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防治及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2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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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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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防治及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章 总 则4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4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责任划分、组织机构及职能划分:4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6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6第十三条 本矿所涉及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尘肺病7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7第十六条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7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7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7第二十三条 医疗室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2、格,统一归档管理,7第五章 经费保障8第二十四条 由财务科负责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必要的经费投8第二十五条 由企管科将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纳入成本预算,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55第一章 总 则55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55第二章 诊断机构56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56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56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56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56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57第三章 诊 断57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3、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57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57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58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58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58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59第四章 鉴 定59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59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60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60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60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4、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61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61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62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62第三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63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64第五章 监督管理64第三十二条 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64第三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64第六章 康复保障64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64第三十六条 职业病人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65第三十七条5、 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65第三十八条 当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65第七章 罚 则65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65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隐65第三十七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65第三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66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66第九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83第二十五条 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86业务部门防治职业病责任制94职业危害防治措施95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10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6、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第二条 我公司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理,综合治理,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作为我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最终目标。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设立职业安全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职业安全卫生科,有下列成员组成:组 长:毕学灵副组长:王跃进、宋学兵、孔文勇、李志文、常海中、张金锁、张春发成 员:职业安全卫生科、劳资科、医疗室、供应科、基建7、科、财务科、总务科、安监科、生产科、地测科、机电科、通风科、质标办、调度室、工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等负责人。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责任划分、组织机构及职能划分:1、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行政副职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3、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科、队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负责。4、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1)职业安全卫生科 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的建档工作;协调各部门共同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2)8、劳资科 合理安排各岗位工作、妥善安排职业病人;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及职业病健康监护工作。(3)医疗室 负责职工健康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供应科 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劳保用品。(5)基建科:管理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6)财务科:负责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必要的经费投入。(7)总务科:与有关部门搞好防毒、饮水和饮食供应工作。(8)安监科:负责制作、监督、检查在工作场所悬挂的警示标识。(9)生产科:积极推广有利于劳动者得新技术、新工艺。(10)地测科:做好地质测量工作,9、落实“先探后掘”。(11)机电科:推广有利于劳动者的新设备、降低噪音。负责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有效。(12)通风科:负责测尘工作和井下所有防尘设施的安装工作。(13)质标办:检查落实防护设施的运行与安全规程要求的标准。(14)环境质量科:加强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达标排放(15)调度室:负责职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协调。(16)工会办公室:监督、检查各级干部和分管的责任区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方面现场管理工作;(17)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协调解决10、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组织编制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职业安全卫和方针、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科室要根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安排专人负责,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好职业危害排查和治理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管理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1、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职业病防治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第十二条 本矿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11、报警设备。第十三条 本矿所涉及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尘肺病第十四条 应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转岗职业卫生培训。第十六条 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认真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十八条 对各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防护措施不力,对个人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应及时纠正、整改。必要时给予处罚。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九条 对新进和离岗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条 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对接12、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规定:接触煤尘的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岩尘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疑似0+和I期尘肺病人每年体检复查一次。第二十三条 医疗室对体检的各种资料、表格,统一归档管理,并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对体检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由财务科负责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二十五条 由企管科将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纳入成本预算,包括人员、机构、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评价、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卫和监护、职业卫和培训、职业病人诊断与管理13、工伤保险等。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制度 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为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管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1、由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工作。2、职业安全卫生科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3、申报时必须遵守两项原则: (1)及时:我公司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晋城市煤炭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检验中心的要求,及时向市煤炭职业安全卫生监测中心主动申报。(2)如实:我公司应当将项目的全部情况实事求是的向市煤炭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检验中心申报,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监管部门的监督。4、职业14、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汇总表;(3)主要产品名称和产量情况;(4)主要原料、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5)生产工艺流程图;(6)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6、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7、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8、我公司在申报同时,报写承诺书。 9、职业安全卫15、生科在收到晋城市煤炭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检验中心出具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应归档存放。10、职业安全卫生科必须将申报回执、承诺书、职业病危害项目具体情况一并报上级职业卫生监管科室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一、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通过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判断其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控制对策的建议,并对控制效果的措施进行评价,达到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裕兴煤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三、16、裕兴煤业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机构承担,由晋城市煤炭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检验中心负责监管。裕兴煤业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组织。基建队负责本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建筑施工过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认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评价。以判断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否可行,也为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l、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内容、方法; (2)建设项17、目概况、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3)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的健康进行分析和评价。(4)对拟采取的职业病防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具、卫生设施、职业卫生管理方面进行分析评价;(5)确定职业危害类别;(6)提出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措施建议(7)评价结论:对评价内容进行归纳,指出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建议,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2、预评价工作涉及面比较广泛,我公司在提供资料上应首先满足评价的全面、客观、准确的要求,按法规要18、求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在关资料。其中应具备以下内容: A、建设地区的地理、交通、气象、人口资料; B、厂区位置,总平面布置; C、主要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理化特性、用量及产量; D、工艺流程、生产装置及平面布置、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程度; E、主要生产设备性能、规格、效率; F、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部位、危害因素存在的形式、受危害人数;G、职业病防护设施名称、性能、布局及预期效果;H、急性职职业病事故救援设施、应急预案;I、个体防护措施;J、工作场所办公室、生活室、(浴室、更衣室、盥洗室)及休息室、食堂、厕所配置及建设标准;K、19、职业安全卫生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措施。 (3)其它有关资料,包括建设单位引用有行业标准等。五、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的综合评价,以判定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l、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3)试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5)职业病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6)评价结论: 2、我公司在进行控评时应当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职20、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3)职业病危害控制设备设计资料;(4)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卫生审查意见:(5)试运行情况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料;(6)申请验收报告;(7)职业卫生专篇。六、未进行预评价和控评工作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建设和投入生产。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八、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程序:准备阶段。收集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编制评价方案,确定质量控制措施与评价要点。实施阶段。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进行工程分析、职业卫生调查,对职业21、病危害因素识别,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影响进行评价。完成阶段。汇总和分析资料,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并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进行评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程序图见附录1.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程序图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准备阶段1、 收集有关资料(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资料)2、 初步调查分析3、 确定评价单元,筛选重点评价因子拟定评价方案质控审查确定评价方案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准备阶段职业卫生调查检测、分析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数定性、定量评价及风险评估汇总、分析资料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标准完成阶段得出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编制评价报告书专家评价提交正式报告附录2建22、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职业卫生)评价技术规程第一部分 职业病危害(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书1、评价目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识别、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和建议。2、评价依据我国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规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主管部门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关23、资料、预评价工作委托书等。3、评价范围新建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工程内容为准,主要针对项目投产后运行期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治内容进行评价。原则上不包括建设期的相关内容。4、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选址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 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应急救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5、评价方法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特点,一般采用类比法、检查表法、风险评估法和综合分析法等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必要时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5.1类比法通过对与拟评价项目相同或相似工程(24、项目)的职业卫生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检测以及对拟评价项目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的分析,类推拟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隐患和产生的后果进行风险评估,预测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防护效果。5.2检查表法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等,通过对拟评价项目的详细分析和研究,列出检查单元、检查部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编制成表,逐项检查符合情况,确定拟评价项目存在的问题、缺陷和潜在危害。5.3风险评估法通过对职业病危害的风险评估,确定拟评价项目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承25、受水平,并按照承受水平采取防护措施,使风险降低到可承受水平。5.4综合分析法采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类比分析、经验推断、专家权重、定量分级等方法相结合的原则,从多层次、多途径、多方位对拟评价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6、评价程序6.1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收集和研读项目的立项资料和技术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分析、编制预评价方案并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原则及要点等。收集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等;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有关图纸(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改26、扩建项目);有关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改、扩建项目)等。6.2实施阶段依据预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通过工程分析、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类比调查等,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性、定量评价及风险评估。6.3完成阶段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实施阶段获取的各种资料、数据,通过分析、评价得出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编制,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进行专家评议。7、评价方案编制7.1评价方案应在准备阶段编制,是具体指导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技术文件。应以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为原则,概述本项目的职业危害特征,明确评价重点、范围、方法及质量控制措施。7.227、评价方案应在充分研读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和现场调查后编制。7.3评价方案内容概述:简述评价任务由来、评价目的等。编制依据:列出适用于评价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评价方法、范围及内容。项目概况:简述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等。项目分析:初步的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识别分析、筛选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等。组织计划:主要包括评价程序、质量控制措施、工作进度、人员分工、经费概算等8、评价报告书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应全面、概括地反映评价的内容,表述简洁、用语规范、结论明确,引用数据尽可能采用图表,现场描述采用照片,以利于阅读和审查。原始资料及数据计算过程等不必在报告书中列出,必要时可编入28、附件。评价报告书主要由以下章节和内容组成:8.1总论项目背景:包括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地理位置、立项意义(社会和经济效益)、评价任务由来等内容。评价依据:列出评价项目引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基础技术资料的名称。评价目的:按照本规程1的规定编制。评价范围:根据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3的规定编制。 评价内容:概述本规程4的规定。8.l.6评价方法: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明确采用的评价方法。8.l.7评价程序:用文字结合框图的方式,表述评价工作过程。质量控制:用文字结合框图的方式,简述评价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8.2现有企业概况:本条款适用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概述现有企29、业的基本情况,以及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的现状。8.3工程分析工程概况:包括项目名称、性质、规模、拟建地点、自然环境概况、社会环境条件、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生产制度、岗位设置、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1项目名称:应与委托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所用名称一致。.2项目性质:分为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3生产规模:根据项目性质分别列出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4拟建地点:项目拟建地点应按行政区划说明地理位置,并附项目所在区域位置图。.5自然环境概况:包括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条件、气候特征以及是否位于自然疫源地、地方病区等情况。.6社会环境条件:30、指拟建项目所在地是否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地;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注敏感区(学校、托幼机构、医院、涉外领使馆、人口密集居住区)等。.7生产制度:轮班制,全年生产作业时间以年小时( h/a)为单位,同时说明作业天数。8.3.l.8岗位设置及定员:包括生产作业岗位名称及生产作业人数,辅助岗位及人数,管理人员等。.9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应从全工程范围用表格列出各项目名称和主要工程内容。必要时还应列出与职业病防护关系密切的主要设备一览表。其中:生产装置:列出装置名称、生产规模及主要工程内容。辅助装置:列出为生产配套的各辅助装置名称、生产规模及主要工程内容。公31、用工程:包括给水、排水、供热、供电、供燃气工程等,可用文字简要说明。总图运输:包括原料及辅料形态、燃料仓库、储罐、堆场以及码头工程、运输工程等,应用文字及图表分别简要说明。.10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是建设项目总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工程总投资、工程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及系数等。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从建筑卫生学和相关的勘察规划设计等方面概述布置原则,并附总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l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工艺技术及其来源、生产装置的生产过程概述、辅助装置的工艺过程概述、生产装置的化学原理及主要化学反应,生产设备的先进性(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及智能化程度)等。应对主体生32、产设施按工艺流程做出完整、清晰、无遗漏的叙述,并用工艺流程框图表示。.2生产设备及布局:用表列出主要生产设备,并说明布局。生产过程拟使用原料、辅料的名称及用量,产品、联产品、副产品、中间品的名称和产量。建筑卫生学:主要包括建筑物的间距、朝向、采光与照明、采暖与通风及主要建筑物(单元)的内部布局等。8.4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划分评价单元;明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时空分布;确定重点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评价项目的特点,可以对生产环境或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进行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用文字或表格的方式,概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33、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可引起的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的基础上,应用选定的评价方法,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暴露及接触水平进行分析。8.5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分析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辅助用室、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进行分析。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等内容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分析。职业病防护设施主要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别列出拟采取的卫生工程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振动,防暑降34、温、防寒、防潮,防非电离辐射(高频、微波、视频),防电离辐射,防生物危害,人机工效学等。配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主要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别列出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尘、防毒、防噪、防振、防暑、防寒、防潮、防辐射危害、防生物危害等用品。拟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措施应当列出为应对突发职业病危害事件,拟采取的应急救援设施、措施:主要包括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急救场所、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事故通风设施、救援装备、防护装备、警示标识等。拟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35、案: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制度:设置警示标识及说明。拟设置的辅助用室包括: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女卫生室,应急救援站的设置情况。职业病防洽专项经费概算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上岗前体检、上岗前培训教育费等及专项经费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等。36、 8.6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相关标准,对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阐明其原由。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包括:选址、总体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8.7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在对拟建项目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存在的不足,从组织管理、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卫生保健、应急救援等方面,综合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供设计单位在编写职业卫生专篇时使用。8.8结论在全面总结评价工37、作的基础上,归纳拟建项目的选址、布局、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护措施等评价结果;指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提出拟建项目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的可行性。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所管理制度工作场所是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为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l、各基层单位是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安全卫生科监督管理。2、各基层单位在醒目位置公布各工种操作规程。3、由职业安全卫生科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38、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卫生标准;各基层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有职业安全卫科监督其停止生产,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5、各基层单位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6、各基层单位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值置,设置警示标识和39、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7、各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效的通风、除尘、排毒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8、生产布局合理,有毒和无毒分开;高毒和其它场所隔离。9、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10、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11、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中毒的工作场所,设置自动报警和通风设施。12、安检科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13、采掘工作面的40、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不超过过八小时),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严格限制加班工作。采掘工作面的空气度超过30、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14、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化学毒物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0.00240.00025二氧化碳0.5硫化氢0.00066在这些有化学毒物的作业场所工作时,严禁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且不允许加班工作。当有毒有害气体超出以上限值时,必须停止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41、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1、各基层单位是其作业场内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2、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3、我公司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要求。4、供应科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42、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5、各基层单位负责对所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6、安检科负责对各基层单位所用防护设施的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上报,以便尽快组织检惨。7、职业安全卫生科应经常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各基层单位每月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统计,报职业安全卫生科。8、各基层单位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9、各基层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10、由职业安全卫生科牵头,43、各科队负责人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为了贯彻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我矿员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及时了解和改善生产作业环境,特制定本制度。1、职业安全卫生科是我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管理机构,在其部门内设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测,设有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开展我公司井下作业场44、所及地面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做好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对职业卫生设施实行监督管理。2、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和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职业安全卫生科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才能实施。(3)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必须有项目主管45、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科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并同时进行职北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起30日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3、职业安全卫生科应定期对公司粉尘、噪音等有害作业环境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分管领导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检测数据归档工作。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测项目名称检测点的分布检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三个月一次其他地点六个月一次定点呼吸性粉尘一个月一次粉尘分散度六个月一次呼吸性粉尘每个月一次游离SiO2每六个月一次高温一年一次氮氧化物三个月一次噪音每年检测一次硫化氢一个月一次碳氧化46、物三个月一次 4、我矿委托有省煤监局备案的和市煤炭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检验中心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在醒目位置向劳动者公布。 5、职业安全卫生科在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应协同作业部门采取治理措施,同时职业安全卫生科下达整改治理措施,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停止职业病危害作业,经治理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6、涉及尘毒作业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7、工作场所卫生监测、评价等所涉及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47、理制度 为了维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尘肺病发生,促进我矿长周期安全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l、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生安全的重要物质条件,公司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它物品替代。2、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保持清洁、整洁,树立单位良好形象。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随时检查所有在岗人员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对不正当使用行为,经教育不改正者,予以处罚。3、对于因工作面特殊或抢险、救灾48、后,劳保用品损坏、丢失或失去其应有的功能的,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补发或更换。4、供应部门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选购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鉴证,产品合格证等。保管人员在发放前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帐登记。5、库房管理人员要按照领用手续、规定和标准发放;凡规定以旧换新的物品,一定要交旧换新:凡因保管不善丢失的物品,按原价及应使用的年限折旧赔偿。6、在使用期限内离岗时,每位员工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本单位规定到主管部门销帐,并按一定比例折价。7、劳资科要定期针对劳保公司提供的劳保用品质量进行职工调查,职工调查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劳资科应立49、即更换。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 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科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2、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录用员工50、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有劳资科提供。3、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公司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 -8月向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科报告,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科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4、劳资科要及时向职业安全卫生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安全卫生科应组织接触职业病苊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5、对体51、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6、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安全卫生科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7、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安全卫生科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8、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科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9、职业安全卫生科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52、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10、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劳资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劳资科、职业安全卫生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卮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11、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12、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3、职业安全卫生科应将年度职业健康53、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14、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科、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15、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宣传制度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员工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1、职业安全卫生科、工会团委、综合办公室要协调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宣传工作。2、宣传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54、1)宣传对象和形式。采取新闻通报、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墙报、壁画、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2)宣传的内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3、工作要求(1)把宣传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落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保证宣传工作落到实处。(2)要围绕宣传主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岗位,开展针对性宣传活动。(3)以“宣传周”、“安全月知识竞赛”、“安康知识竞赛”等活动为载体,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增强55、宣传效果,提高全员安全健康卫生意识,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安全健康卫生氛围。职业危害告知制度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1、职业安全卫生科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2、劳资科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在合同中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3、各基层队在其工作辖区内,必须在醒目位置公布相关岗位操作规程。4、职业安全卫生科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5、职业安全卫生科定期公布井下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公示56、栏应设置在矿区醒目位置,人员集中通过处。具体公示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生产单位全称; (2)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井下每半个月公布一次; (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公布一次; (4)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公布一次; (5)粉尘中游离Si02含量、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公布一次,变更工作面时须公布一次; (6)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每6个月公布一次; (7)作业场所噪声每年公布一次; (8)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应及时公布告知; 6、医疗室负责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7、医疗室负责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告知本人。 8、各基层单位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在可57、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必须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9、劳动者得知实情后,有对工种选择干与不干的权力。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监护管理工作,力求降低各种职业病的发生,真正意义上的体现全面可持续发展。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一、矿井综合防尘规定 l、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必须有两个容量不小于200m3的静压水池(一用一备)。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水池的一半。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58、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胶带机运输巷道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其它巷道每隔l00m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在巷道拐弯、分叉等处必须预留三通阀门。2、矿井及采掘面防尘供水管路系统中,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以保证水质清洁。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在开工验收时,必须进行综合防尘项目的验收,凡防尘系统设施不完善,不符合防尘有关标准,不予验收,采掘面不准开工。3、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以及地面筛分系统、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59、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于8MPa。转载点喷雾必须使用支架固定于转载点前上方0.5-lm处,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喷雾要正对并罩住落煤点。防尘设施的控制开关必须设置在人行侧,便于操作。各转载点附近应配备20m的软皮管,经常清扫积尘冲洗转载点附近20m内的巷道。4、溜煤眼不得兼做风眼使用。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无法保留存煤时溜煤眼下口必须设置挡风皮带,挡风皮带应能够完全挡住放煤口。5、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和盘区进回风巷必须安装一道能够封闭全断面的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大巷中应安设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以实现有行人通过时能自动停止喷雾,过后能自60、动恢复喷雾。矿井各类自动水幕的使用单位每周必须对自动喷雾检查一次。每月底向通风科汇报自动喷雾的使用情况。日常有故障应及时汇报通风科,并限期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向通风科书面汇报故障。6、粉尘地点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7、矿井消防防尘管路未经通风部门许可不得随意挪作它用。8、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的设计中应含有综合防尘设计,要有明确的供水系统及供水参数、综合防尘措施等具体内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对综合防尘措施要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要有用水量计算,要选择合理的防尘管径,保证采掘面供水压力符合要求。9、矿井主要大巷及盘区大巷防尘:井下巷道中不得有积尘(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61、积)。矿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刷白。矿井总回风巷每月冲洗一次,巷盘区进回风巷道每半月冲洗一次; 采掘面进回巷道每周冲洗一次;其它巷道至少每周冲洗一次。10、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设至少两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11、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米,若超过0.5米时,必须安装溜煤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载点下风侧20米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二、采煤工作面防尘规定1、采煤工作面巷道防尘皮带运输巷内各转载点、破碎机及溜煤眼上、下口处必须安装喷雾防尘装置。进回风巷应在距62、工作面30m以内各安装一道净化风流水幕,要求水幕必须覆盖全断面,并确保正常使用。综放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不得低于l。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不或跑水。进回风巷必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洗巷周期为进回风巷超前支护内每班一次,进、回风巷每周至少冲洗一次。 2、机组防尘采煤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且采煤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压力不得小于8MP63、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采煤机截齿必须锋利,对磨损的截齿,在前角减到零之前必须更换新齿。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抽采净化。加强喷雾系统的管理和维修。检修班必须对喷雾系统进行全面维修,在割煤过程中必须随时更换损坏的喷嘴和疏通被堵塞的喷嘴。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加压泵,其供水压力及流量必须与采煤机或液压支架的喷雾参数相匹配。泵站需安装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3、液压支架自动防尘支架喷雾配置要求:放项煤支架:放煤口处和支架架间每架必须安装一组自动喷雾,放煤口喷雾要求在收插板、放煤过程中、升紧插板之前实现自动喷雾,其余情况下自动关闭喷雾。架间喷64、雾要求支架在降短梁、移架、升紧支架前实现自动喷雾,其余情况下自动关闭喷雾。喷雾系统各部件的设置,应能避免损坏,并便于从工作面一侧进行安装和维修;自动喷雾装置不得影响支架原有工作状况,不得串漏液,进入喷雾系统的水必须经过有效的过滤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三、掘进工作面防尘规定1、机掘作业的防尘机掘巷道防尘a)机掘巷道的转载点、溜煤眼上下口处必须安装喷雾等防尘装置。 b)机掘巷道在距工作面50m以内安装一道净化风流水幕,要求喷雾必须覆盖全断面,并确保正常使用。c)机掘巷道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洗巷周期为距工作面50m以内每班65、一次,50m以外至少每周一次。d)机掘工作面必须采用除尘风机,巷道中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经常保持符合规程(或措施)的要求,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除尘风量。通风除尘装备应指定专人管理。掘进机防尘a)掘进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掘进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内喷雾压力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否责不得开机割煤。b)加强喷雾系统的管理和维修,检修组必须对喷雾系统进行全面维修。 c)掘进机的截齿必须保持完整、锋利,损坏或磨损后应立即更换。d)进入掘进机喷雾系统的水必须先经过净化。要求的供水压力达至66、0.1-1.5MPa。2、炮掘作业防尘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封眼采用水炮泥。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放炮时必须在距工作面正头20m-30m处安装一道放炮自动喷雾装置,水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不少于10分钟。放炮后、装煤(岩)前,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岩堆洒水,在装岩过程中,边装煤(岩)、边洒水。用风镐维修巷道时,必须采用水风镐或在干式风镐上安喷嘴或者水环等,实施湿式作业。炮掘巷道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距工作面5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应冲洗一次;50m以外至少每周清洗一次。3、锚喷支护的防尘锚杆、锚索施工过程中必须实施湿67、式打眼。锚喷支护作业的防尘a)混凝土的混合料应先洒水预湿,沙石混合料颗粒的料径不得超过15 mm,然后按配比进行拌料,拌好的料应当是手捏成团,打开即散,嘴吹无灰。b)使用锚喷机时,应在装料矿车与喷射机之间,安放接料盘,上料时,使混合料溜进喷射扒斗内,减少粉尘飞扬。 c)为避免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的粉尘逸出,应配捕尘除尘装置。d)在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l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四、矿井粉尘检测矿井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委托山西煤矿设备安全技术检测中心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矿井的粉68、尘测定工作由通风科负责。2、每半个月对井下作业场所各采掘工作面的总尘浓度检测一次,采样员自己采样,送样。3、每三个月对作业场所井下采、掘面各产尘点的总粉尘、呼吸性粉尘、采掘面的个体呼尘检测一次,由检测机构下矿全面采样完成,并出具报告与评价书。4、每六个月对作业场所的产尘转载点的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游离Si02,由检测机构具体采样完成,并出具报告。5、每年对作业场所所有噪声检测一次,由检测单位完成出具。6、粉尘检测仪器必须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7、每次粉尘测定结果都要在醒目位置公示。五、个体防护l、戴防尘口罩矿井要求所有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对防尘口罩的基本要求:阻尘率高,69、呼吸阻力和有害空间小,佩戴舒适,不妨碍视野广度。2、戴防冲击眼镜采掘工作面工作时必须戴防冲击眼镜六、通风科应根据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牵头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七、通风科要建立矿井必备的防尘资料: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管理牌板、防尘管路管理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测尘台帐、防尘设施管理台帐、巷道冲洗清扫记录、井巷刷白记录、粉尘测定记录、采掘工作面开工防尘设施验收记录(或采掘工作面开工验收记录中包含防尘设施验收内容)、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八、地测科要建立矿井煤层注水台账、煤层注水钻孔台账。职业健康体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70、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l、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在岗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检查的员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2、劳资科将所需参加体检人员名单送至医疗室及员工所在部门,各部门应及时通知体检人员按时参加体检,具体体检时间和体检项目有医院确定。对于不按时参加体检人员,由医务室提供名单送劳资科,劳资科对该部分人员开具停工单,直71、至本人自费体检后,将体检报告交医疗室,由医院出具证明,劳资科方可通知其复工。3、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4、医疗室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如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医务室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劳资科积极为疑似职业病人办理区务劳动鉴定。5、对于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医务室应及时将职业禁忌症人员名单报送劳资科,由劳资科根据医务室出具证明调离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原岗位;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健康损坏的劳动者,劳资科应根据体检结果调离本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6、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72、本公司承担。7、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待遇的不变。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我矿实际,为切实抓好员工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员工,开展本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宣教科负责师资及课程安排。 2、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安全卫生基本知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重点是粉尘防治);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73、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本矿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职工在上岗前、在岗期间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4、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职业健康危害。 5、各基层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日常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把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纳入“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范围。 6、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到等。7、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职业卫生负责人、74、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8、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基层单位培训情况应在每年底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9、未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10、职业安全卫生科每年制定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并督促各相关部门实施。1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75、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1、各基层单位是其作业场内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职业安全卫生科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2、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3、我矿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要求。4、供应科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76、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5、各基层单位负责对所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6、安监科负责对各基层单位所用防护设施的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上报,以便尽快组织检惨。7、职业安全卫生科应经常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各基层单位每月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统计,报职业安全卫生科。 8、各基层单位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9、各基层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10、由职业安全卫生科牵头,综合办、劳资科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77、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治疗康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工伤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78、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诊断机构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确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79、(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80、(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 诊 断第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本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81、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第十五82、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83、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第四章 鉴 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该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84、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第二十二条 卫生85、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一)接受当事人申请;(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三)管理鉴定档案;(四)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86、可以组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 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 职业病诊断鉴87、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88、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二)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三)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四)鉴定时间。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第三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89、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其内容应当包括:(一)鉴定专家的情况;(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鉴定专家的意见;(五)表决的情况;(六)鉴定结论;(七)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八)鉴定专家签名:(九)鉴定时间。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存档。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第三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90、取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并收缴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第三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并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康复保障第三十五条 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本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第三91、十六条 职业病人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三十八条 当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人。 第七章 罚 则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92、办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94、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在职业安全卫生科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由专人保管。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l、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应文本。 2、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95、年度总结。 3、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业病防治领导组机构等)、职能及人员分工。 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岗位操作规程及其它内部文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审查意见书; (8)验收意见书。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措施)清单。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96、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检测机构资质备案批准证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 8、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维修档案 (1)设备操作规程、合格证书;(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3)运行使用记录;(4)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9、劳动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人员清单、实际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 10、职业卫和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11、职业病发生情况及处理情况记录。1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告知制度。13、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4、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15、各种监督文书及整改报告。16、职业病危害97、治理特别贡献奖励制度。17、各种汇总资料(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年度汇总分析材料;(2)培训情况汇总资料;(3)职业病防护措施情况材料; (4)各种职业病防治工作报表。 三、职业卫生档案的要求及保存 l、职业卫生档案案卷归档并要做好的事项 (1)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制发机关、内容、文种三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的内容。 (2)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卷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性保存。 (3)填写卷内目录、卷皮、编号。 (4)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2、档案室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办好98、交接手续。3、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4、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和擅自翻印。5、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健康资料的,煤炭企业应当履行保密义务。6、档案室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通风工作,并设专人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医疗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99、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100、防丢失、防丢失,保诞档案寒金。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职业病防治经费及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我矿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一、职业安全卫生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l、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费用: 2、职工病防治教育培训费用: 3、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费用: 4、职业危害评价费用: 5、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费用: 6、10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费用; 7、职业健康监护费用; 8、职业病人诊断与管理费用; 9、工伤保险费用。 10、个人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费用等。二、设立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专项基金帐户。三、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必须用于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专款专用,严禁抽调、挪用。四、职业安全卫生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加强经费支出管理,资金使用计划及报销由矿长审批。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六、职业病防治的专项经费的管理必须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102、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安全生产中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3、本规定适用于裕兴煤业有限公司各基层科队。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煤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2、监测工作依据公司安环部监测管理办法和上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3、生产单位作103、业场所的粉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4、生产监督单位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5、生产单位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一、监督检查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公司安全大检查由公司安全部门组织,所有部门参加。每旬专业系统专项安全大检查,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室参加。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104、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1)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2)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3)检查安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4)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5)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6)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7)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8)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105、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9)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二、考核制度 1、各级干部下井、反“三违”、查隐患制度,按矿相关规定执行。 2、下井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责任人,并做好跟踪复查工作。 3、对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的,消除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挂“黄牌”警告或“红牌”停头、停面进行停产整改整顿。 5、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安监站及调度室汇报。106、整改隐患时,安监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盯住不放,直到危险排除,达到安全为止。 6、对采掘工作面实行盯头包面跟班检查,及时检查隐患,盯住现场整改。 7、安全检查后,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三定”原则“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跟踪复查。并按有关部门“处罚细则”予以处罚。 8、安全检查结果以安全信息书面的形式予以通报。全年实现职业卫生健康目标,对职业卫生领导组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奖励。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为做好煤矿职业健康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煤矿职业健康信息,掌握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国务院有关统计法规107、,依法制定并执行本公司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一、职业健康统计报表(包括统计台帐)的填写1、填写统计报表应严肃认真,书写端正,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统计数字要规范地填写在表格中三分之一以下的部分,不能顶格和出格。2、统计报表最终填写的小数位数,无特殊规定的,公司内一律保留两位,尾数四舍五入。碰到整数均需在小数点后写上“00”,以示两位小数。3、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索取各种统计报表的,必须凭正式文件或说明,并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报送。凡口头、电话索取的一律拒报。对外来的非法报表(无表号、无批准机关等),统计人员有权拒报。4、公司内如需增添新报表,必须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108、编上统计表号后,方可印发。各填报部门对未经人力资源部审编的内部统计报表可拒报。5、为了确保统计报表填报的正确、及时,各部门要由专职的统计人员(或专门指定的兼职人员)填报,人员要相对稳定。6、各项数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随意篡改数字,每张报表在报出前要严格审查和核对。二、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的报送1、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的统一管理,各部门在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均要抄报人力资源部一份。2、外部统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经过人力资源部审核,如发现差错,人力资源部有权责成其修正后,方可送办公室盖章上报。3、统计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出,不得迟报。三、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的保存1、 统计报109、表必须保密管理。2、统计报表必须妥善保存,保存年限按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办。四、其他1、统计人员必须根据职业健康统计报表的填报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对填报时发生的统计数字差错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2、所有统计报表的原始依据必须是最原始的凭证或者是正规的、有填报人签名的报表,不能是通过电话或随意抄写得来,要做到统计报表的所有数字都有据可查。3、统计基础数据必须设置统计台帐,统计台帐、原始凭证的数字不得随意涂改,要保持统计台帐、原始凭证整洁,装订整齐,不得随意夹放。4、提供和公布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定和同意。5、各部门领导要对自己签字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查,对统计报表上的疑问,应责成有关统计人110、员重新核对,各部门领导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第三条 劳资科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培训中心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111、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四条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第五条 安全部门对职业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六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第七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第八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112、,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第九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蓝色圆形;(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第十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113、“注意防尘”警示标识;(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四)可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九)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第十一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 “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第114、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第十三条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第十四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一)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二)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115、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第十五条 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十六条 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七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八条 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116、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十九条 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第二十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第二十一条 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第二十二条 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117、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第二十三条 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二十四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指令标识。第二十五条 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钴-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设置118、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七条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八条 能引起皮肤、眼灼伤及牙酸蚀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二十九条 产生噪声及弧光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第三十条 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和责任制度为了搞好我矿职业卫生工作,明确各部门、单位、个人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地位、责任和作用,充分调动全矿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基础工作的改善,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安全和谐发展,为此在全矿范围内推行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和责任制。一、职业卫生目标职业卫119、生目标的基本内容1、坚决杜绝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2、杜绝重大急性中毒事故;3、作业场所粉尘作业点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4、作业场所毒物作业点合格率达到在100%;5、作业场所噪声不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6、确保职业病年发病率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二、职业卫生目标管理的基本程序:、矿根据公司下达的职业卫生管理目标,以承包合同的形式对段队进行分解承包。、各段队根据矿下达的职业卫生管理目标,重新进行分解落实,对基层单位进行承包。、基层单位根据段队下达的职业卫生目标管理计划(或承包合同),制定具体的保120、证措施,确保目标的实现。三、各级管理人员责任:1、矿长是全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的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必须定期组织(或委托职业卫生分管人)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部署职业卫生工作,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职业危害防治的突出问题。2、分管副矿长对所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正确处理好职业危害防治与生产的关系,抓好各项防治措施的现场落实和问题整改;并根据工作的进展和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制定和采取切实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确保分管范围职业卫生目标的实现。4、总工程师是全矿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职业卫生培训121、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全面负责。负责抓好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把好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论证和审批关。5、安监科科长、职业卫生科科长是职业卫生工作分管负责人,也是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根据工作进展和现场变化,研究分析主观、客观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督查全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落实,确保全矿年度职业卫生目标的实现。6、各分管副总工程师是所分管专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参与编制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划、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把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审批关,并抓好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落实,加强专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协助各分122、管领导抓好本专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7、安全生产职能科室(队)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业务保安责任,要选准工作着力点,加强专业技术管理,搞好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切实发挥监督、指导、服务的职能作用。8、基层单位科队长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直接责任者,对所辖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根据工作的进展和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目标的实现。四、具体要求:、在全矿范围内积极推广职业卫生目标管理,通过对职业危害防治目标的合理分解,逐级落实责任,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目标落实到专业、科队、班组、个人,调动全矿干部职工的主动性123、积极性,让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职工能够主动辨析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并加以防范,自动改进工作方法,逐步实现规范操作、标准操作,实现自我控制和参与管理,切实抓好现场管理的每一环节,最终实现全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目标。、各相关职能科队要搞好对本职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各职能科队必须从职业危害防治的基础工作抓起,进一步优化设计,改善施工工艺,强化现场管理,确保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现场落实兑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创造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的作业环境,提高矿井防治职业危害的能力。、各科队必须成立职业卫生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目标分解、方案实施及评价考核工作,并制定实现职业危124、害防治目标的保证措施。要求各科队每年的1月5日前将职业卫生目标管理活动规划报职业卫生科。 、各科队要根据矿年度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实行分解细化,并采取措施,抓好职业卫生目标管理。五、考核(一)、对基层科队的考核1、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作业场所粉尘作业点粉尘浓度超标,每次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单位科队长罚款50元;3、作业场所毒物作业点合格率达不到要求,每次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单位科队长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按第1条处理。4、作业场所噪声超过85dB(A),职工未佩带个人防护用品的,每次罚款50元;噪声大于或等于90dB(A)时,未采取降低作业125、场所噪声措施的,每次对单位科队长罚款100元;5、职业病年发病率控制超过千分之一,按照承包合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二)对部门的考核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据裕兴煤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部门的管理责任。六、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矿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1、对及时发现、汇报和处理职业危害问题,避免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2、积极参与职业危害事故抢救,减少事故损失,避免职业危害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3、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积极提出改革方案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的。4、积极举报职业危害事故的,举报打击报复职业危害管理人员的。5、季评选的职业卫生先进个人。6、126、举办各种职业卫生教育活动的有关人员。7、职业卫生文明科队建设评比前3名的单位和有关人员。8、其它未尽事宜按矿有关规定执行。9、由安全科和职业卫生科对职业卫生目标管理情况实行监督考核。防治职业病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责任制一、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规定并据此制定本矿内部实施细则,组织编制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二、对本矿职业病防治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矿有毒有害、噪声、粉尘等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三、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齐人员,组织领导专业检查。四、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五、依法规范职业病防127、治工作,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矿长防治职业病责任制一、矿长对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负全面责任,并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起领导作用。矿长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矿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制度的建立;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二、批准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确保为职业病防治的有效实施提供必要的资源。三、在矿班子成员中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对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四、听取管理者代表对职业危害防治绩效的汇报,以便评审和改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五、定期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总结,128、实现职业危害防治绩效考核持续改进。六、在任命管理者代表时,应确保管理者代表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其它职责不冲突。七、矿长应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包括设备、人力资源、专项技能和培训等),以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 分管领导防治职业病责任制一、应定期了解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状况,并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目标的制定和定期评审工作。二、确保避免职业卫生职责与其承担的其它职责不冲突。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达到上级有关要求。四、向矿长汇报职业病防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供依据。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卫生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129、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六、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结,实现职业病防治绩效考核持续改进。七、作为本矿最高管理层的管理者代表承担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八、及时组织职业卫生会议,分析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业务部门防治职业病责任制一、协助管理者代表(分管副矿长)搞好分工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处理好职业病防治与生产的关系。三、部门管理人员按照企业对其承担的职业卫生专业管理作用和职责的界定开展工作,避免职责和权限不清。四、定期对基层单位干部、职工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五、有效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等职业病防治工作。六、及时发现分析解决职业危害防治130、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持续改进。七、定期向管理者代表(分管副矿长)和最高管理者(矿长)通告。八、对部门内部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的职责等加以规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一、综合防尘措施(一)防尘系统1、必须必须按规定设防尘管路,各种运输巷每隔50米、其他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和支管,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管路接头不漏水,所有三通阀门要齐全、灵活、好用。2、防尘管路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如果丢失,由接收单位重新安装。巷道内防尘管路回撤,必须经通风队门同意。对擅自安排拆除防尘管路的部门、未经部门安排擅自拆除防尘管路的单位及责任范围内防尘管路丢失的,对责任单位按每米10元进行罚131、款处理。3、采煤工作面的两巷必须安设防尘管路。4、所有防尘管路的各个三通阀门要编号,并挂说明牌。5、防尘管路吊挂应平直,固定牢固,不得落地,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6、采区进、回风道、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都要安装净化水幕,要求喷雾能封闭全巷道断面,喷雾方向必须迎向风流,要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并在净化水幕中心位置挂说明牌。7、井底翻转罐笼必须有完善的自动喷雾装置,雾化好,灵敏可靠。8、所有净化水幕及喷雾必须使用高压管与供水管连接,并安设沉淀过滤装置。9、各段队必须建立防尘设施安装、检查台帐,记录要齐全,检查要到位,确保防尘设施灵敏好用。10、矿井各类防尘132、设施,必须使用正常。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停用防尘设施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技术措施,并经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否则,对责任者按”三违”进行处理11、凡不按规定安装防尘管路,每发现每处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缺少三通阀门或支管的每处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管路安设不合格,设施不齐全、不好用每处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检查发现一处漏水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防尘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每处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无防尘设施安装、使用、检查台帐,检查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记录不齐全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二)巷道冲刷1、严格执行巷道粉尘冲刷制度,做到巷道底板、两帮、设备和电缆上无积尘。定期冲刷133、积尘,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2、主要进、回风巷道每月至少冲刷一次积尘。3、井下主要运输巷、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每周至少冲刷一次积尘,不得有煤尘堆积现象。4、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以及其它容易积聚煤尘的地点,每天至少冲刷一次。5、掘进中的巷道(用皮带或溜子运输的除外),每月至少冲刷一次积尘。掘进使用皮带或溜子运输的巷道,每周至少冲刷一次积尘。6、井下各个地点进行巷道底板卫生清扫时,必须先洒水,再清扫卫生,避免引起粉尘飞扬,污染空气。7、各段队必须建立巷道冲刷台帐,记录要齐全,有记录可查。无巷道冲刷台帐的一次罚款100元,记录不全的一次罚款50元,检查发现一134、处(次)粉尘堆积的罚款100元,巷道不按期冲刷的罚款50元,巷道卫生清扫前不洒水的每处(次)罚款50元,卫生清扫引起粉尘飞扬的每处次罚款50元。(三)采煤工作面防尘1、采煤工作面的两巷必须安设净化水幕,回风巷至少安设两道。水幕能封闭全断面,灵活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水幕控制阀的阀件齐全,并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2、采煤工作面必须安装供水压力表,正确显示防尘供水压力。3、采煤面两巷需要各备60米6分胶管,并定期冲刷采煤工作面两巷。4、个人防护:采煤面回采期间,在工作面和回风顺槽工作的人员要佩带防尘口罩。5、防尘设施不全的每处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安设质量不合格、位置不符合要求、雾化效果差的135、,每处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自动喷雾控制装置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使用不正常的每处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出现一次煤尘堆积罚款100元。(四)掘进工作面防尘1、防尘系统、防尘设施必须合理完善,符合要求。炮掘工作面在距迎头不大于30米安设一道水幕;使用扒装机的炮掘工作面在距扒装机不大于20米处安设一道水幕;锚喷巷道要在喷浆机后距喷浆机或受喷起始位置不大于10米处增设一道水幕;要求水幕能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2、使用胶带机运输的掘进工作面,转载点安设自动喷雾,并覆盖转载煤流。3、掘进迎头必须实现放炮、扒装自动喷雾,并符合规定。4、锚喷作业要实行潮料喷浆,安装除尘风机,用136、好个体防尘保护用品。除尘风机安设在喷浆机后3米位置,高度(除尘风机下沿)与喷浆机上料口持平,除尘风机必须上架或吊挂使用。除尘风机必须用高压管连接,喷浆时要对风机进行保护,保持除尘风机清洁卫生,使用正常,并挂牌管理,除尘风机内严禁存放杂物。5、不采用湿式打眼的掘进工作面打眼时,需采用打眼喷雾或其它孔口捕尘装置。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现场有水针,有水炮泥使用箱,每个水炮泥的容量不低于200ml,数量符合规定。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对爆破地点附近30米巷道必须洒水降尘。6、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装放炮自动喷雾,实行放炮喷雾,喷雾距迎头不大于5米。且齐全、灵活、好用。7、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实现扒装水电137、联动闭锁控制。8、各掘进工作面需备60米6分胶管。9、个人防护:迎头生产工、锚喷工、放炮员应带防尘口罩。10、通风防尘设施应指定专人管理。11、检查发现未安设喷雾装置的每处次罚款100元,安设质量不合格,位置不符合要求、雾化效果不好者,每处次罚款50元,对巷道冲刷不及时而出现煤尘堆积的一处次罚款100元。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的每处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现场检查发现一处无水针、无水炮泥使用箱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放炮前后对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冲刷的一处次罚款50元,爆破作业不使用水炮泥的,对责任者按“三违”进行处理。除尘风机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按照煤矿设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安设不当、不齐全、不好用138、的每处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除尘风机卫生差或存放杂物的每处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不按规定使用净化水幕、除尘风机等防尘设施的,对责任者按”三违”进行处理。(五)地面防尘1、矸石道磕头罐必须有完善的自动喷雾装置,雾化好,灵敏可靠。2、人工翻卸矸石时,首先必须撒水。(六)隔爆设施管理1、矿井的两翼、相邻采区、相邻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与相连的巷道间,煤仓与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与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隔开。2、隔爆设施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和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3、隔爆水棚安设要求:水棚距巷道进、回风巷道口不少于60米;煤巷半煤岩巷掘进139、工作面掘进长度小于200米时可不安设。4、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0米,且水棚的排距应为1.2-3米。5、水棚应设置在直线段,水棚高度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米。6、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应保持50-70米,与风门的距离应大于25米。7、隔爆水棚的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定,对撤除的隔爆水棚,应及时交至通风队管理。若检查发现水槽(袋)丢失或划破,追究使用段队的责任,并按损坏一个水槽(袋)罚款40元进行处罚。如有故意破坏、匿藏不交者,给予每个50元的罚款。水棚横杆及吊挂勾少交一个(根)罚款20元,水棚材料:水袋回收率为95%,横杆及吊挂勾收率为98%。(七)矿井粉尘测定制度1、每月指定粉140、尘测定计划,进行矿井粉尘的分析、化验、测定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报表。2、总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各月测定1次。3、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由各采掘区队每个采样工种取样。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5、对不认真分析、化验、测定的每次罚141、款50元,不及时报表的每次罚款50元。二、有毒有害气体防治措施为加强对矿井生产中可能涌出的CO、CO2、NO2、NH3、H2S、SO2等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特制定本措施。(一)加强通防管理1、每月初,通风队要对照本月生产布局情况进行排查,对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异常涌出的地点如采掘揭露断层、老巷,矿井开拓新采区首次揭煤等要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并严格对照措施落实,重要地点要派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排查不全面,措施不到位,每次对通风区罚款200元。2、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对井下各地点进行气体检查,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涌出异常时要立即汇报通风区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发现气体浓度超过规程142、规定允许浓度时,要立即组织受影响地点所有工作人员撤至全风压供风新风流中。发现不认真兑现措施的每次对瓦斯检查员罚款200元。3、通风队要安排专人每周对全矿井的密闭内外气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要及时汇报,检查不到位的每处次对检查人罚款100元。4、对各采掘作业地点、硐室等用风地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配风。通风区要严格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各用风地点供风充足,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5、通风队要搞好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防止自然发火工作,发现自然发火隐患时要立即组织力量处理,不得出现CO超限现象。(二)加强监测系统管理1、通风队要完善束管监测系统并按规定进行取样、分析、化验,143、发现问题要立即汇报调度室、通风区,由通风区根据情况研究制定处理方案。2、通风队要定期对矿井束管监测系统进行检查,发现管路破损、仪器测量数据不准等问题时,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三)其它:1、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特征,发现有异常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通风队。并按照调度室、通风队指明的避灾路线离开危险区。2、井下使用的各种牌板、设施要尽量使用不燃材料制做,以避免因矿井火灾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所用材料或制做不合格,每处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3、矿井一旦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及其它有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异常涌出的事故时,调度室要立即组织矿长、总工程师及全科、调度室、通风队等部门共144、同协商研究解决方案。三、噪音治理措施1、我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对主要有几个地点产生噪音:压风机房、扇风机房、绞车房、坑木场、井下电机车司机等各工作岗位,要针对各工种特点,采用各种方式来降低噪音对职工人身健康造成的危害。2、地面噪音防治:对压风机房、扇风机房等地点根据各自工作环境修建专门的隔离间或休息间,减少噪音与工作人员的接触时间及接触强度,降低噪音对人身健康的危害。3、井下噪音防治:矿井生产期间,井下噪音较大的设备主要是局部通风机。针对独头巷道局部通风机噪音,掘进工作面采用低噪音设备(对旋式风机)的,对现矿井各局部通风地点对规程规定的5.5KW以上局部通风机(我矿有5.5KW、7.5KW及11K145、W三种)必须全部配备消音器,没有消音器的局部通风机不得投入使用。四、高温治理防治措施裕兴煤业自试运行以来,井下作业环境无温度超规定现象,但通风部门要对按规定对矿井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进行温度检查,各变电所要安设温度探头,对变电所温度进行24小时监测。发现采掘工作面温度或变电所温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职业病防治计划一、目的为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防治计划。二、目标1、杜绝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2、杜绝重大急性中毒事故;3、作业场所粉尘作业点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4、作业场所毒物作业点合格率达到100%以上;5146、作业场所噪声不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三、措施及保障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各相关科队要在矿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按照责任分工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经费保障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按年度编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在矿公开栏设置职业卫生宣传公告栏。2、大力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活动,积极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高职工职业危害防治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职业卫生科、劳147、资科和综合办公室要根据矿安排,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组织好职工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和学时要达到上级要求。3、全面落实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措施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加大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科队日检、专业旬检、矿月检相结合,正规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职业卫生检查制度,安监科要定期对地面或井下各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的悬挂、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的检148、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使用、维修及职工按规程操作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把现场考核情况与各单位的经济效益及个人收入挂钩。同时,在各单位要设立专职的职业危害监督员,与矿检查形成网络化管理,实现24小时过程控制,保证职业卫生工作不断取得突破提高。5、通风科要积极配合矿,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6、组织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劳资科要严格按照矿的安排,组织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查体项目符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查体率要达到上级要149、求。做好职业性定期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人员,要及时调离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安排其适当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为了搞好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的规定,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研究,特制定裕兴煤业煤矿2012年度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裕兴煤业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矿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毕学灵副组长:王跃进、宋学兵、孔文勇、李志文、常海中、张金锁、张春发成 员:职业安全卫生科、劳资科、医疗室150、供应科、基建科、财务科、总务科、安监科、生产科、地测科、机电科、通风科、质标办、调度室、工会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等负责人。各科队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做好方案的组织、指导、协调、总结工作,确保方案顺利实施,取得实效。二、实施步骤第一阶段:发动和部署阶段(2012年6月1日-7月30日)。各科队要深刻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第二阶段:建章立制和培训阶段(2012年8月1日-8月31日)。各科队要按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公司和矿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专业、单位151、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和制度,并抓好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工作。第三阶段:全面推进和检查指导阶段(2012年9月1日-11月30日)。各科队根据制订的实施方案,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安监科、职业卫生科、综合办公室要加强检查指导。第四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11年12月1日-31日)。由职业卫生科牵头,组织安监科、综合办公室对全矿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达标单位进行考核验收。三、具体技术要求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每月30号之前按照规定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3、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特别是职业病危害152、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要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通风科要按制度做好测尘工作,劳资科、仓库每月10-15号按照劳保用品发放办法的要求发放劳保用品,为接尘人员发放防尘口罩, 并配备足够的防尘滤膜,为接噪人员发放耳塞等防护用品。4、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及时制定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7、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8、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15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我矿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1)对准备从事接尘人员进行就业前健康查体,以便掌握就业者健康状况,避免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粉尘作业。(2)5月至10月组织接尘人员进行查体。尘肺病人、疑似病及掘进、采煤工人每年查体一次,辅助工每两年查体一次,脱离粉尘作业人员两年查体一次。(3)对接尘人员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4)对退休等员工进行离岗前查体,维护员工合法权益。(5)对新发现的职业病人及时安排到医院接受康复治疗,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业病待遇。(6)154、定期组织病人到指定疗养机构疗养并做好尘肺病人肺灌洗治疗工作。10、每月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11、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12、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教培中心要做好考试和建档工作。四、考核验收1、安监科、职业卫生科、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推进情况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实行月度检查、季度考核;各专业每月、每季度要认真进行自查,总结职业病防治方案实施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并及时进行整改。2、对方案实施过程中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单位,按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不按制度落实责任或作业场所检查不合格的,每次罚款500元。3、年底由职业卫生科牵头,组织安监科、综合办公室对全矿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职业病防治达标科队进行考核验收,经矿领导班子研究审核后,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