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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工业园区与门台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安徽凤阳工业园区与门台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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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24705 2024-10-10 48页 348.50KB
1、安徽凤阳工业园区与门台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保证安徽凤阳工业园区与门台镇区的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合理地进行开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快工业区建设,促进老城改造,合理安排新区建设,整合优化园区功能,为此特制定安徽凤阳工业园区暨门台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第2条 本规划适用于规划用地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安徽凤阳工业园区暨门台镇区(以下简称规划区)规划范围包括了整个凤阳门台片区建设用地,其西临蚌埠规划的外环路,北到京沪铁路,南连大青郢水库、东山、小青郢村,东至门台镇界,总面积10.73平方公里。第3条 在规划2、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划,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4条 本规划的内容包括规划区总体规划、城市设计、控规分图图则,其中:总体规划是对规划区各类用地、设施进行总体布局和安排;城市设计主要对空间形态进行要素控制;分图图则主要提出地块规定性和指导性的规划控制要素。第5条 本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6.8)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6、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34/T547-2005)7、凤阳县城市总3、体规划(2003-2020)8、国家、省、市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技术规范和规划成果。第6条 本规划指导思想:1、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整体思想,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的新要求、新情况。2、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3、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及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开发时序,实现基础设施有效共享,避免重复建设。4、在充分发展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前提下, 注重城市景观设计。第7条 本规划指导原则:1、协调原则:安徽凤阳工业园与总体规划建设之间的协调,园区用地与门台现有用地的协调,区内各基本要素之间的协调。2、严格控制的原则: 通过对用地、交通、景观三方面的规4、划控制,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指标体系。3、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重的原则。第8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和图纸,经凤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是规划区的主要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规划说明书是对文本和图纸编制的具体说明。第9条 本规划解释权属归凤阳县城建局;若需要修改规划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10条 在本片区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相关设计,均应以本规划的要求为依据进行,如与其他规划发生矛盾,原则上应以本规划为主。第11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更改,但必须报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第12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文本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内容。5、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第13条 规划区的性质是以工业为主的城市新区,用地规模为1073.46公顷,人口容量取8.5万人。第14条 用地功能结构:1、公共职能区:站前路两侧,以城市商业带为依托,形成新的城市公共职能区;大青郢水库以北设置商贸、宾馆业、文化设施,形成风景旅游公共职能区。2、居住职能区:大青郢水库西侧、北侧用地,环境特别好的居住用地,规划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将龙凤山庄现状和大青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形成独立的小区;原有镇区居住用地,进行改造、合并,形成老城区的居住小区。西园路、门台路、合蚌路、东海路、北门路围合用地规划为城市新的居住区用地。3、物流职能区:位于建设路与合蚌路交接处东南6、,原门台石粉厂用地,主要为工业展示,兼做商业贸易服务。4、产业职能区:合蚌路、凤蚌路两侧,以现有的开发区为基础,形成园区的主要工业用地。合蚌路以南、建设路以东、门台路以西段为一类工业,其他主要以二类工业为主。6、研发职能区:东海路、站前路交叉口西南,规划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科研设计用地。5、绿地职能区:沿一级干渠、二级干渠、黄庄水渠、华环水渠以及大青郢水库布置滨水景观廊道,同时结合现状水面和用地布置6处公园,用地构成详见规划用地平衡表。第15条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含住宅街坊)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各项用地占总用地百分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7、范(GB50180-93)规定,应符合下表规定以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规模控制表类别小区组团户数(户)3000-5000300-1000人口(人)10000-150001000-3000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住宅用地55-657080公建用地12-22612道路用地9177-15公共绿地51536居住区用地100100第16条 中小学用地:规划区共布置中学4所,保留博文学校;门台中学,规划原地改造,服务门台老城区的居民;新建一所中学位于东海路、站前路交叉口的东侧,服务东海路沿线居民;一所中学位于东山路与西园路交叉口的东北,服务伯牙湖8、和建设路沿线的居民。中学规模均不小于3.0公顷。门台小学、大青郢小学规划扩大规模、原地改造,满足教学需要;阳光小学搬迁至永安路与站前路交叉口西北;九华小学搬迁至东海路与黄庄路交叉口西南。规模不小于1.5公顷。第17条 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按服务半径小于等于300米配置,幼托结合设置,以充分利用室外场地,每处用地3200-5400平方米,每8000居民设1处,共需10处,容积率为0.8,建筑密度25%,绿地率50%,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具体位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图和分图图则。第18条 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包括:老年活动中心和青少年活动中心,可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或小区行政管理处合设。要求按9、1万居民设1处配置,每处建筑面积350500平方米。具体位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图和分图图则。第19条 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按1.2万居民设1处配置社区保健中心,共7处。具体位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图和分图图则。第20条 居住区行政管理设施与小区综合管理处:要求按每2万居民设1处配置,居住组团和住宅街坊以及城区居住区按人口规模配建,每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可设于住宅内或与其它公建合设。具体位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图和分图图则。第21条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规划每2万人设1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可综合设置为社区服务的文化活动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现代社区服务设施,在设置社区中心的小10、区内不需要单独设置上述设施。第22条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和金融邮电设施:为居住小区及相应人口规模的若干居住组团或住宅街坊等配建的商业服务和金融邮电设施,规划按服务半径300500米布局,考虑在沿街商住楼底层设置小区综合服务设施。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指标参照商住用地或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指标确定。具体位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图和分图图则。第23条 行政办公用地:规划保留范围内的行政办公用地,现状派处所规模过小,将派处所用地向南搬迁至西园路医院用地南侧。规划区不再辟纯粹的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办公用房将逐步过渡为综合开发的商贸写字楼。第24条 商业用地:主要集中在站前路,大型物流集散地安排在建设路11、与合蚌路交接处东南处,原有镇区商业将保留和强化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商业步行街。伯牙湖以北设置商贸、星级宾馆、文化活动设施,形成风景旅游公共职能区。第25条 医疗卫生用地与文化娱乐活动用地:扩大现有门台镇医院用地,结合建设路广场设置一处综合性的文化娱乐场所。第26条 工业用地:合蚌路两侧,以现有的开发区为基础,形成园区的主要工业用地。合蚌路以南、建设路以东、门台路以西段为一类工业,其他主要以二类工业为主,园区不发展三类工业。第27条 市政用地:规划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有:天燃气门站、110kv变电所、燃气调压站、10开闭所、污水处理厂、消防站、垃圾中转站。天然气门站位于新奥路与外环路交叉口的东北用地,12、污水处理厂位于京沪铁路以北永安村境内,用地6.87公顷,用地不计入总用地。第28条 绿地:沿外环路设20米的防护绿地,合蚌路设25米防护绿地,凤蚌路设10米防护绿地,一、二干渠道设15米以上公共绿地,规划区内共设6个公园。第29条 地下空间开发:地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城市人防及防灾规划及规范要求,兼顾平战双重功能。将同一地区地上地下空间的多种功能综合考虑,整体开发,有利于土地价值的充分体现。鼓励开发的地下空间主要设施为:人行地道、地下公共停车库、地下街。第30条 土地利用管制:因规划区内无文物古迹,当今后发现有地下文物,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规划区土地利用实施绿地绿线、水面蓝线、道路红13、线和基础设施黄线利用管制。以上各线均在1:1000数字地形图上划定,定边线坐标,并落实到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范围见土地利用强制性控制图和分图图则。1、绿地绿线:绿地绿线是指规划区绿化用地界线,规划区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2、水面蓝线:水面篮线是指规划区水面界线,划定蓝线,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和管理。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14、水域; (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5)、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蓝线内的水面可结合城市景观设计有所变动,但不得改变其防洪治涝功能,水面不得覆盖;位于绿地绿线、道路红线、基础设施黄线的水面根据不影响实际防洪治涝功能情况下,结合城市景观需要有所变动;其次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3、道路红线:城市道路红线是指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包括道路交叉口、城市广场、社会机动车停车场等用地范围的边界线。确定的道路红15、线布置市政工程管线,禁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红线调整要及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4、基础设施黄线:基础设施黄线是指对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对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4)、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城市黄线不得擅自调整,需调整的应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本次规划对总体规划调整的项目有:110KV变电所和污水处理厂。第三章 道路交通第31条 16、道路网采用“方格网”布局形式,以合蚌路、东海路为东西主线,建设路、站前路、凤蚌为南北向主干道,构成该地区的主要道路网络,东西辅以永青路、科技路、永青路、黄庄路城市次干路,通过淮海路、北门路、东山路等次干道形成环路,并结合土地利用开发合理配置城市支路的,构成完善的道路系统。第32条 适度控制外环路、合蚌路、东海路沿线的交叉口的数量和距离,以保证城市未来发展所带来的交通流的畅通。第33条 新建城市主干道红线要求控制在40米以上,次干道红线要求控制在25米以上,支路红线要求控制在15米以上。一条机动车道路宽度为3.5米,单侧非机动车道宽度为不小于5米。一般街道及居住区级道路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4米,商17、业街、文体娱乐场所和城市交通枢纽处人行道路宽度不小于5.5米。(详见附表:规划道路一览表)第34条 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主干路与主干路为15-20米,次干路与主干路为12-15米,支路为9-12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长度为主干路与次干路70-50 米,次干路与次干路50-40米,干路与支路40-30米,支路与支路大于或等于30米。第35条 规划站前路中心地段单独设立公共停车场,为城市中心片区服务,其他规划区内的停车场主要在各个地块内解决。支持鼓励单位设立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库。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交叉口、桥隧坡道50米以18、外。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入口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连接。第36条 规划游憩广场与城市开放型绿地结合布置,设于建设路南与东海路交叉口,是建设路的对景,其他公共设施前的广场应按规划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配建相应规模的游憩广场。小型休憩广场应布置在商业购物区出入口、文化娱乐设施周边、城市公园和市场等处。第四章 绿地与城市景观第37条 居住小区(含组团)内公共绿地不少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组团内公共绿地不少于人均0.5平方米,居住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造的绿地率应不低于25%。居住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19、/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第38条 规划区内的工业厂房用地绿地率不得大于20%,规划在工业用地外布置绿化用地,通过厂区绿地不足,厂外来补的方法,保证工业区的绿地景观。第39条 绿化应体现凤阳的气候特点,宜选用当地植物,以乔灌木为主,最大起到生态绿化效果,减少维护成本,工业区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第40条 规划区的道路景观轴线为:站前路景观轴-以两侧生活性商业建筑为平台建构体现活力、和谐的现代城市生活性景观轴。合蚌路景观轴-以两侧生产性建筑为平台建构体现简洁、高效的现代城市产业景观轴。凤蚌路景观轴-以两侧生产性、生活性建筑为平台建20、构体现简洁、高效的现代城市生活生产景观轴。建设路景观轴-以两侧生产性、生活性建筑为平台建构体现简洁、高效的现代城市生活生产景观轴。东海路景观轴-以两侧生产性、生活性建筑,山水景观为平台建构体现简洁、高效的现代城市景观轴。第41条 规划区结合一级干渠、华环水渠、二级干渠、黄庄水渠、伯牙湖滨布置带状绿带。第42条 伯牙湖重点设计地段:伯牙湖滨水景观以山水作为重要的景观要素,努力将山水元素引入城市建设之中。结合旅游设施进行有重点设计。同时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规划标准,控制水域污染,沿岸加强绿化,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第43条 中心区重点设计地段:中心区的规划建设在突出其功能特征的同时,应强化其空间环21、境特征,应具有独特性和强烈的个性。在中心区应把公共中心的建筑、广场、绿地组成一个整体,形成公共中心建筑和广场群体,中心区建筑以多层、高层建筑为主。建筑和建筑空间的设计应丰富多彩而又协调统一。第44条 居住景观控制区:居住区景观应该是亲切宜人、环境优美的。居住建筑形式、色彩、布局形式应多样化,不宜到处都是行列式的建筑布局。第45条 工业景观控制区:工业区的布局应该严格遵守用地布局的要求。工业区仓储区景观应该有秩序、不杂乱,建筑的形式和色彩简洁明快,环境应清洁、优美。第46条 高新工业景观控制区:发展一类工业为主,厂房应以多层为主,建筑的形式和色彩简洁明快,环境应清洁、优美,体现高新工业建筑与生产22、环境的美。第47条 城市中的公共设施用地与公共绿地,尤其是街道两边的用地,不宜建围墙,确有必要建的,也不得建成实墙,并应种植藤类植物遮挡墙体,以使城市具有最大的开敞度,实现城市外部空间的一体化。规划区围墙的高度统一为2.1米。第五章 城市设计指引第48条 高层区建筑高度应与毗邻建筑相协调,尽量减小低层平台的水平覆盖面积,以空出更多地面作为休憩和街头活动用地。多层区应避免形成千篇一律或单调乏味的建筑模式。建筑界面应有层次,沿街高层适当退后,以底层裙房作为过渡界面。同时从整个地区的角度,加强与周边建筑的协调,建筑群体要呼应,形成连续的建筑界面。规划中心区为高层、多层建筑分布区,在中心区形成城市轮廓23、线的高潮。城区周围山体构成的自然轮廓线应受到尊重。严禁在山体轮廓线上建设大体量、生硬的建筑、构筑物,不宜在山前建设大体量高层建筑。将各自小地块的修建性规划放入地区地块内进行研究确定,以形成合理的城市肌理。第49条 建筑以现代化风格为主。商务建筑运用较大空间尺度,体现简洁、高效的办公气氛;商业建筑采用现代风格,以灵活多变的建筑空间营造活泼繁荣的商业气氛。居住建筑采用中国特色的现代风格,古朴典雅,注重大规模居住区风格的统一,同时建筑设计要寓于变化。工业建筑风格应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工业区的理性和高效。第50条 站前路适应现代城市商业办公服务功能,街道空间满足多种活动的需求。硬质铺地铺装图案尽量与建24、筑衔接。设施带内设置路灯、交通标志、消火栓、邮政信箱、电话亭、垃圾箱等设施。停留区内设咖啡座、花坛、休息座椅、园林灯、自动售货机、电话亭、公共艺术品等设施。,保证人车分流及人行安全,提供自行车、公交车等多样化的交通选择。第51条 风蚌路、合蚌路、建设路设置较多的停留和休息空间,绿化应精心设计,并与防护绿化相结合,地面铺地色相变化不宜过大。设施带内设置路灯、交通标志、消火栓、邮政信箱、电话亭、垃圾箱等设施。停留区内设置咖啡座、花坛、休息座椅、园林灯、自动售货机、电话亭、公共艺术品等设施,禁止设置任何有碍交通的设施。第52条 东海路,景观性要求强,提供足够的景观空间,景观图案化,便于观赏,建议利用25、水景加强景观特色。设施带内设置路灯、交通标志、消火栓、邮政信箱、电话亭、垃圾箱等设施。停留区内设置花坛、休息座椅、园林灯、自动售货机、电话亭、公共艺术品等设施。人流量较小,应保证机动车的行进速度,同时保证行人安全。第53条 一般性道路要有足够的街道空间,既满足现代城市风貌的形成,也为市政设施留有足够的空间,设施带内设置路灯、交通标志、消火栓、邮政信箱、电话亭、垃圾箱等设施。第54条 道路均按无障碍要求设计,以方便长者、残障人士及儿童等行人。第55条 沿街界面设计:1、车行尺度界面:东海路、站前路、风蚌路、合蚌路、建设路沿街建筑高宽比控制在1/3-1/6之间,视野比较开阔,建筑界面相对连续。沿街26、界面应体现时代气息,鼓励色彩及形式上的变化。控制建筑的后退距离,保留沿街足够的绿化空间,作为景观、休憩和高压走廊的保护用地。2、步行尺度界面:鼓励在路旁沿途植树,改善街道环境质量。鼓励沿街建筑提供富有生气的设施,如商铺、酒吧咖啡座等。优先考虑步行交通用途的道路。3、混合尺度界面:车行方向不变的情况下,用建筑界面来反映出道路空间视野的变化及方向性。绿化空间不宜过大,以保证空间的围合感。鼓励在沿街设置商业,文化娱乐等设施。从城市景观角度看待沿街建筑界面,除作为行车标记的建筑醒目外,建筑界面在一定程度上时隐时现。第56条 除大型商业街及商业区外,禁止设置独立式广告设施。第57条 休息设施应设置在不妨27、碍人流交通的公共活动广场、商业街、公园路内。居住区内次干路至少每30米设置两个座位的休息椅。第58条 电话亭、书报亭必须设在视觉可达范围,如街角、公园入口、商业街入口、商业街内,间距大约200米。地块内宜选用同种风格、形式成一系列的电话、书报亭。第59条 路灯设在人行道上,建议间距25-40m,高度4-5m。庭院灯设在人行道路(包括商业街)和公共活动广场上,间距大约15m,高度2.-2.5m。草坪灯设在公园小径里,间距10m,高度50-80cm。地灯设在公共活动广场周围(建筑物照明)、公园内(绿化照明)、商业街(标牌照明)。沿步行街、商业街和广场周围建议设置与立杆式的照明灯具结合的挂旗广告,但28、只允许公益广告。第60条 标识牌须设在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位置。色彩、造型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建筑环境的协调,体量不宜过大。独立式标志须提供照明。第61条 垃圾桶设在步行道路、公共活动广场、商业街不妨碍人行的边缘。步行道路设小型垃圾筒,高60-80cm,宽50-60cm,间隔50-70m,公共活动广场、商业街设较大型的垃圾筒,高90-100cm,间隔20-30m。垃圾筒与烟灰箱建议统一设计,人流密集区内垃圾筒须设计成分类垃圾桶,风格、材料、色彩须统一考虑。 第62条 地面铺装人行道路须采用透水性路面。人行道、广场和步道系统不得采用混凝土、沥青路面。第63条 公共绿化空间可以设置餐饮、酒吧、店铺29、等,适当地方可增加精心设计的园林设施和硬质铺装。提供适当搭配的园林建筑和园林种植,详细的局部景观设计。滨河景观带的塑造应以自然形态为主,建筑尽量隐藏在深远的绿化之中。第64条 组团绿化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行人优行设施。容许在路面设置惹人注目的地标,例如以小规模具有特色的入口、雕塑或园景等作为醒目的标志。第65条 鼓励设计优美的园林景观及遍植花草树木的休憩用地,以迎合动态及静态康乐用途的功能需求。在休憩用地附近,增加连接作用的人行步道系统,以方便行人前往。第66条 公共活动广场设置在主要人流交通的集中处和视线的焦点和端点。围合公共活动广场的建筑立面上不得设悬挑广告。广场上的绿地树种须适应当地气候30、,常绿与落叶树种比须大约为1:1。铺装不得使用水泥现浇和沥青材料,图案须经过设计、与空间环境结合。公共活动广场须设环境标志、名称标志、指示标志,公共活动广场考虑无障碍设计,公共活动广场须全天对外开放。第67条 建筑物附属户外广告及标识的形式、尺度、材料应与建筑立面、空间环境的尺度、色彩、功能相协调。建筑物附属户外广告及标识的内容、位置、尺度、形式及设置意图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建筑物附属户外广告及标识的坚固、美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文化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建筑主体上不允许设置广告,严禁设置屋顶广告。建筑物附属户外广告只允许设置在建筑裙房上。建筑物附属户外广告及标识不得覆盖建31、筑上的通风口及窗洞。建筑立面不得设置挂旗广告。建筑物附属户外广告出现的单个字体的面积不得大于建筑(或背景建筑)单个窗洞的面积。设置在建筑物上的户外广告不得暴露其支撑架。广告的色彩不得使用和交通批示牌相同或相近的色彩。建筑物附属户外广告和建筑物名称标识应亮化处理,同时要与建筑物的夜间照明相结合。第68条 橱窗广告除商业区和商业街外,不得使用大面积的张贴画。遮阳篷广告只在商业街设置,不得设在公共活动广场内。建筑物名称标识位置须设在建筑物和裙房顶端,但不得超过建筑屋顶;或者建筑裙房一层立面上。与建筑物立面的色彩、材质须协调。第69条 将规划区划分为5个街区风貌协调区:A区: 合蚌路工业风貌协调区,范32、围为外环路、淮河路、创新路、东海路围合区域。在现有建设基础上,加大厂区风貌协调,将一干渠绿化引入街区。B区:伯牙湖风貌建设区。范围为合蚌路、外环路、永青路、建设路、东海路、一干渠围合区域,建筑群体整体以现代为主,体现小康居住气氛;建筑色彩应体现凤阳地方特色,并与自身功能相协调,使用浅色调,色彩在地区中根据实际统一确定,局部重点部位可用鲜艳的色彩提示。居住区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间距比等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特别强调应该在所在的新建居住区有水景观要素设计,将绿化、山地景观、水面引入街区。东海路、外环路、永青路围合区域,是规划区的重点是地段,需要重点设计,在可行的情况下,进行多方案招标设计。33、C区: 高新工业风貌协调区,范围为科技路、东山路、合蚌路、门台路、一干渠围合区域。为一类工业区,建筑群体要和周边建筑协调,地块的建筑高度应在20米以下,建筑宜多层为主,应突出东海路和合蚌路的城市主体形象。建筑群体整体以现代为主,体现现代工业气氛;沿路为透空围墙,将华环水渠绿化引入街区。位于东山北侧一类工业区,强调与山水景观协调,地块的山前建筑高度应在15米以下,建筑宜多层为主,应突出东海路和建设路的城市主体形象,将绿化引入街区。D街区: 中心区综合风貌建设区。范围为淮海路、东山路、门台路、胜利路、和谐巷、东海路、合蚌路、创新路围合区域,老城区加强对现有建筑物改造,建筑物所有立面均应重点处理。地34、块的建筑高度应在24米以下,应突出站前路、合蚌路的城市主体形象。建筑群体整体以现代为主,体现小康居住气氛;沿路为透空围墙,住建筑形式、色彩、布局形式应多样化,不宜到处都是行列式的建筑布局。居住区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间距比等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干渠周围为规划区独立的居住区用地,是集山水一体的居住用地,建筑物所有立面均应重点处理。地块的建筑高度应在32米以下,应突出东海路、凤蚌路的城市主体形象,该区限制建板式高层建筑。东海路、合泵路、门台路为规划区的重点是地段,需要重点设计,在可行的情况下,进行多方案招标设计。E街区: 凤蚌路工业风貌协调区,范围为和谐巷、胜利路、淮河路、北门路、东海路35、合蚌路围合区域。为规划区的东部二类工业区,在现有建设基础上,加大厂区风貌协调,地块的建筑高度应在24米以下,应突出东海路、合蚌路和凤蚌路的城市主体形象。建筑群体整体以现代为主,体现现代工业气氛;沿路为透空围墙。第70条 规划区重点设计地段为伯牙湖综合风貌建设区、中心区综合风貌建设区。第六章 地块控制第71条 采用 “规划地区街区地块” 将规划区用地进一步划分。规划地区的划分与城市设计划分的街区风貌协调区一致,其中风貌协调区A与D区未按照道路划分,规划地区将其边界调整之创新路。规划地区共划分5个地区,在规划地区的划分基础上,将规划的城市道路、渠道围合的性质相近区域划分为街区,规划区共划分37个36、街区。在街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为地块,方便于土地出让和规划管理,规划区共划分265地块。第72条 地块界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管制确定的绿地绿线、水面蓝线、基础设施黄线和道路红线范围;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相邻;工业用地的划分根据工业开发不同规模划分,以适应不同要求。根据实际开发需要,工业用地小地块合并为大的地块;规划区原则上不提供小于1公顷的工业用地,如需要,由园区管理部门提供标准厂房租赁,来确保城市景观;根据开发方式和开发政策来确定用地地块的规模,在规划设施中可对地块进行合并或划分。第73条 规定性指标必须遵照执行。分为以下各项: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37、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它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指导性指标则参照执行。分为以下各项:人口容量、建筑体量、风格、形式要求、建筑物色彩要求、其他环境要求。第74条 用地使用性质是该地块内确定的主要用途。规划区内采用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所规定的用地代号。本规划用地由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道路广场用地(S)、仓储用地(W)、绿地(D)和水域和其他用地(E)等八大类组成。规划地块划到相应的中小类。第75条 地块禁止新建四类居住用地,发展三类工业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和殡葬设施用地。第76条 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区发展38、需要,有条件地依据规划,在附表“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规定的基础上调整用地性质,具体见规划分图则。第77条 地块边界详见各分图则,地块用地面积是指每一个规划地块的净面积,在1:1000地形图上量得,单位为平方米,精确到个位。第78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见下表规定:项目二类居住用地组团级二类居住用地小区级一类居住用地居住改造用地新建用地改造用地新建用地组团级小区级确定住宅建筑容积率151213121.00.8第79条 更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规定,依据工业用地性质,一类工业最低容积率为0.8,建筑层数以多层厂房为宜,二类工业最低容积率为0.5。具体工业项目见下表: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容39、量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二类工业用地用地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即不大于1.2。一类工业对环境影响较小,一类工业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1.5。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行 业 分 类容 积 率代 码名 称13农副食品加工业0.814食品制造业0.815饮料制造业0.816烟草加工业0.817纺织业0.6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0.819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0.82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621家具制造业0.623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6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0.827医药制造业0.630塑料制品业0.8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534金属制品业0.535通用设备制造业0.540、36专用设备制造业0.5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5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5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8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0.8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0.8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5第80条 商业用地容积率:商业街、中心区不大于2.0,其他一般性商业用地不大于1.5。第81条 其他用地容积率:中学小于0.8、小学小于0.6,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小于1.2,医疗卫生小于1.2,特殊地区可做一定范围的调整。防护绿地安放环卫设施和市政公用构筑物的,不得大于总用地的0.03,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割断绿化用地。公园绿地不得大于0.1,街头绿地不大于0.041、5。市政用地一般不大于相临地块容积率。第82条 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容积率不得调整。其他用地一般不调整,需调整的要提供经济技术论证。具体用地容积率见分地区用地指标一览表和分图图则。本区地块内建成区的指标与本规划图册规定不相符合的,在今后重建、改建或用途改变时,须符合本规定的相关的控制指标。第83条 生产防护绿地的绿地率要求不低于85%,组团绿绿地率要求不低于70%;公共建筑中的专用绿地率大于90%。住宅改造地块绿地率大于25%,新建二类住宅小区地块绿地率大于30%,一类住宅区、中小学、幼儿园、广场绿地率大于40%,仓储用地、临街商业、商业街、停车场、公共汽车首末站绿地率大于10%,一般性商业地块42、绿地率大于20%,行政办公、文化娱乐绿地率大于30%,医疗卫生绿地率大于25%,公园、小游园绿地率大于85%。变电站、天然气门站绿地率大于30%,垃圾中转站、消防站绿地率大于20%。工业用地绿地率绿地率不大于20%。市政设施用地可适当调整,以上其他用地不得违反绿地率的规定。第84条 建筑密度规定如下:旧城住宅区改造小于35%,住宅新区建设小于30%,中小学、幼儿园小于30%。商业街小于65%,文化娱乐、仓储用地、一般性商业地块小于50%,行政办公小于30%,医疗卫生小于35%,广场小于10%,绿地小于5%。变电站、天然气门站40%,垃圾中转站、消防站50%。具体规定见分地区用地指标一览表和分图43、图则。工业用地建筑系数30%。第85条 全区最高建筑应控制在45m以下。住宅一般不超过32米,多层、中小学不超过24米,幼儿园不超过12米,特殊地区可做一定范围的调整。具体规定见分地区用地指标一览表和分图图则。第86条 建筑后退规定:城市主次干道5米,次干道3米,高层为10米。相邻地段建筑后退地块边界大于等于3米,相邻地块为绿地的可以不退。工业厂房一律退围墙线5米。围墙如无特殊要求,与用地边界重合,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化用地。具体建筑物物后退见下表:道路级别建筑朝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最小距离(M)最小距离(M)主要朝向支路53次干道95主干道125次要朝向支路33次干道55主干道55第87条 44、建筑间距既要保证防火要求,又要满足日照和通风要求。规定如下: 、住宅日照间距:居住建筑日照时间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平行布置的多层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其住宅间距: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居住建筑东西间距:设通道不少于8米,不设通道不少于6米;属东西朝向布置的,东、西、南、北间距各不少于楼高0.5倍,但各向最小间距不少于5米。 、小学、幼儿园、医院门诊、病房和其它特殊项目,其建筑间距按本条第()项规定,再增加20。 、公共建筑主要朝向间距:底层最小间距为6米;多层最小间距为12米;高层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最小间距为18米。次要朝向间距:底层与多层可作为连续界面45、,高层建筑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间距不小于13米。 、除满足本行业的要求外,建筑间距还应满足规划、消防、环保、工程管线、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的建筑间距,按消防、环保、卫生要求和民用建筑要求选择确定。、建筑间距的计算,临街(内街)的建筑物,按规划路(内街)中心线计算,其它按用地红线起算。 、建筑物间距小于米的,建筑间距内不得外飘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大于5米的,建筑间距内飘出的阳台、楼梯平台和走廊总长度不得超过相应建筑边长的二分之一。 、相关规划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6-87)。第88条 沿街单位交通出入口应尽量避免与城市交通发生冲突,不得设在道46、路交叉口及公交车停靠处,若单位邻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则交通出入口应设在次要一级道路上,相邻单位交通出入口应有间隔,避免紧靠一起,入口与机动车道保持一个停车视距。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块至少设置一个车辆出入口,当居住用地3公顷,其它公共活动用地1.5公顷时,须在不同道路上设两个车辆出入口。如果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车辆出入口时,由规划部门作处个案处理。第89条 出入口方位至道路交叉口的安全距离,主干道交叉口 70米,次干道交叉口 70米,支路交叉口 45米。第90条 停车泊位是指地块内部必须配置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位的数量。具体参见下表“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用途分类单位(1)标准(2)特47、例或中心区补充标准(3)上下客货泊位住宅单元式住宅、单身宿舍车位/户(1)0.2-0.5(2)对小户型的住宅低值(3)专门或利用内部道路为每栋楼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及1个上下客泊位。独立式住宅车位/户(1)大于1.0商业商业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小于2000 m2部分取2.0,大于2000 m2部分取0.4-1.5(2)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8-1.2(3)每1000 m2建筑面积设1-2个装卸货泊位。独立购物市场专业批发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8-1.2(3)每1000 m2建筑面积设1-2个装卸货泊位。酒店、餐厅车位/客房车位/10座(1)0.3车位/客房,0.848、车位/10座(2)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2-0.3车位/客房,0.8车位/10座(3)每100间客房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办公行政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3-1.0(2)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3(3)每2000 m2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其他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5(2)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取0.3(3)每2000 m2设1个装卸货泊位,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工业厂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2-0.5(2)近市区取高限,所提供的车位半数应用做停泊客车,其他做货车和装卸货物(3)除设一般货车使用的装卸货49、泊位外,应设大货车装卸货泊位,供货柜车用仓库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4-0.6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车位/1000m2占地面积(1)0.5-1.5其他公园车位/1000m2占地面积专题研究文化设施一般影剧院车位/100座(1)2.0-3.0(3)每200座设1个小型车辆港湾式停车位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5-1.0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5-0.7(2)需进行专题研究会议中心车位/100座(1)3.0-4.5(2)需进行专题研究医疗设施区以下医院(1)每一诊室设1至2个小汽车泊位(3)1个以上有盖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救护车使用;1个以上路旁港湾式50、停车位供其他车辆使用区以上医院车位/病床(1)0.4-0.8(3)每50张病床设1个以上路旁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另设2个以上有盖路旁港湾式停车位供救护车使用教育设施中学车位/100学生(1)0.7-1.5,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位(3)每5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小学车位/100学生(1)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1个校车停车位(3)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幼儿园车位/100学生(1)0.5-1.2,校址范围内至少设1个校车停车位(3)每2个课室设1个路边港湾式小型客车停车位第91条 设施配套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做出规定。市政设施配套详见相关工程规划和分51、图册。小学、幼托、医院、邮电支局、综合市场、变电站、电话机楼等必须单独占地,其它公共设施可以附设在有关的建筑物内。除已单独地块划出的配套设施外,其余配套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规模可在土地出让和建设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第92条 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见下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居住规模类别小区组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968-2397(1338-2977)1091-3835(1491-4585)362-856(703-1356)488-1058(868-1578)教育330-1200700-2400160-400300500医疗卫生(含医院)38-987852、-2286-201240文体45-7565-10518-244060商业服务450-570100-600150-370100400社区服务59-29276-32819-3216-28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16-2222-34-市政公用(含自行车存车处)30140(400-720)50140(450760)910(350510)2030(400550)第93条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为:根据居住用地开发情况不同分为:城区改造、二类居住新建小区400人/公顷,一类居住用地有多层建筑350人/公顷,一类居住用地低层建筑300人/公顷。实际建设可根据情况适当调小,不得大于本指标。第94条 居住建筑的建筑53、形式采用转折条式和一般条式结合,形成围合的建筑群落;条式与点式结合形成绿化覆盖率较高地段和放射状组合地段的建筑群落。屋顶色彩可多样化;墙面色彩素雅,一般处理为浅白色或浅暖色,点缀深暖色线条或色块。第95条 中心区商业金融和文化娱乐建筑的建筑风格应具有时代感、地域特征和明快感;建筑色彩采用浅暖色,色彩可丰富、多样,力求形成热闹、繁荣气氛。文化会展类大跨度建筑可采用新型的结构形式,建筑材料可以钢和玻璃为主,体现通透、明快的时代感。第96条 办公建筑色彩为暖灰色或采用暖色调配以白色线条的色彩处理手法,使人感到较高的品位和档次;建筑形式具有亲和力,平面上和立面上处理要求考究,轮廓线丰富,细部处理精细,54、体现庄严、宁静与祥和感。第97条 居住建筑的设计要求: 平面设计合理,房屋平面长宽比例协调。厅、房、厨至少有一扇直接对外开启的通风采光窗,其面积不少于地面的八分之一。厕所应有直接或间接通风窗口。 首层和顶层层高不超过3.2米,其余各层层高不超过3米。 阳台应留有种植或摆放花草植物的位置,并设花槽围护设施。 厕浴的污水和粪便排放应按分流设计,不得合管排放,化粪池应按三级化粪池要求设计,并报环卫部门审核,其位置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和地块红线。第98条 建筑立面及其它: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其烟囱、锅炉房、垃圾道、水处理设备不得临路布置。 小型变配电房,水泵房等附属设施,尽量布置在首层或地下室,应避免55、沿路设置。 城市道路(包括)两侧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楼梯等不得超过道路红线的垂直空间。 主次干道的沿街建筑物周围原则上不得建围墙。使用功能上确属需要的,必须向规划部门申报批准,围墙不得超过控制红线,其形式应通透、低矮、美观。第七章 市政工程规划第99条 给水工程规划:规划区最高日用水量约8.5万立方米/日,水源取自县水厂。沿凤蚌路埋设DN600城市输水管,沿园区内合蚌路埋设DN600和DN400配水管,沿东海路埋设DN400配水管、站前路埋设DN300配水管,沿内部道路埋设DN150-DN300配水管。并与周边给水管连线形成环状,按间距不大于120米布置消火栓,并尽量靠近十字路口。位于凤蚌路与56、东山路的交叉口设给水加压泵站,在水压不够的地方考虑设增压装置,泵站规模由供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再确定。第100条 污水工程规划: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排放管道随园区道路一次性铺设到位。最高日污水量约为6.8万立方米/日。在规划区北部规划建设1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居住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方能进入污水管道,各街区废水通过污水支管汇入相关主次干管中,城市道路下污水管最小管径取Dg400。第101条 雨水工程规划:雨水量计算采用蚌埠市暴雨强度公式,设计重现期取1年,平均径流系数0.65。门台一级干渠、门台二级干渠、华环水渠、黄庄水渠、大青郢水库及其他池塘水面为规划区的受纳57、水体。规划道路设置雨水管(渠),城市道路下最小雨水管径不小于Dg600。沿规划区内保留的水渠周围,加大植被种植和保护力度,增加其涵养水的能力。在可能的地区如人行道上减少不透水铺装,增加可透水铺装面积,在绿地可适当增加自然渗透排水的面积。为园区的生态和减少雨水最大流量创造有利的条件。第102条 电力工程规划:本规划范围总电力负荷194684.6千瓦。新建1 座110KV变电站,装机容量2150MVA,能够满足园区内的供电需求。规划为园区配套新建10座10KV开闭所,充分保障电网输送能力,确保园区供电质量及可靠性。35KV电网为工业用电量大厂区单独供电线路。园区内110KV电力线规划改造为沿合蚌路58、东海路防护绿地进出线; 35KV电力线规划沿合蚌路、建设路、创新路、黄庄路架空敷设。10KV电网:以现状和规划110KV变电站为电源,逐步形成10KV环网供电方式。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内10KV供电设施宜采用附设式,中低层住宅小区的10KV变配电宜采用独立式。沿道路两侧人行道预留位,用于近期10KV架空线的敷设,远期条件成熟后,10KV线路改为电缆敷设于电缆沟中,电缆沟原则上布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南侧的人行道下。道路照明电源采用专用10KV箱变供电,根据供电半径及负荷设置10KV箱变。箱变容量应留有适量,以满足浇洒、装饰照明、信号灯、广告、电话亭、公交站等用户需要。第103条 电信工程规划:规划区59、电话总容量为4.5万门,规划在中心区建设电信局,建设用地规模约7200m2。应在规划区内大力发展智能业务、IP城域网、DDN、帧中继等新业务。第104条 邮电规划:在规划区预留约3000m2用地,作为邮政局支局建设用地,以满足规划区建成后对邮政业务的需求。同时建议在满足服务半径及服务人口的要求下合理配置邮政所,并在规划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中具体落实,以更好地开展各项邮政业务,方便群众用邮。第105条 广播电视规划:能够满足规划区各行各业各阶层对广播电视新闻、娱乐、网络信息等广大需求的高质量、高标准的网络传输系统。建立一个分前端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数据网络机房等。第106条 燃气工程规划:天然60、气作为的主要燃料能源,规划区用气量为30000m3/日,输配压力级制采用中压A一级。多层建筑的调压采取楼栋调压低压进户或区域调压的方式;高层建筑采取中压进户分户调压的方式;大型工业用户采取专用调压的方式。天然气输配系统由天然气高中压调压站、中压管网、用户调压箱及庭院管、户内管组成。中压管采取环状布置,规格为DN100DN400。沿合蚌路、东海路、建设路、站前路布置主干环网,其他干管以此为基础相互成环。第107条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108条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61、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第109条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工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的规定。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单位:米序号1234567管线名称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直埋管沟直埋管沟直埋管沟最小覆土深度(米)人行道下0.500.400.700.400.500.200.600.600.600.60车行道下0.700.500.800.700.700.200.800.700.700.70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米。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电力电缆、电62、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第110条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水。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第111条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下表规定。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单位:米序号净距(m)123456给水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电信管线电力管线63、直埋管块进埋管沟1给水管线0.152污、雨水排水管线0.400.153热力管线0.150.150.154燃气管线0.150.150.150.155电信管线直埋0.500.500.150.500.250.25管块0.150.150.150.150.250.256电力管线直埋0.150.500.500.500.500.500.500.50管沟0.150.500.500.150.500.500.500.507沟渠(基础底)0.500.500.500.500.500.500.500.508涵洞(基础底)0.150.150.150.150.200.250.500.509电车(轨底)1.001.001.064、01.001.001.001.001.0010铁路(轨底)1.001.201.201.201.001.001.001.00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米。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米名 称建筑物(凸出部分)道路(路缘石)铁路(轨道中心)热力管线电力10KV边导线2.00.5杆高加3.02.035KV边导线3.00.5杆高加3.04.0110KV边导线4.00.5杆高加3.04.0电信杆线2.00.54/3杆高1.5热力管线1.01.53.0/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的最小垂直净 单位:米名称建筑物(顶端)道路(地面)铁65、路(轨顶)电信线热力管线电力线有防雷装置电力线无防雷装饰电力10KV及以下3.07.07.52.04.02.035110KV4.07.07.53.05.03.0电信线1.54.57.00.60.61.0热力管线0.64.56.01.01.00.25注:横跨道路或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第112条 规划原则上对各种管线安排如下:雨水、污水管线安排在车行道下边,给水管道、燃气管线、电力管沟、电信电缆块、有线电视电缆安排在人行便道下,路灯电缆放在缘石内侧,路灯杆安排在人行道上或绿化隔离带内。 道路宽度50m以上的断面雨水、给水沿道路两侧双侧布管。埋设于一般干道下的各种管线均与66、道路中心线平行,从建筑红线向道路中心线布置的次序如下:(如条件允许也可搞管道供沟)西侧、北侧 东侧、南侧 1电信管块 1电力电缆沟 2燃气管道 2给水管道 3路灯杆 3路灯杆 4污水管道 4雨水管道 5雨水管道第113条 规划区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用地名称最小坡度(%)最大坡度(%)工业用地0.310仓储用地0.310道路用地0.38居住用地0.325公共设施用地0.320第114条 道路规划横坡为12%,机动车车行道纵坡应符合下表规定:道路类型最小纵坡(%)最大纵坡(%)最大坡长M主干道0.23170次干道3110支路460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 限制坡长坡度67、(%)自行车三轮车3.51503.02001002.5300150第115条 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3%,坡度小于0.3%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米以上。 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第116条 土石方平衡应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根据规划建设的时序,分工程或分地段充分利用周围有利的取土和弃土条件进行平衡,在满足道路和场地竖向规范的基础上,尽量减少规划用地内土石方的填挖量。第八章 综合防灾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第117条 消防规划(1)在创新路与红心路交叉口,规划一座消防站,服务凤蚌路以西地区,凤蚌路以东地区由临淮的消防站服务68、。规划区的居住中心和商业行政中心为消防重点地带,片区内的变电站、天然气门站,电信支局、医院、主要商场、商业步行街、加油站、卷烟厂为消防重点单位。新建的各类建筑应以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为主,要控制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和可燃材料装饰,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和易燃材料装饰。严禁在易燃、可燃液体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各种易燃易爆气体和流体的供应站、调压站以及汽车加油站等与其他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防火距离。现状易燃、易爆场所,尽快搬迁、调整。现状凤阳染料化工总厂应搬迁,搬迁前要加强消防防范工作,用地性质应变更为一二类工业用地。对小型液化气站、加油站,要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管理。(269、)、消防通道间距不宜大于160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5米,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承载力应大于20吨/平方米。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等建筑物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两个长边设尽端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多层以下建筑的回车场不小于15米15米,高层建筑的回车场不小于18米18米。第118条 抗震规划:重大工程及生命线工程(供水、供电、燃气、通讯、医疗等)设施,按8度抗震设防。一般新建工程按7度抗震设计。对未经抗震设防和加固70、的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各类构筑物进行鉴定,凡是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应逐年进行加固或重建。避震疏散用地应达到每人不小于1.5平方米。以城市主干路为人员疏散和物资运输的主要救援通道,救援通道应保证震后7米以上的宽度,道路中线至建筑红线距离应大于临街建筑的一半。第119条 规划在华环、华众集团北部开辟新的辟洪沟,并加强区域内防洪排涝设施的建设。第120条 人防规划:新建居住区应按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建设人防工程,并尽可能与公共建筑或绿地相结合,以利于平时充分利用,10层(含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和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满堂红配建人防工程。用地的人防工程设施建设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相结71、合并与用地的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应种植避荫乔木作为片区居民的室外人防空袭疏散场地。第121条 环境保护规划:规划区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凤阳县城市总体规划一致:主干道、居住区道路为一级保洁道路,过境道路为二级保洁道路,其余的为三级保洁道路设置,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大气环保要求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区内噪声污染控制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要求,严格限制汽车的鸣笛声、施工现场轰鸣声、娱乐场所的过激音乐声、居民的烟花炮竹声等。第122条 环卫设施建设:废物箱商业大街间隔25-50米设一个,交通干道间隔50-80米设一个,一般道路间隔80-100米设一个;规划区设公厕12座72、;规划区共设小型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4座。非工业用地按1座/1平方公里设置,用地面积100-200平方米,并满足与周围建筑物不小于5米的要求。规划区共设环卫基地2处,环卫基地包括环卫车辆停放设施和工人休息场所。具体位置见配套设施规划图。第九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第123条 规划建议:有条件做好主干道街景规划;环境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指标确定染物排放总量;相关市政部门制定企业能耗以及耗水量产值标准,确定产业准入制度;土地部门、房产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动迁安置成本的指导性价格。第124条 需要对地块的73、用地性质、用地界线、控制指标和要素等进行变更调整,均属于变更范围:(1)、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出现重大变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区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2)、重大建设项目设立对规划地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3)、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或滞后的,不能用于指导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工作的;(4)、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调整的。(5)、出让经营性土地的指标不得变更。第125条 自由裁量变更程序是由地块开发建设者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变更申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更据规划管理要求,在允许自由裁量范围内,进行变更调整74、,重新提出变更后的地块指标和要素,并按照规划公示制度和要求进行公示。自由裁量变更程序符合以下情形:(1)、地块用地性质在允许兼容的条件下,满足街区控制要求,进行调整时;(2)、地块的指导性控制指标和要素变化时;(3)、街区内的地块统一合并,统一开发建设时。第126条 修订审批变更程序是当地块控制指标和要素等主要内容需要进行变更时,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相应的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地区、街区和地块进行研究,重新制定规划控制指标和要素控制等要求,并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符合以下情形,建议启动修订审批变更程序:(1)、出现应城市建设变化引起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时;(2)、当地块用地性质不在兼容条件下变更时;75、(3)地区、规划区用地边界调整,用地进行合并或细分时;(4)、地块强制性控制指标要素出现变更时第127条 临街地块为城市干道为红线宽度25米以上外侧70米以内用地。调整幅度见下表临街地块建筑容量的调整系数表临街状况调节参数不临城市干道095临1条城市干道100沿街转角处110临2条城市干道105临3条以上城市干道115第128条 旧城区居住用地按建设用地的规模分零星地块(大于等于0.2hm2,小于2.0 hm2)、不足2000M2的土地。零星地块之指标见下表:地块面积S(m2)容积率建筑密度2000S50001.250%5000S100001.345%10000S200001.440%第12976、条 不足2000M2的土地,一般不得作为居住用地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其建设容量指标按2000M2的地块建设标准执行。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即为建成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第130条 规划规划区范围内许可的开发建设项目,各建设用地在建设中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可按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具体见下表:地块核定建筑容积率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77、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小于1.510大于等于1.5,小于215大于等于220第131条 对规划区范围内违反本规划强制性规定内容的建设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罚:(1)、开发建设者违反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规划法第五章的条款确定进行处罚。(2)、规划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按造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附一:名词解释1、地块:被城市道路、街坊道路和用地分界线所包围的用地。2、用地性质:又称为“土地使用性质”。城市用地按照所负担的不同功能,划分为不同的用途类型,称为用地性质。3、用地边界:指用以界定和区分相邻地块使用权界线,通常由道路红线、地块界线及地物地78、貌等自然界线组成。4、地块面积;又称用地面积,由道路红线和地块界线围成多边形的水平投影面积。5、土地使用的相容性: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范围规定或适建要求,以“允许设置、“有条件的设置”和“不得设置”来表示。6、容积率:指规划地块中绿地面积与该地块面积之比,可以直观地反映地块的土地开发强度。7、绿地率:指规划地块中绿地面积与该建设项目规划地块面积之比,以百分比计。8、建筑退让:指用地中的建设项目必须后退建设项目的土地边界的最小垂直距离。分后退道路红线和后退用地边界。9、建筑后退用地边界:指建筑后退地块边界线的距离。它确定了建筑沿非道路面的建造界线,保证建筑间必须的正面侧向间距,同时满足消防、通行、日79、照和通风采光要求。10、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指建筑沿道路部分地块边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指为保证相邻建筑间因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和消防通行要求而必须保持的正立面与侧立面间距。其中包括住宅的日照间距。11、建筑控制线:指限定地块内建筑的建造范围界线,建筑控制线由寻找后退红线和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组成。当地块沿道路时,建筑控制线即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地块内的公共开放空间,公共通道以及各地块建筑之间的合理间距。12、建筑密度:指地块内建筑投影面积与地块总面积的比值。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80、总用地面积100%。13、建筑高度:指室外地坪面起,至建筑物最高层面部分的高度。有出檐时,建筑高度为檐顶至地坪面的高度。烟囱、屋脊装饰、避雷针、旗杆、风向器及防火墙在屋顶上的出头部分等屋上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4、建筑限高;指对建筑高度上限的控制。15 、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檐口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16、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方位:指街坊内或地块内机动车道与外围道路相交的出入口方位和位置。此规定建议某个地块宜在此方位设置机动车出入口。17、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为保证行车安全与道81、路畅通,地块内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必须退让道路交叉口一定距离、或在局部路段限制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特别规定。附二: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总面积的计算力、法参照国家经委(82)经基设字58号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计算,对高度在22m以下(含22m)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不包括雨篷、外挑阳台、檐口、连接两座建筑物的架空通道、玻璃拱顶下的天井、室外楼梯或坡道,以及仅一面有围护结构,面积不大于基地空地面积(即基地面积减建筑占地面积)10的基地附属建筑物面积,也不包括: I地下室和楼板面不高于明沟面15m的半地下室。 开放供公共使82、用的地面敞空层。如该敞空层不作公共使用,则按一半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该敞空层以后不准再行改建,改变使用。 面积小于标准层面积10的机房、水箱、了望用房等屋顶附属建筑物。 2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lm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83、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4)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居住建筑的规 定执行。 3建筑基地面积及建筑占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建筑占地面积为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但不包括雨篷、外挑阳台、檐口、连接两座建筑物的架空通道、玻璃拱顶下的天井、室外84、楼梯或坡道和街坊内连接建筑物之间的过街楼以及仅一面有围护结构、面积不大于基地空地面积(即基地面积减建筑占地面积)10的基地附属建筑面积。4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b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 c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Om以内(含5.Om), d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Om至土12.Om,且85、开放地面层; e向公众开放的绿地、广场,应设置座椅休息设施; f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准,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g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 x N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a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 1.5m以内(含1.5m)时,N=l.0; b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m至+5.Om(含十5.0m)或一1.5m至5.0m(含5.Om)时,N=0.786、; c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Om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Om至+12Om时,N=1。 5建筑间距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6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含45)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87、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m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4)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 aAL(W+S) b在实际应用中,为了简化作图和计算方法,也可采用下列演化而来的算式控制建筑高度。 A 1.5(W+S)式中:A为沿路建筑以1:1(即45)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面积。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7沿路建筑高度 (1)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H1.5(W+S) 8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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