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统计数据采集与处理质量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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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59873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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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公司统计数据采集与处理质量管理规定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 公司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以过程控制为重点,对统计调查方案设计与实施、统计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审核与发布、质量检查与2、考核等数据生产、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统计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xx发展部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标准制定、流程管控、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价等工作,是公司统计数据质量归口管理部门。总部其他专业部门负责对所属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流程管控及监督检查,是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责任部门。各分部负责对本单位及所辖区域省公司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流程管控及监督检查。第五条 省及地市公司发展部、直属单位统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流程管控、监督3、检查及考核评价等工作,是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及地市公司、直属单位其他专业部门负责对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流程管控及监督检查,是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责任部门。第六条 县公司发展部门负责落实规定要求,严控各环节统计数据质量,是县公司统计数据质量责任部门。县公司其他专业部门负责对所属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流程管控及监督检查,是专业数据质量责任部门。第七条 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大规划系统统计模块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工作,保证系统运行的软硬件环境,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和运维支撑。第三章 统计调查方案设计与实施第八条 统计调查方案包括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和不定期专门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设4、计要坚持适用性、延续性、可获得性、经济性等原则,统计内容、口径和范围要清晰明确,指标逻辑关系要科学合理。第九条 统计报表制度要包括统计指标、统计表式、统计对象、统计范围、报送时效以及填报说明等内容。专门调查方案要包括统计调查目的与任务、对象与范围、项目与调查表、调查时间和时限、组织实施计划等。第十条 xx发展部于每年第三季度启动统计报表制度调整征求意见工作,广泛征求各专业及各单位意见,及时优化调整调查内容,并于10月底前完成报表制度的制订及宣贯工作。分部及直属单位统计管理部门、省公司发展部于11月底前完成统计报表制度的细化分解及宣贯工作。市公司发展部、县公司发展部门于12月底前完成统计报表制度5、的宣贯工作。第十一条 统计报表制度及专门调查方案要行文下发。各单位统计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统计任务,开展统计信息系统培训,确保统计调查对象充分了解调查内容、掌握系统操作方法。对于专门调查任务,原则上要提前10个工作日布置。第十二条 各单位统计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调查单位名录管理,掌握名录变化情况,及时与外部统计调查对象建立有效的统计关系。外部统计调查对象不能依规提供统计数据时,统计管理部门要汇报本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或上级统计管理部门,及时解决。第十三条 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统计信息系统适应性调整。系统功能要满足各类统计调查要求,必须经过用户测试确认、试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系统建设单6、位要做好功能培训、技术支持和跟踪服务。第四章 统计数据采集与处理第十四条 统计数据收集要从源头上保证质量,优先采用信息技术手段从源端系统集成,排除人为干扰。不具备条件时,采用人工收集、逐级上报方式,各单位要保留原始数据台账。第十五条 各单位统计管理部门要加强数据加工处理方法研究,综合考虑指标口径变化等情况,根据统计关系和模型要求,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第十六条 统计数据要强化校核,重点包括源头数据校核以及汇总数据校核。源头数据要从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根据相关专业系统、关联信息、原始记录等进行校验。汇总数据要进行本表、跨表、本期、跨期等指标关系校核、趋势校核、结构性校核等。第十七条 各单7、位统计管理部门不得随意修改原始数据。填报错误数据要逐级退回下级单位及数据生产部门,核实修改后重新上报。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统计数据安全管理,严禁非统计人员使用统计信息系统开展模型配置、数据填报及整理等工作。第十九条 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要加强专业数据融合共享,丰富自动化收集、处理工具,完善统计信息系统自动汇总、数据校核等功能。报表期间,要确保系统可靠运行,传输网络通畅,确保内外部统计调查对象正常报送数据。第五章 统计数据审核与发布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审核机制,确保统计数据权威发布。第二十一条 统计数据要执行统计负责人审核制度。各单位统计数据(含内外部报送数据)要由统计负责人核定并签字盖章8、存档。对于内部报送数据,要将统计数据总表盖章扫描上报上级单位;对于外部报送数据,按照外部统计管理单位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 统计数据上报时要主动汇报数据异常、口径变化等情况,对于影响数据汇总统计的事项,要在报表期前请示上级统计管理部门,经审核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 统计数据发布要严格执行xx公司统计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规范信息发布方式和程序,统一管理,确保统计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xx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按时将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方案、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纸质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按照标准化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9、年报、年度报表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重要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统计人员变动时,要履行统计资料交接手续,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六章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与考核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制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权威性。第二十六条 统计数据要满足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等质量要求,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整上报,真实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互查等多种方式对所辖单位及相关专业的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分析。自查由各单位结合实际10、情况自行开展,互查由上级单位组织开展。第二十八条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统计报表制度宣贯、统计数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汇总及上报等流程的规范性、数据的一致性等。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统计数据质量考核管理,根据统计数据报送、质量检查等情况认定统计数据质量事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分解落实相关专业责任。考核内容纳入同业对标评价范围。第三十条 统计数据质量事件实行分级制。一级事件:发生领导人员、统计部门或相关责任人员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并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情况。二级事件:在外部审计中出现数据质量问题,并给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社会公众对公开发布11、的数据提出质疑或者举报,并经审核认定的数据质量问题。三级事件:存在瞒报、虚报、拒报、伪造或篡改公司内部统计数据等问题及其他公司内部审计认定的数据质量问题。四级事件:存在迟报、漏报统计数据等问题以及其他质量检查认定的数据质量问题。第三十一条 对于数据质量事件,相关责任部门必须查明原因,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说明。上级管理部门按照事件等级对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降级考核等处理。结合对标管理规章制度,具体明确如下:发生一级统计数据质量事件,按照对标管理流程,建议取消其评选公司综合标杆、业绩(管理)标杆、相应专业标杆、进步标杆的资格;且该单位统计专业对标指标评价直接置为E段;发生二级统计数据质量事件,按照对标管理流程,建议取消其评选规划管理专业标杆的资格;且该单位统计专业对标指标评价直接置为E段;发生三级统计数据质量事件,该单位统计专业对标指标评价直接置为E段; 发生四级统计数据质量事件,由上级单位进行通报;发生四级统计数据质量事件超过3次,该单位统计专业对标指标评价直接置为D段及以下。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xx发展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