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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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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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第 8 8 号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10 月 27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65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 现予发布, 自 2011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2、房地产经纪活动, 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 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3、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第二章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第八条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条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