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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开采公司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开采公司瓦斯防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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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88211 2024-12-17 37页 131.50KB
1、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查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二、检查次数及内容: 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定点检查。 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 总回风、处于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三次; 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一次; 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 火区密闭内外气体每天检查一次;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一次。 被2、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三次, 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通风科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通风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 3.检查内容 1.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3.密闭内外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等; 4.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3、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 5.处于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随时增减检查内容。 第二条 瓦斯检查管理 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科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4、光学甲烷检测仪。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5、成后,都要及时向通风调度电话汇报。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六、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的制度。通风科队当班值班干部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通风科队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6、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3-5米处。 3.串联通风: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 九、检查路线:每月月初由通风科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同时在月初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由矿总工师审签后执行。 十、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 十一、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十二、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7、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每次检查时间间隔不得低于2小时30分且不超过3小时,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十三、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填写清楚。 十四、交接内容包括: 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 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 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 十五、每个矿井和独立采区,都要建立瓦斯日报表和通风调度日报表,两种报表均由通风调度每日8、填报,通风科队长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或独立采区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报表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科队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可查。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十六、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调度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独立采区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十七、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八、通风调度日报要全面反映当日存在的通风、瓦斯、防尘、抽放、防灭火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9、结果。 十九、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通风科(队)管理人员的处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通风调度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科队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跟班通风科队长班后审阅签字。 二十、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背面相应的栏目内。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检查手册上填写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10、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通风科值班干部,不定期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并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11、者进行处罚。 5.通风科管理人员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应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二十一、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队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1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瓦斯氧气两用仪化等。 2.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3.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及维修、通风队负责仪器收发、充电、日常维护、使用、管理责任。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报警值、仪器的电压进行检查,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13、器要立即更换。 6.井下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仪器使用后必须及时送回发放室,发放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 7.标校仪器必须采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8.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9.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第四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0.8,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14、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 1.排放瓦斯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2.破壁排放瓦斯前,瓦检员或救护队员首先检查闭前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8%时,方可进行破闭工作。 3. 严格控制瓦斯排放量,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 4.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15、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第六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 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 3.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16、。 第二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措施实施。 第二条 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包括通风系统调整、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预防透水等内容。贯通前通风部门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绘制贯通前和预计贯通后的通风系统图,明确贯通时调风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一切准备。贯通时通风、安全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派干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通风部门应组织人员在巷道贯通后立即进行风流调整,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并检查贯通巷道内的风速和瓦斯,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条 巷道贯通实行两次预报17、制度。炮掘巷道相距20m,综掘巷道相距50m时,施工单位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处理。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应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期浓度都在0.8%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拦或专人警戒,放炮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第五条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18、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以上规定,两条平行巷道同时作业较近时,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另一个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六条 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生产活动,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并及时测定风量,保证风量满足巷道需要。 第七条 矿总工程师或掘进副总工程师每月下旬应组织生产、调度、安监和施工单位编制审定下月度的掘进工作面贯通计划。 第三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瓦斯浓度超过0.8%,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瓦斯积聚区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通风部门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按瓦斯排放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19、 第二条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排放地点、时间:瓦斯排放地点全称;排放日期、班次、时间; 2.排放地点的瓦斯积聚量:由排放前1天测得的排放地点有害气体的浓度和积聚空间计算出的瓦斯积聚量; 3.计算排放积聚瓦斯所需的风量和排放时间; 4.明确排放瓦斯的方法及设备; 5.明确瓦斯排放的路线,画出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图,图上标明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监测探头或瓦斯检测人员位置、警戒人员位置。 6.明确下列撤人停电范围: 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巷道、硐室; 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 7.明确停送电负责人和停送电注意事项; 8.明确警20、戒位置及人员; 9.明确通讯联络点及联络人员; 10.明确瓦斯排放现场负责人; 11.排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当遇到主扇突然停风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12.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三条 排放瓦斯实行以下分级管理制度: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积聚空间不超过20m3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的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瓦检队负责排放,通风科长、安全科人员在现场指挥排放; 2.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20m3到300m3之间,排放瓦斯风流途径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科队和矿辅助救护队负责排21、放,矿通风副总在现场指挥排放; 3.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大于300m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流经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区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由服务矿区的救护中队负责排放,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矿长协助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救护队还应另行制定排放瓦斯的战斗行动方案。 4.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排放瓦斯严格按照排放瓦斯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贯彻到参加排放的每一个人,并签字备查。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22、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严肃追查处理。 第六条 矿通风科对排放瓦斯全过程必须全面调度平衡,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要向通风科汇报排放前后、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和排放情况,并随时互通情况。 第七条 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排放时要有专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安装瓦斯监测探头,不断监测瓦斯变化,及时提示23、排放人员减少或增加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合处瓦斯不超限。 第八条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8,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视作恢复正常通风。 第九条 排放瓦斯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由电工按规定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并将被高浓度瓦斯(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条 排放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专门人员沿排放路线全面检查一次,证实被影响区域的风流、瓦斯全部正常时,经组织指挥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四章 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24、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报告,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审批,矿总工程师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副总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 第二条 需要进行局部系统调整时也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矿通风副总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管理人原人员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 第三条 系统调整期间,受影响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停止工作,待系统调整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四条 系统调整期间,通风调度负责全面记录系统调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情以及采取25、的措施。 第五条 系统调整过程中,系统调整人员随时记录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系统调整完后,测风员必须全面对井下各用风巷道进行测定。 第六条 系统调整各组人员中必须由至少一名通风科队人员参与,且通风队技术主管,通风队队长必须全程参与。 第七条 系统调整后,通风科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调整后的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写出系统调整后的分析报告。第五章 瓦斯防治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落实瓦斯防治管理责任,完善设施,强化机构,规范行为,提高瓦斯防治工作管理水平,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瓦斯防治工作考核规定: 一、通风、瓦斯方面1、主要通26、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出现无计划停风,罚责任人5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10分。2、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因检修确需停风时,检修单位必须预先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领导和生产各科室会审签字后,方可停机检修,并做有记录。否则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3、主通风机司机定时检查仪表工作情况,如: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水柱计等,若设备仪表工作出现异常时,及时上报调度室,请求处理,否则处100元罚款。4、各单位的局部扇风机,必须由通风科给定安设位置、型号,本单位电工按技术要求安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安装,安装后的风机,不得随意移动,如需移动或搬迁时,必须经通风科负责人批准。否则,对责27、任者处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罚300元。5、局部通风机吸风口要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少一项罚负责人1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5分。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罚责任人5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4分。7、局部通风机备用风机只能供风使用,不得从事生产作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5分。8、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掘进面供风且同时组织生产,罚责任人5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10分。9、局部通风机要设专人管理,有局扇运行和自动切换记录,并认真填写局扇管理牌,记录不清或填写不认真罚责任人200元。10、采掘工作面无瓦斯员检查28、瓦斯,就组织生产的,罚跟班队长300元,单位负责人5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10分。11、掘进工作面风筒出现破口未及时修补的,罚责任人1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5分。12、风筒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设过渡节无过渡节,罚责任人200元。13、风筒接口采用反压边接口法,风筒接头严密,吊挂垂直,逢环必挂,出现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14、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0.8%以上,组织生产的,罚跟班队长500元,单位负责人10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10分。瓦斯员未采取措施或制止不力者罚款2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5分。15、采掘工作面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超限的罚责任人5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5分。1629、不听从通风、安检、瓦斯检查人员命令,强行进行生产作业的,罚责任人5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10分。 二、监测监控方面1、监控探头、便携式瓦检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凡发现一台仪器未校验或超过10天,罚监控负责人200元。2、采掘作业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瓦斯传感器的,罚监控中心主任3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5分。3、瓦斯监控探头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人100元,随意悬挂探头位置,罚责任人200元。4、安全监控探头报警断电点,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监控负责人200元。5、瓦斯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不能切断工作面电源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5分。6、井下主要风门未安30、装开停传感器的,罚监控中心负责人2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5分。7、监控系统瓦斯报警后,调度值班员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和通风值班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未通知或记录不全罚调度值班员100元,通风值班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罚款200元。8、风机房、监控中心机房、瓦斯监控室值班人员脱岗或发现隐患未及时汇报的罚责任人200元。 三、其它方面1、巷道材料堆放要整齐,堆放材料不得大于巷道断面1/3,否则,月底考核责任单位5分。2、井下通风巷道定期维护,巷道失修率不超7%,严重失修率不超3%,由于支护力造成巷道堵塞,通风不畅,罚责任人500元。月底考核单位10分。3、在井口、井下进行电焊、喷31、灯焊接工作,未经各科室和矿领导审批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0元。月底考核责任单位10分。4、巷道贯通前,各责任单位要及时编制贯通措施,并逐渐审批,否则罚各队技术员200元。5、综放工作面后端头(上隅角)附近电器设备、电缆不能超过前煤溜的前侧。后煤溜后侧通风通道必须畅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6、火工品跟踪卡班组长、领取人、安全员要认真填写,数据准确,出现一人未填写、签字,罚款100元。7、火工品必须执行领退制度,剩余火工品要及时交回火药库,一次未交罚责任人200元,并交保卫科处理。8、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无上岗证严禁作业,否则罚款100元。9、瓦斯员未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者罚32、款100元。10、瓦斯检查员出现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罚责任人200元。11、瓦斯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上班脱岗或上班睡觉,罚款200元。12、按规定时间进行测风、测尘,各种报表、记录、图纸、台账齐全,缺一项罚测风员(测尘员)100元。13、瓦斯员未按规定进行测瓦斯,罚款200元。牌板填写不清,罚款100元。14、监控日报表、瓦斯日报表每天及时审批报送相关领导和科室,未及时报表罚责任人100元。15、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未定期校验检定,投入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16、参加排放瓦斯会议人员,迟到罚款50元,无故不到者罚款100元。月底考核单位以月底评分标准对各单位进行奖励。 第六章 瓦斯抽放管理制33、度 第一 地面及井下抽采泵站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要把当班各种情况清楚地介绍给接班人员。 2、值班期间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解决的问题要记录清楚,对当班遗留问题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处理方法。 3、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串岗,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队值班领导汇报说明情况,交接班时做到你不来,我不走,否则按脱岗处理。 4、值班期间不许喝酒,不许睡觉,不许干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火情立即汇报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5、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泵站设备正常运行。 6、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如强行进入经劝阻不听者,向领导汇报,予以50元处罚,情节恶劣者报矿保卫科。 7、34、对上级检查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必须有本单位有关人员陪同或矿有关单位的介绍,方可入内,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不安要求执行对责任人进行100元处罚。 8、泵房工作人员应熟悉灭火器材的性能,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设立防火标志。 9、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外来人员做好登记,严禁将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泵房,违者处以1000元重罚。 10、严格按照瓦斯抽放泵的操作规程进行开、停工作,做好压力的调节、数据测量等工作,抽放泵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停泵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违者罚责任人50元。 11、每月定期检查瓦斯抽放泵、汽水分离器及其它附属装置的运行情况。当班对抽采泵站内进行巡回检查,每班不少于5次,具体包括:检35、查电路、水路、水池的水量、水质、油路、安全装置的完好情况。 12、抽采泵站内瓦检仪配备不少于2台,其中一台100%,一台10%,爱护仪器,定期交回监测科进行校验。 13、抽放瓦斯泵房内要设置瓦斯监测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能够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4、按时向抽放区调度汇报抽放情况、大气压、气体温度、轴温、负压、浓度等,每小时检查一次相关参数,做到记录、报表、调度台账三对口。 16、抽采泵站计量参数汇报不许出现虚假数据,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钻孔验收管理制度 1、超前钻孔验收由抽放区配合矿安全员验收,施工人员与验收人员签字,技术室存档,建立超前钻孔施工台账。验收36、内容包括:施工地点、钻孔数量、钻孔长度。超前钻场施工完经验收后必须设置超前钻孔施工说明牌板。 2、抽采钻孔验收由抽放区专职验收员验收,施工人员与验收人签字,技术室存档,建立钻孔施工台账。验收内容包括:钻孔孔号、钻孔长度、钻孔仰角、钻孔孔径、终孔位置。因抽放钻孔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瓦斯超限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罚款。 3、由钻孔施工队组提出钻孔验收申请,验收人员到达施工地点后方可开始抽出钻杆计数。 4、钻孔施工对组应按规程设计要求施工钻孔,如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经查证属施工人员不按要求施工造成,对施工人员处以50元罚款。 5、钻场施工完后,必须及时封堵,不许敞口释放,否则对施工人员处以100元罚款。37、 第三、瓦斯抽放日常管理制度 1、凡在采掘过程中瓦斯涌出量大,已经构成瓦斯重点面,以通风方法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放工作。 2、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具体内容包括: A、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情况(柱状图)、地质概况、回采工作面参数、预计瓦斯涌出量。 B、钻场布置、钻孔布置(数量、参数)。(参数包括:开孔及终孔位置、方位角、上仰角、孔径、穿越岩层等)。 C、封孔方法、封孔长度。 D、抽放瓦斯的设备、设施及安装情况。 3、瓦斯抽放设计必须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4、瓦斯抽放设备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抽放管路要做到平、稳38、直、密。抽放瓦斯系统使用前必须做气密性实验,并做好记录。瓦斯抽放管路安设在巷帮的中上部或巷道顶部,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横穿通过运输巷时,距轨面高度不得低于1.8m,千米漏气量小于3m3/min。 5、拟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有关单位必须按抽放施工要求施工钻场等工程,并严格进行按规格验收。 6、必须按瓦斯抽放设计要求进行瓦斯抽放钻孔的施工,组织专人验收,建立钻孔施工台帐。抽放工程施工期间,设置参数牌板。 7、瓦斯抽放钻孔采用聚胺脂封孔,封孔长度要求:岩石孔不小于5米,煤孔不小于8米。不按要求封孔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8、每一个抽放工程在支管路必须安装孔板流量计(或其它流量测定39、装置)和阀门。 9、瓦斯抽放过程中,抽放钻孔与抽放管路的连接或拆除,必须按抽放瓦斯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连接。非在用的抽放钻孔必须堵严,防止钻孔渗漏瓦斯。 10、每一处钻场应设置钻孔参数和瓦斯抽放管理牌板,设置栅栏,严禁非抽放工作人员进入。第七章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预防煤矿瓦斯事故,完善我矿的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规范安全监控系统操作、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发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40、用,结合我矿实际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总 则 1、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连线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并严格按信号电缆的要求进行缚设,吊挂整齐有序,严禁与调度电话线或动力电缆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通风科负责定期对防雷接地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2、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当系统主机和主通信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由分站实施甲烷断电仪和甲41、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为了保证甲烷浓度的连续检测,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池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小于2小时,且系统具有馈电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3、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备机和服务器必须专人专用,不得安装与安全监控无关的软件,定期进行系统和数据维护,并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4、甲烷传感器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闭锁功能: 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 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42、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5、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二、职责范围 1、通风科负责对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和使用,从地面机房到监控分站及大巷、采区上车场主干线路由通风科负责维护,分站以下通信线路及各种传感器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撤除。 2、通风科负责根据现场实际布置及时绘制和修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并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安全监43、控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经技术和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3、通风科负责按规定配齐系统所需要的监控设施及各种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数量、位置及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风速、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位置。 4、通风科要加强机房管理和值班制度,每天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对安全监控系统及其设备进行监视,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系统出现的问题要随时做好记录。 5、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时,通风科应立即分析、查找报警原因,同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相关人44、员,及时联系现场进行核对,并做好报警和处理记录。 6、通风科根据监控系统的布局,在不破坏各系统整体结构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给出安撤方案,不得以破坏布局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调整。 7、为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灵敏可靠,通风科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每10天进行一次标校。风速、温度、一氧化碳等其它传感器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监控设备运行半年后必须上地面进行检修,并做好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记录。各使用单位必须按通风科要求及时更换调校后的各种传感器。 8、属通风科职责范围内安装监控设备时,通风科必须在完好、畅通的情况下,将安装的设备设施转交使用单位,并由双45、方办理相应交接手续,今后该范围内的使用、维护、撤除由接收单位负责。如交接时存在监控设备故障或信号不通,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9、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并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记录在册。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标校完成。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更换。 10、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控维护人员在场。 11、安装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46、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记录在册。 12、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量、设备开停、风门开关、断电仪等监控传感器及传输线路等监控设备设施负有监护维护责任。 三、管理规定 1、监控系统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通风科值班人员应按照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立即安排人员分析、查找故障原因,属于通风科责任范围的,通风科应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属于其他单位责任范围的,通风科应严格按照故障处理程序通知责任单位处理,责任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理时间。在更换和故障47、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超过2小时未处理完毕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200元罚款。 2、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通风科,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供电。计划内停电、停风而影响监控系统的,要提前通知通风科,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否则以事故论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在拆除或安装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3、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的要求整定,整定后的传感器非专职调校人员不得在井下拆卸48、或调整,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以200-300元罚款。 4、各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监控传感器及缆线的维护、管理,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状况,应对监控设备精心管理,妥善保护,悬挂整齐,保证台台完好。 5、通风科维护人员应每天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缆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设备、设施、线缆达不到完好标准或野蛮使用的,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于100-200元罚款。 6、任何单位未经通风科同意不得私自改动监控设备,否则将对责任人给予200元的罚款。 7、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的责任区监控维护员负责保管和使用。作业现场必须明49、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应安排专人将甲烷传感器撤到安全位置,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并在爆破结束后,及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对需要经常移动的安全监控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移动,导致传感器损坏的,对采掘班组长一次性罚款200元,对所在的采掘班组长罚款200元。 8、安全监控设备如有故障、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汇报通风科处理。凡升井的监控传感器等设备统一由通风科修理,通风科负责及时维修并提供备用设备。 9、使用单位要保证所用监控设备、电缆等的完好和卫生,跟班电工应对使用中的传感器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洒水喷浆,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如50、发现传感器有积尘或有喷浆料、油污、淋水等现象,一次罚款1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传感器报废的,按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 10、掘进迎头在安装监控传感器及敷设线路时,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安装、吊挂,不得出现线路交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或乱拉乱挂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跟班电工给予1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多余的缆线要按标准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单位将给予电缆总长原值2倍罚款,并对工区负责人及跟班电工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理。 11、采煤工作面的信号缆线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回撤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对随意裁截51、信号电缆的责任单位及跟班电工各处以100元的罚款。 12、属通风科职责范围内撤除监控设备时,原使用单位要与通风科当场对设备设施及缆线的完好情况和数量进行清点交接签字。交接的设备设施及缆线数量要与初装时的数量相符。交接前如有损坏、短缺,由原使用单位负责赔偿。撤面时,使用单位先将使用设备现场与通风科交接,交接前缺少的缆线及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目 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1 - 第一章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 - 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规定:- 1 - 第二条 瓦斯检查管理- 3 - 第三条 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8 - 第四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52、 9 - 第五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规定- 10 - 第六条 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 10 -第二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1 -第三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2 -第四章 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16 -第五章 瓦斯防治奖惩制度- 17 - 第一 通风、瓦斯方面- 17 - 第二 监测监控方面- 19 - 第三 其它方面- 20 -第六章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22 - 第一 地面及井下抽采泵站管理制度- 22 - 第二 钻孔验收管理制度- 24 - 第三 瓦斯抽放日常管理制度- 25 -第七章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6 - 第一 总 则- 27 - 第二 职责范围- 28 - 第三 管理规定- 31 -xx集团xx煤业有限公司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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