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10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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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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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一通三防”综合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3第三章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9第四章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12第五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19第六章 瓦斯管理规定 22第七章 瓦斯治理规定 28第八章 瓦斯抽采管理规定 34第九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41第十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控制监督制度 53第十一章 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64第十二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 70第十三章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77第十四章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预防规定 79第十五2、章 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85第十六章 “一通三防”奖罚规定 88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使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得以认真执行,使股份公司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防止通风、瓦斯、煤尘、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矿井必须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安全、机电、地测、计划、救护等部门和通风部门各工种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第3条 股份公司及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技术措施工程、人员配备等,由相应总工程师审批。第4条 股份公司每季、矿井每月召3、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会和防突专业会,会议均由总工程师主持。第5条 股份公司每季进行一次通风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动态检查验收,矿井每月必须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时高标准、严要求。并要有检查验收结果记录。第6条 矿井“一通三防”所有人员的工资、奖金不得与采掘区队产量、进尺挂钩考核。第7条 井下生产现场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必须服从“一通三防”人员的指挥。对不服从指挥、损坏通风设施和安全装备的行为,矿井必须认真追查处理,严肃责任追究。第8条 在股份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股份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生产部门日常下井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威胁矿井安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股份公司将根据违规4、情节追究矿井有关管理人员责任。第9条 矿井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完成后,由各矿上报验收结算报告,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股份公司企业管理部门核算工程费用。 第10条 对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火区启封等重要工程的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第11条 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防治瓦斯、火灾、煤尘技术措施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12条 下列“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1.改变矿井(采区)通风系统5、安全技术措施;2.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岩巷掘进回风串入生产采区安全技术措施;3.矿井年度区域瓦斯治理方案; 4.突出矿井年度区域防突措施;5.突出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6.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报告;7.石门(断层)揭煤防突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8.启封火区安全技术措施。第13条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各矿每月将“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向股份公司报告,股份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汇总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第14条 股份公司总经理:是企业“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6、一通三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股份公司“一通三防”机构和配备“一通三防”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保证企业“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资金和装备。第15条 股份公司总工程师:对股份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划和方案,负责企业“一通三防”工程资金的安排使用。第16条 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对股份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监督落实”一通三防”的规划、方案、措施及资金的使用。 第17条 股份公司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规划、方案、措施及资金的落实。第18条 股份公司分管通风、安全、生产、基建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协助股份公司7、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规划、方案、措施的制定并监督落实。第19条 股份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机构职责股份公司通风管理部是股份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批复矿井的”一通三防”方案和措施。指导、帮助、监督矿井严格加强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及采掘工作面瓦斯和防突工作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指导、监督股份公司矿井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2.负责建立健全股份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章制度,督促矿井建立健全相应的”一通三防”管理规章制度。3.负责指导、帮助、检查、督促各矿井加强”8、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及时指导解决”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工作存在的问题。4.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监督规章制度和”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督促指导各矿井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达到标准要求。5.负责与科研单位合作开展”一通三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指导协调矿井开展”一通三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6.负责指导矿井和协助有关部门推广”一通三防”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和装备水平。7.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人员、安全技术工种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一通三防”队伍的技术业务水平。8.参加“一通三防”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参与制定9、防范的安全技术措施。第20条 股份公司其他管理部门“一通三防”工作职责1、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参与审查矿井的”一通三防”方案和措施,监督、检查矿井”一通三防”方案和措施的贯彻执行,审查批复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对损坏通风设施、”一通三防”设施、瓦斯抽采系统和违反”一通三防”规定的行为进行追查处理。2.生产管理部:在制定矿井长远规划、采掘接续计划的同时,考虑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制定措施保证保护层的充分开采,监督矿井严格按有关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审查。指导矿井建立合理可靠的开拓、开采系统,使之有利于通风和”一通三10、防”工作。3.机电管理部: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抽采瓦斯泵的供电管理,做到供电稳定可靠,减少停电停风而造成的瓦斯积聚。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审查工作,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消灭电气设备失爆。4.基本建设安全管理部:负责审查批复建设矿井的”一通三防”方案和措施,严格监督建设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及采掘工作面瓦斯和防突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建设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5.企业管理部:在安排年度生产安全费用计划时,重点安排”一通三防”费用计划。6.救护大队:加强救护队员的素质训练、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业务学习,提高战斗力。监督各中队按批准的措施排放11、瓦斯,参与瓦斯、煤尘、火灾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和抢险救灾,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审查工作。7.物资管理部:根据”一通三防”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及时对”一通三防”所需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并及时配送到矿井。8.财务部:负责优先保证”一通三防”所需资金,并对各矿井”一通三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一通三防”工程资金专款专用。第21条 矿井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矿井“一通三防”机构建立健全负责,并按规定配齐通风及瓦斯抽采人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配齐防突专业人员及队伍。要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第22条 矿总工程师12、: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和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审查通风安全技术措施、防突设计及安全措施、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安全技术措施,对确保“一通三防”工作所急需的人力及物资设备有权调动。 第23条 矿井其他行政副职:在各自分管的范围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具体直接领导责任。涉及“一通三防”工作,未经总工程师同意,不得改动。第24条 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责任制:.在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月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在制定采掘接续安排时,必须同时考虑“一通三防”工作。2.在进行采掘设计时,必须做到有利于通风管理,有利于瓦斯治理,有利于安全监测监控。实现独立通风和突13、出煤层工作面的专用回风。3.在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措施。所制定的“一通三防”措施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4.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工作。第25条 矿井安全监督部门责任制:.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参与“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方案设计、措施给予否决;2.按“一通三防”措施规定的内容进行严格检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的,必须停止生产;3.凡是作业场所变了,现场情况变了,必须首先督促有关部门修改或重新编制“一通三防”措施,否则不准组织生产。4.对破坏、损坏“14、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追查和责任追究。第26条 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部门责任制: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部门既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主体工作机构,又是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负有“一通三防”工作具体施工和监督检查双重职能,其职责如下:.负责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年、月计划;.负责矿井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日常管理;.负责构筑矿井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在矿总工程师的批准下,进行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及管理;.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对抽采瓦斯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制定实施瓦斯治理和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工作,15、管好用好现有防灭火系统,定期对井下有关地点进行防灭火预测预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措施消除隐患;8. 负责矿井井下粉尘防治。对通风部门所承担的粉尘管理责任区,必须设专人定期清洗积尘,对其他单位责任区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有权停止工作;9.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测监控机构,配备相应的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10.加强通风调度工作,随时掌握井下“一通三防”情况。第27条 矿井机电部门责任制:.负责矿井供电稳定可靠,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负责局部通风的供电,实现掘进工作面双电源双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实现采掘供16、电分开;.在设计、实施采掘供电的同时,设计、实施“一通三防”供电。.负责矿井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消灭矿井失爆设备;.负责完成矿总工程师布置的其他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任务;第28条 矿井地测部门责任制:.负责瓦斯地质工作及地质预报工作;.每月填绘好采掘工程动态图;3.负责掘进工作面“先探后掘”的技术管理工作。第29条 物资供应部门责任制:.在制定采购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一通三防”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计划,确保“一通三防”所需设备材料的需要;.负责对“一通三防”设备、备件材料的采购,确保质量可靠。第30条 救护队责任制.加强救护队员的身体素质训练、技术业务学习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其战斗力和政治思想17、觉悟;.经常深入井下熟悉矿井通风系统,避灾路线;.按批准的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参与“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火区封闭与启封工作;5.参与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第31条 矿井必须对各副总工程师、技术业务管理部门生产工区负责人、技术员、特殊工种和通风部门全部工种制定详细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第32条 矿井“一通三防”责任制必须有检查、有落实、有监督,并有相应的奖励及责任追究办法。第三章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第33条 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通风能力合理组织生产,即每一通风系统的实际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其核定的通18、风能力。第34条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后才能生产。第35条 矿井的各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分区及独立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2个及以上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回风混合以后的回风巷必须实现专用回风。第36条 改变一个采煤工作面或2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37条 井巷贯通、采煤工作面调整风量,掘进工作面增设风机都必须有风量调整措施,风量调整达到措施规定要求,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矿井生产、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如采空区、火区的封闭, 采煤工作面初采、跨采、收尾,采掘工程接近老巷19、等, 必须有专门的通风安全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第38条 矿井风量分配必须实行按需供风。每月根据生产作业计划,按本制度第四章“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对采掘工作面和矿井需要风量进行计算,实际供风量必须大于需要风量,否则必须减少工作面个数。第39条 矿必须建立通风系统检查制度,矿总工程师每月必须组织通风、技术、机电、安检等部门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分析。其检查和分析的内容应包括:通风系统的完善、稳定可靠性,通风机运转状况、井巷通风状况、通风设施、反风设施、矿井漏风状况及通风管理的有效性等。对所查出的问题,要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时间完成整改。对出现的角联巷道必须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风流方向、风20、量稳定、瓦斯浓度不超限。通风部门必须明确测风工或巡回瓦检员每天检查通风系统,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矿总工程师。第40条 通风设施的建设施工,必须由矿通风部门编制设计(其内容应包括设施的种类、数量、具体位置、技术质量要求),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指挥设置通风设施。通风工区对通风设施必须有专人管理,建立卡片、台帐、编号、挂牌。井下所有风门必须联锁,主要进回风巷间的重要风门必须安设开关传感器进行监视。 第41条 矿井通风巷道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巷道畅通,有足够通风断面。主要回风道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禁止设调节风门。要减少巷道之间的联络巷,不用的联络巷及时进行封闭。封闭时21、间超过24小时的巷道必须建成永久封闭。第42条 矿井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对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作详细分析,编制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措施,确保通风系统调整可靠。第43条 矿井通风系统巷道维护工作由矿生产副矿长负总责,生产技术部门具体负责,每月由采掘副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安检、技术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并同时提供通风巷道状况及失修率,将检查情况报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1.主要通风巷道、回采巷巷道断面与设计断面的符合性及支护可靠性,若实际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2/3或支护不可靠,进、回风巷道中堆积的杂物堵塞通风断面的,汇报生产矿长,由生产矿长负责安排处理,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2.回采工作面通22、风系统中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封闭;掘进工作面之间不得设置联络巷。3.角联风路由通风工区技术副区长进行分析并提出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安排采取措施处理。4.回采工作面局部反风系统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构建,通风区长负责日常管理。第44条 井巷风速必须符合规定,矿井、采区设计时主要回风上山、回风井筒应采用经济风速,通风巷道修复时必须编制防止漏、冒顶和及时恢复通风的措施。第45条 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道断面变形不得大于设计的13,设备材料要分类码放整齐,所占断面不得超过该巷道断面的13,不得停放空车,运送材料的矿车必须及时运走。矿井、采区主要回风道断面变形不得大于设计的13,否则矿必须采取措施进行修复。23、第46条 生产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装置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其中一套作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设双回路供电,其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任何负荷。必须加强对主通风机的维护管理,确保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第47条 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主要通风机按要求进行检查及处理(重大隐患汇报机电矿长负责处理),检查处理内容:1.主要通风机供电系统的完好可靠性。2.主要通风机设备、电动机、风机阀门等全套设备完好可靠性。3.主要通风机防爆门的完好可靠性。4.每次检查处理完毕,上述三种资料提供至通风管理部门。第48条 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机电矿长、安全矿长、机电副总、通风副总、机电区(科)长、通24、风区长、通风技术副区长等有关人员对主要通风机运转状况(负压、风量、电流、电压及工况点分析)进行分析,异常状况随时分析并采取相关措施。第49条 矿井采掘布置要合理集中生产,不能过分集中。矿井、采区两翼布置采掘工作面要均衡。严禁集中在一翼进行采掘生产。第50条 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必须在防突风门或其他风门进风侧的全风压通风巷道中,其它要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四章 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第51条 矿井需要风量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抽采瓦斯专用巷、机电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第52条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按矿井各个采煤工作面和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即: n25、 nQ采=Q采i+Q采备 , m3/mini=1i=1式中: Q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 m3/min;Q采备i第i个备用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风量, m3/min;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根据下列方法分别计算,并取其最大值。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Q采i=(q瓦采k采通i) /C采i m3/min式中:q瓦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抽采瓦斯后的绝对涌出量,m3/minK采通i第i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的风量备用系数。各矿必须按规定实测出各煤层的k采通i ,且取值时应满足综采工作面k采通1.2,炮采工作面k采通i1.5。C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最高允许浓度,0.8% 。 2.26、按炸药量计算(炮采工作面)Q采i=25A采i式中: A采i第i个采煤工作面一次爆破的最大炸药量, kg 3.风速验算根据以上方法计算出的最大风量,按采煤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距断面积进行最低、最高风速验算,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之规定。4.备用采煤工作面应按其瓦斯涌出量进行计算,且不得低于其回采时需要风量的50%。第53条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计算按矿井、采区内各独立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nQ掘=Q掘im3/mini=1式中: Q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 m3/min 单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下列方法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然后进行局部通风机选27、型,根据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和满足局部通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巷道最低风速风量之和确定单个掘进工作面的实际需要风量。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Q掘i=(q瓦掘ik掘通i)/C掘i式中: q瓦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抽采瓦斯后的绝对涌出量, m3/min K掘通i第i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的风量备用系数 。各矿必须按规定实测出k掘通i,且取值时应满足k掘通1.5。C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最高允许瓦斯浓度,0.8%2.按炸药量计算Q掘i=25A掘i式中: A掘i第i个掘进工作面一次爆破的最大炸药量, kg3.风速验算根据以上方法计算出的最大风量进行风速验算,其掘进巷道风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28、规程第101条之规定。4.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最终确定根据以上方法分别计算出第i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然后取其中最大值作为局部通风机选型的依据。进行局部通风机选型时,所选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应进行实测,并考虑局部通风机装置和风筒漏风。掘进工作面的实际需要风量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需要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外,还必须满足局部通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巷道中的最低风速要求的风量。可按下式计算:Q掘需=Q吸+SV式中: Q掘需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m3/minQ吸局部通风机实际吸入风量,m3/minS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巷道净断面,m2V局部通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29、巷道中的最低风速,煤巷、半煤(岩)巷取0.25m/s,岩巷取0.15m/s。第54条 抽采瓦斯专用巷实际需要风量计算nQ抽采巷=Q抽采巷im3/mini=1式中: Q抽采巷i第i条抽采瓦斯专用巷的实际需要风量,m3/min 。井下具体各条抽采瓦斯专用巷的实际需要风量,应根据巷道的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进行计算,并取其最大值。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Q抽采巷i=125q抽采巷ik抽采巷i式中:q抽采巷i第i条抽采瓦斯专用巷的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k抽采巷i第i条抽采瓦斯专用巷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一般可取1.2-1.5 。2.按最低风速计算Q抽采巷i 60V抽采巷iS抽采巷i式中:V抽采巷i第i条30、抽采瓦斯专用巷的最低风速,取0.5m/s,S抽采巷i第i条抽采瓦斯专用巷的净断面积, m2第55条 硐室实际需要风量计算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nQ硐=Q硐im3/mini=11.井下主水泵房实际需要风量计算:3600WQ泵 = m3/min1.21.00560t式中: W泵房运转的电动机总功率,kw发热系数, 按0.02-0.04选取t泵房进、回风的气温差, oC 2.井下爆破材料库实际需要风量计算:Q爆 =4V/60 m3/min 式中: V爆破材料库总容积, m3 爆破材料库实际需要风量也可按大型爆破材料库为150-200m3/min;中型爆破材料库为100-15031、m3/m选取。3.其它硐室实际需要风量,可按下列经验值选取采区变电所、采区绞车房及变电硐室为80-100m3/min,充电硐室为100-200m3/min,永久避难硐室、消防材料库为60-80m3/min。第56条 其它巷道实际需要风量计算:nQ其它=Q其它im3/mini=1式中: Q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的实际需要风量, m3/min井下其它具体各条巷道的实际需要风量,应根据巷道的瓦斯涌出量和风速分别进行计算,并取其最大值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Q其它i=133q其它ik其它i式中: q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的瓦斯绝对涌出量, m3/mink其它i第i条其它巷道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一般可取1.132、-1.3 。2.按最低风速计算Q其它i 60V其它iS其它i式中:V其它i第i条其它用风巷道的最低风速,煤巷、半煤(岩)巷取0.25m/s,岩巷取0.15m/s。S其它i第i条其它用风巷道的净断面积, m2第57条 矿井需要风量计算确定以上计算为矿井内各采掘工作面和用风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之规定,则矿井需要风量为:Q矿需=(Q采+Q掘+Q抽采巷+Q硐+Q其它)k矿通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Q抽采巷抽采瓦斯专用巷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硐井下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Q其33、它其它巷道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取1.25第58条 矿井有效风量和矿井有效风量率计算1.矿井有效风量:是指独立通风的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抽采瓦斯专用巷、硐室和其它用风巷道的实际供风量(实测值)之和。2.矿井有效风量率:是指矿井有效风量与矿井总进风量的百分比。按下式计算:Q矿有C= 100%Q矿进式中: C矿井有效风量率, %Q矿有矿井有效风量, m3/minQ矿进矿井总进风量(实测), m3/min第59条 矿井漏风量和矿井漏风率1.矿井漏风量:是指矿井外部漏风量和矿井内部漏风量之和。(1)矿井外部漏风量:是指直接从主要通风机装置及风井附近漏失的风量总和。34、可用各台主要通风机的风量总和减去矿井总回风量来求得:Qw =Q主扇-Q矿回式中:Q主扇矿井主通风机风量总和, m3/minQ矿回矿井总回风量, m3/min(2)矿井内部漏风量:是指井下通风构筑物、采空区等地点的漏风量之和。可用矿井总回风量减去矿井有效风量来求得。Qn =Q矿回Q矿有 2.矿井漏风率(1)矿井外部漏风率:是指矿井外部漏风量与各台主要通风机风量总和之百分比。即:L矿外 =Qw/Q主扇100%(2)矿井内部漏风率:是指矿井内部漏风量与矿井总进风量之百分比。即:L矿内 =Qn/Q矿进100%第60条 矿井等积孔的计算1.单台通风机矿井:A=1.19Q/h1/22.双台通风机矿井A1=35、1.19Q1/(h1)1/2A2=1.19Q2/(h2)1/2A总=1.19(Q1+Q2)/(Q1h1+Q2h2)/(Q1+Q2)1/23.多台通风机矿井An=1.19Qn/hn1/2 inA总=1.19Q总3/2/(Qihi)1/2i=1式中:A等积孔,m2;Q风量,m3/s;h风压,Pa;A1、A2通风机1、2之等积孔,m2;第五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第61条 巷道掘进之前,必须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其内容包括:需要风量计算、风机选型、风机安装地点风量要求,风筒的选择、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及使用要求、“三专两闭锁”、双电源双风机等。第62条 矿井各施工队加强巷道质量管理,拐弯处及局部36、通风机安装处巷道均应加宽,确保矿车不撞坏风筒,保证局部通风机安装质量。第63条 加强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局部通风机不准无计划停电停风,若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矿井外部系统停电除外),矿安全部门要作为事故来追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股份公司机电管理部和通风管理部。第64条 风筒必须进行双反边联接,吊挂用料严禁铁铁相联。风筒工更换风筒时,必须与该头瓦检员取得联系,经瓦检员同意并撤出人员,切断供风巷道电源后才能更换风筒。第65条 局部通风机吸风口不得有机械设备、材料杂物等堵塞吸风断面。风筒拐弯,过风门(墙)处必须用铁风筒,且铁风筒与风筒直径必须配套。第66条 局部通风风筒的吊挂、风筒出风口的位置,必须由37、瓦斯检查员、风筒工负责,其他人员未经瓦检员同意,不得移动风筒。第67条 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瓦斯监控分站、电源等必须安设在全风压的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的距离必须大于20米。风机安装地点的供风量必须大于风机实际吸入风量的总和,且富余风量还必须保证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的巷道风速符合规定。第68条 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的安设执行下列规定1.矿井的全煤或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以及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2m3/min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同时根据工作面需要风量安设同等能力的双电源双风机。2.两台局部通风机的其中一台为主风机,使用风机自动调速装置进行自控通风和自动排放瓦38、斯,当主风机或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启动备用风机。掘进工作面可接一趟风筒,但风筒内的风流必须能自动切换。 3.掘进工作面除按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T1、T2外,还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的第一混合风流处安设瓦斯传感器T3,用于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时控制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第69条 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的使用执行下列规定1.正常通风时,使用主风机进行供风,并根据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结合风机吸入风量设定风机运转的下限频率。2.当主风机或其供电线路发生故障主风机停止运转时,安全监控装置自动切断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源,调速装置自动启动备用风机。此时瓦检员必须停止掘进工39、作面工作、撤出人员、设置栅栏,然后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矿调度室及时安排机电工对主风机或其供电线路进行检修。故障排除后,人工停止备用风机,然后启动主风机供风,并经瓦检员检查,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方可恢复工作。3.当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两趟供电线路均停电时,按下列要求处理 瓦检员必须停止掘进工作面工作、撤出人员、设置栅栏,然后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 供电系统故障排除后,井下变电所只能送出主风机专用供电线路的电源,待主风机运转正常后方可恢复备用风机供电。 风机自动调速装置有电后,瓦检员首先检查风机附近和掘进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才能通过装置启动主风机。 若掘进巷道内40、的瓦斯浓度超过0.8%但不超过3%时,由矿调度室通知切断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内非本质安全型电源,通风工区值班干部指挥,现场由瓦检员按矿有关规定采用风机自动调速装置排放瓦斯。 若掘进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采用风机自动调速装置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时,应打开掘进巷道进风侧风门的调节风窗,以增加排放瓦斯所需要的新鲜负压风量,并根据风机吸入风量的变化调节负压风量的大小,使调节的负压风量与风机吸入风量之和不大于掘进工作面正常供风时风机安装地点的全负压风量。 为保证排出的瓦斯到第一风流混合处的浓度不超过1.5%,瓦斯传感器T3的控制值设定为1.2%。 排放瓦斯前,安全监测工要对瓦斯41、传感器T3进行调校,保证传感器的灵敏可靠。排放瓦斯时所有瓦斯传感器均不准停电。第70条 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的管理1.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由机电部门管理、维修,掘进工区使用,应建立有针对性的设备管理、维修制度。并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制。2.所有安装、使用、管理和维修该装置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培训,熟悉装置的各项功能和使用操作方法、步骤。3.装置严禁带电检修,检修时必须从开关处将电源断开10分钟后方可进行。根据厂家说明书要求的内容对装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护检修,确保装置使用安全可靠。4.装置需要检修或发生故障需要更换时,必须先撤出掘进工作面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然后停止主风机运转,启动42、备用风机后装置才能检修或更换。检修或更换完毕主风机正常运转后才能恢复工作。第六章 瓦斯管理规定第71条 矿井瓦斯检查员的配备数量应满足采掘工作面、其他工作地点和非工作地点巡回检查瓦斯的需要。瓦斯检查员要按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进行配备,且必须是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第72条 瓦斯管理必须做到“只认瓦斯不认人”,不管什么工作面,瓦斯超限坚决停止作业、立即撤出人员,并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违反规定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73条 瓦斯检查员职责.严格按作业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认真仔细检查瓦斯浓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每班按规定时间向通风调43、度汇报,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汇报。.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将现场交接班地点定在本头面瓦斯记录牌处,执行瓦斯检查员牌板交接班管理,并有交接班记录。.瓦检员在现场除检查瓦斯外,还必须检查放炮员是否按规定要求装药放炮,附近通风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出现瓦斯超限和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瓦斯检查员有权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第74条 现场瓦斯管理必须做到:不经检查瓦斯不作业,高顶处不经检查瓦斯不上,电器设备附近不经检查瓦斯不准启动电器设备,否则,必须当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第75条 矿井每月必须制定详细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对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次数、时间间隔、巡回检查瓦斯的路线、检查方法、检查结果的记录,检查报表的管44、理都要作出明确规定。第76条 瓦检员上岗做到一人一工作面,若发现缺岗或代岗必须追究通风区长和通风值班干部责任。安设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回收、修复,必须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并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第77条 加强采掘巷道设计和地测工作管理,防止人为造成盲巷积聚瓦斯。井下凡是长度大于6米的盲巷必须在 24小时内封闭,在未封闭前,应设瓦斯检查员值班,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必须加强采掘巷道顶板管理,发生冒顶必须接顶严实,通风工区要加强冒顶处瓦斯管理,消灭瓦斯积聚。第78条 矿井必须建立严格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制度。.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经常检查瓦斯。非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突出煤层45、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4次。2.通风瓦斯日报表的填报必须要体现每班检查瓦斯浓度的最大值。3.井下峒室、运输大巷、总回风道、密闭栅栏处等,每班必须安排巡回瓦检员检查瓦斯不少于一次。4.临时停工,但未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5.凡有电气设备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6.井下巷道及工作面凡发现风流有变化,必须立即检查瓦斯。第79条 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采煤工作面设在距工作面煤壁50m内的回风巷道中,并填写工作面、回风流和回风隅角等地点的瓦斯浓度;掘进工作面应设在距迎头100m内的巷道中;硐室设置在调节风门处(无调节风门的设在回风侧);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设置在测风站内;其他地点设46、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并悬挂于顶帮完好、无滴水的醒目地点,书写要清晰、准确。第80条 矿井瓦斯浓度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1.采煤工作面(含回风隅角)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和超过1.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非本质安全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2.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和超过0.8%时,必须停止打眼、放炮;瓦斯浓度达到和超过1.0%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非本质安全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3.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和超过0.8%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非本质安全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4.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和超过0.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非本质安全47、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风流之外的局部地点,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附近20m内必须必停止工作、切断非本质安全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6.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第81条 矿井瓦斯超限的处置及分析处理规定1.现场瓦斯检查员或班组长、安检员发现瓦斯超限,首先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非本质安全电源、揭示警标,然后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工区调度室汇报,并根据指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将结果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工区调度室汇报,经矿调度室同意后才准恢复作业。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显示48、瓦斯超限,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工区调度室汇报,并做好瓦斯超限时间、数值和瓦斯下降到不超限时间的记录。3.矿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信息后,要立即向井下瓦斯超限地点下达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的指令,并做好记录。4.矿井通风部门必须有完整的瓦斯超限处理记录,必须对每次瓦斯超限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详细记录清楚,通风部门值班管理人员要对当天的瓦斯超限处理记录进行审查,发现记录不清楚的,必须要求重新进行记录。5.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对每次瓦斯超限按事故进行分析及责任追究,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要将分析处理结果及责任追究在全矿进行通报,通报要传达到区队班组的全体职工,同时将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通报按安全层级管49、理规定报送上级公司通风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第82条 矿井瓦斯超限的分级指挥处理规定1.按股份公司瓦斯浓度管理规定,当井下采掘工作面、其它通风巷道或局部地点瓦斯浓度超限后,矿井当日值班领导必须在矿调度室指挥、督促通风部门等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2.当瓦斯浓度超限达到1.5%及以上,连续时间超过5分钟时,矿调度室必须通知矿总工程师立即赶到矿调度室进行指挥处理。3.当瓦斯浓度超限达到2.0%及以上,连续时间超过5分钟时,矿调度室必须通知矿长立即赶到矿调度室进行指挥处理。4.矿调度室对上述矿领导指挥处理瓦斯超限的指令必须在瓦斯超限处理记录中记录清楚。5.驻矿安全监察处长对执行瓦斯超限分级指挥处理的规50、定和处理记录进行监督,对未执行本规定的进行追查处理,直至向股份公司报告。第83条 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规定1.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支架不得滞后,应根据瓦斯管理需要及时进行回收,未及时回收的,瓦检员必须责令停止生产,待按规定回收到位后才允许生产。 2.回采工作面回收回风隅角时,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回收处的瓦斯,发现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必须立即责令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3.风排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min的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以外20m范围内金属支架必须提前更换为木支护。还应安排两名瓦斯检查人员,其中一人专门检查管理回风隅角及回风巷的瓦斯。4.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涌出量大,其回风隅角51、瓦斯治理必须采取在切顶线建隔离墙,埋管到墙内抽采瓦斯的措施进行处理。不得采用风筒负压引排或风机供风吹散的方法进行处理。5.回风隅角采用埋管抽采方法处理瓦斯的采面,其抽采瓦斯泵严禁无计划停泵,有计划检修需停泵时,必须提前一个班通知通风工区值班干部,通风值班干部在瓦检员班前会上必须对停抽采泵后采面回风隅角的瓦斯管理作出具体安排。6.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一台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连续对风回隅角瓦斯浓度进行监测。第84条 严格瓦斯排放制度.矿井因停电、检修、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必须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2.局部通风52、的巷道停风后,其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瓦检员可直接启动风机恢复通风。3.局部通风的巷道停风后,其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0.8 %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0%,最高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由通风工区值班领导指挥,现场瓦检员和班长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4.停风巷道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5.排除停风巷道积聚的瓦斯,控制风量必须采用风机自动调速装置或三通调节法,严禁采用其他方法。 6.瓦斯浓度3%以上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任总指挥,井下现场成立排放瓦斯领导小组,53、组长由救护队小队长以上人员担任。7.排放瓦斯前必须安装有瓦斯传感器T3检测排放巷道回风流与负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并以此瓦斯传感器控制排放瓦斯风量,否则不准排放瓦斯。严禁救护队员等人员进入排放瓦斯影响巷道检测瓦斯。8.排放瓦斯过程中,必须有专人在局部通风机附近检查瓦斯浓度和风流方向,发现瓦斯浓度超过0.5%或风机吸循环风时,立即停止风机运转,并向排放瓦斯总指挥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85条 矿通风部门必须制定瓦斯检定器的使用、维修、保养制度,瓦检器(及瓦斯检查手册)必须集中管理,入井前发放人员和瓦检员必须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瓦检器不得入井。第86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放炮员、班54、组长、瓦检员“三人连锁放炮制”,对不使用水炮泥、炮泥封填不符合规定、瓦斯超限,风筒出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无防尘水、未设好警戒等,瓦检员有权不准放炮,如放炮员、班组长不听从瓦检员指挥,必须严肃进行处理。第87条 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加强通风调度,随时掌握井下通风、瓦斯变化等情况,对发现和汇报的通风、瓦斯等的重大隐患,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第七章 瓦斯治理规定第一节 瓦斯治理机构第88条 股份公司成立瓦斯治理领导小组组 长:股份公司总经理副组长:股份公司总工程师,股份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成 员:股份公司分管通风、安全、生产、基建的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55、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基建安全管理部、企业管理部、救护大队、物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第89条 股份有限公司瓦斯治理机构为股份公司通风管理部。通风管理部作为股份公司瓦斯治理的专门机构,要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在股份公司瓦斯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第90条 矿井(公司)要成立以矿长(总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瓦斯治理责任制。第91条 矿井通风工区、抽采工区(钻机队)是本矿井瓦斯治理的主要部门,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在矿井瓦斯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各项工作。第二节 瓦斯治理责任制第956、2条 股份公司总经理:是企业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瓦斯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股份公司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瓦斯治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保证企业瓦斯治理所需的资金和装备。第93条 股份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企业瓦斯治理的规划和方案,负责企业瓦斯治理工程资金的安排使用。第94条 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落实瓦斯治理的规划、方案及措施,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95条 股份公司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治理的规划、方案、措施及资金的落实。第96条 股份公司分管通风、安全、生产、基建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协助股份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治57、理的规划、方案、措施的制定并监督落实。第97条 股份公司瓦斯治理机构职责:通风管理部是股份公司瓦斯治理的专门机构,在股份公司瓦斯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审查批复矿井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指导、监督矿井严格加强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及采掘工作面瓦斯和防突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第98条 股份公司其他业务管理部门1.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参与审查矿井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监督、检查矿井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的贯彻执行,审查批复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对损坏通风设施、瓦斯治理设施、瓦斯抽采系统和违反瓦斯治理规定的行为进行58、追查处理。2.生产管理部:在制定矿井长远规划、采掘接续计划的同时,考虑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制定措施保证保护层的充分开采,监督矿井严格按有关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审查。指导矿井建立合理可靠的开拓、开采系统,使之有利于通风和瓦斯治理工作。3.机电管理部:负责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抽采瓦斯泵的供电管理,做到供电稳定可靠,减少停电停风而造成的瓦斯积聚。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审查工作,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消灭电气设备失爆。4.基本建设安全管理部:负责审查批复建设矿井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严格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防灭59、火系统及采掘工作面瓦斯和防突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建设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5.企业管理部:在安排年度生产安全费用计划时,重点安排瓦斯治理费用计划。6.救护大队:加强救护队员的素质训练、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业务学习,提高战斗力。监督各中队按批准的措施排放瓦斯,参与瓦斯、煤尘、火灾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和抢险救灾,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审查工作。7.物资管理部:根据瓦斯治理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及时对瓦斯治理所需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并及时配送到矿井。8.财务管理部:负责优先保证瓦斯治理所需资金,并对各矿井瓦斯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瓦斯治理工程资金专款专用。第99条 矿长:是本矿井瓦斯治60、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瓦斯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瓦斯治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保证矿井瓦斯治理所需的资金和装备。第100条 矿总工程师:对本矿井瓦斯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矿井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负责瓦斯治理资金的安排使用,负责落实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 第101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对本矿井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对瓦斯治理的方案和措施的执行及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损坏通风设施、瓦斯治理设施、瓦斯抽采系统和违反瓦斯治理规定的行为组织进行追查处理。第102条 矿井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范61、围内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的落实,保证分管范围内瓦斯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103条 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管矿井“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负责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瓦斯治理的方案和措施,并协助总工程师指导、协调、落实、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经批准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 第104条 通风部门:是本矿井瓦斯治理的主要部门,在矿井瓦斯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的构建与管理,负责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负责矿井瓦斯的检查与管理,负责矿井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制定,并按批准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贯彻执行。 第105条 抽采工区(钻机队):是本矿井瓦斯治理的主要部62、门,在矿井瓦斯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矿井瓦斯抽采系统的构建与管理,负责矿井瓦斯抽采钻孔的施工与管理,协助制定矿井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并按批准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贯彻执行。 第106条 矿井其他业务管理部门1.生产技术部门:在制定矿井长远规划、采掘接续计划的同时考虑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保证保护层的充分开采,严格按有关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建立合理可靠的开拓开采系统,使之有利于通风和瓦斯治理工作。2.机电管理部门:加强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抽采瓦斯泵的供电管理,做到供电稳定可靠。按规定对掘进工作面安装使用双风机双电源,减少停电63、停风而造成的瓦斯积聚。参与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编制,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消灭电气设备失爆。3.安全管理部门:对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参与审查矿井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监督、检查矿井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的贯彻执行,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对损坏通风设施、瓦斯治理设施、瓦斯抽采系统和违反瓦斯治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查处理。4.采掘、巷修、运输单位:在工作区域范围内按批准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协助通风、抽采工区进行落实,严格执行瓦斯治理有关规定,生产中严格保护通风设施、瓦斯治理设施和瓦斯抽采设施。 第三节 瓦斯治理规定第107条 矿井瓦斯治理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措施为主、局部措施为辅和“64、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以及“以抽为主、风排为辅、抽采治本”的原则。第108条 矿井瓦斯治理必须首先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治理措施。1.矿井瓦斯治理必须首先采取开采保护层的措施。各矿井突出煤层必须待保护层开采后才能开采,若因地质构造和保护层不可采等原因不能开采保护层的,必须向股份公司书面报告,报告中同时制定突出煤层开采的瓦斯治理区域措施,经股份公司批准后执行。2.矿井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抽采的各项规定,对突出煤层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取预抽煤层瓦斯的治理措施,实现先抽后采。预抽瓦斯可采用瓦斯巷或临近共巷道预抽和回采工作面本煤层预抽的措施。底板穿层预抽时间必须大于65、6个月,回采工作面本煤层预抽时间必须大于2个月。且预抽效果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3.经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瓦斯后,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仍大于3m3/min,回采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仍大于5m3/min,还必须继续采取瓦斯抽采措施。掘进工作面可在巷道两帮设钻场,通过钻场向掘进前方施工钻孔抽采瓦斯;回采工作面除继续通过运输巷和回风巷的本煤层钻孔抽采瓦斯外,还必须采取采空区埋管抽采、回风隅角封闭抽采、高位钻孔抽采等综合措施。第109条 矿井在采区和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瓦斯治理工程,瓦斯治理工程应优先于采掘工程施工完成。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未完成、瓦斯治理措施未落实、或瓦斯未66、得到有效治理,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第110条 矿井在每年12月底之前,必须编制下一年度的矿井区域瓦斯治理方案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严格执行。区域瓦斯治理方案必须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安排和矿井煤层瓦斯含量、涌出量等实际情况,兼顾当年和近期几年生产接续安排,针对各采掘工作面具体情况制定出区域治理瓦斯的方案和规划,提出瓦斯治理工程计划,逐步实施。其费用从矿井安全技措费用中列支。第111条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瓦斯治理工程,施工时瓦斯治理工程应先于采掘工程完成。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治理采掘工作面瓦斯的具体措施,并根据采掘过程中瓦斯、地质、生产等条件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第八章 瓦67、斯抽采管理规定第112条 矿长对瓦斯抽采工作负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全面负责,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对瓦斯抽采工作负具体责任。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要求。第113条 矿井必须将矿井瓦斯抽采工作列入矿井的正常生产程序,在编制矿井长远和年(季、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相应的矿井长远和年(季、月)度的瓦斯抽采和综合利用计划并严格实施。在设计新水平、新采区(采面)时必须认真考虑瓦斯抽采工作,瓦斯抽采工程(工作)必须与新水平、新采区(采面)同时设计、提前施工、提前峻工。第114条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必须有专门设计,钻孔及管路安装必须按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施工的钻68、孔必须及时连入抽采系统进行抽采,抽采钻场必须有观测记录牌板。瓦斯管路必须在拐弯、低洼点及钻场的集中管处安设放水装置。第115条 进行瓦斯抽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专门设计,其钻孔的设计必须科学、严谨,并以抽采半径作为其设计依据。钻孔的设计必须表述清楚倾角、方位与巷道方位的关系,钻孔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并在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并要有钻孔施工成果图。己批准的设计不得随意改动,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重新设计审批。第116条 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瓦斯抽采系统的检查与分析,其检查与分析内容应包括:抽采系统现状、抽采治理瓦斯的效果、瓦斯治理工程完成情况、抽采系统存在69、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措施、责任人、时限等。第117条 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主管、支管和钻孔都必须按规定安设抽采参数检测装置及控制阀门,并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采钻场每周测定一次,回采工作面本煤层抽采钻孔每3天至少测定一次,控制掘进工作面前方的抽采钻孔每天测定一次,并对抽采系统和抽采钻孔的有关抽采参数进行调节。第118条 采空区抽采、采面回风隅角抽采必须设置控制阀门,协调好瓦斯抽采与自然发火间的关系,根据抽采气体变化情况随时调整抽采负压。采空区抽采管内瓦斯浓度低于20%或一氧化碳浓度大于24PPm,或管内温度超过30时必须停止抽采。第119条 综采工作面必须施70、工高位瓦斯抽采钻孔,要求必须与采面准备同时完工,否则,不准生产,高位瓦斯抽采钻孔必须以能否抽出高浓度瓦斯来确定其层位。要根据钻机能力确定高位钻场间距,高位钻场应抬高到煤层顶板;高位钻孔应尽量平行于煤层施工,层位应布置在采后的裂隙带;钻孔应尽可能采用大直径钻头施工,钻孔数量根据钻孔直径确定,其钻孔总截面积应大于抽采管断面积的2倍。第120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埋管抽采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埋入的抽采管道必须交替迈步进行,迈步间距不大于30m;2.埋入的抽采管道应提高靠近煤层顶板,管口用金属网进行保护。第121条 必须加强钻场管理,要求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瓦斯检查记录牌板,不准堆放杂物;同时,71、钻场内瓦斯由当班瓦检员检查并记录,要求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第122条 瓦斯抽采管路敷设必须符合质量标准,每一分区系统的瓦斯管从边界至汇集点必须保持大于5的流水坡度。瓦斯管路不得与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在巷道同一侧,且不能与带电物体接触,并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第123条 抽采瓦斯泵的管理应按矿山机电“四大件”的标准进行管理。严禁无计划停泵,有计划停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抽采泵运行期间,必须保证供水压力和水量,水温不超过25度,出水温度不能超过35度。抽采泵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护。泵房抽采参数监测装置必须定期进行校正,确保检测参数准确。第124条 瓦斯抽采钻72、孔的设计要求1.矿井瓦斯抽采钻孔的设计由防突机构负责,在地测部门提供的地质说明书及相关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否则,不准进行瓦斯抽采钻孔设计。2.瓦斯抽采钻孔设计必须符合防突规定及股份公司防突、瓦斯治理规定要求,做到图文并茂、规范科学、切合实际、图文清晰。其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作面概况:抽采工作面及邻近煤层赋存条件,工作面预计瓦斯涌出量,抽采量预测,管路系统计算。(2)钻孔数量、直径、方位、角度、深度、间距、钻孔开孔位置、穿透与到达位置。(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封孔材料等。(4)钻孔开孔定位及施工要求。3.设计须经矿通风部门、生产地测部门、安检部门、地测副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主任73、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4.抽采设计要根据开采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确定煤层瓦斯抽采量、抽采率和抽采时间等参数。第125条 瓦斯抽采钻孔的施工要求1.瓦斯抽采中线钻孔、两帮钻孔(两帮轮廓线)方位必须用经纬仪进行放线,倾角坡度规进行放线,其误差不得超过设计的0.5,禁用地质罗盘放钻孔方位线,钻孔方位放线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2.钻孔深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若遇特殊情况确实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组织相关人员修改设计、实施补孔措施。3.钻孔施工现场必须悬挂经审查签字的设计图牌板,否则不得施工。4.重大工程(揭煤工程、突出煤层过断层74、带、应力集中带等)钻孔施工的过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钻孔施工、监督、资料收集等措施及管理要求。第126条 瓦斯抽采钻孔的验收1.瓦斯抽采钻孔验收,矿井必须制定验收、监督办法并认真实施。2.瓦斯抽采钻孔深度的验收,由现场瓦检员、安检员、采掘区队班组长的其中至少2人对照设计同时进行验收,并履行签字备案手续。通风、安检部门管理人员对抽采钻孔深度进行抽查,发现与验收情况不符的,必须对施工人员、验收人员进行处罚。3.抽采钻孔的方位、倾角、个数由矿生产地测部门监督,并进行抽查,发现有误,必须责令其改正。4.钻孔施工完毕必须填写施工记录(台帐)并及时绘制成果图,成果图必须与施工现场、施工记录(台帐)、验收75、记录(方位、倾角、深度)一致。记录所有施工过程中是否出现喷孔、顶钻、卡钻等内容。第127条 瓦斯抽采钻孔的封孔要求1.所有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临时接抽必须做到一体化并执行验收票制度,钻孔封孔必须有人监控验收,封孔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封孔人、验收人必须在验收票上签字,以验收票为依据结算封孔工资并存档。2.所有瓦斯抽采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立即进行封孔,本煤层钻孔、顶板高位钻孔封孔深度根据巷帮完整情况为8-12m,穿层钻孔封孔深度根据巷帮完整情况为5-8 m。所有钻孔封孔前必须进行扩孔,扩孔直径不得小于94mm、长度不得小于12m,采取注水泥浆封孔时必须带压封孔,其压力不得小于0.5MPa,所有钻孔76、封孔不准一次封到孔口,必须留足二次封孔的长度,以便进行二次封孔。二次封孔可采用马丽散或水泥封孔,采用水泥浆封孔时必须用封孔泵带压封孔,压力不小于0.5MPa。3.所有瓦斯抽采钻孔封孔接抽24小时后,必须由矿井通防科或通风工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钻孔抽采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在单孔抽采负压13KPa条件下,其单孔抽采瓦斯浓度不得小于20%,否则取消钻孔施工及封孔作业人员工资。所有瓦斯抽采钻孔抽采瓦斯浓度达不到20%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二次封孔或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补孔,二次封孔、补孔后,抽采浓度必须达到20%以上,否则进行加倍处罚。4.所有瓦斯抽采钻孔的封孔、验收、监控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严禁封孔、验77、收弄虚作假,否则对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第128条 瓦斯抽采钻孔的接抽要求1.采煤工作面两巷、掘进巷道抽采钻孔支管管径不得小于8吋,分支管管径不得小于6吋,瓦斯专用巷抽采钻孔支管管径不得小于10吋、分支管管径不得小于8吋,所有支管和分抽支管、分抽器连接管上必须安装闸阀,巷道支管、分抽器连接支管必须安装流量检测装置,孔板安装处前后的管路直线段长度必须大于5m,流量检测装置安装地点必须设置抽采参数检测牌板,按规定进行抽采参数检测。2.所有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必须有安装设计,安装前地测部门根据设计放线,安装时必须拉线安装;主管、干管安装高度离地均不得小于0.6m,支管安装高度离地不得小于0.8m,分支管安78、装高度必须大于支管0.2m;抽采管路拐弯处、流量检测装置前5m必须安装除渣装置,抽采管路低洼处、抽采分支管、钻场必须安装放水器,放水器与管路连接处、放水器放水侧必须安装闸阀,放水器安设与管路平行成一条线,放水器安装地点必须设置放水管理牌板。3.所有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地点抽采管路安装到位后方可施钻,分抽器、分支管与钻孔连接的管接头均为2吋铁管并安装闸阀,分抽支管、分抽器必须低于钻孔,分抽支管、分抽器必须高于抽采管路,现场条件不具备时分抽支管、分抽器上必须安装放水器,工作面分抽器与抽采管路垂直安装,钻场分抽器、巷道分抽支管与抽采管路平行安装,钻孔连接钢丝管的长度不得大于1m,钻孔连接钢丝管与分抽器、79、分抽支管管接头连接必须成一条直线,不准成兜状,不准交叉连接、花接。4.所有瓦斯抽采钻孔封孔验收合格后必须临时接抽,工作面、钻场、巷道中(一组)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正规接抽,钻孔与分抽器、分抽支管必须统一编号挂牌,对号进行管理。5.所有瓦斯抽采钻孔接抽连接牢固后方可打开分抽器、分抽支管上连接管的闸阀,所有抽采支管末端必须安装同管径的挡板,抽采管路往前延接结束后方可抽取挡板,抽取挡板必须快速以防时间过长造成巷道瓦斯超限,严禁关闭抽采主管、干管、支管、分抽支管、分抽器连接管上闸阀进行放水。6.所有瓦斯抽采管路必须分类按每根编号挂版管理,管理牌板上必须填写巷道名称、管路长度、管径、抽采方式、管材材质等。80、7.所有抽采钻孔必须按工作面、巷道、单位工程建立瓦斯抽采台账,抽采台账中必须记录清楚钻孔的施工、封孔情况,工作面每循环、瓦斯巷每个钻场、回采面两巷每组钻孔的抽采量检测计算数据,每条瓦斯巷、每个工作面的瓦斯抽采量检测计算数据准确。第129条 瓦斯抽采钻孔抽采效果检查要求1.每一个瓦斯抽采钻孔按规定封孔接抽后,必须进行抽采效果检查,在抽采负压不小于13KPa条件下,抽采瓦斯浓度不小于20%,否则,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2.瓦斯抽采站必须安装瓦斯抽采参数监控系统及自动检测计量装置,连续监测抽采管路中瓦斯浓度、流量、温度、压力等参数,安装传感器连续监测瓦斯泵房内瓦斯浓度、抽采泵和电81、机轴承温度等参数。同时还必须配置专用检测抽采参数的仪器仪表人工对上述参数进行检测校对,出现较大误差时,及时分析处理。3.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建立专人定期检查制度。必须建立瓦斯抽采台帐和绘制抽采系统图并有专人管理,抽采系统图必须与井下实际相符,实行动态管理。第130条 煤层瓦斯区域预抽必须实现抽采达标1.矿井加强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的组织领导,成立考评机构,制定完善考评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2.加强瓦斯抽采钻孔施工验收及抽采计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钻孔可靠、抽采数据计量检测准确。3.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矿通风部门编写,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4.未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实施区域抽采瓦斯后,必须82、经抽采瓦斯达标评判效果达标后才准进行区域防突效果检验。第九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31条 股份公司防突机构及责职:股份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防突领导小组.通风管理部为防突专门机构,配务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建立股份公司防突管理制度,制定企业防突措施计划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审查批复矿井的区域防突措施和揭煤防突设计,加强对矿井防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矿井的防突工作。第132条 矿井防突机构及责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成立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防突领导小组,建立防突专门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防突专门机构必须有采矿工程、安全工程、地质工程83、专业人才,负责掌握突出的动态和规律、制定区域防突的措施,对区域防突措施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检验措施效果,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第133条 突出矿井每年必须制定矿井年度区域防突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后,在前一年的12月底前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区域防突措施必须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措施。第134条 矿必须加强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掌握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或附近掘进岩巷时,必须采取“先探后掘”措施,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揭(穿)突出煤层。第135条 矿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84、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煤柱应力集中范围、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以便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区域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第136条 区域防突措施设计必须有针对性,对每一项工程的设计参数、施工成果都必须认真分析;防突措施的施工必须按设计参数进行,确保防突措施起到应有的效果。第137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回风流不得切断另一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2个及以上采掘工作面回风混合以后的回风巷要实现专用回风。第138条 矿井必须配齐防突专业队伍,装备齐全防突工作所需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工具,并对防突专业人员、施工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达到合格要求,确保施工操作规范,数据真85、实、准确、可靠。第139条 突出煤层已开采保护层或已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经区域检验已消除突出危险,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可采用综掘施工工艺掘进。第140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的瓦检员、安检员和班组长,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分析、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第141条 矿井防突机构每天必须利用瓦斯监控系统的曲线和数据对各突出煤层工作面的炮后瓦斯浓度进行分析、对比,发现瓦斯浓度异常,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矿值班领导和矿总工程师。第142条 区域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矿井防突机构负责编制区域防突措施,编制时必须有准确的地86、质资料和工作面设计资料。区域防突措施的内容,必须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要求,明确各环节的具体程序、措施、方法及落实责任,并附有设计图表。2.区域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质、通风、安全、机电等部门会审批准后执行,会审必须有明确的会审意见。.区域防突措施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由技术人员负责向本区队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贯彻、讲解区域防突措施的针对性内容。.区域防突措施执行中,若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执行原措施时,施工区队立即停止作业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87、突出措施。.矿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有关部门至少检查一次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限时解决。第143条 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开各煤层前,必须测定煤层的原始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并根据测定的相关参数制定相应的揭煤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第144条 井下发生突出动力现象,矿井必须立即向股份公司调度室汇报,股份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协助矿井进行处理。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实施办法第145条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1.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结果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进行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直接执行区域防突措施。2.突88、出煤层区域预测范围根据矿井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矿井年度生产安排情况确定,最小预测区域范围为一个回采工作面开采范围。3.未发生过突出动力现象,经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为突出危险煤层的,在鉴定测试点标高以上的区域,可根据测定的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区域预测,预测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4.新水平、新采区以及不能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性分布规律的区域预测由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按所测定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等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预测,预测结果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第146条 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1.根据水城矿区多年开采实践,89、最有效的区域防突措施是开采保护层。一是必须首先选择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二是对无保护层开采或保护层开采后未被有效保护的区域选择专用瓦斯巷或临近其它巷道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三是利用采掘工作面巷道实施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2.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根据矿井开采技术条件,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在有效保护垂距内选择无突出危险的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首先开采。(2)当矿井中所有可采煤层都是突出煤层时,结合重庆煤科院对各矿井主采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评价资料以及水城矿区瓦斯赋存规律研究成果进行选择,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先行开采。3.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符合下列要求:90、(1)保护层工作面在布置过程中要尽量采用沿空留巷,优先采用无煤柱连续开采。有条件的矿井还可考虑选择开采中、下保护层。(2)开采保护层时,为以提高保护效果,要同时利用底(顶)板巷或采掘工作面巷道穿层钻孔抽采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3)保护层工作面为突出煤层时,必须对保护层工作面执行预抽煤体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有效后方可进行掘进或回采。(4)保护层工作面,特别是中、下保护层工作面在掘进、回采时的瓦斯治理方案要充分考虑上、下临近层的瓦斯涌入。第147条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技术资料1.各矿井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月)度实施计划,把矿91、井瓦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矿井年(月)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月)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瓦斯抽采规划和年(月)度抽采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抽采工程、装备,工程衔接、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指标,实施抽采规划的各项保障措施等。合理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采时间,真正做到不抽不采掘。2.各矿井瓦斯抽采必须有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图纸:瓦斯抽采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记录: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采参数检测记录、抽采泵房值班记录、92、瓦斯抽采系统检查记录、瓦斯抽采系统分析记录、抽采效果分析评价记录(报告)、保护层开采的保护效果检验资料等。台帐:抽采设备管理台帐、抽采工程管理台帐、瓦斯抽采量管理台帐。3.瓦斯抽采钻孔的设计由防突机构负责。设计须经矿通风、抽采、技术、地测、安全部门和地测副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第148条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设计1.采用专用瓦斯巷或临近巷道施工钻孔抽采时,其钻孔必须控制整个工作面回采区域(同时控制整个掘进巷道轮廓线外范围符合防突规定第四十九条要求)。煤层透气性系数大于10m2/MPa2.d时,抽采半径不大于5m;煤层透气性系数为0.93、110m2/MPa2.d时,抽采半径不大于3m;煤层透气性系数小于0.1m2/MPa2.d时,抽采半径不大于2m。2.采用本煤层巷道施工顺层钻孔抽采回采工作面瓦斯时,其钻孔必须控制整个工作面回采区域。煤层透气性系数大于10m2/MPa2.d时,抽采半径不大于2m;透气性系数为0.110mm2/MPa2.d时,抽采半径不大于1.5m;透气性系数小于0.1m2/MPa2.d时,抽采半径不大于1.0m。3.抽采设计要根据开采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并达到防突规定和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确定煤层瓦斯抽采量、抽采率和抽采时间等参数。第149条 石门揭煤预抽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1.石门揭穿大于0.3m厚突出煤层(或94、未经鉴定的大于0.3m厚的煤层)时,从石门掘进至距煤层底(顶)板法向距离7m(围岩破碎时适当加大)以前,到揭穿煤层进入底(顶)板法向距离2m(围岩破碎时适当加大)时,执行预抽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2.石门揭煤前采取预抽瓦斯防突区域措施时,钻孔控制范围(沿煤层层面距离)为煤层上山方向、走向方向控制巷道轮廓线外20m,煤层下山方向控制巷道轮廓线外12m。揭开煤层后在煤巷内再向煤层走向和倾向的上方30m、下方20m范围进行预抽。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20m 。第150条 揭煤工作面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及瓦斯抽采管理1.所有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7m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95、制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设计,实施抽采后,经抽采效果评判达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再现场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检验指标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后,方可实施揭煤工作。2.钻场、钻孔施工规定:必须在巷道两帮对开或错开施工钻场施工瓦斯抽采钻孔,钻场深度不小于4m、不大于5 m,高度不小于3 m、宽度不小于3.5m。3.工作面布置的钻孔控制范围不大于巷道轮廓线外5m,巷道轮廓线外5m以外的钻孔必须在钻场内施工钻孔控制,钻孔开孔间距为:中对中不小于0.4 m,钻孔直径不小于75mm。 4.孔底间距规定:煤层透气性系数大于10m2/Mpa2.d时,孔底间距不大于6m;煤层透气性系数为0.196、10m2/Mpa2.d时,孔底间距不大于4m;煤层透气性系数小于0.1m2/Mpa2.d时,孔底间距不大于3m。5.石门揭开突出煤层前由矿长组织召开揭煤专题会议,贯彻落实经公司批准的揭煤设计及措施,布置揭煤工作,并对抽采瓦斯效果进行分析、评价,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再进行区域验证,达到规定要求后,采用远距离放炮的措施进行揭煤工作。6.石门揭穿煤层进入底(顶)板法向距离2m范围后,由矿工总工程师组织矿地测、生产、通风、抽采、安全等部门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和分析,确认揭煤工作结束时,写出揭煤工作结束的评价报告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结束石门揭煤工作。第151条 预抽突出煤层采97、掘工作面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1.采用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体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必须控制整个开采区域的煤层,抽采半径根据预抽区域煤层透气性系数、预抽时间确定,但不得大于2m。2.采用邻近巷道(如底板瓦斯抽采巷)预抽回采区域煤体瓦斯的防突措施时,钻孔应控制整个回采区域,并控制两巷(回风、运输巷)外侧15m范围。3.利用已掘工作面回风巷或运输巷(已掘一条、另一条巷道未施工)对回采工作面实施预抽时抽采钻孔应控制整个回采区域同时应尽量控制到设计未掘巷道外侧15m范围。4.抽采孔施工、封孔、接抽、流量检测、统计流量、孔口负压等要求同预抽掘进工作面前方煤体瓦斯的防突措施要求。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98、验及验证第152条 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程序及要求1.按防突规定附录D的规定确定有效保护范围;2.对有效保护范围测定煤层残存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3.只有同时满足在有效保护范围内且所测定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7m3/t,则区域防突措施有效。4.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煤层残存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检验测试点布置要求: (1)有邻近巷道可向被保护煤层施工检验钻孔的,在有效保护范围内,检验测试点均匀布置为沿煤层走向不少于2个、沿煤层倾斜方向不少于3组,即有效保护范围内最少布置检验测试点6个。(2)无邻近巷道可向被保护煤层施工检测钻孔的,掘进工作面掘至被保护99、区域煤层10m前,对掘进前方有效保护范围煤层施工检验钻孔。如采用测定瓦斯压力,检验测试点为在巷道轮廓线内布置一个测压钻孔;如采用测定瓦斯含量,检验测试点为在巷道轮廓线内布置一个钻孔取煤样,每隔20m取一次煤样,取样测试点不少于3个。根据钻机钻进和取煤样能力,检验测试钻孔尽量提高钻进深度,最少不得少于60m。(1)无邻近巷道可向被保护煤层施工检验钻孔的,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可通过运输巷和回风巷向被保护区域施工检验测试钻孔,检验测试点布置同上。第153条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程序及要求1.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前,应先审查抽采钻孔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设计施工、是否存在抽采100、盲区、计算的抽采指标瓦斯是否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计算时钻孔控制煤层瓦斯储量按最长钻孔控制的最大区域计算),否则不得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2.停止抽采瓦斯,对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实施范围测定煤层残存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3.只有同时满足计算残余瓦斯含量小于7m3/t,且所测定残余瓦斯含量小于7m3/t或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则预抽区域防突措施有效。4.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测定煤层残存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检验测试点布置要求: (1)通过邻近巷道向突煤层施工钻孔抽采瓦斯的,同样可通过邻近巷道向突煤层预抽区域施工检验孔。若预抽区域区段宽度未超过120m时,在预抽区域范101、围,沿将来走向长壁采煤工作面的走向方向或倾向长壁采煤工作面的倾向方向,每间隔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域区段宽度超过120m时,则每间隔50m至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2)通过本煤层巷道向突煤层采煤工作面施工顺层钻孔抽采瓦斯的,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可通过运输巷或回风巷向预抽瓦斯区域施工检验钻孔。若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时,在工作面开采范围内,沿走向长壁采煤工作面的走向方向、倾向长壁采煤工作面的倾向方向,每间隔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工作面长度超过120m时,则每间隔50m至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第154条 区域验证1.区域验证在经区域防突措施检验有效的区域实施,在采掘工作面102、进入该区域时和采掘过程中进行验证。验证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析指标法。2.执行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验证要求:(1)采掘工作面进入经保护的无突危险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2次区域验证;(2)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25m(构造复杂时取下限值)至少进行1次区域验证;(3)采掘工作面在地质构造带和石门揭煤连续进行区域验证;(4)首次区域验证和连续区域验证有效后都应至少留2m(巷道投影距离)的超前距离,其他条件下区域验证可不保留超前距离,且可不必连续进行验证。3.执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性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均执行连续验证,验证有效后都应至少留2m的超前距离。4.在区域验证钻孔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喷103、孔、顶钻等突出预兆时视为有突出危险,必须执行局部防突措施后再进行效果检验,直至有效。5.区域验证结果作为采掘工作面“四位一体”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依据”。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155条 突出煤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1.突出煤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以区域检验有效后,才准进行掘进或回采,采掘过程中必须采用区域验证的方法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预测无突出危险性,必须留2m的预测超前距离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作业。预测检验指标超限、或在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时,工作面有突出危险,必须执行局部防突措施后再进行效果检验,直至有效。第156条 突出煤104、层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1.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是针对经工作面预测尚有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实施的防突措施,其有效作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当前工作面周围的较小区域。可采用超前抽采瓦斯钻孔、排放钻孔,松动爆破、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2.煤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控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采或排放半径确定。105、3.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第157条 煤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措施,当探见褶曲、断层时立即停止掘进。当煤层断失时按“石门揭煤”要求执行,煤层未断失时按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要求执行。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第158条 防突风门建设要求1.防突风门必须设在掘进工作面进风侧。防突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组数,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106、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2.每组防突风门必须设置至少2道正向和2道反向风门,且要求正反向风门均必须联锁。风门墙垛必须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深度可根据煤、岩性质确定,但煤巷中不得小于0.5m,岩巷中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1.0m。门框和门扇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门框厚度不得小于100mm,门扇厚度不得小于50mm。风门底坎必须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且要求高于轨面(不通车的行人风门可用底梁代替)。风门墙上的风筒、溜子孔、调节窗和水沟均必须设防逆流装置。第159条 临时避难硐室及压风自救装置安设1.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构筑临时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在防突107、反向风门以里500m位置构筑。2.压风自救装置安设在井下压缩空气管路上,应设置在距采掘工作面40m的巷道内和放炮地点等处。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压风自救装置一般可供给58人用,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不少于0.1m3/min。第160条 远距离放炮要求1.防突措施中必须明确具体撤人范围、具体警戒位置和具体起爆地点。远距离放炮的起爆点应设在距爆破工作面300米以外防突风门进风侧的全风压新鲜风流的巷道或硐室中,必须设压风自救装置和与矿调度直通的电话,设置放炮说明牌,放炮说明牌上说明符合放炮条件的主要要求。其余警戒点距工作面的距离也必须大于300米。2.每次放炮前,必须108、按防突措施的规定将所有人员撤到防突反向风门进风侧且距爆破工作面不小于300米新鲜风流的巷道中。与专用回风巷相连设置有全断面牢固可靠栅栏并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通道可不设岗。3.每次放炮前,必须由当班班长负责安排控制防突风门及其防逆流装置关闭牢固、封堵可靠;必须由防突安全措施规定的停电责任人按停电范围切断电源。4.以上工作完成且符合规定后,由当班安检员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员通过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和人员定位系统终端确认工作面风机运转和瓦斯正常、动力电源切断,工作面人员全部撤出、警戒情况符合措施规定后,矿调度员才同意放炮并作好记录。5.每次放完炮30分钟后,瓦检员通过安全监控分站观察瓦斯情况,在瓦斯不超109、限的情况下由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同时(揭煤工程只能由矿山救护队员)进入爆破地点检查安全情况,符合规定后,由瓦检员向矿调度汇报,然后其他作业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第十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控制监督制度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61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过程及环节的控制与监督,确保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落实到位,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重大隐患的发生,结合股份公司防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162条 股份公司所属及子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和技改矿井(以下统称矿井)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控制与监督,适用本制度。各矿井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更为具体的、有二级单位和部门具体控制与监督的110、实施办法,对其防突工作的过程和环节进行具体的控制与监督。第163条 矿井在编制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工程计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并负责控制防突工程计划的可行性,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矿井防治突出工程计划必须超前于生产作业计划实施,否则不准进行采掘生产作业。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控制实施,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控制监督第164条 矿井各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采用有鉴定资质单位出据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的结论,未鉴定煤层一律视为有突出危险性,必须按规定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控制实施,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165条 矿井地测部门111、必须对突出煤层的地质构造情况超前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钻探要求,钻探后出据准确的地质构造资料。由矿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控制实施,由驻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监督。第166条 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措施,钻探成果资料作为区域预测的重要技术资料指导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控制实施,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编制实施的控制监督第167条 矿井年度区域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并亲自主持进行会审,对编制内容进行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长必须参加会审,对编制内容是否符合防突规定、上级安全管理规定及股份公司有关防突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督,不符合的给予否决。第16112、8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区域防突设计和措施必须由矿井防突机构编制,编制前必须有矿井地测部门提供的相应区域的地质资料,无地质资料不予编制防突设计和措施。由矿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监督。第169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区域防突设计和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亲自主持进行会审,对编制内容的安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行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长必须参加会审,对编制内容是否符合防突规定、上级安全管理规定及股份公司有关防突制度的规定、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监督,不符合规定和不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给予否决。第170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区域防突设计及措施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复审一次,若113、现场地质等条件发生变化及时修改复审。由矿总工程师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171条 区域防突设计及措施的学习贯彻,施工单位、通风工区、抽采工区、安检科、矿调度室等单位要求由技术人员对措施的内容针对性地进行讲解,让职工明白措施对岗位的要求和注意事项,职工听明白后在措施贯彻记录上签字。其中对瓦检员、安检员、放炮员、班组长、调度员还必须经单独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有考核记录可查。由学习贯彻单位负责人控制,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监督。第172条 对实施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矿地测部门要核实保护层开采的有效保护范围、保护层厚度及与被保护层的间距。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不在保护范围内,必须另行制定预114、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173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其钻孔方位、倾角、个数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由抽采钻孔施工单位技术员进行控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第174条 瓦斯抽采钻孔的深度,由现场瓦检员、安检员两人同时进行验收并签字。由通风部门负责人安排对抽采钻孔深度进行抽查,发现与验收情况不符,必须立即向矿总工程师和驻矿安监处长汇报,由总工程师安排重新设计补孔。由驻矿安监处长监督并对违规的施工、验收人员进行处罚。第175条 抽采瓦斯钻孔施工完毕,必须及时按验收原始资料绘制钻孔成果图,成果图必须与实际施工钻孔一致,并必须满足防115、突抽采的要求,否则必须另行补充设计、施工抽采瓦斯钻孔。由矿总工程师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四节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控制监督第176条 采用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前必须首先论证、划定开采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由矿总工程师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177条 采用预抽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前必须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评判的基础数据由通风部门进行实测,并按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进行抽采达标评判。由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监督。第178条 在开采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或预抽瓦斯达标的范围,才准进行现场实测检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116、由通风部门进行实测检验、判定效果,并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亲自组织会审,控制检验报告的真实可靠性;驻矿安全监察处长必须参加会审,对检验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进行监督。第179条只有经矿总工程师和驻矿安全监察处长共同审查签字同意的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才能判定区域防突措施实施有效,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区域验证工作。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五节 区域验证的控制监督第180条 区域验证检验人员防突工必须严格按检验仪器说明书和防突措施的要求进行操作检验。检验孔深度、方位、倾角、位置由现场安检员监督,钻进速度和检验操作由现场瓦检员监督。第181条 区域验证检验结117、束,检验结果和允许采掘进尺必须告知施工单位现场班组长,并填写更新现场防突管理牌板。由防突检验工控制,现场安检员监督。第182条 区域验证检验报告单上要有明确的“有、无突出危险”结论和用导线点控制的允许采掘进尺,报告单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控制签字后送达矿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六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实施的控制监督第183条 当区域验证指标超限或效果检验孔有喷孔、顶钻、卡钻等突出预兆时,表明区域防突措施无效,必须停止作业,采取局部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184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由矿通风部门编制,118、矿总工程师组织汇审、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对设计和措施违反有关防突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否决。第185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由采掘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控制,当班现场安检员监督。第186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面防突设计及安全措施的相关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由采掘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控制,当班现场安检员监督。第七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控制监督第187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效果检验工作,其检验方法、工作内容、实施过程、工作分析、措施有效性评判及准掘距离的审批等由总工程师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188条 工作面防119、突措施效果检验人员防突工必须严格按检验仪器说明书和防突措施的要求进行操作检验。检验孔深度、方位、倾角、位置由现场安检员监督,钻进速度和检验操作由现场瓦检员监督。第189条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束,检验结果和允许采掘进尺必须告知施工单位现场班组长,并填写更新现场防突管理牌板。由防突检验工控制,现场安检员监督。第190条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上要有明确的“有无突出危险”结论和用导线点控制的允许采掘进尺,效果检验报告单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控制签字后送达矿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八节 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的控制监督第191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构建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120、,2个及以上采掘工作面回风混合后的巷道实现专用回风,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运料和有电气设备、电缆等,且全断面栅栏上锁管理。由矿井通风副总工程师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监督。第192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必须保持畅通,不得有调节风流的设施,其回风流不得切断另一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与回风系统相联巷道的通风设施必须牢固可靠。由矿井通风副总工程师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监督。第193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风门必须严格按工作面防突设计指定的位置和标准建设,并严格施工质量管理和验收,防突风门及其防逆流装置必须牢固、可靠。由矿井通风副总工程师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监督。第194条突121、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必须按工作面防突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并确保正常使用。由矿井通风部门负责人控制,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监督。第195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未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的人员不得入井,由矿安全管理部门井口检身人员负责检查控制,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监督。第196条放炮安全防护措施执行的控制与监督1.每次放炮前,必须按防突安全措施的规定将所有人员撤到防突反向风门进风侧且距爆破工作面不小于300米以远新鲜风流巷道的临时避险硐室中。由施工单位当班班长控制,当班安检员监督。2.放炮警戒:与专用回风巷相连设置有全断面牢固可靠栅栏并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通道可不设岗,其它通道的122、设岗由施工单位当班班长负责控制,当班安检员监督。3.每次放炮前,必须由当班班长负责安排控制防突风门及其防逆流装置关闭牢固、封堵可靠,由当班瓦检员监督。4.每次放炮前,必须由防突安全措施规定的停电责任人按停电范围切断电源。由停电责任人控制,当班安检员监督。5.以上工作完成且符合规定后,由安检员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员通过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和人员定位系统终端确认工作面风机运转和瓦斯正常、动力电源切断,工作面人员全部撤出、警戒情况符合措施规定后才同意放炮。由矿井当班调度员控制,矿井当班值班领导监督。6.每次放完炮至少30分钟后,瓦检员通过安全监控分站观察瓦斯情况,在瓦斯不超限的情况下由瓦检员、放炮员、班123、长同时(揭煤工程只能由矿山救护队员)进入爆破地点检查安全情况,符合规定后,由瓦检员向矿调度汇报,然后其他作业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由当班瓦检员控制,当班安检员监督。第197条矿井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的控制监督1.矿调度、通风、安检、机电等部门及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对远距离放炮的地点、撤人、停电、警戒等现场管理落实的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责令立即整改。由驻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监督并对有关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罚。2.矿井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时,重点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现场执行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检,发现不符合要求,责令立即整改。由驻矿安监处长监督并对有关违规责任人进行处罚。3.施124、工单位值班领导在召开班前会时,必须对本单位施工的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并有详细记录。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控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监督。4.矿调度员对现场汇报的安全防护措施执行情况用专用记录本作好记录,矿值班领导对当天执行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进行控制,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罚。由矿长进行监督。第九节 允许采掘进尺的控制监督第198条经矿总工程师和驻矿安全监察处长共同签发的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作为控制区域允许采掘范围的依据,矿井调度室按各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统计每班完成进尺、累计完成进尺,当累计采掘进尺达到批准的区域允许采掘进尺时,报请矿井总工程师安排进行下一125、循环的区域防突效果检验工作。区域允许采掘进尺的控制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199条经矿总工程师签发的区域验证报告或工作面效果检验报告,作为控制工作面检验循环允许采掘进尺的依据,矿调度室按各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统计每班完成进尺、累计完成进尺,当累计采掘进尺达到批准的工作面检验循环允许采掘进尺时,报矿井通风副总工程师安排进行下一循环的区域验证或工作面防突效果检验工作。工作面允许采掘进尺的控制工作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驻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监督。第200条为使区域和工作面局部2个允许采掘进尺控制的直观、可靠,要求在矿井调度室设置防突控制管理牌板。防突控制管理牌板要反映每个突出煤层126、采掘工作面区域及工作面局部2个允许采掘进尺、已完成进尺和剩余进尺共6个数据,矿井调度室防突控制管理牌板由矿调度员填写,随工作面进度严格控制采掘进尺。由矿调度室负责人控制,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监督。第201条井下每个采掘工作面设置防突控制管理牌板,牌板要反映每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区域和工作面局部2个允许采掘进尺、已完成进尺和剩余进尺共6个数据。区域允许采掘进尺由通风技术人员填写,工作面局部允许采掘进尺由防突检验工填写,已完成进尺和剩余进尺由现场班组长根据实际进尺填写并根据巷道的测量导线点进行控制。由当班安检员负责监督。第202条施工单位对采掘进尺的控制监督1.施工单位值班领导必须掌握本区队突出煤层采127、掘工作所在的具体位置及允许采掘剩余进尺的实际情况,根据其情况向各班班长下达采掘进尺任务。由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控制,矿井生产副矿长监督。2.施工单位当班跟班区长下班前,必须检查本区队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当班实际进尺、支护状况、有无突出预兆等情况,并向本工区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用专用记录本作好记录,并及时向矿调度员、通风调度员、安检科值班人员汇报。由施工单位行政负责人控制,矿井生产副矿长监督。第203条 矿井生产地测部门必须定期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际进尺情况进行测量核实,发现有误差的,立即更正。由矿井地测副总工程师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监督。第十节 揭煤重点措施落实的控制监督第204128、条石门揭煤(含其它所有井巷揭煤,下同)处于未开采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的,必须严格执行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石门揭煤防突设计、揭煤距离控制、区域措施钻孔控制范围、抽采效果评价、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等各过程、环节的执行落实由矿总工程师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205条石门揭煤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研究方案后编制,矿长必须参加揭煤设计审查及揭煤工作安排专题会议,由矿总工程师控制,矿长对揭煤工作过程的控制管理进行全面监督;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实施完毕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矿长必须参加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的审查,由矿总工程师控制,矿长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真实可靠性进行监督129、。第206条石门揭煤作为重大安全事项,其安全措施落实的控制与监督必须在矿调度室挂牌督办管理。有石门揭煤控制管理牌板和揭煤进度控制图,揭煤控制管理牌板要反映揭煤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结果、揭煤掘进总工程量、已完成工程量及剩余工程量,揭煤进度控制图要反映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安全岩柱厚度,揭煤工作面每日实际进度及与煤层的位置关系。揭煤控制管理牌板由矿调度员填写,揭煤进度控制图由地测部门技术人员填写。以上工作由矿总工程师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长和矿长监督。第207条石门、专用瓦斯巷等岩巷掘进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当地质钻孔、抽采钻孔、锚索(杆)孔、探孔、炮眼等意外探见煤时130、,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汇报矿井调度室。当班班长控制,当班安检员监督。第208条 矿井调度员接到各类钻孔意外探见煤的报告,必须立即向矿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矿长和上级公司调度室。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研究制定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控制,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监督。第十一章 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第209条 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配足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负责安全监控系统(包括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和信号传输线、中心站监控主机和矿内实时监控终端)、瓦斯抽采监控系统、防灭火束管监测系统、便携式检测报警仪的131、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矿井必须明确具体部门,负责井下人员管理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配备管理和维护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第210条 股份公司通风管理部负责对各矿井安全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各矿井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协调各矿井监控系统和数据上传设备的维修工作。第211条 宏通公司负责对各矿井监控中心用于数据上传的通讯设备(代理服务器等)、数据上传的网络传输线及通讯设备、股份公司机关安全监控网络各用户终端的维护。除宏通公司网络维护人员进行杀毒软件升级等操作外,严禁任何人使用代理服务器浏览网页或登陆其他网站。第212条 由宏通公司负责牵头组织,股份公司调度132、指挥中心、通风管理部参加,每季度进行一次对安全监控及网络系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整改落实,并编写安全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向全公司通报。第213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的地面监控主机应集中安设在安全监控中心,并与生产调度实现联合值守,必须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第214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持两台监控主机完好,一台运行,一台备用。监控主机必须每周进行倒换运行,每天对主、备机进行数据备份。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瓦斯抽采监控系统主机除监控程序外,不得安装任何应用软件,严禁任何人使用监控主机作监控功能以外的任何操作。代理133、服务器,是股份公司安全监测网络数据上传专用设备,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安装与数据上传无关的其它软件;必须保证数据上传专用设备连续运行,不得将代理服务器从网络集线器上断开,如意外停机,应及时恢复运行;必须随时保持实时监测程序、接口程序、上传程序和远程控制程序的启动运行。第215条 矿井必须对监控系统故障及时进行处理,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监控主机故障、矿井或采区监控通讯不正常,应立即向股份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风管理部汇报。当代理服务器出现故障无法排除时,必须及时与宏通公司联系处理,并向股份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和通风管理部汇报。矿井安全监控中心应单独建立数据上传设备运行、维修、防134、杀毒软件升级情况等记录,值班人员每班应对运行情况和故障汇报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第216条 股份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对安设于调度指挥中心内的各监测终端的运行情况要有记录,发现故障或监测数据滞后5分钟以上等与网络有关的问题时,必须及时与宏通公司联系。第217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上级相关要求。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28号)要求安设瓦斯和风速、风向传感器。必须在采空区瓦斯抽放135、管道上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对采空区自燃发火参数进行实时监测。第218条 瓦斯抽采监控系统要实时监测抽采管网的瓦斯浓度、压力、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开停状态等,实现自动计量。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监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第219条 瓦斯抽采监控可单独建立系统,其监测设备为安全监控系统的关联设备时,可接入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安全监控系统实现瓦斯抽采参数实时监测和自动计量。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应按照安全监控系统的相应要求进行。每个瓦斯抽采计量监测点必须悬挂管理牌版,应有抽采地点136、管网参数、设备名称及工作状况、监测值、调校时间、检查/调校人等记录。每天应对瓦斯抽采计量监测点的设备运行及通讯情况、计量准确性等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周必须对瓦斯抽采监测传感器进行全面调校,将其监测值与人工检测数据进行对比,精度超差必须立即处理。用于瓦斯利用的自动计量装置应作为计量监测点接入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并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调校、维护和管理。井下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与管理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第220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分站、断电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137、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接线图,经矿井通风、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核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对用电设备多、闭锁控制复杂的地点,矿总工程师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确定监控方案后实施。第221条 矿井必须明确各单位(部门)安全监控的相关职责。生产施工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安全监控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监控装置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控人员在场监护;通风部门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监控分站、传感器、断电器、电缆等由所在采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通风调度汇报,对故意破坏、盗窃者要严肃处理。第222条 安全监控井下分138、站、控制器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硐窒中,分站还应考虑所联接的传感器相对集中,且尽量减少闭锁控制环节,其控制方式优先采用就地断电。净化水幕或防尘喷头的安装应避免传感器被水淋,严禁用水冲淋传感器,否则应给予严肃查处。第223条 安全监控装置使用前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全面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工作面结束、长期不用或在井下连续运行达半年及有故障的监控装置,必须及时升井进行全面检修。严禁擅自停用安全监控装置。对人为降低瓦斯传感器示值或致使瓦斯电闭锁失控等行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224条 必须加强监控系统的维护、传感器调校和断电功能测试,确保监控139、信息准确、断电控制可靠。所有巡检、调校、试验均应及时填入相应的记录。安全监控分站、传感器应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应有分站编号、型号、传感器名称、监测地点、报警值、断电值、电缆长度、设备运行情况、维护人等内容;监控人员必须将检查、维护情况及时填入管理牌版。第225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维护必须落实到人。监控维护人员应按规定对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调校;应根据使用情况,将瓦斯、风速等传感器定期升井,由维修人员及时清除隔爆罩或传感头的积尘;瓦斯检查员应对管辖范围内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按规定及时移动,并对传感器的数据进行定时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外观进行检查,每班三次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140、通风调度;瓦斯抽放泵司机每天应对安全监控传感器、瓦斯抽采监测设备和安设在抽放管道上的一氧气碳传感器进行检查和排水维护,以保证各种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第226条 矿井通风部门必须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图和断电控制布置图。系统图主要反映全矿井安全监控布置情况,应能标明监控主机、井下分站、传感器等位置,传输线路及有关的通风设施、风流方向等,应按季绘制,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改,每季度报股份公司通风管理部;断电控制布置图主要反映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控布置和断电控制关系,应能反映监控主机、分站、断电器、被控开关的安设位置和控制方式及关系,并标明断电控制范围,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完成安全监控设计,并依照安装实施。第227141、条 矿井通风部门安全监控机构应建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中心站机房等各项管理制度,同时应建立设备仪表管理台帐、监控系统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回检查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瓦斯电闭锁(断电)性能试验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控参数设置记录、中心站外来人员登记表、矿井安全监控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第228条 矿井应按股份公司瓦斯防治的相应要求设置瓦斯传感器的报警浓度和断电浓度。安全监控参数设置必须专人负责,分站及其连接的传感器、断电器的安装及变更信号通道时,必须对分站号、信号通道、控制端口、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等监控参数认真进行设置,保证传感器、分站、142、计算机监控信号一一相对应,控制关系和参数准确无误,并及时作好参数设置记录。未经监控负责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参数设置。每月应对安全监控参数设置一次全面检查,存在问题立即改正。第229条 矿井监控中心值班员,负责各监控系统主机及其附属设备、监测数据上传设备的运行和管理,应熟悉各监控系统,掌握各监控点的基本情况,熟练对各系统监控主机进行操作,认真监视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系统运行状况,发现系统运行异常、瓦斯超限报警/断电、一氧化碳超限、风机或瓦斯抽放泵停止运行等可能危及安全的信息时,应立即向矿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和通风调度汇报,并作好相关记录;掌握数据上传设备运行情况,及时修改上传监测点,对不用143、和新增的监测点必须在2小时内定义完毕,保证监测数据及时、准确上传。第230条 矿调度指挥中心值班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局部风机停风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断电措施,防止引发次生灾害,并向值班领导和股份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应通过人员定位系统终端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放炮前应确认工作面人员撤出情况;对非经许可,任意进入限制区域的人员应立即予以纠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231条 股份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安全监控网络计算机用于显示各矿上传的监测数据,仅用于显示监测数据,严禁用于浏览网页或登陆其他网站,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第232条 下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144、开启手机,接到瓦斯超限信息后,必须立即调清现场情况,指挥、督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中(T1、T2)瓦斯超限分级发送信息规定瓦斯超限分级瓦斯超限浓度(%)超限时间报警信息发送到人员一级0.85分钟本矿通风、抽采、机电区长、通防科长、安全科长、机电科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机电矿长、矿长二级1.05分钟股分公司通风部、安全部、生产部、机电部部长、基建安全部长、总工办主任、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基建副总经理三级1.55分钟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四级2.05分钟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控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233条 股份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人员145、发现瓦斯超限达5分钟时,必须向股份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并及时与矿井调度室联系,调清楚原因及现场处理情况。第十二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第234条 矿在防治自然发火工作中, 必须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和安全措施。 第235条 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矿井的所有开采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或未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的煤层,由矿井按规定采样送至有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凡已鉴定属于自燃和易自燃的煤层,或经开采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必须按自燃煤层进行管理,开采时必须采取防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第236条 矿井146、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及执行1.矿井必须制定防止有自燃倾向的煤层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燃发火的设计及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煤巷掘进造成的高冒区等孔洞必须制定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2.有自燃倾向的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必须落实完成以下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安排执行,安全矿长监督,现场由当班安检员监督执行。(1)工作面开切眼起,在工作面全长(从运输巷到回风巷)凡有遗留煤炭的范围,必须采用压力泵喷洒阻化剂水溶液。(2)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顶板支护为锚杆(索)支护的,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全部将顶板锚杆(索)的螺帽(索具)及托板提前回收;(3)进入切顶线以里采空区开放式抽采瓦斯的金属管道必须覆盖缓冲沙袋147、。3.采煤工作面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均压通风措施,控制采煤工作面供风量,在进风隅角设置挡风帘,减少采空区漏风。采煤工作面附近的通风设施构建位置必须设计合理,以减少工作面进、回风侧的通风压力差。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必须在45天内回收结束并进行永久性密闭,密闭设置观测孔、措施孔。封闭前,严格按防灭火措施在采面、上下巷喷洒阻化剂水溶液。密闭墙要按永久隔爆防火墙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注水泥浆封闭,确保严密不漏风。第237条 永久隔爆防火密闭建设设计1.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设备回收后,报废的巷道必须在10天内进行永久封闭;临时停止一切工作的局部通风巷道,停工时间超过2个月的,按永久密闭标准进行封闭。2.井下所有148、密闭建设必须制定施工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否则,不准进行密闭建设施工。3.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密闭必须按防爆密闭进行设计,密闭厚度不小于5m,必须用砖或料石砌筑,中间充填3m厚的沙袋或黄泥,顶帮封闭不严或密闭四周裂隙发育的必须注水泥浆对密闭周边进行加固。4.其它巷道密闭厚度:巷道断面10m2以下的密闭厚度不小于0.8m,巷道断面大于10m2的厚度不小于1m,巷道断面大于12m2厚度不小于1.2m,巷道断面大于15 m2的厚度为1.5m,必须用砖或料石砌筑。5.密闭的基础及顶帮掏槽深度规定:煤巷采后闭基础深度不小于0.5 m(见硬岩),两帮掏槽深度不小于0.5 m(149、实体煤),顶掏槽深度不小于0.3m(岩顶);岩巷采后闭基础深度不小于0.3m(见硬岩),两帮掏槽深度不小于0.3m(见硬岩),顶掏槽深度不小于0.2m。其它巷道密闭煤巷时基础深度不小于0.2 m(见硬岩),两帮掏槽深度不小于0.3m(实体煤),顶掏槽深度不小于0.2m;岩巷时基础深度不小于0.2m(见硬岩),两帮掏槽深度不小于0.2m(见硬岩),顶掏槽深度不小于0.15m。6.密闭留设管规定:所有密闭必须安设措施管、取样管、U型放水管,采后闭的措施管管径不小于4吋,取样管管径不小于2吋,U型放水管管径不小于6吋(涌水量大时必须加大);其它巷道密闭的措施管管径不小于4吋,取样管管径不小于1吋,U150、型放水管管径不小于4吋(涌水量大时还应加大)。第238条 永久隔爆防火密闭建设施工1.所有密闭建设必须严格按设计及措施要求进行,任何人无权修改设计及措施要求,现场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后,方可进行修改。2.所有密闭位置的管线、轨道、金属构件必须断开,闭内确需留管路及设备时,所留管路必须是绝缘、抗静电管,并在闭前管路上安装可靠的接地保护装置,所留管路、设备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砸、防撞击火花的保护措施。3.所有密闭施工前必须由安全矿长或安全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对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密闭措施及有关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密闭施工。第239条 永久151、隔爆防火密闭质量监控1.安全矿长负责安排人员对密闭施工过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控,无人监控时严禁进行密闭施工。2.密闭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密闭施工设计及质量要求,监控人员必须严格对照施工设计及质量要求进行监督。3.监控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密闭施工质量监督记录,监控人员、施工人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第240条 永久隔爆防火密闭的竣工验收1.密闭施工完成后,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2.井下密闭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设计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质量(包括掏槽、砌筑、充填、封顶、抹面及其他隐蔽工程)、材料质量(砖、水泥、黄泥、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施工监督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申请152、表等。3. 矿井井下所有密闭的建设竣工资料、密闭检查记录,矿通风工区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整理,并归档管理。第241条 永久隔爆防火密闭的日常检查管理1.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每道防火墙前必须设置栅栏、警标,并悬挂说明牌。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外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情况。发现封闭不严存在漏风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2.矿井作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3.矿通风工区每天必须安排人员对井下所有密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密闭完好情况,闭前支护完好情况,闭内外CH4、CO2、CO、T0情况,发现隐患及153、时汇报通风工区并填写好检查牌板及检查记录。4.矿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每旬对井下所有密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隐患及问题必须采取措施,定时、定责、定人进行处理。5.所有井下密闭每周进行一次取样做防灭火气体分析,发现自燃发火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公司调度及通风管理部汇报。第242条 防火工作的预测预报1.认真开展煤层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对相关地点发火参数检测预报一次,检测预报结果报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审查;要按规定使用束管监测系统,每周定期运行,对采空区发火参数进行实时监测。2.开采有自燃倾向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对开放式抽采瓦斯系统管道内的负压、流量及瓦斯和CO浓度154、进行自动检测并上传到安全监控系统。3.对已封闭采空区进行抽采瓦斯时,要定期检测抽采管内CO和温度情况,当出现瓦斯浓度小于20、CO超过10PPm、温度大于30C之一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抽采并制定措施处理。4.已建立注氮系统的矿井,必须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并每月至少试运行1次,测定相应注氮参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5.井下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必须立即停止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防治自燃发火措施进行处理。 第243条 防灭火系统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1.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防灭火专项检查,对矿井防灭火系统和防灭火措施落实、预测预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分析,对检查分析出的存在155、问题及隐患,要及时制定措施、明确责任人、限定时间落实整改,并存档备查。2.每周由总工程师组织,对照可能出现的防灭火重大隐患开展一次排查治理,要明确排查责任人、治理整改责任人、限定时间落实整改,整改完毕由安全矿长组织验收后消号。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首先在现场采取一切可用措施直接灭火,并及时报告矿井调度室;矿井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总工程师、矿长及公司调度室,并立即将井下人员撤出。4.井下无法直接灭火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采取封闭措施灭火,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安全措施,矿长指挥,矿山救护队实施。火区封闭后,要采取注浆、注水、注氮等灭火措施,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观测火区气样。第244条 采空区156、附近的通风设施建筑位置要合理,尽量减少采空区进回风侧的通风压力差,使采空内的通风压力与周围巷道均衡。自燃隐患区的密闭应安设水柱计,随时显示通风压差,并建立读数观测,登记分析制度,以便及时进行风压调整。第245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按规定采取预防性严密封闭、注氮气隋性气体、注罗克休泡沫、注氯化钙、注粉煤灰浆、注三相泡沫等措施。火灾束管监测系统的观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作面观测点:在工作面的回风流和回风隅角后方采空区都必须各建立一个观测站点。2.采空区观测点:自燃煤层采空区封闭后在回风侧的密闭墙内。3.临时观测157、点:井下发现有高温、CO等异常现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临时观测点的位置。第246条 已建立注氮系统或火灾束管监测系统的矿井,必须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并试运行,运行时测定相应参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247条 井下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必须立即停止影响区域的生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防治自然发火措施进行处理。 第248条 对已封闭采空区进行抽采瓦斯时,要提高抽采瓦斯的浓度到30%以上,否则不得进行采空区抽采瓦斯。要定期检测抽采管内CO和温度情况,发现CO超过24PPm和温度超过30度时,必须停止抽采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249条 矿井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区域均压措施,控制工作面风158、量、合理供风,在进风隅角设置挡风帘,在回风隅角设置导风帘,降低压差,减少采空区漏风。第250条 放炮火源的管理1.井下放炮,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并持放炮员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放炮作业必须执行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三人连锁放炮制”。矿必须制定有效的“三人连锁放炮制”的可操作的制度,严格执行。.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黄泥封实。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251条 电气火源的管理.严格井口检查把关制度,凡入井设备、电缆必须有防爆检查员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否则一律不准入井。159、2.矿井机电防爆组,必须天天入井检查,杜绝失爆设备运转,凡发现设备有失爆,立即停止运转,切断电源,限期处理。3.严格执行井下电器“十不准”。第252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消防系统,其管路系统可与防尘管路合用,但无防尘管路的地方必须完善消防管路和三通阀门,并要有足够的水压和水量。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消防器材必须按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求配备齐全且必须符合股份公司的规定。第253条 矿井所有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回采工作面在采面机、轨巷(距离上、下出口30m)中存放的灭火器材数量不少于5个,煤、半煤掘进工作面(距离迎头50m)中存放的灭火器材数量160、不少于3个。其它地点灭火器材种类、数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章 综合防尘管理规定第254条 矿井必须编制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由矿通风部门和安全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尘洒水系统不健全的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不使用喷雾消尘设施的头面,禁止作业。 第255条 井下防尘管路(包括主管、支管)的管径选择,要满足生产和防尘洒水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罐笼、运输机转载点等地点,并每隔50米安设三通与阀门。第256条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喷雾应正对转载机头161、,距转载机头的距离不大于0.5米,能覆盖整个机头,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超过20米,掘进工作面在距迎头10m范围内安设放炮喷雾,50m范围内安设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逆风流安设,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采煤、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喷射作业要实行潮料喷浆,安装净化水幕,坚持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第257条 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应进行煤层注水等综合防尘措施,回采工作面煤层注水应采用长钻孔(80-100m)注水方式, 在回采工作162、面机巷施工平行于工作面煤壁的钻孔,注水设备应采用高压注水泵,注水压力不低于10MPa。综采、综放工作面除必须坚持使用好已有的采煤机内外喷雾防尘装置外,还应另建一套架间喷雾灭尘系统,有效地控制煤尘飞扬。第258条 必须定期清除巷道积尘、 回采工作面回风道每天清洗积尘一次,综采、综放工作面回风道每班清洗积尘一次,其它巷道清洗时间由各矿自定。第259条 防尘洒水管路的敷设,三通阀门的设置,转载点喷雾设施、净化水幕、放炮洒水,冲洗巷帮、隔爆设施等的安装必须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的要求。防尘管路及防尘设施严禁挪作它用。第十四章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预防规定第260条 预防“瓦斯超限作业”1.按规定配备163、足瓦斯检查员。矿井配备的瓦斯检查员数量应满足采掘工作面、其他工作地点和非工作地点巡回检查瓦斯的需要。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需要的专职瓦斯检查员,要按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进行配备,巡回瓦斯检查员要按每天能将所有需要巡回检查的非工作地点检查一次进行配备。瓦斯检查员管理部门要列表表示本矿瓦斯检查员的应配备人数、实际配备人数和所有瓦斯检查员资格证书的详细资料。2.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杜绝漏检和假检。矿井每月要制定详细的瓦斯检查点计划,对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次数、时间间隔、巡回检查瓦斯的路线、检查方法、检查结果的记录,检查报表的管理都要做出明确规定。矿井要制定管理制度对瓦斯检查员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杜164、绝漏检和假检。通风工区值班干部安排工作时必须安排足额的瓦斯检查员上岗。3.瓦斯超限后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瓦斯检查员或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发现瓦斯超限,首先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然后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工区调度室汇报,并根据指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将结果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工区调度室汇报,经矿调度室同意后才准恢复作业。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通风工区调度室汇报,并做好瓦斯超限时间、数值和瓦斯下降到不超限时间的记录。当瓦斯传感器显示数值与光学瓦检器或便携式瓦检器不一致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165、上述设备调校完毕。矿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信息后,要立即向井下瓦斯超限地点下达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的指令,并做好记录。5.现场严格按规定处理瓦斯超限。瓦斯超限后实施处理瓦斯超限措施不得在瓦斯超限的区域范围内操作作业。排放瓦斯必须按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控制风量的安全措施,严禁“一风吹”排放。6.矿井通风部门要有专门的瓦斯超限处理记录,必须对每次瓦斯超限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详细记录清楚,通风部门值班干部要对当天的瓦斯超限处理记录进行审查,发现记录不清楚的,必须要求重新进行记录。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对每次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及责任追究,要分析清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所有技术、管理及现场操作方面的原因,制定落166、实防范措施。同时要将分析处理结果及责任追究情况在全矿进行通报,通报要传达到科室、区队班组的全体职工。第261条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1.突出矿井必须建立防突机构及专业人员。矿井每年初必须以正式文件明确防突机构、配备相应的防突专业人员,要有防突机构文件和专业人员名单。防突机构和防突专业人员变动的,要在一周内重新下文进行确认。2.按规定开展突出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突出矿井对突出煤层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和本综合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突出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编制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按层级管理报上级公司批准。3.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的167、“先探后掘”。矿井所有井巷掘进工程必须严格执行“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煤巷探见构造、岩巷探见煤层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向矿调度室汇报,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制定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4.严格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对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必须严格采取经批准的区域防突措施,防突措施抽采钻孔必须真实,及时绘制防突措施抽采钻孔成果图,钻孔实际控制范围必须与设计一致,否则必须补充防突措施抽采钻孔。5.严格进行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矿井突出煤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在开采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或瓦斯抽采达标的范围进行,区域防突措施及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驻矿安全监察处长参加审查,确保区域防168、突措施的合规性和区域效果检验报告的真实可靠性。6.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其回风流不得切断另一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建筑牢固可靠的防突风门及防逆流设施并正常使用,压风自救系统安装到位,放炮地点必须在防突风门外且距工作面300米以远新鲜风流巷道的临时避险硐室中。每次放炮前的撤人、警戒、停电工作完成后,由当班安检员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员通过安全监控系统终端和人员定位系统终端确认工作面风机运转和瓦斯正常、动力电源切断、工作面人员全部撤出、警戒情况符合措施规定后,才同意放炮并作好记录。7.建立防突装备和仪器台账。立即对现有的防突安全装备和仪器进行清理,建立台帐,防169、治突出装备和仪器配备不足的,提出采购计划,从生产安全费用中列支。第262条 预防“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1.采掘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大于3m3/min的,必须安装瓦斯抽采管道,采取抽采瓦斯措施进行治理。2.必须加强抽采瓦斯泵及附属设施的检查维护,保证每套抽采系统的抽采泵1台运行1台完好备用,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倒换。3.瓦斯抽采参数检测必须真实准确,建立瓦斯抽采台账,严格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严禁出现瓦斯抽采参数检测和抽采达标评判虚假。4.矿井配备专职人员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并按规定对专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5.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传感器,并留有170、不少于10%的备用数量。矿井制定规定并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传感器安设位置正确、调校及时。加强安全监控设备维护和断电功能试验及监督,保证瓦斯超限后能切断电源并发出声光报警。第263条 预防“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1.矿井每月根据生产作业计划进行需要风量计算,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风量必须大于需要风量,否则必须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以保证矿井及采掘工作面风量满足需要。2.矿井必须加强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检查维护,保证一台运行一台完好备用,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倒换。3.采掘工作面设计时有专用回见联络巷,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实现独立通风和专用回见,严禁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正规设计形171、成通风系统后才能生产。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供风量必须大于需要风量,并保证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限,否则必须停止工作,加强瓦斯治理、调整通风系统和供风量。5.矿井和采区设计时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生产过程中严格加强管理,杜绝采区进、回风巷一段进风、一段回风。6.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要及时进行维护修复,保证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和巷道风速不超限。加强井下其他巷道的通风管理,所在有未封闭的巷道不得出现无风、微风。7.风门、风桥、密闭、调节风窗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设置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日常加强管理维护,保证通风设施安全、质量符合标准要求。8.所有掘进工作面必172、须装备瓦斯电闭锁装置和风电闭锁装置,并按规定定期进行闭锁功能试验,保证装置断电功能灵敏可靠。9.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供风量大于风机的吸入风量,严禁出现风机吸循环风,并使用双电源双风机供风且能实现自动切换。第264条 预防“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1.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及防灭火措施,并按设计和措施执行落实。2.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时,必须有采煤工作面专项防灭火设计及措施,超前采取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按规定采取预防性注氮气惰性气体、注罗克休173、泡沫、注阻化剂、注粉煤灰浆、注三相泡沫等措施。4.井下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必须立即停止影响区域的生产,撤出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防治自然发火措施进行处理。第265条 预防“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没有煤矿安全标志的通风安全装备和仪器仪表,或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必须立即淘汰,由矿井提出计划购买符合安全规定的装备和仪器仪表。第266条 预防“煤尘飞扬和煤尘堆积”1.对煤层实施注水湿润煤体,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采煤机、综掘机喷雾压力和覆盖范围达到要求,减少煤尘的产生和飞扬。2.定期对采掘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积尘进行冲洗,174、杜绝煤尘堆积。第267条 本规定的执行落实1.矿井要制定本矿井详细的预防“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发生的措施、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2.每条“一通三防”重大隐患预防的措施必须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和监督人,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3.矿井对本规定的执行落实由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矿长监督。第268条 及时排查治理“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矿井要制定“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排查表中细化列出所有可能出现的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2.矿井总工程师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对“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排查,排查表中必须列出排查责任人。3.排查出“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时,首先必须停止作业,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整改175、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负责人、督办人,限定时间进行整改,并按层级管理报上级公司备案。整改结束由安全矿长组织验收消号。4.矿井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矿井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按层级管理报上级公司审查批准后进行整改,整改结束由上级公司组织验收消号。第十五章 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269条 矿井必须加强“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和研究分析工作,建立完善的“一通三防”技术资料体系。第270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系数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一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涌出量的比值。各矿通风部门要根据具体条件,测出各煤层掘进和回采时的瓦斯涌出不均匀系数,为采掘工作面需要176、风量的计算提供科学依据。第271条 矿井的“一通三防”报表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制作,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填写。报表制作后由通风技术副区长(技术主管)审核并签字,通风区长审查并签字后送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最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电子版和书面版必须统一。报表数据计算准确并与现场相符,其中月、季报表报股份公司通风管理部审查,报送日期在下月的5 日之前。第272条 矿井必须规范完善“一通三防”各种记录、 台帐、牌板和图纸。并做到数据齐全、准确,能准确反映现场实际,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的要求。1.应有的图纸:通风系统图、瓦斯抽采系统图、防尘系统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瓦斯地质177、图、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图、瓦斯抽采设计及成果图,火区位置关系图。各类图纸至少每季修改一次。2.应有的技术资料:矿井“一通三防”事故预案、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矿井瓦斯治理方案、矿井防灭火措施计划、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资料,通风系统、抽采系统、监测系统检查分析记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处理记录、通风例会记录、通风工作计划与总结、采掘作业规程和“一通三防”措施及其贯彻传达签字记录、矿井需要风量计算记录、矿井测风记录、调风措施及调风记录、主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巷道维修检查记录、矿井反风演习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通风设施台帐、矿井外部漏风测定记录、通风调度记录、通风区值班记178、录、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矿井瓦斯调度台帐、瓦斯超限处理记录、瓦斯检查原始记录、通风瓦斯日报表、瓦斯地质资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料、各煤层的瓦斯压力(含量)及梯度、矿井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的观测和计算资料、排放瓦斯记录、安全监控日报表、安全监控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调校记录、断电试验记录、矿井瓦斯抽采台帐、矿井瓦斯抽采日报、矿井瓦斯抽采系统检查记录、矿井瓦斯抽采参数检测记录、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含设计图、成果图及文字说明)、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计划及施工情况、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资料、突出煤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区域防突措施效果179、检验报告、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煤尘注水台帐、粉尘测定记录、煤尘冲洗记录、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资料、防灭火检查记录、防灭密闭管理台帐、通风安全仪器的调校、检定记录。3.应有的报表:矿井通风情况(季)月报表、矿井瓦斯抽采(季)月报表、采煤工作面通风情况月报表、掘进工作面通风情况月报表、矿井测尘记录月报表、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情况季报表、矿井防尘情况季报表、矿井防灭火情况季报表、通风安全监控装备季报表、国有大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季报表、大中型煤矿企业矿井基础情况季报表、大中型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基础情况季报表、大中型煤建设项目基础情况季报表等。第273条 “一通三防”的各种资料、图纸、报表及数据必须与现场180、实际相符;需上报股份公司的图纸、资料、报表必须有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所有技术资料必须建档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第274条 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一通三防”隐患处理记录,对重大隐患至少每周进行一次列表排查,使“一通三防”隐患有排查记录、有处理措施、责任人、时限,并有处理结果。第275条 井矿防突机构必须收集防突资料,总结经验教训,逐步掌握突出的动态和规律。第276条 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全员培训。瓦检员,抽采泵司机、监测工、钻机工、防突预测预报工、测风工等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其他人员可在岗位培训。其中瓦检员必须每年培训一次,抽采泵司机,监测工、181、钻机工、预测预报工、测风工每两年培训一次,其他人员每三年培训一次,每次培训都必须有记录可查。第十六章 “一通三防”奖罚制度第一节 奖励制度第277条 开采保护层奖励1.保护层是指为消除或减小邻近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而首先开采的煤层。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首先开采。2.实施范围:股份公司所属及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矿井。3.奖励标准:股份公司以开采保护层面积对生产矿井每半年进行一次奖励,根据保护层的煤层厚度分为:开采煤层厚度大于等于1.5米的每平方米奖励3元;开采煤层厚度小于1.5米的每平方米奖励5元。第278条 开采保护层奖励考核办法1.考核兑现:年度元月的182、上旬,矿井向股份公司通风管理部、生产管理部书面报年度保护层开采计划。半年申报一次完成量,经生产管理部、通风管理部核实保护层开采面积后,报股份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执行。2奖励范围:矿井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矿井安全生产科室、通风抽采管理人员,开采保护层的采掘工区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其中矿井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奖励为矿井奖励总额的30%。第279条 瓦斯抽采奖励1.实施范围:股份公司所属及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矿井、建设矿井。2.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治理要求和采掘布局,制定年度矿井瓦斯抽采专用巷进尺、抽采钻孔进尺、抽采瓦斯量计划。3.矿井瓦斯抽采专用巷和抽采钻孔的费用从生产安全费用中列支。4.瓦斯抽采奖励标准183、:对封闭式瓦斯浓度大于等于20%的抽采纯瓦斯量,按0.2元/m3进行奖励;对开放式瓦斯浓度大于等于10%的抽采纯瓦斯量,按0.1元/m3进行奖励。第280条 瓦斯抽采奖励范围1.生产、建设矿井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科室、“一通三防”及相关人员,其中矿井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奖励为矿井奖励总额的30%。2.股份公司所属及子公司所属生产、建设矿井季度消灭“一通三防”事故,对股份公司机关安全生产及相关部室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第281条 瓦斯抽采奖励考核办法1.封闭式和开放式抽采瓦斯浓度均以泵站抽采浓度为准。2.矿井必须在抽采泵站建立封闭式和开放式抽采原始记录,并按规定每小时进行一次抽采参数检测184、,实事求是填写记录,严禁弄虚作假。3.矿井每月上报的瓦斯抽采报表的抽采量计算,必须按泵站原始抽采记录全月平均抽采负压、压差、浓度、温度等参数,分封闭式和开放式进行计算,严禁弄虚作假。4.审核部门对矿井上报的瓦斯抽采量核查,采取安全检查及日常抽查、重点检查方式进行,分别对封闭式、开放式抽采系统的抽采参数进行审查核定抽采量,并存档备查。5.矿井必须制定瓦斯抽采实施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科室、有关区队严格进行考核。第282条 取消或扣减抽采奖励的情形1. 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或其它重大未遂“一通三防”事故的,取消季度抽采奖励。2. 矿井瓦斯抽采相关记录检测不真实,上报瓦斯抽采量弄虚作假的,取消185、季度抽采奖励。3. 矿井季度内发生采掘脱接的取消季度封闭式抽采奖励。4. .矿井瓦斯抽采专用巷或突出煤层掘进巷道进尺未完成季度计划的,按所欠计划比例对应扣减应得抽采奖励。5矿井采掘工作面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不好,工作面区域验证检验时钻屑解吸指标K1值仍然超限的,每次扣减10000元。6.矿井违反本综合制度中瓦斯抽采管理规定的,每处扣减1000元。7.矿井违反本综合制度中防灭火管理规定,采煤面回采完45天内未回收结束并按防爆闭要求进行永久性密闭的,推迟1天扣减1000元。第283条 抽采瓦斯奖励考核规定1.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所属生产矿井瓦斯抽采量,由通风管理部考核。2.格目底公司建设矿井、宏迈公司186、矿井瓦斯抽采量由基建安全部安监一处考核,文家坝公司和中城能源公司矿井瓦斯抽采量由基建安全部安监二处考核,考核结果每月报股份公司通风管理部审定。3抽采奖励考核季度末由通风管理部报股份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执行。股份公司所属矿井抽采奖励资金由股份公司拨给,子公司所属矿井抽采奖励资金自筹。第二节 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第284条 瓦斯超限事故的界定。瓦斯超限事故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及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矿井、建设矿井、技改矿井(以下统称矿井),因瓦斯治理措施、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或现场瓦斯管理不到位,造成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时工作面及回风流中187、瓦斯浓度超过1.5%、井下其他地点局部瓦斯浓度超过1.5%(体积大于0.5m3)的现象(矿区以外的供电系统故障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除外)。第285条 瓦斯超限事故对矿井管理人员的经济处罚矿井一个月之内出现第1次瓦斯超限事故,对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处罚1万元;第2次处罚2万元;第3次及以上的每次处罚3万元。对个人的处罚金额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根据责任进行分配,其中造成瓦斯超限事故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的处罚金额不低于正职。第286条 瓦斯超限事故对矿井管理人员实行诫勉谈话矿井一个月之内出现两次瓦斯超限事故,由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矿井的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出现三次及以上188、瓦斯超限事故,由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对矿井的矿长和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第287条 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1.股份公司所属矿井的瓦斯超限事故由通风管理部认定,格目底公司和宏迈公司所属矿井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基建安全部安监一处认定,织金矿区矿井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基建安全部安监二处认定,各部门认定后报通风管理部,由通风管理部每周下发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通报。2.瓦斯超限事故诫勉谈话由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部在瓦斯超限责任追究通报下发一周内进行,请示股份公司领导、通知诫勉谈话对象,并做好诫勉谈话记录。股份公司组织部、安全部、通风部负责人参加。3.对矿井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个人的经济处罚的执行,要求在责任追究通报189、下发后一周内由个人交本单位财务科,然后由本单位财务科上交股份公司财务部。由股份公司督查办负责督促。第三节 “一通三防”违规责任追究第288条 矿井二级单位管理或作业人员有违反本综合管理制度的行为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由矿井对二级单位负有管理或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组织、总工程师参加进行分析认定及责任追究,根据违规情节对个人给予100-500元/次的经济处罚,违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解除劳动合同。第289条 上级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室查出矿井有违反本综合管理制度的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时,按安全层级管理由上级公司通风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对矿井负有管理责任的副总师及以上管理人员追究其管理责任。根据违规情节对个人给予500-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违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在全公司下发处罚通报。第290条 因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一通三防”重大未遂事故的,按股份公司重大未遂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责任者追究责任。附 则第291条 本综合管理制度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已下发的“一通三防”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与本综合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按本综合管理制度执行。 第292条 本综合管理制度解释权属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