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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煤炭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会议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太原煤炭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会议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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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
上传人:地** 编号:1300964 2024-12-18 134页 386.04KB
1、目 录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 -第一节 总 则- 4 -第二节 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4 -第三节 安全生产责任的认定- 8 -第四节 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9 -第五节 考 核- 10 -第六节 附 则- 10 -第二章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1 -第一节 总 则- 11 -第二节 安全目标- 12 -第三节 工作要求- 12 -第四节 安全目标考核及奖罚- 13 -第五节 附 则- 14 -第三章 安全会议制度- 14 -第一节 总 则- 14 -第二节 会议要求- 14 -第四章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20 -第一节 总 则- 20 -第二节 安全承诺内容- 20 -第三节 有关2、要求- 21 -第四节 附 则- 22 -第五章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23 -第一节 总 则- 23 -第二节 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 23 -第三节 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24 -第四节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管理- 25 -第五节 附 则- 26 -第六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7 -第一节 总 则- 27 -第二节 培训原则- 27 -第三节 培训方式- 28 -第四节 培训对象、时间、内容- 29 -第五节 培训组织与管理- 30 -第六节 培训实施与管理- 30 -第七节 职责划分- 31 -第八节 监督管理- 32 -第九节 考核奖罚- 33 -第十节 附则- 34 -第七章 事故隐患3、排查与整改制度- 34 -第一节 总 则- 34 -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职责- 35 -第三节 隐患排查分级- 36 -第四节 排查与整改- 37 -第五节 隐患的管理与报告- 38 -第六节 隐患治理- 41 -第七节 责任追究- 42 -第八节 附 则- 44 -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44 -第一节 总 则- 44 -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职责- 45 -第三节 应急救援范围、原则、任务- 48 -第四节 事故应急报告程序- 50 -第五节 应急救援的响应- 52 -第六节 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52 -第七节 应急救援与恢复- 53 -第八节 预案管理- 55 -第九节 工作要求- 58 4、-第十节 附 则- 59 -第九章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60 -第一节 总 则- 60 -第二节 问责方式和范围- 61 -第三节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62 -第四节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63 -第五节 事故约谈- 66 -第六节 附 则- 67 -第十章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9 -第一节 总 则- 69 -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职责- 69 -第三节 检查方式及要求- 70 -第四节 检查内容- 72 -第五节 有关要求- 72 -第六节 附 则- 73 -第十一章 非伤亡事故等级划分和重大未遂事故标准- 73 -第一节 总 则- 73 -第二节 非伤亡的认定- 74 -第三节 重大未遂伤亡事5、故的认定- 75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约谈制度- 77 -第一节 总 则- 77 -第二节 事故报告- 77 -第三节 事故现场处置、等级划分及处理原则- 79 -第四节 事故分析调查及责任追究- 81 -第五节 其他规定- 91 -第六节 附 则- 92 -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92 -第一节 总 则- 92 -第二节 举报范围、内容- 92 -第三节 举报内容、程序、保护和奖励措施- 93 -第四节 附 则- 96 -第十四章 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96 -第十五章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与应急预警制度- 99 -第一节 总 则- 99 -第6、二节 组织机构与相应职责- 100 -第三节 危险源管理- 103 -第四节 预案编写、批准- 103 -第五节 培训演练- 104 -第六节 应急救援- 105 -第七节 附 则- 107 -第十六章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107 -第一节 总 则- 108 -第二节 职业危害因素辨识- 108 -第三节 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 110 -第四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 113 -第五节 职业病危害告知- 115 -第六节 职业健康监护- 116 -第七节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维护、保养- 117 -第八节 职业病危害申报- 118 -第九节 职业卫生培训- 119 -第十节 7、罚 则- 119 -第十一节 附 则- 119 -第十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0 -第一节 范 围- 120 -第二节 职责与管理- 120 -第三节 附 则- 124 -第十八章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124 -第一节 总 则- 124 -第二节 作业安全管理- 124 -第三节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25 -第四节 现场安全管理- 126 -第五节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 128 -第六节 附 则- 129 -第十九章 太原有限公司房地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29 -第一节 总 则- 129 -第二节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 130 -第三节 安全技术管理- 130 -第8、四节 安全检查- 132 -第五节 外来分包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134 -第六节 附 则- 136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地面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和完善进行管理。第二节 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第三条 太原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规划、监督9、指导、服务”职能,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和文件会议精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三、建立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四、统一安排部署太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考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上级要求和集团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五、组织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指10、导、协调所属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制约机制,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不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罚等激励制约的方式方法。七、制定安全投入计划,督促、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落实情况。八、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计划,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落实情况。第四条 各二级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太原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及文件会议精神,落实太原有限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11、作。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太原有限公司的规定,建立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按照太原有限公司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要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五、按照太原有限公司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制约机制,制定安全投入计划、宣传培训教育计划,进行有效的落实。六、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太原有限公司所属县区公司以及其他区域性管理公司经授权,履行被授予的安全管理职能,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它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上级的安全12、生产方针政策、行业标准、达标规划、预控措施、规章制度以及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二、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罚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计划,保证考核指标的完成。四、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律,制定实施安全示范单位规划、安全质量标准达标规划。五、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针对性地制定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六、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七、依法依规提取安全费用,保证安全费用有效、合理使用。 八、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集团公司备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13、救灾演练,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熟悉应急程序。九、抓好安全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完成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素质,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要全部实现持证上岗。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建设氛围。第六条 所有员工是安全行为的主体,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做好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制定完善专业技术标准,做好业务保安;管理、督促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把好业务安全准入,创造良好的安全运行条件。第八条 各单位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党委(支部)书记是安全宣传教育第一责任者;各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和14、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是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的第一责任者;干部职工对所在岗位、工作范围和自身的安全负责。第九条 太原有限公司下属各二级公司要制定执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办法,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十条 太原有限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机关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二级公司层层制定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第三节 安全生产责任的认定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职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遏制事故的发生。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是公司对各二级单位、各部室、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职工所规定的在15、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机构,统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目标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完善和改进;安监局负责对各二级公司、各部室、各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公司各分管领导、业务部室是安全生产业务保安责任人,负责执行、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分解目标,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第四节 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16、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步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职工要认真履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太原有限公司安全委员会对各二级公司进行考核;各二级公司对下属各单位进行考核;各单位正职对副职进行考核,副职对分管科室考核,科室对班组考核;班组对职工考核的考核机制。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情况第十七条 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对各级人员进行定性考核,形成17、结构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体系,考核办法适用于太原有限公司各二级公司、各部室、各级管理人员及各类员工。第五节 考 核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班子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其分管的范围内,造成重伤、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汇编、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处理。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各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绩效考核办法及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考核。第二十条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行政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第六节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18、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章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创新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目标,量化考核,有效的实现安全目标管理,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式的持续平稳发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太原有限公司以年度一号文件对各二级公司下达安全奋斗目标和考核目标,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二级公司与所属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第三条 公司每年根据安全工作19、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工作重点。第四条 安全目标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分解细化制度,层层落实责任,自下而上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目标的分解细化不得低于集团公司总体要求。每年集团公司要与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要与所属各单位(厂、处、区域性管理公司)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厂、公司)要与基层区队(车间)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职工与单位签订个人安全目标保证书。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实现本单位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单位的其他副职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20、全目标管理工作。第二节 安全目标第六条 太原公司安全控制目标1杜绝3人及以上伤亡事故。2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以下。3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4各产业质量标准化达规划目标。5构建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第三节 工作要求第七条 工作要求1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实行严格的考核与奖惩,以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动按照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按照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2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月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重点,加强月度考核兑现,指导安全生产。3年度工作结束后,由各单位在下年元月五日前向公司上21、报年度工作总结,由太原有限公司考核领导组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赴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考评人员根据考核评分办法和实际工作确定得分与扣分。考核办公室汇总考核结果并提出初步考评意见。4经年度考核合格,太原有限公司对所辖各分公司被评为年度先进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若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分别扣除该单位部分或全部年度安全奖。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取消该单位年度内各种评优资格,对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5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做到:有具体的保证措施,包括组织技术措施、明确的完成程序和时间、承担责任的具体负责人,并签订有关合同,措施应力求定量化,以便于实施和考核。必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挂钩,分行业22、分级层层负责,不断细化企业与各部门、班组、个人之间的安全责任制,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目标管理与考核。第四节 安全目标考核及奖罚第八条 安全目标考核依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下达的201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考核,奖罚兑现。第五节 附 则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三章 安全会议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掌握太原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23、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中层以上安全会议都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监部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纪要、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考核。第二节 会议要求第三条 会议分类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及半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三、安全办公会议。四、专业性安全会议。五、不定期安全会议。六、特殊情况下的紧急会议。第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及主要内容一、年度安全工作会议及半年度安全工作会议1召开时间:元月份2召集人:安监局24、3主持人:经理4参加人员:太原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二级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单位负责人及太原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5主要内容:太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总结年度、半年度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部署年度、半年度工作意见;在年度安全工作会议上,按照太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对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太原有限公司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6会议适用范围:太原有限公司各单位。二、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1. 召开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2召集人:安委会办公室3主持人:安委会主任4参加人员:安委会成员5主要内容:研究讨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25、策及上级安全工作部署安排;审定、分解、考核安全目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决定重大安全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解决重大隐患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审定通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工作。三、安全办公会议 太原有限公司及二级公司安全办公会议1召开时间:每季度召开一次。2召集人:安监局(安监处) 3主持人:经 理4参加人员:分管副经理、副总工程师、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二级公司负责人参加(二级公司安全会议由公司分管副经理、副总工程师、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5主要内容:检查上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26、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做出处理决定和通报,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研究落实解决事故隐患的办法和措施。 各基层单位安全办公会议1召开时间:每月召开一次。2召集人:安监处(安全科) 3主持人:厂长、经理或行政负责人4参加人员:单位科级及以上人员。5主要内容: 安全办公会议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研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规定、通知、办法等。 听取各分管领导对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落实到队(组)人员。 对于安全生产的要害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的措施,协调解决生产各环节当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27、,安排督促落实解决的队(组)及时间。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会议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时检查落实,留有记录。 对办公会议留有问题按职责分工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处理。 队、班组安全会议1召开时间:队每周一次;班组班前30分钟召开。2召集、主持人:队长(车间主任);班组长。3参加人员:队及班组全体人员。4会议内容: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规定,研究安排安全生产事宜;安排部署当班安全事宜。四、专业性安全会议。由各单位、职能部门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相关领导和人员召开,由召集人负责记录,28、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五、不定期安全会议。由各单位、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记录,主管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六、特殊情况下的紧急会议。因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安全生产事故或预防发生相应的事件,为了保证企业正常工作而需要召开的专题紧急会议,会议内容紧紧围绕所发生的事故或即将发生而提出的预警传达有关文件、布置并落实应急措施,保证组织、人员、资金、物质等到位,由召集人负责记录,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第五条 会议纪要太原有限公司所属各二级公司、各单位中层以上会议29、必须做会议纪要,按照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内容、会议决议、与会人员签字的格式形成会议纪要,并根据会议内容将会议纪要下发至有关单位、部门,在安监局存档。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第六条 会议纪律1会议期间不许窃窃私语,谈论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手机必须设到关机或震动状态,若有特殊情况者,请示后方可到外面接听电话。2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严格落实会议上安排部署的工作。3安全会议实行签到制,会前五分钟签到完毕,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的会议时间、地点准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最迟在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向安监局局长履行请假手续。4对未经批准擅自旷30、会或不按规定进行签到的人员罚款100元,对迟到、早退的人员罚款50元,会议期间发现手机铃响的罚款100元。5各单位的会议纪律自行制定。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四章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第一节 总 则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全体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全体职工均应向公司进行书面承诺,即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责任书。 第二条 安全承诺31、书由公司统一制作,承诺人必经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第三条 各单位领导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第二节 安全承诺内容第四条 安全承诺内容。承诺通则: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杜绝“三违”,即: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危险作业、火工作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保护用32、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禁令和规定。 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自救器、灭火器和各类防护设施。 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第三节 有关要求第五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第六条 新职工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七条 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持,一份由安监处存档。 第八条 安全承诺书每年一月份签订,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 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安33、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监处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条 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在涉及外委外协工程施工时,对应管理部门应与工程项目单位、设备检修和维护单位、供货方现场安装(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安全承诺书,并督促各相关单位同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承诺书。第四节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34、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五章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保量完成安措工程,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投入的资金。第二节 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第三条 危化品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不得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5%。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计提。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035、%计提。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类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最低限度按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七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应急救援投入,包括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6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7安全宣传教育投入;8职工保险投入;9应急救援事故投入;10安全奖励基金投入。第三节 安全费用使用原则第八条 安全费用在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专款专用原则,安全费用必须用于企业安全36、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量入为出原则,安全费用支出应根据提取情况、现金流量以及支付能力安排,安排总额原则上不得超出安全费用提取总额,并留有一定余地。 重点保证原则,安全费用要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经济效益原则,安全费用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以确保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目的。第四节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管理第九条 公司应当编制年度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第十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37、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并报公司审批。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重大和关键问题。第十二条 公司总工程师对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全面负责;公司财务部是计划管理综合部门,负责计划的日常管理;其他业务部门参与各单位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公司物资供应部门负责计划设备、材料的采购和保障供应,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制订生产安全费用计划;各单位计划部门是本单位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的审查、编制和上报工作。第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的生产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批。未38、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决算等。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设备管理。工程竣工和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交接。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计划项目,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第十六条 各单位追加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执行过程中超过计划资金的5%时,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如不超过上述标准又确属生产急需的项目,所增资金在本单位切块资金内平衡的,可自行处理,但须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第十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生产安全费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台帐,按规定向计划财务部提交报表。第十八条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的实施实行统计监督。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报送月、39、季、年度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监察、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节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六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以全面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素质为目标,以培养企业文化,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推进安全文明生产,规范培训管理、创兴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落实培训40、责任为公司安全生产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第四条 太原有限公司各级财务部门要保证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的足额列支和合理使用。第二节 培训原则第五条 坚持“强制培训、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和“教考分离、严格考核”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第三节 培训方式第六条 实行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与特殊培训相结合、内部学习培训与上级学习培训相结合、理论与现41、场相结合、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科技创新和参观学习相结合。第七条 采用课堂教育、岗位教育、实物教育、事故案例、模拟试验等方法进行。第八条 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全员安全培训的“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实现安全培训、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的全面提升,并要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行为标准的考核范畴。 第九条 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工人(需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培训和教育的人员)、“三违”学习班人员和一些临时指42、定的脱产培训人员。第十条 对技术较强的工种采用引进来或送出去的方式进行培训。第十一条 与大专院校相结合,对安全系统管理人员进行理论强化学习,取得相应的资质,以适应现代化企业发展的需要。第四节 培训对象、时间、内容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再培训。1太原有限公司、各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2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每年接受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3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第十三条 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新43、工人上岗作业。招收新工人时,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入职手续办理,严格按照相关行业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新工人接受不少与72学时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办理入职手续。新工人必须在老工人的带领下实习三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职工转岗后与原岗位差别较大的,必须进行不少于48学时的岗位培训,所有生产一线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教育培训,针对现场实际情况讲任务, 针对具体任务讲安全, 针对安全讲培训。重点学习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应急救援知识。要加大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44、岗人员全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五节 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十五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计划,要作为安全办公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第一责任者,各级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第十六条 基层班组必须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及岗位练兵活动。每月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学习,时间不低于8学时,每次培训要有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学习人数及学习人员名单等内容。第十七条 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将不定时的对各基层单位进行抽考,一般工种合格率不低于964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操作知识、避灾自救知识达100%。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或进行的安全活动都要建档,详细登记培训的岗位、时间、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授课教师、考试卷等内容。第六节 培训实施与管理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考核实行考核登记制度,各单位必须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没有按规定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否则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将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单位予以重罚。第七节 职责划分 第二十条 太原有限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负责实施;各二级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太原有限公司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46、负责实施。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第二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选派各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参加上级的安全培训,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工作,并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结合培训实际选编教材,整合教学设施,充实实物教学内容,创新培训环境,提高培训质量。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职教部门根据下达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具47、体实施;对具有安全资质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要加大管理教育培训力度;对各类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统计、建档、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安全培训持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开展情况和全员安全培训,初、中、高级工的考核认定及“三违”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进入各单位的外委队组日常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安监、职教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每月一考”,并监督检查各班组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各班组负责班前、班后“每日一题、每周一课”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48、统筹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保证每班现场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第八节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应充分利用安全结构工资和职工安全技能帐户的激励作用,调动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能的自觉性。在提升职工综合素质的同时,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积极推广以班组为单位的成建制脱产轮训。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每季度必须组织一次相关人员比武,以提高员工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季度全员安全培训抽考时,将加大对“环节管理干部”、“三49、员两长”和特殊工种人员的抽考力度,抽考人数由公司根据情况确定。第三十条 建立全员安全档案,充实档案中的培训记录。各单位人事科负责全员安全档案的填写,实行微机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由安监局负责建档。第九节 考核奖罚第三十二条 太原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各单位要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年度考核内容,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第三十三条 全员安全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培训必须与本单位的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必须与职工安全技能帐户挂钩,各单位要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全员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公司每季度将对安全培训50、及现场抽考情况进行抽查考核,检查结果将进行排名、排队、讲评、通报,季度培训达到规划目标的公司要给予表扬。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参加公司安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人员必须按计划选派。培训的学员,每期合格率低于75%,处罚10000元;低于80%,处罚培训单位5000元;每期合格率达到85%以上适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五条 严格培训教育责任追究,对于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培训责任倒查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罚。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和上级检查时,发现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的,按国务院第446 号令处罚规定执行。第十节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51、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七章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组织机构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组 长:经 理常务副组长: 安全副经理(安监局局长)副 组 长:各副经理成 员:副总工程师、安监局52、财务部等各部门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安监局副局长各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明确职责,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和规范上报程序,并监督落实。第三条 责任划分一、太原有限公司负全公司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监督责任;各二级公司是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监管主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责任。二、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三、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控制、治理。四、各单位分管副职是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负责人,53、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制定整改方案、安全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整改落实。五、各级生产业务部门对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按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预防措施,进行检查,落实项目计划、工程设计、资金安排、材料和设备供应及隐患整改、验收、考核等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所有隐患排查、整改与防范措施落实的监督工作。六、各级基层单位负责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工作。七、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进行分级汇总、上报、考核。第三节 隐患排查分级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54、素在生产活动中可能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五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1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和排除的隐患。2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才能消除的隐患。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分为三级:A级:危害严重,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55、的隐患。第六条 隐患的分类。隐患按照行业划分为煤炭行业、危化品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物流行业、建筑行业具有行业特点的隐患。第四节 排查与整改第七条 太原有限公司、二级公司每月要进行一次综合排查,由安监局组织,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隐患排查会议,对排查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并落实整改,实行闭合管理。第八条 太原有限公司直属企业、部室每月不少于一次专业排查,由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对排查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安监局备案,并落实整改,实行闭合管理。第九条 各单位每周由各安监部门负责人组织各自单位及分管领导参加的综合性安全排查;各专业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分管领56、导或(专业副总)牵头,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对所分管专业内的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各专业每月底将检查的事故隐患问题及处理结果报安监部门备案。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按照“五级五步”排查法,从每个职工、班组、区队(车间)、科室、单位(厂、站)全面排查,对隐患进行搜集、整理、整改、复查、消号,做到闭合管理。第五节 隐患的管理与报告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按照隐患的分级和分类标准,负责对查出的隐患进行级别和类型的确认、统计。确认中对A级、B级隐患认定有分歧的,应当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或安全例会)上讨论认定。第十一条 隐患分级、分类后,各级安监部门下达告知通知书,将各类隐57、患分别报送业务部门和整改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并按照“一患一档”,要体现整改措施、期限、责任、预案、资金“五落实”原则以及整改报告中要求涉及的内容。第十三条 对排查出的隐患各级业务部门要建立专业台账;安监部门建立综合台账,设专人管理,归类存档。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整改实行月报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统计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监局汇报,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经核实的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安监局、相关业务部室做好登记台帐。58、第十六条 每月底各单位按照安监局的要求将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至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由安监局按照要求汇总、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附表:太原有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台帐建帐单位: 建帐时间:隐患单位隐患排查隐患类型隐患来源排查时间产生原因排查人员隐患内容隐患危害程度隐患治理治理责任人(附电话)治理方案治理时限治理资金防范预案隐患验收治理结果验收时间验收人员验收结论销号时间隐患督办公司督办人(附电话)公司业务部室督办人(附电话) 公司安监局督办人(附电话)第十七条 重大隐患(A级)的报告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隐患,报送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认定,59、同时上报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和相关业务部门。二、安监局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及时报送经理和安监局长,由经理或安监局局长负责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备案。三、对于太原有限公司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安监局及时报送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在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上专题研究。重大隐患未整改之前,每月坚持报告,直至整改完毕。第十八条 重大隐患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0、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六节 隐患治理第十九条 一般隐患确认后,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进行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必须严格按照太原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相关业务科室要提出初步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时报公司安监局、太原有限公司,需要申请太原有限公司给予技术、资金支持或编制施工计划、设计进行报批的,按程序报太原有限公司,批准后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并组61、织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第二十一条 A级隐患(即重大隐患)由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和业务部门挂牌督办,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和业务部门跟踪监督;B、C级隐患由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安监部门及业务部门负责整改、验收。第二十二条 B、C级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验收责任人验收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安监部门销号。A级隐患(重大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保障措施,并落实整改的措施、期限、责任、预案、资金。整改结束后由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二级公司安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销号,同时报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和业务部门备案。第七节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62、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严格按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一、在太原有限公司或公司安监局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条重大隐患,对单位罚款1000元,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处罚金额按照重大隐患条数一次叠加;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二、上级部门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条重大隐患,对单位罚款2000元,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处罚金额按照重大隐患条数一次叠加;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63、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三、凡被上级部门查出应整改而未整改的隐患,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处理,那么该级领导应负主要责任,按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四、对于重大隐患的制造者,比照上述最高标准给予处罚。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1对本公司重点事故隐患掌握不清的。2重大隐患整改过程中,未采取监管措施的。3对编制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未及时审批的。第八节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第二十六条 本制64、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八章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3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安监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12.20)、山西省安65、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安监应急字2008370号)等有关应急救援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应对事故的综合抗灾能力,确保抢险救援工作快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应急救援实行制度化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例会制度、应急救援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制度、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制度、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应急宣传教育制度、应急培训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演练与评估制度、应急投入保障制度、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档案管理制度、应急救援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等。第三条 本66、制度所指的事故主要是指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因洪水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第二节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太原有限公司、各板块公司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 长:经 理 常务副组长:安监局长 副 组 长:各副经理、主管地面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中心负责人成 员:太原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各副总及安监局相关部室、应急救援中心、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在太原有限公司应急救援中心,应急救援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第五条 应急救援领导组职责:1贯彻落实政府部门、集团公司或太原有限公司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工作部署;2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领导、组67、织、协调和指导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做好事故重要信息发布工作;3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4制订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5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应急预案的审查或备案;6组织和协调专业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导和协调各单位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救援发生事故的各单位应急救援工作。8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各单位为事故单位提供救援必须的应急设施、应急队伍、物资设备保障、经费保障和通讯保障等工作。9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解除命令发布工作。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组68、的成员和职责严格按各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救援指挥部在太原有限公司及各板块公司总指挥部的直接指挥下进行抢险救援工作。第七条 应急救援职责划分一、事故应急救援应在太原有限公司及各板块公司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的开展工作。二、太原有限公司及各板块公司董事长、经理担任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担任,并根据事故情况,由总指挥根据事故类别指定增加一名分管副经理担任;成员由太原公司及各板块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的副职担任69、,并根据事故情况,由总指挥根据事故类别指定增加一名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四、太原有限公司及各板块公司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设置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技术专家、通信信息、物资装备、交通运输、后勤服务、财力保障、治安保卫、善后处置等专业组。五、各基层单位应急救援职责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管理工作。2调度信息中心要保证通信畅通,确保应急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及时准确。3供应、后勤管理科等部门既要保证足够的应急物资设备,又要保证快速及时供应到位。4人力资源科和各单位,要加强对辅助救护队、消防70、队等队伍的训练,提高应急救援抢险能力。5财务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援费用计划,要建立专项应急科目,保证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中的各项开支。6安全监察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7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整体救援预案,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包括:应急设施、应急队伍、物资设备保障、经费保障和通讯保障等。第三节 应急救援范围、原则、任务第八条 应急救援范围太原有限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地面企业各单位和部门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第九条 事故应急救援原则首先是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其次是防止和控制事故漫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1统一指挥的原则。在应急行动中,应急救援活动涉及单位的人员,都必须在太71、原有限公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行动,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则止,统一号令,步调一致。2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事故、事件或灾情时,依据灾情严重情况,逐级启动应急救援,先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再启动二级公司的事故应急预案,最后请求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增援。3救援启动的原则。事故、事件或灾情发生后,要充分发动广大员工积极参加事故抢险救灾。第十条 应急救援的任务提高单位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公共、经济、企业、生产环境社会利益不受损失。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的项目包括自然灾害7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具体内容为:1自然灾害:洪灾、地震、山体崩塌、泥石流、矸石山滑坡及自燃。2事故灾难:公路交通事故、单位井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火灾事故、压力容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3公共卫生事故:传染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4社会治安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节目或庆典活动治安事件,人员聚集场所(学校、大型会议等)治安事件。第四节 事故应急报告程序第十二条 事故应急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按预案汇报程序进行汇报。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上一级总调度室报告73、,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现场汇报程序:事故现场人或知情人单位调度室值班领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单位负责人救护队、医院等。二级公司报告程序:单位调度室二级公司总调度室值班领导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总工程师通知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大队(待命或出险)签订医治协议医院或相邻大型医院(待命或出险)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太原有限公司安全指挥中心集团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属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2汇报内容: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性质以及事故的强度;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害程度、伤亡人数、涉及范围;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当前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的抢险救灾情况等,必要时附事故现74、场简图。3报警系统 单位内部报警和事故汇报地面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在安全区域向单位调度室汇报事故地点、原因和性质,在距事故最近的安全地点每30分钟汇报事故及处理情况。 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单位调度室汇报事故地点、原因和性质,并在距事故最近的安全地点每30分钟汇报事故及处理情况。 向太原有限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调度室负责每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太原有限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汇报事故及事故处理情况。第十三条 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1应急救援中心为事故的应急救援机构,参与重大事故的具体救援工作。2接到事故报警后,按照工作程序对警情做出初步判断,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3根据确定的应急响应级75、别,启动应急程序。4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进行救援行动。5救援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警戒撤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6应急恢复完成后,执行应急关闭程序,由事故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第五节 应急救援的响应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单位调度室汇报,单位领导接警后应立即成立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做出警情判断,确定、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组织现场抢救,并按规定向太原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安全指挥中心汇报。第六节 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第十五条 通讯保障。调度信息中心要保证通信系统畅通,确保应急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及时准确。第十六条 物资装备保障。物资供应76、部门既要保证有足够的应急物资设备,又要保证快速、及时供应到位。第十七条 资金保障。计财部门要做好应急救援费用计划。要建立专项应急科目,保证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中的各项开支。第十八条 现场急救。现场创伤急救工作应按预案要求组织实施。第七节 应急救援与恢复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1指挥部成员接到事故灾害报告后,要迅速赶到应急指挥中心或事发地点,听取事故简单情况介绍,接受总指挥命令,分头开始行动。2应急启动后,总指挥要根据现场汇报的实际情况和灾情发生的程度,决定事故现场人员是否必要立即进行疏散和撤离。3应急启动后,现场救援人员和专家技术组立即赶赴现场确定应急对策,同时指挥部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物资。4迅速77、成立现场抢救指挥部,现场一切抢救事宜统一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抢救总指挥由事故单位行政一把手担任(现场总指挥可根据事故类别或是事故升级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5现场抢救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事故初始评估,划分现场工作区(危险区、缓冲区、安全区),研究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措施。6应急队伍、消防队、各专业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总指挥的命令及抢救方案进行现场抢救。7在执行应急救援优先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人员救助、工程抢险、警戒与交通管制、医疗救护、人群疏散、环境保护、现场监测等工作。8在事故抢救抢险过程中,若事态扩大,抢救力量不足,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出现可能危险参加救援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现场事故78、抢救指挥部要立即向总指挥部汇报,同时,现场总指挥要果断下令抢险救援人员的紧急疏散和撤退。9由总指挥部抢救总指挥决定向太原有限公司求救,请求兄弟单位或政府部门进行增援。10必要时总指挥部可决定组织事故现场周围人员进行紧急疏散或转移,或请求地方政府组织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或转移。第二十条 应急恢复1恢复工作应该在事故发生后就立即开展,首先使事故影响区域恢复到相对安全的基本状态,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2恢复包括短期和长期恢复两个部分,短期恢复(要求立即开展的恢复)工作包括事故损失评估、原因调查、清理废墟等,短期恢复中应注意的是避免出现新的紧急情况。长期恢复包括厂区的重建和受事故影响区域的重新规划和发展79、,应吸取事故和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3事故抢险救援行动完成后,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现场指挥部领导及相关救援组成员要组织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4抢救结束后,总指挥部制定恢复生产、生活计划,由指挥部领导组织实施。5进行应急恢复要考虑的几个问题:宣布应急结束;现场警戒和清理;组织重新进入和人员返回;受事故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损失状况评估;恢复损失区域的水电等供应;抢救被事故损坏的物资和设备;恢复被事故影响的设备和设施;事故调查。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结束后,总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人员撤回原单位,指挥部对事故应急救援进行总结,同时对应急救援进行重新修订审核。第八节 预案管理第80、二十二条 预案的编制各单位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综合预案、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及管理一、应急预案实行评审制度,分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形式评审主要是指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太原有限公司及各二级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批。同时,各二级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应上报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办公室备案。要求预案每年修订一次,同时根据单位变化的实际,按预案修订要求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补充。对已实施满3年的应急预案或者形势、任务发生了较大变化的,81、应该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工作。二、应急预案的管理太原有限公司及各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应急救援中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各单位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上报公司审核修订,并报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公司属各单位必须认真宣传贯彻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人人皆知,有学习记录,考核记录。一、应急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要认真学习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必须注重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学习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知识,应急救援专业技术知识。培训结束后要组织考试,所有应急行动人员必须做到懂救援方法、懂救援原则、懂救援措施。二、全员的教育与培训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是处理本单位82、发生的重大灾害事故的指导性文件,要求上至经理、党委书记下至职工人人都要进行学习,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人员采取不同形式的学习方法,做到指挥人员指挥有方,临危不乱;救援人员机智果断,迅速有效;现场人员避灾有序,自保互保能力强。此项工作由培训中心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予以落实。三、应急培训的要求1.针对性:针对可能的事故情景及承担的应急职责,不同的人员应培训不同的内容;2.周期性:培训时间相对短,但有一定周期,一般至少每年进行一次;3.定期性:定期进行技能训练;4.真实性:尽量贴近实际应急活动。第二十五条 每个季度有针对性地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并将演练的项目提前上报太原煤业分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太原83、有限公司安监局。制定演练措施,进行贯彻学习,每次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一、演练目的应急预案的演练时检验、评价和保持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可在事故真正发生前暴露预案和程序的缺陷,发现应急资源的不足(包括人力和设备等),改善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协调,提高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进一步明确各自岗位与职责,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二、演练要求1.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排出应急演练的计划,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灾害事故举行应急演练,并对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周密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进行修订。2.各单位总体预案演练由调度部门负责牵头,各专项预案84、演练由相关科室牵头组织和策划,并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组织。演练准备阶段:确定演练日期;确定演练目标和演示范围;编写演练方案与演练活动。演练实施阶段:记录参演组织的演练表现。演练总结阶段:评价人员访谈演练人员;汇报与协商;编写书面评价报告;演练参与人员自我评价;举行公开会议;通报不足项;编写演练总结报告;评价报告补救措施;追踪整改项的纠正。第九节 工作要求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编制重大灾害应急预案,成立重大灾害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机构总指挥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第二十七条 公司每年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人员进行排查,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第二十八条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习,根据演习过程查找85、问题,做出改进。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救灾材料库,配备足够的救灾器材,对救灾器材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及时补充更新,救灾器材严禁挪做他用。第三十条 对重大灾害应急处理计划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要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并考试,使职工熟练掌握灾害预防及避灾自救知识。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如果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由单位负责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应急救援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抢救工作。第三十二条 预案启动后,公司救灾指挥部必须迅速查清灾害发生地点、性质和波及范围,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三十三条 灾害发生后,救灾指挥部成员必须按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退缩、逃避,应积极组织抢救,减小灾害损失86、。第三十四条 对破坏防灾、救灾设施设备、不执行重大灾害监控措施,不履行救灾职责、延误救灾时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节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九章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87、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生产单位、业务保安部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副处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88、太原有限公司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子分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过程全面问责,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二级公司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第五条 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不含3人)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第二节 问责方式和范围第七条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生产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八条89、 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及副处级以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各子分公司依据国家、行业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自行制定。第三节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第九条 危化品、房地产、公路运输、建筑、洗选加工等地面生产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按安监总局的标准执行。第十条 重大安全隐患由太原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确认。第十一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各单位问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90、织生产作业;2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3存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及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各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2年度内被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或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二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91、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五定”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第四节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一、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二、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92、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93、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第十四条 对地面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2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1对发生事故单位罚款20万元,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2给予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3给予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安全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4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5停发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当月安全奖,给94、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6取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当月安全奖,给予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1对发生事故子分公司罚款50万元,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2给予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3给予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安全负责人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4太原有限公司主要领导对子分公司分管领导,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5取消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月度安全奖,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6取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月度安全奖,给予子分公司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地面单位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责任事故:1对发生事故子分95、公司罚款100万元,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2给予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安全负责人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3太原有限公司主要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事故发生单位班子成员、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4取消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季度安全奖,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5取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季度安全奖,给予子分公司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十五条 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在太原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上作检查;子分公司分管领导在子分公司安全例会上作检查;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在子分公司政工例会和安全例会上作检查96、。第十六条 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十七条 以上受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领导人员,两年内在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分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或推荐到与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使用;凡被受到安全问责的干部年度内不能晋级。第五节 事故约谈第十八条 约谈内容: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97、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第十九条 约谈程序: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第六节 附 则第二十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98、,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在太原有限公司公布。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纪委监察、安监、工会、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问责,由各子分公司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太原公司安委会审查备案;对各子分公司副职及以上领导的问责由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太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第二十四条 安监部门、太原有限公司对事故单位同一起事故的处理决定,应合并从99、重执行。第二十五条 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章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着力夯实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安全管理预控体系,积极推动安全管理由控制事故向控制隐患转变,有效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节 组织100、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副职对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安监部门负责总体协调安排,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分管业务内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组织机构一、太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领导组:组 长:经理常务副组长:安全副经理(安监局局长)副 组 长:各分管副经理、二级公司负责人、安监局总工程师(副局长)成 员:公司各部室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安监局副局长领导组职责:1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101、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落实情况。 2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计划、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安全考核政策等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机制的完善情况。4监督检查各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及治理情况等。二、各二级公司及下属单位必须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监督检查领导组,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总体协调工作。 三、专业检查由各专业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四、节假日检查和特殊时期的安全监督检查由各级安监部门组织。第三节 检查方式及要求第五条 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节假日检查和102、特殊时期的安全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第六条 综合性安全检查方式,由公司安监局牵头,各职能部室配合、参加;专项安全检查由业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节假日和特殊时期的安全检查由各级安监部门组织,随时检查。第七条 检查要求一、综合性安全监督检查1太原有限公司、各二级公司、其他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大检查覆盖率达100%。2太原有限公司、各二级公司综合性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3厂、站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旬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4各生产经营基层单位(科室、区(车间)、)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队、班组每班进行一次安全检查。5作业现场由安监员24小时巡回检查。103、二、专业性安全监督检查太原有限公司、各二级公司各业务部门专业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基层单位专业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三、节假日、特殊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和业务部门根据安全形势、节假日、季节情况和特殊时期的特点随时组织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第四节 检查内容第八条 安全监督检查以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根据公司各行业特点进行检查。一、建筑行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检查制度、机械设备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文明施工、伤亡事故处理等。二、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贯彻法律法规和标准、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管理情况、岗位安全、安全教育培104、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气(油)罐及工艺系统 、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消防设施和消防管理、电气及防雷设施等内容。三、洗选行业:主要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和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工艺、设备、储运、仪表、变配电、工业卫生、检维修等方面安全为重点。四、物流行业: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应急管理、事故预防及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内容。第五节 有关要求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组织的安全检查,并对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阻挠的,或各单位负责人拒绝整改签字的,纳入公司105、月度考核,情节严重的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十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统一按照安监局的整改指令书统一汇总填写,责任单位按“五定”整改表进行整改闭环,相关职能部室归口负责复查落实,落实情况后交由安监局备案。第六节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各单位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负责监督落实。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一章 非伤亡事故等级划分和重大未106、遂事故标准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省政府有关各类事故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伤亡事故和人身未遂事故的管理,便于安全管理与绩效考核,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节 非伤亡的认定第二条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的认定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的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企业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2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10100万元的。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设备等爆炸的。4工厂或施工地点龙门吊车翻车的。5建筑107、企业整面墙脚手架垮塌的。6正在施工的厂房等建筑面积50m2以上的或正在使用的厂房垮塌面积在100m2以上的。7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在24小时以上的。8自管的管道被外界挖断或雨水、河水冲断影响安全生产或居民生活48小时以上的。9事故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集团公司认为应由集团公司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企业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5-30万元的。2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发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210万元的。3建筑企业脚手架有垮塌现象的。4自管的管道被外界挖断或雨水、河水冲断影响安全生产或居民生活1248小时的。108、5上级公司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三级非伤亡事故的认定未列入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其标准由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严自行划定。第三节 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认定第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未遂伤亡事故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事故;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等事故;7.非正109、常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0万元以上。8.有毒有害气(液)体容器、管道、设备的清理或检修,其内、外对人有害的物质未清理达标,而冒险进入的。9.危化品等行业在人能到达的所有地点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的。10.登高2m以上作业时,现场有人未使用安全带进行施工作业的。11.上级公司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的。12. 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第四条 凡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死亡事故认定。第五条 在太原有限公司内部事故统计时,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按二级非伤亡事故统计;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按三级非伤亡事故统计。第六条 凡列入上述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110、行。第四节 附 则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法规、规范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九条 本制度至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约谈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节 事故报告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地面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111、,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调度、安监部门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三条 单位调度室和安监部门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要尽快查清事故情况,做好记录,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报告程序,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向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并及时通知有关业务部门领导。 第四条 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必须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报告程序按相关规定汇报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第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 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112、场情况;3事故类别;4事故的简要经过等;5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 ;6事故现场示意图;7已经采取的措施;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9填写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度汇报卡。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第六条 事故报告时限:发生轻重伤事故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必须在24h以内向公司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并在1h内填写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度汇报卡上报公司。公司接到报告后1h内向山西煤炭运销集113、团太原有限公司报告,较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立即上报。第三节 事故现场处置、等级划分及处理原则第七条 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1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2公司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3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第八条 事故等级划分与处理原则一、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114、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非伤亡事故按本管理制度汇编中的非伤亡事故等级划分及重大未遂事故标准115、的规定执行。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三、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四、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轻微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没有影响人身安全、影响生产2小时以下的,请示公司主要领导,第二天早会通报。 2破皮伤人身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10000元、影响生产2-5小时的,必须进行事故分析处理,请示公司主要领116、导,第二天早会通报。 3轻伤人身事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影响生产5小时以上的,必须由公司分管领导牵头现场勘察、组织分析,并在当天拿出处理意见,上班子会汇报研究,通过后通报。 4重伤事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影响生产16小时以上的,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现场勘察、组织分析,并在3天内拿出处理意见,上班子会汇报研究,通过后通报。 5伤亡事故、一级重大非人身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主持分析,各部门协助。第四节 事故分析调查及责任追究第九条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界定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117、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第十条 事故调查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根据事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类事故调查执行以下规定: 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安监部门组织生产、调度、保卫、工会、纪委、组干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当月月底前上报市公司安监局。 轻、重伤事故经追查处理后,安监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与考核。 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118、进行调查,安监部门派人参加。调查处理结果报安监部门。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调查处理结果报市公司安监局。 发生死亡事故,由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有关业务处室、保卫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会同太原市公安局及太原市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4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119、任单位的处理建议;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6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及统一格式: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7报告统一用word文档、A4纸张、3号字编排打印;文字正确简练,条理清晰,不出现土话、方言,专业术语准确。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120、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基本原则:事故分析和责任认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2依法办事,依规处罚原则。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5杜绝隐瞒,公开处理原则。6事实清楚,责任清楚原则。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类。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1人的不安全行为;2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3. 管理存在缺陷。间接原因是指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2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121、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在分析事故时,要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责任。间接责任是指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间接原因的责任。 对事故的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分析清楚事故的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事故责任的大小122、,按照本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企业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十三条 相关处罚规定:一、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人身事故1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重伤责任事故,对责任者的处罚: 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 给予负有重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行政撤职处分,正职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行123、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给予业务保安科室、分管科室副科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厂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公司罚款50万元。2地面生产单位发生死亡1人责任事故。 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给予负有重要责任者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给予事故单位的相关科室,分管副职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区长(车间主任),分管副区长(车间副主任)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给予业务保安科室的分管副职、科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124、 给予分管副厂(站)长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处理; 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对发生事故的二级公司罚款100万元。给予二级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3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责任事故,太原有限公司公司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书记、厂长)免职处理。4地面单位年内累计死亡1人事故,给予分管副厂(站)长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厂(站)长、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5地面单位发生2人以上(包括2人)事故由上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太原有125、限公司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董事长、总经理、厂(站)长、书记)免职处理。二级公司年内发生累计死亡三人或一次死亡三人事故,给予二级公司主要领导记大过或降级处理。 非伤亡事故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参照死亡1人事故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参照重伤事故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1地面单位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领导罚款5008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副职罚款8001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科、队主要领导和分管的副职罚款10001500元,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2地面单位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或年度内分管专业累计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126、故单位分管的领导罚款100015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的副职罚款15002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科、队主要领导和分管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的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3地面单位发生2人次重伤事故或年度内分管专业累计发生2人次重伤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的领导罚款15002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副职罚款20003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科、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4地面单位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领导罚款100015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127、分管副职罚款15002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科、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5地面单位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发生事故单位分管领导罚款5008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副职罚款8001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科、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罚款10001500元;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副职行政警告处分。6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7.在本年度内发生两起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128、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书记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副职行政记过处分。 意外事故凡发生意外死亡事故,参照死亡事故处理规定执行。二、事故单位的处罚1每死亡1人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基础工资总额的20%;领导班子成员当月每人只发最低生活费。对在公司内部发生第一起死亡事故的单位和重复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单位,各加罚5万元。2发生一起重伤1人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2%。3发生一起轻伤1人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4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5%10%。5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3%。6意外死亡事故参照死亡事故处罚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129、事故约谈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公司对事故 (含伤亡事故、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推动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根据事故性质,由公司领导、分管领导或安监局负责人主持约谈。 约谈对象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约谈要求:约谈要听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130、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约谈原则: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约谈程序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0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监察局。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十五条 其它规定 凡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集团公司汇报,拖延8h以上、12h以上、24h以上者,给事故单位予以1万元、2万元、131、5万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事故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并处党内处分。 事故罚款列入安全奖励基金账户。第六节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有关决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制止不安全行为,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132、,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节 举报范围、内容第二条 举报范围:公司所属机关各部门,各地面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第三条 举报内容: 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即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行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干部跟班带班作业,弄虚作假的行为。 对生产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按照程序认真排查,对存在的133、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不及时处理和积极整改的行为。 因存在重大隐患被公司责令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的工作面,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 对发生的各类事故(伤亡和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按公司有关规定报告的行为。 生产现场发生问题,不能及时到场到位的;发生突发事件,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的吃拿卡要、执法不公行为; 殴打、谩骂执法检查人员、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检举制止违章人的行为。第三节 举报内容、程序、保护和奖励措施第四条 举报方式及程序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或事故隐患后,可向本单位有关管理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到公134、司安全监察局进行举报。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2.公司设立专门机构,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接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要登记编号,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负责及时对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并采取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135、格办理交接手续。3.对于群众举报案件,核查属实的要及时查处。对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急事急办,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可要求有关部门联合办案,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结的举报案件,对署名举报人应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予以反馈。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备案。4.对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公布重大问题查处结果。第五条 保护和奖励措施1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的过程中,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136、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有关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案处理。3. 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公司对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或事故隐患调查核实后,根据所举报问题的性质,视情况,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1001000元。5.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鼓137、励群众举报,对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第四节 附 则第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四章 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各单位作业场所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工作场所的具有防护功能的安全设施和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警示标识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第138、二条 在作业场所中,各单位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警示提示进行防护,严禁破坏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未经允许擅自移动、改变安全防护设施位置。第三条 警示标识存在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其中,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第四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指令标识139、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第五条 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安全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第六条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在可能产生安全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七条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指示标识。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设置指示标识。第八条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警示标识的设140、置高度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141、的环境中,井下应采用反光材料制作。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第九条 检查与维修 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功能齐全、完好; 各职能部门负责检查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识,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第十条 附则1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2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各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管理。3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五章 重大危142、险源监督管理与应急预警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做到重在预防、预警,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及时有效消除风险隐患,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太原有限公司技术部门是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负组织、管理责任,负责指导、检查各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编制及排查工作。第三条 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是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全公司各行业重大危险源编制、排查、整改、治理、建档情况。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143、检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编制及排查工作。第五条 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单位重大危险源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会审、排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第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编制、排查、整改、治理、建档情况。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相应职责第七条 体系建立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预警决策指挥领导组总 指 挥: 经 理常务副总指挥: 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局长副 总 指 挥: 各副经理成 员: 公司各副总工程师,调度指挥中心、生产技术部、机电供应部、安监局相关部室、财务部、综合部各负责人、应急救援中心。 公司建立应急救援预警反应指挥部 办公室设在应急救援中心办144、公室主任:应急救援中心主任 所属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各单位根据公司本体系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领导、抢险等机构。 应急救援体系与预警工作运行方式公司至下而上各级应急救援领导指挥体系、预警机制呈垂直运行工作方式。1国家应急救援分类规定,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所辖各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全部列入应急预警范围,与国家应急救援规定相一致。2预警信息颜色级别规定,根据国家规定统一使用的预警信息蓝、黄、橙、红四种颜色,结合公司实际,对本企业内的预警信息进行颜色分级:级:蓝色表示一般事件或事故。级:黄色表示较重事件或事故。级:橙色表示严重事件或事故。145、级:红色表示特别严重事件或事故。3预警机制的运行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上级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运行要求,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并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到位;公司各部门接到本系统汇报的预警信息后,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理。 应急救援中心接到下级各单位或第一自然人发现的各类预警信息后,必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确定预警等级,根据预警要求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到位。 任何人发现有可能导致事故的预兆和隐患,都必须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 发生应急预警,按以下程序运行:级:各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领导组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根据本单位应急救援预警机制组146、织相关人员到场到位,并汇报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级: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汇报公司相关副总及部门,公司相关副总及部门领导必须深入现场了解情况,会同企业有关领导及部门制定解决方案及措施;企业有关领导调度指挥,有关部门领导在现场指挥,并汇报公司分管领导。级: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汇报公司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领导深入现场了解情况,会同企业有关领导及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及措施;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到现场指挥。并汇报公司主要领导。级: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汇报公司主要领导,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领导深入现场了解情况,会同企业有关领导及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及措施;太原有限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147、关部门领导到现指挥。由太原有限公司主要领导决策请求支援或向上级汇报。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预警档案,做好相关记录。第三节 危险源管理第八条 各单位由分管安全、技术主管负责人牵头组织安监、调度、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每年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必须进行一次辨识、分级、风险评价并存档。第九条 对重点场所、要害地点(场所)的危险源必须做到随时有效监控,对危险源的危险物质当量必须控制在预警临界量内,一旦出现异常严格按照预警机制进行跟踪处理、及时反馈、警报告知,直至启动应急预案。第十条 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辨识出的五级以上危险源必须责成直接管理部门,制定出相应的预警范围和控制风险计划,经有关部门领148、导进行会审签字。第十一条 危险源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复审、讨论,对新增技改、扩建的工程必须进行危险源的重新辨识、分级、风险评价,将危险源辨识和演练评估结果情况修改在当年的应急救援预案中,保持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持续改进。第十二条 危险源辨识、分级、风险评价后必须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存档、登记,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四节 预案编写、批准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把辨识出的五级以上危险源交予应急救援预案编写小组。第十四条 各级应结合本单位危险源的预警与控制情况,编制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和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五条 在应急救援预案编写完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本单位的编、审、批、会审程序。第149、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区域单位、各专业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编写完成后,必须执行上报、审查、备案程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下发报备审查通知后,方可发布实施。第五节 培训演练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实施后,要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新工人上岗前和作业队组变更地点时,必须组织全面贯彻学习应急救援预案,这项工作要等同于作业规程安排进行培训学习,并要对预案内容学习情况进行考试及存档。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演习,队组要不定时的单独进行与应急救援有关内容应知应会演习,各年度的演练科目要针对本单位所有危险源项目,演习结束后,必须及时召开演习评估总结会议,评估报告要上报上级主管部150、门。第十九条 经过每次演习过程中发现的不足项和有关问题,必须及时汇总到演习评估报告中并交应急救援编写小组施行预案修改。第二十条 每年要召开应急救援预警响应工作总结讲评会。第六节 应急救援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区域单位、机关各专业单位的所有危险源,日常监控、监测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制定的控制风险计划执行,在危险源失去控制后,要立即进行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响应处理与逐级上报。第二十二条 区域单位、机关专业单位上报程序1出现事发预警信息或发生突发事件后,现场人员必须迅速报告调度室和安监部门,同时要利用现场救援设备和工具进行处理,制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制止无效时,必须立即选择安全路线,有组织的撤离危险区。2接到151、预警或事件(故)汇报后,要问清事故发生的性质、时间、地点、灾区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现状和趋势,由总指挥决定发布预警信息级别(蓝、黄、橙、红色),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3各区域单位、各专业单位,接到事发现场报告后,本单位总值班长要在第一时间内到场到位指挥抢险救灾,总指挥到场后要立即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反应程序,请求支援等。4发生重大事故时,事发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必须立即赶到调度室组织指挥抢救。救援指挥部必须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发生地点及时做出营救遇难人员决定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立即实施。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警程序1区域单位、机关专业单位调度室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152、将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原因、性质及伤害情况,详细汇报太原有限公司公司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按照事发预警信息程序进行汇报。2各单位调度或安监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原因、性质及伤亡情况详细汇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和调度指挥中心。3公司所属各区域单位、机关各专业单位,发生突发性预警范围内的事故(事件)时,必须立即按照预案制定的应急反应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立即进行逐级上报。4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发单位的突发性事故(事件)汇报时,值班员必须立即报告当日值班领导、调度主任、总指挥。当日值班领导在总指挥未赶到应急救援指挥部前,有权先行指挥,实施应急救援命令,出动公司抢险队伍,进行153、相关的抢险工作。待总指挥做出预警分析、确定事故性质后,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分别启动应急预案相关程序。5公司应急救援抢险队伍接警后,必须根据接警事故的性质、范围、危急程度,迅速携带专业抢险救灾装备器材,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公司抢险队伍到达现场后,带队领导立即赶赴事发单位应急救援指挥部,共同制定作战方案,进行抢险救灾。6事故的汇报分析、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约谈制度执行。第七节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急预警机制的运行、危险源的辨识、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的建立,都必须符合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统一格式。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急救援管理工作154、的各项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各种用语、解释必须与上级下发的有关规定一致。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法规、规范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至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六章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有效控制职业危害因素,改善现场作业环境,确保作业人员健康,有效防止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15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太原有限公司所属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防治,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培训等内容。第四条 太原有限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健康专项检查,二级公司、基层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第二节 职业危害因素辨识第五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结合公司企业单位实际,地面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如下:粉尘类:矽尘、煤尘(煤矽尘)、水泥尘、电焊烟尘;化学物质: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硫156、化氢、苯、甲醇、酚、苯并芘及焦炉逸散物;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等,焦油,第六条 生产性粉尘的产生及危害: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能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和沉落在生产环境中的固体微粒,有煤尘、矽尘、煤矽混合粉尘。工人长期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粉尘环境中工作就会产生以肺组织广泛的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即煤工尘肺病。第七条 化学危害因素及危害: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硫化氢、苯、酚等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氧化碳、硫化氢、苯、酚中毒。炼铁业、炼钢业及机械工业也产生一氧化碳。炼焦作业过程中焦炉顶有苯并芘及焦炉逸散物,可导致中毒;机械157、工业的电气焊能产生氮氧化合物,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是氮氧化合物中毒;甲醇合成、甲醇分离等产生甲醇,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是甲醇中毒。第八条 物理因素及危害:生产过程中产生噪音、振动、异常气候条件(高温、高湿、低温)及不良照明等造成的噪声聋、中暑等危害。第九条 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使用、接触硫酸、硝酸、盐酸等可导致接触性皮炎的危害因素,可能导致,接触性皮炎。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生产的焦油,可导致光敏性皮炎、黑变病。第三节 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第十条 各单位成立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领导组,有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开展职业危害因素防治工作。第十一条 新、改、扩建158、和技术引进项目应按建设项目安全、工业卫生“三同时”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技术、生产及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三条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要有中文说明书;有毒物品的包装要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要有中文说明书,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第十四条 设备所在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保证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159、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第十七条 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保证生产布局合理、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各单位对有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有害物料,保持清洁,防止二次污染。160、第十八条 粉尘防治的具体措施地面生产单位防尘的具体措施:对长期、连续生产产生粉尘的设施安装除尘设施;对间歇性或短期作业产生粉尘的设施可加强现场通风及洒水湿式作业;对于在受限空间内作业采取强制通风,并形成对流,降低现场粉尘浓度。第十九条 物理因素危害的防治一、人体的主要散热方式有对流、辐射和蒸发等。气温超过25时,对流及辐射散热将大大降低, 达37时,对流和辐射作用将停止。空气中的相对湿度过高,汗水就不易蒸发,人感到闷热。防治措施:1.加大作业现场空气流通,避免热量积聚;2安装空调、风扇等降温设施;3为作业现场人员发放防暑降温药品、饮料、淡盐水等。二、各种大功率、快速运转的设备和各种现代化运输工161、具的使用,噪音污染相当严重,主要预防措施有:1选择低噪音设备,在购置设备时认真研读设备的说明书,根据机械设备的结构传动方式来判断发音大小。2改革工艺和操作方法,作业过程中尽量减少冲击性工艺,以焊代铆,以液压代冲压,把锻打改摩擦压力或液压加工。3对高压、高速气流要降低压差和流速或改变气流喷嘴形状。4搞好维修和管理,定期加润滑油、维修,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5在总体规划上要合理,利用屏蔽阻止噪声的传播;利用声源的指向性控制噪音;采用声学控制技术设施:隔间、吸音、消音、隔振。三、防振动措施1进行工艺过程和生产工具的改革,加强机械化、自动化,取消或减少振动作业,改进风动工具,增加工具减振设备,从根162、本上减少振动工具对人体的危害。2合理的劳动作息制度,制定各种振动工具的使用和间歇时间,工种可轮换上岗。四、不良照明预防1从卫生角度应满足具有从事该工作所需的照明度,以免发生视力紧张;照明要均匀,没有强烈的阴影;周围背景之间的亮度不应有显著的差别;照明度应保持恒定;光源不应有眩目作用。2结合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可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不断地对光源、照明装置、光的物理性质与人体机能之间关系调研、改进,使之既符合生产需要又不影响工人健康。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第二十一条 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必须按要求佩戴防尘口罩、耳塞163、隔离式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正常运行。第四节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第二十三条 涉及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要有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管理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计划,组织开展对全公司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第二十四条 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计划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监测。粉尘、毒物每3个月监测一次,噪声每一个月监测一次。第二十五条 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粉尘、毒物的监测要按照GB164、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进行。第二十七条 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聘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每年对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并出具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报告,将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 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监测中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各单位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审查,接到监测超标报告,下发监察文书,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分析超标原因,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第五165、节 职业病危害告知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醒目位置要设置公告栏,公告栏要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新。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中要公告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内容如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相关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签订各类员工聘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因工作性质改变等原因造成员工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合同中所列明的不一样时,要如实告知员工,必要时变更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 各有166、毒有害岗位应设置职业病危害公示牌,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每季度公示一次,应公示上季度最近一次检测结果。不得隐瞒、修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第三十四条 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第三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要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对警示标识、公告栏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护,保持其完好可用、整洁卫生。每月检查一次,发现破损及167、时维修和更换。第六节 职业健康监护第三十七条 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工作。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向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提供新上岗、离岗、转岗人员名单,由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身体合格者,方可办理上岗、离岗、转岗手续。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三十九条 如实向劳动者本人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得隐瞒、篡改、公示或作它用。第四十条 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健康检查委托协议,由委托单位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168、行健康检查。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和范围,组织接触、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民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与职业禁忌者,由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职业病和职业禁忌处置建议。第四十二条 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第四十三条 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169、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四十四条 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不得随意泄露给其他人员。第四十五条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由职业病防治主管部门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第七节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维护、保养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管理和使用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完好)、“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养护、定点存放、定期校验),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性能安全可靠。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安装后严格验收,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该170、机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单证等)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技术卡片(验收报告、维修、校验记录等)。第四十八条 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第四十九条 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工作,定期检修,专人负责。发生故障应及时送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顺利使用,并做好维修记录。第五十条 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保养工作,定期清扫、清洁、整理,专人负责。第八节 职业病危害申报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因171、素的调查与申报。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规定,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第五十三条 工作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定和申报。第九节 职业卫生培训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安排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依法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第十节 罚 则第五十五条 企业违反职业卫生健康防治有关规定时,172、对企业、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上级部门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六条 职业卫生健康工作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月度安全绩效进行考核,所占比例不低于10%,考核细则由各单位制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十一节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范 围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和内容。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三173、条 公司各级单位和每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第二节 职责与管理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7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消防应急预174、案,并实施演练。第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述消防安全职责:1保障本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使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符合相关规定。2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3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4保障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其完好有效。5组织对本部门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三条 安全保卫部是各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安全保卫部主管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订年175、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9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10牵头组织逐级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176、职责,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逐项落实。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第五条 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立消防保卫组织,严格门卫登记制度,配备义务消防队员,定期进行教育培训。提高认识,突177、出重点,落实责任,分工到人。第六条 为确保生产区安全,根据生产区内禁止吸烟。在生产区内吸烟或发现烟头的,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扣分处理。第七条 对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保管、运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严格考试,持证上岗。第八条 明火作业要严格审批手续,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19报警,并积极组织人员扑救。木工棚、材料库、宿舍等,必须有防火措施。在生产区内违章用火,则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九条 设置消防器材专用棚,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定期更换。对灭火器材管理不严,没有纳入交接班制度,每丢失一个灭火器材,罚该部门购入价的30%。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1无故开启消防器178、材的。2消防器材使用后不记录、不报告、任其摆放现场的。3岗位上的器材管理无交接记录的。未经消防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动用室内消防栓,开启消防水源的,每发现一次,则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该部门或个人相应处罚。第三节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章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原有限公司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有关179、规定,结合太原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太原有限公司所属加气站的安全管理。第二节 作业安全管理第三条 加气站应当严格执行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第四条 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消防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击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气操作规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等。第180、五条 加气站下列人员必须经过市安监、消防和燃气等管理部门的专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1.站长。配备1名,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安全管理人员。至少配备23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3.运行调度人员。至少配备一名并应具备中级职业资格以上水平。4.运行操作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第六条 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第三节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第七条 加气站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撞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第八条 加气机设置在室外,加气机的气相管道上设置的事故切断阀或过流阀应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其附181、近应设置防撞柱(栏)。第九条 架空电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气站。第十条 加气站内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并须按规定检测,保持良好状态。第十一条 加气站内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须按规定检测,保持良好状态。第十二条 加气站压力容器使用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安全阀、压力表、加气机、站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等按规定检测。第十三条 加气站应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测。第十四条 配置的其他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其正常、有效地运行,设施、设备维护应有记录。第四节 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内容包括:醒目的禁火和禁用移动电182、话标志,进、出口及限速、限高、车道指示等交通标志。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加气时必须熄火。加气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第十七条 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实体墙作隔离且有明确的出口、入口,与周边的安全间距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加气站车辆入口和出口分开设置,站区内停车场、道路、加气岛、汽车加气场地等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加气站储气瓶拖车或充装车在站内有固定的停放区,且与站内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符合要求。第二十条 加气站内禁止种植树木和易造成燃气积存的植物,所生杂草应及时清除。第二十一条 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主要包183、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 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第二十三条 加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严禁对未下客的公交或其他各类车辆加气;2.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气;3.严禁压缩天然气撬车直接向各类车辆加气;4.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以及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气作业;5.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气作业。第二十四条 卸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汽车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184、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2.卸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3.卸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4.卸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5.卸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6.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泄漏、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气作业;7.非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现场卸气作业。第五节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第二十五条 加气站应制订可行、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加气站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185、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药品等器具物品。第二十七条 加气站应根据预案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第二十八条 加气站应不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九章 太原有限公司房地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太原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员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伤186、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促进项目安全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项目公司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完善的项目安全保证体系。第三条 项目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治理,做到严明职责、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考核。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太原有限公司各房地产项目公司。第二节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第一条 各项目公司必须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项目公司经理为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公司应设立负责安全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经理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和机械安全工作履行监督、检查、管187、理职责,并协助搞好机械安全和消防工作。第二条 100人以上的项目公司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一名,特殊情况下,可设二名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经地方劳动部门或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安全员证后方可上岗。第三条 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时,须报安全部门批准,并配备经培训获得安全员证的其他人员接替工作。第三节 安全技术管理第一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效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方案。第二条 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项目不得开工。第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188、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第四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项方案的实施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第五条 对高空作业、基坑开挖支护、起重安装、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安、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工程及季节性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第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的分包方,其资质等级应与其所分包的工程要求相符。分包方189、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总体安全技术方案,制定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关的安全技术方案。第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根据需要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第八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应及时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进行修订变更,并按审批程序上报审批,否则应停止施工。第九条 项目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交底双方需要书面签字确认;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分工种、分项目、分施工部位进行。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公司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施工方负责人及其主要管理人190、员进行详细交底。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措施及方案由项目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向施工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四节 安全检查第一条 项目公司经理必须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检查由项目公司经理、副经理亲自牵头,组织项目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共同进行。并积极配合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专项和重点检查。第二条 项目公司安全检查要有重点,特别要做好易发高空坠落、机械伤害、淹溺、触电、火灾等事故场所的检查,边查边改,同时各项目公司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推行项目安全检查表,做到安全生产检查规范化、标准化。第三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有关部门要制订整改计划,做到191、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危及人身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第四条 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认定。1.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的;2.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未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的;4.施工现场“四口、临边”等安全防护多处不到位的;5.基坑支护工程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和未进行位移和沉降监测的;6.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7.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192、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未按要求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葫芦等起重机械以及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等设施进行验收而投入使用的;8.委托没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附着升降脚手架的;9.高大或特殊防护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10.未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或未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的;11.高压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和建筑起重机械未达到安全操作距离时,未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的;12.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13.使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产品的。第五节 外来分包队伍安全管理193、制度第一条 太原有限公司所属各房地产项目公司使用的外来分包队伍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队伍。第二条 各项目公司负责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协调、监督指导的管理责任。应将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来施工队作业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包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各项目公司必须选择使用合格工程分包队伍。第三条 对不服从项目公司安全管理的外来分包队伍,有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必须立即终止合同或清退,限期退出施194、工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严禁外来施工队伍将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转包。第四条 项目公司安全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招用外来分包队,必须进行评审。各项目公司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五条 外来分包应提交以下安全施工资质证明: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红章)。2.外来分包队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3.外来分包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本)复印件。第六条 外来分包队必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服从项目公司统一安全管理。第七条 外来195、分包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进行危险源的辨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同施工人员划分班组及班组安全员组建情况,报项目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各项目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外来施工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及时传达施工安全情况和安全要求。外来施工队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项目公司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主动向项目公司汇报安全工作情况。第八条 外来分包队伍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外来分包队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报项目公司。发生死亡及死亡以上事故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项目公司及时上报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第九条 太原有限公司安监局对外来分包队伍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纳入项目公司安全管理绩效考核中,各项目公司对外来分包队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5%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定安全生产抵押金管理办法,按照死亡事故的性质、情节等情况,进行管理。第六节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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