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一通三防及监测监控装置使用管理制度6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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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224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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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公司一通三防及监测监控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总 则一、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超前预防、贯彻全程、关键落实”以及“人人都是通风员”的安全理念,杜绝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以打造安全本质型矿井为目标,在井下建设“人员无缺位、设备无故障、系统无缺陷、管理五漏洞”的零事故现场和零事故环境。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制定同煤国电煤矿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二、煤矿公司所属各队,及在煤矿井下施工的各项目2、部,必须遵守本制度。三、煤矿公司通风部必须依照本规定对所辖的队组的“一通三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四、煤矿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作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五、煤矿公司制定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如下。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局部通风管理制度;3、巷道贯通管理制度;4、通风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5、瓦斯检查制度;6、井下放炮管理制度;7、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8、排放瓦斯管理制度;9、防灭火管理制度;10、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1、监测监控装置使用管理制度12、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1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3、制度14、预防小窑“一通三防”灾害管理制度15、抽放瓦斯系统管理制度16、安全培训制度17、其它管理制度18、“一通三防”考核办法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规定解释权属同煤国电煤矿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一、董事长“一通三防”责任制1、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本公司“一通三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2、贯彻煤矿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同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及同煤国电煤矿公司“一通三防” 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责成公司经理层做好“一通三防”安全工作。3、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研究“一通三防”重大安全事项,责成总经理解决“一通4、三防”重大问题。4、确保公司“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投入。二、总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1、总经理对本公司“一通三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2、严格执行煤矿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同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及同煤国电煤矿公司“一通三防” 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机构,配齐“一通三防”各类人员和必须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设备。3、每年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会议,贯彻上级“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精神,审查“一通三防”工作年度计划和安技措工程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资金、人力和物力到位。4、每月召开一次由公司副5、总经理、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参加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听取“一通三防”情况汇报,研究布置“一通三防”工作。5、每天审阅矿井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并及时签署处理意见。6、监督检查本公司“一通三防”责任制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7、抓好“一通三防”各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定期安全轮训,不断提高人员技术业务素质,做到人员持证上岗。8、每年进行一次矿井救灾反风演习,每季至少安排检查一次反风设施。矿井发生灾变时,指挥处理事故。三、总工程师“一通三防”责任制1、负责本公司“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对“一通三防”负技术责任。2、负责通风系统设计,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3、在安排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采掘衔接时,充6、分保证“一通三防”的合理性。4、每年负责编制“一通三防”工作计划与安技措工程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检查完成情况。5、每年负责组织编制“矿井火灾预防和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及贯彻实施,并与每季度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6、每旬组织一次“一通三防”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7、每月组织通风、安检、技术等部门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研究“一通三防”工作,对存在的隐患问题必须制定措施处理。8、对局部通风机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防止煤层自燃及杜绝引爆火源等重要环节。9、每天审阅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表,并签注意见。10、矿井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影响安全生产,有7、权停止隐患区域队组作业,有权抽调人员进行处理。11、经常进行“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工作,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科技管理水平。四、安全副总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负责对“一通三防”各项设计、计划、安技措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制止违章行为,防止因监督检查不力而造成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五、生产副总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1、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负管理责任。2、在主持研究开拓、生产、机电工作时,对所涉及到的通风系统和风量问题,必须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3、在组织生产时,必须遵照“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措施执行,始终8、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防止事故发生。掘进工作面结束,负责安排将巷道浮煤(矸)清理干净。4、巷道贯通必须严格按照同煤集团公司巷道贯通管理规定及同煤国电煤矿公司“一通三防” 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巷道贯通管理规定执行。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要求实现“三专”供电,使用维护“风电闭锁”和“瓦电闭锁”,确保两锁可靠。同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6、爆破必须使用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炸药和电雷管,防止爆破引起的瓦斯、煤尘等事故。7、定期核定“一通三防”各工种人员数量,及时补充缺岗人员。8、根据通风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力量实施“一通三防”遇到的应急工程。六、机电副总经理“一通三防”责任9、制1、对分管机电工作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与质量负责,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2、局部通风机按规定要求实现“三专”供电。3、加强矿井有关“一通三防”机电设备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消灭电气失爆,机电设备上齐各类保护,防止因机电设备运行故障或发生明火以及失爆造成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七、经营副总经理“一通三防”责任制负责按照“一通三防”工作所需,按分管范围负责及时作好相应工作,防止出现漏洞或缺口,造成损失或事故。八、通风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责任制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具体抓好以下工作:1、通风系统设计。2、编制“一通三防”月度及年度计划。3、制定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监测等技术管10、理规定。4、编制、审查“一通三防”方案、措施。5、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一通三防”措施的修订。6、每月组织通风部门有关人员对井下专用回风巷进行巡检。7、按通风设施验收规定要求,进行通风设施验收。九、安全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责任制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抓好“一通三防”技术工作的监督落实及其它相关工作。十、各分管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责任制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抓好各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工作。十一、风井工作部“一通三防”责任制1、严格执行同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及同煤国电煤矿公司“一通三防” 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2、按照作业规程,负责贯彻执行有关“一通三防”规定和措施。311、负责管理工作面范围的通风、防尘、防火、监测等设施,保证数量、质量符合规定,并正常使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保证其正常工作状态。对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设施负管理责任。4、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碰坏、不撞坏风门,不同时敞开两道(组)风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5、本队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会使用。 6、负责矿井主要通风机看管、保养,确保安全连续运行。按时进行倒运行。7、负责地面制氮机的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8、负责地面制浆系统设备的管理,确保系十二、各施工代表“一通三防”责任制1、严格执行同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及同煤国电煤矿公司“一通三防” 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2、按照作业规程,12、负责贯彻执行有关“一通三防”规定和措施。3、负责管理工作面范围的通风、防尘、防火、监测等设施,保证数量、质量符合规定,并正常使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保证其正常工作状态。对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设施负管理责任。4、掘进工作面结束,督查将巷道浮煤(矸)清理干净。5、本队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会使用。十三、运输作业队组“一通三防”责任制1、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碰坏、不撞坏风门,不同时敞开两道(组)风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2、在矿井中使用胶轮车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胶轮车运输的规定。3、维护使用好各主要运输巷道内的防尘、隔爆设施。4、及时冲洗各转载点、搭接峒室内以及主井口房内的煤尘,1001和1013、02皮带走廊内的煤尘要及时清扫。5、维护好全矿井井下的供水管路系统。6、本队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会使用。十四、机电作业队组“一通三防”责任制1、加强机电峒室内设备管理,防止出现失爆;保证机电设备完好,各种保护齐全,维护及时,无漏电和失修的设备。配齐防灭火器材。2、对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设施负管理责任。3、定期清扫机电峒室及设备内、外的粉尘,杜绝超标。4、加强矿灯管理,防止出现失爆。5、本队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会使用。十五、机电部“一通三防”责任制1、严格执行同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及同煤国电煤矿公司“一通三防” 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2、加强机电设备管理,防止出现失14、爆;保证管理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完好,各种保护齐全,维护及时,无漏电和失修设备及机械撞击或摩擦起火现象。3、协同施工队组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实行“三专”供电,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及风、瓦电闭锁。4、负责消除电气设备的失爆,消灭电气引爆火源,消除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现象的出现。5、负责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6、负责搞好皮带运输机的防火工作。7、对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设施负管理责任。8、本单位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会使用。十六、生产技术部“一通三防”责任制本单位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会使用。(一) 生产技术方面责任制1、盘区设计必须有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设计必须实行分区通风。15、严禁两个相邻的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之间贯通。2、及时掌握掘进巷道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尽量减少无效进尺和出现盲巷。3、审查开拓部署、盘区设计、作业规程、井巷验收、采面移交时,参与审查、验收通风系统和防治瓦斯、防尘、防灭火等“一通三防”方面及其相关设施符合要求。4、掌握本公司“一通三防”安全情况,协助“一通三防”部门督促检查采掘工作面有关“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二)地质方面责任制1、根据采掘计划安排,为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生产提供地质及相关瓦斯等情况。2、负责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并提供被贯通地点附近的瓦斯地质情况,提供与旧巷、古塘贯通的水文地质、瓦斯等资料。(三)小窑方面责任制1、负责监管本16、公司井田范围及周边小窑。掌握小窑动态,防止小窑越层、越界进入本公司井田。2、定期对本公司井田范围及周边各小窑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准确掌握小窑有关危害大矿的行为,制止小窑破坏大矿通风系统行为。3、凡因监管不力,由于小窑影响,造成大矿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七、通风部“一通三防”责任制1、通风部是本公司“一通三防”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现安全与质量达标。2、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法规和“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粉尘、防灭火、监测等各项管理制度,防止“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3、负责编制本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措工程计划和科技项目计划等内容,保证本17、公司安全生产。4、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掌握各施工队组的通风、瓦斯、防火、防尘、监测等“一通三防”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实施。审查“一通三防”方案及有关措施。5、实行二十四小时“一通三防”调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每日向集团公司通风处汇报“一通三防”情况;发生重大问题,必须立即向本公司调度和通风处汇报。6、详细掌握本公司“一通三防”情况,制定安全措施,消除“一通三防”隐患。7、监督检查本公司各部门“一通三防”执行情况,严格申报查处“一通三防”的违章行为,行使“一通三防”职能权限。8、参与矿井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查,保证“一通三防”的合理性。9、负责风电闭锁、瓦电闭18、锁的管理。10、负责对本公司“一通三防”仪器仪表进行管理,按照强检规定,定期对“一通三防”仪器仪表送检,并进行日常维修管理,保证仪器仪表正常使用。11、负责本公司自救器管理,超期、报废自救器不得发放使用。12、定期召开年度本公司通风工作会议,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例会。13、负责监督、检查本公司矿井通风质量达标,定期组织标准化的检查工作,保证“一通三防”安全目标的实现。14、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矿井沼气和二氧化碳等级的鉴定、通风能力核定、煤尘爆炸性鉴定以及煤层自燃倾向性、粉尘浓度测定工作。15、负责本公司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16、由于“一通三防”管理不善,造成“一通三防”事故,负相应19、管理和技术责任。十八、安全监察部“一通三防”责任制1、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措施的贯彻执行。2、负责对各部门“一通三防”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3、协助公司总工程师按时组织编制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实施。4、对“一通三防”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凡因监督检查不力,发生事故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十九、调度指挥中心“一通三防”责任制1、负责对各部门“一通三防”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2、协调、平衡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方面的相关工作,并进行跟踪落实。3、在组织调度生产的同时调度和督促重大“一通三防”情况及重点工程进度隐患处理情况。4、负责指导通风调度业务工20、作,及时传达上级“一通三防”规定、通知、通报等。二十、经营管理部“一通三防”责任制1、根据“一通三防”需要,认真及时组织相关“一通三防”设备、仪器、仪表、配件、材料的采购。采购物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煤炭行业安全标准,纳入国家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一通三防”产品,还必须取得煤安标志,不符合要求不得采购。2、若因负责范围的“一通三防”器材采购不及时或数量与质量达不到计划、协议要求,影响安全生产或导致事故发生,应负管理责任。二十一、人力资源部“一通三防”责任制1、按照通风工作需要,定期核定“一通三防”各工种人员数量,及时补充缺岗人员。2、每年负责编制全年“一通三防”人员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21、。3、若因“一通三防”人员短缺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的情况,应负管理责任。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个盘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通风部门制定方案、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二、进行盘区开采设计时,必须首先布置盘区专用回风巷,在盘区未形成系统前不得开掘顺槽,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盘区每一层都必须设专用回风巷,长度都必须贯穿整个盘区的长度,无专用回风巷的盘区不得开掘其它巷道。三、准备回采工作面未形成分区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准备。四、准备回采工作面时要由分管领导统一协调通风、运煤、运料、供电、通讯、防尘、消防洒水、排水八大系22、统,但首先应考虑和保证通风系统可靠稳定,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保护通风设施的措施。五、掘进巷道开口时,必须具备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及风、瓦电闭锁条件,具有完善的通风设计并提出申请经通风、安监等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口,掘进巷道开巷40m未形成分区通风系统不准继续向前掘进。六、严禁一巷多头作业、反打巷和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工作面供风。七、在盘区开拓中,盘区可允许两条掘进巷共用一个回风系统,其中间横峒只允许保留一个,其余横峒必须永久密闭。八、各类峒室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九、新盘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通风系统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十、每旬至少由通风部门组织一次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23、时处理;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撤设备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每班由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通风区进行处理;通风干部要随时掌握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对查出的隐患及时处理。十一、严禁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如构成分区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时,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十二、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做风眼使用,不准使用穿层煤眼,若使用穿层煤眼必须要逐层锁口。十三、已报废或无用的井巷、风眼、溜煤眼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十四、技术部门在设计盘区巷道布24、置时,首先考虑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要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形不成系统的巷道不准开掘。 十五、每年在安排计划前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每月安排生产计划前,要分盘区进行风量核定,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当矿井或盘区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 十六、每年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一次全面测定。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应对通风网络的阻力进行测定绘制通风立体示意图、网络图和矿井压能图。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网络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问题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十七、控风设施的设置要合理,要尽可能减少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在矿井各主要通风机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25、分支不得设置控风设施,在一条支路中不得重复(两处以上)设置控风设施。 十八、回风井必须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和与其配套的电动机,其中任一台工作时都能产生近似相同的工况。 十九、新安装主要通风机投运前、更换新风机或改造老风机之后,必须进行通风机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并建立完善可靠的性能测定数据库。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前,必须编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后,要及时绘制静压(全压)-风量、风量-输出功率、风量-效率曲线,并编制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二十、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改变主26、要通风机运行状态的请示报告,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主要通风机单机运行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十一、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编制专项措施。单机运行一周内,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局部通风设计。经生产部门、安全部门及施工单位人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二、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迁移)实行三联单申请制,三联单由通风区、机电部审签。安装(迁移)具体位置由通风区指定。三、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施工队派专人进行管理。无人工作地点的局部通风机由瓦检员负责管理,并负责风筒完好、送风、排瓦斯。在无人工27、作的盲巷口应设置栅栏。四、因检查或其他原因须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要实行停风申请单制,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停风申请单必须经通风、安监、监控、调度审批,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停局部通风机前由瓦斯检查员和安监员将人员撤出,并切断电源,瓦斯检查员和安监员在巷道口设岗拦人。五、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局部通风机和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要杜绝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局部通风机都要由安全监察部进行组织分析追查,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六、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同时应定28、期进行检修,确保能够连续运转。七、局部通风机的稳设和风筒的吊挂由施工单位负责。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音风机除外)。风筒的吊挂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吊挂到位,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6m。风筒末端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确定,并保证无瓦斯、二氧化碳积聚或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煤巷、半煤岩巷掘进不低于0.25m/s,岩巷不低于0.15m/min)要求。八、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方式或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为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采用两台风机为一个29、工作面供风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管理措施。九、掘进工作面应“一掘到位”不得打打停停。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时,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完毕,并设点检查。十、掘进工作面要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应避免反掘巷道,严禁掘进工作面独孔多头作业。十一、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实现 “三专两闭锁”供电。同时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十二、坚持掘进工作面移稳局扇验收制度。凡发现局扇 “三专两闭锁”供电、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区有权停止作业。十三、节假日期间停工30、时间较长的掘进工作面,一般不停局部通风机。若采取停风措施时,必须进行“三断”(断风管、断水管、断电缆),即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巷道,并在巷口做临时密闭。十四、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5m处,必须安设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立即切断被串联工作面内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禁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若必须采用时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十五、采用外部送风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或下隅角的瓦斯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处,禁止在工作面安装局部通风机。十六、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当全负31、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必须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并汇报通风区,进行处理。十七、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与回采工作面供电分开。矿井风量管理制度一、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通风能力必须满足生产供风需要,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解决。二、采、掘工作面、峒室及其它地点的配风量,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配风,保证各用风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等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风速以及温度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三、通风每月月底根据集团公司的配风标准制32、定全矿的配风计划,井下所有供风地点的配风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四、对于高瓦斯盘区,采掘工作面配风除满足配风标准外,还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风速要求。五、矿井风量管理具体要求:1、矿井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矿井外部漏风每月测定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根据要求随时进行测定。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所布置的测点必须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支的实际风量。每旬风量测定必须在同一个班内完成,当日出测风报表,测定结果应按盘区分别填写并报通风部门领导、矿总工程师审阅。每旬测风后要进行通风系统和风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2、测风点应相对固定,并留有明显的标志。测风点的布置要符合以下要求:回采工33、作面布置在顺槽内回风绕道口以里30m(如本面有外切眼供风,在外切眼以里10m处增加一个测点);下分层工作面布在回风巷距工作面2050m。采用升、泄压的工作面或本工作面采空区与小煤窑井巷、采空区有连通关系或与本矿邻近采空区可能塌通、连通影响进回风巷风量变化的工作面除正常布点外,还应在进风巷口以里50m布一测点。掘进工作面布在回风绕道内及局部通风机吸风口、风筒末端出风口。盘区尾巷布置在最末第一个与第二个横峒之间的皮、运支路。其它供风地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设立正规的测风站,每次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测风站牌板上。4、抽出式通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压入34、式通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0。配风合格率达到100,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5、对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附属装置检修门、反风道、反风门及井口附近的其它漏风通道均应封堵严密。每季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降低外部漏风。六、测风员必须坚持每旬的测风制度,发现风量变化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一、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前,施工队组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通风区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等单位进行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交通风区备查。二、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35、准,通风部领导现场指挥进行贯通;与已采空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巷道贯通措施,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三、机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前,炮掘巷道距贯通点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有关的领导及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调度室、施工队下达贯通通知单。通风部提前做好调改风等准备工作。四、巷道贯通前施工队组每班必须将进度情况汇报通风部。通风部按照汇报掌握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五、贯通前,通风部要进行系统分析,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路变化,特别要对存在角联支路和邻近有封闭区的巷道作风量预测,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36、现的无风、微风巷道提前做好预处理措施。六、贯通前,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供风,除进行瓦斯检查、排水工作外,不准做其它工作;停掘巷道进行瓦斯等气体检查时,对方巷道不得进行装药和爆破工作。七、在预计巷道贯通前5天,施工单位技术主管每班都要绘制进度图表,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施工队长通知通风部领导。通风部领导安排专职瓦检工每班按规定的检查次数进入被贯通地点检查瓦斯、风筒吊挂及通风情况,严防因冒顶、片帮等原因在巷道贯通过程中造成通风不良、瓦斯积聚。八、施工单位在距贯通10m时,要长探短掘,每次爆破瓦检员都要对方进行瓦斯检查,贯通当班施工单位提出允许巷道贯通申请单,经矿总工程师、安全37、监察部、通风部、施工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贯通。九、巷道贯通全过程由矿分管开拓的领导统一指挥。贯通前,要向参加贯通工作的所有人员贯彻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贯通时,通风部领导、施工队长、安全监察部领导必须到现场指挥。对于贯通影响范围广,造成矿井风量变化大,以及贯通旧巷、采空区、老窑和其它情况不明地点等,矿要编制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贯通时总工程师、分管安全、开拓的领导要亲临现场,由总工程师统一指挥。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受影响区域必须断电、撤人(调整通风系统的人员除外)。每次贯通,通风部都要留有详细的记录。十、发现小煤窑与大矿贯通,及时组织力量立即予以封闭,同时书面报集团公司经理38、办、通风处、安监部、生产部等部门。十一、平行巷道(正、副巷)与联络横峒贯通执行下列规定:1、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大于联络横峒长度。2、联络横峒与巷道(或巷道与联络横峒)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掘进,不得对掘,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一切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3、正巷、副巷和联络横峒必须由同一个对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副巷同时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4、贯通后,对后一联络横峒应立即临时封闭,并随时进行移风机。抓紧时间密39、闭后一联络横峒。5、贯通工作由安全监察部、通风部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十二、对掘(或相交)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1、通风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进行贯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2、炮掘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一切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3、每次放炮前,必须按“三人连锁放炮”的有关规定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负压通风地点通40、往贯通地点的所有通道设置专人警戒。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区领导现场指挥进行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十三、生产盘区的盘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不得掘进联络横峒,如确因需要非掘不可时,在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通风设施,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此种贯通,除必须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外,还需要有明确的岗位分工,特别是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地区,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十四、未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已采区、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一旦打通,要按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通风设施及工程质41、量管理验收制度一、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使用木杠、木板墙、挡风帘(处理事故和瓦斯超限不在此限)。二、矿井永久性设施必须要有施工设计,由通风部审查。其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设计重点要考虑防灭火及防治瓦斯,通风设施位置要选在围岩较稳定漏风小的地点,否则,必须采取措施处理漏风)。三、成立通风工程验收组,对通风设施质量进行逐级验收把关。通风部负责进行施工设计,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有关部门对施工设计进行审定。工程验收组负责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充填砂浆或黄42、土、里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和外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及包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对不符合设计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建,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挡管理。没有验收记录的工程视为不合格,矿井通风设施分盘区(区域)进行统一编号。四、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横峒、采空区密闭、必须建筑防火密闭;盘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横峒、顺槽之间需隔离的横峒,必须建筑永久密闭。密闭建在进风巷一侧,回风侧设置栅栏。进回风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矿井与小窑贯通的地点必须构筑隔爆密闭;废弃的溜煤眼、风眼必须对上下口进行封闭;刀柱采煤工作面必须对采后的每一刀间口都进行封闭,上43、一刀柱采空区未封闭,下一刀柱不得开采。对防火密闭距巷口超过6m的要在巷口增设临时密闭并将观测孔引出墙外。五、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通风部同意后方可执行。拆除时必须有通风干部在现场统一指挥。对私自拆除、破坏设施的责任人必须严肃查处。六、矿通风部每月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记录,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七、井下通风设施的增减必须在24h内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八、回采工作面结束开采前一个月,由技术科填写停采通知单,经通风、安监、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批准后实施。停采线的划定位置要求能满足采空区封闭要求,封闭有发火危险的采空区,必须留有足够的距离砌筑气室密闭,44、刀柱工作面如停采时间超过一个月,刀间封闭必须施工片石(砖)密闭。井下建筑密闭所需用的片石不准用井下煤矸石或煤块代替。九、永久(防火、防爆)密闭两侧必须抹面(封口里侧除外),且不少于两次,墙面平整。有条件的可对密闭四周进行喷浆,以减少漏风。十、压入式通风矿井中的大巷风门、斜井底的行车风门必须用铁板制作,铁板厚度不小于3mm。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进出物料。可在两道风门安装闭锁装置。对于重要地点的风门,要设专人看管。十一、通风队伍必须稳定,人数要充足,确保通风设施构筑及时,质量符合标准。对出现亏欠的、不符合标准的通风设施,要严肃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十二、矿材料部门供给的通风材料费用计划要合理,材料质45、量要保证。瓦斯检查制度一、严格按巡回检查图表检查瓦斯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为: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二次;无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盘区层别回风巷、各类峒室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矿井的主要回风、盲巷、窒息区瓦斯检查每旬至少一次,各回风井瓦斯检查每月至少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有变化或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峒室、巷道和特殊地点(如高顶区)的瓦斯检查及其检查次数和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决定。瓦检员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地点的任何作业,及时汇报,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二、通风部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46、并制定各区域瓦斯检查计划图表。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3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三、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同时检查所负责地区的瓦斯情况,达到无超限、无积存。将每次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检查图表上。每个检查点检查内容主要是瓦斯和二氧化碳。同时要检查温度,每班不得少于一次。四、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鉴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和检查手杖。五、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内容填写在检查手册和牌板上,并将检查结果通知该作业点负责人并签字,且向调度室进行汇报,做到手册、牌板、调度台帐“三对口”。六、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必47、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检查手册上签字交接。七、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审查制。凡通风部、安全监察部的干部下井遇到瓦检员必须审查图表,符合计划图表的,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问题内容,审查人要在所查图表上签名。瓦斯检查班长要在班后审查当班全部图表并交回通风主管部门,经主管领导审查后,加注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八、调度室要每日填报“矿井通风调度日报表”,填写内容主要是当日各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瓦斯、自燃发火等情况;瓦斯队要每日填报“矿井瓦斯日报表” 填写内容主要是当日每班、次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情况,报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九、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在爆破时48、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检员要填写“一炮三检”日报表,由通风主管部门审签,坚决杜绝空班漏检、脱岗现象。十、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要严肃惩处。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一、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专门发证机关发的放炮合格证。二、雷管必须进行分队、分班编号,每个单位的各班只能使用自己的,不能滥用。放炮员当班领用的雷管、火药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每班的实际消耗量由当班的班长负责核签,原则上当班领的必须当班使用完,若用不完必须当班交回火药库或火药发放点,49、做到领取、消耗、清退三对口,严禁在工作地点存放。三、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雷管、火药要分别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四、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器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五、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六、装药时,首先必须清掏炮眼内的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七、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50、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m3时,才可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必须由瓦检员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由施工队班长核实签字后,才准装药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时放炮,炮眼内发现异常,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体松散等情况时,严禁装药放炮。风量不足时严禁放炮。瓦检员出井后填写“一炮三检”日报表,每天由通风区审签,坚决杜绝空班漏检、脱岗现象。八、放炮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爆破命令牌,瓦检员持爆破牌。放炮前,放炮员亲自将爆破母线联结好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51、板与支架情况,确认无问题时,下达放炮命令,同时将自己携带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拿到爆破牌后,吹响爆破口哨,至少等待5秒钟后,方可进行爆破。爆破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九、排除放炮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使用短路法进行试验。十一、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或同一通风分区中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发爆器放炮。十二、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执行。十三、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放炮。十四、掘进工作面要一次装药一次引爆,禁止一次装药52、分次引爆。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放炮的数量。十五、回采工作面放炮落煤采用平行作业时,装药距钻眼的距离不得少于15m,装药距割煤的距离不少于30m。十六、放炮撤人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回采工作面不得低于30m,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必须将人员撤至进风顺槽距机头50m以外的安全地点。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直线):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m,半煤岩巷掘进不小于100m,岩巷掘进不小于150m,并有掩体。有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小于50m,拐弯后不小于10m。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面人员撤至防突风门外不少于20m的安全地点。3、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掘进过程中,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53、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一、井下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的敞口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盘区进回之间的横峒除外)。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通出口关系,且巷道长度超过20m风量不足或各种气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巷道,称为窒息区。盲巷、窒息区处于通风系统内,不论是否封闭均列入盲巷或窒息区管理范围。二、在矿井采掘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因技术设计或地质测量原因造成的要追究技术、地测部门的责任;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三、掘进过程中因故暂时停工的巷道一律不得停风,如果停风要立即断电撤人,在巷口处打栅栏设警标,派专人把守巷口,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必54、须予以封闭。四、盲巷、窒息区封闭时巷内必须将管路、铁轨、电缆等导电体断开,巷内吊挂的管路要放下。在墙前距巷口2m处安设全断面栅栏、警标和牌板。墙体建筑质量按集团公司通风设施建筑质量标准施工,密闭墙上要留有观测孔,有水的要设反水池。五、每旬对盲巷、窒息区密闭内外的有害气体浓度、墙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建立台帐进行分析和预防性管理。密闭墙前如缺氧或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由救护队员进行检查,密闭损坏要及时修复。六、盲巷、窒息区启封时,必须由通风区制定安全措施,由救护队实施。实现正常通风后,各种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其他人员方可进入。七、因风量不足形成的窒息区,必须采取调风措施55、消除窒息区或进行封闭管理;其它窒息区,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人员误入。排放瓦斯管理制度一、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受该通风机影响的停风区域必须全部断电撤人,并安排专人在通向停风区的各巷(井)口设警戒拦人。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其它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排放,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不超过2时(必须保证最远采区的风流瓦斯排出以后)再逐渐将风门关闭;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含1)时,通风瓦斯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含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56、。二、局部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1、本班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时,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米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由通风区安排瓦检员进行排放;停电时间30分钟至8小时时或虽未超过30分钟,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米范围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通过日常瓦斯涌出量计算预测巷道内瓦斯也不超3的地点,由通风区提出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瓦斯浓度检查超过3或预测浓度超过3或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启封盲巷等地点(不论超过3与否),排放瓦斯风流可直接进入盘区回风巷的,由矿通风区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2、局部积存瓦斯时,由瓦检员汇报调度室,通风区指定57、专人进行排放。3、排放密闭区内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已采区的)由通风区提出书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区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4、排放密闭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5、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全负压通风地点严禁超过1.5。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除本安型监测设施外),并设警戒。进入采区回风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要降到1以下。6、顺槽开口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的地58、点,排放瓦斯时,全负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格按不超过0.5进行控制。三、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如串联通风,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瓦斯。如排放瓦斯巷道为对旋风机,严禁启动两级同时排放。依次类推,排放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四、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在局部通风机至回风绕道口之间的风筒上加“三通”进行风量调节,利用该面风筒将风流直接送入工作59、面,供风量以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后不超过1.5为限。非救护队员不准进入停风区。五、排放已密闭区、盲巷、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上述巷道内无风筒)的瓦斯时,采用局部通风机从外向里接风筒逐段排放的方法,用风筒延接的快慢来控制。六、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降到0.5以下,在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设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斯报警检测仪。七、回采工作面瓦斯排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当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时,通过调整风量、风压不能解决时,应使用抽排瓦斯专用风机进行处理。2、当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时,应进行瓦斯抽放。3、对瓦60、斯涌出量较大的,采用抽放措施仍不能解决时,采用排瓦斯尾巷进行排放。4、严禁在工作面一侧(包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严禁用局部通风机强制稀释上隅角瓦斯。八、任何地点瓦斯排放前后,必须向总工程师、调度室汇报。九、排放瓦斯措施的内容包括:1、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浓度、范围、积存量,采取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的措施,供风量和排放时间,计划排放日期。2、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在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安装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仪。3、确定瓦斯排放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61、,通讯电话的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到排放瓦斯影响的峒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必须作到图文并茂,并在图上注明。4、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5、瓦斯排放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并填写瓦斯排放记录。 6、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落实责任。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一、矿井在每一个盘区煤层开采前,必须对该煤层的煤样进62、行自燃倾向性鉴定。二、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盘区设计时应采用后退式,工作面要选择丢煤少、漏风小、速度快的采煤方法。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火设计。凡是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三、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每班对回采工作面、层别回风巷以及高温地点和可能发火地点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每旬至少对火区、采空区、盘区回风巷、回采工作面及可能发热的地点检查一次。发现异常随时检查、取样化验,及时掌握火区、采空区等区域自燃发火动态。化验报表要由通风区进行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四、每年(或进行通风系统改造时)要进行矿井压能测定,认真分析矿井压63、能分布状况,综合分析对火区和可能发火区的影响。盘区内阻力损失不宜超过600Pa,回采工作面阻力损失不宜超过200Pa。并依照矿井压能分布规律正确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小漏风量。五、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对采空区进行防火封闭。工作面周围的所有密闭墙要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8cm。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区有权强行密闭,并组织分析,追查当事人的责任。六、对因撤架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封闭长期供风的工作面,除在月报中将层别、编号及停采时间填写清楚以外,还必须制定相应的防灭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消除自燃发火隐患。七64、加强对防灭火系统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其防灭火作用,并要及时填写记录。对于无防灭火系统的矿井(或盘区),要选择、建立合适的防灭火系统报集团公司审批。当防灭火系统需要报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审定,经现场核定认可后,方可拆除。八、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一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局审批,否则不得开采。对已经批准开采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工作面,要按时在月报中填写工作面的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工作面与火区的层间压差及当月采煤量等数据。九、加强对外因火灾的防范。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建立健全井下明火和可燃物管理制度。井下严禁电焊、气焊、喷灯焊工作。因特殊情况确65、需在井下焊接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在矿井主要进风巷焊接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盘区内焊接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必须要完善,在井下各峒室进风口处要设立消防栓,并定期检修。十、加强对火区的管理。每一个火区都要按集团公司批准的措施要求进行管理,并按规程要求建立火区管理资料,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通风区永久保存。在火区的管理过程中,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集团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十一、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由救护队进行日常管理。消防材料的品种、数量由矿总工程师按本矿具体情况而定。十二、矿井周边有小窑时,通风区要详细66、掌握小窑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大井受影响的区域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突然受到小窑灾变威胁,以确保大井的安全生产。 十三、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暗立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堵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火灾气体的扩散。 十四、矿井必须绘制防灭火系统图和注销火区图,并符合规范要求。 十五、建立合理的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的水压不低于39.2KPa(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并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在所有井巷内必须按规定敷设消防洒水管路且安设三通和阀门。 十六、必须建立和完善矿井反风系统,一旦有灾变发生后67、,主要通风机司机接到通知后,能在10min内完成反风操作,反风后进入火灾地点的沼气浓度不得超过2。 十七、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除按照规定进行井下采空区和火区的封闭外,还要保护好采空区边界煤柱和底板的完整性,避免产生裂隙漏风,同时对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地面裂隙进行充填,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 十八、每个季度由矿主要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供水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消防器材放置点和消防材料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九、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一旦发现矿井火灾,现场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68、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直接灭火,矿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矿总经理任总指挥,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事故矿井的救护队长为总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上级派赴救灾现场的领导和代表以及其他人员只能起参谋作用,不能直接指挥和干预决策命令。 二十、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水煤气爆炸。 二十一、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风流方向的稳定。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 二十二、井下所有人员必须熟悉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69、本职工作区域内消防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防尘洒水管路系统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建立防尘洒水系统,矿井防尘用水量至少在每年的四季度末核算一次,并提出核算报告。矿井地面要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每年必须对水池进行一次清理。 2、防尘用水系统中要有过滤装置或采用其它净化方式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水值每年至少化验一次,如果水源改变要重新化验。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装管道过滤器,并要定期清理积污。 3、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不到位不准生产。矿井主70、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井巷、盘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所属的各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翻煤点、转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的地点必须敷设管路,皮带斜井、皮带巷的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选煤楼、洗煤厂均要设防尘管路,保证定期冲洗。 4、矿井管路管径规定如下:大巷应在150mm以上;盘区巷应在100mm以上;采掘工作面应在50mm以上。采掘工作面的供水压力保证在1.5MPa以上。采掘巷道管路安设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m,任何洒水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压风管。 5、必须绘制矿井防尘立体示意图和1:5000平面系统图,必须建立防尘管理台帐71、。 二、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一)综采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工作面注水前要提出设计,审批后纳入该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执行。注水后要取样分析水份含量。打钻注水情况必须及时填入“注水台帐”,经常分析注水效果。 2、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正常使用,整个机组的喷雾系统以及整个工作面的防尘设施必须列入检修班的检修项目之内,并在割煤过程中随时更换被损坏的喷嘴和疏通被堵塞的喷嘴。内喷雾压力不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低于1.5MPa,喷雾流量必须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3、机组每个壁上必须安装一个72、大流量的磁化喷嘴,喷嘴的雾化范围必须覆盖整个滚筒。 4、液压支架必须有架间喷雾装置,同时在放煤口安装使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每四架分别设置一个向采空区及工作面空间进行喷雾的喷嘴,喷雾压力必须达到0.8MPa以上。 5、机组司机及移架工作业时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6、运输顺槽转载点落差不得大于0.5m,超过0.5m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7、转载点和溜煤眼上口必须安装喷雾洒水装置,安装高度高于转载点起点0.40.5m,洒水喷雾范围必须覆盖煤流散落范围。 8、回采工作面的运输顺槽必须安装两道净化水幕,一道固定安装在距行人斜巷口50m处,另一道安装在距工作面50m处,随工作面的推进73、而移动,水幕做到开机开水,关机关水。9、回采工作面的回风顺槽必须安装两道净化水幕,一道固定安装在距回风斜巷口50m处,另一道安装在距工作面50m处,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移动,水幕做到开机开水,关机关水。10、风流净化水幕要覆盖全断面,两端的喷嘴距离巷道两帮均不得超过0.3m。 11、风流净化水幕必须安装在顶板完好的地点,距顶板不得大于0.3m,不得小于0.1m,水幕喷嘴喷雾方向要水平逆向风流。 12、回采工作面两顺槽每月至少要冲洗三次煤尘,每班清扫两次浮煤。 (二)普采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74、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2、放炮前后要分别冲洗一次煤壁、顶板并洗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边出煤边洒水。 3、工作面顺槽的喷雾洒水、风流净化水幕安设标准参照综采工作面顺槽的方法。三、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机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正常使用,整个机组的喷雾系统以及整个工作面的防尘设施必须列入检修班的检修项目之内,并在割煤过程中随时更换被损坏的喷嘴和疏通被堵塞的喷嘴。2、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寸静压水管,其中皮带巷50m其它巷每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在其支管与干管联接处设置管路阀门。 3、掘进巷道必须设置风流净化水幕,巷道掘进深度小于175、20m,应安设一道风流净化水幕,位置距回风口50m处;掘进深度大于120m时安设两道风流净化水幕,一道固定安装在距回风绕道口50m处,另一道安装在距掘进工作面50m处,随工作面的的向前推进而移动,水幕做到开机开水,关机关水。水幕的安设标准参照回采的安设方法。 4、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大于0.5m,超过0.5m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5、转载点必须安设同回采转载点一样的喷雾洒水装置。每个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置专职防尘员维护综合防尘设施、使其正常使用。 6、掘进巷道由队组每周必须冲洗或清扫一次,堆积煤(矸)必须及时处理。 7、机组司机作业时必须佩带防尘口罩。(二)普掘工作面综合76、防尘管理制度 1、用风钻打眼必须实现湿式作业,供水压力达到0.3MPa,耗水量23L/min,以从钻孔中排出的岩粉或煤粉量糊状为准。2、炮眼封眼采用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数量应使其长度达到装药长度的一半,杜绝用煤、岩粉代替黄土充填炮眼。3、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冲洗一次。4、放炮时在距工作面20m处必须装放炮喷雾器,水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10min以上。 5、放炮后,装煤或装煤前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和爆落下来的煤、岩堆洒水,在装岩过程中必须边装边洒水。6、卸煤点必须安装喷雾洒水装置。四、巷道冲洗及刷浆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建立定期冲洗刷浆制度。2、对各77、类巷道的冲洗最长周期规定如下: 进风立井、副平峒、1070辅助运输巷及盘区辅助运输巷每月至少冲洗一次; 回风立井、主平峒、1070皮带巷及盘区皮带巷、1070回风巷及盘区回风巷每月至少冲洗两次。 回采工作面、顺槽每月至少冲洗三次。 掘进巷道每月至少冲洗三次。 溜煤眼、皮带头、转载点及易产生粉尘飞扬的地点应随时进行冲洗或清扫。 3、主、副平峒,1070辅助运输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 4、所有巷道的冲洗、刷浆必须留有记录。五、隔绝煤尘爆炸管理规定1、矿井必须有煤尘爆炸鉴定质料,确定其爆炸指数。2、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时,必须采用集中布置安装被动式隔爆水棚。3、隔爆水棚的安装地点的具体规定如下:主78、要隔爆水棚的设置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联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盘区之间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辅助隔爆水棚的设置地点: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盘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4、隔爆水棚必须符合MT15787煤矿用隔爆水槽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5、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水量不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棚水量不少于200L/m2 。 6、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0m,主要棚的棚区长不少于30m;辅助棚的棚区长不少于20m。前列(排)水槽与工作面的距离应保持在50200m的范围内。 7、隔爆水槽必须吊挂在专门的槽架上,棚架要用79、2寸钢管做托架,把用16mm的钢筋焊成与水槽宽度相匹配的水槽架用铅丝固定在托架上,高度一致,直线布置。 8、水棚之间的间隙与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棚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底面不小于1.8m,棚区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巷道需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9、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小于50m。 10、水棚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5度,钩尖长度为25mm。 11、掘进巷道深度达到120m时必须要装隔爆水槽,安装位置距回风绕道口50m;回采工作80、面进风顺槽水槽棚应安设在距行人斜巷口50m处。 12、队组每班必须派专人检查隔爆水槽的数量及水量,丢失的要及时补齐,水量不足的要立即补足。13、隔爆水棚必须悬挂隔爆水槽说明牌。14、要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台帐。六、粉尘测定管理制度1、矿井要配置足够测尘人员,负责测尘和化验工作。2、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并填写粉尘测定记录。3、测尘点布置的具体规定如下:综采面:落煤、司机操作、移架和其它工序四个测点;炮采面:打眼、爆破、回柱放顶、多工序作业、其它工序五个测点;机掘巷:掘进机作业、司机操作、抽出式通风、装煤(岩)、其它工序五个测点;炮掘巷:打眼、爆破、多工序作业、装岩(煤)81、其它工序五个测点;转载点:按巷道长度计算,不足1000m巷道,取各转载点粉尘浓度平均值作为一个测点;大于1000m巷道作为两个测点。主要峒室: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室等都作为单独一个测点。4、粉尘测定要求:粉尘测定方法按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和M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各项规定执行。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测定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全尘浓度的同时,还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监测监控装置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矿监测系统自安装使用以来,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集团公司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充分发挥系统的先进性能,为82、矿的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正常运行,以矿安全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形成一个全矿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减少丢失、损坏、浪费现象,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装置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同煤经通字(2003)第426号文件和集团公司、矿各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制度”适用于全矿井上下和“装置”有关联的安装维修,使用和管理。二、“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1、安装“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所需传感器的数量,种类及位置,干线扩展83、器所接动力开关电源位置,瓦电闭锁控制开关位置和控制区域及电缆的敷设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局部系统图、建立使用维护人员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装置”的设置要求参照同煤经通字(2003)第426号文第189条中第一第七项执行。2、需设“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主管在工作面开始准备的前三天将安装申请单审批后送后通风部监测队。凡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的当班必须由监测队将安全监测设备安装完毕,并运行正常。其准备回采工作面的“装置”安装申请单由计划到该面生产的单位提出,工作面稳装结束后与工作面同时移交回采单位。工掘工作面的“装置”安装申请由工程掘进单位提出。3、凡是84、没有填报安装申请单的施工单位,因此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单位技术主管责任,凡接到安装申请单无故没有安装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监测队责任。4、“装置”安装完毕并运行正常后由监测队和使用单位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由施工单位负责人验收签字,施工单位不得借口拒绝接收。否则要对其处罚。5、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改线或改变工作电压时,必须与监测队联系共同处理,严禁甩P5000电源和有关接线,否则,不论是否造成事故都要追究其责任。检修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装置”停止运行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6、凡安设了“装置”的工作面,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电85、源后,严禁施工单位私甩断电设备和自行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生产。受“装置”控制的电源开关其电气性能必须完好,其操作按钮不得背死,并有可供接线的小喇叭嘴。否则,造成不断电事故的责任电使用单位承担。使用单位在“装置”发生故障出现误断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监测队值班人员下井处理。监测队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恢复完好。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理。7、“装置”在现场应安装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地点。各种传感器安设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悬挂在能正确反映数据的地点。瓦斯传感器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煤壁不小于286、00mm。回风探头在回风巷以里距回风口10-15m的位置。采煤工作面探头距工作面不大于10m。掘进工作面探头吊挂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m无风筒的一侧。8、在采掘工作面范围的干线电缆及装置由该区(队)班组长或工长负责保管使用,并按规定移动工作面探头。瓦斯探头属精密测量仪器,移动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敲打磕碰,应采取一人拿探头一人收放线,避免在移动中损坏。并应吊挂牢固,以免掉下摔坏。工作面放炮作业时要将探头后移到安全地带,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凡在辖区范围内“装置”被破坏或丢失,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及监测队,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否则因此而造成事故要追究使用单位责任。9、安装在特殊环境中的“装置” 和电缆在相87、应的管理措施中,由总工程师指定使用和维护单位。各使用和维护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发展,每班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和监测队汇报,并协助处理。各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者,当班跟班人员为直接责任者。10、机电管理部在办理停电工作票时,凡有涉及停干线扩展器(P5000)电源的,须注明经总工程师批示,各单位持有的该工作票经批示后方可生效。 凡未办工作票或未经批示而停P5000电源造成长时间中断监测由此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11、各运输车辆出入井时杜绝撞坏“装置” 和电缆事故的发生,因特殊情况残使损坏时,必须及时报调度室和监测队,说明事故地点和损坏程度,否则要严肃处理。安检小分队要严格把关,对超宽88、超高的料车禁止通行。12、各单位在冲洗巷道和峒室应避开“装置” 和电缆接线盒,以免设备进水而损坏。13、监测电缆规定在本安线路中使用,电压等极较低时,施工单位不得作为按钮线、信号线及其它使用。否则,一经发现,按其出厂价加倍罚款。14、监测电缆规定使用蓝色外护套,敷设在副峒至总回风井底的干线电缆不得与动力电缆、水管一起油漆成其他颜色。否则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15、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必须每班至少对所辖范围内的“装置”进行两次以上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调度室和监测队并协助处理。在“装置”发生故障时,瓦检工要加强人工瓦斯检查。16、安检工对采掘巷道和工作面“装置”的使用和管理负监督检查责任89、,发现使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监测设备或吊挂位置不符合规定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正确使用,否则有权停止其作业。17、监测队每日必须派人到井下各使用地点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和所有情况,进行每天一次的示范吊挂和完好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包机人员在班内至少检查两次,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做好记录。18、井下包机人员必须保证各工作面每班至少有50米干线,以便施工队组随时按规定移动工作面探头。包机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后现场填矿安全生产监测巡检信息卡,由施工单位跟班干部按规定验收签字,作为其记工评分的依据。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19、瓦斯探头每7天循环调校一次,调校时必须携带标准气样和纯净空气样,并有调90、校记录。重点工作面要缩短调校周期。20、凡停采、停掘、巷道贯通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装置”时,使用“装置”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备全部撤出后由使用单位提出拆除申请,送监测队和机电科、管理部签注意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送监测队,方可由监测队将“装置” 拆除。拆除前要正常供风、排水和看护,拆除时原施工队和监测队现场移交,安检工现场监督。三、监测组管理及信息的处理。1、 监测组必须当班内将井下安装的“装置”完成定义、修图、任务,并保证远程终端与之同步运行,不得拖延,否则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2、 监测组每班必须有一名人员值班,班中不得出现空岗。值班员要认真监视微机工作状态和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做好各种纪录91、。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故障报警后,值班员必须根据情况立即通知通风部、安全监察部、矿调度室。通风调度接到通知后要立即通知当日矿、区值班领导及分管领导,并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处理。若是设备故障,监测组必须立即组织处理,不得拖延,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 监测组组长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日报),送安全监察部批示后报送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4、 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非指定人员不准操作计算机。禁止用计算机进行技术交流,禁止利用中心站设备进行与监测内容无关的业务。四、技术资料监测组技术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种技术资料,绘制修改监测系统图,填报各种报表92、记录,分类予以保存,具体细则参照同煤经通字(2003)第426号文第195条执行。五、“装置”的报废管理监测组根据所有年限、损坏程度对部分“装置”提出报废申请,由机电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等部门根据同煤经通字(2003)第426号文第194条规定进行鉴定,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予以实施。六、“装置”使用管理奖罚制度各有关单位必须按所辖范围对“装置”进行管理、维护,严禁随意拆除。对损坏和丢失的设备要按原价赔偿。对私自拆除者每发现一次,罚跟班干部50元,罚拆除责任者100元。2、工作面探头的传输电缆增加和拆除由监测组负责,其探头的移动由所有单位负责。凡不按要求加线每发现一次罚监测队包机人50元。不按要求移动93、探头每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跟班组长50元。3、监测队将“装置” 损坏、丢失情况报告送安全监察部追查处理,并报矿作业会通报,由矿领导指定有关单位办理罚款手续,所扣罚资金用于“装置”的设备、配件的补充。4、矿派出所要采取有力措施。刹住破坏盗窃监测设备电缆的违法行为,对情况严重的依法严惩。5、 利用各种行式对工人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安全监测的重要性,形成一个全矿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对于那些认真管理、正确使用“装置”,不发生丢失、损坏的单位或个人,矿将给予表彰和奖励。6、安全监察部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凡不按“制度”执行者,要追究94、其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以上“制度”未提到的条文,仍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同煤经通字(2003)第426号文件执行。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一、煤矿通风安全计量检定仪器包括:光干涉甲烷测定仪、光干涉甲烷校正仪、热催化甲烷测定仪、风表、粉尘采样器、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氧气检测报警仪、甲烷氧气两用报警仪。二、上述这些仪器均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仪器,必须执行强制检定计划。每年必须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强检计划以及周期计划强检,超检定周期、未经检定(包括新购仪器)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均不准使用。强制检定仪器周期表仪 器 名 称检定周期(月)备 注光干涉甲烷测定仪12光干涉甲烷95、校正仪6热催化测定仪12风表6粉尘采样器12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12甲烷、一氧化碳两用报警仪12氧气检测报警仪12甲烷、氧气检测报警仪12三、仪器、仪表必须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每100台仪器配备12名修理和调校人员。四、仪修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五、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计量仪器,必须每710天调校一次,并用调校记录,确保仪器的准确度。六、矿通风区必须建立化验分析室,并配备35名化验分析人员,负责粉尘浓度测定、矿井气体成份分析(分析气体成份一般指: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氧气、甲烷、乙烷、乙烯、乙炔等)。七、每年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矿井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96、测定计划,按时将取样送集团公司通风处。八、凡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以每一煤层为单位,在新暴露的采掘工作面上采取煤样,送交通风处化验室作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自燃倾向性鉴定。九、矿要建立相应的化验室管理制度,对化验室环境、设备、人员、化验过程、记录、结果及有毒物品等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十、化验、分析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十一、调校使用的标准气样、标准混合气样、标准气及煤矿安全化验分析用气,均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购置,本矿不得自行采购。十二、属于“一通三防”的强检仪器到货后,由采购部门通知通风处计量鉴定站,根据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标准对仪器进行抽检。根据多种类型的仪97、器数量,按5%的数量进行抽检,抽检样品最低不少于5台,并做好抽检记录,以备待查,同时抽检结果送交仪器采购部门和有关领导,作为付款依据。凡被抽查的仪器中,有一台不合格,则加倍抽查,仍有不合格者,则视为仪器不合格,该种仪器要求退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严格通风安全技术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程序,作到无论“一通三防”方面工作或其它工作,只要对矿井或局部“一通三防”有影响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并审批规程和措施。二、“一通三防”规定中相关审批内容表审 批 内 容审 批 部 门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省安全生产监察局2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的巷道贯通集团公司3改变98、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措施集团公司4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集团公司5不能按期封闭工作面的防火措施集团公司6井下摄影、照像工作的安全措施集团公司7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排瓦斯措施集团公司8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集团公司9串联通风措施集团公司10邻近工作面开掘横峒措施集团公司11大的掘进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集团公司12现生产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安全技术措施公司总工程师13采区以下(包括采区)调改通风系统的措施公司总工程师14一般掘进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公司总工程师15工作面的抽放瓦斯设计公司总工程师16其它“一通三防”措施公司总工程师预防小窑“一通三防99、”灾害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本矿井田内及周边小煤窑的监督管理,保护集团公司煤炭资源,维护本矿利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机构与职责1、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分管小窑的监督管理工作。2、通风区、安全监察部是本矿小煤窑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代表公司协调、配合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大同市及各级地方政府煤炭行政执法部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本公司安全及集团公司煤炭资源,组织调查和处理由于小煤窑非法开采造成的重大事故和安全隐患。负责处理由小煤窑开采引起的农企纠份,对严重威胁安全的小煤窑进行重点监控。3、总经理对本矿井田及周边小窑监督工作负责,总工程师在总经理领导下分管该项工作。通风区、安全监察部100、负责本井田及周边小煤窑的监管工作。4、矿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通风区、安全监察部、派出所 等部门也要对搞好小窑监管工作承担各自的责任,并充分发挥好各自的作用。地质技术部门不得为违法开采小窑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咨询等,供电部门不得为非法小窑供电或转供电,各单位火工品管理部门不得为非法小窑提供火工品,公安及通风部门要参与对违法开采小窑查处和监管工作。上述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严格把关,共同抓好小窑监管工作。二、监管范围1、对位于本井田内的小窑进行监管。2、对虽不在本矿井田,但由于相邻、小窑违法开采可能影响到本矿安全或破坏资源的小窑进行监管。3、对本井田内及周边由集团公司系统供电的101、小窑进行监管。各相邻大矿要顾全大局,协同合作,对位于矿界交接处的小煤矿监管情况要互相通气,经常构通,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邻大矿。三、监管内容:1、破坏大矿资源、影响大矿安全的私开矿(井)。2、破坏大矿资源、影响大矿安全的在整顿中已关闭的死灰复燃矿(井)。3、违法开采破坏大矿资源、影响大矿安全的越层越界矿。4、监督集团公司及地方各级煤炭执法部门对违法开采小窑做出的查处决定的执行情况。5、由集团公司系统供电的小窑其供电协议的执行情况以及违法开采情况。6、集团公司对由本系统供电的小窑下发停电通知的执行情况。7、上级部门安排的其它任务。四、工作制度及要求、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监察部要根据小矿在本井田所处的102、位置及对大矿的影响程度对井田内及周边所有小矿确定重点监控和一般监控对象,制定相应的监控周期和监控内容,且责任到人,同时对每一次监督都要留有记录,并将检查现状上图。2、现场查处制度。对发现的破坏大矿资源及影响大矿安全的非法开采矿井,由通风区、安全监察部要依法组织查处,制定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本单位查处不了的,一般情况下要及时行文上报集团公司,依据领导批示,由集团公司安监部煤炭纠察支队办理。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电告集团公司领导或安监部,立即组织查处。3、档案管理制度。对本井田内及周边的小矿要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小矿的各类证件、相关图纸、历次的查处报告以及与小矿有关的整顿情况等。4103、定期巡视抽查制度。要建立定期巡视制度。即每季一次对本井田内地面进行巡视,发现私开井和关闭井死灰复燃,要进行查处。查处不了的,立即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也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5、例会制度。总工程师要每月定期组织通风、安全监察部、机电管理部、生产技术部、派出所召开小窑监管例会,必要时可请集团公司供电、通风、地质、公安等部门参加。总结上月工作,安排本月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协调解决挡手问题。6、责任追究制度。对本矿小煤矿管理部门及人员,如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小矿严重越层越界以及发生事故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行政处罚。7、举报制度。为充分发挥群众104、的监督作用,建立小煤矿监管举报制度。举报小煤矿的违法采矿行为,举报本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给小煤矿通报信息、开绿灯、提供图纸资料、进行技术服务等违纪行为。移动式抽放瓦斯泵站管理制度一、建立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的适应条件: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式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情况下,必须建立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进行瓦斯抽放。二、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必须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通风区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通风区成立专门瓦斯抽放队伍,配备队长、技术员,明确分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设专人对抽放、对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105、放水、排除故障。分管瓦斯抽放的负责人员每月要对全矿的瓦斯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必须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和措施,矿井首次抽放瓦斯的设计和措施要报集团公司审批,投产前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进行验收,抽放工程不合格不得抽放。抽放效果应符合实际要求。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却需修改时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核同意。四、移动式泵站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泵站附近5m内设置甲烷传感器,作业人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盘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抽放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在管路出106、口上风侧5m,下风侧30m处,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必须在30m内将其浓度稀释到0.75%以内,两栅栏之间禁止任何人作业和行人。监测传感器设在下风侧栅栏外5m处。五、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或采空区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CO浓度和其它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燃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六、抽放矿井必须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制度、定期分析制度,并指定岗位责任制和泵站司机操作规程。七、抽放瓦斯时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1、抽放瓦斯系统图;2、泵站布置示意图;3、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4、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5、抽放参数测定记录;6、泵站值班记录;7、抽放量年、季、月报表;8、瓦斯抽放总结107、及分析报告。八、要进行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温度)的测定,人工测定每小时一次。九、封孔深度:岩石孔不小于3m,煤孔不小于5m。十、抽放管路必须有与电源及带电物体隔绝的措施,并进行防腐处理,外部涂红色以示区别,同时制定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十一、泵站正压侧的管路要吊挂平直牢固。瓦斯抽放所有管路接头要严密,低洼处设置放水器,尽量安装在支护良好的非运输巷内,并要定期检查维护。凡是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压力不低于30Kpa。安全培训制度一、煤矿公司必须制定各级干部、员工的“一通三防”培训计划。二、从事煤矿生产和建设的新职工上岗前,108、必须接受“一通三防”安全培训。三、公司必须对各级干部、员工进行以“一通三防”知识为重点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四、公司董事长、经理必须具备安全基本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五、公司分管安全、技术、生产的领导干部应接受省、国家组织的安全培训。六、瓦斯检查工、爆破工、主扇司机、救护队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操作资格证,作到持证上岗。七、测风员、测尘员、调度员、化验分析人员、仪器仪表管理维修人员、监测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地面中心站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定期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109、操作资格证,作到持证上岗。其它管理制度一、根据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要求,本公司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必要的资金投入。每年用于“一通三防”工作的安技措专项资金不得少于吨煤1元。“一通三防” 安技措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防治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安技措项目,保证通风仪器、仪表购置,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要作到专款专用。“一通三防” 安技措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有严格规范的审批程序。二、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井下电气设备必须作到“三无” ,杜绝电气设备失爆隐患。三、在井下使用的皮带、电缆、风筒和管路都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四、井下放邻近采空110、区积水,放水孔必须设置反水管,放水结束,必须对放顶水孔进行可靠封堵,防止放水孔泄出瓦斯,造成瓦斯超限。五、在井下进行的任何形式和目的的摄影、照像工作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批。“一通三防”考核办法为了更好地促进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一、四条硬性规定:第一条:人为损坏“一通三防”设施,如私拆密闭、挡风墙、瓦电闭锁和故意损坏风门、调节、风桥、监控线路、探头、分站、封堵调节及不按规定使用风障、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单位正职属于公司的撤职,属于项目部的建议其所属公司(矿)调离,责任人属于公司的开除,属于项目部的建议其所属公司(矿)开111、除。第二条:未经通风区许可私自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调节和私拆工作面探头、风筒作业的单位正职属于公司的撤职,属于项目部的建议其所属公司(矿)调离,责任人属于公司的开除,属于项目部的建议其所属公司(矿)开除。第三条:对于未经审批手续。私自贯通的单位正职属于公司的撤职,属于项目部的建议其所属公司(矿)调离,责任人属于公司的开除,属于项目部的建议其所属公司(矿)开除。第四条:发现瓦斯检查员脱岗立即开除。第五条:无论什么原因损坏“一通三防”和“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仪表、仪器的一律按原价赔偿 。二、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严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1、未经批准私自开巷;1、无计划停电、112、停风;2、瓦斯超限、不听安、瓦检人员劝阻仍然继续作业的;3、工作面风量不足,继续作业的;4、损坏掘进巷道风筒又不及时进行处理的;5、损坏大巷内自动水幕的;6、损坏瓦斯抽放管路、注氮管路、束管系统的束管及设备的;三、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严重处以200-2000元罚款1、贯通巷道虽然审批同意,但贯通时没有按照通风区、安全监察部要求的时间进行贯通的;2、通风设施附近5米内有杂物不及时清理的;3、回风绕道有杂物不及时清理的;4、放炮震坏风桥、风门、调节、探头、监控线路、分站以及管路的;5、私拆调节风窗板的;6、损坏风门闭锁装置;7、私自在通风设施上穿电缆、水管;8、损坏瓦斯检查牌板、风机管113、理牌板、隔爆设施牌板;9、掘进巷道开口超过6米未安设局部通风机者;10、未经批准拆除、乱移局部通风机者;11、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12没有风机管理牌板;13、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14、风筒有破口不及时修补,接头漏风不及时处理的;15、风筒该设弯头处没有设拐死弯的;16、风筒吊挂不平直不及时整改的;17、瓦斯检查员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的;18、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9、机掘工作面没有机载断电仪或不悬挂便携仪的;20、不按照规定冲洗周期进行冲洗巷道的;21、巷道出现煤尘超标的;22、机组内、外喷雾不使用的;23、架间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24、转载点洒水不齐全、不能正常使用的;25、利用防尘管路充当排水管路的;26、不按时安装隔爆设施的;27、隔爆水槽的水量不足不及时补充的;28、无隔爆设施说明牌板的;29、无故损坏自救器者;30、无故损坏便携仪者;31、不按规定设灭火器材的;32、灭火器材不齐全的;33、灭火器材已经失效不及时更换的;四、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严重处以50-100元罚款1、入井人员不带自救器或出井后不交回自救器房者;2、按照规定要求佩带便携仪的人员没有佩带者;3、监控探头吊挂位置不合理;4、短缺水槽不及时补齐的(按每个计算);5、水槽脱钩不及时重新吊挂的(按每个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