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大型工程适用)(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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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木**
编号:413054
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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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经济、优质高效完成工程项目,订立本合同并严肃执行。一、工程概况:详见专用条款约定二、工程施工范围:详见专用条款约定三、合同工期:详见专用条款约定四、工程质量及现场管理要求:详见专用条款约定五、合同价款:详见专用条款约定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及最终报价单。2、 中标通知书。3、 本建设工程商务报价书。4、 本工程合同条款。5、 关于本工程所有承诺书、会议纪要及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2、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6、 建筑标准、施工规范、标准层图片(附件2)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声明书、保证书。9、 本工程技术方案。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3、: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的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分包本工程施工的分包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4、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中海建筑设计院)及达沙工程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己方代表。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5、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具体以监理开工令为准)。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日期,即承包人将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完毕,通过竣工验收(含验收整改完毕的时间,包括承包人撤场、场地清理验收、国家法定节假日等所需的天数)。1.17图纸:6、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图像和资料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资料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担责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7、况。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时,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及最终报价单。(2) 中标通知书。(3) 本工程商务报价书。(4) 本工程合同条款。(5) 关于本工程所有承诺书、会议8、纪要及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6) 建筑标准、施工规范、标准层图片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声明书、保证书。(9) 本工程技术方案。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邀请监理工程师根据建筑业惯例及相关规定提出意见,共同研究后由发包人作出结论交承包人执行。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3.3 适用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9、0328-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99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DBJ08-903-98国家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程 GB50149-9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88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q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BJ301-8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G50259-9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稀放限量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10、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0-200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标准:室内每层暂设11、3个检测点。其中检测内容包括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检测事宜,检测所发生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4 以上标准或规范如有冲突,以最新公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规范为优先执行。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于开工前提供整套装修施工图5套,供承包人施工及编制竣工资料并且承包人保证竣工图纸整洁完整。承包人如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向第三方传播或复印或做其它用途,承包人履行保密义务且不要求保密措施费。412、.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完成并提交合格完整竣工图及验收资料(此竣工图及验收资料应达到档案馆所要求的竣工资料验收标准),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竣工图及验收资料给发包人、监理及总承包单位。如果竣工图及验收资料数量不够,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因竣工程序需盖章及签字等手续时,承包人无条件随时配合并及时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剩余的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4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至少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工程师或发包人及工程师书面授权的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并且承包人13、在每期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供当期施工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明及试验报告、构件试验报告、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质量事故情况及处理记录、工程进度照片等)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发包人委托工程师对本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工程师姓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与执行,配合发包人验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及监督与执行,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各式罚款与罚单的开出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以及为落实执行上述工作所采取一切措施。 需要取得发14、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对工程款及变更部分款项提出初步意见,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共同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后生效。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详见专用条款约定职权:执行发包人的各项指令,协调政府各部门的关系,督导监理单位行使职权,控制工程质量进度与工程进度款审核,配合公司对工程造价及变更款的最终确认及工程竣工验收(经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后生效)。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可以向发包人提出意见,最终由发包人作出处理决定;如承包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和发包人处理决定。按本合同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15、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提前7个日历天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16、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最终以工程师确认的内容为准。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相关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72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个日历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2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17、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2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以及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如需更换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详见专用条款约定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或其它委托代理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表明收到的通知。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装修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18、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所有损失及因此增加的费用,不顺延工期;如责任因第三人引起的,则发包人承担40%费用、承包人承担60%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如事后从第三方追偿到此费用,则双方按此比例接受偿还。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如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不能19、胜任本工程管理工作,发包人单方面有权要求撤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应当在两天内将其调出现场,且不得在现场其它地方雇用此人,并在5个日历天内任命经工程师批准的人员,并且报任命人资料给发包人及监理审核批准。如承包人不履行此职责,发包人将视承包人违约一次,并给予RMB20000元罚款;并且从第六天起每延迟二天(不足二天按二天计),罚款RMB20000元并计承包人违约一次。7.5项目经理必须每周在工地现场工作五天以上且正常休假时间必须有经发包人同意的职务代理人值班,且必须保证每天施工时间在工地现场管理8个小时,项目经理外出工作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委托代理人并经工程师确认批准。如项目经理外出未经20、工程师批准,发包人有权每次给予RMB500-5000元罚款,累计罚款每三次视为违约一次;违约达十次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2) 配合承包人办理各项开工手续在文件上盖本单位公章,并承担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各项政府规费。(3)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2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必须满足国家各21、政府部门对其相应之有关规范要求、设计院及设计师之要求、发包人之使用要求以及监理单位验收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并且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工具、器材和其它物品。(2)工程开工前10个日历天内提供装修工程详细进度计划表给发包人及监理,并且得到发包人及监理签准后方可动工;在装修每个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随时应发包人要求提供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经发包人批准;若未配合,因而延误时间以延误工期计算,每周一提交上周实际进度表、本周计划进度表、上周周报表,每日提供日报表,周报表应附各施工部位的分项工程照片(每次提供各22、分项照片数量不少于5张)。如承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周进度表、日报表、照片,发包人有权每次罚款RMB500-5000元并可连续罚款,罚款累计达三次视为违约一次;如造成工期延误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遵守对施工现场内外及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各政府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政府部门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各项规费,其余均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有管理人员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而影响工程进度。(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23、向发包人、监理及总承包单位提供本项目完整的档案竣工图纸及资料及工程保证书盖章签字等文件,如承包人未能提供本项目完整的档案竣工图纸及资料,发包人有权拒绝签收,耽搁时间以延误工期计算,同时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5)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当地相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之规定及现场管理要求,承包人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干净现场,要保持现场场地的维护,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的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临时水源设施及其它设施应妥善保管,该施工临时用电设备、临时水源设施及其它设施在施工期内的维修、保养等工作以及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进场前应做好与现场其他承包24、单位(如幕墙公司、安装公司、电梯公司、弱电公司等)已完工程相关移交手续,如施工中损坏或污染其他承包单位已完工程,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请原施工的承包单位维修或更换,因此造成工期不予顺延。并且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同时应严格遵守执行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所做出的指令,否则发包人有权给予RMB5005000元罚款并可连续处罚,并且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本合同与报价说明文件解释不一致情况时,发包人可选择其一解释,承包人对此无异议。(7)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人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25、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a) 发包人其他承包单位的施工产生不必要的影响;b) 发包人其他承包单位已完成品、半成品造成损坏。如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引起处罚或诉讼及其它形式的纠纷,无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成为被处罚人或诉讼主体,罚金、损失赔偿、诉讼费、律师费及一切与有关的其它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8) 属于承包人的材料、车辆、人员、机具等保险义务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0) 承包人不得拖欠其施工工人的工资款及应支付给其相关单位的工程款。承包人每次申领工程款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签字确认。如出现承包人拖欠工资或工程款情况,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一切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26、和费用损失,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11) 承包人对原土建交接界面不满足要求的零星局部应自行修补,对不符合要求且有较大问题的原土建界面在进场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同时配合发包人协调上道土建工序按要求完成。如承包人进场前对土建交接界面无异议,则视为全部接受原土建工作界面,且在施工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发包人提出因原土建工作界面问题而影响自身工作进度或质量而要求增加各种额外费用或工期。(12) 承包人进场后应全面复核各楼层标高及轴线,与总包办好相关移交手续,结合精装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会同精装设计师深化各楼层各功能间地坪装饰标高及高低差、消防楼梯间地砖铺贴拼接线方案及地砖标高,并就深化图27、纸结果提交发包人及精装设计师确认,并且承包人应根据深化确认的各楼层各功能间的地坪标高及墙面装饰完成面的图纸指导消防前室及消防楼梯间发包人提供防火门的安装。(13)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负责,并负责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装饰施工质量及进度统一管理及对现场全面协调管理(包括对上安、江森弱电、远大幕墙、电梯公司等施工单位室内收口部分进度协调管理),应将其质量、进度、安全等管理纳入自身管理体系之中,且负责对其安装部分位置、轴线、标高等进行现场技术交底。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9.3 在承包人不履行或违背合同约定及承诺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采28、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和确保合同的履行。9.4 承包人不遵守工程师的现场管理要求,出现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材料堆放杂乱无章、环境脏乱、不提供工程照片、野蛮施工、不戴安全帽、随意吸烟、不听从工程师指令等不合理现象,工程师发出整改指令后,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完毕,不能按时完成整改,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按现场开具的罚款单给予RMB5005000元罚款并且可以连续处罚,并在每期请款时按每张罚款单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具体数额由发包人视情况决定;在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就同一个不合理现象发出第三次整改指令后,承包人仍不能按整改指令要求的时间整改完毕,发包人可以连续增加处罚金额,处29、罚次数每三次视为承包人违约一次。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开工前10个日历天提供更细化及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确认。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后承包人应立即遵照执行并且配合,若承包人无法充分配合工程师修改,不得开工,否则延误时间以延误工期计算。承包人应严格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不按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程师签发整改命令后,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按每张整改指令扣除应付工程款RMB5005000元并且可以连续罚款,罚款三次视为违约一次。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引起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承包人不得因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任30、何费用,同时承包人不能因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而免除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责任和义务。10.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工程师的确认不能免除承包人延误工期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各种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及增加工期。承包人应周详考虑节庆假日及天气等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事先详细的调节安排不可影响进度,否则事后应全力补回,如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全部损失。113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准时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开工日期前5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72小时内不签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但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32、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72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72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72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酌情考虑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此段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自身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开工条件指合33、同条款8.1条的(1)、(2)、(3)款); (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经发包人签准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及相应核准的工作时间;(4) 非承包人原因在正常施工时间连续每次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的; (5)不可抗力;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7个日历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及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人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在13.1款情况发生超过7个日历天(含7天),承包人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及工程师提出报告的,则工期不予顺延。1334、.3若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工程量减少时,工期亦相应减少,减少之时间以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裁决为准。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从工程开工开始,发包人将根据开工前已审核施工进度表每期申请工程款时核对一次,如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迟工期在20个日历天内(含20天),每延迟一天发包人给予每天RMB500-5000元罚款,罚款达三次视为违约一次;如承包人在中途补回工期,发包人按补回工期天数将延迟工程罚款返还承包人(返还金额不35、得超出相应的罚款金额);如承包人违约达十次以上(含十次),则发包人按32.2相关条款约定处理。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提前的时间、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的奖励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如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整改至合同要求的标准并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认定有争议,由发包人可另请政府备案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16、检查和返工 136、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如工程师或发包人在检查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但因故无法整改且无明显安全隐患,发包人有权就该部分所涉及费用给予3倍罚款,本罚款在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同时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免除施工过程中工程37、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责任和义务。16.3 承包人应将其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或其它缺陷事前通知发包人及工程师。经发包人认同及通知设计单位配合更正,但承包人不能免除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不得借此增加工程费用,除非经发包人同意。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待验收合格发包人及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此延误工期38、由承包人承担。 17.2发包人及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72小时。发包人及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并且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及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发包人和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48小时后,发包人和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17.4 当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书信、图纸等资料有矛盾时,发包人可征求工程师意见后作出最终解释或处理方式。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完毕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39、免费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依本合同16.2条处理。如检验合格的则按以下方式处理:每层检验次数累计在3次以内的(含3次)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每层检验次数累计超出3次以上的,则超出3次以上检验合格的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验不合格的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在本工程交工前,承包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上的人员安全,加强电梯的安全使用措施并分担电梯使用费用,并使现场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危及上述人员的安全,并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保持宿舍和生活区卫生干净,以避免因施工而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40、它原因造成的对公众财产及发包人财产的伤害或公害。19.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高空作业要求安全规定、消防法规及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管理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3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准备齐全施工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在施工场地的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且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20、安全防护 在污染、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41、个日历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及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工程师和相关部门认可后实施,所有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有关损失,上述人身伤害索赔事件及其引起的诉讼或其它形式的纠纷,无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为诉讼主体,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及一切与之有关的其它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不负责对承包人及其所雇用工人或其它人员伤害的赔偿,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发包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21.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42、时,双方同意由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本装修工程包属总价包干性质包工、部分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价格变动、包括图纸深化设计后的材料及费用、施工过程中因要符合政府部门的新规定或新规范等而须改善或替换之材料设备的任何费用、施工管理费、安全措施费、特殊地段材料运费补差、特殊条件施工增加费、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如超高费)、间接费、综合费率、施工人员及第三方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要加班费、赶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家论证费、商检费、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运输仓储43、费、因材料/设备延迟而引起工地窝工费、为满足工程质量/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工期要求所产生的费用等。承包金额除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金额(如算术上或数量上)、项目漏列的错误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应视为已被双方接受,不再调整。22.2合同约定的单价均为固定价,施工单位不得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政府部门文件等变化而调整。该价格用来作为工程进度付款依据,及计算工程变更增减及竣工结算的依据。固定价格合同,即双方在合同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a) 材料、机械、人工的价格市场44、浮动因素;b) 因施工造成施工现场已完成品或设施等损坏的修复费用及因此造成的赔偿费用;c) 工程施工中政府各相关部门手续及政府各行政部门处罚及罚款;d)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及地方性政府部门颁布相关政策法规影响合同价款;e) 相关单位协调费、非连续性不超过8小时的停水停电、停工补偿费、人为意外损坏修补费、场地清理、生活设施搭设、气候季节因素、场内建筑保护等一切与施工有关项目所产生的费用;22.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的变更。22.4工程单价及工程量: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5 工程量计算规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6合同总价包括为施工准备45、进退场和进行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所有本工程与整体项目内的其它工程之间的一切配合、衔接、返工及修复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承包人在报价期间的总造价下浮率同样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造价确定,即变更工程造价按同等下浮率结算。22.7合同总价金额的确定见附件(合同总价金额为含税金额)。22.8承包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和已完工及周边等情况为理由,延长竣工期限或提出其它经济补偿的要求。23、工程量的确认 23.1承包人根据每月20号完成施工形象进度,并于每月25号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报告(含工程照片、月报表、材料合格证、隐蔽工程验收单等资料)。工程师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设计图纸核实承46、包人上报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如在核实工程量过程中发现疑问而需承包人解释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师的计量工作。如果承包人收到工程师通知而不作疑问解释,则工程师单方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3.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 4、工程款支付 24.1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总价款10%银行履约保函(见索即付形式);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供合同总价款10%全额合法有效发票,发包人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预付款,预付款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一部分。银行履约保函在承包人配合总包单位取得“白玉兰”工程奖项后,发包人于十五个47、工作日内退还(无息)。24.2本工程计价,承包人根据每月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施工形象进度,经工程师核实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当期请款金额并在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核确认工程进度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验收报告、图说及资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发包人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竣工结算金额并且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核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含之前已付的工程预付款及未付的保留进度款),并退还承包人已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无息);另工程结算价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48、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双方无其他争议,并且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无息)。质保期自本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正式使用之日起计算。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出具银行保修履约保函。本工程各阶段付款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付款时间顺延。24.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延期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4.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49、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5.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3。但一览表以外的材料设备不表示全部由承包人采购。25.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工程师,由承包人派人会同发包人及工程师共同清点、进行外观质量形象验收、并且双方做好所有材料设备交接手续、承包人协助卸货并移至安全妥当的存放地点、做好防水及防护措施并经发包人认可,所有工作在24小时内完成。否50、则发包人有权给予RMB500-5000元罚款,并可连续处罚,罚款累计达三次视为违约一次。25.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如下:(1) 材料设备的规格、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应义务提醒发包人及工程师,并应保管至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为止,发包人应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采购;(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3)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4)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承包人应义务提醒发包人,并应保管至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为止;26.51、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6.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设计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及工程师准备清点。如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延误工期不予顺延。26.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6.3 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负责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52、,因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如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现承包人将不合格材料设备已用于施工中且无法拆除,发包人有权就该部分所涉及费用给予3倍罚款。同时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免除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责任和义务。26.4 施工图显示之材料被确认后,承包人如提议改用其他质量更好,效果尤佳新型材料时,在得到发包人、工程师、设计单位书面批准后,才可使用。批准使用之材料,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方可获得额外金额补偿,否则在工程最后结算时,只按原材料报价计价。任何因上述更改材料来源与材质所耗之时间,造成足以影响工期后果,发包人概不负责。26.5 由承包人提供的一切机械、设备、各种材料,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准时进场及撤场53、,否则发包人有权每次给予RMB5005000元罚款,累计罚款达三次视为违约一次,在机械、设备、材料运至现场后,即被视为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之间转移外,若无发包人及工程师的同意,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运出现场。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将指定未验收合格材料或不堪使用材料、设备限期运出现场时,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运走,否则发包人有权每次给予RMB5005000元罚款,累计罚款达三次视为违约一次。但此规定不包括运载任何人员、劳工、承包人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的车辆。26.6 检验费用:该部分费用包含在工程价款中。26.7 材料试验: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之规定,对材料进行试验,试54、验次数按相关规定执行,试验机构应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需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按规格要求送到指定地点进行试验,支付有关试验费用,试验合格才可使用,若试验结果被认定不合格的材料,均不得用于本工程之任何部分,且需立即搬离施工现场。而该批材料费用与有关之运输、搬迁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及工程师有权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检,承包人须配合该项工作,并负担其费用。26.8 材料之包装保护:所有运抵工地现场之材料,必须是全新且完整无缺及有妥善包装保护(凡需包装之材料),免受因搬运、气候与其他任何情况引起的损坏。在可能情况下,材料在使用前都能保存在原有的包装箱内或用其他覆盖物保护。任何在运输途中或在现场受55、到碰撞而损毁之材料将拒绝使用,承包人需免费更换受损材料而不得以此作为任何造成不能按期完工的理由而在工期上要求补偿。26.9 材料检验:本工程所有材料运抵现场后,若发现材料规格数量及质量不符合合同文件及施工图要求时,承包人必须遵照发包人及工程师期限立即更换,对于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并且发包人的验收并不表示已完全同意及合格,且未能免除承包人对实际使用中不合格材料所应承担的责任。26.10 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测试和检查(1) 本工程一切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均应与合同文件规定标准相符合。(2) 当发包人及工程师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单据证明该材料和货物已符合合同文件规定56、的标准,如发包人要求将材料、货物送经发包人同意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的费用及来往的交通费用、人工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3) 发包人及工程师可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开启已覆盖的工程任何部位,以便检查,也可要求对任何材料或货物(无论是否已用于本工程内)进行测试。如开启后检验不合格,依本合同16.2条处理。如开启后检验合格的则按以下方式处理:如每层检验次数累计在3次以内的(含3次)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每层检验次数超出3次以上的,则超出3次以上检验合格的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检验不合格的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 发包人可发出书面指示要求承包人限期将已被证明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标57、准的材料或货物从工程现场运走。否则发包人有权每次给予RMB500-5000元罚款并可连续处罚,罚款累计达三次视为违约一次。26.11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要求材料和设备的生产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并且设备材料和设备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及发包人的要求;(2) 符合在材料和设备上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材料和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3) 对于材料、设备质量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给予承包人每批次RMB500-5000元罚款并可连续处罚,罚款累计达三次视为违约一次58、。26.12材料和设备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 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4) 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及各相应保修办法等;(5)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6)对于材料、设备包装标识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给予承包人每批次RMB500-5000元罚款并可连续处罚,罚款累计达三次视为违约一次。26.13本工程使用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的品牌厂家及供货商均须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各种材料必须59、采用生产规模大、信誉好的生产厂家生产的符合设计、施工、验收的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之合格材料。八、工程变更 27、工程设计变更 27.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变更设计得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部分由承包人负责变更工程的设计及出图,经原设计单位确认盖章后实施,并且此变更设计图在工程竣工后应加入竣工图中。除变更工程价款以外的费用(指设计费、协调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凡涉及原工程的增减变更部分,承包人都应接受发包人的变更要求不得拒绝,且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完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每次罚款RMB500-5000元,罚款累计达三次视为违约一60、次。因工程量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或减少按合同变更价款方式支付,如引起工期的变化,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讨论后另行确定。27.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自行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8、确定变更价款 28.1承61、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个日历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及发 包人确认后执行。 (4)变更工程的价款同样按报价时的最终优惠下浮率(2%)结算。28.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工程设计后7个日历天内不向工程师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变动合同价款。如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工程设计7个日历天后向发包人提出变62、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则发包人视此变更不变动合同价款。在此两种情况下,承包人主动已放弃变更合同价款的权利,但发包人可单方核算并作为双方变更合同价款依据。 28.3 工程师和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0个日历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0个日历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若双方对变更价款报告中某些内容(如工程量、单价及技术规范等)存在争议时,不应受20个日历天的约束。同时变更价款确认不应影响工程进度的进行。28.4 工程师和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发包人有权将变更工程量委托第三方施工,承包人应提供第63、三方施工的一切便利条件和配合,且第三方可同其它分包以相同条件使用承包人设备、资源等。承包人不得刁难、阻挠第三方施工,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收取管理费、配合费、水电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出现因变更工程由第三方施工的情况,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不提供便利条件、不配合、刁难或阻挠、收取第三方的相关费用,使第三方不能顺利施工,在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就第三方不能顺利施工现象发出第三次整改指令后,承包人仍不能按整改指令上要求的时间整改完毕,发包人将给予RMB500-5000元罚款并可连续处罚,罚款累计每三次视为违约一次。28.5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该项变更工程施工全部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64、后按与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追加合同价款,其余款项扣除保修金后在竣工结算后支付。28.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 9、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再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工程师及总承包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29.2 发包人及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5个日历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0个日历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内修改,并承担修改的费用。29.3 发包人及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5个日历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从第16天起65、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或验收后10个日历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通知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9.4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通过的日期。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10个日历天内提交完整竣工验收报告、图说及资料给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给予RMB500-5000元罚款并可连续处罚,罚款累计达三次视为违约一次。29.5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分项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工程价款按合同价款执行。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9.6 本工程竣工验收66、通过后,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自发包人要求时间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无条件交付工程并将所有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撤出施工现场,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否则每延迟一天交付,发包人有权给予RMB500-5000元罚款并可连续处罚,罚款累计达三次视为违约一次。且拖延的时间以延误工期计算,所有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0、竣工结算 30.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图说及资料经发包人认可后3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政府部门对竣工所需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图说、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双方通过书面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0.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67、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40个日历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0.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图说及资料经发包人认可后30个日历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交付工程,否则发包人按29.6条款办理;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0.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1、质量保修 31.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68、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1.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1.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2、违约 3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条款第24.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迟延一天按应付金额3支付违约金。发包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并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32.2承包人违约:(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69、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违约,每违约一次应支付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2) 承包人违约次数达十次以上(含十次),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20%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发包人全部损失,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此前完整资料。并且承包人应该接发包人书面通知七个日历天内撤出全部工作人员、设备、材料且离开工地,待撤离后双方可继续清算已完的工程价款。(3) 工程所涉及罚款在每期工程款中全额扣除。 3 3、索赔 3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3.2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5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发出70、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0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5个日历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承包人必须在10个日历天内提供,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相关索赔资料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如承包人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超过10个日历天,则索赔无效。(4)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5个日历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如对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发包人可邀请监理提出意见,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如双方有争议时,可71、商议到发包人所在的法院管辖。但双方争议不能影响合同执行;如果承包人因此拖延工期、自行停工等,发包人将按延迟工期以每天RMB500-5000元标准罚款并可连续处罚,罚款累计每三次视为承包人违约一次。(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个日历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3.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发包人可按33.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 4、争议 34.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72、时,双方约定提交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无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合同中及发包人安排约定的工程进度继续施工,保护好已完工程,承包人不得以各种方式阻挠工程进行: (1)单方解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第三方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它 35、工程分包 35.1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5.2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5.3承包人对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73、驻合同上要求全部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6、不可抗力 36.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以及洪、震等自然灾害。 3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 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3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6.3因不可抗力事件74、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各承担一半的损失;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施工机械及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各承担50%)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并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按时复工。36.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75、任方的相应责任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36.5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已方人员生命财产、建筑工程本身、施工机械设备办理各种相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期限、金额、保险受益人等相关约定按另行签订保险合同要求办理)。并且综合保险费已含工程总价中,承包人应按期替发包人缴纳。3 7、担保: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 8、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8.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则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8.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76、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所有经济损失。 39、合同解除 39.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9.2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发包人即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1) 承包人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2) 承包人冒(借)用他人或伪造营业执照、资质证或其它证照的;(3) 承包人违约次数达十次以上(含十次)。(4)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自身原因未及时完工且中途已延迟达20天(含)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9.3 一方依据39.1、39.2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个日历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77、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9.4 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七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承包人同意接受且于发包人书面通知到达七个日历天内撤出全部工作人员、设备、材料且离开工地,待撤离后双方可继续结算已完的工程价款。39.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的效力。 40、其它约定40.1工程师78、书面签发的任何指令、通知,要加盖发包人的项目公章后生效,如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工程、工期发生变化,必须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后生效。40.2对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违反政府有关法规、强制性标准等,以及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工程师书面签发整改指令后仍不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按每张整改指令扣除应付工程款RMB500-5000元并可连续罚款,具体数额由发包人视情况决定。40.3承包人应保持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文明施工(不可有言语辱骂、不可有威胁的行为或暗示)且服从发包人及工程师指挥。否则发包人有权给予RMB500-5000元罚款并可连续处罚,罚款累计达三次视为违约一次。 479、0.4承包人对发包人承诺事项如下:(1)、承包人在每道施工工序完成且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2)、承包人按正常程序给相关施工单位合理的施工时间及合适的环境,并且该时间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内。(3)、承包人在工序交接后,应承诺对工作范围内的已完的产品进行保护。在不同的施工阶段采取不同防尘措施,保证粉尘及施工垃圾不侵入已完成的产品内,损害产品的使用功能。合理安排与其它专业施工单位的作业配合时间,以减少粉尘对其它专业施工单位产品的影响。(4)、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承诺在吊顶区域按规范或实际需求应留检修孔,具体位置与尺寸经相关施工单位确认后再进行施工作业。在施工前对所有表面器具进行80、现场定位并明确标注,对于所有表面设备的开孔尺寸在得到该表面器具施工单位提供并经确认的书面开孔尺寸后再施工。如内装设计图与相关专业设计图有矛盾或冲突或遗漏之处,在施工前将会同相关施工单位确认处理后再进行施工,并做好与相关施工单位施工部位收口工作。(5)、施工前,承包人提供符合现场情况并且体现各施工单位配合关系及发包人提供材料进场的网络进度计划表、提供施工过程中参与配合的各专业施工单位工序交接程序表及对参与配合的各专业施工单位具体计划要求、提供各施工阶段的产品保护措施及与其他各专业施工单位的配合协调方案。41、合同生效与终止 41.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1.2除本合同条款第31条外81、,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42、合同份数 42.1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 42.2本合同副本四份,发包人执二份,承包人执二份。4 3、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一条82、 工程概况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按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要求进行_工程项目的施工。1.1工程名称:_1.2工程地点:_1.3工程内容:_1.4资金来源:_第二条 工程施工范围_第三条 合同工期_第四条 工程质量及现场管理要求_第五条 合同价款5.1合同总金额含税(大写): (人民币);¥:RMB 元。(含合同总价款 %和管理费)第六条 委派人员6.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_6.2监理人工程师: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_6.3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_ 第七条 工程单价及工程量:7.1工程单价: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套用 ( 版)、 ( 版)、 ( 版),工83、程量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装修施工图纸为依据计算,工程单价已包括人工、材料、机械、损耗、税项、储存、运输、管理、利润、超时工作、奖金、各种风险、各种保险、直接费用等全部费用,并包括所有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无论有关项目是否已在规范图纸或工程合同里加以特别说明。工程单价也包括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在发出验收合格证等文件前所要求完成的一切有关的工程费用。凡是施工图中包含工程量,承包人不得以因漏报或疏失等任何原因未计入报价,而借以要增加工程费或不做或停工。 7.2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 ( 版)、 ( 版)、 ( 版)及相关规定计算。第八条 担保7.1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提供以下担保:承包人在签订84、本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出具的合同总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其内容与期限经发包人确认),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8.其他条款_9. 本合同中合同条款与专用条款冲突时,以专用条款为准。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85、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室内装修及电气管线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约定如下:二、 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本装修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之日起计算。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室内装修工程、电气管线工程保修期为二年。三、 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期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个日历天内派人修复完毕。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或在7个日历天内未修复,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保修期内,普通维修应按发包人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修复,如达不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将从保修金中86、按每天RMB500-5000元扣除;并且承包人应整改完成直至发包人验收合格为准。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事故由承包人施工质量而引起,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保修金中扣除。3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金从保修金中扣除。4上述3项中所述之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保修费用、抢修费、损害赔偿金,若金额超过保修金额,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四、质量保修金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5%,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室内装修及电气管线工程在二年的质量保修期满后,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且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发包人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质量保修金额。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