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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办公会议检查及地质灾害普查制度汇编275页
煤矿安全办公会议检查及地质灾害普查制度汇编27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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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山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2330 2024-09-08 263页 599.33KB
1、煤矿安全办公会议、检查及地质灾害普查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安全办公会议制度5安全目标管理制度9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3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19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39安全监督检查制度54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58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7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79事故应急救援制度87入井人员管理制度95安全举报制度105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08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11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26安全检查制度129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33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48薄弱人物排查制度及考核办法157危险物品及处置废2、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161领导带班下井相关制度168生产技术管理制度18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36劳动定员管理制度244地质灾害普查制度258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一章 月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一条 会议时间: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6 日8:15,遇特殊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具体安排由矿长办公室、安全监察部提前通知。第二条 会议地点:采掘楼调度会议室。第三条 主持人员:矿长。第四条 参加人员:(1)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2)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技术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矿长办公室、企业管理科、劳动人事教育科、政工科、工会办公室、物资管理科、财务科等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3)根据3、会议安排,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等。(2)检查和落实上次会议安排的有关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3)审议上月“A”级班组建设、区队安全程度评估活动开展情况及给各生产辅助工区赠挂安全红黄旗的决定。(4)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技术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近期安全工作及需要矿解决的具体问题。(5)矿领导对职能部门提出的问题,给予指导性意见,拿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落实人员和期限。 (6)总结近期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布置下一步的安全生产措施。(7)对安全生产中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分析,制定防范措施,4、接受相关教训,研究和通过处理意见,安全监察部负责考核落实情况。 (8)研究和通过矿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决议和管理制度。 (9)研究落实安全投入情况。(10)涉及矿井安全管理的其他问题。第六条 要求与考核 (1) 矿长安全办公会会议纪要由安全监察部记录,整理,并下发至各单位。 (2) 会议纪要应载明议定事项、决定及落实人员、措施和期限,且纳入档案管理。(3)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必须向矿长请假,并由书记或副职代替。对会议迟到和无故缺席者,予以100-200元罚款。矿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人员签到记录。 (4)为保证会议效果,会议内容及安排议程由安全矿长预先向矿长汇报并提前做出安排,各参加5、人员要提前作好相应准备。 (5)凡会议决定,安排的工作、工程、措施、办法,必须按规定时间落实,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督促和考核。第二章 周办公会议制度第七条 会议时间:每周增开一次,时间为每周一早晨8:00。遇矿长无法主持的情况,召开时间顺延。第八条 会议地点:采掘楼调度会议室。第九条 主持人员:矿长(特殊情况,矿长无法主持,由矿长指定专人代为主持)。第十条 参加人员:(1)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2)矿安全生产职能部室、生产辅助工区及其他后勤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3)根据会议安排,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等。(26、)矿职能部室及生产辅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近期安全工作及需要矿解决的具体问题。(3)矿领导对职能部门及生产辅助单位提出的问题,给予指导性意见,拿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落实人员和期限。 (4)总结近期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布置下一步的安全生产措施,并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考核落实情况。 (5)研究和通过矿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决议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要求与考核 (1)安全办公会安排工作事项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记录、整理。 (2) 安排事项应载明决定及落实人员、措施和期限,且纳入档案管理。(3)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必须向矿长请假,并由书记或副职代替。对会议迟到和无故缺席者,给予100-2007、元罚款。 (4)凡会议决定,安排的工作、工程、措施、办法,必须按规定时间落实,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督促和考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明确目标,营造“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浓厚氛围,确保矿井安全、健康、和谐发展,实现预定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矿必须每年初根据上级要求制定出新一年的安全总目标,总目标应具有先进性、可操作性。第三条 为加强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8、 有关部门根据总体目标要求,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责任,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安全目标的全面实施,执行到位。第五条 为保证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每季度矿制定安全生产阶段性安全工作意见,月度根据年度计划制定月度生产任务目标。第六条 强化制度建设,针对近年来国家、省、市各级煤炭主管部门下发的各类标准、规章,建立、修订完善相应的制度。第七条 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排查治理机制,实时动态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情况。第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内容包括:(一)依法生产,加强管理,实现安全无事故总目标。(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消灭重大以上9、非人身事故;力争不发生轻伤事故、一般及以上非人身事故,实现安全年。(三)全年杜绝一般非伤亡以上的机电运输事故,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继续开展好重保养、降故障、保运行活动、确保通风、压风、提升、排水、供电、运输等各大系统的安全运行。(四)加强防爆设备的管理,杜绝机电失爆。确保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矿车完好率,机电设备待修率,机电事故率处于规程规定范围内。(五)通风系统可靠,监控系统有效。(六)做好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七)巩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双基”建设省级先进单位等成果。(八)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省局、市局培训计划统一安排进行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和培训率、全员培训率达到规定要求10、。(九)执行好职工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按时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技措专项资金,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十一)积极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安全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第九条 安全目标完成的措施和方法(一)安全目标制定以年度为周期,主要依据上级部门签订的安全、经济发展等目标责任状,同时结合矿井安全、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二)矿井安全目标发展规划由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制定;矿井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奋斗目标,并在矿一号文中明确规定,明确工作目标、思路和方法,并围绕目标开展各项工作。(三)年度安全目标确定后,进行目标分解,制定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四)11、每年度之初,矿主要负责人与各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状;各工区与班组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机制。(五)每年年初根据安全目标分解制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工作意见、机电运输工作意见、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及实施意见、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年度目标管理及和谐企业建设落实要点等相关制度。(六)每月6日召开安全办公会,9日召开安全例会,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总结近期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和通过矿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决议和管理制度,研究布置下一步的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 考核与奖惩(一)矿安全目标下达后,各部门及各施工项目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再将目标进行分解细化,12、层层落实到各作业区及其班组,并依此检查和考核,根据完成情况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先进评比等挂钩。1、奖励:年度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各阶段活动取得的成效,按照上级有关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兑现。2、处罚:年度内出现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单位,除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另取消所有安全类考核奖励;出现轻伤事故1人次,单位人员扣奖50%,事故责任者不得奖,以此类推(非人身事故参照人身事故标准考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3、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投入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项目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按吨煤15元标准提取。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14、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15、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五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16、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我矿提取标准15元/吨。第八条 组织措施及落实意见为使先进的安全技术能够得到有效的应用,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得以严格落实,矿成立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领导小组,并分职能、分部门落实责任。(一)领导小组成员组 长:矿长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及矿长助理成 员:生产技术部、机电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财务科等单位负责人。(二)落实意见:1、生产技术部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工作:(1)归口技17、术调研及与科研单位联合实验研究工作。(2)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统计下达有关设备、仪器、材料计划。(3)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有关技术措施。(4)顺次安排各项工作及工程计划,对安全设备、安全材料月度投入情况组织验收。(5)负责建设好通防仪器、仪表(包括自救器)发放站和维修站。(6)制定安全费用年度提取和使用计划,并按月统计完成情况。2、机电技术部做好机电技术工作,并负责安排有关设备的安装技术指导工作及各项工程计划检查验收。3、安全监察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抓好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有关措施的落实工作。4、各有关区队根据计划安排,做好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施工及技术性实验的现场操作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18、进度情况。5、财务科:(1)负责安全费用的足额提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款专用。(2)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建立安全费用科目和明细帐,对安全费用按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明细核算。实行专人专项管理,并及时提报各种相关报表。6、各有关单位应依据自己的职能特点,编写落实本计划的具体措施并严格落实。(三)其它: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各项工作需按计划完成,每月27号由财务科召集机电技术部、生产技术部等相关单位进行本月安全费用整理、汇总,完善台账,确保按计划足额提取,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对各项工程验收并签字,由财务科存档。第九条 本制度由生产科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19、适用于全矿各单位。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分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科负责从业人20、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培训教学管理,建立培训档案, 加强证件管理,创新培训形式,完善培训基地设施、师资队伍建设等有关事项。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二章 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四条 培训科负责拟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年初培训科在征集各岗位工种培训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培训目标、岗位设置及证件到期情况,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同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技能人员培训计划及学习内容。做到提前2个月通知单位负责人安排人员参加培训,严格落实培21、训计划,确保人人持证上岗。其他有培训需求的职能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工作目标、重点等情况,提出培训申请,年初报培训科,培训科将根据部门培训需求申报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培(复)训,由培训科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做到提前2个月下达培训通知,并要结合实际,均衡安排确保相应人员按时参加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第六条 新工人岗前培训、全员培训由培训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科要按照所承担的培训任务,认真研究制定培训方案,提前做好教学计划制定、师资选配、教材组织等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及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教学,加强管理22、,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 上岗资质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学历、职称要求1、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有从事煤矿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总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技术职称。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本科(或本科在读)学历,具有从事煤矿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及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4、其他从业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23、条件第八条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作业。第四章 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山东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复训一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4、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证有效期为六年,每三年复训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向培训科提出25、复审申请。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特殊工种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各单位要对照特殊工种培训范围,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报培训科,对报送不及时者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人承担。第五章 班组长培训第十四条 新上岗的班组长,必须经三级及以上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分专业实施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取得证书,方可上岗。初次培训在任命3个月以内进行,班组长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年复训一次。第十五条 根据省煤炭局每年下达的优秀班组长培训计划,矿选派优秀的班组长参加。培训结束后,由省煤炭局组织考试。经考核合格后,颁发26、全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煤矿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各区队根据班组建设的情况,结合生产时间需要,采取自学自考的形式,做好在职班组长的内部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以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班组管理等方面为主。第六章 新工人岗前培训第十七条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矿、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八条 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分为90分,考试合格后,必须签订一年的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期满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一)矿岗前培训根据培训人数安排教室,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培训结束在培训科统一考试。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生产概况、入井安全知识、自救互救知识、事27、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职业卫生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等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二)区队、班组安全培训区队、班组长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学时,培训结束后由所在单位组织考试。培训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到的职业危害及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及操作技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和维护;本区队、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九条 对新工人的培训教育,培训科、区队要按照教学大纲编制培训计划,安排好授课内容,备好课,保证授课时间和质量,学员28、考试及格率要达到100%以上。第二十条 新工人在培训期间,学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学员旷课一天罚款200元,迟到早退者一次罚款50元。第七章 全员培训第二十一条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矿每年举行对各岗位工种进行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培训结束统一考试。培训内容包括: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安全教育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职业卫生培训;其他有关规定的培训内容及实际操作能力培训。第二十二条 矿从业人员培训的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实操考核两部分,总29、分100分,考试合格分为90分。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下岗重新学习,经考试及格后方可上岗,下岗学习期间不算出勤,并扣除下岗学习期间的工资。第二十四条 矿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免费颁发济宁市煤炭工业局安全工作上岗证。第八章 职业危害防治培训第二十五条 根据培训计划,矿每年对各岗位工种进行职业危害防治专项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学时,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意识,确保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培训结束统一考试。第二十六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卫生基本知识、矿山急救常识;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30、型案例分析;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十七条 培训考试合格分为90分,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下岗重新学习,经考试及格后方可上岗,下岗学习期间不算出勤,并扣除下岗学习期间的工资。第二十八条 参加矿职业危害防治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培训科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允许中途换人,要善始善终。各单位要参照计划安排人员参训,凡少派一人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九章 转岗培训第二十九条 各区队要设专人负责本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学时,培训结束考试,考试合格换发上岗证。 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法规、煤炭法和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矿井通风、防尘、灾31、害预防和矿工自救、互救以及剖析事故案例,政治思想教育,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相关岗位操作知识等。第三十条 转岗培训考试合格分为90分,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下岗重新学习,经考试及格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一条 转岗培训职工一律实行规范化的台帐管理方式,培训科和基层单位要分别建立转岗职工登记台帐,记清换岗时间,原工种、参加工作时间等内容,由培训科将转岗培训记录到个人培训档案中。第三十二条 地面岗位调换井下岗位、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需经72学时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章 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培训第三十三条 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在应用前必须由推广科室负责组32、织使用单位负责人、操作者、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第三十四条 由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厂家和科研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授课 学习内容为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性能、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第三十五条 对所有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要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岗前培训,实际操作培训不得低于40学时,让操作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性能并能独立操作。第三十六条 培训完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未按规定培训学习不得推广使用,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作业。第三十七条 培训科和主办单位对培训相关资料进行存档管理。第十一章 持证上岗第三十八条 持证上岗范围(一)主要负责人:矿长33、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国家规定的煤矿特殊工种培训范围(四)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地测班组长及其专业班组长。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培训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九条 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班组长资格证书,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复审,并按时参加复训和考核。第四十条 安全资格证书复34、审时间为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必须在到期前2个月内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二条 矿地面值班人员不定期对各岗位机台进行巡查,对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一经发现,罚款200元/人.次,同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人.次。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严禁安排无证人员上岗,或持非本岗位有效证件上岗,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作业,罚款500元人.次,同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人.35、次。第四十四条 职工所持的操作资格证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对丢失证件者罚款100元/人次,并交费后到培训科补办。第十二章 上岗证办理第四十五条 培训科负责上岗证证件办理工作。第四十六条 全员培训结束后,经培训学习考试合格者,方可办理上岗工作证书。第四十七条 坚持原则,严格证件办理手续,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第四十八条 所办理好的证件要及时发放,严格使用管理,不得丢失和涂改,对丢失要及时补办,证件办理后,及时下发。第十三章 教学管理第四十九条 备课、听课(一)任课教师应了解专业实施教学计划,了解本课程在实现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衔接关系。(二)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36、,教材的内容,了解学员现状。(三)教师须写有教案,理论课程教案应有课题、教学目标、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部分。(四)教师提前写好教案,严禁不备课上课。(五)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弄清教材的重点、难点、疑点、研究方法,确定教学时数。(六)教案根据教学进度编写,教案要与教学进度一致,禁止无教案上课。(七)针对专业特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学员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员的综合能力。(八)编写的教案,目的明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文字简洁、书写端正。第五十条 考试管理(一)考试命题与考务工作1、建立安全培训考试题库,由培训科组织各工种骨干教师成立命题小组,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统一命题。2、审37、查培训试题,对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试卷一律用封条封存并在考前15分钟由监考教师领取试卷,并当场开封。(二)考场规定1、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做垫纸,只准带必要的文具。2、考生必须在开考前15分钟前进入考场。3、考生迟到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以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4、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疑难考题,如果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5、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格表符合要求。6、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5米范围内活动。7、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制度,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夹带,换卷,对违反纪律舞弊者,视其情38、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教考分离(一)凡是从事安全培训教学的专(兼)职教师一律不得参与考试监考工作。(二)培训考试监考人员一律由非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三)监考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考场规则。(四)监考人员考试前,必须向学员讲清考场规则,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签署意见并签字。(五)考试期间,凡携带课本、笔记、小抄,偷看别人试卷或帮助作弊者,发现一次扣考试成绩10分,发现两次即取消考试资格。(六)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对作弊行为不加以制止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者将给与处分。第五十二条 教师管理(一)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39、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安全生产培训事业,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二)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必须具备大学以上学历、相应的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和相应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三)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必须勤于学习,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政策,准确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融会贯通本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素质和专业水平。(四)教师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认真备课,规范书写教案,制作课件,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授课质量。第五十三条 学员管理制度(一)学员必须严格遵守矿及培训科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处理。(二)学员40、因婚、丧、嫁、病和意外事故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病假由矿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交培训科后生效,否则按旷课处理。(三)考试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视为及格,90分以下视为不及格,不及格者罚款200元/人,并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下岗学习。(四)上课吸烟、睡觉、大声喧哗、不关闭通讯工具者每次罚款20元。严禁上课时间擅自离开教室,私自回宿舍,违者每次每次罚款50元。对恶意逃课者一次罚款100元。(五)考试有抄袭、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和纪律处分,其成绩记为0分,罚款100元,并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再不及格者,下岗学习。(六)学员酗酒、打架、顶撞老师、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者罚款2041、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治安处罚。(七)教学楼内不准吸烟、桌椅不准乱划,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八)遵章守纪、尊敬师长、不迟到早退、不旷课、表现优秀、总成绩在95分以上者为优秀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第十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检查制度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检查由矿长负责,由主管培训工作的安全矿长具体负责,由矿培训科组织牵头,安全监察部、企业管理科、政工科、工会办配合检查。第五十五条 从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检查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第五十六条 检查范围:各生产辅助区(厂)队。第五十七条 在检查工作中,要重点检查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计划完成42、情况第五十八条 检查结束后,对于培训工作基础扎实,实现安全生产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奖励;对于在检查中存在应付现象,培训工作做得相对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及相应的处罚。第五十九条 培训科要写出书面总结,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措施,整改落实,总结经验。第十五章 培训效果和质量检查制度第六十条 培训情况反馈及跟踪调查(一)培训学员上岗满一个月后,培训科定期组织学员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座谈,了解学员在岗专业素质及工作能力情况,听取基层单位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建议,以便及时总结教学工作,积累教学经验,逐步规范教学工作。(二)调查方式采取座谈和填写调查表相结合的方式。1、参加人员为:单位分管培训的领导;参加全员培训返回工43、作岗位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2、调查座谈内容:(1)培训的内容、方式与培训对象实际生产需要是否合理衔接。(2)本单位职工对培训活动如何建议,是否出现“三违”现象等。3、被调查单位应认真填写调查表各项内容,并由学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培训科。第六十一条 抽查考试。安全监察部不定期组织部分单位进行全员抽查考试,实行教考分离。对考试成绩达不到80分的处罚300元/人,对70分以下的处罚500元/人,第六十二条 年末由培训科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年度培训总结会议,及时准确报告培训效果及质量,以便为下一步的培训工作指明方向。第十六章 培训档案建立与管理第六十三条 培训资料必须及时进行收集入档,并进行汇44、总、分类、归档管理,并有专人管理,实行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第六十四条 对所有培训资料做到及时统计,及时入档。第六十五条 档案记录填写要字迹工整,档案附件资料必须齐全。第六十六条 档案管理员恪尽职守,必须随时使资料室的清洁干净,保持资料的完整。第六十七条 建立培训电子档案。第六十八条 必须加强档案室的卫生、防盗、防火管理,确保室内日常卫生,防灭火器配备齐全、有效,无人工作时,窗门关闭无误。第十七章 安全培训资金保障第六十九条 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第七十条 根据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45、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第七十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矿研究决定把提取的教育经费的41%用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培训。 第七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费、继续教育培训费等其他安全培训费从安全费用中提取。第七十三条 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期间,企业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第七十四条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岗前、转岗培训,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第七十五条 培训科负责每年编制年46、度培训经费使用计划,并按计划落实,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经费,保障安全培训场所及设施装备,保障自主培训活动的开展。第十八章 附 则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中未提及到的内容均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执行。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每两年修订一次。当上级部门制定新的制度、规定,矿培训科应及时予以补充、修订。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开始执行。附件: 培训单位考核标准及细则项目序号考核内容考评办法评分标准标准分培训计划完成情况1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计划实施情况由培训科提供1、培训人数少于计划人数,少一人扣1分,不按计划实施扣2分;2、不按计划参培扣1分,3、未经培训科同意随意变更计划一47、次扣2分10分2各项外培任务完成情况由培训科提供1、外培计划各单位每少派1人,扣0.5分;2、参培率达不到要求,每人扣3分10分3岗前培训实施情况(有新员工时考核)由培训科提供1、无培训扣5分,2、培训内容达不到要求扣2分5分4转岗培训实施情况(有转岗员工时考核)查记录1、无培训该项不得分5分培训档案5建立员工培训档案查档案档案资料不全每人扣1分,未建立培训档案每人扣2分10分培训资料管理6培训档案记录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查记录1、无记录不得分;2、记录缺一项扣0.5分,3、记录填写不真实一项扣1分,记录归档及按时扣0.5分5分7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电子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查记48、录1、特殊工种电子培训档案每缺一人扣1分;未及时更新一人扣1分5分培训效果和质量8职工参加培训考勤情况查资料1、出现一人次无故不参加培训,扣1分5分9考核职工参加培训遵守课堂纪律情况现场抽查1、出现违反课堂纪律一人次,扣1分5分10学员记录本每人一册,内容记录完整;职工记录1、职工记录本不全扣2分,记录内容滞后扣1分,5分13按时报送培训教案、抽考人员名单;矿抽考不及格人员补考及时查资料1、培训教案、抽考人员名单报送不及时扣1分,2、不报送扣3分,3、补考不及时扣2分5分14手指口述现场抽查1、反映迟钝,对本岗位操作流程不够了解的扣1分/人,2、对本岗位操作法答不出来的扣2分/人10分15全员49、培训到课率达95%由培训科提供1、每降低1分扣0.5分5分16全员培训考试合格率达85%由安全监察部提供1、80分合格,合格率每降1%扣1分5分持证上岗17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现场抽查1、证件过期未复审扣3分/人,无证上岗证10分/人10分合计100分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指示精神,真正做好我矿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与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50、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56号令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煤安监发20082号文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第二条 我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生产、机电、掘进、经营),成员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技术51、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工会办公室、企业管理科等科室正、副职。第三条 矿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四条 各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本职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总工程师负责隐患等级确认工作,对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抓好隐患整改方案的制订与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部长负责监督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七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第一责任者。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广大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各类隐患标准,发现隐52、患有权及时向矿汇报,矿带班、值班领导、工区管理人员或现场管理人员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第九条 每月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在隐患排查会上通报。第三章 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标准第十条 煤矿安全隐患,系指矿井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有环节和矿井周围邻近地区所存在的危及矿井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第十一条 按危险程度安全隐患分:重大安全隐患、严重隐患和一般隐患三等。(一)重大安全隐患的确认标准: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 个(含3 5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 个(含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54、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 (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 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5、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55、常运行的(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6、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7、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1)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56、足安全需要的; (2)井下积尘超过规定的; (3)防尘系统不健全或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8、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9、爆炸材料和爆破作业管理不符合规定的(1)爆57、炸材料库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2)未建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3)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4)未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0、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含非煤矿山)及废弃老空(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防、排水系统不完善58、防排水设备和设施不完好的; (7)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 (8)未制定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计划项目的; (9)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未排除隐患、进行采掘活动的; (10)受底板承压水威胁严重、开采前未编制防治水设计进行治理的;(11)地表水下、煤层露头等部位开采,未组织专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12)矿井施工的防水隔离设施无设计、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11、超层越界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1)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2)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的; (3)超过规定的煤层上、下限开采的。12、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59、的(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3)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冲击地压危险,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1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的;(2)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采用不能保证2 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60、14、年产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3)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备用回路不能担负全部负荷的。15、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2)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5)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6)建设项目安全61、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16、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整体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整体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整体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17、煤矿改制期间和62、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在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煤矿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1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1)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经费不足的; (2)未进行全员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仍安排上岗的;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63、训合格上岗作业的。19、受自然条件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1)开采极薄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支护后空间净高度低于0.6m 的;(2)矿井采深超千米未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的,或论证认为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证开采安全仍进行生产的; (3)矿井处于低洼地带或附近有河流、湖泊、水库未采取防止地面水溃入井下措施的; (4)未制定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的。20、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安全隐患的(1)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2)有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的。(二)现场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粉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它。(三)地面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安全64、管理、电气安全、防火防爆、安全防护、设备压力容器、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二条 按处理职责安全隐患分为四级,即:A级、B级、C级三级隐患。A 级隐患:治理难度大,须由集团公司归口业务处室牵头治理的隐患。B 级隐患:治理难度较大,由矿负责治理的隐患。C 级隐患:有一定难度,由区队负责治理的隐患。第四章 安全隐患的排查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逐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排查治理。第十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第一责任者。第十五条 在每月的生产作业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区队干部,根据本月生产计划和现场条件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65、行排查,C级隐患在生产过程中要立即解决,B级及以上隐患要上报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必须于每月5日前书面报生产技术部。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部每月20号组织安全质量验收小组成员开展全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并做好记录。每月月底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主持开展隐患排查会(隐患排查暨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专题会议),每月27日由机电矿长组织开展机电例会,矿领导班子、生产科室、生产辅助区队单位负责人、技术员参加,对各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确认、汇总。第十七条 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口副矿长、生产、安全、机电、调度、企管、生产辅助单位人员,对各单位上报的A、B级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审查,落实整改措施、整改66、负责人、整改时间,并对排查出的A、B级隐患按时向集团公司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班现场发现隐患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整改,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第五章 安全隐患的治理第十九条 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按照“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井下安全隐患由归口领导负责组织整改落实。地面安全隐患由各职能部门组织整改落实。第二十条 隐患整改资金从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维简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隐患整改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每季度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分管范围,由分管的相关业务科室牵头,经过矿重大安全隐患领导小组确认67、,拿出治理方案,落实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整改时间,报安全监察科备案,由安全监察科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上报工作和措施的现场落实与考核。第二十二条 对于隐患治理的检查验收,根据专业分工由归口副矿长负责组织,生产、地测、通防、安全、机电、调度、企管、生产辅助单位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检查验收要有专门记录,记录存放在生产科备查。第二十三条 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实行跟踪闭合管理,即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和复查情况均实行签字闭合制度,谁排查、谁安排;谁签字、谁负责。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每月5日前,A、B级隐患及治理情况由生产技术部报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需要立即上报的要立即上68、报。第二十五条 矿每季度、每年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经矿长签字后分别于下一季度5日前和下一年1月5日前由生产技术部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第六章 考核处罚第二十六条 为了便于对现场安全隐患的掌握、检查和考核,按照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每查出一条A级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500元,对有责任的安全员罚款100元。(二)每查出一条B级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200元,对有责任的安全员罚款5069、元。(三)每查出一条C级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100元。(四)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按标准要求限期整改。对到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分析原因,层层追究责任,限期整改。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各单位。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实施,原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有关制度同时废止。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察部是矿专职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劳动人事教育科、企业管理科、政工科、工会办等单位做好群众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安全监察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专职安监员70、群监员、青安岗、党员监督岗的作用,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的现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第二条 日常检查相关事项1、采掘工作面每次开工前,必须由当班的跟班副区长、质量验收员、班组长或安监员对工作面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职工进入工作地点,若现场存有安全隐患,及时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请示,并根据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排,结合现场实际,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隐患的排除,施工人员在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进入。2、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严格执行“三位一体”验收管理制度,即:每班由跟班副区长、质量验收员、班组长对工作面工程质量按照采掘工程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当班的安监员根据采掘工作面安全质量71、评估表,进行安全质量等级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通知到当班副区长(班组长),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整治的闭合,对于整改不力的视具体情况,予以一定数额经济处罚。3、安全监察部每月采取不定期、不定时的方式对井上、下各施工地点、机台岗位开展突击检查活动。4、安全监察部针对重要会议、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及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定期对矿井进行安全检查,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第三条 周期检查相关事项1、“一通三防”、顶板管理及职业卫生检查专项检查。“一通三防”及顶板管理专项检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主持,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此检查每月开展一次,重点对井上下的通风系统、通风构筑物,防治水、防火、防瓦斯工作、综合防72、尘管理、顶板管理及职业卫生检查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落实整改。2、机电提升运输专项检查。由机电科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每月开展两次,覆盖矿井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井上下的机电设备完好情况及机电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到有关单位,并负责监督落实整改。3、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严格质量标准化验收要求,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现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4、安全监察部不定期组织全矿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保证安全无事故。5、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对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包括现场及73、各类内业资料,每月固定20号进行一次,每月不定期抽查考试五次;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进行3-5天的覆盖整个矿井上下的全面大检查,并形成自评报告。6、雨季“三防”工作的措施落实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企业管理科、机电技术部、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检查,确保人力、物力、财力落实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渡汛。7、冬季“四防”工作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企业管理科、机电技术部、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严禁因天气寒冷等原因而影响安全生产。8、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生产技术部、企业管理科负责对矿井的通讯系统、监测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检查,同时,加强检修维护工作,确保各系统运行的灵敏可靠,保证74、矿井安全生产。9、工区内部组织隐患自查自纠活动,每月由工区负责人组织书记、技术员、副区长等人员进行内部的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并督促隐患治理的闭合。10、上级要求的相关检查,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11、“停、开”工检查验收活动,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具备停、开工条件,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后,方可停、开工。12、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上级各类检查的迎检活动。第四条 检查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其他上级、矿下发的制度、标准等。第五条 检查情况的处理及考核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下井填写安全信息制度,把存在隐患、整改办法、处理意见等在井口信息站进行填写,由井口信息75、员负责搜集、整理、筛选安全信息,并及时通知(或下卡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上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部,由矿值班人员或安全监察部负责拿出具体解决方案通知隐患所在单位并监督落实,形成隐患排查整治闭合管理体系。对于弄虚作假,检查不认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200元以上处罚,对于造成其他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国家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结合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76、技术管理规定及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坚持“逐级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没有得到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传达和贯彻实施。第三条 没有经过矿相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作为实施和安全投入的依据。未经审核、审批人授权,不得由他人代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必须签署审批意见,必须有签批人亲笔签字,并填写签批日期。第四条 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意见落实,不得篡改审批意见。第二章 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内容及权限第五条 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一)采掘部分:1、建(构)筑物下、铁路77、下、水体下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编制开采设计,经集团公司审查后逐级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2、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固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3、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销核、矿井报废的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478、矿井、选煤厂能力核定的报告,关闭、报废矿井的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核准。 5、采区开采方案设计及采区防灭火设计(可附在方案设计内),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市煤炭局审批。6、生产矿井水平延深,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和初步设计,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市煤炭局审批。7、特殊地质采矿条件下煤矿资源的回收率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核。(二)“一通三防”部分: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将鉴定结果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2、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最短79、发火期进行鉴定。3、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4、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每年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报告报市煤炭局和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报煤监局备案。5、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三)地测部分:1、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生产矿井每隔810年对原地质报告进行修编并按规定报批。涉及开采煤层,矿界变更和地质条件放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修编并按规定报批80、。矿井地质类别的评定和变更,须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核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2、矿井地质报告,由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3、矿井保有储量报告,由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须经集团公司和市国土局核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4、矿每年末均应根据有关资料,按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一次储量计算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批后,报省煤炭管理行业部门审查批准。5、矿井结束前的矿井闭坑报告,由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定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核准。6、对受水威胁的突水点,需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81、工业管理局批准。7、需帷幕注浆的含水层,因其工程量大,工期长,故此确定采用帷幕注浆方案之前,必须对帷幕截流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帷幕注浆方案,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8、一次性转入、转出、注销、地质或水文地质损失储量20万吨以上,或一次性报损储量530万吨(不包括30万吨),须经集团公司核查后报市国土局审批;一次性报损储量30万吨以上,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9、需进行“三下”采煤及提高开采上限的采区及工作面,必须提前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开采方案及施工设计,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四)机电部分:2米以上提升设备运行证的申请报告,82、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批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五)其它部分:其他需要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第六条 报集团公司审批或由集团公司审批后上报项目:(一)采掘部分:1、采区和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 2、巷道不支护设计及技术措施。3、分层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不铺设人工假顶的安全技术措施。4、井筒大修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5、每半年报集团公司一次的采掘接续方案。6、采区首采面作业规程。7、各类节能工程、井下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设计与应用。8、立井及其他主要井巷报废报告。9、立井施工组织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外委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其上级单位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备案,要有明确的安全责任。(83、二)“一通三防”部分:1、改变全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时(如2个独立通风的矿井合并,调整进、回风井筒,增加或新打风井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2、对无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尚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巷中,但回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不能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3、启封临时密闭及排放有害气体的安全技术措施。4、启封已灭火区的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5、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工作,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6、矿井每84、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7、矿井每年度的安技措计划及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8、矿井每年度的反风演习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后,也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总结,并填写反风演习报告书,反风演习计划和总结报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9、矿井采用非正常通风系统通风开采工作面的安全措施。10、矿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计划。11、地质构造条件复杂或残采区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的安全措施。12、均压技术防灭火设计。13、火区近旁工作面采煤的安全措施。14、使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解决主要通风机供风量不足的安全措85、施。15、煤巷、半煤岩巷采用混合式通风的措施。16、矿井总回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超0.75的情况分析报告,局部地段瓦斯超限的情况分析报告,在发生一周内报集团公司审批。17、按规定进行的矿井风机性能测定、风阻测定、煤尘爆炸指数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18、矿根据矿井实际制定风量计算细则,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并将风量计算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19、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由于采掘接续紧张等原因,不能达到以上规定要求的矿井。2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集团86、公司审查。(三)防治水部分:1、在水淹区积水以下的煤层中的采掘工作,如果无法排除积水,编制设计。2、开采水淹区域以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3、带水压开采时的防治水措施。4、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及年度防治水计划。5、矿井提高开采上限采区地质报告、第四系疏放水设计。6、检查水压大于2Mpa导水构造的探放水设计。7、防水闸门设置、撤除或报废设计。8、留设防水煤柱的安全设计。9、井壁注浆堵水设计、井壁处理设计。(四)地测部分:1、矿井的勘探工程,其勘探设计由矿或委托地勘单位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2、采区勘探或矿井地质补充勘探施工,由矿或委托地勘单位完成,提交的报告须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87、批准。3、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在两年前通知地质部门。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4、矿山企业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水害排查一次,并提交水害排查报告,由集团公司审查批准。5、矿山企业每年编制一次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6、对受水威胁的矿井或地区,必须编制防治水方案及措施,由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7、各种防水煤柱应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时围岩性质及岩层移动特征等因素,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留设。留设前必须由防治水部门编制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8、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厚度,能88、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开采后隔水层不致被破坏,水不可能突然涌出,可以不疏水降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9、排、放、堵、探、截水的各种施工设计,必须由集团公司审批。10、每一矿井都必须编制提高资源回收率的具体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11、一次性转入、转出、注销、地质或水文地质损失储量2000吨20万吨(包括20万吨),或一次性报损储量5万吨以下(不包括5万吨),须经集团公司审批。12、每一采区结束后,要及时编写煤炭回采率工作总结,找出成绩和不足,报集团公司审查。13、开采厚煤层矿井,地面必须建立岩移观测站,岩移观测站布设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14、矿应当编写土地复垦89、实施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实施。15、矿井水文类型报告,每年修订一次或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应立即修编,报集团公司审批。(五)机电部分:1、主要大型固定设备的大修方案和技术措施。2、各类节能工程、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设计、应用方案及技术措施。3、年度停产大修计划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4、井架修复、纠偏工作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5、矿井及采区一翼、一个采区的供电、排水、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的改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6、井下主要供电系统变更电压等级的改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7、综采(放)工作面、采区设备的配套、变更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8、主要设备的改造、报废方90、案及安全技术措施。9、主提升系统中更换罐笼、天轮、箕斗、摩擦轮提升绳、尾绳等大型物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10、雨季三防工作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六)其它部分其他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第七条 除明确规定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其它设计和规程措施外,一律由矿负责审批。对省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若认为需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手段时,矿有权制定补充措施来强化安全措施,但若需降低原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的有关规定时,必须写出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同意。第八条 必须报矿长批准的:(一)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二)重大事91、故处置预案。(三)综合防尘、隔爆措施及组织管理制度。(四)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及月度水情分析报告。(五)水体下开采工程设计及安全措施。第九条 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根据上述具体规定,矿负责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除必须由矿长批准以外的其它设计和规程措施均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批准。第三章 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的审批要求第十条 建立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审批记录薄。对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审核、审批时,由主办科室审核人员,召集安全监察部及有关管理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进行集体会审(一般性措施以传阅方式审核、审批),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参加审核、审批人员在设计、规程或措施92、及记录薄上签字,并由主办科室审核人员负责拟出审批意见,在报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签字后,予以正式下发或上报。第十一条 审核、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必须认真审阅,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核、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同技术责任。第十二条 矿审核、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要及时批复,不得拖延。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局审批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应提前40天编制完毕,矿必须在10天内审核、审批完毕,提前30天报集团公司审批;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设计、规程、方案必须提前30天编制完毕,矿在5天内审核、审批完毕,提前2593、天报集团公司审批;凡属报集团公司批准的措施,必须提前20天报矿,矿在5天内审核、审批完毕,提前15天报集团公司。凡属报矿审批的设计、规程、单项工程、单位工程、零星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前(须编制作业规程的不少于15天,须编制施工措施的不少于7天),由主管科室将设计或施工方案下发至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开工前10天完成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7天完成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对于不可预测的、临时性变化,施工单位须立即编制补充措施,在现场施工前完成编制、审批、学习和考试。矿在用作业规程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复审并有复审意见。第十三条 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由主管科室审核人员负责上报及催办。94、第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由各部门副科级以上分管人员审核。若分管人员因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核时,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代其审核,并向分管人员说明。如遇应急措施,部门审核人员不能及时审核时终审人员直接签字生效,终审人员因事外出,可委托他人批签生效。第四章 考核第十五条 (一)因审核把关不严,规程、措施出现错误或出现的技术责任事故,按其事故原因的主次及责任分工,对有关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二)因规程、施措编制不及时,而影响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工程施工的,视其影响程度,对负有编制责任的编写人员及施工单位的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因工作安排不当(任务书下达不及时或区队长未安95、排编写时),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因审批不及时或不组织审批而影响施工的,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第九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促进我矿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具体事项如下: 第二条 煤矿安全标志的范围 煤矿所有的机电设备、爆破器材、通讯信号装置、钻孔机具、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设施、阻96、燃及抗静电产品、环境安全、工况检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自救器、呼吸器及防护装置、支护设备及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 第三条 矿用产品的必备证件 各单位在设计选型和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意向厂家首先出示生产许可证书、质量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防爆产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复印件。(即下列六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报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防爆合格证,工业试验证)。 第四条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煤矿矿用产品在使用、检修、检验、测试过程中的管理工作,矿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副组长:矿长助理及以上领导 成员: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同时,对各97、单位职责范围划分如下: 1、安全监察部 (1)安全监察部为我矿各单位矿用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部门。 (2)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中的安全监督工作,审查使用期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制订、贯彻和落实情况。 (3)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煤矿矿用产品的管理情况及专业人员配备、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罚意见。 (4)与集团物资供应公司、物资管理科、机电技术部、劳动人事教育科、企业管理科、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做好产品认证、相关安全的业务管理工作。2、机电技术部 (1)负责我矿所有机电设备矿用产品的管理工作,并对煤矿矿用产品购置和使用及维修情况进行注册登98、记。 (2)负责矿井主提升、排水、通风、压风、胶带运输机、矿用机电设备及综采(掘)工作面配套设备的选型、购置使用、技术改造与维修配件过程中,到货设备及配件“六证”的检查及登记,并对所检查设备及产品的安全性能负责。 (3)严格执行设备大修质量标准,监督修理部门在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并审查主要检修工艺。 (4)与物资管理科、集团物资供应公司、企业管理科、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等部门,做好产品认证、相关安全的业务管理工作。 (5)协助地方政府、劳动安全监督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的检测和检查等各项工作。3、集团物资供应公司分部(1)负责全99、矿所购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认证,并对制造和销售单位的资质及执行“五证”(工业性试验证、防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情况进行认证。(2)与物资管理科、机电技术部、劳动人事教育科、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等部门,做好产品认证、相关的业务管理工作。4、物资管理科(1)负责全矿所购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整理、存档工作。(2)与集团物资供应公司分部、机电技术部、劳动人事教育科、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等部门,做好产品认证、相关的业务管理工作。5、劳动人事教育科(1)负责矿劳动保护用品等购置物资的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并对产品的质量和安100、全性能负责。 (2)对矿各单位实施安全技术监督、组织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3)会同物资管理科、集团物资供应公司分部、安全监察部等部门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6、生产技术部 (1)通防科负责矿井安全、工矿监测监控与装备、风筒覆布、防爆水袋(槽)、注水泵、注氮泵、钻机等设备和产品选型、调校和维修管理工作中,矿用产品标志的把关,并对所负责范围的设备和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2)生产科负责矿井爆破器材及附件、塑料网带、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等材料的选型与技术改造中矿用产品标志证书的把关,并对所负责范围的设备和产品安全性能负责。(3)地测科负责矿井地质测量与矿压观测仪器、防治水设101、备及附件的选型与技术改造中矿用产品标志证书的把关,并对所负责范围的设备和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4)负责对执行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的选型技术论证、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工业性试验、鉴定的综合管理组织工作。(5)会同机电技术部、物资管理科、集团物资供应公司做好产品认证、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标志产品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6)会同机电技术部、物资管理科、集团物资供应公司分部、安全监察部等部门做好相关的业务管理工作。 7、生产调度指挥中心(1)负责矿井通讯设备、仪器、人员定位设备及附件的选型与技术改造中矿用产品标志的把关,并对所负责范围的设备和产品安全性能负责。(2)负责我矿对执行煤矿安全标志产102、品的认证和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物资管理科、集团物资供应公司分部、安全监察部、机电技术部等部门做好相关业务工作。8、生产及辅助单位 (1)负责定期对所使用的所有井下材料或设备的矿用产品标志检查验收并上报机电技术部登记注册,否则予以追究责任。 (2)对所使用的所有井下材料或设备不符合矿用产品标志要求的坚决不用。 (3)配合各业务部室做好各类检查工作。 (4)加强业务培训学习,确保所有井下材料或设备符合本规定。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针对矿井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危险因素:瓦斯、煤尘、水灾、火灾、提升运输及顶板事故,制定本管理制度,有103、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第二条 相关规定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和贯彻执行。2、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并制定和采取有预防措施。3、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4、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顶板管理规定1、煤矿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采掘工作面巷道支护状态进行检查。2、掘进工作面放炮后,按照爆破管理规定要求待有害气体排除后,人员方准进入。进入时首先敲帮问顶。3、采煤工作面采煤作业,应及时前移支架支护顶板,检修时要敲帮问顶加强支护,避免冒顶片帮。4、巷道的支护质量符合104、规定,失修巷道及时维修,折桥断柱及时更换。井下有冒落危险的巷道再未修复前,应在各入口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5、锚杆支护的巷道在破碎复合层顶板的条件下,采用打锚索的方式加强支护。6、锚杆支护巷道,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锚杆固力试验,锚杆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补打锚杆。7、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1)采煤工作面前后20米超前支护要符合要求,构件齐全,单体要有初撑力。(2)采煤后,及时移架缩小控顶距,顶板不好时,必须超前支护,顶板压力明显时,要带压擦顶移架升架后,支架必须达到初撑力。9、掘进巷道顶板管理规定(1)煤巷锚杆支护巷道,要加强顶板观察工作,发现顶板变化要及时缩小排距加打锚索,必要时打105、中心点柱以加强支护。(2)锚喷巷道支护护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责任落实到人。(3)片帮严重的巷道施工时,帮锚杆要紧跟到工作面煤壁。第四条 矿井瓦斯预防1、认真贯彻执行采煤、掘进作业规程和“一通三防”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加强瓦斯、机电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通风设施采取挂牌管理,落实到单位、具体人员。2、对瓦斯涌有异常的采、掘进工作面、实行干部跟班、现场安全把关。矿及时召开防治瓦斯专业会议制定瓦斯治理的技术措施,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到有关单位,并认真贯彻落实。3、井下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排放例会制,严格按瓦斯排放措施进行排放,并落实到人员,措施贯彻到位。4、矿井通风系统合106、理稳定、各用风地点按计划配足风量。巷道贯通时,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由主管通风领导现场指挥。5、井下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6、局部通风机严禁无计划停风。因故障临时停风时,当班班组长、瓦检员负责立即停电撤人,并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恢复通风前须认真排放瓦斯,按瓦斯排放措施执行,坚持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7、瓦斯监测系统要实现24小时连续监测。井下出现瓦斯超限时,监控员及时汇报矿调度及矿总工程师、通防科长等有关领导,并采取措施处理。8、实施安全装备系列化。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安设双风机双电源,并要保证风机切换灵敏可靠。第五条 矿井水害事故防治1、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107、。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搞好矿井防治水文件要求。并成立防治水专业组,负责日常防治水管理工作。3、掘进巷道是下山施工的,必须把防排水设施跟到工作面。预计水量大的施工地点,要有备用排水系统。4、雨季前对防排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成立防汛组织机构,防汛器材准备齐全,实行汛期应急值守制度,一旦有汛情二十四小时有领导指挥和有人员参加抢险。5、对受水患威胁的采区、采掘工作面,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制后采”的原则。探放水的设计、施工、审批及协调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地测人员预先提出水情分析预测和预测图,做好防治水工作计划及总结。6、探放水地点距水体必须留设不小于20米的隔水煤柱,加固好施108、工地点帮顶;探放水钻孔必须安装控水装置及压力表。7、汛前要对受采动影响的地面塌陷区民房、铁路、通讯等设施进行检查,落实动迁计划,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8、副井、主井的井口要有可靠的泄水沟、放水堤或加固井口周围,防止暴雨洪水直接从井筒罐入井下造成危害。9、对井田范围内的地面塌陷区、河流积水区设专人检查,应尽可能将其疏干或排出井田。10、各项防汛工程必须在汛期前结束。11、雨季前,各水仓清理淤泥必须结束,主水泵必须检修完毕,保证主水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一台检修。12、汛期前,必须按规定做好井下电缆及电器设备的防雷试验、接地保护试验、绝缘保护试验。13、具体防汛工作有汛期“三防”领导小组负责。14109、调度指挥中心作为“三防”工作主管部门,要本着防大汛、抗大灾的原则,提高防汛、防排涝、防雷电的抗灾意识,提前做好防汛、抗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抢险救灾队伍,并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15、备足备齐抢险物资、材料和设备,统一集中管理,做到防汛物资专管专用。16、机电部门在汛期前,要检查、试验好地面供电设施的防雷工作及排水泵、潜水泵,并备好相应的开关、电缆等。17、物管科要准备好足量的排水管及连接件。18、地面排水设施必须完好,排水管路必畅通。第六条 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1、外因火灾(1)冬季四防期间各科室、工区有防火负责人,并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认真落实矿井防灭火制度和措110、施。(2)车队、木场、库房,都必须有完善的防火制度,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胶带输送机头等要害的点,都必须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3)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及反风门,机电科、通防科和运转工区要定期检修,保持完好状态。(4)加强机电运输和火工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和火药残爆,防止外因火灾发生。(5)各单位的厂房要安排专门的负责人,对防灭火设施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6)保卫科要加强地面消火设施的管理和检查,要确保好使。(7)有机电设备的单位要加强机电设备的完好检查,防止电气设备失爆。2、内因火灾(1)年初要根据采场接续情况,编制年度的防止自然发火措施。(2)正确选择矿井的开拓方式,合理布置采区和工作面,加强顶111、板管理,提高回采率,加快回采速度。采煤工作面要随时调整采高,防止丢煤造成自然发火。(3)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正确设置控制风流的设施,加强通风防火管理。(4)掌握自然发火预兆规律,及时进行发火预测预报,把自然发火消灭在萌芽阶段。(5)对煤层漏风通道,采用喷浆、注阻化剂、注白泥、煤体加固等防火措施。(6)加强采空区、密闭、采掘工作面的煤层防火检测分析,发现有自然发火预兆及时处理。第七条 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1、编制好全矿性的年度防治粉尘措施制度。采掘、皮带、通风等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采掘作业规程应将防尘措施纳入。2、对井上下有粉尘产生的作业地点,应制定防尘措施,有专人负责管理。3、建立健全112、全矿井防尘、环保领导机构,定期对产尘地点按规定测定、产尘点达标率要逐年提高。4、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净化风流水幕、转载点喷雾、隔爆水棚等防尘设施要齐全完善,符合规定。5、掘进必须采取湿式钻眼,经常清洗煤帮煤壁。6、防尘、灭尘要严格按矿每月制定的煤矿防尘计划执行,同时要根据季节变化相应缩短防尘周期。第八条 地面主要产尘点(煤场)煤尘灾害的预防和治理1、加强宣传,全体职工都了解煤尘的危害,必须做好防尘工作。2、当班职工必须清除积尘,做好文明化生产。3、对煤尘大的地方,增设水管喷雾降尘和设置除尘器除尘。4、筛分间、煤仓、煤尘控制区域,不允许吸烟。5、通防科定期对煤尘控制区域测尘并上报有关113、部门。6、各岗位设防火负责人,具有消防火用具,齐全好使,必须人人都会使用。7、厂区内消防火器材要管理好,消防火用具标志明显,责任明确,不准随意损坏或丢失消防火器材,固定地点的防火设施不准任何人挪用(除救灾灭火外),用过后及时按规定补全。8、矿防火人员要对消防设施及器材,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准则、内容与要求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第一节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准则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积极调动救援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施救工作。 第三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114、责的原则。在矿长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单位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煤矿事故现场施救的组织领导和指导以矿长为主,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相关单位、人员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指挥。第四条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要建立和完善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救援演练,积极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掌握各煤矿基本情况,接到事故求救信息或救援命令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 第五条 坚持依靠科技、专兼职队伍相结合的原则。依靠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事故抢险救援专家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施救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运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发115、挥专业救援队伍的支撑作用和辅助救援队伍的协助作用;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运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设备,提高救援人员个人防护标准,保障救护人员的安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第二节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内容与要求第六条 按年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1、预案由矿长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生产、调度、安全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并邀请专业救护队进行指导。 2、预案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 3、在每季开始前15天,由矿长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4、预案的贯彻和执行: (1)已批准的预案由矿长负责贯彻执行。 116、(2)已批准的预案应立即向全体职工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各专业队应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并进行考试。没有学习或考试不及格,不熟悉避灾路线和预案相关内容的人员,不准下井工作,亦不准从事井口检身、调度、充电等工作。预案如有修改和补充,还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3)已批准的预案应报送签约服务的专业救护队。 (4)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纠正。 (5)已批准的预案连同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各一份。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经常或定期检查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 (6)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117、员名单。 本矿矿长井下值班矿长和各副矿长矿副总以上各职能部室负责人本矿运转工区、运输工区、通防工区等相关人员救护队联系人医院联系人其他相关人员(7)上报时限:发生死亡事故,10分钟内报至矿长,1小时内报至主管部门并报安监、公安、保险、工会等部门;发生轻、重伤事故,10分钟内报至矿长,24小时内由矿长报至县安监局和保险公司,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报告程序。(8)上报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未从井下撤离的人数和位置。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人数和位置。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第七条 应采取的紧急措施:(1)在井下发生火灾时: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积极组织矿118、山救护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发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瓦斯向有人员的巷道工蔓延。切断火区电源。 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转等都必须:a不致造成瓦斯积聚、煤尘飞扬; b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c不使超限的瓦斯通过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瓦斯积聚的巷道内; d有助于阻止火区扩大,抑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e在火灾初期,火区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势,直接灭火。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规定为隔离火区而建筑的密闭墙的位置和建筑顺序。封闭火区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119、爆炸;f必要时应将排水管和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2)在矿井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时:迅速组织撤退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探明事故地点和范围。为了防止二次爆炸,发现火源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以恢复正常通风,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3)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时:迅速撤退灾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切断通向灾区电源;对充满瓦斯(二氧化碳)的主要巷道应加强通风,并迅速将高浓度瓦斯(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道中排出矿井;迅速恢复正常通风和清理突出的煤(岩),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120、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 排入高浓度瓦斯的井口附近,必须严格清除烟火和切断电源,禁止人员通行。(4)在发生透水、崩浆或跑砂事故时: 撤出灾区人员;在现有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时,应增设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在有流砂涌出时,应建筑防砂墙,并规定防砂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必须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其中,当水和泥砂威胁到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应关闭防水闸门;在有瓦斯从水淹区域涌出的危险时,应规定排除瓦斯的措施;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5)在发生冒顶事故时:探明冒顶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积极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时,可利用121、水管、压风管等对被埋压、堵截的人员输送新鲜空气;在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遇有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第三节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和处理事故过程中的任务和职责:(1)预案应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事故中的任务和职责,使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都能落实到人。(2)发生重大事故后,矿长是负责处理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长未到前,由值班矿长负责指挥。(3)处理事故过程中,各有关人员的职责: 矿长: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122、有关人员和矿山救护队队长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工作和协助矿长指挥全面的救灾工作。有关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召集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待命工人,保证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山救护队队长:带领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援救和事故处理;有关采区的工区、班长:负责查明留在本采区或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撤退到安全地点或直至地面;将在现场所见到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详细报告矿井生产调度指挥中123、心,并随时接受矿长的命令,完成有关抢救任务;矿值班调度员:根据情况,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调度员十项权利”和“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规定下达井下停产撤人指令;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和其他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的命令;电话召集有关人员到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待命;随时统计和掌握出入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矿灯房负责人:根据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并迅速报告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对没持有经矿长签发的特别许可证的所有人员,立即停止发给矿灯;物资供应负责人:及时准备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长命令,迅速发运救灾地点;机电科长:根据矿长的命令,并掌握矿井的应急救援供电工作和完成其124、它有关任务;运输工区区长:负责将遇难人员及时运往井上,保证救灾的人员和器材能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副井口把钩工:立即控制井口,防止盲目施救扩大事故。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前 言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出入井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出入井检身制度 第二条 矿井必须在有人上下的井口配备负责出入井检身工作的人员,装备测酒器、金属探测器等必要的安全检查仪器,对出入井人员检身。 第三条 每位出入井人员要自觉接受出入井检身人员的检查,自觉打开随身携带的工具包,接受检身人员的检身。 第四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穿戴整齐的工作制125、服,佩戴标志,正确使用完好的检查仪器,对每一位出入井人员认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毛巾、矿灯、人员定位识别卡等必须佩戴物品,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六条 非防爆型电子仪器、仪表严禁携带入井,特殊情况需入井(包括在井下照相、摄像等工作),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检身或不听从检身人员劝阻者,井口检身人员有权不准其入井,并向安全监察科或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矿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50200元罚款或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八条 所有出井人员严禁携带井下火工品。 第九条 严禁偷盗井下材料126、或机电配件出井。 第十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严把出入井安全关,否则对检身人员处罚50200元或记严重“三违”一次。 第十一条 运输工区要严格检身工作的管理,安全监察科每月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随机抽查,凡出现不坚持原则、不认真负责的,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次。第十二条 对于发现偷盗行为的检身人员,给予相当于被盗物品同等价值的奖励。第三章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三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包括工程处施工人员及外来检查、参观人员)。 第十四条 所有下井人员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进行考勤,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监察人员下井情况,发现入井时间超过规定时间2h未上井者127、,应做好记录,并通知责任单位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所有下井人员实行专人专灯,通防工区要制定矿灯管理与发放制度,建立人灯对号台账,保证能够随时查清井下人数,矿灯管理工作人员要对矿灯领、交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使用者超过下班时间2h不交矿灯时,应做好记录,并向本单位值班人员和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通知责任单位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对因故障借灯人员、外来人员与临时使用矿灯人员要进行人灯对号登记。矿灯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内容清楚。第十六条 所有使用矿灯人员严禁使用他人矿灯或私自进行更换,一经发现均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辅助128、单位职工必须签字上岗,单位随时掌握本单位职工上下井情况,每班班前会后,值班人员要将当班入井人数(包括三八制、四六制和零星作业人员)汇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时要说明下井人员班次、人数。因工作需要,有不能按正常作业时间上下井职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汇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第十八条 矿井井口把钩工负责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安排乘坐罐笼和乘罐人数,做好上下井人员清点和罐次、人数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将上下井人员清点记录汇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外来人员上、下井要按照外来人员上下井管理制度,由接待单位安排专人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上下井情况。 第二十条 紧急状况下由生产129、调度指挥中心牵头,迅速查清入井人员数量,清点步骤为: (1)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根据人员定位系统清点井下实有人数。 (2)矿灯房根据发放数量查清入井人数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3)各单位将当时井下人数及名单报送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4)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根据各单位汇报的情况,参照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进行汇总确定井下实有人数和位置,及时按矿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各单位发现有未上井的工作人员时,及时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组织寻找。 (5)每月应不定期组织1次井下实有人数清点。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130、外来人员入井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外来入井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外来入井人员及矿井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的范围:外来人员指本矿在册人员以外的团体和个人,包括集团公司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检查人员、来矿参观及技术经验交流的团体和个人、厂家技术服务和维修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的入井、接待及陪同程序 (1)凡到矿井下参观和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和陪同,接到外单位人员到矿下井的通知后,根据下井人数,提前做好接待准备工作,并确定下井陪同人员。 (2)外单位人员到矿后,对口业务科室要及时通知安全监察科。 (3)牵头科室根据下井时间和路线,及时通知有关区队和职能131、科室做好现场准备工作。 (4)陪同下井人员按预定的下井时间提前换好衣服在安全监察部信息站等候;外来人员在澡堂更衣后,由负责陪同的职能科室人员在安全监察部信息站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并办理外来人员入井通知单(见附件),然后到井口接受检身,最后按预定的路线到井下参观或工作。 (5)下井参观(工作)路线及程序: 澡堂更衣信息站入井培训信息站办理入井通知单入井检身下井参观或工作地点原路返回上井。 (6)接待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程序如下:矿领导(办公室)安排或外来人员通知入井请示分管领导通知安全监察部办理入井手续更衣井口信息站培训签字下井全程陪同至升井。 第二十五条 对外来人员入井的要求 (1)所有外来人员132、入井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为矿井概况、井下避灾路线、瓦斯基本知识、自救器使用方法、入井须知、乘坐猴车注意事项、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每位外来入井人员必须亲自签字。上井后,带队人员和外来人员要到信息站汇报登记。 (2)外来参观、检查人员到矿确定下井时间后,由对口业务科室安排足够数量的人员陪同下井,并指定1名中层以上的负责人负责入井安全培训和办理入井签证,先签证后培训。 (3)所有陪同人员必须熟悉矿井概况,了解采煤、综掘、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等基本情况,讲话表达能力强、语言流畅。 (4)被参观或检查的区队接到通知后,必须积极做好现场准备工作,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 (5)井口检身工要对133、参观人员进行入井、出井检身,使用礼貌用语。 (6)参观人员乘坐猴车或人车时,矿陪同人员负责在上下车地点进行监护,确保参观人员的乘车安全。 (7)有关区队必须派1名副区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在现场陪同参观或工作,负责解答有关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方面的问题。 (8)其他规定: 带队人员必须是技术员以上的管理干部,且熟悉本矿、本单位的安全环境,责任心强,安全意识强。 所有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取得部门分管领导的同意,经安全监察科允许,由接待部门负责办理入井手续。 没有分管矿领导签字,澡堂不予提供更换衣服。 带队人员未对外来人员培训合格,外来人员不得签字。 带队人员和外来人员未到信息站登记,或未接受检身工检身,134、检身工均不得放行入井。 带队人员和外来人员都必须亲自到信息站登记签字,不得代签,否则,后果由带队人员和检身工负责。 外来人员入井通知单一式两份,信息站和井口各一份。 井下出现事故需抢险救灾、设备在夜间出现故障、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等特殊情况,必须经当天值班领导签字同意后,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排。第二十六条 接待及陪同职责分工 (1)来矿参观、检查人员的接待工作由矿长办公室或矿领导指定的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组织参观、检查前后的座谈会、参观人员的就餐和休息、派车接送等工作;下井陪同工作由接待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安排陪同人员、入井前的安全培训、入井登记、出入井检身、乘坐猴车安全监护、召集会议、就餐休息135、等。 (2)厂家技术服务人员下井的接待和陪同工作由对口业务科室负责。 (3)科研院所人员下井进行科技项目研究的接待陪同工作由对口业务科室和部门负责。 (4)后勤科负责为外来人员下井提供工作服和更衣箱。 (5)通防工区负责为外来人员下井提供合格的矿灯、便携式瓦检仪、自救器,牵头部门要提前通知通防工区,以便通防工区提前准备好矿灯、便携式瓦检仪和自救器。 (6)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外来人员井下乘坐人车或猴车的调度工作。 第二十七条 接待及陪同责任追究(1)外来人员的入井人身安全、出入井登记,由接待部门全面负责。 (2)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的落实与考核由安全监察科负责。 (3)所有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带136、领外来人员入井,出现一次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井口把钩工在未收到外来人员入井通知单的情况下,严禁一切外来人员入井,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5)所有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矿上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出现违背制度的情况,追究带队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处罚100500元。附件:外来人员入井通知单外来人员单 位外来人员人数入井事由接待单位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负责人(签字)陪同单位陪同单位负责人(签字)陪同人员(签字)安全监察部负责人(签字)信息站(签字)入井时间出井时间出井后陪同人员(签字)出井后外来人员负责人(签字)外来人员签字安全举报制度第一条137、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我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向煤矿安全监察部、矿长、工会及其他上级安全监察机构举报。举报程序原则上按以上程序逐级举报,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及领导举报。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矿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500元至3000元的奖励。第四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138、人奖励:1、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2、已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3、隐瞒本单位伤亡事故的。4、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 5、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置之不理不予处理、对工人的违章操作熟视无睹的行为。 6、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强令职工进入危险地带作业的行为、安全监察人员自身违章行为。 7、其他对职工打击报复、侵犯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行为。 8、违反矿值带班管理规定的。9、煤矿存在有国务院446号令中认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情况时,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10、举报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139、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工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档案。第六条 举报电话煤矿安全监察部电话:0537-2593545 煤矿工会电话:0537-2593516济矿集团安监局电话:0537-2379015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值班室电话:0537-2980916济宁市煤炭局安全监察部电话:0537-3151612任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0537-2366017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12350,0537-140、2907728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凡因违反本条规定的,一经查证,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南是煤矿“三大规程”之一,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重要保证。为了严格贯彻落实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南,认真落实上级精神,进一步规范各岗位、各工种的操作行为,特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第二条 矿成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施领导小组141、,矿长任组长,副总以上领导任副组长,各生产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同时设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施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科,生产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第三条 各岗位工种严格执行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组织编制的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南中相关岗位工操作规程。第四条 编制作业规程、施工措施要以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南为依据。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应涵盖如下内容:(一)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即上岗条件;(二)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操作程序和标准的基本要求;(三)岗位环节全过程控制,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四)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142、致的危险、危害。(五)操作完成后的收尾工作第五条 各岗位工种上岗前必须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每三个月学习考核一次。第六条 各工种上岗后,必须严格按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南规定的本岗位操作要领操作,不按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南操作的,一律按严重“三违“处理。第七条 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必须在操作现场悬挂明示出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第八条 新上设备必须先培训人员,再上岗就业。第九条 因科技进步、设备改造等,必须及时修订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南并上报审批。第十条 矿各级检查人员、管理人员对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南执行情143、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一条 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有违反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南按严重“三违”论处,造成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至2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的按安全奖罚制度等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处罚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对职工进行操作规程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违反有关规定安排上岗作业的;(二)未经操作规程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违反规定进行作业的;(三)未组织编制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当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发生变化未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即安排生产作业的;(四)单位负责人及主管技术员未按规定每月对职工进行考核的;(五)未144、认真履行业务保安职责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未进行监督检查的。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国家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结合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技术管理规定及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坚持“逐级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没有得到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传达和贯彻实施。第三条 没有经过矿相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作为实145、施和安全投入的依据。未经审核、审批人授权,不得由他人代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必须签署审批意见,必须有签批人亲笔签字,并填写签批日期。第四条 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意见落实,不得篡改审批意见。第二章 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的审批内容及权限第五条 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一)采掘部分:1、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编制开采设计,经集团公司审查后逐级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2、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146、。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固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3、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销核、矿井报废的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4、矿井、选煤厂能力核定的报告,关闭、报废矿井的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核准。 5、采区开采方案设计及采区防灭火设计(可附在方案设计内),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市煤炭局审批。6、生产矿井水平延深,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147、制方案和初步设计,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市煤炭局审批。7、特殊地质采矿条件下煤矿资源的回收率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核。(二)“一通三防”部分:1、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将鉴定结果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2、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最短发火期进行鉴定。3、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4、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每年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报告报市煤炭局和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并报煤监局备148、案。5、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三)地测部分:1、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生产矿井每隔810年对原地质报告进行修编并按规定报批。涉及开采煤层,矿界变更和地质条件放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修编并按规定报批。矿井地质类别的评定和变更,须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核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2、矿井地质报告,由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3、矿井保有储量报告,由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须经集团公司和市国土149、局核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4、矿每年末均应根据有关资料,按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一次储量计算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批后,报省煤炭管理行业部门审查批准。5、矿井结束前的矿井闭坑报告,由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定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核准。6、对受水威胁的突水点,需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7、需帷幕注浆的含水层,因其工程量大,工期长,故此确定采用帷幕注浆方案之前,必须对帷幕截流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帷幕注浆方案,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8、一次性转入、转出、注销、地质或水文地质损失储量20万150、吨以上,或一次性报损储量530万吨(不包括30万吨),须经集团公司核查后报市国土局审批;一次性报损储量30万吨以上,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9、需进行“三下”采煤及提高开采上限的采区及工作面,必须提前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开采方案及施工设计,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四)机电部分:2米以上提升设备运行证的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批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五)其它部分:其他需要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第六条 报集团公司审批或由集团公司审批后上报项目:(一)采掘部分:1、采区和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 2、巷道不支护设计及技术措施。3、分层开采的151、采煤工作面不铺设人工假顶的安全技术措施。4、井筒大修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5、每半年报集团公司一次的采掘接续方案。6、采区首采面作业规程。7、各类节能工程、井下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设计与应用。8、立井及其他主要井巷报废报告。9、立井施工组织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外委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其上级单位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备案,要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二)“一通三防”部分:1、改变全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时(如2个独立通风的矿井合并,调整进、回风井筒,增加或新打风井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2、对无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尚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可152、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巷中,但回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不能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3、启封临时密闭及排放有害气体的安全技术措施。4、启封已灭火区的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5、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工作,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6、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7、矿井每年度的安技措计划及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8、矿井每年度的反风演习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后,也必须由153、矿总工程师组织总结,并填写反风演习报告书,反风演习计划和总结报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9、矿井采用非正常通风系统通风开采工作面的安全措施。10、矿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计划。11、地质构造条件复杂或残采区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的安全措施。12、均压技术防灭火设计。13、火区近旁工作面采煤的安全措施。14、使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解决主要通风机供风量不足的安全措施。15、煤巷、半煤岩巷采用混合式通风的措施。16、矿井总回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超0.75的情况分析报告,局部地段瓦斯超限的情况分析报告,在发生一周内报集团公司审批。17、按规定进行的矿井风机性能测定、风阻测定、煤尘爆炸指数鉴定,煤层154、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18、矿根据矿井实际制定风量计算细则,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并将风量计算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19、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由于采掘接续紧张等原因,不能达到以上规定要求的矿井。2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查。(三)防治水部分:1、在水淹区积水以下的煤层中的采掘工作,如果无法排除积水,编制设计。2、开采水淹区域以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3、带水压开采时的防治水措施。4、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及年度防治水计划。5、矿井提高开采上限采155、区地质报告、第四系疏放水设计。6、检查水压大于2Mpa导水构造的探放水设计。7、防水闸门设置、撤除或报废设计。8、留设防水煤柱的安全设计。9、井壁注浆堵水设计、井壁处理设计。(四)地测部分:1、矿井的勘探工程,其勘探设计由矿或委托地勘单位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2、采区勘探或矿井地质补充勘探施工,由矿或委托地勘单位完成,提交的报告须由集团公司组织审查批准。3、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在两年前通知地质部门。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批准。4、矿山企业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水害排查一次,并提交水害排查报告,由集团公司审查批准。5、矿山企156、业每年编制一次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6、对受水威胁的矿井或地区,必须编制防治水方案及措施,由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7、各种防水煤柱应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时围岩性质及岩层移动特征等因素,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留设。留设前必须由防治水部门编制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8、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厚度,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开采后隔水层不致被破坏,水不可能突然涌出,可以不疏水降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9、排、放、堵、探、截水的各种施工设计,必须由集团公司审批。10、每一矿井都必须编制提高资源回收率的具体措施,报集团公司157、审查批准。11、一次性转入、转出、注销、地质或水文地质损失储量2000吨20万吨(包括20万吨),或一次性报损储量5万吨以下(不包括5万吨),须经集团公司审批。12、每一采区结束后,要及时编写煤炭回采率工作总结,找出成绩和不足,报集团公司审查。13、开采厚煤层矿井,地面必须建立岩移观测站,岩移观测站布设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14、矿应当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实施。15、矿井水文类型报告,每年修订一次或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应立即修编,报集团公司审批。(五)机电部分:1、主要大型固定设备的大修方案和技术措施。2、各类节能工程、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158、的设计、应用方案及技术措施。3、年度停产大修计划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4、井架修复、纠偏工作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5、矿井及采区一翼、一个采区的供电、排水、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的改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6、井下主要供电系统变更电压等级的改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7、综采(放)工作面、采区设备的配套、变更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8、主要设备的改造、报废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9、主提升系统中更换罐笼、天轮、箕斗、摩擦轮提升绳、尾绳等大型物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10、雨季三防工作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六)其它部分其他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第七条 除明确规定必159、须上报集团公司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其它设计和规程措施外,一律由矿负责审批。对省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若认为需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手段时,矿有权制定补充措施来强化安全措施,但若需降低原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的有关规定时,必须写出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同意。第八条 必须报矿长批准的:(一)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二)重大事故处置预案。(三)综合防尘、隔爆措施及组织管理制度。(四)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及月度水情分析报告。(五)水体下开采工程设计及安全措施。第九条 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根据上述具体规定,矿负责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除必须由矿长批准160、以外的其它设计和规程措施均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批准。第三章 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的审批要求第十条 建立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审批记录薄。对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审核、审批时,由主办科室审核人员,召集安全监察部及有关管理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进行集体会审(一般性措施以传阅方式审核、审批),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参加审核、审批人员在设计、规程或措施及记录薄上签字,并由主办科室审核人员负责拟出审批意见,在报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签字后,予以正式下发或上报。第十一条 审核、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必须认真审阅,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核、161、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同技术责任。第十二条 矿审核、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要及时批复,不得拖延。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局审批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应提前40天编制完毕,矿必须在10天内审核、审批完毕,提前30天报集团公司审批;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设计、规程、方案必须提前30天编制完毕,矿在5天内审核、审批完毕,提前25天报集团公司审批;凡属报集团公司批准的措施,必须提前20天报矿,矿在5天内审核、审批完毕,提前15天报集团公司。凡属报矿审批的设计、规程、单项工程、单位工程、零星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前(须编制作业规程的不少于15天,须编制施工措施的不少于7天),由162、主管科室将设计或施工方案下发至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开工前10天完成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7天完成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对于不可预测的、临时性变化,施工单位须立即编制补充措施,在现场施工前完成编制、审批、学习和考试。矿在用作业规程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复审并有复审意见。第十三条 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由主管科室审核人员负责上报及催办。第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由各部门副科级以上分管人员审核。若分管人员因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核时,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代其审核,并向分管人员说明。如遇应急措施,部门审核人员不能及时审核时终审人员直接签字生效,终审人员因事外出,可163、委托他人批签生效。第四章 考核第十五条 (一)因审核把关不严,规程、措施出现错误或出现的技术责任事故,按其事故原因的主次及责任分工,对有关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二)因规程、施措编制不及时,而影响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工程施工的,视其影响程度,对负有编制责任的编写人员及施工单位的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因工作安排不当(任务书下达不及时或区队长未安排编写时),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因审批不及时或不组织审批而影响施工的,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第九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164、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的有关要求,为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二条 下井带班领导干部包括:矿长、党委书记、领导班子成员及副总工程师。第三条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熟悉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第二章 165、职责及规定第五条 每月带班下井次数规定: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领导班子成员及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8个,中、夜班带班各不少于1次。带班时间规定:每次带班时间不少于6小时。下井带班和值班不重叠,具体带班时间(班次)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统一编排。下井带班时间:早班6:0012:00;早中班12:0018:00;晚中班:18:0024:00;夜班:0:006:00。第六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班人员必须由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煤矿各类事故的能力。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带班人员必须及时掌握整个煤矿及自己166、带班范围内的所有情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带班人员在发现或接到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天值班矿级领导、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和应急工作。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四)带班人员在接到生产现场人员的情况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五)带班人员在井下带班时必须至少检查两个工作地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路线记录。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第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第八条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167、。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九条 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每月提前排出领导带班下井作业表。带班人员严格按照领导带班表进行井下带班。第十条 对带班人员要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带班现场存在较大隐患不及时处理或隐患排查不细致,造成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由安全监察部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下井值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开,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第四章168、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察部是矿专职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劳动人事教育科、企业管理科、政工科、工会办等单位做好群众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安全监察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专职安监员、群监员、青安岗、党员监督岗的作用,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的现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第二条 日常检查相关事项1、采掘工作面每次开工前,必须由当班的跟班副区长、质量验收员、班组长或安监员对工作面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职工进入工作地点,若现场存有安全隐患,及时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请示,并根据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排,结合现场实际,指定有经验的人169、员进行隐患的排除,施工人员在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进入。2、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严格执行“三位一体”验收管理制度,即:每班由跟班副区长、质量验收员、班组长对工作面工程质量按照采掘工程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当班的安监员根据采掘工作面安全质量评估表,进行安全质量等级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通知到当班副区长(班组长),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整治的闭合,对于整改不力的视具体情况,予以一定数额经济处罚。3、安全监察部每月采取不定期、不定时的方式对井上、下各施工地点、机台岗位开展突击检查活动。4、安全监察部针对重要会议、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及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定期对矿井进行安全检查,加大安全检查的170、力度。第三条 周期检查相关事项1、“一通三防”、顶板管理及职业卫生检查专项检查。“一通三防”及顶板管理专项检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主持,由生产技术部组织,此检查每月开展一次,重点对井上下的通风系统、通风构筑物,防治水、防火、防瓦斯工作、综合防尘管理、顶板管理及职业卫生检查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落实整改。2、机电提升运输专项检查。由机电科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每月开展两次,覆盖矿井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井上下的机电设备完好情况及机电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到有关单位,并负责监督落实整改。3、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严格质量标准171、化验收要求,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现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确保安全生产。4、安全监察部不定期组织全矿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保证安全无事故。5、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对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包括现场及各类内业资料,每月固定20号进行一次,每月不定期抽查考试五次;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进行3-5天的覆盖整个矿井上下的全面大检查,并形成自评报告。6、雨季“三防”工作的措施落实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企业管理科、机电技术部、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检查,确保人力、物力、财力落实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渡汛。7、冬季“四防”工作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企业管理科、机电技术部、后勤服172、务中心等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严禁因天气寒冷等原因而影响安全生产。8、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生产技术部、企业管理科负责对矿井的通讯系统、监测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检查,同时,加强检修维护工作,确保各系统运行的灵敏可靠,保证矿井安全生产。9、工区内部组织隐患自查自纠活动,每月由工区负责人组织书记、技术员、副区长等人员进行内部的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并督促隐患治理的闭合。10、上级要求的相关检查,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11、“停、开”工检查验收活动,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具备停、开工条件,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后,方可停、开工。12、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上级各类检查的迎检活动。第四条 检173、查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其他上级、矿下发的制度、标准等。第五条 检查情况的处理及考核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下井填写安全信息制度,把存在隐患、整改办法、处理意见等在井口信息站进行填写,由井口信息员负责搜集、整理、筛选安全信息,并及时通知(或下卡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上报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或安全监察部,由矿值班人员或安全监察部负责拿出具体解决方案通知隐患所在单位并监督落实,形成隐患排查整治闭合管理体系。对于弄虚作假,检查不认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200元以上处罚,对于造成其他后果的,另行追究责任。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指174、示精神,真正做好我矿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与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56号令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煤安监发20082号文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175、行)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第二条 我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生产、机电、掘进、经营),成员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技术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工会办公室、企业管理科等科室正、副职。第三条 矿长对本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四条 各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本职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总工程师负责隐患等级确认工作,对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抓176、好隐患整改方案的制订与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部长负责监督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统计和上报工作。第七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第一责任者。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广大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各类隐患标准,发现隐患有权及时向矿汇报,矿带班、值班领导、工区管理人员或现场管理人员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第九条 每月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在隐患排查会上通报。第三章 安全隐患的分类分级标准第十条 煤矿安全隐患,系指矿井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有环节和矿井周围邻近地区所存在的危及矿井安全,可能导致事故177、发生的危险源。第十一条 按危险程度安全隐患分:重大安全隐患、严重隐患和一般隐患三等。(一)重大安全隐患的确认标准: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 个(含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 个(含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178、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回风井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8)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 (9)有瓦斯动力现象或邻近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本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1)一个179、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 条第二款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5、瓦斯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1)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2)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报警的。6、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180、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7、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1)防尘用水水质、水压、水量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 (2)井下积尘超过规定的; (3)防尘系统不健全或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8、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181、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9、爆炸材料和爆破作业管理不符合规定的(1)爆炸材料库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2)未建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3)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4)未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0、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含非煤矿山)及废弃老空(窑)积水等情182、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防、排水系统不完善、防排水设备和设施不完好的; (7)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 (8)未制定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计划项目的; (9)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未排除隐患、进行采掘活动的; (10)受底板承压水威胁严重、开采前未编制防治水设计进行治理的;(11)地表水下、煤层露头等部位开采,未组织专家进行安183、全可靠性论证的; (12)矿井施工的防水隔离设施无设计、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11、超层越界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1)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2)擅自开采保安煤岩柱的; (3)超过规定的煤层上、下限开采的。12、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3)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冲击地压危险,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的。13、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使用列入国家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的;(2)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184、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采用不能保证2 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5)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14、年产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3)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备用回路不能担负全部负荷的。15、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185、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2)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5)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16、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整186、体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整体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整体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17、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在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和改制后,未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煤矿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187、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1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1)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经费不足的; (2)未进行全员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仍安排上岗的;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19、受自然条件或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1)开采极薄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支护后空间净高度低于0.6m 的;(2)矿井采深超千米未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的,或论证认为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证开采安全仍进行生产的; (3)矿井处于低洼地带或附近有河流、湖泊、水库未采取防止地面水溃入井下措施的; (4)未制定灾188、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的。20、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安全隐患的(1)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2)有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的。(二)现场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粉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它。(三)地面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安全管理、电气安全、防火防爆、安全防护、设备压力容器、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二条 按处理职责安全隐患分为四级,即:A级、B级、C级三级隐患。A 级隐患:治理难度大,须由集团公司归口业务处室牵头治理的隐患。B 级隐患:治理难度较大,由矿负责治理的隐患。C 级隐患:有一定难度,由区队负责治理的隐患。第四章 安全隐患的排查第十三条189、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逐级负责制,自下而上层层排查治理。第十四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第一责任者。第十五条 在每月的生产作业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区队干部,根据本月生产计划和现场条件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C级隐患在生产过程中要立即解决,B级及以上隐患要上报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必须于每月5日前书面报生产技术部。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部每月20号组织安全质量验收小组成员开展全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并做好记录。每月月底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主持开展隐患排查会(隐患排查暨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专题会议),每月2190、7日由机电矿长组织开展机电例会,矿领导班子、生产科室、生产辅助区队单位负责人、技术员参加,对各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确认、汇总。第十七条 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口副矿长、生产、安全、机电、调度、企管、生产辅助单位人员,对各单位上报的A、B级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审查,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并对排查出的A、B级隐患按时向集团公司和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班现场发现隐患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整改,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第五章 安全隐患的治理第十九条 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按照“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井下安全隐患由归口领导负责组织整改落实。191、地面安全隐患由各职能部门组织整改落实。第二十条 隐患整改资金从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维简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隐患整改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每季度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根据分管范围,由分管的相关业务科室牵头,经过矿重大安全隐患领导小组确认,拿出治理方案,落实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整改时间,报安全监察科备案,由生产技术部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上报工作和措施的现场落实与考核。第二十二条 对于隐患治理的检查验收,根据专业分工由归口副矿长负责组织,生产、地测、通防、安全、机电、调度、企管、生产辅助单位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检查验收要有专门记录,记录存放在生产科192、备查。第二十三条 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实行跟踪闭合管理,即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和复查情况均实行签字闭合制度,谁排查、谁安排;谁签字、谁负责。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要逐级汇总上报,每月5日前,A、B级隐患及治理情况由生产技术部报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需要立即上报的要立即上报。第二十五条 矿每季度、每年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表经矿长签字后分别于下一季度5日前和下一年1月5日前由生产技术部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第六章 考核处罚第二十六条 为了便于对现场安全隐患的掌握、检查和考核,按照安全隐患分类分级标准,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193、一)每查出一条A级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500元,对有责任的安全员罚款100元。(二)每查出一条B级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200元,对有责任的安全员罚款50元。(三)每查出一条C级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单位管理干部及有责任的班长、责任人罚款100元。(四)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按标准要求限期整改。对到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分析原因,层层追究责任,限期整改。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194、用于全矿各单位。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实施,原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有关制度同时废止。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 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立即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及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第二条 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1195、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生产安全事故”。2、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应做统计报告。3、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汇报。经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第三条 其他方面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196、始面貌。 2、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全监察部、兼职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1)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2)重伤及非人身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3)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197、(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快速上报集团公司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6、事故调查组的权利(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7、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包括:所有现场目击者、事故当班负责人、工区带班人员、事故单位的党政及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者、参加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分管科长、分管副总、有关矿领导等。 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1)事故现场人员及工区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全过程;(2)参198、加抢救及现场勘查人员汇报现场实际情况;(3)事故经过调查清楚后,开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调查小组集体讨论通过,责任成立。(4)责任明确后,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5)矿长或主持事故调查负责人作定性总结,确立事故,并对事故善后事宜作安排。9、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矿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同时做好上级事故调查组来矿进行事故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0、事故报告和现场示意图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编绘后报事故调查组,等调查组确认符合实际后,属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迅速电传快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和集团公司。1199、1、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由事故单位或涉及单位按规定时间具体实施,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落实。12、事故的调查分析,矿工会、安全监察部要做好记录,按照事故统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存档、上报工作。13、严格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规定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上报工作主要由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 14、按国家煤矿原煤生产事故或非原煤生产事故统计上报。(1)原煤生产事故:所有井下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200、房等发生的事故;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2)非原煤生产事故: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矿直属基建、机厂、电厂、选煤厂、码头等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煤质化验、环保、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15、按非伤亡事故统计上报:按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201、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5m(含5m)以上;(9)巷道冒顶10m(含10m)以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202、(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16、按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程度统计上报:根据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救援难度、影响范围和各级控制事态的能力,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将事故分为四级。(1)IV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203、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7、事故报告时间规定(1)矿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和鲁西监察分局。(2)按规定填报事故报告。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要在2h以内向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204、或安全监察科报告;发生重伤及以上或严重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h以内向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矿应在1h内向济矿集团、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或所在地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18、工伤后1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19、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20、下列事故不统205、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统计上报备案。 (1)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2)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3)职工在生产岗位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4)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冰雹、地震、龙卷风等。21、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要签注事故时间、调查时间、呈报时间。22、发生一、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简要原因、初步经济损失,用快速的办法分别报集团公司和鲁西监察分局。井下发生非伤亡事故要通过调查处理后做终结报告。23、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下发新规定时206、,相关部分按新规定标准执行。薄弱人物排查制度及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更好地利用安全形势分析理论以及人体生物节律理论等搞好超前防范和考核,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因素,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薄弱人员排查及考核办法。第二条 安全薄弱人员的排查1、班前会安全薄弱人员排查。通过望、闻、测、听等多种措施,跟班干部采取观察和逐一询问的方式,严格防止酒后、精神不振的职工上岗。同时,积极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对岗位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清的职工,严禁上岗作业。2、严把入井安全关口,加大副井口入井检查力度,由把钩工持测酒测207、试仪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入井条件人员严禁入井。3、每月底各工区在总结本月安全工作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薄弱人员排查情况认真总结分析。对职工按“三违”情况、工作表现、身体状况、培训情况等分别排查出安全不放心人员、安全危险人员,制定管理措施,同时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意见。4、矿安全监察部在分析安全事故、“三违”和罚款情况下,排查全矿安全不放心人员、安全危险人员。5、各单位排查的安全薄弱人员,必须及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三条 安全薄弱人员的认定1、酒后上岗者;2、患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病症者;3、身体疲劳,萎靡不振者;4、大喜大悲,精神失常者;5、图省事、怕麻烦,懒惰成性者;6、业务工作能力差,安全208、意识薄弱,经培训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者;7、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一般“三违”者;8、严重“三违”人员;9、现场有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管理人员。以上14为“安全不放心人员”,59为“安全危险人员”。第四条 安全薄弱人员的考核办法1、对“安全不放心人员”,由区队制定具体帮教措施,停班学习,进行重点帮教并考核(患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病症者,经有关专家鉴定属实后,可调离其岗位),考核合格写出保证书后,方准下井工作。2、对“安全危险人员”,在区队帮教基础上,实行一般“三违”进行“5W分析法”考核、严重“三违”过“六关”帮教考核制度。同时,安监员、班组长、群监员等在工作中进行重点督查帮教。209、考核合格写出保证书后,方准下井工作。3、安全薄弱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合格者继续培训,直至合格。4、各区队安全薄弱人员的排查、考核等工作由区长具体负责,建立档案,每月向安全监察部汇报一次排查、考核等情况。5、考核工作要点:明事理,增强其按章作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传技术,提高其安全工作的真本领和防范力;送温暖,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感染力。第四条 安全薄弱人员的管理和考核1、上岗后的安全薄弱人员,工区要安排帮教人签定安全帮教合同书,帮教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义务。2、各工区要建立安全薄弱人员排查、考核档案,安全监察部重点对安全薄弱人员进行督查。3、各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安全薄弱人员进行经常210、性安全教育。4、安全薄弱人员上岗后,当月如再出现违章或导致事故的,严格按规定加倍处罚,同时追究帮教人员以及工区区长的责任,连带处罚50%。5、对现场有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管理人员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危险物品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为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我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矿长对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负总责,各分管矿领导对211、范围内的危险物品严把审批关;各使用单位对危险物品提报计划的种类、数量负责,物管科对危险物品采购、质量负责;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第二条 危险物品的使用与管理1.爆炸材料1.1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经资质单位设计、审查批准,并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1.2 必须建立爆炸材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爆炸材料销毁制度以及岗位工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1.3 销售单位对爆炸材料运输负责,物管科审查后,由运输工区负责卸货、装专用车入井,存入爆炸材料库。1.4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212、破工同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1.5 保障爆炸材料库库房完好,严格按设计及批准范围数量、使用和销毁,严禁超规定或私自改变库房。1.6 仓库爆炸材料保管员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的姓名。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1.7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图表,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1.8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1.9 装卸或搬运时严禁携带烟火;地面装卸时,周围50米内严禁有明火。1.10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213、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1.11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煤炭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1.12 煤矿井下爆破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1.13 井下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制度”。1.14 井下爆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规定。2、燃料及高压容器管理2.1 燃料及高压容器贮存必须使用专用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2.2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2.2.1 214、地面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质的场所进行,并编制施工措施。2.2.2 在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矿长批准。严格办理动火相关手续。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检查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瓦斯浓度在0.5%以下且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现场监护,工作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2.3 施工地点配齐灭火器材,操作工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章程。2.4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应加强个体防215、护,佩带合格的劳保用品。2.5 燃料及高压容器的剩余废料严禁乱倒乱放,必须送燃料添加单位按规定处理,以防污染环境、酿成事故。3.其它危险物品管理3.1 其它危险物品是指除上述物品以外符合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中规定的物品,主要指烟花爆竹、油漆等少量危险物品。3.2 危险物品必须遵循随用随进,严禁大批量(指构成重大危险源)存放。3.3 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3.4 库房及使用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3.5 库房及使用场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线。3.6 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216、如来人登记,危险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3.7、危险物品的储存,根据其危险特性及灭火方法不同,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3.8严格执行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守则及化工保管工、剧毒品保管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9 库区及使用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3.10 结束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能、特点、危害及预防应急处理措施。第三条 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1. 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矿井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17、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2. 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矿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2.1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物管科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2.2 各部门必须服从物管科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2.3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矿井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矿将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218、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3.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3.1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3.2 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3.3 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219、规定等。3.4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3.5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3.6 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4. 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危险废弃物在转运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按矿要求办理出矿手续。第四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领导带班下井相关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220、人员下井带班,可以深入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地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的稳定,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山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察办法(鲁煤安监字2010180号)、济宁市地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济煤字201144号)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管理制度(济矿发201138号),结合煤矿实际,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附件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附件二:煤矿领导带班下221、井交接班制度附件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附件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制度附件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附件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附件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的有关要求,为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第二条 下井带班领导干部包括:矿长、党委书记、领导班子成员及副总工程师。第三条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熟悉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深入了解煤矿安全生222、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第二章 职责及规定第五条 每月带班下井次数规定:矿长、党委书记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个,领导班子成员及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8个,中、夜班带班各不少于1次。带班时间规定:每次带班时间不少于6小时。下井带班和值班不重叠,具体带班时间(班次)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统一编排。下井带班时间:早班6:0012:00;早中班12:0018:00;晚中班:18:0024:00;夜班:0:006:00。第六条 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223、行下列职责: (一)带班人员必须由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煤矿各类事故的能力。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带班人员必须及时掌握整个煤矿及自己带班范围内的所有情况。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带班人员在发现或接到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当天值班矿级领导、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和应急工作。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四)带班人员在接到生产现场人员的情况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必要的情224、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五)带班人员在井下带班时必须至少检查两个工作地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路线记录。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第七条 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第八条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九条 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每月提前排出领导带班下井作业表。带班人员严格按照领导带班表进行井下带班。第十条 对带班人员要严格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带班现场存在较大隐患不及时处理或隐患排查不细致,造成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25、,并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由安全监察部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下井值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开,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为认真贯彻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带班下井人员,接班后及时向生产调度226、指挥中心汇报巡查地点。2、带班下井人员检查须不少于两个工作地点,要认真填写隐患信息卡,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升井后交井口信息站,由信息站统一反馈给各相关单位处理。3、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4、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值班室现场交接,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做到你不来,我不走,并填写交接班记录;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和诱发事故。5、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227、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6、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7、带班人员正常情况下应不超过2小时的时间间隔,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一次井下安全生产情况,按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全指令到需要的工作地点进行现场指挥。8、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并坚守岗位228、直到有人接班为止。9、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矿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发放和管理。10、本制度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附件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要求,结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搞好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本的内容为:下井带班人员姓名、班次、时间、井下行走路线、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患、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交班情况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要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其记录要真实,不准弄虚作假。3、每个下井带班人员,对自己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229、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特别是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要作详细说明,以便备查。 4、领导带班计划表有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进行编制,领导下井记录、交接班记录,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整理保存,现场隐患信息卡及反“三违”记录由矿安全监察部每月汇总整理,带班人员井下考勤表由劳资科负责每月汇总,矿人员定位系统数据由信息中心负责。5如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混乱、遗失的,处罚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 6、以上记录要保管完好、备查,保存期不少一年。7、本制度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要求230、,结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特制定本制度。1、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2、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职务在井口大屏进行公示。3、矿领导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下井带班,特殊情况要逐级请假,并安排其他人员代替下井,严禁空班漏岗,否则一次处罚200元、记“三违”一次。4、不认真履行职责,带班现场存在较大隐患不及时处理或隐患排查不细致,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性质,给予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交矿务会研究处理。5、不按时下井带班者(晚下或早上的),每次处罚200元,取消当天考勤;不现场交接班者,每次处罚200元,并进行公开曝光;下井时间少于规定231、时间者,每次处罚100元。6、矿不定期组织安全监察部、企业管理科、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人员,对全矿带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蹲窝子、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者,每次处罚200元。7、圆满完成当班带班任务,实现安全生产,对带班人员奖励200元/次。8、根据下井带班的日常工作,检查、记录等,次月5日前将上个月带班下井的完成情况及信息反馈工作,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监督考核,在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进行综合考评。9、本制度有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附件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为促进和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开工作,使煤矿各级领导及煤矿员工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参与和监督,加强对领导带班下井行为的监督和232、制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国务院第33号令及相关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1、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向煤矿各级领导及煤矿职工公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等职能情况的活动。2、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认真组织考核实施。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4、公示的内容包括:(1)矿带班下井领导的姓名、职务、下井次数等信息;(2)当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个数;(3)当天值班矿领导及当班带班矿领导;(4)带班下井领导所带班班次。5、煤矿带班领导带班情况要及时更新、公开。6、当天值班领导要对233、当天全矿事务负责、落实;当班下井带班领导要对当班井下所有事务负责、落实。7、每月8号前,在矿内公示系统公布上月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8、没有按月计划带班的领导要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9、对于未按照带班计划完成带班下井工作或履职不到位的领导,要在全矿范围通报处理结果。10、本制度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附件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为全面落实项目部领导带班制度,鼓励全矿员工监督、举报各级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的违规行为,达到及时制止和惩处违规行为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带班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集团公司或者济宁市煤炭局举报。2、举报人可采取书信、电话、234、传真、网络等方式举报。举报传真电话:集团公司调度指挥中心 济宁市煤炭局 举报电子邮箱:集团公司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3、举报内容(1)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未严格执行或有弄虚作假、未进行公示等行为。(2)现场带班干部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3)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4、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5、实行举报有奖制度。所有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给举报人给予1005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保护制度。6、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235、诬告、陷害他人。7、对群众举报有关问题要严格查处,并对举报人身份进行保密。8、本制度由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实行)(煤安监行管20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等国家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规定,依据济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企业)技术管理规定(济矿发201173号)和济宁矿业集团有限236、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作业规程学习的通知、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技术管理审批项目清单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行政管理体系和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完善各项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业务部门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生产技术工作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237、检查考核;必须配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安监等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不得少于5%。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考核评比办法,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促进生产技术工作有序健康发展。第二章 生产技术管理体系第六条 为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配备分管采掘设计、生产、通风、地测、机电提运、安监等工作的副总工程师,设立生产技术、地质测量、机电技术、安全监督、生产调度、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科技、教育培训等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各生产辅助区队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238、。第七条 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煤矿全面技术工作负总责,对矿长负责;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技术工作,对总工程师负责,受总工程师授权后行使总工程师的权利;各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在部门分管矿领导及专业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管矿领导及专业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生产辅助区队技术管理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区队技术管理负总责,配合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区队日常技术管理工作。第八条 成立煤矿生产技术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矿长副组长:其他矿班子成员成 员:分管采掘设计、生产、通风、地测、机电提运、安监等工作的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地质测量、机电技术、239、安全监督、生产调度、应急救援、职业卫生、科技、教育培训等专业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物资、财务、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生产辅助区队单位负责人。第九条 生产技术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生产技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矿井采掘生产、顶板管理、冲击地压、“一通三防”、瓦斯防治、地热防治、矿井防治水、地质勘探、环境保护、塌陷地治理、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等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地质勘探、煤炭储量、“一通三防”、矿井采区及工作面接续工程、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技术管理;负责编制并实施采掘作业规程;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负责防治水、火、瓦斯、煤尘、冲击地压、顶板及机电、运输等矿井灾害240、事故的技术管理;负责煤炭洗选、环境保护及煤炭综合利用技术的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配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第三章 生产技术管理岗位职责第十条 矿长岗位职责1.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全矿生产技术管理的重大决策、实施具有决断权;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3.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煤矿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配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4.负责对重大技术决策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批准。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岗位职责1.在矿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241、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组织加强技术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3.组织编制煤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生产计划,提出实现技术经济目标的技术措施。4.组织制定和批准煤矿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管理制度。5.组织编制和审查矿区(矿井)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设计以及相关配套工程等重大技术方案和设计。6.负责提出并组织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发、抽掘采平衡、合理集中生产、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生产系统综合能力配套、煤炭242、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重大技术问题。7.充分了解开采活动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消极影响和破坏作用,积极开展环境协调、资源节约开采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8.组织研究和实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的技术措施,组织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的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组织制定和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保障计划。9.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和灾害时,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制定事故和灾害的抢险救援措施,参与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认真分析总结事故原因教训,制定和组织落实防范措施。10.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技术攻243、关和科技交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负责科技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工作。主持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第十二条 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岗位职责1.对分管单位及分管业务范围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2.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由上级管理部门、矿长批准的重大技术决策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第十三条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部门岗位职责(一)分管采掘设计及生产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及采掘技术管理人员做好以下技术管理工作:1.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244、决策等,严格执行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种生产技术标准和要求。2.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的接续。3.生产过程中采掘衔接方案的编制;采掘工程等具体工作的设计;采掘工程规程、措施的编审及贯彻落实。4.收集和掌握各环节生产动态情况,及时调整技术方案和技术管理。5.做好采掘技术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6.负责本专业新技术推广、新工艺应用等的实施和管理工作。7.负责组织编制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初采初放、拆除放顶、过老窑空巷、过地质构造等专项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采煤工作面工艺管理、资源回收率管理,加强工作面日常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8.负责组织编制掘进工作面及巷修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和巷道开口、过老窑空巷、过地质245、构造等专项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掘进和巷修工作面日常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9负责编制矿井开拓延伸、环节改造、采区及采煤工作面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采掘开拓单项工程设计。10.负责顶板管理、井下采掘矿压管理、冲击地压管理工作,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矿压安全装备计划的编制和上报;负责组织审批矿压规程措施。(二)分管通防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组织通防管理部门和通防技术管理人员做好以下技术管理工作:1.负责煤矿通风系统管理,保证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2.负责防尘、煤层自燃及防灭火、井下爆破管理工作。3.负责矿井的瓦斯管理及监测监控管理工作。4.246、负责瓦斯的抽采工作。5.负责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6.负责地热防治工作。7.负责制订煤矿“一通三防”长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8.负责制订煤矿“一通三防”技术标准及管理制度。9.负责组织编制、审查煤矿“一通三防”重点工程的工程设计、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等。10.负责组织编制煤矿“一通三防”技术难题问题研究攻关。11.定期组织“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安排、落实、总结“一通三防”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12.组织编制煤矿“一通三防”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13.负责推进“一通三防”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三)分管机电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组织机电、247、提运技术管理部门和机电、提运技术管理人员做好以下技术管理工作:1.负责煤矿机电设备的选型、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2.负责机电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发电、供电管理。3.负责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工作。4.负责煤矿机电设备技术改造工作和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5.参与本单位机电长远计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总体负责技术把关。6.组织制定机电技术标准的修订和实施。7.组织编审机电重点工程设计、技术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等。8.组织制定机电业务方面的有关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9.负责组织召开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会议,找出技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10.组织机电技术难点攻关。11.推进机电技248、术进步与技术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12.负责本专业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治理措施的制定、落实。(四)分管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部门和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人员做好以下技术管理工作: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地质、水文和测绘方面的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收集掌握与之有关的各方面信息;2.根据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地测、防治水的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3.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地质、水文等问题,测设井巷施工的位置和方向,指导生产、施工按设计要求正确进行。4.负责矿井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地质和测量工作,为生产设计和煤炭生产各项工作249、提供所需的地测资料。5.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保证矿井安全生产。6.负责煤炭资源申请工作,加强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率,延长矿井寿命。7.负责编制矿井地质、防治水工作计划。8.负责矿井防治水系统的设计及优化。9.负责地质、防治水方面措施的编制、审查和贯彻执行。10.负责矿井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技术管理及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11.负责组织召开防治水专业技术管理会议,找出技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12.负责地质、防治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13.负责专业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治理措施的制定、落实。第十四条 各生产辅助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250、本单位各施工地点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报批、贯彻及现场落实监督检查,负责工程计划、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等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围绕安全生产积极开展技术工作,树立科技兴企、科技兴安思想,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必须明确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的职责、权限。各级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和岗位责任制。第十六条 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生产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第十七条 技术人员要不断创新,积极钻研业务,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针对我矿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251、的方案和措施,为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尽职尽责,多做贡献。第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简称作业规程或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以及各类施工措施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强化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依据第十九条 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的设计、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上级颁发的各种技术要求、安全规定为依据。第二十条 252、矿井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在编制前都必须首先编制地质说明书,并以批准的地质说明书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矿井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3个月提出,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应在巷道掘进前15天提出,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开出后5天内提出。第二十一条 矿井单位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各项施工措施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矿井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地质说明书为依据。第二十二条 各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在编制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和先进的设备、材料,采掘作业规程中选定的支护方式要以矿压观测资料为依据。编制前,还必须参照相同地质条件开采区域的生产实253、践,并广泛征求有实践经验的管理、技术、安监人员和老工人的意见,以确保所编制的设计、规程和措施能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操作上可行。第二十三条 矿研究决定的工程项目或计划内的工程(包括各类零星工程),必须编写规程措施;外委工程必须先预算,审批后,再编写施工方案及措施。第四章 规划、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范围及要求第二十四条 矿井延深水平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报市煤炭局审查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市煤炭局组织验收。第二十五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简称“三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254、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采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开采设计报市煤炭局审查批准。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采用条带开采时,必须委托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建(构)筑物下煤炭开采方案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 煤柱开采设计1.煤柱开采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专家进行开采安全性论证。未经批准严禁开采各类保安煤柱。2.矿井地质条件变化,需要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3.开采以下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255、市煤炭局,由市煤炭局组织专家进行开采安全性论证,论证结论为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方可开采。(1)承压水上采用条带开采;(2)孤岛开采及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已解放的留设条带开采;(3)已回采结束水平、采区上下山煤柱开采。4.煤柱开采必须实现正规开采,形成完善的生产系统,并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出口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出口通到回风巷道。严禁以掘代采;严禁采用宽巷回收及房柱式开采;严禁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严禁开采已回采工作面之间的区段煤柱。第二十七条采区设计由煤矿负责组织编制,报市煤炭局审查批准。采区移交生产前,由市煤炭局组织验收。第二十八条采掘工作面设计由矿组织编制,总工256、程师审查批准。综放工作面和有水害、火灾、冲击地压威胁严重的采掘工作面,报市煤炭局审查批准。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批准单位组织验收。第二十九条 凡是报市级及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矿行文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条 其他未涉及到的矿井设计编制范围及要求,依据济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企业)技术管理规定济矿发201173号)有关条款执行。第三十一条 掘进施工所需规程,措施的编制范围:(一)所有的掘进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在编制前,除必须以已批准的矿井单项工程设计、矿井延深采区开拓工程设计、综采工作面布置方案等其它专项工程设计作为依据外,立井、斜井(包括为水平257、服务的暗斜井)、平硐、矿井总回风道、井底车场及大型机电硐室以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它井巷工程,还必须先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设计、报上级部门(集团公司)批准后,再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二)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作业规程:1.立井、斜井(包括延深暗斜井)、运输大巷及风道总回风道、井底车场及硐室。2.采区上、下山及人行道(皮带道)、专用回风道。3.采区回采工作面的皮带巷及轨道巷(同一回采工作面的其它巷道可以汇编在其中一个作业规程内)。4.总长度超过200m的水仓泵房。(三)下列井巷工程编制施工措施,不编制作业规程:1.长度100m以下的顺槽和总长度200m以下的泵房、水仓。2.因地质条件变化258、原掘进作业规程未包括进去的小区域运输巷、联络巷、风道及其它巷道。3.各种大型机电硐室(水平和采区的40KW以上绞车硐室、安装100KW以上水泵的泵房、压风机房、高压配电房、整流硐室、火药发放硐室)必须先搞工程设计、在设计批准后再按设计编写施工措施。(四)下列井巷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措施:1.巷道开门口;2.巷道采用不设支护施工;3.在受地表水、承压水、老空积水威胁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4.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域掘进巷道;5.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五)掘进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编制施工补充措施:1.需修改作业规程中有关内容时。2.掘进过程遇落差大于1.0m的断层或较大的破碎带259、。3.掘进迎头出现较大落棚。4.需要改变巷道支护方式或巷道规格,以及改变迎头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5.掘进迎头发现有出水征兆或瓦斯涌出有异常变化。6.掘进巷道过老空区,掘进巷道穿过距离小于3m的上部或下部巷道。7.在倾角大于25的巷道使用耙装机。(六)采用钻爆法施工的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并填写专门的贯通巷道预透通知单,通知单上注明预透位置、站岗位置和防水、防瓦斯及控制预透地点顶板的安全措施,还要将预透地点在现场用色彩醒目的字样标明。巷道开掘、贯通应组织现场会审,确定施工工艺、支护参数等,编制专项设计)必须编制巷道贯通措施,一式六份分别报安全监察部、生产科、地测科、260、通防科、调度指挥中心或其它区队。(七)重要的大型贯通巷道施工,必须编制单项贯通测量设计。(八)掘进过程中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分别编制不要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1.掘进巷道临时铁路的铺设。2.掘进迎头耙装机的运输和移设。3.掘进施工使用的25KW及以下小绞车和45KW及以下水泵的运输和移设。4.掘进施工支护材料的运送。5.掘进施工范围内的巷道正常维护。6.锚杆、锚索进行锚固力试验。7.煤巷顶板离层仪的安设与监测。第三十二条 采煤范围内所需进行编制的设计、规程、措施:(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开采设计:1.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水体下采261、煤。2.开采底板承压水的突水系数大于1的煤层。3.矿井提高开采上限。4.综采工作面装备形式进行改变的首采面装备选型。(二)每个正规采煤工作面都必须单独编制作业规程。(三)采煤工作面整体安装和回撤都必须单独编制作业规程。(四)有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施工措施。1.采煤工作面设备的安装或撤出。2.采煤工作面开面后初次放顶。3.采煤工作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五)采煤工作面遇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施工补充措施:1.需修改作业规程有关内容。2.工作面因受地质构造影响不能继续回采,需另掘切眼撤出搬面。3.工作面遇顶板松软或破碎、遇断层、过老空(包括欲开采煤层间距不大于3m的上部或下部老空)、过262、空硐、过煤柱、过局部冒落区及托伤顶开采。4.工作面改变支护方法、支护密度或支护类型。5.工作面改变落、装煤方法。6.工作面后部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顶板仍不陷落。7.工作面调面。8.工作面上、下出口改变维护方法。9.待采面作业规程未包括的上、下出口煤柱。10.煤层倾角局部或全面加大,超过15时。11.工作面发现有出水征兆或瓦斯涌出量有异常变化时。12.工作面因地质条件影响,需将工作面切割成几个小面回采或改变推进方向。(六)采煤工作面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以分别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1.工作面增减或更换溜槽、链子、撤运输机、管路。2.工作面搬运、安装采煤机、液压泵站、263、调度绞车。3.转运工作面支架、支柱、顶梁和其它支护材料、大型机电设备等。4.维护、撤出、转运上下出口的支架。5.工作面增加或抽减支架。第三十三条 巷道维修与回撤时所需编制的措施范围:(一)立井井筒大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1.进行扩帮、松顶、卧底量断面超过1、长度超过10m的巷道扩修。2.巷道交岔点的扩修、换棚、整理棚。3.处理落棚。4.回撤巷道。5.对巷道、硐室的特殊处理(如砌喧、砌墙、补打锚杆或喷浆、锚喷巷道改架棚支护、砌筑水沟等)。(三)正常的巷道维修工作(包括加密棚或换棚,10m以内的小扩修),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264、限制的通用施工措施,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第三十四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所需进行编制的设计、规程、措施:1.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防治冲击地压设计。在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及采区开采设计方案时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内容。2.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除编制专项防冲设计外,在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3.实施解除冲击危险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4.采用钻孔卸压时,必须编制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的专项安全措施。5.在有冲击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限制人员通过的措施。具体限制范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三十五条 在“一通三防”方265、面,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措施:(一)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设计和安全措施:1.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2.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延深设计或采区设计中)。3.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区设计中)。4.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掘作业规程中)。5.需要在井下安装辅助扇风机。6.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7.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措工程施工。8.井上、下的综合防灭火工程。(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1.改变采区或工作面通风系统。2.矿井进行反风演习、撤人演练。3.新开拓水266、平未形成回风系统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系统。4.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6.掘进迎头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7.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超限及温度、风速超过安全规程规定。8.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的老空或预透老空。9.排出上、下积水,在排出过程中有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突然涌出可能。10.处理瓦斯积聚,进行瓦斯排放或恢复因停工所封闭的区域。11.处理煤层自燃征兆或出现煤层自燃情况;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消火区。12.在已注消的火区内及附近或相临的的煤层进行开采。13.在回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14.在安设绞车的运输斜巷中设置风门。15.矿井主通风机改变转速、调整风叶角度和267、调换主扇时。16.主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17.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运行。18.在井口房或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等。19.砌筑风桥,砌筑需开帮松顶的风门、密闭、测风站。20.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21.井下照像或录像。22.进风巷道受粉尘、灰土、有害气体和高温侵入。23.回采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2,采用下行通风。24.采煤工作面采用二次串联通风或残采面与正规面串联通风。(三)下列情况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1.砌筑不需开壁,松顶的风门、密闭。2.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隔爆水袋的安装、使用、维修和撤出。3268、.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设施(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等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装、使用、标校、维修、管理和撤除。4.矿井防灭火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管理、撤除。5.瓦斯检查员的瓦斯检查办法、检查时间、检查线路的规定。6.局部扇风机、抽排风机和风筒的运送、安装、管理和撤出。7.采煤工作面采用煤层注水防尘。第三十六条 在火药管理和装药放炮方面,下列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安全措施:(一)新建井下火药库和火药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1.新型爆破器材和爆破方法的推广应用。2.失效炸药、雷管的销毁。3.掘进工作面需要分次起爆。4.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采269、用反向起爆。5.在机电硐室、电器设备、电缆及管路附近放炮。6.采用爆破法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三)下列情况可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措施,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1.井上、下炸药和雷管的运送、储存、导通、编号、领取和管理。2.井下爆破作业地点的装药、放炮。3.发爆器的维修、发放和管理。第三十七条 提升、运输方面、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措施:(一)下列情况编制单项安全措施1.立井、斜井、矸石山及井下使用滚筒直径1.2m以上绞车提升。2.斜巷、平巷采用专用人车或矿车运送人员。3.无极绳绞车的安装和使用。4.发生紧急情况需要采用立井箕斗提升人员。5.人员站在立井的罐笼顶作业。6.综采支架270、和大型设备的运送。7.立井提升钢丝绳和井筒悬挂物料的钢丝绳,使用期限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准备再延期使用。8.大巷和主要上、下山轨道的铺设和防跑车安全设施的设置。9.推广、试验新运输设备或安全保护装置。(二)下列情况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1.55KW及以下小绞车的运送、安全、使用和维修。2.电瓶车的运行和维修。3.一般轨道(大巷和主要采区上、下山除外)的铺设、维修和撤除。4.斜巷防跑车安全设施的安装和维修。5.下井材料和设备的运送。6.斜巷人车的维护和试验。第三十八条 在机电管理方面,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施工安全措施:(一)下列情况必须271、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安全措施:1.立井筒内的管路电缆敷设和罐道、罐道梁的更换。2.矿井、水平和采区提升、运输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3.主要风机的安装、改造或更换。4.矿井、水平和主要采区排水设备、管路的安装、改造或更换。5.矿井主变压器安装、改造或更换。6.地面3000V以上高压线路的敷设或迁移。7.矿井中央配电室及主要水平配电室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8.压风机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9.压力管道和二、三类压力容器及大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10.其它大型机电设备改变原设备性能。(二)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1.立井筒内的管路、罐道和罐道梁的修理或更换。2.立井筒内电缆的撤除272、或修补;其它井巷高压电缆的敷设或撤除。3.立井井架装备的检修、加固、油漆。4.直径1.2m及以上绞车的安装及更换主要备件。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5.200mm及以上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6.采区电器设备采用3300V以上供电电压。7.在使用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敷设电缆。8.地面高空机电设备和构件的吊运、安装。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搬运、安装。10.洗煤厂设备的安装。11.井口房、木场及井下的每次烧焊(包括电焊、气焊、喷灯焊)。(三)下列情况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在施工时由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向施工人员贯彻传达,并严格执行。1.皮带、跳汰机、锅炉及管道日常检修、检查273、和保养。2.井上下电气设备、变电所、移动变电站、主井装载站、猴车及副井上下井口日常检修、检查和保养。3.稳车、调度绞车、地面翻矸机、电瓶车、矿车、清车机及爬车机日常检修、检查和保养。4.2.5米绞车和七采区绞车、钢丝绳及磨擦衬垫装置、液压站及制动系统检查、机械传动装置、高压设备、电控系统及各上位显示装置及各辅助设备日常检修、检查和保养。5.主副井绞车钢丝绳及磨擦衬垫、液压站及制动系统、机械传动装置、高压设备、电控系统及各上位显示装置、各辅助设备、天轮、井筒内装备的日常检修、检查和保养。6.副井运输、轨道暗斜井拉放车辆、20斜巷拉放车辆、大巷运输车辆及井上下临时起吊设备、重物。7.窄轨运输车辆掉274、道复轨。8.煤仓冲仓。9.井下电器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检查试验及低压做远方漏电试验及一般机电设备的吊装和搬运。10.井上下皮带机更换皮带、皮带接头重做、更换驱动滚筒、更换电机、带高压检修。11.更换电瓶车电瓶、电瓶车年审、电瓶车运行、轨道暗斜井巷道内清理作业、副井大罐拆安罐帽、主井箕斗升降人员、副井罐笼配重。12.斗提更换链板、跳汰机液压站更换液压油、更换给煤机高锰甲带和耐磨胶带。13.振动筛激振器清洗轴承、更换激振器、更换振动筛筛板、更换漏斗、入仓皮带更换坠陀导向滚筒、更换跳汰机排矸轮马达、更换煤仓液压闸门。14.抽风机高压柜、电机前、后轴承及风机前、后轴承的检修,风机、风筒连接部位螺丝及底座基275、础螺丝的检查,备用风机风叶的清理及保养,抽风机倒换、备用风机试运行。15.井上下起吊工、烧焊、使用射钉枪。16.2米和2.5米绞车钢丝绳倒头、窜绳。17.主副井天轮更换天轮衬、铜瓦、尾绳、尾绳保护器、箕斗(罐笼)吊挂装置及调绳。18.主井查罐道,紧固罐道螺栓。19.更换主机气缸、罐耳。20.安拆大罐中间层及电动葫芦。21.安拆200mm以下口径水泵、管路。22.矿用变压器的安装。23.矸石山排矸架的移设、调整和检修。24.洗煤厂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四)发生以下机电故障时,可以由现场的矿、科室、区队领导、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及现场的有关工人共同研究制定应急安全措施,由施工人员按应急安全措施施工276、。但现场有领导人员时,领导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指挥抢修。1.矿井突然停电,需立即查明原因或已发现地面倒杆、断线、电缆头爆炸、电缆击穿,高压接地等需立即抢救处理的事故时。2.主扇突然停止运转。3.主提升设备突然发生故障。4.排水设备突然发生故障,若不立即处理即可发生水淹事故时。5.发生其它危及全矿井安全的机电事故时。第三十九条 在防治水,及探放水方面,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施工安全措施:(一)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二)下列情况都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1.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2.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作业。3.在有水或稀泥的灌浆277、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附近进行采掘工作。4.开采水淹区域下的防水隔离煤柱。5.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很大的下山排水能力确定。6.开采受强承压含水层威胁的煤层时。7.注浆堵水工程。8.水文勘察工程。9.疏水降压工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10.井下水闸门,水闸墙的砌筑。11.井下探水区中三线(积水线、警戒线、深水线)位置的确定和探放水施工。(三)进行下列施工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1.探查煤层地质钻孔的施工。2.构造探查钻孔及水文孔的施工。3.封堵出水钻孔。(四)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在编制前都必须先编制地质说明书。第四十条 矿井零星工程施工编制施工安全措施:矿井零星工程是指生278、产过程中进行的正常生产循环、计划性停产检修以外的,以及未列入矿月度生产作业计划,为保证矿井生产安全及现场质量标准化施工需要由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部门)或本单位安排施工的工作量小、施工时间短的临时性作业。零星工程施工必须有会审,有针对性措施,现在有跟班副区长进行指挥。第四十一条 矿井每年都必须有经过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在计划中对防治瓦斯措施、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井上下的防水淹措施、综合防尘措施,隔爆措施以及发生水、火、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的避灾路线和抢救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矿井每年都必须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五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第四十二条 设计编制前,必须下达设计279、委托编制任务书(简称委托书)。该矿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三下”采煤开采设计、开采有突水可能的煤层的防治水措施、中长期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试验推广措施必须向各业务负责人下达委托书。原则上采掘、巷修、一通三防、防治水及机电设计、措施,由矿相关技术部门负责编制,规程措施由施工区队编制。第四十三条 各类设计的编制内容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第四十四条 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前,矿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调度、生产、地测、安全、通防、机电、综机等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勘察现场,认真分析现场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定采掘办法、顶板管理280、支护方式、通风、防尘、供电等主要方式、方法和主要技术安全措施,然后由工区技术人员按规程编制内容集中编制并装订成册上报审批。编制综合性措施、单项工程施工设计等内容时,必须参照作业规程的内容进行编制。其它施工措施按其性质及使用范围进行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法、施工要求、施工质量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编制人员必须在规程、措施上签字。第四十五条 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字迹清楚,文字简练通顺,图、表、文相符、计算依据充分、选取参数合理、技术先进、切合实际、操作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符合上级有关规定。附图要有标准图签、并签字齐全(一般性措施除外)、装订整齐,书写整洁。第四十六条281、 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局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提前4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先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查。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提前3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及时报集团公司审批。凡属报矿审批的设计、规程和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必须提前1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报批。一般性措施必须提前7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正在使用的作业规程每月复审一次,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必须每月组织考试。第四十七条 对于不可预测的、临时性变化,施工单位须立即编制补充措施,在现场实施前完成编制、审批、学习、考试。第六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权限第四十八条 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规程和措施:(一282、)采掘部分:1.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编制开采设计,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2.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固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3.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核销、矿井报废的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283、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4.矿井、选煤厂能力核定的报告,关闭、报废矿井的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交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核准。 5.特殊地质采矿条件下煤矿资源的回收率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核。6.采区开采方案设计及采区防灭火设计(可附在方案设计内),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市煤炭局审批。7.生产矿井水平延伸,必须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和初步设计,经集团公司审查报市煤炭局审批。(二)“一通三防”部分:1.每两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将鉴定结果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2.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284、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3.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4.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每年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核定,并将核定报告报市煤炭局和省煤炭工业局审批, 并报煤监局备案。5.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三)地测部分:1.矿井储量核定报告,由矿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须经集团公司和市国土资源局核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2.闭坑地质报告应在开采活285、动结束的前1年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写。煤矿闭坑地质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3.需进行“三下”采煤及提高开采上限的采区及工作面,必须提前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开采方案及施工设计,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查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四)机电部分:2米以上提升设备运行证的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和市煤炭局审批后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五)其它部分:其他需要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第四十九条 报集团公司审批或由集团公司审批后上报项目:(一)采掘部分:1.采区和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 2.巷道不支护设计及技术措施。3.分层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不铺设人工假顶的安全286、技术措施。4.井筒大修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5.每半年报集团公司一次的采掘接续方案。6.采区首采面作业规程。7.各类节能工程、井下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设计与应用。8.立井及其他主要井巷报废报告。9.立井施工组织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外委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其上级单位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备案,要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二)“一通三防”部分:1.改变全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时(如2个独立通风的矿井合并,调整进、回风井筒,增加或新打风井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2.对无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尚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巷中,但回287、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不能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3.启封临时密闭及排放有害气体的安全技术措施。4.启封已灭火区的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5.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工作,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6.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7.矿井每年度的安技措计划及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8.矿井每年度的反风演习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后,也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总结,并填写反风288、演习报告书,反风演习计划和总结报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9.矿井采用非正常通风系统通风开采工作面的安全措施。10.矿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计划。11.地质构造条件复杂或残采区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的安全措施。12.均压技术防灭火设计。13.火区近旁工作面采煤的安全措施。14.使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解决主要通风机供风量不足的安全措施。15.煤巷、半煤岩巷采用混合式通风的措施。16.矿井总回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超0.75的情况分析报告,局部地段瓦斯超限的情况分析报告,在发生一周内报集团公司审批。17.按规定进行的矿井风机性能测定、风阻测定、煤尘爆炸指数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289、案。18.矿根据矿井实际制定风量计算细则,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并将风量计算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19.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由于采掘接续紧张等原因,不能达到以上规定要求的矿井。20.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方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查。(三)防治水部分:1.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及年度防治水计划。2.在水体下采煤,其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方法、开采高度和顶板控制方法等,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由具有乙级及290、以上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方案和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在采掘过程中,当发现地质条件变化,需要缩小防隔水煤(岩)柱尺寸、提高开采上限时,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采。(四)地测部分:1.矿山企业每年编制一次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2.一次性转入、转出、注销5000吨20万吨(包括20万吨),或一次性地质损失、水文地质损失报损储量2万吨以下(不包括2万吨),须经集团公司审批。3.矿每年末均应根据有关资料,按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一次储量计算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报市煤炭局及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4.矿应当291、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实施。5.闭坑地质报告应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1年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写。煤矿闭坑地质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五)机电部分:1.主要大型固定设备的大修方案和技术措施。2.各类节能工程、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设计、应用方案及技术措施。3.年度停产大修计划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4.井架修复、纠偏工作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5.矿井及采区一翼、一个采区的供电、排水、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的改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6.井下主要供电系统变更电压等级的改造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7.综采(放)292、工作面、采区设备的配套、变更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8.主要设备的改造、报废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9.主提升系统中更换罐笼、天轮、箕斗、摩擦轮提升绳、尾绳等大型物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六)其它部分其他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第五十四条 除明确规定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其它设计和规程措施外,一律由矿负责审批。对省煤炭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若认为需进一步强化安全措施手段时,矿有权制定补充措施来强化安全措施,但若需降低原设计、规程、措施的有关规定时,必须写出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同意。第五十一条 必须报矿长批准的:(一)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293、划。(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三)综合防尘、隔爆措施及组织管理制度。(四)年度防治水计划及月度水情分析报告。(五)“三下”开采工程设计及安全措施。第五十二条 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根据上述具体规定,矿负责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除必须由矿长批准以外的其它设计和规程措施均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批准。第七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要求第五十三条 建立设计、规程、措施审批记录薄。对设计、规程、措施审核、审批时,由主办科室审批人员,召集职能科室及有关管理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进行集体会审(一般性措施以传阅方式审核、审批),提出审核或审批意见,参加审核、审批人员在设计、规程或措施上签字,并由主办科室审核人员294、负责拟出审批意见,再报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签字后,予以正式下发或上报。第五十四条 审核、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认真审阅,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因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核、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与编写人员负相同技术责任。第五十五条 审核、矿审批人员,对报批的设计、规程、措施,要及时批复,不得拖延。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局审批设计、规程、措施,应提前40天编制完毕,矿必须在10天内审批完毕,提前30天报集团公司审批;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设计、规程,必须提前30天编制完毕,矿在5天内审批完毕,提前25天报集团公司审批;凡属报集团公司批准的措施,必须提前20天报矿,矿在5天内295、审批完毕,提前15天报集团公司。凡属报矿审批的设计、规程和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15天报矿,矿在5天内审批完毕,提前10天返回施工单位;一般性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提前5天报矿,矿在3天内审批完毕,提前2天内返回施工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施工现场如遇不可预测的、临时性变化,施工单位须立即编制补充措施时,矿审核、审批人员接到措施后,必须在当天之内审核、审批完毕下发至施工单位或上报。第五十六条 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由主管科室审批人员负责上报及催办。第五十七条 在正常情况下,设计、规程、措施由各部门分管人员审核。若分管人员因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核时,由部门负责人或指296、定人员代其审核,并向分管人员说明。如遇应急措施,部门审核人员不能及时审核时终审人员直接签字生效,终审人员因事外出,可委托他人批签生效。第八章 设计、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第五十八条 凡系集团公司、矿长批准的设计、规程、措施和计划,必须由分管矿长负责组织贯彻实施。第五十九条 所有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和省局、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第六十条 已批准的采掘作业规程、综合性措施、单项工程设计和其它重要施工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分三班提前(作业规程提前7天)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人进行贯彻传达,所有听取传达人和传达人都必须297、在传达记录上签字。听传达后,不在传达记录上签字视为未听传达。作业规程传达后,必须由传达人在施工前对听取传达人员进行考试。因故未听传达人员和新添入人员必须进行补课,并按上述要求在传达记录上签字,进行考试,并记录。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听取传达并进行补考。凡未听传达和作业规程考试(补考)不及格者,一律不准上岗工作。第六十一条 通用施工安全措施、补充措施和其它措施,可由区队技术人员或区队长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人进行传达,并做好传达、考试记录,通用施工安全措施必须在每次施工前重新进行传达,并做好传达记录。通用措施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以批准人签字日期为准),到期时必须提前20天重新编制或修订298、,及时进行审批传达贯彻及考试。第六十二条 使用中的设计、规程、措施,由于施工单位变更,必须将所使用的设计、规程、措施全部移交给接替施工的单位,后续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履行传达、签字、考试等手续。第六十三条 矿专职安全人员必须学习所从事专业的设计、规程、措施并签字。第六十四条 为抓好规程的传达贯彻,规程每月进行一次复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限期进行科学整改。第六十五条 矿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规程措施的落实兑现。发现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时,要根据现场实际及时补充施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六十六条 区长、副区长和班长是确保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工作的具体组织执行者299、,必须认真执行规程、遵章指挥。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措施及各项规定操作,严禁违章作业。第六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其它工程施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单项工程设计或施工措施,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或以措施代规程施工。第六十八条 各级技术、行政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搞好规程、措施现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凡发生不按规程、措施施工的有权立即停止作业,责令整改,并追究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九条 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汇报制度,区队技术人员每天向业务科室技术负责人汇报一次,业务科室技术负责人每旬向矿总工程师汇报一次。汇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状况,规程措施的300、落实兑现情况和技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若现场出现较大的变化,要及时逐级汇报。第九章 资料的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第七十条 各业务科室、施工单位要对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以及传达贯彻、考试、复查等记录实行档案化管理。第七十一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方案、采煤工作面设计分别由生产技术部、机电技术部、矿档案室负责保管使用。采掘作业规程及措施一式五份,分别由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生产科、安全监察部、井口信息站保存使用。第七十二条 矿对技术方面的文件、资料、会议纪要等,由经办科室负责将原件交矿档案室存档。第七十三条 矿与外单位签订的有关技术方面的合同、协议等,必须将301、原件交档案室存档。第七十四条 外单位提交给矿的技术资料,必须将原件交到档案室登记存档。第七十五条 矿上报或下发的技术文件、技术资料,在上报或下发前,必须交档案室存档。第七十六条 档案室技术资料管理要求:(一)加强矿对技术资料的统一管理,确保技术资料的及时处理与存档。(二)技术资料必须填写认真、字迹清楚、格式规范、真实可靠,符合有关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技术资料的具体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文字部分用A4纸,用word编制,并参照公文格式执行;图纸按210mm297mm规格,将图签露在外面以手风琴折叠装入图袋;图纸签字齐全,应具备制图、描图、校核、设计、总工、矿长等签字并加盖公章;302、所报资料其他方面的要求。第七十七条 资料存档要求(一)存档人员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二)档案室管理人员须爱护存档资料,不得圈划、涂改、增删、抽页、剪裁、折叠、损坏、丢失。(三)存档资料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借出后必须限期归还。借阅人员须负安全保密责任。(四)对存档资料原件进行摘抄或复制的,须经矿分管领导批准。摘抄件和复印件须妥善保管和注意保密。复印件按正式文件同样管理、归档或清退、销毁,个人不得私自保存。第七十八条 存档资料保管要求(一)档案室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十防工作(防盗窃、防破坏、防火、防水、防尘、防潮、防霉、防鼠、防虫、放光)。(二)档案柜内须置303、放樟脑、干燥剂等药物保护档案。(三)保持档案室内清洁卫生、严防强光、高温、潮湿。(四)档案室内严禁吸烟、点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五)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档案室。(六)经常检查档案,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补救。随时掌握档案保管情况,为利用档案提供方便。第七十九条 存档资料借阅要求(一)已归档案案卷、材料、借阅和查阅,必须严格审批、办理登记手续;(二)借阅档案,须经有关领导批作,方能借阅,并在限定借阅时间内归还;(三)借阅档案,不得擅自超越借阅范围,个人不得因私事借阅或查阅档案;(四)查阅档案人,严禁拆卷带走,涂改内容,勾划字句,折叠档案,在查阅时,严禁吸烟、喝水,以防烧毁受潮,304、确保档案完整无损;(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摄制、翻印、复印和随意转版篡改、公布档案内容;(六)外单位人员需借阅、查阅档案时,须持有关单位的证明进行身份登记,且有领导批准,方能借阅和查阅档案。注:任何人借阅档案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第八十条 档案保密要求(一)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保密法,自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不泄密、不失密、不传秘。(二)严格执行保密文件、档案、资料的借查阅、审批、登记手续,并只限在档案室内查阅。外来单位查阅、复印档案、资料、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本矿复印秘密档案、资料,必须由领导批准。(三)对秘密文件的降低、解除密级的要经过本矿保密领导组研究同意,报矿长批305、准后施行。(四)对于造成失泄秘密的部门和个人,要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八十一条 档案登记及销毁要求(一)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定期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逐一进行造册登记后清理销毁工作;对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审查后重新立卷、归档。(二)清理到期档案时,除档案员外,档案鉴定工作小组要有两名以上成员参加,且必须有一名鉴定工作小组的负责同志。(三)凡经销毁的档案除档案负责同志签字外,还要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四)档案销毁办法采用焚烧办法。(五)销毁档案时,要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三人在场监销。(六)监销人销毁档案后在清册上签字。(七)销毁清册要作为资料长期保存,防止丢失,以备查考306、。第十章 奖惩第八十二条 奖励(一)矿每半年组织业务部门人员对当年使用的采掘作业规程进行一次评比活动,对编制内容齐全、图文清晰、装订整洁、现场落实好的作业规程有关编制人员进行奖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1个,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同时,对采掘、机电、运输、通防、地测方面的施工措施,各设一个优秀编写奖,每项奖励为500元。(二)对技术要求高、难度大、作业条件差的大型工程竣工后经验收达到优良工程的施工措施编审人员,奖励200元。(三)对大型贯通测量,贯通后实测误差均符合设计要求,奖励300元。(四)对管理人员职工提出的技术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307、后,经评审、视其经济效益,奖励300-1000元。(五)对于解决有突破性的安全技术关键问题,经鉴定认可后,奖励500-2000元。(六)矿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工程技术人员评选活动,对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第八十三条 处罚(一)因规程、措施编制不认真、审批把关不严,规程、措施出现错误或出现的技术责任事故,按其事故原因的主次及责任分工,对有关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二)因规程、施措编制不及时,而影响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工程施工的,视其影响程度,对负有编制责任的编写人员及施工单位的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因工作安排不当(任务书下达不及时或区队长未安排编写时),308、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因审批不及时或不组织审批而影响施工的,对有关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三)因技术原因造成的无效进尺或返工浪费(探巷除外),经分析后,视其经济损失程度,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六)因技术管理不善而酿成的技术责任事故,视其情节,对专业技术人员处以100-2000元罚款。(七)对规程、措施中的批复意见不落实的,视其情节,对有关责任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八)对规程、措施在传达方面出现的不按规定签字、考试、复审等问题,视其情节,对责任者处以50-100元罚款。对查出的问题,在限定时间内不能如期整改的,对责任者加倍罚款。(九)安排未参加措施学习的人员直接上岗工309、作的,视其情节,对区队长和安排人员处以100元罚款。(十)对于无规程、措施强行施工的,对有关责任者处以200-500元的罚款;若出现事故,应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一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生产科负责解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我矿财产安全,根据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310、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遵守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把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做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矿井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第四条 我矿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矿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矿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311、责任者进行处罚。第五条 我矿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我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标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进行奖惩的主要考核依据。第二章 奖惩原则第六条 安全奖惩应重点体现在与原煤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人员身上。第七条 安全奖惩应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第八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第九条 各部门312、按其责任大小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分配,完善奖惩。并将奖惩方案报安全部。第三章 奖励第十条 奖励范围、对象各级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第十一条 奖励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矿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事故预防、指标控制、隐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集体和个人。3、有效控制各类死亡事故,减少人身伤害,轻、重伤事故不突破矿下达的控制指标,313、实现死亡事故为零的目标,消除重大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4、抢险、救灾、救伤以及排查隐患有功的集体和个人。5、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6、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采纳价值的。7、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及考核形式。一、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或晋级四种。1、嘉奖:每次加发50元奖金。2、记功:每次加发100元奖金。3、记大功:每次加发200元奖金。4、奖金或晋级: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或晋升一级,由矿长特批。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时完成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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