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汇编8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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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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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第一章 采煤技术管理规定3第一节 总 则3第二节 生产准备3第三节 顶板管理5第四节 生产管理9第五节 设备管理11第六节 工作面安装与回撤14第七节 附 则17第二章 掘进技术管理规定17第一节 总 则17第二节 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18第三节 掘进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20第四节 报表、图纸24第五节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25第六节 工程施工26第七节 顶板管理29第八节 架棚、砌碹和喷射混凝土支护32第九节 锚杆支护36第十节 特殊施工45第十一节 巷道维修与报废51第十二节 安全设施与安全管理55第十三节 附 则60第三章 生产矿井设计和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及学2、习的管理规定60第一节 总 则60第二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依据61第三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具体范围62第四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74第五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权限75第六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要求78第七节 规程、措施传达学习要求79第八节 处 罚81第九节 附 则84第一章 采煤技术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采煤技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实现安全高效,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采煤生产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正规采煤方法是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安全出口、1个通向回风巷道、1个通向进风巷道,实现全负压通风3、的开采方法。要保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畅通。第三条 矿井采煤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装备时,必须由矿委托科研机构分析论证,按照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第二节 生产准备2.1 工作面设计第四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回采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设计,在施工前一个月设计完毕,并报公司审批备案。第六条 工作面设计必须依据4、批准的采区设计和采区地质说明书进行。设计应综合分析煤层厚度、顶底板岩性、地质水文情况及邻近采掘情况等,科学选择开采工艺和巷道布置方式,确定合适的通风、运输、运料、供排水、供电等系统和设备安装回撤路线。第七条 要依据地质条件,以安全高效为原则,确定工作面主要参数。工作面走向及倾斜长度设计要科学合理。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位置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避开应力集中区。综采工作面两巷设计断面,应考虑布置设备列车需要,不得小于12m 2。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采煤工作面,两巷净高度不得低于2.0m。工作面两巷支护设计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材料,禁止采用木支护。第九5、条 工作面切眼设计应选择在顶板完整、煤层稳定、地质条件相对较好的位置。综采工作面切眼应优先采用锚网锚索联合支护方式。第十条 在设计倾角较大的工作面时,切眼应合理伪斜布置,利于初采和工作面上、下端头管理。大采高工作面尽可能避免仰采方式布置,以利于防片帮管理。2.2 作业规程第十一条 每个工作面必须有合格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要报公司备案。作业规程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标准格式进行,不得漏项,同时要结合工作面实际。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于工作面投产前10天组织会审完毕。第十二条 工作面投产前,施工单位要组织全体职工对作业规程进行集体学习,并要进行考试,成绩记录存档。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矿6、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并要有复查意见。第十四条 在工作面开采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风化带、冲刷带、丢煤区、高应力集中区、矿压显现异常区、跨巷采煤、工作面跳眼改造等),与作业规程内容不符时,要及时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贯彻、实施。2.3 工作面移交第十五条 工作面安装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通风、防治水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工程验收移交。巷道断面达不到设计70%的,或供风量及风速达不到安全规程标准的不准移交。移交时,两巷及切眼内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处理情况要有移交记录。矿生产技术科要对相关技术资料存档。第十六7、条 工作面初采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及相关施工单位对采煤工作面的安装质量及生产系统(运输、通风、供电、液压、供排水、防尘、灌浆、防冲、通讯照明、安全监测等)进行移交验收。验收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文字记录,以便督促落实整改,同时矿生产技术科要建立采煤工作面生产移交档案。第三节 顶板管理3.1 矿压观测第十七条 地测科要设专人负责矿压观测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矿井开采不同煤层、不同水平的矿压分布规律,建立矿井矿压参数数据库,为工作面布置、支护设计及设备选型提供科学的依据。采煤区队技术人员要根据矿压分布规律,制订有效的顶板管理措施,科学地指导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第十八条8、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的有关要求,配备性能完好的监测仪器,并坚持正确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3.2 初采初放第十九条 初采前要成立以矿井生产副矿长为组长,以采煤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科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初采初放工作小组。采煤区队技术员要提前3天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备案。第二十条 切眼遇有坚硬顶板、复合顶板、淋水顶板、人工假顶、极软底板、断层带、褶曲轴部、陷落柱、火成岩侵入区、风化带、老空、老窑、老巷、钻孔、高应力集中区、跨巷采煤等情况,初放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一条 当工作9、面初次来压结束,确认和本煤层初次来压步距相符,且顶板冒落高度相当于采高1.5倍以上,经初采初放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解散初采初放工作小组,并宣布初采初放工作结束。第二十二条 初采初放工作结束后,采煤区队技术员要编写初采初放工作总结报告,交生产技术科存档。3.3 工作面支护第二十三条 中厚煤层综采工作面支架,必须做到护帮板齐全完好,同时要配齐护帮板油路截止阀,并坚持正确使用。第二十四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前移后,护帮板要及时打开,防止煤壁片帮。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在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因片帮增加端面空顶面积而发生冒顶。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过断层10、期间,顶板破碎处应用金属网护顶。综采工作面在断层处要及时抽缩支架立柱加长段,防止支架超高或压死支架。第二十六条 工作面停采时,要避开周期来压。停采位置要选择顶板条件好、无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处,以利于顶板管理和收尾施工。第二十七条 工作面停采之前,要对工作面支架进行全面检修。收尾回撤期间,遇到自动卸载支架,必须在支架下加打点柱。3.4 上下端头支护第二十八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0.7m,综采高度不得低于1.8m,普炮采高度不得低于1.6m。出口内应确保无杂物,并确保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第三十条 工作面需做上、下超11、前缺口时,其规格尺寸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缺口内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棚梁沿走向或倾向均匀布置。第三十一条 回柱放顶要及时,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替棚时,应坚持先支后回原则,严禁空顶作业。第三十二条 凡是锚杆锚索支护巷道,必须在切顶线向外1-2m范围内,使用专用工具提前退掉锚杆、锚索头,但此段巷道必须按规定架好走向棚,以防局部掉顶。第三十三条 工作面控顶距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上下隅角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如有特殊情况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 上下隅角悬顶面积大于25m2时,必须执行强支或强放措施,并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3.5 两巷超前支护第三十五条 两巷超前支护要使用单体液压12、支柱(或护巷支架)控制顶板,支柱必须拴好防倒绳,软底巷道支柱要穿柱鞋。第三十六条 两巷超前支护要符合以下规定:1、采用锚网支护的梯形或矩形巷道,距工作面煤壁30m范围内要至少打双排柱支护。两排柱之间要留有不低于0.7m的人行道,并保持畅通。2、采用工字钢梯形支护巷道,应替棚支护,距工作面煤壁20m范围内至少打双排柱支护。3、距工作面煤壁20m范围内的双排支柱,要在巷道中心线上下均匀架设。4、顶板破碎、压力大的情况下,要采取加密支护的措施进行加强支护。第三十七条 巷道压力大、变形严重时,两巷超前支护长度应达到50m以上,同时要安排专职队伍进行巷道维修。第四节 生产管理4.1 中厚及薄煤层开采第三13、十八条 中厚偏上煤层,应采用大采高综采支架,实现一次采全高,以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和生产效率。第三十九条 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两巷高度不得低于2.0m,掘进时要沿顶破底;对于较厚的伪顶,掘进时应采取保留措施,以利于回采期间机头、机尾顶板管理。第四十条 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采薄煤层,以利于煤炭资源回收率的提高。薄煤层设备在配套时,要充分考虑到最小通风断面的要求,以保证通风和降温的需要。4.2 割 煤第四十一条 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闭锁装置。第四十二条 采煤机司机要3人协同作业,严禁一人操作。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14、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第四十四条 当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第四十五条 采煤机割煤不得留有伞檐,大倾角综采工作面割煤与拉架不得平行作业,割煤与拉架都必须设置专人观察,防止滚矸伤人;采煤机上行割煤后滚筒不得摇起割空,有大块煤矸拥挤采煤机上部时必须停车处理,下行时不得在不移运输机的情况下跑空刀,以防跑车。第四十六条 割煤时,煤机前方不准有人进入煤壁侧工作。第四十七条 工作面遇断层、构造时,必须采取放松动炮等处理措施,严禁采煤机硬割矸石。第四十八条 发生严重片帮、冒顶或采煤机维修及更换截齿时,必须停电,摘掉离合器,刮板运输机停电并加机械闭锁15、,并设专人看管。第四十九条 高瓦斯、高突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必须加装瓦斯超限自动报警停电装置。4.3 运 输第五十条 严格掌握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平”与“直”,遵循顺序推溜的原则,不准任意分段或由两端向中间挤推。第五十一条 推溜时刮板运输机的弯曲段长度不得小于15m。推移后刮板运输机要求成一直线。第五十二条 推移上下机头时,必须将机头和过渡槽处的浮煤杂物清理干净,以防机头上飘,损坏过渡槽。 第五十三条 推移上下机头时,不允许使用绞车、单体柱和顺槽转载机等装置。特殊情况下使用单体柱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用单体液压支柱顶住电机、减速器。第五十四条 工作面人员不准在溜槽内行走,不准跨越运转中16、的刮板运输机,不准靠在或坐在挡煤板上。第五十五条 人员进出工作面必须走上下安全出口,不得翻越运输机上下机头。第五十六条 严防运输机拉运大块煤或矸,发现后必须及时处理,防止转载时顶坏机头架或拉翻棚子。4.4 移 架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根据使用架型的不同,制定防止支架静态、动态等不同环境下伤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五十八条 禁止使用采煤机或运输机调扶液压支架。第五十九条 无论在任何条件下,液压支架活柱必须留有足够的余量,以防支架压死。第六十条 本架操作时,支架工应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禁止站在底板或推移导向杆上。移架时,本架及邻架不得有其他人作业或停留。第六十一条 邻架操作时,作业人员必须注17、意顶板状况,防止架间掉矸伤人。第六十二条 调架作业区内禁止行人与停留,无关人员应躲在离作业点510m处的支架空间内。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液压支架工艺孔、架箱和架脚上存放炸药和雷管。回收支架前,对可能存放炸药和雷管的部位要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节 设备管理5.1 综采设备第六十四条 采煤专业设立综机设备管理小组。各使用单位应成立由机电区(队)长、机电技术员为领导的综机设备管理小组,并设一名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单位综机设备的使用及维修管理。第六十五条 对综采设备,必须由单位统一挂牌管理,日常维护应包机到人,严禁无证操作,检修工作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后应进行重负荷试车验收,检修记录、18、运转日志,要认真及时填写、保存。第六十六条 各种综采设备要定期检修。生产过程中更换的设备或部件,要及时升井交接。第六十七条 现场备用设备及部件,要挂牌、分类码放管理,液压元件应包装好,传动齿轮外露部分必须用黄油封好。5.2 电 器第六十八条 电器设备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要坚持做到停电挂牌、专人看管,谁停电、谁送电。第六十九条 通讯、照明设备和保护系统,严格按照成套设备选型配套使用。生产过程中,不得任意损坏、甩掉保护系统。第七十条 工作面电缆使用,要明确用途、电压等级,并按规定悬挂。对于每台电器设备开关要设置电压等级、容量、整定电流挂牌制度,明确专人负责。5.3 绞 车第七十一条 绞车19、功率和钢丝绳规格,必须配套使用,不得随意更换钢丝绳绳径。第七十二条 运输绞车必须配备性能完好的声光信号。第七十三条 绞车安放地点及固定方式必须可靠、安全,安全退路必须畅通。绞车运行时,人员不得在绳道三角区停留、行走。第七十四条 用绞车拉移转载机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5.4 设备列车第七十五条 设备列车移动前,应预先确定好移动到达位置,严防拉坏工作面电缆或设备。第七十六条 设备列车必须入轨,列车间联接必须牢固可靠,移动前必须切断工作面高压电源,并拔出接地极。第七十七条 移动设备列车时,严禁猛拉硬移,绳道内及列车的上下帮不得有人员行走或作业。第七十八条 遇到列车下坡时,列车后方必须用绞车牵20、挂,严禁放飞车。列车移动到位后,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跑车措施。5.5 油 脂第七十九条 油脂的粘度、燃点、水分、酸值、杂质,应进行抽样化验。不符合要求的油脂,坚决不能使用。使用中,不得任意更换油脂的品种或混用不同牌号、不同品种的油脂。第八十条 油脂要设专人负责管理。注油前,要仔细清洗注油器,防止煤粉、岩粉及水进入。对于不同牌号的油液,要有专用油抽,分类挂牌。 第八十一条 油箱内壁和油中浸泡的器件表面,禁止涂刷油漆,以防油漆溶解而产生的沉淀物被吸入液压系统中。第八十二条 油脂在使用前必须严格过滤,并用专用容器保存。换油时,对设备油路要彻底清洗,做到无污垢、无锈蚀、无金属碎屑。第八十三条 油脂库要配齐21、合格的防灭火材料。第八十四条 移动泵站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综采配比浓度为35。第六节 工作面安装与回撤第八十五条 工作面安装与拆除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具体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10天审批完毕。第八十六条 工作面安装与拆除前必须备够一定数量的支护材料,其数量和规格要在施工设计中明确说明。第八十七条 工作面安装、拆除前,加强两巷及出口处的管理,保证两巷出口畅通,支护完整可靠,且能达到支架通过的要求,巷道拐弯处要放宽,保证不能妨碍支架通过。第八十八条 两巷要根据设计,用工字钢或锚索在设备装车处进行加强支护,并且要保证装卸车能够满足高度要求。第八十九条 工作面成套综采设备的运输22、安装、回收工作,要由生产副矿长牵头,召集矿有关单位成立工作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单台综采设备运输、安装、回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第九十条 新购综采成套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单台试车和联合试运转。第九十一条 凡入井安装的综采设备必须达到完好。在井下倒换工作面而不升井的设备,在入新工作面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一般性能的动作试验,不合格的不准安装。第九十二条 对于运输设备途经的巷道(井筒),必须事先指定专人按所运设备的外形尺寸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进行认真核查,严禁设备装运时超高、超宽。要根据巷道(井筒)状况、设备23、质量及提升运输设备的能力确定是否进行解体运输。工作面切眼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破碎顶板,需采取分段刷大切眼、分段安装支架的方法,并严格控制顶板,防止发生冒顶事故。第九十三条 凡需解体运输的支架,必须在硐室(起吊间)内组装(拆卸)。有条件的,应在井底车场附近或采区车场附近,设置专用井下组装硐室。硐室的位置、断面、支护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在工作面顺槽安设的临时起吊间,必须采取可靠的巷道支护及顶板加固措施。拆装支架时应尽可能采用液压或电动起吊设备,并实行远方操作。第九十四条 运送综采设备的轨道,不得使用小于24kg/m的钢轨。当运送物体的单车质量超过12t时,轨枕应加密或24、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证设备运输安全。第九十五条 运送综采设备所用绞车的功率及其钢丝绳、绳卡、钩环的强度,都要事先做好详细验算和检查,达到规定要求时方可使用。安装、拆除和运送综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物件捆绑方式要稳妥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第九十六条 综采设备在运输、安装、回收过程中,通讯及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准确、可靠。第九十七条 平巷人力推运设备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九十八条 工作面安装支架时,必须定好第一架位置。安装的支架要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保证支架定位后成一条直线。当工作面倾角大于10度时,支架的安装应从下往上依次进行。支架位置调好后,应立即接通供液管25、路,及时支撑顶板。第九十九条 工作面运输机的铺设要保证平、直、实和底槽内无杂物。各部件螺丝、销子齐全牢固。运输机铺设应尽量和支架安装平行施工,以便于推拉千斤顶的联接。第一百条 综采工作面设备回收前,矿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对工作面收尾工程质量和设备状况的全面检查。停采时煤壁必须平直,收尾通道高度和宽度要达到设计要求。破碎顶板条件下,当工作面推进离停采线1020m时,开始在支架顶梁上铺设金属网,直至停采线。收尾通道内要护好顶、背好帮。综采工作面收尾通道要根据顶板岩性,选择适宜的支护方式。第一百零一条 支架回收前,要对所用的各种起吊、运输设备及辅助装置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符合相关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支26、架在回收过程中应控制好顶板,要随时架设临时棚或打临时点柱,也可用液压支架掩护回收。降柱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拉架时,需要替换的支柱,应严格做到先补后回。回收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不准在工作地点堆积。采用人工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在撤架时应及时采取放顶措施。第一百零三条 倾角大于10的工作面回收支架时,一般要自下而上进行。工作面内上运支架时,工作面内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工作面内回、运支架不准同时工作。第一百零四条 在回收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后路畅通,同时要保证足够的风量。对工作面的瓦斯及CO等有害气体的含量,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由专人定期检查。第一百零五条 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必须回收完毕,封27、闭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第七节 附 则第一百零六条 采煤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管理、放炮管理、运输管理、防治水管理、煤质管理及其它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要严格执行矿相关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执行期间,如上级颁发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第二章 掘进技术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掘进技术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掘进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井巷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证。各单位必须把掘进技术管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第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28、验收制度。第四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并不断总结经验,以提高单进水平和经济效益。第二节 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第五条 矿井必须根据长远规划,结合生产实际,科学合理制定矿井生产布局方案和生产准备计划。第六条 矿井在长远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的编制中,要提出水平延深、采区接替方案的建议,水平延深时间、采区开拓准备计划、分采区分煤层采掘工作面分布及配采方案等,报公司审查。第七条 公司组织技术、安监、计划等部门,对矿井提出的生产布局方案和生产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第八条 矿井生产布局方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及规定。2、保29、证矿井生产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3、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保证矿井采、掘关系平衡,“三量”可采期符合规定。4、稳定采场能力,实现合理配采,保证矿井持续均衡生产,稳定煤炭产量和质量。5、有利于实现合理集中生产。第九条 矿井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和公司确定的生产布局要求。2、矿井水平延深、采区接替及重点工程的施工安排,是生产准备工作的重点,必须符合公司计划要求。3、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并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4、矿井同一煤层、同30、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5、采掘生产系统特别是通风系统相互独立,以提高系统的抗灾能力。确实不能实现的,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安全措施并批准后执行。采煤工作面的回风严禁直接经过其他采掘工作面。6、必须将各项安全工程纳入生产准备工期,安全工程必须与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矿井水平延深和采区、工作面的开拓、准备,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顺序进行,确保掘进准备期间的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合理可靠。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必须在掘进施工前编制专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31、生产准备:1、工作面超过水平或采区设计的开采范围。2、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试验和研究的科研块段。3、开采的工作面需改变原方案时。第十二条 矿长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的实施负管理责任,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负组织、技术责任,分管副矿长对生产准备计划的落实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 矿井生产准备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经公司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三节 掘进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合格的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于工作面开工前10天会审完毕,否则严禁开工。第十五条 作业规程要符合公司作业规程编制规定,应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32、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单进水平。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掘进机电设备维修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放炮和瓦斯检查制度、通风安全监测仪表装备使用维护制度等。第十七条 以下各工程必须编制作业规程:1、水平运输大巷。2、总回风巷。3、采区进风石门。4、采区回风石门。5、轨道上(下)山和上、下部车场、采区变电所及附属硐室。6、运输上(下)山、通道和附属硐室。7、通风和人行上(下)山及附属硐室。8、采区煤仓。9、岩石集中巷、岩石轨道巷及相关的巷道(联巷、区段煤仓及溜煤眼、变电所等)。10、回采工作面的运输巷,33、开切眼、轨道巷及联络巷道。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需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1、单项工程中的某些工程,当作业规程的内容不完善,达不到指导安全施工要求的,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2、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工艺的改变与作业规程不符合时,必须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3、过地质构造带(如过断层、破碎带、地质钻孔等);过采空区、过老巷等。4、改扩棚、冒顶事故的处理、特殊工程施工(如立眼、交岔点、硐室及其他临时工程)。5、施工队伍变更,或长期停工恢复施工时。6、石门揭煤、掘进防冲击地压和重大水害防治、开门、贯通、改变支护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问题,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4、7、因其它原因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九条 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与审批意见,要一并学习贯彻执行。第二十条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一条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由掘进工区技术员在开工前向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贯彻,必须认真填写贯彻记录,其内容包括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名称,贯彻日期,会议主持人,参加人数和全体参加贯彻人员的签名等。第二十二条 对分期施工或因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掘进工程,每次停工时必须有停工通知单;恢复施工时必须有复工通知35、单,并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停(复)工通知单经生产副矿长签字后,交掘进施工单位、技术、安监、调度、机电等相关部门执行。若因停工时间超过三个月或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等施工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补充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连同原作业规程一并予以贯彻。第二十三条 作业规程贯彻后,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未参加考试和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中发生或遇到较大的冒顶区、破碎带,全封闭支护巷道空顶帮,煤与瓦斯的异常,地质及水文的异常变化,可能积水(瓦斯)的老巷等隐蔽工程时,都要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做好原始记录,并报掘进副总工程师安排有关人员填入相关的图纸。第二36、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设有规范、醒目、整洁的施工牌板,内容包括:巷道布置平面图、巷道断面图、巷道支护平剖面图、炮眼布置图及爆破说明书(综掘工艺流程示意图)、区队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避灾路线图(含巷道名称加箭头表示顺序的完整路线)、工程质量要求等。第二十六条 矿生产技术及安监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安全、质量检查时,必须检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立即纠正。第二十七条 每月进行一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复查,由矿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召集相关部门每月上旬对规程措施进行复查,复查记录由生产技术科下发至有37、关单位贯彻执行。当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施工工艺改变时,应随时对作业规程进行复审,并编制补充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工程相关技术文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记录清单如下: 1、相关技术文件包括:(1)掘进地质说明书。(2)掘进施工设计;包括巷道布置平、剖面图,巷道支护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图纸按比例绘制。(3) “一通三防”设计;包括局部通风、监测监控、掘进防止冲击地压、瓦斯防治、防尘、隔爆、防水和防自然发火等。(4)掘进供电设计。2、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包括:(1)巷道开门安全技术措施。(2)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3)其它补充安全技术措施。3、掘进施工相关记录包括:(1)掘进工程开38、工通知单。(2)掘进工程地质预报通知单。(3)掘进工程水害预报通知单。(4)掘进工程停(复)工申请通知单。(5)掘进工程中腰线控制通知单。(6)掘进巷道贯通通知单。(7)设计变更通知单。(8)掘进施工主要安全事故记录表。(9)掘进施工隐蔽工程记录表。(10)掘进工程竣工移交申请单。(11)掘进工程验收交接单等。第二十九条 生产技术科建立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各类技术资料(纸质版、电子版)的管理,每一工程所有技术控制的记录,按工程进行归类存档,由掘进区队转交生产技术科保存原始记录。第四节 报表、图纸第三十条 报表、图纸的管理,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科长具体落实39、,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第三十一条 上报的报表、图纸必须正规、齐全,真实可靠。报表要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打印,内容全面,无缺项,无漏项,无改动,字迹清晰。第三十二条 要在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或1:1000)上填绘每个掘进工作面的月进度,水平延深、开拓及准备采区、单项工程等在已审批的设计图上填绘。图纸填绘要规范、认真、准确、连续,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严禁漏填虚绘,不得弄虚作假。如后期进行了设计修改,改动部分应及时补绘。第三十三条 掘进施工期间,其局部通风机的摆放位置、掘进进回风路线,相关通风设施的设置等必须在图纸上填绘、标注清楚。掘进过程中遇到的地质构造情况,要按实际位置标注。图例符合规范要求。第40、三十四条 上报公司图纸填图时,所填的数字及线条不得出现涂改现象,因设计修改所致时必须说明原因。第三十五条 报表、图纸、现场三者必须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生安全事故,因图纸填绘不实而影响抢险救灾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五节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第三十六条 坚持安全质量标准,严格检查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鲁能菏泽煤电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井巷工程必须按照施工设计图、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施工中应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把好工程质量关,把不合格的工程消灭在施工过程中。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查与评级,应依据掘进井巷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和评定。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日常检41、查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第三十九条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应实行班自检、矿月旬检、公司季检的形式。施工区队及班组必须做好施工原始记录。第四十条 巷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验评定,严格按照鲁能菏泽煤电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执行。第四十一条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得分和级别,矿井自查得分、级别与上级检查结果不符,以上级检查结果为准。第六节 工程施工6.1 开工准备第四十二条 巷道开工必须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施工单位的每个工作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三条 巷道开工前,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开工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签发后的掘进工程开工42、通知单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第四十四条 巷道开工前应由生产副矿长或掘进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机电、调度、安监等部门有关人员和施工单位区长、技术员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各部门要按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中的有关要求,提前为巷道开工做好通风、供电、运输、压风、排水、通讯等准备工作。巷道开工前必须对巷道后路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修复,整改完善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五条 巷道具备开门条件时,要由地测部门在开门前给出正规中、腰线。6.2 巷道施工第四十六条 巷道掘进采用爆破法施工必须实行光面爆破,光面爆破应达到如下三个基本要求:1、爆破后巷道成形达到拱圆、帮直、底平、不欠挖,局部超挖不大于150mm。由于岩石层理、43、节理发育造成局部超挖不得超过两处。2、眼痕率:硬岩应保留60以上,中硬岩石应保留50以上,松软岩石或断层破碎带要达到爆破成型的要求。3、周边岩石上不应有明显的炮震裂缝。第四十七条 光面爆破必须合理确定爆破参数:1、周边眼间距一般为300mm,在施工交岔点和曲线巷道时,应适当缩小。2、周边眼装药量应根据岩性合理确定,保证爆破后眼痕率达到光爆要求。3、当巷道岩性发生较大变化时,掘进工区技术员应及时调整爆破参数,重新编制爆破图表,并补充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八条 必须按爆破图表看线、定点、划轮廊线、量尺、定眼位。严格执行“五不准”制度,即:1、没有爆破图表,班组长不准定眼位。2、班组长不定眼位,打44、眼工不准打眼。3、打眼工不按眼位打眼或打眼不符合爆破图表要求,放炮员不准装药。4、放炮员不按规定装药,班组长不准放炮。5、达不到光爆要求,要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否则不准继续施工。第四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采用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条 掘进爆破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第五十一条 掘进机掘进,除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1、掘进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2、掘进工作面遇有掘进机不能截割的岩石时,应退出掘进机,然后采用爆破法处理。爆破时必须对设备进行保护45、。第五十二条 使用耙装机时,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耙装机距工作面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m,最大距离根据耙装机的容绳量确定,但最大不超过35m。第五十三条 掘进机、耙装机等停止作业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第五十四条 掘进施工人员必须妥善保护中腰线、测点和激光指向仪。当采用激光指向仪指示掘进方向和标高时,每次使用前应对激光光束进行检验,发生偏差应通知测量人员重新确定。第五十五条 巷道施工过程中,测量人员应根据测量规定定期测量延线。激光指向仪应定期进行校核。 6.3 竣工验46、收第五十六条 巷道竣工后,掘进工区及时提交掘进工程竣工申请单,送达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分管领导组织技术、调度、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写掘进工程验收交接单。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期整改。第五十七条 巷道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1、标高、坡度和方向,起点、终点和连接点的坐标位置。2、中线和腰线及其偏差。3、永久支护规格质量。4、水沟的坡度、断面和水沟畅通情况。5、有关安全设施。6、隐蔽工程及其它。第五十八条 巷道竣工验收合格后,掘进区队技术员要将巷道从开工到竣工期间的所有施工记录、技术总结及相关技术文件等整理成册,送交生产技术科存档。第七节 顶板管理7.1 一般规定第五十九条 生47、产副矿长对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负有领导责任,掘进副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安监处长负监督检查责任,掘进区队负施工管理责任,班组长和跟班干部负现场管理责任,安监员负现场监督检查责任。第六十条 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应向下一班交清顶板、安全设施、工程质量等情况,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第六十一条 采用爆破法施工的巷道,必须坚持做到光面爆破。技术人员掌握岩性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爆破参数,并补充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减少围岩松动破坏。第六十二条 所有巷道(综采工作面切眼等特殊情况除外)都应做到一次成巷。特殊情况不能做到一次成巷时,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采用复合支护时,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一次支护与二48、次支护的时间、距离间隔及一次支护与二次支护间隔的安全措施。工作面临时支架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以及架设质量,背帮、背顶、架间连接装置等,都必须在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采用锚杆或锚喷做临时或第一次支护的掘进工作面,其锚杆布置、安装和喷浆等工序,都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的规定作业,其质量符合锚喷支护质量标准。7.2 顶板管理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打眼前、放炮后及支护进行过程中,都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敲帮问顶要用长柄工具并设专人监护。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进行其它作业。如处理危石可能发生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第六十四条 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破煤49、(岩)后必须及时对暴露的顶板进行临时支护,在临时支护的掩护下进行其它作业。第六十五条 临时支护形式:金属前探梁可选用长度不小于4m的钢管。金属前探梁固定点每根不少于3处,固定方式要求牢固可靠,结构简单、便于操作。每两个固定点之间至少应间隔一排锚杆,两端固定点处的前探梁要余出不少于l00mm的长度。倾斜巷道应有前探梁防滑措施。金属前探梁要等距离布置,采用两根或三根前探梁。前探梁与顶板间要背严接实。第六十六条 综掘工作面,严禁利用截割臂代替金属前探梁。工作面施工人员必须在正规的金属前探梁保护下工作。第六十七条 锚杆(喷)支护工作面临时支护可使用金属前探梁,或与带帽点柱并用。当护顶锚杆打到工作面后(50、最大不超过一排锚杆间距),临时支护即可拆除。第六十八条 巷道铺网,网的材质、规格、网径、搭接长度、联网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第六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遇到断层、破碎带、松软顶板或其它地质情况时,应及时采取超前预注浆、缩小支护间距、复合支护、增补锚索等有效措施,改进或调整作业工序,加强现场管理。第七十条 掘进过断层、过集中应力区、过冒落带、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门、贯通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由掘进副总工程师安排专门人员现场指挥。第七十一条 锚杆支护巷道要保证锚杆盘或网紧贴围岩,锚喷巷道超挖处,进行补喷处理时必须挂网,必要时须补打锚杆。第七十二条51、 巷道施工时当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出现淋水或淋水增大,突发性片帮掉渣,巷道不易成型,或顶板及工作面钻进速度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对工作面附近巷道支护进行加固或补强,经生产技术、地测等部门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七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设专人每班对掘进后路进行巡察,发现支护异常、巷道变形超过规定、喷层脱落及锚杆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对掘进后路进行改棚、刷顶帮扩棚等维护时,从施工地点向前不得有人从事其它工作。第七十四条 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须在工作面附近存放不少于一个园班的支护材料,备齐备足处理事故备用材料,实行挂牌管理并标明材料规格、数量等。处52、理事故备用材料单独堆放,用后及时补充,其种类、规格、数量、距工作面距离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八节 架棚、砌碹和喷射混凝土支护8.1 巷道补强架棚支护第七十五条 架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倒棚。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撑木或拉杆的数量、规格、卡缆拧紧力矩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七十六条 架棚巷道帮顶要背严、背实、刹紧,严禁空顶、空帮、空肩窝。第七十七条 支护材料加工质量、材质必须满足支护设计要求。U型钢支架、工字钢支架、卡缆等支护材料必须经检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入井使用。开拓、准备巷道架棚时,背帮背顶材料要进行防腐处理或用不腐性材53、料、不燃性材料,以减少巷修工程量。第七十八条 钢架喷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架柱窝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架设在浮矸(煤)上。2、应先喷钢架与壁面之间的混凝土,后喷钢架之间的混凝土。3、可缩性钢架待受压相对稳定后,方可喷射混凝土。第七十九条 可缩性拱形支架,其搭接要符合设计规定,采用风动扳手或其他机械扳手将卡缆拧紧,其螺母拧紧力矩300N.m,并有现场检测记录。第八十条 采煤工作面改造巷道掘进采用单体支柱配铰接顶梁进行支护时,其支护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其支护不得少于一梁两柱,必须采取防倒措施,单体支柱初撑力符合规程规定,改造切眼顶板必须实行“三封闭”(顶及两帮54、)管理。 8.2 砌碹支护第八十一条 砌碹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支模前应对中、腰线进行检查,严格按中、腰线进行支模。2、模板应安设牢固,板面应严整。3、碹胎的架设应与巷道中心线垂直。4、碹胎两边拱的基点应在同一水平上,并与巷道坡度一致。5、碹胎的间距,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强度应能满足荷载要求。6、碹胎架设必须牢固,碹胎的下弦不得用作工作台。7、碹胎、模板每次使用前,都应进行检查和整修。8、在倾斜巷道中架设碹胎,应有23的迎山角。碹胎与碹胎之间应设撑杆和拉条。9、砌拱时,应同时由两侧拱基线向中心对称砌筑。最后封顶应位于正中,灰浆饱满,严禁留有缝隙。10、碹体壁后充填要严实,充填材料要符合作业规55、程的规定。11、巷道模板和碹胎的拆模期,应根据混凝土、砂浆强度和围岩压力大小,在作业规程中确定。第八十二条 砌碹巷道必须有不少于200mm的基础,有水沟的巷道,水沟一侧的墙体基础应低于水沟底200mm以上。并应清理浮矸至实底,用砂浆进行铺底,严禁在浮矸上砌碹。 第八十三条 所有巷道永久水沟都必须依照巷道的中、腰线施工。混凝土砌筑的水沟须铺50mm以上厚度的混凝土底。永久水沟滞后耙装机应不大于15。8.3 喷射混凝土支护第八十四条 喷射混凝土用水泥、水、沙子、石子、速凝剂等材料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第八十五条 锚喷支护,喷射混凝土厚度符合设计规定。煤巷原则上不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如确需喷射混凝土56、的,其喷射厚度、标号应根据具体条件在支护设计中确定。第八十六条 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初喷应紧跟工作面,厚度不小于30mm,不大于50mm。复喷成巷至耙装机处。2、混凝土的水灰比,水泥、砂子、石子的配合比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3、速凝剂的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应不大于5min,终凝时间不应大小l0min,速凝剂的一般掺入量为水泥用量的35。4、巷道要做到拱圆、帮直、成型好,不准有蜂窝麻面,其基础深度不小于100mm。5、当混凝土采取分层喷射时,除工作面初喷外,第一层喷射厚度:墙50l00mm,拱3050mm。下一层喷射应在前一层混凝土终凝后进行,当间隔时间超过2h,应57、先喷水冲洗湿润混凝土的表面。6、喷后七天内应进行三班洒水养护,提高喷层强度。7、喷浆(砼)要做到“五不喷”:(1)巷道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危岩活石不处理好不喷。(2)不开喷雾不喷。(3)不冲洗岩帮不喷。(4)巷帮附近的矸石不清理到墙脚不喷。(5)喷料不合格不喷。8、喷射混凝土的回弹率,边墙不应大于15,拱部不应大于25。第八十七条 喷射混凝土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采用潮喷工艺。喷射前必须清除松动岩块,将岩面用水冲洗净。第八十八条 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网使用前应清除污锈。 2、钢筋网与岩面间的喷厚不应小于30mm,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不大于40mm。358、钢筋联网以及钢筋网与锚杆或其它固定装置联结应牢固。 第八十九条 喷射混凝土支护巷道的喷层必须进行强度检测。其检测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九节 锚杆支护9.1 一般规定第九十条 矿必须加强对锚杆支护的过程控制及各环节的管理。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地质资料提供、支护设计、施工机具和材料的供应、质量控制、监测监控、后路维护、支护效果分析、缺陷改正等工作。第九十一条 矿要依靠科技进步,结合矿井的生产实际,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锚杆支护水平。9.2 锚杆支护设计第九十二条 锚杆支护设计前,根据现场地质条件,巷道围岩力学性质,围岩应力及短锚拉拨试验等,以判断其可锚性及59、支护难易程度,并对类似地质条件已掘巷道支护状况进行类比分析。第九十三条 锚杆支护设计过程应遵循巷道围岩分类初步设计监测分析优化设计的程序。做到围岩分类准确、设计科学合理。第九十四条 要贯彻“动态设计”的思想,不能生搬硬套已有设计。根据具体地质条件的不同,同一矿井、同一煤层、同一巷道的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可选择不同的支护形式和参数。第九十五条 锚杆初步设计基本原则:1、巷道断面应根据围岩条件及巷道用途合理确定,在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的前提下,巷道的设计高度和宽度还应预留适当的变形量。2、必须选择性能稳定、技术含量高、符合树脂锚杆与预应力锚索企业标准(Q/HBKJ 011-2003)的锚杆及其它支60、护产品。第九十六条 支护设计方法可采用工程类比法、理论计算法或借助数值模拟等进行科学设计。采用工程类比法设计时,必须认真分析相似参考巷道的条件差异,并作相应的设计变更。第九十七条 锚杆支护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内容:1、巷道名称、位置、用途、巷道规格参数。2、地质条件说明及围岩分类。巷道所处层位、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类别、煤层硬度、周围采掘情况、构造、水文及瓦斯情况等。3、相似条件巷道的类比分析。4、锚杆几何参数(长度、直径)、力学参数(强度),锚杆、锚索、布置参数(间排距、角度)及确定依据。5、锚杆锚固参数(孔径、锚固长度、锚固剂型号)及确定依据。6、锚杆预紧力矩(或预61、拉力)、设计锚固力。7、护表构件(钢带、金属网)形式、强度、规格。8、基于锚杆支护初步设计基础上的补强加固措施。9、验证初步设计的巷道支护效果观测与监测方案。10、预计巷道受采动影响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11、锚杆支护断面图;临时支护断面图,必要时可附三视图。第九十八条 对于难以维护、复杂条件的支护设计,应体现提高支护强度和支护等级的思想。如大跨度、交岔点、软弱破碎不稳定围岩,应采用加长或全长锚固、锚索梁等支护方式。第九十九条 软岩采用锚注支护时,注浆孔布置、深度、注浆压力、注浆量、滞后时间等要在支护设计中规定。第一百条 支护设计的调整和优化。锚杆支护设计人员要了解掌握施工进62、程及支护效果,根据初步设计施工后的支护效果监测结果,验证、修改、优化支护设计,提高其合理性和可靠程度。支护设计的调整和优化方案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9.3 支护材料第一百零一条 锚杆、锚固剂等产品必须具有“MA”标志,符合行业标准,锚杆、锚固剂及其配套产品必须具有出厂质量验收合格证。第一百零二条 各矿要建立锚杆支护材料的定期抽检制度,由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把关,凡不符合树脂锚杆与预应力锚索企业标准(Q/HBKJ 011-2003)的支护材料严禁入井、使用。第一百零三条 锚杆的杆体、锚固剂、托盘、螺母等,其性能、强度与结构必须相互匹配;护表构件如金属网、塑料网、钢带、钢筋梁等,应与63、整个支护系统相适应、相配套。金属锚杆杆体尾部螺纹必须采用滚丝工艺加工或采取热处理措施,使螺纹部分的强度与杆体相适应。第一百零四条 锚注支护的注浆材料可采用水泥浆或高水速凝材料等。第一百零五条 锚索一般选用15.24mm、17.8mm低松驰级钢铰线,钢铰线破断载荷不符合现场时,要选择适宜的钢铰线。第一百零六条 回收复用的锚杆及其它护表构件只能在巷帮使用,回收复用的支护材料必须单独堆放,并挂牌管理。第一百零七条 凡不按规定使用锚杆支护材料的巷道,其工程质量以不合格论处,若发生顶板事故,将严肃追究责任。9.4 锚杆支护施工第一百零八条 施工前必须备齐符合要求的施工机具和支护材料。第一百零九条 锚杆施64、工严格执行“五不准”制度:1、巷道断面不符合设计,危岩活石不处理,隐患问题未排除,班组长不准划眼位。2、班组长不划眼位,打眼工不准打眼。3、不按规定打眼或打眼不合格,不准安装锚杆。4、锚固剂质量不合格,不准使用。5、锚杆杆体及其附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不准使用。第一百一十条 采用钻爆法施工时,锚杆支护巷道必须制定严格的控制爆破措施。煤巷要预留足够的手工刷大部分,预留的手工刷大部分应根据煤层硬度等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一般不应小于300mm,以减少炮震破坏,保证巷道成形。第一百一十一条放炮(割煤)后要及时施工顶板锚杆。打眼、安装顶板锚杆必须在临时支护的掩护下进行。最前排顶板锚杆至煤(岩)壁的65、允许空顶距离不准超过设计规定的锚杆排距。第一百一十二条 煤锚巷道巷帮采用手工刷大后,必须及时进行支护,帮锚杆距工作面端面不大于设计的锚杆排距;岩巷帮锚杆滞后工作面距离须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锚杆布置。打锚杆眼前必须按支护图表的规定看线、定点、量尺、画眼位。中顶锚杆沿中线,帮锚杆与巷道坡度一致。 第一百一十四条 锚杆眼的角度和孔深。锚杆布置方向应尽量与巷道轮廓线(或岩层主要层理面)垂直,其夹角不小于75,煤巷顶板靠两帮的锚杆,与顶板法线夹角呈1525。锚杆眼深度必须与锚杆长度相匹配,眼深误差0+30mm,并在作业规程中予以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下一排帮锚杆距底板不超过50066、mm,软岩或高地压巷道还应增补底脚锚杆、底板锚杆。煤锚巷道两帮应平直,托盘、钢带、网要紧贴巷壁,网搭接压茬长度不小于100 mm。第一百一十六条 锚杆眼孔径应与锚杆直经、树脂药卷直径合理匹配。锚固剂的环形壁厚应控制在410mm。孔径允许时,应尽量选用大直径树脂卷。第一百一十七条 安装前所有锚杆眼都要用压风扫孔,清除积岩渣。并对使用的锚杆和锚固剂等材料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材料或过期变质的锚固剂严禁使用。第一百一十八条 锚杆安装要牢固树立“初锚力第一”的观念。必须使用锚杆钻机或其它专用锚杆安装机具,使树脂锚固剂充分搅拌混合。并使用快速安装工艺,即搅拌树脂锚固剂、上托盘、拧紧螺母一次完成。严禁用锤击等67、方法安装锚杆。锚杆安装后,必须采用风动扳手或其他机械扳手,及时对所有锚杆进行二次紧固,确保锚杆螺母拧紧力矩达到设计要求。第一百一十九条 锚注或注浆加固支护施工,要保证设计孔深、方向、间排距;采用快硬水泥或其它材料,封孔长度不得小于300mm;注浆时要掌握好注浆压力,先注底、帮,最后注顶板,并严格保证注浆量。注浆结束应及时清洗管路及设备,防止浆液凝结而堵塞。第一百二十条 严禁用支护锚杆(索)或其它护表构件进行起吊、固定保险档等工作。9.5 监测监控第一百二十一条 锚杆支护巷道要开展支护效果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配齐、设置各类监测仪器(表)和工具。所有锚杆(索)必须实行编号管理,责任到人,以便于事故追68、查和责任追究。顶板岩性探查手段:通过锚杆眼钻进速度和排粉情况判定。探查内容:岩性变化、煤线及含水情况。无锚索支护巷道,每50米打一探查孔,探查孔深度不小于设计锚杆长度的1.5倍。监测内容:初锚扭矩、锚固力、锚杆受力、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参数。监测器具:扭矩扳手、锚杆拉力计、顶板离层指示仪或顶板离层在线监测、测尺或测杆等。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测制度,认真落实班组自检、区队日检、矿井抽检制度。第一百二十三条 班组自检内容要求:初锚扭矩、锚固剂用量、顶板探查孔眼深及岩性等。班长负责安排业务熟悉人员对当班安装的锚杆逐根检测,不足的必须及时加扭,确保符合要求。第一百二十四条 区队日检内容要求:初锚扭69、矩、锚固力、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量等。区长负责指定业务熟悉人员对当天施工的锚杆进行抽测,初锚扭矩抽测不少于30%,锚固力抽测一组(顶1根、两帮各1根),技术员负责组织定期对煤巷顶板离层指示仪及围岩变形量进行观测。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抽检内容要求:初锚扭矩、锚固力、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量等。生产技术科负责对全矿当月施工的所有巷道的监测工作,每30m抽测初锚扭矩3排、锚拨力1组(顶1根、两帮各1根)。观测煤巷顶板离层指示仪、围岩变形量情况。第一百二十六条 认真填写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初锚扭矩、锚拔力、顶板离层、围岩变形)齐全、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小班自检必须有当班班长或区队跟班干部签字,区队日检70、必须有区队长签字,矿井抽检必须由抽检人员签字。顶板探查情况及监测发现的问题应记录清楚。初锚扭矩、锚固力合格率100%,不符合要求的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如补打锚杆、二次紧固、架棚补强支护等)及时处理,以达到规定要求。第一百二十七条 区队技术员每旬将班组自检、区队日检资料收集整理后,报矿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对所有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监测数据的分析处理及信息反馈,支护效果评判,修改完善或改变支护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安全措施等,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锚固力测试必须有安全措施。锚拔力测试一般不作破坏性试验,当拉拔加载至设计锚固力的90%时即为合格。拉拔过的锚杆要有明71、显标记,不得重复拉拔,测试锚杆应立即紧固。第一百二十九条 顶板离层指示仪、围岩变形量观测点的设置应根据巷道围岩条件、巷道断面、矿压大小等因素确定。一般50100m设一组测点,软岩巷道、顶板破碎地带、高地应力等地段必须加密测点,掘进初期和回采影响期间应加强监测。第一百三十条 巷道围岩允许变形量、顶板允许下沉速度要在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9.6 补强支护与后路维护第一百三十一条 锚杆支护巷道应坚持“过程控制,动态监控,逐步加固,互为补强”的支护原则,补强支护与一次支护必须密贴,不得产生层间错动,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巷道变形量超过规定、顶板离层超过警戒值及巷道处于破碎带、软72、岩段时,或大断面硐室、交岔点等处,要采取补锚杆(索)、补喷、锚注、套棚等符合现场实际的补强支护措施。采取补强措施后的巷道尺寸必须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锚杆(索)孔集中淋水段,要进行架棚加固,防止锚杆(索)孔壁泥化,锚杆(索)失效。第一百三十三条当巷道岩性、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现场人员要立即采取补强措施,并及时汇报,区队和矿生产技术科须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鉴定,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支护参数变更和补强技术方案,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一百三十四条锚杆支护巷道因条件变化需改为架棚支护时,必须至少退后5m架棚。退后架棚复合支护距离根据巷道实际条件,由矿生产技术科确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建立后73、路巡查制度。矿井、区队、班组划清责任范围,负责检查重点地段的支护状况。工作面每班对掘进后路进行巡察,发现支架折损、巷道变形超过规定、喷层脱落及锚杆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第一百三十六条掘进后路维护时,若须刷帮挑顶扩大断面进行补架棚支护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9.7 其它第一百三十七条建立特殊地段的锚杆支护报告制度。当锚杆支护巷道遇特殊地段,改变支护形式由矿生产技术科建立台帐,合理选择支护参数,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第一百三十八条 管理职责:1、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查锚杆支护设计及变更设计,批准后实施。2、生产副矿长负责组织施工单位按支74、护设计及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质量。3、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生产技术科进行支护设计,主持支护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负责对矿压观测结果进行分析评判,并提出处理意见。4、安监处长负责组织对锚杆支护巷道安全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或标准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5、生产技术科进行锚杆支护设计,协助安监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建立施工管理台帐,深入现场,掌握施工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施工条件变化情况;负责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分析,及时向总工程师提交分析结果。6、掘进区队区长负责技术方案的贯彻实施,保证工程质量,班组长负责每班汇报现场施工及地质条件变75、化情况,有权采取应急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质量检验及矿压观测。区队技术员负责监督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并完成相应的技术管理工作。第十节 特殊施工10.1 交岔点第一百三十九条 巷道交岔点应选择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的地点。如确需在岩性差、裂隙发育的岩层中施工交岔点,则应采取预先注浆加固或其它有效措施,提高围岩整体性和自身承载能力。施工前,应对交岔点附近的巷道予以检查、维修、加固,保护好管线及其它设施。施工时必须有区队干部跟班现场指挥,安监员现场监督。第一百四十条 交岔点施工必须有施工放大图。架棚巷道交岔点都必须架设双抬棚。抬棚腿应焊夹板。当巷道为煤底或底板松软破碎时,抬棚腿还应穿鞋。煤锚76、巷道交岔点,顶板要增补预应力锚索,顶板破碎或垮度较大时,必须架抬棚进行复合支护。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岔点施工,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做到一次成巷,并尽量缩短掘支的间隔时间,防止围岩松动。当围岩破碎时,可采取先小断面巷道掘进,然后刷大成型。在松软煤(岩)层中或交岔点断面很大时,为保证施工安全,可采用导硐法、台阶法等特殊施工方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交岔点围岩条件允许时,应优选锚喷支护。但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缩小锚杆间排距,增加锚杆长度和锚固长度,挂金属网,加大混凝土喷厚,顶板增打预应力锚索等措施对交岔点进行加强支护。第一百四十三条 架棚巷道的三岔门或四岔门,必须用锚杆(索)配合钢带等对顶板进行加固。第一百77、四十四条 近距离交岔点的巷道设计时,须根据围岩条件,科学合理的确定两巷道最近点间净岩(煤)柱尺寸,施工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10.2硐室第一百四十五条 硐室的掘进、支护、浇筑设备基础等,应连续施工,一次完成。第一百四十六条 机电设备硐室和存放爆破材料的硐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无渗水,其它硐室应无滴水。第一百四十七条 硐室应布置在地质条件简单,围岩坚硬、稳定的地段,避开破碎带、断层、褶皱及节理裂隙发育地带。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保证硐室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第一百四十八条 安装固定设备的硐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线的沟槽,不得渗水和漏水。2、管线的套管、78、挂钩、梯子、扶手、预埋件及起重梁等,宜在支护同时安装好和预留好,或预留孔洞。预埋螺栓的外露螺纹,应采取保护措施,所有外露金属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3、混凝土基础上预留螺栓孔的位置应准确,模板盒不得残留在孔内。第一百四十九条 当岩石稳定而采用底板锚杆固定设备时,必须用树脂锚固剂,全长锚固,锚杆安装后应进行拉拔力试验,试验拉拔力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1.5倍。对进行拉拔力试验时被破坏的锚杆,必须重新施工。10.3立眼第一百五十条 立眼的眼径和垂高设计应科学合理,以保证其有效容积,防止发生堵眼、蓬眼事故。第一百五十一条 采用反井钻机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钻机硐室的规格尺寸,应能满足钻机操作的要求。79、2、钻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3、操作机械时,两旁不得有人。4、钻进导孔时,钻速要根据岩层软硬情况合理确定。不准在软岩中快速钻进,防止卡住钻头。5、每钻进l0m应加入1个稳定器。6、钻孔和扩孔,均应先开水,后开钻;先停钻,后停水;必须连续供水,不得中断。7、排碴水压要适当,排碴道应保持畅通,并应注意排量及粒度,当发现排碴不畅时,应适当加大水量和降低钻速。但水压不可过大,一般为0.20.3MPa即可。8、扩孔中在刀刃接触岩石时,严禁使马达反转。发生卡钻时,应立即反向推进,使刀刃脱离岩石。9、反井钻机作业时,不可随意停电。停电前必须空转15min以上,排净碎碴。10、在扩孔期间80、,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第一百五十二条 立眼贯通前,应对立眼上口的巷道进行加强支护。架棚巷道要采用挑棚、托梁,棚腿应用钢管或铁轨用8铁丝捆绑成一个整体,防止支架下陷坠落。具体加固办法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眼口的箅子和栅栏可在立眼施工完成以后浇筑在眼口之上。第一百五十四条 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第一百五十五条 采区煤仓、矸石仓以及出煤小眼等立眼,当条件允许时,应采用锚喷支护。但其上、下锁口必须采用混凝土浇筑。垂高超81、过30m的立眼,应对下锁口进行专门设计,增加下锁口抗煤矸坠落冲击的能力。10.3巷道贯通第一百五十六条 巷道贯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 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爆破、透水等事故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与主要进回风巷贯通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备案。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生产技术科及时下达巷道贯通通知书。岩巷2030m,煤巷3050m,综掘巷道5070m前,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向相关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按照要求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第一百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根82、据地质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时编制和贯彻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准确掌握掘进进度和预计贯通时间,每天向技术、通风、安监和调度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第一百六十条 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综掘巷道相距50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并切断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巷道即将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有区长现场跟班,通防区要派熟悉通风系统的管理干部现场统一指挥,安监处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巷道贯通后,通防区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待贯通巷道风流稳定,风流和瓦斯83、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第一百六十二条 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要按规定安设专人警戒。 第一百六十三条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只有等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掘进作业。10.5掘进探放水第一百六十四条 凡开采有顶、底板砂岩、灰岩水害和具有透水危险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能将巷道低洼处的水全部放出。第一百六十五条 84、经批准的各类安全煤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第一百六十六条 掘进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 具有突水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加强水情观测,工区跟班干部、班长和当班安监员必须观测记录水情变化,注意突水征兆,遇有突水征兆时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第一百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三不装药”制度,即炮眼或工作面有出水征兆时不装药,探水钻孔的超前距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时不装药,工作面空顶距超过规定时不装药。爆破时要控制装药量,以保持煤(岩)体的稳定。掘进接近防水保护煤(岩)柱和探水线的最小允许距离时,最后至少剩1.0m要停85、止爆破,采用风(手)镐挖掘,保持煤(岩)柱的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巷道接近探水线时,必须探水前进。对于积水边界清楚可靠的积水区,可在距实际积水边界30m外停止掘进,制定专门措施,然后打钻放水,确认积水放完后,由负责放水的单位提出复工通知单,批准后掘进工区方可继续掘进。掘进到距积水区m外应再打个检查孔,只有证实积水确已放净后方可揭露积水区。揭露积水区时,要先用小断面从探水钻孔上方与积水区打透,并采取预防瓦斯等有害气体涌出的措施。紧急避水硐室的位置、尺寸、支护等必须在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巷道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时,必须保证设计的探水孔超前到位,否则应进行补充钻探。如打眼时发86、现积水沿钻杆向外流时,不准拔出或摇晃钻杆,应停止工作,检查瓦斯及有害气体,采取措施,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第一百七十一条 沿空掘进或留小煤柱掘进巷道时,必须分析预测上区段老空水情况,做到边探边掘。其探水措施应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山施工的切眼或联巷,贯通前必须排除上部巷道贯通点附近不小于20m范围的积水及淤泥。否则,必须编制探放水措施。第一百七十三条 井巷通过导水断层或可能导水断层时,必须超前探水。探水起点到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区)。探水后必须提出总结报告,对断层水文地质特征提出结论意见与防治水方案。第一百七十四条 87、在突水威胁区工作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熟悉避水灾路线,掌握突出征兆和突水后的急救知识。第十一节 巷道维修与报废11.1 巷道维修第一百七十五条 加强巷道维修,保证通风、运输和行人安全。矿井应根据采煤、掘进、运输、通风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制定明确的巷道维修责任制度。第一百七十六条 巷修工作必须纳入年、季、月度计划。主要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 维修巷道支护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贯彻后方可实施,维修巷道时的材料和处理事故备用料按掘进工作面的要求配备。第一百七十八条 矿井在停产、停工期间,巷道状况巡视工作不得停止。巡视时至少有两人同行,并应保持一定距离,如88、果遇事故或发现异常时,必须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第一百七十九条 巷道维修时若有电源,开工前要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指派专人看管,确认无电后才能进行维修。第一百八十条 倾斜的巷道维修时,必须停止行车,并挂上停止行车牌,以保证维修工的安全。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第一百八十一条 维修巷道前,应首先检查巷道通风情况和维修地点及其周围有害气体情况,瓦斯和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独头巷道必须首先恢复通风,如果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必须按规定处理好后才能进行维修作业。第一百八十二条 在有积水或流水的巷道内维修时,首先要检查水路是否畅通,如有89、淤塞,要先清理水路,排尽积水,然后再进行维修。必要时还应制定专门放水措施,确保安全施工。第一百八十三条 维修巷道时,要妥善保护好风水管路、电缆以及其它管线,不得损坏。移动设备、电缆时必须先停电,并挂停电牌。电缆不得放入水沟或积水内。第一百八十四条 扩大和维修巷道需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巷道时人员撤退的出口,作业前要检查后路和安全出口支护是否完好可靠。若遇有支架折损、断裂、失稳、巷道掉顶、片帮危及安全时,必须修复后再向前进行。第一百八十五条 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渐进行,严禁两段或多段作业,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第一百八十六条 巷道维修时要注意围岩及支护的变化情况90、,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严禁单人作业。第一百八十七条 巷道维修应由具有一定生产经验的人员担任。维修作业前,要进行敲帮问顶,探清顶板、两帮有无危岩活石,并及时处理。找顶人员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进行。第一百八十八条 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第一百八十九条 巷道倾角较大时,要有防止煤(矸)滚落伤人的措施。采用溜槽出煤(矸)时,溜槽要加挡板,挡板高度要保证煤(矸)不会窜出。倾斜15以上的巷道上山维修时,应在工作点下方8m内安设一排挡板,挡板处支护必须牢固可靠,顶板破碎要带帽,并用木楔打上劲。挡板与巷道底91、板的夹角应在7085之间。第一百九十条 维修砌碹巷道扒碹、砌碹前,应先对临近地点顶帮进行加固,加固段长度应不少于3m。第一百九十一条 立眼维修:1、首先要对立眼上口的井巷予以加固,防止冒顶。2、立眼上部锁口如果损坏严重,应先修复锁口或用坑木做临时锁口。3、立眼维修作业时上口必须用木板盖严,如为通风眼时,要打围栏。立眼上、下口都必须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防止坠物伤人。第一百九十二条 处理冒顶:1、冒顶口向外的支护至少必须加固5m,保证后路畅通。2、在处理冒顶作业之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对冒顶地点的瓦斯进行检查,如果积存的瓦斯超限应先进行处理。 3、冒顶处的煤层如有自燃倾向,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然发92、火。4、当巷道冒顶严重需打木垛接顶时,应设专人观察观板,并用长钎进行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方可架棚接顶,并有临时支护措施。5、当冒顶范围较大或情况复杂时,还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11.2 井巷的报废第一百九十三条 巷道报废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9496条的规定。所有报废的巷道都必须按规定封闭。立眼(暗井)和倾斜25以上的巷道,应用矸石填实或在其上口设置坚固的盖板。报废的立眼(暗井)和倾斜巷道的下口应砌筑密闭墙,并留泄水孔。第一百九十四条 主要进回风石门、采区上(下)山以及其它主要巷道报废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一百九十五条 从报废的巷道内回收支架和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93、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九十六条 报废巷道,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注明,作为永久资料备查。第十二节 安全设施与安全管理第一百九十七条 掘进巷道内的所有安全设施必须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设施可靠、完好。第一百九十八条 掘进施工必须按规定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正常使用,随时对工作面、冒空区、硐室等进行瓦斯检查。第一百九十九条 掘进巷道必须装备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并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第二百条 工作面使用甲烷传感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风筒异侧的巷帮,距顶板300mm,距巷道帮200mm。传感器悬挂地点必须挂牌标明其94、断电复电浓度、断电范围、管理责任人等。 2、在距工作面不超过5m处设甲烷传感器。3、甲烷传感器必须安设在顶板坚固或支护完好处,要防止冒顶及其它损伤。4、爆破时,应先将甲烷传感器移到安全地点,爆破后再移回到规定位置,施工期间必须妥善保护好监测线。第二百零一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风筒吊挂应平直,要求环环吊挂,不准挤压、撕裂、断开风筒。风筒漏风要及时进行维修。第二百零二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管理,挂牌管理。严禁任何人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每个掘进巷道要落实“双风机双电源”规定。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准使用2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向同一掘进95、工作面供风。第二百零三条 掘进施工人员必须妥善保护好风门、密闭、风桥、栅栏等通风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状态。风门必须联锁,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矿车过风门时严禁撞风门。第二百零四条 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第二百零五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将停风区人员撤到新鲜风流的安全地点,并在掘进工作面的入口处设置临时栅栏、揭示警标。在恢复通风前,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l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第二百零六96、条 当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室,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百零七条 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第二百零八条 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97、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启动。第二百零九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掘进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第二百一十条 当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应加强瓦斯检查,如果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空顶处要进行瓦斯监测和防火处理。第二百一十一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98、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在掘进巷道与老巷形成空间关系时,也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第二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洒水系统应齐全,隔爆设施应保持完好。巷道必须安设喷雾净化风流。爆破和装载时必须喷雾洒水降尘。耙装机上必须安装联动喷雾设施,每个转载点必须安设一道喷雾设施。第二百一十三条 提升斜巷上下口必须设打点硐室,斜巷内人行道侧设置躲避硐,其间距不得超过40m。硐室的高度应不小于1.8m,宽度应不小于1.2m,深度应不小于2.0m第二百一十四条 各装车点、车场、车房设声光联络信号,执行“一停,二上,三下”的规定。装车点、车场装设行车声光报警信号或红灯99、信号。第二百一十五条 斜巷内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严禁人员蹬钩头上下。斜巷上下口及各中部车场挂警示标语牌和管理牌板。第二百一十六条 矿车之间,矿车与钩头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符合标准不能自动脱落的连接装置和销子,严禁使用其它物料代替。第二百一十七条 绞车一次提升量和该绞车道准许通过的最大外形尺寸,在车场内用标牌标出,严禁超载、超长、超宽、超高。第二百一十八条 40KW及以下的绞车,除按完好标准执行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规定:1、闸要灵活可靠,闸把起始角度不得小于10,若采用自锁时,可以70kg以上的压力压下,其压下角不得超过1。定位螺丝要调整准确,并加防松螺帽紧固。2、固定闸带的卡爪100、座,不准有开焊,弯曲或较大的变形。3、滚筒上的生根(余)绳不得少于5圈,固定绳头的紧固绳卡不得少于2付,并有防松垫圈。4、司机站立的一侧,应装有不少于2mm厚的金属挡板,绞车的控制应采取就地操作。5、25KW及以下的小绞车可以用锚杆固定,锚杆不得少于5根,锚杆在岩石中的长度不小于1.6m,采用树脂锚固剂,全长锚固,锚杆的长度及设计锚固力必须根据绞车一次提升最大载重及斜巷倾角计算并进行验算确定。锚杆的规格、锚固力及安装质量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采用地锚固定的绞车须制定日常检查办法,发现螺母松动必须及时紧固,锚杆有松动时必须及时补打压车柱。底板是煤层的巷道绞车生根必须使用压柱。小绞车采用101、压柱固定时,压柱不少于4根,其直径不小于180mm,牢固生根在顶板实茬上,严禁生根在棚梁上。小绞车必须用生根绳牢固生根,严禁生根在巷道支护的棚腿或锚杆上。6、小绞车的安装必须保证钩头距绞车不小于lm的长度。绞车后方要有不小于0.5m的空间,高度不低于1.6m,以便于司机操作。小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m。第二百一十九条 绞车道内的轨道、道岔、绞车、钢丝绳、绞车的固定,机电设备,信号、照明、挡车器和矿车连接装置等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和维修。第二百二十条 各种绞车严禁采用不带电下放。禁止绞车司机兼作把钩工。第二百二十一条 绞车必须挂牌管理,明确操作规定、开车人及检修责任人。 第102、二百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行车时应进入躲避硐或到安全地带等候,严禁在绞车道内逗留。第二百二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后路的小眼应设置醒目的警标、箅子、围栏等,防止人员坠眼。小眼应保留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小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必须封闭,并设引水管。第二百二十四条 在上山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下山掘进耙装机生根采用专用卡子与轨道间卡紧,并用钢丝绳将耙装机固定在底板上,生根固定必须牢固可靠。斜巷倾角较大时,必须加打戗柱。上、下山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和滚矸伤人的措施。回头轮生根可采用锚杆。耙矸(煤)时,为防止断绳伤人,在司机前方还必须打护身柱。耙装机必须装有103、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第二百二十五条 后路采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出煤时,刮板输送机人行道侧挡煤板应齐全有效,机尾打上地锚或两根压柱,前后两部刮板输送机机头和机尾搭接高度不小于300mm,搭接长度不小于500mm,并不带回头煤。人员翻越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处必须设过桥,且上部高度满足过人需求。第二百二十六条 由下向上掘进倾角大于25斜巷,采用自溜出煤(矸)时,必须将人行道与溜煤(矸)道隔开,在人行道一侧设置行人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距工作面5m行人道一侧应钉一道挡板,挡板随掘进前移。溜道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第十三节 附 则第二百二十七条 掘进施工过程中涉及机电、运输104、通防、爆破、地测防治水等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执行期间,如上级颁发新规定,按上级的新规定执行。第三章 生产矿井设计和规程措施的编制 审批及学习的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更好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第三条 矿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第四105、条 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各级生产技术部门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和岗位责任制。第五条 各级生产技术人员要坚持改革,积极钻研业务,应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针对各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增强应变能力,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尽职尽责,多做贡献。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简称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各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煤矿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必106、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监察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强化规程措施编制和现场落实的监督检查。第二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依据第七条 所有矿井设计、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公司下发的各种专业技术、安全规定为依据。第八条 矿井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开拓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在编制前都必须首先编制地质说明书,并以批准的地质说明书作为上述工程设计的依据。第九条 矿井单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107、编制,都必须以批准的单项工程设计、开拓工程设计或采区设计作为上述工程设计的依据。第十条 各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编制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和先进的设备、材料,采掘作业规程中选定的支护方式要以矿压观测资料为依据。编制前要到相同地质条件或类似的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要到本工程所准备施工的现场进行实地勘察,特别是在选定采掘工作面支护方式时,还必须参照矿山压力观测资料和相同地质条件开采区域的生产实践,并广泛征求有实践经验的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以确保所编制的设计、规程和措施能做到安全上可靠、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操作上可行。第三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108、具体范围第十一条 掘进井巷工程的设计、规程和措施的编制范围按下述情况执行:1、下列井巷工程必须先编制专项设计,经批准后再按设计编制掘进作业规程:(1)矿井延深工程。(2)采区开拓工程。(3)矿井的综采工作面布置方案。(4)立井、斜井、矿井总回风巷、大型机电硐室、大型煤仓、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它井巷工程。2、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作业规程:(1)立井、斜井(包括延深暗斜井)、运输大巷及风道、矿井总回风道、井底车场。(2)采区上、下山及行人道(皮带道)、专用回风道。(3)采区回采工作面的运输道及回风道。(4)采区泵房、水仓和上、下部车场。(5)井下火药库、大型机电硐室109、大型煤仓。3、下列井巷工程可以只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措施:(1)因地质条件变化、原掘进作业规程未包括进去的工作面断层溜子道、出口、风道及其它巷道。(2)一般小型硐室。4、下列井巷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1)巷道开门口。(2)在受地表水、承压水、老空积水威胁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3)在瓦斯涌出异常区掘进巷道。(4)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5、掘进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编制施工补充措施:(1)掘进施工过程中遇较大的断层破碎带时。(2)巷道内出现较大范围离层时。(3)需改变巷道支护方式。(4)掘进工作面发现有出水征兆。(5)掘进工作面发现瓦斯涌出量有异常变110、化时。(6)掘进巷道过老空区时。(7)掘进巷道穿过距离小于5m的上部和下部巷道。(8)在倾角大于25的巷道使用耙装机时。(9)工作面停掘后,重新恢复施工时。6、炮掘的贯通巷道与预透位置相距20m前,综掘的贯通巷道与预透位置相距50m前,必须编制专门的贯通措施和预透通知书(要编写预透位置、站岗位置和防水、防瓦斯和控制预透地点顶板的安全措施,有条件时还要将现场预透地点用色彩醒目的文字标明)。7、重要的大型贯通巷道施工,必须编制单项贯通测量设计。8、煤巷及半煤岩巷道掘进施工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措施。9、掘进施工过程中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分别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技术措111、施,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干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1)掘进工作面扒装机的运输和移设。(2)掘进施工使用的25kW及以下小绞车运输和移设。(3)锚杆、锚索进行锚固力实验。第十二条 采煤范围内的设计和规程措施按下述情况进行编制: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开采设计:(1)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水体下的“三下”采煤。(2)开采底板承压水的突水系数大于0.1Mpam的煤层。(3)综采工作面的装备选型(矿井有一个工作面的选型设计后,只要装备没有变化可不再搞装备选型设计)。2、所有采煤工作面都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与专项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3、下列情况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1)采煤工作面的支架、设备的安装或撤出。112、(2)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试生产。(3)采煤工作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4)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4、回采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编制补充施工措施:(1)工作面因受地质构造影响不能继续推进,需撤出另掘开切眼。(2)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遇断层、过老空(包括与开采煤层间距不大于3米的上部或下部老空)、过巷道、过局部冒落区及托伪顶回采时。(3)近距离煤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通过上一煤层时所留的煤柱时。(4)工作面通过构造应力区或其它原因形成的集中应力区时。(5)工作面后部悬顶超过作113、业规程规定距离、顶板仍不陷落时。(6)工作面调面时。(7)工作面上、下出口改变维护方法时。(8)煤层倾角局部或全面加大,超过15时(补充单体支柱、综采支架的防倒措施)。(9)工作面因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影响,工作面改变推进方向时。(10)工作面发现有出水征兆时。(11)工作面发现有瓦斯涌出异常征兆时。(12)综采工作面增减支架时。5、回采工作面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以分别编制一个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干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1)工作面增减或更换溜槽、链子、撤运运煤机、管路。(2)工作面撤运、安装采煤机、液压泵站。(3)转运工作面综采支架。(4)维护、撤出114、转运上下出口的支架。第十三条 巷道维修与回撤时,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施工措施:1、立井井筒大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1)长度超过10米的巷道扩修。(2)巷道交岔点的扩修、换棚、整理棚。(3)处理落棚(如井下突然发生中断运输、通风的落棚必须立即处理时,可以由在现场的区队长及以上的管理干部、技术、安监人员共同研究几条施工安全措施,口头向现场施工人员传达后立即进行施工。但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有区队长及以上的管理干部亲自在现场跟班指挥。如处理时间超过一个班时,必须补写措施向第二班的施工人员进行传达)。(4)对巷道、硐室的特殊处理(如砌碹、补打锚杆115、锚索或喷浆、锚喷巷道改架棚支护、砌筑水沟等)。3、正常的巷道维修工作(包括加密棚、换棚或整理棚、10米以内的小扩修),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干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第十四条 在“一通三防”方面,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措施: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1)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2)矿井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包含在采区设计中)。(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区设计中)。(4)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掘作业规程中)。(116、5)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6)“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措工程。(7)井上、下的综合防灭火工程。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1)改变采区或工作面通风系统。(2)矿井进行反风演习。(3)新开拓水平未形成回风系统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风流。(4)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5)独头回采工作面通风(可以编制到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中去)。(6)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超限及风速超过安全规程规定时。(7)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的老空或预透老空时。(8)排出下山积水过程中有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9)处理瓦斯积聚,排放瓦斯或恢复因停工所封闭的区117、域时。(10)处理煤层自然发火、井下火区管理、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销火区。(11)在已注销的火区内及附近或相临的煤层进行开采。(12)在回风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13)在运输斜巷中设置风门。(14)矿井主要通风机改变转速或调整风叶角度。(15)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16)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运行。(17)在井口房或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等。(18)砌筑风桥、砌筑需开壁上的风门、密闭、测风站。(19)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3、下列情况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干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118、达:(1)砌筑不需开壁上的风门、密闭。(2)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隔爆水袋的安装、使用、维修和撤出。(3)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设施的安装、使用、标校、维修、管理和撤出。(4)局扇风机、抽排风机和风筒的运送、安装、管理和撤出。(5)钻机的运送、安装及撤出。第十五条 在火药管理和装放炮方面,下列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安全措施:1、新建井下火药库和火药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1)新型爆破器材和爆破方法的推广应用。(2)失效炸药、雷管的销毁。(3)掘进工作面需要分次起爆。(4)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采用反向起爆。(5)深度超过10m的深孔预裂爆破。(6)采用爆破方法处理煤仓119、(溜煤眼)堵塞。3、下列情况必须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1)井上、下炸药、雷管的运送、储存、导通、编号、领退管理。(2)井下爆破作业地点的装放炮。第十六条 在提升、运输方面,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编制安全措施: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安全措施:(1)立井、斜井、矸石山及井下滚筒直径1.2m以上绞车提升。(2)斜巷、平巷采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3)采用皮带机运送人员。(4)卡轨车的安装和使用。(5)发生紧急情况需采用立井箕斗提升人员。(6)人员站在立井的罐笼顶作业。(7)综采支架和大型设备的运送。(8)大巷和主要上、下山轨道的铺设和防跑车安全设施的设置。(9)推广、试验新运输设备或安全保120、护装置。2、下列情况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1)滚筒直径0.8m以下绞车的运送、安装、使用和维修。(2)斜巷防跑车安全设施的安装和维修。(3)支护材料、铁路和一般设备的运送。(4)斜巷人车的维护和试验。第十七条 在机电管理方面,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施工安全措施: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1)立井筒内的管路、电缆敷设和罐道、罐道梁的更换。(2)矿井、水平和采区提升、运输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3)主要风机的安装、改造或更换。(4)矿井、水平和主要采区排水设备、管路的安装、改造或更换。(5)矿井主变压器的安装、改造或121、更换。(6)地面3000V以上高压线路的敷设或迁移。(7)矿井中央配电室及主要水平配电室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8)压风机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9)锅炉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10)压力管道和二、三类压力容器及大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11)其它大型机电设备改变原设备性能。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1)立井筒内的管路、罐道和罐道梁的修理或更换。(2)立井筒内电缆的撤除或修补,其它井巷高压电缆的敷设或撤出。(3)立井井架装备的检修、加固、油漆。(4)直径1.2m及以上绞车的安装及更换主要备件。(5)200mm及以上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6)主扇改变转速或风叶角122、度。(7)采区电器设备采用3300V以上的供电电压。(8)选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附表10要求的电器设备。(9)在使用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敷设电缆。(10)地面矸石山排矸架的安装。(11)地面高空机电设备和构件的吊运、安装。(1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搬运、安装。(13)井口房、木场及井下的每次烧焊(包括电焊、气焊和喷灯焊)。3、下列情况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在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干部向施工人员贯彻传达,并严格执行。(1)提升绞车、扇风机、压风机、水泵、电瓶车的一般检修。(2)电器设备(包括电机、启动设备、控制设备、变压器)的一般检修。(3)200mm以下口径水泵和管123、路的安装。(4)高低压电缆的维护检修。(5)井上、下一般机电设备的吊装和搬运。(6)矿用变压器的安装。(7)电器试验及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8)更换天轮、井口以上罐道、提升容器和进行防坠试验。(9)立井筒内的罐道、罐道梁、管路、电缆、提升容器、天轮、轴承、钢丝绳等日常的检查、注油和维修。(10)利用立井罐笼吊运材料和设备。(11)钢丝绳的检查、维护、倒头、更换或插绳。(12)采煤机、采区运输皮带机的安装、检修和撤出。(13)矸石山排矸架的移设,调整和检修。(14)综掘机、顺槽运输机的安装、检修和撤出。4、发生以下事故时,现场的矿、区队领导、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及现场的有关工人共同研究制定应急124、安全措施,由施工人员按应急安全措施施工。但现场有领导人员时,领导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不得离岗。(1)矿井突然停电,需立即查明原因或已发现地面倒杆、断线、电缆头爆炸、电缆击穿,高压接地等需立即抢救处理的事故时。(2)主扇突然停止运转。(3)主提升设备突然发生故障。(4)排水设备突然发生故障,若不立即处理即可发生水淹事故时。(5)发生其它危及全矿井安全的机电事故时。第十八条 防治水及探放水方面,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1、下列情况都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1)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2)在受水威胁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工作。(3)注浆堵水工程。(125、4)水文地质勘探工程。(5)疏水降压工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6)井下水闸门、水闸墙的砌筑。(7)井下探放水。2、进行下列施工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1)探查煤层、地质构造钻孔的施工。(2)水文地质孔的施工。(3)封堵出水钻孔。3、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在编制前都必须先编制地质说明书。第十九条 其它方面所需的措施编制范围。1、每一个矿井都必须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在计划中对防治瓦斯措施、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井上下的防水淹措施、防冲击地压措施、综合防尘措施,隔爆措施以及发生水、火、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避灾路线和抢救措施作出明确规定。2、各矿每年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126、。第四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第二十条 设计、规程、措施(现场突然发生变化需编制的应急措施除外)编制前,必须下达设计、规程、措施编制任务书(简称任务书)。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三下”采煤开采设计、开采有突水可能煤层的防治水措施、中长期防治规划和防治水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试验推广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向业务科室下达任务书,其它设计、规程、措施由矿业务部门向施工单位下达任务书。第二十一条 各类设计的编制内容及要求,按照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若干规定中第二章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二条 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前,矿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技术、安监、通风、机电等有关单位技127、术人员勘查现场,认真分析现场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确定采掘方法、顶板管理、支护方式、通风、防尘、供电等主要方式、方法和主要技术安全措施,然后向采掘、通风、机电技术人员下达任务书,按规程编制内容各自负责编写(包括图纸)。由采掘技术人员牵头集中装订成册,并上报审批。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单项工程施工设计等,必须参照作业规程的内容进行编制。其它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其性质及使用范围进行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法、施工要求、施工质量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特殊安全要求。所有编制人员都必须在规程、措施上签字。第二十三条 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内容齐全、重点突出,文字简练通顺,图、表、文相符,128、计算依据充分,选取参数合理,技术先进,切合实际,操作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符合上级有关规定。附图要有标准图签、并签字齐全(一般性措施除外)、装订整齐,书面整洁。第二十四条 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提前4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凡是报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必须提前3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措施必须提前2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凡属由矿审批的设计、规程和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必须提前15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措施必须提前5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第二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如采掘工作面突然出现地质构造和井下巷道突然性中断运输、通风等情况)必须立即处理时,可以由129、在现场的区队及以上管理干部向现场施工人员传达后即可施工。但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有区队长及以上管理干部和安监人员亲自在现场跟班指挥,技术人员必须及时补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并立即上报审批。第五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权限第二十六条 在设计、规程和措施的审批方面,以下几种情况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1、“三下”开采时的试采设计和安全措施。2、“三下”开采在试采结束后的试采报告。3、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结果。4、矿井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5、变动相邻矿井分界处防水煤柱,重新编制的设计。6、改变全矿井的通风系统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130、7、在受水威胁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工作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以下几种情况的设计、规程,必须报公司(包括由公司转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1、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2、开拓延深工程设计。3、采区开拓方案设计及安全专篇。4、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5、立井、斜井、矿井总回风道、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工程设计。6、综采工作面的装备选型设计(矿井有一个工作面的选型设计后,只要装备没有变化可不再搞装备选型设计)。7、立井井筒大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8、改变全矿井、一翼的通风系统的设计。9、矿井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设计中)。1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131、可以包含在采区方案设计中)。11、在已注销的火区内及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开采设计中)。12、在井下安装辅助风机的设计。13、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及安全措施。14、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的设计。15、“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措施工程。16、新开拓水平或采区回风系统未形成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时的安全措施。17、处理煤层自然发火、井下火区管理、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销火区。18、立井筒内新敷设管路、电缆或更换大部分罐道及罐道梁。19、主扇改变转速或风叶角度。20、大型机电设备的改造设计。21、采区电器设备采用3300V以上的供电电压的安全措施。22、132、“三下”采煤设计。23、注浆堵水工程设计。24、水文地质勘探工程设计。25、水闸门和水闸墙的工程设计。26、疏水降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设计。27、矿井、水平和有底板突水可能采区的水仓、泵房设计。28、矿井开拓、采区地质说明书和煤层底板突水系数超过0.1MPam的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29、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第二十八条 由矿审批的设计和规程措施1、凡本办法所规定的不需报公司及以上级部门审批的其它设计和规程措施,一律由矿负责审批。2、省煤炭工业局、公司批准的设计和规程措施,矿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手段时,矿有权制定补充安全措施;但如果认为需要降低133、原设计和规程措施规定的安全措施手段时,必须写出报告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同意。第六节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要求第二十九条 建立设计、规程、措施审批记录薄并每周定期审批。对设计、规程、措施审批时,由矿总工程师会同分管副总工程师及职能科室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进行集体会审(一般性措施传审),会审时集思广益,提出审批意见。参加审批人员在设计(规程或措施)和记录薄上签字,并由主办科室审批人员负责拟出审批意见,予以正式下发(分别存放于安监处、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调度室、施工单位)或上报。第三十条 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认真审阅,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因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134、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同等技术责任。第三十一条 矿审批人员,对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要及时批复,不得拖延。在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编写人员必须提前40天报矿,矿必须在10天内审批完毕,提前30天报公司。凡属报公司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编写人员必须提前30天报矿,矿在10天内审批完毕,提前20天报公司。凡只需报矿批准的设计、规程和不需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独头面回采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15天报矿,矿在5天内审批完毕,提前10天返回施工单位。凡只需报矿审批单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补充措施、通用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10天报矿,矿在7天内审批完毕135、,提前3天返回施工单位。如遇到的特殊情况及其它应急措施,矿审批人员接到措施后,必须在当天之内审批完毕下发至施工单位或上报。第三十二条 凡属报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后,公司批复或行文上报。公司及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上报及催办。第三十三条 在正常情况下,设计、规程、措施由各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若分管负责人因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批时,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代其审批,并向分管负责人说明。如遇应急措施,部门审批人员不能及时审批时,终审人员直接签字生效,终审人员因事外出,可委托他人代批签名生效。第七节 规程、措施传达学习要求第三十四条 已批准136、的采掘作业规程、综合性措施、独头回采措施和其它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分三班提前(作业规程提前7天)对施工单位干部、工人进行贯彻传达,所有听取传达的人员和传达人都必须在传达记录上签字。听传达后,不在传达记录上签字视为未听传达。作业规程传达后,必须由传达人按工种拟题在施工前对听取传达人员进行考试。因故未听传达人员和新进人员必须进行补考,并按上述要求在传达记录上签字,进行考试,并记录好传达日期。考试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听取传达并进行补考。凡未听传达和作业规程考试(补考)不及格者,一律不准上岗工作。第三十五条 通用施工安全措施、补充措施和其它措施,可由区队技术人员或区队长在施工前向施137、工单位干部、工人进行传达,并要求做好传达记录,通用施工安全措施必须在每次施工前重新进行传达做好记录。通用措施根据本矿装备和现场条件及时修改补充,使其更加完善。第三十六条 设计、规程、措施的贯彻和执行1、生产矿井的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按本办法执行。2、对设计、规程和措施实行层层检查制度,矿每月检查一次。 3、矿井开拓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和省煤炭工业局、公司审批的重大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实施。4、作业规程和重要的安全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分三班向施工单位的干部、工人进行传达,所有听传达人员听后必须进行签字。因故未听传达人员必须进行补传达。未听138、传达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矿安监人员也要按业务分工,学习辖区范围内的规程措施,并在安监部门的规程措施上签字。5、一般措施、补充措施和通用措施,可由区队长负责在施工前向工人进行传达,但传达人员和听传达人员都必须进行签字。6、各级管理干部和现场操作工人都必须认真执行规程措施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章作业。各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必须搞好规程措施现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不按规程措施规定施工的,有权停止作业责令整改,并追究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的责任。7、使用中的设计、规程措施,由于施工单位变更,必须将所使用的设计、规程、措施全部移交给变更后的施工单位,变更后的施工单位要履行传递签字、考试139、等手续。8、矿安监人员必须学习矿井的设计、规程、措施并签字。9、专业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发现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合时,根据现场实际及时编写补充措施,进行审批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10、区队长和班长是规程在现场落实的具体组织执行者,必须认真执行规程、措施的各项规定,严格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各项规定操作,严禁违章作业。11、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其它工程施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单项工程设计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以措施代规程施工。12、各级行政、技术、安监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140、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搞好规程、措施现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凡发生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有权立即停止工作,责令整改,并追究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的责任。13、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汇报制度,区队技术人员每周向生产技术科负责人汇报一次,生产技术科负责人每旬向矿总工程师汇报一次。汇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状况、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若现场出现较大的变化,要及时逐级汇报。第八节 处 罚第三十七条 对设计、规程、措施在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对矿井造成重大损失的现象,根据以下情况对矿总工程师进行处罚:1、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矿总工程师200元。(1)未编制采区设计方案报公141、司审批就安排编制规程、措施和开拓上、下山或大巷的。(2)综采工作面未编制方案设计报公司审批就安排编制规程、措施施工回采巷道的。(3)在受水威胁的煤层,未编制地质说明书或防治水方案设计进行审批就安排掘进巷道的。(4)在建筑物、铁路或水体下开采,未编制开采设计报公司审批的。(5)在受水威胁的工作面,未完成公司要求的防治水工程就安排采煤的。(6)在含水断层或积水区附近开拓巷道或采煤,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或防水煤柱留设设计的。(7)在瓦斯涌出异常和有自燃倾向煤层区开拓巷道、回采工作面,未制定专门的防治瓦斯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报公司审批的。(8)违犯煤矿安全规程或公司有关规定。批准实施不合理通风系统的。(142、9)未编制采区防治冲击地压设计报公司审批就安排编制规程、措施和开拓上、下山或大巷的。2、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矿总工程师100元。(1)按本办法规定的其它应报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和措施,未报公司审批的。(2)经公司检查发现由矿总工程师签批的设计、规程和措施,编制质量严重低劣的。(3)经公司检查发现矿总工程师签批的设计、规程和措施中有严重违犯国家和上级及公司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程或规定的。第三十八条 对设计、规程、措施在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对矿井造成损失的现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矿有关部门负责人100元:1、应报公司或矿总工程师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未报公司或矿总工程师审批的。2、143、经公司检查发现设计、规程和措施,编制质量严重低劣的。3、经公司检查发现设计、规程和措施中有严重违犯国家和上级及公司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程或规定的。第三十九条 对设计、规程、措施在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设计、规程、措施编制人员100元。1、经公司或矿检查发现编制的设计、规程、措施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图纸、计算或应用数据错误达两处以上。(2)错别字达五处或掉字达三处以上。2、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和矿总工程师审批或会签的。3、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补充措施的。第四十条 因设计、规程、措施编制不及时或审批时间超过本办法规定而144、影响施工的,罚责任者200元。第四十一条 发现规程措施未传达或传达后听传达人员未签名就安排施工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200元。第四十二条 发现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每人200元,性质严重的罚施工单位5000元以上。第四十三条 因设计、规程、措施违犯国家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或编制质量低劣,内容缺乏针对性以及无规程措施施工,不按规程措施施工而造成安全或质量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加重处罚。第九节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执行期间,如上级颁发新规定,按上级的新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鲁能菏泽煤电公司XX煤矿生产技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