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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公司安全监理法规制度与规范选编121页金牌
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公司安全监理法规制度与规范选编121页金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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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地** 编号:1290708 2024-12-17 121页 5.69MB
1、安 全 监 理相关法规、制度与规范选编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编印二00七年四月目 录国家建设部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1广东省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4广州市地铁总公司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23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26广州市轨道交通高架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44广州市轨道交通矿山法施工安全管理细则49监理公司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程序59有关规范规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65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2、67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7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7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9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97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4、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5、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6、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三)在施工阶段,7、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8、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9、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10、主要工作(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12、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安全13、生产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14、起重设备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15、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16、标志的; (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17、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 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18、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第十三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19、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20、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 (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21、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22、);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对2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 (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四24、)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 (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 (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 (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 (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计); (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5、)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 (二)所监理的工26、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 (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 (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27、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五)施工现场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检查次扣1分。 第二十六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按安全责任分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28、安全问题的; (二)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 (三)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 (四)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五)委托或授权监理员代签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监理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规定和标准实施安全检查评分的; (三)对不履行安全责任或不称职的监理员不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整撤换的; (四)未对施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29、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第三十条 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30、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三十一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扣分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总分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信息网上公示,被扣分企业资质证(被扣分人员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机关应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31、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五条 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32、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六条 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三十七条 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三十八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33、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扣分结果作为企业从业资格备案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各扣分执行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30分以上34、,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许可的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3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被扣满(超)30分的,暂扣其广东省3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量化扣分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项目经理)编号:工程名称: 所属企业名称: 被扣分人: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你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下列“”选条文,合共被扣 分。以上存在问题,须在 日内整改完毕并反馈 。如对扣分有异议,须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被扣分人签名:执行扣分人签名: 执行扣分人证号:(公章)签发日期: 年 月 日分值条文代码条 文 内 容选10X1-1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37、X1-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X1-3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X1-4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5X2-1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X2-2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X2-3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X2-4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X2-5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X2-6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X2-7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3X3-38、1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X3-2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X3-3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X3-4未按规定落实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X3-5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X3-6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X3-7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X3-8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X3-9未按规定使39、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1X4-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X4-2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X4-3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X4-4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X4-5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X4-6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X4-7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X4-8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专职安全员)编号: 工程名称: 所属企业名称: 被扣分人: 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你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下40、列“”选条文,合共被扣 分。以上存在问题,须在 日内整改完毕并反馈 。如对扣分有异议,须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被扣分人签名:执行扣分人签名: 执行扣分人证号:(公章)签发日期: 年 月 日分值条文代码条 文 内 容选10A1-1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A1-2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5A2-1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A2-2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A2-3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A2-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41、3A3-1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A3-2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A3-3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A3-4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A3-5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A3-6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1A4-1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A4-2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A4-3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A4-4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42、的A4-5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A4-6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A4-7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A4-8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A4-9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A4-10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A4-11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A4-12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计)A4-13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43、分通知书(总监理工程师)编号: 工程名称: 所属企业名称: 被扣分人: 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你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下列“”选条文,合共被扣 分。以上存在问题,须在 日内整改完毕并反馈 。如对扣分有异议,须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被扣分人签名:执行扣分人签名: 执行扣分人证号:(公章)签发日期: 年 月 日分值条文代码条 文 内 容选10Z1-1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Z1-2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Z1-3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44、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5Z2-1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的Z2-2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Z2-3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Z2-4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Z2-5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3Z3-1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45、使用实施监理的;Z3-2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报告的Z3-3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Z3-4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Z3-5施工现场未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1Z4-1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号:工程名称: 所属企业名称: 被扣分人: 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你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下列“”选条文,合共被46、扣 分。以上存在问题,须在 日内整改完毕并反馈 。如对扣分有异议,须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被扣分人签名:执行扣分人签名: 执行扣分人证号:(公章)签发日期: 年 月 日分值条文代码条 文 内 容选10J1-1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J1-2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5J1-1未按安全责任分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的J2-2对存在的安全重大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J2-3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J2-4对施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47、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J2-5委托或授权监理员代签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监理文件的3J3-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J3-2未按规定和标准实施安全检查评分的J3-3对不履行安全责任或不称职的监理员不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整撤换的J3-4未对施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1J4-1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J4-2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J4-3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48、分通知书(监理企业)编号:工 程 名 称: 企 业 名 称: 资质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违反下列“”选条文,合共被扣 分。以上问题,须在 日内整改完毕并反馈 。如对扣分有异议,须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被扣分单位签收:执行扣分人签名: 执行扣分人证号:(公章)签发日期: 年 月 日分值条文代码条 文 内 容选10JQ1-1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JQ1-2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JQ1-3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49、门报告的JQ1-4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5JQ2-1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JQ2-2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JQ2-3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3JQ3-1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JQ3-2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JQ3-3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施工企业)编号50、:工 程 名 称: 企 业 名 称: 资 质 证 书 编 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下列“”选条文,合共被扣 分。以上存在问题,需在 日内整改完毕并反馈 。如对扣分有异议,须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被扣分单位签收:执行扣分人签名: 执行扣分人证号:(公章)签发日期: 年 月 日分值条文代码条 文 内 容选10SQ1-1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SQ1-2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SQ1-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SQ1-4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SQ51、1-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SQ1-6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SQ1-7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SQ1-8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SQ1-9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SQ1-10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5SQ2-1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SQ2-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52、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SQ2-3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SQ2-4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SQ2-5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SQ2-6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SQ2-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SQ2-8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53、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SQ2-9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3SQ3-1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SQ3-2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SQ3-3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SQ3-4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SQ3-5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54、挡的SQ3-6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SQ3-7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1SQ4-1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SQ4-2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53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总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广55、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总部(部、室)、中心 、公司、院(以下称各单位)。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第三条 总公司设立全员安全生产奖。每年根据当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对全员予以适当金额的安全生产奖励。第四条 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每年总公司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考核各单位完成安全生产目标情况,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兑现奖励。第五条 总公司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抢险救灾等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总部核准,报56、总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表彰并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一)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行为,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地铁运营长时间停运事故者;(二)面向生产,深入实际,解决安全生产、施工关键问题,取得突出成绩者;(三)在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或施工中,采取的措施得力,使本单位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者;(四)在抢险救灾中做出特殊贡献者;(五)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对安全生产、安全检修、安全施工做出了突出成绩者;(六)对重大、突发性的安全隐患能予以及时制止,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者;(七)在避免重大的外力破坏事故或重大外力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57、有重大贡献者;(八)在技术革新项目中对安全生产起重大作用者;(九)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者。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一) 全员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总部纳入年度预算,由总公司批准后实施;(二)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资金由安全监察部纳入年度预算,经总公司批准后实施;(三)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安全监察部提出方案,经总公司领导批准后列入总公司当年全员安全奖预算总额。第三章 惩戒与处理第七条 主体责任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特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惩处。第八条 主体责任范围内,发生一般安全生产58、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惩处:(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的直接上级给予警告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九条 主体责任范围内,发生2人以下(含2人)重伤或10万以上、30万以下经济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进行惩处:(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三)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的直接上级进行行政诫勉。第十条 主体责任范围内,一年内发生2次以59、上(含2次)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解除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劳动合同;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经理、部门分管副经理、相关业务经理等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视情进行行政诫勉、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第十一条 在主体责任范围内,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组虽然定性为非责任事故,但有关人员在操作或管理上仍然存在失误,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的,对有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惩处:(一)对直接操作者进行行政诫勉;(二)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二条 发生非主体责任的责任死亡事故,对符合本条第一款中所列失职情形的,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惩处60、。(一)失职情形1、对所监管的范围未履行监管职责的;2、发现问题和隐患没有督促整改的;3、当整改不力时,未及时向上级报告的;4、与被监管单位共同隐瞒事故或不按规定时间报告而给总公司造成极大被动的;5、发生事故后处理不力的。(二)惩处规定1、发生特别重大、特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惩处:(1)对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其直接上级给予撤职处分;对其部门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2)在同一直接监管范围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特别重大、特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从直接管理者至部门经理均解除劳动合同;对其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61、和第一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2、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1)对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员工,进行行政诫勉;对其直接上级进行安全谈话或予以通报批评。 (2)在同一员工直接监管范围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给予该员工撤职或降级处分;对其直接上级进行行政诫勉;对其部门领导进行安全谈话和予以通报批评。(3)在同一部门直接监管范围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其部门领导进行安全谈话和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三条 虽未发生事故,但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严重、被政府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对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员工进行安全谈话。第十四条 隐瞒一般(及以上)安全生62、产事故的,对相关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惩处:(一)对隐瞒事故的策划者和决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对隐瞒事故当事人的部门经理、部门分管副经理、相关业务经理给予记大过处分;(三)对隐瞒事故者的单位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单位领导比照隐瞒事故惩处: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比照相应条款的规定惩处。(一)未履行监管职责,发现问题未要求整改的;(二)当发现整改不力时,未及时将情况向上级63、报告的;(三)没有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第十七条 被总公司进行安全谈话、行政诫免和给予行政处分者,扣发其年度全员安全奖,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本规定对事故的分级界定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一)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死亡30人(含失踪)及其以上,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事故;(二)特大安全生产事故: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49人生命安全,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其以上、一亿元以下的事故;(三)64、重大安全生产事故: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3049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中断地铁运营正线行车180分钟及以上的事故;(四)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2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的生命安全,或者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者地铁运营中断正线行车120分钟及以上的事故。火灾事故等级的界定依据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第二十条 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的有关事故责任者可从轻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第二十二条 对事65、故责任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由安全监察部会同人力资源总部、监察审计部,根据事故调查结论依照本规定提出处罚惩处建议,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严重、被政府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由建设事业总部按照相关规定及相关合同条款处理。第二十四条 受惩处的员工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惩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总部和监察审计部提出复议申请。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66、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国家、行业、地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各参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关的组织、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在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事业总部,各驻地监理部,各承包商的三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如下: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67、安全生产委员会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监察部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 驻地监理部承包商第四条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监察部、建设事业总部总体部分别为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评定、总结,建设事业总部各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指:土建一、二、三、四部、系统部、车站设备部、车辆段部,下同)负责督促落实所辖范围工程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执行。第五条 实行承包商全面管理负责制,即各工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含消防、社会综合治理)等由各承包商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驻68、地监理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目标:杜绝类似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事故,避免重大事故,防止一般事故。把深基坑开挖,隧道暗挖,盾构,地下管线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高支模,大型预制构件的吊装,轨行区交叉作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作为安全生产的监控重点。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参建各方均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建设工程,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不69、得将工程发包给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二)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三)组织或督促对施工活动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建设前期工作的负责部门,应对其负责的拆除、迁改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负责对各前期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四)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齐全施工许可证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五)积极协助和鼓励施工单位实施安全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不得扣减工程安全费用。(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70、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二)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71、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五)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六)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十条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同时,每个监理标段必须按照规定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管理,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驻地监理部的人员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驻地监理部在工程72、安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审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关安全专项方案并签署意见。(二)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章、违规行为。(三)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重要施工环节确保做到旁站和与施工同步的平行巡检。(四)对危及工程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指令。(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六)及时向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七)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评价,并列入竣工验收资料。(八)协调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第十一条 施工承包单位的73、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班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二)在开工前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安全前提条件的书面资料。(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应根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由施工企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四)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74、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七)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按规定提取并保证专款专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八)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九)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审查其安全资质并备案,统一75、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专业分包队伍必须符合安全资质要求,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协助总包单位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管理。(十)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十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有关法规的要求对施工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管理、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管理、操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十二) 施工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76、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管理、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十三) 施工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十四)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十五)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十六) 施工承包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77、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对非标准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应符合有关非标准产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十七) 施工承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施工管理、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十八) 员工宿舍不得与施工区域、仓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施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十九) 施工承包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78、全措施的落实。(二十) 两个以上施工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二十一) 施工承包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二十二)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施工管理、操作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咨询服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一)承担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79、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测、认证的结果负责。(二)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咨询服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填报报表、月报等,并在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报告。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安全报监管理工程开工前,建设事业总部负责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报监手续,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配合,并及时提供报监所必需的有关资料,施工承包单位应认真落实现场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措施,具备施工许可及开工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一)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以下简称“项80、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成立以项目部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二)项目经理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岗位任职资格及安全管理资格。(三)项目部应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其数量应满足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要求。(四)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或直接责任人每月应至少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持会议、安全检查等)一次。(五)81、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及考核办法。(六)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类别、证号等基本情况(列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七)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需要变更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得到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新任项目经理除应具备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外,还应具备安全管理资格。变更后十天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及总体部备案。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一)监理单位应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每个驻地监理部应至少配82、备一名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监理标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资格。(二)监理部应在工程开工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类别、证号等基本情况(列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明确安全控制点,关键部位(或工序)应有针对性较强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四)驻地监理部应检查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措施、方案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商进83、行修改完善。(五)监理部每月应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由总监带队组织对所辖各工点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点驻地监理部每周应单独或会同承包商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天进行安全巡检的同时,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施工环节应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及时、正确地纠正各种违章、违规行为;当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及时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并及时报告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及存在问题应开具整改通知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处理结果。 (六)驻地监理部应对施工承包商的特种设备、主导设备的进场进行审核、验收。(七)检查施工承包商安全措施费的落实情84、况,审核安全措施费季报表。(八)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巡视记录等应反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九)监理部应于每月的28日前以监理标段为单位填报地铁工程安全事故月报表,当月如发生有事故(件)的,应附上事故(件)的简要情况报告,包括事故(件)的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等。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报表上签名并加盖监理部公章,填报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第十六条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一)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实施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将其分85、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总承包单位组织审批、备案。分包单位就分包范围的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三)分包单位应视分包工程量大小、工程施工危险性的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四)总承包单位应将所有分包单位的相关资料报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管理(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应及时按有关要求报送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进行审核、审批。(二)每一个作业过程都必须有施工方案,且经过审86、核、审批。(三)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87、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88、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四)下列工程应由施工承包企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承包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施工承包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3、高大模板工89、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一)施工承包单位必须组织对所有管理范围内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操作工人、民工(含各类型的分包单位、租赁设备单位、检验、检测、监测单位等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操作工人)进行上岗前、换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并按要求做好记录,接受教育者应在有关记录上亲笔签字。(二)三级安全教育的学时应符合建设部、广东省、广州市有关部门的要求。(三)三级安全教90、育内容应有针对性,应按建设部、广东省、广州市有关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四)三级安全教育后应组织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五)施工承包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六)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组织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七)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组织所有的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使员工熟悉应急响应程序及应急措施,掌握应急逃生方法。第十九条 班组安全管理(一)每一个作业班组(施工队)必须明确班组长(队长)为安全负责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责,班组一般要设一名91、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开展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每天作业前,班组长应向所有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说明本次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每个岗位的危险点、注意事项及防护措施等。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交底管理(一)每一个作业过程在施工前必须对所有的作业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接受交底者应在有关记录上亲笔签字。(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有针对性,包括本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施工工艺要求,现有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应急措施等。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管理(一)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每天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兼职安全员对所有的作业范围进行日常的安全巡查,项目部每周组92、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组织一次由工地安全生产责任人带队,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同时应根据不同季节、不同的施工环节,组织各类型的专项安全检查。(二)各类安全检查均应认真按规范的表格、格式做好记录。(三)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对严重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停工进行整改。隐患整改要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应安排专人进行复查,直至隐患得到彻底整改为止。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93、岗作业。(二)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分包队伍、临时租赁设备单位等的特种作业人员纳入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外,危险部位还必须悬挂按照安全色(GB2893-82)和安全标志(GB2894-82)规定的标牌。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有车辆经过的立柱、横杆等处还应设红灯示警。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安全用电管理(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用电安全规范要求。临时用电方案必须包括如下94、内容: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天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联锁方式;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活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纸;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二)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一名电气安全负责人,电气安全负责人应由技术好、责任心强的电气技术人员或工人担任,其责任是负责该现场日常安全用电管理。(三)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并严格执行施工组95、织设计的规定。(四)施工现场应视工程量大小和工期长短,必须配备足够的(不少于2名)持有地级市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电工证的电工。(五)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机电设备,进场前应通知驻地监理部检验合格后才允许运进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电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六)一切移动式电动机具(如潜水泵、振动器、切割机、手持电动机具等)机身必须写上编号,检测绝缘电阻、检查电缆外绝缘层、开关、插头及机身是否完整无损,并列表报驻地监理部检查合格后才允许使用。(七)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包括电工室和办公室)、多用插座及分火灯头,220V的施工照明灯具必须使用护套线。(八)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临时用电96、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3、临时用电安全检测记录;4、电工维修工作纪录。第二十五条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高处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要求。按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一)对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经医务人员证明后,方可登高操作。凡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或因病精神欠佳和其他原因不适宜于高处作业的人,禁止进行高处作业。(二)高处作业的环境、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97、通,不得堆放与操作无关的物件。(三)超过2m的高处或悬空作业时,如无稳固的立足点或可靠防护措施,均应扣挂好安全带。(四)安全带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合格。安全带应绑在稳固的地方,扣环应悬挂在腰部的上方,并要注意带子不能与锋利或毛刺的地方接触,以防摩擦割断。(五)高处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或光脚。所有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桥面上的砖、木条等零碎件均应用溜槽滑落地面。(六)凡未搭设外脚手架平桥而必须探身进行外桥面工作或靠近桥顶操作者,应在外墙挂设安全网,必要时扣紧安全带。如桥两侧脚手架平桥距外桥边超过20cm时,其空间也应98、挂设安全网。(七)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支撑、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八)上落梯必须与支顶架同时设置,梯架设置必须稳固,梯级高度、踏板的设置必须合理,门式脚手架上落梯的变向(转角处),必须设置横向护栏,上落梯各方向的外侧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围护。(九)移动式梯子不得缺档,不准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n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要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须加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十)凡遇恶劣气候,大雾、下雪、暴雨、雷电和6级以上大风99、时,应停止露天和高处作业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对非标准的设备设施应按现行相关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建立健全施工机械使用、操作、维修等技术档案。(一)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施工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100、不得使用。(二)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特殊工作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内,严禁酒后操作。(三)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作业。(四)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五)操作人员对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相关部门汇报。(六)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固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第二十八条 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一)施工现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经有关101、部门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三)必须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第二十九条 轨行区间的安全管理(一)进入轨行区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调度的指挥。各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指派一名有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本标段在整个施工时间内的安全生产。(二)轨行区内的各分项、分部工程必须严格按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一切设备、设施(包括临时设施)必须安装牢固,可靠。(三)进入轨行区必须遵守如下安全规则:1、必须按照联合调度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进行施工,不得无计划进入线路区间、车站轨行区。2、从规定的出入口进出工地,不得单独进入线路区间、车站轨行区。3、除了指定102、的施工范围,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其他承包商施工地点或区域。4、不得对工作地点构成干扰,不得未经批准而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干扰设备装置的正常运行和测试。5、除了行车有关人员,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登乘工程机车、轨道车,严禁攀爬运行中的机车车辆。6、禁止吸烟、酗酒。7、严禁躺在道床上休息。8、未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工程师许可,不得使用任何易燃、易爆物品。9、不得在钢轨上行走。10、不得在相隔不足20米的车辆间或车辆与车档间工作或穿行,除非已确定车辆不会移动及不会进行调车作业。11、在线路或附近工作或行走时,应穿着反光衣。12、在折返线附近施工要倍加小心和保护道岔设备,工作完毕后,必须清理线路上的工具和杂物103、,尤其要清除在道岔尖轨与基本轨之间的杂物,确保道岔的清洁。13、未经允许不得移动停在线路上的车辆和不得撤除车辆的防溜措施。14、严禁使用道床或钢轨做垫板,在上面进行剧烈的击打。12、严禁未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区域内搭设施工脚手架。13、严禁向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丢仍污物、垃圾等。14、严禁任何人未经领导小组、调度办公室许可拆卸道岔设备。15、严禁任何人未经调度办公室的许可移动停在道岔区附近的机车车辆。第三十条 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一)应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按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二)服从海事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在航道及重要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和警戒信号灯;不得随104、意影响正常通航航道。(三)在作业范围内配备足够数量的、合理布置的救生器材。 (四)水上作业,船边作业,临边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具。(五)应设置上下专用通道,做好临边防护措施。第三十一条 危化品的储存、使用安全管理(一)存放爆破器材的仓库必须干燥、通风,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8-300C之间,相对湿度65,库房周围5M以内将一切树木、干草和草皮清除干净,库内应设消防设备。(二)爆破材料的储存仓库与住宅区、工厂、铁路桥梁、公路干线等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三)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储存,两库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殉爆安全距离。(四)爆破材料仓库必须设专人警卫,要建立严格的出入仓库制度,严禁带火柴及105、其他易燃品进入库内,严禁在库房内吸烟。(五)爆破工程施工,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六)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七)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八)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做好警戒工作。(九)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应遵照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源管理106、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应根据本工程特点组织进行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建立工程项目的危险源清单和重大危险源清单,针对重大危险源,应制定专项管理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一)开工后一个月内,将重大危险源清单及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的专项管理方案(措施)报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二)重大危险源及其专项管理方案(措施)应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张贴,并在施工作业前告知作业人员。(三)危险源应实施动态管理,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对重大危险源,应对其实施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一)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107、救援人员,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二)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安全措施费管理(一)施工承包单位应保障安全经费的投入,满足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措施费应专款专用,应按要求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按计划投入使用,并留存有关单据备查,驻地监理部进行监督。(二)每季度的末月28日前,施工承包单位将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季报送驻地监理部审核后,报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及总体部安全室备案。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监测管理(一)建设事业总部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按照服务合同履行各项职责。(二)监测方案必须根108、据规范标准及现场实际制定,布点科学、合理,监测仪器必须是经过法定计量单位检测合格的仪器,监测过程必须严肃认真,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三)第三方监测单位除按服务合同向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外,还应按如下要求向建设事业总部总体部安全室报送相关信息:1、每月的28日前交一份当月(25日前)的监测月报。2、当某数据超过预警值时,应立即报告。第三十六条 安全资料管理施工承包商、驻地监理部应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资料。(一)安全管理资料必须是安全管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不得做假资料,应做到及时、齐全、有效和便于查找。(二)安全管理资109、料应统一用塑料文件盒分类存放,有总的文件目录清单,每个资料盒有文件名称标识和分目录,每类文件应按时间顺序叠放。(三)施工承包商、驻地监理部应报送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安全管理资料如下表所示:序号报表、资料名称填报单位份数报送时间备注1工程项目的总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表施工承包单位1开工前2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审批表、专家组意见(规定要求范围内)施工承包单位1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3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及审批表、专家组意见(规定要求范围内)施工承包单位1该措施实施前4该工点的重大危险源清单及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的专项措施施工承包单位1开工后1个月110、内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含各专业预案)施工承包单位1开工后1个月内6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承包单位2开工后1个月内工程部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工程部汇总后报总体部7项目经理证复印件,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施工承包单位2开工后1个月内同上8承包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及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施工承包单位2开工后1个月内同上9监理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名册及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驻地监理部2开工后1个月内同上10安全事故月报表驻地监理部1驻地监理部每月28日前各工程部汇总后30日前报总体部11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季报表施工承包单位2每季度末月28日前工程部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工程部汇总后报总111、体部12第三方监测报告第三方监测单位2每月28日前同上13安全风险管理月报安全风险咨询机构2每月28日前同上14(如发生)事故、事件的详细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报告,事故结案后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施工承包单位2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结案后10天内工程部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工程部报总体部15其他需要提交的安全方面的资料有关单位视具体情况第三十七条 事故管理(一)事故发生后,现场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现场项目领导,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二)及时按事故的性质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如下:1、电话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发生事故或险情112、的单位、时间、地点;(2)事故或险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或险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4)事故或险情救援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2、书面报告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填写,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出。(三)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和书面记录,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式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四)事故发生单位及驻地监理部应积极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13、五)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流程见下图:第四章 文明施工管理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有关文明施工的条款及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场容必须规范化,施工场地总平面布局必须结合施工条件,根据批准使用的施工场地范围、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予以科学、合理地布置,首先要方便施工生产,确保安全与文明施工,同时要做到便于管理和使用。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内外通道、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筑厚度不小于200MM、强度不少于C15的混凝土硬底,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5M,其外114、侧设置排水沟、浆槽。上述以外的其他临时施工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铺石粉、炉渣、砾石或作其他处理。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围墙设置为砖砌体全围蔽,围墙统一采用砖砌18墙,高度不少于2M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具体要求见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大门宽度不少于6M,材料采用2寸水管做架,双面铁板做面,红丹打底面漆,焊接要坚固、耐用、平整。大门口要设保卫室,保卫人员要对出入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第四十三条 大门口(含工地所有车辆出入口)应设洗车台和沉淀池,用混泥土制成宽300MM、深400MM沟槽围成宽3M、长5M的洗车场地,设沉淀池和高压冲洗水枪,115、驶出车辆必须冲洗干净。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门口右侧要张挂施工铭牌及“五牌一图”(工程概况、施工现场主要人员、消防保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牌和总平面布置图)。材料堆放要按施工场地总平面图分类堆放整齐,用不同的颜色线划定,标识清楚。易燃易爆物分类、隔离存放。标牌要统一用广州市建委标定的式样,悬挂高度为1.2M。施工现场区域内应设置厕所(具体要求见广州市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材料、机具等除应按施工总平面图指定位置放置外,尚根据不同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与要求,并执行码放整齐、限宽限高、上架入箱、规格分类、挂牌标识等管理标准。第四十六条 施工承包单位不得在围墙面、围护设施面和施工现场116、书写或悬挂商业性的宣传广告、标语、彩旗、气球、充气拱门等。应做到简洁、整齐、和谐、实效。第四十七条 施工现场建设材料和设备不得堆放在围墙外,如确需在围墙外占地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设置临时围栏,一旦条件许可,材料和设备要转入临时施工用地内。材料堆放整齐,标识清楚,散料要砌池围筑,杆料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6M。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生活用房、仓库)统一采用新型装配式轻质防火板房,做到整齐、美观、减少二次污染,室内用白色,要求宽敞、通风、明亮、整洁,外墙四周应设散水或明沟,以利排水。第四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117、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场地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泥浆、废水必须经硬底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符合排放要求,未经处理禁止排入水道或河涌。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外运,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办公区会议室的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机构框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第五十一条 在可能情况下,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第五十二条 靠近教学区、生活区的轨道交通建设工地,必须做好防尘措施、防噪音措施,使用的施工机具应选用声音较少的机械,如发电机及噪音较大的施工机具要配备消118、声设施。在噪声较大施工时,如砼浇注,要与当地联系认可后做出具体方案和措施才能进行施工。第五十三条 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沥青和焚烧油毡、油漆,不得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亦不得焚烧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气味的废弃物,或不得把这些废气物作土方回填。第五十四条 建筑垃圾、废碎钢筋、木糠木屑、余泥渣土应在指定地点堆放,每日进行清理。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废气物应采用密闭式串筒或其他措施清理搬运。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车辆,应采取防止尘土飞扬、洒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第五十五条 在村民居住以及在使用中的校舍相邻区域进行爆破、打桩等施工作业前,施工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部门报告并应向城管部119、门申请批准,还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序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受影响范围的居民和院校通报说明,取得理解和配合。第五十六条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历史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保护,砍伐树木必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同意,上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申办“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口罩、白衣帽及袖套。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置合理,生熟严格分开,餐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按规定消毒。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第五十九120、条 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发现疫情必须及时向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第六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内要设男、女厕所、浴室,厕所的设置要按广州市文明施工标准。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不低于1.5M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铺贴防滑地砖。厕所内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设自动冲洗设备将粪便直接排入排污管道或化粪池。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异味。第五章 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管理第六十二条 轨121、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与当地居民、村民和社区搞好关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避免纠纷,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治安和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防火保卫管理制度,落实公安消防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第六十三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有消防要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临时建筑物的搭建位置、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等都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第六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场、仓库处、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的距离要符合防火规定。第六十五条 工棚或临时宿舍的搭122、建及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临建搭建要全部采用防火材料搭建,每人占有2平方米,适当分隔,单人单床,按25人一个直接出入口,门和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M,卫生整洁,通风、采光良好,栋与栋之间距离不应少于6M。第六十六条 一切架空线路均须用固定瓷瓶绝缘,电线穿过墙壁时,必须从瓷管、硬塑料管内通过。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动火。第六十八条 施工现场仓库、木工棚及易燃易爆堆(存)放处等,应张贴(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第六十九条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有效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第七十条 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123、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公安部门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有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按规定进行施工。第七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设立门卫,根据需要设置警卫,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确保财产安全。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工作卡。有条件时可对进出场人员使用磁卡管理。第七十二条 生活区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夜间出入人员要登记,未经批准不允许施工人员夜间外出,严格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七十三条 集体宿舍内禁止男女混居,并实行宿舍内和门前三包轮值制,落实治安、计生管理责任人。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124、及有关要求执行。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与此前的管理规定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广州市轨道交通高架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总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杜绝支顶架坍塌、桥梁梁体坍塌等群死群伤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等多发事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只包括高支模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大型构件运输、吊装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桥面125、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轨道交通高架工程施工的其他专业(方面)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要求按相关规定、标准、要求执行。第一章 高支模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安全管理要求(一)所有的高支模工程项目,除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外,还必须单独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这些方案必须由施工企业的技术部门编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高支模坍塌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二)高支模所用的材料、构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要求组织进行验收,必要时应进行检验或试验,保证这些材料、构件满足结构受力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件。(三)高支模的基础(地基)应平126、整夯实,应对地基进行密实度试验,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应进行静载试验,以确保地基基础满足高支模的承载力要求。(四)高支模搭设或拆除人员必须由符合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考核合格,领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专业架子工进行。同时应做好每一工序、每一位操作者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五)必须严格按设计、规范、标准、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中遇到问题需要变更施工或设计方案时,应通过相应的程序办好变更手续,严禁随意变更施工方案。驻地监理部认真做好高支模搭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六)在完成高支模安装工序后,进行混凝土浇筑之前,必须由驻地监理部组织127、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事业总部土建部、总工程师室、总体部质安室,并通知工程受监的工程安监机构监督员,对该高支模体系进行专项验收并签字;如有在验收过程中对高支模体系的承载能力提出疑虑的,可考虑在进行必要的静载试验后浇筑混凝土。(七)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须在现场监控混凝土浇筑施工全过程。二、一般安全要求(一)作业现场应设安全围护和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高支架的两侧应采用安全立网完全封闭。(二)高支模与高压线路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对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防护的要求”有关条文要求执行。(三)大雾、大雨天气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支架128、上的高处作业。雨后作业,必须采取安全防滑措施。(四)高支架搭设作业时,应按形成基本构架单元的要求逐排、逐跨和逐步地进行搭设,矩形周边高支架宜从其中的一个角部开始向两个方向延伸搭设。确保已搭部分稳定。门式脚手架以及其他纵向竖立面刚度较差的钢管高支架,应同时加设纵、横水平拉杆及剪刀撑。(五)搭设作业,应按以下要求作好自我保护和保护好作业现场人员的安全:1、在架上作业人员应穿防滑鞋和佩挂好安全带。保证作业的安全,脚下应铺设必要数量的脚手板,并应铺设平稳,且不得有探头板。当暂时无法铺设落脚板时,用于落脚或抓握、把 (夹)持的杆件均应为稳定的构架部分,着力点与构架节点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0.8m,垂直距离129、应不大于1.5m。位于立杆接头之上的自由立杆(尚未与水平杆联接者)不得用作把持杆。 2、架上作业人员应作好分工和配合,传递杆件应掌握好重心,平稳传递。不要用力过猛,以免引起人身或杆件失衡。对每完成的一道工序,要相互询问并确认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3、作业人员应佩戴工具袋,工具用后装于袋中,不要放在架子上,以免掉落伤人。4、架设材料要随上随用,以免放置不当时掉落。 5、每次收工以前,所有上架材料应全部搭设上,不要存留在架子上,而且一定要形成稳定的构架,不能形成稳定构架的部分应采取临时撑拉措施予以加固。 6、在搭设作业进行中,地面上的配合人员应避开可能落物的区域。 (六)架上作业时的安全注意事项:130、1、作业前应注意检查作业环境是否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2、作业时应注意随时清理落在架面上的材料,保持架面上规整清洁,不要乱放材料、工具,以免影响作业的安全和发生掉物伤人。3、在进行撬、拉、推等操作时,要注意采取证确的姿势,站稳脚根,或一手把持在稳固的结构或支持物上,以免用力过猛身体失去平衡或把东西甩出。在脚手架上拆除模板时,应采取必要的支托措施,以防拆下的模板材料掉落架外。4、当架面高度不够、需要垫高时,一定要采用稳定可靠的垫高办法,且垫高不要超过5Ocm;超过5Ocm时,应按搭设规定升高铺板层。在升高作业面时,应相应加高防护设施。5、在架面上运送材料经过正在作业131、中的人员时,要及时发出“请注意”、“请让一让”的信号。材料要轻搁稳放,不许采用倾倒、猛磕或其它匆忙卸料方式。6、严禁在架面上打闹戏耍、退着行走和跨坐在外防护横杆上休息。不要在架面上抢行、跑跳,相互避让时应注意身体不要失衡。 (七)在高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要铺铁皮接着火星或移去易燃物,以防火星点着易燃物。并应有防火措施。一旦着火时,及时予以扑灭。(八)其他安全注意事项:1、运送杆配件应尽量利用垂直运输设施或悬挂滑轮提升,并绑扎牢固。尽量避免或减少用人工层层传递。2、除搭设过程中必要的1一2步架的上下外,作业人员不得攀缘脚手架上下,应走房屋楼梯或另设安全人梯。3、作业人员要服从统一指挥,不得自132、行其是。(九)钢管高支架的高度超过周围建筑物或在雷暴较多的地区施工时,应安设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十)架上作业应按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荷载使用,架面荷载应力求均匀分布,避免荷载集中于一侧,严禁超载。(十一)架上作业时,不得随意拆除基本结构杆件,因作业的需要必须拆除某些杆件时,必须取得施工主管和技术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后方可拆除。 (十二)架上作业时,不要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未有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时,必须补设或改善后,才能上架进行作业。(十三)高支模拆除作业前,应制订详细的拆除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参加作业全体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在统一指挥下,按照确定的方案进133、行拆除作业,注意事项如下:1、一定要按照先上后下、先外后里、先架面材料后构架材料、先辅件后结构件的顺序,一件一件地松开联结、取出并随即吊下 (或集中到毗邻的未拆的架面上,扎捆后吊下)。 2、拆卸脚手板、杆件、门架及其它较长、较重,有两端联结的部件时,必须要两人或多人一组进行。禁止单人进行拆卸作业,防止把持杆件不稳、失衡而发生事故。拆除水平杆件时,松开联结后,水平托持取下。拆除立杆时,在把稳上端后,再松开下端联结取下。3、多人或多组进行拆卸作业时,应加强指挥,并相互询问和协调作业步骤,严禁不按程序进行的任意拆卸。4、因拆除上部或一侧的附墙拉结而使架子不稳时,应加设临时撑拉措施,以防因架子晃动影响134、作业安全。5、拆卸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围护,并设专人看管,严禁非作业人员进人拆卸作业区内。6、严禁将拆卸下的杆部件和材料向地面抛掷。已吊至地面的架设材料应随时运出拆卸区域,保持现场文明。 第二章 大型构件运输、吊装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安全管理要求(一)大型构件(节段梁)的吊装施工,除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外,还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这些方案必须由施工企业的技术部门编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龙门吊、大型吊车、导梁架、架桥机等吊装设备倾覆事故及吊装过程中其他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二)大型构件(节段梁)的运输,除应严格遵守交135、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先察看路线,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制定运输方案,订出安全措施。(三)龙门吊、大型吊车、导梁架、架桥机等吊装设备均为特种设备。龙门吊、大型吊车等标准吊装设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管理机构检测、取得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导梁架、架桥机等非标准吊装设备,原则上应请具备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管理机构检测进行检测,取得准用证;特种设备检测管理机构不能(愿)进行检测的,由施工企业(项目部的上级)主持并负责验收,验收使用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及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报驻地监理部备查。(四)吊装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操作、指挥、司索等人员)属特136、种作业人员,必须由符合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考核合格,领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同时应做好每一工序、每一位管理人员、操作者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五)必须严格按大型构件吊装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中遇到问题需要变更施工或设计方案时,应通过相应的程序办好变更手续,严禁随意变更施工方案。驻地监理部必须对大型构件吊装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要求纠正。(六)节段梁的临时支顶架搭设及拆除的安全要求按高支模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七)在完成节段梁拼装工序后,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张拉应力及延伸量的控制,并做好记录。驻地监理部应进行137、旁站监理。(八)预应力张拉孔的灌浆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二、一般安全要求1、装运构件的平板拖车应设计安装专用钢板支架,拖挂装置、安全防护网要符合要求。2、平板拖车出车前必须将刹车气管接头、电线插头插接好。3、平板拖车司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且符合要求,严禁酒后开车。4、到达目的地时要停放在坚实平坦、周围无障碍物的地方,拖车应制动,车轮应楔紧。构件卸车后应放稳搁实,支撑牢固。5、指挥人员应以色旗、手势、哨子等进行指挥。操作前应使全体人员统一熟悉指挥信号,指挥人应站在视线良好的位置上,但不得站在无护栏的墙头和吊物易碰触的位置上。6、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应配挂安138、全带或设安全护栏。工作前严禁饮酒,作业时严禁穿拖鞋、硬底鞋或易滑鞋操作。7、桥面外围必须设置安全网或防护栏杆,操作人员应避开物件吊运路线和物件悬空时的垂直下方,并不得用手抓住运行中的起重绳索和滑车。8、凡起重区均应按规定避开输电线路(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按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执行),或采取防护措施,并且应划出危险区域和设置警示标志,禁止非有关人员停留和通行。交通要道应设专人警戒。9、起重所用的材料、 工具(如风缆、地锚、滑车、吊钩、钢丝绳、卷扬机和卡具等)应经常检查、保养和加油,发现不正常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10、起重用的钢丝绳应力,应根据使用情况确定安全系数。作风缆用139、的钢丝绳的抗拉强度不得小于荷载的3.5倍;手动机具不得小于4.5倍,电动机具不得小于5-6倍,用作水平吊重缆索时不得小于10倍。11、通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起重钢丝绳的接头只许采用编结固接,作风缆时可用卡具接;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不得少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采用绳卡固接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绳卡的规格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匹配。最后一个卡子距绳头的长度不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工作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固定后,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应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左右。作140、业中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12、钢丝绳在起重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磨损或腐蚀超过平均直径7%与节距断丝根数超过有关规定时,应更换不准使用。13、风缆的锚点一般采用角钢或圆木短桩,锚桩按具体情况设置一根或两三根,桩入土深度不少于1.5m。如附近有坚固可靠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或构筑物,通过检查计算,也可栓系;但禁止栓在电杆、输电塔、管道、生产运行中的设备、树木、旧桩、脚手架(包括棚架)和新砌筑的或薄弱的砖结构上。风缆锚点与拔杆(或井架)的距离应不少于拔杆高度(即与地面夹角不大于45为宜)。如遇土质较或受力较大的风缆则应挖坑埋置地锚,地锚用料和规格尺寸应经过计算,锚坑长度不小于1.5m,埋入深度也不少于1141、.5m,但如果拔杆过长,井架过高(超过20m)或风力较大,土质较软时,仍应通过计算加长加深。地坑复土应分层(必要时掺进砂石)夯实。14、垂直方向,不准用开口滑轮,滑轮的挂钩在挂着绳索后,须用8号以上的铅水线绑牢,以防滑脱。起重用的吊钩表面要光洁,不许有毛刺、裂痕、变形等缺陷,同时禁止在吊钩上焊接和钻孔或超荷使用。15、起重工作前应详细检查锚点和一切起重机具的牢靠程度,进行试吊,试吊时选择不利用角度进行,观察拔杆(钢塔)的刚度有无发生过大弯曲、倾斜和扭转现象。吊起离地20-30cm时,应稍停而作四周检查,如无发现异常,才继续进行操作。16、风缆横跨交通时,应遵照交通安全规定的高度,并且作明显的标142、志(如挂红布等)。牵引钢丝绳横跨路面时,应挖地坑埋置,坑面应铺上强度能承受来往车辆重量的盖板。牵引绳和变向滑轮在吊装中严禁一切人员在其内停留,变向滑轮应固定于牢固的物体或锚桩上。17、起吊较重、太长的物体,除绳索钩紧吊环外,还应加跨过底部安全绳索一道以作保险;并应平缓缓慢上升,两端用拉缆拉稳。18、凡起吊物体构件左右两侧有临时支撑固定者,必须在吊钩钩紧,吊索张紧后,方准除掉临时支撑。19、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遇恶劣天气及5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高处起重作业。第三章 桥面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桥面工程施工作业为高处作业,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和建设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143、)外,并应遵守下列要求:1、对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格检查,经医务人员证明后,方可登高操作。凡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或因病精神欠佳和其他原因不适宜于高处作业的人,禁止进行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的环境、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与操作无关的物件。3、超过2m的高处或悬空作业时,如无稳固的立足点或可靠防护措施,均应扣挂好安全带。4、安全带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合格。安全带应绑在稳固的地方,扣环应悬挂在腰部的上方,并要注意带子不能与锋利或毛刺的地方接触,以防摩擦割断。5、高处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或光脚。所有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144、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桥面上的砖、木条等零碎件均应用溜槽滑落地面。6、凡未搭设外脚手架平桥而必须探身进行外桥面工作或靠近桥顶操作者,应在外墙挂设安全网,必要时扣紧安全带。如桥两侧脚手架平桥距外桥边超过20cm时,其空间也应挂设安全网。7、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在支撑、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8、上落梯必须与支顶架同时设置,梯架设置必须稳固,梯级高度、踏板的设置必须合理,门式脚手架上落梯的变向(转角处),必须设置横向护栏,上落梯各方向的外侧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围护。9、移动式梯子不得缺档,不准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n为宜。使用时上端要145、扎牢,下端要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须加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10、凡遇恶劣气候,大雾、下雪、暴雨、雷电和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和高处作业。广州市轨道交通矿山法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一、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有关规范、标准,以及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二、所有的矿山法施工,均应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在施工前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先146、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进行审核签字,再由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二)专家组成员可以由施工单位内部专家及设计、设计咨询、监理、业主及社会专家等外部专家组成,且外部专家不得少于3人。所邀请的专家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完善专项方案,并上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之后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并送业主备案。审批程序完成后方可实施。(四)在实施过程中,施工承包企业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三、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施工承包单147、位应组织对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操作工人、民工(含各类型的分包单位、租赁设备单位、检验、检测、监测单位等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操作工人)进行上岗前、转换工种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并按要求做好记录,接受教育者应在有关记录上亲笔签字。三级安全教育的学时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广州市有关部门的要求;教育内容应有针对性,应按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广州市有关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后应组织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按有关要求组织所有的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使员工熟悉应急响应程序及应急措施,148、掌握应急逃生方法;应按有关要求组织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五、每一个作业班组(施工队)必须明确班组长(队长)为安全负责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责,每个班组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开展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天作业前,班组长应向所有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说明本次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每个岗位的危险点、注意事项及防护措施等。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应对以上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六、每一个作业过程在施工前必须对所有的作业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接受交底者应在有关记录上亲笔签字。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有针对性,包括本作业过程149、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施工工艺要求,现有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应急措施等。七、所有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由施工单位呈报特种作业人员申报表,经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分包队伍、临时租赁设备单位等的特种作业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八、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必须悬挂按照安全色(GB2893-82)和安全标志(GB2894-82)规定的警示标牌。九、施工现场临时安全用电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150、005)等用电安全规范要求。十、爆破作业安全要求(一)爆破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经广州市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队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配备专门的爆破工程师、爆破安全员。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职的安全工程师管理爆破施工安全。 (二)雷管和炸药的运输、储存、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要求。施工单位对雷管和炸药的保管、领取应制定明确的相关规定,并在有关地点张贴。(三)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按爆破方案画出轮廓线,精确标出炮眼位置,布眼时,应仔细检查掌子面的原有孔洞分布状况,151、禁止重眼打钻和与上次孔眼重合或相交,以防盲炮爆炸。(四)钻炮眼前,作业班组长应对开挖面进行检查,与布眼技术人员进行交接。检查内容包括:顶面是否存在剥落现象,作业面有无松动石块,作业面的渗、透水情况,施工使用的机具各项性能及工作状态,高压风管之间及高压风管与凿岩机的连接情况,风管和水管的管口是否有老化、断裂现象,风管与水管有无缠绕、打结以及其他弯曲现象,管线经过的路线有无车辆碾压等。(五)钻孔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施工机具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工作时应戴好安全帽、风镜和口罩;操作中发现不正常的声音或震动时,应立即撤离掌子面并停机进行检查。(六)钻孔作业完成后应用高压风进行清孔,技术人员应根据设计图对152、孔位,孔深,孔的平行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技术人员签发领用炸药、雷管的单据。(七)凭现场技术人员签发的单据在库房按要求办理领取炸药、雷管手续,分别装箱后,必须安排现场保安员、安全监督员(不得少于2人)的安全护送爆破器材至施工现场,并监督装药堵孔过程。装药堵孔过程必须由爆破专业人员负责,严格按爆破操作规程进行。装填炸药、雷管连接完毕后,若有剩余,现场保安员、安全监督员应将剩余部分送回仓库登记入册。(八)起爆应严格在公安部门批准的时间内进行,并预先做好相关部门和周边居民的情况通报、解释沟通工作,贴出安民告示。必要时在竖井周边围墙外一定范围内实施警戒,包括事先张贴警示标语、布设警戒绳、广播、喇叭153、鸣哨等,对隧道其他作业人员及时警报、疏导。起爆前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包括:风管、水管、机械、电缆、电线、照明、作业用的平台、个人用品等转至爆破安全距离外。施工单位安全员、技术人员应在起爆前对上述工作进行检查。(九)爆破完毕后,应采取排烟除尘措施,排烟除尘彻底并对洞内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合格后方能进洞。先由爆破作业人员进洞对爆破面进行“找顶、找帮”,确认没有危石、掉块后,再由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承包单位技术人员、安全员进洞对爆破效果以及是否有盲炮进行检查。(十)爆破施工应根据爆破后的洞内监测、爆破效果及地质情况,及时调整爆破参数,有关调整方案应书面报告驻地监理部,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实施。十一、开154、挖与支护安全要求(一)开挖面开挖与支护作业过程中,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观察、检查工作面的安全状态,确保工人在安全的前提下作业。(二)开挖支护作业班组进入开挖面施工前,应仔细检查开挖面的坡度、地质情况,开挖面的岩石结构、松动状态,洞内支护拱架是否有变形或者松脱现象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每班技术交底都必须详细分析地质情况,根据地质情况决定开挖工艺,对于地质分界不清或存在不良地层的,施工前必须打探孔探明地层。(三)开挖作业过程中必须留意检查台阶面的坡度以及开挖面的危石、浮石,岩石裂缝的变化状态,留意渗透水与涌水现象,及时进行处理。(四)洞室开挖成型后应及时对开挖面进行格栅挂155、网,格栅之间的螺丝连接及纵(横)向钢筋连接必须对位准确,螺丝及焊接牢固。(五)喷射混凝土施工,应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喷射混凝土操作手与喷射机之间必须设立联系信号。(六)注浆作业前必须检查各接口的牢固程度,注浆时必须严格控制注浆压力,发现压力表显示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十二、洞内机械设备安全要求(一)洞内所有施工机械使用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机械进场前应收集相关出厂及检验资料向监理报验,经监理审批后方可使用;并建立健全施工机械使用、操作、维修等技术档案。机械设备应按其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156、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二)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驾驶执照或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内,严禁酒后操作。(三)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作业。(四)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五)对于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六)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时应按施工方案要求布置或行走,闲置时应停放在合理的位置,固定牢固,不得堵塞隧道内的通道。(七)应根据隧道断面和长度,合理选择和配置通风设备,157、确保隧道内通风良好。十三、井架提升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一)井架提升系统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和安全规定。(二)从事井架提升系统安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三)井架提升系统的安装及调试方案,安装及调试方案须经安装单位企业负责人审核,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批。审批人对其设计、安装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井架提升系统的检测标准由设计单位编制,检测标准必须符合或高于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由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检测单位检测。(五)应对井架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项目进行检测,应满足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58、1-83)的规定。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焊缝射线探伤标准(JB928-67)中二级焊缝或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JB1152-81)中一级焊缝的规定。(六)井架提升系统用的电动葫芦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七)井架提升系统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圆股钢丝绳(GB1102-74)标准。一般应用比设计工作级别高一级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八)井架提升系统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的有关规定。159、(九)井架提升系统必须装设力矩限制器、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十)井架提升系统安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焊工、起重工、司机必须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十一)井架提升系统经检测合格后,施工单位应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由施工单位组织有设计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业主等参加的验收会议,会议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上一级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形成验收记录,经验收合格才能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十二)井架提升系统在起吊作业前后,应实施警戒,严禁任何人员在起吊作业范围内停留或经过。(十三)使用单位应对井架提升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建160、立健全井架提升系统的安全使用管理档案,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十四、二衬施工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在施工中应进行监控量测,掌握围岩和初期支护的变化规律,确定二次衬砌和仰拱的施作时间,以保证衬砌结构的安全可靠。对于自稳性差的围岩应及早施作仰拱,以改变围岩的变形条件;若围岩仍不稳定,应提前施作二次衬砌,以提供支护力,避免初期支护坍塌。(二)台车以及模板的加工制造必须经过强度验算并考虑足够的安全系数,其承重不能超过设计能力,并在现场标明。台车应先在洞外进行组装并调试各机构的工作状态,确认正常工作方可进洞。台车下方以及轨道两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保证车辆人员的安全通行,并标示缓行标志。衬砌台车上严禁堆放无关的材料和161、机具,禁止无关的人员随意上下。混凝土灌注前,应检查档头板的稳定性和严密度,灌注时必须对称进行,防止台车受到偏压。台车停止工作时应切断电源。每次脱模移车后,应对台车进行检查。(三)施工采用脚手架时,必须有通过监理单位审核的专项脚手架施工方案。架设的工具材料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规定,自行加工的架设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经过试验合格方能投入使用。脚手架架设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基进行相应处理,以保证地基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脚手架应搭设不小于1米高的栏杆,并挂安全网。十五、驻地监理部应对整个矿山法施工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应急预162、案以及安全专项设计与施工方案(包括验算数据结果),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作业;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检查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教育情况,审验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对进场设备进行验收。(二)在爆破作业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爆破方案设计,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爆破作业队伍施工资质进行审核;在钻孔作业后应对孔位、孔深、孔的平行度进行抽查;抽查频率不少于作业面总钻孔数的四分之一。监督火工品的领取使用过程;对爆破前清场、警戒过程进行监督;对爆破进尺以及爆破效果进行抽查。(三)开挖支护时,对施工工序的交接手续进行抽查确认;发生地质变化以及涌水先兆现象时,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查看并做处163、理记录;监理工程师对钢格栅的架设以及锚喷作业的设备安装连接进行抽查。(四)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机械和特种设备的进场检验、操作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对井架提升系统的安装方案进行审批;负责督促井架提升系统的结构检测和系统验收工作。(五)监理工程师负责对脚手架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台车和模板的加工制造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对台车进行洞外的安装调试以及脱模移车后的检查。(六)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安全管理的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复核、抽检与确认,并在安全管理检查表中签署意见。(七)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和有关要求做好监测,包括隧道内沉降收敛、地面沉降、周边建(构)筑物的沉降等项目,督促施164、工单位及时上报监测报表,认真分析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信息化施工。十六、业主代表应对专项设计与施工方案,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并将审批的方案报送建设总部备案;对施工过程中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十七、各矿山法施工工点必须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填写本规定附件中的相关表格,加强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特此通知。附:1、矿山法施工开工前安全管理检查表2、矿山法爆破施工前安全检查表3、矿山法爆破施工过程安全检查表4、矿山法开挖支护安全确认表5、矿山法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表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矿山法施工开工前安全管理检查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代表)序号检查项目165、检查是否符合要求情况记录或整改措施是否1是否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2方案是否附安全验算结果3是否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供书面审查意见4方案审批程序是否满足要求5审查意见是否落实5安全教育、交底是否全面有效6安全员是否足够,是否到位7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上岗8现场安全警示是否满足要求9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10项目部安保体系及人员是否到位项目部自检意见:安全主任/日期: 项目经理/日期: 监理单位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日期: 建设单位意见:业主代表/日期: 说明:1、本表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填写一次,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2、检查情况在“是”或“否” 栏对应打“”;3166、是否符合要求是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矿山法爆破施工前安全检查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代表)检查部位地铁里程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是否符合要求情况记录或整改措施是否1爆破方案是否经过专项审批2爆破施工资质(注明单位)3爆破工程师是否到位4爆破安全员是否到位5爆破工是否经过培训6安全教育、交底是否全面有效7炸药领取、保管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张贴爆破工程师意见爆破员/日期:安全员检查意见:安全主任/日期:项目部检查意见:项目经理/日期:检查人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日期:业主代表/日期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监理部各执一份;2、检查情况在“是”或“否” 167、栏对应打“”;2、是否符合要求是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矿山法爆破施工过程安全检查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代表)检查部位地铁里程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是否符合要求情况记录或整改措施是否1是否按经批准的爆破方案施工2炮眼布置是否符合要求(深度、间距)3单孔装药量情况设计装药量: 领药量:实际装药量: 最大装药量:4领取炸药、雷管过程是否符合要求5装药过程是否符合规定6网络连接是否有效7起爆警戒是否满足要求8爆破后检查确认是否存在盲炮9爆破后工作面是否需要处理10爆破清渣后是否可以移交下道工序爆破安全员意见爆破员/日期:爆破工程师意见:安全主任意见:监理抽查检查人意见:专业168、监理工程师/日期: 说明:1、如有调整爆破设计需经爆破工程师重新提出方案,报项目部批准,监理备案;2、每次爆破作业填写一次,一式两份,施工单位、驻地监理部各执一份;3、检查情况在“是”或“否” 栏对应打“”;4、是否符合要求是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矿山法开挖支护安全确认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代表)检查部位地铁里程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是否符合要求情况记录或整改措施是否1开挖面稳定情况2拱顶稳定情况3地下水渗流处理情况4对下道工序有否安全影响的处理情况5工序交接记录6施工过程是否存在问题值班工程师意见签字:安全员检查意见:签字:说明:1、本表每一掘进循环填写一次,施工169、单位留存备查;2、检查情况在“是”或“否” 栏对应打“”;3、是否符合要求是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矿山法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代表)检查部位地铁里程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是否符合要求情况记录整改措施是否1机械设备使用、操作、维修技术档案2隧道暗挖施工机械设备清单3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证明4机械设备合格证、检验证书5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6机械设备管理规定7操作人员安全教育、交底8应急措施交底和演练情况9隧道通风、施工照明10空压机、电焊机维修、保养和运行11施工用电、高压风管、水管使用情况12操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施工员自检意见:施工员/日期:170、安全员检查意见:安全主任/日期:项目部检查意见:项目经理/日期:检查人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日期:业主代表/日期(每周):说明:1、本表每周定期检查填写,一式两份,施工单位及驻地监理部各执一份; 2、检查情况在“是”或“否” 栏对应打“”;3、是否符合要求是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程序1 总则1.1 为了保证我公司监理人员迅速、及时、准确报告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事故,使工程尽快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程序。1.2 本程序适用于我公司在广州地铁工程建设或其他工程建设监理中,对建设工171、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1.3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坍塌、冒水、机械设备故障、安全设施失当、责任过失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2 权责2.1 我公司项目监理部人员要第一时间了解事故的经过,及时、准确向监理公司领导、业主及相关责任部门汇报事件的简单情况,并及时组织参建人员进行工程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2.2 监理人员不得隐瞒事故、谎报事故,或拖延报告。2.3 在工程抢险救援过程中,监理人员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对有关事故材料进行收集,为工程事故调查提供证据。3 重大事故报告处理流程3.1 事故报告3.1.1 现场监理人员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了解172、工程事故情况,并以最快方式(电话、传真等)将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大致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初步估计及目前现场状态等报告总监、总监代表,再由总监(或总监代表)向监理公司、业主直接报告或逐级向上级领导报告;由监理公司负责人视情报告当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3.1.2 凡广州地铁工程事故,监理公司负责人在报告上级领导的同时,要将事故情况报告总公司安监部、工会、办公室(详见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流程),同时视情报告广州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公安等有关部门。3.1.3 当发生伤亡事故(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事故)时,项目监理部要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填广州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173、(附件一)上报监理公司,再视情逐级上报。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流程项目监理部重大事故接警报告总监/总监代表请消防、医院协助抢险救援督促承包商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业主24小时内提交初步事故报告监理公司逐级上报公安、工会、主管安监等事故调查事故结案3.2 事故级别确定3.2.1 伤亡事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标准,确定事故的级别:(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事故,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人员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事故: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174、事故。3.2.2 工程事故按事故经济损失程度进行分级:(1)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2)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3)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4)特别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4 接警响应项目监理部接到事故报警后,按照工作程序,对警情做出判断,初步判断响应工程应急预案的级别。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预案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响应关闭。项目监理部要及时上报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否则将承但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175、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实施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1 指挥与控制工程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部与承包商要迅速确定事故抢险的指挥长,统一指挥和协调事故应急抢险的各项工作,建立现场工作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和抢险行动的优先原则,指挥和协调现场各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合理高效地调配和使用应急资源。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4.2 通讯项目监理部必须建立承包商、监理公司、业主、地铁总公司安全监察部、广州市安监局、医院、公安、消防等部门办工176、及主要负责人联系通讯录(见附件二应急救援通讯联系表),确保事故发生后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同时通讯是工程事故指挥、协调和与外界联系的重要保障。4.3 警戒与治安为了保障现场事故求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事故现场周围建立警戒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有必要可以申请交警部门实行交通管制。4.4 人员疏散与安置工程事故发生,项目监理部要承包商迅速对存在安全隐患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疏散,同时对影响周边建筑物安全的居民进行疏散,并做好临时生活安置,人群疏散是减少人员伤亡扩大的关键4.5 医疗与卫生工程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部应督促承包商对受伤人员及时有效的现场急救以及合理地转送医院进行治疗,减少事故人员伤亡。4.6 177、应急人员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危险性较大,项目监理部要督促承包商注意抢险的安全工作,必须周密考虑抢险救援人身安全,包括安全预防措施、个体防护等级、现场安全监测,明确应急人员进出现场和紧急撤离的条件和程序,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4.7 消防和抢险项目监理部要督促承包商工程人员要积极进行事故抢险,联合消防队伍尽快控制事故发展,防止事故的蔓延和进一步扩大,从而最终控制住事故,特别要预防连带发生的消防事件,并积极营救事故现场的受害人员。4.8 初步事故报告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部要及时组织承包商分析事故的初步原因,编写初步事故报告,24小时内报告到主持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特殊情况要向事故调查178、单位申请延期),最终事故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审批结案。根据国情,目前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工作通常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5 支持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4日起实施6 记录附表一:广州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179、故快报表附表二:应急救援通讯联系表(样表)附件一: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快 报 表填报单位(盖章):报告日期:事 故 基 本 情 况事故发生 日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分类: 质量 安全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类型: 事故发生部位:事故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工 程 概 况工程名称:工程类型:工程规模 (平方米/延米):工程造价(万元):结构类型:开工日期:基本建设程序 履 行 概 况:有无立项有无用地许可证有无规划许可证有无施工许可证有无招标投标有无施工图审查有无质量监督有无安全监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单位180、 (总 包):资质等级:施工单位 (分 包):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项目安全员:监理单位:资质等级:项目总监:总监代表: 第1页(共2页)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快 报 表(续表)事 故 伤 亡 人 员 情 况死亡人员人数总人数职工人数非职工人数重伤人员人数总人数职工人数非职工人数职 工 伤 亡 人 员 情 况(包括临时工)姓 名性 别年 龄工 种用工形式进场日期伤亡情况非 职 工 伤 亡 人 员 情 况 (非管理、作业人员)姓 名性 别年 龄身份证号码伤亡情况 注:1、事故快报表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送实施项目监督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2181、工程类型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其他。3、事故类型填写: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具伤害、起重伤害、触电、高处坠落、坍塌、中毒和窒、火灾和爆炸、其他伤害。4、填选择项时,在相关的“”处打“”。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 第2页(共2页)应急救援通讯联系表(样表)部门联系人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院部李宝田副院长董事长8667410313609776216公司米晋生总经理832021321311222089883202129公司叶建兴副总经理832021321350152142683202129公司钟长平副总经理832020511360009201283182、202129公司王晖副总经理832021251360280592383202129项目监理部总监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承包商项目经理总工安全员业主其它部门安监站公安110消防119医院120工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建筑183、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184、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185、理人员人数至少为:(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186、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87、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第九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188、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189、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190、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191、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192、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193、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194、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195、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类别项目名称具体要求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企业标196、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19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安全施工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198、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其他(由各地自定)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199、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 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200、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201、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202、(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03、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总则l0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制定。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20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修和拆除。103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谭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10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术语、代号2.1术语211 低压 low voltage交流额枉定电压在lkV及以下的电压。212高压high voltage交流额定电压在lkV以上的电压。213外电线路 external circuit施工现205、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214有静电的施工现场 consturction site with electrostatic field存在因摩擦、挤压、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215强电磁波源 source of powerful electronagnetic wave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216 接地 ground connection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217工作接地 working ground connection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206、接地。218 重复接地 iterative ground connection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219接地体 earth lead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2110人工接地体manual grounding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体。2111 自然接地体natrral grounding施工前已埋入地中,可兼作接地体用的各种构件,如钢筋混凝土基础的钢筋结构、金属井管、金属管道(非燃气)等。2112接地线ground line连接设备金属结构和接地体的金属导体2113 接地装置 gmund device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2114接地电阻ground 207、resiisance接地装置的对地电阻。它是接地线电阻、接地体电阻体与土壤之间的接触电阻和土壤中的散流电阻之和。接地电阻可以通过计算或测量得到它的近似值,其值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电流之比。2115工频接地电阻power frecquency gromdl resistance按通过接地装置流人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2116冲击接地电阻 shock ground resistance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模拟雷电流地电阻。2117 电气连接eletric connect导体与导体之间直接提供电气通路的连接零)。2118带电部分live-part正常使用时要被通电的208、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导体(中性线),不包括保护导体(保护零线或保护线),按惯例也不包括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的导线(导体)。2119外露可导电部分exposed conductive part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2120 触电(电击) electric shock电流流经人体或动物体,使其产生病理生理效应。2121直接接触 direct contact人体、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2122间接接触indirect contact人体、牲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触。2123配电箱distribution box一种209、专门用作分配电力的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和分配电,如无特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合称配电箱。21,24 开关箱 switch box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亦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2125隔离变压器 isolating transformer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彼此隔离的变压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或因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的危险。2.1.26安全隔离变压器 safety isolating transformer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它的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绝缘隔离开来。它是专门为配电电路、工具或其他设210、备提供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的。2.2代号221电源隔离开关;222 H照明器;223 L1、L2、L3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224 M电动机;225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226 NPE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227 PE-保护零线,保护线;228 RCD-漏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229 T-变压器;2210 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2211 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2212 TN-C-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2213 TN-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211、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2214 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2215 W-电焊机。3 临时用电管理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3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3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 现场勘测;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3进行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5设计配电系统1)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1)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3)设计接地装置;4)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212、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6设计防雷装置;7确定防护措施;8 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313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拉图施工。314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田纸资料。315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1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4、315条规定。32213、 电工及用电人员32,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32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323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3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4 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214、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33 安全技术档案3.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2 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3 用电技术交底资料;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7定期检(复)查表;8 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332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333 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215、电阻值。33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41 外电线路防护41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4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4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I。3规定。414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216、表414规定。415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o5m。416 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41.7 当本规范第416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418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217、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42 电气设备防护421 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422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5 接地与防雷5.1 一般规定511 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512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218、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懂保护接地。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513 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5I4 在9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邢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515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219、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516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517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并应符合表517的规定,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518 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就符合表5.1.8的规定。519保护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220、多股铜线。5110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5111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52 保护接零521 在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1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5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221、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6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522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523 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做保护接零:1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2 安装在配电柜、控制柜金属框架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上,且与其可靠电气连接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电器的金属外壳。53 接地与接地电阻531 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222、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叭。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撞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532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撞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533 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223、接地。534 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1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535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536 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1 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供给其他设备用电;2 不超过2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53224、7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对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不应大于1000。54 防雷541 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m区域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但在配电室的架空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542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5.4.2中地区年均雷暴日(d)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则其他设225、备可不设防雷装置。确定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滚球法。543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544机械化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闲器)长度应为12m。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545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铜管敷设。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做电气连接。546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547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226、值的要求。配电室及自备电源61 配电室61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61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613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和动物进入的措施。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侵入的措施。6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2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o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o2m;3 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227、不小于lm;4 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6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7 配电室围栏-亡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O075m;8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o5m;9 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表614规定;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电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11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12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615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228、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616配电柜应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617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61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着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619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自备发电机组621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622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623发电机229、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624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要求。625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1交流电压表;2交流电流表;3有功功率表;4 电度表;5功率因数表;6 频率表;7直流电流表。626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627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7 配电线路71架空线路7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712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架及其他设施230、上。713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2 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3 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4按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lO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5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1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25nan2。714 架空线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条导线应只有一个接头。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线不得有接头。715 架空线路相序排列231、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L2、L3、PE;2 动力、照明线在二层横担上分别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N、PE。716 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717 架空线路的线间距不得小于0,3m,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得小于05m。718 架空线路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718-1所列数值;横担宜采用角钢或方木,低压铁横担角钢应按表718-2选用,方木横扫截面应按801mx 80nnn选用;横担长度应按表718-3选用。719架空线路与邻232、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表719的规定。7110 架空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宽度大于0.4mm的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不应小于140mm。7111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o6m,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入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7112 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单绝缘子,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到45的转角杆应采用双横担双绝缘于;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7113 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1 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2 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7114 电杆的拉线宜采用不少于3根D40m233、m的镀锌钢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m。电杆拉线如从导线之间穿过,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线绝缘子。7115 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设深度不得小于o,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电杆的夹角宜为30。7116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7116-1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7.1.16-2的要求。7117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采用熔断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明敷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15倍。采用断路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瞬动过流脱234、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7118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做过载保护时,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72 电缆线路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722 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713条1、2、3敦的规定,根据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偏移确定。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235、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724 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能防水、防腐。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725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o7m,井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726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om高到地下O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727 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728 埋地电缆236、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729 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架空线路敷设高度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7210 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 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刚性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0m。装饰237、装修工程或其他特殊阶段,应补充编制单项施工用电方案。电源线可沿墙角、地面敷设,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和电火措施。7211 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保护电器与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本规范第7118要求。 室内配线73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732 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必须与P线相连接。733 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734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735 室内配238、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15nmi2,铝线截面不应小于25m。736 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35mm,瓷夹间距不应大于800xinu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lOOmm,瓷瓶间距不应大于15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或电缆时,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737 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绝缘导线、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本规范第7I17条和7118条要求。对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路,其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干穿管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沉量的25倍。配电箱及开关箱239、81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811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宜接人220380V三相四线系统;当单相照明线路电流大于30A时,宜采用220380三相四线制供电。室内配电柜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812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240、制1台及1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814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815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816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817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241、,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818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没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819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81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242、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懂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端子板连接。8112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绝缘的颜色标志应按本规范第511l条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8113 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8114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尺寸应与箱内电器的数量和尺寸相适应箱内电器安装板板面电器安装尺寸可按照表8114确定。8115 243、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8116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井成束卡固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8117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82 电器装置的选择82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822 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1 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244、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2 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3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4 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5 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823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245、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月。严禁断开电路。824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要求。825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826 开关箱中246、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827 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通用电动机开关箱中电器的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828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829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cB 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l3955的规定。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247、作时间不应大于O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ISo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o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8212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8213 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产品时,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248、。8214 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的正确使用接线方法应按图8.2.14选用。8215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搔。 使用与维护83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83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833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谭隔离249、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835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1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一分配电箱-开关箱;2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一分配电箱一总配电箱。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836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川、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837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23条规定。838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伺杂物,井应保持整洁。839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83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250、试验技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8311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9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9.1 一般规定911 施工现场中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1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2 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3接地符合本规范第511条和512条要求,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少于2处;4 漏电保护符合本规范第825条、第8288,1,10条及251、8212条和82 13条要求;5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维修。912 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应连接Pc线外,还应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构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913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类工具和式电动工具中的类工具可不连接凹线。914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丌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cB 5013中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的要求;其截面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1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252、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2电缆芯线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规定,其中PL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绝缘导线。915?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电器外,还应按本规范第82 5条要求装设隔离开关或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以及按照本规范第826条要求装设控制装置。正、反向运转控制装置中的控制电器应采用接触器、继电器等自动控制电器,不得采用手动双向转换开关作为控制电器。电器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选配。92 起重机械911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253、式起重机安全规程CB 5144中的要求。922塔式起重机应按本规范第547条要求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2 轨道的接头处作电气连接,两条轨道端部做环形电气连接;3 较长轨道每隔不大于30m,tl一组接地装置。923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要求。条要求924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电缆不得拖地行走。925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926塔身高于30ra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927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254、吊钩与机体间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在吊钩吊装地面物体时,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接地装置。928外用电梯梯笼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929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9210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在每日工作前必须对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桩工机械931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中的IP68级的规定。932 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小于1 5m,且不得承受外力。933 潜水式钻孔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255、规范第8210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夯土机械941 夯土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942 夯土机械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943 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944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945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946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95 焊接机械951 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952 交流256、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95,3 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95,4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n,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955 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96手持式电动工具961 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I类或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2;除塑料外壳n类工具外,相关开关257、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o1s,其负荷线插头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96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金属外壳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961条要求;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963 狭窄场所必须选用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开关箱和安全隔离变压器均应设置在狭窄场所外面,并连接PE线。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使用于潮湿或有腐258、蚀介质场所漏电保护器的要求。操作过程中,应有人在外面监护。96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96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做绝缘检查和空载柱查,在绝缘合格、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绝缘电阻不应小于表965规定的数值。966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防护日用品。9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971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8110条要求。972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259、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固定牢固,距地高度不得小于25m。973对混疆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桩、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照明10 一般规定1011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1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2停电后,操作人员260、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1012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1013 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1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开启式照明器;2 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朋明器或配有防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5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6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101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261、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1015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照明供电102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l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皂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干36V;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o1023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2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3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4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5 金262、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1024 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地、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照明的场所,其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10J;其余场所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5。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1026 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1027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作PE线使用,电源插销应有保护触头。1028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1 单相263、二线及二相二线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2 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载相的电流选择;3 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最大负载相相线截面相同。1029 室内、室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要求。 照明装置103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f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25条和第826条的规定。1032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1m;聚光灯、碘钨灯264、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1033 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1034 荧光灯管应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1035 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1036 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应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1037 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 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2 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1038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265、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1039 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 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o1502m,拉线的出口向下;2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015-02m。与出人口的水平距离为10310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10311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潭开关的前恻,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一91第一章 总 则第1.0.l条 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266、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第1.0.3条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第1.0.4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第2.0.1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第2.0.2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267、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第2.0.3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第2.0.4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第2.0.5条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第2.0.6条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268、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第2.0.7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第2.0.8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269、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第2.0.9条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第2.0.10条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第三章 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第一节 临边作业第3.1.1条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那必须设置防护栏杆。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270、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第3.1.2条 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大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二、原木横杆上干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梢经271、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四、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48(2.753.5) 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第3.1.3条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272、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 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 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X6弯转扁钢作预埋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273、经受任何方向的l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 18cm 的挡脚板或40cm 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档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挂满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第3.1.4条 临边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及构造型式见附录二。第二节 洞口作业第3.2.1条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274、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的防护设施。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l0m设一道安全网。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第3.2.2条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275、.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二、楼板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周围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网。五、垃圾井道和烟道,应随楼层的砌筑或安装而消除洞口,或参照预留洞口作防护。管道井施工时除按上款办理外还应加设明显的标志。如有临时性拆移需经施工负责人核准工作完毕276、后必须恢复防护设施。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七、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笆)。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第3.2.3条 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防护栏杆的力学计算见附录二之(一)防护设施的构造型式见277、附录三。第四章 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第一节 攀 登 作 业第4.1.l条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第4.1.2条 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 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第4.1.3条 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第4.1.4条 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第4.1.5条 梯脚底部应坚实278、,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用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士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第4.1.6条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第4.1.7条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第4.1.8条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而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 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第4.1279、.9条 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第4.1.10条 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图4.1。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见附录四附图4.2。第4.1.11条 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构造形式参见附录四附图4.3。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20,并应控制在280、10cm以内见附录四附图4.4。l为绳的长度。第4.1.12条 钢屋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屋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屋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用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毛竹梢径不应小于 70mm。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第二节 悬空作业第4.2.1条 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第4.2.2条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第4.2.3条 281、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而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顶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第4.2.4条 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支模282、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交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规范有关章节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第4.2.5条 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283、道。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三、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第4.2.6条 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284、设安全网。第4.2.7条 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用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二、预应力张拉区域应标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挡板。挡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1M。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第4.2.8条 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285、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第五章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第一节 操 作 平 台第5.1.1条 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二、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窗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286、。四、操作平台可采用(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组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大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第5.1.2条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287、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第5.1.3条 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第5.1.4条 操作平台的288、力学计算与构造型式见附录五之(一)、(二)。第二节 交 叉 作 业第5.2.1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第5.2.2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第5.2.3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得超过l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第5.2.4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289、双层防护。第5.2.5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第5.2.6条 交叉作业通道防护的构造型式见附录六第六章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第6.0.1条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第6.0.2条 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第6.0.3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第6.0.4条 安全防护290、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第6.0.5条 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522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291、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进行了修订。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一般规定;动力与电气装置;起重吊装机械;土石方机械;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桩工及水工机械;混凝土机械;钢筋加工机械;装修机械;钣金和管工机械;铆焊设备。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删去少先式起重机、屋面起重机、蒸汽打桩机及滚筒式混凝土搅拌机等淘汰机械的内容;删去木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变压器、碎石机等不属于建筑机械的内容;增加了挖掘装载机、静力压桩机、混凝土搅拌站、潜孔钻机、转盘钻机、全套管钻机、竖向钢筋电渣压力焊机、混凝土切割机等新机械的内容;补足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机械、装修机械、钣金292、和管工机械等机械的品种、使用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增加大中型机械的液压传动内容,逐步做到以液压传动为主、机械传动为辅助;机械的型号、安装、拆卸、顶升、锚固及运输以及电气方面术语与现行国家标准取得一致;增加机械维护保养方面作业内容;建筑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与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协调一致。1 总则101 为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安装、工业生产及维修企业中各种类型建筑机械的使用。103 建筑机械使用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一般规定201 本条293、规定了操作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持证上岗的要求,这是保证安全操作的基本条件。202 根据事故分析资料证明,很多事故是由于操作人员思想不集中、麻痹、疏忽等因素及其他违规行为所造成。本条突出了对操作人员工作纪律的要求。203 保持机械完好状态,才能减少故障和防止事故发生,因此,操作人员要按照保养规定,做好保养作业。204 交接班制度,是使操作人员在相互交替时不致发生差错,防止由于职责不清引发事故而制定的。206 要为机械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消除一切障碍,才能安全生产。本条明确规定了现场施工负责人对此所负的责任。207 本条规定是促使施工和操作人员相互了解情况,密切配合,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208 机294、械的作业能力和使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限度就会造成事故,本条说明需要遵照出厂说明书的规定使用机械。209 机械上的安全防护装置,能及时预报机械的安全状态,防止发生事故,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因此,需要保持完好有效。2011 本条明确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上的权利,制止个别领导人强迫命令的错误行为,指出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者是要追究责任的。2012 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需要经过测试,验证性能和适用性;由于新装配的零部件表面配合程度较差,需要经过磨合,以达到装配表面的良好接触,防止在未经磨合前即满负荷使用,引起粘附磨损而造成事故。2013 寒冷季节的低温给机械的启动、运转、停置保管等295、带来不少困难,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机械因低温运转而产生不正常损耗和冻裂汽缸体等重大事故。20142016 这三条是对机械放置场所,特别是易发生危险的场所需要具备条件的要求,如消防器材、警示牌以及对危害人体及保护环境的具体保护措施所提出的要求。2018 机械停置或封存期间,也会产生有形磨损,这是由于机件生锈、金属腐蚀、橡胶和塑料老化等原因造成的,要减少这类磨损,需要做好保养等预防措施。2020 对于重大机械事故,本条规定了要由领导亲临现场组织处理,以促使各级领导能重视安全生产并采取防范措施。3 动力与电气装置31 基本要求311 动力机械和建筑机械配套后,要求能承受较大的扭矩和振动冲击,因此296、,安装时需要放置平稳、固定良好。312 硬水中含有大量矿物质,在高温作用下会产生水垢,附着于冷却系统的金属表面,堵塞水道,降低散热功能,所以需要作软化处理。314 保护接地是在电器外壳与大地之间设置电阻小的金属接地极,当绝缘损坏时,电流经接地极入地,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保护接零是将接地的中性线(零线)与非带电的结构、外壳和设备相连接,当绝缘损坏时,由于中性线电阻很小,短路电流很大,会使电气线路中的保护开关、保险器和熔断器动作,切断电源,从而避免人身触电事故。315 在保护接零系统中,如果个别设备接地未接零,且该设备相线碰壳,则该设备及所有接零设备的外壳都会出现危险电压。尤其是当接地线或接零保护的两个设备距离较近,一个人同时接触这两个设备时,其接触电压可达220V的数值,触电危险就更大。因此,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能同时采用接零和接地两种保护方法。316 如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串接熔断器或断路设备,将使零线失去保护功能。3110 当电器发生严重超载、短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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