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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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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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潼南工业园区(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 本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2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3第四章 “四线”规划控制5第五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6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6第七章 绿化景观控制7第八章 公用工程管线规划控制8第九章 防灾规划9第十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10第十一章 城市设计导则11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罚11第十三章 附 则12附表一 土地利用汇总表13附表二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13附表三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4附表四 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表14附表五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1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深化潼南工业园区建设,打造高起点2、高标准的产业园区,合理引导园区的开发与建设,使本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划文本。第二条 适用范围: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区内从事一切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第三条 本规划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潼南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潼南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局部修编(2005年);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价;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第四条3、 本规划涉及的指标依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凡本规划未涉及的指标均应符合国家、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五条 规划区位于潼南江北新城东北部,东至规划北区工业大道以西自然山体,西北接火车站片区,西南区部分位于现状万利来化工厂区域,南临涪江。规划区面积836.86公顷。第六条 规划区性质为:规划区是以一般化工为主的生产建筑用地,辅以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绿化、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第七条 规划区规模:规划区用地面积836.86公顷。规划职工人口为2.10万人。第八条 执行主体和管理权限:本规划由潼南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潼南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4、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第九条 规划原则1、重视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和谐发展,坚持“三生性”原则,注重以人为本。2、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是外部交通条件,要求高速、便捷、通畅;二是基础设施条件;三是具有完备的辅助产业和发达的第三产业;四是环境质量条件,适宜的生产、生活环境和宽松优惠的社会政策环境。3、促进区域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建设优美的产业开发区。4、节约、合理利用土地。5、保持规划的弹性、可操作性。第十条 规划目的:创造一个产城联动、和谐发展的工业园区;创造一个卓越的、可持续发展的示范性工业园区;创造一个生产、营销、休闲、生活为一体的新型综合性工业园区;创造一个生态化、人性化5、集约化的特色工业园区。第十一条 规划成果本规划由文本、说明书、图纸组成,其中文本和图纸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法律性规定凡在本规划区内从事各项规划编制、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和开展各项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第二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第十三条 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性要求标明“不允许设置”的情况,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的项目。标明“允许设置”的情况,为原则上可以在不附加其它条件的情况下设置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中的项目。标明“有条件地允许设置”的情况,为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设置的项目。6、第十四条 本规划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图则对每个地块提出具体的控制要求。表和图中明确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限高、配套设施、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和停车泊位为强制性指标是必须执行的。人口、建筑形式、建筑色彩等为指导性指标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中在规划要求外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和公园绿地的应给予奖励,容积率奖励办法按有关管理技术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建筑高度及间距指地块内建筑(地面上)最大高度限制,在保证土地合理使用的同时,必须满足城市的总体景观效果和建筑间距、日照、消防等要求。 规划区各类建筑日照间应当符合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中7、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第十七条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指建筑控制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根据地块的位置、道路红线宽度,不同使用功能、街道空间及景观来确定后退距离,相邻地块建筑控制线与地块边界距离的确定参照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各地块建筑具体退让距离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1)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多层、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后退城市支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层、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的距离为5-8米,后退城市支路红线距离为3-5米。(2)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8、距离,多层、低层建筑分别不小于5米和不小于3米,大型公共建筑应不小于8米。第十八条 相邻地段建筑后退地块边界规定1、建筑长宽比小于2:1时,距离S=0.51.1H(S为后退红线距离,H为建筑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2、建筑长宽比大于2:1时,建筑正面S=0.51.1H;建筑侧面H24米时,S58米(S为后退红线距离,H为建筑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第十九条 建筑的形式与色彩应结合不同地段的使用功能和景观要求进行综合设计。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第二十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规划结构本规划区用地功能结构概括9、为“二轴、五片”布局结构。“二轴”规划的南北向32米宽北区工业大道,和东西向32米宽的巴渝大道形成的经济发展轴线。该轴线连接规划区的各生产区,并通往江北新城区,带动园区整体发展。 “五片”即位于规划区北部物流片区、西部专业市场片区、中部精细化工园片区、南部纸业化工园片区和外围滨江休闲片区。第二十二条 用地规划1、行政办公用地(C1)在规划区南侧靠近涪江位置规划一处园区管理用地,位于D23-3/01地块内。规划行政管理用地面积0.81公顷,占建设用地的0.12%。2、商业金融用地(C2)商业金融用地为规划区西侧呈带状布置的专业市场片区用地。是为工业配套服务的现货批发市场区域。规划商业金融用地面积10、39.25公顷,占建设用地的5.48%。3、文物古迹用地(C7)在规划区东侧,位于D17-2/01地块内,现有一处保存较为完好的古建筑,需进行保护和控制。4、工业用地(M)规划区内工业用地分为精细化工产业区,化工纸业产业区规划以二类以上工业为主,精细化工产业区规划为一类工业,鹭鸶溪流域内的工业不得布置有污水、废水排放的企业,工业总用地面积为436.25公顷,占建设用地的60.93%。5、仓储用地(W1)在规划区北部区域规划仓储用地,仓储用地与火车站片区仓储形一体化的物流园区,仓储用地可根据实际建设发展需要可兼容无水污染、无大气污染的一类工业。仓储用地面积为59.07公顷,占建设用地的8.25%11、。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在规划区中心布置一处消防站,位于D15-2/01地块内,用地面积0.80公顷。在规划区北侧布置一处环卫站,位于D2-3/01地块内;在规划区南侧靠近涪江规划一处污水处理厂,位于D25-2/01地块内。规划环卫设施用地面积4.89公顷。在规划区靠近火车站场布置一处货运车站用地,位于D3-1/01地块内,用地面积1.72公顷。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为7.41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03%。7、道路广场用地(S)结合现状地形特征,规划区道路采用方格网为主,自由式为辅的道路骨架。规划道路用地面积83.39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1.64%。本规划共规划二处公共停车场,分别位于D2-12、1/01、D23-3/01地块内。用地面积1.10公顷。规划道路广场用地面积84.49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1.80%。8、对外交通用地(T)在规划区西南侧,结合涪江流域规划一处货运码头,位于D25-1/01地块内。规划对外交通用地面积1.73公顷,占建设用地的0.24%。9、绿化用地(G)结合现状自然山体、水体特征和园区发展需要,本规划绿地分为防护绿地、公园绿地两类。1)防护绿地(G3)规划区内防护绿地主要为工业用地与其他用地的绿化隔离带,污水处理厂周边防护绿带,110KV高压线两侧15米宽防护带以及文物古迹隔离带等。规划防护绿地用地面积28.89公顷,占建设用地的4.03%。2)公园绿地(G13、1)主要包括东西沿江景观带绿地,巴渝大道和北区工业大道两侧各控制的10米景观绿化带,以及规划区北侧自然山体公园。规划公园绿地用地面积57.84公顷,占建设用地的8.08%。第二十三条 地块划分原则地块划分应便于规划管理,有利于土地出让;充分考虑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遵照山、河、崖等形成的天然界线;依据由道路、步行道等形成的人工界线,并兼顾行政区划及土地权属界线。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地块性质划分至中类,必要时划分至小类。 在用地性质相似或负面相互影响较小时,允许用地性质具有一定的弹性或兼容性,但幅度不能过大,按附14、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造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的兼容性质执行。如表中未列出兼容性质的地块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本次规划确定了规定性指标: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配建停车位;指导性指标是供设计者和管理者作为参考的指标,对于重点地段提出建筑形式、色彩及环境景观等方面的要求。指标控制详见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第二十七条 建设强度1、建筑密度指地块内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它是控制地块容量和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必须15、与其它指标综合考虑,保证土地的合理使用。本次规划商业金融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5%以内,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低于40%;仓储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0%。2、容积率地块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是表述地块开发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规划行政办公控制在1.8以下;商业金融不大于2.5;仓储用地控制在1.2以下;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5,容积率参见重庆市城乡规划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中中规定。3、绿地率指地块在地面上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是衡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本次规划公建用地绿地率控制在25%-35%之间;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大于25%。 第二十八16、条 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第二十九条 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原则上大类性质不应变更,中类用地性质的变更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应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表”的规定。第三十条 规划允许部分地块在兼容使用的前提下混合使用。第四章 “四线”规划控制第三十一条 蓝线:即河流二十年一遇洪水位线和水库坝顶及沿坝顶的等高线,河流沿二十年一遇洪水位线自然岸线两侧划定。第三十二条 黄线:是指对区域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本规划区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消防站和环卫站等外围控制线。第三十三条 绿线:绿线指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主要包括道17、路绿线和河流水系绿线。按照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用地需求外,不得改为他用。在绿线内禁止任何建设活动对环境的破坏。 规划确定本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界线为园区绿线。第三十四条 紫线: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限,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范围包含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的建设控制地区。本规划区内的文物古建筑为紫线控制区域。第五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第18、三十五条 配套设施主要通过“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配套设施一览表”控制。控制目标是:保证非营利性配套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的用地规模足够和布局合理,从而保证规划区建成后经济、社会生活可持续发展和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第三十六条 配套设施的设置:规划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公共设施和配套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设施项目和规模的确定是以规划用地布局为基础,以“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确定的开发强度为依据,参照现行有关规范进行计算确定的。在规划实施中,如某一街区或街坊内大量(超过总用地30%)用地改变使用性质时,应考虑对配套公共设施的规模和布局进行相应调整。第三十七条 当集中进行商业开发的地块中有非营利性配套设施或公用19、设施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保证规模(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或留足用地(由政府建设)。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参照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规划控制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按人口及用地规模、服务半径及有关规范进行。第六章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第四十条 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上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第四十一条 园区主、次干道的建设应严格遵守本规划的规定,支路的开辟可结合地块合并开发或按街坊整体开发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保证道路断面形式、出入口位置和大致走向不变。第四十二条 各地块的机动车开口方位必须符合图则中规定的20、出入口位置及道路交叉口禁止开口地段。距主干道交叉口70米;距次干道交叉口50米;距支路交叉口30米。第四十三条 较大人流量公建等布置在次干道交叉口附近时须采取措施,使人流、车流出入口距交叉口不小于50米。第四十四条 本道路交通规划包括对外交通、内部交通、交通设施和步行道四部分。第四十五条 对外交通本规划区内对外交通主要以水运码头为主,在规划区西南侧新建货运码头,位于D25-1/01地块内。第四十六条 内部交通1、规划区道路主要采用方格路网结构。规划道路以巴渝大道、北区工业大道为主骨架,主次干道形成“六横六纵”园区道路系统。2、规划区西部通过大溪沟大桥、大溪二桥和奋进大道联系江北片区,其中通过大21、溪沟大桥连接巴渝大道,规划区内巴渝大道红线宽度32米,车行道16米,是未来联系江北片区-大佛坝片区-双江组团的重要交通干道;以大溪二桥连接滨江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6米,车行道16米;规划区北部通过火车站前大道、奋进大道和北区工业大道与火车站联系,其中北区工业大道红线宽度32米,车行道16米;规划区南部通过涪江四桥与工业园区南区直接联系。北区工业大道通过涪江四桥形成未来城市环形快速路的一部分。3、结合城市主干道规划22米城市次干道若干条;另按规范规划若干16米城市支路以分割地块和分流交通量。第四十七条 交通设施1、本规划区的停车位必须按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执行。2、规划四车道及以22、上道路平面交叉口双向均设置展宽段,其宽度不小于3.5米,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路缘石半径的切点向后展50-80米。第四十八条 步行道1、步行系统由人行道、人行梯道、人行过街系统组成。2、步行系统必须设置无障碍通道。第四十九条 弹性道路(建议性道路)本规划在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部分弹性道路,主要用于面积较大的地块,可运用于日后地块开发建设中的灵活实施,适当取舍。第五十条 道路规划指标规划区道路(含支路)总长33.24公里,道路网密度4.00公里/平方公里。道路广场用地84.49公顷,占建设用地11.63%。第七章 绿化景观控制第五十一条 规划区内确定的公园绿地必须严格保护,禁23、止侵占。第五十二条 街坊和地块的空间环境设计应以图则的相关要求为指导。第五十三条 图则规定的公园绿地在开发建设时不得占用。第五十四条 各地块在满足图则规定的绿地指标的同时,还应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绿化面积,增强绿化效果。第五十五条 区内各级道路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第五十六条 规划绿地布局1、规划区绿地系统主要由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组成。2、公园绿地(1)公园绿地:主要包括东西沿江景观带绿地,以及规划区北侧自然山体公园。(2)其它公园绿地:在适当位置规划街头小游园,小广场等公共活动绿地。3、防护绿地主要为工业用地与其他用地的绿化隔离带,污水处理厂周边防护绿带,1124、0KV高压线两侧15米宽防护带以及文物古迹隔离带等。4、附属绿地:本区附属绿地主要由企业内部绿地、公用工程设施绿地、道路绿地等组成,企业内部绿地分别不小于企业建筑用地的30%,公用工程设施绿地按其相关防护距离确定,道路绿地按道路等级进行控制,绿地率不得小于20%。第五十七条 绿地指标规划区内公园绿地总面积57.84公顷,防护绿地总面积28.89公顷,生活性地块绿地率不小于30%,生产性绿地不得大于25%。第八章 公用工程管线规划控制第五十八条 电力工程规划1、预测规划总用电负荷约为11.6万千瓦。2、规划区电源为区外西面110千伏江北变电站。3、规划设置10座公用10千伏电力开闭所,每座电力开25、闭所的建筑面积按200平方米控制,其具体位置实施时可视建筑布局具体情况在本地块内作适当调整,宜附设于建筑物内。4、沿规划道路新建电缆沟,室外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含路灯线路)全部下地敷设。第五十九条 通信工程规划1、预测规划区综合通信量约为3.8万部。2、大力发展各种先进通信业务,通过宽带信息网等的建设和应用,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信息化处理和利用,以实现城市建设和管理、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3、规划根据用户分布和发展情况建设模块局或用户接入网点局,不单独占地。其具体位置实施时可视建筑布局具体情况在本地块内作适当调整,宜附设于建筑物内。4、规划区内所有26、通信线路均下地敷设。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有线电视和交通监控等弱电线路均纳入统一规划,共用走廊。第六十条 能源规划1、预测规划区最高日用气量约为7.0万立方米/日。2、规划区内的气源为江北新区朝门院子附近新建的储配气站。3、沿规划主干道敷设燃气主干管,与现状城市燃气主干管接口,形成环网,保证规划区用气安全可靠,次干管采用D159D108管道,支管采用D108及以下管道。4、高峰用气由城市主干网络统筹考虑调配,不设专门的储气设施调峰。第六十一条 给水工程规划1、预测规划区内总用水量约为6.3万立方米/日。2、规划区内的水源为现状的江北水厂,根据实际情况扩建江北水厂。3、沿规划道27、路敷设给水主干管,形成环网,保证规划区供水安全可靠。在主干管间敷设给水次干管,形成环状给水管网。4、消防用水由市政给水管网供给,所有道路上必须严格按不大于120米间距布置地上式市政消火栓。第六十二条 排水工程规划1、规划区内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2、按就近分散排放原则,区内所有道路及地块雨水均就近排入附近自然河道或雨水主干沟,自然河道大部分沿原走向接入下游,宜维持原生态,减少改线。3、规划区内污水量预计约为4.8万立方米/日。4、规划设置污水处理厂一座,处理规模5万立方米/日,污水泵站两座。5、污水采用集中处理方式处理达标后排放。区内所有污水经液化、拦渣等初步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汇入污28、水截流干管,至现状污水处理厂进行最终处理后排放。6、在污水系统未完善前,尚无法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污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才允许排放。7、工业污水仍须坚持“自行处理,达标排放”,在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允许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第九章 防灾规划第六十三条 防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一般建筑按基本烈度6度设防,生命线工程(如给排水、供电、通讯、燃气等)和重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的基本烈度为7度。如今后国家或重庆市对设防标准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 防洪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洪总方针,加强本规划区的防洪工程建设。2、沿涪江和大溪沟建设绿化带和防洪堤,防止泥沙淤积29、。3、本规划防洪按二十年一遇设防,防洪水位为245.75245.11米。严格保护其水系周边防护绿化带,严禁非法占用、改道和填埋。第六十五条 防气象灾害 1、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防雷减灾的投入,提高防雷减灾能力。2、所有建构筑单体,必须按防雷规范进行设计,设置安全的避雷装置。并采取必要的抗风措施。3、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2)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设施;(3)通信设施、计算机网络和自动控制系30、统;(4)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等电力设施(5)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4、设立防雷检测中心,负责对各类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逐步开展雷电灾害的预报工作。5、实行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制度。易燃易爆场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通信、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第六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1通过加强汛前、汛期地质检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地质灾害预案,达到防灾、减灾、消灾之目的,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破坏,谁负责;谁受益,谁治理”的原31、则3加强对高切坡、深开挖建设工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渝建发1999133号、159号关于加强高切坡、深开挖建设项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作好合理定点、科学勘察设计、规范施工、认真监理、严格验收、定期检查以及后期跟踪监测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对规划区内不良地质地段要加强防治,对处于工程建设适应性较差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须整治后方能使用,区内的建筑应以低层和适量多层为主,不能建设高层建筑。5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以专业部门的地质勘探资料为依据。对于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严禁进行建设,规划为绿地。第六十七条 消防园区消防供水设施主要依靠市政供水系统。沿园区主要道路按间距不大于120米设置32、市政消火栓。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间距和消防通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消防规范、技术标准。在规划区中心建设一座二级普通消防站,位于D15-2/01地块内第六十八条 人防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市政基础建设、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兼顾人防规划内容,满足人民防空要求。人防疏散干道应结合城市交通网络,连接城市商贸中心、居住区等城市功能区,形成地区人防疏散体系网络。防空警报台应按照附建与单建集合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规划区警报音响覆盖率应达到95%。建设项目应依法完善人防手续,修建民用建筑应依法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六十九条 综合减灾和灾害紧急处置园区有关部门应将减灾、防灾和灾害应急处33、置列入工作日程。制订各项防灾、救灾预案,在灾害发生前尽可能做出预警,及时采取避灾、减灾措施。城市空地、广场、停车场、公园、防护绿地和地下空间等均可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园区建设应在人口工作、生活稠密处,设置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应急避难场所。人口集中的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应急避灾救生指示。第十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七十条 环境保护原则1园区开发与环境建设同步进行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3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第七十一条 环境污染控制1、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有:环境污染的防治,特别是工业企业污染的防治,绿化系统建设,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等。2、保护涪江及大溪沟等水系34、。培植多样性树种,优化园区的生态环境。3、规划区内确定的公园绿地必须严格保护,严禁置换。街道及沿河绿化严格按规划执行,严禁侵占。4、规划区内新建项目的选址、定点等,应认严禁三类工业重污染项目进入。所有污水、废水采用无能耗生化处理后排放,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5、大气污染防治以清洁燃料和清洁燃烧技术相结合,以节能和改善能源结构为重点,提高民用气普及率。6、固体废物控制以妥善处理有毒有害废渣为重点,推行垃圾无害化处理,按照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采取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完善公厕、垃圾站等环卫设施,并对生产、生活垃圾集中运往区外垃圾场作无害化处理。7、规划噪声环境执行工35、业企业厂界噪声限值(GB12348-90)II类区标准,局部地区可采用隔离带工程措施(隔声屏障)处理。8、按国家有关大气环境保护规定,该地区执行空气环境质量二级保护标准。大气环境质量二级以上浓度天数达到全年天数80%以上。9、按区域水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类地表水水质保护标准。规划建设区内雨水不能进入鹭鸶溪流域。第七十二条 规划区内共设置4处垃圾收集点,分别位于D20-1/01、D19-1/01、D4-2/01和D7-3/01地块。第七十三条 公厕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共布置4处,分别位于D25-4/01、D26-1/01、D8-2/01和D7-2/01地块。第十一章 城市设计导则第七十四36、条 本规划区内建筑风貌需严格按渝规发201016号文件进行控制,突出地域特色。第七十五条 园区内工业厂房建筑总体风貌和体量应协调统一。第七十六条 工业建筑形式应尽量简洁大气,体量划分尺度适宜,通过体量的穿插增加建筑的光影效果。商业办公建筑造型应丰富、立面划分精细,强调标志性效果。第七十七条 工业区地块建筑高度控制不做强制性规定,但为避免影响街道景观,高大建构筑物原则上应避免沿主干路布置。工业配套中心地段建筑高度控制40-60米,以突出标志性地位并发挥视线空间指引及丰富天际轮廓线的作用。第七十八条 规划区景观节点设置应与周边区域统一考虑。景观节点分为入口景观节点、视线可达性景观节点等。第七十九条37、 随着园区的不断深化,园区建筑和设施会有一部分进行改造甚至废弃,规划需合理利用这些工业设施,使他们与新修建筑共同形成园区立面景观,发挥不同的作用。园区厂房建筑和居民建筑在立面设计中应相互呼应,一目了然。第八十条 规划需合理利用现状工业设施,使他们与新修建筑共同形成园区立面景观,发挥不同的作用。园区厂房建筑在立面设计中应相互呼应,一目了然。当生产工艺要求厂房宽度较大时,室内天然采光不足的区域需以人工照明补充。厂房在建筑体型组合和立面设计上间艺术效果,使城市的景观更加丰富多彩。第八十一条 公共建筑可以用浅暖色调(浅米黄、浅橙色等),檐口、阳台、门窗,运用少量不同色彩点缀。工业建筑可以浅色调为主,使38、其在环境色的衬托下给人以醒目的形象感观。第八十二条 标识包括建筑标志系统、设施标志系统、机动车路标系统和步行道标志系统等,都充分体现着城镇环境对人的尊重和关怀。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罚第八十三条 地块的开发项目若为规划区提供开放空间或游憩场地等予以鼓励开发者的积极性,以实现规划设计的目标。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净空等有关规定前提下给予一定的奖励,即在原基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可允许适当提高容积率等指标。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本文本规定的处罚。1、开发单位违反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2、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或行政39、诉讼给予处理。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八十五条 本规划自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实行。第八十六条 变更原则:按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规划实施中,因故必须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时,须由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附表一 土地利用汇总表序号用地类型用地代码用地面积(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40.355.64其中行政办公用地C10.810.12商业金融用地C239.255.48文物古迹用地C70.290.042工业用地M436.2560.933仓储用地W59.078.254对外交通用地T1.730.245道路广场用地S84.4911.80其中道路用地S18340、.3911.65社会停车场用地S31.100.15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411.03其中交通设施用地U21.720.2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4.890.68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0.800.117绿地G86.7312.11其中公共绿地G157.848.08防护绿地G328.894.038规划建设用地716.031009其他用地120.8310合计836.86附表二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序号类别项目用地代码数量(处所)用地规模(公顷)所在地块号服务半径备注1文体体育活动场C33D25-4/01D25-5/01D2-2/01公园G1313.94D25-4/0117.29D25-5/01641、.29D2-2/012行政管理园区管委会C110.81D23-3/013道路交通码头T411.73D25-1/01停车场S220.20D23-3/010.91D2-1/014电力开 闭 所U1810KVD2-4/01、D6-2/01D13-1/01、D14-1/01D16-1/01、D17-1/01D18-1/01、D24-1/015环卫垃圾收集站U14D20-1/01、D19-1/01、D4-2/01、D7-3/01公厕U14D25-4/01、D26-1/01、D8-2/01、D7-2/01附表三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型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42、绿地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商贸办公科教文卫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普通危险品G1G21底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同上)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电影院、游43、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要单独选址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9科研设计机构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货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田、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库37加油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9客、货运公司站场40施工维修设施积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44、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附表四 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表建筑类别配置数量备注商业0.4-0.6车位/100平方米建筑车位按小车计,露天停车场每个车位面积为25-30平方米;室内停车库每个车位面积为25-30平方米。下同。办公0.5-0.8车位/100平方米建筑公园2.5/公顷工业0.1车位/100平方米建筑仓储0.1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附表五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用地编号面积(Ha)规划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性质最大容积率最大建筑密度(%)最大建筑高度(M)最小绿地率(%)停车泊位(车位/100平方米建筑)公共配套设施D1-1/013.16C2R245、G13.035350.4D1-2/016.52M2G1G20.840250.1D2-1/010.91S2社会停车场D2-2/016.29G1体育运动场D2-3/010.48U4环卫站D2-4/016.07W1G1M11.240300.1开闭所D3-1/011.72U2货运车站D3-2/012.24W11.240300.1D4-1/013.00W1M11.240300.1D4-2/016.67M1W11.240250.1垃圾收集点D5-1/0110.52W1G1M11.240300.1D6-1/017.98W1G1M11.240300.1D6-2/0125.79W1G1G3M11.240300.46、1污水泵站、开闭所D6-3/0132.74M1G1W11.240250.1D7-1/014.32C26G12.035350.4专业市场D7-2/015.04C26G12.035350.4专业市场、公共厕所D7-3/0111.50C26G12.035350.4专业市场、垃圾收集点D8-1/017.00C26G12.035350.4专业市场D8-2/019.53C26G12.035350.4专业市场、公共厕所D9-1/0110.04W1G1M11.240300.1D10-1/0113.71M1G1W11.240250.1D11-1/0115.88M1G3W11.240250.1D12-1/012247、.33M1G3W11.240250.1D13-1/0117.69M1G3W11.240250.1开闭所D13-2/010.87G1公共厕所D14-1/0185.16M2G1G31.540250.1开闭所D15-1/0117.53M2G1G31.540250.1D15-2/010.80U9消防站D16-1/0118.58M2G1G3S21.540250.1开闭所D17-1/0116.66M1G1W11.240250.1开闭所D17-2/010.29C7D17-3/011.59G1G3D18-1/0119.51M2G1S21.540250.1开闭所D19-1/0113.87M1G1W11.240248、50.1垃圾收集点D19-2/0115.68M11.240250.1污水泵站D20-1/0132.28M2G31.540250.1垃圾收集点D21-1/0131.41M2G1G31.540250.1D22-1/0137.24M2G11.540250.1D23-1/016.32M2G1S21.54025D23-2/015.22M2G11.540250.1D23-3/011.01C1S31.835350.5D24-1/0152.23M2G1S21.540250.1开闭所D25-1/011.76T4码头D25-2/014.41U4污水处理厂D25-3/015.41G3D25-4/0113.94G1公共厕所、体育运动场D25-5/0117.29G1体育运动场D26-1/014.39G1公共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