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一通三防设施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16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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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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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一通三防设施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篇 矿井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制度1第一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第二章 综合防尘设施6第三章 防灭火设施8第四章 安全监测设施9第二篇 矿井防尘管理规度10第一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0第二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17第三章定期冲洗巷道制度24第四章防尘检查验收制度25第五章粉尘检测防治措施26第六章粉尘检查制度28第三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29第一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29第二章 灭火队管理制度30第三章 井下自燃发火预防制度32第四章 井下火区2、密闭管理制度33第四篇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38第一章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38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38第二条 瓦斯检查管理39第三条 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42第四条、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43第五条 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43第六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44第七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45第八条 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45第二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46第一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46第二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46第三条 贯通前后技术部门、通风部门的有关规定43、6第四条 小断面贯通管理47第五条 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47第三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48第一条 适用范围48第二条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内容48第三条 排放瓦斯分级管理制度49第四条 排放措施的会审与贯彻49第五条 排放的监督49第六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调度职责50第七条 排放瓦斯的规定50第八条 其它规定50第四章 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51第一条 调整通风系统的规定51第二条 局部系统调整规定51第三条 调整系统过程中的规定51第五章 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52第一条 纪律方面52第二条 瓦斯检查方面52第六章 盲巷管理制度55第七章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56第八章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574、第九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补充规定58第十章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62第一条 组织落施62第二条 瓦斯抽放范围62第三条 瓦斯抽放设计编制62第四条 瓦斯抽放设计的审批程序和权限63第五条 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和验收63第六条 钻孔的联接与拆除64第七条 瓦斯抽放现场管理64第八条 瓦斯抽放泵站管理66第九条 安全措施66第十条 瓦斯抽放技术总结67第十一章 瓦斯抽放工质量验收制度68第十二章 抽放钻孔、钻场检查制度69第十三章 瓦斯抽放泵站的保养、检修、润滑制度70第十四章 瓦斯涌出规律预测预报制度72第十五章 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73第十六章 “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74第十七章 掘进工作5、面放炮停电制度76第十八章 瓦斯征兆撤人制度77第五篇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81第一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81第二章 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85第三章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86第四章 气体采样分析及报告制度88第五章 束管管路安装敷设及日常维护制度90第六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93第七章 瓦斯安全监测管理制度94第八章 监控室值班制度99第九章 监控汇报制度100第十章 仪器、仪表维修保养制度101第十一章 监控报表制度103第十二章 安全检测装置校验室管理制度104第十三章 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处理程序105第十四章 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07第十五章 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09第十六章6、 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110第十七章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11第十八章 甲烷断电仪及甲烷传感器检修管理制度112第十九章 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113第二十章 甲烷自动断电、风电闭锁的使用管理规定114第二十一章 瓦斯信息传输制度115第二十二章 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116第二十三章 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117第二十四章 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118第二十五章 甲烷传感器断电追究制度119第二十五章 仪器标校制度120第六篇 主扇、局扇管理制度121第一章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121第二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23第三章 主扇(局扇)停风停电撤人制度125第四章 关于防止局扇无7、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制度125第五章 主扇保养维修制度130第六章 局扇保养维修制度136第七篇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137第一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137第二章 一通三防隐患监督管理制度138第三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励制度139第四章 从业人员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140第五章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141第六章 一通三防隐患建档监控制度141第七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定期报告制度143第八篇 一通三防机构管理制度147第一章 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机制147第二章 通风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48第三章 关于切实保障通风人员人身安全的规定150第一条 瓦斯检查方面150第8、二条 通风方面150第四章 干部上岗检查制度152第五章 交接班制度153第六章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54第七章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155第八章 测风制度156第九章 风量调节测风管理制度157第十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58第一篇 矿井一通三防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通风设施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方案,并按程序审批。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设施材料、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的装置等。施工设计方案必须经矿技术矿长批准后实施。第二条 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设计方案施工,施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审批。一、井下永久风门1.井下永9、久风门的构筑必须选择巷道地点,砌筑厚度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且墙体厚度不能小于0.5支护良好的米。墙体砌筑必须保证严密不漏风。墙体必须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风门的位置、数量、间距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对不符合规定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一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并限期重建。2.通风队要定期检查风门是否完好,发现问题现场能够处理、维修的要及时修复。对出现问题的风门不及时维护和处理,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3.所有使用的风门必须装设闭锁装置,装置要灵活、可靠,能正常使用。使用的风门不设闭锁装置的一处给予通风队罚款50元;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一处对通风队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人为破坏闭锁装置的,10、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4.永久风门必须装设语音报警装置,对不按规定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风门,一处对予通风科50元罚款。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杂物、物料摆放在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和风门中间,否则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6.通车或行人后必须及时将风门关闭,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发现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瓦斯超限事故的,按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7.车辆通过风门时,严禁使用电机车或矿车撞击风门。发现用电机车或矿车撞击风门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如造成风门损坏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若风门损坏,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引起11、瓦斯超限等事故,按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8、每组风门至少保证两道,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必须安装反风门。9、两道风门的距离,行人风门至少5米,行车风门保证保证一列车长度,且不能同时打开。10、风门墙不得漏风,风门不得变形,否则必须尽快修理完善。11、主要进回风风门设专人负责开闭管理,其它风门能自动关闭,过往行人要严格执行随手关门制度,否则必须严肃处理,风门前后不得堆放杂物和有淤泥积水。二、调量风窗1.调量风窗墙体厚度不能小于0.5米。墙体砌筑必须保证严密不漏风。墙体必须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风窗结构、位置、规格尺寸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风窗必须保证能自由调节。对构筑不符合规定或12、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风窗不能调节的,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2.风窗前后5米范围内应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杂物、物料堆放在风窗前后5米范围内,或将积水引至密闭前5米范围内,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3.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任何科队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风窗上的调节板,否则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100元;管线不得从调节风窗通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三、密闭1.永久密闭厚度不小于0.5米,防火密闭厚度不小于1.5米,防爆密闭厚度不小于7.0米,防水密闭不小于巷道最大水头压力承载厚度,由地测科13、提出专项设计,并按设计要求施工。2.墙体周边掏槽(岩巷、打锚杆巷道除外)要见硬帮、硬顶、硬底,墙体与煤岩交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2米的裙边。3.封闭巷道内有水的密闭必须设返水池或反水管,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察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4.密闭必须按标准及设计要求施工,不符合要求每处对施工责任人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密闭必须重建,并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5.严禁在密闭前5米范围内存放设备、物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6.密闭前设置全断面栅栏,并留设小门,栅栏网格不能大小200mm,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设栅栏或14、破坏栅栏。擅自移设栅栏的,发现一处对责任人50元;破坏栅栏的,发现一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100元。7.密闭前必须设置密闭管理牌板、密闭检查牌板、揭示警标。常规封闭的密闭每7天检查一次,采空区有发火隐患的密闭每天检查一次,直接与火区连通的密闭每班检查一次。每次检查数据及时填写在检查牌板上。四、测风站主要进回风巷道必须修建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建在平直巷道中,测风站前后10米无分叉,无拐弯、无障碍物和巷道无变化的地点。测风站附近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和停靠车辆影响通风断面,发现堆放物料或停靠车辆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50元。五、局部通风机1.局部通风机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实行挂牌管15、理,以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可靠、稳定运转。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必须标明风机型号、功率、通风距离、风筒直径、看管风机责任人姓名、日期以及风机所在位置巷道通过的风量等。2.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一周,由通风部门提出申请,机电部门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安设风机配电点:包括专线、风机电源、馈电开关、闭锁开关等,通风队按规定安设风机。3.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系统,主、副风机应具有同等能力。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局扇遥讯、综保必须由通风、机电部门的专职人员每周共同检查一次;风电瓦斯闭锁每10天共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采煤工作面处理上隅角积聚瓦16、斯的风机,供电电源应设专用线路,实行风电闭锁,风机前须安设瓦斯监控传感器。4.如果主风机发生故障不能切换,副风机运转时,主风机应当在八小时之内将故障处理完毕,并恢复正常运转,超过时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5.要加强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或现场班组长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切断巷道内电源,生产单位在巷道口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原因,必须由矿技术矿长组织安检等部门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6.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准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17、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7.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保证风机和风筒安装吊挂质量,杜绝局扇循环风、减少漏风,工作面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设计要求。六、风筒1.使用的风筒由责任单位检查维护,破口要及时缝合粘补,破损严重无法修补的要及时更换。对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按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2.风筒应吊挂平直,永久巷道内风筒必须用钢绞线和挂钩吊挂,逢环必挂,风筒拐弯时,必须使用弯头或伸缩风筒,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不符合规定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3.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根据掘18、进工作面进度及时延接风筒,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不按规定及时延接风筒或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按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4.各单位要教育职工爱护风筒,不得损坏风筒。如发现人为损坏风筒的,按照三违处罚条例严肃处理。如造成无计划停风或瓦斯超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查处罚。5.岩巷掘进工作面打锚杆时,必须对打锚杆地点的风筒进行保证,砂浆喷到风筒上的要及时清理,不及时清理的,对掘进队每节风筒按20元进行处罚,并责令清理。第二章 综合防尘设施第一条 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敷设防尘管路并设置三通闸门。矿井皮带巷每隔50米设19、一个三通闸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闸门,皮带巷超过500米,还要增设30米的备用软管。如缺设防尘管路、三通闸门或不按规定设置备用软管的,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如不按时整改,累计累罚。第二条 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并设专人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隔爆设施的安装应附合下列规定: 1.主隔爆应设置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大巷或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或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2.辅助隔爆应安装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采区内煤和半煤巷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20、的其它巷道。3.辅助隔爆设施(集中式)第一排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证60m-200m;水槽排间距为1.2m-3.0m;4.水槽用水量:主隔爆不小于400L/m2,辅助隔爆不小于200 L/m2;水槽的槽间长度:主隔爆不小于30m,辅助隔爆不小于20m。如发现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质量不符合规定,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第三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其中,第一道水幕安设位置距离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超过30m,距离掘进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0m;第二道水幕安设位置距离采掘工作面第一道水幕距离30米左右处21、。各运煤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降尘装置,控制设施的闸门必须设在巷道的行人侧,保证能正常使用。设施安设不符合规定或设施装设不全,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维护不到位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设施的使用由设施所服务场所(地点)的作业单位负责,如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教育职工爱护综合防尘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凡发现人为损坏防尘设施的,由责任单位追究责任人报通风科,对责任人给予50元的罚款,如落实不出责任人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第三章 防灭火设施第一条、束管监测系统由通风科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系统完好和管路22、畅通,如有断开或漏气现象处理不及时,一次对负责维护的责任人罚款50元。第二条、施工单位在组织作业时,必须对施工地点束管系统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如损坏束管,造成抽取气样失真,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三条、矿井上下重要地区必须配备灭火设施(灭火器、消防沙箱、铁锹),并有相关的消防台账记录。第四条、矿井上下的灭火器必须定期检查更换,防止灭火器失效。第四章 安全监测设施第一条 各类传感器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设置齐全,不得缺设。第二条 监测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有关规定及时移设传感器,23、保证传感器设置合理,悬挂标准,线缆整齐。第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严禁与调度电话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传感器(甲烷、一氧化碳、温度)必须悬挂在回顺距工作面上口小于10米的范围。上隅角传感器必须悬挂在与支架后立柱平行的位置,回风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距回风巷全风压风流混合处10至15米处的位置。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传感器悬挂在距迎头小于等于5米的回风流侧,回风传感器悬挂在距回风流全风压风流混合处10至15米。第六条传感器悬挂必须保证距顶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帮不得小于200毫米的位置第七条监测系统干线扩展器必须安设在进风流中,便于检修和维护。传感器必须悬挂在无淋水,顶板24、支护完好的地方,不影响过往车辆和行人。第八条监测线缆必须按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敷设、吊挂,并纳入每月的本安体系检查。第二篇 矿井防尘管理规度第一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一条 明确防尘机构的设置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矿技术矿长负责,通风科长负责全矿防尘技术管理工作,通风科设立专门的防尘队伍,明确生产、队组、运输等的防尘责任和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第二条 建立防尘洒水系统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地面应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必须满足生产、防尘和防灭火的需要。2、井下所有进风行人巷道,皮带巷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其它巷道每10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并保持正常使用。3、各25、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以及煤尘易飞扬等其它地方设置喷雾、水幕。 4、井下各巷道要定期清扫,任何地点都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每年冲洗粉刷一次,每月进行2次粉尘测定。 5、在主要进回风风流中必须设置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6、根据安全规程规定,合理调整风速,严禁因风速超限而造成煤尘飞扬。 第三条 规定回采工作面的防尘措施1、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顺槽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必须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工作面必须设有洒水管路,各转载点及机头必须设有喷雾,出煤期间正常使用并专人看管。2、皮带顺槽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轨道顺槽每10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五天冲洗一次。3、所有装煤26、点,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置,控制管路和法兰盘必须便于开关。4、必须采取净化风流的措施,工作面的回风道要按规定安设不少于2道净化水幕,有条件的安装自动控制水幕。5、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降尘,采面的进、回风巷道至少每日冲刷一次,外围巷道的冲刷周期由技术矿长确定。工作面及外围巷道都不准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6、采煤工作面应及时洒水降尘。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1、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距工作面30米范围内必须安装两道水幕,回风口安装两道,并且距工作面2030米处设置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前后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洒水,洒水时间不小于10min。2、必27、须实行湿式钻眼,或采用捕尘器捕尘。3、炮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m范围内,放炮前后必须冲洗煤(岩)帮,必须采用放炮喷雾措施,放炮净化水幕不得少于2道,喷雾装置安装的地点和喷雾的质量要符合规定,喷雾时能够有效地封闭巷道全断面,装煤(岩)时必须洒水灭尘。4、各装煤点和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置,阀门安装地点必须便于开关。5、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灭尘,每日冲刷一次,外围所属巷道要定期冲刷,冲刷的间隔周期由矿技术矿长确定,并要保证巷道内没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第五条 运输巷道及转载点的防尘措施 1、运输大巷中各采区巷口,各煤仓绕道口处,各底卸28、煤仓前后5一10m范围内设置喷雾设施。 2、装煤仓、转载点设置喷雾,实现放煤喷雾,并在放煤口下风侧20m范围内设水幕,实现与放卸工序联动。 3、主运输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采区及总回风巷道冲洗积尘由通风队决定,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4、运输大巷中应安装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5、装煤矿车向煤仓卸煤时,应采用自动喷雾装置。 第六条 隔爆设施设置与规定隔爆设施主要采用隔爆水棚,隔爆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两种。 1、主要隔爆水棚的位置: 、矿井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各采区回风巷道。 2、辅助隔爆棚的位置: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及专用回风巷。 、采区29、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采区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3、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采取集中式布置方式。 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保持5075m,与风门距离大于25m。采掘工作面设置隔爆水棚应设多组水棚,每组间距不大于20m。水棚的水量不小于400ml,主要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长度不小于20m,水棚相距1.23.0m,槽(袋)之间的间隙以及与支架或巷道之间之和不大于1.5m,水槽边与支架、巷壁、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1m,水槽距离巷道轨道不小于1.8m,水槽保持同一高度。 水棚要挂牌管理,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第七条 所有装载点,翻笼、皮带30、机头都要安设喷雾装置,控制煤尘飞扬。第八条 打锚杆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第九条 所有接尘人员必须采取个体防护措施。接尘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各矿必须按照矿井综合防尘规范的要求建立测尘制度,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足够数量的测尘工具,定期测量粉尘浓度。粉尘测定的内容和测定时间要符合规程的规定,测定结果要按时报矿技术矿长和局通风处。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各种记录、图纸、台帐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第十二条 通风区瓦斯检查员对所管范围的粉尘情况和各种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责任。第十三条 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由矿长负责,技术矿长负责31、技术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全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抓好矿井粉尘防治工作。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要实行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第十四条 矿井综合防尘实行计划管理。通风科每月要编制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冲刷巷道工作,测尘点布置等。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内容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第十五条 严格验收制度。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防尘系统不全或设施没有上全的不准生产。 第十六条 测尘员要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岩巷掘进工作面打锚杆时必须32、使用湿式打眼,并打开风流净化水幕,保证正常使用。如不湿式打眼或不打开水幕使用,对当班主要责任人罚款100元,对集体罚款300元;若打锚杆造成本巷道或其它巷道管线上有积尘,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处理的,对其当班主要责任人罚款100元,对集体罚款300元。第十八条 炮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不执行本规定,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当班工长、安检员、瓦检员各罚款100元。第十九条 综合机械化掘进面在生产时,掘进机内喷雾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0Mp,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外喷雾压不小于8.0Mp.必须做到开机开水,如不使用喷雾降33、尘的,一次对综掘机司机罚款100元,并对集体罚款300元。第二十条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生产时必须有采煤机内外喷雾和移架喷雾,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0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Mpa;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Kpa。采煤机开机必须打开喷雾使用,不按要求使用喷雾的一次对采煤机司机罚款100元,对当班工长、安检员、瓦检员各罚款100元,并对集体罚款300元。在移架时,不使用移架喷雾或雾化效果不好发现一次对支架工罚款100元。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备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打钻洒水降尘台帐;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台帐;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34、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由通风科负责整理并保存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第二十二条 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敷设防尘管路并设置三通闸门。主井、地面原煤走廊由选煤厂负责管理和维护,付井、人行井、+1675西翼北大巷、主付井车场、胶带暗斜井防尘管路由运输一队负责管理和维护。矿井其它地点大巷防尘管路由机电队负责维护和管理,进入横川及采掘面防尘管路由各施工队负责敷设,通风队负责维护。第二十三条 井下作业现场,严禁干打眼。喷雾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若干打眼或打眼时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喷雾设施,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当班35、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洒水降尘(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不洒水降尘的除外)。通风队要按设计提前在采煤工作面回顺施工洒水降尘钻孔,一般情况下,静压洒水降尘的采煤工作面,开工前15-20天开始洒水降尘洒水降尘,地点距工作面应经常保持3050米。不按设计及时施工洒水降尘钻孔,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利用抽放钻孔进行煤层洒水降尘的除外);对不按规定洒水降尘,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随意破坏洒水降尘设施或关闭闸门,造成不能正常洒水降尘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通风队在进行煤层洒水降尘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做好记录,升井后及时将记录数据填写到台帐上。若36、不按规定洒水降尘,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在洒水降尘过程中,若无现场记录或记录不清楚或升井后没能及时将记录数据上台帐或弄虚作假,发现一次,对通风队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煤层洒水降尘必须有流量表、压力表进行实时监测,通风队负责流量表、压力表的安装、使用与维护,并现场做好每班的洒水降尘数据记录,升井后形成洒水降尘台帐,备查。流量表、压力表使用不正常未及时维护或更换,发现一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无现场洒水降尘数据记录或无洒水降尘台帐,查出一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地37、点20米以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冲刷巷帮;放炮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发现一次不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矿井巷道冲洗制度,通风队必须按规定对巷道煤尘进行冲洗,冲洗记录由其单位负责认真填写,每月月底上报通风科备查。若不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第二十六条 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的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得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0-9.5范围内。矿机电科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水样测定,每次的测定结果必须及时以文本(复印件)和电子版形式反馈给矿通风科。若不严格执行本条规定,对责任人38、罚款3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第二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为了搞好矿井的综合防尘工作,改善煤矿工人井下作业环境,减少粉尘对职工身体的危害,杜绝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矿成立综合防尘领导组(详见一通三防组织机构)防尘办公室设在通风科第二条 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副组长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防尘的领导和宣传监督工作,矿技术矿长对粉尘治理工作负技术责任,每月矿技术矿长负责组织召开综合防尘专业会议,研究、总结、布置综合防尘工作,解决综合防尘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三条 各科的科长、主管防尘的副科长、各队的队长是综合防尘第一责任者,各科主管领导、各队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39、粉尘的技术责任,井下各主要生产队组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台帐,每月28日前报综合防尘办公室,综合防尘办公室负责各区、科、队的防尘验收及业务管理工作。第四条 井下各队指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综合防尘工作,负责本单位防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将人员报通风科备案,测尘组主要负责矿井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定期化验各开采煤层爆炸指数、水份及粉尘分散度、粒度、游离二氧化硅,并及时把各化验结果呈送有关单位及相关领导,全面掌握、了解全矿井各生产单位粉尘浓度变化情况,参加全矿井旬、月、季综合防尘大检查,及时将各生产队组综合防尘检查情况评分定级,并写出书面材料,把检查情况上报矿领导及有关部门。第五条 综合防尘办公室负责40、全矿井队组防尘报表收集、管理、上报工作,坚决做到报表及时、准确、可靠,并将各类报表及原始记录装订成册存档。第六条 安检科负责全矿井生产单位的防尘设施监督、检查、协调工作。第七条 通风科技术主管负责全矿井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及防尘设施的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工作,通风队成立专业的防尘队伍,负责采煤工作煤层打钻洒水降尘工作,定期冲刷回风大巷,回风下山及综采尾巷,提供全矿防尘设施安装地点及牌板设计,安装、维护、管理全矿井井下隔爆设施。第八条 综采队职责范围从工作面投产验收后至工作面收尾竣工验收止,负责本工作面正、副巷绞车以里和转载机以里所有防尘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工作,具体设施包括:1、所有的运输机(包括41、工作面溜煤头溜煤眼)必须使用装载点喷雾位置合理,使用正常。3、攉煤工和移架工等工种应正常佩戴防尘口罩。4、刮板机头机尾喷雾推广使用孔洞式,喷嘴使用组合型喷嘴,确保能覆盖刮板。5、工作面综合防尘牌板由队(组)专业人员填写,要求牌板内容齐全、字体清楚。6、及时清理及冲洗正、副巷道超前支护段和工作面浮煤,每班必须冲洗一次,有冲洗记录。第九条 掘(炮)进队职责范围:掘进巷道运输系统所有防尘设施安装、管理、维护,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设施包括:1、防尘管路的辅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净化水幕转载点喷头等设施安装位置正确,并且灵敏可靠。2、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一支水炮泥容积不少于200ml),现场有42、装水炮泥的设施。3、放炮前后必须对工作面30米范围内进行冲洗积尘,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软水管,放炮前开启放炮自动喷雾或手动喷雾,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出煤时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转载喷雾等防尘设施。4、打眼工、放炮工、装煤工等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第十条 掘进队职责范围:从巷道口到掌子头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及管理,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具体设施包括:1、防尘管路的铺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2、定期对全巷道进行全面洒水灭尘,巷道保持湿润,工作面30米以内使用软管进行冲洗煤帮,湿度要符合规定要求。3、巷道中的风流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安装牢固,位置合理。第十一条 掘进队职责范围:掘43、进巷道运输系统所有防尘设施安装、管理、维护,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设施包括:1、防尘管路的铺设吊挂及三通阀门的安装、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等设施安装位置正确,并且灵敏可靠。2、必须湿式打眼,水压必须符合规程规定(0.07Mpa以内)要求,否则不能打眼,严禁干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一支水炮泥窖不少于200ml),现场有装水炮泥的设施。 3、放炮前后必须对工作面30米范围内进行冲洗积尘,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软水管,放炮前开启放炮自动喷雾或手动喷雾,时间不得少于5min,出煤时必须使用风流净化水幕、转载喷雾等防尘设施。4、打眼工、放炮工、装煤工等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5、打锚杆巷道时必须采44、用湿式打眼。第十二条 机电队职责范围:负责分管巷道的防尘设施安装吊挂、维护管理及污水处理达标。1、负责管路的吊挂、三通阀门及集中巷水质过滤器的安装、维护使用符合规定要求。2、负责皮带巷转载点的喷雾、风流净化水幕,综采工作面的皮带巷转载点喷雾安装、使用维护符合规定。3、对变电站每年刷白二次,卫生达标。4、溜子工、冲洗工必须戴防尘口罩。第十三条、安装队职责范围:负责综采新工作面清水加压泵、水质过滤器、架间喷雾、采煤机外喷雾的安装及旧工作面的回收工作。第十四条 皮带队职责范围:负责煤仓及皮带走廊、上仓皮带、胶带皮带大巷的综合防尘设施安装、维护及使用。1、负责皮带走廊及皮带巷的定期冲洗刷白(每年至少刷45、白二次)。2、负责煤仓和皮带走廊、及胶带大巷的各转载点喷雾完好使用及一切防尘设施的维护工作。3、负责放煤口及胶带煤库的净化喷雾安装及其使用正常。 4、负责冲洗巷道及各煤库的接尘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第十五条 综合防尘评定等级按考核办法打分,不符合标准给予罚款或者降级处理。防尘办公室要做到每旬一小结,每月一总结,月底一评比,每季度奖励一次,对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差的单位应追究责任,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处理,如果罚款后仍拖延不解决问题的,按月计算加倍处罚,直至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各科、队被罚款部分的全部资金都要落实到责任者头上,罚科、队第一责任者、分管防尘的队干、各队防尘维护工,不得摊派工人46、。第十七条 综合防尘办公室每月25日前将三旬罚款数目统计清楚,以三定表的格式,把上月下旬,本月上、中旬的重复问题找出来,通知被查单位,如果再出此问题,进行处罚,综合防尘办公室开出罚款后,安检科对被罚款单位进行扣款。由矿安检直接监督,如出现扣款不真实,由安检科负责追查处理。第十八条 防尘奖励奖金来源,由一通三防奖励基金中提取奖励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确实起到管理促进作用。1、奖励条例:(1)矿按照每季度综合防尘定级后确定(说明:每月分值=旬累计分值/3,每季分值=月累计分值/3,根据分值再排名次,按照奖罚标准进行奖励或罚款。)(2)在综合防尘管理中,对长期保持特级标准的分管单位以及在综合防尘47、中作出突出的贡献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3)综合防尘管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处罚条例:(1)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要求健全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每少一处管路罚款50元,少一个“三通”阀门罚款20元,拐一处死弯罚款10元,有一处不吊挂、吊挂不平直或漏水罚款20元。(2)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中要求设置水幕(风流净化)的地点,缺一道罚款50100元,漏水或者不封闭全断面的罚款20元,无手轮或者有一个喷嘴堵塞罚款5元。(3)综采面不安设清水加压器,不安设架间喷雾,对责任队(或者安装人)罚款150200元,采煤司机割煤时不先开水或者不先停水者罚款3060元。(4)井下每发现一处厚度超48、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的煤尘堆积,按每超1m罚款5元,累计计算,检查人员弄虚作假者罚款10元。(5)除该面不打缺口的地点之外,凡需要湿打眼地点或放炮不用水炮泥者,罚款100300元。(6)各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皮带走廊喷雾装置每缺一个罚款3050元,使用不正常罚款20元。不就位,雾化差,无水轮,漏水罚款10元。(7)各队(组)对防尘设施损坏严重者,第一责任者或维护工各罚款50100元。(8)井下应设隔爆设施地点少设一处罚款50100元;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款2030元;无隔爆说明牌板罚款10元,无水或不及时换水,每个罚款5元,数量不足,每少一个水袋罚款5元,处罚完为止。(9)各队(组)综49、合防尘牌板不及时填写,罚款1020元;字体不清楚罚款20元;无台帐罚款2030元。(10)粉尘测定不符合规定罚款5元;虚报谎报数据发现一次罚款责任者50100元,无化验罚款责任者2030元。(11)接尘人员不戴防尘口罩,发现一个罚款1020元。(12)工作面架间喷雾缺一道罚款10元,未达到标准罚款50元。(13)主要大巷、主要进回风巷、采区内巷道、皮带巷、采掘巷道在规定日期每少一次冲洗罚款50100元,主要运输大巷及采区上下山在规定日期内,每少刷一次罚款100200元,采煤工作面回风口至10米处段必须每班进行冲刷一次,不符合要求罚款2050元。(14)放炮前后不洒水罚款50元。(15)打锚杆除50、尘器不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罚款100元。(16)井下电缆、开关有积尘,发现1处(个)罚款2030元。(17)煤眼不洒水降尘罚款3050元,少注一个工作面罚款50元。第十九条 开展综合评比竞赛活动,按照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和评定等级扣分标准由防尘领导组对全矿井防尘队组每季进行一次评定和排名,采、掘、开、机、运、通六大工种在95分以上者各奖1000元(包括95分),90分以上者奖500元(包括90分),85分以下者罚款300元(包括85分),80以下者罚款500(包括80分)。并按每月进行单位大排名,前两名奖励,后两名处罚。第三章定期冲洗巷道制度第一条 各队所划分区域的巷道必须严格遵守综合防尘管理制度51、所规定的内容。第二条 各队必须对所辖范围内的巷道定期冲洗,不得有积尘。第三条 矿井每年必须对主进回风巷、采区进风巷、井底车场进行一次刷白,要求各队队长必须确保施工质量,否则追究责任。第四条 通风队防尘组每10天对所辖巷道冲洗一次,经常保持巷道湿润,无煤尘堆积。第五条 掘进队距工作面20米范围的巷道,每班冲洗一次,20米至巷道口每天冲扫一次。第六条 回采队上下顺槽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每班冲扫一次,50米以外巷道每天冲洗清扫各一次。第七条 各硐室由机电队每班清扫一次,每半年刷白一次。第八条 由运输队每两天循环清扫一次所辖区域内的巷道,不得有积尘、矿矸,保持巷道清洁干净。第九条 各队月底前必须将防尘52、报表报通风科,以备后查。第十条 同通风科、安检科现场检查和查记录,发现问题除限期整改外,严格处理。第四章防尘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 防尘设施的施工严格按照技术科的设计施工。第二条 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为漏水。第三条 防尘验收由施工单位和通风科、调度室相跟验收。第四条 施工时,队长要现场把关,搞好监督管理。第五条 施工完工后,及时记录及台帐登记,并记明施工负责人。第六条 对不合格的设施,除不予验收外,严格考核罚款处理。第五章粉尘检测防治措施1、煤矿井下必须建立有效的防尘系统及有关设施。2、防尘系统和有关设施必须实现专人管理,管理人员53、必须保证防尘系统与设施正常运行。3、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沉积粉尘的地点及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管径选配以满足洒水用水量为准。4、转载、装载点的喷雾装置,水压不低于0.4MPa并保持恒压,供水量应达到吨煤30-40L。5、净化水幕的水压不低于0.4MPa。6、冲洗巷道的供水,水压不得低于0.4MPa,流量不小于18L/min,单位表面积用水量不少于1.5L/min。7、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距工作面30m范围内必须各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工作面设洒水管路,由采煤队管理使用。8、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距回风口50m范围内必须安装一道水幕。9、采掘工作面巷道必须定期冲洗,不得54、有煤尘堆积,工作面回风巷至少每五天冲洗一次。10、皮带运输巷中,防尘洒水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11、主要运输大巷,每年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和总回风巷道每月清扫一次,每十天冲洗一次。12、井下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幕和水棚隔开。13、水幕的供水压力不小于0.4MPa。14、水幕的喷数量和角度,就使每排水幕的水喷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不得出现无水喷雾的死角。15、必须保持喷雾化状态良好。16、主要隔爆棚存在水量不得小于400L/m2,辅助隔爆棚的存水量不55、小于200L/m2。17、水棚间距为:1.2-3.0m,棚区长度主要水棚不小于30m,辅助水棚不小于20m。18、井下隔爆设施管理人员每周应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19、每月检查与测定一次喷嘴和喷雾状态和水压,每年检测一次流量和雾粒径。第六章粉尘检查制度1、 测尘机构设置我矿的测尘工作由矿通风科负责,通风副总负责全矿粉尘检测的管理工作,通风科设立专门的粉尘测定队伍,并明确各测尘地点和定期测定次数及时填写测尘记录,按规定送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性意见。2、 测尘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以下知识;(1) 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规定。(2) 熟悉测尘仪器的工作原理。(3) 掌56、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防尘的规定。(4) 掌握本矿的粉尘源以及防治重点。(5) 了解煤尘爆炸的有关知识。(6) 了解有关尘肺病的知识。(7) 了解井上、下气体超限的危害及预防知识。3、 测尘安全规定(1) 测尘时注意观察测尘地点顶、帮、运输等情况,以保证工作中的安全,如有隐患必须首先处理。(2) 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呼吸性粉尘浓度要求每月1日、15日测定2次。 第三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条井有条井下职工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的防灭火规定、命令、通知等。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第三条 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必须熟悉灭火器及57、自救器的作用,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各种器械存放地点。第四条 井上下所设置的所有灭火器,保卫科负责每年换药一次,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第五条 通风部门每旬对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检查一次,发现存储的材料,工具损坏,丢失应及时补齐。第六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硐室等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通风部门应负责检查使用情况。第七条 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放在有盖的铁桶内,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和废油洒在井巷和硐室内。第八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如确需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同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58、程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第十条 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或用火炉取暖。第十一条 井下机电硐室和皮带机头后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二章 灭火队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长全面领导防灭火工作,技术矿长负责防灭火技术工作,煤矿有关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并遵照防灭火规范第三条。第二条 矿长和技术技术矿长负责组织制定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条 按规定对所有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59、进行鉴定,每年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同时,应对矿井自然发火等级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第四条 凡开采有自燃发火的煤层,必须编制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安检科、通风科按措施进行督促检查。第五条 开采有自燃发火的煤层时,采掘布署、开采顺序和支护形式必须有利于防止自燃发火,做到少留煤柱、少丢煤。在自燃发火煤层中布置沿空巷道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第六条 开采有自燃发火的煤层,在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道内,必须选定防火墙位置,并储备构筑防火墙的材料,以便随时封闭;在回采到结束位置后,必须尽快回撤封闭,最迟不得超过半个月。因故不能按时60、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第七条 巡回瓦检员每天对所有密闭内外的CH4、CO2、CO、T等进行预防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每月由技术矿长组织通风、安检等部门对密闭质量及气体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 开采有自燃发火的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建立防灭火管理台帐,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工作面相关密闭内外的气体及压差情况,工作面进、回风气体及风量、温度情况,并记入防灭火管理台帐。第九条 开采有自燃发火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煤工作面严禁上下出口堵塞,进、回风两端的压差应不超过措施规定。如超过应采取调压措施;有自燃发火征兆的工作面要采取均压措施。改变矿井通风系统、主要通风61、机工况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第十条 开采有自燃发火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当出现发火征兆时,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隅角及回风有害气体(包括CO、CO2)及温度情况,特殊情况由矿技术矿长确定检查地点和次数。第十一条 开采有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必须实行严格的通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定期对火区防火墙内外气体成分、温度、压差等进行检测和分析,发现异常变化时,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第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煤层自燃发火后,必须及进封闭火区,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进行治理。只有经取样化验分析后,具备火区熄灭的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区已熄灭62、;启封熄灭的火区,必须事先制订专门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方可启封。第十四条 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第十五条 必须建立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存设备的数量和种类,按每年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的规定准备第三章 井下自燃发火预防制度1、每月9日、19日、29日由机电负责对井上、下电器设备的三大保护装置时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和校正,确保各个系统灵敏可靠。2、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巷道或硐室,不得作为机电硐室使用。3、井下安装的洒水灭尘、消防管路系统,在主要巷道内其管径不得小于2寸,采煤工作面上、下副巷内,其管径不得小于1.5寸,所有管路在轨道巷内每隔100米、63、在运输机巷内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以保证灭火救灾时的需要。4、井下机电硐室及地面木料厂都必须按规定配备和悬挂合格的灭火器材,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应保持完好,所有消防器材专人保管,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私自外借。5、每季度由保卫科以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培训,并配合安全科、机电科对井上、下消防管路、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进行一次全检查,发现问题,及进解决。6、采面搬迁完毕后的15天内,由生产技术科指定地点,维修队负责在上、下巷建造水久密闭,水永久密闭构筑完毕后,应组织验收,不合格时必须重新建造。7、采面上、下巷停采线范围内严禁开掘任何硐室,确保采后密闭效果。8对巷道煤拄的冒落产生的空顶要封严或保64、持风流通常,避免风流不畅煤层氧化自然。9对煤层自然倾向强的煤层,要加快采面的推进速度一防采空区漏风引起自然。第四章 井下火区密闭管理制度一、为了防止和消灭井下火灾,阻止空气进入火区,而在火区相连通的进、回风巷道内设置的挡墙称为防火墙(简称密闭,下同)。其主要作用是隔绝空气,阻止火灾蔓延,使火熄灭,以及保护救灾人员等。为确保砌筑密闭的安全和质量,统一各矿密闭的施工和管理要求,特制本制度。二、临时密闭是为了能迅速控制风流,阻止火灾的蔓延,以便在临时密闭的掩护下开展积极的灭火工作,或者为了保护救护工作人员免受烟火或毒气的侵害而设置的。临时密闭的材料可用阻燃性风筒布、木板、砂袋、石膏或混合材料等。三、65、为了能在较长时间内非常严密的隔绝火区,达到有效地扑灭火灾,就要砌筑永久密闭。永久密闭的材料可用红砖、矸砖、双层木板夹黄泥或直接用矸石及石材等;在火区灾情不严重、对后续生产没有不良影响、运输材料十分困难的地点设置的永久密闭,可以采用双层木板夹黄泥或段木抹黄泥构筑。四、选择密闭位置时,应该注意:1、密闭地点,特别是入风侧密闭地点,应选在坚实完整的煤岩层巷道里,尽量避开压力大、岩石松动及裂缝地方。2、密闭地点到巷门口的距离不得大于5m。 五、密闭设置必须遵守下列原则:1、防火密闭的位置和规格,必须在采掘方案或采区设计中明确规定。2、井下自然发火时,应当先采用直接灭火方法,当直接灭火无效或无法进行直接66、灭火方法,才充许采用密闭法。3、对火区封闭的范围应尽量小,密闭要严密不得漏风,且密闭施工要快。4、通往火区的通道要全部封闭,不得遗漏。六、砌筑密闭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1、密闭的位置和数量,施工顺序以及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等,都必须经矿技术矿长批准。2、防止主扇停转或主控风门开启失常而造成风流紊乱。注意火区瓦斯积聚,采取适当的通风方法,并在确定的地点,指定专人定时测定温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等数据,以监视火区,及时判断灾情变化,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3、当火区内有瓦斯爆炸危险时,为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必须首先在适当的位置砌筑防爆墙。防爆墙可用砂袋或土67、袋堆砌,其长度不少于45M,并增设岩粉棚、水槽作隔爆措施。4、搞好砌筑密闭人员的自主保安,当施工人员发现瓦斯浓度上升到爆炸界限或有爆炸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向指挥部报告,待采取防范措施后继续施工。5、当砌筑永久密闭极度困难时或时间来不及时,应先设临时密闭,再砌永久密闭。6、火区密闭施工和火区监测由救护队员担负,并随身佩带氧气呼吸器,按煤矿救护规程进行操作。七、封闭多风路火区时,必须严格按矿技术矿长批准的密闭顺序进行砌筑,以免造成瓦斯爆炸或火区毒气扩散而扩大事故。在确定密闭顺序时,应注意下列几点:1、应该先砌旁侧支路的密闭,再砌主干线上的密闭。2、在有瓦斯爆炸危险的条件下,应先砌进风侧密闭,68、以切断进风,控制火势,再在回风侧砌临时密闭作为掩护,于24小时内砌好永久密闭。3、在有瓦斯危险的情况下,应充分预计瓦斯的危险程度来确定密闭的顺序,一般采用的方法是同时在进、回风主干上同时砌筑防火墙,保持一定的过风通道,这个风量应冲散火区产生的瓦斯,再在规定的时间,同时封闭防火墙空洞,封好后,全部人员都要撤到远离密闭的安全地点,在824小时以后,再把密闭抹严封死。4、若遇瓦斯涌出量很大时,也可采用进、回风主干线防火墙上设防爆小门的方法,约定时间,同时关闭进、回风防爆小门,过824小时后(预计瓦斯在16%以上),再把此门砌死,抹严密闭。八、为使密闭切实起到灭火源的作用,必须严格防火密闭的砌筑质量,69、具体要求如下:1、砖石密闭(1)四周要掏槽,其槽深:岩石中不少于0.2M,煤中不少于0.5M。若遇有松动的煤岩时,应加深到实底。(2)砌墙应在打好基础后逐层砌筑,搭砌错缝,灰浆饱满,墙面平整、无重缝、空缝、瞎缝。(3)封顶严密,灰浆勾缝抹面、保证不漏风。2、木板密闭。(1)四周清到硬帮硬底,木段长度不少于0.8M,未腐朽。(2)一层木段,一层黄泥,插紧捣实,紧接岩帮。(3)表面平整,黄泥抹面、不漏风。3、双木板密闭(1)四周掏槽,要求同砖石密闭。(2)双层木板中筑黄泥,木板两侧应设35根牢靠的木柱。(3)木板鱼鳞式搭接钉于立柱上,并在双层木板中间筑黄泥(或灰砂)并用木锤捣实。(4)板缝要抹灰泥70、,必要时密闭加黄泥或水泥浆。4、单板密闭要求同双板密闭,只是不筑黄泥。5、密闭砌筑之前,要在前后五米清除杂物,搞好巷道修理,保持巷道清洁完整受压好。6、永久密闭上都要设置观测取样管、注浆管,为防止积水涨烂密闭时,要设置弯曲放水管,各管都有丝扣封盖,正常情况下应上好管盖,不使漏风。7、若因条件限制,必须在岩帮松动的巷道内设置密闭,应在砌好后,及时对巷道进行注浆或打锚杆处理,堵死漏风。九、对永久性密闭的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密闭前必须设置坚固的栏杆,栏杆间格不大于200200mm,并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挂说明牌,写明建筑日期、材质、厚度和施工者;还要设检查箱,内装检查表,填写密闭内外气体71、成分、空气温度、气压差、测定日期和测定人姓名。2、密闭要编号,建立台账,并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图和通风系统图中。3、严格密闭检测制度,密闭砌好后,按检查表的内容要求,每天要检测一次,并检查密闭及周围巷道受压情况和注浆情况,发现损坏应及时补修。检测的结果数据,一份放入检查箱,一份登入通风区的防火记录薄。当变化急剧时,要每班检查一次;当变化稳定,可以每日至每周检查一次。4、通风区(科)长、技术员,要按时审阅防火记录,发现密闭不严或其它缺陷及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矿技术矿长。5、通风区应指派专人对密闭墙经常进行刷白、勾缝和巷道修理,保持密闭的严密性和完整性。第十二章 火区启封制72、度一、启封火区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48条的启封火区的五个条件要求。二、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三、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矿技术矿长批准。四、在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封闭火区。第四篇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一、检查地点由于我矿是高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根据规程及有关规定73、:二、检查次数及内容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定点检查。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总回风、总进风、处于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三次;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一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火区密闭内外气体每天检查一次;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一次。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三次。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必须检查三次。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瓦斯队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瓦斯科、通风矿长、74、技术矿长审批后方可执行。三.检查内容1.总回进、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硫化氢等。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硫化氢等。3.密闭内外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硫化氢等;4.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硫化氢等。5.处于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硫化氢等。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75、度等。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随时增减检查内容。第二条 瓦斯检查管理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二、矿长、技术矿长、负责生产安全的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76、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瓦斯科电话汇报。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六、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的制度。瓦斯科,队当77、班值班干部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瓦斯科队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和班报表,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2.采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3-5米处。3.串联通风: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九、检查路线:每月月初由瓦斯队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78、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同时在月初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由矿技术矿长师审签后执行。十、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十一、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十二、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十三、79、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填写清楚。十四、交接内容包括: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十六、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调度日报表,技术矿长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技术矿长代其审阅,独立采区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十七、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80、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十八、瓦斯科台账要全面反映当日存在的通风、瓦斯、防尘、抽放、防灭火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十九、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瓦斯科(队)管理人员的处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瓦斯科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瓦斯科队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跟班瓦斯科队长班后审阅签字。第三条 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81、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背面相应的栏目内。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检查手册上填写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瓦斯科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瓦斯科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82、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4.瓦斯队值班干部,不定期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并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罚。5.瓦斯科管理人员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应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第四条、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打设栅栏,现场人员必须及时汇83、报矿调度室。4.瓦斯科队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第五条 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瓦斯氧气两用仪化等。2.瓦斯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仪器仪表每班发放前必须干净整洁。3.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4.瓦斯科负责仪器的配备及维修、标校室负责仪器收发、充电、日常维护、使用、管理责任。必84、须落实专人,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报警值、仪器的电压进行检查,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6.井下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仪器使用后必须及时送回发放室,发放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7.标校仪器必须采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进行定期标校。并有记录可查。8.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9.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10.所有仪器必须85、建立台账管理。并且定期在有资质单位进行标校。11、每次检查完瓦斯后,瓦斯员必须将传感器显示值与光瓦实测值进行对照,并填写记录,误差超过规定及时汇报有关进行处理。第六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第七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1.排放瓦斯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86、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2.拆除闭墙排放瓦斯前,瓦检员或救护队员首先检查闭前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8%时,方可进行破闭工作。 3. 严格控制瓦斯排放量,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2。4.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2时,瓦斯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5.排放停风时间较87、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第八条 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3.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第二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一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由技术科编制,经矿技术矿长批准,技术员、通风队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通风88、部门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技术矿长批准,并现场指挥。第二条 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1、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米)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放炮前,班组长要和瓦斯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顶板等情况,只有双方工作面瓦斯浓度均在0.8%以下并且顶板等情况完好,方可装药放炮。2、在副巷和贯眼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队长现场组织指挥贯通,安检、瓦斯科派人现场监督,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3、正巷、副巷和贯眼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副巷同时撤人,并89、设置警戒。警戒距离在贯通措施中规定。第三条 贯通前后技术部门、通风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炮掘相距20米(机掘相距50米)前,由技术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并向瓦斯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队组提出贯通通知书,通风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掘进。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保持正常通风,瓦斯超限停止掘进,进行处理,并做好调风准备,一旦贯通,立即调风,进行测风,保证供风要求。第四条 小断面贯通管理贯通采用小孔洞贯通,小孔洞形成后,砌筑所需通风设施,方可完全贯通。第五条 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1、贯通前每一次放炮前,班组90、长要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0.8%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2、贯通后停止工作面一切作业通风部门进行调风,保证供风要求,瓦检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第三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第一条 适用范围凡瓦斯浓度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瓦斯积聚区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通风部门编制,矿技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按瓦斯排放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第二条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内容1.排放地点、时间91、:瓦斯排放地点全称;排放日期、班次、时间;排放人员。2.排放地点的瓦斯积聚量:由排放前1天测得的排放地点有害气体的浓度和积聚空间计算出的瓦斯积聚量;3.计算排放积聚瓦斯所需的风量和排放时间;4.明确排放瓦斯的方法及设备;5.明确瓦斯排放的路线,画出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图,图上标明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监测探头或瓦斯检测人员位置、警戒人员位置。6.明确下列撤人停电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巷道、硐室;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7.明确停送电负责人和停送电注意事项;8.明确警戒位置及人员;9.明确通讯联络点及联络人员;10.明确瓦斯排放现场负责人92、;11.排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当遇到主扇突然停风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12.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第三条 排放瓦斯分级管理制度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积聚空间不超过20m3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矿长或通风矿长批准,通风队负责排放,瓦斯科长、安检科人员在现场指挥排放;2.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20m3到300m3之间,排放瓦斯风流途径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矿长批准,通风区队和矿辅助救护队负责排放,矿通风矿长在现场指挥排放;3.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大于300m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93、流经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矿长批准,报矿区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由服务矿区的救护中队负责排放,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矿通风矿长或生产矿长协助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救护队还应另行制定排放瓦斯的战斗行动方案。4.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矿长批准后执行,排放瓦斯严格按照排放瓦斯分级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 排放措施的会审与贯彻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技术矿长或通风矿长组织贯彻到参加排放的每一个人,并签字存档。第五条 排放的监督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94、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严肃追查处理。第六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调度职责矿调度室对排放瓦斯全过程必须全面调度平衡,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室汇报排放前后、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和排放情况,并随时互通情况。第七条 排放瓦斯的规定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排放时要有专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安装瓦斯监测探头,不断监测瓦斯变化,及时提示排放人员减少或增加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合处瓦斯不超限。第八条 其95、它规定1、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75,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视作恢复正常通风。2、排放瓦斯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由电工按规定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复电。3、排放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专门人员沿排放路线全面检查一次,证实被影响区域的风流、瓦斯全部正常时,经组织指挥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第四章 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第一条 调整通风系统的规定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报告,报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审批,矿技术矿长负责全面96、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矿长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技术矿长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第二条 局部系统调整规定需要进行局部系统调整时也必须有矿技术矿长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矿通风矿长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管理人原人员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通风矿长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第三条 调整系统过程中的规定1、系统调整期间,受影响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停止工作,待系统调整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2、系统调整期间,瓦斯科负责全面记录系统调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情以及采取的措施。3、 系统调整过程中,系统调整人员随时记录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瓦斯科汇报。系统调整完后,测风员必须全面对井97、下各用风巷道进行测定。3、 系统调整各组人员中必须由至少一名通风队人员参与,且通风队技术主管,通风队队长必须全程参与。第五章 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纪律方面1、瓦斯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迟到一次罚款50元(当日兑现),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2、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旷工,旷工一次罚款200元。3、瓦斯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串岗、岗中睡觉、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假检漏检不检。更不得无事在采区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要害场所长时间逗留。否则,罚款50元。4、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人不得提前脱离工作岗位,接班人不得在井口逗留。否则,罚款50元。5、如有人提前出98、井,一经查获,将从重处罚,罚款元,否则停班培训,情节严重者开除。瓦斯员不入井或入井后不到工作现场,一经查出,坚决开除出队。6、瓦斯员必须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如遇瓦斯超限、停风停电、不按规程规定执行,又不请示汇报者,罚款100元。7、瓦斯员必须积极参加矿、科、队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如拒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入井,考试成绩与工资直接挂钩。第二条 瓦斯检查方面1、入井前,瓦斯员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不完好不得入井,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校对仪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2、仪器在携带过程中要爱护,轻拿轻放,不得轻易损坏,所损坏零件将由本人作价赔偿。3、瓦斯检查必须严格按99、循环路线进行,不得出现空班、漏检、假检。否则罚款100元。4、瓦斯检查次数,必须符合规定,少检一次,每测点罚款50元,循环检查时间,必须符合规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及时循环检查,每次100元。5、严格执行“一班三检” 、“三对口”瓦斯检查制度,每发现一次不执行者罚款元。6、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期间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否则,每查获一次,罚款200元,并追究放炮员、带班长的责任。8、严格执行停风停电撤人制度。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停风,瓦斯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无条件撤出,并督促切断停风区域的一切电源,否则,每查获一次罚款200元,停班培训,情节严重者开除。9、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必须严格按所订措施100、执行,不得玩忽职守,否则,一经查出,视其情节,给予500元的罚款,停班培训7天,情节严重者开除。10、瓦斯员对自己所辖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必须每天主动汇报通风设施损坏情况,杜绝事故的发生,如瓦斯出现异常,瓦斯员必须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检查有关通风设施使用情况,及时汇报,否则,每查获一次,罚款50元。11、对于由于地质条件,或其它人为因素而造成的瓦斯隐患,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杜绝事故发生的,每次给予50元的奖励。12、能及时发现破坏风筒,并将责任人弄清楚,每次奖金50元。13、瓦斯检查循环图表,要求字迹工整,内容齐全,而且要有交班人签字,否则,每缺一次罚款10元101、,连续两次以上,将加倍处罚。14、对于能检举、揭发其它瓦斯员违章作业,其它领导违章指挥的,每次奖金100元。15、严格执行风筒管理制度。风筒损坏当班必须更换,如因故无法更换,移交下班。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18、及时更换损坏锈蚀的瓦斯牌。19、批准执行的各种安全措施,如井下电氧焊等,指派瓦斯员必须严格监督执行,否则,视其情节,给予元的罚款,并停班学习。第六章 盲巷管理制度第一条 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由技术矿长组织分析事故,采取处理措施。第二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量,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102、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矿调度室。第三条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等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第四条 由于临时停电造成的临时停风(小于24小时)的地点恢复通风时,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规定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排放瓦斯。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提前制订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措施,并报矿技术矿长批准后,组织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第五条 采区报废的尾巷,要及时组织回撤,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封闭。第六条 长度超过6米的盲巷要采取通风措施,否则必须予以封闭,长度虽不超过6米,但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也必须进行通风或予以封103、闭,封闭剩余的尾巷,要在巷道口打上栅栏,禁止人员进入。瓦斯检查员每班对少检查一次封闭附近的瓦斯。第七条 盲巷管理要实行登记制度,表格内容包括:封闭时间、长度、巷内支护形式、断电、封闭前瓦斯涌出量等有关内容。盲巷内的支架和其它设备已回撤,且该盲巷永不复用的,可进行注销。第七章 井下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为了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建设,及时有效的预防井下有毒有害气的产生对人体的危害,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制度如下:1、加强对通风工的安全管理,要求其及时对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如有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异常,要及时掌握现场的真实情况。2、每月至少分上、中、下三旬,由矿通风矿长组织检查测定有毒有害气体的浓104、度。3、一旦发现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专职安全员要组织分析事故、查明原因,预防事故扩大。4、加强放炮管理,同时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炮后及时排除炮烟,以免发生炮烟熏人事故。5、通风工每次检测结果必须上报,记录在案。第八章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第一条 瓦斯员必须按循环计划图认真检查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情况,填写瓦斯检查循环报表,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第二条 必须当日交回瓦斯队,瓦斯队长必须于班后认真审查报表,分析掌握瓦斯情况。第三条 值班员,应将各检查图表汇总,于次日交调度会。第四条 各有关领导必须进行审批签字。认真审核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出批示及处理意见,并严格执行。第九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补105、充规定1、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凡因停风、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操作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1)措施要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繁体字或盖章,编制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分工等。措施要经矿技术矿长室、安检部门、机电部门、调度室以及等部门会审,矿技术矿长批准后方可执行。(2)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大处理”或“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2%,其106、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声光报警断电仪或甲烷报警仪。(3)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4)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与处理瓦斯无关人员进入。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设专人看管。(5)排放后设专人检查瓦斯。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巷道的瓦斯浓度低于0107、.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2%、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时,方可指定专人人工复电。(6)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明确分工。即受影响地点的单位负责撤人站岗工作,通风人员负责排放和控制浓度,机电部门负责停、送电和处理开关内的瓦斯,安检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瓦斯员负责值班或延接风筒等。2、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应遵守下列规定:(1)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供电设备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确保其浓渡均不超0.5%,确保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瓦斯排放。(108、2)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均不大于3%,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求矿调度室后,可以由瓦检员在现场生产单位班队长和安全员的配合下,按本矿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将排放情况报局通风处。(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技术矿长组织审查,并经矿技术矿长签批后方可执行。同时将措施报公司通风部备案,处理情况及时报公司。(4)巷道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矿109、长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后,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将排放情况及时报公司通风部。(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3、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1)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2)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瓦检员、生产班组长或安全员两人进行。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氧气浓度检查仪和甲烷检定器等气体检定器具,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是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110、规定时,要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若条件不具备且需检查瓦斯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3)启封密闭的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通风部门负责排放瓦斯的浓度控制。(4)被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5)排放结束后,要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6)所有措施,须经通风、生产、安检、机电等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经矿技术矿长审签后,方可报公司审批。(7)为了加强排放瓦斯管理,各单位每次排放都要建册登记,以便备查。(8)排放措施要报总公司备案。4111、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依此类推,排瓦斯所流经的区域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5、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局部通风机用控制三通进风量,掌握瓦斯浓度进行排放。6、排放已密闭区,瓦斯尾巷,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的瓦斯时,要由里向外,逐节增加风筒,控制风量,进行排放。第十章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第一条 组织落施1、瓦斯抽放工作由瓦斯科负责,下设专门抽放队伍,负责钻孔施工、管路铺设、观察 。2、瓦斯科至少配备一名技术员专门从事瓦斯抽放的设计,研究和112、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 瓦斯抽放范围凡以通风方式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凡确定为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采煤工作面,未采取抽放措施或抽放系统不完善以前,一律不准投入生产。第三条 瓦斯抽放设计编制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门设计,设计应该包括: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层赋存条件、工作面几何参数、地质概况、预计瓦斯涌出量、抽放量预测、管路系统计算等。2、钻孔数量、位置、角度、直径、穿透层位和终孔位置等,以及必要的计算数据。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等。瓦斯抽放设计要认真贯彻执行“密钻孔、高负压、大直径、综合抽”的原则。根据抽放面的瓦斯涌出情况,具体确定钻孔间距和113、初始钻孔位置,永久抽放系统的支、干管选择,应根据瓦斯抽放混合量确定。第四条 瓦斯抽放设计的审批程序和权限1、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由瓦斯科分管技术人员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然后报请公司总工批准后,方可下达执行。已经批准的瓦斯抽放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重大修改,需要重新设计,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个别钻孔的参数需要修改或调整时,应由矿总工批准。2、矿井新采区的瓦斯抽放系统和管路延长,由矿总工批准;工作面、采区内部的瓦斯抽放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五条 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和验收1、工作面无瓦斯抽放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2、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抽放孔定位、114、角度必须由抽放队长亲自指挥。钻孔施工 进度要班班填写在钻孔施工台帐上。钻孔施工结束后,应由瓦斯科组织验收,原则规定,钻孔深度误差不得超过1m,角度误差不得超过1。3、抽放管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保证质量,做到“平、稳、直、密”。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 必须做气密性试验。千米漏气不高于3m3/min。4、抽放管道在进入工作面瓦斯尾巷之前必须设置绝缘隔离段。充当隔离段的绝缘管或其它抽放系统联接软管,其断面必须大于被联接管路的断面的80%。5、每一抽放工程施工抽放完毕后,必须由矿总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钻孔数、钻孔布置参数、管路敷设情况、漏气试验等)。验收不合格的要责成有关单115、位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验收合格后,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6、凡未经验收的,未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的工作面,抽放系统不准投入运行,工作面不准投入生产。第六条 钻孔的联接与拆除1、瓦斯抽放钻孔在联入抽放系统以前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的钻孔方可联入抽放系统。2、工作面投产前,应按设计要求联接完毕,工作面开采过程中,抽放钻孔的联接必须超前工作面两个钻孔,并把气门打开。3、封孔应用聚胺脂封孔技术或胶皮涨圈封孔器。采用聚胺脂封孔时,其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封孔深度不得小于3m;用胶皮涨孔封孔时,其封孔长度不得小于2m,禁止用黄泥或水泥沙浆封孔。4、每一抽放钻孔,都必须安设孔板流量计和阀门,阀门尺寸不小于2寸116、。5、抽放钻孔的拆除,必须由瓦斯科主管抽放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第七条 瓦斯抽放现场管理1、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设置以下四种牌板:工作面进度牌。分别设在尾巷和靠近尾巷的工作面巷道内。从开切眼向外,每隔10米设置一个,用以标明工作在推进位置及其与瓦斯抽放钻孔的相互关系。工作面进度牌应在巷道掘出后设置。钻孔位置牌。按照钻孔设计的间距、数量,在具体施工位置设置,用以指导钻孔施工。钻孔工作牌。设在钻个钻孔旁边用以记录钻孔编号、负压、浓度、观测时间和观测人姓名等内容。钻孔观测牌板应提前工作面两个钻孔设置,即与联孔同步进行。瓦斯抽放管理牌板。设在尾巷密闭以外,用以记录工作面进度、工作在投放 钻117、孔、联孔个数、抽放总量、浓度以及观测时间、观测人姓名等内容。钻孔观测记录。抽放泵站观测记录(班报)。瓦斯抽放日报。瓦斯抽放综合台帐,包括抽放量、抽放工程、抽放设备、抽放管路长度、直径变更等逐月和累计情况。2、要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井下抽放系统各观测点至少每三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瓦斯抽放观测要做到“对口”管理,井下观测要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班报和抽放日报“四对口”;抽放系统观测做到观测班报和调度台帐“二对口”(指泵站的节流、压力、浓度等)。3、调整抽放系统(包括泵站、采区和工作面)压力,必须经过矿总工批准,同时要做好调整前记录和调整后记录。4、通风队要安排专人对抽放管路系统进行经常性检118、查、维护,及时堵漏、排除故障。每旬至少要由专管人对整个抽放管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由抽放队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要详细记录在管路检查记录本上。5、加强敷设抽放管路巷道维护,保证畅通、无断棚、无积水。凡因工作面停抽造成尾巷或落山角瓦斯超限的,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面生产,直至将尾巷及落山角瓦斯处理降至安全浓度范围内,恢复正常抽放系统为止。第八条 瓦斯抽放泵站管理1、瓦斯抽放泵站要建立循检制,抽放泵司机应经常对抽放泵、抽放管道、安全设施、供水系统等情况进行循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瓦斯泵内瓦斯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泵房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机体附近30米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要在抽119、放泵内安设瓦斯监控探头,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能够自动切断泵房内所有电器设备电源。3、瓦斯抽放泵的开停处理,必须执行以下的规定:正常的瓦斯抽放泵更换及瓦斯抽放泵的有计划停运,要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瓦斯抽放泵临时停运,要立即通知公司调度及分管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瓦斯抽放泵的启动,要经过分管领导的批准,并汇报公司调度室,任何情况下,不得私自决定启动抽放瓦斯泵。第九条 安全措施1、进入尾巷的瓦斯管路上要安装一段绝缘管,以防井下杂散电流串入,其断面必须大于瓦斯管路的0.8倍。2、拆除瓦斯管前,在法兰盘两边用导线接通后,再拆开法兰盘,以防管路上有静电火花引燃管内瓦斯。3、加强敷120、设抽放管路巷道的维护,保证畅通,无断棚,无积水。凡因巷道积水进入抽放管路,造成工作面瓦斯抽放量大幅度下降的,从工作面尾巷或落山角第一次瓦斯超限起,停止该工作面生产,直到巷道积水排完恢复正常抽放为止。第十条 瓦斯抽放技术总结每一工作面抽放结束后,应由瓦斯队、抽放队写出抽放技术总结,具体内容包括:工作面瓦斯抽放情况、单孔抽放分析、工作面抽放效果分析、今后改进意见等。抽放工作总结由瓦斯科技术组存档。第十一章 瓦斯抽放工质量验收制度第一条 每一抽放工程施工完毕,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钻孔数量、钻孔布置参数、管路敷设情况、漏气试验等),验收不合格的,要责成有关单位处理,直到121、合格为止,验收合格后,应提出验收合格报告。第二条 钻孔施工结束后,由瓦斯科组织验收,原则规定钻孔深度、误差不得超过1m,角度误差不得超过1。第三条 抽放管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保证质量,做到“平、稳、直、密”。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 必须做气密性试验。千米漏气不超于3m3/min。第四条 抽放管道在进入工作面瓦斯尾巷之前必须设置绝缘隔离段。充当隔离段的绝缘管或其它抽放系统联接软管,其断面必须大于被联接管路的断面的80%。第五条 未经验收的,未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的工作面,抽放系统不准运行,工作面不准投入生产。第十二章 抽放钻孔、钻场检查制度第一条 所有抽放钻孔、钻场由观测工至少每三天检查观测122、一次,如遇特殊情况,要检查观测并将观测情况填写在钻孔抽放牌板上。第二条 进入尾巷检查时,必须使用便携式沼气自动报警仪和自救器,带全当班工作所需的高浓度瓦斯检查器、记录本、笔,扳手等工具,并认真检查,保证完好。第三条 进入尾巷检查钻孔,必须双人进入,一前一后,从尾巷栅栏处开始,必须边走边检查沼气,当沼气浓度达到3%时,停止前进,退出尾巷,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四条 发现钻孔连接装置被顶帮落石砸坏和自动放水器里的水被抽放负压抽查时,要及时进行处理,保证抽放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五条 钻孔内瓦斯浓度低于25%时要进行调节,若经调节仍低于25%时,关闭该气门停止抽放。第十三章 瓦斯抽放泵站的保养、检修、润123、滑制度第一条 检修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并熟读说明书了解瓦斯泵的原理、性能,工作方式、机械结构。第二条 瓦斯泵的保养采用三级保养、检修制度,即: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第三条 例行保养:由瓦斯泵司机每班进行保养,检查设备易松动的部件;搞好清洁卫生;检查工作液内有无杂质压力、流量,注意工作液储存罐的液面必须与自动排泄阀液面相齐。检查泵轴承端盖的温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检查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第四条 一级保养(小检修):每星期进行一次,以瓦斯泵司机为主,修理工为辅,所管队长验收,注意检修瓦斯泵的安全措施,泵和管路在维修之前,必须确保:所要进行的维修不会对系统产生不良后果。电机是关闭的,并保证其124、不能意外起动。相应管路系统内无压力且有保护措施。被抽输的介质在打开管路系统时,不能导致任何危险情况发生,否则应该了解任何必须的安全措施。检修人员必须明确泵的当前状态。填料压盖的松紧状况的检查。维修检查周期取决于无故障运转时间,在出现故障或出现超负荷现象要立即对泵进行相应检查;检查皮带的松紧程度,并进行调整。在抽吸介质中有无明显污染,并定期清洗或更换。功率和温度是否符合要求。管路是否有泄露发生,并采取处理措施。泵运转是否平稳,轴承转动的噪声有无变坏。地基是否下沉或有裂纹。阀门内有无杂物并清理。叶轮处的间隙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所有的坚固螺丝有无松动。局部解体检查,清洁规定部位。修理例行保养无法解决的125、问题。第五条 二级保养(中修):瓦斯泵累计达到规定时间后,由维修理工为主,泵司机为辅,队长参加,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进行解体检修:包括例行检修内容。更换或修复部分磨损部件。排气腔及过滤的清洗。根据实际情况和机电科润滑油管理制度,对润滑油添加或更换。第十四章 瓦斯涌出规律预测预报制度一、矿井井田面积内要请有资质的地质单位进行物探工作,绘制瓦斯地质图,标明地质变化地带及瓦斯赋存数据,以便于开采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相应的防范治理措施。二、矿井在新水平延伸作业并要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请有资质单位进行,并出示报告书。 三、掘进、开拓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前探工作,探明前方地质状况,在遇地质变化情况及时报告126、技术、通风部门,制定治理措施。 四、回采工作面每日记录推进进度,掌握初次来压的范围和周期来压的距离,在每次顶板来压前进行预报。第十五章 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CO2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将现场情况汇报矿调度室。2、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生报警,现场负责人必须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负责将人员撤到进风流中并向调度室汇报。3、作业人员发现报警要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负责将人员撤到进风流中并向调度室汇报。4、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经检查瓦斯超限时要与现场负责人组织停电127、撤人、汇报工作。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同时检测时,以最高的瓦斯浓度数为基准,确定瓦斯浓度。5、任何人不准违反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否则按事故追究责任。第十六章 “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一、一炮三检制度: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的“一炮三检”制度。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0.8%和局部瓦斯不超限时,才准放炮。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由放炮员、瓦检员、带班长三联锁,具体规定如下:(1)放炮前,放炮员持“警戒牌”,带班长“放炮命令牌”,瓦斯员持“放炮牌”。 (2)放炮前,放炮员在做好放炮前的准备工作的前提下(检查瓦128、斯,连好母线,最后一个撤离后),将“警戒牌”交给带班长,由带班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负责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停掉盲巷内一切电源,一切工作就绪后,带班长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斯员负责检查各地点瓦斯含量,瓦斯无异常时,将“放炮牌”交给放炮员,表示允许放炮。放炮员拿到“放炮牌”后,安全员监督检查上述工作是否到位,一切到位后,放炮员吹两声口哨进行放炮。 此时放炮员持有“放炮牌”,班组长持有“警戒牌”,瓦斯员有“放炮命令牌”。(3)放炮后15分钟,班组长、放炮员、瓦斯员同时进行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有无瞎炮等异常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顺序换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复生产。 (4)每129、次放炮前后,都有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表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5)交换牌后,必须各负其职,一旦发生放炮事故后,严格按各自所持牌的职责分析处理。 (6)设警戒必须有警戒绳拦截。 (7)三个交换必须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样。必须是木制或铁制,并逐一编号,每人一牌,不得互借。第十七章 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第一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除严格执行安全规程规定放炮制度外,必须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电工切断该工作面除风机、监控外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第三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电工切断电源后,由带班长、瓦斯员、安全员联锁检查确认停电后130、,无其它不安全隐患后方可放炮。第四条 放炮后,由安全员、瓦斯员首先进入工作面检查顶板、支护、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放炮无瞎炮、残炮,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由支护工维护工作面,由带班长安全员确认工作面支护完好后,方可由安全员下令,电工送电,工作人员进入开始作业。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的落实,由电工做好记录,每三天上交瓦斯科以备后查。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停电制度,由各队长负责,安检科、瓦斯科现场抽查记录和执行情况,每发现一次未按制度执行的,除严惩所涉及人员外连带队长责任。第十八章 瓦斯事故征兆及针对性撤人制度为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发生瓦斯征兆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人员能够及时131、撤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撤人制度。一、瓦斯超限征兆及撤人权限 1、瓦斯超限征兆我矿为高瓦斯矿井,在巷道长距离供风过程中,风筒由于自身或外界因素可能会脱节,破损;局扇无计划停风等原因可能会使工作面风量不足,使瓦斯升高。主要表现表现为:(1)风筒扁,比起平时风筒要软。(2)工作面回风瓦斯比平时要高,瓦斯异常。(3)甲烷传感器报警。 2、如果发现瓦斯事故时,班组长、瓦斯员、安全员、调度员有权停止工作面的一切作业,并组织人员撤退。 二、针对性的撤人制度(一) 主扇停电、停风撤人制度1、 主扇司机必须严守岗位,严禁脱岗、窜岗,当主扇故障或供电系统停电,且备用电源或备扇不能正常供132、电、启动时,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执行无计划听风停电措施(其中包括撤人,向上汇报)。2、 矿井停电停风时,所有受停风影响的区域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先撤至副立井底。10分钟不能回复供电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切断电源(在上一级进行切断),所有人员按照避灾路线立即撤到地面;同时通知机运工,通风工跟班领导查明原因,编制措施进行处理和抢险,同时做好记录。3、 发生停电停风事故后应按下列要求撤人 (1)接到调度室的指令后,由当班带班矿长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职工立即按照避灾路线撤至地面; (2)中央水泵站泵工、副井信号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坚守岗位,等待调度室的指令,最后离开岗位,133、撤至地面; (3)实现自然通风,风井主扇停风时,经指挥长同意后,主扇风机房值班员按要求操作防爆门实现自然通风; (4)安检科长,井口检查人员清点出井人员,确认出入井人员相符后立即向调度值班汇报; (5)主井、风井均由通风工区负责立即安排设置栅栏、提示警标,瓦检员负责随时检查井口附近20m内的瓦斯浓度,严禁烟火,严禁人员入内。 (二)瓦斯监控汇报撤人制度 (1)矿井总回风巷、一采区回风等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8时,瓦检员或监控员必须立即汇报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其瓦斯浓度超过0.7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0134、.8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2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汇报总工程师,采区措施进行处理; (3)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的空间中,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以内,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发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降到0.5一下时,方可开工; (4)已停止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并且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同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并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 (5)井下任何区域发生瓦斯超限时,监控员必须135、立即汇报值班矿长及总工程师,并与调度员立即停止井下工作,执行紧急撤人措施。 (三)掘进工作面、其它地点瓦斯积聚、涌出撤人制度 井下瓦斯员及跟班矿长、科队长、安全员、调度员在巡回检查中发现如下情况时,立即执行撤人制度: 1、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的空间中,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以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2、电动机或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达到0.8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3、掘进工作面通风机停止运转,且备扇未能启动时; 4、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查明原因,报矿总136、工程师,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5、在工作面正常生产中,一旦有气体涌出时,CH、CO2浓度达到1.2或CO达到0.002立即进行撤人制度; 6、当掘进工作面出现以下瓦斯涌出预兆时,立即撤出人员:(1)响煤炮。在煤层内发出像机关枪、炮击声由于各种原因声音大小、间隔时间也不相同;(2)突然压力增大,有煤层岩层的破裂声,有时会听到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3)无声预兆。压力增大,顶板来压,片帮,掉渣,煤壁向外鼓,煤岩自动剥落;(4)煤层发生变化,层理紊乱、变软、暗淡无光、煤层粉碎、煤质干燥;(5)瓦斯及温度变化,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煤尘增大,气味异常,发闷,打钻时喷煤、喷瓦斯,煤壁发冷,137、气温下降等。三、瓦斯浓度超限撤人的规定1、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及时向跟班队长或班长报告,安全监控员,瓦斯检查员,跟班队长或班长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超限地点及瓦斯浓度情况;2、由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瓦斯员带领工人按制定的避灾路线进行撤退。第五篇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第三条 监控队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138、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连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瓦斯科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第五条 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工(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和瓦斯科汇报,矿调度和瓦斯科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139、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七条 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单位党政领导各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140、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技术矿长批准。 第九条 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技术矿长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瓦斯科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第十条 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瓦斯科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141、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瓦斯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科、安检科、瓦斯科、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维护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142、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第十三条 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技术矿长批准后,瓦斯科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十四条 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瓦斯科,瓦斯科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三违”处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 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143、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第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瓦斯科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和瓦斯科。第十六条 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第十七条 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第十八条 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144、时处理。第十九条 瓦斯科负责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和日常调校工作。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日常使用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各机房必须每天在0时后打印监测日报表,并送各级领导审阅签字。未按时打印报表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未及时送领导审阅签字的每次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 各机房及移动泵站每班必须及时向瓦斯科汇报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如发现监测系统故障应及时向瓦斯科汇报,瓦斯科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安排当班监测值班人员处理。第二十三条 各机房及移动泵站不得无故停止监测系统的运行,如人为停止监测系统运行的将按有关条款严肃处理。因系统故障或其它因素导致监测系统停止运行的要立即通知瓦斯科,并要做145、要相应的记录,瓦斯科要安排有关人员现场处理。第二十四条 瓦斯科将不定期对各机房及移动泵站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抽放设备运行情况和各类记录台帐。第二章 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第一条 检测仪器配备数量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并根据矿井生产布局及时修改核定报告第二条 各类便携式报警仪由通风队负责发放、调试和充电。各类便携式报警仪必须每七天调试校正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工作。若不按期调校的,一台对责任人罚款50元;调校不认真导致报警仪超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台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记录不准确或未按要求做记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第三条 瓦斯科将定期对仪器调试进行现场抽查,发现人为改变精度或146、零点的,发现一台给予责任人100元/台次的罚款。第四条 仪器发放室必须保证所发放的仪器完好准确,使用时间在八小时以上。第五条 便携式报警仪在使用完毕后要及时交回仪器发放室,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便携式报警仪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所使用的仪器,不得丢失、损坏,丢失仪器的按仪器原价进行赔偿,仪器损坏的按原价的50%进行罚款。第六条 便携式仪器在回收后必须对仪器的完好程度作出判断,仪器损坏的要当面告知使用人员,并做好相应记录,作为罚款依据。回收后将仪器表面清洁干净,并及时充电,充电方法及充电时间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因充电不及时或充电时间达不到要求,导致电量不足不能正常使用,对责任人罚款300元。147、第七条 仪器发放室每班对所发放的仪器进行统计并及时汇报瓦斯科。第八条 仪器必须定期送检(修),若送检不及时或不送检,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三章 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测系统及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第三条 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148、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第四条 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第五条 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第六条 监测系统调试传感器时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第七条 监测系统必须每七天进行一次调试,如未按要求定期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200元罚款。第八条 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149、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第九条 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第四章 气体采样分析及报告制度第一条 分析前应检查仪器设备各部位是否良好、正常,接头有无脱落。通入载气,逐一检查各气路的气密情况,是否有漏气。接通电源,检查电压、电流指示数是否正常。打开仪器开关,通电预热,观察温升有无异常变化,查看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第二条 监测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气相色谱分析仪及抽气泵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机处理。第三条 每次启动色谱仪时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进行标较,误差必须在允许范围(2%)内。第四条 所分析气样中必须对放炮地点的炮烟、高150、浓度二氧化碳对一氧化碳的干扰,要根据该处一氧化碳有无上升趋势进行正确判断,防止误报。第五条 瓦斯科对监测数据定期整理分析,发现发火预兆必须立即汇报和组织处理。定期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每月至少要总结1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值班领导和科领导汇报,确定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矿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第六条 束管监测日报表应包含以下内容:监测地点、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氮气、乙烯、乙烷、乙炔等气体含量、分析人、分析时间等。束管监测分析报表,必须和瓦斯监测日报表一同送矿长、技术矿长审阅。第七条 人工取样地点,正常情况按规定周期采样分析一次,有异常情况时,必须根据采掘接续151、计划,每天对发生异区域内的常地点情况或采样三次或随时进行取样分析。第八条 井下人工取样,如果有炮烟,严禁采样。第九条 气体采样工升井后应及时将气样送化验室进行气体分析。自采样到气体分析间隔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并向值班人员汇报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取样时间、地点、对应球胆号,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第十条 气体分析:正常时必须每天取样分析1次。重点防火工作面或有异常情况的工作面,必须每班取样不少于3次或随时进行取样分析。第五章 束管管路安装敷设及日常维护制度第一条 安装敷设一、敷设管路时应尽量使路径短、少拐弯,以便减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坏。二、所选路径应在行人少,支护完好的巷道内,防止管路被破坏。管路穿过风152、门墙体时必须打孔。三、所选路径温差变化幅度要小,在温度急剧变化的地点要在温度低的一侧设置滤水器或其他设施,标高差较大的斜巷,应在底部设置滤水器。四、接管箱、滤水器、采样器的接头要严密不漏气,且安设位置与人体高度相适应。五、管路敷设时,要吊挂整齐有序,2条以上的分散管路应设置标记,以便于检查维护。六、束管的敷设标准,可以参考管路和电缆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束管监测探头应水平悬挂在监测地点的回风流中,且应靠近巷道顶部,吸气口应正对风流方向,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探头必须悬挂在顶板完好、无滴水、便于保护的地点。八、管路敷设完毕后,从地面化验室到井下各测点,整个系统要进行统一编号,并检查管路顺序是否153、混乱,乱的要及时调整。九、监测密闭内气体变化时,应预留监测管,束管监测探头应埋设在监测管内,且用木塞封孔,用黄泥封口,保证不漏气。第二条 日常维护第一条 应定期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破坏情况。应经常检查管路系统,定期打开接管箱、滤水器,排出积水。第二条 每天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巡回检查,进行维护工作,并有记录可查。第三条 巡回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破坏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主干、分支管路的连接、悬挂情况,是否完好符合要求;二、检查滤水器、滤尘器是否完好;三、检查各连接接头是否完好,有无漏气、堵塞等情况;四、检查各测点束管探头是否完好,有无堵塞,悬挂是否符合要求。第四条 维护主要内容包括:一、154、不符合要求管路的维护,重新悬挂;二、滤水器定期放水,维护;三、滤尘器的清理,防止堵塞,按要求悬挂;四、各个测点束管及探头的维护。五、管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管路断开或接头漏气时,要接好或密封。发生水堵时要用空气压缩机加压空气吹有故障的管路,除水后要复查管路的气密性。六、应经常检查监测探头的完好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探头位置,及时更换不合格探头。七、维护人员应及时根据束管监测系统采样分析结果判断束管系统运行状况,管路、探头出现问题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八、综采工作面测点及其它移动测点,每天必须检查维护1次;其它相对固定测点,每3天必须进行巡检维护1次。出现故障后及时进行巡检处理。九、155、束管监测系统所设置的测点在进入各采煤工作面后,采煤工作面施工人员要保护束管监测系统的管路,如人为因素导致束管监测系统测点失效的要给予使用单位1000元罚款,给予责任人每次200元罚款。第六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第一条 安全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条 安全计量仪表必须送具有计量计量器具检定资格证书的检定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机构。第二条 每年年初必须制定,计量器具年度送检计划,并上报企管科。年度送检计划的制定必须切实可行,不可因计量器具的送检而导致使用量不足。因送检及备用量不足而导致的使用量不足的要给予责任人每次156、200元罚款。第四条 每次仪器检定后要及时作好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台帐,以备后查。第五条 每季度要将检定完成情况,及时上报企管科。第六条 将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回收不得继续使用,并做好相应的仪器报废工作。第七条 需要送检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进行送检,没有及时进行送检的要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的罚款。第八条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必须在仪器送检前一周将仪器送至送检单位。因仪器使用单位未按时送检的要给予使用单位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第七章 瓦斯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157、。第二条 安全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技术矿长的同意。第三条 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第四条 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瓦斯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158、。第五条 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第六条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第七条 装备的设置标准;(一)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回采工作面应在回采工作面,回风流和专用排瓦斯巷 上隅角各设一个瓦斯探头。2、机尾探头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0.8%,断电浓度为1.2%,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0.8%。159、3、回风探头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贯眼10-15米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0.8%,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0.8%。4、专用排瓦斯巷探头安设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0%,断电浓度为2.0%,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安全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0%。5、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瓦斯探头,其报警浓度为0.8%,断电浓度为1.2%,断电范围: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二)掘进工作面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付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头5m以内,双巷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160、,报警浓度均为0.8%,断电浓度:煤头探头为1.2%,工作面回风流探头为0.8%,断电范围: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付巷内部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8%。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煤头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5m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煤头探头为1.2%,工作面回风探头为0.8%,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探头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探头,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161、于0.5%。4、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在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均为0.5%,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5%。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均为0.5%。(三)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瓦斯达到0.8%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四)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要162、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五)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采掘队根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否则,不许开采作业。第八条 凡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第九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第十条 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及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瓦斯科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第十一条 增加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163、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第十二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处理。第十三条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第十四条 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 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置,否则必须及时更换。第十五条 所属瓦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164、查图表。第十六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全部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第十七条 凡与装置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矿长批准,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第十八条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第十九条 监测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探头、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监测班报表,并送瓦斯科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矿长审核。第二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维修校验室,并配备标准气样、校验台等设备,维165、修校验必须有记录可查。第二十一条 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瓦斯科、矿调度。第二十二条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维护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探头移动由瓦斯员负责。第二十四条 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声光箱、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第二十五条 凡需停运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技术矿长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测166、应建立报表和台帐:(一)设备仪表台帐(二)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三)校验记录(四)巡检记录(五)值班日志(六)安全监测班报表第八章 监控室值班制度第一条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条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并履行答案手续。第三条 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非机房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参观的人员,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第四条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设置和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第五条值班人员不准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第六条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盘上机运行操作。第七167、条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娱乐操作,确保系统软件不遭破坏。第八条值班人员有权阻止任何人在主机上操作,并保持机房设备的整洁,卫生。第九条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监测日报表,并上报瓦斯科及有关领导。第九章 监控汇报制度第一条当瓦斯超限时,值班人员要立即打印有关数据报矿调度室及瓦斯科,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第二条当机房设备出现问题,值班人员要立即汇报瓦斯科,矿调度。第三条当与监测装置有关的设备停止运转时,地面值班人员在立即汇报瓦斯科,由维护工立即下井修理。第四条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填写在监测日报上,并送往瓦斯科。第五条井下监测维护工发现井下监测装置有损168、害或井下难以修理时,必须汇报请求瓦斯科,升井维修。第十章 仪器、仪表维修保养制度第一条 测风仪表的保管实行统一台帐管理,即测风员使用、科内管理。使用前领取,用完后交回。第二条 维修及保养:1、为防止仪器的损坏,在使用时应防止剧烈撞击和震动。2、测风员不能随意松动螺丝与打开护盖。3、不要碰撞和拔动翼片,防止因变形而改变性能,致使测值不准。4、用后擦净,放入盒内,置于干燥处保存。5、仪器损坏后,由科内专管人员负责维修,其它人员一律不准乱拆。第三条 光学瓦检器的保管、领用、维修进行台帐管理制度:1、瓦检员每人使用一台仪器,上班领用,下班交回,实行定人定仪器管理。2、仪器出现问题后交专人修理,任何人不169、得私自拆开修理。3、该仪器是光学精密仪器,使用时必须注意维护,避免仪器受到较大震动或冲击,以防止内部零件发生变位,若发现故意损坏要给予经济处罚。4、注意防潮,注意清洁,防止外界杂物、灰尘等由气路缝隙进入仪器,否则应进行清洗。若仪器发现故障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5、瓦检器由瓦斯队负责保管,严禁将不合格仪器发放使用,回收时要严格检查,发现损坏、零件短缺,必须落实处理,严重的折价赔偿。6、瓦检器每季交中阳计量局和吕梁市鉴定中心校正一次。第十一章 监控报表制度第一条 维护人员完成的监控数据,故障维护登记表,每一个星期向瓦斯科以报表的形式汇报工作。第二条 机房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监测日报表,打印瓦斯班170、报表。第三条 维护人员回收和安装监测设备时,要填写设备登记表并上报瓦斯科。第四条 监测中心值班人员对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以每隔一个小时对井下各传感器的数据以报表的形式填写。第十二章 安全检测装置校验室管理制度第一条 校验人员必须经安全监测和通风、机电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操作。第二条 校验人员必须本着严谨认真的态度,做到校验准确,及时,可靠。第三条 校验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保证工作质量,不得脱岗、漏岗。第四条 校验室配备两名技术人员对传感器进行校验修理。第五条 及时做出备品备件计划,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第六条 定期对井下装置进行轮回调试,校验,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171、定,做好调试,校验记录,10天一周期。第七条 安全装置入井前,必须按新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仪器下井使用。第八条 对不合格仪器,以及需报废的装置做出鉴定,列出清单,报领导批准报废。第九条 校验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否则,需经领导批准。第十三章 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处理程序我矿虽然属于低瓦斯矿井,但监控系统仍起着很大的作用。为了使瓦斯超限报警后能够及时处理避免发生特大事故,特制定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所有涉及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第一条 监控室值班人员由声光报警接收到某一地点瓦斯超限报警后,必须首先用电话汇报瓦斯科,其次汇报调度室,最后汇报县煤炭局172、监控中心。汇报内容必须详细说明报警地点,该地点瓦斯浓度。如果报警地点是掘进,则必须汇报局扇开停传感器显示情况。第二条 瓦斯科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域瓦斯员和区域安全巡检员,详细了解该区通风状态及瓦斯浓度且根据监控室汇报瓦斯的浓度采取相应措施:即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由瓦斯员现场执行,并通知该区域瓦斯员和安全巡检员到达报警地点。第三条 瓦斯科做出上述相应措施后,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进一步明确落实措施执行情况,坚决执行落实该措施。第四条 调度室接到监控室的汇报后必通知瓦斯科长,瓦斯队长到达办公室着手处理瓦斯超限的问题,同时通知安检员到达现场进行该地区的安全监督。第五条 瓦斯科(173、瓦斯队)根据瓦斯员汇报及监控曲线与该地区通风风量等,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果是瓦斯员直接可以处理的,由该区域瓦斯员口头执行措施,立即着手处理;如果是难以处理的,由瓦斯科立即下井依照方案进行处理。第六条 瓦斯超限问题处理完毕后,由处理问题的瓦斯员或瓦斯科人员汇报监控室和瓦斯科长或瓦斯队长,汇报内容包括该区域瓦斯浓度、瓦斯超限的原因、瓦斯超限处理的措施。第七条 监控值班人员在瓦斯超限期间,密切注视瓦斯浓度变化规律。瓦斯浓度下降至安全规程之下后,汇报瓦斯科长和瓦斯队长。第八条 瓦斯科长和瓦斯队长接到监控室和井下处理人员汇报后,确定其瓦斯浓度不超限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下令恢复生产、开始正常作业。该区域174、瓦斯员、安全巡检员、安检员同时恢复正常检查。第九条 由于传感器或分站故障致使瓦斯报警,采取停止生产、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后,瓦斯员、安检员电话执行瓦斯科口头措施,现场监督瓦斯浓度和不安全隐患,现场由安全巡检员处理,如果处理不了,必须于24小时内更换该区域监控设施。第十条 不论何种瓦斯报警情况,监控值班人员汇报县煤炭局汇报内容必须说明瓦斯超限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第十一条 在瓦斯报警期间所有涉及单位,必须做好汇报和被汇报的各种记录和采取的措施,以备被查。第十四章 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为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对通风安全的作用。针对监控系统经常出现各种故障情况,我矿特制定如下故障的处理措施175、:第一条 当监控值班人员发现了无信号时,立即向瓦斯科和调度室进行汇报,汇报时说明无信号的地点。第二条 瓦斯科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瓦斯员和区域跟班巡检员。详细了解该区域瓦斯浓度情况,先由瓦斯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监测。第三条 跟班巡检员得知无信号情况后,立即对该区域的监控装置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首先分析原因是线路故障还是分站故障、传感器损坏、人为的把传感器甩开不用等原因并立即进行处理。第四条 巡检员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逐一排除,若因分站不通导致无信号,在8小时内不能处理完毕时,24小时内必须更换。第五条 对线路故障,维护工负责检查并及时进行处理。第六条 对于传感器的损坏,若不能现场修176、复的,必须在24小时内更换,在此期间,区域瓦检员进行人工代替监控职能。安检科派安检员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第七条 在处理故障时,必须要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第八条 井下处理监测故障时,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认暂时停止装置停运时,必须经矿技术矿长批准。第九条 监控室值班人员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密切注视显示情况,若监控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汇报瓦斯科。第十条 跟班巡检员对无信号情况处理完毕后,及时向瓦斯科汇报故障的原因。系统情况正常后值班人员做好记录,以备检查。第十五章 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一、对监控系统的各种资料及时进行归类、建档。二、做到对技术资料的借阅与归还有据可查。三、不得随意将资料转借或对外177、公布。四、及时填写并保存好新到的技术资料。第十六章 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一、严格按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二、定期做好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三、不得随意对设备进行带电检修。四、对新到的设备要先进行检验、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五、对设备数量、种类做到记录准确,便于查找。第十七章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使用操作及方法。2、不得随意修改设置计算机网络设备。3、当发现网络设备出现异常时及时做好记录及汇报工作。4、不得将产生电磁厂的电器随意与网络设备堆放一起。5、要更换或修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时,必须经上级领导批准。6、在正常使用中严禁随意对计算机及网络设178、备进行插拔和停送电。7、定期对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进行清洁维护工作。第十八章 甲烷断电仪及甲烷传感器检修管理制度一、甲烷断电仪入井前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检验。(一)各防爆部位符合防爆(二)本安输出符合本安参数,并进行短路试验和开路电压测试。(三)对断电功能,遥测功能进行摸拟试验,符合技术要求方可入井使用。二、甲烷断电仪、甲烷传感器,下井前进行注册登记,注明使用地点、地址编码及有关参数和支领人。三、对于甲烷断电仪、甲烷传感器、电缆,由于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损坏,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罚款。四、甲烷断电仪上井后及时进行消帐,对于正常损坏的传感器,井下检修人员详细登记损坏情况。五、甲烷传感器检修后必须在井上179、连续运行48小时,方可下井使用。第十九章 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一、甲烷检测仪和甲烷报警仪的维修校验工作标准,按矿务局有关规定及ISO09002国家认证标准执行,由通风队负责监督检查。二、对在籍的甲烷检测仪和甲烷报警仪要建立台帐,牌板,要逐台建立卡片,记录仪器的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使用日期及检验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三、甲烷检定器的发放必须执行三固定,即固定使用人员,固定甲烷检定器,固定支领牌,三对号,即支领牌与甲烷检测仪对号、甲烷检测仪号码与放置位置对号,支领人与支领牌对号。四、甲烷检测仪和甲烷检测报警仪要确保检修质量,甲烷检测仪的维修要按照工作标准,按顺序进行检修。五、每次交接班,必须清180、点好各种仪器数量,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台帐,对实际数字与交接班记录数字不符者,按丢失处理。六、各种仪器每月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校验,自觉接受计量单位对仪器的质量监督。七、对于丢失、损坏的仪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章 甲烷自动断电、风电闭锁的使用管理规定一、接到使用单位的安装申请后,及时查看安装现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断电仪安装好,同时将风电闭锁,甲烷自动断电仪接好,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工作面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信息。二、安装后的风电闭锁,甲烷自动断电仪每周至少校正一次,校正可用模拟方法进行,必须在非生产班进行。三、当断电功能发生故障时,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四、断电执行机构181、发生故障时,及时找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再次校正,填好工作记录。五、当瓦斯超限,切断工作面的工作电源,任何人不准随意合电,严禁私自甩掉不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六、入井前的设备必须严格按技术指标检验,采掘工作面工作结束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拆除。 第二十一章 瓦斯信息传输制度第一条 瓦斯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第二条 确保监控系统的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空有效的安全数据。第三条 系统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矿分管领导报告,超过1小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4小时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有182、关规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瓦斯信息能够正常传输。第五条 瓦斯队对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分面管理,负责监测系统运行及信息异常情况的处理。第六条 监控室值班员发现传输系统不上传时,如果是网通线路或系统问题时,必须立即通知网通公司,要求在4小时内恢复,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备案,同时按规定上报。第七条 值班员发现井下不能够上传时,立即通知矿调度和分管领导,请监控维护工及时修复。第八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不间断浏览,分析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各种信息数据和参数,发现异常,及时汇报。第二十二章 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第一条 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同时上报183、县局监控中心。第二条 上报包括报警地点、报警值、报警起始时间等相关内容。第三条 监控及调度值班将报警的有关内容做好记录。第四条 矿调度室接到报警通知后,由矿值班领导积极组织隐患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第五条 在处理的过程中,每半小时和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并备案。第六条 瓦斯监测系统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第七条 矿调度室将报警原因、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向监控值班室进行反馈。第二十三章 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第一条 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系统故障,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同时上报县局监控中心184、。第二条 上报包括系统故障地点、故障时间等相关内容。第三条 监控及调度值班将故障的有关内容做好记录。第四条 矿调度室接到故障通知后,由矿值班领导积极组织隐患的排查,并立即将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第五条 在处理的过程中,每半小时和故障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并备案。第六条 瓦斯监测系统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和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第七条 矿调度室将报警原因、处理措施、处理结果向监控值班室进行反馈。第二十四章 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第一条 瓦斯监测系统值班员发现甲烷传感器报警,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到汇报,由调度室通知值班领导,汇报时必185、须讲清报警的地点及报警值。第二条 矿值班领导接到报警通知后,及时联系现场的班组长和瓦斯员,否则报警原因,同时制定相关措施,进行处理。第三条 做到对报警原因查不清不放过,处理不了不放过。第四条 各级领导对报警高度重视,做到有报必查,有警必究。第五条 对甲烷传感器报警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严惩不怠。第二十五章 甲烷传感器断电追究制度第一条 成立甲烷传感器断电追究组织,定期对甲烷传感器断电功能进行试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第二条 凡是安装有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具有断电功能。第三条 甲烷传感器发现故障,无信号、无报警等必须要切断该传感器所控制区域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一切电源。第四条 凡是甲烷传感186、器发生任何故障,报警不能断电的,一经发现,按事故论处,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章 仪器标校制度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预防瓦斯,煤尘等“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检验、检定,特制定本制度。1、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2、按照各类检测仪表的检定周期,严格执行强检标校制度。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以上设备、仪器仪表187、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测试,不合格的严禁使用。4、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5、矿井每年都必须制定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强检标校计划,国家认可的合格计量单位检验的检验证书等资料必须永久保存。6、新增加的仪器仪表要根据设备使用说明和规程规定定期强检标校。7、通防部门要详细记录仪器仪表的自检和强检情况,并有记录可查。8、校验室必须备足标准气样,各种气样的浓度能够满足标校探头需要,并留有20%的备用量。第六篇 主扇、局扇管理制度第一章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主扇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运转,由双人操作,做好记录,如有声音异常、停电、停风、水压计有大的变化等一系列异常现象,188、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瓦斯科,机电科,值班领导汇报,并做出处理意见。第二条 重新启动或更换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完全启动。第三条 风机房必须张贴风机启动的操作规程,且操作规程必须由机电科、瓦斯科共同起草,技术矿长办审核,并严格执行。第四条 主扇主付司机,必须由精通业务、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且能熟悉按操作规程操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第五条 主扇的有计划停风,必须报矿技术矿长,编制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对于主扇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无计划停风,主风机房必须立刻报告调度、机电、通风及值班领导,做出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必须负责查清停风原因,并做出处理,因主扇司机玩忽职守而造成的后果,必须做189、出严肃处理。第六条 主扇一旦停风,10分钟内不能起动,必须立即切断井下一切电源,各工作面班组长、瓦斯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工作面,撤出地面。第七条 主扇必须进行定期检修,不得带病运转。第八条 各值班人员,必须经常对主风机房查岗,严防脱岗、漏岗、单人操作。第九条 主扇的有计划停转或启动,必须有值班调度的命令方可进行,或按专门的安全措施执行,如有变动时,需立即汇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自己负责。第十条 主扇每月由瓦斯科组织,机电科安全科参与进行主扇倒台,并填写切换记录存档。 第二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 局扇的管理规定1、局扇必须由专人管理,掘进工作面由电工管理,无人工作面由瓦斯员管理。2、190、局扇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不得出现循环风。3、局扇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否则局扇不得运行。4、局扇每天由巡检员、瓦斯员、机电工进行切换试验,保证双风机、双电源带电运行,并填写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第二条 风筒的管理规定1、风筒无破口,接地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用反边接法或双反边接法。2、风筒吊挂要两靠一直,拐弯处设弯头,异径风筒要上过渡节。3、风筒不得出现跑、漏风现象,不打死弯、不落地,如发现问题,立即处理。4、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第三条 盲巷的管理规定:1、对盲巷,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任何人入内,栅栏位置应设在距巷道口不到5米处。191、2、对于长期不用的盲巷,必须做永久密闭。3、凡对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都要编号并建立台帐填入通风系统图,并按规定定期检查。第四条 临时停工停风区采取的安全措施:临时停工一般不得停风,停风时要立即切断巷道内的一切电源,并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瓦斯员在栅栏附近随时检查瓦斯。如果瓦斯浓度超过3%,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第五条 局部通风机风量的规定:1、局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否则必须停止运转进行处理。2、局部通风的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盲巷临时停风区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第三章 主扇(局扇)停风停电撤人制度由于我矿是高瓦斯矿井, 停风停电会严重192、影响我矿的安全生产,为了安全起见,特制定本制度1、因检修、电网停电和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2、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风井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3、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4、各科队严格执行庭送电以及瓦斯排放制度,瓦苏浓度不降到【煤矿安全生产规程】规定以下,严禁任何作业。5、矿调度室严格履行调度、指挥和协调职能。一回路停电时,按程序10min内启动另一回路(自备电源),主值班负总责,调度员认真做好记录。瓦斯监测监控193、中心必须正常运行。6、井下各作业地点严禁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回采工作业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功能,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7、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者,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四章 关于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制度为了杜绝重大瓦斯事故,进一步强化局部瓦斯通风管理,严格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订“关于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第一条 凡是事先未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扇本身电气故障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无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须登记到调度室和上报有关194、单位及负责人。第二条 矿上要建立以技术矿长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检)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第三条 技术矿长对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召开专门会议,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门议题解决,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第四条 瓦斯科及其通风员,应对所辖范围的局部通风设施(包括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生产,机电等部门搞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第五条 瓦斯科在做好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局部通风管理部门工作195、,并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时行登记,负责(见表1)本单一式五份,一份瓦斯科留存,机电、生产、安检各一份。第六条 机电部门必须建立局部通风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局扇的供电系统“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准随意停电拆装,保证局扇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对局扇无计划停风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第七条 安检部门对上述工作,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责任者,严肃处理。第八条 每台局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局扇,如需停开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及通风部门同意。第十条 因拆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196、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矿长程批准。第十一条 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巷道全风压供给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得开头送风。第十二条 风筒管理,避免风筒脱节,破损及时修补,防止微风作业,如因发生工作面瓦斯超限,以事故论处,由安检部门负责追查处理。第十三条 煤巷、斗煤巷掘进,必须实现“两闭锁”及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综合防尘、防爆防水、安全爆破、隔爆自救,否则不许开工。第十四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配齐专职瓦斯员,否则不许开工。瓦斯员必须加强责任心,按规定检查,不准空班、漏检。第十五条 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职维护,严格按规定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及时更换,有机197、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上井热补。第十六条 局扇在井下运转的规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半年,否则局扇必须上井检修。运转的局扇每月安排时间检修。第十七条 对井下老式高压防爆配电箱应列出计划逐年更换。仍在运行的每年必须做一次试验、调整、检修,尽量防止越级跳闸事故发生。第十八条 对于低压开关,班班都要巡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否则不得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九条 必须加强对生产人员、通风人员、机电人员的有关安全、通风、瓦斯知识的培训。通风人员要熟悉机电、生产方面的知识。从事机电、生产人员要熟悉通风瓦斯方面的知识,要严格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第二十条 因故造成的无计划停风停电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198、及时向矿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第二十一条 凡突然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头、班、队长要立即组织人员将停风工作面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第二十二条 矿瓦斯科必须立即查明突然停电停风原因进行处理,并对局扇开关的电源侧送电。实行送电时应由瓦斯检查员查清瓦斯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时,应制定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安全排放。第二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夏管瓦斯科汇报,并记录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通风部门向矿技术矿长及生产、机电、安检部门,填发事故通知单,各单位要查明原因,当造成瓦斯积聚事故时,由矿安检部门负责事故追查,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处理。第二十199、四条 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时,矿技术矿长要责成专人,将原因、处理结果、防范措施报县局机电、通风部门,每月应按表二填写汇总。第二十五条 安检部门一定要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减少无计划停局扇,列入主要日程,安排专人认真掌握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生的事故要组织追查责任,严肃处理。第五章 主扇保养维修制度一. 设计选型、到货验收及保管.设计选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所选设备具有可靠性高、运行费用低、维修方便等特点。选购的设备必须有鉴定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设计选型必须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后组织实施。.设备到货后,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设备装箱单进行验收。查验设备、附机、随机配件及技术资料,200、验收发现缺件、破损、严重锈蚀、资料不全等问题,由采购部门负责解决。技术资料应具备: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设备总装图、基础图、易损零部件图。电气原理图、安装接线图。主要设备试验报告。主要部件的探伤报告。.查验合格的设备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暂时不使用的设备必须入库妥善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严禁拆套、拆件使用。二.设备安装及验收编制设备安装技术措施和验收大纲,工程完毕后,由安装单位按有关标准进行自检验收,合格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交接验收和评定。.安装措施及技术要求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明确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设备安装依据设201、计部门和厂家提供的设备装配图、安装图、基础图、平面布置图、原理图,控制及保护线路图等图纸,按照安装程序、装配工艺要求、调试和注意事项进行安装调试。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设备随机技术要求等。设备评定的主要依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性能测试的试验报告。.安装调试的项目支承装置与电机的同心度,主轴水平度。轴流式风机叶轮与机壳的间隙。离心式风机叶轮进风口与机壳进风口间的轴向间隙和径向间隙。前导器安装角度和叶片安装角度。轴承各部间隙。反风装置启动灵活,风门关闭严密。电气设备及试验整定。.验收内容依据“安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现场验收,并查阅以下资料:设备出厂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装202、配图和易损件图。安装、调试、测试报告安装竣工图、竣工报告.验收合格的工程,填写工程竣工移交报告、移交验收鉴定书、质量认证意见。三.试运转.试运转前,确定负责人、指挥人、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记录人员,并制定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矿技术矿长批准后实施。.起动设备前,先用人力盘车,检查是否有阻碍、振动和异响等异常现象。.离心式风机在安装或检修调试后进行试运转。在关闭闸门的情况下起动。第一次起动空载运转810分钟后停机。第二次启动后,根据现场情况带部分负荷运转30分钟,再将闸门调节到额定负荷继续运转15分钟后停机;仔细检查各零部件,然后再运行8小时停机,打开轴承盖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203、.轴流式风机在安装或检修调试后进行试运转。在全开或半开闸门情况下起动。首先使叶片彼此靠上,安装角调到最小角度,进行试运转2小时。如一切正常再将叶片转到应有的角度,继续试运转2小时。正常后开始运转。四.技术改造1扇风机的重大技术改造必须在调研基础上由矿提出改造方案,经公司组织技术论证和审批。2技术改造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一定的先进性。应积极采用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和产品。3轴流式风机进行改造更换叶片后,只有一级的主扇应做静平衡试验,如为二级叶轮应做动平衡试验。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再做动平衡试验:更换的同位置新旧叶片质量差不大于100克;轮毂在安装叶片前已单独经过动平衡204、校正,并新叶片质量差不大于100克。移装、改造的离心式风机叶轮及大修后的叶轮,应做动平衡试验。4技术改造后,必须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出据验收报告,将相关的技术文件及图纸同时改动,记入技术档案。五.设备检查、测定、安全运行1司机必须经过培训,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机房各项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2.主扇风机必须有可靠的双回路电源。3.风机运行时每1小时进行一次巡检,并填写记录。4.仪表按规定时间校验:A级半年一次;B级一年一次;C级使用前鉴定一次。5.主扇风机在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205、后每年进行一次运行工况技术测定,每五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绘制特性曲线)。6.风机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倒机运行,每次倒机前对机壳内部及工作轮进行清理,倒机后立即对停运风机进行检查、维护保养。7.每三年对主轴探伤一次,每半年更换一次润滑油,并符合用油标准,并出据探伤报告和填写记录。8.每季度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出据反风报告。9.安全保护试验合格、灵敏可靠。电机、风机各轴承必须有超温报警装置,每周试验一次,运行时滑动轴承温度不超过65,滚动轴承温度不超过75。过流、无压释放保护装置可靠,每半年整定试验一次。防护用具合格,每年试验一次。10.水柱计准确、清晰,每月校验一次。11风门、206、防爆门严密不漏风,每六个月检查维修一次。12.高压电动机装设避雷装置;电机绝缘电阻每年摇测一次。13.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启,备用风机拆检、技术改造或更换主要部件时,必须制定矿井单风机运行安全措施,报矿技术矿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14.风机运行工况负压不得高于风机额定负压的90%。15.机房必须装有直通调度室的专用电话。16.主扇风机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报公司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六.技术资料、张挂制度、图纸和存放记录.技术资料原始设计资料、使用说明书、总装图、技术特征卡片。技术测定、无损探伤报告。检修、大修技术资料。仪表校验、安全保护装置整定校验资料。反风试验报告2.张挂207、制度及图纸.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干部上岗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包机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反风操作示意图.供电系统图.巡回检查路线图.技术特征卡片3存放记录检查、检修记录.运转日志、交接班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要害场所登记簿.干部上岗记录簿七工具、绝缘用具、安全措施1配件、工具、试电笔、接地线、绝缘靴、手套存放整齐,并有登记帐卡。2灭火器材(24个灭火器,0.2m3灭火沙)数量充足。3转动部位和裸露电气设置防护栅栏和警示牌。八罚则主扇风机的重大技术改造及改变运行参数必须经公司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对单位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六章 局扇保养维修制度1局扇造型应由通风部门核算后确208、定。设备入库、出库及回库时,必须进行电机绝缘性能测定、防爆检查及完好检查,严禁不合格设备入库、入井。应建立局扇登记台帐。2同一类型或供风能力相近的局扇数量应按使用数量的1.35倍配置,满足使用需要。3局扇安装后,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送电启动。运转后应注意观察风流方向、运行状况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电检维修。 4使用中的局扇应每季度进行1次停机检修,运行1年后应升井进行维护、检修。5局扇倒台、闭锁功能应定期进行试验,倒台试验每旬至少1次,闭锁试验每周至少1次。6局扇运输、搬运及安装过程中,应固定牢固,加以防护,防止碰撞,引起外壳变形或设备损坏。7局扇故障后,通风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维修或更换。209、故障风机升井后,应及时进行维修入库。8巷道掘进结束后,由通风部门组织及时回撤设备入库。9局扇报废后,通风部门应及时提出局扇采购计划,保证局扇配备数量。第七篇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第一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一、隐患排除工作进行定时和不定时隐患排除,所查问题由查出人负责下发“三定表”给责任人限期整改。二、由瓦斯科牵头每月至少进行二次全矿井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并将问题汇总提交有关部门队组进行处理。三、瓦斯科会同安监科对井下一通三防各方面隐患问题进行限定责任人,时间督促整改。四、每月在一通三防会议上对每月存在隐患处理情况作出总结,并记录存档。第二章 一通三防隐患监督管理制度1、隐患监督工210、作由通风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各个管理人员下井要定任务,定点监督一通三防隐患问题整改情况,搞好所分管责任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瓦斯科要每天派出监督人员,监督一通三防各系统隐患整改情况,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通风副总随时向通防矿长做出汇报。3、对隐患建档工作,要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和不达标准的档案管理资料,及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完善补充和修改。4、要随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和落实情况。5、对全员培训和新工作入矿培训要强化监督和指导,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奠定可靠的人本基础。第三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励211、制度1、排查当中各在系统、各生产环节存在的隐患,以三定表的形式下放到各队组,由队组负责人按三定表中要求及时落实专人进行整改治理,同时严格执照矿上制定的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进行执行。2、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得到治理,治理结果要组织专人负责进行考核验收,验收不达标或还存在遗患未处理的生产队组,将按隐患存在的类型,在原有考核细则的基础上,进行加倍处罚。3、“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当中,能及时对三违人员或其它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及进行检举、上报的人员,经查证属实后,每检举揭发一次,根据隐患类别,分别给予举报人50200元奖励。4、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当中,对改进生产工艺,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在其技术212、革新方面有过贡献的工作者进行物质奖励。5、连续三个月内,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未存在重大隐患和未发生一起工伤事故的生产队组,将对本生产组奖励1万元。6、每月月底矿上对各生产队组,根据日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评,评出一个先进生产队组和一个先进生产辅助队组,分别给予1000元和500元的奖励。第四章 从业人员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制度1、各科室人员排查当中发现的隐患,每天写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表上由科长负责在调度会上进行报告。2、矿级领导下井排查当中发现的隐患,升井后,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3、安全大检查当中发现的隐患,必须在当日召开专题会议上由安全矿长负责向大会汇报。4、通风队、瓦斯队、维213、护工在工作期间发现的隐患,需在本班时间内及时向队组领导报告,队组领导根据带班长和安全员汇报的情况,如实向值班领导进行汇报。5、其它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期间发现有隐患存在的应以电话联系和信箱投诉的方式向安检部门进行举报,安检部门派人调查核查后,对举报者的姓名进行保密,同时对举报者进行奖励。第五章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1、矿级领导因其工作责任心不强,下井跟班监督排查不力或因技术的决策失误而产生的重大隐患,将严格按照年度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处罚办法执行。2、瓦斯科管理人员在工作当中,没有履行岗位职责或违章指挥而造成的重大隐患,经矿安委会调查核实后,将按照总公司制定的重大隐患处罚条例加倍执行214、,同时因重大隐患的产生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根据事故发生的轻重程度,分别进行处罚,一般事故责任者对其提出警告处分,重大事故责任者,进行免职处分。3、对于工作中因管理不善排查不力,不按规定盲目组织生产或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而产生重大隐患的生产队组负责人提出来严厉批评和警告,对跟班队长进行严肃处理,令其做出深刻检讨,回矿培训中心接受培训学习,同时严格按重大隐患处罚办法对其它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4、工人因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岗位纪律,违章操作而产生的重大隐患,将严格按照矿内制定的重大隐患处罚条例执行,因隐患的产生而酿成事故的责任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出矿,并停发全年奖金和劳保福利。5、其215、它事项严格按中钢煤业公司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六章 一通三防隐患建档监控制度+-1、全矿建立隐患排查资料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相关资料。2、“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各种资料,必须齐全完善,内容符合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同时能针对本矿实际,满足“一通三防”目标管理需求,真正能为安全生产服务。3、“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料将按照瓦斯科分管范围进行归类、存放、编号管理,最后整理三个月后放档案室进行集中保管。4、瓦斯科、监控室、校验室、通风队工作人员要在日常工作当中,认真学习上级下达的各类指示文件精神,不断深化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对所分管的隐患建档资料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把隐患档案216、管理做到规划、精细化和科学化。5、“一通三防”隐患建档工作由安全矿长主管,安检科长具体负责每10天要组织各科室技术人员对档案资料进行复查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瓦斯科长负责重新进行完善整改,同时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经常对隐患建档提出合理的指导建议。6、所有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料必须保存完整,无丢失损坏现象,同时未经安全矿长许可,不能私自外借,以免影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定期报告制度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一通三防”安全工作水平,防止我矿瓦斯、煤尘、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217、,根据“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我科特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人员组织成立由矿长、各分管矿长、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科、队长、班组长、职工代表)及各科室成员组成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具体人员组织见下表:组 长:矿长副组长:生产矿长 技术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通风矿长成 员:技术科长 瓦斯科长 机电科长 安检科长通风队长 运料队长 地面机电 井下机电三、“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分级管理和职责分工分级管理:“一通三防”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我矿重大隐患严格按特别规定认定办法认定,重大隐患由矿长负责管理,组织专项组进行排查、治理、报告。一般隐患由218、跟班矿长组织现场班组长或跟班科队长负责管理,现场进行整改或限期整改。职责分工:矿长:负责全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对重大隐患 的排查治理直接负责,保障隐患治理的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并按要求对重大隐患签字上报。各分管矿长:负责各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别对人员组织、整改措施审批落实、整改治理情况、验收情况、上报情况等负责。“一通三防”管理人员:(科、队长、班组长)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工作。由瓦斯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监控等,各队组配合排查解决。四、“一通三防”隐患排查1、一般隐患排查由跟班矿级领导组织,现场班组长和跟班队长参与进行;2、重大隐219、患的排查每月由矿长亲自组织,各职能科室人员和各队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参加深入井下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开展3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时间另行指定,如遇特殊情况,对各大系统必须全方位进行排查;3、日常隐患排查由瓦斯科负责人安排组织科内人员参与排查,具体主要排查。五、“一通三防”隐患治理1、一般隐患治理由班组长负责现场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由跟班矿级领导向矿长汇报后,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并建立由班组长、队长签字的隐患登记台帐,整改完毕后由整改负责人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隐患登记台帐报送安全矿长审核签字备案。2、发现重大隐患时,要迅速命令停止生产,撤出人员进行整改。当天排查工作结束后,所220、有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要把发现的问题详细做好记录,由安检科、自标办出三定表,严格按制度规定执行处罚,并在矿长主持下,立即召开安全例会,参加检查人员全部到位。当天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过大会讲座研究,由技术矿长负责,在科学的前提下制定逐条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隐患验收标准,由矿长组织自检,符合标准恢复生产。每次安全例会,安检科、自标办、瓦斯科要做好记录存档,把全矿隐患排查工作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治理,进一步增强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保障安全生产。3、“一通三防”日常隐患排查治理:每天排查过程中,发现当班能处理的问题立即要求现场整改,不能处理的隐患221、当天排查结束升井后,排查技术人员认真填写隐患登记台帐,并跟据三定表由安检科、自标办负责人第二日早上在调度会上通报,下达给各队长,由所管队长根据三定表中的要求治理,负责安排组织人员整改,整改结果由各队长汇报,各科室按排查分工的内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4、各队分管领导和带班长要强化责任意识,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每天坚持召开班前会,安排好工作任务、当班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程序。注意工人衣着吃喝,为下井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下井后重点检查火工品管理以及爆破作业当中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执行情况及人员日常行为操作规范、设备运行状况、油脂管理喷雾洒水、风电瓦斯电闭锁实施运行状况及其它方面的专业检查,对发现222、人员违章行为立即制止并按制度严格执行,发现比较重大的隐患,责令停止作业,制定安全措施进行隐患排查,对当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对照问题做好下一班班前会培训工作,做到发现问题早处理早汇报,把“一通三防”隐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六、“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的报告重大隐患的报告由安全矿长负责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矿长审阅签字,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将上季度的重大“一通三防”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上报煤管站,同时上附报表、通风系统图、防尘洒水图、监测监控图、避灾路线图。七、我矿“一通三防”隐患分类1、通风隐患:(1)、矿井主扇不正常运行,随意开停;(2)、巷道贯通通风措施不力;(3)局部扇风机随意关停并且停223、风撤人制度执行不严;(4)、人为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风流短路等都是导致通风事故的隐患。2、瓦斯隐患:(1)、瓦斯员瓦斯检查不到位,空班漏检或假检;(2)、不执行停风撤人制度;(3)瓦检仪失灵,导致瓦斯检查不准;(4)、盲巷管理不到位。3、煤尘隐患:(1)、回采面各转载点喷雾洒水设施不使用;(2)、各巷道水幕不能坚持使用,时用时不用;(3)、各有煤尘的地点不能用水冲先冲涮;(4)、掘进面放炮不用水炮泥封口,;(5)、皮带机头机尾等死角地带不坚持定期冲洗制度等。4、监控隐患:(1)、探头设置数量不足,悬挂不准确。(2)、探头校验不及时或不校验,显示数据不真实。(3)、系统运行不稳定,故障率高。5、放炮224、隐患:(1)、不执行谁联炮谁发炮原则;(2)放炮器失灵;(3)、放炮躲避距离不达规定要求;(4)、不按规不定期设放炮警戒;(5)、火工品领用、使用、运输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都可能导致放炮事故发生。三人连锁制度不到位等。第八篇 一通三防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 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第一条 我矿成立专门的一通三防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对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二条 一通三防领导组由矿总工程师担任组长,通风矿长为常务副组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担任副组长,通风副总担任办公室主任,各职能科队长担任成员。第三条 瓦斯治理领导组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必须听从组长的调度,对组长负责。第四225、条 各成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第二章 通风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一条 通风实施: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实施。(2)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 道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的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3)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2、相关要求:(1)永久调节风门不得少于2道,门框要沿口包边,有衬垫,门扇厚度不得低于226、4厘米,中间夹垫或用铁皮包。(2)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带风门的永久风窗不得少于2道。(3)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度,呈流线型。(4)密闭、风门前5米内,两道风门不得堆积杂物。两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第二条 通风设施验收制度:1、井下通风实施的砌筑由通风队负责,通风队长进行跟班构筑,完工后汇报瓦斯科。2、瓦斯科必须对通风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严把工程质量关,听取汇报后进行第一次验收。3、验收后汇报技术矿长,每月由技术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再次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4、验收完毕后,由瓦斯科进行统一编号建档,进行统一管理。5、如构筑不合格227、,除立即返工外,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6、严禁不合格的通风实施投入使用第三章 关于切实保障通风人员人身安全的规定第一条 瓦斯检查方面1、在检查过程中,瓦斯员必须注意自身安全,若遇顶板可能发生冒落、支架严重变形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瓦斯员不得冒然进行检查,必须立即通知所属分工范围内带班长处理后,方可进行瓦斯检查。2、严格执行巷道贯通措施,停工的一头必须加强管理,按规定每次到停工头去检查瓦斯时,必须由带班长或指定专人到工作面进行其它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前必须向放炮员说明,联络好后方可进行通风瓦斯方面检查,以防放炮伤人。第二条 通风方面1、在装卸物料时,一定要稳拿稳放,无关人员不得在跟前逗留,更不得起228、哄,以防碰伤人。2、井下推箱,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平巷推箱前后要保持一定距离(20m),以防被煤箱碰撞。近水平巷推箱由高处到低处时,必须保证高处至低处无人,且有安全可靠的控制速度措施,方可推箱。+760m运输大巷不许人员推箱。3、严禁无证人员开动绞车,运送物料。4、开动绞车人员必须持有绞车司机资格证书,保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具体操作必须按照绞车工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章操作。5、砌筑密闭必须在有可靠的支护条件下进行,支护条件不好必须首先维护,然后进行其它工作。6、搬迁物料时,必须抓紧抓牢,以防自己碰伤自己,往下放时,一定要观察地形及周围人员情况,选择合适地点下放。7、破碹时,一定要选择有利229、地形,站稳脚根,集中精力,大锤与手把一定要打紧打牢,以防大锤飞出伤人。8、破碹时,无关人员严禁在跟前逗留,更不得起哄打闹,有经验的人员专门观察顶板情况,以防活石砸伤人员。9、如有活石必须立即处理,然后再进行破碹。10、运送物料严禁皮带运送。11、巷道冲洗时不得冲洗巷道中的电器设备,架空线等,以防漏电伤人。12、开风门工,一定要站在有安全距离的一侧,以防煤箱跳道挤伤人员,更不得爬箱、站箱,煤箱过后,立即关闭风门。13、各有关人员,出入井严禁爬箱乘坐皮带。14、入井携带工具时,要前后保持一定距离,不得横冲直撞,以防碰伤人员及触及架空线,电机车等发生意外。15、在井下跨越皮带时,必须选择有过桥的地方230、通过,如无过桥时,必须先停皮带,然后选择顶板支架牢固的地方,两脚站稳,两手抓牢支架梁稳快跨过皮带。16、在陡坡上行走或运送物料时,前后保持一定距离,即:前一人上去后一人再上,以防滑石滚下发生意外 。17、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职工入井手册,以及有关的矿规、矿纪等。第四章 干部上岗检查制度第一条 干部上岗制是实行领导和技术人员、工人共同管理好机电设备的重要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第二条 干部上岗要仔细检查司机是否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第三条 对设备运行和各项记录要勤过问,并听取当班人员关于设备运行和检修情况和汇报。第四条 抓好现场薄弱环节的关键工作,检查岗位人员的出勤状231、况,劳动纪律,环境卫生等。第五条 对于违反规程和脱岗人员应及时作出处理,不得包庇迁就。第六条 干部上岗对岗位工人进行理论及现场操作方法检查培训,规范操作演示,发现问题及时更正。第五章 交接班制度第一条 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第二条 交班人必须将当班发生的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第三条 接班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第四条 工具、备品、备件等当面交待清楚,并填写记录。第五条 在规定的接班人缺勤时,交班人必须得到领导的同意后,派其他人员顶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第六条 交班人如发现接班人醉洒或精神不正常,应拒绝交班,并向领导汇报请示。第七条 接班人认为交班人未按要求交待清楚,有权拒绝接班向领232、导汇报请示。第六章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第一条 要害场所要挂“闲人免进”牌,领导或参观检查必须出示证件方可进入,并在本部门管理人员陪同下,按巡回检查图进行检查。第二条 配备24只灭火器,0.2m3以上的砂箱及铁锹,不少于五个砂袋,绝缘用具齐全。第三条 要求有各种仪表和常用工具。第四条 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种规程制度,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特别是故障记录。第五条 分管领导及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严格检查管理,每月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查、监督。第六条 要害场所照明度要充足,保持卫生清洁,无杂物、无灰尘、无油垢。第七章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一、我矿每月必须至少召开两次一通三防例会,例会由通风矿长或者技术矿长负责233、主持。二、每月月初召开一次瓦斯专题例会,月末进行瓦斯治理工作总结,由矿长负责主持召开,矿长不在由通风矿长负责主持。三、凡参加一通三防例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场。四、凡应参加一通三防例会人员不能无故不到,有事要提前请假,并写请假条。五、参加例会人员必须提前准备好例会记录本,并做好记录。六、瓦斯员、各队带班长、电钳工、各队队长、各科室人员必须参加一通三防例会。七、在会议召开后,参加例会人员不准在会场喧哗、吵闹、抽烟等,扰乱会场秩序。八、在会议上凡不遵守会场秩序、不认真领会会议精神者各罚款100元,并在全矿通报。第八章 测风制度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一通三防”的有关规定、指令234、政策等。第二条 坚持每月三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写在测风站内的测风牌上,并将每次的测风结果及时填报矿技术矿长程及有关领导 。第三条 坚持每旬一次的局扇风量、工作面风量的测定,并将结果上报有关领导,做到安全生产。第四条 根据需要,随时进行采掘工作面的测风,进行风量调配,满足工作面要求。第五条 测风员要经常检查井下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第六条 遇到新的变化情况,随时进行测风调配风量,满足生产需要。第七条 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八条 通风系统改变后,必须立即组织测风,根据测风结果,科学合理调整风量,杜绝无风、微风作业。第九条 每次测风结果,必须有235、基础记录,并存档。第九章 风量调节测风管理制度一、风量调节:1、每季召开一次矿井风量平衡会,由矿技术矿长负责召集,通风队及技术矿长室,安检科,调度室有关人员参加,对矿井通风系统及风量分配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风量调节措施。2、按照矿井风量平衡会的精神,由通风队具体负责风量调节工作。3、每月不定期地由分管技术的副科长负责召集通风队长,测风班长碰头会,研究采掘工作面风量分配问题。4、风量调节工作要由通风副队长以上干部现场指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每次调节结果要写在风量调节记录本上。二、测风:1、按照规程有关规定,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2、对重点236、工作面,在测风的同时进行矿井风压的测定,为采掘工作面防治自燃发火或巷道贯通提供科学数据。3、上井后将测风结果填写在测风记录本上,通风工程师每天要审阅测风记录,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力进行处理。第十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一、 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一、 (一)、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一、 (二)、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 (三)、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账,做到台账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一、 (四)、爱护通风设施,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一237、 (五)、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一、 (六)、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一、 (七)、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二、严格按照“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一)、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二)、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三)、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哪种情况不能开拓的,都必须在238、开工前3-5天向瓦斯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四)、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五)、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通风管理方案,科学管理。第十一章 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通风可靠”,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杜绝无计划停风,消除瓦斯超限。特制定以下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保证通风可靠。一、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1.严格执行矿井主要通风机停运和恢复矿井通风的管理制度。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止运行时,必须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立即启运矿井应急预案,由矿239、领导组织按应急预案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2.主扇司机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起动备用风机,并向矿调度报告,矿调度要立即通知矿总值班、矿长和技术矿长等有关领导,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汇报公司中心、公司安全监查部门。3.在采取措施恢复通风后,由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追查,由矿长、生产矿长、采掘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矿长、安检科、调度室、机电科、瓦斯科、通风队等相关科室单位及相关人员参与。事故追查原则:坚挂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追查不清楚不放过。2.责任人末受到处理的不放过3.责任人和群众末接受事故教训不放过4.末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放过事故追查内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落实责任人、处罚意见、事故报告以及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等。二、矿井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1.严格执行局部通风机运转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制度在采取措施恢复通风后,必须由矿技术矿长牵头,由矿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瓦斯科、机电队、通风队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参与(1)事故追查原则,坚挂四不放过原则同上:(2)事故追查内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落实责任人、处罚意见、事故报告以及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