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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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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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经营贷款车贷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资料
1、附件1中原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促进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是指国标小微企业,即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分为小型、微型的企业。小微企业低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不执行本办法,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 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与收益平衡、属地管理原则2、。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和监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发放与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和其他贷后管理工作。第五条 总行零售信贷部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联合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产品办法、操作规程以及考核办法等。第六条 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本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营销开发、组织推动等管理工作。第七条 经营机构负责发起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履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申报审批、法律文本签订、抵质押办理、放款及贷后管理等事宜。小微企业授信业务3、主办客户经理是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授信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三章 授信准入第八条 申请授信的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注册地在经营机构所在行政辖区内,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管理规范;(二)企业和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监管要求和我行信贷政策,不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三)原则上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主营业务突出,经营效益良好;如果为新建企业,则企业所属行业为我行信贷政策积极支持的行业,且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两年以上该行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四)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未结案的被诉讼、被执行记录;(五)实际控制人及4、配偶、企业高管品行和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行为及其他负面情况;(六)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七)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合法;(八)我行的其他要求。第九条 在我行办理信用贷款业务的小微企业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主营业务清晰,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二)原则上借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分在A(含)级以上;(三)与最近一期(不超过三个月)报表比较,贷款余额(含本次申请)不得超过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不含本次申请),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四)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和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五)承诺在清偿我5、行贷款前不得将资产抵质押给其他金融机构;(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将我行作为主要结算银行,并接受我行信贷和结算监督。第四章 授信要素第十条 授信种类小微企业授信种类包括以下两种:(一)综合授信综合授信是指我行给予受信人一定的小微业务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在授信额度项下,受信人可叙做单笔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国内保函及总行批准的其他授信业务。(二)单笔授信单笔授信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国内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根据申请人资产收入规模、实际经营特点、偿债能力和担保方式等方面确定。各经营机构应从严控制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小微企业在我6、行申请贷款的总量。第十二条 综合授信期限(一)以第三方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二)以土地、房产等提供抵押担保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三)以有价证券或存货等提供质押担保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四)以联保方式申请授信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五)以其他担保方式及信用方式申请授信的,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第十三条 单笔授信期限单笔授信期限根据授信用途、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单笔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业务到期日不超过额度到期日后6个月。第十四条 授信用途授信用途应明确、合法,只能用于7、借款人经营实体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严禁进入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国家禁止领域。第十五条 授信利率按照风险与收益平衡原则,授信利率应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我行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状况、资信情况、风险程度和授信期限、担保方式及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确定还款方式,可采用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第五章 授信担保第十七条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缓释包括抵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可多种担保方式组合使用,符合条件的也可采用信用方式。原则上,小微企业作为授信主体,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8、或控股股东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作为辅助风险缓释措施。第十八条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要求提供的抵押物产权明晰、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波动小、可公开交易、具有独立产权证明并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主要抵押物包括:借款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工业厂房、商用物业(含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接受划拨和集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不接受洗浴、娱乐性质的物业)。并满足如下条件:(一)商品房和商用物业交付使用年限原则上控制在20年以内,产权人为自然人的,该商品房不属于产权人家庭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二)以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抵押的,原则上应为省9、级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完备、产业集聚度高、竞争优势明显、发展潜力良好的开发园区、特色产业集群经济区域的工业厂房。工厂厂房房龄不超过10年,仓库交付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应位于县级(含)以上中心城区或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内。第十九条 抵押物为房产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相关管理要求:(一)对于未出租的房产,应先取得抵押人出具的未出租声明;对于已出租的房产,抵押人应提供能证明租赁事实在先的租赁合同等文件,房屋承租人应提供配合处置抵押房产的承诺书;(二)以第三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第三方所有权人应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文件。不10、接受房地产公司及其关联方作为第三方,以其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三)抵押物属于抵押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第二十条 为防控风险,应优先安排授信申请人以自有住宅、商用房、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审慎办理抵押物为标准厂房、仓库的抵押业务。第二十一条 抵押率经营机构应优先选择升值潜力大、变现能力强的抵押物,且不超过我行规定的抵质押率要求,具体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抵押率不超过60;(二)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综合抵押率不超过50;(三)商品住宅抵押率不超过70%;(四)商用房(商铺、写字楼、商住两用房)抵押率不超过60%;(11、五)办公楼、别墅、高档公寓抵押率不超过60;(六)其他未列明的抵押物抵押率按照我行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如高于我行抵押率上限规定,需报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批准。第二十二条 抵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和认定:(一)抵押物自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授信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之日止,未满一年的,买卖合同价可以视为抵押物价值,无需另行评估,但须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物非自关联方买入;2.当地有较多同类财产交易记录,经营机构通过网络查询、中介询价等方式对其进行核实,确认该抵押物的买卖合同价格符合近期市场行情,不存在虚高情况。(二)交付使用超过一年的,由我行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价值。第12、二十三条 第三方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时,原则上应为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借款人之间为供应链上下游关系,贸易背景真实、持续稳定合作满两年以上)和符合我行准入的担保公司。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依法存续,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主营业务突出,在经营机构辖内合法持续稳定经营三年及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三)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中,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贸易和服务型企业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且企业净资产应不低于其为借款人提供的保证额度和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之和;(四)信用记录良好,当前无逾期;(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未结案的被诉讼、被执行记录、无严重13、负面信息,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六)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各自企业实际控制人之间为亲属等关联关系;(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 以联保方式申请授信的,借款人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组成联保小组向本行申请联保贷款,但联保贷款应从严审批,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申请授信的,应选择与我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已批复担保额度的担保公司,在额度内为小微企业在我行的授信业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公司应向我行出具同意担保的意向函。第二十六条 以其他担保方式担保及信用方式申请授信的,按照相关产品制度规定执行。14、第六章 授信流程第二十七条 授信申请经初步核查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本行提出授信业务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小微企业授信申请书;(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或非独资企业的各股东出资协议、联营协议或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等;(四)开户许可证;(五)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新建企业可暂不提供)及最近一期(近三个月)财务报表;(六)拟作为贷款抵质押的财产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承诺书等;(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八)购销合同、业务订单、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及水电费缴纳单据等;(九)保证人的相关资料;15、(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十八条 授信调查客户经理对借款人及担保人实行双人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核查授信申请及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客户经理对所收集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调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经理应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高管人员面谈,调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等情况;(二)客户经理应通过各种渠道掌握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情况、融资情况等;(三)客户经理应到借款人经营场所管理方及其周边企业、上下游企业调查借款人经营情况和企业诚信等,交叉验证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四)客户经理应调查实际控制人及高管16、的从业经验及品行情况,了解其是否有刑事处罚记录,有无涉诉及涉黄、黑、赌、毒等不良行为;(五)客户经理应通过人行征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对借款人及实际控制人征信状况、银行融资情况、对外担保及公开信息等进行查询。其中人行征信系统应为7日内的最新查询结果;(六)客户经理应核查借款人银行账户结算情况,调查实际控制人家庭净资产等情况。客户经理结合授信申请资料及调查资料,在信贷管理系统调查报告中准确、完整的填写相关内容,签署相关意见并提交审查审批。第二十九条 授信审查风险经理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授信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对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价,审查授信方案的合理性17、,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第三十条条 授信审批有权审批人(机构)根据授信申请资料、调查报告、信用评级结果、风险及控制措施等,在授权权限内出具审批意见。审批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条件、支付方式等,并揭示授信潜在风险。有权审批人(机构)对审批意见负责。对于否决的授信申请,经营机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经审批通过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营机构客户经理根据审批批复意见,落实签订合同、贷款担保、抵质押登记、保险、权证类资料入库等贷款核保手续。客户经理应与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所有权人(如有)现场面签相关合同,合同须明确约定授信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18、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三十二条 放款前审核放款中心对放款资料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确认借款人满足批复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发放贷款。第三十三条 贷款支付经营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授信品种等,合理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授信项目,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1.借款人首次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且信用评级在CCC以下(含)的;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3.经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二)采用受托支付的,经营机构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19、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通过后,贷款人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三)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经营机构可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四)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七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四条 小微企业贷后管理主要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等方式,及时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分析和关注融资期间出现的异常20、情况,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第三十五条 经营机构在贷后检查中应重点关注贷款申请人及实际控制人的信用风险,明确其融资变动(额度和他行融资倾向),信用履约、或有负债变动等情况。通过查询企业的交易和资金流水等表单资料,核查其还款来源是否充足,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同时应重点关注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资信状况,有无新增逾期或不良信用记录,风险是否可控。第三十六条 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事项时,经有权人审批后,应立即采取压缩或终止授信、停止受理新申请、提前收回贷款、追加担保等风险化解措施。第三十七条 21、按照监管要求及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进行风险分类,根据动态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结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授信、提前收回、终止授信等。第三十八条 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授信业务,经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向分行风险管理部、零售信贷部报告,对于出现一级预警信号的,由分行风险管理部、零售信贷部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和零售信贷部报告,并对全部授信资料进行复查,必要时资产保全部门要提前介入。第三十九条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到期回收、逾期催收、不良贷款清收和核销管理,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对于合同、借据、申请表等贷款档案,按照我行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原xx银行总行解释、修订。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