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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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84564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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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税收征管,以营业税为主线,实现对房地产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见风使舵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部、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2、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的,应按规定向土地及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或税务登记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办理登记。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上地及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六条纳税人应按照税务3、机关的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和取得税务机关统一监印制的发票。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取得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土地所在地的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八条纳税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应按照“权利许可证照”缴纳印花税。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土地使用税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资料,并更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数据库资料。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与上地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利用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及时掌握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价格
合同表格
上传时间: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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