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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13页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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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地** 编号:1281116 2024-12-16 13页 50KB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筹措能力和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试行)(苏委教20009号)等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理财,注重效益,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即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约束下,以“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挖掘各种潜力,多出人才、成果和效益;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壮大学校综合实力;有利于提高教职工生活水平,增强凝聚力”为出发点,建立“管而不死,活而有序,行为规范”2、的校内经济秩序,更好地发挥财务管理的“保障”作用。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加强经济核算,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并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校财力、财务规章制度制订与执行、以及会计核算业务的集3、中管理。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试行)(苏委教20009号)文件精神,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校办产业政策及重要财务规章制度等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筹措经费、兴办产业、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重大经济活动或举措须经校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或指定一名副校长分管某项具体工作)领导财务工作。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可设立财经领导小组,财经领导小组在校长领导下,集体咨询、讨论和审议校内重大经济活动、校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零星创收分配方案4、,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研究处理其他财经事项。第七条财务处是学校的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主要职责是:1、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制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根据学校各项事业活动的经费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根据审定的预算,提出经费分配计划与预算实施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年终编制决算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3、根据国家政策,归口制定校内非经营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4、管理和核算学校各项经费,5、积极稳妥组织各项收入,审核、监督各项支出;统一管理、调度学校资金,保障事业持续发展;及时编报各种财务报表。5、参与起草学校国有资产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参与维修、服务、基建项目及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的论证、招标等工作;对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6、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如联营、项目开发、项目投资等)的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7、组织安排财会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8、加强票据的申领、开具、缴销的管理,健全统一规范的票据管理制度。9、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新进入计划财务处的应届毕业人员必须具有全日制财经类专科以上学历6、。除应届毕业生外,调入或聘用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根据事业维持与发展的计划和任务编制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预算的编制分为:部门预算和预算分配方案两个层次。第十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总原则。其中,收入预算应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第十一条 编制部门预算一、编制部门预算的准备工作每年7月10日前,各部门应将下年度与收入预算相关的基本资料(数据)和全年经费使用计划(含维持费用、专项费用、交纳地方政府7、的有关费用等)汇总报送计划财务处。主要责任部门及其职责为: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党政办公室:负责毕业、招生数及学生奖、助学金、招生、迎新、毕业生就业、军训、卫生、维修费、通讯宽带费等;教务处:负责各级各类在校生人数及教学设备(专项)、一般设备、实验室建设或维修项目计划及经费、实验室维持、实习、实训、资料费、师资培训等;后勤管理处:负责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家具设备、办公设备、一般维修、房产费等;人事处:在职、离退休人数、职务、职称和工资、津贴数据,师资、职工教育、临时工费用等;其他各部门参照上述要求填报。二、收入预算的编制1、教育经费拨款指标根据上年九月份学校学年度统计报表中各类全日制学生在校8、生人数、在职在编职工人数、离退休职工数,以及本年度毕业、招生数,教学、办公、后勤用房面积等测算;2、学生学费、住宿费、成人教育收费等教育事业收入,国家规定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各年级、各专业学生人数、收费标准等测算;3、其他拨款或收入根据上年情况和增减因素测算。三、支出预算的编制1、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学生助学金等人员经费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各类人员变化情况、可能发生的工资、津贴调整等因素,会同人事等部门商定后进行测算;2、公务费、设备费、维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维持性公用经费根据上年支出、本年度增减变化等因素进行测算,从严控制;3、根据财9、政部规定,预算安排占公务费1%的招待费。设专门科目核算,不得超支;4、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校园环境建设等大额资金按专项支出预算。专项经费计划由相关部门向计划财务处报送,财务处根据财力情况,分轻重缓急提出建议方案。5、收入与支出预算综合平衡后若有结余,可留出适当比例的预备费(机动费)。第十二条 预算的审批与执行1、部门预算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上报主管部门。部门预算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应遵照执行。 2、预算分配方案系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进行细化,分配到各分管部门。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财务处应对各项经费设定项目,实施计算机控制和监督。3、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等大额专项经10、费须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立项后再分配,并将分配结果通知财务处,按专门项目实施经费管理和监督。4、预备费由校长审批。第十三条预算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计划有较大调整,导致学校收支变化较大,对年度预算影响较大,可在下半年调整收支预算。预算调整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包括财政教育经费拨款(不含基建拨款)、科研经费(科技三项费用、地方科研经费)拨款以及中央或地方财政的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即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非财政补助性经费。事业收入,包括教11、学事业收入(其中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成人教育收费等收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外收入管理)、科研事业收入(四技服务)。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校办经济实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企业职工工资返还直接进入事业基金,不计入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法组织收入。其中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费必须报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审批,并按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财务管理;学生的各项代办费用由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财务处审核,报省教育12、厅、省物价局备案后,单独设立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维持收支平衡;其余各项教学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性收费、房屋、场地、设备出租收费等,所有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均由有关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审核。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各种票据由财务处集中领购,统一管理(参考收费及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学校规定提成、分配后使用。严禁学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经批准、绕开学校财务,自行确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私自购置收费票据收费,且收入不上交财务、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学校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有组织有计划的利用人才、技术、闲置资产等资13、源,积极开展创收活动。对外、对内服务性收入的分配由校办公会议决定分配方案。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八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一般按教育事业支出和科研事业支出科目归集。其二级科目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以及固定资产购置及大修理等。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他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其二级核算科目可参照事业支出或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增删。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14、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随年度预算报上级有关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建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费用的归集:学校人员经费和各项正常性的公用经费支出,归集列教育事业相关支出科目核算。科研课题发生的各项费用,归集科研事业相关的支出科目核算。其中课题管理费及奖励提成分别从相关科目和项目转入代管款项管理。实行水电表计量化后,科研水电费应列入支出,并相应冲抵教育事业水电费支出。产业及其他独立核算实体的人员工资由学校统一发放,列教育事业支出,返还时直接进入学校事业基金。非独立核算经营15、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与其收入相配比。第二十条 财政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次性修缮购置资金、住房公积金、离退休经费、科研课题拨款等有指定项目和用途、或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要求报送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支出管理1、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2、对下列项目需实行招投标:1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5万元以上修缮工程施工队伍的确定;基建工程中3万元以上的勘察、监理单位的确定;基建和修缮工程中3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的采购;3万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生产实习设备、实验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耗材)、网络设备及16、器材的采购;3万元以上的图书、药品、学生公寓用品、军训服装、大米、面粉、食油、职工福利、消防器材等物品的采购;食堂经营权、各类门面房及校内经营场所的经营性招租;校园卫生绿化维护等承揽队伍的确定;学校认为应纳入招投标的其他项目。3、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议标)以及询价的方式进行招标。仪器设备、家具以及其他物资采购归口管理。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制订年度计划和月度采购计划,分别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上的编制一般在当年7月和每月10日前)由后勤管理处、教务处报送财务处汇总、平衡,统一报教育厅;未纳17、入政府采购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4、国家医疗改革制度出台前,医药费支出按照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关于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南工校20075号)文件执行。5、教育事业公用经费的维持性支出采取“定额分配,切块包干、指标控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在分管校领导及部门的预算分配范围内,1000元以上大额度支出还需经校党委书记审批。6、列入预算的教学、学科、实验室、校园环境建设等专项经费采取“专项安排、专款专用、责任管理、指标控制、不得挪用”的管理办法。5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项目完成情况。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18、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按规定分配后并入学校结余。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某些项目经费可从“未完项目收支差”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他经费可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学校一般事业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科研启动基金、重点课程(教材)建设基金等。修购基金是19、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用列支,以及按其他规定(如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根据江苏省有关规定,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为事业收入的3-5%,经营收入的8%,并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分别列支50%。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列转、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用途的资金。江苏省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为事业收入的3%,投资收入的10%,经营收入的30%,分摊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年终事业结余中不再提取。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的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学金的资金。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20、中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江苏省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比例可控制在学费的10%以内。住房基金是指学校按一定渠道取得的,专门用于学校住房建设和职工购房补助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向职工出售住房收入以及住房基金利息收入等。今后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经校长办公会决定,还可以设立其他专用基金。第二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由学校自行制订,必要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第八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带来收益的经济资源,包括21、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是指经济活动过程中以货币形态表现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统一执行货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付或预付给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对应收及暂付款要加强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借出款的管理。由于借出款具有收回22、周期长、风险大、数额大的特点,因此学校及下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一般都不得对社会单位借出款。确属需要,经财务处论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校内任何企事业单位及部门负责人都无权批准对外借款。存货的管理。存货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职能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处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整帐目。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23、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部门分管的类别,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设备,列为专用设备管理;单价在500-800元的设备,列为一般设备管理;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建帐管理(但在固定资产报表中不作统计)。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门及各使用单位的职责见南工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的采购见后勤管理制度。报废或转让固定资产需履行核销手续。权限为:24、1、单价在万元以下(含万),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会签,报校长批准。 2、单价在万元以上,由办公会讨论,校长批准。3、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报废或转让;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直接进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房(含自筹资金已在校内公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出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非经营单位占用的公房一律不准对外出租。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校内公有土地上建房。2、学校公房如果对外出租,责任出租方必须向财务出具书面报告,陈述房源、面积、年租金、水电费回收及治安、卫生管理措施等。经与后勤管理处、保卫25、处会签,并报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租赁合同。3、租赁合同一式六份,出租、承租方、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各执一份。由责任出租方负责到保卫处办理暂住人员登记手续,到总务处签订水电费、卫生费合同。4、所有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全部入帐。5、违反上述规定,除没收违纪所得外,对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本着效益优先的原则有偿使用。校办企业的资产要通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归属,明晰产权关系。原属学校的资产应清理作价,转作学校投资,由财务处设帐管理。经营性资产的占用费由财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核定,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第26、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及收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科学技术成果、校名、校誉、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第三十五条 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必须由校办公室对外签订合同,财务处备案;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使用校名(校誉),由校办牵头,办公会讨论,校长批准后对外签订合同,财务处备案;出让、出借土地使用权或自行在权属土地上开发,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经财务处(或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联合邀请专家充分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方可签订合同或形成决定,财务处备案。第三十六条 出让、出借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或经营收27、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外社会单位或校办经济实体投资。第三十八条 对校外投资(包括对金融机构投资)由财务处论证,必要时须邀请专家论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三十九条 对校办产业投资由总务处牵头,经财务处(或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联合邀请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四十条 对校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章 负债管理第四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28、。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四十二条 借入款是学校因事业发展或建设需要,经双方商定发生的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包括银行贷款、科研项目贷款、事业周转金借款、科技开发贷款以及从其他单位借入的临时款项等。由于借入款一般具有发生次数少,每笔金额大,需还本付息等特点,因此对借入款首先必须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经严格论证后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其次是要强化监督,严格管理。由学校代为借入的资金,必须办理内部转借款手续,坚持“谁使用、谁付息、谁偿还”的原则。未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一律不为经济实体的各类借款提供经济担保,校办经济实体也不准为校外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经济担保。第四29、十三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往来而形成的负债。其中,应付款是学校应付而未付的各种款项;暂存款是学校已经收到的但尚未结算或尚未明确用途的款项。对应付及暂存款,要定期对帐,及时清算。第四十四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应缴财政预算外专户存储的收入,应缴税金以及应缴地方政府的防洪保安基金、绿化基金、人民教育基金等。应缴款项应分别设置明细科目管理,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第四十五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学会经费、会议经费、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等。第十章 财务清算第四十六条 经学30、校决定校办经济实体及其他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第四十七条 财务清算前当成立由主管校领导、财务、审计以及其他管理部门组成的专门机构。清算前要封存银行帐户、所有帐簿、凭证、现金和实物等。第四十八条 财务清算机构首先应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全面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查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第四十九条 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1、事业性单位由财务处及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帐务处理;2、校办产业撤销,由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按批准的31、方案进行资产处理;3、校办产业合并,资产合并与移交工作由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收入、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上级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提供财务报告。第五十一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等。第五十二条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计划实际完成情况与发展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五32、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五十四条财务监督是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持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校内各单位(部门)必须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十五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33、后监督三种形式。事前监督主要是对被监督单位在经济活动发生前及开始阶段的监督。事中监督是对被监督单位在经济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事后监督是对被监督单位在经济活动完成以后,对其财务状况、成本费用、效益等多方面实施的检查和监督。第五十六条学校财务处及全校财会人员有权利且有义务按照会计法及其他规章制度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会人员必须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领导或财会机构报告。隐匿不报、通同作弊按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处理。第五十七条经济责任制凡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收支或投资应作会议纪要,集体承担经济责任;其他一律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相应承担经济责任,即经办人员和验收人员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34、负责,审批人员对收支决策及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离任必须审计。重点审计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行为;越权签批重大支出或投资行为;仿造、变造会计凭证或虚开支出发票,贪污或挪用公款行为等。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学校自筹基建投资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基建处根据国家基建财务制度另订,送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执行。第五十九条校办经济实体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由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本细则自行制订,经财务处审核后执行。第六十条本细则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有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依据,再行修订。与校内文件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六十一条本细则经学校校长办公35、会议批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附件2: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财务报销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二条 托儿费、慰问费、困难补助等由工会审批;职工探亲费由人事处审批;经财务审核后报销。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教育事业经费报销单笔原始凭证金额在伍百元以下的(含伍百元),经系(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报销;伍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的(含壹千元)经系(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副书记)签字确认,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报销;壹千元以上的36、,经系(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副书记)、书记(校长)签字确认,由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报销;医药费的报销由后勤管理处医务室证明,经分管副校长(书记)签字确认,由财务处审核后予以报销。第三条 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等开支的外协费、加工费、设备、图书、大宗材料等的购置费超过叁万元的须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须由系(部)、校领导审批,审计部门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凭合同、采购申请审批表给予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大宗器件、材料报销时应附采购清单。根据南工校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叁万元以上的设备、图书、大宗材料等的购置必须报学校招标小组进行招标。经招投标的项目报销应附有关招投标文件。第四条 工程项目付款、报销需经校长37、办公会讨论通过,报销时还须提供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书、工程验收证明、合同审批表及合同原件。第五条 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须提供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决定。第三章 财务报销票据的有关要求第六条 原始凭证的种类及要求:1、外部发票和事业收据(凭证):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事业收据(凭证)必须有国家、省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2、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1)发票或事业收据(凭证)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收款)人等。(2)填制单据大小写38、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 3、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复印件原则上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如业务属非现金结算确需报销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和复印件需本人和部门领导签字,经财务处长审批后,才能作为原始单据报销;遗失现金结算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5、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的处理办法:遗失单程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其中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的,将不予报销。第四章 财务报销手续和要39、求第六条 各部门购买零星办公用品、资料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报销单由系(部)负责人签字。发票金额较大或未注明具体品名、单价的,必须附货品清单,经相应审批权限的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第七条 各部门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实验实习材料由各部门自行组织验收,报销单由系(部)负责人签字,校领导审批。报销单后附验收单、发票、采购清单。批量金额在叁万元以上的还须附合同,经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有关招投标文件。第八条 各部门外协、加工、维修工程等项目的报销,应附合同及加工清单和工程决算单,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工程项目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报销;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财务处根据外部审40、计报告审核后给予报销。第九条 各部门所购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价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保持原有形态),各部门负责人应在报销单上签字,经办人到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经办人凭购物发票和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购货合同等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经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有关招投标文件。第十条 本市乘坐出租车的费用原则上不报销,特殊情况经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后到财务处审核报销。第十一条 差旅费的报销见南工校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校内的招待费、礼品费原则上由各分管校领导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列支。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务报销规定同时废止。第十四条 本规41、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附件3: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行200575号文、苏教财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章 差旅费的审批与报销第二条 各系(部)、处(室)的出差项目经系(部)主任同意并确定人选,注明出差理由、经费报销渠道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第三条 出差人员必须于出差回校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且不说明原因的,可采取以下措施:(1)由财务处从借款人员的工资或津贴中扣取,直到扣清为止;(2)党员按中国共产42、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6条规定,以挪用公款处理。第四条 各系(部)、处(室)的差旅费项目在超过预算定额后,原则上当年不再安排出差。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 校级领导、教授去外地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席卧铺、轮船三等舱位、飞机普通舱位、其它交通工具,并按实报销;其余人员去外地出差乘坐火车硬席卧铺、轮船三等舱位、其它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车),并按实报销。第六条 除校级领导及教授以外,其余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因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而需乘坐飞机的,或确系飞机票价低于车票的需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普通舱,凭票按实报销。第七条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43、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次)等,凭据报销。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卧铺票。 第九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八条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可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席座位票价(不含空调)折算按下列比例发给个人:1、按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五十发给。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改乘硬席座位的,按本条第1项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第四章 住宿费第十条 教职工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控制标准: 地 区 职 务 标 准本省及省外其他地区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厦门市、青岛市、大连市、杭州市校级领导150200其余人员12015044、教职工出差住宿费按以上标准凭据报销,节约不奖、超标自理。第十一条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上述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标自理。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第十三条 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 1、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本省及省外一般地区20元;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厦门市、青岛市、大连市、杭州市30元。 2、教职工出差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发出差伙食补助费3、职工到本市郊县出差,当天不能回来的,每人45、每天补助出差伙食费15元。第六章 公杂费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第十五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本省及省外一般地区10元;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厦门市、青岛市、大连市、杭州市2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第七章与会、外派的差旅费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按会议主办单位要求交纳会务费并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按会议主办单46、位要求交纳会务费并统一安排伙食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学校按上述第二至第六章规定报销。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并且未交纳会务费的,在途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学校按上述第二至第六章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均减半报销。其培训资料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和培训资料、合法票据报销。第八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47、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第二至第六章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一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差旅费支出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48、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出差报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附件4: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治理乱收费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内收费行为,加强学校票据的管理,确保“收支两条线”的顺利实施,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财综字1998第104号49、)文件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票据系指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由财政或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仅限于学校结算暂存暂付款项、分摊代办费、单位内部往来、冲减经费支出等结算。要严格区分两种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混淆使用。第三条 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购入和监管,空白票据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票据应及时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并对使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50、员的经济责任。作废的票据,应收回所有联次,注明作废,不得拆本使用,票据用完要及时将存根交专人核销、存档。第四条 在开具收据时,必须如实逐项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大小写金额、交费单位名称,如收现金,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如收支票,名称必须与支票上单位名称相符,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并由收款人签章,并将每本收据合计金额登记在封底。第五条 各部门不得自购收据或自制收据。第六条 发生退款(包括退学费)时,交款人应交回原交费时由财务处开具的收据正联,方能办理退款手续。第二章经济责任第七条 学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51、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隐瞒、截留公有资金的个人一律以贪污论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附则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附件5: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暂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 为了加强学校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一借一清、按期结帐;前帐不清,后帐不借;无资金来源不借”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凡本校教职工确因教学、行政办公、科研等公务需要,经批准可借用公款。第二章 借款手续第三条 借款人应向本人所在部门单位申请,按照财务规定,填写完整的借款单,详细写明申请借款日期、借款事由、结算方式、借款金额(大小写52、一致)、经费来源(或项目代码);出差的须注明起始日期、到达地点;购物的须注明品名;通过银行转帐付款的,应注明收款单位、银行帐号、开户银行。第四条:借款单必须由借款人签名,借用行政事业经费的同时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借用科研、教研、课程或专业建设等专项经费的同时由各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经费超支或无经费计划,一律不得借款。第五条 借款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借款人应书面委托,并由受托人交给财务处,受托领款人应在领款时在借款单上签名,否则财务处一律以领款人作为借款人。第六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借款。若因突发事件,如学生生病、受伤等需紧急治疗而向学校借款的,应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作借款人。第三53、章 报销规定第七条 暂付款由借款人负责及时结销,凡以现金方式借款的,如因故未使用,应在5个工作日(一周)内退回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开具结算凭证。第八条 出差人员必须于出差回校后10个工作日(二周)内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并由财务处出纳开具结算凭证。第九章 采用现金或转帐支票结算的各类借款,借款人须在借款后10个工作日(二周)内办理报销手续;采用汇票或汇款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15个工作日(三周)内办理报销手续。第十章 年度终了前(一般为当年的12月20日前),借款均应办理报销结帐手续;领有周转备用金的部门和个人均应于年末(当年的12月20日前)归还借款,如确需要可于次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第四章 制约措施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按月对暂付款作清理催报,并发送催款通知。第十二条 原有暂付款未按时、按规定结清的借款人,应持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核实的情况说明到财务处办理延期手续,否则不得再借款。第十三条 办理离校或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结清暂付款,因故不能及时结清的,应通过财务处向接办人员移交。第十四条 对借用公款未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结清、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借款人,自逾期次月起,财务处可从其工资、津贴中扣还暂付金额,直至其清偿为止。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暂付款的管理,从严控制借款额度,配合财务处做好暂付款的催还和清理工作。第十六条 本办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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