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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资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教育投资公司法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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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85593 2024-12-17 23页 134.30KB
1、法务管理制度1、 xx清(2002)第52号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疑难应收款管理办法(试行)2、 xx法(2002)第33号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3、 xx法(2002)第32号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4、 xx法(2002)第31号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疑难应收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防止和减少坏帐的发生,加强经营者和员工的工作责任心,促进内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疑难应收款范围1 按照应收款的分类,将疑难应收款划分为A、B、C三个等级,C级指超过信用期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应收款;B2、级指超过信用期六个月到九个月的应收款;A级指超过信用期九个月以上的应收款。2 经法院判决后转入的;3 清理公司遗留的债权;4 催债中形成要变现的实物资产。 二、疑难应收款清收原则1 每笔疑难应收款发生后,必须要有专人负责,即由主办业务而产生该应收款的责任人(经办人)负责清收。2 凡是转入集团公司清欠办的疑难应收款,应在考核原公司时,将其视作全部坏帐,待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收回全部或部分后,应扣除清收费用,然后再把剩余部分视作利润还原给该公司。 三、 疑难应收款的责任1 凡按程序操作,没有主观恶意,没有失职行为,没有应为而不为情况,而发生不可预见的疑难应收款将由公司承担责任。2 凡没有按程序操作,有3、主观恶意,有失职行为,有应为而不为情况,发生可预见事态变化而未即时处理的,当事人均要承担其责任。 3凡被确认为疑难应收款的,又被认为是有个人责任的,称其为责任人;凡被确认为疑难应收款的,又被认为没有个人责任的,称其为经办人。四、 疑难应收款清收办法 1 每笔疑难应收款的发生,应由原经办人或该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提供详细资料,填写“应收款(疑难)专项管理统计表”。每月均要填写“应收款(债权)专项管理月度联系记录表”,详细记录当月催收情况,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报集团公司“清欠办”。2 转入集团公司清欠办的应收款,清欠办应根据实际情况视是否要按司法程序提交法务部处理,但是转入集团公司清欠办一年以上未有进展4、的应收款原则上应全部移至集团公司法务部处理。3 对本管理办法下达之前形成的疑难应收款,涉及公司应在本办法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拿出一个具体的计划,由集团公司清欠办按一事一议制定解决办法,并赋予实施。4 要对疑难应收款作坏帐处理,必须在集团公司清欠办书面提请下,由该公司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投管部、法务部、认定后报请集团公司领导核准(帐务何时处理酌定)。 五、处罚办法 1 对于疑难应收款,其责任人应专职负责清收(未了业务应继续做完,如有怠工情况,将加重处罚,下同)。对于C级疑难应收款,其责任人工资按70发放;对于B级疑难应收款,其责任人工资按50发放;对于A级疑难应收款,其责任人每月仅发生活费5、,最高不超过600元。扣发部分待该笔应收款全部收回后再酌情补发;假如该笔应收款形成坏帐,由责任人承担坏帐50100的经济损失。2 对于疑难应收款,业务所属部门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对于C级疑难应收款,扣除业务所属部门负责人每月平均工资的5;对于B级疑难应收款,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10;对于A级疑难应收款,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的15;一年内如仍收不回,前面扣除的工资不再返回,转入“坏帐准备”准备金。3 对于疑难应收款,业务所属公司主管领导也应承担领导责任。对于C级疑难应收款,扣除业务所属公司主管领导每月平均工资的2;对于B级疑难应收款,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的4;对于A级疑难应收款,扣除其每月平均工资的6、6;一年内如果仍收不回前面扣除的工资则不再返回,转入“坏帐准备”准备金。4 部门与公司领导扣罚工资以十二个月为限,有一笔扣一份,有二笔扣二份,以此类推。5 对于形成疑难应收款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其经办人应专职负责清收(未了业务应继续做完,如有怠工情况,则按责任人处罚条款执行),直至把该笔应收款收回为止或处理完毕。6 对隐匿疑难应收款详细资料,导致应收款坏帐,将根据公司损失大小全额乃至加倍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同时还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如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司领导亦将追究领导者责任。7 对于挪用、侵占公司应收款者,一经查实,均按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8 形成疑难应7、收款的责任人,在没有解决该笔应收款之前擅自离开公司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 六、奖励办法1 经办人经过积极努力追回款项,可按实际收款额减去其催债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招待费等)后的2进行奖励。2 责任人原则上不予奖励。3 特殊情况的奖励,采取一事一报提奖。4 如有损害公司利益,骗取奖金,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七、执行与监督1 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具体执行;2 集团公司清欠办会同集团公司财务部、投管部、法务部进行检查与监督。附:1. 应收款(疑难)专项管理统计表 2. 应收款(债权)专项管理月度联系记录表 3. 疑难应收款程序、责任图示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 2002年12月27日附件一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疑难)专项管理统计表公司(部门)债公司名称:详细地址:务负责人及电话:经办人及电话:人总金额:已收回金额:未收款额:确认数额:近期承诺付款额: 联 系方 式联系人:联电话:传真:其它:被联系人:该应收款形成的基本概况与近期联系情况:系情况判断收回的难易程度:联系人建议:部门负责人建议:公司领导意见:填表人: 填表日期:附件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收款(债权)专项管理月度联系记录表公司(部门)债公司名称:详细地址:务负责人及电话:经办人及电话:人总金额:专项管理前收款额:专项管理后收款额:未收款额: 联 系方 式联系人:联电话:挂号信(封9、):上门(次):被联系人:联系结果:系情况判断收回的难易程度:联系人建议:部门负责人建议:公司领导意见:填表人: 填表日期:附件三疑难应收款程序、责任图示1 实行A、B制管理应收款 收款期超过90天业务开始 正常应收款 应收款实行A、B制管理 2应收款责任人 信用期内 超过信用期190天业务开始 正常应收款 非正常应收款超过信用期91180天 超过信用期181270天 C级疑难应收款 B级疑难应收款 专职清收发70工资 专职清收发50工资 超过信用期270天以上 A级疑难应收款 专职清收发600元生活费3 应收款经办人 信用期内 超过信用期190天业务开始 正常应收款 非正常应收款 超过信用期10、90天以上 C、B、A级疑难应收款 专职清收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增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公司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子公司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务部”)负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二级公司法务运作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二级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11、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管理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二)对公司的重要业务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三)公司较大经营项目/交易(涉及金额10100万元以上或法律关系复杂)的谈判;起草或审核合同/协议,监督合同/协议履行; (四)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五)主持或协助办理公司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法律事务; (六)起草、审核公司规章制度,为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七)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及相关工作; (八)其他法律事务。第六条 二级公司在涉及法律事务的报审之前,应当向法务部提供完整的基础信息,承办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二级公司提供补充资料。由于未能提供完整12、资料而引起的差错,由有关公司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七条 法务部根据二级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法律意见,各项法律事务须由法务部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实施。法务部对重大合同/协议的履行的关键环节,应当加注明确的实施意见。第八条 二级公司法务人员(专职或兼职)的任职须经法务部业务审核,其业务工作接受法务部的授权与业务领导。二级公司法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未设立法务人员的二级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法务部报送审核。第九条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的实施情况(状况)应及时向法务部反馈:(一)正常实施的,每一月末一次;(二)出现异常情况,当天报送。 第十条 二级公司的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 (一)作为原告(申请人13、):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 (二)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受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 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法务部。第十一条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实施完毕,承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报告,向法务部备案,由法务部选择案例进行总结。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二条 二级公司的法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管理,其他具体实施事项遵循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8日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14、范和管理,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法务人员系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二级公司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在实施前,必须经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包括:(一)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为公司的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三)起草或审核合同(包15、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参与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的谈判; (四)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五)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六)审核公司规章制度; (七)开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九)负责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其他法律任务。第二章 管理机构、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 (二)二级公司的重大法律事务,重大法律事务指: 1、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对二级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重16、要影响的法律事务;或 2、涉及金额较大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根据每个二级公司的具体情况,在人民币10100万元(含本数)的金额幅度内,确定每个二级公司执行的“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三)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认为应当由其负责处理的法律事务。 第七条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其公司范围内的一般法律事务;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由专职或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处理。一般法律事务指:除重大法律事务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级公司的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领导。 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集17、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视情况可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协助处理公司法律事务。 第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人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其他相关部门或人员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及时向法律事务部承办人员通报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第三章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应在法律事务发生当日告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如需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律事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18、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由法律事务部审核同意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二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决定是否指派法务人员参与。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从事兼并、收购、分立、破产、反兼并、投资、资产转让、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应由法律事务部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并将方案交由其他法务人员核查后实施。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19、,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第十七条 如需聘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第四章 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八条 二级公司应针对本公司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十二、十三条同时适用于二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 二级公司的重大法律事务应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并将有关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于该重大法律事务发生之日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由其指派法务人员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公司的一般法律事务由二级公司的法务人员负责20、处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视情况决定是否指派本部门法务人员予以协助; 二级公司未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指派本部门法务人员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应在决定诉讼(申请)之日,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二级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应在受到法院(仲裁机构)传递的起诉书(申请书)副本之日,将案件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二十三条 二级公司一般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依据本办法制21、定并实施公司有关法律事务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务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8日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确保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应遵照本办法。集团公司与二级公司之间、二级公司与集团公司之22、间签订的合同也应当遵照本办法。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是指:(1)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或(2)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或(3)二级公司对外签订23、的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根据每个二级公司的具体情况,在人民币10100万元(含本数)的金额幅度内,确定每个二级公司执行的“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第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二级公司法务部门在本公司范围内行使合同管理职能;未设立法务部门的,可以由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行使合同管理的职能。第九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分类专项管理,分别负责合同的资金管理审核和合同的业务审核。 第十条 公司的法务、资金管理、业务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24、,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责任制,业务、资金管理、法务部门的承办人应对其职务行为负责。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公司授权人签署。 公司授权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以有关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公司授权人授权。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承办人不得签订合同,否则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授权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十六条25、 授权委托书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范围、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第十七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第十八条 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第十九条 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第二十条 使用合同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示范文本未涉及到的问题,应当补充进去。第二十一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第二十二条 26、重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般合同或经常发生的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简化程序。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并根据结果提出意见书。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意见书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提请业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第二十七条 通过业务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和业务部27、门审核意见表提请资金管理管理部门审核;资金管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第二十八条 通过业务部门和资金管理管理部门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再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意见书、业务部门审核意见表和资金管理管理部门审核意见表提请法务人员审核;法务人员审核通过的,应出具审核意见。第二十九条 二级公司的重大合同在经业务和资金管理人员审核后,由其法务人员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集团公司法务人员复审。第三十条 未设法务人员的二级公司,其合同在经业务人员和资金管理人员审核后,应报送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审核。第三十一条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未对28、合同审核。第三十二条 业务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承办人应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 通过业务人员、资金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审核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和各部门的审核意见表报送公司授权人审签。第三十四条 对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表不齐备的合同草案,公司授权人可拒绝签署。第三十五条 合同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专人负责制。第三十六条 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1) 合同的经济性; A市场供应/需求情况经调研属实; B市场供应/需求价格预测可靠、合理; C应予考虑的其它经济因素。 2)合同的技术性: A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B技29、术措施完备、可行; C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A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靠性; B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C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A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B无损本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C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1)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 2)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A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B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C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A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30、理、合法; B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C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D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4)资金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1)合法性: A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计划,无规避法律行为,无显失公平内容;无明显属于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况; C形式合法;订立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D签约程序合法。订约等有关程序应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2)严密性: A条款完整、齐备; B文字清楚准确,不致31、产生歧义; C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D相应手续完备; E相关附件完备; F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A承办人无误; B符合公司规定程序; C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书齐备; D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4)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九条 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2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各审核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向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涉外、重大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20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第四十条 各审32、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连同全部文件资料退还承办人。第四十一条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提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各审核部门须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第四十二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进行必要的审查。第四十三条 公司授权人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由公司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33、约的,代理人应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将整个事件报告给公司授权人,提请处理。第四十四条 公司授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将合同文本按“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加盖印章。第四十五条 合同必须呈报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或报工商管理部门鉴证、公证处公证的,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四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第四十七条 合同履行涉及集团公司几个部门或其他二级公司的,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公司发出合同履行协助通知,告知合同履行时需要协助的内容,有关部34、门或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第四十八条 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第四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时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第五十条 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经法务人员审核,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35、部门、法务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于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通知对方。第五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经济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员或法务部门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收集有关证据。第五十三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进行必要的交底。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十四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36、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第五十五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第五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第五十七条 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法务部门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三)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37、见证、公证; (四)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并不受影响;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五)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第六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达成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应采取继续履行、补救或中止履行等措施。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六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一)及时处理的原则; (二)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 (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38、原则。第六十三条 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员和法务部门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一)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电报、电传、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资金管理账目; (四)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五)证人证言; (六)其他证据材料。第六十四条 法务部门根据情况,在3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分管(副)总裁审批。第六十五条 合同纠纷经双39、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第六十六条 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经公司分管(副)总裁同意,法务部门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七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由法务部门负责向公司分管(副)总裁报告;重大合同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公司分管(副)总裁报告进展情况。 第六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一)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二)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档备查; (四)凡属40、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令其提出补救措施。第六十九条 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法务部门、业务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第七十条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法务部门。第七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由法务部门代表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合同归档制度第七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按规定对其经办的合同进行收集、整理、预立卷。第七十三41、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都须附于预立卷内。第七十四条 预立卷须按公司保密制度有关规定确定合同的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密级标注于合同正本的封面。第七十五条 业务部门合同承办人应在合同文件形成后3日内,根据合同的性质将预立卷移交本部门合同管理员集中保管,不得据为己有。第七十六条 重大合同应将副本提交法务部门备案。第七十七条 合同管理员应对合同以组织、部门、合同种类及文件序号为索引进行编号、整理,统一保存于带锁的固定文件柜中。第七十八条 合同管理员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合同的外借。第七十九条 合同管理员应在合同签订1年以后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合同文本,并移交公司档42、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合同管理员应当对合同的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向上级、法务部门报送合同基本情况统计表。第八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第八十一条 集团总裁办负责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申请、刻制、下发和收回。第八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由总裁办指定专人统一负责管理。第八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各种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遵守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第八十四条 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用印审批单,经法务部门审核,报公司分管(副)总裁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批准后方可用印。第八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应对用印范围和用43、印手续严格审查,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并保留合同的复印件。第八十六条 用印位置应压签字人姓名和(或)单位名称及落款日期。第八十七条 用印审批单、用印登记本及合同复印件应由总裁办保管归档。第八十八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发现专用章遗失、被盗时,应迅速向其直接主管报告。第八十九条 专用章如需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其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第九章 附则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法律事务(合同)审核表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18日法律事务(合同)审核表送审部门(用印单位)文 件编 号送审日期文 件名 称经 办 人联系电话初审意见:审核人: 日期:复审意见: 负责人: 日期:用印审批:份数: 经办人: 审批人:情况反馈审核附件材料附件份数报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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