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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说明书59页
安徽省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说明书5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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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24708 2024-10-10 59页 1.05MB
1、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二一六年八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规划管理单元第四章 建设强度第五章 建筑间距第六章 建筑退让第七章 城市绿地与生态第八章 建筑与景观风貌第九章 公共设施第十章 道路交通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及综合防灾第十二章 市政设施第十三章 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表: 六安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第一章总则1.1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推动我市绿色集约节约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1.2 编制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2、编制审批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为依据。1.3 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在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本通则。本市各县(区)可参照执行。1.4 编制组织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体系分为“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二个层级。“控规通则”是有关城市建设开发的通用性控制与引导, “地块图则”是关于具体项目地块建设开发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地块图则”的编制应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研究制3、定,可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1.5 编制管理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其中,法定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章建设用地2.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2.2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为保障用地性质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2-1表中适建比4、例、适建范围的规定进行控制。符合本表要求的,仅需表达单一用地性质。表2-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比例及范围表类别代码类别名称适建比例适建范围大类中类RR1一类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计容面积)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R2二类居住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计容面积)住宅、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A1行政办公用地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办公、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2文化设施用地5、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计容面积)文化设施、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3教育科研用地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教育设施、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4体育用地体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计容面积)体育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计容面积)医疗卫生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6社会福利用地社会福利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6、计容面积)社会福利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7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A9宗教用地BB1商业用地商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计容面积)商业、办公、酒店、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2商务用地办公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计容面积)办公、商业、酒店、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B3娱乐康体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MM1一类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计容面积)厂房、办公用房、生活配套用房、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M7、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W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计容面积)仓库、物流建筑、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计容面积)仓库(堆场)、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计容面积)仓库(堆场)、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SS1城市道路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交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3交通枢纽用地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计容面积)交通设8、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S4交通场站用地S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UU1供应设施用地U2环境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U9其它公用设施用地GG1公园绿地绿地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90%。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0.1。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G2防护绿地市政设施、交通设施G3广场用地广场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地的90%。如建设其他设施,容积率不得超过0.1。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2. 3混合用地2.3.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本通则2-1表中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和适建比例要求,需要采9、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如R2+B1等。2.3.2 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鼓励在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并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的原则。2.3.4在城乡规划编制及管理过程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表2-2,有条件兼容的方可混合使用。表2-2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用地类别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大类中类居住用地(R)10、一类居住用地(R1)A4二类居住用地(R2)A1B1、B2,A4三类居住用地(R3)A1A4,W1商业服务业用地(B)商业用地(B1)R2办公用地(B2)R2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A)文化设施用地(A2)A1,B2,A4,A3体育用地(A4)A1,B2,A4,A3工业用地(M)一类工业用地(M1)W1A1,B2,R3二类工业用地(M2)W1物流仓储用地(W)普通仓储用地(W1)M1A1,B2,R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供应设施用地(U1)G1,A4,S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2)G1,A4,S42.4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2.4.1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11、最小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1 ) 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 2 ) 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 3 ) 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4 )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5 ) 建筑高度为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6 ) 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2000平方米。2.4.2 建筑基地未达到2.4.1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 )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12、( 2 )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 ) 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4 ) 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5 ) 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2.5 居住建筑底部建筑性质控制居住建筑的底部不宜建设大型的商业建筑,严格限制在居住建筑的底部建设农贸市场;中心城区范围内限制底层小型商业,二或三层以上为住宅的混合性建筑。第三章规划管理单元3.1 管理单元划分3.1.1管理单元划分目的为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13、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将中心城区划分为若干管理单元,以管理单元作为控规编制项目的基本单位。3.1.2 管理单元划分原则(1) 管理单元的划分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管理单元范围不相重叠并无缝衔接。(2) 以街道及社区行政管辖范围为基础,结合自然要素(河流等)、主要交通道路、铁路、重要基础设施等空间要素划定。3.2 核心控制3.2.1主导属性控制(1) 主导属性是管理单元主导功能的概括与描述,是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功能在管理单元上的落实和体现。(2) 凡与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相同或相符的项目应鼓励建设,凡与主导属性不相容的项目需严格控制或禁止建设。 建设容量控制(114、) 建设容量是指管理单元内各地块开发建设的建筑总量的控制,作为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规划确定的单元建筑总量原则上不允许突破。(2) 在规划执行中,前期开发地块建设量突破或少于规划图则规定时,应对后期开发地块建设量进行调整,使该单元建筑总量控制在规划图则规定的范围之内,实现总量动态平衡。3.2.3 人口容量控制单元人口容量是城市总人口在管理单元上的落实与分解,也是管理单元落实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模的依据,规划确定的管理单元的居住人口规模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或较大幅度减少。第四章建设强度4.1 建设强度分区4.1.1城市建设开发强度分区是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远期城市发15、展策略所对应的城市空间开发强度控制要求。4.1.2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共分为四类区,按表4-1执行,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确定。表4-1城市开发强度分区等级表等级主要区位特征开发建设特征容积率适宜值一类区城市中心区、区级商业中心区及部分形象区高强度开发FAR 2.2二类区城市一般地区中强度区1.5 FAR 2.2三类区城市边缘地区和一些景观控制区低强度区0.5 FAR 1.5四类区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风景旅游区超低强度区FAR 0.54.2地块容积率4.2.1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确定应16、同时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4.2.2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4.3建筑密度与容积率4.3.1对于已编制过单元控规的,其地块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以单元控规中确定的为准;未编制控规的可按下表执行。4.3.2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规划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按表4-2确定。表4-2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低层、多层(H24m)30%F17、AR1.5中高层(H50m)26%FAR2.2高层(H50m)24%FAR2.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低、多层(H24m)45%FAR2.0高层(H50m)40%FAR3.0高层(H50m)35%FAR4.0注:1)为鼓励地块内的建筑高度变化,地块内有混合层建筑布局的,容积率指标可按高值赋予,建筑密度可取相对应控制指标的中间值给予赋值;2)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3)居住用地出让时,其容积率应大于1.0。4.3.3 商住混合用地(R+B)规划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按表4-3确定。表4-3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商住混合用地低层、多层(H24m)40%18、FAR1.8中高层(H50m)35%FAR2.5高层(H50m)30%FAR3.04.3.4 工业用地(M)、仓储物流用地(W)规划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按表4-4确定。表4-4 工业、仓储类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序号分 类容积率(不小于)建筑密度(不小于)绿地率(不大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重(不大于)1农副食品加工业1.040%15%6%2食品制造业1.040%15%6%3饮料制造业1.040%15%6%4烟草加工业1.040%15%6%5纺织业1.240%15%6%6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240%15%6%7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造业1.240%15%6%8木材加工及藤、竹棕、草制品业19、1.240%15%6%9家具制造业1.240%15%6%10造纸及纸制品业1.040%15%6%11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1.540%15%6%12文化体育用品制造业1.540%15%6%13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1.040%15%6%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040%15%6%15医药制造业1.040%15%6%16化学纤维制造业1.040%15%6%17橡胶制品业1.040%15%6%18塑料制品业1.040%15%6%1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40%15%6%2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040%15%6%2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040%15%6%22金属制品业1.20、040%15%6%23通用设备制造业1.040%15%6%24专用设备制造业1.040%15%6%2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040%15%6%26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1.040%15%6%27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1.040%15%6%28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240%15%6%29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240%15%6%30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040%15%6%31物流仓储1.040%15%6%注:1、已批准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原规划执行; 2、六安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其他县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21、低于1.0(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3、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物流仓储类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4、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5、属于特种仓库、危险品仓库、战略储备仓库和专业堆场的物流仓储用地及部分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用地,其容积率应按环保、安全等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确定。4.3.5独立小地块(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22、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4.3.6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五章建筑间距5.1 一般规定5.1.1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要求而确定。5.1.2住宅建筑应以起居室或卧室的朝向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5.1.3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受遮挡建筑为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时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5.1.4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23、以上居室的应为两个)居室满足日照要求,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改造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时间2小时,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5.2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1的规定:表5-1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建筑类别高层(遮挡)多层、中高层(遮挡)低层(遮挡)高层(被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30且不少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2513181513181513多层、中高层(被遮挡)30且不少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201312108126低层(被遮挡)30且不少于24、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2013121086注: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5.3 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25、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二)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三)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四)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五)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的规定。表5-2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控制间距建筑类别高层多层低层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18151313139999多层131391296666低层999626、66666注:1、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5.4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日照分析法计算所得的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且不应小于8米;(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1、建设多层建筑时,除应满足消防间距和日照分析法所得的住27、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不应小于6米;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日照分析法所得的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不应小于13米;(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且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3规定。表5-3 非住宅建筑(北侧)与住宅建筑(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控制间距建筑类别高层住宅建筑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非住宅建筑24201315139121313多层、中高层非住宅建筑181391296106低层非住宅建筑9999669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28、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5.5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幼儿园、托儿所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5.6 公寓类建筑(办公式公寓、酒店式公寓等)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可减少15%,并应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5.7 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5.8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29、合考虑,且与住宅建筑贴建的墙面离住宅窗户8米范围内不应开窗。5.9 受遮挡含居住功能的综合建筑,其间距按住宅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最小间距要求。5.10 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5.11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建筑退让6.1 一般规定6.1.1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线、电力线等的距离,应满足日照、消防、市政管线、环保、交通、防灾、绿化、文物保护及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及专业规划要求。630、.1.2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6.2 多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6.2.1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 ) 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不包括违法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规定日照间距;( 二 ) 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退让北界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多(低)层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3)米;退让南界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南侧多(低)层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3)米。( 三 ) 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退让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31、应小于6(3)米,居住建筑不应小于8(3)米;退让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应小于6(3)米,居住建筑不应小于8(3)米。6.2.2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 ) 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5(3)米。( 二 ) 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非居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2(6)米;相邻单位为现状永久性非居住、教育、医疗卫生建筑时,最小值可为6(3)米。( 三 ) 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8倍,32、且不应小于12(8)米。 6.3 高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6.3.1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 ) 边界外侧有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按现状(规划)相关间距执行,且平均值如下:退让北界不应小于20米;退让南界不应小于20米,旧区改建不应小于10米;退让东、西界不应小于10米,旧区改建不应小于6.5米。( 二 ) 边界外侧尚无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除满足前款要求外,还应根据日照分析的北影响线结果确定。( 三) 日照分析的北影响线按下列规定控制:北界外侧现状和规划用地性质均为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的,根据现状和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建筑位置确定;北界外侧尚无现状建33、筑且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的宜按北侧地块规划建筑平均距南部边界20米考虑;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的,宜按北侧地块规划建筑平均距南侧边界10米考虑,对采光通风无要求的可不限;与北界外侧用地同步规划的,可按规划方案执行。6.3.2 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不应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不应小于15米;边界外侧为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或用地的可不小于10(7)米,但均应满足日照时数和消防间距等规定要求。6.4 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规则时,高(多)层建筑退让边界平均距离应达到规定值要求,但最窄处的最小值不得小于5(3)米。用地边界既非东西34、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使用功能和退让距离满足最小值前提下,建筑退让距离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6.5 地下建筑的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 ) 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退让绿线、蓝线的距离不应少于3米;退让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4米。( 二 ) 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35、并向周边用地单位或个人公示后,报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退让距离,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三 ) 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 四 ) 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述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五 )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 ,净高度不小于 2.8 米。( 六 )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快速路、主36、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6.6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以及建筑的高度等条件而定,具体按表6-1所列值执行(历史街区改造可不受此规定约束)。表 6-1 建筑退让道路距离指标表 建筑高度道路红线宽度支路次干道主干道及快速路主要景观道路h24 米1010153024h100 米20202030h100 米20304050注:h-建筑高度。退让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支路、次干37、道、主干道及快速路、主要景观道路的性质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允许阳台、雨棚、台阶和井道等突出部分在退让距离的1/3内安排。当建筑外挑(凸)形成大体量时(外挑超出2米时),应以外挑(凸)外沿计算间距。 ( 二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办公楼、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建筑的主体墙面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退让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38、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三 ) 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5米执行;( 四 ) 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五 ) 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六 ) 建筑与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的,退让距离可采用平均值,但最小处不应小于下一级退线要求;( 七 ) 严禁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坡道、地下室、围墙、施工维护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八 ) 在规定的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39、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5 米 。( 九 )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货运装卸平台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十 ) 经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骑楼净宽不得小于3.6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6.7建筑(铁路设施除外)退让铁路距离除必须符合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 建筑退让高速铁路、铁路干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40、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 ( 二 ) 建筑退让铁路支线、专用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 ( 三 )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四 ) 在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6.8 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建筑退让电力线地面投影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距各级电力架空线路的41、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表6-2规定:表6-2 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距离指标表电压等级 (KV)500KV330KV110220KV35110KV35KV 以下建筑退让 (米)30 米20 米15 米8 米5 米在市中心老城区,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6.9 建筑退让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表6-1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 ) 建筑高度在24M(含)以下的,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5米;( 二 ) 建筑高度在24M-100M(含),的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10米;( 三 ) 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建筑,应在不小于10米42、的基础上,适当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酌情确定。6.10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一)高速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30米;(二)省道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三)县道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0米;(四)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五)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退让公路隔离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6.11 建设用地的围墙退让应满足下列要求:43、(一)除特殊要求外,围墙中心线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二)围墙退让铁路距离不应小于10米(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围墙高度不应大于3米。(三)除特殊要求外,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退让30米级以上道路红线不应少于3米,退让其它等级道路不宜少于2米。6.12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加油站周边无现状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可按三级站油灌区不小于6米,二级站油灌区不小于9米执行。第七章城市绿地与生态7.1城市绿地7.1.1公园绿地(一)城市公园绿地的分布应符合城市总体布局44、的需要。(二)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相关要求。(三)应严格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规模,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部分服务配套设施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7.1.2居住区公共绿地(一)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人。(二)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7.1.3防护绿地(1)道(铁)路防护绿地高速公路、国道、快速通道两侧原则上设置不小45、于30米的防护绿地;省道两侧原则上设置不小于20米防护绿地,县乡道路两侧原则上设置不小于10米防护绿地。铁路两侧原则上设置不小于20米的防护绿地,铁路两侧为居住用地时,应各设置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地。(2)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高压走廊根据高压线线路电压等级设置相应宽度的防护绿地。具体控制要求按照表7-1执行。表7-1 城市各电压等级高压走廊宽度控制表线路电压等级(kV)50033022066、11035高压线走廊宽度(m)60753545304015251220(3)卫生隔离带产生有害性气体、气味和噪声等污染物的工厂、污水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等用地,应按照相关专业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要46、求,设置卫生防护隔离带。7.2绿地率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除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指标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居住用地:新区绿地率不小于35%,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小于30%。(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新建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改造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0%。(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新建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5%,改造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0%。(4)工业用地:绿地率一般不大于15%,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建设“花园式工厂”。(5)城市道路、滨水等线型空间宜建设有当地特色的景观绿带;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保护绿地。(6)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宽度不得47、小于8米,且三分之一以上的面积应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45%。(7)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但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居住区绿地计算。7.3 其它控制7.3.1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应小于100平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N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单位:米)有效系数48、(N)h1.51.01.5h5.00.705.0h12.00.40h12.00.30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7.3.2 鼓励生态绿化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并应设置雨水渗透设施。场地内不透水硬地不超过10%的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按25%用地面积计入绿地率。7.3.3 生态空间指标绿地的海绵型设计应该贯彻实用、经济并与绿地的总体设计及相关专业相协调的原则。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等相关规范,要求如下:(一) 每100m2绿地中的乔木株数不少于3株;(二) 本地木本植物比例不小于8049、%; (三) 设置下凹式绿地,下凹绿地率不小于30%。(四) 为减小热岛效应,增加透水,缓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压力,减少人力物力消耗,规定硬质地面透水面积比例(透水铺装率)不小于50%。第八章 建筑与景观风貌8.1建筑空间与环境8.1.1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环境的要求。新建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应将项目周边地块的地形、建筑进行统筹规划、综合研究,达到城市空间和建筑群体的协调统一。8.1.2城市建筑天际轮廓线设计应错落有致、主次分明,富有韵律和变化。重要地段的地标建筑应作为天际线的控制点,周边建筑应与之协调。特殊地块的单体建筑,无法进行群50、体高度变化的,应通过自身高度进行高低错落的变化。8.1.3沿城市主次干路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避免建筑山墙面直接面向城市主次干路;建筑山墙面向城市道路的,应将山墙面作为建筑重要立面进行设计;同时在建筑及城市道路间设置绿化带或建筑垂直绿化进行美化和隔离;主干路两侧居住建筑立面宜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置;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必须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统一设置;建筑色彩应符合城市相关规划要求。8.1.4沿城市道路界面设置的其他附属设施,在满足其规范的同时,51、应符合以下要求: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宜设置垃圾收集站、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如需设置,应采用地埋式或地下式设置,且其外围应设置不少于3米的绿化防护带;配、变电室、泵房宜与其它建筑组合布置,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确需修建的,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应大于1.6米,且围墙应为透空形式,鼓励使用各类绿篱围墙进行空间分隔。8.1.5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不应采用简单的平屋顶形式,建筑顶部须作重点设计,通过坡屋顶或屋顶构架的设置丰富建52、筑第五立面。8.1.6出让土地为居住用地的项目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但总体沿街商业长度不可超过沿街总长度的25%。(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根据该道路的性质符合表8-1的要求: 表8-1沿街商业长度控制指标对外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长度比例10%10%40%50%80%(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8.1.7滨水空间的建筑景观应符合以下要求:滨水空间建筑布局应统筹考虑建53、筑退让、高度、朝向和体量等要素,形成良好的城市滨水环境,由远至近应形成层次丰富的天际轮廓线;滨水沿岸建筑应适当降低密度,保证视觉上的通透性。滨水沿岸建筑应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8.1.8结合城市风貌及天际线控制,可在城市风貌景观较好区域及城区边缘区域,适当引导建设部分低层高档次住宅,提升城市品质。8.2建筑单体8.2.1建筑风格的确定应符合城市景观风貌分区的控制要求。8.2.2沿城市主次干道建筑应合理确定形体高宽比例,多层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60米,高层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应大于60米。8.2.3建筑立面元素应上下协调,建筑宜以竖向线条作为立面的主要元素,主立面落地,通过材质与色彩的54、协调,达到竖向效果的统一。8.2.4鼓励居住小区设置架空层,用作通道、活动场所、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不得围合、不得内部分割、封闭或改作他用。8.3建筑高度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及居住型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0米;(二)在机场、气象台、电台等设施周围、微波通道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三)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55、(四)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8.4建筑色彩与材质8.4.1建筑色彩应重点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单体建筑色彩应与其功能相适应,建筑主色调不宜超过2种。8.4.2高层建筑不宜大面积连续使用暗色调外墙装饰,如需设置,应进行适当分隔。8.4.3建筑材料的选择应与建筑功能相适应,鼓励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并须满足以下要求: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裙房建筑外立面应采用外墙面砖、天然石材及其他新型材料,提升品质;严禁使用劣质面砖、劣质涂料等。8.4.4为进一56、步节约能源,突出城市绿色生态特色,消除和减少玻璃幕墙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应限制玻璃幕墙,同时严格规范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过程。8.4.5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物的立柱、台阶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要求。8.5户外广告、招牌8.5.1城市纪念性建筑、政府办公楼、教育设施等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8.5.2建筑屋顶广告设施限制设置各种类型的屋顶广告设施,不宜新增各类实体型屋顶广告设施,可设置部分镂空字体形式的屋顶广告牌,且其尺寸应符合下57、表要求:建筑物高度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H10米2米10米H24米4米H24米6米8.5.3建筑墙面广告设施建筑墙面广告位的设置应结合建筑设计同步设计报批,规划中未预留广告位的,后期使用中一般不再批复设置广告位;进行立面改造的建筑,若需增设建筑墙面广告位,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同时提供建筑立面改造效果图,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建筑墙面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同时避免遮挡建筑造型及破坏建筑风貌;8.5.4路灯杆、电线杆广告设施控制依附路灯杆、电线杆设置商业宣传性广告设施,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公益性广告,其设置要求如下:路灯杆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米;牌58、面外缘距离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不得小于0.2米;牌面高度不得大于2米,牌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厚度不得大于0.2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不得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电杆)广告牌必须做到形状、尺寸、位置一致,与周边景观环境协调。8.5.5店名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商铺招牌原则同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如有需要,可在大楼入口处设置指示牌,集中规范设置单位招牌。8.5.6高立柱广告设施高立柱广告设施其牌面底边距地不得小于10米;立柱外缘距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位于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高立柱广告,其正投影不得进入人行道内,位于公路两侧设置的其广告正投影不得进入车行59、道内;不得影响特色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标志性建筑物的景观,主城区不得增设大型高立柱广告;广告牌面的尺寸一般是3:1的比例,如常规的宽7米长21米,宽8米长24米,也可根据路面的高度及地形情况适当调整立柱的高度;广告支撑立柱及其基础、广告牌支撑钢架等应进行结构设计,达到结构安全稳定要求。8.5.7过街龙门广告设施不再独立设置过街龙门广告设施,可依附过街天桥、管道、路桥等设施设置部分户外广告牌;跨街管道、道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时,广告牌应遮挡住管道跨街部分,高度不宜超过2.0米,且需满足车辆通行限高技术要求。8.5.8施工场地广告设施鼓励在施工场地围墙上设置广告设施。沿施工围墙设置的广告设施,其总高度60、与围墙高度比不宜大于3:1,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得大于8米,长度根据实地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其宣传内容应以反映与本建筑工程相关的信息或公益信息,若涉及非本建筑工程的商业广告,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广告构架设施必须满足一定的抗风、抗震性,满足广告安全设施设置的要求。8.5.9大型显示屏广告设施在城市大型商贸集中区及商业街鼓励发展大型电子显示屏;设置大型电子显示屏的建筑前,必须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大型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必须在建筑及环境设计阶段予以整体考虑;现状已建建筑不宜再新增大型电子显示屏,若需新增电子显示屏,需做建筑改造与环境设计分析,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8.6 城市雕塑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61、视线,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8.7 夜景照明城市建筑景观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符合城市夜景专项规划要求,注重整体艺术效果,做到明暗适度、突出重点,创造优美和谐的夜景环境。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并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二)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确定灯具安装位置、照明角度及遮光的技术措施,避免产生眩光、光污染。应慎用彩色光。(三)应与被照明对象和所在的区域环境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角上混淆。(四)照明设施应满足安全要求。应以高效、节能、环保为核心,62、符合绿色照明技术要求。(五)亮化风格以体现金镶玉的风格,静态照明为主,动态照明为辅。第九章公共设施9.1基本要求9.1.1公共设施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设施的集中、混合布置,形成所在区域的公共服务中心。9.1.2公共设施应节约、集约用地,并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9.2市级、区级公共设施市级、区级文化娱乐设施包括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剧院和音乐厅、旅游服务设施等,宜结合市级城市中心或次中心相对集中布局形成文化中心。市级、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其它专项体育场馆,宜结合城市公共交通63、相对集中布局形成体育中心。市级体育设施应结合赛后利用,配置部分商业设施、室内外健身设施、公交场站和公共停车场(库),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置部分市政设施。市级、区级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院校、职业教育院校、普通高中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成人与业余学校等。教育设施的设置应依据城市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产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等综合确定。市级、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其它公共卫生设施,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市级、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包括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及其它为64、孤儿、残疾人、老龄人和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养护、康复及托管等服务的设施,宜选择环境优美的区域,并结合城市公共交通与医疗卫生设施就近布局。9.3社区级公共设施9.3.1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9.3.2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二)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3配置;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配置;(三)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65、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四)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9.3.3社区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小区按150平方米配套;(二) 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大于等于3万小于10万平方米的小区按300平方米配套;(三)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大于等于10万小于15万平方米按500平方米配套;(四)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大于等于15万小于20万平方米按700平方米配套;大于20万平方米的部分参照上述标准增加。9.3.66、4菜市场菜市场应结合城市总体商贸网点布局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单独设置。最小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最小用地规模2000平方米,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9.3.5商业配套用房居住区商业配套设施用房应相对集中设置于小区出入口附近,避免商住混杂。9.3.6幼儿园学生数千人指标按30人千人计算。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9-12个班为宜,幼儿园原则上不宜超过15个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人。9.3.7小学学生数千人指标按60人千人计算,每班人数为46人,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4平方米人。9.3.8中学初中学生数千人指67、标按40人千人计算,每班50人,高中学生数千人指标按36人千人计算,每班56人,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人。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面积,需要设置学生宿舍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9.3.9社区卫生服务站超过5000人口规模,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最小建筑规模200平方米,可结合社区用房综合配置;其周边有综合医院或卫生服务中心时,可不设置。9.3.10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城市规划各阶段,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68、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它用。9.3.11在社区级公务设施配套时,宜将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体育俱乐部等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第十章道路交通10.1城市道路10.1.1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对水系、山体、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10.1.2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米的视线障碍物。10.1.3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69、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支道不应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10.1.4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高度保持一致,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10.1.5城市干路应逐步提高城市公交专用道设置比例,并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4.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70、。10.1.6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并同步配套完成电子监控设备建设。10.1.7 跨河桥梁两端尽量避免与道路平面交叉,新建道路尽量避开桥梁30-50米。10.1.8 为保证校车安全,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车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10.2机动车出入口10.2.1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如下规定:不得在城市快速路主路设置出入口,可在快速路辅路设置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干路及交通性干路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机动车出71、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10.2.2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应满足以下要求:路幅小于30米的不应小于30米;路幅30米以上的不应小于70米;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10.2.3机动车出入口其他退让要求:距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地块出入口距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止线不应小于50米;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0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10.2.4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场站除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72、其宽度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规模,与城市道路相接面大小,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数量等因素确定,上限值应符合以下规定:单车道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5米;双车道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7米;出入口宽度最大值不应大于12米;相邻地块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出入口中心间距)不大于50米的,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应大于12米。10.3停车配套10.3.1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与其规模相应的停车位。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附表六安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执行(见附表。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10.3.2 新建办公楼73、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比例配建充电桩或予留充电设施接口(不具备条件的小型立体停车场除外);新建小区应按不低于小区停车位总数的10%比例配建充电桩或予留充电设施接口。10.3.3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10.3.4 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 33.6平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米/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74、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02.53.510.3.5 鼓励地下停车和立体停车库,不允许住宅类建筑配套设置地下多层机械停车泊位。另外: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应不宜大于25%;办公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15%、大于30%(立体停车库不受此指标限制)。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10.3.6 在满足建筑密度的前提下,新建住宅小区地面停车库内的停车泊位数低于总停车泊位数30%的,地面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10.3.7 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10.3.8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75、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10.3.9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库)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10.4公共交通站场10.4.1 公交保养场应建在城市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使之距所属各条线路和该分区的各停车场均较近。应避免建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道内,宜选择在交通情况比较清静而又有两条以上比较宽敞、进出方便的次干道附近,并有比较齐备的城市电源、水源和污水排放管线系统。10.4.2公交首末站应与火车站、公路客运站、自行车租赁点以及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相衔接。1076、.4.30.7-2万人的居住小区宜设置公交首末站,2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具体应结合项目交通影响分析予以确定。10.4.4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的规模应按线路所配运营的车辆总数确定,占地面积应按照每台标准车90-100平方米确定;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可结合商业建筑、公共建筑、公路客运站场、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停车场等整体设计,设置形式可因地制宜。10.4.5城市主、次干道应配套设置公交停车港湾,现状未设置的,应结合道路改造工程逐步增设;靠近交叉口的,应建在交口下游(出口)50米以外。10.4.6常规公交站平均距离宜为400-600米。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77、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10.5公共自行车10.5.1在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公共设施、大专院校、城市广场、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人流集散点周边,应预留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用地。10.5.2在有条件的区域积极建设自行车租赁设施,建立与公共交通衔接良好、便捷、高效的公共自行车系统。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可结合人行道、广场、绿化带等灵活设置,但应保持周边景观的完整性,同时保障人行道的通畅。10.5.3大型住宅小区应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大型社区可考虑布置在社区内部。10.6交通影响分析新建、改扩建的以下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一)大型城市交通设施(例78、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等);(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三)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四)各类大型商场、市场、大型医院、学校;(五)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繁忙等地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米的居住区;(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利用和综合防灾11.1 地下空间应适度利用开发,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不透水面积,留足雨水自然渗79、透净化所需的生态空间。11.2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11.3 地下空间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地下交通、市政设施、公共服务、商业、工业仓储和防灾防护等空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应进行合理引导、适度混合。地下空间的利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单独论证。11.4 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与过街天桥、地下行人通道、邻近建筑物地下空间连通。道路两侧的地下室空间出入口方向宜与道路方向一致,出入口前应设置集散场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11.5 地下空间的出入口设计应简洁、轻巧80、通透、可识别。地下空间出入口应采用多种形式强化无障碍设计。与建筑物相邻的出入口宜与建筑整体设计。11.6 地下空间应尽可能利用天然光线,通过多样灵活的方式进行采光和导光系统设置,提高视觉舒适性。可利用科技手段,将自然光线通过孔道、导管、光纤等传递至地下空间。11.7 地下空间的通风亭、冷却塔、采光井等地面附属设施宜结合道路绿化带、相邻建筑设置,减少对景观环境的影响。地下停车场等设置通风采光井时,应注意防止汽车尾气对上部行人活动空间的空气污染。11.8 消防站消防站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81、大于7平方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二)消防站应当设置在责任区内交通方便,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适中位置;(三)消防站车库门应当面临城市道路;(四)消防站的执勤车辆主出入口应设置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且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和商场、体育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和公交站台不小于50米;(五)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当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距离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不小于200米。11.9 室外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 4.0米,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4.0 米;(二)当建筑物沿82、街部分长度超过 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 220 米时,均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 4.0 米;(三)占地面积超过 3000 平方米的甲、乙、丙类厂房,占地面积超过 1500平方米的甲、乙、丙类库房,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 3000 平方米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大型公共建筑,储罐区以及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环形消防(通)车道。11.10 城市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得小于 150 毫米;城市配水管道上每 5 个消火栓应设置一个以上的检修阀门;(二)室外消火栓宜在道路83、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间距不应大于 120 米,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 60 米时,应在道路两侧交叉错落设置;(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 消火栓距储罐外壁不应小于 15 米;(四)当城市消火栓不能满足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流量和间距要求时,应根据所需消防用水流量和消火栓间距要求,在建筑物周边增设相应数量的室外消火栓。11.11 在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相关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1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设区的市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就近易地修建: (一)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84、民用建筑项目;(二)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11.13 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不需要保密的人防工程平时可按规定用作商场、车库、仓库、文化娱乐场所,但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10.14防震应急避难场所可以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第十二章市政设施12.1地下管网12.1.1 本通则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网,是指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讯、视频采集、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用料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公共管廊85、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等形成的网络。本通则所称的管线公共管廊,是指设置于地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构筑物。12.1.2 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建设、综合协调管理、档案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运行的原则。12.1.3 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同步建设地下管线公共管廊。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地下管线公共管廊。12.1.4 地下管网规划应当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具体符合下列要求: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城区主要道路、城市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应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86、管应限期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同步入地;各类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及各管线的最小覆土要求,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与标准。12.1.5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网建设,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网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网位置。12.1.6 旧城区改造,应当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并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扩容。地下管网交付使用后,管网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地上线路进行拆除。12.1.7按照有关规范和标87、准进行地下管网普查,城市地下管网信息资源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 12.2 节水工程12.2.1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广雨洪、再生水的综合利用,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限期配套建设节水设施。12.2.2 六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节水措施应贯彻六安市建设项目(居民小区、单位类)节水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12.388、 给水工程水厂、泵站用地大小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位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和给水系统布局确定,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协调,应减少噪音对周边的影响。水厂、加压泵站周围(用地内)应设置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12.4排水工程12.4.1城市新建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或雨污混流严重的建成区,分流改造难度较大时,近期临时进行截留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12.4.2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设置应与其周围的城市环境协调,并根据环评要求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排水泵站宜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建设,上盖可根据需求建设公园、绿地、体育活动设施等。12.4.3医院的生活行89、政区与医疗区的污水应分流,医疗污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12.4.4建设用地内部的消防水池、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等给排水附属设施不宜临城市道路设置。12.4.5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因地制宜制定雨水入渗、滞缓、调蓄、回用等相关工程措施。12.4.6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建设;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应在综合经济技术指标中列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12.5电力工程12.5.1应根据电力发展和城市要求合理安排电力线路通道,以满足未来电力线路敷设需求。在交通、水利、90、工建、民建、供水、供暖、供气、绿化等市政工程改造和新建的规划阶段应同时考虑电力设施布局。12.5.2500千伏变电所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走廊用地;220千伏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110千伏变电所应深入负荷中心。12.5.3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用地。城市新建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时,若采用架空式设置,应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且应预留足够的防护距离。老城区等重要地区应采用地下敷设。城市高压线路应沿城市道路一侧集中设置。12.5.4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191、10千伏变电所的设置根据具体负荷情况而定,每2公里半径范围内宜预留1座110千伏变电所;每4座110千伏变电所宜预留设立1座220千伏变电所。12.5.5城市变、配电设施应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设计,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整体风貌定位。12.5.6根据负荷分布,开关站宜均匀布置。居民住宅小区每3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宜建立一座10千伏开闭站(含一座公用配电所)。12.5.7低压配电网的供电半径:城市中心区控制在150米内,其它地区控制在250米内。12.6燃气工程各类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线应尽量隐蔽安装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线。中低调压站负荷半92、径按300米设置。12.7环卫设施12.7.1垃圾应分类收集,其废物箱的设置间距:商业大街及商贸服务区设置间隔40-60米;主、次干道设置间50-100米;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米。12.7.2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靠近服务区域中心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当运距大于20公里时,宜设置大、中型垃圾转动站。12.7.3垃圾转运站应设置独立占地式站点。转运站内宜附建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房等。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转运站类型转运量(吨/日)用地面积(平方米)与相邻建筑间距(米)绿化隔离带宽度(米)小型1501593、00-3000105中型150-4503000-5000158大型45080003015注:位于老城区的小型垃圾转运站,在用地条件紧张但可借用城市道路作为回车场地时,可适度减少用地面积,但应不小于300平方米。12.7.4公共厕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设置公共厕所;每座公厕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12.8加油加气站12.8.1 建成区内不应建设一级规模等级公共加油加气站。12.8.2本着集约利用土地,加油加气站的选址建设应采取与公交场地等合建为主,独立占地为辅的原则。12.8.3 沿城市主、次94、干道设置的公共加油加气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100米;沿次干道以下等级道路设置的公共加油加气站,其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出入口至少两个,出入口间距按不少于15米控制。12.9 用地竖向12.9.1 用地竖向规划应采用六安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12.9.2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台地的高差宜为1.5-3米。12.9.3城市用地竖向设计应有明确的景观设想,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保留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物;保持和维护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价值的自然风景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点、区段和设施;保护和强化有特色的、自然的和规划95、的边界线;城市用地作分台处理时,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形应与环境协调,应少采用挡土墙;城市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地形复杂地带的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较多时,公共活动区内挡土墙高于1.5米,生活生产区内挡土墙高于2米时,宜进行绿化遮蔽或艺术化处理;城市滨水地区的竖向设计应规划和利用好近水空间。12.9.4地块竖向设计不得造成邻近山体的破坏,也不得影响邻近地块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地块内需要建设挡土墙或护坡的,挡土墙或护坡不得超出用地红线。第十三章 附 则13.1 在本通则发布施行前,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96、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审批的规划方案,仍可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13.2 如本通则依据的国家或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发上变化,按新标准执行。13.3 市城乡规划局对本通则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13.4 本通则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实施动态维护和更新。13.5 本通则自审批通过之日起施行。市住建委2009年6月3日发布的六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同时废止。13.6 有关用语说明13.6.1在执行本通则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97、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13.6.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附录A:名词解释1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面总建筑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3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公共建筑和层数不高于3层的居住建筑。4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但不高于24米的公共建筑和4-6层的居住建筑。5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及中高层、98、高层住宅。6中高层住宅指7至9层的居住建筑。7高层住宅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8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9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10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11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12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13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标注。也称建筑控制线。14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15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标水体保护和99、控制的地域界线。16主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17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二分之一,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18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三分之一,且不超过二分之一的为半地下室。19骑楼楼层部分跨在(非悬挑在)供城市公共使用的人行通道上的临城市道路建筑。20 设备平台指建筑主体结构外设置的,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100、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附录B 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如国标调整,按新标准执行)。建筑面积指标应当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容积率计算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如国标调整,按新标准执行);遇本规则所列情形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规则规定执行。(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若地下建筑为商业或其它经营性用房时,则要计入容积率计算相关面积);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101、面积/的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5米的不计;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不计,但设备层兼做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2)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容积率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容积率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容积率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102、容积率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4)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容积率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8.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容积率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5)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式中:折算的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如因建筑物周边室外地平面标高不一致难以判断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则建筑物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按各个面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如下式:H=(h1+h2+h3+hn)/n。其中:h1、103、h2hn为建筑物每个折角处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n为折转边数。如建筑物为连续曲面,则应按周长均匀分布选取不少于4个点进行计算。建筑物每个折角处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小区道路(周边没有城市道路、小区道路的取小区消防通道或步行道)的中心标高加上0.2米作为计算值。(6)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 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7)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04、 (8)每套住宅用于集中放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米。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设备平台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不大于上述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当设备平台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大于上述规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超出部分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9)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所、电话局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105、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10)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扣除楼梯间、电梯间、设备用房、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后,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11)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围且未得到相应补偿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不变。 (12)屋顶层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间等,其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层建筑106、面积1/8的,超出部分均应计入容积率。(13)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上应注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并分别注明每一栋建筑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14)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依据国家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及本通则要求计算容积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并按标准提交电子图形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比对。 (15)建设项目中保留的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近现代建筑,可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 (16)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范、本通则的要求核算、设计有关建筑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其报送建筑的建筑面积、容积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107、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3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面积;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4建筑间距计算(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2)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外墙面应该是建筑的主墙面。建筑北侧允许有每处不超过3.6米宽的、1.5米进深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阳台等),但凸出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主墙面总长度的1/4。建筑南侧有两个居室以上的户型,允许的一个房间突出主墙面(含封闭式阳台),但凸出部分不得超过1.5米。(3)坡度大于36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应分别自屋脊线与屋檐取最不利点计算。(4108、)建筑退让基地边界地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退让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5建筑高度计算(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退让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含36度)109、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计算建筑间距后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36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的,不计入建筑高度。(3)间距系数法在计算中,室内、外高差采用0.45米。如实际室内、外高差小于或大于0.45米,计算间距时应对其差值作相应加、减。(4)建筑退让距离:本规定所指退让距离为建筑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最外侧墙面至道路红线的距离。6城市道路交口视距按下表确定切角线道路视距切角线控制见下表快主次支快立交立交(25)2525主立交(25)立交(20)2020次25201515支25201510当110、交角30o时,切角线增加5m。附录C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1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拟建高层建筑对自身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标高、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2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3日照分析适用于住宅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111、4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宿舍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5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1112、2): (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6日照分析计算范围的确定 (1)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该建筑需要进行日照分析。计算范围详见附图3、附图4)(2)遮113、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场地)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需参与日照分析。计算范围详见附图5、附图6)(3)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业主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小区)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1)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2)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3)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7分析要求(1)除高度114、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2)违法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3)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4)现状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5)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8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1)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测绘电子地形图。(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3)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115、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0标高、各层层高等。9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2)计算出被遮挡建筑每一个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小区)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列出日照时间表。(3)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4)相关资料。(5)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10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日照分析报告制作单位的业务管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本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11拟建建筑影响现状建筑,并导致少数住户日照标准低116、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可以采用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将其作为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否则应当修改规划设计方案。12、本规则亦适用于多层建筑日照分析。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 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示意图4冬至日 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示意图5大寒日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示意图6冬至日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示意图7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及渐变段示意图附图1 转角窗、凸窗日照基准面示意图附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附图3大寒日 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示意图附图4大寒日 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附图4冬至日 被遮挡建筑(场地)的117、计算范围示意图附图5大寒日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示意图附图6冬至日 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示意图附图7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及渐变段示意图附表:六安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建筑类型计算单位小型汽车指标非机动车指标旅馆三星及以上星级车位/客房0.50.3其他星级宾馆车位/客房0.40.2普通旅馆车位/客房0.30.1办公建筑行政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商务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2其它类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4商业零售车位/100m2建筑面积14餐饮、娱乐车位/100m2建筑面积24市场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6超市(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10118、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13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会展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3体育场馆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515中小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520室内健身场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110室外健身场地车位/100m2用地面积0.40.2影剧院车位/100座510公园、风景区、游览场所车位/公顷占地面积88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车位/1000高峰旅客数1010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车位/100名师生1.2(另在临近道路一面的用地范围内退让出不少于每班0.8个停车位的面积)50(中学)15(小学)大专院校车位/100名师生550工业单层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119、积0.11多层、高层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1工业研发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1.5住宅普通住宅(含公寓)车位/100m2建筑面积11保障住房及安置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2低密度住宅(一类居住建筑)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1普通乡镇开发类住宅(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2(1)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2)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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