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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煤业公司轨道运输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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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94245 2024-12-17 47页 73.50KB
1、xx煤业公司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运输安全分工责任制(一)生产副矿长为公司轨道运输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调度中心、生产技术部、安监处为分管轨道运输的职能部室,并明确一名分管轨道运输的人员协助生产副矿长抓好全矿的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所有工区,必须明确一名副区长分管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分工责任制。(二)每季度由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及运输区长参加的运输专业会议,研究布置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并抓好督促落实;调度中心、生产技术部、安监处每月组织召开运输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及现场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隐患进行治理;生产技术部、安监处参加每月一次由2、集团公司组织的运输隐患排查会议,汇报本单位当月运输隐患排查情况;调度中心、生产技术部、安监处、各工区分管轨道运输的管理人员要抓好全矿及各自分工的轨道运输日常管理和技术工作;要做好巡回检查,认真查处存在问题,监督问题的整改。第二条 司机和场口信号把钩工培训制度。所有运输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各场口信号把钩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所有运输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主要场口的信号把钩工必须做到相对固定,以便熟悉运输设备、安全设施、轨道和巷道等情况。副井口上、下进车侧把钩工必须由在出车侧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担任;副井口上、下信号工必须在进车侧工作6个月以上,经培训老师确认能独立工作并签字3、后,方准持证上岗作业。斜巷顶车场把钩工不得少于2人,并严禁安排无顶车场工作经历的把钩工2人同时上岗。第三条 运输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现场交接班制度。所有运输岗位都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公司管理人员及工区干部要经常检查其执行情况。各运输固定作业场所都必须设有岗位责任牌板;各人车场及单轨吊上人地点都必须悬挂乘坐人车须知牌板。三班正常作业的运输设备司机和场口工都必须严格现场交接班,摘挂人员严禁在车辆提升时脱岗或从事其它工作。第四条 轨道、道岔定期检查、维修制度。矿井轨道、道岔、必须按标准要求进行铺设和敷设,在使用期间要加强维护,定期检查。(一)轨道铺设要求1.扣件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4、隙不得大于5,高低差和内外错不得大于2。2.直线段2条钢轨之间的水平及曲线段按设计加高后2条钢轨之间的水平主要轨道不得大于5。3.直线段和加宽后曲线段的轨距,主要轨道偏差为+5-2。4.轨道接头应采用悬接;直线段应对接,相对错距不得大于50;曲线段错接,相对错距不得大于2m。5.在曲线段内应设轨距拉杆。6.轨枕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应对道床经常清理,使轨枕之间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7.同一轨道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轨道,不同轨型的轨道必须分段铺设,每段轨型不得小于50m。(二)道岔铺设要求1.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5、于轨道线路的钢轨型号,并使用标准道岔;逐步按计划取消非标准道岔(5.5m),严禁使用“一扳箭”式简易道岔。2.道岔各部分扣件齐全;尖轨尖端与基本轨保持密贴,其间隙不大于2,尖轨损伤长度不超过100。主要运输轨道中的道岔应使用电动或气动转辙器;一般运输轨道中的道岔可以使用重锤式扳道器、拉簧式或脚踏式扳道器;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保证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密贴可靠。3.道岔的管理明确分工范围,分管人员必须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质量保持在合格品以上。轨道提升斜巷中各场口的道岔在每次拉车以后,必须将道岔合向提升斜巷的直路上,不准将道岔长时间合向中间车场的方向。平巷每次使用后,必须将道岔合向正常运6、输位置上。第五条 运输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检修、试验制度(一)每班交接班时,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和各场口摘挂工,对分管范围内的运输设备、安全设施、防过卷装置、提升信号等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提升作业。(二)对滚筒1.2m及以上绞车和绞车道的设备、安全装置、防过卷装置、安全设施、信号等责任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逐项逐个进行检查、维修、试验一次;对1.2m以下绞车、连续牵引绞车(卡轨车)、无极绳绞车及绞车道的设备、安全装置、安全设施、信号每班使用前必须安排专人逐项逐个的进行检查、维修、试验一次。以上检查、维修、试验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备查。第六条 钢丝绳和车辆连接器管理制度7、(一)加强钢丝绳、车辆连接器的管理,对钢丝绳和车辆连接器(包括三连环、连接杆及其相应的连接销、U型卡、保安绳等)的选型、采购、制作、使用、检验、检查、维修、报废等工作,由机电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将分工责任制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人员。所采购的上述产品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提升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16,提升钢丝绳滑头、保安绳、运送物料钢丝绳套、固定回头轮钢丝绳的插接长度不得低于绳径的20倍;按统一插接标准,指定专人进行钢丝绳、钢丝绳套、滑头的插接工作。滑头和保安绳上应有合适的绳皮(绳胆);使用中的提升钢丝绳、保安绳、运送物料的钢丝绳套断丝、变形、锈蚀不得超过规定;8、U型卡不得有变形,丝扣紧固有效。(三)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采取防止自行脱落措施,并加装保安绳。(四)应按设计、措施规定使用连接器,严禁超载、超挂车辆,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连接器或其它代用品。当采用其它方式连接车辆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五)矿车必须有可靠的防脱销装置;连接车辆时,必须对连接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和锈蚀等现象,必须立即更换。(六)连接器在使用中遭受猛烈拉力后,应进行变形和无损探伤检查,如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和锈蚀等现象,不得继续使用。连接器在使用中出现开环、断销、焊缝开焊等情况,必须分析原因,明确9、责任,制订防范措施。(七)连接器要定期检查,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倾斜井巷使用的至少每月一次,平巷使用的至少每季一次,并有检查记录。第七条 电机车、平巷人车、矿车(平板车)管理制度(一)必须建立电机车、平巷人车的定期检查、检修、试验制度;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撒砂装置必须可靠。在水平轨道运输大巷应设立电机车库和检修硐室。1.井下蓄电池机车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量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后进行。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2.蓄电池机车应装有容量指示器及漏电监测保护,蓄电池箱固定平稳,箱盖、箱体无破损,电10、气部分不得有失爆现象;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绝缘良好,电极柱及带电体不得外露,必须装备瓦斯超限报警及断电保护装置,由通防工区按规定定期校对,使用单位同时做好记录。3.蓄电池机车充电应在专用硐室(充电点)内进行,硐室内(充电点)应悬挂充电工操作规定的牌板并安设照明灯。4.双向驾驶室的机车,在每侧驾驶室只能向相应方向行驶。(二)加强蓄电池机车管理和维护,在使用中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驾驶室必须有坚固的顶棚和车门;警铃(笛)声音清晰,音响距离不小于40m;照明装置齐全有效,照射距离不小于40m。机车在行驶中,严禁司机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和在车外操作;在车场内顶车时,车辆之间必须使用连接环,并有专人指11、挥。2.车架、车棚无明显裂纹、变形和严重锈蚀;缓冲装置(碰头)无裂纹,弹簧无断裂;车轴无裂纹、损伤和锈蚀;轴承润滑良好,转动灵活;齿轮无断齿,齿面无裂纹;制动手轮转动灵活,螺杆、螺母配合不松旷;控制箱固定牢固,换向器和操作手把零部件齐全灵活,控制器消弧罩齐全完整。(三)凡使用中的平巷人车,每班必须由跟车工负责,在每班发车前对车辆连接装置、车闸、车轴、轮对等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并进行处理。检查和处理问题要做好记录,未处理好前不准运行。每半年应进行一次中修,每年应进行一次大修,并填写好检修记录。(四)运搬工区对在用矿车(平板车)实行编号管理,并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每12、天必须派专人在矿车集中经过的地点对所经过矿车(平板车)逐个进行检查。凡发现底架、连接构件、轮对有损坏,继续运行将危及运输安全的矿车(平板车),严禁继续运行。所有使用中的矿车(平板车)必须每半年检修、注油一次。(五)矿车因车厢损坏进行修复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车盘不得有开焊和裂纹,铆钉无松动,车盘锈蚀和磨损不超过10%,且无其它质量问题,但最多只能复用一次并做好记录。第八条 小绞车管理制度(一)对小绞车安装、使用、检修、维护工作的在提升措施中必须做出明确规定。多单位、多场口使用同一台绞车时,必须明确专管单位、专人管理和操作,明确检查和维修人员。(二)小绞车的使用要挂牌管理,实行运行许可证制度。13、在安装后使用前要由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监处和使用单位对其安装情况按安装、提升措施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检查绞车房的规格和支护情况、绞车和回头轮的固定、钢丝绳的排列、滑头和保安绳的插接、提升信号、安全设施的设置等方面是否齐全、可靠,在符合要求后方可挂牌正式运行。(三)小绞车运输要做到“三好、四有、两落实”。即:小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质量好、轨道(道岔)铺设好;有安全设施、有地滑、有躲避所、有声(光)信号;司机和信号把钩工岗位责任落实、检查和维修制度落实。(四)小绞车只准用于直线运输。巷道调方向后必须采用分段运输;平巷或巷道局部坡度有起伏,其坡度不大于10,采用单侧松、拉车有困难时可采用绞车14、对拉运输方式。对拉车时只准使用同型号25kW及以下绞车,对拉的矿车数量必须根据绞车拉力进行计算;相对坡度大的一侧绞车必须使用保安绳。两台绞车都必须设松、拉车信号;在车辆运行时,车辆运行区间不准行人和有人员逗留;在松拉车时,两台绞车司机要做到同步操作;钢丝绳要松紧有度,不得留有曲绳。(五)巷道布置有交叉时,不应采用两台绞车同时相互交叉运输的方式。若出现相互交叉运输时,必须在措施中明确操作要求,两台绞车运输要实现相互闭锁,绞车司机和摘挂人员要协调好两台绞车的作业关系,做到相互保安。(六)小绞车回头轮采用下底梁与打锚杆的方法固定。底梁采用12及以上矿用工字钢,长度不小于1.5m;锚杆直径为20,长度15、不小于1.5m,要固定在底板坚硬岩层中;底板岩层松软或为煤层时锚杆长度取2.4m,固定锚杆数量不少于4条,每条锚杆必须采用与锚孔直径相匹配的树脂药卷进行固定,锚固长度不低于750mm,锚固力达到设计要求,底梁与回头轮连接钢丝绳套的绳径不小于18。(七)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或磨损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安全技术措施不开。(八)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输安全技术措施不挂、载车封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有行人不16、挂。(九)小绞车使用的钢丝绳,除符合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1.钢丝绳在滚筒上应排列整齐。2.钢丝绳不得有扭结现象。3.滑头必须有合适的绳皮(绳胆)。4.缠绳不得大于牵引长度的2倍及不得超过允许容绳量。第九条 连续牵引绞车(卡轨车)、无极绳绞车管理制度(一)连续牵引绞车(卡轨车)、无极绳绞车的轨道应采用30kg/m及以上轨型和标准道岔进行铺设,铺设质量达到合格品以上,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在车辆运行时,其运行区间不准行人和有人员逗留。 (二)连续牵引绞车(卡轨车)、无极绳绞车的管理实行运行许可证制度。在安装后使用前由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监处和使用单位对其安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在符合要求后方17、可挂牌正式运行。(三)无极绳绞车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检查启动器等电控设备是否正常。2.通讯信号的发射接收装置是否正常。3.轨道中有无影响车辆运行的杂物。4.各车辆之间的连接是否可靠。5.运输车辆是否过载和偏载。(四)无极绳绞车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维护1.要经常观察轮衬的磨损情况,轮衬绳槽磨损到固定绞制螺栓后要及时更换。2.轴承温升超过70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并检查其磨损情况,如发现磨损过规定值,则应查明原因进行修理或更换。3.无极绳绞车的减速机的润滑油,油面的高度须经常进行检查,油量不足时应随时补充,根据润滑油的光泽、粘度和有无污染杂质的情况等更换新油。4.无极绳绞车硐18、室内应保持整洁,整个绞车应保持清洁不积尘污。(五)连续牵引绞车(卡轨车)运行巷道、轨道、坡度、长度、牵引车辆数量及车辆载重量必须符合其技术参数的要求。连续牵引绞车必须设有可靠的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在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未装设车灯和喇叭的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列车的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连续牵引车上,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讯装置。第十条 绞车道行车不行人制度(一)专用提升斜巷及采区上、下山,在非行人时间段,除检查和维修巷道、管线、轨道、安全设施的专职人员,在与绞车司机、顶(底)车场信号把钩工联系好后,可以在停止提升情况下走绞车道外,其他19、人员一律不准走绞车道。(二)绞车道兼作人行道的,必须按规定设置躲避所,并制定专项措施;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制度。(三)掘进施工期间的轨道提升斜巷和安设有提升绞车的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必须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制度。第十一条 新投入使用巷道、轨道、设备、设施的验收制度(一)所有新铺设车场、道岔必须有专项设计,设计经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及公司相关领导签字后方可按其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施工工区及使用工区相关人员按设计方案进行验收。(二)凡新投入使用2m及以上绞车提升轨道、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平巷人车轨道,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集团公司组织人员按标准和要20、求对巷道、轨道、设备、安全设施、行车信号等内容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三)新投入使用2m以下、1.2m及以上绞车提升轨道、卡轨车轨道、梭车轨道、运行7t及以上电机车轨道,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由分管轨道运输的公司领导组织人员按有关运输安全规定对巷道、轨道、设备、安全设施,行车信号等内容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建立检查、验收记录备查。第十二条 运输巷道、轨道的维护制度。公司必须对运输巷道、轨道制定分段检查、维护责任制,分管区长对分管范围内巷道、轨道情况,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重点地段的巷道、轨道每日检查一次。发现巷道支护损坏、失修、轨道损坏时,应立即21、汇报分管领导并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发现严重危及运输安全的问题,在未处理好以前,不准继续进行运输作业。第十三条 大型材料、设备的运输管理制度。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材料和设备、易燃和易爆器材时必须采用“三专”,即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专用车辆,专人盯靠运送;大型材料、设备的封装必须使用没有锈蚀、变形的钢丝绳和螺栓进行固定,其钢丝绳和螺栓强度必须与所封装材料和设备的规格、重量相匹配,确保运输过程中封装牢固。在运输前必须勘查好运输路线,斜巷运输时不准跟物料车行走。平巷运输大型材料设备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主要运输平巷运输大件,要提前与运输调度员联系同意后,方可运输。(二)运送大件所用平板车,必须22、使用刚性连接方式连接车辆。(三)运送人员严禁乘坐大件车,严禁与大件车平行运行,间隔距离根据大件情况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四)需要人力推车时,每次只能推一辆车,两车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掌握好速度,严禁放飞车。第十四条 在斜巷中施工的管理制度。在斜巷中施工时必须和顶、底车场摘挂人员和绞车司机联系好,施工前必须将施工地点上方的安全设施置于挡车状态,施工完毕后必须立即将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状态。施工中需绞车提升时,施工地点必须安设信号装置,提升时施工人员必须进入躲避所进行躲避;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轨道畅通。每班提升结束后,必须将车辆停放车场内,不准吊挂任何车辆。第十五条 轨道23、运输安全费用计划编制、落实制度。每年生产技术部、运输单位都必须针对轨道运输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整改所需要的资金投入,认真编制轨道运输安全费用计划。运输安全费用计划应包括运输设备的改造、行车保护的完善、斜巷安全设施的改造与完善、轨道系统的改造、轨道运输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等内容,每年的轨道运输安全费用计划在年底前必须全面完成。第十六条 电机车、车辆连接装置定期试验、检测制度(一)所有电机车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年审(包括电机车和司机),并实行档案化管理。电机车在每年的6至7月份进行一次制动距离试验,其制动距离在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超过20m时该电机车方可准使用。制动距离不符合要求24、的电机车,必须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检修并经再次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试验时认真填写试验报告备查。(二)斜巷提升所使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进行一次2倍最大载荷的拉力试验,使用单位并做好记录。(三)轨道提升斜巷车辆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载荷的拉力试验。(为了不影响矿井运输生产,每季度试验一部分)。(四)所做的各种试验、检测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装置、设施不准使用。(五)提升钢丝绳、车辆连接装置在遭受到突然停车、车辆掉道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提升钢丝绳、车辆连接装置异常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各种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落实制度(25、一)必须按上级和集团公司的规定编制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定期向有关人员进行传达学习,认真抓好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二)所有主要提升斜巷、采区上下山(矸石山)及卡轨车运输、梭车运输、对拉绞车运输、综采支架和大型设备的运输、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的移动等,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综采支架和大型设备转运过程中,对沿途线路、车场等地点的运输在措施中要有明确的运输操作要求。(三)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平巷人车运行、架空乘人装置安设与运行、与提升绞车电(气)联动斜巷安全设施的安设、轨道运输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首次使用等,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二章 斜巷安全设施设置标准第十八条 斜巷安全设施设置标准(26、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装置。(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七)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行车时方准打开。第十九条 斜巷安全设施设置要求(一)阻车器。斜巷上部平车场的阻车器应取消操作把手,采用电(气)动控制挡车爪的开、闭;凡是安设阻车器的地点必须是阻车器27、双挡车爪联动,不准采用单挡车爪阻车。(二)挡车棍。在阻车器以里1至2m处,必须安设挡车棍。挡车棍外套管采用内径100钢管制作,埋入巷道底板不少于0.5m,并用混凝土固定;挡车棍采用内径75、壁厚不小于5钢管制作,长度不小于1.2m,插入外套管不少于0.5m。(三)卧闸。在单轨提升上平车场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钩车长度处、双轨提升变坡点以上1至2m的载车路上安设双头卧闸,双头卧闸转动轴直径不小于40。卧闸要牢固的固定在轨道底座上,同时要实现常闭状态和自动复位。应采用电(气)动控制卧闸的开、闭。卧闸开启高度不低于提升车辆车轴上平面。(四)自动吊梁1.所有轨道提升斜巷的中部(不包括设有PLC编程式等跑车28、防护装置的区段)都必须安设自动吊梁。自动吊梁安设间距应巷道坡度、提升车数量来确定,但最大间距不得大于100m。斜巷顶车场变坡点以下第一组自动吊梁的吊梁架距顶车场变坡点不得大于30m。2.吊梁采用矿用12及以上双工字钢加工制作,其长度应根据安设地点的巷道高度确定,吊梁下放后与巷道夹角以60至70度为宜。吊梁座采用长度2.4m、直径为20的4条锚杆、每棵锚杆用2块与锚孔直径相匹配的树脂药卷固定在顶板坚硬岩层中。吊梁座与吊梁之间的连接钢丝绳直径不小于9,与吊梁座之间加设直径8至10钢筋制作的长形环,便于吊梁下放灵活。吊棒自然下垂后,下端头应低于矿车沿50至100。(五)手拉吊梁。在斜巷底车场、施工中29、的下山掘进工作面或耙装机以上8m至15m处,必须安设手拉吊梁。手拉吊梁采用矿用12及以上双工字钢制作,主要轨道提升斜巷应采用双工字钢梁制作。其安设标准与超速自动吊梁相同。主要轨道提升斜巷和采区上、下山底车场处所设手拉吊梁应采用电(气)动控制吊梁的起、落。吊梁下放后,下端头应放至巷道底板。应积极采用柔性挡车装置代替手拉吊梁。(六)保安绳。在轨道斜巷提升钢丝绳上,必须加设保安绳。保安绳与提升钢丝绳同径。(七)车尾。掘进施工中的下山轨道提升斜巷,在向上拉车时,必须在尾车上加挂“车尾”。“车尾”采用30kg/m及以上钢轨制作,其长度应根据所挂车型和巷道坡度而定,以“车尾”与轨道的夹角在50至60度为宜30、。(八)保安柱。同一轨道提升斜巷内采用多台绞车分段提升或掘进期间使用倒拉绞车时,在斜巷内绞车以上8至15m处,必须支设保安柱。保安柱为3棵,使用直径不小于180的硬质圆木。保安柱支设距钢轨外缘不小于0.5m,其长度根据巷道高度而定。保安柱支设后与巷道的夹角在70至80度为宜,保安柱要支设牢固。(九)其它要求1.挡车装置必须根据提升车数、提升速度、巷道坡度等进行专项设计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挡车装置采用柔性时,所使用钢丝绳直径不低于18,挡车装置的钢丝绳不少于4条,钢丝绳要排列均匀,受力一致;挡车装置采用钢性时,采用12及以上矿用工字钢制作。2.架空乘人装置在运行前,必须对斜巷中间所设的跑车31、防护装置进行认真检查,保证吊挂可靠。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人员不准随意接触、碰撞防跑车装置,防止其误动作。在恢复串车提升时,必须对斜巷中间所设的跑车防护装置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在确保其正常时方可恢复提升作业。3.购买的与提升绞车联动或闭锁PLC编程式等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安设位置和数量由制造单位根据现场条件进行设计。PLC编程式等跑车防护装置安装完毕后,有关科室、单位与制造单位要按设计要求共同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在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其检查、验收资料要妥善保管备查。购买的PLC编程式等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在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在使用期限内按其规定要求32、进行检查、检测、试验和维护,不准超期使用。PLC编程式等跑车防护装置在安装、试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设有PLC编程式等跑车防护装置的轨道提升斜巷,其提升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PLC编程式等跑车防护装置使用要求、注意事项、检测、试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第三章 躲避所和信号室第二十条 轨道提升斜巷顶、底和中间车场,都必须设有躲避所(信号室)。躲避所(信号室)的宽、深、高均不低于2m。躲避所(信号室)门口处管路、电缆、风筒吊挂不得低于门口高度。躲避所(信号室)内悬挂除信号牌板、通讯电话外,不得存在其它任何杂物。躲避所(信号室)的位置应设在便于人员躲避、便于操作安全设施、信号和观察巷道四周情况的地点。33、中间车场门口处的躲避所(信号室),应设在车场门口对面以上2至3m处。躲避所(信号室)底板应与巷道底板相平,便于人员出入方便。第二十一条 主要轨道提升斜巷顶、底车场的躲避所(等候室)、信号室必须分设;其它巷道和地点的躲避所、信号室可合二为一;采用双钩提升的轨道提升斜巷顶、底车场两侧都必须设躲避所。第四章 小绞车固定方法第二十二条 40至55kW绞车应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时必须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采用锚杆固定时,锚杆数量不少于6条,锚杆直径为20,长度为2.4m,用2块与锚孔直径相匹配的树脂药卷进行固定。每条锚杆必须使用双螺帽紧固,锚杆外露长度30至40mm。第二十三条 25k34、W及以下绞车应采用锚杆固定。锚杆固定时,锚杆数量不少于4条(回柱绞车不少于12条),锚杆直径为20,长度为2.4m,用2块与锚孔直径相匹配的树脂药卷进行固定。每条锚杆必须使用双螺帽紧固,锚杆外露长度30至40mm。第二十四条 使用时间较短或现场条件不具备使用锚杆固定时,25kW及以下绞车可采用打压、戗柱的方法,使用小头直径不小于180mm的圆木,支设四压、两戗进行固定。压、戗柱必须牢固的支设在顶板上,每棵压、戗柱只能使用一个柱帽(楔)固定,严禁重楔、重座。使用其它材料代替圆木时,必须在措施中明确安全注意事项。绞车司机要经常检查其牢固情况。第二十五条 绞车前方应留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应不少35、于拉车数量长度的一倍但最短不少于3m。滚筒上应最少保持三圈母绳,滚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直径的2.5倍。钢丝绳与绞车的连接固定要符合规定;出绳方向应与轨道中心线相重合,出绳方向与轨道中心线不一致时,应加设调向轮调正。绞车若出现固定不牢、钢丝绳不排绳或排绳不均匀、缠偏等问题时,必须调整、维修后方可恢复提升作业。第二十六条 绞车房的规格必须符合绞车及附属设备的安装、维护的要求;绞车房内要留有足够的司机操作空间,便于司机灵活操作绞车及附属设备。第五章 地滑、压绳滑、立滑装置第二十七条 提升斜巷的轨道中间均需安设地滑。主要提升斜巷及采区上、下山地滑间距不大于20m,地滑直径不小于180mm,顶车场36、变坡点处不小于250mm;一般提升斜巷地滑间距不大于25m,地滑直径不小于150mm;在巷道变坡点处应加设地滑,不准出现钢丝绳磨轨枕及巷道底板的现象。第二十八条 巷道有起伏、钢丝绳磨巷道顶、棚顶的地点,应安设压绳滑。压绳滑长度不小0.8m,直径不小于100mm,应对安设压绳滑的棚顶进行加固。第二十九条 安装在巷道一侧的绞车若出现钢丝绳磨巷道帮时,应在巷道一侧安设立滑。其长度不小于0.8m,直径不小于100mm,应对安设立滑的棚腿进行加固。第六章 电机车安全装置第三十条 电机车的灯、铃、闸、撒砂装置必须齐全、可靠;运输大巷运行的电机车必须有通讯装置等行车保护装置;电机车应装备甲烷自动检测报警断电37、仪;电机车运行时必须在列车的尾车上加挂红尾灯。第三十一条 电机车必须使用闭锁门装置。司机离开电机车时,必须切断电机车的电机电源,并将控制把手取下,扳紧手闸,但不准关闭车灯。第三十二条 电机车运输巷道内所设的车场,必须在车场两端设阻车装置(人车场除外),车辆必须停放在两阻车装置的中间部位;在临时停放车辆的各个巷道(硐室)门口以里2至3m处加设阻车装置,车辆必须停放在阻车装置里端,以保证电车机行车安全间隙和行人安全;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严禁电机车长距离、异道、不连环顶车运行和异道牵引车辆。第七章 信号装置第三十三条 斜巷提升信号(一)主要提升38、斜巷场口应派专职的信号工,信号工和摘挂工要相对固定。信号工必须熟悉各场口的信号规定,各场口必须安设通讯装置。(二)25kW及以上绞车提升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语言声、光行车报警信号装置。信号按钮要固定在牌板上,悬挂在躲避所(信号室)门口以里,并达到信号按钮灵敏,声、光清晰。双钩提升时,必须在斜巷双轨中间设置错码信号装置。(三)双钩串车提升斜巷底车场发出的提升信号,只能发给顶车场,不能直接发给绞车司机。顶车场信号工只有接到底车场的提升信号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送提升信号。由顶车场向绞车司机发出的信号,底车场处必须设有回铃。(四)各车场、绞车房和小绞车安装地点及各收发信号地点的一切信号装39、置,必须做到声、光兼备,实现“双向”对打,否则严禁进行轨道运输作业。第三十四条 平巷运输信号(一)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在弯道或电机车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电机车占线闭塞信号。(二)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必须安设路标、警标(及限速标志)。电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的地段,以及前方有(行人)、车辆或视线受阻时,都必须降低行车速度,并发出警号。(三)电机车行车信号1.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四)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急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五)双轨乘车场必须安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时,严禁其它车辆进入40、乘车场。(六)井底车场、运输大巷的道岔应达到以下要求:1.安设信集闭系统或由电机车司机远程操作的司控道岔装置。2.安设(电)气装置控制道岔的开、合(取消扳道器)。3.安设道岔位置指示器。4.水平大巷的道岔应设置警冲标。第八章 警示标志和照明装置第三十五条 使用25kW及以上绞车的提升斜巷顶、底车场和斜巷中间的各个场口,并悬挂“正在行车、严禁行人”的醒目警示牌(灯箱)。第三十六条 轨道运输大巷风门处应使用语言声光行车报警信号装置;大巷各车场必须设置机车停车位置指示牌(灯箱);巷道中接近弯道和车场40m处必须设列车限速标志。大巷施工作业地点前后50m以外必须悬挂红色信号警戒灯。第三十七条 下列地点41、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安装必须整齐、统一。(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二)运输调度室、电机车库、候车室、人车乘车点、信号站、装载站、卸载站等。(三)兼作人行道的集中皮带运输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四)绞车处、摘挂车处、提升斜巷的顶、底车场和中间车场(包括硐室门口)必须安设照明灯,便于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安全操作。第九章 轨道运输巷道规格第三十八条 运输巷道在设计和施工时,必须为后期的设备安装、运输安全创造条件,满足设备安装、运输安全要求。公司总工程师必须对运输巷道设计审查把关,分管运输职能科室人员认真抓好运输巷道的日常管理工作,运输安监员认真抓好运输巷道的日常检42、查工作。第三十九条 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主要运输巷道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净高不得低于2m,在薄煤层内不低于1.8m。第四十条 巷道断面因矿山压力等因素,造成不满足安全运输、行人要求时,必须限期对该段巷道进行维修。在维修期间必须制定保证安全运输、行人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抓好落实。第十章 轨道运输巷道和轨道的安全间隙第四十一条 轨道运输巷道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1m以上有人行道,管、线吊挂高度不43、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5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二)在人车停车点上、下人侧,从巷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1m以上的人行道,电缆、管、线等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三)在双轨运输巷道中,2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四)现有巷道人行道不够宽时,必须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好以前可在巷道行人侧设躲避所。两个躲避所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其规格符合规定要求,躲避所内严禁堆积杂物。(五)皮带机运输巷内设有架空乘人装置或轨道运输时,巷道内各类安44、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若不符合规定时,必须编制措施并严格执行确保架空乘人装置运人和车辆运输安全。 第十一章 单轨吊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巷道设计(一)进行巷道设计时必须考虑该巷道的运输方式,采用单轨吊运输时,必须按照单轨吊运输系统的巷道要求进行设计。(二)对巷道断面、支护设计(特别是断层、顶板破碎处的加固设计)、巷道坡度、转弯半径等进行明确要求。(三)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安全设施、设备安装、检修和施工的需要;巷道配风量不小5.44m3/minkw;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四)单轨吊运行的巷道应按中、腰线施工,遇构造需要施工曲线巷道和45、变坡时,应尽量限制曲线半径和巷道坡度。巷道竖曲线半径不得小于8m,水平曲线的半径不得小于4m。弯道变坡时要采用圆滑的复合曲线施工。(五)按实际需要设计单轨吊会车场、人车场、单轨吊库、油脂存放硐室的数量和位置。第四十三条 轨道设计(一)在进行轨道设计时,按照巷道支护方式及巷道坡度、曲线半径和巷道分叉数量确定轨道安设方案。(二)在设计轨道线路时,必须满足行人、设备安装、检修和施工的需要,必需对载荷量、速度控制进行明确要求,按照巷道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进行布置轨道。(三)轨道和吊挂链的固定与连接轨道的固定和连接采用专用连接链将固定锚杆(锚索)与轨道连接起来;连接链与固定锚杆(锚索)的连接方式采用专用连46、接件。轨道应尽量实现平直和圆顺。巷道顶板岩石松软时,固定锚杆(锚索)应采取加固措施。(四)根据巷道的分叉数量及方向,确定单轨吊道岔数量及方向。按照单轨吊标准要求进行道岔的固定和连接,道岔应采用气动或电动控制(五)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型号轨道,道岔轨道要与线路轨道型号一致,轨道吊挂要平直。轨道接头间隙不得大于3mm,高低和左右允许偏差分别为2mm和1mm,接头摆角垂直不得大于7,水平不得大于3。第四十四条 附属设施(一)在机车维修硐室、油脂存放硐室、人车场、巷道分叉处、硐室门口等地点安设照明灯。(二)在各类硐室门口、人车场、巷道分叉处、巷道曲线处、巷道变坡处等地点设置警示牌板和速度控制牌板;在轨道47、的端头处设限位装置和报警信号装置。(三)在机车维修硐室、油脂存放硐室、人车场设置通讯装置。(四)在机车维修硐室配备加注冷却液(防冻液)的装置。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轨吊运输时,必须明确单轨吊机车及轨道线路的安装、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维修、回撤等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区队,并确保单轨吊机车、线路处于完好状态。建立建全单轨吊设备检修记录表、注油记录表、运行记录表、轨道与连接装置维修记录表、事故记录表、机车检测、检验表等,并严格按要求按时填写。第四十六条 管理部门负责单轨吊机车及轨道线路的检查验收及管理工作,执行旬检查月考核制度并纳入运输质量标准化考核,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要督促整改并严格考核;单轨吊48、使用管理规定及运人规定必须在措施中明确。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单轨吊轨道安装、管理、检查的区队及人员,建立检查记录并认真填写。第四十八条 每台单轨吊机车必须配备两名司机,主要负责开车、吊装物料及设备、操作道岔、设备日常检查、维护等工作。第四十九条 单轨吊司机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每班开车前要对单轨吊的吊挂情况、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警铃、连接螺栓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方可运行。第五十条 司机在运行中和停车后要经常观察仪表,检查各部压力、温度是否正常,各类保护指标应符合说明书要求。严禁在设备不完好、制动装置不可靠、吊挂不牢固、超负荷等情况下运行,严禁在车外开车。开车前49、司机必须关上车门或挂好防护链。第五十一条 运行过程中发现单轨吊的吊挂装置、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警铃、轨道与道岔连接、所运物料的封装固定等部件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第五十二条 单轨吊在斜巷中重载运行时,在斜巷下方侧严禁行人或工作。因特殊情况(新安装单轨吊试车等)确需跟车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五十三条 单轨吊机车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司机随身携带通讯装置。第五十四条 单轨吊机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标准,保持完好。(一)机车车体1.承载车、起吊梁主框架、司机室无开焊裂纹和明显变形,各连接件紧固良好。司机室内座椅、仪表、照明灯、警示灯、灭火器、警铃、瓦斯报警仪齐全可50、靠。 2.操纵机构灵敏可靠。悬吊装置滑轮灵活,连接可靠,强度符合设计要求。3.承载轮、导向轮转动灵活,无异响,各部螺栓紧固有效。4.夹紧油缸不漏油,伸缩灵活,夹紧压力符合设计。5.各驱动部正常工作,驱动轮表面光洁平整,无大于10mm的凸凹,磨损量不超过20mm。(二)柴油机驱动机 1.柴油机符合相关完好标准、不失爆。柴油机排气温度不超过70,冷却水温度不超过95。2.主泵组、制动泵组、控制泵组、手压泵组符合相关完好标准,工作正常。3.冷却水箱、废气处理箱、油箱等容器无破损变形,不漏液、不漏气。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进气系统空气滤清器、进气栅栏完好不阻塞。4.液压马达、减速箱符合相关完好标准,每51、工作300400h,对减速箱更换一次润滑油。油泵、马达运转正常,无异响,压力正常。各部密封良好,不得渗油,压力表齐全,压力正常,符合要求。(三)制动系统及保护装置1.零部件齐全,无变形损坏,制动灵活可靠。闸块磨损不超过原尺寸的15。2.限速器工作正常,每班对各类保护装置检查试验一次,达到齐全灵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四)液压系统1.各部密封良好,不得渗油;压力表齐全,压力正常,符合要求。油箱、蓄能器及各类阀工作正常。2.液压油泵、马达运转正常,无异响,压力正常。液压泵组压力、流量不得低于设计值10。3.各油缸密封良好,活塞动作灵活,划痕深度不大于0.5mm,长度不大于20mm。活塞缸镀层不剥蚀52、。(五)管线管路、油路、电路畅通,水油管无滴漏、渗油现象。电路不漏电、不失爆。液压油管、接头无变形,电缆、管路吊挂排列整齐。第五十五条 人车(一)箱体无变形,车门或防护链齐全。(二)吊挂、连接装置可靠,无损坏。第五十六条 油脂的采购、验收、发放(一)按使用标准要求组织油脂的采购,油脂到货时应同时出具生产厂油脂合格化验报告,否则严禁使用。(二)新到货的柴油、液压油,必须进行油脂化验,其物理、化学性能必须符合规定,未进行化验或化验不合格的严禁下井使用。第五十七条 油脂运送、存放及使用(一)油脂由井上向井下运送时,必须使用专用油桶运送,要有防止杂物、粉尘进入油脂的保护措施。(二)井下油脂运输应有专人53、负责。电机车与运油专用车之间必须有至少3辆矿车间隔,且要避免剧烈振动、碰撞;运输车辆应悬挂明显的“危险”警示牌,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三)单轨吊机车所使用油脂应存放专用硐室内,硐室内应顶板完整、无淋水,至少配齐一个0.5m3沙箱、两个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硐室内不得存放任何电气设备(防爆日光灯除外)。(四)柴油在硐室内存放数量不得超过8小时正常所需的油量。各类油脂应分开存放,妥善保管,并有明显清晰的标志。各种盛油容器桶盖齐全、紧固、卫生,油桶要上台上架。(五)使用区队应建立油脂管理档案。机油、液压油、齿轮油按照说明书要求的行车时间进行更换。单轨吊润滑纳入到点检制度管理中,标出每个润滑点的用油54、品种、牌号和添油换油周期,油脂检查、换油记录必须在点检记录中体现,保证设备润滑正常。(六)单轨吊用油要符合规定,不准随意代用,不同油品、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的油脂不能混用。(七)根据单轨吊机车说明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润滑管理。润滑管理实行“两专”、“五定”,“两专”即:专桶、专加油工具。“五定”即:定润滑点、定质选油、定量给油、定时加油、定人负责。(八)所有油脂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完毕。第五十八条 油脂的检查、回收、报废管理(一)每班运行前,检查柴油油面位置,不足时及时添加。设备加注油时,将注油口周围清理干净,方可注油。单轨吊使用的各类油脂在使用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查明原因55、及时更换。(二)回收的废油必须装入油桶中,严禁直接放入水沟或巷道内。回收的废油不再用于设备润滑。第五十九条 单轨吊机车检验。由取得检验资质的单位每年对单轨吊机车主要检测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验项目有:闸瓦空行程时间;机车最大牵引力;机车最大制动力;牵引拉杆、人车连接杆(链)的探伤等项目。第六十条 各种检测、探伤要有检测报告,内容齐全,数据准确,机电部对检测提出的问题要有分析和处理意见。第六十一条 检查要求(一)建立专门检修记录,进行的日常保养、维护、检修内容要认真填写。(二)每天要保证2h机车检修时间,要对单轨吊机车进行全面的检查及维护。(三)单轨吊机车所用的柴油、液压油、润滑油必须在硐56、室内加注,并按规定加冷却液(防冻液)。(四)每次出车前,必须做到全面检查,经确认设备完好后,方可出车,严禁单轨吊带病运行。(五)在作业中发生影响安全运行问题时,必须及时停车处理,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机车运行。第六十二条 主要检查项目(一)主机架、驾驶室架、牵引连杆无变形和开焊,各部件螺栓紧固。(二)驱动轮、承载轮、闸块齐全紧固,安全有效。(三)传动皮带松紧适宜(食指下压不大于15mm)(四)机车仪表完好、有效,主系统各压力表必须保证正常使用。(五)限速装置各部件齐全紧固,安全有效。(六)所有液压管路无滴漏现象,安全有效。(七)起吊梁各部件齐全牢固,无变形。(八)制动车符合要求。(九)人车完好,符合57、乘人要求。(十)轨道吊挂牢固,接头间隙与偏差不超过规定;道岔与轨道连接符合要求。第六十三条 需要对单轨吊机车进行大修或解体时必须由生产单轨吊机车的厂(公司)派专人操作,使用区队维修人员做好配合,及时掌握单轨吊机车维修情况。第六十四条 运转中的润滑及维护每班检查发动机润滑油、柴油的油量,并及时补充;每班进行排气箱换水,进气过滤器堵塞物的调整、清洁。第六十五条 运行规定 (一)单轨吊由使用区队根据生产需要统一调配,单轨吊机车在运行前,通知相关单位疏通单轨吊的运行线路(车场的车辆及沿途物料等)。(二)使用单轨吊运送物料的区队,负责配合机车司机装卸物料。起吊梁液压马达出现故障时,采用相应吨位手拉葫芦起58、吊物料。第六十六条 操作规定(一)单轨吊在有绞车提升的斜巷运行前,必须与绞车司机和斜巷顶盘信号把钩工联系好,运行中严禁启动绞车。在斜巷区段运行时,斜巷区段内所有人员必须躲至安全位置,严禁行人或工作。(二)因特殊情况(新安装单轨吊试车、试验模型车等)确需跟车时,跟车人必须在牵引车前(后)方10m以外(斜巷处,应站在斜巷上方)行走,发现异常立即警示停车,进行处理。(三)每台单轨吊必须有两名司机,主司机在前进方向操作室,工作时,必须精力集中;副司机配合主司机在后向操作室,观察机车运行情况,并负责下车打道岔、清理障碍物等工作。(四)单轨吊运行到车场、道岔、维修硐室、换装站、弯道、上下坡起点处、硐室门口59、装卸载点前20m必须减速(0.5ms)鸣笛示警。(五)运送特殊物料5吨的物料时运行车速不得超过1.5ms,其他物料车速不得超过2ms。(六)单轨吊机车应停在指定位置,不得任意停放。特殊情况需要停车时,必须启动安全保护装置。(七)在起动前、通过硐室门口、线路有障碍物、变坡点等地点时,司机应提前发出示警示信号,通过这些区域时,司机应注意观察并放慢行车速度。(八)司机必须时刻注意监控单轨吊的运行状况,若发生故障或意外时,司机必须将机车制动,并将故障报告管理部门和工区值班人员。(九)意外起火时,司机必须将主灭火系统打开或用驾驶室中的手动灭火器将火扑灭。火灾难以控制时,撤出人员,并报告工区和调度室。第60、六十七条 验收制度(一)需要购置单轨吊时,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技术参数和要求,与集团公司物资供应部按照规定程序,抓好设备的购置工作。明确设备到货和安装时间,设备到货后按照合同规定对所购置的设备进行验收,保证所购置设备符合合同要求。(二)新购置的单轨吊安装完毕后,由集团公司组织煤炭产业部、技术装备部、安监局和安装单位对其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填写验收单。(三)使用中的单轨吊在更换使用地点时,在轨道、道岔等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监处和安装单位进行全面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填写验收记录。第六十八条 起吊重物时符合以下要求:(一)检查起落点的巷道61、支护、吊轨等情况,影响起吊安全时严禁作业。(二)链、环、螺丝、螺帽必须配套使用,与支架可靠连接。必须使起吊梁两钩载荷分布均匀,满足吨位要求,起、落速度均匀,并且物料前后高低水平一致,严禁拖拉物料。(三)起吊后,支架离地不得低于100。(四)起吊和下放物料时,作业人员必须位于物料的前后方,专人进行操作。起吊作业区域5m范围内不得有与装卸物料无关人员。(五)起吊位置应留有操作人员注意躲闪重物突然下落或歪倒方向的安全间隙。(六)起吊重物时,操作人员注意观察吊链运行情况,防止断链伤人。(七)操作人员应避开重物可能突然下落或歪倒方向的地点操作。(八)起吊物料时,必须保持物料重心平衡,不得出现歪斜。第六十62、九条 起吊大型设备必须使用专用起吊梁;起吊载荷要符合起吊梁的要求,严禁超负荷起吊设备和材料。第七十条 采用平板车或矿车运输物料时必须明确平板车或矿车数量、装载物料的重量和封装固定等要求。第七十一条 在单轨吊运行线路上运输人员时,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人车必须具有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编制单轨吊运输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七十二条 在单轨吊运行线路的巷道交叉口、硐室门口,曲线、坡度较大等地点设齐警示牌板和行车报警信号;上下人员的地点设置管理牌板和专供人员安全、平稳上下人车的平台或阶梯。第七十三条 人车必须在单轨吊机车和制动车之间,在人车的尾部挂红尾灯。第七十四条 乘车要求(一)所有人员按规定乘63、坐人车,不得超员乘车;乘车人员要听从司机和跟车工的指挥,在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二)乘车人员及所携带工具严禁露出车体外,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三)在正常情况下,除在规定的车场上、下人员外,其他的地点严禁上、下车。(四)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第七十五条 轨道坠落、脱轨处理(一)轨道坠落、脱轨后司机要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跳出驾驶室,及时将机车制动。(二)在处理轨道坠落前,必须检查该地点顶板和巷道支护情况,发现有影响安全的问题,应首先进行处理。(三)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检查所用工具、连接装置、起吊设备、起吊固定点符合规定后,方准施工。(四)64、起吊时,非作业人员严禁在起吊点5m范围内逗留。现场作业人员要集中精力,注意机车和四周安全状况,确保自身安全。(五)起吊、处理过程必须由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专人负责监控安全。第七十六条 单轨吊因故在中途损坏无法运行而确需将其运出时,必须有可靠的制动措施,防止跑车事故发生。第七十七条 单轨吊机车出现故障需要采用绞车或其他方法将单轨吊机车运出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一章 立井提升人员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立井乘罐规定人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在井口公布。(一)由把钩工负责关闭和打开罐门(帘),人员进出罐笼须经把钩工许可。严禁乘罐人私自打开罐帘(门)。(二)罐笼提升人员时,禁止异钩同时提65、升物料及其它车辆;确因条件难以实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确保乘人安全。 (三)提料结束,开始提人时,必须等井上罐出车完成后,经上下信号工联系确认无误,方可准许人员进入井下罐。(四)乘罐人员严禁随身携带小型工具、物品(工具包和机电工工具袋除外)。(五)加强对罐内阻车器的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六)双侧罐笼任何时候严禁提升单车。第十二章 斜巷联接装置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斜巷须按最大提升车辆数量配备、固定三环、联接销,使用单位有专人检查维护。(一)检查磨损、断丝、焊缝、裂纹、锈蚀、变形、变音等并有检查记录。(二)把钩工交接班(使用)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直观全面检查一次。(三)每勾在发66、送开车信号前,把钩工必须检查连接情况。(四)发现不符合强度要求的连接装置,必须停止使用立即更换。(五)发现超过下列规定的连接器必须报废:外形尺寸磨损量达到15%;弯曲、变形量达原尺寸的10%;有开焊、裂纹、严重锈蚀的;拉力试验不合格的。(六)斜巷运输中使用除三环以外的连接装置时,必须在提升运输措施中注明该连接装置的规格及各项参数要求。第十三章 装、封车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装封车的一般要求(一)待装物料必须与所用车型(矿车、平板车)相符,严禁随意装运。(二)装车前,必须对所用车辆完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使用车辆轮对转动灵活,封车固定点无失效,插销、碰头及闭锁等完好。禁止使用不完好车辆装车运输。(三)67、散件物料必须用厢式矿车装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掉落。(四)设备、长材料车必须进行封车,避免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窜动、滑落。一般设备、材料装车不得超出车辆外型尺寸,不可拆解的大型综采设备和不可截取的超长材料,必须作为特殊运输对待,制定专项的装、封车运输措施。(五)设备物料必须保证重心居中,不偏不倚,对称平衡。物料必须封车牢靠有效。(六)对于“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运输必须制定专门的装、封、运安全技术措施。1.超长:所装物件长度超过矿车、平板车长度。 2.超宽:所装物件宽度超过矿车、平板车宽度。 3.超高:所装物件高度超过矿车车沿200mm;使用平板车运输的物件,装车后高度超过电车高度(1.68、7m)。 4.超重:运送物件的载重量超过绞车(机车)或钢丝绳允许载荷量。第八十一条 矿车装车规定(一)井下运输用矿车为固定厢式矿车,容积1.7m3,额定载重量2.7T,外形尺寸:长2100mm、宽1150mm、高1300mm。所装物料长度、宽度应不超过矿车外沿。(二)装运沙子、石子、煤、矸石等散装物料及小型设备时,装车要尽量平整,平均高度应低于车沿,中间起尖不得超过200mm,且要保证斜巷运输时不会滚落;装运流体物料(含水较多)应低于车沿150mm,且要保证斜巷运输时不会流出。(三)装入矿车内不易散落的物料和设备,其高度不得超出矿车上沿200mm。(四)为防止材料在转弯、斜巷运输发生窜动,装入69、矿车的小型设备必须居中放置,禁止偏向一侧,采用木料或木楔等将设备固定在矿车中间位置,固定设备用的木料或木楔高度不得超过车沿200mm。第八十二条 平板车装车规定(一)井下运输用平板车主要为10T、20T、40T三种规格,运输物料重量应与所选用平板车规格相符。(二)大型物料设备(如:解体液压支架、整体液压支架,移动变电站、综放工作面配套设备、变压器、高防开关、25KW及以上调度绞车等)应采用平板车装运。(三)矿用锚索、管路、高压电缆等较长物料应采用专用或专门加工平板车装运。(四)装在平板车的物料和设备(“四超”物料除外)不得超过平板车的长度和宽度。(五)装在平板车上的物料和设备必须进行封车,且封70、车要牢固,严禁超载和偏载。 (六)使用钢丝绳封车不得少于3道,钢丝绳合计直径不低于18mm,每条钢丝绳与所装物料不得少于两处接触点,且接触点应使用木板等接实。钢丝绳使用钻杆、钢管等拧紧固定时,必须使用不少于2股10#铁丝固定两道并不少于2个花。(七)各种设备材料装车必须规范,放置规整、稳定,上下放置整齐,不得出现上大下小、上长下短或棱角伸出车体外沿现象,相同长度材料装车必须保证两端平齐。(八)上、下井物料采用平板车装运时,不同物料严禁混装。(九)自改车辆运输设备、物料时,车辆必须完好,车辆的碰头、连接装置、闭锁装置、轮对、基本车架等关键部位不得改动。第八十三条 过程控制(一)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71、的提升运输负责,有关责任者要对所运车辆的完好和装封车情况进行仔细检查,查出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存在装封车隐患的车辆进入运输系统。(二)各单位交接运输的待运物料车,接料人员、安全负责人认真仔细检查装封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装车不符合规定,封车不牢的车辆,及时通知矿调度中心,由装车单位立即整改,严禁交接运输。(三)各单位对所负责范围内的装封车质量负责。矿检查人员对于装封车质量进行检查,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四)车辆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匀速运行,保证运输安全。第十四章 运输安全设施使用管理规定一、领用制度 1、使用单位每月应根据备品(件)及下月生产72、情况提出计划申请,由调度中心或生产技术部分管运输人员审核后,报送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汇总后报请分管公司领导审批。运输安全设施计划申请中的各类设施、装置及道岔的型号必须与工程设计相一致。 2、调度中心或生产技术部分管运输人员接到计划申请,须根据运输台账各单位库存及生产情况进行审核。3、各单位在安装使用运输安全设施时,必须书面报调度中心或生产技术部分管人员进行登记,否则对单位负责人每次(处)支出200元。4、各电位损坏的设施物品,须及时修复,不能修复者,由调度中心分管运输人员组织鉴定处理。5、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回收及交接,否则按原价格进行收购。6、各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拆除、挪用,否则按原价格两倍73、进行收购。7、凡是能调剂使用的由调度中心、生产技术部、结算中心会同等价调剂使用。二、安全设施台账管理1、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建立运输安全设施管理(分)台账,调度中心、生产技术部建立总台账,台账须统一,每月调度中心组织使用单位对账(电子版)。2、安全设施使用单位变更后要及时更改台账,同时书面报生产技术部和调度中心。三、规格要求1、挡车棍:直径75mm、壁厚不小于5mm钢管制作,长度不小于1.2m 2、卧闸:用12#及以上矿用工字钢制作,转动轴直径不小于40mm。 3、吊梁:采用12#及以上矿用工字钢加工制作,其长度应根据安装地点的巷道高度(1.2倍)确定。4、车尾:采用30kg/m74、及以上钢轨制作。5、道岔控制箱改用4HV410-15阀组(带座),吊梁控制箱改用4HV 430-20阀组(带座)控制。6、气缸:阻车器采用SC80*700;道岔采用SC80*150;吊梁采用SC125*23007、地滑:无特殊要求应使用铸铁地滑,规格为200*400mm,上、下山顶盘变坡点处采用规格为250*400mm的 。8、凡自制的必须满足规格尺寸要求,并做到精致、光滑,编号并防腐处理,按尺寸均分为3份,中间为白色两端为红色。四、各单位安全设施标示颜色规定(一)颜色标示位置规定1、控制箱(阀)为下端面。2、地滑为人行道侧端面。3、气缸为上端面。 4、阻车器为下端里侧。(二)颜色标示规定1、75、综采工区:红色。 2、运搬工区:白色。3、机电工区:绿色。 4、重点工区:黄色。5、开拓一工区:桔黄色。 6、开拓二工区:铁红色。 7、综掘一工区:红、蓝色均分。8、综掘二工区:白、蓝色均分。 9、综掘三工区:黄、蓝色均分。 10、准备工区按后交接单位标示。11、方大:红白色均分或按交接后单位标示。因工作交接时,接受单位应将原标示颜色清除干净后再按规定标示颜色处理。第十五章 矿车(车盘)使用管理规定一、上井物料封、装情况必须符合副井日常提升要求,不得出现“四超”现象,物料车上井后由运搬工区应用调度电话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做好记录,责任工区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将物料卸出(清理)。二、地面所有闲散矿76、车除机厂厂内、准备工区维修车间处外,由运搬工区负责集中收集。三、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叉车把矿车(车盘)放置水泥路面,确需脱轨装物料时,装完后应立即复轨运转。四、运搬工区负责向各掘进及其它单位配备座车(包括料车),多余车皮运搬工区当班负责及时收回,各掘进迎头存放车辆(包括料车)只能存放在指定车场内,否则运搬工区有权调出。五、迎头生产情况变化需增加座车时,由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另行增加座车。六、除岩巷掘进单位用车外,其它用车单位使用完后将所用矿车转运到运搬工区运输管辖范围内,并联系井下调度站与运搬工区进行交接,由运搬工区负责调出转运,交接后再出现车辆由运搬工区负责,否则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七、全矿车盘由77、运搬工区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使用单位必须经运搬工区办理使用手续,并确定交还日期。八、除集中装运材料车外,各处座车规定:1、各掘进迎头:矿车24个。2、综采工区、综掘工区每工作面(迎头),配置矿车2个,车盘1个。3、掘进期间上、下山各顶、底车场按规定提升数3倍配置。4、其它施工地点按工作量配置,但不得超过16个矿车。第十六章 考核规定1、各区队未明确运输分管副区长,每次工区主要负责人支出100元。2、不按时召开运输专业会议、无纪要,每次有关责任人支出100元。3、把钩工不按规定配置或不 规定,每次有关责任人各支出100元。4、轨道、道岔不按标准铺设或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整改,每处(次)有关责任人支出78、100元。5、运输设备、设施不按标准检查、检修、试验,每处(次)有关责任人支出50元。6、钢丝绳、车辆连接器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违反,每处(次)有关责任人支出100元。7、绞车、机车等车辆违反运行有关规定,每处(次)有关责任人支出100元。8、运输轨道、设备、设施不执行验收制度,每处(次)有关责任人支出100元。9、平巷运输前,不通知井下调度站调度员,每处(次)有关责任人支出100元;调度站调度员不允许私自强制运行,每处(次)有关责任人各支出200元;调度站调度员不及时安排运输及协调,每处(次)调度员各支出100元。10、斜巷施工违反有关规定,每处(次)有关责任人各支出200元。11、机车、车辆连79、接器不按规定试验、检测,有关部门责任人各支出200元。12、安全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定,每处(次)有关责任人各支出100-200元。13、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设置,每处(次)有关责任人各支出200元。14、地滑、压绳滑、立滑不按标准设置,每处(次)有关责任人支出100元;设置不起作用每处(次)有关责任人各支出50元.15、机车闸、铃、灯不起作用及违反操作规定,每次责任人支出200元;撒砂装置不起作用每次责任人支出100元。16、违反机车行车信号规定,每次责任人各支出100元。17、斜巷缺“行车不行人”标示,每处有关责任人各支出100元。18、大巷施工地点前后不悬挂红色信号警戒灯,每处(次)有关责任80、人支出100元。19、绞车处、摘挂车处、提升斜巷的顶、底车场和中间车场不安设照明,每处有关责任人支出100元。20、立井把钩工不及时关闭和打开罐门(帘),人员私自进出罐笼不经把钩工许可,乘罐人私自打开罐帘(门),每次有关责任人支出100元。21、乘罐人员随身携带小型工具、物品(工具包和机电工工具袋除外)不听劝阻,每次有关责任人支出100元。22、罐内阻车器的检查维护不及时、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每次有关责任人支出200元。23、罐笼提升单车,每次有关责任人支出200元。24、三环、销不及时检查,每次有关责任人支出50元,超过规定使用每次有关责任人支出200元。25、装运物料与所用车型(矿车、平板81、车)不相符、不完好,每次有关责任人各支出100元。26、散件物料不用厢式矿车装运,每处(次)有关责任人支出100元。27、“四超”(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无安全技术措施,每次有关责任人支出200元。28、矿车装运矸石(喷浆料)、物料超过车沿200mm,所在班次跟班队长、班长或责任人各支出100元。29、运输物料质量与所选用平板车规格不相符,每次有关责任人各支出100元。30、锚索线、管路等较长物料不采用专用或专门加工平板车装运,每次责任人支出100元。31、装在平板车的物料和设备(“四超”物料除外)超过平板车的长度和宽度,每次责任人支出100元。32、钢丝绳封车少于3道或不合格,每次责任82、人支出100元。33、物料采用平板车装运时,不同物料混装且运输地点不统一,每次责任人支出200元。34、安全设施备品(件)不按要求审批,每次责任人(技术员)支出100元。35、各单位在安装使用运输安全设施时,没书面申请登记而进行安装的,每次责任人支出200元。36、安全设施牌板规格、安装不符合规定要求,每处(次)责任人支出50元。37、用料单位需用矿车装运材料时,无申请每次责任人支出100元。38、掘进迎头料车无特殊情况超过4车,超过8小时不卸车,每次跟班区长、班长支出100元。39、上井物料运搬工区不及时用调度电话通知有关单位并不做记录,每次责任人支出100元;责任工区接到通知后不在12小时83、内将物料卸出(清理),每次责任人支出100元。40、机厂厂内、准备工区维修车间处有闲散车,每次责任人支出100元,运搬工区不及时收集,每次责任人支出100元。41、运搬工区向各掘进及其它单位配备座车不符合规定,多余车辆运搬工区不及时收回,每次跟班区长、班长各支出100元。42、除岩巷掘进单位用车外,其它用车单位使用完后将不及时矿车转运到运搬工区运输管辖范围内进行交接,每次责任人支出100元;交接后运搬工区不及时转运。每次责任人(班长或调度员)支出100元。43、车辆不按交还日期归还,借车人员每次支出100元。44、其它违反车辆使用规定的,每次责任人支出100元。45、安全设施不按规定颜色标示,每处责任人支出100元。46、车场、道岔铺设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者,每处责任人支出200元。47、不按照车场、道岔设计提报运输设施、设备,造成设施、设备无法使用的,每项责任人支出200元。 xx煤业公司行政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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