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一通三防及井下爆破管理制度5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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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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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一通三防及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一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二 通风设施检查管理制度3三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9四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1五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13六 瓦斯排放制度14七 瓦斯检查制度18八 瓦斯日报审阅制度24九 安全监测装备管理制度24十 防治自燃发火管理制度28十一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1十二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33十三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9十四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维修、检验、发放制度43十五 异常信息分析处置制度46一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为搞好矿井通风系统管2、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我矿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二、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三、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四、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五、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3、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六、生产水平和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新采区投产移交前,必须在采区上(下)山做到位后方可进行回采。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七、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八、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4、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九、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十、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5、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十一、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十二、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十三、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6、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十四、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十五、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当安装7、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十六、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十七、严禁主8、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当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当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十八、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或者上级变电站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9、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十九、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二十、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矿井通风系统的阻力应满足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的要求;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二 通风设施检查管理制度 一、通风设施的砌筑由通风科负责完成,要求必须按计划,按标准,保质保量完成,保证系统完整、可靠、合理、经济。二、各类通风实施必须严格按质量标10、准化要求构筑,不符合质量要求不得交付使用。三、各类通风实施必须建立台帐,登记编号,明确责任人、规格尺寸、砌筑时间等,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四、严格执行循环检查制度的落实,每周一次,做到实施完好,符合各种要求。 五、管理要求(一)挡风墙 1. 永久挡风墙(1)在主要总进回风道、主要进回风道和对已采区及火区的封闭等必须采用永久挡风墙。(2)永久挡风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的不同而确定,井筒和巷道高度超过3m的地点为2.5m;阶段平巷、上下山和已采区闭墙为2m;采区顺槽为1.5m。(3)挡风墙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岩石上,有伪顶或粘矸时,要挑顶或起底,煤巷挡风墙两邦见实煤后掏槽深度不11、小于300mm,岩巷要见实邦。(4)挡风墙两面用料石或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砌墙,石墙厚度不小于300mm,墙壁中间用黄土层层夯实。(5)挡风墙内外有积水时,前后墙有一定高度的水泥抹面,墙壁内底部要先用红粘土掺白灰捣实后再填黄土或用混凝土砌筑墙体,并在挡风墙底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孔口要封堵严实。 2. 临时挡风墙(1)临时性的改风或封闭盲巷时采用临时挡风墙。(2)临时挡风墙的厚度不小于1m,两面用荒石或井下不风化坚硬岩石砌筑,厚度为300mm,用泥抹面,中间用黄土或煤粉充填并捣实。 (3)挡风墙设在顶帮良好处,四周掏槽见硬底硬帮,要与煤岩接实。(二)风门 1. 永久风门(1)风门应在同一地点安装两12、道,并有连锁装置。主要进回风道之间风门应安装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前要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每组风门不应少于2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应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应小于5m,风门墙上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2)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0.5m,周边应掏槽,掏槽见实帮实底,掏槽深度不小于0.3m,严密不漏风。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每平方米内凹凸深度不大于10mm。(3)风门门框规格应根据运输工具的类型而定。(4)风门门扇要用不少于4cm厚的木板制成,木板接茬的位置采用错口接法并穿带。如用双层木板,中间要夹坚固防水材料,其总厚度不应小于4cm,门扇13、与门框接触的位置要保持严密以减少漏风。(5)风门的门轴要采用钢质折页式,门轴用1015mm的圆钢,折页的转动部分要与门扇上门带连成一体。(6)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框要有35度的倾角,门扇与门框不得歪扭。风门底部的水沟处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过电缆口应堵严。风门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杂物、积水和淤泥。(7)局部通风风筒穿过风门墙体时,应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2. 临时风门(1)临时风门使用厚度不小于10mm木板制作(中间用风筒布封严),门轴两侧使用木板封严并用黄泥封堵,使用联络或专人看管。(2)临时风门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14、(三)调节风窗 1. 增减巷道风阻调节风量时设置调节风窗,调节风窗质量标准可根据时间长短,分别与永久风门和临时风门相同。2. 调节风窗断面的大小应根据配风计划或生产所需要来确定。 3. 矿井的一翼或采区要设置永久性风窗时必须设置两道,保证坚固牢靠。 4. 临时调节风窗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5. 调节风窗必须设在风门(闭墙)的上部,且能灵活调节,其断面大小,应通过计算具体确定。6. 风窗应经常进行检查,以免风量过大而浪费或过小而造成无风、微风以及瓦斯积聚。 7. 风窗前后5m巷道支架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8. 设调节窗的墙体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m,设有调节窗的风门,风门应当不漏风15、。 (四)风桥 1. 永久风桥(1)永久性风桥设置在主要进、回风道交岔口。 (2)风桥上、下巷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砌碹,支护或砌碹后,桥面要用黄土夯实。黄土厚度不小于0.6m。充填黄土的长度,每端都要超出交岔4m以上。风桥上巷的断面不小于原巷断面的五分之四,坡度要小于30度,桥面要成流线型。风桥两帮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要用混泥土浇灌填实捣实;风桥底部与下部巷道顶板的垂距不小于1.5m。风桥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风桥的上、下均不得设置风门或调节风窗。 2. 临时风桥(1)临时改风、硐室通风或做工程需要分区通风时可以使用铁质风筒代替风桥。(2)铁质风筒风桥内风速不得16、超过15m/s,支护铁质风筒要采用不燃性材料,风筒不得承受压力。(五)栅栏 1. 瓦斯超限区、无人工作巷道、瓦斯尾巷、放炮贯通的巷道、两巷间贯通超过6m的对头巷道,不需或暂不能封闭的盲巷等处要设置栅栏。 2. 设置栅栏时应根据设置地点巷道宽度首先打起坚固的立柱,木支架巷道不少于两根,其它巷道不少于四根,柱距不超过0.8m。 3. 在立柱上使用宽度不少于40mm,厚度不少于20mm的柱条,木板条横竖间距不超过0.2m,要全巷道断面设置,但可以留有只供通风人员进出的用铅丝捆绑的小栅栏门。4. 栅栏上部应挂有白底红字,上写“禁止入内”危险警戒牌板,未经通风科、总工程师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栅栏。5. 17、栅栏前必须悬挂瓦斯检查牌,确定专人巡回检查。 (六)密闭1.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m(最薄处)。2. 密闭前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3. 密闭前5m内无杂物、积水、淤泥、电器设备。4. 密闭周边要掏槽见实底、实帮,掏槽深度岩巷不小于0.3m,煤巷不小于0.5m(砌碹巷道要破碹后掏槽),见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小于0.1m裙边。5. 密闭要设置灌浆孔、观测孔,密闭内有水的还应在下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6. 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7. 进回风之间挡风墙按密闭标准施工,挡风墙可设置小通风孔,保证巷道最低风速。(七)测风站1.在主要进回风巷道(即:矿井18、总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道)都应设立固定的测风站。2.测风站须选在平直的巷道内。测风站本身长度不得小于4m,测风站前后10m内巷道没有分叉、无拐弯、无障碍物和巷道断面无变化。 3.对料石砌碹的巷道中可按上述要求直接选择一段巷道作为测风站。对光爆锚喷、锚杆支架或裸体巷道应砌碹构筑测风站或用水泥砂浆将测风站周壁抹平,并保证测风站的断面与前后巷道的断面相同。 4.测风站要设置测风管理牌版,管理排版上要标明:测风站的名称、风量、断面、测风时间、测风人员等。三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19、统的准备工作。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 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以上20、规定。(四)贯通前后地测部门、通风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掘进相距20m前,由地测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并向通风科、安检科、调度室、施工队提出贯通通知书,通风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保持正常通风,瓦斯超限停止掘进,进行处理,并做好调风准备,一旦贯通,立即调风,进行测风,保证供风要求。(五)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1. 贯通前,班组长要和瓦检员到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工作面各处甲烷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施工。2. 贯通后通风部门调风,保证供风21、要求,瓦检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甲烷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二、盲巷管理制度1. 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事故,采取处理措施。2.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量,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矿调度室。3. 停工区内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等135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4.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22、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3. 出现盲巷,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通风科按规定设置栅栏。对永久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设备,对临时性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如水管、电缆等)。4. 盲巷管理要实行登记制度,表格内容包括:封闭时间、长度、巷内支护形式、断电、封闭前瓦斯涌出量等有关内容。四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局部通风机的管理规定1.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2.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m,不得出现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工作面编号每班指定管理人员姓名23、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入风量、出口风量、风筒管理人员姓名、周围瓦斯情况。3.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投入正常工作。4. 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5.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24、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当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6. 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7. 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8. 使用局25、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9. 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应安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噪声符合要求,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应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 m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m,距轨道大于50mm。二、风筒的管理规定1. 风筒末端出口风量应根据供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选定,并符合煤矿安全规定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岩巷0.15 m/s, 半煤岩巷、煤巷0.25m/s)。 26、2.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煤岩头的距离,在保证煤岩头不积存瓦斯及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不超过7m,半煤岩巷不超过10m,岩巷不超过15m,综掘工作面不超过5m。3. 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炮掘工作面应使用硬质风筒,并采用防摩擦起火的材料吊挂;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应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并拧紧螺钉。4. 风筒吊挂应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风筒应编号管理。5. 风筒拐弯处应用弯头或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应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应用过渡节,不准花接;风筒过墙时应用硬质风筒或加设保护装置。 三、临时停工停风区采取的安27、全措施1.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2.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3.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五 “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制度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下发的有关“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一通三防”28、管理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提高人员管理水平,及时准确的指导和解决矿井“一通三防”技术难题,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新明煤业“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制度。 一、会议时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下旬。 二、主持人:总工程师 三、参加人员: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通风科、技术科、机电科、安检科、地测科调度室及各区队队长、技术负责人。 四、会议内容: (一)传达国家及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 (二)通报各区队在“一通三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各区队对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括: 通风管理、瓦斯防治、综合防尘、火灾防治等方面的工作29、及下阶段“一通三防”工作安排。 (四)对各区队“一通三防”存在的难点进行讨论并制定解决方法。 (五)对本阶段“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五、会议要求: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有特殊情况时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与会人员必须将手机设为振动状态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通风科科负责通知、点名签到,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四)要求各业务部室及各区队领导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和内容,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 (五)无故不按时参加会议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罚款50元;与会人员在开会期间手机响铃一次罚款20元。六 瓦斯排放制度一、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凡因停风或其30、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1. 编制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分工等。措施要经矿总工程师、通风、安检、机电、调度室等部门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2. 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大处理”或“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规定。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声光报警断电仪或甲烷报警31、仪。3. 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及甲烷传感器的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4. 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设警标或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与处理瓦斯无关人员进入。5. 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6. 排放后设专人检查瓦斯。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巷道的甲烷浓度低于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要稳定30min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时,方可指定专人人工复电。7.32、 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明确分工。即受影响地点的单位负责撤人站岗、延接风筒,通风人员负责排放和控制浓度,机电部门负责停、送电和处理开关内的瓦斯,安检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二、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应遵守下列规定:1. 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供电设备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确保其浓渡均不超0.5%,确保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瓦斯排放。2. 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甲烷或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均不大于3%,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33、请示矿调度室后,可以由瓦检员在现场施工单位跟班队长和安全员的配合下,按本矿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将排放情况报矿调度室。3. 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经矿总工程师签批后方可执行。同时将措施报安泰公司技术部备案,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安泰公司。4. 巷道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将排放情况及时上报安泰公司技术部。5. 安检科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34、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三、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1. 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2. 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瓦检员、班组长或安全员两人进行。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m,并携带甲烷检定器,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甲烷、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是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135条规定时,要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若条件不具备且需检查瓦斯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3. 启封密闭的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通风部门35、负责排放瓦斯的浓度控制。4. 被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5. 排放结束后,要经瓦斯检查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6. 所有措施,须经通风、生产、安检、机电等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经矿总工程师审签后,方可报安泰公司审批。7. 为了加强排放瓦斯管理,每次排放都要登记台账,以便备查,排放措施要及时上报安泰公司备案。8. 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36、依此类推,排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9. 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局部通风机用控制三通进风量,掌握瓦斯浓度进行排放。10. 排放密闭区,老空区等地点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增加风筒,控制风量,进行排放。七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一、瓦斯检查制度 (一)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每个班次至少配备1名瓦斯检查员,负责井下的瓦斯检查和安全检查。(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每班至少2次。(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37、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五)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六)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七)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38、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二、瓦斯检查设置计划通风科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瓦斯检查范围,对照矿井实际情况,编制矿井的瓦斯检查设置计划,组织进行瓦斯检查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完善检查点设置。三、瓦斯检查员工作职责1. 瓦斯检查员上岗前必须对所携带的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细致检查,确保甲烷测定器各部件完好、光线清晰、药品有效、仪器不漏气。2. 按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路线和内容进行瓦斯检查与汇报。3. 检查沿途通风设施、巷道状况及检查点的甲烷、二氧化碳、温度和其它有害气体,存在隐患及时汇报和处理。4. 每一检查地点都必须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和温度,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39、查手册、填入瓦检牌版、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做到“三对照”。瓦斯检查牌版内容主要包括地点名称、日期、班次、检查时间、检查人和对应检查数据。5. 瓦斯检查员下井后,在进风巷新鲜风流中要清洗气室、调整零位,到待测地点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测定。每一检查地点,必须将瓦斯检查数据与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检查区域内的甲烷探头进行核对,并记录同一时间的对应数据,检查结果取三者的大值;若三者数据相差超过0.05%时,应立即查明原因,更换甲烷测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调试探头,同时汇报调度室。四、瓦斯检查仪器要求1. 甲烷测定器由安检科安排专人管理、发放和维修,保证入井仪器的完好。仪器维修人员在发放前,必须确保40、仪器灵敏准确,每班要对仪器外观及各部件进行检查,按规定调试校准后,方可发放。2. 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1.5m长的辅助管或检查杖、温度计,以保证深部位置和高冒顶瓦斯的检查。3. 井下使用及备用(达到所规定的备用数量)的甲烷测定器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检测合格证书。五、矿井各地点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测方法(一)检测方法1. 矿井总回风巷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2. 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的甲烷或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工作面下端头至上端头、煤壁侧至采空区侧、上巷煤壁线外10m内的风流中测定,取最大值作为工作面风流。在测定采煤工作面风流甲烷浓度时41、要注意对上隅角进行测定。3.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工作面回风流进入采区回风巷前10-15m内测定。4.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应在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空间中巷道风流空间内测定。5.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工作面回风外口1015m内风流中测定。6. 硐室或盲巷(不超过6m)内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水平巷道应在巷道的上部测定甲烷,在巷道的下部测定二氧化碳;在上山盲巷内测定应重点检查甲烷,要由下至上检查甲烷;在下山应重点检查二氧化碳,要由上而下至底板检查二氧化碳。 7. 测定巷道风流甲烷浓度时要在巷道风流的上部进行42、,即将光学甲烷检定器的吸收管进气口置于巷道风流的上部(风流断面全高的上部约1/3处)进行抽气,连续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测定二氧化碳时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进行,即将光学甲烷测定器的二氧化碳吸收管进气口置于巷道风流的下部(风流断面全高的下部约1/5处)进行抽气,首先测出该处甲烷浓度,然后去掉二氧化碳吸收管,测出该处甲烷和二氧化碳混合气体浓度,后者减去前者再乘上校正系数0.955即是二氧化碳的浓度,这样连续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二)检测井下各地点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时的具体要求与注意事项1. 杜绝空检、漏检和假检。所谓空、漏、假检,是指以下三种现象:一是瓦斯检查员没有上岗,空岗、迟到或早退;二是没有43、按分工区域和规定次数进行巡回检查,未能及时发现瓦斯隐患;三是根本没有进行实地检查而填写假记录、汇报假情况,弄虚作假。2. 检测的数值要准确。所谓准确,就是指所检测出的瓦斯数值与检测地点的实际瓦斯浓度相符。故此,必须排除或减少各种因素的干扰,检测出与实际相符的、准确、可靠的瓦斯浓度值,并按规程规定取其最大值为处理标准。影响和干扰瓦斯浓度准确性的因素,除了仪器、人为误差之外,有以下几点应引起注意: 检测时要避开风流混合处不稳定的区段,因为不同瓦斯浓度的风流,尚未混合均匀时会影响测定值的准确性; 测定风流瓦斯浓度时,要尽量避开瓦斯涌出量较大或变化异常的局部地点; 要正确运用不同区域的测定方法,并在所44、测地点内多选点,取多次测定中具有代表性的最大值。3. 做到三对照。所谓三对照是指瓦斯检查员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查手册、设在检查地点的记录牌板和瓦斯检查班报(或地面调度台账)三者所填写的检查内容、数值必须齐全、一致。三对照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地点、甲烷浓度、空气温度、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时间和检查人等。必须做到检查一次立即填写一次,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一次,不准检查的结果一起填写、一起汇报,否则,视为假检、漏检。另外,发现瓦斯超限、积聚或遇有其他隐患、问题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调度室汇报。这些情况都要做到三对照。4. 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交班人要交清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情况: 交清45、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防火、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撤除; 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交清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指示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其他应交接的工作内容。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都必须在交接手册上签字,做到有据可查。5. 确保自身安全。瓦斯检查员多为单独作业,而且越是瓦斯隐患较多、较重的区域或地点,越要加强检查,其接触各种危险、危害的机会较多。为了确保安全,瓦斯检查员在46、进行瓦斯检查的过程中要集中精神,保持清醒头脑和饱满的精神状态;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运用不同地点的检查方法和手段,如盲巷或临时停风的独头巷道等地点进行检查时,要加倍警惕,由外向里逐渐深入进行检查,只有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前进,决不可直接贸然进入;另外,必须随身佩带自救器,并注意冒顶、片帮以及撞击火花等现象的发生。六、巷道风流、采煤工作面风流范围划定1. 巷道风流:指距巷道顶、帮、底各20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2. 采煤工作面风流:是指在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0mm(小于1m厚的薄煤层采煤工作面距顶底各为100mm)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空间47、内的风流。3.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是指在距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4. 掘进工作面风流:是指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空间中按巷道风流划定的空间内的风流。5.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是指风筒出风口至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风流汇合处这段掘进巷道空间内的风流。七、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和悬挂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机电设备设臵地点、停风地点(栅栏外)、挡风墙和有人作业的地点等,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牌板的悬挂必须放臵在顶板支护完好、无淋水的巷道,并远离防尘喷雾设施,严禁挂在电缆钩上;悬挂的牌板吊挂要求固定吊挂,不能来回摆动,悬挂高度距底板1.01.5m,地点应宽敞、48、便于观看、行人和填写。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应悬挂工作面外10m范围内巷道内,采煤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检查牌板应悬挂进入采区回风巷前10-15m范围内。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应悬挂工风筒末端外10m范围内巷道内,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检查牌板应悬挂距工作面回风外口1015m范围内。八、牌板、手册填写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牌板、手册,其内容应包括甲烷浓度、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浓度、温度、时间、检查人姓名,每一个点的检查不得少于三次,取三次检查的最大值填入记录手册和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员在下班后,必须将瓦斯班报交通风调度人员审核并签字,发现瓦斯检查员班报、瓦斯记录台帐不对照或有涂改现象的,通风科长要查明49、原因并拿出处理意见。安检部门领导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井下检查时,发现瓦斯检查员手册与瓦斯记录牌版不对照的,也应查明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八 瓦斯日报审阅制度 一、矿通风调度室每日要填制“矿井通风瓦斯日报”,内容包括:当日各采掘工作面及井下瓦斯检查地点的有害气体浓度、温度、风量、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二、通风调度值班人员负责每日打印“监控日报表”,内容包括:各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当日瓦斯浓度的最大值、平均值等,值班员打印后,要对照系统运行记录注明瓦斯超限、充气标校和故障等情况。三、负责填制、打印日报的通风调度员,必须在日报上签字。“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表”和“监控日报表”必50、须分别由通风科长审查签字后,报总工程师、矿长逐级审阅。四、通风调度负责每日按规定时间把当日井下瓦斯浓度超过0.5%的采掘工作面有害气体、温度、风量情况,瓦斯超限,重大“一通三防”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等,向安泰公司通风调度室汇报。 五、矿井领导要对反映出的“一通三防”问题、监测系统存在的问题,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分管审阅领导不在矿时,可由指定的代理领导审阅),通风科负责将领导批示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室和有关单位,由生产调度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落实,通风科要及时掌握问题处理的进展情况,督促领导批示的落实,直至问题处理完毕。九、安全监测装备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设立安全监测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有51、具有安全监测和计算机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监测装置的管理工作。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规程规定对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监控系统要具备:对井下监测地点监测数据超限和故障异常具有井上井下同步声光报警功能与故障断电闭锁功能;具有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具有互联网功能,实现内外部网络互联。三、监控中心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工作,1台备用。监控中心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备份,主机及备用机必须配置不间断电源,当电网停电后,52、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监控中心交流电源应有过压、欠压、避雷和漏电保护的配电柜,双路电源供电。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四、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五、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安装。1. 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风电、瓦斯闭锁的被控开关不准使用DW型馈电开关。2. 电缆要求:本质安全型电源的电53、缆接头必须使用普通防水接线盒,必须与动力电缆分开悬挂在大巷的两侧;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同一侧时,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且与电缆保持500mm以上距离。电缆不得悬挂水管、瓦斯管、消防管上,如果必须与管路、风筒同一侧悬挂时,要敷设在管路或风筒上方300mm处。3. 井下主机或分站应安设在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内,且距巷道的底板距离不得小于300mm。4. 甲烷传感器应当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六、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以及掘进巷道等处安装的甲烷传感器,凡54、要求超限断电的,超过规定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控制范围内一切非本质安全电气设备的电源,对断电试验不能动作的,应立即处理。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七、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八、监测中心站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甲烷、温度、风速、负压、一氧化碳等55、重要测点的实时监测数值存盘记录应保存3个月以上,模拟量统计值、报警、解除报警时刻及状态、断电、复电时刻及状态、馈电异常报警时刻及状态、局部通风机、风筒、主要通风机、风门等状态及变化时刻、设备故障、恢复正常工作时刻及状态等记录应当保存1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长度应当不大于5分钟。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九、加强地面监控中心站管理1. 监控中心站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发现瓦斯超限报警信号或设备故障信号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通风调度、通风科汇报,接到汇报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作好汇报及处理结果记录。2. 监控中56、心站必须每天打印瓦斯监控日报表,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必须每天签审监控日报表,对存在的问题,由矿总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通风科及有关部门负责及时组织解决。3. 监控中心站应张贴瓦斯监测系统图。4. 监控中心站计算机不得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操作,且不得储存娱乐程序。5. 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监控中心站,来访必须进行登记。6. 值班人员必须面对面交班,本班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出现的瓦斯超限和设备故障情况等必须记录在交接班本上,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双方在交班本上签字。十、加强监控装备的维护和使用管理1. 甲烷断电仪和传感器要实行挂牌管理,并明确管理责任人。2. 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15天进行一次巡回57、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必须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进行校正;每隔15天必须对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的测试工作必须在被控开关带电状态下进行,断电控制测试内容包括断电控制功能是否完好和馈电状态传感器状态转换是否正常。调校人员必须与监控中心核对调校结果,若存在问题,要重新调校。调试完毕后,要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3. 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后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经大修调试、性能检验后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要求的,由专业人员检查设备电气性能,由防爆验收员检查防爆性能,并出具防爆验收合格证,凡无验收合格证的设备不准入井使用。所有调试和大修必须作好记录。458、. 瓦检员每班要对所辖范围的传感器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信号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调度室,调度室记录必须有瓦斯监控装备情况的内容,当校对数据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以读数大者为依据,并在8小时内调校好。5. 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6. 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7. 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故障期间还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措施。8. 59、地面监控中心的设备也要实行挂牌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并确保实时显示、超限报警、数据存储、打印报表、曲线图表制作、断电控制及断电和馈电状态的监测、历史数据和图表调用等功能的正常运行。定期对备用计算机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一旦运行计算机出现故障时能立即启用备用计算机。十 防治自燃发火管理制度根据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豫煤行201632号),矿井自燃倾向等级为类,所采二1煤层属不易自燃煤层。依照鉴定结果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煤炭自然预兆及检测 1. 人的感官可以察觉的自然征兆 巷道中出现雾汽或巷壁“挂汗; 风流中出现60、火灾气味,如煤油味、松香味、臭味等; 从煤炭自燃点流出的水和空气较正常的温度高; 当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增加时,人们有不舒服的感觉,如头痛、头晕、精神疲乏等。 2仪表检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自燃发火: 煤炭自燃出现明火、火灾烟雾、煤油味等; 煤炭自燃使环境空气、煤层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 采空区或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CO),其浓度已超过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指标,并有上升趋势。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自燃发火隐患: 采空区或井巷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但尚未达到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指标。 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CO),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但尚未达到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指61、标。 煤炭、围岩及空气和水的温度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但尚未达到70; 风流中氧(O2)浓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二、防止煤层自燃措施 (一)采煤工艺的措施1. 采煤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式布置后退式回采方式,在回采过程中应尽量加快推进度,不丢失浮煤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密闭采空区,且尽量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的煤柱。2. 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3. 在煤巷掘进中出现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4.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永久性62、封闭。 5. 在沿煤掘进巷道时,禁止空顶空部,禁止堆积浮煤。 6. 已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所有隔离煤柱中不许任意掘进巷道。 7. 掘进石门见煤点过断层的部分托顶煤巷道必须有防止冒顶和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如出现冒顶,冒顶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并进行喷浆隔离。 (二)通风方面的措施1. 采掘工作面均采用独立通风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采煤工作面采用“U”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与回风上山相连,为独立全负压通风;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掘进63、工作面采用压入式通风,其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与回风上山相连,为独立通风。2.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3. 通风设施应设置在围岩坚固、地压稳定地点。还应避免引起采空区或附近煤柱裂隙漏风量的增大。4. 加强对密闭墙的检修与维护。5. 矿井在开采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加强煤层自燃征兆的早期识别工作。 二、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1)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矿长是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煤层发火防治应负领导责任,应定期听阅防治自燃发火工作的汇报,并及时解决自燃发火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对防治自燃发火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矿长必须做好所辖范围内的防治自燃发火工作;64、通防部门要负责日常防火监测及防治工作,安检科负责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在编制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时,都必须有防灭火措施的设计内容;如供水、消防管路、喷雾、合理的支护形式及煤柱的留设情况等,在井下要按规程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储存足够的消防材料及工具,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替换。 (3)瓦斯检查人员应配备CO检定器,在检查瓦斯的同时检查CO浓度,在回风流中检查,并记录在瓦斯牌板上,对所有隐患点都要建立台帐,挂牌管理,设专人检查有害气体及温度。 (4)完善矿井的防火措施。一是设置地面消防池及供水管路系统;二是在各机电硐室及其它主要地点必须设置消防器材;三是在井下按照规程规定设置消65、防材料库,库内应备有足够灭火用品;四是在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火的专门措施;五是主通风机应装有反风装置,必须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其供风量不得小于正常风量的40%,反风设施由总工和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写出反风总结材料。十一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防尘专业队伍,人员充足,采掘区队有专职防尘员。各业务部门必须制定明确的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有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2. 完善消防洒水系统,水量充足,水压符合要求,防尘水质每年分析化验一次,水质要符合规定。3. 认真落实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按规定安设水幕。66、4. 认真落实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炮掘岩巷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5. 运输系统各转载点、装卸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设施,健全巷道冲尘制度,严禁积尘超限。6. 完善隔爆系统,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水量充足,并有10%的富裕量,设置地点、吊挂质量符合规定,并实行挂牌管理。隔爆设施每周检查一次,保证水袋完好和水量充足。7. 加强粉尘测定工作,配齐测尘人员,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及游离二氧化硅、分散度的化验分析。测尘数据每旬要上报有关单位及领导审阅。8. 建立综合防尘的检查评定和验收制度,新采区和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验收供水管路系统和综合防尘设施,系统不完善,设施不全,不准生产,矿井要制定综合防尘检查67、制度和考核办法,按照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和检查评定每月行一次检查评定,并奖惩兑现,落实到人。 二、隔爆设施管理制度1. 由通风科负责严格按规定对矿井进风巷、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设置隔爆设施。2. 隔爆设施的棚区长度、架数必须符合规定。3. 隔爆设施实行挂牌管理,每周对隔爆设施检查一次,保证水量充足,并有10%的富余量。4. 隔爆设施安装完毕后,提出申请,由通风科牵头,移交给该处隔爆设施所在地点的责任单位管理,责任单位要对隔爆设施经常检查、注水,保证隔爆设施完好、水袋内水量充足。5. 对管理不善造成隔爆设施损坏,按照设施原价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三、巷道冲尘制度1. 井下施工单位,每班必须指定一名冲尘68、工,专人负责所辖巷道冲尘工作。2. 各单位按规定上齐本单位防区内防尘设施,要求保证完好,坚持正常使用。各部转载点机头均应安装喷雾装置,采面上下出口及掘进工作面迎头30m内和回风流均安装净化水幕,主要进风巷也要安装净化水幕。3. 各单位防尘区域内不准有积尘出现,有连续5m厚2mm的煤尘即为积尘超标,要对其进行处罚。4. 冲尘次数:主皮带巷及各分支皮带巷每天冲尘一次,其他地点均为每班一次。同时做到有尘必洒,杜绝煤尘超限。5.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要洒水,坚持使用水炮泥,完善各施工地点洒水管路,洒水装置要管好用好。 6. 各单位冲尘情况由通风科负责不定期检查综合防尘工作落实情况,每周评定一次,69、每月总评一次,严格按有关规定考核兑现奖罚。7. 瓦检员每班检查所管辖巷道煤尘情况,发现煤尘超标,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止生产,洒水冲尘。然后方可恢复生产,施工单位若不执行,应及时上报通风调度和通风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8. 对无故损坏防尘设施的人员严肃处理。十二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成立专职放炮队(组),配足放炮人员,统一负责放炮管理工作。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放炮资格证,并熟“三大规程”的专职放炮员担任。 二、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三、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70、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四、爆炸物品使用规定1. 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爆炸物品库。2.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71、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二)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3.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或者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并应当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4. 在掘进工作面应当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5.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6.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72、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7. 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当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五、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为限。(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三)电雷管73、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五)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六)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七)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八)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当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74、作炮眼封泥。(九)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六、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 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二)炮眼深度为0.6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三)炮眼深度超过1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四)炮眼深度超过2.5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五)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六)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七)工作面有2个及以上自由面时75、,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七、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爆破前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浓度。(二)爆破前必须洒水。(三)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者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四)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八、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伞檐超过规定。(二76、)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1.0。(三)在爆破地点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九、爆破前管理规定(一)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和电缆等的保护。(二)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三)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爆破母线符合标准。2.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77、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3. 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当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4. 爆破母线与电缆应当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5. 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6. 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四)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78、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五)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六)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钥匙插入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 必须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拔出, 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七)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方79、可起爆。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十、爆破后管理规定(一)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二)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待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待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三)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80、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四)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2. 在距拒爆炮眼0.3m 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3. 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4.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5. 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十三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81、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结合本矿实际,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二章 隐患认定 第三条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82、患。 第五条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许平煤业公司重组煤矿“一通三防”及防突管理办法(试行)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组长:张俊勇 成员:乔 斌 徐海楠 王军芳 席利民 张宏敏 李正刚 闫成科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 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 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83、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 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4. 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5. 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6.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7. 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84、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8. 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第八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确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第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通风科长对工作面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等内容,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第十条 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85、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井能解决的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安泰公司解决。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向安泰公司、许平煤业公司详细汇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第十三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86、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要负责人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第四章 隐患注销第十七条 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1. 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2. 治理效果评价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第十八条 一般隐患由矿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现由矿井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上级组织验收、注销,注销结果上报安泰公司技术部。第五章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87、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结本矿实际,在原有的重大隐患基础上,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重大隐患: 1. 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 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虽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5.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6.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水平开拓88、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 7.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8.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9.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10.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却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11. 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12. 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13.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14. 不按规定检查瓦89、斯,存在漏检、假检的;15. 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16. 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17.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18. 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19.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20. 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21. 存在煤尘堆积的;22.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90、般隐患。十四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维修、检验、发放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安全仪器、仪表、器材管理,更好地为全矿井安全检测工作服务,确保安全仪器、仪表、器材稳定可靠,正常运行,为全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原始数据资料,做好系统的监测监控、特制订此管理制度。 一、仪器、仪表、器材管理制度 1. 对所有安全仪器、仪表、器材按其型号,出厂日期进行系统普查,登记入帐,做到帐、卡、物一致。 2. 对所有仪器、仪表、器材分类存放,固定位置,专人负责管理,保持环境卫生,符合存放规定。 3. 对所有仪器、仪表、器材准确使用,用前检查鉴定,若精度、性能、参数与原规定不符合,不能发放使用。 4. 仪器、仪表、器材必须按周期进行送检91、调校,未经调校过期的仪器、仪表、器材,不得使用。 5. 对各种仪器、仪表、器材必须建立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记录在册。二、自救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 自救器应集中存放在发放室内,室内要保持清洁干燥,温度在5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应远离热源,避免日光直射;存放自救器的室内,不得同时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2. 每季度用自救器气密检查仪检查自救器外壳气密一次,若受到剧烈撞击,怀疑漏气时,应随时进行气密检查。 3. 用过的或报废的自救器应妥善处理,严防自救器中的生氧剂流出烧坏皮肤或衣服,不要用锤子砸或放在火中烧,防止烧人。 4. 自救器的管理,维修检查由灯房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检查由每班负92、责。 三、光干涉式甲烷检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 仪器在使用中要建立必要的登记和记录制度,对每台仪器的正常使用、调校、送检、故障处理等情况逐一记录备案。 2. 本仪器应固定专人管理、维护,具体由维修发放组组长负责,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和调校,严禁随便拆开仪器。 3. 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要合理的进行充、放电,对零点,测试精度和报警点要15天调校一次,若未超差可继续使用。 4. 对光学瓦斯鉴定器要及时更换电池,定期检查:(1)螺钉是否拧紧;(2)照明电路是否良好;(3)检查测微刻度盘转一周是否相当于条纹移动1%;(4)检查条纹清晰程度;(5)检查通气是否良好和漏93、气,一般检查周期为一周。 5. 应及时清洗粉末、粉尘、保持内、外部清洁干净。 四、甲烷传感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 本仪器要有固定专业人员维修、管理,维修室要保持清洁干燥。完好仪器、待修仪器、报废仪器要分开摆放。 2. 仪器在使用中应建立必要的登记和记录制度,对每台仪器的使用、维修、故障等情况逐一记录备案。 3. 对仪器的零点,测试精度和报警点,要定期使用空气和校准气样调校,一般调校周期为15天。 4. 应按标准吊挂仪器,及时擦拭,清扫气室部及仪器外部的煤尘,保持清洁、美观。 五、凡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定期校验。 六、对经常检测使用的光干涉式甲烷检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94、仪、甲烷传感器每天都要进行对照,出现误差超过允许值时,并以显示值最大的为准,及时采取措施,必须在8小时内对其调校完毕。 七、送验时,必须说明仪器的说使用情况及故障,以便校验,如有零件丢失或损坏者,必须说明原因并经领导批示方可校验。 八、领取仪器仪表时,认真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并在校验台帐上签名盖章,否则,取出后出现问题,后果由领仪器者负责。 九、经送检人员和修理人员共同鉴定,确认仪器故障太多,影响使用,必须向有关领导提出并及时更换。 十、校验合格后的仪器仪表,必须填写好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待查。十一、各种仪器仪表的校验(一)校验周期1. 光干涉式甲烷检定器 一年2.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95、 一年3. 风表 半年4. 甲烷传感器 一年5. 一氧化碳传感器 一年6. 温度传感器 一年 7. 风速传感器 一年 (二)校验管理规定送验时,必须说明仪器的使用情况及故障,以便校验,如有零件丢失或损坏者,必须说明原因并经领导批示方可校验。校验合格后的仪器仪表,必须填写好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待查。十五 异常信息分析处置制度根据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一通三防”异常信息分析评价处置制度(中平201662号)文件和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和(豫煤办2014126号)文件要求,有效防控一通三防事故,特制定新明煤业“一通三防”异常信息分析评价处置制度。第一章 异常信息96、界定第一条 凡出现影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通三防”方面异常征兆、信号或(重要、关键设备)异常工作状态,均视为异常信息。根据异常信息对煤矿(井下)安全的威胁程度和处置原则的需要,将异常信息分为一类异常信息和二类异常信息。第二条 一类异常信息(一)井下作业区域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二)瓦斯超限或受瓦斯超限影响区域没有实现断电。(三)采掘活动中突然出现地应力(矿压、矿震等)异常显现。(四)石门揭煤、过煤门中瓦斯涌出异常;采掘过程中过老巷(老空)中瓦斯涌出异常。(五)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六)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75%。第三条 二类异常信息(一)主要地点通风设施损坏97、。(二)矿井主要通风机工况参数(风压、风量)波动异常。(三)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供风量不足。(四)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不能正常转换。(五)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8%,采区总回风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75%。(六)出现瓦斯局部积聚现象。(七)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正常浓度(同工序)的50%以上或增幅0.3%以上。(八)安全监控系统中个别地点设备故障、损坏;监控系统短时间(瞬间)传输不正常;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安设位置、调校、检测检验不符合规定。(九)采掘过程中出现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或煤层厚度、倾角、软分层厚度等赋存条件发生急剧变化。(十)采掘工作面(重98、点为上隅角)或其他地点出现高温点、烟雾或CO超标(24ppm)(说明:因井下爆破作业后产生的短时间CO超标现象应定期分析、确认是否与产生煤层自燃现象存在关联,同时加强爆破程序化作业制度管理)。(十一)粉尘浓度超标或沉积煤尘超限。(十二)与“一通三防”有关的其它异常信息。第二章 异常信息处置制度第四条 为确保矿井对异常信息及时采集处理,落实齐抓共管责任、主动协同配合,有效、果断处置异常信息,超前防范各类事故,特成立异常信息处置领导小组。组 长:黄海洋副组长:张俊勇 杨殿勇 刘占生 何慧珍成 员:乔 斌 徐海楠 李正刚 席利民 张宏敏 王军芳 李学锋 刘道华 刘建州 谭治国 闫成科异常信息处置领导99、小组下设异常信息处置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俊勇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乔 斌、徐海楠、李正刚、席利民、王军芳兼任。负责异常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安排制定措施,监督措施落实及解除等各环节的全面管理。第五条 异常信息的采集(一)跟班干部、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及现场作业人员是现场异常信息采集的责任者,要通过观察记录施工作业过程、巡回检查等方式进行异常信息采集。(二)矿井调度室(安全监控)值班人员是安全监控异常信息采集的责任者,要通过调度通讯(安全监控)系统等进行异常信息采集。第六条 异常信息的汇报程序(一)任何人发现异常信息时,必须第一时间向矿调度室汇报。(二)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异常信息汇报后,100、必须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相关领导。(三)一类信息必须在30分钟内向安泰公司调度室和通风调度电话(或书面)汇报。(四)二类异常信息,每天18:00前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安泰公司通风调度汇报(时间跨度为前日16:00至当日16:00)。由通风调度汇总后及时汇报相关领导(详见附件1:异常信息汇报表)。第七条 异常信息处置制度(一)一类异常信息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1.现场管理人员(带班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瓦斯检查员等)或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发现异常信息时,必须第一时间发出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的命令,带领指挥现场人员撤至安全地点。2.由矿调度室值班人员负责,接到异常信息汇报后,立即通知101、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二)二类异常信息必须停止作业。发现二类异常信息,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根据矿调度室安排,采取措施。1.矿值班领导接到异常信息后,应根据异常信息分类情况,立即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处置。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受影响区域内必须停止作业,进行整改。(三)异常信息处置措施的督查落实由矿安检科监督实施安全异常信息处置措施,安全矿长负责对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评估、复工复产工作。第八条 异常信息的评价(一)及时评价1.出现异常信息,必须进行及时评价。评价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原因、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详见附件2:异常信息及102、时评价表)。2.异常信息及时评价表必须建档、分类管理。3.矿井“一通三防”和各大系统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必须对该系统进行一次及时评价(详见附件3:“一通三防”和各大系统调整后评价表)。(二)周期评价1.一通三防周期评价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按季度进行周期评价;周期评价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周期评价与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同步进行;评价标准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31号)执行。凡扣分项目必须分析原因、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详见附件4:“一通三防”周期评价表)。第九条 评价为安全可控的方可以组织恢复生产工作。第三章 考 核第十条 中国平煤神马103、集团“一通三防”异常信息分析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矿井安全绩效考核。第十一条 异常信息采集、汇报、处置不到位的给予相应处罚。(一)异常信息发现不及时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二)出现异常信息处置不到位、评价不认真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三)对异常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对对相关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本制度执行。未尽事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双十条”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原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瓦斯异常信息处置及防突预警管理暂行规定(中平(2014)168号)和矿井通风系104、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防灭火(内因)系统、综合防尘系统的安全评价及考核办法(中平2010144号)同时废止。附件:1.异常信息汇报表2.异常信息及时评价表3.一通三防各大系统调整后评价表 4.一通三防周期评价表时 间地 点异常信息内容异常信息原因针对性措施是否安全可控附件1 异常信息汇报表矿别: 年 月 日审核: 填报人:附件2异常信息及时评价表矿别:年 月 日 时 分发生时间发现地点异常信息内容原因分析针对性措施组织人评价结论 值班领导: 填报人: 填报部门: 联系电话:附件4一通三防周期评价表年第 季度矿别分项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是否安全可控审核: 填报人:附件3一通三防各大系统调整后评价表年 月 日矿别调整内容调整结果组织人整改措施评价结论 审核: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