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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公司反洗钱制度
证券股份公司反洗钱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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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地** 编号:1293600 2024-12-17 21页 54KB
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则、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反洗钱工作是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总裁对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公司各部门(包括营业部,以下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职责,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有效实施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员工应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对其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2、。公司依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析与报告、宣传培训等方面依法合规开展反洗钱工作,并进行留痕。(二)全面履行义务原则。公司按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公司日常业务运作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全面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三)保密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客户资料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本部门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履行反洗钱义务3、的能力。第五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监控系统,对客户异常交易、可疑交易等行为进行监控,公司相关部门应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反洗钱监控工作。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打击洗钱活动,并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执法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事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第七条 公司员工发现洗钱活动嫌疑的,应向公司法律合规部举报。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营业部)。营业部应当根据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制度的规定,拟定本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相关细则,经公司法律合规部批准后执行。第二章 反洗钱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职4、责第一节 公司总部反洗钱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职责第九条 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裁担任组长,合规总监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法律合规部、运营管理部、营销管理部、信息技术中心、财务管理部、稽核审计部、金融产品部、信用交易部及资产管理部等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第十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组织学习有关反洗钱的最新法律法规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部门的文件精神,拟定公司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具体方案和措施;(二)确定公司年度反洗钱宣传培训方案;(三)确定或调整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四)向5、监管部门报告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五)其他应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 法律合规部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定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审核各部门制定的有关反洗钱的操作规程等相关业务规则;(二)及时传达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要求,组织指导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三)督促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分析与报告工作;(四)审核各部门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并按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合规检查; (六)对各部门反洗钱合规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合规考核;(七)制定反洗钱6、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配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的可疑交易资金进行调查取证;(九)其他反洗钱职责。第十二条 法律合规部设立反洗钱专岗履行部门反洗钱职责。第十三条 运营管理部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一)负责制定、修订、完善经纪业务环节中与反洗钱有关的内部制度和流程,并统一设计开户及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文件;(二)督促营业部在开户、交易、销户等业务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做好对可疑交易行为的识别、分析、判断工作;(三)督促营业部就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对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合规检查或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四条 营销管理部履行以下反洗钱7、职责:(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拟定、修订公司营销环节中与反洗钱有关的制度和业务流程;(二)督促营业部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义务;(三)组织制定营销人员反洗钱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方案,并组织指导营业部营销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培训。第十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一)负责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及时解决反洗钱监控系统的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二)根据法律合规部提出的需求,及时完善反洗钱监控系统;(三)协助法律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做好反洗钱电子资料的报送工作。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指导、督促营业部财务专员做好客户外币转账过程中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第十七条 稽核8、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并督促公司各部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一) 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反洗钱工作,在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销售、客户参与及退出、非交易过户过程中,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并妥善保管客户档案;(二)委托银行等第三方机构推广销售产品时,应按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销售推广协议中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条款,并督促第三方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第十九条 负责公司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代理业务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以下反洗钱职责:(一)负责制定、修订、完善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9、券业务等业务环节中与反洗钱有关的业务规则和流程;(二)督促营业部在中间介绍业务协助开户、协助风险控制、协助销户等业务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或对客户重新进行身份识别;(三)督促营业部在融资融券业务开户、风险控制、销户等业务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按本制度的规定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分析与报告;(四)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代理业务时,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第二节 营业部反洗钱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职责第二十条 反洗钱工作是营业部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营业部负责人是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营业部有效实施反洗钱制度负首要责任。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应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10、营业部负责人担任组长,小组成员至少应包括营业部客户服务负责人、合规人员、交易主管(或客服主管)、财务专员、信息专员等人员。营业部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和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营业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工作制度,明确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应根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经纪业务制度的规定,明确开户、销户、转托管等业务环节相关岗位人员的反洗钱职责。营业部合规人员具体负责反洗钱宣传培训、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起草报送与反洗钱有关的报告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对营业部反洗钱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有特殊要求时,营业部应按11、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营业部应将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及本营业部反洗钱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等情况报法律合规部备案。第二十四条 营业部应严格按本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有特殊要求的,营业部还应按所在地区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反洗钱工作。营业部应与所在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和交流,并按其要求及时报告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情况。营业部向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应抄报公司法律合规部、运营管理部。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一节 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公司与客户建立或12、终止业务关系、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要求客户(或代理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复印留存。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营业部应遵循了解客户原则的要求,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过程中了解客户的职业、证件有效期、收入状况、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在开户时应将客户信息录入柜台系统,确保柜台系统的客户信息与客户纸质档案的内容一致。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13、失、销户和变更;(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七)代办股份确认;(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九)为客户开通权证、创业板股票交易;(十)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十一)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十二)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融资融券合同、股指期货合同等;(十三)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等规定,14、加强对客户账户的管理。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本制度第二十八条列举的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三)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四)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营业部在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要求客户填写开户申请书等15、业务申请资料后,方可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合同:(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原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三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营业部不得为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16、机构客户开立账户。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在柜台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一)自然人客户: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二)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17、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自然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第三十五条 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在进行基金代销业务时,应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履18、行客户身份识别职责。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在产品销售、客户参与及退出、非交易过户过程中,应严格按反洗钱法的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资产管理部委托银行等第三方机构推广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第三方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责任;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三方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执行情况。第三方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资产管理部应要求其改正,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八条 公司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过程中,应在与期货公司的联合实施办法中明确中间介绍业务客户身份识别的责任。中间介绍业务联合实施办法明确由公司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营业部应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19、识别。营业部在开展中间介绍业务过程中,应在协助开户、协助风险控制、协助销户等业务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营业部应按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在业务开户、风险控制、销户等业务环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第二节 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第四十条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相关业务部门、营业部认为必要时,可以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第四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20、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产生怀疑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21、)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三)回访客户;(四)实地查访;(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六)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四十三条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当向法律合规部报告,由法律合规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履行客户身份识22、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四章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第一节 等级划分的基本原则第四十四条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等要素,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第四十五条 公司只对合格账户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对公司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在系统中统一进行标识。第四十七条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公司应综合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二)分级管理原则公司应根据客户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采取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三)适时性原则公司根据实际情23、况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客户风险等级。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营业部应按所在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备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第二节 等级划分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指引的规定,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包括但不限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等风险因素。第五十条 地域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域的,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当予以关注:24、(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二)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三)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四)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五)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六)离岸金融中心;(七)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第五十一条 客户身份风险因素是指客户的自身特点所隐含的风险因素。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25、,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当予以关注:(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 (二)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三)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四)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五)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六)因交易行为异常,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函要求协助调查的;(七)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八)办理业务所用的身份证明文件已经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九)客户26、资产与客户年龄、职业等身份特征明显不符,存在疑点的;(十)多个客户所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或代理人信息相同的;(十一)其他存在一定身份风险的。第五十二条 行业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属行业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中国人民银行等组织和机构的有关规定,客户信息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的,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当予以关注: (一) 娱乐服务行业;(二) 典当与拍卖行业;(三) 废品收购行业;(四) 未被监管的慈善团体或非盈利组织,尤其是跨境性质的;(五) 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现金密集型行业。第五十三条 业务风险因素是指客户所办理的业务或者购买的证券产品所隐含的风险27、因素。客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当予以关注:(一)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以外的大额存取款业务;(二)异常的大宗交易业务;(三)其他具有较高潜在洗钱风险的业务。第五十四条 交易风险因素是指客户的交易行为特征所隐含的风险因素。客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当予以关注:(一)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的;(二)涉及大额股份或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账户撤销指定交易,频繁变更存管银行等;(三)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四)其他资金和交易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的;(五)一个月内多次触及可疑交易标准且每次都被28、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六)客户跨地市交易的。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利用技术手段对上述各项风险因素进行打分,系统将客户风险等级自动划分为业务禁止类、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四个等级。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业务禁止类:(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二)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第五十七条 高风险等级客户,是指具有相对较高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需要予以重点关注的客户。第五十八条 中风险等级客户,是指可能具有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需要予以关注的客户。第五十九条 低29、风险等级客户是指客户资料齐全、资产权属关系清晰、已与银行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关系的正常客户,即除业务禁止类、高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以外的正常客户;第六十条 不合格账户规范为合格账户、小额休眠账户激活后的客户,反洗钱监控系统按照上述标准自动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第六十一条 按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需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客户,重新识别工作完成后,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第三节 不同风险等级的监控措施第六十二条 法律合规部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进行反洗钱日常监控,营业部负责本部门客户的反洗钱日常监控工作。 反洗钱日常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处理流程由法律合规部另行制定。第六十三条30、 公司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采取不同等级的风险监控措施,对较高风险等级账户进行重点监控。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密切关注高风险等级类客户的资金和交易行为。第六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或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账户的审核。第六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客户高风险等级客户重新进行身份识别,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第六十六条 对高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的客户,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适时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并做好高风险等级客户的重31、点监控。法律合规部、营业部在人工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存档备查。第六十七条 对业务禁止类客户,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在开户环节一旦发现业务禁止类客户时,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同时立即向公司法律合规部、当地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发现业务禁止类客户,应立即采取冻结账户资金、限制办理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措施,并向公司法律合规部报告。第六十八条 对高风险等级客户,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客户身份尽职审查对于系统中标识的高风险等级客户,各业务部门应该实施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了解客户资金的来源、交易目的,定期和不定期补充完善相32、关缺失信息,使系统能自动地调整客户风险评分。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在补充完善相关缺失信息后,系统仍自动将该客户标识为高风险等级的,应对该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持续重点监控,并及时向法律合规部报告。(二)对高风险客户持续监控针对高风险等级客户,各业务部门和营业部应密切关注该类客户的资金和交易行为。对于进一步发现的可疑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法律合规部报告。(三)定期审核各业务部门和营业部应对高风险等级客户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变更情况是否正常,客户资金和交易记录是否正常,客户回访是否发现可疑情况等方面。(四)可疑交易甄别和上报对经两次定期审核后,仍属于高风险等级的客户,33、各业务部门、营业部按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包括系统自动筛选的可疑交易数据之外的可疑交易)向法律合规部上报可疑交易识别情况。经法律合规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六十九条 对中风险等级客户,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对中风险等级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适当关注。(二)在中风险等级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时,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严格进行审查,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服务人员应根据了解客户的原则认真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三)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对中风险等级客户每年应进行一次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资料等资料变更情况是否正常,客户资金和交易记34、录是否正常,客户回访是否发现可疑情况,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控。第七十条 对低风险等级客户(即正常客户),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在为其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审慎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控。第七十一条 营业部应根据对客户重新进行身份识别的情况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第七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合规部、营业部应将客户风险等级调低一到两个风险等级:(一)对高风险等级客户,经过两次审核,未发现客户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或客户没有其他明显异常情况的;(二)对中风险等级客户,经过定期审核,未发现客户存在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或没有其他明显异常情况的,可以将客户风险等级降低为35、低风险等级;(三)其他应调低客户风险等级的情形。第七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合规部、营业部应将客户风险等级调高一到两个风险等级:(一)中风险等级客户的客户身份出现可疑或出现异常交易的;(二)低风险等级客户涉及可疑交易,多次涉及异常交易或多种风险因素并存的。(三)其他应调高客户风险等级的情形。第七十四条 营业部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前应审慎调查,并将调整的依据及理由报法律合规部批准后,方可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法律合规部直接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的,应制作工作底稿,并通知该客户所在营业部。第七十五条 法律合规部在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监控过程中,应定期将高风险客户名单通知各业务部门、营业部,相关部门36、应按本制度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监控措施。经办人员在开展对高风险客户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定期审核等工作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存档备查。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业务过程中,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根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分析、判断。法律合规部、营业部应根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审慎履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的报告义务。第七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对以下情形是否属于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37、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第七十八条 营业部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对每日利用技术手段(系统)自动筛选的可疑交易数据,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查客户的交易背景、交38、易目的、交易性质,进行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和解释,并上报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反洗钱专职人员对营业部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分析和复核,有合理理由和证据可排除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不予上报。对没有合理理由排除该交易或客户涉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确属可疑交易的,法律合规部应作为可疑交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汇总数据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同时通知营业部按规定向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七十九条 营业部反洗钱工作人员发现反洗钱监控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数据之外的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时,应进行分析、审核或判断,并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尽职调查工作,同时制作工39、作底稿留痕。经分析、审核或判断,不属可疑交易的,不予报告;确属可疑交易的,报法律合规部审核批准后,及时上报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合规部应将该可疑交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八十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经分析判断属实的,法律合规部或营业部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八十一条 发现可能涉嫌洗钱犯罪的,如不立即报告可能导致资金转移或增加可疑交易调查和侦查难度的,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及时报告法律合规部,经法律合规部批准后,向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抄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八十二条 法40、律合规部应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等相关规定,以电子文件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第八十三条 法律合规部、营业部应当按照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第八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应向法律合规部报告,由法律合规部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同时法律合规部通知营业部向41、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恐怖融资: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八十六条 法律合规部提交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42、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七)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及其员工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43、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 根据各业务部门、营业部的报告,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法律合规部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法律合规部按照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44、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报告可疑交易时,具体的报告要素及报告格式、填报要求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培训与宣传第八十九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总体计划,指导全公司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对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十条 营业部应按法律合规部的统一安排或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活动,并应保存宣传培训活动的影像等资料。营业部每年至少应举办两期反洗钱培训。每年年末,营业部应将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的落实情况报告公司法律合规部,并按营业部所在地区监管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45、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告。 第九十一条 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文件;(二)公司有关反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三)相关反洗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九十二条 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洗钱宣传培训有特殊要求的,营业部应严格按其要求执行。第七章 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第九十三条 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客户资料的保管范围、保存期限,按营业部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九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妥善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上述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第46、九十五条 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尚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该事项完结为止。第九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营业部应按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信息资料进行保密。公司任何部门和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章 考核、监督和检查 第九十七条 反洗钱合规考核是公司合规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将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及其负责人开展反洗钱合规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司年度绩效考评的范围。法律合规部根据公司年度绩效考评方案,对47、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及其负责人开展反洗钱等合规工作的情况进行合规考核。第九十八条 法律合规部根据经纪业务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各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合规考核。第九十九条 法律合规部依据营业部合规专员考核细则的规定,对营业部合规人员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情况进行日常考核。第一百条 法律合规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营业部进行反洗钱合规检查。第一百一条 反洗钱合规检查范围为:(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四)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六)反洗钱培训和48、宣传情况;(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八)其它应当检查的事项。第一百二条 稽核审计部按本制度的规定,对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第一百三条 各部门在接受反洗钱合规检查或稽核审计后,应根据合规检查或稽核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第一百四条 营业部应依法接受所在地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 营业部收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法律合规部;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现场检查的反馈意见等书面文件前,应报法律合规部审核。第一百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增加对公司或营业部反洗钱现场检查的次数或频率,或导致公司、营业部遭受行政处罚的,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一百六条 本制度由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第一百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颁布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规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等反洗钱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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