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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金能安2010金能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纳金能安2010金能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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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地** 编号:1288540 2024-12-17 29页 66KB
1、纳金能安2010 号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公司所属三矿: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各矿(项目部)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国家和企业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贯彻执行突出抓好公司三矿的爆破器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公司三矿爆破器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纳雍金能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希各矿(项目部)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爆破器材管理组: 组长:辛晓峰。 副组长:陈广金。 成员:由供销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安监科科长、调度室负责人、井下炸药库班长。 办公室设在安全2、生产部,负责日常督查管理工作。爆破器材管理组组织一次矿井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处罚规定给予罚款。组织和督促各单位部门认真执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附件一:纳雍金能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制度(试行)主题词:爆破器材 管理制度 奖惩办法 纳雍金能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年9月13日印发共印12份附件一:纳雍金能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矿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各矿3、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爆破器材,包括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所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第三条 爆破器材的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第四条 未经单位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购买、销售、运输爆破器材,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爆破器材。第五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煤矿应设立爆破器材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煤矿应当建立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4、管理人员。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煤矿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保管、运输、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应配齐本单位爆破器材保管、爆破作业人员。由于一般地面炸药库距离工业场地较远,每班应尽量配备两名保管人员。第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爆破器材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有关系统。同时建立健全爆破器材帐薄登记制度,及时将购买的、发放的、退回的、报废的爆破器材登记在帐薄上,帐薄登记的信息要全面准确。第八5、条 禁止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止邮寄爆破器材,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煤矿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二章 爆破器材购买第一条 煤矿申请购买爆破器材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第二条 煤矿购买爆破器材必须经过煤矿领导同意,并在申请购买单上审6、批签字。严禁未经过煤矿领导同意私自购买爆破器材。第三条 销售、购买爆破器材,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第四条 煤矿应当自爆破器材购买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押运管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运输爆破器材,运输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具备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第二条 爆破器材运达煤矿地面炸药库后,煤矿应当立即进行验收,并配合运输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第三条 从矿区内地7、面药库运至井口,一般采用人力运输,从井口运至井下发放点的爆破器材,必须使用专用矿车,炸药、雷管分别专车专人运送,不准在井口和井底车场滞留,中途不得换人,专用矿车必须有“危险品”标志,。第四条 矿区短途运输,不管使用任何运输方式,必须按规定距离运行。即:在平坦道路上汽车相距50米;马车相距20米;人力相距5米,在陡坡路道时,汽车相距300米;马车相距100米;人力相距60米。第五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信号工。(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8、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9、第六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10、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第七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第八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雷管必须由专职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11、(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第九条 严禁使用翻斗车、铁皮车箱以及汽车拖斗运输爆破器材。严禁超速、超载行驶。第十条 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轻拿、轻放,堆放要平稳整齐,上盖下垫要符合标准。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混运,必须专车专运。第十一条 担任爆破器材押运的人员,要求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操作规程。若敞车运输时,武装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车箱内执勤,严禁坐在驾驶室内,不准在车箱内吸烟,承运车辆不准其他无关人员搭乘。第十二条 放炮员运经使用地点时,炸药、雷管要分12、别搬运,运送雷管时必须使用雷管箱,禁止散拿或揣入衣袋内。搬运人员之间行走间隔距离应相隔510米,以防互相碰撞或诱爆。第十三条 运至使用地点,即:工作面(头)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并上锁,严禁在使用现场乱丢乱放。第四章 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第一条 爆破器材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第二条 井上下炸药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要经常保持库房内干净整洁无杂物;(三)专用13、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三条 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的勘验,领发有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安全可靠的专用仓库或峒室内,存放地点必须干燥、通风、保证爆破器材不变质,不自燃或被盗。第四条 炸药不准与起爆器材共库存放。不同性质的炸药应分别存放。并保证包装严密,零星雷管应用软物填塞挤牢。第五条 炸药库、雷管库、编号室、导通室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并设隔爆装置。第六条 爆破器材仓库必须用砖、石或铁丝网构14、筑围墙,围墙内外要清除一切树木,高杆植物,杂草及其它易燃物品,随时保持库区整洁干净,排水畅通。第七条 爆破器材入库时,押运员、材料员、保管员要当场交接验收,要一起查规格、验质量、点数量,若发现问题,要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及时解决。第八条 爆破器材出库时,须严格做到“先进先发,后进后发”的原则,以防变质。第九条 贮存的炸药、雷管必须堆码整齐,四不靠墙,中间留有通风道,离墙距离不得小于0.3米;堆垛距离不得小于1.3米。摆放时要做到“横”成排,“竖”成行,不超高、不超量。帐、卡、物相符,各种数据用牌板标示,保证实物与牌板数相符。库内卫生须保持并达到无杂物、无积尘、无蜘蛛网。第十条 15、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双帐、双运”管理制度。即(公安人员与仓库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爆破器材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第五章 炸药库管理第一条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第二条 爆破器材的储存量必须符合安全库存的规定。第三条 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第四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16、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第三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地面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管理制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四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电雷管编17、号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等专用硐室。第五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三)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18、。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五)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第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第七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19、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第八条 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三)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四)发放硐20、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五)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六)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第九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第六章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第一条 放炮员领取炸21、药、雷管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即放炮员爆破作业证、上岗证、火工品领用证。第二条 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七不发”的管理制度,即: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1)无有效证件不发;(2)人证不符不发;(3)雷管未进行导通编号不发;(4)没有雷管专用箱不发;(5)变质的炸药不发;(6)雷管编号与放炮员不相符不发;(7)手续不全不发。第三条 保管员必须按放炮员领取的数量发给,不准任意多发或少发。要当面点交清楚,保管员要及时、认真登记帐本,并将实发数填写在放炮员的领取证上,由放炮员签字盖章。做到帐、卡、物相符。第四条 当班领取消耗的雷管、炸药由班组长核准后在放炮员领取证上签字为凭,若有剩余必须当班交炸药库22、保管,保管员在放炮员的领取证上填清交回数,并验收入帐进入库存,第二天须用时先发雷管剩余数(炸药可发给本工区下一班使用)。不足部分可发给新药和新管。第五条 放炮员当班消耗的炸药和雷管必须由当班班(队)长进行“核消”签字。炸药库不得核消。如当班未到炸药库办理核消手续的,第二班炸药库有权停发本班炸药和雷管,并追究放炮员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电雷管安全电阻导通测试和编号制度第一条 电雷管在发放之前必须逐个进行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并将脚线拧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及没有编号的雷管。雷管安全电阻导通测试和编号,必须在专用的房间或峒室内进行,如在一个峒室内,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同时操作。第二条 雷管导通测试23、室和编号上六百毫升备有齐全的安全护罩和操作平台,操作平台要辅设导电胶皮软垫,房间的门必须设导电门帘。第三条 电雷管测试室和编号室须按定员定量标准执行,测试室存放雷管不得超过200发,人员不得超过2人。第四条 电阻测试表必须是防爆型,通过雷管的电流不得超过50毫安,电阻值在4.55.3h为正常。对低于和高该数的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和发放。无电阻的为报废雷管。第五条 电雷管的编号按三段五位数进行,编到每一个放炮员编号。第六条 电雷管测试要有专门的记录,报废雷管必须剪去脚线记数,单独存放保管。第七条 电雷管电阻测试和编号结束后,要对现场彻底清理,不得遗漏,同时进行卫生清理,保持操作室内的清洁。第八条 24、雷管抽捆把时,不得手拿雷管进行,不得用力过猛,不得与铁器互相接触。第七章 防火警卫制度第一条 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双保管、双帐”管理制度。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和岗位交接班制度,严禁酒后上岗,严禁班中脱岗、漏岗、睡觉,不准干私活或随意换人。第二条 必须严格执行入库人员登记制度,外来人员须有保卫部门的介绍信或单位领导带领方能入库,入库人员严禁穿戴化纤衣帽和铁掌鞋。第三条 严格加强“四防”工作,随时保持水电畅通无阻,定期检查避雷装置和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库内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和不易燃电缆。第四条 严格保卫制度,警卫人员必须随时在库区内进行巡回检查,严禁在室执勤。第五条 严格执行入库搜身制度,严禁携带25、火种、吸烟具和手机及各种电子产品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区内绘图和照相。要进入库区库房内工作时应先将火种、吸烟具和手机放在值班室。第六条 地面炸药库必须安设监控系统,并要经常保持监控系统完好,监控系统要长期开启,随时监视,不得随意关闭。监控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必须立即汇报处理。第八章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第一条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程规定。第二条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爆破作业资格证书。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26、制度。第三条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第四条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当班交回爆炸材料库。第五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严禁27、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第六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和装药后再打眼。炮采工作面采用平行作业28、时,装药距打钻的距离不得小于5m,工作面放顶期间不得装药。第七条 间距小于20m的两个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严禁同时装药爆破。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另一个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第八条 严禁采用反向装药起爆。第九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十条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且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保管;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29、的安全地点。第十一条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第十二条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四)30、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第十三条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第十四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第十五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31、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第十六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32、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四)爆破前必须洒水。第十七条 严禁用爆破的方法处理老塘堵塞的大块煤矸。第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第十九条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三)在爆破地33、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第二十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第二十一条 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第二十二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34、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七)爆破必须使用专用爆破母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爆破母线的破口和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第二十三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35、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第二十四条 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第二十五 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第二十六条 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36、。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第二十七条 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所有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爆破前还必须对机电设备、电缆、设施等加以可靠的保护。第二十八条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员由布37、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第二十九条 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第三十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38、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第三十二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爆破工作应根据规程的规定,编制专门的爆破说明书和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九章 销 毁 处 理 制 度第一条 凡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经爆破器材领导小组鉴定确认后,应及时清理出库,进行登记造册,分别单独存放,待报废处理39、。第二条 报废处理前,必须写出专题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拿出销毁实施方案,在县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予以销毁。每次处理雷管不得超过500发,炸药不得超过100kg。第三条 销毁时必须有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安、安全管理部、物管等部门派员参加。第四条 销毁报废爆破器材时,必须先制定出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所有参加销毁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有关销毁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签字手续。第五条 批准报废的爆破器材,严禁私拿、私分,严禁挪作他用。第六条 销毁报废器材时要由持有效合格证的放炮员进行引爆销毁操作。第十章 奖 罚 制 度第一条 使用单位与爆破器材有关的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若违反规定违章指挥、作40、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触犯法律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二条 对乱仍、乱放和丢失爆破器材的,对责任者按丢失价值的三十倍进行罚款,从罚款中提取部分奖励拾到交回者及其他有功人员。第三条 对私拿或盗窃爆破器材的,除按盗窃的三十倍进行罚款外,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职、降薪、开除、重者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条 对积极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敢于同一切不法分子作斗争的个人,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五条 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宣传和奖励。第十一章 其他本制度未尽适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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