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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工公司八钢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58页
重工公司八钢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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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地** 编号:1295717 2024-12-17 53页 196.50KB
1、 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八钢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编制:审核:批准:xx重工八钢项目部2012-8-18目录编制说明3第一章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4第二章 安全施工检查制度6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10第五章 土方开挖安全管理规定12第六章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制度14第七章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8第八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第九章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1第十章 焊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4第十一章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26 第十二章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7第十三章 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30第十四章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1第十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及个2、人劳保用品管理制度33第十六章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34第十七章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惩制度34第十八章 安全文明施工和违章考核细则37第十九章 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51编制说明为了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真正地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遵循“安全为天”的思想理念,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与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意在使广大施工人员系统地学习和更好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体贴人的“人性化”管理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严格贯彻“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3、责”的原则,在逐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做到安全工作的“五同时”。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本制度依据国家、行业、八钢、xx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结合八钢项目部实际情况编制而成,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项目部安全监督体系的全面监督。第一章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1 目的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解决项目部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健康卫生问题,及时总结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部、分包单位4、的各级安全会议。 3 编制依据 3.1 xx重工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2 物料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安全例会的分类 安全例会分为安委会级、项目部级、安全部门级、各施工单位级、班组级等。5 安全例会的时间安排5.1 安委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5.2 项目部安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5.3 项目部安全部门每周召开一次。 6 会议主要内容 6.1 安委会、项目部安全会议6.1.1 参加人员:项目部全体人员,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主要 技术负责人,会议由项目经理或现场经理主持。6.1.2 会议的议题是上月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汇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月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总结,下月的安5、全文明施工总体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情况的通报等。6.2 安全部门安全会议 6.2.1 参加人员:各单位安全专职人员、工长,会议由项目部安全主管人 员主持。各施工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项目经理或 现场经理及各分包单位负责人参加。6.2.2 会议的主题是各安全员汇报上周工作,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 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日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 6.3 班组安全例会 6.3.1 参加人员:全班人员(包括外协工、临时工)会议由班长主持。6.3.2 班前会:接班或当天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 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6.3.3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或当天工6、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 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6.3.4 班前会和班后会由班组组织进行。7 安全例会的记录 7.1 每次会议均应检查上次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提出措施是否得到落实。7.2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分包单位会议记录也需要在项目部备案。第二章 施工安全检查制度1 目的制订本制度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各层次、各阶段的安全检查,整治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状态,为安全施工创造良好的条件。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分包施工单位范围内的各种有组织有计划的安全检查。 3 编制依据3.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 xx重工安全生7、产工作规定3.3 物料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安全检查的形式4.1 定期安全检查按检查的级别分为:1、 项目部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由项目经理和分包商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监督体系成员参加,时间自定。2、 安全监督体系人员的检查,每周进行一次,由安监体系成员协商决定。 3、 分包商施工单位项目部的自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时间自定。4、 分包商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自查:每周进行一次,自行决定。4.2 项目部除定期检查外,还将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安 全专项或者季节性的检查;安全监督人员对项目现场随时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5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5.1 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8、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 针;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安全设施是否做到“三同时”;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5.2 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查安全部门和其它有关的部门;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5.3 查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5.4 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6 安全检查记录6.1 实施检查人员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 进行检查,逐项记录,并保存有参加人员签9、名的检查记录,各分包单 位的自检活动,也应该在项目部备份。6.2 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和管理问题,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原则,限期整改并反馈。6.3 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的,按照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进行处理。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素质,特制订此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八钢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 3 依据3.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3.3 物料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职责4.1 项目部负责新入场员工的10、一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负责新入场员工的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完成后,每人必须填写三级教育卡片。4.2 由施工单位安全部门将培训人员计划(含要求)报项目部,项目部审定后 组织实施。4.3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且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5 三级安全教育及培训的主要内容4.1 项目级:讲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行业相关的 规程、规定;本公司、项目部、业主有关安全施工规章制度;讲工伤事故血的教训。4.1 分包单位级:讲安全施工,劳动保护、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与奖惩制度; 讲施工生产特点,危险地段,应注意的事项,防范措施与方法;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4.1 班组级:11、本班组极安全施工情况;工作性质和施工范围;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本班组施工环境、事故多发场所及危险场所;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爱护和保管生产工具(设备)和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施工现场应注意的事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讲劳保用品的使用与保管。6 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及脱离岗位再次上岗的人员,必须进行再次上岗培训教育。7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起重机械司机、架子工、起 重指挥、司索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后并再接受有12、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8 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1)因故改变操作规程;(2)实施季节性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3)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4)发生工伤事故、机械事故和其他安全生产未遂事故;(5)出现其它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9 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者上级单位要求,每周挑选议题,对有关人员进 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10 对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应给予下岗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 格后方可上岗的处理。第四章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加强管理,杜绝重大人身伤亡和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13、八钢项目中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管理。3 编制依据3.1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3.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3.3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电电源200249 文3.4 物料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职责4.1 项目部在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对项目部分承包单位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进行督促、监督、审查。4.2 项目部负责人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监督、审批分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工作,并监督其实施情况。4.3 项目部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督促、监督、审批以及交底。4.4 分承包单位应确认编制14、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范围和种类,明确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和期限,分承包单位技术部门负责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编制。5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管理5.1 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项目部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 术员交底后执行。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及危险作业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须经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审查,项目负责人批准,由项目部专业工程师交底后执行。5.2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据演算结果,报业主、监理后实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5.3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必须在季 节来临之前完成。5.15、4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书面材料。5.5 工序首次施工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编制人员应在现场指导,如遇到不合 适的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审批。5.6 对相同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必须重复报批措施,重新进行交底。5.7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检查和交底记录是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项目部安全工程师负责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批情况。5.8 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私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 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严肃处理。第五章 土方开挖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 为了严格施工现场土方开挖作业管理,保16、证土方开挖作业的施工安全和作业环境的整洁,特制定本规定。2 定义2.1 沟、槽:凡开挖底宽在3m 以内,开挖长度大于开挖底宽3倍及3倍以上的称为沟或槽。2.2 基坑:凡开挖底面积在27以内的称为基坑。2.3 狭窄的沟槽、基坑:深度大于1.5m、宽度与深度之比小于1的的沟槽称为狭窄沟槽。 深度大于1.5m、直径与深度之比小于1的基坑称为狭窄基坑 2.4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3 土方开挖安全管理规定 3.1 土方开挖前,项目部应组织承包单位根据相关设计文件,检查地下已有的设施,例如电气电17、缆、通讯电缆、排水沟、地下管道等情况,编制土方开挖方案,项目部审查;地下已有设施位置必须在现场做好标记、标识。 3.2 施工区域内的土方开挖作业必须办理土方开挖作业许可证,经项目部审批确认后才可以正式开挖,无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土方开挖作业。 3.3 施工人员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作好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3.4 施工作业前必须对所使用机具(挖掘机、运输车辆、抽水泵)在场外进行认真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区域,同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 3.5 土方开挖时,应严格按施工方案采取放坡(斜坡、台阶式坡)或支撑等方式,保证开挖边坡的稳定,同时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防止基坑被水浸泡。18、 3.6 对于深度小于 1.5m 的坑、沟槽,如果地质条件允许,可不放坡;深度大于 1.5m 的坑、槽,必须在开挖中采取放坡或支撑等措施。 3.7对于狭窄沟槽、基坑的开挖施工,编制安全防护施工方案,在开挖作业中必须根据土质情况采取放坡、全部或局部加设支撑等措施,以保证挖土作业人员的安全。 3.8 对于深基坑开挖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并交底后才可施工,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必须要进行论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 3.9 承包商在土方开挖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对开挖过程进行全程安全监护,并填写“破土作业安全检查记录表”。3.10在开挖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地下不明物(如电缆、电线、地下管道等)或有19、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向项目部报告,并立即暂停开挖工作,待项目部组织有关部门现场察看并有处理方案后,再恢复施工,严谨擅自处理。3.11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行为,项目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承包商接到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项目部。3.12对于承包商在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分包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并将整改记录报项目部备案。3.13土方开挖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周边应设置刚性防护栏杆并设置 醒目的警示标识,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以防止人员掉入坑内。3.14开挖出来的土方原则上不允许堆放在施工现场,因此分包单位应保证每日将挖出的土方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运至指定地点堆放;20、如果土方允许集中堆放在现场,则必须堆放整齐;如果要堆放在沟槽或基坑边,则堆土坡脚与基坑、沟槽边应留有不小于 2m 宽的通道。多余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于当日清理出施工现场。3.15土方、建筑垃圾外运及回填土回运前,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编制运输计划报项目部,运输计划中要有土方运输的起止时间、运输车辆的型号和数量、车辆经过路线沿途清扫保洁措施等内容,同时用于运输 的车辆不得超高、超长、超宽和超重。3.16开挖土方时,要有足够的抽水、排水和预防塌方的设施,基坑、沟槽内不得有积水。3.17具备回填条件的基坑、沟槽,要及时进行回填。3.18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21、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第六章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起重作业工作频繁,为了确保施工中设备、人员安全,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此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分包施工单位范围内的各种吊装作业。 3 编制依据3.1 起重作业基本安全规定GB 6067-20103.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标准GB/T 5972-20063.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4 起重作业基本安全规定4.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施工现场必须选派具有丰富吊装 经验的信号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吊22、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4.2 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建重量以及注意事项。4.3 对大中型(重量大于或等于30吨)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交底后方准施工。4.4 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起吊精 密的、不易吊装的搭建,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工作,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措施并办理安全施工工作票。4.5 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胶垫,严禁积存易燃物。4.6 作业人员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选择安全的作业位置,卷扬机、钢丝绳与 各滑轮穿越钢丝23、绳的作业区域,禁止有人员作业、通行。4.7 各种吊装作业前,对于吊装区域、运行路线及吊装设施影响的区域,划为 危险区域,挂设明显安全标志,并将吊装作业区封闭,安排专人监护,防止其他人员进入;吊物下及其经过部位不得有人作业。4.8 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原厂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负荷作业和起吊 不明重量的物件。4.9 使用起重机械必须坚持“十不吊”规定。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 装机械升降。4.10 起重机的作业场地必须坚实平整,作业场地不得下陷。不得在暗沟、地下 管道和防空洞等上面作业。吊装前,必须先打好支腿,并保证支腿全伸。4.11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24、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5 起重机械设备5.1 施工单位自购或者租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5.2 项目部负责审核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5.3 项目部负责对起重机械尤其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检查,检查表见附件。5.4 25、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6 起重作业工器具6.1 吊索具的配备做到齐全、规范、有效,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具有合格 证及使用说明,实物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6.2 构件吊装时,当构件脱离地面时,暂停起吊,全面检查吊索具、卡具等, 确保各方面安全可靠后方能起吊。6.3 施工单位对于所有的吊索具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记录,保存记录,钢丝绳应 注意保养,如达到报废标准,必须及时予以报废处理。第六章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八钢项目现场的用电设26、施的安装、运行和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1993)3.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4 职责 4.1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电气专工工程师负责对用电相关方案进行审批。4.2 项目部安全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用电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 4.3 分包商项目经理对本项目部全体人员安全用电和保证临时用电工程符合国家标准负直接领导责任。4.4 施工单位电气班负责对施工用电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负责系统有情况时与供电部门联系。5 临时用电管理 5.1 施工用电单位必须建立用电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用电责任人。5.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27、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5.3 施工临时用电电源的布置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经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5.4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 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5.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7、定期检(复)查表;8、电工安装、巡检、维28、修、拆除工作记录。6 安全距离 6.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 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6.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 操作距离应符合表1规定。表1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11035110220330500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10156.3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规定。表2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29、线的最小安全距离电压(KV)/安全距离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1.52.03.54.06.07.08.5如达不到以上安全距离要求,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7 接地7.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 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7.2 当施工现场域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允许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8 配电箱和30、临时电源8.1 施工现场用电,以“三级配电、二级漏保”,“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为原则。8.2 配电室应设在粉尘少、潮气少、振动少、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通畅的地方,且能自然通风,并有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8.3 配电柜和控制柜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8.4 配电室布置应保证工作通道和检修通道,门向外开,并配锁。8.5 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 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8.6 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检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并填写工作票。8.7 发电机停放地31、点平坦较周围高0.25-0.3米并做好防雨防砸措施。8.8 发电机组电源工作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 禁并列运行。8.9 配电室、发电机房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 储油桶。 9 其他规定9.1 常用电气工具的绝缘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9.2 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闸刀型电源严禁带负荷拉闸,以免引起电弧烧伤。9.3 现场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室内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低于2.5m,室内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不低于3m,不得随意挪动。9.4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插入插座内使用;严禁用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严禁用一32、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设备。9.5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9.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 过12V。9.7 若遇发生电气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9.8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0.1s 。9.9 施工现场一、二、三级配电盘之间干线,必须采取保护措施或埋深0.5 米,严禁沿地面埋设。过道路等处必须有避免机械损伤的措施。第七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 为了确保高处作业安全,防止高空坠落、高空坠物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八钢项目部范围内高处作业33、安全管理。3 基本规定 3.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务部门体检合格,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 禁止高处作业。3.2 严禁站在被吊物或不稳定结构上施工。3.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具袋,手持工具应系好保险绳。严禁相互抛掷工具和物料。3.4 凡2m及以上为高处作业,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不得挂在带有剪断性的物体上。无牢固可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时,施工人员应拒绝施工。施工负责人不得违章指挥。3.5 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依靠在栏杆上,不得躺在走道 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严禁走单梁。3.6 高处作业34、人员应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绳、脚手架或栏杆、吊车臂等攀爬上下,禁止乘坐非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上下。3.7 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负荷的物件, 施工用料应随用随吊。3.8 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应放置在可靠的地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坠落的措施。3.9 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六级以上的强风、大雨、大雪、大雾)禁止从事露天高处作业。3.10 高处作业区域必须设置充足的照明以满足施工需要。3.11 严禁高处抛扔物件的行为。第八章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国家财产和生命安35、全,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八钢项目部范围内的防火、防爆工作。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4 职责4.1 各施工单位由项目部组织应成立防火、防爆应急小组,由施工单位负责 本责任区防火、防爆器材和物品的配置租用和回收,行使消防监督、检查的权利,并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安全部门行使防火、防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责;物资供应部门负责防火、防爆器材的采购。4.2 各项目部必须把防火、防爆安全工作纳入正常工作范围之内,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人员责任制。 4.3 各项目部应在各阶段明确防火、防36、爆重点部位、制定防范措施。 4.4 各项目部必须教育职工牢固树立防火、防爆思想,加强防火、防爆管理。 4.5 各项目部应结合实际,在各阶段各季节做好防火防爆检查工作。 4.6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防火、防爆应急小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整套物调查、分析、统计、上报。5 基本要求5.1 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网络,设立义务消防(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活 动。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5.2 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器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 按建筑面积每120m2 设置标准型灭火机一个。 5.3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5.4 灭火机有效;消防37、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 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挡,严禁挪作它用。5.5 凡进入易燃易爆等危险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5.6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7 下班要检查所在岗位是否还有火星或其它火源。5.8 禁烟、禁火区严禁烟火,并设置“严禁烟火”的警告牌。6 现场管理6.1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类型和足够数量的消防材。6.2 安监部门应坚持施工现场巡回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监督。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器材。 638、.3 从事焊接、切割工作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应特别注意对设施、 电缆的保护。 6.4 废油不得随意倾倒,须、妥善处理。6.5 电缆通电前,应做好电缆防火封堵工作。7 仓库管理 7.1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0-87)规定。 7.2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7.3 氧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屋面应采载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门、窗应向外开启。氧气瓶仓库的室温不得超过35 。7.4 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7.5 易燃易爆仓库保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防火制度,懂得各类灭火机 使用方法。7.6 严禁在39、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7 易燃、易爆区域的门应向外开,屋顶应用轻型防火材料,照明需用防爆灯。7.8 工具间、仓库内不得使用60w 以上的电灯泡,严禁用碘钨灯取暖。第九章 焊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本制度规范八钢项目部焊接作业时各职能部门和各级人员安全工作的内容、要求、工作流程、职责、权限、检查与考核。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八钢项目部在建筑施工活动中所有的焊接作业安全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1-20024 焊工管理及个人防护5.1 参加焊接、切割与热处理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40、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熟悉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5.2 凡患有严重的呼吸系统器质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和明显的肝、肾疾病等人员,不宜参加该项工作。5.3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操作人员应穿戴专用工作服、结缘鞋、皮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衣着不得敞开。5.4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并应防止灼伤。5.5 当有需要对腿部作附加保护时,应使用耐火的脚盖或其他有效的用具。5 焊接作业环境安全5.1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应采取措施排除有害气体、粉尘和烟雾等。5.2 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必须经41、常检查并注意工作地点周围的安 全状态。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5.3 严禁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 与热处理工作。5.4 在焊接、切割地点5m范围内,应清除易燃、易爆品;确实无法清除时, 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或防护措施。5.5 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天气进行露天焊接或切割作业。如确实需要时,应采取遮蔽、防止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5.6 严禁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盛装过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应先采取措施清洗,在确认容器冲洗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和切割。施焊或切割时容器盖口必须打开,工作人42、员严禁站在容器的封头部位。5.7 在已贮油区域进行焊接工作,应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规定。5.8 在充氢设备运行区进行焊接工作,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须经项目部工程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前,应先测量空气中的含氢量,符合安全后方可进行。5.9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5.10 在下列施工场所进行焊接作业前应开具特殊动火工作票:1)易燃、易爆品存放区;2)煤气管道附近;3)油库附近;4)坑井、金属容器内;5)业主有要求时。6 焊接设备安全6.1 焊接设备及相关设备应放置稳妥并保持良好的秩序,使之不会对附近的作业人员构成43、障碍。6.2 一、二次线应布置整齐,一次线不得超过5m,二次线不得超过30m,牢固可靠。6.3 露天焊接设备应布置在干燥的场所,并应有遮蔽。6.4 焊机及其外接点均宜有相应的标牌及编号,电焊机前后宜留有足够的安 全通道。6.5 电焊机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符合要求,并不得多台串联接地。6.6 电焊钳及电焊导线的结缘应良好,导线截面应与工作参数相适应。焊钳 应具有良好的隔热能力。7 焊接作业的安全检查7.1 焊接人员在作业时,应经常检查并注意作业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有危及安全情况时,应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7.2 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结束(或临时中断)后,应切断电源,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44、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7.3 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对重要区域或危险性较大的焊接作业项目,在作业前 应进行消防检查,派专人进行全过程的监护、检查。7.4 项目部安全部门应保持本项目部有关焊接安全检查和控制情况的记录。第十章 气瓶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制依据 2.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2.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锅发2000250 号3 适用范围 八钢项目部现场所有的气瓶检验、运输、使用、保存。4 管理4.1 检验4.1.1 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45、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4.2 检查4.2.1 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4.2.2 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4.2.3 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4.2.4 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4.2.5 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 等。气瓶上应配戴防震圈。4.3 使用4.3.1 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氧气瓶为天 蓝色,标注“氧”字样,字样为黑色;乙炔瓶为白色,标注“乙炔”字样,字样为46、红色。4.3.2 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4.3.3 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4.3.4 氧气瓶、氯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 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4.3.5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4.3.6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4.3.7 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4.3.8 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4.3.9 气瓶需要防倾倒措施。4.4 运输4.4.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4.4.2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阳设施,47、防止爆晒。4.4.3 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和防毒用具。4.4.4 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4.4.5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4.5 储存4.5.1 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存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4.5.2 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4.6 其他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第十一章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1 施工单位根据本单位作业场所具体情况识别,48、确定环境保护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1.2 作业场所在进行有水泥、白灰、砂、石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对作业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防止扬尘。1.3 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生活垃圾应袋装和盛放在带盖的溶器内,每日清理。1.4 楼层清理垃圾严禁凌空抛撒;1.5 车辆不带泥砂出场,要清扫车轮、车帮;1.6 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1.7 禁止将有毒废弃物作为土方回填,搅拌站废水要经沉淀流入污水管道。1.8 现场存放的油料防止跑、冒、滴、漏污染水体,化学药品、外加剂妥善保管,库内存放,防止污染环境。1.9 现场有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措施,严格控制人力噪声,进入施49、工现场 不得高声喊叫,无故敲打模板,乱吹口哨。1.10 违反本责任制度,将依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整改、警告或 者处以罚款处理。第十二章 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为了确保小型机械、工器具使用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项目部范围内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3 编制依据 3.1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3.2 物料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定义4.1. 小型机械是指施工班组独立使用的除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机械;安装小型机械,坡口机、套丝机、往复锯、圆盘锯、弯管机、切割机、台钻、砂轮机等。4.2. 小型机具是指价值在2000元以下,能独立发50、挥作用的需动力或无需动 力的机器、工具。如电动工具、风动工具。 4.3. 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绳索、索具、吊带、吊具起重钳、卸扣、 吊钩、吊环、钢丝绳夹、起重滑车、各种倒链、平拉葫芦、千斤顶等。5 职责 5.1 小型机械由使用单位负责统一采购、管理,保证小型机械的性能完好,项目部安全部门监督指导。5.2 价值在 2000 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业工器具、吊具由使用单位计划统一采购、管理、租借或发放。5.3 小型机械的使用由施工单位提供,项目安全部门负责进行检查,验收、报废工作,必要时邀请同级技术、质检部门参加验收。5.4 分包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对小型机械工器具、吊具生产厂家、供应商的51、选择、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5.5 施工单位需要对小型机械和安全工器具到项目部进行备案。6 使用要求6.1 小型机械和机具6.1.1 机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够熟悉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6.1.2 机具的转动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锐部分应装设防护罩或遮拦,转动部分应保持润滑。6.1.3 机具的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监测仪表,以 及制动器、限制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凡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或已损坏的应停用,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后方可使用。6.1.4 机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已损坏、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6.1.5 机具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必须超铭52、牌使用时,应 经核算,采取措施并经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6.1.6 电动工具必须接地良好,并安装漏电保护器。6.1.7 机械操作人员,在机械运转中,不得打闹、闲谈、吃零食,不得酒后开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和检查机械各部件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机处理。如发现机械存在影响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时,应该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拖延不报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应对事故发生负责任;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1.8 每台小型机械、工器具应在醒目位置贴挂简明了的安全操作规程,说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负责人姓名。6.2 小型53、起重工器具、吊具6.2.1 一般钢丝绳应符合GB1102的规定并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6.2.2 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钢丝绳应采取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不影响外观检查;钢丝绳每年应浸油一次。6.2.3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应按规程、规定连接。6.2.4 钢丝绳不得直接套挂连接,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 0.98Kn/cm2 。用 做绑扎绳时,叙许用应力应减低 50% 。6.2.5 卸扣的使用不得横向受力,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扣。7 检查、维护、实验 7.1 小型54、机械、工器具及起重工器具、吊具应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试验、 并应随机挂贴安全操作牌。7.2 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进维护保养和鉴定。修复后的机具应经试转鉴 定合格后方可使用。7.3 维修、调整必须在停机后进行。7.4 待修与完好的小型机械、工器具必须存在干燥、无害气体和腐蚀性化学 品场所并用标签或色标加以区别。8 下列情况必须以报废8.1 经检查、试验及修理后达不到使用要求的。8.2 修理费用已超过重新采购和制造价格的。第十三章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 编制依据 2.1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55、办法BSTB/09-0893 内容:3.1 严格遵守八钢保卫部的厂区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管理。3.2 所有入厂人员穿戴整齐,司机和乘坐人员按照要求正确系挂安全带。3.3 摩托车驾驶人员必须佩戴专用安全帽。3.4 电动车、自行车等驾驶人员严禁带人。3.5 认真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持证上岗,严禁酒后驾车,不违章行驶,做到文明行车,确保安全行驶。3.6 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装置、转向机构、喇叭、刮水 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仔细检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3.7 平时做好整个车况各部位的环节保养和维修工作;保持车况良好正常。3.8 行车遇下坡时不56、准空档滑行;行车中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交 车转弯时必须鸣笛并减速。3.9 车辆或者人员通过厂区无信号装置的铁路道口,必须执行“一停、二看、 三通过”,应当减速慢行,通过信号道口时,在显示红灯、信号鸣示时, 严禁抢越道口。3.10 施工时如果需要占用正式或临时道路,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向项目部提出,项目部报业主相关单位获得许可后方可占道施工。3.11 履带式吊车在未有路面保护措施下不得在正式道路上行走。3.12 在正式道路上,吊车支腿必须加枕木。3.13 未经许可不得在道路上堆放任何材料和设备。3.14 严禁利用施工机械载人。第十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及个人劳保用品管理制度1 目的 为了确保57、安全设施和个人劳保用品的配置,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项目部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及个人劳保用品管理。3 编制依据 3.3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3.4 物料事业部安全管理办法4 职责4.1 项目部负责本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综合管理。4.2 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安全设施的设置及维护。4.3 安监部负责监督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和设置情况。5 高处作业必须配备的安全设施5.1 攀登自锁器: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攀登时(如攀爬垂直钢爬梯等),需配备并使用攀登自锁器,以防止人员坠落。速差自控器:速差自控器是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的一种保护工具。一旦失足,可在0.2m58、内停止坠落,能有效的保护人身安全。5.2 水平安全绳:高处作业人员水平移动或在高处临边作业时,应配备并使用水平安全绳,用以手扶或拴挂安全带。5.3 活动支架:水平梁吊装作业时,如有需施工人员在水平横梁上行走(如吊装后的解钩绳等),须装设活动支架,配以水平安全绳或临时防护栏杆使作业人员能够手扶或拴挂安全带,以防止人员坠落。5.4 孔洞盖板:建构筑物各层平台的孔洞及沟道,未安装正式盖板之前,应 使用钢板制作的专用盖板,盖板要涂以警告标志并规范颜色。5.5 防护栏杆:大型孔洞及高处临空面应设置临时防护栏杆。5.6 柱头托架:立柱吊装作业时须使用柱头托架,防止作业人员坠落。5.7 安全网:高处脚手架作59、业施工高度超过基准面4米时,作业面下方须敷设安全网。5.8 各种警示牌。5.9 安全保险绳:对于需吊挂安装的设备或设施,须设置防止吊物坠落的安全保险绳。6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a)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并系好帽带。b)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背心、短裤及裙装。严禁在 现场内赤膊露背。c) 进入高处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人手一条安全带。d)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不得长发披肩,长发、长辫应塞在安全帽内。e) 使用砂轮机、火焊、高速切削,接触化学危险品必须戴防护眼镜。f) 粉尘作业必须佩戴防尘面具。g) 有毒作业必须佩戴防毒面具。h) 其它特殊危险性作业必须佩戴有关60、规定的防护用品及用具。7 平面及其它防护设施7.1 施工区域、贵重设备、危险作业区域必须视实际情况设置规定的安全围栏。一般基坑边沿应设置花白杆专用围栏,其它小型作业区域可设置活动围栏并悬挂警示标志。7.2 电焊机应集中布置并配备电焊机专用集装箱。单独布置的电焊机应采取 有效的防雨措施。第十五章 易然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易然易爆物品库房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挪作它用。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61、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灯具。4施工现场易燃材料应及时清除,不能清除的要放在指定地点并采取放火措施。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并要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6易然易爆场所要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防雨防砸保护。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8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堆放物品材料阻碍通道。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六章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惩制度62、1. 目的 为了明确奖惩标准,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八钢项目部施工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防止特大、重大事故及恶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以及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的处罚。3. 编制依据 3.3 中国xx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4 中国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责任追究暂行规定3.5 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xx重工3.6 物料事业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安全奖惩原则4.1 奖罚分明;4.2 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5. 奖励和处罚5.1 违章罚款的金额,纳入项目部安全奖励基金专用帐户,专款专用。5.2 对避免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的63、有功人员,坚守岗位、终于职守,在安全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根据贡献的大小给予 500-1000 元的奖励,全项目部通报表扬。5.3 在现场施工措施方面,对研究出新工器具、新办法、新工艺,填补了现 场安全措施的空白,或解决了安全生产上难题,确实改善了不安全的生产环境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500-1000 元,并在全项目部通报表扬。 5.4 处罚细则见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和违章考核细则。5.5 发生人员直接造成的责任以及由于分包单位的责任,造成业主对总承包单位进行处罚的,由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处所交罚款金额两倍的罚款。5.6 其他较大处罚措施见公司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第11条。6. 奖64、惩程序6.1 奖励4.1.2 实现安全目标,由项目部提出,集团公司奖励。4.1.3 安全特殊贡献奖,由公司或项目部提出奖励。4.1.4 奖励权限:个人奖励不低于100元/次;单位奖励不低于500元/ 次。6.2 处罚6.2.1 每周安全检查或巡视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由项目部安监 人员开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分包商必须在三天内将整改情况闭环返回,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处以1000元/项罚款。6.2.2 人身事故处罚权限:轻伤事故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罚报项目部批准,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提出处罚,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罚。 6.2.3 行为性违章处罚行为性违章主要是指施工人员个人作业过65、程中发生的违章。行为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者本人。一经发现按100-300元/人给予分包商项目部处罚,并对责任人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重新考试后上岗;如果此责任人有三次违章记录,责令出场。 6.2.4 装置性违章 装置性违章主要是指与生产有关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负责人或直接领导者。一经发现按100-300元/人给予分包商项目部处罚,对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重新考试合格后上岗,如果此责任人有三次违章记录,责令出场。6.2.5 指挥性违章一经发现违章者给予分包商项目部300-500元处罚,且责令违章者到分包商项目经理和安监66、人员处按“说清楚”制度去陈述违章经过,谈其认识。如果责任人有两次指挥性违章记录,责令撤销其职务。6.2.6 管理性违章一经发现违章者给予400-1000元的处罚,且责令违章者到现场经理、安监人员处按“说清楚”制度去陈述违章经过,谈其认识。如果责任人有两次指挥性违章记录,责令撤销其职务,且分包商项目经理必须到项目部项目经理处“说清楚”,如果责任人达到两次违章记录,责令出场。7. 罚款缴纳7.1 超过5000元以上的罚款,由项目部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再由公司财 务部门从安全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2 低于5000元以下的罚款,由项目部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后一周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直接交到项目部67、,逾期未交者,将每天追加20%的逾期罚金,由公司财务部门从安全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3 分包单位内部处理违章处罚通知书要报项目部存档备份。第十七章 安全文明施工和违章考核细则1 总则1.1 为了加强安全施工管理,使违章处罚有章可循,提高安全执法的权威性、 做到违章必纠,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使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物品堆放定置化、员工行为规范化”的四化要求,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逐步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2 各单位要把反违章作为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克服以罚代管或只管不罚的倾向。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三不伤害”68、能力以及环境保护意识。2 安全违章处罚2.1 违章的分类2.1.1 从施工行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 区分,违章可分为: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2.1.2 从违章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心理、习惯等因素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两类。2.2 行为性违章行为性违章是指在施工中,不遵守安全相关规范规程,违反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2.2.1 行为性违章主要是指施工人员个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2.2.2 行为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者本人,因行为性违章而造成事故的要 追究违章者本人的责任,但考核只针对分承包商项目部。2.2.69、3 有以下行为性违章之一者处以100-200元/人/次罚款。(1)进入施工现场,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帽带。(2)穿高跟鞋、露脚趾跟的凉鞋、裤衩、背心或裸背进入施工现场。(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4)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器设备。(5)刀闸后装有启动装置的用电器,严禁直接拉闸停机。(6)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源未装漏电保护器。(8)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照明灯不亮或白天长明灯。(9)现场配电箱(盘)门未上锁,没有接地或接地不符合要求。(10)使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11)电源线、电焊机一、二次线和接地敷设不规范。(12)变电站及70、带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各类物品,以保证道路畅通。(13)带电设备应有明显标记,临时带电设备应挂警示牌。(14)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圈尺进行测量(15)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16)将点燃的焊、割具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做照明用。(17)高空作业穿、带不规范。(18)高空作业未按要求系挂安全带。(19)高空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20)高空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21)高空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22)高空作业时,工件的下脚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者。(23)在施工区域和高空作业区域进行追跑、打闹71、打架。(24)高空作业使用撬棍时双手拖压。(25)在高空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26)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27)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28)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29)上下爬梯或特殊脚手架时,穿戴违规盲目攀登。(30)擅自拆脚手架。(31)两人在一个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时。(32)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未带工具袋。(33)凭借栏杆、脚手架或瓷件起吊物品。(34)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或擅自脱岗。(35)非指挥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工从事特种作业的。(36)吊72、物捆扎、吊装方法不规范,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37)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38)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施工作业。(39)歪拉、斜吊。(40)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41)氧气、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规范起吊。(42)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43)起吊钢板、管子、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44)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栓溜绳。(45)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46)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47)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48)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客货混装。(49)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带手套作业。(50)使用砂73、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及碰焊机、套丝机、磨光机不带防护眼镜。(51)运行中将转动机械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遮拦内,带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52)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53)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带火种、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54)不及时关闭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55)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它用。(56)施工现场明火取暖者。(57)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58)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在指定区域随便乱放。(59)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架使用。(674、0)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2.2.4 有下列行为性违章之一者处以200-300元/人/次罚款。(1)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或移作它用。(2)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横梁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3)造成高空落物、未伤人的责任者。(4)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志并不及时恢复。(5)非起重机司机操作起重机。(6)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7)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8)使用36V以上电压的移动式照明用具。(9)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设施。(10)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117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12)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通道。(13)酒后登高作业者。2.3 装置性违章2.3.1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全电 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况。2.3.2 装置性违章主要是指与生产有关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2.3.3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 导者,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2.3.4 有下列装置性违章之一者处以100-76、300元罚款。(1)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电动设备,刀闸未注明用电器名称的。(2)电焊机、电源箱、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防雨设施。(3)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4)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5)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6)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裸露。(7)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查。(8)流动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器。(9)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刀闸、电源板。(10)流动电源箱的电源线未经固定配电盘的漏电保护器。(11)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12)脚手架搭设后未经有关部门77、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13)脚手架未按标准搭设或探头板未绑扎。(14)脚手板有虫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的使用者。(15)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并未设防护立网。(16)高处危险作业的下方未搭设牢固的安全网和安全通道。(17)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18)深沟、基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围栏或夜间无红灯警示。(19)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规范。(20)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21)脚手架上堆放的物品超过其承载能力。(22)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23)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78、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不及时恢复。(24)在有粉尘、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25)各处各层氧、乙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罩。(26)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设施(应使用防爆电器)。(27)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无警示标志。(28)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29)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限位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30)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31)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32)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33)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取或占道。79、(34)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35)氧气、乙炔表计不准确或已损坏。2.4 指挥性违章2.4.1 指挥性违章是各级领导和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2.4.2 指挥性违章主要是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专为某项工作制 定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发生的错误命令或做出的错误决定的违章。2.4.3 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指挥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2.4.4 有下列指挥性违章之一者,处以300-400元罚款:(1)安排未经80、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试不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施工。(2)安排特种作业无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3)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4)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工作。(5)违章指挥,默认工人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况下,进行作业。(6)施工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7)施工负责人、审批人不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填写、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8)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现象。(9)对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10)安全台帐记录不全。2.4.5 81、有下列指挥性违章之一者,处以400-500元罚款:(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指令命令,违章指挥施工。(2)无视安监部门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4)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5)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6)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包工队,违反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7)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负责人82、就组织施工。(8)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9)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10)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换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11)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领导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火焊或气割等工作。(12)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跌措施。(13)安排或默认工作点风力达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83、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听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14)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15)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的安全措施。(16)各施工单位领导未及时组织对划分的文明施工区域进行清理。(17)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18)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19)决定让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20)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及时上报。(21)不支持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履行职责。(22)安全工作例会未定期召开。(23)安全84、检查未定期进行。(24)安全活动未定期进行。(25)安全资质未按要求办理。2.5 二次污染性违章2.5.1 二次污染性违章是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 蛮施工,可能或已经造成对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2.5.2 有以上二次污染性违章之一者处以100-200元/人/次罚款:(1)工器具及材料占用安全通道或未按指定地点分类摆放物资的。(2)把电缆桥架当梯子、平台或移作它用。(3)使用梯子时未采取措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4)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5)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6)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进行工作后不及时清扫。(7)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2.5.85、3 有下列二次污染性违章之一者处以200-300元罚款:(1)起重用钢丝绳与其他物件直接发生磨擦。(2)起重用钢丝绳生根对生根部位造成损坏。(3)电、火焊作业未采取必要有防护措施(谁使用谁负责)。(4)电焊把线接头不合格可能对其他物件造成损坏。(5)工器具放置时对其他设施造成伤害。(6)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可能对自身及其他物件造成损坏。(7)拖运的材料、设备在无保护情况下可能对其他物件造成损坏。(8)施工完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9)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10)随意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11)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完工后未86、进行磨光处理。(12)在地面无隔离搅拌混凝土等建筑、保温材料。(13)使用消防设施后,未及时恢复原貌(责任者)。(14)电焊作业焊渣不除。(15)腐蚀药品(酸、碱)管理使用不当。(16)保温作业未采取防散落措施。(17)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18)踩压已保温好的构件。(19)在完工的地坪上无保护搭设脚手架。(20)随意开、挖孔洞。(21)施工水磨石地面时无防溅、流措施。(22)对已安装好的门窗及玻璃造成损坏。(23)生活垃圾未按指定地点堆放、清理的。(24)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工棚。(25)在已完工的防火屋面上施工、行走未采取措施。(26)污染或损坏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墙面。(2787、)任意拆或损坏已完成的盘内接线。(28)随意拆除或损坏安装完工后的设备。(29)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不承压路面。3 文明施工标准及违章处罚为规范我项目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争创一流文明施工现场,特作如下规定,如有违反,根据奖罚分明的原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罚款。3.1 施工准备阶段3.1.1 各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划分明确,各级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应 健全且职责明确;3.1.2 坚持“三同时”原则,在安排生产工作时安排文明施工工作;3.1.3 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文明施工内容,要求职责,接口清楚,并已通过审核、批准;3.1.4 施工总平面规划布置应合理,设88、备材料区、成品半成品区、临时废料垃圾堆放点应合理布置;3.1.5 设备库区规划布置应合理,设备、材料堆放有序,码放成形,铭牌、 标识醒目且符合安全与防火要求;3.1.6 设备箱应保持一头齐,大小排列有序,设备箱外1米处应设围栏,并挂有“设备堆放区,严禁乱动”的标识牌;3.1.7 厂区道路应保持畅通,严禁私自挖掘、堵塞或占用道路。雨后现场施工车辆非施工不得已尽量避免上主马路和在施工现场行走或移动,防止污染路面或对场平造成破坏,特殊情况下,须经由施工科、安全科及项目部有关领导批准;3.1.8 到达现场的设备(除超大件外)原则上一律进入库区,不得擅自安排进入施工现场;可以在两天内立即安装的急用设备和89、超大件的存放地点须经施工科、安全科批准后,放在指定地点,摆放标准按3.1.5要求;3.1.9 到达现场的材料(包括设备性材料),原则上直接进入库区,可以在 当天投入使用或进入工地库房的除外;3.1.10 施工用电和动力、能源供应系统应布置合理、安全,标志醒目,消防设施完备;具体要求如下:(1)现场所有配电盘(柜)均应挂牌上锁,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清理,保持清洁,任何人不得私自砸锁打开盘(柜)门;(2)配电盘用电缆要求深里,并有“地下有电缆”的标识无法深埋处理的,要做好电缆保护措施;(3)用电设备、设施用电源线,电焊机一、二次线必须走专用电缆槽,电缆槽下部要求用木方垫平,距地面高度为100mm,90、防止被水浸泡;(4)所有电源、电缆线必须完好,不得有裸露、破皮现象;(5)所有接地用电源线必须使用专用黄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导线替代且接地要牢固、规范,;3.1.11 施工人员应按照xx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 手册要求,统一穿工作服,佩戴上岗证(包括施工队);3.1.12 各单位应设有专人负责文明施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检查;3.1.13 组合场、预制件场等小型施工区域应设置隔离区域,实行模块化管理。3.2 施工阶段3.2.1 施工区道路应平整畅通,无堆积物,定时维修、清扫,保持清洁;文明施工责任区域应定期洒水,防止产生浮土及灰91、尘;3.2.2 各单位及施工人员均应接受项目部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并支持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3.2.3 厂区和施工区域内的沟道、坑井应定期清扫,无垃圾和阻塞现象;3.2.4 沟道、孔洞、平台、扶梯等危险场所应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围栏(网)、盖板等,安全围栏的摆设应整齐美观并定期维护;3.2.5 各工地所需安装和使用的设备、材料应本着随用随领的原则,如因特殊原因,领用后未能及时进行安装或使用的,应摆放整齐且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严禁长时间存放;3.2.6 现场用电焊机必须放置在专用电焊机箱内,电焊机的摆放应整齐成 线并须定期清理保持清洁。电焊线接头全部采用快速插头。地线接线排要规范;3.2.7 92、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每天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施工人员应及时将废料、杂物、垃圾清理回收;3.2.8 保温材料应随用随运,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散落的措施,每天工作结束必须清理现场;3.2.9 土方开挖必须按规范要求比例放坡,基坑边坡应平齐且符合规范要求,基坑待回填土或清至集中堆放点或堆放成梯形;3.2.10 长距离基坑开挖(如吊车轨道、电缆沟道等)所清出的待回填土或清走或堆成梯形,梯形土堆的底边距基坑边沿不得少于0.5米,便于人员走动和施工;3.2.11 基坑边沿必须设置围堰,以备防汛。围堰距基坑边沿不得少于0.5米。围堰尺寸应按下面要求:上底500mm,下底1000mm,高度500mm,93、且要求围堰土质应密实,并应定期进行维护;3.2.12 基坑周围应设置安全围栏及警告标志,围栏应设置于基坑围沿外侧,以保护围沿不被损坏;3.2.13 基坑周围及坑底应清理干净,无杂物,边坡无浮动土、石块;3.2.14 建(构)筑物钢筋骨架及预埋铁件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3天;3.2.15 砼搅拌站或现场小型搅拌机处砂、石应堆放成形,每日下班前必须整理,水泥要码放整齐;3.2.16 打灰完毕后应及时清理落地散灰,保持施工区域清洁;3.2.17 基础模板拆除或脚手架拆除严禁抛掷,拆除后的周转工具应及时运回堆放场或退库,原则上周转工具在现场存放最长不得超过一周;3.2.18 模板拆除、墙体抹灰或砖石砌体时94、的施工垃圾每天下班前应清理干净;3.2.19 施工场区应保持平整清洁,无杂物,严禁私自取土或倒土,特殊情况下须征得施工、安监部门许可;3.2.20 任何在非本单位文明施工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都有保持文明施工行为的职责,应将施工废料、垃圾及时清理干净;3.2.21 任何人员都有监督并保持本单位文明施工区域内文明施工行为的权利和义务;3.2.22 设备、材料安装或使用后,开箱板及其它包装材料应及时进行回收,清理干净,要求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两天;3.2.23 电火焊作业每天下班前应将药皮、焊条头、氧化铁渣及下脚料清理至垃圾箱;3.2.24 零件清洗及油漆作业时应有防止油类制品滴落地面及设备表面的95、预防措施,不慎滴落时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保持现场无废液的残迹;3.2.25 管理系统或容器水压试验用水不得随意排放,应排放至污水管沟,特殊情况下须经施工科批准;3.2.26 严禁随意拆除或损坏各类安全设施和安全标语牌,如确因工作需要,待工作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恢复;3.2.27 已安装的设备、管理表面要保持清洁,应定期进行清扫;3.2.28 安全网铺设时应规范,不得有漏洞,在用安全网应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网内清洁、无杂物;3.2.29 施工机具应及时清扫,排列整齐;3.2.30 大型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3.2.31 压力气瓶必须加有两道防震圈,空氧气、乙炔瓶及氩气瓶应96、及时进行回收,现场存放不得超过12小时;3.2.32 电缆沟、管道沟及其它沟道、基坑内均应保持清洁,无杂物;3.2.33 建(构)筑物、钢结构和设备上应保持整洁,严禁在上面乱写乱画。4 本条例执行说明4.1 在执行中发现其它违章现象可根据其违章性质、危害,参照条例中相应条款进行违章处罚。4.2 本处罚条例是指违章但未造成记录事故以上时对工作负责人及违章参与人的处罚。4.3 违反本条款且造成记录事故以上时,将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分和追究责任。4.4 重处情况特例:凡有以下情况的违章情况,将给予500元及以上罚款。1)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正常监督管理行为进行威胁、人身攻击、谩骂污辱者。2)97、现场随地大小便者。3)对于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拒不执行者。4)上级大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过程中安全施工管理不善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习惯性违章者。5)经项目部安委会研究,认为其它性质较恶劣者。第十八章 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 目的和依据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八钢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 原则 2.1 施工现场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和在建的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2.2 现场发生事故必须98、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四不放过”的内容是:找不出事故原因及责任者不放过;本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3 事故的分类:3.1 记录事故;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3.2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 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3.3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 人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99、.4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9 人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5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29 人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事故的报告程序4.1 记录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专职安全员报告。4.2 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项目经理或工地专职安全员。4.3 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工地专职安全员。4.4 100、重伤事故,重伤事故或多人轻伤事故或者预计2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严重未遂事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由业主或者组织调查。事故报告由相应编写。4.5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4.6 发生事故后,就近施工(生产)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5 事故统计范围 统计在“本项目部职工栏”内的伤亡事故为:由项目部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工形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在劳动过程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第104条规定的伤亡事故。6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后,必须报清楚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上级主管部门。 (2)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类别。 (5)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7 报告时间: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相关负责人逐层报告;重、特大伤亡事故,相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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