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东北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 (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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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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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东北师范大学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东北师范大学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范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20126 号) 、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 (教财函201355号) 、 东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事业性房产。第三条第三条公用房出租出借,是指在符合学校整体规划、确保校园秩序的基础上,满足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需要的前提下,经学校审核批准,将公用房整体或部分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或无2、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第四条第四条公用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由学校统一安排,学校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对违规出租出借行为,一经发现,没收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条第五条公用房出租出借,要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制度, 遵循公开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第六条第六条东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事项,对重大出租出借事宜报学校决策。第七条第七条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房屋出租出借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产出租出借的法规,制定学校房产出租3、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组织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核,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报备;(三)负责对出租出借的公用房进行清查、登记、考核工作;(四)按属地管理原则,对部分出租出借公用房进行分类委托管理。第八条第八条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且符合学校整体规划和布局的前提下,学校事业性公用房如确有出租出借需要,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在通过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提交公用房出租出借申请、 “三重一大”决策纪要以及相关材料,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公用房出租申报表或东北师范大学公用房出借申报表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出借申请的受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功能、布局等进行审核,将安全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东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九条第九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园内后勤服务保障用房的定点、布局和服务功能(如食堂、浴池、超市)等进行规划,并将规划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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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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