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文本说明书7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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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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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6年12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建设用地22.1 用地分类22.2 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82.3 常用用地适建比例92.4 混合用地的使用92.5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10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133.1 总体要求133.2 布置原则133.3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153.4 公共设施布局15第四章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174.1 总体要求174.2 容量控制17第五章 建筑间距195.1 总体要求195.2 间距控制19第六章 建筑退让226.1 总体要求226.2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226.3 建筑退让道路要求23第七章 城市绿地257.1 绿地2、分类257.2 绿地控制257.3 垂直绿化26第八章 地下空间利用278.1一般规定278.2地下交通空间278.3地下市政设施空间288.4地下商业空间288.5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288.6地下仓储空间288.7地下防灾防护空间288.8地下空间附属设施29第九章 道路交通设施309.1 城市道路309.2 停车场(库)319.3 公共交通349.4 交通设施359.5 公共自行车交通369.6 步行系统36第十章 建筑及环境景观3710.1 城市景观3710.2 街道控制3710.3 建筑空间与环境3810.4 建筑单体3910.5 建筑附属物3910.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39103、.7 绿色建筑40第十一章 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4211.1 给水工程4211.2 排水工程4311.3 燃气工程4511.4 电力工程4711.5 热力工程4811.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4911.7 环境卫生设施5011.8 用地竖向5311.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5411.10 城市综合管廊54第十二章 综合防灾5612.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5612.2 人防工程5612.3 消防工程5712.4防洪和排涝5812.5抗震工程58第十三章 附则58附录一 名词解释60附录二 计算规则61附录三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64附录四 建筑间距及方位示意图70第一章 总 则1.1编制目的4、: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滁州市实际,制定滁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控规通则”)。1.2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1.3 控规体系:滁州市控规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组成。 “控规通则”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通用性规划管理规定。 “地块图则”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地块的建设开发提出控制性指标和要求。主要内容有:地块用地5、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交通停车等。1.4开发管理:国有土地的使用和建设开发应按政府审批的“地块图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地块图则”的区域,则按“控规通则”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 1.5实施管理:为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本通则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现实需求,依法定程序进行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1.6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第二章 建设6、用地2.1 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表2.1-1 城乡用地分类表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7、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8、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9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E12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9、万立方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9其他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表2.1-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0、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11、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12、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幼儿园(托儿所)、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13、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农贸市场用地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B114、3餐饮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9其他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15、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M11普通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12新型工业用地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孵化、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16、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17、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18、地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所、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U15通信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U2环19、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U23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防洪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20、间用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2.2 单一性质建设用地适建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对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其作出规定的,应根据表2.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表2.2-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用地性质类别适建范围R居住用地R1/R2一类/二类居住用地游园绿地、幼儿园及幼托、文化、体育、小型商业(不21、含批发市场)、卫生、养老等服务设施用地,以及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生活性服务设施、研发、中试、科技服务设施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1/B12零售商业公共/批发市场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店、商场、超市、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22、施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快捷酒店、度假村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B3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射击场、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M工业用地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配套办公、研发、公租房、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23、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配套办公、物资储备、中转、批发、配送等,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G绿地与广场用地G1公园绿地公园绿地、游园绿地、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G2防护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G3广场绿地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等用地。注: 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零售商店、食堂、餐饮、娱乐、24、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小型医疗设施: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 道路与交通设施:包括天桥、地道、港湾式停靠站、道路展宽、公共停车场/库、区间路等;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本表未涉及的其他性质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2.3 常用用地适建比例为保障建设用地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常用用地性质适建比例,宜参照下列要求执行:(1)居住用地中住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22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宜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3)公园绿地中适建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用地面积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4)广场用地中适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10%。2.4 混合用地的使用(1)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2.2-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关于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要求时,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2)混合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26、列。(3)鼓励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4)当土地使用功能以混合用地规划建设时,宜参照表2.4-1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执行。表2.4-1 常用用地混合使用引导表用地类别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大类中类居住用地(R)二类居住用地(R2)B2,B11,B13,B1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行政办公用地(A1)B2,A35文化设施用地(A2)A4,A1,A3教育科研用地(A3)A1,A2,A4体育用地(A4)A2,A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商业用地(B1)B2,R2,B31,B49,W1商务用地(B2)B1,R2,A27、1,A35娱乐康体用地(B3)B11,B13,B14工业用地(M)一类工业用地(M1)W1二类工业用地(M2)W1,W2物流仓储用地(W)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M1,B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交通枢纽用地(S3)S4交通场站用地(S4)S3,B412.5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表2.5-1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表序号类别名称用途范围备注1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居住类2宿舍供学生、员工使用、集中管理的住宿建筑,如公寓、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3商业提供各类型商业、服务如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康体、娱乐、服务、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建筑。其中小型商业是指为所在社区提供日常基本商业服务的各类28、小型便利店、服务营业网点、小型餐饮、肉菜市场、日常服务等设施商业类4商务办公供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商务办公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建筑5旅馆业建筑宾馆、旅馆、招待所、青年旅社、度假村等6游乐设施游乐场、游乐园、旅游度假区游客中心等7厂房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工业仓储类8研发用房介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类型9仓库(堆场)以货物储藏为主的库房建筑及堆场10物流建筑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以及物流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建筑类型11行政办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类12文化设施包括展览、广播电29、视、文化活动建筑等文化类公共建筑,如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广播电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13文化遗产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及其环境要素,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与当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构)筑物等14体育设施社区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游泳场(馆)等体育场馆及附属更衣室、淋浴、室外运动设施、体育活动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类15医疗卫生设施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建筑,如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疗养30、院、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16教育设施幼儿园(托儿所)、初等、中等、高等、特殊教育等设施的教学、办公以及辅助建筑17宗教设施清真寺、教堂、修道院、庵堂、道观、寺庙等18社会福利设施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养老院、护理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社交及康乐中心、救助站等19特殊建筑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建筑(如指挥机关、营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建筑等)、安全保卫建筑(如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所用的建筑等)及其他特殊建筑20市政设施主要指给水、排水、电力、通信、31、燃气、环卫等设施。其中在满足功能、安全与环境条件下可附设的市政设施(简称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包括泵站、110千伏变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通信机房、无线电主干(次干、一般)监测站、有线电视分中心、瓶装气便民服务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等市政、交通及其他配套设施类21交通设施主要是指机场、铁路、港口、口岸、长途客运站等对外交通设施;轨道交通区间线路、站点、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以及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综合车场、修理厂;道路设施、停车场库、货运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驾驶训考场、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其中在一定条件下可附设32、的交通设施(简称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包括地下轨道的冷却塔、风亭、站点出入口等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22其他配套辅助设施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人防设施,为生活生产配套服务的小型、辅助型设施,如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配套管理、配套办公等)、文体活动设施(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小型卫生福利设施(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救助站)、食堂等设施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3.1 总体要求(1)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教育、医疗33、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各类设施的位置与规模。在满足公共设施规模、标准、服务半径等前提下,可做合理调整。(2)新区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范要求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旧区改造必须以旧城区原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为基础,增补缺项,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应相对集中设置。居住区的商业中心、服务中心、医疗中心、文化中心和管理中心宜集中设置,形成居住区的综合服务中心。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范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3.2 布置原则3.2.1 教育设施居住用地应统筹布置配套的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兼有34、部分居住用地的其他用地,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具体配建标准宜符合以下规定:(1)小学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60人/千人;城市发展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2平方米,老城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班级学生数:46人/班。(2)初中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人/千人;城市发展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老城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班级学生数:50人/班。(3)高中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3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生,班级学生数:50人/班。3.2.2 医疗卫生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应选择在方便就医、环境安静、交通便捷的位置,并尽35、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与周围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等应合理分隔,符合卫生及疾病预防的要求。(1)市级医疗卫生设施每个区域的城市人口达到30万人,应至少设置1个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2)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原则上每个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或人口5万左右的居住区规划设置1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1万人左右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3.2.3 菜市场菜市场(农家超):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居住区应按9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菜市场(农家超)。3.2.4 市政公用设施给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照明等设施应按照规范、相关专业规划以36、及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公共安全设施人防、抗震防灾等公共安全设施应依据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设置防护设施。表3.2.5-1 其他主要公共设施配置一览表类别序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平方米/处)服务规模(万人)配置规定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教育设施1幼儿园9班282235104050用地面积1315 平米/座,建筑面积10.5平方米/座。1、幼儿园、托儿所宜设9 班、12 班或 18 班,每班 30 座。幼儿园、托儿所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2、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3、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37、不应小于2m2;4、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5、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12班342039604680用地面积1113 平米/座,建筑面积9.5 平方米/座。18班401942304950用地面积9.411 平米/座,建筑面积8.9平方米/座。管理服务设施1派出所20003000150025001015派出所应设置在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鼓励合建,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建筑的 3 层及以下楼层,并单独分区,设置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38、口。一层应预留足够的执法场所面积。2社区管理用房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20万平方米以上的,提供不少于700平方米。3物业服务用房50300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千分之三,超过25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被市政道路分割的组团应分开设置)。4社区警务室205012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文化娱乐设施5文化活动中心8000100001015宜配置图书阅览、信39、息资源共享、展览陈列、演艺、培训、少儿活动和康乐活动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6文化活动室1000200012宜配置图书阅览、老年人活动(含星光老年之家)和康乐活动等设施。按20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室,其中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老年活动站。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体育设施7综合体育活动中心10000150001015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和儿童活动场所等。8社区体育活动场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40、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确保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3.3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3.3.1同一级别且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结合公共交通集中组合设置。3.3.2体育设施可结合赛后利用,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室内外健身设施、公交场站和公共停车场(库);有条件的可设置部分市政设施。3.3.3鼓励教育设施的教学区与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公办学校运动场地应满足向社会开放的设计要求。3.3.4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3.3.5配置社区级公共设施,宜将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41、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3.4 公共设施布局公共设施原则上应按批准控规实施,确需调整的,应符合以下要求: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如幼儿园、社区用房、社区医疗、警务等服务用房、环卫、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在满足规模、服务半径和征求相关厉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相邻地块适当调整布局。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如中小学、医院等),在满足规模、服务半径、选址要求和征求相关厉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周边地块适当调整布局,公共设施与另外调整地块宜采用相互调换,且不得提高另外调整地块的开发强度。第四章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442、.1 总体要求4.1.1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具体指标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4.1.2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4.2 容量控制4.2.1工业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生产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30%。4.2.2 工业用地、43、物流仓储用地主要建设强度应符合表的要求。表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主要建设强度控制指标表用地类型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下限上限下限上限下限上限工业用地40%-1.2-15%物流仓储用地低层40%-0.8-20%多层40%-1.2-20%对于如火(热)电厂、化工厂等特殊工业项目,可依据行业规范适当调整控制要求。4.2.3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之表4-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表4.2.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建筑容量 类型建筑密度(上限)容积率居住建筑低层40%多层30%高层28%商业类建筑多层50%2.5高层50%6.0备注:老城区和其他特殊44、地段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商住混合用地可结合商业配比统筹确定,轨道交通站点影响范围内可适当提高。4.2.4对未列入表4.2.3-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执行,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参照附录二计算规则。4.2.6 控规地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分割出让,地块分割后的各地块的用地性质不得调整,控制指标宜按照原指标进行控制,确需调整指标的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各个地块总建设容45、量不得大于原控确定的建设容量。(2)分地块的建设强度不得突破本通则强度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3)各个分地块配套三公设施不得少于原控规总地块配套三公设施,且合理安排建设时序。4.2.7控规相邻地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出让,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合并地块用地性质可以兼容,工业和仓储不能与其他用地合并开发。(2)合并后建设总建设强度不得大于原控规确定的分地块确定的建设总强度。第五章 建筑间距5.1 总体要求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5.2 间距控制5.2.1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指正46、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应小于15米。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应不小于(较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应不小于15米。(2)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13米;2)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3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2)当两幢建筑夹角47、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5.2.2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40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正向重叠长度小于等于30米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2)正向重叠长度大于30米小于等于40米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3)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间距不应小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2)两幢建筑东48、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8米。(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东西向)的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较高)建筑高度的1.4倍; 且不小于10米。(2)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8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夹49、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5.2.4低层住宅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3)低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墙面均开窗间距应不小于8米。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3)高层住宅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50、4)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5.2.6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不宜小于6米;(2)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不宜小于13米,不得小于9米;(3)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应不小于13米。 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应不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3倍,且应不小于13米。(2)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13米。(3)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0米;多层51、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0米。(4)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分别不宜小于13米、9米、6米。(5)两幢非居住建筑不平行但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执行。(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3)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52、,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山墙间距按住宅建筑执行。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受遮挡的建筑为商业或其它形式住宅综合楼的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的综合楼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只能扣除底层非住宅层高,且扣除高度不应大于5米。扣除后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5米。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53、。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有关规定执行。2 住宅建筑不应贴建,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贴建的,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的日照等要求。第六章 建筑退让6.1 总体要求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民用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安全、环保、抗震、防汛、交通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通则。6.2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若边界外侧有现状(已批规划)建筑,应满足与现状(已批规划)建筑的相关间距要求。6.2.1建筑退让北边界(1)若北侧为有日照需求的用地:1)低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自身建筑高54、度的0.9倍,且不应小于5米;东西向布置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退让北边界按南北向布置退让控制,下同),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小于4米。2)多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9米;东西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5米。3)高层建筑: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45倍,且不应小于24米;(2)若北侧为无日照需求的用地:1)低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5米,东西向布置的不应小于4米。2)多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9米,东西向布置的不应小于6.55、5米。3)高层建筑: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小于20米;6.2.2建筑退让南边界(1)若自身为有日照需求的建筑1)低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5米,东西向布置的(南侧不开窗)不应小于5(4)米。2)多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9米,东西向布置的(南侧不开窗)不应小于9(6.5)米。3)高层建筑: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应小于16米。(2)若自身为无日照需求的建筑1)低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5米,东西向布置的不应小于4米。2)多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9米,东西向布置的不应小于6.5米。3)高层建筑: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应小于10米。6.2.3建筑退让东西边界(1)低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3米56、,东西向布置的不应小于5米。(2)多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6米,东西向布置的不应小于12米。(3)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的不应小于8米;东西向布置的应不小于15米。6.2.4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1)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最近处计算,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或等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 (2)用地边界外侧为绿地、广场及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可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功能使用前提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筑间距要求确定退让距离。 (3)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57、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划定道路绿线的,不得占压绿线。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6.2.5 用地边界沿道路、绿线、蓝线时,建筑退让应依据道路、绿线、蓝线退让要求。6.3 建筑退让道路要求6.3.1建筑退让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表所列值:道路宽度后退距离(米)建筑高度(米)支路(12L24)58、次干路(24L40)主干路及以上道路(40L)互通立交h24米810101524h60米101015156045080003015注:表内用地面积包括垃圾收集容器停放用地、绿化隔离带用地、垃圾运输车回转用地和再生资源回收间用地; 当垃圾转运站内设置停车场时,宜采用指标的上限; 位于老城区的小型垃圾转运站,在用地条件紧张但可借用城市道路作为回车场地时,可适度减少垃圾转运站的用地面积,但应不小于300平方米。(2)再生资源回收站1)再生资源回收站不宜独立占地,宜与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房、污水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合建。2)再生资源回收站服务半径宜为0.4公里至1公里,服务人口59、宜为2万人至3万人,建筑面积宜为6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3)生活垃圾填埋场1)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防护距离应不小于500米,填埋场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50米。2)生活垃圾填埋场用地面积应依据处理量、处理工艺和使用年限确定,填埋场封场后应进行绿化。(4)生活垃圾焚烧厂1)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防护距离应不小于300米,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20米。2)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11.7.2-2的规定。表11.7.2-2 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表类型处理能力(吨/日)用地指标(公顷)I120020004.06.0II60012003.04.0III1506002.03.0注:对60、于处理能力大于2000吨/日的特大型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其超出部分建设用地面积按照30平方米/吨日递增计算; 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确定; 本指标不含绿地面积; 焚烧厂用地的地块形状应满足垃圾焚烧处理工艺的布局要求。(5)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6)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得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7)淤泥渣土受纳场距离住宅小区用地边界宜大于150米。(8)再生资源分拣场所宜与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合并设置。11.7.3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1)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房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房宜与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合并设置,其用地面积和建61、筑面积应符合表11.7.3-1的规定。表11.7.3-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房设置指标表基层管理机构设置(个/万人)设置指标(平方米/万人)用地面积建筑面积1/15190470160240(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1)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并靠近使用单位,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和停放车辆数量等因素确定。环境卫生车辆数宜按2.0辆/万人至3.5辆/万人计算。3)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宜按100平方米/辆大型车辆计算。(3)环卫工人作息场所1)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工作区域,应设置环卫工人作息场所。2)环卫62、工人作息场所可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其设置指标应符合表11.7.3-2的规定。表11.7.3-2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表作息场所设置数环卫工人平均占有建筑面积(平方米/人)每处空地面积(平方米/人)1个/0.8万1.2万人342030注: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内的服务人口数量。11.8 用地竖向11.8.1 城市用地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结合城市近远期规划,满足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用地及管线敷设的高程要求;(2)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做到挖填方平衡,减少土石方工程量;(3)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和广场的技术要求,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组织;(4)满足城市地面排水、63、防洪、排涝的要求。11.8.2 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包含竖向设计内容:(1)道路交叉点、变坡点的标高;用地地块的规划控制标高、建(构)筑物室内地坪标高。(2)场地的排水方向,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标高。11.8.3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为平坡式;大于8%时,宜为台阶式。台地的高度宜为1.5米至3米。11.8.4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米时,应在挡土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坡顶加设防护设施。11.8.5 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台地,应采用挡土墙防护;在人流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的地带不应采用土质护坡。11.8.64、6 挡土墙高度宜为 1.5米至3米;超过 6 米时采用退台处理,退台宽度应不小于 1米,退台高度宜为 1.5米至3米。11.8.7 挡土墙或护坡设置不得超出用地红线且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11.8.8 地块的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周边道路设计标高;室外道路坡度不宜小于0.3%。11.8.9 广场的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3%,最大坡度不得超过 3%。11.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11.9.1 总体要求(1)城市工程管线系统采用同一的坐标、高程系统。(2)在绿化带内规划城市工程管线,应综合考虑植物的种类等情况。城市工程管线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时应预留生物通道。(3)城市工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65、步设计、同期施工、同时验收。(4)城市工程管线应在城市道路红(绿)线内敷设。(5)建设项目用地内部的工程管线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绿)线内,且距离道路红(绿)线不得小于1.5 米。11.9.2 直埋敷设(1)在道路东侧或南侧宜敷设污水、电力、给水、燃气管线,在道路西侧或北侧宜敷设热力、弱电综合、雨水、中水管线。弱电管线均应统一安排,同槽敷设。(2)城市工程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不宜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3) 规划红线小于50米的城市道路,城市工程管线宜单排布置;规划红线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宜双侧布置。(4)城市工程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确需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66、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5)城市工程管线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弱电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中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6)在穿越铁路、河流、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时,宜建设综合管沟。11.9.3 城市工程管线穿越河渠应符合下列要求:(1)管径小于500毫米的给水管线、10千伏及以下的电力管线、0.4Mpa及以下的燃气管线、弱电管线宜随桥敷设;(2)城市工程管线穿越河道时,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应不小于8米。167、1.10 城市综合管廊11.10.1 总体要求(1)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2)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工程管线专项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相衔接。(3)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4)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5)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6)高强度开发和管线密集地区应划为管廊建设区域。主要是:1)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城市68、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2)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路。3)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11.10.2 重点建设区域在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因素、道路因素和管线的因素,确定城南片区(站前单元、明湖单元)、苏滁片区(苏滁单元)、城北片区(月亮湾、示范园区单元)和老城区(古城单元、老城单元)为滁州市综合管廊重点发展区域。11.10.3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干线综合管廊: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69、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缆线管廊: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11.10.4综合管廊平面规划结合滁州的实际情况,为节约道路下方地下空间,规划管廊考虑布置在道路的单侧。同时,在道路建设时预留的各类管道过路管。规划综合管廊布置在道路的人行道和绿化带下,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并保持与地下构筑物的最小间距要求。道路含中央绿化带,将综合管廊布置于中央绿化带下方。道路不含中央绿化带,但道路两侧有人行道、绿化带时,建议将综合管廊布置于一侧人行道、绿化带下方。第十二章 综合防灾12.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12.1.1 避难70、场地(1)公园、广场、绿地、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等宜作为紧急避难疏散场所。临时避难空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3平方米。(2)大型公园、大型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停车场(库)、绿地、空地等宜作为固定避难疏散场所,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4.2平方米。(3)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起避难中心作用的固定避难疏散场所宜作为中心避难场所,场所内一般设抢险救灾队伍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5.3平方米。(4)各类避难场所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2.1.1-1的要求。表12.1.1-1 避难场所控制指标表 级别项目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功能涵盖整个城市范围,是区域避难的71、空间单元涵盖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分区范围均态分布的小型开敞空间场地大小(平方米)50001000满足安全与通达性人均有效面积(平方米)5.3 4.2 1.3出入口设置4个双向交通出入口;出入口需供输送救援物资车辆、服务性人员、临时避灾人员、指挥与维护人员出入;2个双向交通出入口,与集散地相连;1个双向交通出入口,与集散地相连;连通道路1条避难通道连接;场地内环形通道,宽度5m;围栏为植栽或低跨栏。2条避难通道连接;场地内环形通道,宽度7m;围栏为植栽或低跨栏。1条避难通道连接;围栏为植栽或低跨栏。12.1.2 疏散通道应与主要联系避难场所相联通。12.1.3 生命线工程(1)城市高压走廊应预留充足72、的走廊宽度,禁止侵占高压廊道。(2)供水、供气输送管道主要沿道路两侧敷设,建筑退让应按照标准设计;供气高压管线按10米廊道控制,在此范围内,禁止建设建筑设施;输电线廊道严格控制,禁止建设建筑设施。(3)供水、供气管路应结合供电生态廊道敷设,生态廊道内禁止建设。(4)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需设置防侧翻设施、截流沟等。12.2 人防工程12.2.1 人防工程设施布局(1)避开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设施,控制距离应大于50米。(2)避开有害液体和有毒重气体储罐,控制距离应大于100米。(3)人员掩蔽所距人员工作生活地点不宜大于200米。12.2.2指挥通信设施布局(1)尽可能避开火车站、机场、码头、电厂、广73、播电台等重要目标。(2)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地质条件,提高工程防护能力。(3)城市指挥通信宜靠近政府所在地建设,便于战时转入地下指挥,街道指挥场所宜结合住宅小区建设。12.2.3 按城市人防分区在规划区内配置防控专业队,医疗救护和配套工程。急救医院和救护站。12.3 消防工程12.3.1 消防站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站应设置在责任区内便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位置。(2)消防站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标准。中心城区消防站责任区面积不大于7平方公里,其他地区不大于15平方公里。(3)消防站执勤车辆出入口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和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的疏散74、出口应不小于50米。(4)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产生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且距离液化石油气罐区、天然气站不小于200米。(5)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表12.3.1-1规定。表12.3.1-1 消防站用地面积表消防站类型 用地面积(平方米)一级普通消防站33004800二级普通消防站20003200特勤消防站4900630012.3.2 城市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每5个消火栓应设置一个以上的检修阀门。(2)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应不超过120米;城市道75、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应不小于5米。12.3.3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12.4防洪和排涝12.4.1防洪对策按照“蓄泄兼筹,综合治理,全面规划,分期实施”和“洪涝分开,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排为主,机排为辅”的规划原则。12.4.2防洪标准滁州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清流河干流设计标准:100年一遇;撇洪沟、高排沟设计标准:按支流50年一遇。12.4.3 76、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确定堤防走向、堤型、堤距和堤顶标高。堤顶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加0.5米。12.4.4防洪对策合理调整城区内部岗丘区与低洼区的分界线。具体措施可概况为“上蓄、中疏、下排”。上蓄: 保留城市规划区内部必要的水库,进一步梳理和沟通水系,调整低洼区内部水系,形成水网,结合城区水资源利用、水环境保护等要求,确定适宜的水面率,保证一定的调蓄能力,充分发挥“蓄”的作用; 中疏:对城市内部排涝沟进行清淤疏浚,保障涝水顺畅排出;下排:分片建排涝泵站,将各低洼区区雨水、涝水,就近及时“排”入清流河。12.4.5 排涝标准主城区及重要区域按30年一遇的最大24h降雨,城市排水系统能有效应对,不出现77、明显内涝。主要排水通道及排水闸、站按应对30年一遇的最大24h降雨确定。12.5抗震工程12.5.1 城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抢险救灾、避难场所及重大基础设施等重要建筑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提高抗震设防标准。12.5.2 重大建设工程、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三章 附则13.1 通则时效性要求在本通则颁布实施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被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施行。13.2 通则适时性要求如本通则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78、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按新标准执行。13.3 解释权属本通则由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13.4 有关用语(1)强制执行或严格禁止:“必须”,“不得”。(2)强制执行或禁止:“应”,“不应”。(3)建议性:“宜” ,“不宜”,“可”, “不可”。(4)本通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大于”、“小于”,均包括本数。附录一 名词解释1、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2、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3、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79、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4、建筑高度:建筑物由室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5、居室:卧室、起居室也称厅。6、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至16时。7、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8、公共开放空间:能够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和城市广场等。9、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10、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11、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12、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80、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3、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14、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15、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曰)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曰照时间。16、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17、室内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项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81、离。18、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19、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l/3,且不超过l /2者为半地下室。20、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1、采光: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2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附录二 计算规则一、 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计算1.1、为规范和统一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开发82、项目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的计算与核定标准,特制订本规则。1.2、涉及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1.3、地下室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计入容积率。1.4、建筑外墙装饰、保温层不计入容积率。1.5、无偿移交政府或业主的非营利性用房不计入容积率,包括社区服务、物业管理、中学、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公厕、供配电、给排水、热力、环卫、煤气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用房。1.6、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按照其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底板标高与阳台或室83、内地坪高差小于30厘米的有顶盖平台(如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装饰性阳台、花台、设备平台等,以及可通过改造增加建筑面积的构件)均视同阳台。上层阳台与平台间高度超过标准层高度的,每超出标准楼层一倍高度,增加一层面积计入容积率。1.7、建筑底层非营利性的架空层,作为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交通通道的不计入容积率;作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的计入容积率。1.8、住宅层高超过4.3米,办公层高超过4.8米,普通商业层高超过5米按投影面积的两倍计入容积率,高度每增加2.2米按增加一层计入容积率。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剧院等公共建筑,无内部分隔且面积300的商业建筑,层高不84、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1.9、建筑核心筒按照建筑自然层计算面积并根据该层建筑功能分摊建筑面积。1.10、鼓励建设超高层建筑,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其100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1.11、规划条件中另有约定容积率计入方式的,以规划条件相关条款为准。1.12、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容积率计入方式执行。二、绿地率计算规则2.1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计算规则。2.2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与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2.3本规定所指的建设85、项目用地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有建设项目方代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即净用地面积)。2.4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折算办法:(1)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基质,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折算系数;按种植面积的100%计算。(2)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地用地。折算系数:见表一绿化类型要 求折算系数悬空建筑(阳台、雨篷等)下绿化用地悬空高度2.2m100%2.2高度1m50%高度1m20%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3)在绿地包围的水体,主要有以下类型:1)、景观水体;2)、跌水;3)、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86、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计入项目绿地面积的比例如下:1、在居住小区内,该项目各类水体面积可以按照100%的比例计入该项目的绿地面积;2、在其它项目内:如各类水体的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项目绿化用地的30%,该水体可以按照100%的比例计入该项目的绿地面积;若各类水体面积之和大于该项目绿化用地的30%,则超出部分不予计入该项目的绿地面积。” (4) 屋顶绿化达到以下要求按100%计入绿地面积:1)、地下车库 、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以乔木为基调,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平均覆土厚度不应小于1.5米,建筑及道路等边缘区域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米,按照10087、%计入绿地率。2)、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以亚乔木为基调,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覆土厚度1.0米以上的(含1.0米),按100%计入;、覆土厚度0.8米以上不足1.0米的(含0.8米),按80%计入;、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0.8米的(含0.5米),按50%计入;、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含0.3米),按30%计入;、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含0.1米),按10%计入;、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入绿地面积。”(5) 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 折算系数,见表二:绿化类型要 求折算系数草坪砖停车场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25%林荫式草88、坪砖停车场停车位采用草砖铺装,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阴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50%地下车库顶板覆土深度够种植大乔木,且至少有一个人行出入口的算作绿地。小区内水体、小园路、小广场计入绿地率。三、建筑间距计算:3.1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另有规定除外)。3.2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其它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89、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3.3坡度大于36.5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应分别自屋脊线与屋檐取最不利点计算。四、建筑高度计算:4.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红线的建筑高度计算(其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4.2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5(含36.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出挑宽度;坡度大于36.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屋脊线投影到相邻外墙面距离。水箱、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用房高度,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出屋90、面建筑面积1/4,不计入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时,应考虑南北侧建筑的正负零高差,采用建筑相对高度。附录三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9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日照时间应以左右段同时满足的满窗日照时间为准。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居住建筑有效日照窗户宽度不低92、于1.2米。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六、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93、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1、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南面界线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界线内的各套住宅需考虑。见附图三)。上述阴影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2、遮挡建筑的范围和遮挡建筑的确定: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94、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北面界线为与被遮挡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的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南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当南侧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限内时,需考虑(见附图四)。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款第1条提出的规则,对于高层建筑按照各自影响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遮挡建筑的具体对象;多层、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按照规划已审批的间距(间距不规则时取最小值)为半径的扇形阴影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遮挡建筑的具体对象。(二)在日照95、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业主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小区)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1、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等有日照要求建设用地时,应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2、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3、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七、分析要求(一)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主体框架。其屋顶的附属构筑物如构架、挑檐、屋顶电梯机房(截面小于88米、高度在6米以内)、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等均不参与建模。(二)建筑自身96、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三)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四)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及规划确定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五)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六)现状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七)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八)日照分析结果误差在6分钟以内视为合理误差。八、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覆盖所有遮97、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测绘电子地形图。(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三)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0标高、各层层高等。九、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二)计算出被遮挡建筑每一个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小区)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列出日照时间表。(三)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四)相关资料。(五)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十、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附图:一、转98、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二、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三、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示意图四、影响被遮挡建筑的范围示意图附图一转角窗、凸窗日照基准面示意图附图二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附图三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附图四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附录四 建筑间距及方位示意图条款项示意图间距要求(1)1)同时满足:L1.3HL15米2)同时满足:L1.3HL15米(2)1)同时满足:L0.8HL13米相对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2)同时满足:L0.6HL13米相对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1)2)3)同时满足:L0.5HL40米当S30米时同时满足:L0.6HL40米当30S40米时同时满足:L0.7HL40米当S40米时(2)1)同时满足:L0.3HL24米相对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2)同时满足:L0.25HL18米相对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同时满足:L1.4HL10米(2)L8米相对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L6米相对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同时满足:L0.4HL18米同时满足:L0.3HL13米(3)同时满足:L0.6HL10米同时满足:L0.6HL10米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