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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务代理公司商务管理制度汇编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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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71246 2024-12-16 44页 276KB
1、代理有限公司商务管理制度汇编 20xx年1月1日 目 录一、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二、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操作细则4三、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办法14四、代理有限公司合同范本16范本一、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合同16范本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订舱合同22范本三、集装箱货物陆路运输协议28五、代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30六、代理有限公司箱管费收管理办法32七、南代理有限公司保险理赔管理办法35八、代理有限公司商务保密规定43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的管理,预防合同纠纷、降低经营风险,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以提高公司整体的管理水平,结2、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范围是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签订的合同。第三条 合同,是指总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在经营范围内或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协议、文本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单航次委托书不在本管理办法的管辖范围内,但可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监管。第四条 上述合同所遵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分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际经济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第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3、的原则。总公司主管部门为财商部,对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总公司主管部门及公司下属各单位分别对公司签订的合同和下属各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专项管理。第六条 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在获得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可对外签订合同。总公司的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有权签约人等重要事项。总公司下属子公司有权独立对外签订合同。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总公司主管部门为财商部(由于总公司目前组织架构正在完善,财务、商务部门暂没设立,凡涉及财务、商务共同完成的工作,暂行规定中以财商部代替,以下同此),其主要职责为:(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督促总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遵4、照执行。(二) 负责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三) 负责对总公司签订合同的审核,归档工作,以及对下属各单位所签订合同的监督管理。(四) 负责对保管的合同定期进行整理,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进行动态跟踪。(五) 就合同执行过程中反馈的问题及时给相关业务部门及总公司下属各单位提出建议。(六) 根据公司不同的业务制定相应的合同范本格式,供总公司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各下属单位参考。第八条 下属各单位财商部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管理全部内容负责。下属公司应设置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具体承担各单位的专项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各单位合同管理档案,制作本单位签约合同的管理台帐。台帐主要内容应5、包括合同名称、签约方资信、合同期限以及变更情况等。各单位合同管理员名单应送达总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财商部。第九条 合同管理员需做好日常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管理台帐、合同报批表登记、合同履行情况、纠纷处理记录及合同章使用情况等。总公司主管部门对公司下属各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第三章 合同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条 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语义清晰,要有明确的费用结算条款和必要的防范风险的条款,尤其要明确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应当查明对方经营、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并要求对方出具6、营业执照,分公司签订合同时要出具其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若对方签字者为非法定代表人且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则必须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印章;若对方为个体业者无营业执照时,原则上不与其签订合同,采用付款买单方式,若从业务角度考虑一定要签订合同时,则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并对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合同以传真的方式签订的,应注明传真签字生效字样;合同签订后,须更改时(例如更改送货门点等),更改单应加盖公章方能生效。第十二条 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合同签订后,正本分别由本公司财商部和各单位合同管理员保管。下属各单位签订以半月或月结算应收性质的合同需要总公司审批,其他性质的合同需7、要向总公司主管部门报备。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应全面履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或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遇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同时务必积极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第十四条 针对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签订的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总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业务部等相关部门定期将每月箱量、利润、应收账款等回收情况,于次月10日前提供财商部和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员,财商部根据各项数据综合考评合同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合同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归档,并于次年一月完成整个年度的归档工作,档案材料供以后业务参考,保存期为三8、年。本规定下所指的合同执行完毕是指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已完全履行。如果合同履行结束,但存在纠纷,仍不能视作合同执行完毕。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第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初期的处理办法是以本公司业务部门为主,财商部为辅的方式;在业务部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再转由财商部为主的处理原则。需由上级公司协助的,上报程序以财商部为主部门上报至上级公司的对口管理部门,同时递交与该纠纷有关的单证、往来信函、传真等相关业务文件。第十七条 发生合同纠纷争议金额较大,或者对经营与管理影响较大的,应及时报送总公司主管法律部门。第六章 合同专用章管理第十八条 总经办承担规范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责任,合同专用章由总经办负责保管9、使用。第七章 附则本管理办法由总公司财商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本办法发放至代理有限公司业务部,以及下属各单位。 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操作细则为加强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明确管理内容,特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一条 合同的签订实行业务部、财商部、分管领导或总经理会签制度。1、总公司业务部门欲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承办部门应填写代理有限公司合同报批表(见附表一),简述订约意图,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附根据协议范本拟定的合同草案提交合同主管部门。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就有关商业风险的条款提出建议。原则上合同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承10、办部门,承办部门应根据合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修改合同草案。合同需要订立时,合同主管部门应将合同书连同该合同报批表一起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随后正本送交总经办。由总经办根据合同报批表上领导审批后的同意意见予以加盖合同专用章。2、下属各单位签订以半月或月结算应收性质的合同,需由总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即下属各单位根据协议范本拟定合同,由单位负责人填写合同报批表,申报至总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完毕后,提交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签订协议。其他性质的合同需要向总公司主管部门报备,即将领导已审批通过的合同报批表和合同报给总公司主管部门。第二条 合同签字人的规定:总公司对外签定合同由分管领导或承办部门负11、责人签字;总公司下属各单位签定合同的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第三条 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签订合同的审核报批流程承办部门、下属各单位提供的协议草稿-总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协议审核-如无异议填写合同报批表-主管部门经理签字认-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在报批表上签字-盖章合同生效主管部门经理签字认如无异议填写合同报批表总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协议审核承办部门、下属各单位提供的协议草稿下属各单位首先申报至总公司相对应的业务部门审批业务条款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在报批表上签字总公司合同直接盖章,合同生效报批表传真各下属单位财商部,签属合同第四条 各单位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在每季度结束后五日内,向总公司主管部门分别报12、送以下专项合同台帐:(1)本单位上一季度启动的新类型合同;(2)本单位上一季度签订、变更的业务合同。上述专项合同台帐参照合同管理台账(见附表二)制定。合同台帐要求书面及电子版本同时提交。(二)合同纠纷发生后,根据纠纷处理的进度,按合同纠纷处理进度表(见附表三)向总公司主管部门报备。纠纷处理完毕后,及时将纠纷处理情况书面形式报总公司主管部门备案。书面及电子版本要求同时提交。第五条 合同必须编码管理。合同编码规则:NMHN年份合同序号(A/B)例如:NMHN20xx-001(A/B) 即为内贸20xx年第一份合同。其中A表示收费合同 ;B表示付费合同。编号原则上必须按签订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不允许13、跨号、跳号和漏号。第六条 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合同签订后,正本分别由总公司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合同管理员保管,总公司主管部门留存合同报批表副本。第七条 原则上,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签订合同除需准备协议文本和合同报批表外,根据合同性质提供以下资料:1、签约客户申请表(附表四)2、资信调查表(附表五)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4、税务登记证(国税)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6、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7、如签约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表六)。8、分公司签约,尚需总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并提供总公司开户银行、帐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14、附表七)9、协议客户信用管理档案(附表八)注:集装箱货物陆路运输协议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2、道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签订协议车队时需提供)3、车辆清单一份,并加盖公章。4、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最少提供6辆车的行驶执照),并加盖公章。5、车辆保险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表一代理有限公司合同报批表申请部门/下属单位申请日期编号事由:申请人:客户名称客 户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主管部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总经理意见附表二合同管理台账填报部门: 年 季度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序号合同名称标的金额对方单位签订时间起止时间履约状态填报人15、: 复核人: 联系电话:附表三合同纠纷处理进度表填报部门: 年 季度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序号合同名称事由标的金额对方单位处理部门发生时间结案时间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填报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附表四附表五协议客户资信调查表公司名称(中文)公司名称(英文)(如有)公司住所企业类型(以在工商注册为准)企业类别生产企业 流通企业 零售企业 其他 经营范围(以在工商注册为准)公司现有员工(人数)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业务联系人电话传真注册资本公司账号公司税号货物品名月出运总量主要流向操作细节要求客户编号: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附表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致:代理有限公司_公司特别授权签约代16、表_与代理有限公司签订_及其附件,并承诺承担合同项下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特此授权!授权公司:_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七授 权 书致:代理有限公司_公司特别授权_公司签约代表 与代理有限公司签订_及其附件,并承诺承担合同项下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特此授权!授权公司:_公章: 年 月 日授权公司开户银行及帐号:人民币:美金:附表八协议客户信用管理档案客户编号:客户名称历年协议执行情况年份箱量(TEU)结费评价(好、中、差)20xx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综合评价后对此客户采取的措施可续签终止中止永不续签该客户更名备忘(同时提交书面更名说明)更名时间更名后新公司名称账号及其17、他是否有更改该客户涉及法律纠纷记录是否为我司的VIP客户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办法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明确纠纷的解决方式的多元性,便于法律顾问依据职权及时处理纠纷、提高办事效率。(一)规章概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对于企业来讲,纠纷是客观存在的。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少数纠纷可能要通过司法或者仲裁途径解决。不管是司法解决,还是仲裁解决、协商解决,都是解决纠纷争议的途径。为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企业应当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纠纷处理管理,可以起到减少损失、规范行为的作用,有利于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18、益。(二)主要内容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纠纷的管理部门、纠纷的登记与管理、起诉与应诉、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律师的聘用、案件的通报等方面。1目的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公司的合同管理,根据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2管理部门合同纠纷由总公司主管部门统一管理。3登记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相关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合同编号、纠纷情况等通报总公司主管部门。总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本案。4处理合同纠纷分为对方不履行、己方不履行或者双方都有责任三种情况。根据不同情况,由负责本案的法律顾问提出处理意见。(1)、属于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的,在对方违约行为发生后,我公司相关19、部门了解情况后,及时通报总公司主管部门,总公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律顾问指导下两日内提出法律意见书,并由经办人以公司的名义起草致对方的信函,经总经理批准盖章后,以传真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到信函的确认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为起诉做好准备。(2)、属于己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的,在对方与我公司相关部门联系后,该部门应及时通报总公司主管部门,总公司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做好协调工作。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为应诉做好准备。(3)、对于双方都有责任的,要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做好起诉或者应诉的准备。5时效案件负责人一定要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必须保证时效的有效性。6起诉对方违约给公司造20、成损失的,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做好诉讼的准备。经办人要根据法律顾问的要求,将相关材料交给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如何计算、证据材料如何组织等。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律顾问直接出庭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聘请外部律师的,由法律顾问与律师沟通,协助律师做好诉讼工作。7应诉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法律顾问要做好应诉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不得无故拖延、延误胜机。答辩状要与经办人所在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决定。8仲裁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由法律顾问负责起草申请书及组织相关材料证据。是否需要聘请律师,由公司决定。9责任因为法律顾问或者经办21、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败诉的,法律顾问或者经办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0通报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切重大事项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要提出建议,由主管总经理决定研究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代理有限公司合同范本范本一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协议编号: 甲方:代理有限公司法定地址: 工商执照号:乙方: 法定地址: 工商执照号: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和的有关规定,现就海运进出口货物委托运输事宜,如下协议:第一条:适用范围1 乙方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外经贸委国际货物代理企业批准证书,营业范围允许在其营业地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22、;或者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 乙方同意将其货物委托甲方代理安排配装泛洋运输有限公司的船舶运输;3 甲方将按双方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理乙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进行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第二条:双方的职责和义务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内容详实、完整而准确无误的海运委托书,注明有关运输要求,包括该票货物的经办人姓名、电话、提箱要求等并在托运单证上盖订舱专用章;2. 乙方提供的每份海运委托书须填明该票货的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预配的船名航次、目的港(内陆点须注明中转港)、品名和数量等,重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危险品须事先书面声明,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接受订舱。3. 乙方应将海运委23、托书在受载船舶截单前交给甲方;甲方将根据受载船舶安全性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舱位、发放提单号、确认乙方的订舱。4. 如遇到受载船舶舱位紧张,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5. 如需加载,乙方应尽早与甲方取得联系,甲方将根据受载船舶的实际订舱情况和受载能力尽力办理。6. 如出运货物有特殊要求,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需征得甲方同意;7. 乙方如需对委托进行更改,应在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书面通知甲方,书面更正单最迟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交给甲方。如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单证错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8. 乙方可以委托甲方代理报关;但如因乙方提供的报关单证与实际不符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24、。9. 乙方作为用箱人在甲方指定地点提箱时应检查箱体的完好程度,对于无问题记录的设备交接单提取的箱体视为完好适货。10. 乙方必须委托与甲方有箱管协议的车队提箱,从乙方对从甲方指定的提箱地点提箱后到进入港区卸下为止,或将空箱返回甲指定堆场为止期间内发生的箱体破损、灭失负有赔偿责任。1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客户须知要求进行订舱和办理相关手续。第三条:申请订舱每次或每批货运的出运,乙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申办订舱。 乙方申办订舱,应当正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托运委托书,并加盖有效印章或订舱专用章,并以纸质书面形式送交或传真至甲方。第四条:提单签发1 提单使用: “泛洋航运有限公司”联运提单25、或其它提单;2 提单签发:本协议所承运的货物,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船舶代理签发;第五条:风险责任1 乙方的海运委托单应在甲方规定截单日前送达甲方,对超过截载日乙方要求加载的货物,甲方需积极协助其进行配载,但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费用;2 甲方签发承运区段内运输的船公司的提单,并承担该区段内运输的风险及责任;在这区段外的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3 乙方提供不正确的货物资料而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海洋运费和陆上运费及港杂费(以下统称“运杂费” )的计收与结算1 海运费和中转费:按甲方签署的协议运价确认书和公布中转费计收;2 陆上运费和港杂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费率计26、收;3 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如承运船公司宣布增加附加费或任何的运价调整,甲方可在协议运价确认书基础上加收临时颁布的增收附加费或按调整后的运价,并按新费率与乙方进行结算,但甲方必须提前 日通知乙方;4 佣金:乙方可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佣金率在运费中扣付,但必须在汇款中予以说明;5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以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运杂费,签发提单:(1)乙方付清运杂费的,有权向甲方要求交付货物;未付清有关运杂费的,甲方及其代理人有权留置乙方交付的任何货物或财产。(2)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交纳足额备用金;未交纳备用金的,则按上述(1)之方式结算和支付运杂费;若乙方缴纳的备用金不足额或已用讫或未补足的27、,甲方及其代理人有权留置乙方交付的任何货物或财产。(3)甲方先交付运单或货物,然后以月结或半月结帐方式与乙方结算运杂费,即乙方每 月 日和 日前结清上月应付甲方的所有运杂费;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清运杂费,甲方有权选择按本款第(1)种方式结算。 (4)其他协商方式结算,如该月结协议一律试运行三个月(自协议生效日起算),在此期间如箱量达不到规定或付费不严格按照协议执行,自第四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起乙方会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并实行(1)种方式结算。12月份所有运费当月结清,即12月1日至12月25日(以船期为准)所有运费12月27日 前一次性付清。6 无论甲方以何种方式结算运费,乙方均必须及时审28、核甲方开出的发票或运费清单,如有疑异应在甲方开出发票之日或运费清单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甲方将按开出的发票金额或按发出的运费清单进行开票和结算运费。7 如乙方不能按本条规定的费用结算方式按时结算运杂费,乙方同意甲方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强制催收直到乙方付清在此之前应付的运杂费,而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A、 延缓签发提单;或B、 延缓提交外汇核销单;或C、 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货物的交付;或D、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间的银行存款利率征收利息。8. 口岸港杂费为: RMB /20GP,RMB /40GP,RMB /40HC,危险品、冻柜及特种箱港杂费为RMB 29、/20,RMB /40。如有变化另行通知。第七条 协议的履行:1. 协议当事人应各自指定专人负责运价申请、协议管理,并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2. 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协议书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方;3. 任何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拒力的作用,无法履行或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应立即通知对方;4. 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弃权,应以签署书面声明方为有效;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1 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各当事人同意,并在十五天的时间内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如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30、的实际损失;2 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义务和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3 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提前三十天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1 当事人违反协议的有关规定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违反协议的行为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第十条:异地订舱根据业务需要,乙方可选择向总公司的下属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办理订舱业务。同时双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下属公订舱公司,费用结算由乙方同当地公司自行结算。第十一条:其它1 承运船公司提单及运价本(表)条款,以及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协议附件均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31、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签约地所在海事法院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3 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货运代理协议自行终止;4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昭信守。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甲方 乙方代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特别提示:请详细阅读附件一 “订舱须知”。附件一 客户订舱须知为加强双方合作、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您的货物“安全、准确、快捷”地安排出运;我司特制定如下客户订舱须知,敬请您积极配合:一、 海运订舱委托书:1、 本地客户、请持正本 “海运订舱委托书”或32、使用网上订舱方式来订舱;异地客户、加急订舱可先凭传真件订舱、并在二个工作日内补交正本。2、 海运订舱委托书必须准确、清晰和完整并以电脑制单或以打字机打印,为避免辨认上的错误而影响单证质量和延误货物安排,我司不接受手写体的海运订舱委托书。3、 对于要求我司代理报关、装箱、拖运、商检、保险和/或熏蒸等特别委托事项,请在海运订舱委托书上特别声明。4、 海运订舱委托书上必须写明订舱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便于我司操作人员与您保持联系。5、 与我司签订协议的客户,在海运订舱委托书上必须清晰地加盖协议书上备案的“订舱章”;尚未与我司签订协议的客户,请加盖清晰的公章以示确认;未加盖“订舱章”或加盖的“订舱33、章”与协议中备案的不相符或未加盖“公章”的海运订舱委托书,将可能被拒绝订舱。6、 如需“电报放货”,请在委托时加以注明,以便我司提前作好电报放货准备。二、 运费及附加费条款:1、 在海运订舱委托书上必须清楚地标明付费条款。在未特别声明的情况下,附加费的付费方式,将被认为与海运费的支付方式等同。因此,如附加费与运费支付方式不同,必须在海运订舱委托书上特别声明,特别是日本航线的BAF、YAS,美国航线的DDC等。2、 与我司签订运价协议或享有我司特批运价的客户,在海运订舱委托书上必须注明协议号或协约号;尚未与我司签订运价协议、请在订舱前与我司业务部联系确认,取得协约运价和确认编号;没有协议号或协约34、号的、我司将按有关公布运价与贵司结算运费,并且不接受事后的任何更改。3、 有关运价适用,我司将按“有协约价按协约价执行、无协约价按协议价执行、无协约价和协议价按公布价执行”的原则,与您结算运费。4、 尚未与我司签订任何协议的订舱,将被视为“付款买单”的客户来处理,在申领提单前必须先到我司财务部付清运费。三、 化学品危险品订舱:1、 由于一些化学品在不同国家和港口将被视为禁止进口或过境和中转的限制,因此,化学品订舱时必须提供相应的中英文品名、化学分子式和用途(对于美加航线承运的化学品需要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以便于我司审核。2、 属于“国际危规”列名的危险品订舱时,必须准确申明危险品等级、类别35、和联合国编号、并随附危险品说明书。订舱时未如实申报或隐瞒真实情况,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3、 危险品订舱必须事先提前5个工作日向我司业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危险品说明书,经书面确认后,我司主管部门凭确认书接受订舱。4、 危险品货物申报单、危险品装箱证明书务必在船开航前二天(周六、日的船期,不迟于当周四)的下午14:00时前送到我司。四、 特种箱冷藏箱订舱:1、 特种箱(包括挂衣、开顶、框架和平板箱)和冷藏箱订舱必须事先提前5个工作日向我司业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确认后,我司业务部接单科凭确认书接受订舱。2、 挂衣箱订舱时,必须注明类型(如单杆、双杆、绳索或压条等)以及具体的提箱日期。3、 开顶36、框架或平板箱订舱时,必须提供每件货物的最大外型尺寸和重量并随附能表明货物外形的技术图纸(注明起吊位置)和装箱要求。订舱时未如实申报或隐瞒真实情况而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将由您来承担。4、 冷藏箱订舱时,必须注明要求的冷藏温度和通风口要求。如委托我司安排装箱并有特别要求、请特别说明。五、 FOB运费到付订舱:1、 如您的收货人(买方)与泛洋航运及其目的港代理签订有运价协议的,在第一次订舱时请提供有关协议副本到我司业务部审核确认后,我司将按有关协议制作运费舱单和收费,并在下一次订舱时在海运订舱委托书上注明协议号。2、 如与我司、泛洋航运及其代理无任何运价协议的,请事先向我司业务部取得联系确37、认运价,否则我司将按公布运价执行。六、 海运订舱委托书的更改:1、 任何委托更改必须在受载船舶截单前提出书面申请、不收费。但在船舶开航后提出更改将收费。2、 船舶达到目的港前一周以内不接受任何提单更改。3、 任何提单更改必须提供书面正本并加盖公章的“更改单”,向我司的业务部提出申请。4、 变更付费条款:基本费人民币100元(美加航线美圆100元)。包括对海运运费和附加费的更改。预付改到付:请先到我司财务部交付等额的运费和/或附加费押金后,方作更改。并在我目的港代理确认运费“已收讫”后退还押金。到付改预付:与我司签订协议的按协议付款,无协议的必须付清运费后方给予更改。5、 变更目的港/交货地:基38、本费美圆100元。必须在船舶达到第一个卸港前5天提出,并向我司财务部付清更改费、翻箱费、需补收的运费和转运费等之后方给予更改。6、 更改货物件数、重量和体积:基本收费人民币100元。更改货物件数、重量和体积必须提供装箱单和理货报告等证明文件,我司凭装箱单和理货报告等证明文件予以更改。同时,我司只进行提单和舱单的更改,如需进行海关方面的更改则由客户自行负责,并不承担因应客户要求更改而对可能产生出口退税和目的港进口清关风险。7、 收发货人及通知方更改:基本费人民币100元。8、 更改铅封号码:不收费。如货物被重新开箱查验而更改铅封号,必须提供查验证明方予以更改。七、 办理电报放货手续:1、 办理电39、报放货正常情况下在受载船舶开航的当天办理。2、 承运船舶开航后要求办理电报放货,请携带人民币100元手续费和原已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3、 如属于“付款买单”的或与我司帐务上存在问题的,必须先到我司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确认后,方可办理电报放货并取得电报放货的凭证。八、 办理提单签发手续:1、 提单签发正常情况下受载船舶开航后第1个工作日开始办理。2、 在申请签发提单时,请备妥正本的提单“申领单”。“申领单”上必须盖妥委托方的公章并在领单人栏目上签收。为维护双方权益,我司不接受“申领单”传真件或复印件。3、 如属于“付款买单”的或与我司帐务上存在问题的,必须先到我司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并确认后,方可办40、理签发提单。本须知解释权归属代理有限公司范本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订舱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代理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 工商执照号: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工商执照号: 为更好地开展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业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向甲方所代理的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船舶办理订舱的相关事宜,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分清职责”的基础上,自愿合同如下,以昭信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乙方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资格证,依法允许从事本合同所涉及的经营活动,向甲方所41、代理的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船舶办理订舱的相关事宜。第二条: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为:货 物指适合于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的由乙方交付甲方安排运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物品;集装箱-符合IMO标准的各类集装箱;货 方指货物的所有人、共有人、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货物运输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承运人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收货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接收货物的人;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人;42、订 舱指货方根据具体需要,选定或委托货运代理人选择适当的船舶,以口头或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订舱代理人办理装运货物的舱位的行为;托运委托书指货方写明具体需要,委托承运人或承运人的订舱代理人安排申请装运货物的舱位,承运人或承运人的订舱代理人确认运价、运单号及船名航次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其他形式送交货方的单证;特殊货物指危险货物、冷藏/冷冻货物、活动植物、超高/超长/超重货物、高价货物、液体货物、易腐货物、散货、使用货方自备箱的货物以及其他需要特殊方式运输的货物;危险货物亦称“化学危险货物”,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使财产受到毁损而需43、要特别防护的货物;运杂费指国内水路运费、中转费、附加费、陆上运费、港杂费、拖车费、滞箱费、单证费、手续费、罚款和保险费等与货物有关的费用以及承运人和承运人的订舱代理人为货方提供服务所发生和垫付的费用。第三条: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资格证乙方保证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资格证,依法允许从事本合同所涉及的经营活动。乙方未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资格证导致合同无效的,乙方和乙方的经办人员应共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第四条:代理权限甲方保证有权代理泛洋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或经营的国内水路集装箱运输船舶接收乙方的订舱。甲方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的,依法承担44、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的法律责任。第五条:责任期间为避免歧义,无论如何,甲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或其他情况不负任何赔偿责任。第六条:互惠条款乙方同意将本人经营的或代理的或授权或委托的国内水路运输货物全部向甲方订舱,但是,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接受乙方订舱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运杂费优惠价和费收标准计收运杂费。第七条:异地订舱根据业务需要,乙方可选择向下属的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办理订舱业务。同时双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下属订舱公司,费用结算由乙方同当地公司自行结算。第二章 订舱 第八条:申请订舱每次或每批货物的出运,乙方45、可以按照以下第 方式向甲方申办订舱。乙方申办订舱, 应当正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托运委托书,并加盖有效印章或订舱专用章,并以纸质书面形式送交或传真至甲方。乙方应当:托运委托书(订舱报文)中应注明所托运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方式、运输方式、装箱地点及日期、装箱联系人及电话号码、装货港、卸货港、最终目的地、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准确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托运人声明等。 托运委托书(订舱报文)内容不真实或不完整或有错误所引起的或有关的一切损失、风险、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托运委托书应当字迹工整或打印清晰,因字迹模糊或打印不清晰所引起的或有关的一切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由乙46、方承担。乙方应当在甲方停止订舱日内将托运委托书送交至甲方;订舱报文发送截止日根据电子订舱协议书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代理保险 甲方提供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内贸)保险代理业务。乙方可委托甲方对托运的货物代为投保,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委托;无论何种情况,货物已装船的,甲方不再接受乙方代为投保的委托。保险费由乙方支付或者经甲方同意由甲方先行代为支付,保险单及有关运杂费发票一并送交乙方,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付清相关费用。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或毁损,由乙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应当予以协助。第十条:特殊货物 出运货物属于特殊货物的,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甲方,包47、括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批货物或者该票货物的订舱。 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甲方,包括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致使货物及/或其他财产、人身遭受损害的,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 出运货物属于危险货物的,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托运委托书,并在托运委托书上注明或同时以其他书面形式特别明确告知甲方,包括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乙方未告知或告知不明确或有误的,与该危险货物有关的,无论如何发生的或者何种性质所引起的全部的和任何的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出运货物属于危险货物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订舱;甲方接受订舱的,并不意味48、着对该危险货物所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及/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的承担。 甲方接受订舱后,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危险货物已经危及或可能危及危险货物本身及/或其他财产、人身安全的,有权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或处置措施,由此而产生的或有关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船期预报 甲方可在网上发布有关船舶的船期预报;应乙方要求,甲方可另行向乙方提供有关船舶的船期预报;甲方提供的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时间的约定,仅作为乙方安排货物运输的参考。 第十三条:确认订舱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托运委托书后,可根据航线、港口、船舶、运输条件等情况决定能否接受乙方的订舱。未经确认的49、托运委托书,视为订舱没有成立。除证明甲方在安排舱位上有过错外,甲方对乙方的货物未能订舱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接受订舱的,应当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通知乙方并告知确认内容,确认的内容包括运价、运单号和船名航次等。 除证明甲方安排装船有过错外,甲方对乙方的货物未能装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甲方得知乙方货物未能装船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超期订舱 超过甲方公布的船期预报申请订舱的,甲方不予接受。因特殊原因,乙方要求订舱的,应当及早与甲方联系,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尽力安排。但是,对于甲方最终无法安排订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更改托运事项 经甲方确认订舱后,乙方于装船前要求更改托运委托书所列事项或50、内容的,应当在装船前向甲方出具书面的更改单,并在更改单上签署经办人姓名、注明日期,加盖乙方有效印章。 因更改托运事项或内容所引起的或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包括单证错误所产生的或有关的一切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返运或退运处理 在货物出运后,如乙方提出返运或退运等要求时,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同时书面保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甲方将尽力配合乙方的要求,但若由于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原因等非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法进行上述安排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解除订舱 乙方于船舶开航前要求解除订舱的,援引海商法第四章第六节有关托运人解除运输合同的规51、定办理。第十八条:货物包装货物包装应当适合国内水路运输及货物本身的特殊属性,明示搬运、储存、配载、运输、保管、照料、装卸和防护等应该注意的标志。 对于货物的搬运、储存、配载、运输、保管、照料、装卸和防护等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当在托运委托书上特别注明或另行书面明确告知。 货物包装不当或者不适合国内水路运输和货物特性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或解除订舱。拒绝或解除订舱的后果,由乙方承担。拒绝或解除前已经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因该货物的订舱的拒绝或解除而终止。 货物包装不当或者不适合国内水路运输或者货物特性要求所产生的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箱体交接 乙方提取集装箱时应当检查箱体的52、完好程度。无损坏纪录的设备交接单视为箱体完好适货。 乙方自行提取集装箱的,从甲方指定的提箱地点到进入港区卸下期间,或者从空箱返回到甲方指定的堆场为止的期间内所发生的箱体损坏或灭失等,由乙方负责。乙方委托甲方提取集装箱的,除证明甲方有过错外,从甲方指定的提箱地点到进入港区卸下期间,或者从空箱返回到甲方指定的堆场为止的期间内所发生的箱体损坏或灭失等,由乙方负责。第二十条:货物装箱、封箱及计数乙方自行负责货物装箱、封箱及计数,并填制集装箱装箱单。集装箱装箱单内容不真实或不完整或有错误所引起的或有关的一切损失、风险、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集装箱装箱单应当字迹工整,因字迹模糊所引起的或有关的一切费用53、风险、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委托甲方装箱、封箱及计数,除证明甲方有过错外,对因装箱、封箱及计数引起的或有关的一切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一条:配舱、进栈和装船甲方接受订舱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进行货物运输的配舱、进栈、装船和有关费用的支付等。第三章 运单签发与货物交付第二十二条:运单签发 乙方委托订舱的,货物出运后,应乙方要求,甲方应当将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运单交付乙方。运单为泛洋航运有限公司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或者其他运单。甲方受委托签发运单的,乙方提供的订舱报文数据与理货公司提供的理货数据不一致的,甲方可以理货数据/资料为准。第二十三条:货物交54、付/收货人提货 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乙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办理提货手续或做好接货准备。乙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及时提货,接受货物;乙方及其指定的收货人提货或接受货物不及时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堆存费和滞箱费等)(按照相关方公布的费率计收),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提货或接受货物前付清上述费用,否则,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有权留置该货物或者留置乙方交付的任何其他货物或财产;由此所产生的或引起的或有关的一切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四章 运杂费的结算和支付第二十四条:运杂费的结算和支付 乙方特别同意以下列第 方式结算并支付费用:(1)乙方付清运杂55、费的,有权向甲方要求交付货物;未付清有关运杂费的,甲方及其代理人有权留置乙方交付的任何货物或财产。(2)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交纳足额备用金;未交纳备用金的,则按上述(1)之方式结算和支付运杂费;若乙方缴纳的备用金不足额或已用讫或未补足的,甲方及其代理人有权留置乙方交付的任何货物或财产。(3)甲方先交付运单或货物,然后以月结账方式与乙方结算运杂费,即乙方于每月 日前结清上月应付甲方的所有运杂费;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清运杂费,甲方有权选择按本款第(1)种方式结算。无论甲方以何种方式结算运费,乙方均应当及时审核甲方开出的发票或运费清单,如有异议应在甲方开出发票之日或结算清单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56、,视为乙方同意按开出的发票金额或按发出的运杂费清单支付运杂费。 乙方未按时付清运杂费的,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乙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月结协议一律试运行三个月(自协议生效日起算),在此期间如箱量达不到规定或付费不严格按照协议执行,自第四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甲方会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乙方终止协议并实行第(1)种方式结算。12月份所有运费当月结清,即12月1日至12月25日(以船期为准)所有运费12月27日 前一次性付清。第二十五条:运杂费费率的调整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承运船公司、港口等单位宣布增加附加费或任何的运价调整,甲方有权对双方已约定的结算费率进行调整,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57、。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当在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经甲方调整的新的结算费率,并按新费率与甲方进行结算。 第五章 免责事项第二十六条:免责事项货物因下列原因之一所造成的灭失和损坏,甲方无论如何不承担赔偿责任:(1)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列明的原因;(2)迟延原因;(3)非甲方过错的原因;(4)本合同约定不承担责任和免除责任的原因。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第二十七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当在变更合同之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5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所产生的或引起的或有关的一切费用、风险、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变更或解除合同前发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影响。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违约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原因造成的,免除承担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弃权的,应以签署书面声明方式方为有效。第八章 其 它第二十九条:其它合同各方应各自委派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并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任何一方未经59、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裁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运价协议(如签订)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合同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货运代理协议自行终止。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 两 份。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甲方: 乙方:代理有限60、公司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范本三集装箱货物陆路运输协议 甲方:代理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乙方: 法定地址:工商执照号:为加强甲方对集装箱及所装货物的跟踪和管理,使集装箱能够及时周转、保持适货、适航的良好状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集装箱重箱经海运到达乙方陆路运输经营范围,乙方负责承担重箱陆路运输事宜,如下协议:一、 乙方作为经营集装箱陆路运输的合法经营单位,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 有中国政府颁发的集装箱陆路运输经营资格证书或许可证书及营业执照;2、 有运营状况良好的集装箱运输车辆 辆(不少于5辆,乙方集装箱车辆清单见附件)3、 驾驶员符61、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及相关从业资格要求;4、 与代理有限公司在乙方所在地的箱管部门签有“代理有限公司箱管协议”(以下简称“箱管协议”),有权运输协议中规定的各种集装箱。如乙方不具备上述资格,本合同自始无效,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 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后,应及时编制送货计划、办理完成提箱和运输所需的所有手续,并及时将送货计划传真至甲方指定的传真,否则,因此产生的延误,造成甲方客户索赔的,由乙方承担。三、 乙方在承运期间应对集装箱及箱内货物承担完全责任。1、 进口重箱送到收货人指定地点后,乙方有责任督促收货人及时拆箱、收货,如果产生延迟,需要收货人出具书面证明承担相关62、费用,否则,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 在拆箱过程中,乙方有责任监督收货人拆箱,避免有对集装箱产生损坏和污染的行为发生;在拆箱完毕后,乙方有责任对集装箱内外进行检验,并有责任将拆空后的集装箱清理干净,如发现箱体外观六面有损坏(如裂口、凹瘪、把手损坏及箱封号缺损等),由乙方负责;箱体内部出现的损坏及污染,由乙方配合甲方拍照或者请收货人确认有污染事宜的书面资料提供给甲方。四、 乙方应在委托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运输任务,乙方对所承运的集装箱箱体及内装货物承担完全责任,做到合理运输、保管、装卸,确保箱体完好无损,并及时将集装箱返还甲方指定的堆场,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五、 乙方负责对63、所承运的集装箱及所装货物(包括其责任)办理足额保险,在承运期间(集装箱承运期间为:从集装箱装车起到集装箱返回甲方指定的堆场落地止;进口货物承运期间为:从重箱装车起到货物完全卸离集装箱止;出口货物承运期间为:从货物开始装入空箱起到重箱返回指定的堆场落地止)集装箱及所装货物因乙方过错发生的任何损坏、污染、丢失及延迟运输,乙方需按照产生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条款关于承运期间的约定仅限于甲乙双方之间,与任何其他方无关。六、 乙方应保证其车况良好,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即视为乙方车辆有能力承运该货物,并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因车辆超载造成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罚款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产生交通事故64、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损失、责任,乙方不得以货物超高、超重等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七、 乙方车辆到达收货人地址后,在不违反甲方利益及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惯例的前提下,乙方应当服从收货人的指挥,为收货人拆箱提供便利,因乙方服务质量差,造成甲方客户投诉的,甲方有权视情节扣除该票货物部分或全部运费。如果遇特殊客户,请及时与甲方沟通解决。八、 乙方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甲方对此种情况下终止协议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1、 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法令和法律、法纪的行为,或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2、 有向甲方客户敲诈勒索和有欺骗行为的;3、 乙方做出有损甲方信誉、名誉和利益行为的;465、 与乙方所在地的箱管部门签订的“箱管协议”已被终止或到期。九、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额外费用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其风险保证金或应付乙方的运费中扣除,如产生的费用超过风险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行交纳已产生的费用,乙方不得拒绝。十、 结费条款:1、 甲方与乙方每月结算一次运费,即在每月结束之后,乙方应在下一个月8日前按规定格式提供上月业务的对账单与甲方对账,当月15日前进行核对确认。 乙方确认上月处罚金额,将处罚金额扣除后向甲方出具结算发票,以便双方及时入账,如期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发票的一个月之内支付运输费用。2、 对于乙方代甲方收取运费的情况,乙方有责任在收到运费后的66、第一时间将运费结交甲方,不得以拖车运费抵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 十一、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拖车费抵扣发票(即: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十二、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十三、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及甲方所有下属各单位。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通过甲方当地司法部门裁决。十五、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对协议终止前所承运的还未返还到甲方指定堆场的集装箱箱体和货物负责,直到乙方运输的全过程和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全结束为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十六、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67、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注:运价以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当天公布的运价表为准,特殊情况或需开抵扣发票的以双方确认费用的传真件为准。代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实现代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规范化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总部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应收账款是指我司开展各项业务所发生应收未收的费用,包括:内外贸进出口运费用和拖车费、港杂费、仓储费、代理订舱费、报关/检费、装拆箱费等,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二条 代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实行闭环操作,建立专人跟踪、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实行“谁揽货、谁负责”,68、“谁放单、谁催收”的原则,将承担收回运费的最终责任落实到个人。第三条 总公司将对各单位采取应收帐款日报、周报及月报制度,并且于年终订立应收帐款控制指标,以督促各公司应收帐款的及时回收。第四条 为降低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应收账款及时收取,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做如下规定:(1) 所有开展的内外贸业务,原则上实行“付款买单”;(2) 根据实际情况,对签定了协议、企业资信好的客户,可以有一定的付款期限,但严格控制在30天以内;(3) 凡由总公司出面签定的运输协议,由各单位负责操作的客户,要密切跟踪客户的付款情况。客户不能按协议执行付款的,必须及时反馈给总公司财商部,以便采取必要措施。(4) 每月应69、收账款余额必须控制当月应收帐款发生额的30%以内。(5) 每月协议客户发生额必须控制在当月发生额的30%以内第五条 因索赔引起的运费纠纷,不能采取以运费抵扣的办法,坚持索赔与运费回收两条线原则。财商部将尽力协助客户处理索赔问题。第六条 相关人员的内部调动,必须将应收账款工作交接清楚,并继续承担催收责任;相关人员外调,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才能办理调动手续。第七条 应收账款要真正体现生产经营与费收工作的有机结合,将应收账款回收工作同责任人的个人奖金、业绩的考核挂钩:对于应收账款账目不清、原因不明、还款计划到期不兑现的,对责任人必须实行经济处罚,并要根据情况经给予其行政处分,对触犯刑法的要追究70、其法律责任。第二章 应收账款考核办法为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将控制指标落实到实处,现制定20xx年应收账款考核办法如下:一、20xx年应收账款控制指标20xx年按照公司要求,各公司外部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指标如下: 口岸公司:内贸 15天,外贸20天。网点公司:10天。按照周转天数要求指标,各公司余额控制比例如下:口岸公司:内贸40%,外贸60%;网点35%。二、20xx年财商部应收账款考核方案(略)第三章 对于应收账款的仲裁及法律诉讼管理1、对欠款客户进行仲裁或法律诉讼,要求各公司办事处运费催收责任人提出书面报告报负责人审核,由总公司公司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小组作出相应决定; 2、提出仲裁、诉讼决定后,71、由催收责任人负责收集/提供仲裁或诉讼所需的全部材料,如委托书、协议/合同、运单/提单、交接清单、欠款客户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往来的传真件、电报、电传等支持性文件;3、商务部负责与应收账款相关的法律事务,跟踪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并负责逐级上报;4、因仲裁、诉讼案件引起的诉讼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商务部、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送财务部审核付款;5、诉讼案件结案后,商务部写好总结报告、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并报备总公司商务部。第四章 以物抵债的管理程序1、以物抵债的方案由各分公司催款责任人提出书面报告,报总公司公司领导审核,经公司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小组同意后,上报总公司。272、以物抵债收回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有关物品由总公司负责处理;3、如以物抵债后应收帐款余额发生坏账,按应收账款坏账管理程序处理;4、以物抵债实施完毕后,公司商务部将相关处理报告报备总公司商务部,同时提供有关资料作为总公司公司财务入账和上报坏账的凭证; 第五章 应收账款坏账管理程序1、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帐款 ;2、下列情况可确认为坏账: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债务人较长时期(一般为三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依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以物抵债的损失;3、坏账的申报程序:a) 财商部提供坏账清73、单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包括委托书、提/运单、债务人资料、财商部的帐务证明、坏账原因和证明材料、催收情况和对责任人的处理),经各单位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小组同意后报总公司财商部。b) 对于有关证据材料丢失且金额较小的应收账款,由材料丢失者提供书面证明,经有各单位财商部批注意见后报总公司应收账款催收小组,作为上报坏账的证据材料。c) 对于欠款户失踪的应收账款,须有二名以上催款人员(非本业务经手人员)提供催收情况的书面陈述材料,经各单位领导审核认可后,作为上报坏账的证据材料。d) 对于欠款户破产的应收账款,必须提供其破产的法律证明文件,作为上报坏账的证据材料。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商部74、负责解释、修订。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代理有限公司箱管费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有限公司箱管费收的管理,更好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以提高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结合集装箱箱管业务的实际情况,特针对费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范围是指代理有限公司以及下属的各口岸公司、内陆网点。第三条 代理有限公司箱管费率主要包括:空箱调运费、空箱进口报关费、退租拖车费、堆存费、滞箱费、修箱费、箱管代理费、单证工本费等其它相关费用。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代付部分:1、空箱调运泛洋航运箱管负责制定空箱调运计划。所有空箱调运费用由箱管部承担。箱管部不可擅自安排空箱调运,否则航运箱75、管将不承担费用与责任。各单位财商部根据箱管部提供的费用单据及航运箱管的确认,确定调运到位后向承运单位代付费用(舶船、拖车);向航运箱管开具发票,附确认快递航运箱管收取代付费用。2、空箱进口报关费各单位箱管部定期向财商部提供进口空箱报关费用明细,但不需要航运箱管的确认。财商部审核后代航运箱管向代理报关的公司支付费用;向航运箱管开具发票,快递航运箱管收取代付费用。3、退租拖车费由航运箱管发出指令、各单位箱管部执行集装箱退租。箱管部安排协议车队完成退租后,向财商部提供箱管中心的确认及车队开具的费用发票。财商部确定退租完毕后,向车队代付退租拖车费;向航运箱管开具发票,附确认快递箱管中心收取代付费用。476、堆存费码头的帐单由各单位寄给航运箱管,航运箱管与各单位结算费用,各单位再与码头结算,周期比较长。为缩短结算周期,现码头的账单依然由各单位审核后寄与航运箱管,航运箱管确认费用后,由各单位垫付此费用给港口,航运与各单位结算。第五条、代收部分:1、滞箱费 对外公布的泛洋航运滞箱费标准,代表泛洋航运向相关方收取滞箱费, 并报泛洋航运每月进行结算。对于泛洋航运确认给予优惠条件的情况,按泛洋航运的确认件办理。A. 提箱押金及保函- 进口换单提重箱时,如果已产生大额滞箱费,必须按惯例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一定的集装箱押金。- 允许协议车队在未产生滞箱费的前提下无抵押提取空、重箱。B. 有关滞箱费的结算期限77、- 滞箱费由财商部向客户计算,代收后再与泛洋航运结算。有义务向客户公布泛洋航运当地的滞箱费收取标准、滞箱费的结算期限和超期滞纳金的标准。其中,滞箱费的结算期限为客户还空箱后的20天,超过30日历天未结算的滞箱费,自第31天开始按滞箱费的总额向客户每天加收1%的滞纳金。滞箱费一经结算,交纳入帐,原则上不予减免或退还客户。2、单证工本费到我司办理提箱业务的单位,不论空重(进、出口),均需交纳单证工本费。财商部以月为单位统计箱量,上交航运箱管的单证工本费。定期将明细清单报航运箱管,航运箱管将据此向我司开具发票并收取费用。3、修箱费 场地设专人负责查验进口返空的集装箱。如发现箱体有破损、污渍等,将对集78、装箱修复、清洗。若经验箱师检验为货主责任,将出具修箱费收费单,保留照片及说明,并在箱管部备份。财商部根据箱管部提供的收费单对相关方收取修箱费。定期航运箱管将依据修箱部门提供的数据向我司财商部开具发票、收取费用。第六条 应收(箱管代理费、佣金)一、箱管代理费 以月为单位,箱管部向财商部提供本港内外贸箱管代理费清单。财商部向航运箱管提供每周箱量报表及明细,向航运箱管开具发票、收费。二、佣金 我司代理航运箱管收取的滞箱费及单证工本费,按10%提佣。该费用只在我司箱管部的月财务报表中体现。航运箱管在依据我司提供的滞箱费和单证工本费明细后,会自动减掉应付我司箱管部的佣金后向我司收费。第七条 协议车队管理79、 财商部应协助箱管部对协议车队进行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A、 运输协议的审核箱管部根据集装箱运输车队/物流公司提供的资料审核该单位的车辆清单、保险条款、运量等,通过审查后报财商部。财商部审查该单位如下事项:1、 押金。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在我司有3万元人民币押金的证明;2、 欠费情况财商部须确定该申请单位不欠我司任何费用。3、 资信情况a、 清查该审请单位以往的合作记录,查明欠费周期。欠费周期不得高于2个月;b、 对该单位的资金状况审核,评定抗风险能力。如该单位不能通过上述审核,财商部将对该单位的申请予以否决。通过审查的单位,财商部同意其与我司签署合同。B、 日常业务监控1、跟踪集装箱动态对协80、议车队提出的空、重箱进行跟踪,如出现长时间不返箱的情况(一般指超期一个月以上),财商部将与箱管部联合中止该车队的放箱业务,要求其说明该集装箱现在的状况,并及时返箱。在确定该集装箱完好无损并返箱后,重新开放该车队的放箱业务。2、滞箱费的收取协议车队产生的滞箱费,财商部从总金额及交费周期进行控制。车队欠费的总额,不能超过其在我司的押金总额; 按要求,自集装箱返场之日起20天内结清滞箱费,超过30天以上收取滞纳金1%/天。超30天以上未结费的车队,财商部将中止其放箱业务。第三章 附则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商部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箱管部应付航运箱管费用 年 月内贸单证工本费外贸单证工本费内贸滞箱费外贸滞箱81、费总计 管部应收箱管中心费用 年 月内贸单证工本费佣金(10%)外贸单证工本费佣金(10%)内贸滞箱费佣金(10%)外贸滞箱费佣金(10%)内贸箱管代理费外贸箱管代理费总计每月28日以前,箱管向本公司财商部递交箱管部本月统计报表,统计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期间数据。*本规定由于航运箱管的职能还没有制定,只为完善船务的操作流程,最终以航运的箱管操作流程做相应修改。代理有限公司保险理赔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代理有限公司的保险理赔工作,发挥我司的整体优势,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同时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安全、理想的全方位服务,提升我司的整体对外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公司82、内外贸货物运输保险代理业务、物流项目保险业务统一归口,由各公司财商部负责管理。总公司主管部门协助下属各单位对自营项目的投保。第二章、保险单的管理第三条 货物运输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由总公司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各公司自行网上填写及结算,设专人管理,保险单的缮制以订舱委托为依据。一、 委托书的填写请与客户沟通协商好,写明托运人、收货人、该运单号项下货物货值。如有特殊受益人,请另行标注清楚,委托书要清楚、准确,如出险后,因为委托书填写不正确而出现的问题由该运单号项下的揽货人员或公司的客服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妥善解决。二、 如遇该航次及运单号项下的货物临时撤载、甩载等原因没有及时离港,业务部83、要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商务部,以便商务部对该保险单做出适当调整,如因为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结算问题,解决方法同第1条。三、 保险单的缮制程序适用于内陆网点在各口岸订舱及各口岸之间的订舱。第四条 上述保险单专指内贸货物运输保险单。代理的保险险种是内贸货物运输综合险。第五条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范围一、 保险区间以委托书上运输条款为基础,但目的港DOOR条款不包括货物送到目的地交接后在客户仓库、堆场里堆存期间发生的货损;以及目的港CY条款在目的港港口仓库、堆场过长时间堆存发生的货损。二、 保险的投保价值由客户根据实际需要在下列方案中选择:A、货物的实际价值;B、货价加运费;C、货价加运费、保险费;D、货84、价加运费、保险费、10%利润。有加成保险要求的须在保险单相应位置注明。三、 投保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等要如实填写。四、 保险金额单位准确到分。五、 单份保险单的投保价值达到或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的,承办保险时须向本部商务报批。第六条 保险费率保险费=货值X0.6或0.7,免赔率按货物品种各异。主要物品名有:货物名称费率粮食、植物产品0.7非植物产品0.61、 玻璃制品及玻璃瓶装货物、鸡蛋、石材、陶瓷类等易碎物品,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保险金额的5% ;2、 纸张及其制品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保险金额的0.5%;3、 钢材及其制品的锈损责任为除外责任;4、 豆类、玉米、大米、荞麦、大麦、小麦、高粱85、淀粉、饲料等植物产品每次事故相对免赔额800元人民币。5、 牛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为准。下列特殊货物的投保,保险费率及免赔率要事先向总公司财商部申请:一、 载于15年以上船龄或500吨以下小型船舶的货物投保;二、 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运输、大批量的货物运输投保;三、 新鲜的瓜果蔬菜、活牲畜、禽鱼类、鱼粉、花生和其它的活动物运输的投保;四、 菜籽饼、地瓜干等易变质物品;五、 二手货物、旧设备及爆竹、烟花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投保;六、 艺术品、金银、珠宝、钻石、玉器、文物等贵重物品的投保;七、 精密仪器的投保;八、 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超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86、区间范围,申请扩展条款来扩大投保范围的;九、 上述保险由各口岸公司及内陆网点商务部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格式见附表一特殊货物费率申请表。第七条 保险费的结算1、保险费由各内陆网点及口岸公司财商部自行与保险公司结算。2、双方保险费采取按月结算的方式。第八条 未尽事宜一、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任何特殊情况,总公司会以补充说明的形式下发各口岸公司及内陆网点。二、总公司商务保险工作联系人:第三章、客户理赔服务第九条 对于客户提出的索赔申请,应当立即受理,并要求客户予以协助,提供相关理赔材料(如运/提单,委托书、装箱单、舱单、设备交接单等)给财商部,由财商部报总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客户无法提供证明材87、料的,应当协助客户收集。第十条 接到出险报案后,各单位商务理赔人员应该立即(第一时间)与总公司财商部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跟踪检验师到现场查勘。1、未做保险客户承保货物出险后,商务保险理赔人员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将出险通知书报总公司主管部门,并跟踪检验师到货损现场检验。2、已做保险的客户货物出险后,商务保险理赔人员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填将险通知书报保险公司,并跟踪检验师到现场检验。3、出口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于在卸船或是在目的港作业时碰撞造成箱体变形无法正常送货、箱内货物卸漏、铅封丢失等情况时,接到通知后商务保险理赔人员第一时间将出险通知书报总公司财商部,按照总公司商务的指令处理,并转发邮件给目的88、港代理,请目的港代理商务保险理赔人员协助处理,并相关费用明细交总公司确认,确认后按照总公司指令执行(倒箱、过磅、施加新封等)。是港内作业造成的,相关费用由目的港代理协调让目的港港方承担,不是由目的港作业造成的,由目的港代理财商部保险理赔人员给各单位商务保险理赔人员提供费用明细,由各单位商务保险理赔人员报总公司财商部确认费用后,将确认件回传给目的港代理。第十一条 索赔客户必须在发生货损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索赔材料交予各单位,否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索赔权利。第十二条 各单位收到客户索赔材料经过审核和整理后,一个工作日内(由于材料不全和不合格的往复情况除外)寄给总公司和保险公司,经总公司确认收到后,各单89、位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客户答复。第十三条 对于进口货物在港内出险的,在接到起始港代理书面委托和总公司指示后,商务保险理赔人员协助进行查勘并拍照。第十六条 对于进口货物在收货人处发现货损的,各单位接到收货人或是车队电话后,第一时间通知起始港代理商务部理赔人员,由起始港代理报总公司。总公司指示需要各单位理赔人员出现场的,各单位理赔人员第一时间(具体时间根据路途的远近而异)赶往货损现场进行查勘。总公司没有指示的,由起始港代理自行妥善处理。第十七条 各单位收到货主或其保险人所提起的针对泛洋航运的索赔,应立即予以高度重视并按照泛洋航运提单条款确定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除非代理有授权,否则代理应尽快报告泛洋90、航运主管保险理赔部门。第十八条 无论何时发生货损事件,各单位应经及时安排检验正式索赔应具备如下全套单据文件:订舱单、正本提单或提单副本,但非复印件;正本商业合同、商业发票;(联合)检验报告;索赔函;装箱单;集装箱装箱报告和理货报告;设备交接单;冷箱温度盘;保单、代位求偿书(如果货物保险人提赔);授权委托书(律师或追偿代理提赔)。当结案意向时,应该从索赔方处得到正式的结案协议(收据及权利放弃声明),该协议应明确表明索赔方接受结案金额并放弃对泛洋航运及其代理、保险人和船舶的任何权利。此文件是理赔文件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有关此文件请向泛洋航运索取。第十九条 赔款支付泛洋航运直接支付赔款,如果代理公司91、按照泛洋航运的指示支付赔款的,为了转帐,代理应将帐单和全套索赔单证递交泛洋航运。1、装卸公司、铁路、卡车等责任方的责任由装卸公司、铁路、卡车等责任方而引起的货物的短少和损害,应及时代表泛洋航运向其追偿损失,必要时经泛洋航运指示可对其提起诉讼。2、法律和法律费用对于泛洋航运承担责任的案件,在经过泛洋航运同意后,尽力在法庭之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3、为保护泛洋航运的利益,在得到泛洋航运同意后,对标的较大,有争议的案件,指定称职的律师交涉,且答辩书需经泛洋航运审阅。4、所有在泛洋航运提单下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所有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法院管辖。第二十条 有保险的货损索赔。代理从货主处收到索赔书时92、应查询货物是否已投保,如已投保,应要求索赔方向货物保险人索赔,这样可避免重复赔偿。第二十一条 进入理赔阶段后,各单位财商部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每月上报总公司商务汇总,并对每个案件进行详细的跟踪。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拖车运输、仓储配送等业务与船东责任无关,由各单位财商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拟订初步理赔意见递交业务部门,业务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签署补充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公司领导根据综合因素决定。财商部及时将各项理赔结果递交业务部,并将处理结果回馈商务部留存备案。第二十三条 对于单证无误、事故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上述材料齐全后,总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公司。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商93、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放至公司各部室,以及各下属单位。第二十六条 记录表式附表一、保险费率申请表附表二、出险报告书附表三、公司_月理赔工作汇总表附表四、区域公司诉讼案件统计表*此办法暂时不适用我司,待保险职能完善后一并规范。附表一保险费率申请表客户名货物名称(附专业名称)货物特性月出运箱量箱型及单柜价值 运输方式及条款以往运输情况(运输方式及货损情况)现行险别费率及免赔率申请险别费率及免赔率要求附加承保内容申请执行日期备 注(货物的包装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申 请 方: 总公司财商部: 保险公司意见: 申请日期: 批复 日期: 批 复 日 期 : 船名/航次提/运单号运输条款94、起运港/地中转港/地目的港/地装箱日期中转日期到港日期起运日期冷箱工况出险日期货物名称是否保险保险条款出险箱号封号箱内件数(装箱单)1案由及货物损失情况(请简单加以说明) 签章: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_年_月_日随附材料(请将已收集的相关材料如实报知我部)附表二出险报告书 附表三 _公司_月理赔工作汇总表编号船名航次提单号货名货损箱号损失件数或金额发生货损日期索赔人索赔资料业务员处理结果备注附表四_区域公司诉讼案件统计表年第_季度公司名称编号日期案由对方名称我司地位受诉法院案件进度判决结果诉讼标的判定金额现执行情况律师费填表人:财商部负责人:填表日期:代理有限公司商务保密规定第一章 总 则95、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密管理工作,财商部作为公司往来结算的重要管理部门,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第二章 细 则第一条、积极进行保密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意识。要在本部门内开展宣传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让员工了解与工作业务领域相关的保密知识,熟悉业务工作各个环节涉密的基本情况,了解泄密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的危害及违反保密法规应承担的责任,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自觉履行保密规定。同时要求财商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第二条、合同协议。设专人归档管理,并且存放的柜子必须上锁。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合同协议作为公司内部文件不得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借阅,本单位人员借阅或复印要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96、规定时间归还存档。第三条、保险理赔。对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及费率要严格保守机密。对各项理赔案件的处理除正常反馈给客户的信息外,其他相关信息一律作为商务内部资料不得外泄。第四条、各项费率及运价。包括:港口使费、船代费用、箱管费用、航次操作底价、铁路运费及与码头、车队签订的各项协议费率等。涉及到上述费率管理的人员,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禁止将有关资料携带出本公司。第五条、商务报表。禁止将商务报表携带出本公司。对无用的商务报表要定期进行销毁,不得随意丢弃。第六条、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分析。负责统计分析岗位的员工,要严格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保守秘密,除上报相关领导外不得随意转发。第七条、商务结算系统安全设97、定。所有商务人员使用的结算系统必须设置相应的登陆用户名及密码,不允许直接登陆或密码为空,防止内部信息通过个人电脑泄露。第八条、文件下发。商务部下发的文件,有涉密事项、涉密内容的文件,必须按相关规定标注密级,严格控制印刷份数和发送范围,并做好涉密文件发文和收文记录,做到有据可查。第九条、签单窗口服务。针对外来签单客户,在保持礼貌、优质的服务同时,要注意避免客户直接接触商务的各项资料信息。第十条、岗位分离。从本部门内部进行制约和监控,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管理,例如:费用录入岗位和对账请款岗位分别由不同的人负责。同时任何数据的传输需要部门经理同意。第三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代理有限公司财商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放至代理有限公司下属各口岸公司、网点公司财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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