利物质条件175材料设备供应175.1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175.2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13、85.3材料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185.4材料设备用量1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8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86.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186.4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设施187交通运输18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187.2场内施工道路187.3场外交通18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18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197.6水路和航空运输198测量放线198.1施工控制网198.2施工测量19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198.4监理人、发包人以及分包人使用施工控制网19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99.1发包人安全责任1994、.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99.3治安保卫199.4环境保护209.5事故处理209.6接受安全检查与整改2010进度计划2010.1合同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20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2010.3合同进度计划提交的频次和份数2011开工和竣工2011.1开工2011.2竣工20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21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1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2111.6工期提前2111.7工期调整2112暂停施工21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21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22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22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2212.5暂停施工持续2213工程质量2213.1工程质量要求5、22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22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22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22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2313.6清除不合格工程2314试验和检验2314.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2314.2现场材料试验2314.3现场工艺试验2414.4试验和检验费用2415变更与签证24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2415.2变更权2415.3变更程序2415.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2515.5暂列金额2515.6计日工2515.7暂估价2515.8工程量清单漏项2516合同价款调整2516.1关于设计变更或签证价款调整2516.2价格风险2616.3政策风险2616.4关于暂估价款调整26、617计量与支付2617.1计量2617.2预付款2717.3工程进度付款2717.4质量保证金2817.5竣工结算2817.6结算阶段款支付2918竣工验收2918.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918.2验收3018.3单位工程验收3118.4试运行3118.5竣工清场3118.6施工队伍的撤离3118.7工程移交3119保修期与保修责任3219.1保修期的起算时间3219.2保修责任3219.3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3219.4承包人的进入权3219.5保修期终止证书3220保险3220.1工程保险3220.2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3220.3人身意外伤害险3220.4第三者责任险3220.5对各项7、保险的一般要求3221不可抗力3321.1不可抗力的确认3321.2不可抗力的通知33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3322违约3322.1承包人违约3322.2发包人违约34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3423索赔35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35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3523.3发包人的索赔3524争议3524.1争议的搁置3524.2争议解决方式3525合同份数3526合同附件3527补充条款35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371. 一般约定372. 发包人义务383 监理人384 承包人395. 材料设备39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910 进度计划3911 开工和竣工4012. 暂停施工4018、3. 工程质量4014. 试验和检验4015. 变更与签证4016. 合同价格调整4017. 计量与支付4018. 竣工验收4119. 保修期与保修责任4120. 保险4121. 不可抗力4122. 违约4123. 索赔4124. 争议4125. 合同份数4126. 合同附件4127. 补充条款41XXX建筑机电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 包 人:(全称)*公司(提示:此处填沿海地区公司)承包人:(全称)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9、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XXXX建筑机电专业工程 1.2工程地点:XXXXX1.3工程内容:室内动力、照明电气、防雷接地、室内给排水、室内采暖、通风空调施工安装调试和弱电(含楼宇智能化、消防、电视、电讯、网络等)之预埋管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提示:本示范文本拟通用于沿海内部,即由沿地与沿科旗下公司签订,具体的工程内容建议由沿海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图纸的具体情况表述。同时在与总包合同进行衔接时,如防雷接地、弱电(含楼宇智能化、消防、电视、电讯、网络等)之预埋管等总包合同中已约定的,此处不再约定。)1.4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XXXXXX1.5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由10、X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XXX项目/工程施工图纸以及承包人深化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工程承包范围。三、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包文明施工、包保险、包税收、包规费、政府基金等。四、合同工期4.1计划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4.2计划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4.3工期总日历天数:XXX天。五、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为合格。工程质量目标: 。 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X亿X仟X佰X拾X万X仟X佰X拾X元整(小写¥*.00元)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1、第1.4款赋予的规定一致。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协议、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的约定完成整个工程的施工直至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一、合同生效(1)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2)本合同订立地点:(应写明发包人法定地址) (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发包人:* *公司(公章) 承包人:* *公司(公章12、)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代理)人:* 法定代表(代理)人:* (签字) * (签字)* 电 话: * 电 话:*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主要阐述工程概况,以及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诺。(3) 专用条款:指本合同专用条款。(4) 通用条款:指本合同通用条13、款。(5)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国家、部委、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图纸说明所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发包人或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监理人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6)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具体施工图纸在专用条款中描述。(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工程量清单,;(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如在签约时已形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2) 14、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3) 总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5)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6)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本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施工单位;(7) 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8)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负责人。1.1.3 工程和材料设备及其场地(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15、程,包括工程设备及由分包人实施的工程。(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 单位工程: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5) 整个工程:指合同工程所涉包括第1.1.3(6)、1.1.3(7)目在内所指工程,以及室外道路、各类管网、景观绿化、公用配套设施等红线或围墙内的全部永久性工程。(6)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自行分包的部分工程;(7) 工程材料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材料和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等;(8) 甲供材料设备:指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9)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16、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0)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如专用条款无特别说明,指项目红线内或已有围墙内范围。(13) 临时占地:指专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如专用条款未具体说明,此类临时占地所需的手续由承包人在发包人的协助下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4 日期(1)批准开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向承包人发出批准开工的17、函件。(2)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或监理人按第11.1款向承包人发出批准开工的函件上注明的日期。(3)工期: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即自开工日期起至合同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合格证明书上签字,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项目竣工备案所需完整的工程资料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4)竣工日期:指本项第(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整个工程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合格证明书上最后签字的日期为准。(518、)缺陷责任期:亦称保修期,是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6)基准日期:指本合同签订前 28 天的日期。(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款和费用(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具体各项金额及其19、包括的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合同结算价: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包括完成保修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费用在内,按合同第17.5款约定计算后的价格,经发包人与承包人以合同结算协议书的方式签订确认后,规定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此金额已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不包括利润。(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20、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具体包括的范围和内容详见专用条款第1.1.5(1)、(2)目的约定。(6)计日工:指对合同中的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发包人要求按计日工计算时,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保修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条款标题:本“合同条款”的任何部首标题仅用于参考,不应视为条款内容的本身或部分,也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条款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何限制。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21、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专用条款;(3) 通用条款;(4)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5) 图纸(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22、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合同工程施工进度的需要一次性或分批向承包人提供/补足施工图(其中已含承包人用于绘制竣工图的图纸),如承包人施工使用不足时,承包人可自行复制或由发包人额外提供。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给予补偿。具体图纸的数量和提供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1)按专用条款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自行设计的深化图、综合管线交叉布置图、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接到该类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批复。承包人在此期限内未收到批23、复文件时,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收到此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或发包人未予答复时,可视为该类文件已被批准。(2)承包人所有的深化图纸或其它文件资料,按有关规定或监理人要求,需要递交设计单位复审并签署设计出图章的,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发生的费用按工程变更和签证的约定办理。1.6.4 图纸的错误图纸发生错误,由设计单位给予纠正,或由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或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施24、工的依据,并作为办理变更签证的依据。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下称书面往来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直接送达各方(指发包人、监理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在施工现场的项目部或办公室,办理签收手续后,即视为送达。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任何一方可通25、过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送达任何一方住所地或本合同确定的其他通讯地址,或发送给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形式变更的其它地址。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外,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承包人已同意发包人可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1.9 严禁贿赂(1)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宴请监理人工作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也不得邀请监理人工作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26、监理人员等)在承包人的食堂就餐。1.10 专利技术(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2)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采用专利技术的,该专利技术的使用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确定。(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4)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注意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和经验,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总结报告,包括对上述施工工艺、专利技术的等的使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包人收集相关数据、信息27、和编制施工总结报告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2.2 提供施工场地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通过总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况场地,承包人已对现况场地进行了视察,同意接纳现有的条件;当承包人承包工程涉及土方开挖工程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勘察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28、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如有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给予补偿。2.3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通过监理人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交底或会审时所做的澄清和修改或监理人对图纸、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内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发出指示作出澄清导致工期延误和(或增加费用)的,工期予以顺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29、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8 发包人代表(1)发包人应在现场设置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所有向监理人或承包人发出的函件以及对来自于承包人或监理人的函件批准、修改意见或指示、指令等均由该发包人代表发出。发包人代表可书面委派若干个助理协助自己的工作。(2)本合同项下涉及履行合同事宜的发包人,指发包人代表及其助理。发包人代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本合同约定的职权。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之前必须征得发包人的认可: 批准承包人的书面开工请求或延期开工申请,发布30、暂停施工指示、复工令或批准复工申请; 批准合同进度计划及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批准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 批准主要材料设备或替换材料设备的使用; 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对合同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和内容上的变更;批准承包人拆除垂直运输设备、外墙脚手架及其他重要施工设备;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书; 颁发接收证书;发出可能导致延长工期的任何指示;专用条款约定的需经发包人批准方能行使的职权。监理人发出的上述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减轻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2)监理人无权行使下列31、权力: 批准承包人的深化设计; 提出或批准索赔(含工期、费用); 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发出可能导致增加合同价款或费用的任何指示; 专用条款约定的监理人无权行使的权力。(3)发包人有权单方修改监理人的职权,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修改的监理人的职权自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起生效。3.2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7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32、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意见的,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敦促监理人或由发包人直接决定,但并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并抄送给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4)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3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款中(1)项中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款中(1)项中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的约定处理。(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34、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4)承包人可从发包人处直接得到指示。承包人直接接到发包人指示时,除另有约定外应报告给监理人。(5)若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补偿损失或延长工期。3.5 商定或确定(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认真研究基础上作出专业判断。(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35、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已包括在合同结算价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直至质量保修期结束。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3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所有工程及人员(含分包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37、人应为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4.1.9 服从和配合总承包人的管理和与其他专业承包人的协调承包人须服务和配合整个工程的总承包人的管理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如有)由承包人负责的深化设计与其它设计文件存在冲突之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协调下,与总承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协商解决。(2) 根据发包人批准的总包工程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及其它专业工程的进度安排制订或调整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避免因安排不当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返工和索赔。(3)及时接收总承包人移交的工作面,并进行交接检查或验收。(4)向总承包人或其它专业施工单位38、提供机电设备安装的标高、区位点。(5)向总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综合管线交叉布置图。(6)遵从总承包人关于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等设施使用的规范和要求。(7) 按总承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自行接驳施工用的水、电,并按照与总承包人的约定按时缴纳水电费。(8) 遵从总承包人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及安全管理的规定,服从总承包人对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落实情况的协调、监督和检查。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规定和要求的,应按总承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9) 服从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有关施工、办公、仓储等场地的分配与指定,按指定地点、指地用途使用场地。(10)按总承包人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堆放建筑垃39、圾,不堵塞通道,保持工地道路畅通。(11)负责承包范围内完整的工程资料整理,配合总承包人进行的整个工程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12) 配合总承包人进行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13) 其它应当服务或配合总承包人的工作。4.1.10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1)承包人负责自身工作范围的半成品和成品保护及将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等的保管和维护,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上述半成品、成品及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属于第三人责任的,由发包人协调,向责任人追索。(2)为完成尾工(甩项)工程及修补工程缺陷,所留存在施工现场或正在使用的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维护亦由承包人负责,直至保修期结束并撤离40、为止。4.1.11 其他义务(1)协助办理施工证件和批件的义务(2)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约定以及合同所述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4.3 分包(1)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4.4 承包人项目经理(1)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在专用条款中写明。(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依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签字。(4)承包人41、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时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施工管理人员4.6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好保障其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42、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4.9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按发包人提供的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4.10 施工现场广告权益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墙等广告权益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享有。4.11 配合销售工作因销售安排的需要,承包人需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具体销售配合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4.12 不利物质条件(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不含地下管线)和污染物,包括地质和水文条件,但不43、包括气候条件。(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如此类指示符合工程变更或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的,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约定办理。5 材料设备供应5.1 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1)除本合同第5.2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需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2)上述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3)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合同约定的要求。5.2 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1)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简称“甲供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写明。(2)发44、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3)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造成工期延误或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返工等损失的,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并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补偿。5.3 材料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5.4 材料设备用量甲供材料设备用量,按结算用量控制,如实际领用量超出结算用量时,由承包人承担。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本合同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3)45、承包人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承包人应采用正确的方法使用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设施,保证正常供水、供电。6.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 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设施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设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为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设施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按合同约46、定的变更签证程序办理。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承包人可以免费使用现有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使用专用和临时道路,避免对其造成破坏。承包人因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政府相关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承包人可免费使用总承包人、发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使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避免对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造成破坏。7.3 场外交通(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47、,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在开工前监理48、人、总承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工控制网及其书面资料,如有错误造成承包人返工等损失的,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补偿。8.2 施工测量(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监理人或总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工控制网及其书面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为此所延误的工期作相应的顺延。8.4 监理人、发包人以及分包人使49、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发包人以及分包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指派合格的测量人员协助进行测量、提供必要的测量资料等)。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安全责任(1)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接受监理人或承包人依据法律法规就安全事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50、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承包人应服从总承包人的现场安全管理,并负责其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工程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承包人应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现场,做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相关工作。9.3 治安保卫(1)承包人应配合总承包人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服从总承包人对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进行的统一管理。(2)承包人应做好其控制范围内的生活、办公、作业等区的治安保卫工作。(3)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51、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 环境保护(1)承包人在施工及其管理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9.5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及总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52、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6 接受安全检查与整改承包人应随地接受来自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理人、发包人、总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及其保卫工作的检查,并按检查后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10.1.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全部工程内容和工期,以及总承包人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结合其它专业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10.1.2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以及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工期的中间关键节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2 合同进度计划53、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3 合同进度计划提交的频次和份数合同进度计划提交的频次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 开工和竣工11.1 开工11.1.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计划开工工期开展各项开工准备工作,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开工请求,监理人接到承包人的书面开工请求后,经核实符合开工条件并获得发包人同意开工的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准予开工54、的指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准许开工的批准文件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 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3.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下列情形,如可能影响工期时,应在事件发生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1)在工期关键路径上,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在工期关键路径上,改变合同中某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导致关键节点工程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影响工55、期的某个关键节点;(5)发包人提供图纸延误了工期关键节点;(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并导致停工的;(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监理人接到上述承包人的书面请求,应当3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发包人进行核实后,相应的工期予以顺延。11.3.2 上述工期的顺延,所涉施工效率、窝工、停工、机械停置等的成本支出,由承包人以签证的形式办理费用补偿手续,并计入合同结算价款。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由于出现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可能影响工期时,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监理人接到上述承包人的书面请求,会同发包人进行核实后,56、相应的工期予以顺延。11.4.2上述工期的顺延,所涉施工效率、窝工、停工、机械停置等的成本支出,由承包人以签证的形式办理费用补偿手续,并计入合同结算价款。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工期 计划工期 批准的延长工期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57、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费用增加及其收益分成(奖金),并签订相应的协议。11.7 工期调整发包人有权根据整个项目(包括总承包工程及其他专业承包工程)的实际进度对合同工程的工期进行调整,并提前7个日历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日历天内重新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因工期调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以签证的形式纳入合同结算总价。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58、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没有合理安排进度计划造成的暂停施工;(4)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5)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2.1当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事件影响工期时,承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顺延工期的书面请求,在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工期作相应的顺延。12.2.2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发包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人员窝工、机械停滞、周转材料租赁延期等一切停工损失费用。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59、,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监理人指示的暂停施工,如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涉及工期和费用按第12.1款的约定处理;如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涉及工期和费用按第12.2款的约定处理。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达到复工条件后,承包人应提出复工申请,经监理人批准后复工。监理人认为已具备复工条件,向承包人下达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立即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5 暂停施工持续12.5.1如果暂停施工持续560、6天以上,承包人应与发包人进行洽商,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双方可商定暂停施工的处理办法。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约定处理。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当发包人的图纸资料、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61、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时,承包人应在接到该图纸资料、指令等后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异议,由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处理。有关的处理费用按本合同有关变更签证的约定办理。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13.2.2承包人须对工程和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全面管理。13.2.3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须对工程材料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62、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或指示分包人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63、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或指示分包人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直接成本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或未经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指示分64、包人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及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材料设备和工程进行试验和检验,并65、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应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和66、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顺延实际造成的工期延误。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规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和总承包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并要求和指导其分包人对现场工艺进行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67、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试验和检验费用的情况外,其他的实验和检验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15 变更与签证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68、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接到变更意向书后,应向监理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69、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2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6.1 款约定的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款70、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 16.1款约定的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款,逾期则视为该类变更的估价已经发包人确认。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涉及工期或价款调整的变更指示,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2)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根据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有关图纸和文件进行71、变更工作。(3)工程变更必须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方有效。15.4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4.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签约合同价或合同价款、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则按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双方另行达成的协议给予奖励。15.5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经发包人的指示使用,并对签约合同价进行相应调整。结算时,暂列金额应按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不支付给承包72、人。15.6 计日工15.6.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合同工作。15.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作为计算计日工的依据:(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6.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后列入进度付款。15.7 暂估价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73、为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或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确认表,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确认后的价格,在结算时调整。15.8 工程量清单漏项若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发包人应参照第16.1款的约定给予承包人补偿。16 合同价款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按以下规定调整:16.1 关于设计变更或签证价款调整16.1.1因设计变更或签证引起的价款变化,可按下款进行调整。16.1.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变更或签证引起的价款调整,按以下规定原则进行:(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74、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承包人应提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送发包人审核批准,按审核确定的综合单价执行。(4)设计变更批准及工程签证后的综合单价仅计取税金不计任何其他费用。(5)计日工按合同规定计算,项目工程量计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定。16.2 价格风险因物价波动引起承包人成本或费用的增加,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6.3 政策风险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规章、规定或行业规定所涉合同价款调整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16.4 关于75、暂估价款调整合同中暂估价部分的价款,按本合同第15.7款的约定进行。17 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 17.1.1计量方法承包人须在完成相应工作量的当月25日之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依据已工程量清单和合同,按以下原则进行计量:(1)分部分项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内的综合单价计价;(2)措施项目清单:可以计算分项工程量的,按实际完成量及清单内的综合单价计价;可以按该项措施完成比率计算的,按该项措施已完成比率进行折算计价;其它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完成的比率进行折算计价;(3)其它项目清单内: 暂列金额不予计量,但已完成的计日工和变更签证,可按经发包人确认的有效的变更签证价款确认单进行计量; 76、暂估价部分,材料设备暂估价在分部分项工程量内计量,不另外计量;(4)分部分项工程量、措施项目清单工程量、其它项目清单之“材料设备暂估价”等之间不重复计量。(5)承包人所递交的合同计量申请文件,须一式四份,包括附件内容在内。 17.1.2 计量额的复核与批准(1)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或委托的咨询公司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或委托的咨询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77、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或委托的咨询公司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或委托的咨询公司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或发包人计量代表或委托的咨询公司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的准确工程量。(3)监理人或由监理人组织的发包人计量代表或委托的咨询公司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21天内进行复核,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也未提出意见时,承包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催告监理人及发包人,如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未予答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已默认,除非发包人代表另有异议外,发包人应予认可。(4)计量额(包括监理78、人默认的工程量),最终以发包人代表对其的审批意见为准。但所有的计量文件仅作为当期支付工程款的计算基数,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17.1.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完成的工程量按月计量。17.2 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7.2.2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17.2.3 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工程部分的预付款支付(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达到下列条件,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合同已签订; 承包人已完成所有的进场开工准备。(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79、,在达到预付款支付条件时,承包人须向监理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并附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的额度和扣回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与支付依据及其支付比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合同计量为工程进度款的唯一支付依据。支付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在计量被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式四份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批准的计量文件等)。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上期末已批准的累计完成工程量金额;(2)截至上期末已得到支付的累计金额(含预付款及已供的“甲供材料设备”价款);(3)截至本期末80、已批准的累计完成工程量金额;(4)其中:本期完成的工程量金额(3)-(1);(5)截至本期末应得到支付的累计金额(含预付款);(6)本期应得到支付的金额(5)-(2);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5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并将进度付款证书抄送给发包人。(2)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81、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当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预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已在进度款支付比率中考虑,在签署结算协议后,支付结算阶段款时,按合同结算协议约定的结算价款金额总额的5%暂扣。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第1.1.4(5)目约定的保修期满后24个工作日内结清。在结清质量保证金时,承包人须按17.4.4项的约定向82、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应在14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无利息)返还给承包人。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将按扣除后的保证金余额(无利息)支付给承包人。17.5 竣工结算17.5.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双方应按以下计算原则确定合同结算价款,并签署合同结算协议:(1)总则本工程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和合价包干。具体规定如下: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合同中约定为合价包干的项目以固定合价包干,合价包干项目结算时不随施工条件的变化而调整(合同83、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合同约定为合价包干的项目外,其余项目以固定综合单价包干。(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结算 固定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综合单价已包括采购、运送到工地、卸货、储存、起吊、放下、定位、安装、切割、损耗、退回包装等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和工具费,管理费,利润,除本合同第16.1款“甲供材料设备价差调整”、第16.3款“关于设计变更或签证价款调整”外,结算时除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单价不再调整;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图纸及工程变更重新计算,对应合同价款相应调整。甲供材料设备价款原则上不计入综合单价,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配合出具甲供材料设备的建安发票时,因此而发生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84、护税、教育费附加、规费据实计入合同结算价款中。 合价包干项目:以“项”为单位合价包干,结算时不重新计算工程量,对应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3)措施项目费用的结算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合同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发生于施工准备、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用已包括为保证工期、技术、安防、质量等的所有费用。 措施项目费用中除专用条款列明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外,其余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价包干。(4)其它项目清单费用的结算: 暂列金额按经发包人批准的实际发生数额计入合同结算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本合同第16.4款计算。“计日工价款”依据有效的签证按第16.1.285、约定计算后,替换原签约合同价内相应的计日工价款(若有)。(5)“规费”则根据上述各类价款的总额具体调整,按签约合同价中的原费率计算。(6)“税金”根据上述各类价款的具体调整总额,按签约合同价中的原费率计算。17.5.2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编制完成本合同的竣工结算报告文件并递交发包人。竣工结算报告文件的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至少应包括以内容:(1)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正文)(2)竣工结算总目录(3)竣工结算文件编制说明;(4)合同结算价款汇总表;(5)合同结算价款明细表;(6)结算价款计算过程文件;(7)竣工图及其竣工资料(8)与合同价款调整有关,依据本合同约定有86、效的设计变更签证文件、索赔文件或已经发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款调整文件以及监理人指令单等;(9)承包人认为支持工程结算的其它文件。上述文件资料应一式陆套递交给发包人。17.5.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确认的各分包/分供合同的结算文件,也应按以上原则编制,经承包人审核后递给监理人,一并计入本合同工程结算。分包/分供合同也可按合同约定的原则,独立办理结算。17.5.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文件后的60天内,监理人或通过造价咨询公司或发包人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完成或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核对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该结算报告文件已被批准,相应的结算金额已被发包人确认。1787、.5.5 所有的结算(修改/调整)文件,承包人的代表最终按发包人的要求全部确认完成,并在合同工程竣工资料移交总承包人和发包人后的14个工作日内,监理人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结算协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监理人或发包人所要求的份数,在结算协议上签字盖章,发包人将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完成,并返回给承包人。17.6 结算阶段款支付17.6.1结算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生效后,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结算总额与发包人财务部门核对账款及票据,经核对一致后,便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结算阶段款。申请应附结算协议、与发包人财务部门对账一致的证明文件,并一次性补足包括质量保证金金额在内的结算总金额发票,发包人88、在核实无误,办理完申批流程后支付该结算阶段款。结算阶段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7.6.2质量保证金按第17.4款的约定支付。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发包人要求进行分户检验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分户检89、验并已按分户检验中的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已按监理人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其他应完成的工作;已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清单。(2)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的编制标准和质量要求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满足竣工资料移交、归档时有效实施的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关于竣工资料整理、验收、归档的规范及资料整理范围要求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所需的具体要求。(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资料的内容合同工程竣工资料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工程竣工图(含深化设计图);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如有);90、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如有);各种验收记录表和材料设备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施工期的观测资料;监理人指示应列入竣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数据)以及其它应补充的竣工数据;(如有)房屋权属办理手续需要承包人提供之所有资料;根据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的其他资料。(4)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资料份数及递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8.2 验收18.2.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91、指出在竣工验收和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组织发包人、设计人、勘察单位、规划院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等进行工程验收。18.2.2验收通过,并在承包人移交了满足竣工资料移交、归档要求的全部工程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18.2.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 单位工程验收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92、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1款、第18.2 款约定进行。18.4 试运行18.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承包人应确保工程交付时所有系统设备都运行正常。18.4.2试运行失败的,由承包人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其试运行前,就有关可能影响试运的设计、发包人供应材料等,承包人曾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出过要求修改/调整的书面通知,且发包人书面回复坚持不修改/不调整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也应当采取措施93、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以签证的形式,向承包人补偿因修改/调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18.5 竣工清场18.5.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监理人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已包括在了签约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全面清理、平整或复原;(3)除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用于消除缺陷、保修外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全部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建筑内所有的保洁工作已全部完成;(69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6 施工队伍的撤离在竣工验收证明书签发后的15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18.7 工程移交18.7.1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证明书签发后,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收集整理合同工程的全部资料,并统一组织将工程及全部资料移交给总承包人或发包人,移交的资料内容至少包括:(1)资料和工器具等的移交清单目录;(2)竣工图,各类型机电平面图、设备竣工图等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全套竣工验收资料; (3)所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4)物业95、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所有备品备件;(6)其它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移交的资料;(7)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的内容清单。18.7.2在上述移交完成后,监理人或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9 保修期与保修责任19.1 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保修期自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当日起计算。19.2 保修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19.2.2 保修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6、9.2.3承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由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所有费用。19.2.4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通知后派员抵达指定现场完成维修任务。19.3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 承包人的进入权保修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在征得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进入工程现场。19.5 保修期终止证书在第1.1.497、(5)目约定的保修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保修期终止证书。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由发包人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20.2 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在保修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最终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98、偿损失的,应由发包人负责补偿。保险单中的免赔额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或负责补偿。20.5.2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12级以上台风、日降雨量达到或超过300mm和黄河以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25度或长江以北黄河以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20度或长江以南连续三天日平均气温在摄氏零下15度的极端天气等。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发生争议时,按第2499、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和停工期间照管工100、程的费用以及应监理人要求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均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13条的约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4)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22.1.2 对承包人101、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中(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项中(4)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22.1.3 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与支付(1)承包人应在接到合同解除通知后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全套的已施工/在施工技术文件资料的同时,应提交一份合同解除结算报告文件,包括: 已完成工程量; 已经验收送抵现场的各类材料、设备清单及其价款; 依据合同承包人认为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其它费用; 支持上述至项的证明文件资料。(2)监理人在收到上述资料102、后,按本合同第17.5款竣工结算的约定计算已完工程价款。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协议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4 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出现违约情形时,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在接到承包人催款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支付也不作任何回复的;(2)发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22.2.2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生第 22.2.1(2)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103、包人解除合同。22.2.3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与付款(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全套的已施工/在施工技术文件资料的同时,应提交一份合同解除结算报告文件,包括: 已完成工程量; 已经验收送抵现场的各类材料、设备清单及其价款; 依据合同承包人认为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其它费用; 支持上述至项的证明文件资料。(2)发包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按本合同第17.5竣工结算和第17.6结算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提104、供必要条件和便利。22.2.5 发包人违约金发包人未按合同第17.2款支付预付款或第17.3款及17.6.1款支付结算阶段款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或额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总承包人或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1.1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105、书后,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2)发包人应按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06、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其索赔的费用直接纳入结算。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 发包人的索赔23.3.1发生索赔事件后,发包人应按照第23.1款、23.2款约定的程序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保修期的细节和依据。延长保修期的通知应在保修期届满前发出。23.3.2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保修期的延长期。24 争议24.1 争议的搁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或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当搁置争议,待竣工结算后由双方按照107、第24.2款的约定解决。争议发生时,承包人不得采取停工或其他不当措施,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4.2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最终仍不能就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协商解决,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数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26 合同附件所涉合同附件,应在专用条款中列明。27 补充条款本通用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补充。专用条款须对应于本通用条款约定的事项内容;专用条款未叙述部分,执行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所对应于通用条款有所修改或调整的,以专用条108、款为准。36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提示:沿海使用时,凡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均可在专用条款中列出,不应限制在专用条款已列明的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2)合同协议书(A)工程范围:*建筑机电专业工程,具体范围为本合同第1.1.1项(6)目约定的图纸所述范围内所有工程。(B)内容: 室内动力、照明电气接地工程(接自供电部门出线柜,含所有暗埋管、电线、开关插座)安装与调试; 室内给排水工程(接到室外第一口排水井)安装与调试; 室内采暖管道及其设施(含地采暖)工程(接到室外第一口供暖管井)安装与调试; 通风空调(含新风、排烟,含室外烟道)工程(人防部分除外)安装109、与调试,变配强电、弱电(含楼宇智能化、消防、电视、电讯、网络等)之预埋管工程(接到室外第一口管线井)及燃气、采暖、给排水套管的预埋、防雷接地柱梁地板的连接等施工图纸规范所要求的全部内容的施工及保修; 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所有工程/工作内容直至与总承包人一起整个项目通过勘察、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合格证明书上签字,一并移交给发包人。(提示:工程内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C)工程界面:【】(6)图纸:由X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XXXX项目/工程以下目录项下图纸: 电气工程施工图;图号: * 室内给排水工程施工图,图号: * 采暖工程施工图,图号* 通风空调110、工程施工图,图号* 变配强电、弱电(含楼宇智能化、消防、电视、电讯、网络等)之预埋管工程(接到室外第一口管线井)及燃气、采暖、消防水套管的预埋施工图,图号* 室外给排水施工图,图号*施工图,图号*(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详见XXXX年XX月XX日经发包人XXX先生/女士和承包人XXX先生/女士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另册)。(8)合同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还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7)监理人:本合同的监理人指*1.1.3 工程和材料设备及其场地(4)单位工程:*1.1.5 合同价款和费用(1)签约合同价:总计为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00元),111、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00元;1.6 图纸1.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的套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的期限:*1.6.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监理人及发包人所要求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交一式5份,并应抄送3份原件给发包人。未约定时间的,承包人应在相应工程实施7个工作日前提交。2. 发包人义务2.8 发包人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姓 名:*电 话:*传 真:+86-*电子邮件:*地 址:*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监理人需经发包人批准方能行使的其他职权有: *; *;3.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姓 名:*电 话:+86-*传 真:+86-*电子邮件:*112、地 址:*4 承包人4.1 承包人义务4.1.11 承包人其它义务。承包人还须履行下列义务:无。4.2 履约担保(4)履约担保之担保单位条件和担保额:无。4.3 分包承包人自行分包工程:*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1)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及联系方式姓 名:*电 话:+86-*传 真:+86-*电子邮件:*地 址:*4.12 不利物质条件(1)本合同不利物质条件指: * 。5. 材料设备5.1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1)除本合同第5.2款之外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5.2 发包人采购供应的设备材料(1)本合同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5.4 材料设备用量 甲供材料设备用量:*6. 施工设备113、和临时设施6.4 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的设施承包人在*年*月*日前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如下设施 :无;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与关键节点10.1.2 设如下中间关键节点(1)*:*年*月*日(2)*:*年*月*日(3)*:*年*月*日10.3 关于合同计划提交的频次和份数(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分别提交一式2份合同工程的总进度计划以及各分部工程进度计划。(2)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分别提交一式2份次月月施工进度报告。(3)在每周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分别提交一式2份下周施工进度计划。(4)修订计划需在监理人或发包人指示后的3天内向114、监理人和发包人分别提交一式2份。11 开工和竣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是仅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件的异常气候条件。12. 暂停施工13. 工程质量无安全质量事故,一次性交验合格。14. 试验和检验15. 变更与签证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签约合同价或合同价款、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时的奖励:16. 合同价格调整16.2价格风险因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16.3政策风险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规章、规定或行业规定所涉合同价款调整:17. 计量与支付17.2 预付款17.2.2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无。17.2.4 预付款额度及扣回办法(1)预付款额115、度:签约合同价的20%确定。即人民币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00元)。(2)预付款扣回办法:*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按批准计量额的70%。(注意,此比例+预付款比例+5%100%)17.6 结算阶段款支付17.6.1 结算阶段款支付比例、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按累计支付至结算价款总额的95%扣除已付款后的余额进行支付。支付时间为结算协议签署后的28个工作日内。18. 竣工验收18.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资料的内容和份数及递交时间:份数: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等)须纸质文件一式三份。递交时间:在提请验收前7个工作日。1116、9. 保修期与保修责任20. 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及费率:(1)保险金额:*万元(¥*.00元)(2)保险费率:*%。21. 不可抗力21.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7 承包人违约金额度(1)工期逾期违约金:按实际延误竣工的天数,每天*元;(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13条约定的违约金: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被新闻媒曝光的,按每次*元;(3)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的指令时的违约金:*22.2 发包人违约22.2.5 发包人违约金额度依应付而未付款额度为基数,按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计算。23. 索赔24. 争议采用117、向发包人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办法解决。25. 合同份数本合同副本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备案用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6. 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2)*(*)*27. 补充条款(1)*。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质量保修范围由施工118、承包合同确定,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内的所有内容为承包人的质量修范围,即合同价款(包括工程变更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书面文字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或多方会议约定的全部内容。第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整个工程完成竣工备案并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之日起计算。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没有约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第三条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 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工程质量保修时限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第119、四条相关约定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承包人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承包人除再次进行维修外,承包人每次每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若历经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处理结果不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违反工程质量维修时限约定,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处理。发包人委托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120、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即行生效,不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按发包人与他方结算价款数,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4)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第四条工程质量维修时限(1) 存在影响发包人正常使用的情况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8小时内完成维修;(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情况,承包人接到通知,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121、 其它情况,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员抵达指定现场进行查看并确定维修完成的具体时间,在36小时内开始维修,且在所确定的完成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第五条保修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相应的保修期自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后为保修期重新开始之时,即延长相应的保修期。第六条 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在工程保修期内,凡被判定为非使用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均由承包人无条件免费进行维修,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修费用从保修款中抵扣,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用超过保122、修费用总额,超过费用仍由承包人支付。第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结算总额的5%,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第八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依据合同通用条款项的约定,发包人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第九条其它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承包人负责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工程施工缺陷维修完毕后,承包人应把现场清扫干净。(2)承包人负责成品的保护工作,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注意保护好成品,如有损坏,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如果必须修改某些产品,则要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在维修完毕后恢复原样,得到发包人认可。(3)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承包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