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生产安全及井巷运输奖罚管理制度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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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733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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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公司生产安全及井巷运输奖罚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1条:为了规范我矿各级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的行为,加强矿的各项管理,完成租赁经营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员工收入,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2条:凡在我矿各工种岗位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切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第3条:矿按照“一把手”负责制的原则,凡是有违纪违章受罚的员工,对于员工所在部门(或所在工区)的一把手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50%的处罚2、;对分管该部门(或工区)的领导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的20%进行处罚。第4条:矿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受罚人员或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由安监站或督察办当场开具罚款单送达矿财务进行罚款。对于受罚人员给予二个月的受教育和改正期限。在二个月内如本人无违纪违规或“三违”现象,并能作出深刻的“以身说法”,使其他员工受到教育的,则将受罚人员罚款额的60%返还受罚人;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必须协助做好受罚人员的帮教工作和“以身说法”工作,在此条件下,受罚人员如返还60%罚款的,则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可以返还全部的罚款额。对于在二个月内受罚人员又有违纪违规及“三违”现象的,则受罚人员及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的罚款不再返还。第3、5条:每次上级向下级布置安全生产任务或整改隐患必须有派工单或指令单。派工单(或指令单)一式三份,送接受任务(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份,安排任务(或工作)的管理人员一份,调度(或安监站、督察办)一份。对于在派工单(或指令单)期限内不完成工作的按规定处罚。第6条:矿对所有员工每半年时间进行考核一次,并根据其工作情况的优劣进行排队,凡是排在本单位(或本工区)名次后面的10%的人员,则停工5天进行整顿帮教学习;如果连续二次考核名次排在后面的10%的人员,则停工学习半个月。因考核排在未位而停工学习的人员,必须按条件重新竞争上岗,停工期间只发生活费6元/天,竞争不上岗位的则停发生活费,与矿解除劳动合同4、。连续二次考核排在本单位(或工区)名次前面10%的人员,矿授予优秀员工称号,给予奖励。对于连续二次评为优秀员工的职工,每月发给优秀员工奖100元。第7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矿督察办及安监站核实,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1)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2000元奖励。(2)对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3)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特别是制止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避免了重5、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50500元奖励。(4)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100500元奖励。(5)检举揭发严重“三违”人员的,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处罚“三违”人员金额的20%。(6)对矿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第8 条:各单位正职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各种专业工作会议和月度安全大检查,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指派一名副职参加,否则,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对于各项会议落实的工作项目和安全大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整改,否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20100元处罚,对有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对有关人员给予16、002000元处罚。由于落实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9条:严格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凡迟到、早退在半小时至1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10元,超过1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对当事人罚款50200元。第10条:全矿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区队长)离开合山外出,必须向矿长或分管矿领导请假,否则,对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按有关规定执行。第11条:各区队长和享受矿电话费补助的管理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或通讯联系必须畅通,否则,每发现关机一次,对区队长罚款20元,连续三次矿7、管理人员手机关机又通讯联系不上的,取消其电话费补助。第12条:无故不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活动日,扣罚单位主管领导30元;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日学习的,每人每次罚款5元。第13条:有抓“三违”任务指标的人员,由安监站逐月考核,作为安全奖励和年终评比的依据之一。第14条:因交接班不清楚或派班时只布置生产不布置安全工作的,扣罚跟班管理人员50100元。第15条:凡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者,罚款500元/次。并对井口检查员给予501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另分析处理。第16条:凡酒后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罚款50100元,并罚款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各50元。井口检查员不劝阻的处罚50元。第17条:下井不带矿灯8、矿帽或不穿劳保鞋的,一次罚款50元。第18条:管理干部不坚持跟班盯岗或挂牌不下井的每次罚款50元,空班罚款100元。第19条:凡是咒骂、欧打、威胁和阻挠安监(检)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50500元罚款;性质特别恶劣的,另分析处理。第20条:凡对安监站下达的安全意见书拒绝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单位50200元,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安监站。第21条:井下烧焊没有申请书的,罚责任单位50元。造成事故另分析处理。第22条:不按矿通知参加安全培训或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人员处罚20元,通知不到位的扣单位正职10元。第23条:为违章者说情推卸责任的,同样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第249、条:不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学习的,每次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500元。第25条:各采掘区队严禁录用无任何有效证件的人员下井从事井下工作,违者除责令其辞退录用人员外,每录用一人罚款50元。第26条:所有人员未经矿安全培训下井的每人罚款500元。第27条: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复训。违者罚款205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上岗资格。第三章 生 产 安 全 管 理第28条;新开工的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办理开工证,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予开工,并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第29条:每一生产作业地点组织正常生产时,作业人员不能少于安全生产人数,否10、则严禁生产。违者罚款100500元。第30条:采掘区队每个当头每班不少于5人上班,少1人罚款20元,少于3人(不含3人)不得下井作业,并按空班处理。空班每班罚款200元。(全岩当头打炮班不少于二人。)第31条:采掘区队回采放煤当头实行“三班”制作业,煤巷掘进当头(以进尺计价),可实行“二班”制作业(全岩巷道当头除外)。否则,回采当头每天作业班次少于三班、煤巷掘进当头少于二班,按空班处理,空班每班罚款200元。第32条:采掘区队交接班时间不允许超过1小时,即延迟30分钟下井或提前30分钟升井的,每人罚款10元;延迟1小时下井或提前1小时升井的,每人罚款20元;延迟2小时下井或提前2小时升井的,按11、空班处理。特殊情况需延迟下井或提前升井的,必须汇报矿调度,经值班领导同意。第33条:采煤作业点必须 按作业规程施工,严禁乱挖乱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34条:每一生产地点班(队)长、跟班管理人员(含带班)必须随时在生产现场组织生产安全工作,工作地点有安全隐患或发生影响生产的因素,班(队)长或值班人员又不在现场组织处理的,罚当班班长(队长、带班、跟班管理人员)各50200元。造成空班的,按空班处理。第35条: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备有12条修窿钢钎、支护工具(斧头、窿锯)和支护材料,否则按每项罚区队50200元。第36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得12、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地质条件变化所限除外),否则罚区队100元。第37条:有重大隐患未向矿调度汇报,又不交接班的,罚当班负责人50元,造成事故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第38条:工作面遇到断层或褶曲地段(顶板破碎带),必须按规定采用密集支柱或木垛加强支护,否则扣罚工区50200元。第39条:采煤工作面运输机械启动前,必须取得准确信号方可开机,否则视作违章作业,罚司机102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严禁在刮板运输机上行人。第40条:采煤工作面每一组回收人员至少由三人组成,回收单体液压支柱人工卸载必须远距离进行,即工作人员离开单柱至安全位置再拉动卸载手把上的牵引绳,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严禁用大锤回柱放13、顶,否则罚款1020元。第41条:凡使用风钻打岩石干眼的,扣罚当班50元。(特殊情况经矿批准除外。)第42条:伪顶伞檐不处理或空顶冒险作业的,给予1050元罚款,并追究区队跟班干部和班长的责任。第43条: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另行处理。第44条:凡采掘工作面每次放炮炸倒的支柱、支架,没有及时扶正重新打牢而冒险作业的每次罚款50500元,并追究区队跟班干部和班长的责任。第45条: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折损断梁断腿的支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对于经矿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第46条:采煤工作面单柱所14、垫石头不准超过一块,规格长、宽均不准小于30厘米,厚度必须大于10厘米,否则每处给予罚款20元。第47条:回采时,严禁采保安煤柱,违者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200元。第48条: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人为超宽超高的,除要求返工外,还必须罚款505000元。第49条:煤巷掘进支护规格为棚距0.7米,并背顶背帮,如出现棚距大于0.8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第50条:掘进巷道所使用支护材料尾径必须大于12cm(去皮),否则每发现一条罚款10元,并要求更换。第51条:斜坡放煤必须坚持在封塘闸下放煤,封塘闸必须15、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1000元。第四章 井 巷 运 输第52条:人力推车经过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有人工作区段,或前方有行人时,必须限速慢行和发出警号,否则罚款50元。第53条: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违者罚款20元。第54条:井下平台空车斗由井下平台工分配,对不服从分配或进入井底平台警戒线内强抢车斗的,每人每次罚款20元;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分配车斗的,对挂钩工每次罚款20元。第55条:电机车或人车运行过程中,严禁爬车、跳车或站在两个车箱碰头上,否则罚款100元。第56条;严禁乘搭平卡或车斗上下绞车道,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责任。第57条:绞车道16、上平台无阻车器或阻车器失灵的,限5天内整改好,否则罚有关单位50100元。第58条:绞车道上下平台挂车后启动前不按规定发信号的罚款50100元。第59条;因操作不当而造成脱钩溜车事故的罚款50200元,造成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其它责任。第60条:凡绞车提升2车以上(含2车)不装副绳或有副绳不使用的罚工区或挂钩工50元。第61条:绞车道中途吊车没有安全措施的一次罚款1030元。若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第62条:掘进下山巷道长达30米后,距离当头20米外必须安装防跑车装置,否则罚款工区50元。凡提升或下放车斗时,不启用防跑车装置的下山当头,每次罚款当班20元。第63条:绞车启动开机时不17、送电放飞车的(坡度小有措施除外),每次罚款50元。第64条:绞车提升时,绞车道严禁行人。未经平台挂钩工同意,强行走绞车道影响提升的,一次罚款30元,乘搭车斗碰头上下绞车道的每次罚款50500元。第65条:严禁用三角斗运输铁轨、水管、木头等物品,违者罚款50500元(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必须有安全措施)。第66条:绞车提升严禁使用非正规插销或使用钢丝绳链环等非矿专用链环,违者每个罚款20元。重犯加倍处罚。第67条:未挂好绞车提升主绳或付绳就提前打开阻车器,或车斗过后不关阻车器的每次罚款2050元。造成飞车事故的,对责任人员每次罚款2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第五章 机 电 管 理第6818、条:违章带电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责任。第69条:检修、搬迁或处理机电设备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闭锁所有开关,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且有人员看守,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罚款50100元。第70条:动力电缆不按规定吊挂掉地的每处罚款2050元。第71条:司机开机时(指刮板机、压风机、抽风机、绞车、小泵等),不准睡觉和躺着开机,违者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井下各区队使用的空压机、水泵,必须派专人看护,如因操作不当或人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区队承担一切维修费用。第72条:地面配电站19、抽风机、井下泵房、值班电钳工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脱岗、串岗、空班,违者罚款50200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第73条:值班电钳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处理工作的,对电钳工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第74条:严禁在运行的机电设备上休息,违者罚款100500元。第75条: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或明接头不处理的罚款200元/处,电缆下地、开关被埋或被水淋的,限3天内处理好,否则每逾期一天罚款相关单位1030元。第76条:井下严禁打开防爆开关盖使用开关或采用其它非正常手段使用开关,违者每次罚款50元。甩开漏电继电器不用的罚款50200元。第77条:井上下搬运设20、备必须轻搬轻放,对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对责任人员按价赔偿。第78条: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保持完好,若发现失爆,对责任区队或责任人罚款100元/处。第79条:更换出来的坏、旧设备,必须在三天内送至厂房维修地点,超时按每天50元/台收取占用金。第80条:井下设备使用的保险丝一律采用新型熔断器,并按使用设备的功率选择合适的新型熔断片,严禁使用其它导线取代新型熔断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50元/台,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全部修理费用。造成其它损失的,另行处理。第81条:井下使用的绞车必须按操作规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如操作不当或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按损坏程度进行21、赔偿。影响生产的,另行处理。第82条:各值班绞车司机,负责检查当班钢丝绳完好情况,安检员每天检查一次,并到调度填表记录。检查有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更换。如检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当班责任人负责。安检员不填报表的,每次罚款20元。第83条:井下使用低压开关(QC8380)严禁采用顶死交流接触器或按钮开机,违者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第84条:机电维修工作人员要保证设备的维修质量,杜绝不合格品出厂,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领用后无法使用的,对修理责任人罚款30元/台。第85条:在井下乱拆开矿灯者,发现一次罚款20500元,损坏、丢失矿灯按价赔偿。第六章 通风、22、瓦斯、爆品管理第86条:施工的掘进当头、采煤作业点,必须安装局扇机通风,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工作地点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违者罚款50500元。第87条:通过风门不关的,罚责任人或单位50500元。第88条:无故损坏井下通风、防尘设施、瓦斯监测仪器者,除按价2倍罚款外,并责令写书面检讨通报全矿,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第89条:未经通风部门批准擅自打开盲巷栅栏、密闭者,罚款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第90条:局扇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局扇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在其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经安瓦员同意后才能人工启动局扇机,违者罚23、款50500元。第91条:停风停工的采掘工作面在恢复工作前,必须经安瓦员检查停风区域的瓦斯及其它安全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在1%和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又无其它安全隐患,且局扇机的启动符合本章第90条的规定时,方可恢复供风恢复工作,违者罚款1001000元。第92条:工作面因通风管理不善而人为造成瓦斯浓度超限的罚相关责任人50200元。如因此而造成停产的,按空班处理。第93条:每一回采循环必须打上封塘闸,否则严禁作业,并处以50200元罚款。采面采完后,其采空区必须3天内封闭完毕,否则对相关单位罚款50元,每超期一天加罚款20元。第94条:安瓦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督工作和瓦斯检查的工作职责,认24、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顶板、运输、爆破、84#、85#使用管理等安全情况,严禁无故空班、漏检、脱岗等行为,违者罚款50500元。对检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必须限期督促处理,否则对安瓦员罚款50元,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现场监督处理完好,否则对安瓦员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第95条:安瓦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当班汇报,对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矿调度或有关管理人员汇报,否则对安瓦员罚款50200元,对于不及时汇报而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第96条:各区队井下作业班组兼职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并按规定进行“一炮三检”,不得弄虚作假,升井后按规定填写瓦斯报表,否则,每违反一25、项对兼职瓦检员罚款20元;对故意损坏或丢失仪器的,按价赔偿。第97条:炸药库的84#、85#发放工、看守工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严禁脱岗、空岗。严格按规定收、发84#、85#,违者罚款5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第98条:各当头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违者罚爆破员100元。第99条:装药炮眼雷管脚线不扭结短路的,凡发现一次罚款爆破员20元。第100条:爆破员必须按规定填充足够的炮泥,严禁用煤粉或其它可燃物充填炮眼,违者一次罚款50500元。第101条:炮眼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推入,严禁使用金属材料送药卷,违者一次罚款300500元。第102条:26、工作面炸药箱有炸药、电雷管时必须加锁;同时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或乱丢放,违者罚爆破员500元;运送炸药、雷管不按规定用箱的每次罚款100500元。第103条:凡不使用矿用型发爆器放炮而使用其它电源放炮的,罚款100500元。第104条:凡放炮不警戒,罚当班班长50元,警戒人员不负责任的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分析会决定处理。第105条:凡是每次放炮后,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没有拔出、放炮线没有扭结短路的罚款20元。第106条:放炮母线的规格长度、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违章者罚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第107条: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出现瞎炮(盲炮),要做明27、显标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若不按规定处理的,每个罚款50元。第108条:采掘工作面放炮过程中,爆破员每次接炮应随身携带发爆器把手(钥匙),否则,罚放炮员20元。第109条:坚持井下炸药、电雷管领用退库制度。凡剩余炸药、雷管当班不退库,私藏井下的,对该区队或当班爆破员按炸药10元/条、雷管10元/发给予处罚。私自拿出井口的按炸药100元/条,雷管100元/发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 第七章 后 勤 保 卫第110条:在我矿工作的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赌博、嫖娼、吸毒、贩毒,打架斗殴等。第111条:各区队员工房必须认真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不准乱扔垃圾,否则,经检查发28、现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罚款20元。 第112条:各区队员工房必须做好内务工作,各类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床铺整洁,否则,经检查发现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罚款20元。第113条:各员工房的电源线要按规范排好,不准乱拉乱接,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114条:各员工房内的公共财物要保管好,损坏公物的,按价赔偿。第八章 其 它第115条:职工出现“三违”的,除按规定处罚、写检讨书外,必须主动接受帮教。既不接受帮教又拒绝写检讨书的,除按对应条款处罚外,另加倍罚款。第116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作出处理意见。(1)非伤亡事故:一级和二级事故由矿组织29、分析,三级事故由工区组织分析,通知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2)人身事故:重伤和重伤以上事故由矿组织分析,轻伤事故由工区组织分析,报安监站。如做不到,属矿责任的对有关部门主管领导扣款20元,属工区责任的对工区主管领导扣款20元。第117条:工伤的职工到安监站开据工伤证明时,需要有工区当班干部的书面证明,出现工伤的单位必须于当班报矿调度并报安监站备案,两天之内到安监站开据工伤证明单。第118条:单位当月发生伤亡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罚:1、工作区域内发生的人身事故:(1)轻伤:按当班出勤人数每人扣款5元。(2)重伤:按在册出勤人数每人扣款20元,当班出勤人员加罚20元,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分别加罚5030、元和30元,当班不脱产安全员加罚款50元,当班安瓦员、安监员罚款50元。(3)工亡:按在册人数每人扣款80元,当班出勤人员加20元,跟班干部和班长分别加罚100元和80元,当班不脱产安全员加罚80元,工区正职罚80元,其他干部罚款40元,当班安瓦员、安监员罚款100元。2、工作区域外发生的人身事故:(1)重伤:按在册每人扣款10元。(2)工亡:按在册人数每人扣款50元。当班跟班干部加罚款50元,班长、不脱产安全员加罚款3050元。事故责任除按上述处罚外,还按分析会决定执行。3、外包队发生人身事故的:重伤的罚款单位20005000元,工亡的罚款单位3000040000元,发生工亡事故时,罚款当班带班100元,当班班长80元,工区长(管理人员)100元,当班的安瓦员、安监员各100元。第九章 实 施 办 法第119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必须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不断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第120条:安监站代表矿务局作为本规定的执行单位,矿督察办公室作为矿的督察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不能姑息迁就,营私舞弊。否则,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严肃处理。第121条:安监站、督察办开具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给被罚款者、本站(办)、财务科各一份,由矿财务科从被罚款者单位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122条:本办法未提及部份由矿临时研究决定。 第123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xx。