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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长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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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24304 2024-10-10 45页 4.47MB
1、长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2008-2020)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长春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提高消防队伍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损失,指导城市消防建设协调有序发展,适应长春市城市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特编制长春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2008-2020)(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主要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编制办2、法、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长春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城市规划和消防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指导思想 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东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全国重要的汽车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基地和科教文贸城市。长春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从长春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汽车城”、“电影城”、“森林城”、“雕塑城”、“科技文化城”等城市特点,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指导实施建设,也便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的城市消防规划。通过实施本规划,3、不断地完善城市消防等多方面的功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长春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长春市中心城市的作用。 第五条 遵循的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长春市城市性质、规模、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规划形成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体系。 二、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采取以专业消防为主,企业消防协同作战的消防体系。 三、注重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根据新阶段要求,使消防队伍向多功能发展,使城市消防的救灾功能逐步增加紧急抢险功能。 四、加强本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长春市实际情况出发,把握全局,突出重点,解决主要问题。 五4、在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指导下,结合相关专业规划,做到近期与远期规划相结合,统筹兼顾、分期实施。 第六条 规划重点 改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除和减少重大火灾隐患;优化城市消防站布局,具体落实消防站建设用地并严格管理控制;加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信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建设;制定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近期建设规划,适应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七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依据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所核定的2020年长春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445平方公里,区域面积599平方公里。 第八条 规划时限 规划时限为2008-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85、-2012年,远期为2013-2020年。 第九条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三部分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规划由长春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长春市规划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长春市土地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土地管理,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消防建设和监督。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各项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城市消防发展目标 第十一条 近期目标 以达到国家有关的消防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的主要要求为近期目标,逐步建立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基础设施完备、技术装备先进、体制合理、保障有力,适应长6、春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要求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到2012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灾害事故救援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工作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和其它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十二条 近期具体目标 坚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人员的增加、消防设备的配置与消防规划相一致,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要在增加设备、人员、公共设施数量的同时,也要提高质量,节约利用水、电、土地等自然资源。高度重视消防信息网络的建设,以信息服务为纽带,实现网络调度,调度指7、挥系统最终达到“一体化设计、多信息融合、多部门联动”实战管理目标,着力提高火场态势的感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在人员训练、设备配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上为建设“平安长春”奠定坚实基础。长春各地产业结构、生活环境的差异必然要求消防工作也要与之相适应,在汽车产业开发区、宽城区、二道区形成一个以扑救化工事故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朝阳区、南关区、经济开发区形成一个以扑救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救人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绿园区、高新区形成一个扑救企业、大型仓库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 从灭火救援的实战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8、题,切实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形成灭火、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 通过加快消防信息化的建设,提高灾害的监督管理和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能力,提高信息的综合利用率,为部队的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构筑一个突发灾害救助体系。 第十三条 远期目标 远期将增强全市抗御火灾,尤其是抗御重特大火灾的能力,提高抗御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场及化工火灾能力。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的综合能力水平达到全国一流水准,实现消防队伍和装备向多功能化发展。 消防通信9、建成全市域范围内的报警、调度、指挥和信息处理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系统,消防车通道畅通,全民消防素质普遍提高,消防法制健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完善,装备先进。 第三章 消防安全布局规划第十四条 规划原则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包括储罐和堆场),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合理控制危险品总量及分布状况。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必须布置在城市的独立安全地段。三、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应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燃气储配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四、合理选择城市10、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五、对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性质、使用功能等措施,消除因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而存在的各种火险隐患。六、对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度大的旧城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七、城区内新建的各类建筑,要严格控制耐火等级,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八、在城市设置物流中心、集11、贸市场和营业摊点时,应合理确定其设置地点和范围,不可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九、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应远离工业区和仓储区。为了保障火灾时大规模人流、车流、物资的疏散避难和消防车的顺利通行,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要合理布置道路,加强广场、停车场和绿地等的规划和建设。十、城市地下交通隧道、地下街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其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合理设置其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十一、考虑到战争和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发生城市大火时人员避难的需要,应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和耐火等级高的建筑群和住宅小区,按人口密度规划避难设施。其布置应考虑分期建设,远近结合,留有12、发展余地。十二、对风景名胜区、历史保护建筑等,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消防措施。十三、相对集中地规划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转运设施,大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避免中心城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单位)过于分散的不合理布局,减少火灾隐患。同时,危险品仓储区内不得布置与危险品无关的单位或设施,禁止在非危险品车站装卸危险品。十四、对于现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含车站)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采取近远期治理相结合的办法,近期以控制规模、技术改造、转产转向、加强防火监督为主,远期创造条件搬迁或拆除。十五、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应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13、上风侧,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十六、将城市广场、步行街道、绿地及其它公共开敞空间作为避难设施。十七、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公共加油加气站安全布局半径宜为1.2公里。第十五条 城市的防火隔离带、疏散避难设施及特殊危险场所的防灾缓冲绿地规划结合城市公园、街头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以及耐火等级高的大型建筑物形成城市的防火隔离带,把城市分隔成区域防火分区,防止火灾从一个分区往另一个分区蔓延,阻止城市大面积火灾燃烧。结合城市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及运动场规划疏散避难设施。结合城市的自然生态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规划防灾缓14、冲绿地。第十六条 居住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规划原则(一)城市居住区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如应选择在地势较高、卫生条件较好、不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地段,尽量接近景观较好、方便交通的地方,尽可能少受噪音的干扰和有害气体、烟尘的污染,居住区要有适当的发展余地。居住区内各种功能不同的建筑群之间要有明确的功能分区。(二)城市各居住区应合理布置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生产及公用设施等。居住区边缘或邻街建筑物要采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居住区之间设置城市的主要干道,居住小区之间设置城市干道或居住区级道路,居住组团之间设置居住小区级道路,以此形成防火隔离带,一旦发生火灾,便于阻止大面15、积火势扩大蔓延,并有利于人员物资疏散、救灾和避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危害程度。(三)为了居民生活方便,居住区内一般还设置一些生活服务设施,如煤气调压站等,有的居住区还配备一些具有较小生产性质的建筑。根据居住区建筑物的性质和特点,各类建筑物之间应有必要的防火间距。居住区内设置的工业企业应属于非易燃易爆和无毒性、无噪声、无污染、运输量不大的无灾害工业。二、居住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至2020年,规划确定14处城市居住片区,包括宋家居住片区、铁北居住片区、八里堡居住片区、绿园居住片区、中心居住片区、二道居住片区、汽车居住片区、南湖居住片区、经开居住片区、高新居住片区、南部新城居住片区、净月居住片区16、兴隆居住片区、富锋居住片区。(一)宋家居住片区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加强各片区的通道联系,提高居住安全质量。严格按规划要求配建居住用地内的消防通道及设施。二)铁北居住片区依托北站、北人民大街改造,建设城市北部综合居住服务中心。在发展多种形式的住宅建设的同时,重视保护原有历史建筑,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严格按规划要求配建居住用地内的消防通道及设施,保证必要的防火间距。(三)八里堡居住片区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结合经开北部政策区发展职工住宅。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严格按规划要求配建居住用地内的消防通道及设施。(四)绿园居住片区城市西部综合性居17、住服务中心。规划期内结合居住区级道路的建设,完善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的建设。(五)中心居住片区规划期内逐步疏散现有中心片区人口。在延续现有城市小路网格局的基础上,结合道路网的完善,拆除影响消防通道的建筑,使之符合消防道路的要求,并适当控制高层住宅建设。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严格按规划要求配建消防通道及设施。(六)二道居住片区城市东部综合居住服务中心。继续加强对现有棚户区的改造,严格按规划要求配建居住用地内的消防通道及设施,保证必要的防火间距。(七)汽车居住片区依托汽车产业布局,发展职工住宅。保护现状一汽五十年代居住区建设风格,加强新建区消防通道及设施建设。(八)南湖居住片区以保护城市18、自然风貌景观为重点,明确风景区保护范围及外围保护地带,加强南湖风景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拆除乱搭乱建建筑物,进一步完善南湖风景区及居住区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建设。(九)经开居住片区结合经开工业发展配建居住用地空间。重点加强居住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城中村”改造;结合伊通河整治,建设滨水居住空间。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要随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十)高新居住片区结合城市居住南向发展趋势,加强“城中村”改造,整合现有零散居住用地,在加强居住配套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十一)南部居住片区城市南部综合服务中心。依托滨水绿地建设低密度住宅建筑区,在加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同时,19、建设高标准的消防设施及消防通道。(十二)净月居住片区依托自然环境创造高质量居住区。严格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消防设施,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十三)兴隆居住片区依托产业发展适当配置居住用地空间。在加强居住配套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十四)富锋居住片区依托产业发展适当配置居住用地空间。在加强居住配套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留出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第十七条 工业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规划原则(一)在满足运输、能源、劳动力、环境、用地规模、工程地质、卫生等条件的同时,要综合考虑风向、地形、周边环境、生产和使用中的火灾危险20、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合理进行布置,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障消防安全。(二)对整个工业区的安排,基于消防安全的需要,可以考虑将同类型的工业企业组织在一起,布置在远离城市的地方或以一个新建的大型企业为基础,在远离城区的地方建立新的工业区。(三)易燃易爆工业企业的生产区,应尽量布置在城市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并应充分考虑本企业与相邻企业、居住区等的周边环境条件,合理布置在安全地区,避免发生爆炸事故时,对周围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四)占地大、协作密切、货运量大、火灾危险性大、有一定污染的工业企业,宜按其不同性质组成工业区,并可布置在城市的边缘。(五)占地面积不大、火灾危险性不大、基本上无污染21、的工业企业,如食品厂等,可组成独立的街坊,布置在城市内单独地段、居住区的边缘和交通干道的一侧。(六)用地少、运输量少、基本上无污染、建筑物无特殊要求、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火灾危险性小的工业企业,如小百货、小五金、文教等,可散置在居住街坊内,或与城市绿化组合,组成前店后厂,布置在居住建筑底层。(七)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形成防火隔离带,起到阻止火灾蔓延的分隔作用。(八)工业区应注意满足消防用水量的需要。(九)工业区的交通应便捷,消防车沿途必须经过的公路、桥梁应能满足其通过的可能,尽量避免公路与铁路平交。二、工业区布局规划(一)采取“合并、集中、撤消”手段对现状工业用地进行整合。(二22、)规划限制城市中心(铁路以东以南、南湖大路以北、伊通河以西)地区的工业发展,对这一地区的现有工业进行有计划的搬迁和用地的置换;对城市中心外围地区的工业,规划鼓励搬迁和工业转型。(三)规划新增工业用地主要沿西南和东、北方向布置。中心城区的工业用地分6片进行布局,分别为铁北工业区、东部工业区、东北部工业区、汽车工业区、蔡家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四)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采用近远期相结合的办法治理,近期控制其规模,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转向,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44令),拆除邻近部分有影响的民居,开辟消防通道,留出一定防护间距,四周应不再开发居住区建设。远期创造条件搬23、迁。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五)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丙、丁、戍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18米。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厂外铁路(中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厂外道路(边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六)远期规划将易燃易爆企业迁至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及城市远景24、备用地以外。第十八条 仓储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规划原则(一)根据其类型和用途、火灾危险性、城市的性质和规模,结合工业、对外交通、生活居住等的布局,综合考虑确定其方位、规模及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防火分隔等。(二)针对城市仓储区大量物资集散的特点,在布局上宜采取相对集中、分类储存的方式,并在运输上应规定交通道路和通行时间。(三)煤炭、木材等易燃、可燃材料仓库、堆场,宜布置在城郊或城市边缘的独立地段。在气候干燥、风速较大的城市,还必须布置在大风季节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储罐和堆场的布置,要注意与使用单位所在位置方向一致,避免运输时穿越城市。(五)仓25、库、易燃可燃气体、液体储罐、堆场应靠近消防水源充足的地方,满足消防水量的需要。二、仓库、易燃可燃气体、液体储罐、堆场的布局规划(一)结合城市产业及空间结构的调整,通过物流园区与仓储集中区的建设,逐步将市区内零散的仓储用地合理的进行整合,适度集中,合理布局危险品仓储区和燃料堆场。结合城市发展和地区市场的分散布局,近期规划保留部分功能作用明显、设施相对完备的小型仓库,进行统一的现代化设施配备与管理,远期考虑实施搬迁。(二)易燃易爆单位(设施)调整对于目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如青年路油库、铁北油库,近期应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三)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2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第十九条 市场体系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根据整合提升现有中心区批发市场,发展中心区外围大型批发市场的原则进行市场建设。规划要求改造现状马路市场,退路进厅,将位于城区内的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居住有干扰的大型批发市场逐步外迁,在城市主要出入口附近预留若干处大型批发市场用地。新建或改建大型物流企业、专业市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及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沿街线状布置。沿城市主要道路布置公共建筑时,应注意将功能上有联系的建筑成组布置在道路一侧,或将人流量大的公共建筑集中27、布置在道路一侧,以减少人流频繁穿越街道。在人流量大、人群集中的地段应适当加宽人行道,或建筑适当后退形成集散场地,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在过街人流较大的区域,应根据具体环境设高架或地下人行通道。商业中心可开辟步行街,避免人车混行。二、在街区内呈组团状布置。在城市干道划分的街区内,根据使用功能呈组团状布置各类公共建筑组群,使步行道路、场地、环境设施、绿地与建筑群有机结合在一起。这种组团式的集中布局,有利于城市交通的组织,避免城市交通对中心区域公共活动的干扰。三、城市的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影剧院、大型商贸建筑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应设置集散广场或场地,广场或场地宜与城市干道有良好的联系,便于平时人28、流和车流的集散和火灾时人员及物资的安全疏散。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与其它非居住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裙房与高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裙房与裙房间距不小于6米;裙房与其它非居住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小于6米。多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第二十一条 商业金融、文化设施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商业设施、金融、文化娱乐设施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29、范要求,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同步建设消防设施。有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历史文化建筑在确保安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其保护等级,所处位置,历史价值及火灾危险性,分别提出使用范围及性质,不得利用历史文化建筑开设餐饮、厂房、仓库、娱乐等设施,已开设或占用的须限期搬迁,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禁止搭建易燃建筑,已搭建的应予以拆除。凡与历史文化建筑之间无防火安全间距的建筑,要求进行整改,留出足够的防火间距。二、在30、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保护范围的外围地带,新建与历史建筑相协调的建筑,必须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提高绿化率,并留出足够的防火间距。三、提高历史文化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了防火安全,有些历史文化建筑,可以结合改造加固,将部分可燃构件(如楼板等)换成非燃烧体构件,改善防火条件。有的重修历史建筑,必须采用木质等可燃构件时,应采取涂防火层等措施,以提高其耐火能力。四、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应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情况下,开辟与城市道路相通的消防通道,并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五、凡与历史建筑毗连的其它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第二十三条 城市31、对外交通运输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铁路、公路和航空的城市对外交通区应尽量减少对城市的干扰。铁路、公路应尽量避免分割城市、穿越居住区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工厂、仓库集中的地区,防止对这些地区带来不安全因素和一旦发生火灾后,影响救灾活动。二、铁路客(货)运站和货场:铁路客运站是人员经常密集的场所,应合理确定其位置。要远离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储罐区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应布置在散发易燃易爆气体、粉尘工业企业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以保安全。货运站和货场应设置在避开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储罐区的安全地带。编组站应设置在城市郊外的安全地带。以大宗货物为主的专业性货运站,一般应设在城市外围,接近其供应的工32、业区、仓库等货物集散点;易燃、易爆物品的货运站应设在城市郊区,并有一定的安全隔离带。三、公路汽车客、货运站:其布置应方便与城市主要道路系统的联系,车流合理,出入方便,地点适中,便于旅客和货物的集散,同时又不影响城市的生产和生活。四、民用机场:宜设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两侧,即机场跑道轴线方向宜与城市市区平行或与城市边缘相切,不宜通过市区。若受自然地形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上述要求时,也要争取将机场设于离城市较远的郊区,保证其净空区域内不存在妨碍飞机起飞、降落的障碍物。第二十四条 地下工程、石油库、加油(气)站、天然气、液化气储配设施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规划原则(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应站必须远离33、城市、居民区、重要的公共设施、军事设施、历史建筑、风景区等,且应选择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二)气化站、混气站应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通风良好、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燃气储罐应分散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燃气调压站应根据用户分布情况,设置在居民区的街坊、绿化地等用气负荷中心安全地带。高压、中压燃气管道宜布置在城市的边缘。(四)石油库及其它易燃可燃液体仓库应布置在城市郊区的独立地段,远离电站、变电所、重要交通枢纽、大型水库、水利工程等重要设施,最好建立在地势低洼处,设置一定的隔离地带,并应布置在该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五)加34、油加气站应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中,进行合理布点。应当处理好方便加油(气)和不影响周围消防安全及避免干扰交通之间的关系。二、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全面安排和协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发展的要求,使城市建设符合防空抗毁的要求,人防工程的建设应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结合城市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如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修建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合理布置城市地下建(构)筑工程,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消防规范。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人防工程消防应以防为主,制定防火管理规定,主支干道和连接通道内,应按分段防毒、防烟、防灌水要求35、,进行分段防火、密闭。多层工事宜采用封闭式防火楼梯间,并设防火门。严禁修在距易燃车间和易爆仓库50米以内地区或距储存大量有毒液体、有毒重气体的储罐100米以内的地区。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加油、加气站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加油加气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城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城区内的加油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口附近。加油加气站与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绿带、明火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安全距离需参照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36、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控制。城市加油站必须加强消防监督,消除火灾隐患,对现有或新增加油站点均应完备手续,取消违章站点。加油站油罐必须采用直埋式,应推广密闭卸油装置。四、油库、弹药库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规划将城市建成区内所有现状油库、弹药库迁至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及城市远景备用地以外。五、城市燃气输配工程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输气站、输配管网、储配站、调压站、调压箱及运行服务设施等组成。输气站、燃气管道、储气设施、调压站等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和消防管理。(一)储配站储配站的站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等的要求,同时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和消防监督、环保等37、部门同意或批准。燃气储罐应分散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储配站站址应具有良好的消防供水条件。(二)输配管网高压、中压燃气管道宜布置在城市的边缘。中压A燃气管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和市区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地段。中压B燃气管道应布置在城市燃气用气区便于与低压管道连接的规划道路上,但应尽量避免布置在交通干道和闹市区的繁华街道。中压管道应布置成环状,以提高输配气的安全可靠性。中压管道的布置要考虑调压站分布位置,尽量使中压管道靠近调压站,以缩短连接支管的长度。长输管道不得连接单个居民用户。由高、中压管道直接供气的大用户,其引出支管末端必须考虑设置专用调压器的位置。低压管道直接向用户输配气,为了保证安全用气,应38、尽量布置成环状,对于新发展区,可布置成枝状。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物品和有腐蚀性液体的地下通过,并不宜与其它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如果必须同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护保护措施。燃气管道穿过城市主要干道时,应敷设在套管或地沟内。当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时,必须在河流两岸设置阀门。(三)调压站与调压装置城市燃气调压站(室)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用户分布情况进行布局。区域调压站应设置在居民区的街坊、绿化地等用气负荷中心安全地段。当设置在街坊内或人流数多的场所时,其四周应设置围墙。调压站应尽量采用地上式,如果受条件限制必须采用地下式时,要采取可靠的通风措施。城市调压站或调压装置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39、小于附表1的要求。第四章 消防站与消防装备规划第二十五条 消防站规划布局与选址原则一、城市规划区内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二、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同时结合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参考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三、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二)40、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米。(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四、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五、区别对待城市旧区、新区的消防站布点密度,视土地资源状况,城市旧区采取“小而密”的布局原则,新区采取以一级普通消防站为主的布局原则,形成疏密结合的整体布局。六、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结构和各41、个组团的功能定位,并结合对城市各评价区域火灾风险等级的评估结果,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消防站采取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布局结构。七、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远近期结合的原则。八、重点突出消防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具体落实并有效控制城市消防站(设施)的建设用地,确保消防站近期和远期建设都能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九、消防站理想布局形态与实际可用土地资源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消防站建筑标准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23003400平方米,二级普通消防站16002300 平方米,特勤消防42、站35004900 平方米;二、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附表2确定。三、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四、长春的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消防站建筑物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设防烈度8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五、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车库设备用车位及修理间、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除的设施。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六、消防站内的走道、43、楼梯等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米,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米,楼梯不应小于1.4米。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楼梯踏步应平缓,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度。七、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八、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站外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和不易老化的装修材料。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人员生活和业务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积极使用城市热网或集中供暖。炎热地区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干部战士备勤室、餐厅和通信室、体能训练44、室等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消防站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九、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消防站内应设电视、网络和广播系统,宿舍、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事故照明。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消防站建设用地一、消防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二、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米;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米;特勤消防站 4900-6300米。第二十八条 消防站布局规划一、至2012年,新建10个消防站,其中45、新建1个特勤消防站,基本上按规范规定覆盖现状建成区,消除城市消防的空白地区。至2020年,再新建38个消防站,其中新建特勤站5个,另外新建1个专用航空消防站,城市消防站总数达到67个,其中特勤消防站总数达到8个。二、根据城市规模,消防站布局形成陆上、空中相结合的立体扑救体系,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其中,特勤消防站的设置与城市用地结构相对应,与扑救、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多功能发展目标相适应,每个特勤站平均服务约50万左右的人口。三、航空消防站规划航空消防站是经济发展对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必然要求。随着城市发展,超高层建筑增多,空中救援显得越来越迫切。至2020年,在大房身机场或附近规划建设航空消46、防站1座,占地面积约为5万平方米。中心城区内高层建筑密集区和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防灾疏散场所设置消防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四、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和后勤基地规划规划在北环城路以北、长农公路以东建设1座消防训练培训及后勤基地。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用地管理城市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划进行消防站用地和建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站用地进行其它建设活动,不得将消防站用地与其它用地进行商业、开发性质的土地置换,对于城市重大市政工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置换消防站用地,应另行选择新的、合理的消防站用地后,才能调整置换消防站用地。第三十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本规划以城47、市(公安)消防站作为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主体,同时保留中心城区内现有的企业专职消防队站,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统一调度指挥。专职队站的建立与拆消,须报经市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中心城区规划不再新建企业消防站,对现有企业消防站进行改造,增加消防车辆,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消防人员,达到企业消防安全标准。第三十一条 消防站的装备标准和人员配备一、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需要。二、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附表3的规定。(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48、,以符合附表4的规定。(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附表5的规定。(四)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附表6的规定。(五)特勤消防站和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消防站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六)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特勤消防站可视情况装备消防搜救犬,并建设相应设施,配备相关器材。(七)消防站通信装备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的规定。(八)消防站应设置单49、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九)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十)航空消防站的场地、设施、房屋建筑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三、消防站的人员配备(一)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附表7的规定。第五章 消防供水规划第三十二条 规划原则一、城市给水与消防合并管网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立足于满足城市大多数单体建、构筑物消防流量的需要;特定区域的消防独立给水管网系统的规划50、和设计,应立足于满足该区域大多数单体建、构筑物消防流量的需要。二、消防给水规划应当采用多种水源互补的给水体系,如配置必要的城市消防水池、充分利用天然和其它人工水源作为消防水源。这些水源必须确保消防安全使用的条件,保证一定的储水量、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留出消防车能够靠近取水的通道以及标识特殊的醒目标志等,满足灭火时的需要。三、对于消防给水缺乏的大面积棚户区、现有消防给水管网的给水管道陈旧、管径、水量、水压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老城区,一方面要结合区域内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的改造,积极改善消防给水设施,如加大给水管径、增设消火栓和加压点,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解决消防用水量,如增设消防水池、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51、源和其他人工水源作为消防水源,作到有计划、按步骤进行改造。四、城市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低的区域(如城市边缘)和高层建筑集中的区域,应积极规划和建设区域给水加压站。五、适当提高城市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小管径、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和最小流量。第三十三条 消防给水管网系统一、消防给水采用以城市给水管网系统为主,其它人工和天然水源为辅的给水方式。因此,应当结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合理规划和建设合用的消防给水管网系统,完善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给水管网、消防取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二、合理布置消防给水管网系统的配水管网、确定配水管网的尺寸和压力,满足管网所需的设计用水量。三、消火栓配水管网的布52、置形式配水管网应尽可能布置成环状,能使消防取水设施至少从两个方向取水,可大大增加输水的可靠性。这种设置还能够保证消防灭火时大流量消防用水的集中使用,最大程度地减少阻力损失,保证所需的供水工作压力。(一)主干管应尽可能布置在两侧均有较大用户的道路上,主干管之间应设置成几个相互连通的环状,两平行干管的间距一般控制在5001000米。对于较长、较大的主干管,应在其低点安装放空阀,高点安装空气释放阀。(二)一个主干管到另一个主干管的环状管网间应设置成一些更小的环状管网。正常情况下至少沿城市街道,特别是沿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大型文体娱乐设施场所等附近道路铺设的管道应环状布置。(三)环状53、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保证部分管道关闭维修时,其它管道仍能继续供水,也能保证管道破裂时仅仅影响破裂区域水的供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的环状配水管网,每段内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5个。(四)消火栓配水管直径,建议最小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50毫米。(五)消火栓配水管最小供水压力应采用0.15MPa。第三十四条 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一、消火栓的设置(一)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当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二)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毫米或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毫米和65毫米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54、显标志。(三)对于按大火设防的商业区,在距建筑物120米铺设水带距离范围内设置的消火栓合计供水流量应达到所需消防水流量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应少于5个消火栓;距建筑物300米水带铺设长度范围内设置的消火栓合计供水流量,应达到全部所需消防水流量。距建筑物120米至300米水带铺设长度范围内的消火栓,其供水能力应按标定流量的三分之二计算。对于按中火设防的商业区或其它功能区,应保证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大于120米,并且在距建筑物120米水带铺设距离范围内设置的消火栓数量不少于4个,同时还应保证在建筑物的300米水带铺设长度范围内设置的消火栓合计供水流量达到全部所需消防水流量。对于按小火设防的居住区,应保55、证每一幢建筑同时有不少于2个消火栓保护。(四)消火栓设置位置,还应根据被保护建筑物的重要性合理确定。如对于医院、幼儿园、疗养院、学校以及大型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等所需消防水流量不一定很大,但潜在生命危险却很高的场所,在每座建筑的60米范围内至少应有2个消火栓。(五)消火栓应尽可能在十字路口或距离十字路口比较近的位置设置。(六)最不利点市政消火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流量不应小于15 L/s-20 L/s。二、消防水鹤的布局与选址(一)城市消防水鹤的布局以保证2支19毫米水枪(流量6.5 L/s)不间断出水灭火的原则确定。(二)消防水鹤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000米。(三)距街、路边缘不应超过1米56、,距建筑外墙不应小于5米。(四)消防水鹤应设在主干管和主要道路的绿岛或人行步道附近,最小管径不小于150毫米,其放水管对应的路面应有雨水(口)井。第三十五条 消防供水系统规划消火栓和消防水鹤沿城市主次干道设置,市政消火栓设置间距不超过120米,小区内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大于150米,至2012年,新建消火栓2586个,消火栓总数达到4000个;使消火栓市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在消火栓数量、流量不足区域设置消防水鹤,消防水鹤保护半径不超过1000米,至2012年,新建消防水鹤27部,消防水鹤总数达到160部。至2020年,再新建消火栓4500个,消火栓总数达到8500个;新建消防水鹤40部,消防水57、鹤总数达到200部。在伊通河两岸各设一座吸水码头、南湖设两座吸水码头、净月潭设一座吸水码头,全市共建5处吸水码头和吸水泵站。基本形成完善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市政消火栓达到120米间距要求,市区覆盖率达到100%。第三十六条 消防供水设施的改造对现有的无水或出水压力达不到要求的消火栓进行改造。对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消防车通道的,应修建消防储水池。凡旧区改造、新区建设、道路翻建、新建道路,都必须同时改造或新建消防供水设施,要求一步到位。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维护的监督管理。室内消防供水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未接通或管径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接通和进行改造。第三十七条58、 规划原则一、城市的电信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设置不少于两对的火警专线。相对独立区域的电信分局至消防队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二、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 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第三十八条 消防通信规划方案长春市的消防通信调度指挥中心是全市消防通讯系统的核心部分,也是实现全市消防通信现代化的关键。一级消防重点单位至指挥中心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站均设有线或无线的火灾报警设备,指挥中心调度台与我市的供水、供电、供气、气象、急救、交通、铁路、环保、民航、驻军等单位59、之间,也应设有通信专线,以保证火灾时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加强无线通信网络建设。随着城市规模扩大和通信技术迅速发展,必须注重无线通信网的抗干扰能力,采用先进的设备,提高无线通信质量。随着消防站点的增加,必须建设先进的个人无线通信网,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战斗员的作用。必须充分考虑专职队灭火作战的实际需要,增加指挥中心对专职消防队灭火力量的控制能力,提高整体作战的协调水平。中心城区消防通信实现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报警、调度、指挥和信息处理的自动化管理系统。第七章 消防车通道规划第三十九条 消防车通道改造计划一、结合市政道桥工程建设,解决交通瓶颈问题。二、整治城区商贸中心地带交通、停车秩序,确保大型建筑60、周边的消防通道畅通。针对城区停车场地紧张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在规划设计集中停车场地的同时,对已建成建筑原先设计的停车场要进行清理,要恢复原有使用功能。这样既可减少路面停车,又有利于城区交通环境改善,对消防车通行及火灾扑救都是十分重要的。三、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通道管理,保持畅通。对原先没有建设汽车停车库的居民住宅区,要结合环境改造,增设汽车库及停车场地,改善老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环境。对新建居民小区,要广泛开展调研,针对私家车发展迅猛的实际,逐步提高汽车库及停车场地建设标准,满足居民停车需要。另外,针对高层居民住宅发展实际,对建设有高层住宅的小区的消防通道,要适当提高通道宽度,方便大型消防车行驶61、。四、加大对已建建筑之间围墙等固定分隔障碍清理,保证重要公共建筑灭火救灾需要。同时,结合城市改造,对影响高层建筑灭火的架空电力线路、高大绿化进行清理,优化已建高层建筑的灭火救灾环境。因此,在消防通道规划建设中,涉及到市政公用、规划、电力、绿化等多个部门,需要加快协调,才能保证该规划实施。五、对重点易燃易爆设施及企业,加快外围消防通道建设工作,确保重点易燃易爆设施的安全。液化气储配站等易燃易爆设施,设在城市边远地区,交通条件差,不利于火灾、泄漏事故的处置,这些场所一般只有一条交通道路,一旦遇到交通堵塞、风向影响等情况,都将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六、危险品的运输通道(一)生产用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62、运输,由其主管销售、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流量、季节、上下班高峰和有关重大事项,限定时间按指定路线运输,必要时由有关部门实行押运。(二)生活用小批量1吨以内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在中心区内应避开交通高峰,由危险品运输管理部门给出具体实施办法。(三)生产易燃易爆原料,一般不宜进入商业区、居民密集区,特殊情况由危险品运输管理部门审定路线和通行时间段,中心区内避开交通高峰。具体规定见长春市公安局二四年十月二十日下发的关于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通告。在禁行时间,必须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须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申请,并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定的行车时间、路线通行。(四)运输通道建议63、由城市的外围道路组成。(五)危险品运输车辆应悬挂明显的标志旗号。七、高层建筑、大型公建、物资仓库等应设置环形消防通道,规范集贸市场和停车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章占道行为,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第八章 消防供电规划第四十条 消防供电长春市消防指挥中心采用一级负荷供电;长春市一级消防重点单位应采用二级负荷供电。城市电网规划建设,必须留出合理安全的供电走廊,并根据建、构筑物用电负荷合理配置电压等级。严格按照电力线路防护规程和城市规划规定,控制保护高压线走廊和变电所。架空线路与加油站、油库、化工厂、储气罐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倍电杆(塔)高度;35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储气罐防火间距不得小于40米,与油库64、不得小于30米;在现有及规划的高压线走廊内不得建设易燃易爆设施。城市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消防等重要部门均应双电源供电。在设计、施工、管理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建筑物消防供电的可靠性,保障建筑物内部消防和疏散设备在火灾发生时,能正常使用。第四十一条 消防教育规划一、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以及每个社会成员都要增强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都有责任重视并做好消防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把预防火灾作为应尽的义务,把积极同火灾作斗争视为高尚的道65、德行为,热心参与消防安全活动,发现火灾积极扑救。二、加强消防教育和消防宣传,逐步完善消防教育培训体制。要把消防教育纳入国家的教育发展规划,开设不同程度的消防院校,在公安学校开设消防专业课程,建立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培养高、中、初级消防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在普通大学可逐步开设消防专业。使各类消防人才的拥有量与消防事业的发展基本适应。三、建立健全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各行各业和各有关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之中。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企业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防火灭火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四、消防教育要纳入院校教育之66、中。各高等、中等院校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适当安排消防教学内容。中小学校要适当进行一些消防教育,在中小学普遍推行消防教育课,由教委统一编制消防教育教材,规定每学期消防教育课时不少于8课时,并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学生的安全措施,禁止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灭火。五、加强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消防部门与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和工会、妇联、青年团等团体要密切配合,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经常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报道防火灭火经验和火险隐患、火灾事故及其教训,表彰热心消防、勇敢灭火的好人好事。除加强日常的消防宣传外,有关部门可以每年在适当时候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以增强全民消防意识。67、六、建立消防博物馆 ,使公民了解和学习消防知识、消防史等。七、对消防人员要有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八、定期进行高层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学校等重要公共场所的消防演习。第十章 消防防灾规划第四十二条 消防防灾规划为减少地震、战争、恐怖袭击时引起火灾的损失,在城市消防规划中须采取以下措施:一、城市供水采用多水源、环状管网供水。城市供电采用多电源环路供电。城市通信规划建设有线和无线结合的系统,两者机房分开独立设置。保证地震、战争、恐怖袭击时供水、供电安全可靠,通信系统不中断。二、将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和剧毒物品仓库迁出市区,建在远离人口稠密地区的安全地点。三、增加城市道路对外出口,每个方向有两个以上68、的对外出口,加强与吉林、哈尔滨、沈阳等邻近城市的交通联系。四、结合城市的公园、广场、绿地、地下人防工程合理规划人员疏散避难设施。五、制定发生地震、战争、恐怖袭击时的紧急预案,明确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力量调集、处置程序与措施等。六、建立与公安110、交警122、医救120及供水、供电等部门的社会联动系统。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规划第四十三条 消防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消防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紧密关系,消防与环境保护的目的都是保护人类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安全与环境保护相互影响,火灾会污染环境,影响大气环境质量,污染地表水,破坏生态平衡。消防事业的发展、消防设施的建设减少了火灾发生的频率,从而减轻69、了火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反过来,环境保护也为火灾预防工作带来了有利条件,重视环境保护,保证城市绿化覆盖率,可以改善城市的消防安全布局现状,有效地阻隔火灾的蔓延。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的措施一、建设层次完善、类型多样的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的人居环境质量,逐步实现“环境优美、绿树成荫、空气清新、生活舒适”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二、 积极开展火灾及灭火对环境污染的研究及防治,一是研究发生火灾时产生的大量烟尘、热量、毒气对人及环境的危害,通过试验分析和计算机模拟化方法评估和掌握重点火灾危险场所的火灾危害性,提出有效的防火、灭火预案和系统设计方案;二是对灭火方法、灭火战术及器材进行研究,提高灭火效率、减少火场70、灭火用水或泡沫数量,从根本上减少灭火的危害;三是研究火灾释放物收集和处理方法,及对灭火后火场去污液和废水进行处理的方法。三、大量推广和使用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有效降低火灾危害性。四、提高农作物秸秆的有效利用,减少城市周边农村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转化、秸秆气化等无害化处理技术,大量减少农作物秸秆的堆放。五、推广精煤的使用,降低煤自燃的危险性。通过洗选,可以有效地降低煤中硫化铁含量,不仅降低了煤自燃的危险,而且还减少了环境污染。六、推广城市集中供热方式,减少大气污染,降低火灾发生率。第十二章 近期建设规划与投资估算第四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一、消防站布局及消防管区划定到2012年71、,新建消防站10个,其中新建特勤消防站1个,消防站总数达到28个,其中特勤消防站总数达到3个。二、消防车辆及特种装备至2012年规划消防战斗车总数为160台,各消防站配备举高消防车和主战消防车,并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特种器材装备和常规器材装备。三、消防给水规划消防供水是城市消防的重要支柱之一,长春市消防用水主要依靠城市供水系统,因此应尽快完善城市供水加压系统。改造城市供水管网,消火栓设置间距不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在消火栓数量、流量不足区域应设置消防水鹤,且消防水鹤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000米。在规划区缺水地区与二次供水规划统一考虑建设消防水池。至2012年全市消火栓总数72、达到4000个,现有1414个,应建2586个;消防水鹤总数应达到160部,现有133部,应建27部。四、消防通信规划建立完善的火灾报警和消防指挥通讯和GPS系统,利用有线和无线通讯系统,做到迅速、准确、可靠。逐步建立消防地理信息系统。五、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建设紧密结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以城市道路为主要消防通道,加紧对棚户区的改造,将重大危险源迁出人口稠密区。建筑物退道路红线应考虑防火通道和消防疏散的要求,以便灭火时进行营救和疏散;高层建筑更应严格控制,以免形成飓风效应;高层建筑集中区应结合城市广场建设消防疏散空间。新建居住小区内部道路要提高道路建设标准,转弯半径等应满足消防通道的要求。第四十六73、条 近期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近期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见附表8。第十三章 消防规划实施建议第四十七条 切实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发展消防事业的领导工作,是保障本规划实施的关键措施。一、切实加强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三、拓宽经费渠道、增强资金投入。四、明确职责分工。四、强化公安消防队的建设。五、常设监督协调机构。六、加强居民社区火灾预防管理。七、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八、增加专职消防队事业编制人数、保证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干部的稳定性。九、规划、城建、土地等部门在进行城市建设时,必须将消防设施的用地严格控制,同步建设消防设施,否则不能批准开工。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等部门在进行市政74、基础设施建设时,必须同步建设、维护、改造公共消防设施并由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使用。第十四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九条 本规划如需调整、修改, 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消防法规、规范等进行。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划而自行建设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一条 本规划各项内容的具体运用问题,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涉及到的消防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由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注:1)表中带“”车种由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选配;2)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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