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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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84390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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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四条 董事会2、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3、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2(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八条 公司应积4、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5、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6、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3 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前次募集资7、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8、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9、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10、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二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5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12、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